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7 17:34: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外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以往主要依靠行政制约手段来抓计划生育的做法已不合适宜。因此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机制,依靠法治来抓好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是新的工作形势所需
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流向、价值取向、环境制约等因素的影响,计划生育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流动人口、下岗、离岗、“口袋户”、“空挂户”等人员大量增加,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在经济转轨期,人们婚育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婚生育、离异再婚、早婚早育等人数增多,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弱化,计划外生育控制乏力;三是人口反弹压力大,从现在的低生育水平成就取得的方式上讲,主要是靠行政干预实现的,在取得的低生育水平的背后,蕴藏着旺盛的“生”机,积蓄着顽强的“反弹”势能;四是由于现实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社会心理浮躁,部分育龄群众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不公,对计生工作抵触情绪大,极易导致群体围攻和恶性案件,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管用,工作难度加大。计划生育干部畏难情绪抬头。要改变这种局面,最佳选择只能是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实施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现实条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于2002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又一里程碑,它标志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又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迈进了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一步。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为这一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强制力将保证它的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这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具有导向、引路的指导作用,示范、警醒的教育作用,规范、惩戒的强制作用,从而保障基本国策的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增添了支撑力。一是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施行,这将促进全面贯彻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二是《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劳动法》、《收养法》等都有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如《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劳动法》规定晚婚晚育者增加假期。《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法》为保证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防止一些人利用收养行为,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引发人口管理失控现象,明确规定,严格限制收养子女的数量,无论是单身收养,还是夫妻共同收养,一般只限一名子女。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坚持“三个必须”,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必须努力提高国策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开始全面进入依法优质服务的新阶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已建立起来,新形势、新任务对计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当前,计生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我们所面对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有许多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上、文化层次上、工作方法上的不适应,因此每一位从事计生工作的同志都必须提高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成为执法、守法、护法的模范。
第二,必须大胆创新,建立新机制。一是狠抓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计划生育管理的薄弱环节,而信息传递机制不畅是流动人口管理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切实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资料归档制度、流出地与流入地联系制度等,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力度。二是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强化困难群体管理。困难群体是由于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等原因而产生的,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强化困难群体的计划生育管理必须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通过社会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蹈“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覆辙。
第三,必须坚持“治权”与“履行职责”并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贯彻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与此同时,也要强化职责意识,把履行职责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防止产生松劲和畏难情绪,防止缺位和不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目的在于改变单纯以行政制约和事后处罚为主要手段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因此在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花大气力做好各项经常性工作,加强对育龄夫妇的指导、管理、服务,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使广大群众理解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的规定,规范自身的生育行为。
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主要负责人。从我们查处的基层计划生育方面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其中大多数是乡镇党委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书记、乡长以及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2、多名犯罪嫌疑人“联手”作案的现象严重。每一起犯罪事实,往往是由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具体实施人以及斡旋人来共同完成。他们共同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借以达到所共同追求的非法目的。
3、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开性。一些从事计划生育的人员乃至一些乡镇,为了自己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公开或半公开地向一些想生二胎的计划生育户明码标价,只要交点钱就可以生二胎。甚至有些计划生育干部竟然动员辖区内计划生育村长去主动寻找想交钱生二胎的农户。而就计划生育对象户来讲,交点钱,既可以免去罚款又省了到外地躲避,双方都有利,一拍即合。行为已经悄然地从隐秘走向公开。
4、作案手段的多样化。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历,为他们积累了作案“经验”。分析他们的手段大概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先与计划生育对象签订合同收取押金,然后故意放纵生育没收押金法;第二、视超计划生育不闻不问,等待罚款法;第三、搞虚假准生手续,收取手续费法;第四、降低人口抚养费征收标准,培养征收户法;第五、隐瞒少报超生人口法等等。以此达到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的目的。
5、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乡镇。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在文化水平提高的同时,对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不再觉得只有男孩才能发家致富、养老送终,女孩也照样能够做到这些。从调查结果看,经济条件好的一般不会冒着被罚得倾家荡产的危险而去硬性超生,计划生育工作做的相对较好。而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由于交通地理环境和人们生育观念的差异,地方财政紧张,政府将计划生育政策视为一种自己可控的资源,加之一些计划生育干部价值观的错位,,,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的原因
