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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

时间:2022-11-26 22: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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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

第1篇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更好地推动我市社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社区成员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条件。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如市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社区名称+字号(不强制)+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市六合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2、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有2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4、社区社会团体的开办资金,个人发起成立的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单位发起成立的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业务主管单位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上述资金要求需提供银行资金证明即可。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业务主管单位规定在登记前需要领取从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要先办理从业许可证。

(三)登记应提供的材料。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5、会员名册;

6、章程草案。

(四)登记的程序和期限。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其中社会团体不再经过筹备阶段,直接进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活动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五)监督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镇、街道办事处;文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镇、街道办事处,其余为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经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一)备案范围和对象。进行备案的是在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自愿组成或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备案条件。进行备案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如社区老年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社区名称+字号(不强制)+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六合社区文化服务中心;

2、社会团体有5人以上的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或服务场所;

4、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负责人。

(三)备案程序和要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有备案要求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发起人填写《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经“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没有成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的,由居委会审查)同意后,向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有章程的同时提交。

2、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有变更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及时向“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有法律法规不允许开展活动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负责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市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备案证书。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备案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3、社区社会组织的编号由镇(街道办、区)编号+类别编号+四位流水编号。如市办社区志愿者协会可编号为号。

4、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号2;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编号3。

第2篇

    1、 注册方式的选择: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费。

    2、 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3、 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本人身份的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小于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1000元,如您是委托商标组织办理,需再交纳1000元左右的商标费

    二、申请注册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三、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五、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六、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过的由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 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第3篇

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1.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登记程序和方法

(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具体步骤是:

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原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2.复查登记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报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复查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报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件;

(6)其他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

(二)新成立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首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4篇

A分立B解散C创设新法人D潜逃资金

2.王某欠张某10000元钱,到期未还,张某持续款付债,这一现象,构成()

A取得时效期满B王某太不讲信用

C张某太不注重自己的权利D诉讼时效期满

3()的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强制许可实施他人专利B许诺的假冒专利产品

C明知假冒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D在产品上使用他人专利标记

4.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合同解除情况的是()

A当事人不合格,且内存有违法之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际,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D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

5张某与王某夫妇无子女,后收养李某的子女为养子,该养子()

A姓张B必须姓王C必须姓李D可以姓张,可以姓王,也可以姓李

6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下列选项中的()为准

A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件的日期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

C商标局编定申请号的日期D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7我国继承法对公证遗嘱的规定有()

A应由遗嘱人亲笔收发室遗嘱的全文B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C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办理公证D应由见证人在遗嘱人签名

8在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是()

A房屋B土地使用权C国库券D宅基地作用权

9送奶工误将李某所订牛奶放入张某牛奶框中,张某取得该牛奶属于(不当得利)

10某甲向某乙借人民币200元,某乙表示同意,3天后,某乙又反悔不借了,但某甲坚决不同意,在法律上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认为()

A已成立B并未成立C已部分成立D成立后已经变更

11()应实行强制注册

A面粉B家俱C抗生素D调味品

12公民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指定其女王花继承遗产,此时,王花对王某财产的继承权属于()

A原权B期待权C既得权D主权利

1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购买人应当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商品不合格时()起行使其对销售者的请求权

A2年内B1年内C50日内D180日内

14可以转让自己名称的主体有()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单位法人D公民个人

15汽车与拖斗均属于王所有,二者之间的关系是()

A原物和息B主物和从物C可分物与不可分物D动产与不动产

16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是的()

A甲的拖拉机和()B甲的手表和乙的表带

C房屋和天花板D丙的钥匙和丁的锁

17甲乙丙三人买了一辆汽车跑运输,后甲乙丙发生矛盾,遂决定终止共有关系,但谁都不愿意要汽车,对此,应采取()方法处理

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D按分额分割

18债权与下列何种权利构成民法财产权的两大类型()

A物权B人身权C知识产权D继承权

19可以采用罚款手段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B国有企业

C公民个人D税务局

20甲乙之间订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甲乙又达成协议,甲将租乙的设备卖给乙,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因下列法律事实而消灭

A解除合同B免除债务C混合D合同更新

21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别墅在一幢,后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问此房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谁?

A如甲也表示愿意要,当然应卖给甲

B如甲给价与承租的公司相同,应卖给甲

C由乙决定卖给谁

D承租公司报价在先,应卖给该公司

22有关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正确表述是()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行纪人与受托人都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C行纪人与受托人都对自己行为负直接责任

D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23刘某欲在其一本专著中引用王某发表在某杂志上的文章中的观点,对此,刘某()

A须经王某同意B不必经王某同意

C须经王某同意,但不必支付报酬

D不必须经王某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

24,下列选项中,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

A调味品B饮料C万能胶D治疗疾病的新方法

25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是()

A借据B国库券C银行存款D股票

26下列哪项不是承揽合同的特征?

A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殊性

B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C承揽合同是实践合同

D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完成工作

27下列商标()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A商品商标B服务商标C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开设计的商标D证明商标

28以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中,属于一般书面形式的是()

A审批、登记B签名、盖章C公证D鉴证

29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于人为的原因而引起的,则由()承担民事责任

A紧急避险人B引起险情的人C紧急避险人和引起险情的人D受害人自己

30合同之债的发生原因为()

A借款B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

31甲向乙发出要约之后,可以加急电报在相对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

3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消灭()

33未成年人甲故意打伤未成人年人乙,因甲主观有过错,他应当负赔偿责任,他的父母无责任()

34AB两公司协议合并为甲公司,A公司所欠C公司之30万元,应由甲公司偿还()

35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思表示()

36丁某把夫妻共有的两间私房赠给吴某,其行为是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37A公司决定代表人以A公司名义同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其行为属于()

38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总和,就是所有权()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征收和缴纳的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三)失业保险费: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五)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调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费率。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缴入财政部门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有关部门应当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决算进行复核;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负责统一社会保险代码、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缴费工资总额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对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预、决算;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工作;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定期与有关部门对账;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的研究制定,负责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参与编制并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核算管理工作,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征收和发放中资金缺口的补助建议和方案;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第三章征缴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收支预算研究制定,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登记成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果,然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或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再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无代扣代缴单位的缴费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全年的缴费数额并确定缴费方式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一)不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不设置账簿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三)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实际缴纳数据。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同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重新核定前,缴费单位按照原核定数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数额后,补足应缴纳或者退回多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因解散、终止、破产、撤销等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依法清偿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单位及其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缴费单位的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存款,冻结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财产,扣押、查封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费款和滞纳金。冻结、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缴费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应当立即解除以上措施。

第十九条征收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缴款书或者完费证。

第二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退户的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缴费凭据复印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办理退户手续。需调户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缴费凭据复印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调户手续。需办理更正事项的,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单位缴费档案和个人账户,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免费服务。当事人提出查询记录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征缴信息互联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

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缴纳、使用和欠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并应当依法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同一对象的同一事实不得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的,应当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征收、缴纳和管理使用社会保险费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第二条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县、乡(镇)政府分级负担,年初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敬老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按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确定。

1、伙食:每人每天人均伙食不低于4元;

2、衣着:五保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衣物;

