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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01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重要性
在新时期,推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进程是促进中国特色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政府主导计划经济,并进行宏观调控,而市场经济中以消费者为指导。如果国家经济运行中缺少政府的宏观调控,则会出现经济疲软的局面,市场经济发展迷失方向,最终导致经济的滞后和随意,美国经济危机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如果缺少消费者的指导,完全由政府负责,权利过于集中,也会出现市场疲软、企业发展过程中动力不足,进而阻碍了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运行机制的探析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目标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系中,彻底改变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杂乱无章的局面,进而实现计划经济的稳步发展是其主要经济目标。然而大量实践活动表明,传统计划经济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灵活性,为此,我国在改革开放时期,制定了新的经济发展目标,即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变革市场和市场经济方式,这不仅充分调动了群众的经济主动性,还获得了理想的效果。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借鉴了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相关理论,导致在具体的市场经济运行中一些问题凸显。十会议后,我国强调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在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经济提高经济积极性,进而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求。
(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科学性
国际经济强调经济的整体性,而国内经济注重经济的和谐性与合理性。单纯的市场经济中缺少对经济从整体层面上的掌控,十分容易出现整体经济崩溃的湖面。而单纯的计划经济中市场主观能动性不足,制约了经济的稳步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的构建和不断完善,大量的实践活动表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这不仅能够让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发展,还能促进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内涵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运行体系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单纯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存在较多的负面性,有时甚至会引发经济危机。结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建设的具体需求,我国应进一步控制经济的负面影响,借助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的优点,增强我国经济抵抗风险的能力。旨在通过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现优势互补,有效弥补这两者的缺陷,创新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进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扎实的基础。
(四)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亮点
分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可知,这两者经济运行体制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济体系内部。为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需求,我们应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经济体系。充分利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中的优点,并将此二者有机结合,进而更好地满足新时期经济发展需求。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具有宏观调控能力,可有效消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隐患或者降低危害,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打下了基础。
(五)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意义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结合我国经济的独特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求,我国实施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运行机制。分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可知,这两者有着各自的优缺点。为构建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应合理应用这两种经济体制,取长补短,在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的基础上,以市场经济的调控能力为核心,不断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并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注意事项
为更好地满足中国特色社会经济建设需求,加快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然而在该运行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更新经济决策部门的思想观念,加强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
2.在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核心,紧密结合新时期国际经济发展态势,以此来明确我国经济发展目标;
3.增加计划经济的科学性,不断规范、优化经济管理条例,推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进程,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期,为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需求,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选择性地应用了计划经济,为促进这两者的有机结合,应更新经济决策部门的思想观念,加强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依据新时期国际经济发展走向来明确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合理应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利用其激励作用,进而促进我国中国特色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桂芬.浅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运行机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32):282.
[2]胡留洲.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文献综述[J].中国商贸,2012(21):254-255.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有医院;改单
1问题
1.1计划经济对医院的影响
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既办医院又管医院,几乎现有的医院全部都是国有医院,由于政府包得过多、过宽,国有医院内部“大锅饭”“等、靠、要”的现象普遍存在。人们不自觉地认为,国有医院是国家的医院,国家就得管生存。这种自立性不强的依赖思想导致医院内部运作效率低下。广大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便是这一症结的重要体现,因此,国有医院参与市场的前景堪忧[1]。
1.2国有医院疏远市场经济
很多人认为,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不能脱离计划经济体制,国有医院只能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实际上这是一种陈旧的国有制的观念。它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产生留恋计划经济体制的心态,而对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一种隔膜。这种隔膜,会对市场经济体制产生排斥作用,从而在思想深处疏远市场经济,甚至产生反对市场经济的思想。有这种心理的医院进不了医疗市场,即使进了市场也只能打被动仗。
1.3国有医院不适应市场经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医院的所有医疗活动,都要按上级的计划和指令办事,这种运行方式养成了国有医院的“服从”型思维习惯,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自主”型思维方式是很不适应的。由于计划经济长期的影响,医院不善于从实际出发,决定经营战略;不善于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及时捕捉机遇,机动灵活地开发对路的产品。从思维规律上说,是国有医院经营者缺乏适应市场经济的求异性思维能力。
1.4国有医院面临严峻市场挑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多种成份的医院迅速成长起来,成了国家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国有医疗卫生事业的有力补充,也给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但是从市场角度讲,他们又都是国有医院回避不了的对手,对国有医院提出了挑战。在日趋激烈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中,医院间的竞争是不讲出身、不讲成份的,谁能占领市场,谁就是强者。国有医院要与其他经济成份的医院在竞争中,必须有紧迫感。
2思考
2.1市场经济是医院改革的必经之路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必然生存的因素和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非营利性医院外,营利性医院能否生存,不取决于医院的出身历史,而取决于市场竞争力。国有医院实行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后,作为有自的法人经济实体,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以法人的身份参与平等竞争,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去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实现医院的价值和利益,到市场上去领取一张“准生证”。近年来的卫生体制改革通过市场竞争杠杆的调节,使医疗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为保障社会利益和群众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产生了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最终还要通过市场解决。国有医院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2.2市场经济为医院发展带来了动力
市场经济对国有医院有一种生存的压力,但更有一种发展的动力,这两者是紧密结合的。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医院才能得到充分的自,才能放开手脚,在医疗市场这个舞台上大显身手,充分展示自己的实力,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利益。目前,国有医院的医疗体制改革,虽然尚有潜在难题和障碍,如“全行业管理和属地化原则”,依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对医院体制改革尚未形成共同的目标,也尚未形成围绕共同目标协同努力的机制等,但也具有了其他性质医院所不具备的优势[2],较之企业在市场销售方面面临的压力要小得多。只有坚持改革,适应市场,国有医院在医疗市场中才会大有作为。
关键词:渐进改革 增量改革 摩擦成本 实施成本
一、我国渐进改革的显著特点
(一)“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市场主体的培育过程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市场主体的逐渐培育过程,包括新的市场主体――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的逐渐改造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市场机制的培育过程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市场机制的逐渐培育过程,如先后引入了动力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直至建立起市场定价机制,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的双轨制做法
“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一系列双轨制做法,如所有制双轨制、价格双轨制、决策双轨制、用工双轨制等。双轨制表明了我国改革的渐进性质,准确刻画了我国改革的重要特点和优点。
(四)“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社会制度完善的量变态势
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呈现出渐进的量变态势。渐进式改革,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约束下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五)“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改革的局部推动特征
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改革通过局部逐渐推进,如先农村后城市,先特区后沿海、再内地,先微观后宏观,先经济后政治等。
二、我国渐进改革的动因
(一)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在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前提下确定的
斯坦利・费舍尔认为,一个典型的进行改革的经济必须在六大领域做出重大变革:即宏观经济稳定化、价格自由化与市场改革、企业改革、贸易自由化与货币自由兑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创立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与制度框架。同时大部分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这六大变革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实行私有化成为一些国家改革的重要方面。基于此,原苏联东欧各国的改革都走向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路线,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在目标上与这些国家显然不同。
