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如何护理论文

如何护理论文

时间:2023-02-24 18:36:13

如何护理论文

第1篇

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本文在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特征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三个方面论述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一是企业内部如何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二是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三是设立竞业禁止的有关制度。论文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前言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全球竞争加剧的条件下,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经成为各国取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企业积极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来开展竞争,强化知识产权作为商业机密予以保护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很快,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建立。尤其是在商业秘密方面,虽然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尽管如此,由于之前中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十分薄弱,因此,我们有必要向发达国家的企业学习,并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商业秘密的实证分析,探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律,设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一、商业秘密法律上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致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所接受的概念。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形式,法律没有明确,一般认为: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技术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来可以包括未公开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产品的区域分布、推销计划、市场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信息、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它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等。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实验数据、工程设计图纸、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均包括在内。实际上,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本单位利益的重要举措。不久前,国际著名的葛兰素史克公司曾就其被盗菌株寻求商业秘密保护。该公司首先在科罗拉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控告制药巨头Novartis公司及其两家下属企业--Geneva制药公司、Biochemie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盗窃来的菌株,用于生产抗生素药物--奥格门汀的仿制药。不久,葛兰素史克公司又在费城县法院控告印度Ranbaxy实验室和以色列Teva制药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偷窃来的菌株,用于科研、生产活动。尽管这两个诉讼中的菌株都是第三人偷来的,而且全部被告都没有介入菌株的偷窃活动,但是原告仍要求全部被告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葛兰素史克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申诉已经大大迟滞了奥格门汀仿制药在美的销售进程。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一)秘密性。即权利人基于对该秘密信息的性质的明确认识,采取了适当合理的措施保守秘密。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必须有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秘密一旦泄漏,就会失去其存在的经济价值。 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厂技术服务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科仪诚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称开发中心)与阜外医院共同设计、试制A—100型ACT监测仪及配套试管和XJ—100型胸骨锯。开发中心获得了上述两项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张××曾经为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后来担任北京麦迪凯尔医疗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开发中心认为,被告研究所利用在原告处掌握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在违反保密制度的情况下,生产了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原理及内部结构完全相同的医疗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以此提起诉讼。法院经过申请查明,原告单位的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本单位资产时,未将该项技术列入本单位的无形资产项下的“商业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在成果鉴定证书的成果登记表中对ACT监测仪成果确定的密级为公开。因此,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价值性。即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类型的内在经济动因,从权利人角度看,商业秘密的实施效果是凭借该信息取得超额经济利益回报和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往往表现在将来通过使用,可能会给侵权人造成某种竞争优势,而导致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丧失。 (三)实用性。即一项秘密必须能够用于使用,从而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信息满足应用的充分条件即可。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三、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国外经验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十分重要。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IBM公司采取一系列反间谍保密措施。新员工进厂的宣誓书写着:不在任何场所谈论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加一切活动,均不准触及秘密情况;对方如果问及,要明确拒绝;无法回避时,宁可退席。在其公司内部,一切秘密设施都由专人管理,另外,还设有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日夜监督保密情况。国外有些企业为了保密,甚至像战争时期制定自己的独特的秘密联络方式,最常见的是书信、电话、电报的“密语”。如用蔬菜名代替与你单位发生关系的企业,用蔬菜价格的倍数代表商品价格;用天气变化代表行情;用水果名称代表人名等等。 国外知名企业都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1、门卫管理措施。 除了应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外,通常要由被访者亲自将来访者带入公司,不允许来访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接待人员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有些公司要求来访者在接待柜台由快速摄像机当场拍照后将相片附在证上,精确度要求极高;有些公司甚至在来访者入内及结束离开时,检查来访者所携带的物品及文件资料;有些公司则以精密仪器或X光照射等高新技术方式检验。其防备之严,另人叹为观止。 2、内部监控措施。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防盗系统外,对各个不同部门也有全天侯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对于公司重要管制区域或重要机房重地,则以磁卡及密码双重操作方式,有卡无码或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有时甚至以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来限定仅有高层人员或经手人员才有权进入。 此外,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机房,里面以高科技仪器及设备由专职人员每天监视整个公司,包括入口接待、咨讯中心、收发单位、管制区域及敏感地带、重要人员办公室、影印复制部门、重要机器设备、资料文件处理中心、档案室、库房、地下室、停车场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3、信息管理措施。外国许多企业对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视的方法,同时在电脑内设下管制,要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并且密码每周或每月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脑调查者,不但会拒绝并留下记录,而且可测出是由哪部电脑或终端机所进入以追查可疑者。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作业系统也作了预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网络连线方式将公司机密取走或加以复制、毁损。在应用软件开发方面,特别是像设计开发制定程序时,公司特别注意相信安全不将公司机密载入或储进某个人档案中造成泄漏,并避免在设计时被人动手脚。4、特殊记载措施。公司内部的机密内容,一般记在纸上,形成机要文件。但如果职工利用工作之使,或第三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去影印,并再将原件放回原处,则公司很难短期内察觉商业秘密已被外泄,待发觉时,公司已是大势已去,更无从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为防患于未然 ,有些高技术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有些企业甚至用自创的特定语言(密码),记载文件内容,来避免被窃其商业秘密。 5、匿名采购。生产制造企业生产产品要依赖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与外界的原料、零件供应企业发生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目的地诱导出各种原料的用途、用量、产品供应对象等商业秘密。为弥补这一漏洞,有些企业或职工在采购重要物资时,经常以假名或匿名从事交易行为,以避免采购者受到人情或者他不利因素的干扰,避免外部供应企业借机知悉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类物资等企业秘密。6、训练及离职处理。工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国外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职工的管理及培训。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是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产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新来的人员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时,还告知应维护公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7、反诱因条款。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福利制度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职工对公司不满,甚至离职而另创公司,更是企业秘密外泄或遭到无权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先进国家的雇佣合同中,常常制定反诱因条款而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8、商业秘密授权前考虑。(1)在商业秘密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人不仅应获得被授权人保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书面承诺,更应要求被授权人的各个受雇人签定保密合同,并事先议定商业秘密违约外泄,被授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2)在洽谈公司购并或技术授权的情况下,拟购并或可能被授权的一方,通常有机会派遣专家到他方的工厂或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在此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预先规定,以免后患。如交易失败,则一方如何主张其并未使用他方的商业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术领域继续竞争?另外,他方如何确保其技术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约定与限制的。(3)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他人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谨慎拟定合同,详细界定该项秘密的范围及授权人应遵守的义务。实际中就曾发生过被授权后立即称该商业秘密的某一部分他早已知道,应剔除在合同之外,出现了扯不清的麻烦,打不完的官司。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就象瓷器,被打破后将意味永远失去,不能重新修复,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显得特别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1、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确定保密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对外散出或宣传资料的管理制度,如含有商业秘密,应加盖保密章,且作出保密说明;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 管理等。上述对物、对人等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员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向员工信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3)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盗窃行为。 2、对外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外的保密主要体现在对外签署的相应合同上,例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从委托事项中受托方必然知道相应的商业秘密,那么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受托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并且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在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中企业针对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对于一些重大的合同,建议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合同,对在商务谈判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约定为谈判各方的保密义务。对外比较容易透露商业秘密的还有对外宣传上,很可能在不经意之间商业秘密就被透露出去,我国在这方面吃的亏并不少,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制度,预先应当讲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透露。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第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第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第四,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权利人可以违约为由起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其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民事责任的形式看,最常采用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关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额计算;另一种是在损失额难以计算时,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作为赔偿额。2、劳动法上的救济。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本公司雇员或者前雇员,雇员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反上述约定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法上的救济。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4、刑法上的救济。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为原职工王××等3人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时也曾与华为签订《离职员工承诺书》。但秦××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华为公司断然采取了刑事手段,深圳南山区法院就华为前员工窃密案一审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在科技业界并不少见,但像华为商业秘密案中这样动用刑事诉讼手段的却非常少见。该案作为在全国知识产权领域极具争议、颇具代表性的案件,对类似商业机密或商业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一)行政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二)司法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他人侵权时不仅要证明对方实施了获取、披露或使用涉讼信息行为,而且要证明该信息来源于自己,如果直接证明信息来源于原告,从实践和证据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困难的。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推定的方式认定:由原告证明双方信息相同以及被告接触原告信息可能的 事实,推定被告信息来源于原告,除非被告证明自己信息另有来源。这种推定一般被简称为“相同+接触-合理来源”的认定方式。接触,一般指接触的可能,在有员工跳槽的条件下,只要员工有接触的可能性即推定为信息来源于原告,而接触的内容为原告诉请保护的秘密;合理来源包括公知信息、自行开发、反向工程所得、受让以及不知他人获取、披露非法而使用等,这些均构成被控侵权人的法定抗辩理由。 六、商业秘密保护的补充——竞业禁止(一)竞业禁止的含义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是禁止掌握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遭受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竞业禁止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后来竞业禁止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种竞业禁止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其效力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无约定则无此义务;二是它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是防止雇员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决定离职,并宣布将出任Google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这跳槽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微软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Google和李开复一起告上美国法庭。法院应微软公司的请求,发布临时禁令,禁止李开复从事与中国的计算机搜索市场相关的搜索技术、经营战略、规划或开发工作,以及他在微软曾经从事的其他工作领域,Google和李开复被禁止披露或盗用李开复在微软工作期间获得的任何商业秘密,这一裁决还禁止李开复鼓动微软的其他员工跳槽至Google。 微软此举正来源于竞业禁止制度。 其实,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携带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离职,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那里就职或自己开展竞争性营业,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民众的择业自由,保证各种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的合理流动。为衡平民众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之间利益,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 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二)竞业禁止的合理运用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都有竞业禁止规定。另一方面,除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以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缘由之一。无论十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禁止的内容和范围都是有严格范围限定的,不能任意扩大。 1、适用范围。竞业禁止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要限定适用员工范围,一般来讲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无论是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禁止,其内容往往包括:(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4)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5)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2、受 限期限不能太长。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及雇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际通行的惯例认为不应当超过离职后3至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3、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雇员自行约定。参照《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1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无效。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对雇员的损害可能是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或造成一定的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有差距,合理的补偿应当在雇员因此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支付。 结束语 尽管我国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商业秘密对本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企业为全面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把商业机密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事情应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商业机密作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它与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知识产权的运用及企业管理者的保密认识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现有企业管理水平不高、保密意识不强的现阶段,更需要企业重视律师的作用,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和长期不懈的努力建立和完善的企业保密制度,以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