3、床被:五保对象一人一铺,每铺应有必要的蚊帐、草席、棉被、垫褥、床单、枕头等相应物品;

4、医疗:五保对象门诊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住院费按《磐安县社会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

5、零用钱:每人每月零用钱一般不少于20元。

第六条资金拨付渠道。县、乡(镇)财政建立五保集中供养专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财政局按照年初集中供养经费预算,拨入县五保集中供养专户,由县民政局按实拨付。

第七条资金管理审批。敬老院资金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坚持专户专帐、专人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口上下,民主管理"的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章工作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应热爱五保供养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和管理水平,由县民政局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后任命。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在院供养人数挂钩,原则上按1:10左右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年龄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

第九条对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聘任的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对符合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参保。

第十一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或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敬老院主体建筑应为钢筋水泥结构,楼层一般不超过

三层,床位数要满足当地90%以上五保对象入住,内设餐厅、厨房、活动室、医务室、电视室、储藏室。

第十三条敬老院要安排一块绿化地和菜园地,非绿化地面要平整铺设沙石或做成水泥地,有条件的敬老院配置室外活动健身器具。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室内统一配置床铺(一人一铺),床头柜、衣柜、椅子、电风扇,有条件的敬老院要安装门纱窗,每间寝室供养对象一般不超过2人,新建卧室内要配备卫生间,改建的在每个楼层设置公用卫生间,卫生间内配有坐便器、洗漱盆。

第十五条食堂的基本要求。餐厅与厨房分隔,厨房除了必备锅灶外,还应配置冰柜(冰箱)、煤气灶、炊具、消毒柜、油烟吸排装置,菜柜应装有防蝇纱窗,餐厅应有专用的餐桌椅,有供每位供养对象存放碗筷的橱柜,能满足所有供养对象同时就餐。

第十六条房间、过道、卫生间以及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有条件的地方要建无障碍通道,室内装有应急呼叫铃。

第五章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健康检查、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在与五保对象亲戚、本人签订集中供养协议后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对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委托五保对象的亲属或邻居代养,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敬老院、被委托人明确职责,实行户院挂钩,五方共同签订协议。

户院挂钩是对一些因特殊原因不愿或不宜入住敬老院的农村五保对象采取的一种供养形式。实行"户院挂钩",各项供养管理措施到位的视同集中供养。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出院。因故被敬老院动员出院的,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民政局批准,由五保老人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十九条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委会,实行民主管理。院务管委会成员由院长、管理人员和院内身体健康且具有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经敬老院全体人员选举产生,组成人员一般5-7人;五保老人多的敬老院下设管理小组,即生产生活管理小组、安全卫生管理小组和学习活动管理小组等管理小组,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

第二十条敬老院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规章制度,如《院务管委会职责》、《院长职责》、《工作人员职责》、《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职责》、《食堂管理工作职责》、《院民守则》、《户院挂钩制度》、《学习、活动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供养人员(包括户院挂钩对象)档案,内容包括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供养人员有关资料。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建立供养对象的健康档案,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建立医务室,配备或聘请专兼职医务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应与就近的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每年为在院老人体检一次,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五保对象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

第二十四条五保对象全部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出资部分由财政负担,同时纳入医疗救助制度。此外,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帮助敬老院筹集医疗资金,通过以副补院、接受社会捐助及供养资金结余等办法积累专项医疗资金。

第七章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敬老院的安全、卫生、综合治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等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负责敬老院财政预算资金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发动工人、共青团员、妇女等组成志愿服务队定期为敬老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节日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到挂钩联系乡(镇)敬老院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团体经常开展慰问敬老院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新建敬老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免收有关规费。

第三十二条供水、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减半收取敬老院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费,并免收初装费。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本辖区内五保老人进行免费体检,凡五保老人因病就诊,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费、注射费。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是指结婚、复婚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本省内结婚、复婚、离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办理的机关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卫生、公安、司法、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业务监督与指导;

(五)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管理;

(六)对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

(七)宣传婚姻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有专职的登记管理人员,并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乡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调换,应当按照专职资格管理要求,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提供法定的离婚证件。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三条  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离过婚的,注销其离婚证件。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五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结婚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受理其结婚登记申请。但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不能取得证明的原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并认为其申请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七条  离婚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以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体现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收回结婚证件。

第二十二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申请出具证明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

委托申请时,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经委托人居住地公证或者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委托人关系以及委托事项等内容;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婚姻介绍机构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

(三)有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经省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禁止任何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姻介绍。禁止刊播涉外婚姻介绍广告。

第三十一条  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同居关系无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实,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未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

第三十五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并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及其有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9篇

关键词:韩国;终身学习城市;实施

一个城市如果能给居民提供在其人生的每个阶段都可以享受各种学习的机会,并以个人的终身学习为目标,促进国家与社会改革,就是一种学习型社会。韩国的终身学习城市政策可以说是一种整合型的社会政策,该政策将教育性的终身学习概念与社会、城市计划结合,并鼓励各地方政府整合辖区内的终身教育资源,有效地运用与整合各个地方的终身教育机构,增加各项社会与经济投资,建设终身学习城市。地方政府则将保障民众的学习机会与权利作为自己的责任,通过提供更多学习机会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社会背景

韩国终身学习城市的缘起有4个原因。其一,随着21世纪社会的发展,知识快速膨胀,人类寿命延长,人们在学校教育中所获得的学习经历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其二,在现代知识经济社会,人力资源的再训练与质量的提升,成为决定社会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其三,韩国地方社会中有众多的终身教育机构资源,但因为分散而无法有效地利用,因此政府希望通过这样的政策将资源整合利用,以提供给地方居民多元化的学习机会。其四,近年来,政府认为关于地方社会的政策与计划应该由地方政府来策划与执行,才会最贴近地方居民的需求并有效发展地方特色,而提供教育机会与满足人民的教育需求同样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政府仅扮演经费支持者与协助者的角色。

终身学习城市是一种将个人学习与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整合型政策活动,学习活动以地方发展为核心,通过形成地方社会的学习共同体,促进地方基本建设,提供优质的终身学习服务。韩国终身学习城市的主要目的是将地方社会中的终身教育资源进行整合,以地方政府作为主要推动者,增加居民的学习机会,进而增进地方经济发展,实现地方自治。

二、法律依据与推进组织

韩国政府根据《终身教育法》推进终身学习城市建设,同时成立了全国终身学习城市协议会,以处理终身学习城市的相关事务。

(一)法律根据

韩国《终身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振兴地方的终身教育,可指定或支持市、郡与自治区成为终身学习城市。

(二)全国终身学习城市协议会

为了增进终身学习城市之间的联系与合作,韩国政府依法成立了全国终身学习城市协议会。该组织由教育科学技术部相关领导与被指定为终身学习城市试点市的市、郡、自治区负责人与教育厅长所组成。全国终身学习城市协议会的运行与活动所需的人力或经费由国家与地方政府补助。全国终身学习城市协议会目前有78个会员城市、153名会员(地方负责人78位、75位教育厅长),其中3个城市因结为联盟城市而成为一个终身学习城市,因此虽然认定的终身学习城市共有76个,但是会员城市却有78个。协议会除了召开定期会议以处理终身学习城市的相关事务,还会举办面向各城市领导的海外研习活动,到不同国家的终身学习城市去学习。

