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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2-04-18 05:44: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侦查工作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侦查工作方案

第1篇

1、按照省院《关于开展预防工作“三抓三看”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处置制度、预防与侦查协调制度、预防与侦查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等相关制度。

2、案前预防中,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1件,目前还未开展初查,力争11月未之前初查1件。

3、个案预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了个案预防档案。今年我们针对岭东社保分局工作人员王某某涉嫌贪污案已经着手开展个案预防。

4、系统预防

(1)、国税系统方面,从200年与岭西国税分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来,每年都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今年又与岭东国税分局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

(2)、教育系统也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

(3)、与国有企业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头几年我们选择的国有企业是安通煤气公司、还有粮库,现在这两个企业都已经民营私企了,我们现在选择的国有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是岭东供电公司,已经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案和相关制度。

5、工程项目专项预防,按照《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的要求,有书面审批手续,建立制度,制定方案,廉政责任“双签”等一系列的工程预防工作。

6、专项预防是否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我们建立了行贿犯罪查询档案。

7、专题调研和预防对策研究,我们完成了两个专题调研文章,一个是王某某案例分析,一个是打击腐败、共建和偕社会。

8、检察建议的程序已经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理顺,被建议的单位采纳率是100%,检察建议率90%。

9、典型培养,岭西国税分局几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直开展的很好,继续把岭西国税当作典型培养。

10、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今年开展廉政和警示教育各一次,现场咨询20余人次。

11、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机构设置问题已向区编委报告请示,人员算专职。

12、三个软件的具体应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开通了行贿档案查询系统。

13、基础建设

(1)按照市院要求开展了集中培训,学习考察活动。

第2篇

为推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步跟进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纪检监察部门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明确监督重点,切实履职尽责。

一是推动责任落实。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本院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监督责任范围,规定各部门必须在联席会议上对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小结汇报,计入本院每个季度的绩效管理考核,督促院党组、党组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廉政教育。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结合起来,与“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典型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有针对性地抓好预防工作。

三是开展督促检查。按照专项整治活动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的要求,针对重点整治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八个方面,采取自我查摆和案件回访、定期督察和不定时检查、专项督察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查摆问题是否客观、整改落实是否到位,督促各部门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

四是纠正突出问题。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紧密衔接起来,对查摆、回访发现的执法理念、办案安全、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高度重视,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严格整改措施,跟进整改进度,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每个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

五是查处违纪违法。进一步扩展监督渠道,在办公楼每层楼的显眼位置张贴告示,告知群众本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参与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干警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干预办案、以案谋私、接受吃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纪违法线索,坚持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过必究,以此倒逼规范司法行为。(文/陈慧君)

第3篇

摘 要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务人员从事的违反职责义务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共同遏制职务犯罪的合力。笔者以此为视角,分析了构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的路径。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 预防 联合机制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公务人员的形象,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加剧社会矛盾,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刻不容缓。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两把反腐利剑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只是各自为政,没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能发挥最佳工作效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它给侦查和预防工作带来了实效性,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发挥整体组合优势,实现检察机关侦查、预防工作的双赢。

一、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脱节的现状

目前我市检察机关一般设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设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预防职务犯罪,二者各自独立,分属不同的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由两个不同的部门来负责。二者各司其职。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只专注于自身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与预防部门协作配合,从而造成侦查部门只管破案,没有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产生的体制、机制原因和规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只专注于自身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通过开展个案预防、讲课、警示教育等来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不与侦查部门协作配合,导致其对职务犯罪发生的领域、环节、犯罪原因等了解不深入,达不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理想效果。最终,侦查工作往往不能有效顺利开展,预防工作也难以很好发挥应有效果。

二、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的必要性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检察机关具有侦查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两项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对于减少或遏制职务犯罪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甚者,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1.侦查职务犯罪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推动作用

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无形的推动作用。“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提高职务犯罪行为被查处的概率、降低犯罪率,加大职务犯罪成本,使职务犯罪从“低风险、高收益”行为变为“高风险、低收益”行为,给职务犯罪行为强烈的震撼力,从而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运行。

职务犯罪侦查为职务犯罪预防提供了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长期的办案中,对职务犯罪的案例数据、发案领域,犯罪动机等有详实的资料积累。这是侦查资源在预防上的延伸,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2.预防职务犯罪对侦查职务犯罪的促进作用

预防职务犯罪是有效遏制当前职务犯罪高发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通过与被预防单位或个人的接触,可以使检察机关获得很多与职务犯罪相关的资料,帮助侦查部门更多地了解与侦查相关的信息,发现犯罪的隐患及案发的线索;预防职务犯罪,使全社会形成“不敢为腐”和“不愿为腐”的氛围,给侦查职务犯罪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职务犯罪,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减小侦查职务犯罪的阻力,可以使侦查部门集中兵力侦办案件,提高案件质量。