第2篇

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提高以及护理模式的转变,现代护理实践对护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护士除须具备精湛的护理技术和知识的同时,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态度和素质,以及护患之间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及文化人文关怀的素质。

1 理论依据

按莱宁格的文化关怀护理阐述:文化关怀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条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有不同的关怀体检,莱宁格认为护理的本质就是文化关怀,关怀是护理的中心思想,关怀是护理工作的原动力,为病人提供合乎其文化环境的关怀是护士的职责之一,文化关怀可堪称是护理之魂,护理学基础是以满足病人基本需要为目标,以关怀人为首要任务的学科。在教学中必须将文化关怀理论与基础护理知识、技能融合在一起,强化护生的服务理念、服务意识,才能真正体现现代化护理观,顺应医学模式转变的需求[1,2]。

2 对象与方法

2003~2006年护理中专96名,均为女性,年龄18~21岁,平均19.6岁。对在本院实习的护生进行调查分析,结果显示,85.5%的护生是独生子女,受高中应试阶段教育的影响,学生普遍人文知识薄弱,加之与社会接触少,社会关系简单,在亲人的呵护下成长,对他人缺乏同情心,缺乏关怀他人的情怀,缺乏与他人表达情感的技巧和能力;还有部分护生对护理专业的目标不明确,专业思想不巩固。鉴于此现状,在临床实习中,加强文化关怀理论知识教育是提高护生个人素质,提高临床教学质量关键所在。

2.1 组织带教老师学习领悟莱宁格文化关怀理念的内涵,统一认识,转变教育观念,明确带教老师个人人文素养和语言教学对护生的感染力。带教老师是护生接触临床实践的启蒙者,在临床教学中师德、师才、师风直接影响着护生的心理和行为。要求带教老师在带教过程中,要重视人的情感因素,加强师生交往,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良好的教学心理气氛,将关爱护生体现于每天的工作当中,使护生获得心灵的满足,领悟被人关怀、尊重、理解的感受[3]。

2.2 情景教学与角色置换相结合,精心安排和组织带教老师如何将文化关怀的理念融入带教全过程。将文化关怀理论和技能作为带教重点,深入到各科的每一个护理环节中,激发护生学习的主动性,调动护生的兴趣,围绕以病人为中心,让护生学习如何从关怀的角度去评估病人在生理、心理、社会、文化、精神各个层面的需求,去寻找解决的问题、计划及实施各项措施,评价效果。在临床带教过程中,在传授操作步骤、要点同时,紧紧围绕操作前预习,操作中示范,操作后讨论三个环节[4],讲解面对各种不同民族文化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病人,如何去评估病人需要,针对不同的个体予以各种关怀,用各种方法满足病人对文化传统的需要,努力创设文化关怀的境界,培养护生文化关怀的素质。在临床实习中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及对护理学科的兴趣,树立良好的护士形象,激励学生的积极心态去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要求进行角色互换。通过互为病人,亲自体验各项操作,在操作后及时给护生讲解操作的体会与感受,引导护生思考如何尽其所能减轻病人的痛苦,如何延伸护理服务技能,如何加强语言技能,沟通技能及观察技能,启发学生的发散思维,驰骋想象去思考、评判、体验病人的心灵感受,去关爱病人。

3 效果

在实习结束前1~2周,对护生进行人文关怀理论掌握以及沟通等学习效果调查,大多数护生表示都能理解文化关怀内涵,并能应用于临床实践中,与病人的沟通、语言技能及对本专业的认识都有提高。

4 体会

通过对来本院实习的护生进行人文关怀理论知识的教育,护生的学习积极性普遍提高,培养了护生的人际沟通能力,培养了护生的社会责任心、同情心和爱心,为护生在今后的护理工作中与患者有效地交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使护生感受到学中有问,学而受益,学后能用的乐趣,从而产生一种持续的学习欲望和学习行动,也培养了护生勇于探索和奉献精神,巩固了专业思想,提高了护生的自身素质。

参考文献:

[1] 丁 敏.融文化关怀理论于本科护理学基础教学之探索[J]. 现代护

理,2006,12(7):680.

[2] 孙全冬.浅谈多元文化护理[J].护理学杂志,1998,3:183.

[3] 顾为真.跨文化护理在临床实践中的运用[J]. 实用护理杂志,1996,

6:275.

[4] 李秋萍,李红梅,申华平.人本护理在内科护理教学中的应用[J].护理

研究, 2004,18(4):638

第3篇

【关键词】反思性教学;外科护理;教学应用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2-0793-02

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素质教育,提出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培养学生的变通能力和独创能力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适应未来多元化社会的需求,培养高质量外科护理人才是外科护理教育的核心和目标。一方面要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护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对教学内容作积极的处理,调整教学思路。 这就需要我们教师在教学中要经常性地反思。 反思性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能够有效地将教师的“学会教学”和护生的“学会学习”结合起来[1]。 我科于2012年9月~2013年9月,由20名带教老师对80名大专护生运用反思性教学方法在外科护理教学中带教,取得较好效果,现将反思性教学方法在外科护理教学中课前反思、课堂反思以及课后反思三个方面进行进行总结。

1 课前反思

1.1 反思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是教师行动的指南[2]。 反思教学理念,打破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 培养护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自学能力和临床实践能力。

1.2优化教学方案 课前了解护生的基础知识掌握情况,护生的学习状态进行备课,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重点、难点。对课前、课中、课后3个环节进行教学设计,如何以问题的形式引出外科疾病护理知识的层次,如何把握知识难易度,怎样进行人文知识的交叉引用和护患纠纷防范意识的渗透等课程准备,形成良好的授课设计。

1.3 反思教师的知识储备 带教老师必须丰厚的专业知识作为后盾,所以要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要广泛阅读和积累与外科护理相关的各种学科资料和文献,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的最新动向,对教材有关内容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合理的调整。 比如讲到外科术后并发症的观察和护理,实际引用病例,让护生实际接触真实案例,从而使护生感到有新意,而不是单纯的书本上,使护生感到乏味的抽象概念。

2 课堂反思

2.1 教学模式的反思

反思是否实施以护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重视学习方法的引导和学习策略的培养。在教学活动中密切注视护生的反应,努力调动护生的学习积极性

2.2 教学方法的反思

2.2.1启发式的教学法 在课堂上, 使用幽默风趣的语言和恰当的引用俗语、顺口溜, 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和答案,更重要的是考查学生获取知识的过程,并追问其解决问题的方法及获取知识的途径[3]。如你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病人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措施是什么?

你是如何考虑的?其他同学的发言对你有什么启发?

2.2.2 PBL 教学法

PBL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提倡以问题为基础的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4]。在 PBL 课堂教学中,需要不断地对病例的设计进行反思,如何利用病例让护生在讨论中发现自身知识不足,提出问题;如何提出假设引导护生合理推理,训练护生形成良好的分析和推理习惯。 例如肝癌切除术后出血的观察和护理,选择典型病例提出问题,通过查阅文献、查阅课本、医学书籍等相关资料,分小组讨论、解决上述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疑问。 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讨论,护生先进行概括总结, 再由教师对讨论内容进行整理、总结、分析。

2.3 课堂气氛的反思 在教学过程中要有赏识教育意识,赏识教育就是通过教师对学生优点、长处、进步等方面的肯定,从而激发学生主动性、主体性的教育行为[5]。 教师应该鼓励护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鼓励护生对问题质疑,让其在自主探索中强化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教师对护生的鼓励可使护生树立信心,积极愉快的心情能激活神经细胞的兴奋性,使护生的认知活动过程处于最佳状态,提高学习效率。

3 课后反思

课后教师反思教学过程活动、组织过程、以及效果和自己的经验和感受以及学生的反应,并提出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设想,有意识地去发现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并加以解决,并以指导今后的教学。而护生也应反思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有哪些没有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等,反思对自己获取知识过程、采用的学习方法以及取得的效果的。

外科护理学是护理专业的主干课程,教学中面临内容多、课时不足的问题,如何在有限的学时内提高教学质量是我们一直都在思考的问题。反思性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学会学习,通过课前反思、课中反思和课后反思,能够最大限度的引发学生的深层学习,即通过理解学习内容的含义或探求其现实意义来学习。深层学习的结果就是学生能够较好的记忆所学的知识并学会理解和运用。采用反思性教学,教师关注的不仅是获取知识,而是发展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学习能力的获得使学生在课堂上不需要老师面面俱到的讲授,在学习上能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经过反思性教学带教老师的教学能力、所带教护生的技术操作成绩、理论知识成绩明显提高。反思性教学能提高临床护理带教老师教学水平,培养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通过反思与不断学习、不断完善教学方法,努力提升教学实践合理性的教学,提升临床护理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颖梅.刍议反思性教学在参与式教学方法中的运用[J].经济师,2012(3): 115-116.

[2] 杨昌蓉.反思性教学:提高高职英语教师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9,11(3):43-45.

[3] 马伟光,梁涛,陈京立,等.以学生为主体设计情景模拟教学病例的效果评价[J].中华护理杂志,2012,47(3):258-260.