我国的经济改革始终是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改革的政治基础和依托。尽管我国是在改革进行10余年后,即1992年才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但在此之前各阶段的实际改革都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从本质来讲,这一主线没有改变过。从党的提出改革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体调节为辅”,再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最终确立,只不过反映了对改革目标不同程度的认知过程。因此我国的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不断嵌入和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是市场逐步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到位”的过程。这种制约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只能选择渐进道路。
(二)经济制度的制约决定了渐进改革的道路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即发展生产力和达到共同富裕,需要以按劳分配和公有制为条件。改革实践证明,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并在市场配置资源、调节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地区之间的共同富裕目标,恰恰是目前我国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从改革的具体措施看,由于我国的改革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自我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在具体改革中,必须面对和消化过去经济体制的遗留问题,以保持基本制度的完整性和过渡的平稳性。
(三)渐进改革还与我国经济改革的内容有关
实践证明,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可以很迅速,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很困难,需要充分的时间来调整和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这一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形成并发挥综合调整作用,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艰辛过程。具体表现为:1 市场机制的作用要以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的充分发育为前提,而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的充分发育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自然过程,特别是在我国长期排斥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就显得尤其困难。2 在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国家的宏观调控方式要适应市场机制的特点进行改革,从过去的直接调控转化为间接调控,需要改革原有的直接调控体系,调整调控对象,积极探索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宏观调控方式。这显然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摸索和经验总结。3 在市场经济改革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市场信号做出积极反应,要以本身经营管理体制的转变和组织结构的变革为前提。这种机制的转变和结构变革是在原有企业机制和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
三、探索渐进改革的理论依据
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不仅在于新体制的运作效率明显高于旧体制,而且在于实行制度改革的预期收益减去为改革付出的代价仍高于旧体制的净收益。因此,改革成本成为衡量改革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准。
(一)改革的实施成本
实施成本是体制转换前、转换过程中及新体制完善阶段对时间和物质的消耗,可以看作是克服客观障碍而产生的费用。实施成本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创造体制转换的必要条件的成本,“必要条件”包括稳定的社会环境及必要的经济秩序、消除经济发展的深层阻隔等;2 体制方案的设计、比较、选择、试错、、调整修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3 因违反经济规律出现重大失误而遭致的经济损失;4 传递有关旧体制非均衡和和体制创新(转化)潜在收益信息促使旧观念旧意识变更、新意识新观念形成所耗费的时间和资源;5 社会全体成员为学习和适应新体制所花费的时间和资源以及因社会成员不再采用旧体制但新规则还不完善,或者人们一时还不能适应新规则,新规则还不能发挥效用而导致的经济生活的混乱和经济效率的损失;6 制订、实施确保市场经济发挥效用的法律、法规,如维护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需要的费用;7 新体制完善的成本,包括确立保障新体制合法性的法律制度的成本以及规范新体制组织与运行方式的成本。
我国改革是增量改革,即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内,让市场机制在资产增量的配置上发挥作用,从而使增量部分不断扩大,计划经济的存量比重逐步缩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实施成本。我国的增量改革创造了体制转换的必要条件:1 改革前做了一系列重要工作来恢复经济秩序,经济秩序的恢复是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2 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推行,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使了生
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生产剩余的产生,为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创造了必要条件。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又导致城市工业产品的需求增加,从而为国有企业改革创立了条件。3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崛起一方面促进了竞争机制的发挥,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从而避免了强行纠正经济结构的成本。4 社会环境因增量改革方式大大缓冲社会阻力而得以保持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因社会动荡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损失。此外,增量改革还起到示范、传播新体制经济潜在信息的作用,有利于人们头脑中旧意识、旧观念的改变及新意识、新观念的确立,从而可节省在变更旧观念、确立新观念方面所需要的实施成本。
(二)改革的摩擦成本
实施成本是克服客观障碍而产生的费用,而摩擦成本可视为因人为(主观)设障而引致的成本。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改变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此过程中总会有人受到一定的损失。1 体制改革使一些人失去旧体制下的种种既得利益,既包括权力、地位、特权等少数人才有的利益,也包括“铁饭碗”、“大锅饭”等多数人享有的利益。若这些既得利益者不能从体制转换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他们就会反对改革。2 改革虽说能使绝大数人获益,但也存在相对获益水平高低的问题。从相对收入的角度看,只要有人在社会收入的结构中与他人相比,收入相对水平下降或社会地位相对下降,他们也会反对改革。3 即使考虑“补偿”的因素,人们可以把改革的收益拿来对受损者进行补偿,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首先,补偿应该超过受损者原先的相对收入水平,否则没任何意义;其次,改革是一个总过程,“投入”与“产出”间存在一定时滞,可能使受损者不能及时得到补偿。正因为以上如此,改革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必然存在巨大阻力。这种改革阻力会造成多种形式损失,因这些阻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时间和物质的损失)即为改革的摩擦成本。
如上所述,我国的改革属于增量改革,增量改革不仅减少了我国改革的实施成本,同时有效控制了摩擦成本。原有的体制条件拥有数量众多的受益主体,如果改革一开始就针对旧体制的核心部分(存量部分),无疑会触及这些既得利益主体,遭受很大阻力,从而产生巨大的损失。摩擦成本的上升可能会阻滞改革的深入,甚至使改革中途夭折。而我国的改革始于体制的部分(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乡镇、私营企业的崛起为表征),避免了对旧体制核心的直接冲击,从而极大减小了摩擦成本,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此外,增量改革还能有效缓冲由“投入”和“产出”间的时滞所引致的阻力,因为在增量改革方式下,新体制经济迅速成长会使社会内部产生越来越强的经济实力,能为受损者提供及时的补偿。
[关键词]会计发展会计制度
一、满足恢复、发展经济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内进行会计制度的恢复、完善和重建 ,形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会计制度体系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在经济工作中贯彻实施“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与此相适应,通过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在这一时期我国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期间遭受严重破坏的会计制度,进行了恢复和重建;在重建过程中,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基本建立了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后,我国制定实施了《折旧条例》、《成本管理条例》、《成本核算办法》等,以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行为、成本管理和核算行为。通过这些法规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加强,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一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对于加强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财、物消耗,降低成本水平,乃至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起,招商引资,外国资本不断进入我国,我国在接受外国资本投入时也有义务为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可理解,有用的会计信息。为此,我国于1985年适时制定并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满足外国投资者、债权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在1992年了《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总之,这一过程的企业会计制度建设,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会计制度日臻完善的时期,形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在这一时期,对于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会计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积极探索,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会计制度的全面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推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改革
进入20世纪90年代,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加蓬勃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突出、最具代表性的变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我国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一方面为鼓励企业发展颁布了若干法规,为其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另一方面也将企业推向市场,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迫使经营者必须具有敏锐的经济头脑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掌握市场需求、发展趋势,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开始起步,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立。资本市场参与者开始关注中国的资本市场,会计信息不只是少部分人(或部门)使用。资本市场的众多参与者开始重视和使用会计信息。为了适应会计信息使用者多元化的需求,满足资本市场对信息有用性的渴望,我国适时制定和实施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者要求资本保全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为了向社会公众(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可理解的通用会计信息,转变企业会计核算模式,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成为会计标准制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于1993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会计制度改革,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13个行业会计制度)并实施,奠定了会计信息向市场化需求的方向发展的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个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等,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进一步完善。由于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大胆地借鉴国际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报表体系,使我国会计制度逐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被国际会计界所认可和接受。这对于促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经济国际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借鉴国际会计惯例,逐步实现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资本市场的发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进程,我国加快了会计制度国际化的进程,制定了《现金流量表》等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实施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以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需要。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透明度提到了议事日程,要求上市公司要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提升会计信息有用性,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监管者,投资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将满足资本市场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作为制定会计标准的主要目标。1997年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1998年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要求有限的社会资源向优化的企业流动,利用会计信息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社会各界共同的希望,由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要求提升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呼声越来越高。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标准制造虚假休息的事件多次发生, 1999年重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同时确立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2000年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重新进行了定义,以符合会计要素的质量特征。
