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22:32: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成功率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扶持补助中小企业项目越来越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在科技发展、自主创新、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均出台各类资金(基金)使用计划,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扶持补助。中小企业如何利用于国家相关政策,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争取政府更多资金扶持,以解决企业创新发展或升级改造中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是众多中小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的事情。
一、我国现有扶持项目申报渠道
按照目前申报渠道来分,主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科技部和相关的行业归口部门,如国防科工委、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公安部等部门。按照项目所处的阶段,当前主要有三大类资金可以支持:一是研发阶段的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有国家科技部的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的科技(攻关)计划,省经信委的技术创新计划、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商务部的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基金以及各行业得专项基金;二是产业化阶段的资金,主要有国家工信部的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发改委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财政部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部的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火炬计划等;三是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主要有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资金。在上述资金中,一般都为无偿资助和贴息贷款两种。除了上述资金以外,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的技术创新、文化经济的发展,也都从地方财政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的优势项目,例如北京市有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公开征集2013年和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产业类)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布的《关于公开征集 2013 年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京经信委发〔2013〕53号)等文件,文件对企业的各类创新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建设、投资及快速发展等进行奖励。
二、企业申报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个企业无论是处于初步建设期、产业化生产阶段、升级改造阶段,只要其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报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扶持。但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每年每项扶持资金都会有较多企业去申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与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结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如何保证自己企业申报的项目不被淘汰,获得政府相关资金支持,各中小企业应积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申报信息
现代社会已步入信息时代,实力的竞争也包括了信息的竞争,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是取得获胜的先机。通常可以通过媒体报纸、政府网站、行业归口部门网站了解项目申报的政策和信息,或者与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直接了解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其中经常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和联系最为重要,因为每个资金项目计划的推出,一般都有相应的执行办法,而这些政策和细则的制订者正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要想避免政策理解上的盲区和误区,应注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具体做法可以是企业负责人经常将企业的重点项目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让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企业正在实施和未来拟建设的项目,请他们对这些项目做相关指导与帮助,为未来项目申报做好准备工作。通过各种方法与途径收集各类行业信息和产业政策,充分学习政策出台的背景,了解政策支持的方向以及重点支持的领域,以判断自己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和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支持范围,是否符合相应产业发向。通过和政府相关人员或专业人士以及中介机构去了解和把握自己企业建设项目应申请哪项扶持资金,如科技项目,是研发类、还是产业化项目以及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流程等前置性关键信息,确保自己在项目申报起初阶段就能任务与目标明确。
(二)注重积累,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企业的实力往往是项目建设效果的保障,也是项目成功申报的保障。因此,项目申报成功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竞争性,同时还取决于企业的基础保障力。企业需要在平时多注重无形资产的积累,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科研单位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银行信用等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取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定证书、获得良好企业信用等级、出口创汇企业评选情况资料,收集产品的专利证书、商标、著作权、科技成果鉴定、产品测试、重点新产品认定、技术查新和专利申报等相关证明材料,充分展示企业管理优势和项目的已具有的技术、人才、装备等方面的优势,为项目成功申报奠定坚定的技术、人才、物质基础。
(三)突出重点,全面抓好项目申报材料编制
项目申报材料的好坏严重影响着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国家或地方政府扶持资金项目通常都需要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格式或要求通常都会在下发的申报通知中附件中给出明确要求。主管资金政府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除重大项目外较少赴现场考评,项目申报材料是项目评审组评审项目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报告编制及相关附件的组织就极为重要,项目申请报告通常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类,项目申请报告应抓住项目申报通知中的规定条款与目录进行严格论述,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明确论述申报项目符合本次申报资金支持产业方向和范围;其次需明确项目产品市场前景良好,最好有相应支撑说明材料;第三需突出本项目技术的创新点与论述技术的可行性,说清技术来源,保证知识产权清晰和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科技类项目尤其需要突出产品的技术创新;第四投资预算应详细合理和自筹资金应有保障,预算总额应满足申报通知要求规定的限值,预算明细需要具体细化不可虚大,自筹资金有相应辅助证明材料保障;第五,项目组织与建设周期合理;第六,项目效益明显,具有积极的社会、区域或地方促动作用。