第4篇

方法:回顾性分析我院2009年1月~2012年1月共发生护理缺陷32例的临床资料,总结输液治疗中常见的护理缺陷。

结果:我院近3年内输液治疗共发生护理缺陷32例,静脉输液缺陷发生率占57.14%(32/56)。

结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减少护理缺陷的发生。

关键词:输液治疗护理缺陷护士管理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1-0320-01

静脉输液治疗是临床护理工作中最基本、最常执行的操作,通常也是患者衡量护理技术操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依据,它直接影响到护理工作质量和患者的满意度,而护理工作中部分的投诉与护理缺陷来自于输液[1]。本文通过讨论输液治疗中常见的护理缺陷,有助于提高输液治疗的安全性,提高患者的满意度,现分析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09年1月~2012年1月我院各临床科室共发生护理缺陷56例次,与输液治疗相关的32例次,占57.14%,致病人投诉4例。发生输液护理缺陷的护理人员工龄1~2年的20人次,占62.5%;工龄2~5年的10人次,占31.25%;工龄5年以上的2人次,占6.25%。

1.2方法。采取回顾性调查分析,根据各科差错事故详细登记,按差错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分析。

2结果

我院3年内输液治疗共发生护理缺陷32例,静脉输液缺陷发生率占57.14%(32/56)。

3讨论

3.1常见的护理缺陷。①输错液;②更换续瓶时换错;③液体未打完而拔针巡视不及时引起液体外渗或液体输光未及时拔针导致堵针,重复穿刺。液体过快患者出现不适,过慢影响药效,达不到治疗效果。

3.2输液治疗中常见的护理缺陷。①输错液,号不叫姓名,或者名字发音接近,或者凭感觉、印象去输液,或病人私自调床而不告诉护士,导致输错液。②加错药、多加或少加药。不认真核对医嘱或医生字迹潦草,护士不认真核对仅凭主观印象执行,致使药名、剂量错误。③发生配伍禁忌。护士对各药物的配伍禁忌不熟悉,轻者造成药物浑浊、变色,重者降低药效加重毒性从而加重病人的经济负担和病情。④沟通不到位。a.输液时未对病人告知用药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如何寻求帮助等。b.未告知输液时的注意事项,如输液局部制动,有任何不适及时通知医生,不可擅自调动滴速(补液过快可出现左心衰、肺水肿,降压药滴速过快可制血压骤降,甘露醇滴速慢会失去脱水效果,对些刺激性强的药物输注过快可出现静脉炎等)。

3.3护理缺陷原因分析。

3.3.1护士因素。①服务意识淡薄。有些护士服务态度冷漠,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欠缺。说话语气生硬、缺乏服务技巧和方法。②护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护士没有认真落实查对制度和操作规范,未认真核对或在操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巡视时间相对不足,拔针、换补液体需家属呼叫,未及时发现药物外渗、出现输液速度过快或不畅等。③健康宣教落实不够,病人不了解输液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④巡视不到位,输液时未及时巡视或巡视不仔细,未及时发现各种输液故障:如液体输入过快、过慢,局部渗漏、肿胀、回血、针头脱落,管道扭曲,输液管中进入空气等。

3.3.2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①输液时未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致使液体或药物存在质量问题,输液用具过期或包装袋漏气未及时发现,未执行无菌操作,消毒不过关等。②轻信病人自诉青霉素为继用;责任心不强,未认真核对,将青霉素看成其他药物;未做皮试即对熟人输注青霉素而发生过敏反应。③化疗药直接静脉穿刺;同时配几病人的补液等。

3.4发生不良事件时处理失误。发生过敏性休克时因慌张不知如何抢救;发生输液反应时未及时停止原有补液、并换输液用具、未与病人一起完整封存证物;局部外渗未及时给予湿热敷、封闭等处理。

3.5护理缺陷发生的防范措施。①细化输液、输血查对制度到每一环节,如核对完姓名后再给病人过目一下他的姓名和所用药物,得到肯定后方可输入,一些需做皮试的药物一定要询问病人是否已做皮试,皮试结果是否为阴性。要求护士严格按每一流程去做,形成一个输液的规范模式,从如何接病人的药——如何写加药单——如何核对——如何给病人输液——如何跟病人交代注意事项等。②针对加错药、多加、少加或残余液过多,加药需两人核对所加药物,加完药后空安瓿保留,由病员或家属过目后方可给病人输上并告知注意事项。③在治疗室张贴药物配伍禁忌表,护士长在排班时要注意新老搭配,做好“三查七对”等内容。加强护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按照静脉穿刺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操作水平。④沟通一定要到位,病人一共补几天的液、药物总共是多少,今天用多少药一定要当面点清并嘱病人保管好剩余药物。⑤执行口头医嘱时一定要复述,对有疑问的医嘱一定要弄清楚后再执行。⑥制定不良事件处理流程和汇报制度,让护士在遇到不良事件时有章可循、冷静处理、及时报告、降低风险。⑦加强护士职业素质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思想觉悟,培养护士的慎独精神,认真、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提高专业理论水平,使护士熟知常见疾病的治疗及护理。⑧建立护理缺陷(包括护理事故和护理差错)讨论制度,对发生的护理差错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制订有效的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落实护理缺陷上报制度[2]。按照要求及时调查、处理、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全院护士长会议,讨论、分析原因和制订有关改进措施。

护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病人,面对人的健康与生命,特别要求护士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精益求精的技术追求。强化输液护理服务流程,不断提高护士优质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动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加强健康宣教,向患者介绍输液过程中常见输液反应的症状及防治方法,告知患者一旦出现输液反应的表现,及时使用呼叫器。总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减少护理缺陷的发生。护理服务的品质就会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 基本权利;言论自由;边际;限制

一、“彭水诗案”与基本权利保护

2006年,重庆彭水县的公务员秦某,采用写诗词的方式讽刺彭水县的一些不良现象,并且通过手机短信和qq的途径将其转发给多人。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在,该案已经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诽谤案被认定属于错案,秦某得到国家赔偿。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目前当地正组织政法机关学习反思,县委书记已被免职。这一事例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被认为是政府机关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典型。但是我们不应当仅仅把它看作是司法机关对于刑法诽谤罪的一次错误适用,或者是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通过对这一事例的观察分析,我们可以对言论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诸多问题作出新的认定,从而有利于将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中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明文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其前者属于以口头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后者属于以文字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二者均以语言形态出现,故而通常也被概称为‘言论自由’”。[1]现代国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和文件,基本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所以宪法应当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其比较通行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种:即追求真理说、健全民主程序说和实现自我说。所谓追求真理说,是指在各种言论的自由竞争中,错误的言论将被人们所抛弃,正确的言论会被人们接受,从而使人们在言论自由中发现真理,增长知识;健全民主程序说,注重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程序的参与,因为自由的言论可以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相对全面的信息和资讯,从而有利于人们作出判断和行为,依据这一理论,非政治性言论的保护则相对较弱;而表现自我说则主张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使人能够自由的表现自我,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与观点。[2]尽管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宪法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如何区分某一问题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仍然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尤其是如何确立言论自由的边界和限制,以及如何处理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其他权利、以及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公共安全的关系问题,更是需要作出具体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分析。因此,本文将重点从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的边界冲突角度进行论述。

二、言论自由的边际

(一)言论自由的性质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类。所谓自由权,主要指得是消极权利,即不需要国家权力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你不干预,我就可以得到”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指积极权利,需要国家权力的参与和行为来帮助实现。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被概称为三大自由权,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等偏重于对自由权的保护,而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则主要指社会权。[3]言论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而在宪法理论上,则一般把言论自由列入精神自由之中,因此,从传统意义上讲,言论自由显然是一种自由权,属于一种消极性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主要是一种排除国家干涉、个人要求国家权力做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又并非应当是纯粹的消极性权利,它同时也具有积极性权利的特点。我们知道,随着历史的发展,个人对国家权力的关系由消极防守逐渐转变为积极参与,而国家权力也已经越来越广泛深入地渗透进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伴随这一趋势,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或称人权也经历了由自由权向社会权的过渡。与之相适应,言论自由的性质是否也体现出了相应的转化趋势呢?言论自由要求每个人的主张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但是当社会中的某一种言论力量过于强大时,必然会对其他不同的言论产生排斥和遮蔽的效果,尤其是当在公共场合进行集会和演说时,更容易掀起听众对某一种言论的狂热,产生卢梭所讲的“广场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的言论自由就受到了威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时,不仅需要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还应该努力创造一种公平、和谐的言论环境,使得每个人的都有条件享受平等、充分的言论自由。因此,相对于过去而言,国家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方面就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二)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尽管我们赋予了言论自由以重大的价值,但是言论自由也并非是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利。所有学者均赞同公民的某些言论自由也应当受到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定限制,但是问题在于究竟哪些言论应当受到限制、受到何种限制、以及应该由谁来决定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我们都知道对社会和他人将造成重大损害的言论应该被禁止,但究竟哪些言论才属于该种情况,却只能是在实践中具体把握。但是我们首先应当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对于言论自由的约束绝不是为了禁止、甚至取消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言论自由,促使言论自由得以更好的发展。