2001年,中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合作。立足中国会计改革的实际情况,放眼国际会计协调发展的美好前景,中会计准则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有利于境外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中国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2000年12月28日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引入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资产减值的概念,修订后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易更多地考虑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其后,2000年和2001年又陆续了无形资产、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固定资产、存货和中期报告准则;2001年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4年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这期间又了一系列专业核算办法。这些标准都体现了高度稳健的会计政策,如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待处理财产损失不挂账、严格资本化、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核算时按账面价值反映,不形成利润等等,其目的就是增强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这些会计标准的建立,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满足众多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需求奠定了基础。
当今,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关键词:影子经济;经济体制;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F09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07)02-0018-03
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任何一个经济体不论其采用何种经济运行体制,都会在其主流体制之外存在一个占有一定比例、如影随形的伴生物,这个伴生物通常与当时社会通行的法律规范相悖。苏联称其为“平行经济、第二经济”;目前俄罗斯称其为“影子经济、违法经济、隐蔽经济”等。
20世纪的俄罗斯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经济试验,一次是中断市场经济运行而全面采用命令式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次是彻底放弃运行了大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体制向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虽然两次制度变迁的方式相近(激进),但方向、目标迥异,其伴生物――“影子经济”自然无法同质。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子经济”于夹缝中生存,运行成本(风险)较大(表面上看),却对“短缺经济”形成有机补充的话,那么20世纪90年代后的“影子经济”借经济转轨出现的漏洞而大面积生成、变异乃至泛滥,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对俄罗斯真正意义上市场经济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离散作用。源于对这一经济现实认识的不同,苏联和俄罗斯(1990年代后)历届政府对此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法,取导了不同的效果。
一、对“影子经济”的理解与界定
美国经济学家艾德加・法伊格在研究苏联时期这一问题时认为,命令式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是生产资料的中央(国家)所有制和生产活动的中央计划和控制的经济,如果这被视为第一(官方)经济的话,那么不由中央计划决定或不包括在生产资料国有制中从而逃脱中央控制的经济活动就是第二经济;而从法律的角度看第二经济则包括投机、计划欺骗、行贿受贿、欺骗顾客、从事被禁止的交易活动等等。可以认为,这是迄今为止理论界对苏联“影子经济”比较权威的界定。
经济转轨意味着俄在放弃命令式经济体制的同时,还无法在短期内构建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这无疑会陡增界定这一特定背景下“影子经济”的难度。俄国家统计委员会1998年1月31日出台的《关于评估隐性(非正式)经济的方法论原理》中认为“影子经济”是“隐蔽的”、“非正式的”、“非法的”经济活动形式。参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这一现象理解的同时,艾德加・法伊格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也给了我们视角和思维逻辑上的启示。这样一来,转轨时期的“影子经济”就可以被理解为:离散市场经济体制、有意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和正式条例,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获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经济行为。其中,“离散市场经济体制”是相对于转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和目标而言的,因为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不但在内容上存在巨大漏洞,而且也存在着执行上的孱弱,一些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违法的行为在俄却可以大行其道。而这恰恰是制约市场经济构建的“瓶颈”。
二、“影子经济”的成因及运行机制
“影子经济”在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成因和运行机制有着本质的不同。
苏联在政权确立初期中断市场经济运行、选择命令型计划经济体制,除受制于当时的内外环境外,还使其更多地承载了国家和政党的意志。为了获得公众对国家义理性的支持,政府必须以保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作为回报。然而,一种违背规律的制度安排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必然要支付巨大的成本,其运行和产出效率也不可能借助制度本身得到保证。当愈积愈多的问题无法通过变革体制得到解决的时候,公众就不再对国家的义理性提供支持。产业结构安排失衡、经济运行低效引致的短缺经济环境下,为了获得必要的商品与劳务,社会成员不得不在体制外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寻找供给,计划经济时期的“第二经济”就这样被体制本身形成的短缺引致出来了。
计划经济时期“影子经济”的运行有几种彼此关联却又性质不同的途径(形式)。一是得到法律认可的私人经济,包括私人农业和建筑业等;二是没有得到法律完全认可的交易行为,如房屋出租、医疗服务、集体农庄工业生产等;三是被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包括投机、盗窃或其他挪用社会主义财产、走私、非法外汇交易等;四是普遍存在却无法以法律约束和杜绝的特权行为、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侵蚀等。
经济转轨意味着人们彻底放弃了对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义理性支持,认为通过制度变迁既可以消除短缺经济,也可以使“影子经济”合法化并使其奠定市场经济的基础。事与愿违,“影子经济”非但没有消除,还在转轨期呈现出了变异、多样、扩大和公开等趋势,在一些领域大有取代合法经济的迹象。这其中有国家为支付转轨成本提高税率所引致的个人、企业逃税行为,也有投资主体为规避投资风险而将资本大量移出的现实,更有无法统计的暗地交易行为,其直接和根本的诱因在转轨本身。
俄罗斯“休克疗法”式的经济转轨确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方案本身的最优性和转轨条件的成熟性,正是这两方面的缺陷孕育了后期多领域、深度化的“影子经济”。俄国内外研究资料表明,“一卖了之”的私有化的确瓦解了计划经济体制,保证了转轨进程的不可逆转,但70余年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成为少数“俄罗斯新贵”的个人家业,则为“影子经济”的兴起创造了必要条件。如果能及时调整转轨策略并以法律手段规约金融寡头等的违法行为,“影子经济”势必缺乏泛滥的充分条件。但叶利钦时代被“俘虏”的政府无法、无力制定和执行适应市场经济构建需要的各种法律,精英管理者和民众也天真地将市场经济视为万能的制度,殊不知成熟的市场经济已演变成法制和宏观调控的经济模式了。即使政府成为利益集团寻租的工具,其本身承载的义理性也并没有完全消失。为支付社会运行和转轨的成本、稳定当时的经济形势,政府实行过财政和货币“双紧”的政策,高达利润60%-80%的税率促使更多的经营者要么放弃生产经营活动,要么避税、逃税和隐蔽生产经营。法律的缺失、政府功能的缺位及社会环境的恶化,使各种危及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犯罪经济不断出现。
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彼时的一些“影子经济”现已变得阳光合法,如私人经济、合理的投机行为等;一些依然被严令禁止,如行贿受贿、走私、贩毒等。由于转轨时期环境要比计划经济时期复杂,“影子经济”运行的机制则更加多样化。这主要包括:一是借助私有化合法地以低价或国家补贴的形式控制优势企业,然后出售、转让牟利;二是先内部人控制企业再转移资产,使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三是借助合法企业的产权转换从事犯罪
经济或洗钱;四是以逃税获利的法人和自然人行为,以及更多的无法进行统计的交易行为(如海关腐败)。
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俄罗斯“影子经济”的成因及运行机制可以看到,转轨时期“影子经济”的成因比计划时期更多样化,运行机制更加灵活、对目标主体经济的形成和运行的危害更大。
三、“影子经济”对主体经济的影响及政府行为
“影子经济”以不同的比例和方式与主体经济并存,这在任何经济体制下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同国家对这一经济形式的态度及处理方法因环境和条件的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从理论设计的角度去考察命令型计划经济体制,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显而易见的。苏联也是凭借这一体制在20世纪的前50年完成了工业化、取得了伟大卫国战争的胜利并奠定了苏美争霸的格局。但特定环境下取得的绩效不能掩盖体制本身的脆弱性,为维持计划体制的刚性,苏联政府曾出台了许多法律防止逃脱中央控制的经济活动(“第二经济”)对“第一经济”的侵蚀。当命令型计划体制形成的短缺经济难以为继,政府开始放松对带有合理成分的“第二经济”的控制。这在当时最适合私人经济发展的农业、农村住宅建筑和零售业上表现得尤其明显。据1979年的苏联官方资料,全国农业生产中,自留地产出:马铃薯占59%,蔬菜31%,肉类30%,奶29%,蛋33%。
如果说“第二经济”中的合理成分被松绑、释放出一定能量可以弥补短缺、缓和供需矛盾的话,那么另几种形式“第二经济”对任何类型体制的危害都是致命的。由于产权界限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等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国有资产被大面积侵蚀、官员借助行政权力干预经济并成为其收入的来源之一,从而形成了计划体制下的既得利益群体。这一群体从维护既得利益的角度去维护业已失效的计划体制。合法的或不合法的“第二经济”都对“第一经济”的运行产生了不可小视的摧毁作用,后者甚至成为转轨时期“影子经济”的主要依赖路径。
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转轨时期“影子经济”的比例更大、分布领域更广、层次更复杂,规约的难度增加。据俄罗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转轨过程中“影子经济”给数以百万计的俄罗斯人创造了就业机会。其中分布在一些领域的影子经济对处于坍塌状态的国民经济提供了必要的支撑,批发、零售和餐饮业提供了330万个就业岗位,农业和林业部门也吸纳了270万人就业。政府在转轨的特定时期对这一类“影子经济”的默许(或无暇顾及)合理却不合法,但却帮助整个社会度过了近十年的经济衰退期,这也是俄政府在这一特定时期获得义理性支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然而因制度缺陷催生成的,如大量侵蚀国家资产、垄断经营、非法贩卖武器、非法向国外转移资产等离散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子经济”则是无法以数量或比例来测度的。进入普京时代后,俄罗斯将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取向的转轨调整为“现代市场经济+俄罗斯国情”目标,从税基、税率的调整到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规约金融寡头到改善投资环境,从朝令夕改的命令到完善的法律制度出台等等。诸项制度的建设不但使经济运行更加透明,也使俄罗斯市场经济的建设获得了有效的制度保证,国家的义理性也在不断提高。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 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尽管去年火电企业的利润因为燃料成本下降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好转,但多年累积的煤电矛盾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不久前国家发改委正式发文,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试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困扰能源界多年的矛盾。
为什么中国计划经济年代没有煤电矛盾?为什么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煤电矛盾?原因在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煤价、电价都是政府定价,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都是收支两条线,企业不存在盈亏问题。而市场经济国家煤价、电价都随行就市,不管是煤炭企业或者电力企业都有合理的价格和合理的利润,石油、天然气、煤炭也会涨价,但没有油电矛盾、气电矛盾和煤电矛盾。
经济规律为何失灵?