3.侦查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互动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是在侦查中渗入预防思维,为职务犯罪预防提高资源。注重开创预防思维,有意识的收集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料,分析发案原因和提供预防对策,为预防部门进行富有成效的预防工作提供资源。二是在预防中增强侦查意识,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线索。在职务犯罪预防中,通过收集的资料分析侦查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明确侦查方向。因此,必须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一种工作机制,克服侦防脱节的缺陷,将现有各种资源优化组合,使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实现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由此,一种以办案为基础,促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共同配合,以侦带防、以防促侦,防控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便有了其产生的土壤。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的涵义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对业务进行统一协调指导,对具体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及时配合、相互促进,通过对人力、装备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对工作模式进行互利调整,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两个业务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合力作用的一种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在职能上表现为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在工作内容中的结合,在行为上表现为工作部门工作方式的相互配合。通过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两个不同工作职能的互利融合、工作方式的有机结合、各具专业特长的工作人员的良好配合和优势互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相关信息能够发挥最大价值。反之,通过侦查和预防两个业务部门的互利合作,使查办和预防原本单一的工作方式实现有机结合,更好的进行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实现人力的优化配置,以致于达到成功查办案件和预防效果良好的最佳执法效果。

四、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的途径

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需要从部门组织协调、部门职能融合、人才交流互动、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研究共进五个方面着手。

1.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部门协调配合

要站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筹协调的高度上,成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侦查、预防部门的副检察长为副组长、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共同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联合机制的有效运行。检察机关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内部工作方案,形成规范性制度,统一组织、协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开展工作,发挥二者的合力。

2.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部门职能融合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侦查部门的工作,预防部门在侦查部门立案后,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及时跟进,协作调查分析并搞好案中预防。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预防部门的工作,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和侦查过程中,注意分析调查,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视角调查案件,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领域、环节、发案原因等深层次问题,并为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其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从而提高预防效果。

3.增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人才交流互动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功能分属不同的部门,配备各自的力量,没有进行人员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人才交流互动,就是要实现侦防人员的有机组合,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主要是结构上的优化设计。在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中,注重参办人员的结构安排,合理规划在具体办案活动中侦查部门人员和预防部门人员的分配比例、结构组合。在具体工作中根据需要将不同风格、不同视角的办案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便使得人员结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有效联合,发挥最优效能。

4.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资源共享包括侦查信息共享和预防信息共享。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将线索来源、涉案单位及人员的基本状况、职务犯罪案况、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作案手段等多方面侦查信息反馈到预防部门,为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信息支持。预防部门则通过开展警示教育、预防咨询活动等工作,时刻注意对职务犯罪的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向侦查部门提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向,促进侦查“抓系统,系统抓”工作方法的运用,为侦查部门有效开展专项活动提高条件。

第4篇

我局把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作为今年纠风工作的专项治理任务之一,按照《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了四项措施,积极清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成立了由商务局牵头,发改委、物价局、公安部、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组成了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县清理整顿工作。印发了《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除收取进销差价、柜台租金、促销服务费外,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全部纳入清理之列。明确要求在清理整顿过程中,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促销服务费,禁止违规收费,落实明码标价。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协调小组健全完善了工作机制,细化了责任分工,明确了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清理整顿。我局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物价局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税务部门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发改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公平交易。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营造了全民关注、宣传、学习的良好舆论氛围,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协调小组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认真核查,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是开展自查检查,严格清理整顿。这次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企业对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了自查自纠,填写了自查自纠表。通过自查自纠,大部分企业都加强了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规范费用管理、落实明码标价,加强了与供应商货款结算费用流程管理。按照分工要求,各成员单位制定了本系统专项检查方案,开展了专项检查。在检查中,要求零售企业提供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协议和补充协议,提供采购部和财务部电脑数据情况,检查中没有发现违规收费问题,对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第5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预案;制作

一、税务稽查预案制作的意义

税务稽查预案是指税务稽查实施前,依据被查对象的案源管理信息,确定重点稽查项目、检查内容、关键环节及对稽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预案,指导稽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检查的工作方案。

作为税务稽查案前实施的一个前置程序,制定好和运用好稽查预案,对于发挥稽查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案件检查效果、提高案件稽查质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它的作用是体现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周密性和主动性,使整个工作过程严谨,有序。其意义具体来说,有这几个方面:1)科学地制定税务稽查预案可以增强案件实施的整体性和计划性。2)有针对性地制定稽查预案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盲目稽查和人情稽查问题。3)正确地运用稽查预案可以有效提升稽查质量和效率。4)制定科学的稽查预案对类似行业(企业)开展稽查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税务稽查预案的制作步骤

稽查预案的制作一定要转变观念,打破思维定势。尽可能多地收集纳税人的信息,构成一种非对称条件下的信息量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正所谓“知已知彼,百战不殆”,用在稽查预案制作上,最恰当不过了。稽查预案制作的实质是对涉税信息的整合及筛选、分析和预判。

纳税人各类诸多的涉税信息,其背后都存在着极为丰富的“涉税故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想要完全准确解读这些故事,就应加倍珍惜因法律授权而在信息收集中的优势地位,尽可能多地收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来弥补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息劣势,稽查预案的制作首先要形成信息源的集合。就不同的纳税人而言,每个信息源对逃税披露的可能性都是不确定的,不同的企业其信息影响的程度各不相同。问题是就每个具体的纳税人而言,我们要尽可能地收集到“基本确定”或“很可能”的信息,这体现了一个税务稽查人员的经验和技能。在美国有这样一句俗语,叫“钓鱼的预测”,是说在钓鱼的时候,你不知道有没有鱼,能钓多大的鱼。事实上,一个老练的垂钓者,凭借收集的信息、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能,不但知道在哪能钓到鱼,甚至知道能钓到何种鱼、多大的鱼。