确立言论自由的边际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价值衡量的工作,即当言论自由的价值和其他的价值、权利相冲突时,究竟以何者为优先。我们知道,对于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进行绝对的排序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具体的价值冲突中,我们就必须要考虑到哪一方必须要作出适当的让步或者牺牲。例如在彭水诗案中,秦某的言论被认为是危害到了当地的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那么在处理言论自由和公共安全的关系时,我们应该秉持什么原则呢?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区分言论的内容和言论的形式。一般来讲,对于言论自由的审查和约束应该是形式上的,而非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例如在美国堪萨斯市发生的案例,2001年6月份,一些人聚集在繁华的街道旁,发表反对堕胎的言论,并且使用了标语和展示牌,这些展示牌都固定在地面上,上面张贴了很多大幅的彩色图片。集会开始不久,有司机向警察反映他们的活动干扰了当地交通,两名警察到实地调查后发现大家只是在路边发言,人们距离街道大约有两三英尺,标语和展牌也都没有架设在街道上,因此允许他们继续进行活动,只要求他们不影响到交通安全。但是后来有更多的司机反映说活动的展牌和图片严重干扰了他们的驾驶,甚至和交通信号发生了混淆,所以警察重新和组织者交涉,建议他们把活动改换到其他的地方,或者把展牌和图片移到远离街道的地方,但是遭到拒绝,于是警察以违反堪萨斯的交通法规为由拘留了其中五人。2002年,有十一名参加活动的人向法院起诉堪萨斯市警察局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警方的拘留行为是错误的。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堪萨斯警察局并没有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合理地适用了堪萨斯市交通法规,对当事人的活动的限制也是适当的,属于其行使职责的范围。[4]由此可见,尽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有权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和观点,但是他们的言论表达的方式则必须要考虑到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因素。正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讲:“房屋的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到自己的房间里来发表言论,同样,立法机关也有权完全或者有条件地禁止公民在公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发表公开演说。这二者是类似的。”[5]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这要以不危害到公众和其他人的安全和重要权利为前提,在时间上,非常时期人们就可能要以一定的言论自由限制防止发生危害公众的事件,例如在非典时期,人们就无权在公共场合开玩笑宣称自己受到感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发表自己的宗教观点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是在地点上,人们就无权进入到宗教活动场所公开宣传无神论思想;而在方式上,也必须要考虑到公共秩序与安全,例如在学校、医院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场所附近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在居住区内彻夜不停地进行广播宣传,则都将被视为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理当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民有权在公开场合行使言论自由,但是这并非无限的自由,如果其影响到了公共安全,危害了社会秩序,则政府有权力和责任对其进行管理。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中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殊义务及责任,因此得以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权利或者是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并且根据行政权的特点,政府在处理突发性或紧急性的事件时,享有附条件的豁免权。也就是说,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如果政府对法律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并且确实认真考虑了实际情况,就可以根据其当时所面临的现实情况采取行动,如果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于公民的宪法权利,则其享有相应的豁免权,这是因为政府负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责。但是,政府对言论自由进行的限制和约束,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是基于不同意言论的观点和内容,而是基于表达言论的形式,所以应该保持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当然,这也并不是说言论的内容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攻击性的、煽动性的言论也需要受到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1、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2、任何鼓吹种族、民族或宗教的言论,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曾提出“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指出如果言论将引起及其明显和紧迫的危害后果,会严重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那么就可以对相关言论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因为是对于言论自由最为严格和最高级别的限制,因此必须极为谨慎使用,尽量避免,如果情况迫切要求不得不进行如此限制,则政府的行为必须要符合以下的限制性条件,即: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和超越法定权限;对于言论的限制不能体现为禁止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是为了保护更为重大或急迫的公众利益;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采取尽可能小的限制措施,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如果事后证明对于言论的限制是错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救济和赔偿措施。

(三)错误的言论应该保护吗

那么,就像本文提及的事例中所涉及到的,彭水县政府认为秦某发表的言论并不符合事实;并且由于他的言论有着非常明显的个人指向,因此涉嫌到了诽谤。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是刑法中有关侮辱诽谤罪的明文规定。并且,名誉权也同样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该如何判断言论自由的边际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如何划分言论自由和诽谤罪?如何区分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错误的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当公民的言论涉及到政府时,我们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

  既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那么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人们发表的言论不一定是正确的,当人们发表了错误的言论,而这些言论有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良的影响时,又该如何处理。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即使人们发表的言论有可能是错误的,也应该允许其具有自由发表的权利。因为如果只允许发表“正确的”言论,不允许发表“错误的”言论,这无异于是对言论自由的另一种形式的剥夺,会导致人们由于害怕说错话而不敢行使言论自由。而且,即使是当时看起来错误的言论,也未必没有包含正确的成分,或者经过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反而有可能正是正确的言论。因此,只有允许各种言论自由地争鸣、百花齐放,才能使言论自由真正得以实现。正像霍姆斯所说,对真理最好的检验就是让它在和其他观点的自由竞争中为人们所接受。密尔在其著作中也明确指出,如果一个言论被迫缄默下去,那么它本身就可能是正确的而不为我们所知;即使它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有部分的真理;再进一步说,即使它不包含任何正确的成分,但是容许错误言论的出现也可以起到检验和澄清真理的作用。[6]

而针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言论和监督,则又与一般情形不同,这里有一条“实际恶意”原则。所谓实际恶意原则,是在美国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得以确立的。当时《纽约时报》刊登文章,描写南部警察,尤其是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残酷镇压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非暴力运动,而蒙哥马利市的市政专员沙利文认为该报道涉嫌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最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提出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实际恶意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此类相关的诉讼中,政府官员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这些报道具有诽谤、污蔑的实际恶意,或者是在进行报道时明确知道所使用的材料是虚假的,或者是根本就无视所使用材料的真假,只有这样,诽谤才能够成立。也就是说,只有证明报道是在蓄意撒谎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时,媒体才承担败诉的责任。之所以会对涉及公职人员的诉讼采用实际恶意原则,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正如布伦南大法官所讲,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虽然这些辩论有可能言词激烈,甚至有时是对于公职人员进行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但是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属于言论自由应当予以保护的范围,这样才能够给言论自由提供其存在所需的呼吸空间;[7]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官员的特定身份,他们的言行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社会和大众的整体利益,所以应该受到比一般人更加严格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作为言论自由应有的代价,或者说作为民主社会的利益所在,政治家需要容忍对自己的批评,甚至是尖锐的攻击。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需的,但是这些限制不得被用于遏制在报刊媒体上对政治家的行为和言论做正当合法的批评。在民主社会中,媒体就官员负责处理的公共问题的争论情况作出报道,以此参与政治进程,正是其功能所在。一个政治家必须随时准备接受针对其公务活动和言论的批评,甚至是激烈的批评,这种批评不得被认为是毁坏名誉,除非是对他的个人品格和良好声誉造成重大怀疑”。[8]因此,这一原则将对于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批评和诽谤罪区分开来,但是究竟何种情况才符合实际恶意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实际恶意原则,还是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而我们知道,除去政治性言论以外,言论自由涵盖的范围还包括有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3]对于这些不同的言论类型,保护和限制的力度与方式也有不同。但是从总体上来讲,其他种类的言论受到保护的力度相对于政治言论是比较弱的,例如主张公共言论完全自由的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认为“言论乃在帮助人民参与民主政治的决定,因此并不是所有言论都值得保障。只有涉及必须由大众直接或间接投票表示意见并且与公益有关之公共问题的‘政治性言论’,才为宪法言论自由保障的对象。其余与公益无关而虑及私益之‘私的言论’(private speech)则非言论自由所保障”。[2]尽管他主张政治言论应该完全自由、其他私的言论不应受言论自由保护的理论可能流于片面和极端,但是这仍然告诉我们,言论自由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和政治参与的一项重要内容,更多地倾向于对于政治言论的保护,而其他言论则更多地受到诸如刑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的调整。

三、言论自由保护的比较分析

尽管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习俗等多方面的影响,各个国家间的言论自由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色。例如在德国,由于长期以来的社会传统,把人的尊严视为最高的宪法原则,所以当言论自由和人的尊严相冲突时,往往就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让步;同时,由于二战时期的历史原因,德国法律不保护反对犹太人的言论、否定大屠杀的言论,支持纳粹的言论也被认为是违法的。再如英国,其诽谤法也以相对严格的言论限制而闻名,它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请求,因而大大压缩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是随着英国加入欧洲人权公约,1998年的英国人权法案也要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条款对国内相关法规作出重新解释和修正。而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则相当宽泛,虽然宪法修正案只规定了保护言论自由,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得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得到了重大的拓展,其保护对象包括了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如果人们的行为是表达言论所需要的、并且能够正确传递其言论所要表达的信息,那么这些行为——例如像焚烧国旗——也同样会受到保护。[9]

中国自古以来,虽然不乏禁止言论、致使人们“道路以目”的事例,例如汉武帝时期适用的“腹诽”之罪,以及清朝令人发指的文字狱,但是也同样具有广开言路、倡导言论自由的传统。例如在古代文献《国语》中就明确提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决之使道,为民宣之使言”。[10]言论自由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重要因素,而在当代社会,政府在保障言论自由中的作用和职责与以往相比都更加复杂,尽管言论自由必须要受到法律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和约束,但是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更好的保障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19.

[2]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7-36.

[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8,92,140.

[4] brent e. dye. frye v. kansas city missouri police department: when public safety issues clash with the freedom of speech, northern kentucky law review 2005.

[5] robert a.sedler. an essay on freedom of speech: the united states versus the rest of the world,michigan state law review,summer, 2006.

[6]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6.

[7]李炳烁.言论自由的限度理论[j].江苏大学学报,2005,(5)。

[8]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j].外国法译评,2004,(4)。

第6篇

[关键词] 基本权利;言论自由;边际;限制

一、“彭水诗案”与基本权利保护

2006年,重庆彭水县的公务员秦某,采用写诗词的方式讽刺彭水县的一些不良现象,并且通过手机短信和qq的途径将其转发给多人。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在,该案已经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诽谤案被认定属于错案,秦某得到国家赔偿。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目前当地正组织政法机关学习反思,县委书记已被免职。这一事例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被认为是政府机关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典型。但是我们不应当仅仅把它看作是司法机关对于刑法诽谤罪的一次错误适用,或者是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通过对这一事例的观察分析,我们可以对言论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诸多问题作出新的认定,从而有利于将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中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明文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www.lw881.com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其前者属于以口头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后者属于以文字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二者均以语言形态出现,故而通常也被概称为‘言论自由’”。[1]现代国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和文件,基本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所以宪法应当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其比较通行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种:即追求真理说、健全民主程序说和实现自我说。所谓追求真理说,是指在各种言论的自由竞争中,错误的言论将被人们所抛弃,正确的言论会被人们接受,从而使人们在言论自由中发现真理,增长知识;健全民主程序说,注重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程序的参与,因为自由的言论可以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相对全面的信息和资讯,从而有利于人们作出判断和行为,依据这一理论,非政治性言论的保护则相对较弱;而表现自我说则主张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使人能够自由的表现自我,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与观点。[2]尽管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宪法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如何区分某一问题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仍然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尤其是如何确立言论自由的边界和限制,以及如何处理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其他权利、以及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公共安全的关系问题,更是需要作出具体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分析。因此,本文将重点从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的边界冲突角度进行论述。