煤电矛盾明明是个定价问题,可这几年都说是个体制问题,把它说成是“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似乎是煤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趋势,已经改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而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滞后,还停留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行业。
既然是“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总不能把已经前进了的煤炭行业拉回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适应电力行业的落后状况,只能是电力行业加快改革赶上煤炭行业。但是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难度实在太大,就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十年了,市场化改革的进展很慢,似乎短期内煤电矛盾是无法解决的了。
实际上中国的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相差无几,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之中,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都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价格具有调节市场供求的作用,通过价格信号能够有效地引导资源配置,即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然后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供应,同时需求相应下降,供求达到平衡;供过于求时,价格就会下跌,然后需求就会增加,供应相应减少,最终达到供求平衡。
现在看来,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我国电煤市场上“失灵”了,前几年煤炭价格连续多年上涨,价格甚至超过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增加相对有限,发电企业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由于承担着保障电力连续供应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亏损而停止发电,煤价虽高,但是电力企业不可能弃煤而去选择石油、天然气,因为油气的价格更高,所以在煤价高企时电煤需求不能减少,煤炭供求始终保持了“紧平衡”甚至十分紧张的状态。
当前我国煤炭、电力、运输都还存在计划与市场双轨制,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在生产经营中的自动调节作用受到抑制的情况下,单方面放开煤价、运价,对燃煤发电企业是极不公平的,从煤炭企业放开煤价来看,重点电煤合同、电煤价格双轨制是不合理的,但是煤价放开,电价管住,比重点电煤合同更加不合理。
正如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对电价并轨的意见是,“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并轨,将进一步加重发电企业的经营负担”。从解决煤电矛盾来说,应当是解决好煤电价格不同步的矛盾,使燃煤电厂有一条生路,再去解决电煤价格并轨。电煤价格并轨只会激化煤电矛盾。
再谈煤电联动
自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活动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时,价格矛盾突出。国家发改委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应该说煤电价格联动是个好办法,至少在计划向市场过渡时期是个好办法,而且这个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还包含着适当调控电煤价格和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测。
可惜煤电价格联动办法中存在明显的缺点,主要问题有四个:一是不以到厂煤价实行煤电价格联动,而是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进行联动,因为车板价不包括中间环节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与实际到厂煤价差距较大;二是要求电力企业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对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太苛刻,发电企业负担太重。
三是要求各类用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而在实际执行中对这几类用户往往不调整,结果是在原来交叉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交叉补贴使电价扭曲更加严重。四是联动机制中规定要确定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而且变化幅度要超过5%,这个规定又要求发电企业承担相当数量的涨价因素。
香港实行的煤电联动,建立了一种煤电联动基金,燃料涨价时,发电企业可以随时从基金中得到补偿,燃料减价时,发电企业应当把多得的燃料费退回基金,这样发电企业可以实时得到补偿,而用户的电费只须每年调整一次。
煤电价格联动办法出台后,出现了各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煤电价格联动是计划经济的办法,市场经济办法应当是在电力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确定发电厂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输配电价由政府按市场经济规律核定价格。要知道靠竞争性电力市场定价不是件容易的事,拿最早进行电力竞争性市场改革的英国来说,在第一阶段用强制电力库模式,没有成功,第二阶段用以合约交易为主,辅以不平衡电量交易即NETA模式,也有不少问题;在第三阶段将NETA模式推广到电力市场进程缓慢的苏格兰地区,建立统一的电力交易与电力输运制度,也被否定了;第四阶段要彻底转向低碳绿色的智能电网,还不知道能不能成功。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难度实在太大,老牌的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竞争性电力市场改革还这么难,从计划经济转型的中国电力工业的竞争性市场化改革更难,要等电力竞争性市场化改革来解决煤电矛盾,是不可想象的。
关键词:转型期 政府规制 规制失灵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天生固有的功能局限——市场失灵,已逐步暴露出来。这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客观的依据。一般来说,对于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采用提供纯粹公共物品、宏观调节、微观管理等手段加以克服,特别是作为微观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规制在克服不完全竞争、信息的不完全性、交易费用、正外部性、负外部性等市场失灵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说,政府作为“道德人”,对市场失灵进行规制,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能之一。但是政府作为现实中的“经济人”,政府不是没有自身利益和缺陷的、理性的行为主体,现实中的政府规制行为正是在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两种动机的共同左右下发生的,是两种动机产生“合力”的结果。转型期,由于历史及制度、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在履行规制责任、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这就在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另一种失灵,即政府规制失灵。
对于什么是政府规制失灵,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暨南大学李郁芳教授的研究,我们可以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来对规制失灵进行界定。从定性的角度来看:首先,政府规制失灵属于政府失灵的范围,是政府失灵在微观规制领域中的表现,是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另外一种缺陷,使之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损害了市场组织的效率或带来自身的低效率。其次,政府规制失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时引起的另一种缺陷。从定量的角度来看:经济学家更多地是从效率损失的角度来分析规制失灵,政府规制失灵意味着规制成本超出了规制收益。
一、政府规制失灵的表现
1.规制过度
我国的政府规制与西方国家的政府规制存在很大区别。西方国家规制之所以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而我国的政府规制带有更多强制性的色彩。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规制无处不在,与其说我国政府规制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不如说是为了消灭市场更确切些。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规制,不是解决市场失灵,而是计划经济的惯性和本能。从政府规制的背景来看,30年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计划化力量,在我国经济体制运行的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惯性,造成了无可匹敌的国家授权下的垄断力量和官本位的烙印。与此配套的政府规制是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所进行的全面的直接干预,建立什么样的企业、在哪里建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的产品卖给谁、价格如何等问题都由政府确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开,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从此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这个时期的政府规制是一个混合体,即不可避免地带有原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构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的政府规制涉及面广,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深,突出表现为规制过度。
现行的政府规制内容相当广泛。在垄断方面,主要针对传统自然垄断领域,内容涉及电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公共汽车与地铁、电信、公路、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等。现行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准入规则,其形式有国家垄断、申报、审批、许可、营业执照标准设立。二是价格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领域,方式主要有法定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标准等。现阶段,政府规制的权力归属是: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所有政府机关都拥有规制权力。
政府规制超越了其应有的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的范围,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内在活力和正常发展,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并为寻租活动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2.政府规制缺位
政府规制的缺位即指在需要行使规制的地方出现了政府缺位,市场失灵现象得不到抑制,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体制转轨中,政府规制缺位的主要表现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不足,对消费者保护、健康和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不足。政府规制缺位的后果是严重的,如:产品质量低劣、假冒伪劣现象泛滥,环境严重污染得不到有效制止,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等。
3.规制机构运行的高成本、低效率
政府规制虽达到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目的,但成本昂贵、效率不高甚至可能出现效率低于规制实行前的情况。政府规制机构运行的高成本、低效率主要表现在:规制机构庞杂,协调困难;规制工作缺乏竞争力;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驱动,不能正确评估运行效率,监督信息不完备,缺乏对规制者主体的规制。
二、政府规制失灵的原因
1.一般意义上的原因
政府规制失灵一般意义上的原因指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失灵的共性原因。只要是市场经济,政府规制失灵都可能出现。一般原因又可以从经济和政治两个角度来分析。