三、确立过程与经费

韩国终身学习城市的确立虽是由地方政府主动发起,但是必须通过国家的审核才会获得国家的经费支持。

(一)终身学习城市的发展过程

终身学习城市自从2001年开始确立后,预算数目、审核标准等都经过多次的更改。2001年政府在3个地区成立了第一批终身学习城市,2002年又增加第二批3个城市,之后地方政府对终身学习城市产生高度的兴趣,韩国政府同时也大量增加终身学习城市的数目,2004年至2007年共增加了65个城市,在第二次终身教育振兴综合计划中更定下到2010年建成100个终身学习城市的目标。2007年,终身学习城市的数目已经到达76个,占韩国地方城市总数(232个)的32.8%。

2007年底,韩国《终身教育法》全面修改,终身教育的实施重点也从中央政府转为地方政府,终身学习城市更显重要。但在过去几年间终身学习城市数目快速增长的情况之下,无法兼顾到每一个城市的终身学习计划与运行的质量。因此,从2008年开始,韩国政府暂缓终身学习城市的增选,以现有的终身学习城市成果作为基础,以提升现有终身学习城市的质量与内容作为近年的主要政策目标。终身学习城市的历年增加数目详见表1。

(二)终身学习城市的审核标准

韩国终身学习城市的审核由教育科学技术部负责,每年由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过审核程序筛选出适合成为终身学习城市的地方政府,再给予各项经费支持,帮助其完成终身学习城市所需的基本建设。此前最后一次终身学习城市的成立审核工作是在2007年,因此下文就以2007年的终身学习城市审核内容为例介绍其审核标准。

1.审核程序

终身学习城市的申请程序分为6个步骤,首先由教育科学技术部通知,召开说明会,向地方政府单位提出成立终身学习城市的计划与审核标准,再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教育厅向教育科学技术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的申请需先经过市(道)教育厅的初步审核,之后再由教育科学技术部组成审核委员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到各地进行实地核查,最后由教育科学技术部进行终身学习城市的终审,并给予合格者各项支持经费,具体审核程序见表2。

2.审核标准

从终身教育振兴院的终身学习城市组成计划成果中可以看出,韩国终身学习城市的评价方式与审核方法主要包括:参照终身学习基本建设的实际成果,推广实行终身学习的策略计划的评价;考虑各地的均衡发展,将直辖单位的终身学习城市数目的比例等纳入审核中;针对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为了提高居民的教育水平,政府将特别审核予以扶持,认定标准详见表3。

除了以上所述终身学习城市的认定标准之外,如果地方政府与中央的终身学习机构联系良好,并且能成功地推广优质终身教育方案,政府可以另外颁发各项优质城市的证明,如:公共管理与安全部的优良城市、教育及人力资源发展部(现教育科学技术部)的科学文化城市或优先投资教育福利与地方工作事业城市、文化体育观光部的历史文化城市等认证。

(三)终身学习城市的经费支持与计划方案

地方政府担任终身学习城市政策实施的主要角色,而中央政府则担任配角。中央政府为了使地方政府在成立终身学习城市时能够确实有效地执行各项政策,除了增加终身学习城市的数目,提高终身学习城市的质量与永久性,还随着终身学习城市的发展提出了7项补助方案,支持的经费更是逐年增加,2009年的支持经费已达2001年的14.5倍。2001年第一批终身学习城市成立时,韩国政府给予了每个城市2亿韩元的终身学习城市成立补助金,以支持城市的相关基础建设。此外,随着终身学习城市数目的增加,为了提升终身学习城市的学习质量与特色,韩国政府更是出台了多项方案:如一市一特色补助、特色课程补助、终身学习城市咨询补助、学习结果标准化补助、成立工作管理补助以及构建网络补助等共7种补助计划。截至2008年,终身学习城市不仅增加到了76个,在各项提升终身学习城市计划方案的框架之下,终身学习城市的补助也从2001年的6亿韩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88亿韩元,详细经费支持与内容见表4。

四、政府实施成果

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与中央政府的经费支持下,各市纷纷响应,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各项经费支持更使终身教育在地方建立了稳固的发展基础。在正式成立为终身学习城市之后,其对地方的行政与学习成果带来很大的影响,根据韩国2008年与2009年的终身教育白皮书,终身学习城市对地方的影响主要有下列4点:

(一)地方终身学习设施机构与专业人员改善

在韩国中央政府的鼓励之下,地方政府为了成立终身学习城市,除了增加各项终身教育预算之外,还开始着手进行各项终身教育建设,在政府组织中成立终身教育的专门机构,增加专业人员(终身教育师)的任用数,使地方的终身教育设施与人员更加专业化。根据2007 年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的统计,所有的终身学习城市都已经制定了当地的终身学习相关法规,并在行政单位中成立了专门执行机构,通过地方的终身学习馆,为地方居民提供终身学习机会,并担任整合与联结地方终身教育资源的中心角色,使政府单位及终身教育设施机构加终身教育教师等专业人士的聘用。其他非终身学习城市仅有一半完成了法规制定及专责单位设立的工作,专业人士也仅有终身学习城市的一半。另外,除了政府内部组织的改变外,地方政府也扶持各项终身学习机构的发展与设立,以拓展地方终身教育的发展,表5是2007年终身学习城市体制建立的平均情况及与其他城市的比较。

(二)终身教育服务质量提升

在政府与民间终身教育组织的长期努力下,终身学习城市终身教育服务的质量逐渐提升。科学教育技术部与终身教育振兴院曾就76个终身学习城市与10个一般城市的终身教育服务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终身学习城市的学习者对服务的满意度高达73.56%,而非终身教育城市的学习者满意度则是69.75%;地方居民取得所需要的终身学习信息的便利性,在终身学习城市中是73.90%,非终身学习城市则是70.33%。按照《终身教育法》规定,韩国各地方政府都有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责任,且各地都有相关的终身教育设施,但是终身学习城市通过整合终身教育资源、设立专职机构、提升人员的专业性以及增加终身学习的投资成本,使终身学习城市中的居民对终身教育的服务满意度比一般城市更高。

(三)终身学习参与率提高

韩国中央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地方政府对终身学习投资的增加,使得各项终身学习课程得以开发、运行,更提高了地方民众参与终身学习的意愿和机会。有韩国学者在比较终身学习城市与非终身学习城市的学习参与人数与终身学习课程的数量时发现,终身学习城市学习者的参与率远高于非终身学习城市(详见表6)。

终身学习城市提供各种终身学习课程,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学习机会与合适的课程,如光明市的终身教育馆有为各年龄阶层开设了终身教育课程,并开设学分课程,建立了学位制的学分银行、自学学位制等。除此之外,65岁以上的高龄者、对国家有功劳者的子女以及身心障碍者都可免费参与课程,并会为其开设各种辅助课程,以协助其适应生活。除了课程建设,终身学习社团也是终身学习活动中相当重要的一环。根据2009年终身教育白皮书的统计,在终身学习城市中,2007年仅有1773个学习社团申请登记,2008年即迅速增加到3233个社团,至2009年共有3341个已登记的终身学习社团。由此可见,终身学习城市不只提升了终身学习课程的参与度,各种终身学习社团也相继成立,丰富了地方居民的终身学习生活。