申请报告的编制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有的申请报告必须有资质的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申报通知对申请报告没有相关要求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的编制人员由于长期专业从事产业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类报告编制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评审工作,对我国各类产业政策支持方向、资金支持原则、市场宏观分析、投资估算及财务效益分析的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组织上均有着特有优势,虽然由于某些项目技术的专业性与独特性,专业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对其技术原理与技术创新的表述可能不够精准明了,存在不能满足专家组对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的深入理解的不足,但专业工程咨询机构通常在项目编制过程中,会通过与企业技术人员反复深入沟通,通常可以简明通俗地表述出项目技术的创新点和独特点,可以更好地把握住项目报告编制环节中的关键点,能更好地论清楚申报项目的立项主旨,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构成以及项目最终取得效果,使其能更清晰地显示企业在技术、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使评委们能在较短时间内抓住该项目关键信息点,使项目更易于通过其他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因此,在企业申报国家扶持资金过程中,尤其重大工程或科研项目,笔者建议项目申请报告最好由专业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帮助企业科学规范编制,以最好的书面材料展现项目的最佳真实水平,最大程度地提升项目申报成功率,以少量的投入获得相关政府资金支持还是值得的。
(四)重视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企业在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项目资金支持后,要加强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及时申报项目验收。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项目与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和时间进度开展项目建设,如遇到必须调整内容时,须即时向主管机关提交调整申请说明;项目财务支出应单独建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即时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建设能否按时完成,管理是否规范合理,影响到企业能否再次成功申请政府资金扶助。因此,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各企业应充分重视项目管理与项目验收工作。
此外,中小企业要做好政府扶持项目的申报与建设,中小企业主管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和支持该项工作,因为一个项目的申报和建设通常涉及到该企业的计划发展、技术、财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方能申报和实施好这个项目。如果企业主管领导不充分重视,不统筹规划,各部门在分工协作时可能会因为相应主管人的理解不到位,导致不同的环节出现失误,而耽误整个项目的申报或建设的成功率。
一)招商引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省、市、县确定的重点项目;
四)列为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
五)其他需特事特办的项目。
第二条申请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县政务大厅发改局窗口申报,由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确认后,统一发放“绿色通道’项目实施证”
第三条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审批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要按照特事特办、委托代办、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的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不能一并申报的不影响审批的前提下,应先予受理,但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必须补齐,以符合法定要求。
二)一次告知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对审批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人。
三)限时办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无论项目大小和投资额多少,均实行承诺限时服务。从受理之日起,属于即办件的审批事项,当日办理,属于承诺件的审批事项,县级审批权限内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最长审批时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时限。
四)联审联办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审批全过程均由所涉部门实行联合审批办理。
五)最低标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办理手续实行“有依据、最低限”标准,即涉及项目的各项收费及准入条件,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最低标准收取和许可。
六)超时默认和责任追究原则。对审批所涉部门,承诺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就视为同意,实行超时默认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审批所涉部门主要领导承担。
第四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一门受理。政务大厅在发改局窗口专门开辟“绿色通道”窗口,统一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向项目申报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审批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转办相关。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以《绿色通道”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形式转办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规定审批时限。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绿色通道”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后,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有些审批环节需要较长时间的主办部门应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效率,保证同步审批要求的落实。如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或交办下级审批、审核的则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或交办,并抄告“绿色通道”窗口。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及时反馈“绿色通道”窗口,并同时告知项目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在3日内提出整改要求并说明理由。项目申报人做出整改后,视情况可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程序或进入二次审批程序。
第五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人向“绿色通道”窗口“提交项目”审批的书面资料,审查合格后,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人审批办事须知,并向项目申报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对审批所涉部门,由“绿色通道”窗口下达《绿色通道”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规定办理时限,移送相关申报材料,并将《受理督办通知书》报县“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项目审批手续全部办结后,绿色通道”窗口及时通知项目申报人到绿色通道”窗口按规定统一缴纳相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并领取相应批文和证照。
四)各有关部门对申办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快速审批项目的绿色通道”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做出公开服务承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从政务中心抽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督促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为保证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工作快速高效运转,县政务大厅设置“绿色通道”督办员,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担任,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督办落实。
第九条凡属“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今后一律纳入县政务大厅“绿色通道”窗口统一受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受理、暗箱操作;凡是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
一、 搭建信息平台,提高行政效率