从经济角度看,政府规制失灵首先在于政府部门所得信息的不完全性决定的有限理性。政府信息不完全性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其一,公共部门不可能拥有完全的信息(其实任何人都不能拥有完全的信息,因为信息的完全是相对的,信息的不完全性才是绝对的),而人们对信息的识别能力则是有限的。虽然政府具有信息识别、分析和处理的优势条件,但试图拥有完全信息的能力仍然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政府选择规制政策、制定规章或制度时可能会犯错误,从而不仅达不到预期的规制目的,甚至离目标更远。其二,企业不会把它所知道的信息告知政府,甚至还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政企之间的这种博弈加重了政府的信息不完全性和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其三,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和责任激励,规制者不一定有积极性去获取有关信息。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全面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我国法制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风险。一直以来,依法治国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剧,旧的法律制度将遭到淘汰,新的法律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以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求。每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其所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和市场环境,而在当前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多变条件下,我国的行政法也在社会变化过程中变迁,以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行政法制。经济社会的变化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全方位的变化,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行政法领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是根据社会需要所作出的自我调整,但是,在这种调整过程中,行政法制度的变迁却面临着困难,存在着问题。
一、行政法制度变迁
(一)行政法制度的概念
行政法制度,即行政法律制度,是关于行政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证法律,而行政法制度的变迁是指行政法制的替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1]。制度变迁理论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其强调制度更替和演化能够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在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对其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往往忽视了行政法变迁所需的因素,将其与所在的社会环境隔离开来,使对行政法制度变迁的认识缺乏全局性和综合性。
(二)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类型
1.封闭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封闭型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在国家垄断性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政府控制了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权利,独自决定和拟定全国的制度变迁方案,无须采纳公众意见,无须公众参与或知情。这种性质的制度变迁忽视了社会的客观发展,忽略了群众的利益,因此缺乏有效的评判和谨慎的决策,可能会出现违背公众意愿和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
2.半封闭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半封闭型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在政府主导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一般是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国家。一方面,经济发展正处于变革期,市场刚刚起步,企业对于社会经济未来发展方向没有自我的判断和认识,而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没有自主决策权,长期的惯性运作使企业面临变革时不知所措,在此条件下,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引导。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主导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认知,对于市场变革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转型时期还需要政府扮演主导角色,推动制度的变迁。
3.开放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各种利益集团必将相继出现,而政府也在市场经济的变革中获得了更多更理性的认识,所以,相对于封闭型和半封闭型的制度变迁,开放型的制度变迁更注重市场力量的均衡,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个广泛参与的博弈过程,变迁的类型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需要根据社会状况、市场发展条件、利益集团等各方面情况加以分析。在这过程中,市场主体是第一推动力量,而政府作为第二推动力,公开制度变迁的信息、选择方案、标准和程序等。
二、我国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
从建国到至今,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2]。而行政法制度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新发展。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法制度,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资料基本上归国家所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由政府和国家指导,必须全面听从于政府的领导,我国经济就像一台由政府操控的大型机器,经济社会的任何发展都由政府决策。在此条件下,行政法律制度只是一种法律表现,没有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第二阶段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时期的行政法制度,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开始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在此社会背景下,行政法已实现了由管理模式职能的行政法制模式向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变,行政法律体系得到了一定程度地完善,也发挥了一定的实质性作用,但是由于国家急于立法,出台了一些内容简单、约束性差、严肃性不足的法律。第三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法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面放开,国家经济获得高速发展,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得以改善,依法治国的理念使我国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而在此条件下的行政法也实现了新的发展,成为具有法律约束性的行政法律制度。总的来说,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其通过不断地修正社会结构中失衡的集体活动,获得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均衡。
三、转型期我国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缺陷
(一)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失衡
行政法制度在变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行政主体缺乏约束,变迁制度缺乏推动的激励机制,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的不满,行政知识和技术的落后,经济社会建设缺陷等等,这些负面的因素将会导致市场经济法律失衡,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来说,行政规则缺乏透明度,我国的行政工作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状态,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透明性差,群众知情权受损,行政公开制度严重滞后。而且,尽管我国已经实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但在实践中收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少数而已[3]。从中可看出我国整个行政体制建设不完善。另外,行政法文存在漏洞,待新的条文出来已无法适应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差。总的来说,这些都是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表现,也是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中造成的缺陷。(二)行政法制度的变迁缺乏系统性分析,形成恶性循环,增加制度改革的成本
制度变迁是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的,良性的行政法制度变迁需要全面了解当时社会环境,深入分析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系统性、规范性地解决可能面临的问题,才能使行政法制度变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般来说,经济体制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基础,只有在有效的经济体制中行政法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政治体制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行政法制度变迁很大程度上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手段。而技术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源动力,只有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才能为制度变迁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技术基础。这些因素都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约束力量和决定力量。如果没有充分衡量和分析社会经济中相关要素的作用,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进行系统性地决策,会形成“消极应变型的变迁”的恶性循环,增大改革成本。
(三)公民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
行政法制度变迁中的主题格局涉及到政府、企业、公民等市场主体。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完全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使公民没有参与和评判的权利,行政法律制度成为政府权利的附属品,在经济社会逐渐的变革过程中,政府对市场经济主导权利的减弱,公民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有了一定的知情和评价。但是如果行政法制度变迁在客观上不具备保护人权、强化人权的机制,一旦这种制度变迁成为惯例和范式,这种对人权的漠视甚至侵害就会无止尽地蔓延和泛滥[4]。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行政法制度的变迁产生负面效应,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
(四)忽视了配套制度的建设,引发相关社会问题
消极的行政法制度变迁由于缺乏系统性地分析,不能综合考虑经济、政治、社会、技术发展的因素,从而忽视了体制变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使得行政法律制度变迁普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为社会问题的引发造成了隐患。比如文件审查制度、上访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都需要加以建设和规范,辅助行政法制度的建设,做好相关的政策准备工作,以增强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作用。如果忽视辅助制度的建设,一旦出现问题,在制度范围内小修小补,为问题的扩大埋下了更大的隐患。所以,在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中忽视对配套制度的建设,将不利于社会的体系的完善,引发严重社会问题。
四、总结
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行政法制度的变迁需要全面分析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公民的权益,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才能使行政立法发挥作用,反应我国实际国情,维护市场和谐统一,保障公民的权益。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度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在逐步的改革过程中完善起来,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原因,在当前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仍遗留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关键词:层级结构合作博弈;层级值;制度变迁;帕累托改善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1)-0040-07
一、导论
合作博弈的一个重要的解是夏普利值(Shap1ey),迈尔森(Myerson)把夏普利值扩展到结构合作博弈,后来人们称为迈尔森值(Aumann,Myerson)。本文采用结构合作博弈的概念是考虑到起初迈尔森的目的是采用图论分析合作博弈结构(Cooperafion Structure),此概念还有其他的表述,例如,迈尔森的图(Gragh),杰克逊(Jackson)的连通博弈(Communication Game),Slikker和van den Nouwe-land的连通情形(Communication Situation)。斯莱克等人(Slikker et)把夏普利值和迈尔森值扩展到有向结构合作博弈的一种特殊情形:层级结构合作博弈,提出层级值的概念,从而为经济制度变迁的分析提供了层级结构合作博弈方法。带权重的迈尔森值则是另一个扩展。
在合作博弈中,收益函数以博弈者的集合即联盟为自变量。迈尔森发现在合作博弈中具有效率性质(Efficient Property)和平衡贡献性质(BalancedContribution Property)的分配函数存在且唯一,它就是夏普利值。效率性质要求联盟的收益由联盟内部博弈者完全分配;平衡贡献性质要求联盟内部的一个博弈者由于另一个博弈者存在而形成此联盟时获得的边际收益等于另一个博弈者由于此博弈者存在而形成此联盟时获得的边际收益。