1、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大权仍集中在乡镇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干部,这些能拍板定音的干部,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有的干部对于计划生育问题,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对手中的权力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2、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普遍文化层次较低,缺乏最起码的法制观念,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他们中的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是犯罪,在他们看来不过是多生几个孩子的事情。甚至认为“我为你办事,你交点钱,只要没有装自己腰包,有什么不可”。不明不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地方财政状况欠佳,被迫违法创收。多年来,对计划生育部门投入很少,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一分钱不投入,甚至还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仅仅靠罚款来运作,以至于出现计划生育干部收罚款抵工资的现象。而诸如检查、妇检、宣传等等均需要经费。这样,势必会造成一些计划生育干部为了小集体的经济利益而。
4、落后的生育观念是滋生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犯罪的土壤。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部分仍然存在只有男孩才能发家致富、养老送终落后意识。为了生到男孩,而不惜倾家荡产的人依然还有,这给了部分计划生育干部可乘之机。
5、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上级职能部门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上报的申请生育的材料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一般不复查,甚至存在渎职问题。这为违法者提供了可趁之机,从而滋生犯罪。
6、财务制度不规范,给了违法人员可乘之机。财务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财务账目混乱,收入、支出全凭各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计划生育部门的账上屡见不鲜。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谁收谁用,不用白不用的情况。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
三、遏制预防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的对策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法令和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是当务之急。
1、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引导计划生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对待权力,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地遵纪守法。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层计划生育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计划生育干部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应该服务于人民。另外,努力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面的有关的条例,使公众自觉地遵纪守法,让一些图谋不轨的计划生育干部失去犯罪的土壤。
2、强化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用人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减少体制本身的漏洞,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图谋不轨者想为不能为。首先,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对乡(镇)计划生育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界定,并要相互制约。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做到检查经常化、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廉政建设要依靠群众,只要把群众动员起来了,到处就布满了警惕的眼睛,腐败分子就无处藏身了,现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绝大部分来自群众举报的事实,充分证明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探索新的新闻监督形式,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xx年终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xx年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以“强化依法管理、完善服务体系”的主题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以及区委、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狠抓基层落实,圆满完成全年工作目标。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共3页,当前第2页123泛在社区开展了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活动,并结合实际,免费为下岗、无业人员进行孕检和妇科病检查,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节育药具满足了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需求。同时,结合 “三大工程”,我区引入了“福施福”,“斯利安”等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为我区降低出生婴儿缺陷率奠定了基础。在农区,以乡镇服务站为纽带,以村服务室为基础,扎扎实实地开展对广大群众的优质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需求。 (三)、认真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不断强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全体人员、各社区居委会全体干部约百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人口统计、优质服务、宣传报道、药具管理等。通过培训,增强了大家学法、懂法、执法的意识,为进一步落实国策,依法行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区计生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也加大了学习培训力度,分期、分批逐级培训到村、居。其次,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区计生局在充分利用报纸、各种媒体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同时,为各村、居、驻区单位配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部读本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挂图,共配置书籍xx余册,挂图300多幅,并利用各级人口学校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讲座,使全区成年人口普遍接受一次培训。为了进一步扩大宣传影响面,区计生局利用公交车人流量多、流动性快、信息传播远的窗口宣传效应,在主要干道悬挂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标语牌,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一道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靓丽风景线,突破了区域的局限性。再次,开展大型的宣传咨询活动,掀起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热潮。利用“三下乡”、“四进社区”及节假日时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及免费义诊的形式,开展大型的街头巷尾宣传咨询活动;与驻区单位相联手,在社区居民、职工群众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累计向群众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品上万份;还举办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竞赛。我局在老屋村开展了一次面向农民群众的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奖罚制度,落实目标管理,全面提高基层工作水平。为了全面加强我区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我局量化各项工作指标,实行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考核、激励奖罚制度,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不断提高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在去年明显示范效应下,今年又继续与相关责任人签订了奖罚目标责任状,以促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安思危,勇于开拓,不断进取,全面发展。为切实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计划生育部门目标,我局抽调了多名计划生育干部下去检查对我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及时将督查情况通报,进一步引起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对计生工作的重视,加强了对村居工作的经常性督促和指导,为全面完成全年计生工作目标打下了基础。 (五)、依托驻区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积极与社区内的企业联手,倡导婚育新风进企业、营造企业计划生育宣传舆论氛围。各街道办事处纷纷组织活动积极参与,社区与驻社区单位联手开展了“计生进社区”大型街头宣传、咨询活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宣传单xx余份、避孕药具价值500余元,展出图板40块,咨询人数累计达100余人。 联合共管单位,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基层计生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总体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我区制定并实施了《月湖区村(居)计生主任(专干)实行区管、乡(街)聘、村(居)用的实施办法》,公开选拔具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担任计生专干,通过奖罚机制,激励计生干部奋发有为,以此推动我区计生事业向更高目标迈进,有力地促进了人口与计生综合改革和加快实现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