为使重点耗能企业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国家节能政策,方便企业在线咨询,省内先后建立了湖北节能环保、湖北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监察等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国家和省在节能减排等方面出台的政策,实现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与重点耗能企业的双向沟通,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同时,还设立节能宣传周、行风热线、电视专题、报刊专栏宣传解读国家政策。针对节能项目申报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我委利用电子邮箱和短信平台,在国家申报项目的通知到达当天即将通知挂到网上,各市州当天就能看到并下载国家的通知,为企业申报项目节约了时间。
二、 加强宣传培训,解读节能政策
由于大部分企业是第一次申报节能项目,对项目申报的程序、方法、步骤、内容要求等方面都不是很熟悉,为了不影响项目申报的质量,我们将国家和省有关节能项目政策文件组织编写了节能项目培训教材,对全省各市州科长、重点耗能企业技术人员以及化工、建材、机电、轻工等研究咨询机构进行了系统培训,详细介绍了国家、省对节能项目范围、申报程序和项目管理等要求,就企业如何组织筛选节能项目和编制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解释说明,结合已经实施的重点示范工程和重大项目进行了案例分析。
三、 超前谋划项目,做好项目准备
近几年,特别是金融危机后,我委建立了节能项目库,为加强节能项目储备,每年组织各地收集上报一批节能项目并及时充实和更新。在每年的节能监察工作上我委明确要求,既要摸清企业能源利用的基本情况,理清企业节能工作的思路和目标,更要找出企业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每个企业都要规划、储备1―3个节能项目。同时,我委充分利用行业协会、节能协会、各科研机构的资源力量,帮助化工、建材、纺织、石化、有色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在运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方面进行指导,策划节能项目,对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水泥行业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余热回收利用等节能先进适应技术进行重点推广。
四、 严把项目审查关,确保项目质量
一是各市州严把项目初选关。通过培训、发文和网上咨询等渠道,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基本上熟悉和掌握国家节能项目申报条件,在对企业申报项目初选时,就把企业规模小、经济效益差、节能效果不明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筛选掉。二是严把项目评审关。项目报到省里后,我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评审,重点从项目所采取工艺技术是否先进、适用和经济,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原则、确定方法和监测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节能量的计算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三是严把现场考察关。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并委托相关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赴企业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把人情项目、虚报项目和其他不符合申报原则的项目筛选掉。四是把好项目修改完善关。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论,对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企业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后,我委再次委托专家进行单项审查。五是严把项目上报关。湖北省上报国家的节能项目都要在委主任办公会上进行集中讨论后行文上报。通过上述严格把关,提高了申报项目的质量。
五、认真整理汇总项目资料,确保资料齐备详实
申报节能项目的上报文件是项目汇总的最终体现,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清晰、各项材料是否完整都应在汇总文件中加以标注,以方便查询。因此,在设计项目汇总表时,我委将项目单位、隶属关系、项目类型、项目建设内容、可研编制单位、评估单位、总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号、申请资金额度、银行承诺出具单位及编号、资本金和自筹资金证明单位、环保批复单位及文号、用地证明等重要信息都一并录入,非常方便管理。为便于保存项目纸质材料,也为了方便专家评审,我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装订大小、装订方式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整齐统一,方便保存。为保证电子申报材料能够满足国家要求,我委也对项目电子材料的目录建立、文档格式做了明确规定,对中央投资、财政奖励项目编报系统进行了培训。
六、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一是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衔接沟通。在项目组织申报过程中,我委注重发挥熟悉国家产业政策、了解企业和行业情况的优势,在项目选择、评审、确定等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积极主动地联系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沟通,确保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节能项目资金计划到省里后,我委督促财政部门尽早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二是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衔接沟通。为了做好节能项目环评工作,我委积极协调省环保部门简化环评程序,创建节能项目“绿色通道”。省环保部门将需由省级审批的申报节能、节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项目环评一律委托项目所在市州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市州级环保部门明确将节能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简化程序,优先安排评估,优先审批。
七、搭建融资平台,破解项目资金难题
长期以来,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节能项目改造的首要瓶颈。为此,我委积极与金融机构探索解决节能项目融资难的办法,每年组织兴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重点企业对接会,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银行、企业,对节能项目开展能效贷款,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为湖北省节能项目提供了资金保障,取得了良好效果。
八、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为确保已获得国家支持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批复内容建设,我委严格规范项目的实施,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批复,进一步落实项目有关实施条件,土建、安装、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要做到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包干”。建立了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季度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内容。各市州发改部门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投入情况、企业领导重视程度、技术人员等方面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纠正。
九、探索项目后评价和后激励机制,总结项目成果
2010年,我委稽查办对已经完工的部分节能项目进行了现场后评价,对项目目标、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确定预期节能目标是否达到,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找出成败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来年谋划项目提供重要依据,同时也为被评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节能效益的目的。我委还利用省、市级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效果明显的项目,按获得国家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省、市级激励,有力地推动企业实施项目的积极性。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国家“十一五”期间安排湖北省的节能重点项目基本上已竣工投产,逐步发挥效益,取得明显成效。
(一)有效提升了全省节能技术水平
工业领域中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其中火电供电煤耗下降5.93%,吨钢综合能耗下降2.48%,水泥综合能耗下降25.39%,合成氨综合能耗下降10.21%,电解铝综合能耗下降3.43%。
(二)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果
“十一五”期间,全省先后有300多个节能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或节能财政奖励项目实施计划,拉动资金180多亿元,项目全部实施后,实现直接节能500多万吨标准煤。