在结构合作博弈中,收益函数以联盟内部博弈者之间的关系为自变量,这些关系是双向的,平等的,它们的集合形成联盟的结构,也就是说,收益函数以联盟的结构为自变量。联盟内部具有关系或者间接关系的博弈者称为组分。
迈尔森发现在结构合作博弈中具有组分效率性质(Component Efficient Property)和公平性质(FairProperty)的分配函数存在且唯一,它就是迈尔森值。①组分效率性质要求组分的收益由组分内部的博弈者完全分配;公平性质要求形成关系的一个博弈者在此关系的形成中获得的边际收益等于形成此关系的另一个博弈者在此关系的形成中获得的边际收益。
而在有向结构合作博弈中,博弈者之间的关系是单向的,是不平等的。在层级结构合作博弈中,博弈者之间的有向关系称为层级关系,层级关系的一方是层级关系的控制者,另一方是被控制者;并且存在一个层级结构,对于所有的层级关系,层级关系的控制者处于某级层级,而被控制者处于次级层级。
斯莱克等人发现在层级结构合作博弈中具有组分效率性质和层级收益性质(Hierarchical PayoffProperty)的分配函数存在且唯一,它就是层级值。②层级收益性质要求形成层级关系的层级关系的控制者在此关系的形成中获得的边际收益是形成此层级关系的被控制者在此关系的形成中获得的边际收益某一常数倍。
本文将构建层级结构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中国经济制度变迁。
很多经济学家被经济增长吸引,关注的是中国经济制度变迁的积极方面。劳等人(Lau et.) 通过经典的一般均衡分析模型证明无论计划价格是高于或者低于市场均衡价格,无论计划产量是否为帕累托有效,如果计划被继续执行,同时引入市场,那么此双轨制相对于计划经济制度是帕累托改善;如果个人和厂商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以完成计划,那么此双轨制不仅是帕累托改善而且是帕累托有效。他们发现即使在1990年中国计划交易量仍占总交易量的很大比例,所以中国的经济制度变迁是帕累托改善。 但萨克斯等人则警示经济制度变迁仅是制度变迁的一小部分,只关注经济制度变迁引致的短期经济增长会引起误导,无制度变迁保证的经济制机会主义时才会产生长期经济发展的资本主义;反之,度变迁可能以长期的经济停滞为代价,此代价将大于赎买既得利益者而形成的平稳变迁对经济增长的短期促进作用。
事实上,随着变迁的推进,中国经济制度变迁的难度在逐渐增大。
本文第二部分构建层级结构合作博弈模型,研究经济制度变迁为帕累托改善的充要条件;第三部分讨论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改善条件的经济学意义;第四部分讨论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为多阶段时的经济学意义;第五部分分析多阶段变迁的中国实践;第六部分是政策建议而有关定理的证明在附录。
二、基础模型
假设影响控制经济的因素以集合N表示,其中元素1表示市场组织,元素2表示行政组织,元素3表示法律、道德和其他因素。
三、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
从定理2的证明中可知,变迁的实质是利益结构变化,变迁是否为帕累托改善取决于既得利益者在变迁中的收益增加是否大于由于利益结构变化带来的损失。此节将在此基础上分析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为帕累托改善的充要条件的经济学意义。
(一)当层级收益指数a固定而原经济制度的收益变动时, 的经济学意义是为了使人们的利益在变迁中不受到损害,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不仅要大于原经济制度的收益,而且要大于一定水平。否则变迁将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
(二)当层级收益指数a变动而原经济制度的收益固定时, 的经济学意义是为了使人们的利益在变迁中不受到损害,层级收益指数a越大,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也要越大;也就是,原经济制度既得利益者的收益分配权利越大,变迁的难度越大。中国国有经济与私有和集体经济在改革前后的发展可以证明此点。
相比之下,行政组织对私营和集体企业的干预较少,中国私营和集体企业的负担也相对较小,市场组织对私营和集体企业的影响迅速扩大,在私营和集体经济领域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表现出的难度较小。
四、多阶段经济制度变迁
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行政组织在影响控制经济的层级结构中由最高层级直接降至最低层级,而市场组织正相反。为了使利益结构变化平稳,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可能分为几个阶段。但下面的定理3和4显示此多阶段变迁将面临一些困难。
定理3:如果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经历由计划到B型计划经济制度,然后再到B型市场经济制度,最后到市场经济制度,并且每一阶段变迁都是帕累托改善,那么由B型市场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将比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的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的难度大。证明:从定理2(6)可知,每一阶段都是帕累托改善隐含着 和 ,考虑到a>1可得,所以,为了使变迁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以B型市场经济制度为起点的变迁所要求的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大于以计划经济制度为起点的变迁所要求的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这也就是结论。证毕。
定理4:如果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经历由计划到B型计划经济制度,然后再到B型市场经济制度,最后到市场经济制度,并且每一阶段都是帕累托改善,那么变迁的难度越来越大。
证明:从定理2(6)可知,每一阶段都是帕累托改善隐含着和考虑到可得:
(5)说明为使变迁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必须越来越高,即变迁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最后阶段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的难度最大,成为攻坚之战。证毕。
多阶段经济制度变迁难度越来越大的原因是,为了不损害原经济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必须大于原经济制度收益一定水平,使既得利益者在变迁中的收益增加大于由于利益结构变化带来的损失。如此循环,要求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
越来越大,变迁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例如,假设,但是,即在第三阶段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没有达到帕累托改善所需的水平。注意这里蕴含着,即此条件可以满足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为帕累托改善的要求。但是如果为了使变迁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由于变迁知识不足而以利益结构变化平稳为变迁思路,致使经济制度在多阶段的道路上演进。这样在第三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大于B型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但是不足以弥补由于利益结构变化给B型市场经济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带来的损失,他们将阻挠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
为了使变迁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由于变迁知识不足而以利益结构变化平稳为变迁思路,致使变迁在多阶段的道路上演进,最后致使变迁的帕累托改善无法实现,变迁受到扭曲,干扰或者阻挠,这种现象可以称之为经济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改善悖论。五、多阶段经济制度变迁的中国实践
这一节的分析显示中国的变迁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制度到B型计划经济制度,然后到B型市场经济制度,目前正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也就是说,行政组织对经济的控制影响作用逐渐降低,市场组织的逐渐增强,而法律道德因素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只有微弱的作用。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自变迁之初人们就拥有使变迁成为帕累托改善和使利益结构变化平稳的共识。这样中国的变迁总是设定在收益确定和变迁道路清晰的领域。另一方面,随着变迁知识的积累,原不确定领域的收益和变迁道路逐渐清晰,可行性逐渐增强。随着变迁的推进,形成了影响控制经济的各个因素此消彼长的情形。
1978年由于缺少变迁知识中国的变迁从收益确定和可行性强的农业与私有和集体经济开始。农业实行了,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15年以上,此种制度给农民很大的激励,农业发展取得很大成功。同时,私有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得到默许和鼓励,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很有活力的_部分。
在第一阶段,市场组织对经济的影响控制作用逐渐扩大,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逐渐盟芽并分化。法律道德因素的作用正在减弱,原计划经济制度中建立的为数不多的信用体系慢慢解体。行政组织的作用仍占统治地位,行政组织利益集团的影响扩展到市场中。此阶段于1985年价格体系改革的前夕,经济制度形成行政组织一市场组织一法律道德因素的层级结构时结束。
1985中国采用了双轨制改革价格体系,就是从计划价格出发,先放开一部分商品由市场定价,然后调整计划价格使其接近于市场价格,最后实现完全市场定价。到1993年中国绝大部分商品已经实现了市场定价。
随着变迁知识的积累,市场经济制度所要求的国有经济的治理结构、金融制度、税收制度和投资制度的变迁道路逐渐清晰,1994年中国对这些更复杂的领域进行规范,但是由于行政组织利益集团的干扰和扭曲,变迁进展缓慢。此阶段于2004年中国决定以法律道德因素有效约束行政组织,经济制度形成市场组织一行政组织一法律道德因素的层级结构时结束。
在第二阶段,市场组织逐渐取代了行政组织对经济影响控制作用的统治地位。随着市场组织作用的扩展,社会逐渐分化为各种社会利益集团,且收入差距扩大。但是由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维持了各集团收益的增加。
法律道德因素的作用非常微弱。由于缺少法律道德因素的有效约束,行政组织利益集团不断发展,形成相互交错的地方和行业行政组织利益集团。同时也是由于法律道德因素作用的微弱,使拥有既得利益的社会利益集团与行政利益集团形成共谋,增加了行政组织利益集团的收益。这弥补了在利益结构变化中行政组织利益集团收益的损失。
2004年变迁进入第三阶段,行政制度领域成为变迁的重点领域,中国拟提升扩展法律道德因素的作用层次,以法律道德因素规范行政组织行为,从而过渡到市场经济制度。
但是B型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具有很高的收益,此时市场组织占据统治地位,市场组织对资源配置效率的促进作用充分释放,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同时考虑到严重的社会不公,使既得利益集团特别是行政组织利益集团拥有很高的收益。
这样,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带来的行政组织利益集团的收益增加将很难弥补由于利益结构变化带来的收益损失,行政组织利益集团可能扭曲、干扰或者阻挠第三阶段的变迁,最终使变迁陷入帕累托改善悖论。
六、政策建议
一、市场的混乱与职业教育的衰退
职业教育的滑坡可以说是近两年职教界讨论最多,最为关注的问题。究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而市场的混乱应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
市场经济赖以运作的基础有两个:(1)完善的市场规范;(2)对市场规范的严格遵守。这两个基础缺一不可,否则市场就会陷入混乱状态。因为自由市场并非无秩序的市场,而要保持市场秩序,就必须有市场规范和对规范的严格遵守。但是,我国目前的市场可以说在这两方面都存在很大缺陷。首先是市场缺乏规范,如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的漏洞还很多。我国已有的法律多数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这些法律只适合计划经济,不适合市场经济。实行市场经济以后,虽然我国相应地建立了许多新法律,但还是相当不够,特别是有些法律虽然建立了,却不够完善,对市场的约束力不强。更为严重的是有法不依。目前经济领域的违法现象仍然很严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克扣工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说,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仍然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够理性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异化了的市场经济。
异化了的市场经济损害的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本身,它同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也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为职业教育存在的合理性的根本依据是产品质量。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市场主体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时,他们才会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要求,才会积极地参与职业教育,而在一个蔑视产品质量的市场经济中,职业教育是不存在发展根基的。在这种市场经济中,企业不惜花费巨资去登载广告,也不惜冒着倒闭的危险去使用技能低的"打工仔",甚至不惜违法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而不愿进行劳动力投资。这应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滑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二、加入WT0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的非理性运作是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滑坡的重要原因,因而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要使我国职业教育在新的经济基础上获得更为稳健的发展,首先必须整顿市场秩序,使市场规范化,真正按照市场理性来运作,而不是仅仅把市场作为一种商品交易场所来认识。这种市场鼓励的应是产品质量,而不是除此以外的其他要素。