(四)提升终身学习城市中居民生活满意度

终身学习城市中的学习者参与终身学习课程,不只能学到知识,还能在上课或是参与社团的过程中拓展生活圈,认识不同的朋友,丰富个人生活。根据学者2008年的调查,终身学习城市居民对于参与终身学习活动“提高生活乐趣”以及“增加自信”的两个指标都高于一般城市居民(详见表7)。

(五)促进地方政府的发展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

近年韩国社会正处于从中央集权体系向市民中心、地方中心的转型期,为了达到权利转换与促进地方文化转型的目的,地方政府的角色愈加重要。再加上2007年《终身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终身教育的影响,终身学习城市成立的政策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行的,该政策除了发展地方终身教育以培训民众,更拓展了地方政府对地方政策的主导性。在这样的政策转变之下,地方政府更可以着手发展地方特色,了解民众的学习需求与方向,提供适合的终身学习机会。终身学习城市成立的内容,除了建设终身教育相关设施与专职机构之外,各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更是终身学习城市的执行重点之一。教育科学技术部等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更是通过此政策强化联络合作,地方各个终身教育机构也更密切了彼此的合作协助关系。

五、结语

第10篇

人生终有许多选择。每一步都要慎重。但是一次选择不能决定一切。不要犹豫,作出选择就不要后悔。只要我们能不屈不挠地奋斗,胜利就在前方。既然选择考试,那么我们一定要好好复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和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1.(单选)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赠与房屋

B.书立遗嘱

C.火山喷发

D.登记结婚

2.(单选)2019年12月甲公司进口一批红酒,海关审定关税完税价格540000元。

已知消费税税率为10%.关税税率为5%,计算甲公的当月该笔业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540 000(1-5%)x(1+10%)×10%=56430元

B.5400 000(1+5%)×(1+10%)×10%=62370元

C.540000×(1+5%)/(1-10%)×10%=63000元

D.540000(1-5%)/(1-10%)×10%=57000元

3.(单选)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规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请税务机关代开

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6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D.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哪项采用从量计征?

A啤酒

B红酒

C白酒

D药酒

5.(单选)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的是()

A、本票

B、支票

C、汇票

D、股票

6.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A 六个月

B 一个月

C 两个月

D 三个月

7.(单选)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件贴花”的是(

)

A.权利、许可证照

B.承揽合同

C.产权转移书据

D.记载资金的账簿

8.(单选)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免税

C.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D.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9.某外贸进出口公司本月进口100辆小轿车,每辆车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4.3万元,缴纳关税4.1万元。

已知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该批进口小轿车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76

B.87

C.123

D.160

10.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工伤的有()

A.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

B.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C.在上班途中,由于非本人责任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

D.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11.(多选题)出票人是银行的票据有(

)

A.银行汇票

B.本票

C.商业汇票

D.支票

12.(判断题)房屋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判断)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 )

14.(四)2020年1月8日,甲公司成立,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财务人员,1月10日李某携带资料到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1月15日甲公司在Q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建设资金专户,1月20日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60万元、由P银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照付乙公司,乙公司因急需资金,于5月6日向M行申请办理了汇票贴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

(1)乙公司到M银行办理贴现必须记载的事项是( )。

A.贴出人乙公司签章

B.贴现利率

C.实付金额

D.贴入人M银行名称

15.2020年1月8日,甲公司成立,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财务人员,1月10日李某携带资料到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1月15日甲公司在Q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建设资金专户,1月20日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60万元、由P银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照付乙公司,乙公司因急需资金,于5月6日向M行申请办理了汇票贴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 甲公司在P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该账户2020年1月10日不能办理对外付款业务

B 甲公司应填制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C P银行应报当地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

D 甲公司与P银行应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

17.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有(

)。

A.一方当事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B.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C.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

D.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

18.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机械设备制造和销售业务:2019

年 10 月有关 经营情况如下:

(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39 万元:进口检测仪器取得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 26 万元。

(2)报销销售人员国内差旅费,取得网约车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 0.09 万元:取得 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 0.6万元:取得注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 额合计 10.9 万元;取得注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慕面金额合计 5.15 万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w 型大型机械设备一台,含增值税价款 226 万元,合网约定当月 收取 50%价款,次年 4 月再收取50%价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 Y 型大型机械设备一台, 设备生产工期 18 个月,合网约定本月应预收含增值税价款 960 万元,甲公司当月实际收到该笔预收款。

(4)支付境外乙公司专利技术使用费,合可约定含增值税价款 9964 万元,乙公司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且无人。己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牢为 6%: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按照 9%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旅客运输服务按照 3%计算进项税 额: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公司当月下列进项税额中,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检测仪器的进项税额 26 万元

B.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39 万元

C.住宿费的进项税额 0.6 万元

D.网约车费的进项税额 0.09 万元

(2)计算甲公司当月铁路车票和公路客票准子抵扣进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10.9X9%+515/(1+3%)x3%=1.131万元

B.109/(1+9%)x9%+5.15X3%=1.0545 万元

C.10.9X9%+5.15X3%=1.1355 万元

D.10.9/(1+9%)x9%+5.15x(1+3%)×3%=1.05 万元

(3)算甲公司当月销售大型机械设备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226/(1+13%)X139-26 万元

B.960.5X13%-124.865 万元

C.(226x50%+960.5)/(1+13%)×13%=123.5 万元 -

D.(226+960.50)/(1+13%)×13%=136.5 万元

19.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

)。

A、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办公楼

B、将外购的材料用于建造厂房

C、将自产的产品分配给股东

D、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

20.根据关税法律制度,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

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追缴。该期限为( )

A.3年

B.6年

C.4年

D.5年

21.某企业罗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已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用人单位所缴纳医疗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为30%。

则下列罗某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每月的储存额计算中,正确的是()。

A.6000X2%=-120(元)

B.6000X 6%X 30%= 108 (元)

C.6000X2%+6000X 6%X 30%=228 (元)

D.6000X 2%+ 6000X 6%=480

22.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2台起重机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注明起重机总价值为80万元,租期为2个月,每台每月租金2万元。

已知租赁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率为1‰,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该租赁合同共计应缴印花税()元。

A.40

B.80

C.160

D.800.

2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不包括(

)。

A、责令缴纳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取消税收优惠

D、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4.房产经济公司所交的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25.张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普通住宅一套,该住宅是3年前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交易过程中支付相关税费等共计8万元(发票为证),则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万元

A.0

B.14.4

C.16

D.24

26.(单选)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超率累进税率的是(

)

A.印花稅

B车船使用税

C.个人所得稅

D土地增值税

27.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赠与房屋.