(三)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列入省“百家节能工程”(含31家千家企业)与国家和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共674万吨标准煤,实现节能量1206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2.79%。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业项目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的项目是指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和市级项目。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性贷款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直有关单位安排的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市级项目是指市直有关单位安排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农业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由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与项目的统一平衡与协调。
专项资金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党组成员职责分工,由各主管业务的局领导负责。局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归口负责资金与项目的编制和申报,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资金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监管。
第五条:农业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承办财政专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农业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及竣工后的运行与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1、按农业专项资金性质分别申报。
2、要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封面包括: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承担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建设地点,编写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写时间等;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及资金来源;建设项目要求列表细化建设名称、规格、数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环境保护与卫生安全;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件,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等,如中央和省对申报的项目资金有特别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省级农业项目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并将申报的项目与市农业局对口科室衔接,项目申报材料要一式八份,并附送电子版。
4、重大农业建设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经实地考察,科学论证,择优和筛选立项。
5、各地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审核,负责审核项目申报的立项范围和条件,项目产生的效益和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地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还要签订项目责任书,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物资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财务审计监督、竣工验收和管理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和负责。
第七条:项目申报的时间和要求
1、县(市、区)和市直农业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级农业项目专项资金时间:每年12月。
2、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对上报的农业项目进行初审,向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提出初审方案:次年1月。
3、市农业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对初审方案讨论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上报省农业厅、抄送省财政厅:次年2月。
4、申报项目由有关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市不受理单独上报和越级上报的申请报告。市直农业部门申报省级农业项目由各职能科室与申报单位负责草拟请示和可行性报告,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指导和综合,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
第八条: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市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办)拟文后报局领导核准签发,下达(转发)给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由业务科(办)拟文会计划与政策法规科,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发文下达。局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须抄送市农业局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市农业局各业务科室要落实一名科级干部为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中央、省、市下达有关农业专项建设项目的文件,经局领导批阅后,应送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登记备案,并由有关职能科室跟踪落实。
第十条: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由有关的业务科(办)负责。业务科(办)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绩效评价和总结等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有关业务科(办)会局办公室草拟文件下达,抄送局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情况审核,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检查监督工作,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国家级项目和省、市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先进行自检自验,然后向市农业局有关业务科(办)提出验收申请,由有关业务科(办)牵头,会同办公室、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等科(办)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如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密切配合。
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局有关业务科(办)牵头,会同办公室、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局监察室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局监察室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廉政监督。
第四章奖励与惩戒
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已连续三年享受过市三产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20*年,综合计划处将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年初提出的科技计划工作目标,以技术创新为重点,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功能、练就支持技巧,提高工作质量,积极服务企业,争取显著成效。
一、做好为企业科技计划服务工作。
在省级各类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上,20*年,我们将努力组织申20*年度省级各类计划项目超百项,申请经费超4000万元。申报项目总数和质量均超过去年。在项目的组织上,我们要从申报指南入手,充分研究我市实际情况和企业项目特点,积极组织相关单位技术培训辅导,把好申报材料关,确保各类项目按序时进度及时上报。在项目组织推荐申报过程中,我们力从技术含量、市场容量等方面着眼,力求选准选好项目,保证项目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在帮助企业筛选项目、组织材料上积极参与,争取申报质量有明显提高。在市级项目的组织上,今年,我们认真帮助有关企业申报市级三项经费项目,争取在立项数基本持平的基础上,立项质量明显提高。对组织申报省级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费配套支持。