对稽查对象本身而言,预案制作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根据被查对象的特点,进行案源信息的初步分析,确定税务稽查的方向

1、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部署,确定检点。再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安排。稽查步骤应包括:了解行业特点、工艺流程、行业管理规定,收集行业财务数据和信息,通过横向的分析比较,锁定疑点方位。

2、对大型集团公司

对大型企业的检查,总局有相关的税收政策,应结合政策要求,提出检点。稽查步骤应包括:了解集团经营特点,分清产权关系,把握关联交易事项、企业改制等相关涉税环节,收集下属以及相关联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防止出现疏漏。

3、对举报案件

针对举报内容,确定检点和方法,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做好前期侦查,采取突击检查方法。

(二)全面系统地收集信息,找准税务稽查的线索

应注意从如下方面收集信息:举报案件的受理资料;.CATIS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的各种征管资料;.征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财务资料、备案资料和发票领购使用等方面的资料;“金税工程”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稽核比对系统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信息;出口退税部门提供的与退税相关的信息;稽查部门内部日常积累的稽查资料;从外单位获取的相关数据资料。

(三)分析整理数据,切中税务稽查的要害

分析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税负分析;.CTAIS相关数据分析;销售额与注册资金(股本)比例分析(可参照同行业规模比较);销售额与经营场地、生产规模、生产人员、发放工资匹配分析(可参照同行业规模比较);材料采购、货物销售、费用和利润(需考虑季节性因素的影响)线性分析,查找异常时段;供应、生产、销售匹配分析;进、销客户(关联单位)分析;某个项目不同时期纵向比较分析;某个项目连贯性分析,查找有否变动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透视分析等。

(四)查前侦查,确保制作税务稽查预案的周密性

不是所有的税务稽查案件都需要查前侦查的,但查前侦查是一个比较好的税务稽查工作方法,有利于发现问题和及时取证,对制定更具可行性和针对性的检查实施方案有很好的帮助作用。

三、制作稽查预案应注意的事项

制作税务稽查预案,在确保预案的指导性的同时还要兼顾预案的目的性、合法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一)目的性要求

注意对收集到的企业行业特征、经营状况、税收负担率等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从中寻找相同点,为建立稽查模型收集资料。

(二)合法性要求

注意合理配备人员及其工作职能,确保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安全性要求

对特殊案件进行突击检查时,制作稽查预案的必须充分考虑到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例如,必须在被查单位的重点部门的周围布置应急机动人员,防止被查对象隐匿转移财务数据和资料。同时还应注意事先与公安、地税等部门做好沟通工作,请求他们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以便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6篇

______人民检察院

20__年社会治院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开发区综治委年初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紧紧围绕维护开发区社会政治稳定,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充分发挥检察业务职能,综合治理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年初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确保了开发区社会局势、治安秩序的稳定,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综治委通知精神,现将我院20__年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力度,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做法:

一是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开发区“打黑除恶”斗争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三类”重点犯罪,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努力做到快捕快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今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1件52人。其中:故意杀人2件2人,故意伤害2件4人,抢劫1件1人,盗窃3件4人,诈骗2件4人,贷款诈骗1件1人,放火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1件3人,交通肇事8件8人,贩卖2件3人,,强迫、介绍、容留1件3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件5人,收购赃物1件1人,非法拘禁1件2人,妨害公务3件9人,1件1人。批准逮捕30件38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1件12人(说明:该12人属于在一案中有批捕的有不予批捕的情况,批捕计算件数,不予批捕未计算件数只计算人数)。决定逮捕3人;所有案件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且批捕、准确率达100。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紧密结合开发区实际,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涉毒、严重暴力犯罪、抢劫和抢夺等多发财犯罪,特别是将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从3月份开始,积极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多发的态势,我们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此类案件一律提前介入,全程跟办,确保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依法快捕快诉,配合法院快审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今年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5次,与公安机关召开案情分析会4次,有效地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强化质量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办案公平、公正。在审查办理刑事案件中,我们坚持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法律、政策,严把审查批捕和审查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定性关,确保案件质量,未发生一起错捕、错诉、漏捕、漏诉案件;在办案环节中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权利告知义务,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意见,并认真核实相关事实,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打防并举,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办案力量紧缺的情况下,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优先办理,坚决防止因案件处理不当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今年我科把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与团委、法律援助中心、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青少年维权工作实施意见》、《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方案》以及《关于在开发区中小学实行“班级治安员”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监所检察部门推出了在押青少年犯父母联系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推动了开发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以司法公正为核心,全面加强诉讼监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因此,我们结合[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等活动,不断加强诉讼监督的力度,努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是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今年,共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份,口头提出纠正意见8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人依法做出不决定,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12人不予逮捕;通过审查案卷,发现一起涉嫌强迫案件线索而公安机关未立案查处,遂向公安机关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使该案犯被立案侦查。