B.书立遗嘱

C.火山喷发

D.登记结婚

28.2019年12月甲公司进口一批红酒,海关审定关税完税价格540000元。

已知消费税税率为10%关税税率为5%,计算甲公的当月该笔业业务应缴纳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540 000(1-5%)x(1+ 10%)x10%= 56430元

B.5400 000(1 + 5%)x(1 + 10%)x10%=62370元

C.540000x(1 +5%)/(1-10%)x10%=63000元

D.540000(1-5%)/(1-10%)x10%=57000元

2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是()。

A.怀特2019年3月1日入境

B.汤姆2019年10月1日入境

C.杰克2019年9月1日入境

D.麦克2019年1月1日入境

30.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1.不属于借记卡的功能不属于借记卡的功能(

)

A消费

B转账

C透支

D网上支付

32.郑某2019年3月购买福利彩票获得奖金9000元领奖时发生交通费150元,食宿费20元(均由郑某承担)。

已知偶然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郑某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0元

B.9000.20%-1800元

C.( 9000-50) .20%-1790元

D.( 9000-50-20 ) .20%-1786元

3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行为的有()

A涂改出票金额

B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

C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D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

3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B停止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C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D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5.根据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以下关于开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必须出具证明关系的公证书

B 单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本人办理确认激活手续前,只收不付

C 行动不便无法前往银行办理挂失业务的,银行可提供上门服务

D 配偶、成年子女也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代为办理挂失、销户业务

36.关于房产税的免税规定,不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B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C个人所有非营利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D应税房产因大修停用3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37.关于减免税,正确的说法有()

.

A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属于减税和免税具体情况

B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属于减免税

C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D制定减免税这种特殊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答案解析1.【答案】C【解析】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答案】C【解析】关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3.【答案】A【解析】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必须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答案】A【解析】啤酒采用从量计征。

5.【答案】D【解析】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答案】A【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上包括3年,

7.【答案】A【解析】权利、许可证照实行按件贴花缴纳印花税

8.【答案】B【解析】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减征30%;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4.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5.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麻烦你点一下一同的另篇与考试无关的文章增加一下文章阅读量即可,支持本号会继续更新真题资料,谢谢合作,好好备考,加油。

9.【答案】D【解析】应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消费税税率=100×(14.3+4.1)/(1-8%)×8%=160(万元)

10.【答案】AD【解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答案】AB【解析】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12.【答案】对【解析】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13.【答案】错【解析】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14.【答案】ABCD【解析】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

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15.【答案】ABD【解析】选项C: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选项A: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选项B: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选项D: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6.【答案】对【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17.【答案】AB【解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8.(1)【答案】AB【解析】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答案】D【解析】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答案】C【解析】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纳税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预收货款方式,纳税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项税额=226/1.13.50%.13%+960.5/1.13.13%=123.5万元

19.【答案】CD【解析】AB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20.【答案】A【解析】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21.【答案】C【解析】个人缴费部分(6000×2%);用人单位缴费的划入部分(6000×6%×30%)

22.【答案】C【解析】租期内全部租金=2x2x2=8(万元),租赁合同应当以凭证所载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又由于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该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共计应缴印花税=8X10000X

1%oX2=160 (元)

23.【答案】C【解析】税款征收措施的种类有:(1)责令缴纳(选项A);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选项B;(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选项D);(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5)阻止出境。

24.【答案】对【解析】对于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土地增值税应当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25.【答案】B【解析】(120-40-8)×20%=14.4万元

26.【答案】D【解析】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制。

27.【答案】C【解析】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8.【答案】C【解析】关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29.【答案】AD【解析】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30.【答案】B【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1.【答案】C【解析】可以透支的银行卡是信用卡;

借记卡不可透支。

32.【答案】A【解析】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3.【答案】AD【解析】选项B,属于票据的伪造;

选项C,属于票据的更改。

34.【答案】D【解析】非全日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35.【答案】A【解析】

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人应出具人、被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

第11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新教育;创新能力;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朱永贵(1964-),男,北京人,中国传媒大学理学院,副教授。(北京100024)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传媒大学理科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NL1105)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8-0016-02

面对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必须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入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学生为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性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社会竞争力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一、创新性教育的含义

创新性教育就是依据创造学的理论、方法并将其运用于教育实践,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培养和造就大批创新型人才的新型教育。因此凡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发他们的创新思维,增长其创新才干,开展创新活动而进行的教育都可视为创新教育。创新教育要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开拓学生的智力存储和思维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人文精神,使他们不仅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知识素质和人文素质,而且善于在实践中将这些素质以高度综合的形式加以升华和应用,并转化为生气勃勃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1]创新能力就是人类产生新认识、新思想和创造新事物的能力。创新能力是一个人多种能力的综合体现,是推动个体顺应环境、发掘潜力、走向成功的内在动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是充满竞争的时代。知识经济是以人为本、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直接依赖于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竞争将主要体现为创新人才的竞争。因而,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谁拥有的知识资源越多、创新能力越强,谁就最具有竞争实力。

大学生是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经过三到四年的系统学习和训练,他们已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已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技术,他们有着潜在的创新能力。[2]我们必须对大学生的创新潜能进行开发和引导,开展创新教育。在创新教育中要教学生去掌握已知,探索未知,要教学生开拓进取,吐故纳新,要增强他们的创新意识,要充分发展学生的创造力,使他们成为新世纪的创新型人才。

二、目前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现状分析

目前大学生的创新能力还比较低,还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3]根据调查研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现状。

1.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欲望,但创新能力低

目前大学生普遍具有创新动机,对创新有一定的认识和欲望,在学习中积极寻找新思想、新理论和新方法,但由于学校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学生自身的局限性,未能把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及时与教师和同学们沟通和交流,从而限制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绝大多数学生愿意尝试独自处理,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取长补短,共同把问题解决好。许多大学生不满足于现状,往往牢骚满腹,唉声叹气,自己缺乏行动的信心,没有创新毅力,经常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缺乏创新的恒心和意志,见异思迁,半途而废,这必然导致创新能力低下。

2.具有创新意念,但缺乏创新兴趣和动力

当今大学生从内心上也想创新,对新鲜事物能够产生好奇心,对旧事物旧观念也持怀疑态度和叛逆精神,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心情的变化,他们的创新又缺乏深度和广度,不能形成创新的兴趣和动力。

3.具有创新的知识素养,但缺乏创新的思维方式和洞察力

随着知识和经验的学习积累,大学生的想象力逐渐丰富起来,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他们知识的深度和宽度还不够高,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比较低。他们的思维方式往往比较单一,思考问题缺乏灵活性和全面性,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比较死板,没有太多的创意和新的突破。在对事物的观察速度和广度、观察的敏锐性和深刻性、观察的严谨性和灵活性等方面,大学生普遍存在着不足。

4.具有创新的理论知识,但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创新的动手能力和必备的创新技能

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我国大学生的应试能力较国外学生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动手能力与运用创新技术的能力却远远弱于外国学生。由于受社会的不良风气的影响,目前大学生急功近利,学习浮躁,片面追求地各类考试成绩的提高和各类证书,如英语四六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的获得,不能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素质,缺乏对自己动手能力和创新技能的培养。不注重知识的整合,理工科学生只懂得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而不注意人文社科类知识的学习;同样文科学生只关注社科类知识的学习,而对自然科学却不闻不问,造成了文理科相互脱节,这与当代各类学科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时代潮流格格不入,他们的创新能力严重滞后。