二、做为为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的申报培育工作。
我们要将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及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作为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抓手,积极开拓项目源,跑基层,排项目,通过筛选和分析,帮助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进行全程跟踪服务。20*年争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超过80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50家以上。我们将认真组织开展火炬计划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工作。在项目组织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火炬计划贴息项目申报要求,对全市可申报企业的项目进行认真疏理,对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积极帮助企业完成验收工作。在申报贴息项目中,我们根据相关原则进行认真的筛选,帮助企业完善材料,择优上报火炬计划贷款贴息项目。
三、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从多方面加以支持,真正做到不唯成分唯发展,不唯比例唯贡献,不唯大小唯服务,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鼓励科研机构通过改制转为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市内外科技人员在盐领办创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帮助现有的民营科技企业参加各类技贸活动,加强同高校院所的合作,在星火、火炬、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上加以倾斜,积极帮助他们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强化专利的申报实施,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使民营科技企业真正成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生力军。
四、为企业做好政策服务工作。
20*年,国家、省、市相继召开了科技创新大会,出台了许多文件及政策,20*年,我们将政策落实作为服务企业的重要内容,积极为企业办理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帮助企业获得最大的政策优惠。20*年,我们帮31家科技型企业落实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目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正在实审之中,我们将继续跟踪落实。20*年,我们将继续抓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程中心研发人员工资可按实扣除、高新企业奖励等政策的落实。
五、积极帮助企业寻求科技信息,促进企业不断创新。多方面、多渠道收集科技信息,筛选适用技术加以整理、存档。对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热心相助,帮助企业联系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找技术,求人才,协同攻关,推进院企合作。通过努力,使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大大增强。
六、深入调研,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科技计划处为企业服务要突出“四个转变”由被动服务型向主动工作型转变、由肤浅管理型向深入扶持型转变、由零星支持型向配套整合型转变、由单一协助型向策划发展型转变。要经常深入有关企业调研。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及地方的科技发展政策,了解企业生产、技术状况。并针对企业现有技术、资金、人员等现状提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避免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争取通过与企业的沟通和交流,帮助企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
20*年,全处上下要进一步树立敬业精神,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以优质服务带动规范管理,以规范管理促进工作效率,将科技计划服务企业工作做实做优。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政〔20**〕1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在产业优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入,促进第三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第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第三产业,开拓第三产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市第三产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市第三产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第三产业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生产性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
(七)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八)奖励第三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1%—1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突破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比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引导资金管理的意见》(**政〔20**〕68号)文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第三产业项目;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土地、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当年启动,并在合理工期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A级以上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市第三产业发展局出具推荐意见(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第三产业发展局申报)。各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市第三产业发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引导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设立引导资金专账,反映市拨付的引导资金收支情况,并及时转拨到有关项目单位。市直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新晨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银行结息单拨付贴息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工程建筑和设备采购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款项,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第三产业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第三产业发展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利用;
(二)加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的认同,提高对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三)尊重和彰显各民族、群体或个体对中华文化的历史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多样性;
(四)鼓励各族群众、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增进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价值的认识,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申报项目单位须提出切实可行的5-10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有关乡村、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并由受理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授权。