二是在尚未设立监所检察部门的情况下,严格文秘站网按照三级驻所检察室的创建标准,积极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坚决纠正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切实维护监管秩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逮捕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活动,对逮捕决定后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察,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7篇

一、完善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一,建立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提前介入是指公安、检察司法机关有条件地介入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机关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在环境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请公、检、法及时介入调查,有利于案件线索和证据的收集、固定。第二,建立完善环境案件移送机制。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关于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的要求,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工作,环保部门经认定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移送,若决定移送,应当在决定当日内进行移送,同时移交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材料。决定不移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第三,建立环境案件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环境监管“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一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将查处的所有环境违法案件情况根据办案流程,及时录入环境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接受上级主管机关与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制约;二是公安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三是人民检察院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的情况,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建立健全“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查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两会衔接”的情况,提出加强两法衔接的对策。第五,建立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检察部门应明确内部机构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中的职能分工,分别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协调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制定联动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积极开展联动执法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③

二、加强“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监督

第一,加强对环境监察部门移送案件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要重点监督环境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是否妥善保存并固定所收集的证据,是否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移送。第二,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该立案不立案、该侦查不侦查的行为;对于移送的证据公安机关是否履行相应手续并妥善保管,对不予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说明理由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侦察监督;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第三,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监督。检察机关发现环境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介入调查,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犯罪的,同样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

三、提升环境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专业水平

执法人员作为“两法衔接”制度执行者,其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决定着制度落实的力度。环保部门、司法部门要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宣传“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将“两法衔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从而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鼓励执法人员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要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运用实习教学、典型案例研讨、专题讲座、跨部门学习锻炼等形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破换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两法衔接”的规章制度以及专业鉴定技能、环境案件侦查技巧等方面的教学。

四、小结

建设“美丽中国”,构筑生态文明,是我国确定的重要奋斗目标。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更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的配套衔接,尤其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当前,我们应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和推进“两法衔接”探索为契机,完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构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尚洪剑 刘宗浩 单位:蓟县人民检察院

第8篇

摘 要: 结合教学实际,从编写体例、教材特色和教学利弊三个方面入手,对综合公安文书类相关教材进行综合比较与分析,指出教师可以在教学中汲取各种教材之长处,编写出适合自己教学的精品讲义。

关键词: 教材; 比较; 精品

公安院校的公安文书类教材仅限于公安内部使用,在市面上较少出现。以前,云南相关警察院校使用公安部部编教材,如公安部教育局编的 《公安应用写作教程》( 群众出版社 1998 年 3 月第 1 版) ,书店里也有相关书籍出售,不过相关教材较少。

就昆明来说,曾有高虎主编 《公安文书实用写作教程》 (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12月) 、许瑞忠等主编的 《公安机关常用办案文书制作》( 黄河出版社 2009 年 1 月) 、胡建刚等编著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范与法律文书制作指南》 ( 最新版)( 群众出版社 2006 年 7 月) 、谷福生等编著的 《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常识 300 问》(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 11 月) 、崔欣著的 《公安机关新版刑事法律文书制作精讲》(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7 月) 等。就云南警官学院来说,近年来,一般使用自编教材。

笔者所知,从 2003 年起,云南警官学院基础部编过 4 本公安文书相关教材。在实际教学中,任课教师们在使用自编教材的同时,适当参考其他相关书籍,结合自己和学生实际,开展公安文书写作课程教学。

但是,由于编者的编辑思路以及知识侧重点不同,各种教材内容有各有特色,同时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为取长补短,有必要对公安文书写作类教材进行比较和评析。

公安文书类教材书名较少雷同,编写体例不一。根据涉及文书种类和内容,笔者从以下几个类别说明公安文书类教材的特点。公安部教育局编的为 《公安应用写作教程》,内容较为全面,全书分十五章,包括公安应用写作概述、公安应用写作过程概述、法规性公文 ( 4 种) 、行政公文 ( 11种) 、公安事务文书 ( 9 种) 、刑事案件侦查文书 ( 41 种) 、治安管理处罚文书 ( 9种) 、行政诉讼文书 ( 7 种) 、户口管理文书 ( 4 种) 、道路交通管理文书 ( 14 种) 、消防文书 ( 5 种) 、经济文化保卫文书 ( 3种) 、少管劳教文书 ( 5 种) 、其他几种公安常用文的撰写 ( 5 种) 以及公安文书材料归档。从章节安排可以看出,这个教材内容相当全面,几乎涵盖公安机关常用所·105·第二十六卷第十一期 楚 雄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Vol. 26 No. 112011 年 11 月 JOURNAL OF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Nov. 2011* 收稿日期: 2011 - 08 - 26作者简介: 和万传 ( 1971—) ,男,纳西族,云南警官学院马列部讲师,研究方向: 语言学、文学等。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1 年第 11 期有文书,讲解也较为详细。在讲到具体文种时,以文种的概念与作用、特点与种类、结构内容和写作要求、示例、简析五个方面展开,条理清晰,逐层展开。本书共涉及 117 种文书。冯丽平等主编的 《公安应用写作教程》( 群众出版社 2004 年 2 月) 和 《公安文书实战写作教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年 2 月) 。两书编写体例大致相同,内容也基本相同,分公安行政公文 ( 13 种) 、公安事务公文 ( 6 种)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 119 种) 、治安管理处罚文书 ( 11种) 和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文书 ( 35 种) 五个部分讲述。《公安应用写作教程》比 《公安文书实战写作教程》多 “公安应用写作通论”;一章,每种文书从概念、特点、分类、结构形式、写作要求和应用示例六个方面进行阐述。 《公安文书实战写作教程》