5.参与的创新实践较多,但形成的创新成果却寥寥无几

学校和社会为大学生提供了很多创新实践的机会,如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和社会实践,许多大学生也得到了相应基金的资助。然而由于目前大学生创新能力普遍低下,不能将课堂知识、书本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去,也不能从实践中找出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文科艺术类学生只是做一些简单的社会调查和没有创新意义的社会参与,理工科学生也只是对一些前人的理论或实验结果做一些形式上的分析和简单的归纳总结。等到资助项目终期验收时不能给出像申请书中所述的计划预期结果,最终只能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任何具有创新意义的成果。

三、开展大学生创新性教育的方法

1.创新教育要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教育,[4]要将学生的党团活动与创新活动结合起来,增加创新教育的内容,如成立科技创新发明协会,举办科技讲座,邀请归国华侨科学家讲述科技创新、爱国主义、科技兴国的事迹。要在党课、团课学习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发学生的创新兴趣和动力,积极与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进行横向联合,定期为大学生举办各种创新设计大奖赛和优秀创新作品展,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各类创新活动中去,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潜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

2.创新教育要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我们要将创新教育灌注于课堂教学过程中,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品质。要淡化书本和教师的权威,鼓励学生自由思考、自主发现,培养学生的创新人格,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个性、好奇心和求知欲。宽容学生在探索中产生的错误和荒诞,培养其标新立异,敢为人先的勇气。改革传统的统一大纲、材、统一考试的教学模式,要以学生的自主性学习为主,教师解惑为辅。以学生为本――由教师作向导,实现学生由被动式学习转向自主式学习。通过引导、点拨的方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创新能力。教师既是知识的传播者,又是创新教育的实施者。我们要构建新的课程体系,加大选修课程比例、减少专业课程,开设人文综合课程,实施文理学科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加强实践课程教学,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环节,从而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和创造能力。

3.创新教育要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大学生的创新能力更多的是通过实验教学与实践教学来培养和体现,所以我们要在实践教学中开展大学生的创新性教育。要在实验课建设中加强创新型实验的开发,通过学校扶助、社会筹资为学生建立更多的创新实验基地,开展多样化的现场教学,为大学生联系更多的知名企业作为校外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开发他们的创新思维,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要多层次、全方位开辟第二校园大课堂,弥补第一课堂的不足,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素质。定期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大学生科技报告会、大学生科技作品展、大学生科技论文和创新设计交流会,组织文化、艺术和体育等各类社团活动,举办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激情。

4.创新教育要与教育教学改革相结合

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育方式,不利于大学生的个性发展,制约了大学生的创新能力的发展和提高。我们必须进行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对大学生进行创新教育,建立以大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重视和促进大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交互式的、参与式的教学方法。要给学生提供一个充分思考的空间,让学生大胆想象,甚至可以异想天开,学生在课堂上没有心理压力。同时还要为学生提供一个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空间,使学生学习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使他们的创新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怀疑精神、批判精神,使学生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不照本宣科,不生搬硬套。教学要围绕现实的教学条件不断调整教学进程,从而使课堂教学焕发出生机与活力。要确立一个富有创新教育特色的教学效益观、评价观,对教育的基本价值的认识要有所变化,不能再以传授知识为目标。在今后的教育教学改革中,要改变人才培养模式,全力以赴地开发学生的创造力,矢志不渝地培养创造型、复合型和通才型的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孟祥睿,马新灵,魏新利.关于大学生创新教育的几点建议[J].中国电力教育,2010,(15):13.

[2]吴伟.大学生创新教育的目标化管理研究[J].理论观察,2008,(4):134.

第12篇

关键词:文书提出命令;主体范围;客体范围

中图分类号:DF813文献标识码:A

一、文书提出命令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础和关键,而证据的收集则是证据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作为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最主要手段,便是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所谓“文书提出命令”,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发出提交文书的命令,只要法院经审查有理由相信文书为被请求人持有而其又拒绝提出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如果文书持有人拒绝提供,将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此项制度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收集书证的一种手段,也是以此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种举证行为。” [1]

在日本相关民事诉讼法律中,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当用汉字即“文书提出命令”,之后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及理论研究中均沿用了此种表述,祖国大陆许多学者在文章中也直接引用了此种表述,并已为学界所熟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亦应用“文书提出命令”一词。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相当不完善,甚至缺乏最低的程序保障,严重制约着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我国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一些专家学者在近几年起草的不同版本的《民事证据法草案》或《证据法草案》的建议稿

[注:这些建议稿主要包括国家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郑旭副教授及刘善春教授编著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陈界融博士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参见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牵头起草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民商法律网);肖建国教授、章武生教授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民商法律网)等。]中,大多规划构建了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其中对于制度的具体设置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也有着不同的意见。

作为一个在我国尚处于酝酿之中的制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其适用范围,一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向谁发出该命令,二是什么样的文书应当提出。简言之,即文书提出命令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所谓主体范围,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范围;客体范围,指哪些文书可以依申请提出,即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对象。本文将通过对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立法例的介绍和分析,结合我国专家建议稿的意见,对于构建我国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二、文书提出命令的主体范围

(一)文书提出命令主体范围的具体内容

提出命令的申请人,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为原告,亦可以为被告。文书提出命令的被申请人,包括与申请人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此处,对方当事人的概念没有什么异议,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的概念,该第三人并非一般意义的诉讼法上的第三人,而是特指当事人以外的所有持有证据人,包括个人、法人团体及其他组织等。

(二)相关立法例及其评析

在立法体例上,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框架相近,分别就如何要求当事人和第三人提出文书进行规定,而日本法则把两者合并规定。此外,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不同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29条规定:“第三人在有与举证人的对方当事人相同的原因时,负有提出证书的义务;但强制第三人提出证书,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实行。”很显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需要的话,自然可以要求诉讼外的第三人提出文书,只是程序比较复杂。因为第三人并非诉讼参与人,所以第三人没有程序法上的文书提交义务,只有实体法上的文书提交义务;欲要求第三人提出文书,仅能通过诉讼途径强制实施。这种过分强调对秘密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阻碍了对案件真实的发现。这样虽然有利于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却使得诉讼更加繁琐,因而不被日本法和我国台湾法所借鉴。

值得提及的是,于2002年开始施行的德国民事诉讼修正法明确了诉讼外第三人课以诉讼法上的文书提出义务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改正法》(ZPO-RG)第142条规定:“(第一款)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其所占有或当事人一方引用的文书或其它证明文件。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将提出的文书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间内留存于书记处。(第二款)诉讼外第三人在其提出没有期待可能性或依第383条至第385条有权拒绝作证者,不负文书提出的义务。第386条至第390条准用之。(第三款)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供外文文书的译本,这种译本须由州司法行政部门所授权的翻译人员译出,但此命令不得对第三人为之。”[注:

修正前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第一款)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提出其所直接占有或当事人一方引用的文书,如家谱、地图、设计图纸和其他图纸等。(第二款)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将提出的文书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间内留存于书记处。(第三款)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供外文文书的译本,这种译本须由州司法行政部门所授权的翻译人员译出。” ]修正后的新法与修正前的旧法相比,特对诉讼外第三人课以诉讼法上的文书提出义务。修法后,虽然一方当事人强制第三人提出文书,仍然必须要通过诉讼的途径实行,但是法院可以要求第三人提出其所占有[注:应注意的是,旧法规定的是“直接占有”,范围较窄;而新法规定是“占有”,亦包括“间接占有”,范围进一步扩大。 ]或当事人一方引用的文书或其它证明文件。[注:

旧法的规定仅限于“文书”,新法的规定扩展为“文书或其它证明文件”。 ]

(三)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

各地学者大都将这种文书提出义务界定为一种文书持有人所应承担的公法性质的义务,是文书持有者对国家应当履行的公民义务。对方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为何要负一般义务?这种义务的性质是什么?尤其是第三人,一方面被勉强牺牲时间、精力和金钱(提出文书的费用未必全都能弥补);另一方面,受强制违背自己意愿提出文书,不但可能遭受经济上的损害,甚至自由、人格亦会受到相当的损伤。这些财产权、自由权的限制或者侵害,一是为了保障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二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平等权。司法权的行使在审判上的体现,即就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乃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依照法律对其进行判断并予以最终解决。而法律关系必须透过一定事实关系予以具体化,其存否取决于适用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的存否。换言之,司法权的行使,以事实存在与否的真实发现为必要前提。而且,当事人在诉讼上享有程序主体地位,为了保障其平等接近证据的权利,就有争执的待证事实,应当赋予其提出或申请提出证据的权利以供证明之用。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提出文书义务,之所以成为对于法院的诉讼审理应当协助的公法上的义务,即基于此等理由。

二、文书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法律对文书提出命令客体范围的界定,实质上是对文书所有人的所有权的尊重与对申请人的证据收集权的保障进行价值衡量后所作的选择。

(一)传统的文书提出命令客体范围

1.传统的文书提出命令客体范围的基本内容

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在早前各国通说中皆采用限制主义,即限定义务,使文书提出义务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范围之内,以此谋求裁判的正确性与文书持有人的秘密保护之间的调和,使举证人在无害于文书持有人秘密保护的利益范围内,可以易于使用他人所持有的文书。因此,对于当事人负有提出义务的文书,各国家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限制。这种见解的思想背景或法理根据均受德国立法的影响。

具体而言,文书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大都被限定在引用文书、权力文书、利益文书及法律关系文书等四类。

引用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加以引用而自己又持有的文书。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引用了由其持有的文书,不论该种引用是作为证据使用还是为阐明其主张而引用,自应负有提出该文书的义务。在诉讼上,由于该方当事人为此种使用,而放弃了相应的保密特权,因此,即便在事后作出撤销其引用或者放弃这种文书的决定,该当事人仍负有提供该文书的义务。

②权利文书,指举证人享有实体法上的权利来要求文书持有者交出或给以阅览方便的文书。如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因委托关系而将文书交给对方当事人掌管或使用,该举证人自应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而受委托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其所持有的文书自有提出的义务。

③利益文书,指为了举证人利益而作成的文书,如遗嘱、授权书、保证书等。文书虽然是为举证人的利益而作,但并非一定由其持有,因此,持有该文书的人也有提出文书的义务。

④法律关系文书,指记载举证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与这种关系相关事项的文书,如印鉴证明书、合同解除通知书等。此种“法律关系”,并非以现实有效成立为必要条件,也不以单独证明全部法律关系为限,仅须能够体现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即可。

2.相关立法例及其评析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22条规定:“依照民法里的规定,举证人可以要求交出或提出证书时,对方当事人有提出证据的义务。”[注:

例如《民法典》第371条规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债权人交还债务证书(借据)的规定。此外如《民法典》第402条、第716条、第810条等。又如《商法典》第118条、第157条等,《票据法》第50条等。 ]第423条规定:“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举证而引用在他自己手中的文书时,有提出此项文书的义务,即使只在准备书状中曾经引用的,也有提出的义务。”

可见,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文书提出义务包括实体法上的文书提出义务(第422条)和程序法上的文书提出义务(第423条)。实体法上的规定包括民法、商法、股份法、票据法等诸多法律的规定,如德国商法典第157条中规定的,解散后公司股东与继承人享有簿册与文件的阅视权等。值得注意的是其程序法上的文书提出义务内容,该条所指对方当事人于诉讼中曾引用该文书,是指相对人为举证曾引用该文书。如仅引用该文书内容以补充或说明其事实陈述,则不具有文书提出义务,该文书若为证人所引用,也无此提出义务。但是倘若相对人曾引用该文书而嗣后舍弃其作为证据的,则不影响其文书提出义务。 [2]这些规定体现了德国证据收集制度程序法与实体法并存的特征。德国近年来通过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半导体保护法以及环境责任法中创设新的文书提出请求权,使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此外,值得重视的是德国民法第810条规定的文书阅视权。[注:

德国民法第810条规定:“对查阅由他人占有的文书有法律上利益者,在该文书是为自己利益而作或该文书证明其与他人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该文书证明其与他人间,或双方之一方当事人与共同媒介人间所为法律行为商议内容者,得向占有人请求允许其查阅该文书。”]依该规定,文书持有人在以下三种情形有提出文书义务。第一,文书的目的是为举证人的利益而制作的。第二,文书能证明举证人与他人(未必是持有人)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文书能证明举证人与他人间,或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与共同中介人间所为法律行为的商议内容。

日本旧民事诉讼法[注:

本文所指的“日本旧民事诉讼法”是指日本于1926年修订、1929年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312条规定,“在下列场合,文书持有人不得拒绝提出:(一)、当事人在诉讼上所引用的文书由自己持有时;(二)、对文书持有人举证人可以请求交付或阅览的;(三)、文书为了举证人的利益而制作或为举证人与文书持有人的法律关系而制作的。”该条实际规定了文书持有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引用文书、权利文书、利益文书和法律关系文书有提出义务。

(二)文书提出命令客体范围的扩大趋势――文书提出义务的一般化

1.文书提出义务一般化的基本内容

所谓文书提出义务一般化,是指凡是文书持有人(包括对方当事人和诉讼外第三人)所持有的文书与案件有关联,当法院发出文书提出命令后就负有向法院提出文书的义务。如此一来,就把文书持有人提出文书的义务扩大到如同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一样。因此,证人作证义务理论是构建文书提出的一般义务化的理论基础。

为了贯彻当事人诉讼资料使用平等,及便于发现真实并整理争点,以达到审理集中化的目标,应有扩大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文书义务范围的必要。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公害、产品质量责任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现代型纷争与日俱增,于其诉讼中不乏因证据仅存在于当事人一方致使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形发生。由此可见,亦有扩大当事人或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范围的必要。扩充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之后,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对方当事人开示与本案有关联的文书,搜集本案解决所需的证据资料。双方当事人不但可以藉以互相知悉双方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资讯并且共用该证据、资讯,以免遭受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突袭,而且可以因此易与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形成共识,有利于以诉讼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因此,采行一般性文书提出义务,实乃扩充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机会。