第九条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代表作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须提交相关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并向**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研究确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可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且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实施意见明确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且班子中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原则上要求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授权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申报企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
3.企业上月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一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采用省级企业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确认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确认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对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核实汇总后,由企业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应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同时,要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5号)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给该企业用于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金额可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对入选*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战略要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强化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全面保增长、全面达小康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1.全县高新技术产业投资30亿元,同比增长3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确保185亿元,力争200亿元,同比增长2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28%。
2.培植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家;申报认定民营科技企业30家,累计达到190家,实现年技工贸总收入250亿,同比增长23%;培植认定省以上高新技术产品15个。
3.培植专利大户5家,申请专利超1000件,授权专利400件,开展专利培训500人次。
4.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100项,获准立项不少于40项,争取上级科技拨款不少于600万元,科技专项贷款9000万元。
5.开展“百家企业高校行”和县级产学研合作活动不少于8次,引进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30项,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2项,吸引柔性科技人才300名。
6.力争新建20家市级、5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7.申报省、市级科技进步奖15项,评定县级科技进步奖25项。
8.培植认定市以上农业科技企业3家,开展星火技术培训1500人。
9.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1家,新增科技孵化器面积力争达10万平方米。
10.全县科技服务业收入达到2亿元。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创新载体建设
1.推进创新企业建设。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主动抢占产业链的高端增值环节,走高效集约发展道路。围绕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在太阳能光伏、风电装备、半导体照明、汽车电子等领域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活跃、技术水平和规模效益位于行业领先水平的科技成长型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技术开发、人才引进、科技投入等问题,努力使企业尽快成为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通过精心培育,确保全县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不低于25%,高新技术产值占规模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28%以上。争取全县新认定高新技术产品15个,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家。
2.推进研发机构建设。按照“有科技人员、有研发经费和设备、有研发课题、有技术依托单位、有激励措施”的“五有”要求,引导全县所有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机构,使研发机构成为科技要素聚集与科技成果开发的平台、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努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性技术瓶颈,摆脱束缚产业发展的技术障碍,增强产品研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确保全县年销售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全部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争取新增省级工程技术中心5家。
3.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科技创业园和科技孵化器建设,努力使科技创业园成为区域创新的技术源、辐射源和动力源,使科技孵化器成为高科技企业成长和新兴产业培育的摇篮。年内新建成一个科技创业园,孵化面积10万平方米。加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整合集成科技资源,培育扶持机械电子、风电装备、精细化工三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增强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农业(海洋)科技园区建设,强化农业技术创新,以优势资源开发为重点,培育和壮大科技型企业。加强各类农业(海洋)科技计划的集成,积极组织星火培训,示范实施农业信息化项目。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一批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技术交易等工作,加快做大科技服务业。大力推进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科技服务超市和便利店建设,年内建成3家。
(二)增强产业竞争实力
4.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要按照“传统产业品牌化、优势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的要求,着力推进高新技术改造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提升产品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着力加快石油机械等制造业优势产业的发展,加强核心部件、关键材料的研发制造,推动其不断向规模和高端攀升;着力推动汽车电子、太阳能光伏、风电装备、半导体照明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规模优势,不断提高贡献份额。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加快金融、现代物流、科技、信息等生产服务业发展,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服务外包企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在GDP中的占比。大力发展现代农(渔)业,加强现代农(渔)业示范区、优质粮食产业基地的建设,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形成一批规模大、水平高、带动力强的高效农业基地,逐步形成“一镇一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
5.提升项目实施水平。重点围绕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全县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立的发展领域,积极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通过政府科学技术资金的引导投入,进一步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投入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重点产品群、产业链的形成和壮大,促进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的发展步伐。积极做好拟申报项目的标准制订、产品检测、专利申请、科技查新、成果鉴定等前期基础性工作,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确保项目申报材料质量。围绕省科技厅“工程”组织项目申报,全年申报各级各类项目不少于100项、立项不少于40项,争取上级科技拨款不少于600万元、科技专项贷款9000万元。要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龙头,提升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的层次,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实施一批民生科技项目,建立科技引导和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的示范体系,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使科技成果更多地惠及百姓。