二、言论自由的边际

(一)言论自由的性质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类。所谓自由权,主要指得是消极权利,即不需要国家权力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你不干预,我就可以得到”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指积极权利,需要国家权力的参与和行为来帮助实现。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被概称为三大自由权,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等偏重于对自由权的保护,而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则主要指社会权。[3]言论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而在宪法理论上,则一般把言论自由列入精神自由之中,因此,从传统意义上讲,言论自由显然是一种自由权,属于一种消极性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主要是一种排除国家干涉、个人要求国家权力做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又并非应当是纯粹的消极性权利,它同时也具有积极性权利的特点。我们知道,随着历史的发展,个人对国家权力的关系由消极防守逐渐转变为积极参与,而国家权力也已经越来越广泛深入地渗透进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伴随这一趋势,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或称人权也经历了由自由权向社会权的过渡。与之相适应,言论自由的性质是否也体现出了相应的转化趋势呢?言论自由要求每个人的主张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但是当社会中的某一种言论力量过于强大时,必然会对其他不同的言论产生排斥和遮蔽的效果,尤其是当在公共场合进行集会和演说时,更容易掀起听众对某一种言论的狂热,产生卢梭所讲的“广场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的言论自由就受到了威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时,不仅需要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还应该努力创造一种公平、和谐的言论环境,使得每个人的都有条件享受平等、充分的言论自由。因此,相对于过去而言,国家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方面就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二)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尽管我们赋予了言论自由以重大的价值,但是言论自由也并非是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利。所有学者均赞同公民的某些言论自由也应当受到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定限制,但是问题在于究竟哪些言论应当受到限制、受到何种限制、以及应该由谁来决定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我们都知道对社会和他人将造成重大损害的言论应该被禁止,但究竟哪些言论才属于该种情况,却只能是在实践中具体把握。但是我们首先应当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对于言论自由的约束绝不是为了禁止、甚至取消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言论自由,促使言论自由得以更好的发展。

确立言论自由的边际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价值衡量的工作,即当言论自由的价值和其他的价值、权利相冲突时,究竟以何者为优先。我们知道,对于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进行绝对的排序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具体的价值冲突中,我们就必须要考虑到哪一方必须要作出适当的让步或者牺牲。例如在彭水诗案中,秦某的言论被认为是危害到了当地的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那么在处理言论自由和公共安全的关系时,我们应该秉持什么原则呢?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区分言论的内容和言论的形式。一般来讲,对于言论自由的审查和约束应该是形式上的,而非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例如在美国堪萨斯市发生的案例,2001年6月份,一些人聚集在繁华的街道旁,发表反对堕胎的言论,并且使用了标语和展示牌,这些展示牌都固定在地面上,上面张贴了很多大幅的彩色图片。集会开始不久,有司机向警察反映他们的活动干扰了当地交通,两名警察到实地调查后发现大家只是在路边发言,人们距离街道大约有两三英尺,标语和展牌也都没有架设在街道上,因此允许他们继续进行活动,只要求他们不影响到交通安全。但是后来有更多的司机反映说活动的展牌和图片严重干扰了他们的驾驶,甚至和交通信号发生了混淆,所以警察重新和组织者交涉,建议他们把活动改换到其他的地方,或者把展牌和图片移到远离街道的地方,但是遭到拒绝,于是警察以违反堪萨斯的交通法规为由拘留了其中五人。2002年,有十一名参加活动的人向法院起诉堪萨斯市警察局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警方的拘留行为是错误的。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堪萨斯警察局并没有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合理地适用了堪萨斯市交通法规,对当事人的活动的限制也是适当的,属于其行使职责的范围。[4]由此可见,尽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有权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和观点,但是他们的言论表达的方式则必须要考虑到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因素。正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讲:“房屋的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到自己的房间里来发表言论,同样,立法机关也有权完全或者有条件地禁止公民在公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发表公开演说。这二者是类似的。”[5]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这要以不危害到公众和其他人的安全和重要权利为前提,在时间上,非常时期人们就可能要以一定的言论自由限制防止发生危害公众的事件,例如在非典时期,人们就无权在公共场合开玩笑宣称自己受到感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发表自己的宗教观点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是在地点上,人们就无权进入到宗教活动场所公开宣传无神论思想;而在方式上,也必须要考虑到公共秩序与安全,例如在学校、医院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场所附近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在居住区内彻夜不停地进行广播宣传,则都将被视为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理当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民有权在公开场合行使言论自由,但是这并非无限的自由,如果其影响到了公共安全,危害了社会秩序,则政府有权力和责任对其进行管理。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中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殊义务及责任,因此得以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权利或者是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并且根据行政权的特点,政府在处理突发性或紧急性的事件时,享有附条件的豁免权。也就是说,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如果政府对法律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并且确实认真考虑了实际情况,就可以根据其当时所面临的现实情况采取行动,如果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于公民的宪法权利,则其享有相应的豁免权,这是因为政府负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责。但是,政府对言论自由进行的限制和约束,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是基于不同意言论的观点和内容,而是基于表达言论的形式,所以应该保持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当然,这也并不是说言论的内容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攻击性的、煽动性的言论也需要受到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1、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2、任何鼓吹种族、民族或宗教的言论,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曾提出“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指出如果言论将引起及其明显和紧迫的危害后果,会严重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那么就可以对相关言论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因为是对于言论自由最为严格和最高级别的限制,因此必须极为谨慎使用,尽量避免,如果情况迫切要求不得不进行如此限制,则政府的行为必须要符合以下的限制性条件,即: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和超越法定权限;对于言论的限制不能体现为禁止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是为了保护更为重大或急迫的公众利益;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采取尽可能小的限制措施,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如果事后证明对于言论的限制是错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救济和赔偿措施。

(三)错误的言论应该保护吗

那么,就像本文提及的事例中所涉及到的,彭水县政府认为秦某发表的言论并不符合事实;并且由于他的言论有着非常明显的个人指向,因此涉嫌到了诽谤。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是刑法中有关侮辱诽谤罪的明文规定。并且,名誉权也同样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该如何判断言论自由的边际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如何划分言论自由和诽谤罪?如何区分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错误的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当公民的言论涉及到政府时,我们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

既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那么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人们发表的言论不一定是正确的,当人们发表了错误的言论,而这些言论有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良的影响时,又该如何处理。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即使人们发表的言论有可能是错误的,也应该允许其具有自由发表的权利。因为如果只允许发表“正确的”言论,不允许发表“错误的”言论,这无异于是对言论自由的另一种形式的剥夺,会导致人们由于害怕说错话而不敢行使言论自由。而且,即使是当时看起来错误的言论,也未必没有包含正确的成分,或者经过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反而有可能正是正确的言论。因此,只有允许各种言论自由地争鸣、百花齐放,才能使言论自由真正得以实现。正像霍姆斯所说,对真理最好的检验就是让它在和其他观点的自由竞争中为人们所接受。密尔在其著作中也明确指出,如果一个言论被迫缄默下去,那么它本身就可能是正确的而不为我们所知;即使它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有部分的真理;再进一步说,即使它不包含任何正确的成分,但是容许错误言论的出现也可以起到检验和澄清真理的作用。[6]

而针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言论和监督,则又与一般情形不同,这里有一条“实际恶意”原则。所谓实际恶意原则,是在美国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得以确立的。当时《纽约时报》刊登文章,描写南部警察,尤其是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残酷镇压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非暴力运动,而蒙哥马利市的市政专员沙利文认为该报道涉嫌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最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提出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实际恶意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此类相关的诉讼中,政府官员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这些报道具有诽谤、污蔑的实际恶意,或者是在进行报道时明确知道所使用的材料是虚假的,或者是根本就无视所使用材料的真假,只有这样,诽谤才能够成立。也就是说,只有证明报道是在蓄意撒谎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时,媒体才承担败诉的责任。之所以会对涉及公职人员的诉讼采用实际恶意原则,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正如布伦南大法官所讲,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虽然这些辩论有可能言词激烈,甚至有时是对于公职人员进行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但是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属于言论自由应当予以保护的范围,这样才能够给言论自由提供其存在所需的呼吸空间;[7]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官员的特定身份,他们的言行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社会和大众的整体利益,所以应该受到比一般人更加严格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作为言论自由应有的代价,或者说作为民主社会的利益所在,政治家需要容忍对自己的批评,甚至是尖锐的攻击。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需的,但是这些限制不得被用于遏制在报刊媒体上对政治家的行为和言论做正当合法的批评。在民主社会中,媒体就官员负责处理的公共问题的争论情况作出报道,以此参与政治进程,正是其功能所在。一个政治家必须随时准备接受针对其公务活动和言论的批评,甚至是激烈的批评,这种批评不得被认为是毁坏名誉,除非是对他的个人品格和良好声誉造成重大怀疑”。[8]因此,这一原则将对于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批评和诽谤罪区分开来,但是究竟何种情况才符合实际恶意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实际恶意原则,还是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而我们知道,除去政治性言论以外,言论自由涵盖的范围还包括有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3]对于这些不同的言论类型,保护和限制的力度与方式也有不同。但是从总体上来讲,其他种类的言论受到保护的力度相对于政治言论是比较弱的,例如主张公共言论完全自由的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认为“言论乃在帮助人民参与民主政治的决定,因此并不是所有言论都值得保障。只有涉及必须由大众直接或间接投票表示意见并且与公益有关之公共问题的‘政治性言论’,才为宪法言论自由保障的对象。其余与公益无关而虑及私益之‘私的言论’(private speech)则非言论自由所保障”。[2]尽管他主张政治言论应该完全自由、其他私的言论不应受言论自由保护的理论可能流于片面和极端,但是这仍然告诉我们,言论自由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和政治参与的一项重要内容,更多地倾向于对于政治言论的保护,而其他言论则更多地受到诸如刑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的调整。

三、言论自由保护的比较分析

尽管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习俗等多方面的影响,各个国家间的言论自由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色。例如在德国,由于长期以来的社会传统,把人的尊严视为最高的宪法原则,所以当言论自由和人的尊严相冲突时,往往就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让步;同时,由于二战时期的历史原因,德国法律不保护反对犹太人的言论、否定大屠杀的言论,支持纳粹的言论也被认为是违法的。再如英国,其诽谤法也以相对严格的言论限制而闻名,它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请求,因而大大压缩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是随着英国加入欧洲人权公约,1998年的英国人权法案也要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条款对国内相关法规作出重新解释和修正。而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则相当宽泛,虽然宪法修正案只规定了保护言论自由,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得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得到了重大的拓展,其保护对象包括了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如果人们的行为是表达言论所需要的、并且能够正确传递其言论所要表达的信息,那么这些行为——例如像焚烧国旗——也同样会受到保护。[9]

中国自古以来,虽然不乏禁止言论、致使人们“道路以目”的事例,例如汉武帝时期适用的“腹诽”之罪,以及清朝令人发指的文字狱,但是也同样具有广开言路、倡导言论自由的传统。例如在古代文献《国语》中就明确提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决之使道,为民宣之使言”。[10]言论自由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重要因素,而在当代社会,政府在保障言论自由中的作用和职责与以往相比都更加复杂,尽管言论自由必须要受到法律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和约束,但是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更好的保障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19.