2.相关立法例及其评析

日本在1996年的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是通过技术性的扩张解释将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予以扩大。[注:其中最为典型的即为利益文书和法律关系文书概念的扩张。利益文书本来是指以明确举证人法律地位为直接目的而制作的文书,如收据、为举证人而制作的身份证明书等。但是,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将利益文书的概念做了极大的扩张,以著名的福冈高等裁判所昭和52年(1977年)7月13日裁定为例。其判例指出,“利益文书包括举证人发生权利义务而作成的文书,以及为了成为日后证据而作成的文书,也可以说是以明确举证人法律地位为目的而制作的文书。关于制作目的,除了直接为举证人的利益而制作的以外,间接地为了举证人的利益也包括在内。正因为诊疗记录对于民事诉讼证据判断具有重大帮助,所以具有公益性,可以视为间接地为了举证人的利益而制作。”但是,“利益”、“制作目的”、“间接目的”等概念伸缩自如,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有关“制作目的”的判断,常常也解释为不限于制作者的主观意图,因此,关于利益文书适当性的判断,固然有学者表示赞同,但是也有学者以在解释论上极其欠缺安定性而持否定扩张解释的学说。正因为学界和实务界对此种扩张解释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对立见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严格适用利益文书的判例。所谓法律关系文书,是指记载举证人和文书持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文书或记载与法律关系相关联事项的文书,具体例示如契约书等。法律关系文书被认为主要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但实务中并不限于契约,而且对关联性的确认也逐渐被放宽,不仅包括证明两者之间成立法律关系的文书,在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制作的文书也被认为具有关联性而纳入法律关系文书范畴。然而与利益文书一样,实务中的做法并非一致,但总的来说判例呈现出扩大文书提出义务范围的趋势。(参见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7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56―457. )]但此种扩张解释毕竟有其局限性,且仍有外延不明确、诉讼纷争的复杂化、以列举规定特别义务有技术困难等弊端。因此,针对旧法中有关文书提出命令规定存在的局限与弊端,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并完善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主要表现即为文书提出义务的一般化。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于2003年又针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做了部分修正。据此,修正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20条除前三项保留了旧法第312条的规定外,在第四项规定了五种例外情形,并明确规定除前三项所列的情况外,文书不属于五种例外情况的,均适用文书提出义务。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44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款文书当事人有提出之义务:一、该当事人于诉讼程序中曾经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规定,得请求交付或阅览者,三、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业帐簿,五、就与本件诉讼有关事项所作者。”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的文书提出义务范围也经历过由小至大的扩张,其“旧法”规定“当事人就其曾经引用之文书,限于准备书状内或言辞辩论时曾经引用者”,而“新法”将此项规定修正为当事人就其于诉讼程序中曾经引用的文书,均负有提出义务。 [3]“新法”所谓“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曾经引用的文书”,是指该当事人在准备书状内、准备程序、调查证据程序或言词辩论中所引用的文书。而“旧法”规定当事人就其曾经引用的文书,限于准备书状内或言词辩论时曾经引用的才负有提出的义务。显然,修正后,“曾经引用的文书”的范围扩大了。至于所谓的“就与本件诉讼有关的事项”所制作的文书,有学者认为,这类文书,不仅仅以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为限,凡是与本件诉讼有关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亦即,当事人就其实体上及程序上之法律关系、争点、攻击或防御方法等与本件诉讼有关之事项所作之文书,当事人均负有提出之义务。”[4]因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大都认为,此次修正已经使我国台湾地区的文书提出义务接近如同证人的一般义务。[5] 此外,韩国在2000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也扩大了文书提出义务的适用范围,该法第334条第2款规定,除了该条第一款列举的引用文书、交付阅览文书、利益文书及法律关系文书外,文书持有人对所持有的其他文书亦有提出义务,即提出文书的一般义务的扩张原则。[6]

四、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适用范围的具体设计

笔者拟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建议稿的相关规定,对设计适合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提出以下建议,以促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一)文书提出义务的主体范围

陈界融教授主持的《建议稿》中关于文书提出命令主体要件的规定,与德国法规定类似,即文书提出命令的主体虽然包括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但对于第三人没有强制作用。陈界融版建议稿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所递交的向第三者提出文书证据申请书释明成立的,应当通知有证据提出义务的第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证据。第三者拒绝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解决。陈界融博士认为,第三者是案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他没有证据提出义务,其对某一文书证据享有占有权甚至是所有权,因此他就可依民法物权法的规定排他地独占地行使该物的各项权能,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侵犯物权;如果他有提出的义务,即说明他与当事人之间有某种法律关系,而非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法律关系,其拒绝提出是行使正当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与第三者协商、以其他法律关系对第三者提出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法院强迫其提交,即是司法权的滥用。[7]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首先,陈界融教授主持的《建议稿》中并未对文书持有人的义务进行规定,换言之,即第三人在何种情况下依何种法律方负有提出义务并不清楚;其次,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述了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是公法性质的义务,是其对国家应当履行的公民义务。现代民事诉讼的内涵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单纯的私法保护界限和手段。在私法领域,对于第三人所持有的文书,他人并无请求权,但是出于从公法上维护司法秩序的要求,第三人仍应有应举证人申请而提出该文书的义务。第三,前文中也已提到,德国法所规定的这种必须通过提出独立诉讼来实现对第三人所持文书的强制提出的方式,过分强调对秘密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阻碍了对案件真实的发现,虽有利于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却使得诉讼更加繁琐,并未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所借鉴。并且,在其他几位学者的建议稿中,也都规定了可依文书提出命令强制第三人提出所持文书。

因此,笔者建议在构建我国文书提出命令的主体范围时,应明确被申请人的范围应包括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指明是对方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机关或社会团体,且不以是诉讼外第三人为限,即参与诉讼的法定人、诉讼人、证人、鉴定人等均属此处的第三人范围。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由于各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仍属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第三人”,此处应为第三人范围的特例。

(二)文书提出义务的客体范围

专家学者们的建议稿中,对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均采限制主义的立法原则 ,并大都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类文书负有提出义务,即大陆法系传统的引用文书、权利文书、利益文书及法律关系文书。在上文中,详细论述了文书提出义务的产生及当前的发展趋势,因此,考虑到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我国也应将文书提出义务明确规定为一般义务。只有扩大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文书的范围,才能真正贯彻当事人诉讼资料使用平等原则,并有助于发现真实及整理争点。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现代型诉讼与日俱增,在诉讼中因证据仅存在一方,致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事情频频发生,更有扩大当事人或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范围的必要。

至于具体的立法形式,可以直接用条文规定:当事人使用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自行提供书证。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有时,文书持有人负有提出义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命令文书持有人提供书证。除此之外,还可以用列举式列出几种常见情形,如传统的四类文书,这样可以有助于帮助当事人理解使用该条款。

参考文献:

[1] 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

[2] 姜世明.文书提出义务之研究(上)[J].万国法律,2001,(6):105―106.

[3] 姜世明.文书提出义务之研究(上)[J].万国法律,2001,(6):104―105.

[4] 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M].台北:广益印书局,2000.406.

[5] 许士宦.文书之开示与秘匿[J].台大法学论丛,2003,(4):286―290;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中)[M].台北:三民书局,2005.517―520;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5.517.

[6] 陶建国.韩国民事证据中的证人及书证制度[A].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4―2005年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9―170.

[7] 陈界融.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08.

On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Order for Production of a Document

TAO T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003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