6.提升科技招商实效。县“四大载体”是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要积极其发挥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优势,将科技工作与招商工作有机结合,大力引进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人才、项目和企业,努力建设创新型园区,成为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的集聚区。全县力争新引进科技项目占新引进项目总数的29%以上。
(三)培育科技创新源头
7.加强产学研合作。有针对性地征集、一批层次高、有前瞻性的技术需求项目和科技成果信息。要围绕全县优势产业,继续组织企业开展“科技取经万里行”活动,组织企业到中西部地区、高校院所、部队院校寻找重大科技成果,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组织国内著名的科研院所和科技专家来举办科技论坛、科技成果信息会,开展科技服务。要开拓新的产学研合作渠道,扩大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建立更多高层面的产学研合作联合体。力争全年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30项,吸引柔性科技人才300名,并建成县科技成果转化中心1个。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组织力度,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2项。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以创建省知识产权区域示范县为契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认真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尊重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力争专利申请量超1000件、授权量超400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总量比达25%。继续抓好专利示范企业、专利规模企业和专利大户企业的培育和服务工作,培植专利大户5家、专利示范企业10家。实施专利申请资助政策,不断提升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促进专利成果项目的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9.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大力培养面向产业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使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既出成果、又出人才。采取企业、学校、委托培养、外出进修培训等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培养全县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紧缺型人才,在全县建设好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创新管理水平的企业家队伍、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技术工人队伍。全年培训创新管理人才5批、500名。要不拘一格引进人才,千方百计引进有科技成果、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加大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力度,力争有2人(或团队)以上获省资助。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更多的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的方式,参与全县重要项目的开发。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力争重点引进1名院士,5名海内外博士及创新团队。
(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10.强化科技工作组织。要以国家科技进步县考核为抓手,继续开展科技兴县功臣评选以及镇、区“创新杯”竞赛活动,坚持实行正常的科教兴县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科技工作会议、季度工作例会、重点工作推进会、科技统计月报等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交流工作,加强沟通,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科技网站、刊物的作用,大力宣传科技政策、信息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
关键词:污染防治资金;使用范围;使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污染防治资金由大丰市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污染防治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从地方财政收入(包括超标排污费)中预算安排,其中污染防治资金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的3‰,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一、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支持有利于完成我市COD、SO2总量控制任务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污染行业专项整治,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项目,相关行业“零排放”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以及污染治理工程。
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相关行业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强制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3.饮用水安全项目。包括水源地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等。
4.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研究开发项目。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用于集镇、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以及农村生活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控制,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项目。
6.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及省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7.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环保部门投资实施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建立污染监控系统。
8.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研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二、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2.符合《大丰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重点支持列入规划的项目。
3.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专款专用。
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三、资金的使用管理
1.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省、盐城市、大丰市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一年申报两次。
2.资金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3.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并确定支持项目。联合建立并管理项目库,将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资助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
4.污染防治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环保部门拟出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意后联合发文。
5.污染防治资金补助方案,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拟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6.污染防治资金下拨以后必须专款专用,市环保局办公室会同监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四、资金违规使用的处理