那么,如何来规范市场?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自然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更应当认识到,市场的规范从根本上说要依赖市场自身内各要素长期的相互作用,通过这种相互作用所达到的平衡状态便是规范市场的状态。而法律和执法只不过是促进这一平衡状态形成的催化剂及外部约束手段。
仅仅依赖我们自己的努力,要使得市场达到成熟、规范的状态,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西方今天的成熟市场是几百年发展的结果,而其历程是曲折的、残酷的、血腥的。我国市场的规范没有必要重复这一道路,而完全可以借鉴、引进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技术,加快我国市场规范化的进程,并减少波折。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说“后发展效应”。
借鉴西方的经验并不是派几个代表团到西方去考察、学习一下就可以了,最主要的是必须彻底地把我国的市场融入到整个世界的大市场中去,因为市场的规范最终依赖的是市场内各要素的相互作用,市场外力量都只能起到催化剂的作用。而我国的经济要素要直接与他国的经济要素发生相互作用,就必须把我国的市场整合到世界大市场中去。这就是参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也是我国加入WTO的目的。
经济全球化可能通过下列途径来促进我国市场的规范:
1.激烈的竞争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的经济,没有竞争,或者竞争不充分的市场经济是不完善的。我国目前的市场之所以不够规范,和竞争不足很有关系。虽然说,我国市场经济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相当的竞争力,但这种竞争和西方市场经济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竞争的不充分使得许多企业并没有真正把人力、物力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缺乏长期发展的战略。参与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经济直接参与世界经济竞争,对提高我国经济的竞争力度,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的规范将起到重大作用,尽管由于巨大的竞争可能导致我国一些企业破产。
2.理念的输入
西方市场经济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己趋于成熟,质量观念已深深扎根。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他们对劳动力投资非常积极,而相关研究又进一步促进了这一观念。参与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质量观念和劳动力投资理念输入到我国企业,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职业教育的发展。
3.政府的改革
WTO约束的主要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因而,加入WTO,有助于促进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改革,剔除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一些制度和做法,彻底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制度,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
关键词:合同市场内生社会化联合计划
一般地,人是有意识的动物,计划就是人类活动的本性。或者说,自发性必将向计划性发展,自发性只是人类意识和计划发展过程的一个环节。这意味着,从长远看,传统的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它的盲目自发的市场调节--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具有过渡性质。总的来看,人的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是有目的的,计划性是其基本特征。如果从这一角度来分析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们将得到新的启发。例如,我们就会发现,自发调节的商品市场经济(经典的市场经济)在人类历史上原来是很短暂的现象,它不过是从自然经济向社会化计划经济发展的中介或过程。商品市场关系的确与私有制有着内在联系,因此,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向社会联合计划经济的转变,私有制和商品价值关系也日益解体,出现了一种超越商品经济的“订货经济”。等等。
一、市场既是经济调节机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
过去,人们是将计划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而市场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现在,人们普遍同意计划和市场不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即两者都是经济调节手段的看法。但我仍然认为,这个问题并未就此简单地解决了。一般来说,计划指主体的有意识的控制,而市场是一种自发调节,反映了有关主体的不自觉状态。从这一点来看,在有限范围内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是一种计划经济。但是,原始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和奴隶、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其实是有重大区别的。因为,前者的计划是直接地反映了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和行动,而后者的计划实际上只反映了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和行动。另外,自然经济中的计划控制的范围和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并不把它看作是一种计划经济,通常所说的计划经济是指现代国家的计划控制。尽管如此,我们也不难发现,至今的国家计划仍然还只是少数人的意志的直接体现,虽说大多数普通市场主体的意见也可以供少数人作决策时参考,但决策者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主动权在少数人手里,广大市场主体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计划决策者。这就是说,与原始社会相类似的能够直接体现所有人的共同意志的计划还没有出现过。这也意味着,国家计划经济中包含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依附关系。所以,我认为,传统国家计划是封建关系的现代形式,即使是国有制基础上的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如果它在社会生活中直接居统治地位,也难免演变成一种封建性的“特权所有制”(孙冶方语)和“计划统治”。
以卖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虽然每个生产者是自主决策的,但在生产者不能把握产品能否卖出去的情况下,就只能听凭客观经济规律的摆布,即由市场调节。在这里,人与人的关系以物为中介,直接依附关系不存在了,政治与经济分离了,人在形式上自由了,市场无疑反映了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形式。从这一角度看,市场是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经济制度形式。
由此观之,经典的计划经济和经典的市场经济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性质和类型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自上而下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直接的依附关系,则后者是自下而上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平等的自由联合关系,计划与市场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
但是,计划和市场本身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历史发生学上看,分工-商品生产-私有制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互动链条。马克思认为,分工是商品生产产生的原因,而商品生产的发展又极大地促进了分工的发展,从而使原始共同体日益解体,私有制得以产生和发展,最终则是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大分工和彻底的、纯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出现。从这一点看,如果我们不是表面地、错误地将私有制看作仅仅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而是将它的本质看作是复杂的生产关系体系的话,那么,就应该看到传统商品市场与私有制、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是有内在联系的,更具体地说,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市场经济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发达体系。
可以这样认为,从一般的意义上来看,市场意味着某种平等关系的建立,而从具体的意义上来看,作为经典市场经济的传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本质上所包含的是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资本在市场中追逐获得平均利润,而资产阶级的国家则维护着这种私有制——资本的共同利益)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要求在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同时也是所有者)之间建立平等协作关系。由此看来,市场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调节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比所有制更为基本的制度形式,它反映了一种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关系。我们不难看到,现代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经典的市场经济。如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按合同组织生产,各行各业的主要垄断者发展了新型的资本联合关系,实际上从市场中已内生出一种新型的“社会化联合计划”[1],从市场角度看,这也可看成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它更大程度上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抵御了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巨大破坏作用,为生产力和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二、现代市场的社会化计划性突出表现为订货系统日益发达
二战以来,资本主义世界再未出现大的危机,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出现了超越传统商品市场调节的新型计划控制的结果,这种新型计划是以众多企业的自主联合决策为基础的,我称之为“社会联合计划”。我们知道,经典的商品生产中,一般是在优势资源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产品优势并在竞争中获胜,是资源导向型。早期阶段基本上是卖方市场,生产出来的产品要卖出去还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的日益丰富,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移,生产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就日益增加了,于是,资源导向型的经典商品生产出现了危机。最终,危机迫使厂商改变生产经营策略,一开始就将需求和市场放到战略高度来考虑,生产程序变成了先“跑市场”,签订各种合同,再根据市场和订货情况组织生产经营和决定进一步的新选项目、投资和资源开发活动。所以,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导向的。例如,宝钢的生产计划95%以上都有合同和销售方向,而且生产组织的节奏由过去的半年一次订货、按季度考核合同,缩短为双月订货,按月组织生产,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这种变化可称之为经济合同化[2]。
与此相反的例子是,2000年“五一”节都放长假,促进“假日经济”,扩大内需。一开始,全国各大旅游点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火爆场面,忙煞苦煞也乐煞。而“国庆”节也放长假,各旅行和旅游景区作好了接待的充分准备,却出现了人丁稀少,又急煞了旅行社和景区。原因是人们的预期国庆节也火爆,许多人不堪忍受拥挤的旅行之苦,放弃了凑热闹赶假期旅游的计划。这也说明企业缺乏市场调研凭主观经验决策的不可靠,是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不得已,国家旅游局决定出面搞一个信息预报系统。同时坦言,这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最终来说,还得靠企业自己把工作做到家。
在发达国家,企业往往有很完善的服务,如某一位游客什么时间,什么路线,乘哪一次车转哪一次车,在哪里住,逗留多久,甚至住哪一间房和在坐哪一个座吃饭等等一些细节,都是预订好了的,这样客人能得到周到和方便的服务。因此,服务产品也具有“订货生产”的形式了。