从概念、结构形式、使用说明和应用示例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其中,执行刑罚文书和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文书只列文种,不做具体阐述。书末有5 个附录,附录五 “公安文书中常用生涩难写的词”;部分较有特色。

张国荣等编著的 《新编公安文书写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2 月)分上中下三篇,上篇是公安文书写作概论,中篇讲公安行政文书 ( 13 种) 和公安事务文书 ( 5 种) ,下篇又一分为二,一为公安刑事法律文书 ( 73 种) ,二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法律文书 ( 22 种) 。内容较为全面,文种讲解体例: 概念、示例和评析。书末有 4个附录,其中,附录四 “公安文书常用词汇解释”;较有特色。

讲程序规范,再讲文书制作,把刑事文书与治安文书分开,为上下编,具体文种编写体例为: 概说、程序、注意事项和文书制作四个层次。许瑞忠等主编的 《公安机关常用办案文书制作》分刑事案件办案文书制作 ( 24种) 、行政案件办案文书制作 ( 12 种) 和应诉文书制作 ( 3 种) 三部分进行编排,其中,“侦查工作方案”;、 “排查提纲”;、 “案件侦查情况报告”;和 “通报”;为此书独有。应诉文书制作部分 “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上诉状”;和 “行政申诉状”;也为其他公安文书类教材所无。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从保证经济金融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及早消除各类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㈠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和线索以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摸清情况,快速高效地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㈡把握政策,依法打击。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准绳,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㈢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区政府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实施统一部署和协调。各地区应根据区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具体操作,区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㈣积极妥善,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㈠工作机构

成立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局(金融办)、公安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经信局、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农林局、商务局、文体局、房管局、综治办、局、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㈡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领导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置工作。

3、根据有关单位请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维护稳定等处置工作。

4、督促和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5、办理处置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㈢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发改局(金融办)承担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督促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各成员单位履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同时,加强与银行方面的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协调银行机构做好对涉案单位及人员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惩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分子。

3、区监察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4、区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超经营范围开展的非法集资等融资业务行为,参与查处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5、区财政局负责管辖职权范围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的初步认定与查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6、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7、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判等工作。

8、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内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咨询工作。

9、区综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工作。

10、区经信局、民政局、建设局、农林局、商务局、房管局、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工作小组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11、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建立本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组织,完善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相关行动,负责本地区非法集资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将区工作小组部署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等渠道,加强全面监测,主动排查风险,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或动向,要及时上报进行甄别,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和完善非法集资信息统计上报机制。各板块负责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区公安分局、工商局负责本部门工作信息和侦办案件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区金融办)承担非法集资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非法集资活动处置机制。非法集资活动一经认定,各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密切配合,有效开展查处和打击工作。公安部门要迅速控制涉案人员,防止其携款潜逃,扩大损失;金融办协调驻区银行配合做好涉案账户的冻结工作,防止资金流失;司法部门要及早介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非法集资活动维稳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自即日起,由各板块负责,各有关职能主管部门配合,用一到两个月时间,深入各楼宇写字间,对易发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寄卖行、炒金公司等企业法人主体进行排查,高度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公司的经营内容和范围;二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三是公司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四是公司的应付款项,是否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现象;五是公司的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等。

(二)自即日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一到两个月时间,负责组织各行业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排查非法集资线索,甄别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由区发改局(金融办)牵头,每月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开会商议,分析非法集资的工作形势和发展态势,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以研判和定性,确定处置办法和应对举措。

(四)由公检法机关牵头,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加紧准备材料,搜集证据,抓住典型案件和重点案例,尽快进入司法程序,从严从快加以审判,对相关犯罪分子形成威慑作用。

第10篇

一、“情况说明”的内涵及分类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就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原因、赃物未起获、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等。笔者对W区检察院2012年3-9月审查的234件刑事案件,共计518份“情况说明”进行统计、梳理、研究后,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说明”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照“情况说明”证明内容分类

可以分为:1、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针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所作的说明,主要包括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抓捕经过等。2、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对证据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进行的说明,主要涉及案件来源、有无刑讯逼供、提取固定证据、勘验检查情况等。3、证据弥补性的“情况说明”。是指由于移送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证据材料存在笼统、模糊等问题,侦查机关主动或者应要求对案卷定细节、问题所作的补充说明,如勘验检查笔录粗疏、讯问笔录遗漏、错字、鉴定结论模糊等。