[2]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7-36.

[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8,92,140.

[4] brent e. dye. frye v. kansas city missouri police department: when public safety issues clash with the freedom of speech, northern kentucky law review 2005.

[5] robert a.sedler. an essay on freedom of speech: the united states versus the rest of the world,michigan state law review,summer, 2006.

[6]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6.

[7]李炳烁.言论自由的限度理论[j].江苏大学学报,2005,(5)。

[8]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j].外国法译评,2004,(4)。

第7篇

关键词 临床带教 学患关系 和谐发展

资料与方法

2008年7月~2009年2月来我科参加实习的护理专业实习生32例,年龄18~22(19±036)岁;男6例,女26例;大专8例(25%),中专24例(75%)。

带教老师对学患关系的认识理解在此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8年5~6月我科对本年度实习带教工作作出计划,对指定带教老师进行有关护患、学患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每周1次,共计10小时。在带教期间,每月组织带教老师就带教过程中的学患关系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反馈,不断提高带教老师自身综合素质。

带教老师要具有学患关系风险识别能力,及时发现可能导致学患冲突的危险因素,并有效避免。

带教老师自身要和患者建立起良好的护患关系。实习阶段,是护生服务意识逐渐建立的过程,没有坚定的是非观念。需要带教老师言传身教,影响护生的思想和行为。

护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娴熟的护理技术操作,是建立良好学患关系的基础。

实习是一个渐进、连续的过程,师生双方都不可操之过急。护生进入科室的头几天,带教老师对他们的个人能力进行评估,确立带教目标,制定带教计划。开始接触患者时,带教老师要根据实习生的实际护理技术操作能力给予相应的锻炼机会,以便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每一次对患者的实际操作,要求实习生做好充分的准备和练习。如果实习生在为患者操作过程中出现小问题,带教老师切不可当面大声说出,可视情况巧妙提醒或自己去完成,回到办公室再进行点评。

在艾华等的一份关于住院患者对护生信任度的调查中,“护生作护理根据我的情况而定”,“听了护生的话我对我的病情有所了解”,“病房护生无论谁对我的病情都很了解”等项得分偏低,说明很多护生只是在机械的进行护理操作,在基础理论知识及理论联系实际方面相对薄弱。临床实践中,要求护生多看病例,针对病人学知识,用知识。用实践来丰富理论。临床老师在讲课时也应一直秉持此理念,帮助护生树立临床意识。

注重软护理技能的培养。软护理技能是指相对与专业技术操作而言的,在护理工作中人际间的非技术技能。它是护理人员人际沟通,人文关怀,通情,协作,自我管理,观察,协调等一系列综合素质的体现。是整体化护理的保证。

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要求实习生工作期间衣帽整洁,利落,不浓妆艳抹。工作时间不大呼小叫,打打闹闹。与他人交流称呼得体,符合身份。

学会倾听。要求护生注意,倾听的过程中和患者保持目光接触,表达一种专注、理解的情感,对患者的言语要作出适当的反应。

尊重病人的文化传统。人文护理就是关注人、关心人,重视人的个性,满足人的要求。

懂得合作和交流。带教老师需要经常和护生交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实习观。使他们能主动抓住每一次实践机会,懂得护理工作是需要大家通力合作,明白有效的沟通交流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树立服务意识,培养专业精神。要使护生明白,无论病人的态度如何,我们提供的服务是一致的,要有自己的标准。同时,不是一味的迁就可以建立和谐的学患关系,不是一团和气就是和谐的学患关系。教会护生在自己可能受到伤害时学会避险。

效 果

本轮实习至结束没有发生学患冲突,护生实习目标完成情况985%(实习目标为各学校实纲内科部分)。护生留言表示“临床带教老师教会了我如何更好的与患者交流”,“带教老师教会了我书本以外的很多知识,谢谢老师”。

讨 论

在护患关系不断演变的今天,随着患者的地位和自越来越受到尊重,我们的护理服务更需要用人道的力量去平衡,去深化。护生是护理队伍的后备力量,是护理事业的未来,在实习期间如何很好的引导和锻炼他们应是我们每个护理工作者思考的问题。

第8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寻求健康服务的群体不断扩大,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是医院竞争中迫在眉睫的问题。而医院医疗服务水平的高低与护士的礼仪行为规范密不可分,为了使护生尽快完成角色转换,也为了更好的满足患者的合理需要,加强护生人文学科的教育和礼仪行为的培养对于提高护生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必不可少。

1 明确护理礼仪教学目标

护理礼仪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礼仪的基本知识,能够在工作中正确运用礼仪知识贯穿整个护理服务过程,使患者得到更为优质的护理服务,更好的完善当代护士形象。

2 介绍护理礼仪教学内容

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护理这一行业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期望和要求,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护士,除了要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外,更应通过自身优雅的姿态,端庄的举止,适时的微笑给患者以美的享受。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在开展护理礼仪教学过程中涉及的内容包括:护理礼仪导论、护士着装规范、护士仪态举止、护士职业形象、护士工作作风、护士工作场合的日常礼仪、护士在医院内部人际交往中的礼仪,同时针对临床实习和社会求职所需,补充介绍护生实习礼仪和护士求职礼仪,并针对大量男护生进入护理领域,根据各班级具体情况介绍男护生礼仪。

3 改革护理礼仪教学方法

3.1 构建科学系统的教材:目前,护理学专业使用的护理礼仪教材普遍比较匮乏,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觉内容简单而琐碎,为了避免护理礼仪变成基本礼仪知识的普及读物,也为了更好的适应新时期对护理工作的要求,应该构建全面、系统、符合学生实际需要,能够反应护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礼仪问题的教材。

3.2 培养师资队伍:从事护理礼仪教学的教师首先应掌握护理礼仪的基本知识及形体训练的基本方法,并有护理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等专业知识。同时,应加强对护理礼仪人才的培养,送培教师到高等院校进行护理礼仪的培训,以不断提高教师本身对礼仪知识的重视与修养。

3.3 合理安排开课学期:对五年制大专学生开课学期应设在第三年或第四年为宜,对四年制英语护理专业应设在第二年或第三年,对三年制普通护理专业应设在第二年,待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后、临床实习之前开课,即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可以加强学生对礼仪在临床工作中应用的了解。

3.4 积极改革教学方法

3.4.1 理论讲述:护理礼仪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应重点讲述良好的身体姿势对患者以及护士本身的影响,突出良好的姿势可以带给患者以美的享受,体现在护理操作过程中各种身体姿势的变换不仅能够让操作更省力,同时可以帮助护士缓解局部肌肉的紧张感;训练学生在工作中面对各种情况如何保持微笑;阐述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护患沟通的基本技巧和方法;讲解护理礼仪技能训练的基本方法、要领和注意事项。

3.4.2 形体训练:基本姿势的训练包括:站姿、坐姿、走姿、蹲姿四个项目。进行各种姿势训练时需要在形体房进行,要求护生必须佩戴燕帽、着护士服、穿护士鞋。首先给学生观看《护士基本行为规范》等电教片,其次结合理论内容由教师分别展示各种基本姿势的要求及具体做法,同时结合多媒体通过图片观看临床护理工作中护士不同姿势的运用,然后请学生分组练习,在进行练习的过程中可以配上轻快的音乐使学生不易枯燥,最后由每组选派1名代表进行比赛,全班进行投票选出“礼仪之星”,这样即活跃了课堂气氛,同时又提高了学习积极性。

3.4.3 情景模拟与角色扮演:在讲述医护人员的人际关系时,由教师讲述沟通的技巧和方法,然后设置规定情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织练习,利用课堂时间展示出医院的某个场景,作为医生、护士、患者包括患者家属在内可能在医院工作中涉及的各个角色进行模拟,体验在实际护理工作中可能碰到的各种问题,如:护士如何运用恰当的沟通技巧及得体的身体姿势使患者感到更加舒适。表演完毕请其他小组派代表来说明她们观察到的交流技巧以及运用了哪些礼仪的基本知识,教师小结。

3.4.4 举办护士风采赛:比赛针对护理专业各个年级中学习了护理礼仪和基础护理学的班级进行,分年级评奖,比赛内容除包含护士的基本姿势训练外,另外应涉及医护交际礼仪,内容包括打招呼、握手、鞠躬等,学生可以通过直接展示护士各种姿势,也可以通过情景模拟来展示,规定在5分钟内完成,每个班参加者不超过6人。在赛前应加强校内宣传,使各个年级各个专业都了解这个比赛,这样可以使低年级学生更为期盼学习本门课程,还可督促高年级同学更为重视本门课程,以此促进理论教学的开展。

3.5 采用合适的考评办法

3.5.1 形体考核:本门课程实践性较强,故形体考核结果占期末成绩的40%,其中10%来自于平时的情景模拟训练,30%来自于老师的面试过程,即要求学生能够完成护士的基本姿势的展示以及2人1组的规定情景的模拟,比如:输液穿刺失败后如何向患者解释;对新入院的患者如何进行入院宣教;对不肯合作的小儿如何应对等。由学生抽签选择自己需要应对的场景。

3.5.2 理论考核:通过理论知识的考试,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核结果占期末成绩的30%。