1.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项目未如期启动实施,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五、注意事项
1.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受理资金申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本办法自之日起生效。
3.国家如出台新的有关规定,则按国家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2013年我市投入的污染防治资金达2060.53万,占全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0.07亿元的4.12‰。其中用于我市农村环境卫生整治310万元,农村三加一工程486万元,乡镇垃圾焚烧补助180万元,涉及乡镇打捞漂浮物约2000吨、整治排污口500多个,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60万元,环境监测设备购置98万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63.5万元,水源地自动监测站118.54万元,大气污染自动监测系统90万元,生态建设奖励基金50万元,污染减排专项基金60万元。在项目实施区域,经监测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均达到100%。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55天,达标率为98.1%;区域环境噪声为54.1分贝,交通干线噪声为64.3分贝,继续保持优良水平。
安排污染防治执法专项经费244.49万元,对涉重企业的环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了涉重污染源档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加强重金属监测工作,通过监测结果表明,2013年我市全部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各项重金属指标均能够稳定达到国家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全年度未发生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和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一、资金来源
由区协税护税办公室从协税护税专项经费中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三条商业街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奖励范围
(一)奖励对象:
位于象山北路、叠山路、民德路主干道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并要求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缴纳税收且税款入区金库。
(二)奖励重点:
1、金融保险业;
2、文化体育业;
3、广告传媒业;
4、中介服务业;
5、特色餐饮业;
6、娱乐休闲业;
7、国际知名、国家驰名、省级著名品牌企业专卖店;
8、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加区级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促进三条商业街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完善街区功能,全面提升三条商业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关注册登记、申报审批手续齐全、完善。
(三)经营管理规范,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能够及时足额的按章纳税。
四、奖励标准
(一)店铺产权人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连续三年将经营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50%对店铺的产权单位(私人业主)给予奖励。
(二)业态调整企业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40%、30%、20%的比例对业态调整的企业进行奖励。
五、配套扶持措施
(一)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的新办个体经营户,免收新办个体经营户1年工商注册费;在市工商局规定的范围内,为新办个体经营户减收1/3的工商管理费1年;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二)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实行“一站式”服务,由专人负责接待办理,对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企业,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免收卫生审查费和工本费,各项培训费第一年减免1/2;卫生监测费按照收费标准实行第一年下调2个档次收取,第二年下调1个档次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
(三)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1年)装修施工许可手续规费,并协调办理临时占道有关手续。
(四)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店铺招牌装修时实行免费审批,并可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五)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环保排污许可证工本费和环保学会会费,并减免50%的环境评估报告费用。
(六)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申报登记时,涉及到改变房屋构造时由房管部门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七)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报批手续、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批、办证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奖励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请
1、凡享受奖励的产权单位人和业态调整企业,必须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业态调整企业。
2、奖励申请由奖励对象向当地街道财政所提出,街道财政所初审后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3、奖励时间以年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纳税收时间为准,连续奖励时间从第一次缴纳税收之月起至缴满36个月止。
4、凡享受奖励的企业,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按所欠缴的税收扣减奖励金额;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间不予奖励。
5、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区业态调整奖励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第一次缴纳各税的完税凭证;
(6)街道财政所和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1、街道财政所对奖励对象提交的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的额度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2、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街道财政所提交的初审意见,对申请奖励的企业纳税情况会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的金额,上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对申请奖励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批,并下达执行奖励文件。
(三)拨付
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街道财政所分别通知奖励对象,随带统一的收款收据到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领取奖金。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12月31日以前在三条商业街上进行业态调整、并开业经营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本办法规定的业态调整企业是指:三条商业街上原经营机电、五金、化工、建材、水暖器材、标准紧固件、卫生瓷器、物资供应等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类及铝合金制品店、不锈钢制品店、铁皮加工店、摩托车修理店、汽车修理店、殡葬祭品店、玻璃加工店等商铺转为经营符合商业规划要求的企业。
(三)本办法规定的开业之日是指依法办理完毕工商、税务等经营所需的证照之日。
(四)本办法规定的店铺产权人包括店铺的所有权人和依法有权出租店铺的人。
(五)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法成立的企业形式。
(六)进行业态调整的企业如果不符合三条商业街的业态调整特色或未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调整的,一律不予奖励。
(七)业态调整的企业属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由企业提供相应的认定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