(二)按照“情况说明”的制作阶段分类

1、侦查阶段。“情况说明”的制作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于一些难以按照法定证据形式分类、难以按照规定程序的基本要求收集固定的证据,通常以“情况说明”代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证据链衔接的“万能贴膏”。2、审查阶段。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案件中某些问题或细节在现有案卷中未能明确,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在侦查机关或部门无法或者觉得没必要重新调查取证时,一般会出具“情况说明”。3、法庭审理阶段。合议庭认为需要或辩护人要求明确侦查阶段的某些问题,或者公诉人认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时,如侦查机关无法补充相关证据,通常会出具“情况说明”。除此之外,在二审、复核阶段,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按照情况说明的作用分类

1、补充作用。是指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实现证据链的完整对事实及证据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实践中这类“情况说明”较多并适用于各阶段。2、确定作用。主要是对无法查实的案件事实或者无法确定某些侦查行为情况的说明,如“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供述作案时使用的刀,在逃离过程中扔掉了,后公安机关多处查找,均未能找到”。此类说明不利于检察机关在控诉时固定证据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制作机关分为公安机关制作、检察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按照证明力,可以分为独立发挥证明作用的“情况说明”和依附于其他证据组合发挥作用的“情况说明”等。

二、“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这一类材料是否属于证据?属于何种证据?法律依据何在?存在颇多争议。

(一)“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都没有规定“情况说明”属于哪一类证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要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情况说明”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一方面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并且,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这种由未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提交的极不规范的书面材料,被司法人员概括为一个形象的“专业术语”,即证据“白条”,虽不具有法定证据的形式,但其证明力往往胜似法定证据。[1]法官仅凭“情况说明”的寥寥数语,也难以对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做出准确判定,却要予以认定为证据,岂不是与其“内心确信”相悖?[2]

(二)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情况说明”,根据内容和形式综合考虑应当保留的,可以分别归入相应的法定证据形式。对于查找赃物、凶器未果的“情况说明”,源于案件现场的勘查检验, 故应当将其归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案件来源的“情况说明”,根据其是电话报案、知情人报案、监听得到线索等, 分别归为书证和视听资料。[3]综上,对“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 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归入相关证据种类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情况说明”法律属性定位

我国关于“情况说明”最早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53条规定:“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虽然与当前种类繁多的“情况说明”相距较大,但此规定无疑率先为这一现象开辟了渠道。

根据两高三部联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本条款从证实取证合法性的角度,初步规定了“情况说明”的形式要件。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刑诉规则的修改,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对“情况说明”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这就使得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情况说明”真正有了法律依据。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试行)中的“情况说明”大相径庭。实践中的“情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衔接的补充、说明,存在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的现象,而法律规范中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是对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的一种方式,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三、“情况说明”使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使用现状

1.广泛使用。“情况说明”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中广泛存在,几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如:在W区检察院2012年3-9月份办理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有518份“情况说明”,其中218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16个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67份,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8份,每个刑事案件平均有2.21份“情况说明”,而每份说明又具有多个说明事项。又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抽样调查中发现,在抽查的98件案件中均存在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 89件案件的情况说明为1-3份, 占总数90.81% , 3-6份的案件共有5件,仅占总数的5.10%,6份以上的共有4件,占总数的4.08%。[4]

2.不规范制作。名称不规范,如有的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有的用“说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等,不仅不同案件使用的名称不规范,甚至在同一案件的多份说明名称上也不规范。出具主体不规范,如关于自首、立功、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以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出具较多,而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等进一步完善、补充证据的“情况说明”,则通常由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物价鉴定中心等出具。签名和盖章不规范,很多“情况说明”的公章为“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某某公安局经侦支队”、“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签名则多为打印体、仿真打印体甚至无签名。

3.内容随意性。既存在实体法事实如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说明,又存在程序法事实如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情况说明”。有的“情况说明”不说明具体事实,只给出结论;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5]

4.采纳不严谨。法院对于“情况说明”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违法,如何举证、质证,审查判断的方式、方法不统一。由于无规范可循,不同法官对于上述“证据”有各自的认识,有的甚至任意采纳,凭个人意志和经验采纳,也不排除选择性采纳。

(二)存在的问题

1.破坏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侦查机关在收集不同种类证据时,有着严格的技术和规格要求,不能附带个人主观信息,更不能凭主观臆测进行取证。审查时,必须通过证据的形式要件等,审查其证据能力,是否具有证明力。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情况说明”这种带有侦查人员主观臆想特征的“证据”,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已经被广泛使用,甚至被滥用,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为徇私枉法提供了空间。实践中,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出庭宣读“情况说明”的只能是公诉人,而这份说明只要符合签名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就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这样无法开展质证活动,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而事关犯罪嫌疑人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情况说明”,如:自首、立功等“情况说明”,是徇私枉法的高发区,一旦办案人员经不起诱惑或者压力,很容易通过“情况说明”这个门槛极低的“证据”误入徇私枉法的歧途。

3.充当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侦查机关关于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仅用寥寥数语便代替了严格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这种“情况说明”能够把两个原本没有关联的证据粘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广为诟病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另案处理”情况说明,就可能充当了非法证据合法化的“转化器”。

4.助长了侦查机关的慵懒行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自侦部门调取任何一份证据,都需要付梓大量心血。而“情况说明”的大量使用,则可能助长侦查机关的慵懒行为,如在“情况说明”中经常出现的关于作案工具无法调取、其他犯罪嫌疑人无法查找、相关报警电话无法查实等,不排除是个别办案人员在不愿查找或一时查找有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金蝉脱壳”法。实践中,滥用情况说明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还会降低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与水平,助长其慵懒行为。