第9篇

如何发表论文

【关键词】  低分子右旋糖酐;过敏性休克;护理

右旋糖酐为葡萄糖聚合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扩充血容量、抗血栓形成及改善微循环,用量可致凝血功能障碍,少数患者可见皮肤反应,偶见发热、寒战,极少数人出现过敏性休克。2009年1月我科出现1例静滴低分子右旋糖酐致过敏性休克的病例,此次病情来势凶猛,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患者脱离危险。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  病例介绍

患者,女,33岁,因车祸致左小腿肿痛、畸形、活动障碍3h,于2009年1月11日12:54收入院。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于 3月13日下午在床边行左大腿取皮+左膝部植皮术,术毕21:45遵医嘱给予低分子右旋糖酐500ml静脉滴注,1min后患者出现胸闷、心慌、呼吸困难、喉咙发痒、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四肢湿冷、意识不清、小便失禁。测BP 52/20mmHg,HR 140次/min ,R 54次/min,考虑为静脉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致过敏性休克。立即停输低分子右旋糖酐,更换输液器,给予盐酸肾上腺素1mg肌肉注射,多巴胺20mg加入生理盐水250ml静脉滴注,予以地塞米松10mg 静脉推注,同时,给予高流量吸氧(5L/min),心电监护,监测生命体征;予以心理安慰,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心理,保持情绪稳定。于21:58 上述症状无缓解,给予盐酸异丙嗪25mg静脉注射,建立第2 组静脉通道,输入缩合葡萄糖氯化钠500ml 扩容、平衡液补液扩充血容量。经过积极抢救,22:10患者呼吸困难缓解,测BP 99/66mmHg ,HR 120次/min ,R 26次/min 。药液及输液管等送检结果未发现异常,该病例考虑为过敏性休克。

如何发表论文

2  护理

2.1  急救处理

立即通知医生,组织抢救。停止输液,更换输液器及液体,平卧,保暖,保持呼吸道通畅,立即给予 5L/min鼻导管吸氧,地塞米松10mg静脉推注,异丙嗪25mg肌肉注射,林格液500ml扩容和心电监测。建立两条通道静脉输液,予扩容、升压、纠酸、保护胃黏膜、支持等处理,并遵医嘱进行相关的检查及血液化验。

2.2  心理护理

患者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来势迅猛,毫无思想准备。因此,对输液、用药存在恐惧心理。护理人员应耐心地向患者及家属讲解过敏反应的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患者配合的重要性,及时进行安慰劝导,以消除患者紧张、恐惧心理。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心理特点,详细讲解药物治疗方法及注意事项,以积极配合治疗[1]。嘱其今后就诊应告知医务人员自己对此药有过敏史,避免再次使用该类药物。

2.3  严密观察病情

注意密切观察呼吸困难改善情况,观察患者意识、面色、皮肤色泽、血压、尿量的变化和呼吸、心率、血压、血氧饱和度的变化, 每15~30min记录1次,生命体征平稳后改为2h记录1次,记录每小时尿量及尿比重,如发现病情变化时应立即通知医生处理。同时在护理记录单上详细、准确记录抢救过程,严密观察药物治疗效果。如何发表论文

2.4  封存余液及输液器

进行药物检测,填写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2.5  基础护理

由于休克时患者出汗多,皮肤湿冷,应及时给予擦浴及更换衣服,保持皮肤清洁、干燥。

3  讨论

3.1  药物过敏是Ⅰ型变态反应疾病

其特点是反应发生快, 严重接触变应原后15~20min 即可死亡[2]。护理人员在病人用药过程中应注意细心观察,同时应熟悉掌握抢救过敏性休克的应急流程。

3.2  加强病人健康教育

让病人了解有关药物知识,输液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告知其在输液中出现不适,应立即关闭输液夹后马上通知医护人员。本病例患者在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喉咙发痒的同时自己关闭输液夹并马上通知护士,为此后的抢救争得了宝贵时间。

3.3  由于低分子右旋糖酐有致过敏性休克的可能 如何发表论文

故首次用药应严密观察5~10min,并备齐急救药品及器材,在用药过程中,滴速不能太快,同时告诉患者不能自调滴速,输液过程中应加强巡视,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输液中的不良反应。

3.4  使用药物前应注意询问药物史及过敏史

虽然目前药典上均认为低分子右旋糖酐不用作皮试,但此病人为过敏体质,在使用该药物时应该先作皮试。皮试方法如下:取低分子右旋糖酐原液0.1ml皮内注射[3] ,观察方法按青霉素过敏试验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成剑,严小敏,高慧. 硝普钠致精神失常的原因及护理.护理学杂志,2006,21 (9):68.

第10篇

护理理论(本文包括护理学的基本概念、模式和理论)是对护理现象及本质的规律性认识,代表着护理知识体系的提升,对护理学科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现阶段,我国所使用的护理理论多是从西方借鉴而来[2]。虽然西方护理理论在指导我国护理实践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是不可否认的事实[3]。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了舒适模式、顺应自然理论、天人合一等护理理论,但这些理论在我国的应用也并不理想[4]。可以说,在我国推行、应用和发展护理理论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综述护理理论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和中国护理理论的应用趋势。

1 护理学科领域常见模式/理论的分类

大多数现有的护理模式理论均来源于西方社会,从南丁格尔时代至今,护理人员逐渐发展了自己的护理理论,同时,护理学科发展过程中也应用了很多其它学科的理论。目前常被护理学科应用的模式/理论包括5类。

1.1 以需要及问题为中心的护理模式/理论 代表人物包括:南丁格尔的环境学说及Orem的自理模式等。Orem的自理模式认为自理是一种有一定形式的、连续的和有意识的行为。自理能力是可以学习的,一个人的自理能力越好,则显示其健康状况越佳。与健康有关的自理能力缺陷则是确定是否需要护理的指标,所以护理工作应以如何更好地去恢复和满足患者的自理能力为目的,以及如何通过护理系统帮助患者自己来满足自理需要。在Orem的护理系统中包括完全补偿系统部分补偿系统、以及支持和教育系统①。

1.2 以护患关系为中心的护理模式/理论 该类模式/理论以护患沟通交流技巧为中心,主张所有的人类活动是一种相互作用;护理活动被看作是护士与患者的相互作用的过程。理论着重阐述护士如何通过人际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以满足患者的健康需要,护患相互作用及其结果决定于护士及其患者所扮演的不同的社会角色。代表人物包括:King的目标达到理论、Peplau的人际关系模式及Watson

的人类照护理论等。

1.3 以系统为中心的护理模式/理论 该类模式/理论认为人是由不同的亚系统所组成的开放系统,这些系统有机地协作成为一个整体来满足人的需要。主要代表人物包括:Roy的适应模式,Neuman B的系统模式及Leininger的跨文化护理理论等。

1.4 以能量源为中心的护理模式/理论 该类模式/理论认为人是一个能量源或能量系统,在与外界环境不断交换的过程中保持自己的能量稳定或健康。主要代表人物有Rogers人类统一整体科学理论的及Newman M的健康意识理论等。

1.5 护理学科常应用的其它学科的理论 由于护理学科探讨人类对健康问题的反应,因此公共卫生、心理学、行为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的理论和模式常常被护理学科借鉴和应用,例如Maslow的人类需要层次论、Erikson的成长发育理论、Pender的健康促进模式、Lazarus&Folkman的压力和应对模式、Bandura社会认知理论和自我效能学说等等。

2 护理理论在现实中的应用

2.1.护理理论的现实有效性

护理理论给护士提供评估、诊断和干预的目标,可帮助护理人员发展和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技巧,评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明确专业的价值和推论,为护理实践、教学和科研服务。因此理论可加强护理专业的自主性。例如在为1例患糖尿病住院治疗的14岁少女进行健康教育过程中,在评估该患者时就可应用到Mashlow的人类需要层次论、生长发育理论、应激和应对理论、角色理论,并可应用King的目标达到理论以及Orem的自理理论开展有效的健康教育。

2.2.理论和实践的差距

护理理论和临床护理实践的紧张关系甚至被认为是临床护理变革的必需②。

2.2.1避免生搬硬套,应用理论的精髓和思想

一些有关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文章由于太在乎理论的应用,而忽略了临床的实际情况和应用理论的意义,即平常所说的“为了应用而应用”,效果很难持久。因此,我们认为:在临床工作中应将理论的精髓和思想付诸实践,而不是生搬硬套条条框框。例如,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就是将Orem的自理理论的思想应用于实践的一个很好的例证。

2.2.2.大力开展“实证为基础的护理”

(Evidence-based nursing,EBN):EBN的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Positivism)的哲学思想,它强调以临床实践中的问题为出发点,将科研结果与临床专门知识和经验、病人需求相结合,促进直接经验和间接知识在实践中的综合应用,并在实践过程中能激发团队精神和协作气氛,同时它注重终末评价和质量保证,能有效提高护理质量,节约卫生资源④。EBN能提高护理实践的科学性,并促进护理理论的发展,指导护理实践,因此,EBN对建立护理学科的科学性和提高护理服务的有效性,对于护理理论和临床实践的有机结合,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2.3 中间类型理论(middle-range theories)的发展和应用:过去的30~40年间,理论的发展是护理学科发展的重要目标。但有学者指出⑤,1980年以前发展的概念模式和理论由于不是直接起源于科研并且由于它们太抽象而限制了其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因此,需要发展更多的理论,这些理论能紧密地和护理的实践相结合并且是通过科研系统的发展起来的⑥。这种实质性的理论被赋予实践的特征并产生能影响护理结果的新的实践方法③。中间类型理论就是这样一个实质性的理论。它以一个令人感兴趣的概念为焦点,例如,社会支持,疼痛,悲痛,疲乏或生活的变迁。这样发展出来的理论由于关注一个实际的领域,因此,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地应用。例如,Phillips⑧]的家庭护理质量理论就描述了在家照顾生病的老人的方法和策略以及护理干预的有效性,对于指导社区的护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2.2.4.改革现有的教育方法,使之更贴近护理的本质: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问题其实主要是针对护生而来的,教育者教理论而临床教师教实践,从而产生了两者的脱节。但是学生并不是问题的焦点,实质上是课程的问题⑦。目前有学者提出经验学习法(experiential learning),是护理本科生将理论和科研融入实践的一个有效方法,值得借鉴。该法是基于人们从经验中学习并在实践中以之为基础的事实,这种方法是促进护生学习的有效方法⑨。例如,教师先以学生最熟悉的压力为背景讲解如何将压力-适应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学生以小组的形式通过访谈确定出被调查者的压力源、症状、应对机制、情绪和对健康或疾病的主观感觉,并根据文献制定出相应的干预措施⑩。该教学法不仅使学生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联系在一起,更重要的是,让护生认识到护士在健康照顾领域的独特作用,而不仅仅只是医嘱的执行者。