再如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的发展。一般认为,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到实际货物的所有权转让,而是转让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它被看成是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但我认为,期货交易远不只是转移风险,而且降低风险。因为标准化合同的交易过程也是参加交易的众多厂商在共同修改和调整它们的生产经营计划及它们的复杂关系的过程,而国民经济计划也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相应地得到合理的修改和调整。表面上看,宏观计划的这种调整过程是自发的、盲目的,但又是在共同决策,在进行模拟计算,则具有事先的预见性,从而大大降低了整个经济运行的风险。如果限制投机者的参与,期货交易降低风险的作用就更加突出。对于个别厂商来说,在商品价格变动时做套期保值交易(对冲交易),平衡价格偏差和转移价格风险。生产者能通过期货市场稳定其原材料的来源和价格。而就国民经济整体来说,在期货市场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价格都是由买卖双方公开竞价来决定的,而且所有交易者皆有同等机会在其现有的供给或需求的情况下,以其认为最适当的价格来成交。因此期货交易反映出许多买卖双方对目前、三个月或一年,甚至一年以后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综合观点,也反映了一种真正社会化的计划调节过程。从世界范围内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利用期货市场作套期保值的生产者的收入比不这样做的人更稳定。他们既不获得最高利润,也不获得最低利润。期货市场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收入,而且使他们能减少销售成本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从宏观上看,则是整个经济体系更加有序和平稳,有利于避免破坏性的严重经济波动和危机。
三、企业成为社会化计划的基本主体与合同市场
从经济计划本身来看,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原来,国民经济计划,即所谓总量平衡、比例、结构、协调发展等等内容,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劳动者和企业的存在物,而是存在于众多劳动者和企业相互之间复杂的联系总和之中,而一当他或他们进行相互谈判、协商并联合作出决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将其合作关系正式确定下来之后,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也就相应落实下来了。而这样的计划,显然能更快、更全面和更真实地收集到各种经济信息,作出的联合计划也更能兼顾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和特殊利益,并且也更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的联合计划。这意味着,在经济合同化的发展中,众多的企业日益成了经济计划的主体,而且,市场本身(一切经济主体互为市场,这是大市场;而作为专门场所的市场则可称之为小市场)日益成了众多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协调、签订和修改合同的场所,在这里,期货市场则可看作是企业相互交换合同从而调整经济计划的场所、体制。由此可见,现代市场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以众多企业的自主决策为基础的、通过面向市场的经济合同来实现的新型社会联合计划。
显然,经济合同化的程度也就是生产直接社会化的程度,也是经济计划化的程度,我们应该转变“计划观”。传统的计划观是以传统的国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的唯一主体是国家,计划的方式和过程是由国家计划部门收集各种经济信息进行处理后再自上而下作出统一安排。这种计划体系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比较简单的历史条件下,应该说不至于出现严重问题,在一定时期,甚至它能集中调度有限的宝贵资源而发挥出最佳效率。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其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了。因为这种统一计划难以很好兼顾、协调不同劳动者和不同企业之间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况、特殊要求和利益,国家计划就难免逐渐变成脱离复杂多样的客观经济联系的主观命令。实施“抓大放小”战略后,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领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真要搞好国民经济计划,就不能单靠国家,还要依靠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因此,传统的计划观和计划方式就不适应了,而要树立新的计划观和采用新的计划方式,这种新的计划观以劳动者(联合劳动者)和企业(劳动者最基本的自主联合体形式)为重要的计划主体,把劳动者、企业相互之间直接的协商、谈判和合作看作制定计划的过程,把他们或它们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总和看作计划的基本形式和计划的落实,而把交换合同的期货市场等看作是社会计划的调整过程与机制。特别是,当我们最终确立以非国有化的公有制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时[3],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以社会化企业为主体的计划观。
为方便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作为联合主体共同制定联合计划,就必须为他们直接面对面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合同和制定各自开放性的企业计划创造条件。我认为,一是要大力发展互联网,从长远来看,这上点是极为重要的,是经济信息化的必然;二是设置专门场所,全面建立一种合同市场[4]——众多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共同制定社会联合计划的市场体系。近年层出不穷的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博览会”和所谓“文化艺术搭台、经贸唱戏”的这节那节”,均可看作是合同市场的初级形态或雏形,相当于合同“集市”,大多存在着自然自发性,位置不固定,开放时间短和周期长(大多一年一次,只有短短几天)等局限性,远远不能适应越来越多的企业相互选择和优选直接发展合作关系的需要。因此,今后国家要进行干预和加强管理,不仅要统一规划和布局,好好选育一些条件好的“会”、“节”开辟为位置固定、长期开放的合同市场;而且,要尽快建成包括不同等级层次和不同专业分工特点的合同市场体系,为计划转型提供条件。同时,国家对企业等经济主体所签订的合同可以进行规范管理,例如,可硬性要求企业有占多大比例的产供销等方面的合同才允许组织重大项目的投资开发和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可责令暂停生产经营或转产等。在此,国家的直接干预是明确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是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达标。当然,不同部门、行业和生产的特点的企业,应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标准。
如果这种合同市场是一种合同生产市场的话,那么期货、期权市场可看作合同交易市场。
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正向社会联合的新型计划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趋向,才能自觉地建立以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系或以市场联合计划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型计划经济体系。我认为,这种联合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主体和基础,其中,大公司对市场的控制是一个核心,抓起来的国有企业那一块,则基本上仍可在传统计划系统范围内操作,它将是计划的次要部分。在上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有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它是真正全局性的战略计划。实际上,大量的中小企业、垄断性大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四类主体是各有其活动范围和适应范围,各司其职,则较好的维护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四、社会化计划经济(订货市场经济)中的文品生产、价值淡化和企业市场化
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直接协作关系也就得到发展,于是,反映人与人之间间接协作关系的传统商品价值关系也必然出现消解的趋势和因素,新的生产关系则日益发展起来,不过它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中的那种产品生产,也不是传统市场经济中的那种经济商品。
在这种订货生产形式中,价值形式或价格的经典含义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只具有计量各种直接劳动的作用和性质,特别是日益重要的创造性劳动,由于它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对其贡献仍需用价值或价格来衡量,这实际上是一种预期价值[5]。企业活动不仅是一种产品的交易,也是一种文化交流、传播和知识创新活动(内生增长理论更强调这一点),表达出人的感情、企业的商誉和创新能力,因此,经典的商品就被包装和提升为一种“文化品”,商品生产也就转化为“文品生产”。文品生产是按合同订货来组织生产的,形成一种具有社会化计划性质的订货市场经济。
在这种生产形式中,价格不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相反,各种非价格因素,特别是相互合作关系--合作时间的长短、合作的规模和程度以及信誉--等等因素,日益产生重要的影响。价格是可协商的合作价格,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分享合作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大公司来说,对市场的控制是最重要的,它们对市场价格起着领导和示范作用,获得比较稳定的和较高的收益,这有利于它们保持较高的投入和技术进步,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并有利于保证其他中小企业从可能爆发的恶性价格竞争中摆脱出来。
在此,我们也不难发现,与商品生产相比,“文品生产”不只是内涵上的变化,也是社会关系性质上的变化。这就是传统价值关系的淡化。不少论者对“劳动价值论”表示怀疑,有的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应价值论”,或者将生产劳动推广为所谓“社会劳动价值论”,以之补充、修正甚至替代劳动价值论。在我看来,这些观点并无新意,多是重弹历史老调。其错误在于,它不知道商品价值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也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价值关系已经淡化、趋向解体的事实,而是企图将其永恒化。相应地,也就不知道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重复劳动价值论)本来是一种历史理论这一根本性质。所以,我认为,正确的说法是,劳动价值论所反映的客观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在这种关系趋向解体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反映这种关系的劳动价值论也趋向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但这并不能否定作为一种历史理论的劳动价值论本身是科学的、正确的,存在什么理论局限性,也就不需要作什么重大的补充或修正。正如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一样,原始社会已经进化到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有关原始社会的理论存在局限性、是错误的,而只能说它是一种反映历史存在的历史理论(当然,对原始社会的认识可以深化,会有改变,这是另一个问题)。
许多人在批判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缺陷时,其实也是针对传统商品市场及其“事后调节”的;而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合同化”及与其相联系的“事先调节”的事实。这种情况反映了理论研究的落后性。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因素的增长又反过来促进了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发生新的变革,这就是“企业的市场化”。如西方新出现的所谓“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将过去那种建立在部门职能分工基础上的等级化组织结构日重构成以任务作业流程为基础的灵活性更强的扁平化网络结构。在这种新的企业组织结构中,任何部门、单元甚至劳动者个人均可直接参与市场合作,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组织项目小组(组织者成为“项目经理”),联合企业内外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企业内部通过相互协商、谈判和进行相应的“经济核算”来实现协作的可能性和机会增加了,有的企业甚至在企业内部设置自己的劳动力市场、物资采购市场、信息技术市场,企业也市场化了,或者说企业管理出现了模拟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如邯钢,实行“模拟市场价格、成本否决”的管理改革,即意味着在车间、工段、班组甚至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市场化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的核算,也反映出类似的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市场联合化、计划化,另方面是企业内部关系灵活化、市场化,企业和市场的界限也就相对化、淡化了,这正是现代企业和现代市场发展的特征,也是社会化的公有化和联合计划的共同演进过程的反映。
总之,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中直接合作关系、经济合同化及事先调节因素等等的增长,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价值规律作用的变化和合理限度,不要把利用价值形式或价格来对种种特殊劳动及其所创造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的评价和计量绝对市场价值化,从而正确对待一切有益劳动和劳动者,特别是不断发展且日益重要的非直接生产劳动(科学劳动、教育劳动和社会管理劳动等)。另方面,还应认识到价格、完全的自由价格并不存在,价格形成日益具有联合计划价格(基于预期价值)的性质,具有“预期均衡”的性质。
注释:
1朱正国:市场经济——计划化商品经济阶段,亚太经济时报1996年8月6日;
2同上:应建立社会主义“合同市场”,广西教育学院学报1996(3);
3同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南方经济,1996(10);另见: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社会主义劳动股,学术研究,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