5.不利于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司法活动中,由于“情况说明”的制作不规范,往往导致检察机关无从监督,一旦法庭采纳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则极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加之,对于“情况说明”的采信标准缺乏规范,庭审中往往取决于法官个人意志因素,采纳的随意性自然会增加,即便监督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

四、规范使用“情况说明”的建议

(一)认真梳理,捋顺证据

实践中,在面对复杂的现实和证据不能悉数以法定证据规范获取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为了还原案件事实,必然会出现“情况说明”等实践产物。因此,对于这类证明材料,不应当一概地认为不符合证据种类而拒绝采纳,而需要严格、细致审查,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捋顺隐藏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法规范使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通话记录、主体身份、指定管辖、赔偿说明、特情办案等“情况说明”,其实就是属于书证。例如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经常出现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某某或者家属已经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说明”就应当归入书证。

对于那些为实现证据链的表面完整,而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内容进行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说明”,则仅作参考辅助作用,不宜纳入证据种类。如公安机关一般会单独制作一份说明案件来源的书面材料,然而这只能算作是对案源的综合归纳,这些内容可能反映在公安局110报警平台接警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即使没有这份单独的说明,公诉人同样可以从案件的材料中归纳出案件来源的详细情况。因此这类“情况说明”仅仅起辅助参考作用,不宜单独作为指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

(二)严格限制、依法使用

实践中,大量存在“情况说明”既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侦办案件的规范化。因此,需要对“情况说明”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除非有必要或在实践中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固定、移送证据等,否则应禁止使用。

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等情况作出规定,虽然使用“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解释或说明是合理的,但是需要对说明的制作过程加以规范。1、启动程序上,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要求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这是一种非法证据裁量排除程序启动下的公安机关的证明义务。而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主动提供的说明,庭审中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公安机关针对“非法证据”所作的说明都不属于此类法定启动程序。2、对象上,只包括物证、书证,不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意见,因为物证、书证的收集通常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这些手段一旦违法就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的制作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因而不属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6]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则实行绝对排除,自然不存在要求侦查机关就合法性进行说明的情形。3、危害程度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这要结合违法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侵犯权利的性质和程度、非法取证行为的主观状态、取证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权衡裁量。4、方式上,是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先纠正违法行为再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证据,或者能够证明侦查过程中采取的搜查、扣押等取证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三)加强协调、进行规范

对“情况说明”的使用应当加以规范。可以通过召开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协调会,制定相关规范,达成统一的工作方案。例如,两个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试行)对情况说明的表述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因此实践中会造成操作不统一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称谓、签名、盖章、日期、格式体例等方面进行规范。称谓上使用“关于某某情况的说明”比“情况说明”要规范具体。格式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公章应当是一个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安局的公章或者检察院的院章,对于加盖“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某某检察院反贪局”等公章的“情况说明”予以排除,同时,必须由侦查人员签名,一般应该是两名侦查人员的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电脑打印签名,对于电脑打印仿真签名的方式也应当严格限制使用。

(四)认真核查、强化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职责,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司法公正。对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被害人、证人等。对于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应当亲自调查取证,积极查找相关作案工具、赃物等,确实不放过每一个证据,不遗漏每一个可能存在监督空白的角落。

注释:

[1]刘品新:《证据‘白条’当杜绝》,载《检察日报》,2004年5月11日。

[2]:《“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6期,第38页。

[3]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载《法学》2007年第7期,第157-158页。

[4]同上,第154页。

第11篇

一、建立协调会商机制的目的

协调会商机制是各有关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建立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协作长效机制。

二、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

(一)会商重大案件。对大要案件和涉及敏感人物、敏感问题的事项及时进行会商,研究部署开展查处工作。

(二)健全案件移送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相互移送机制。

(三)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公司、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纳税资料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为及时获取经济犯罪情报、侦查破案和加强对不良信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四)提供专业鉴定与培训。充分发挥各级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提供鉴定、协查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和协助;不定期地组织多种形式的专用知识技能培训活动。

(五)分析经济安全形势。根据全国、全省、全市经济工作总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定期分析经济违法犯罪特点和规律,提出全区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政策和建议,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三、协作会商机制的成员单位和职责

协作会商机制的成员单位由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审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分局、区药监分局、区盐务局、区国土分局、区烟草专卖局、驻区各商业银行组成。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作机制日常工作;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线索;结合日常侦查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

区监察局: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在监察工作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并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区检察院:审查批捕、经济犯罪案件;查办经济犯罪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区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及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履行审判职能;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区国税局:组织全区国家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通报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并配合开展工作。

区地税局:组织全区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通报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并配合开展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交易(如传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加强对投资领域资金活动的监测、对经济犯罪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通报全区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区质监分局:通报全区行政区域内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区安监局:通报全区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区药监分局:通报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活动的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通报全区范围内打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等违法活动的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区盐务局:通报打击非法倒卖食盐等违法活动的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区烟草专卖局:通报取缔非法烟厂和烟草专卖品自由交易市场、查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打击走私烟草专卖品等违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区知识产权局:通报全区行政区域内专利、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情况;对专利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驻区各商业银行: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反假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协调会商机制工作规则