2.3 护理理论应用的局限性

我们移植西方的护理理论,只能移植知识和观点,而不能移植它的文化底蕴。如把西方的理论作为解决中国护理现实问题的框架或标准,但又未充分考虑理论的文化背景和应用理论时的民族文化差异,而一味地生搬硬套,则会影响护理理论应用的效果,而致难以真正地解决中国护理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指导护理学科的发展⑾。

西方发达国家护理界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护理模式、护理观念、护理教育、护理研究上,还包括护理理论的应用⑿。事实上,一个有效的护理理论是产生于实践并作用于实践的,很难有一个外来的理论可以联系并解决中国的护理实际问题的状况。

3 中国护理理论的应用趋势

只有本土生长的理论,才是真正原创性的理论;也只有不断创造本土的理论,才能创造民族间对话的可能。相对于西方护理理论,原创性表现为立足于本土护理,研究本土护理,服务于本土护理,改变本土护理对外来理论的依附性。中国护理学科的发展,特别需要中国的原创性护理理论的指导⒀。

3.1发展中国原创护理理论已具备条件

西方护理理论被介绍到中国已经有20余年,中国护理学术界在学习、应用这些理论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吸取了一定的教训。原创中国的护理理论,需要借鉴西方护理理论家们发展理论的经验,吸纳西方护理理论的精髓,融合中华民族文化的核心和灵魂,结合中国护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做出我们自己的思考和行动。实际上,护理学科从哲学指导思想到具体研究方法,都应该在更宽阔的领域中学习、领会、吸收、融合,最后形成护理学科独特的研究模式和路径。

参考文献:

[1] 胡雁,正确应用护理模式和护理理论指导护理实践(1),上海护理,2007年7月第7卷第4期,5-6

[2] Rafferty AM, Allcock N, Lathlean J. The theory/practice’gap’:taking issue with the issue. Journal of Advanced Nursing, 1996, 23:685-691

[3] Chinn P, Krammer MK. Theory and nursing: integrated knowledge development. 5thed, St Louis: Mosby, 1999.142-146.

[4] 胡雁,杨英华.关于“以实证为基础的护理”的理论和实践.中华护理杂志, 2001,36(4):245-248.

[5][6] Blegen M, Tripp-Reimer T. Implications of nursing taxonomies formiddle-range theory development. Advances in Nursing Science,1997, 19(3): 37-49.

[7] Schwartz-Barcott D, Patterson BJ, Lusardi P, et al. From practice to theory: tightening the link via three fieldwork strategies. Journal of Advanced Nursing, 2002, 39(3): 281-289.

[8] Phillips L, Rempusheski V. Caring for the frail elderly at home: toward a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of the dynamics of poor qualityfamily caregiving. Advances in Nursing Science, 1986, 8: 62-68.

[9] Jarvis P. The way forward for practice education. Nursing Education Today, 1999, 19(4):269-273.

第11篇

【关键词】 护生; 门诊注射室;教学

实习是护生向临床护士进行角色转化的过程,如何帮助学生实现角色转化,为未来打下坚实基础是临床带教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我院是闽北地区惟一一所三级乙等的综合性医院。门诊患者的流动性非常大,就诊人的职业、性别、年龄、生理心理状况、文化习俗、疾病的病因、病种各有差异,人员繁杂,停留时间短[1]。无菌要求严格,工作节奏快,在繁忙的工作中要做到忙而不乱,忙中有细,迅速果断,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常使护生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如何在1周内提高实习护生在门诊注射室的学习效率,使实习护生尽快熟悉适应注射室环境,掌握注射室护理操作技术,对带教老师的自身素质和教学文法提出了严格要求。现将2008年笔者在门诊注射室带教98名实习护生工作中的方法总结如下。

1 教学安排

护生在门诊注射室实习期一般为1周,为了使护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更多的学习与实践机会,全面掌握门诊注射室工作程序及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静脉注射等操作规程,将实习时间划为三个时期。

1.1 讲课期 第1天由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担任讲课老师,介绍科内情况交代护生须知,进行基本理论、专科护理、新知识、新技术讲座,要求护生做笔记,对护生进行基本理论知识强化训练。让护一全面了解注射室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操作规程,上午讲完课,下午采用提问式的复习方法强化记忆。

1.2 训练期 此期护生在带教老师的带领下,分别参加各种无菌技术操作。用1 d时间进行模拟练习,在带教老师的严格指导下,规范操作,老师根据每个护生的弱点,有侧重讲解,分三步进行。

1.2.1 老师操作为主,边做边讲,护生看学,做配角,每一个操作,从患者手中接过药及门诊处方开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到肌肉注射是如何定位,如何执笔式进针,如何掌握“二快一慢”无痛注射技术,皮内注射时应询问过敏史,观察用药后的反应,交代有关注意事项等等,随做随讲,对患者态度和蔼,关心体贴患者,勤问,多看,严格消毒隔离制度,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管一巾,做好标准预防。

1.2.2 学生与老师一起做,观看老师操作1 d后,学生初步了解了一些基本操作技能和注意事项,护生和老师一起做,老师边操作边讲解,每做一项操作,老师做示范,护生照老师的样子做。

1.2.3 学生做,老师看。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放手让学生操作,老师在一旁督促,使护生有章可循,避免操作的盲目性,让她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操作技术。做到老师放心,患者满意,同时护生也向自己的实习目标逐渐靠近。

1.3 实践期 从第3天开始,先安排学生接诊中青年患者,此年龄段的患者易沟通,肯配合,带教老师坚持“放手不放眼”的原则[2],督促指导操作技能,提高应急能力,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的隐私,维护患者的权利,加强法律意识。操作后总结,同时对学生的表现做一个简单的评价,让学生的操作技能进一步得到提高,在能熟练门诊注射的操作技能后,逐渐接诊不同年龄段的患者。实习结束前,进行一次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对护生临床实习从3个方面即知识、技能、综合进行评价并做出鉴定。

2 效果

来我院门诊注射室实习的护生,通过以上系统带教及严格管理,经过1周的实习都达到了教学大纲的要求。实践证明该方法切实可行。

参 考 文 献

第12篇

关键词: 教学方法   教学   应用

        《护理学基础》是护生接触的第一门专业课课程。它所包括的护理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是所有护生学习临床护理课程和日后从事护理工作的基础[1]。没有任何的教学方法适合任何时候、任何课程。每个护生的接受能力有别,这就要求教师要丰富自己的教学方法,运用多种富有针对性的教学形式,最大可能地满足护生的需求。

        一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根据所讲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案例,让学生就案例所要解决地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2]。它能将理论与临床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护生学习的积极性,并能提高护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例如:教师在讲铺床法时,设计案例,患者,男,35岁,工人,左手食指被切纸机切断0.5h入院,急诊在全麻下行断指再植术。现应为病人铺一个什么床?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护生必须区分备用床、暂空床和麻醉床的目的,才能得出正确答案,也可以使护生加深对麻醉床目的的理解。

        二  PBL教学法

        PBL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法,这种教学法强调了以护生为主体的作用,提高护生主动学习的能力,为护生创造性思维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平台,从而大大提高学习效率。

        具体实施方法,可事先布置案例和相关问题,护生运用自己所学知识,并查阅相关的参考书籍、医学文献,3-5人为一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大家一起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每组派一名代表进行发言,如有不同意见则可以展开组间辩论,最终达成共识。教师总结归纳并要求护生课后写出小结报告,通过这种方式,能培养护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并使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

        三  “小老师”教学法

        实验教学一般采取“教师示教、学生练习、教师辅导、操作考核”的方式来进行[3]。由于护理专业学生较多、课时少,而每个护生的学习能力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有余力的护生当 “小老师”。在课余时间对这些“小老师”加强培训,让她们尽快地掌握正确的护理操作技术,练习课上把她们分配到各个小组,使学习有困难的护生旁边时刻都有老师,那些动手能力强、成绩优异的护生在教同学的过程中,也能加深她们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教师在护生练习的过程中巡回检查指导,操作考核要求人人达标。这样既能提高护生的学习能力,又提高了教学效果。

    四  多媒体教学法

        多媒体教学技术,集图片、文字、声音、图像于一体,符合人们正常交流的习惯,因此容易被护生们接受。在教学中适时恰当地选用多媒体来辅助教学,可以使抽象的教学内容具体化、清晰化,使护生的注意力集中,思维活跃,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

        例如:在讲压疮时,仅通过语言描述很难让护生了解它的发生和临床表现,但是通过录像和一些动画课件,护生能直观地看到病变部位的深部发展、疾病带来的痛苦等,加深了护生对压疮的理解和重视,弥补了课堂教学的不足。

        五  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是护生通过扮演各种角色,体会和表达各种人的情感和感受。在角色扮演中,要求护生不仅要注意病人的具体病情,还要根据病情对病人进行指导、解释和护理,给予相应的健康教育。护生为了达到角色扮演的效果,都会在课前认真准备,揣摩角色的心理,相互鼓励,认真探讨。这种教学方法能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同时也能使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升。

        例如:各种注射法的学习,护生都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真人真做”,每个护生都会扮演病人角色,护生亲身感受了注射前的紧张害怕和注射时的疼痛,在扮演护士角色时,更能理解病人的疾苦,能更好地与病人进行交流,形成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了实践能力。

        综上所述,在《护理学基础》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因人施教,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注重发挥护生的主观能动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注重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极大地促进了护生学习的积极性,《护理学基础》的教学质量明显提高。

参 考 文 献

[1]殷磊.护理学基础(第三版) [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