(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由区公安分局召集,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交流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和重要信息;分析研究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形势;研究解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重大问题;会商其他需要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处置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协调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关工作;研究分析重要经济违法犯罪情报信息;研究制定经济违法犯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具体预案;研究布置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可提议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临时会议,会议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召集,提议单位主持。

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要相对固定,并作为成员单位处理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一联络人。

第12篇

一、工作重点

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中掏捞、初炼、收购转运、深加工、批发、销售等各个环节,多管齐下摸排梳理线索,全面取缔非法制售窝点,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销售网络;严格落实各环节的监管执法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粮油批发市场以及食用油、食品和其他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现场检查、突击检查和检验检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善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的自查措施和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地沟油”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制定完善我市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组织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了解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日产总量、排放情况和被收运情况等,并汇总分析。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送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并将餐饮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之一,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日产日清,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严禁餐饮单位向未经许可或备案企业或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环保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禁止含过量油脂的污水直接外排,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动植物油含量超标的废水行为。商务、质监部门要分别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油脂的监管,制定具体监管措施,严防流入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二)强化餐厨废弃物转运监管。市规划建设局要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和销售的管理制度,对经通过环评且与生物柴油、工业油脂等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集处置单位实施许可或登记备案。组织各级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单位和集中处置点。至今年年底,每个县城以上城区都要确定有资质的收集处置单位;2011年底,每个县(市、区)必须实现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有证收集覆盖率达30%,2012年6月底覆盖的餐饮服务单位达60%,2012年底覆盖的餐饮服务单位达100%。要督促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日收日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及周边区域的巡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夜查,依法严惩违法收集、转运行为,并做好追踪调查工作,严防流向非法加工环节。农业部门要强化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备案收运餐厨废弃物行为,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严厉打击畜禽饲养场(户)从餐厨废弃物中分离、转运、提炼废弃油脂的行为。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粮局

(三)认真核查有关生产企业。各级质监、工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生物柴油、工业油脂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摸清底数并逐一核查;农业部门要摸清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猪养殖场(户)底数并开展核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在检查中,要认真核查进料、出油记录和资金往来账目等情况,现场查看实际生产情况,凡发现购入原料来源可疑、进料与出油数量明显不符、大量购买使用过滤用白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生物柴油、工业油脂、饲料生产企业与粮油企业、食用油包装材料企业等有资金业务往来的,要迅速采取措施深入调查。对有犯罪嫌疑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生产设备和产品,查清原料、设备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全面侦破产供销网络。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农粮局

(四)加强散装食用油检查和抽检。市工商局要制定检查登记表,组织各级工商部门进一步对食用油经营特别是散装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进行监督调查,逐一登记辖区内各经销店、批发单位等食用油来源、进货价格等,掌握辖区内散装食用油经销数量和主要来源;要根据调查情况,制定散装食用油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流通环节散装食用油经营行为,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规范经营散装食用油包装标签标识。各级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体食堂、小餐馆、火锅店等的食用油监督检查。各部门在检查和调查中,要重点查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散装油来源、价格、标签标识情况,加大监督抽检频次,凡发现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置,对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要重点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全面取缔非法加工黑窝点。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工商、城建(市容市政)、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区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取缔从事“地沟油”粗连加工、存贮转运的黑作坊、黑窝点。对摸排发现的线索要逐一甄别,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组织专门力量明察暗访、遵守跟踪,有效掌握、收集和固定证据,摸清销售去向及下游企业,迅速捣毁炼制存贮窝点,并同步展开后续的案件侦办工作。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粮局、市环保局

(六)开展集中侦办“地沟油”案件会战。公安机关要结合“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前期案件侦办经验,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地沟油”破案会战。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努力做到全环节侦破,彻底摧毁犯罪利益链。加强对跨区域案件侦办工作的协调力度,重点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七)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制定完善餐厨废弃物规范管理具体办法,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工信、城建(市容市政)、卫生、环保、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将推进我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行为重大产业政策,纳入全市“十二五”建设规划,研究完善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生产生物柴油等许可管理制度,出台项目扶持、贷款扶助、生物柴油补贴等政策,创造合法产业链,鼓励使用生产柴油。农业部门要强化饲料生产用油方面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制定相关管理措施,严禁餐饮单位向未经许可或备案企业或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鼓励使用预包装食用油或定点采购食用油,从源头上防控“地沟油”回流餐桌。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粮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食用油质量安全的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市政府2010年印的发《市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抓好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市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环节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问责力度,对许可审查不严、打击整治不力、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地沟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特别是对有非法制售窝点、企业而未能及时排查取缔的,要严格倒查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区间、部门间案件线索通报、反馈和查处侦办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跨区域侦办的“地沟油”案件,涉及到的地区要全力协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地方保护。各级食安办、公安机关要会同工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抓紧研究细化监督抽检、线索摸排、案件侦办、规范管理等具体工作方案,多管齐下、高效衔接,合力推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市食安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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