共3页,当前第3页123
修水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按照步骤要同步跟进,内容要主动融入,方法要积极灵活,效果要明显好转的总体要求,采取“五个融入”措施,将人口与计划生育自觉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去,使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获得了新的生机。
一是组织机构的融入。在村落、社区理事会成员中明确一位理事会会员担任本自然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员,具体负责本自然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二是工作职责的融入。明确自然村理事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把生育文明行为纳入村规民约之中,转变村民生育理念,让村民自己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将“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纳入村民自治的监督机制之中,让村民自己监督自己。
三是宣传教育的融入。
1、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阵地,每个村落、社区群众活动中心要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争创五星生育文明户”活动内容,图书室要有计生方面书籍50本以上。
2、清除内容不规范、不温馨的手写村语、口号,每个自然村要喷绘1—2条高规格的、规范温馨、入心入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3、坚持“大联合、大宣传、出精品”的方针,提高宣传品进村入户率,提高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每农户要有2种以上计划生育宣传品。
4、在村落、社区醒目处、人口聚集地建一块大型宣传牌。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一个生育文化宣传长廊。内容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丰富多采,具有时代特征。
5、在群众公共活动场所有张贴《人口之窗》宣传墙或计划生育展板。
6、村务公开栏要有计划生育方面内容。
四是制度措施的融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制管理,兑现计划生育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免费为一女、二女结扎户建沼气池,为领证0—6周岁独生子女100%办理平安保险。把对计生户的帮扶工作与扶贫开发、调整产业结构等结合起来,拓宽计划生育家庭的就业门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发展中的资金、项目、技术和销售等方面的困难,不断增强计生家庭发展生产的能力。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一、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
1、每季度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人口理论,增强干部职工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意识。
2、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计划生育专干实施落实到位。
3、制订了《**县房产局2009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评细则》,局里与各组室以及下属单位签订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局里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年不定期地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两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职工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4、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党组每季度定期开会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位
1、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及生殖健康监测花名册统一、齐全、本系统内部计划生育率100%,无计划外生育及非法生育现象。
2、办理城镇房屋拆迁手续时与项目拆迁人签订拆迁项目计生合同,督促、协助开发商与当地计生部门做好衔接手续。
3、办理城镇房屋产权交易手续时,查验购房户的计生证明及户籍情况并登记造册,并及时将交易对象计生情况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4、办理城镇房屋租赁手续时查验承租人的计生证明和计生合同,并登记造册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一)两种生产的观点
社会生产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也包括人类自身的生产。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所以,人口的生产必须与物质的生产相适应,这就要求了我国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时,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观点
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辩证统一体。然而,人作为生产者是有条件的,作为消费者是无条件的。所以,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
(三)人口状况对社会发展起促进或延缓的作用观点
人口状况如果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就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人口政策与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党和国家以当前的基本国情为根据,将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紧密联系起来,坚持把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相结合,坚持了人的生产性和消费性的辩证统一,坚持了人口状况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互动,制定了“单独二孩”政策,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使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所以说,“单独二孩”政策是人口理论的又一次创新和实践。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人口数量上,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在人口素质上,有利于合理分配教育、卫生等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成员的体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源源不断的动力。三是在人口结构上,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单独二孩”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立法活动的行为准则,它体现了立法活动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是立法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的一部分,但有其特定的目标和内容,指导这一立法的原则既要体现国家立法的一般要求,又要有针对性。笔者认为,“单独二孩”政策的法律化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实事求是,才能根据具体的条件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方面,实事求是原则要求认清我国人口现状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我国人口数量庞大而素质不高,人口老龄化严重,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不同地区、民族、阶层均存在差异,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颁发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有成功,也表现出了不足,这是目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化的现状。“单独二孩”政策的法律化,就必须正视这一客观现实,把保持合理的性别比例,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放在核心位置,把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的各种事项纳入立法的范围,克服现有立法的不足,适应新的需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能切实地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立法主体通过开放透明的立法程序,使其意志得以确立和法律的保障。首先,立法主体的组成要体现民主性。立法主体不应只包括由立法机关的专门人员,还应有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的参加,而且应该尽可能多地直接听取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家庭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其次,立法过程的要公开化和透明化。立法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包括:公布法律草案,公布审改的各种观点,让人民了解情况,以便人民发表意见。“单独二孩”政策的法律化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早在2007年,数家官方的研究机构就已接受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委托,就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展开调研,从而充分调查了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仔细听取了有关专家和不同家庭的意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单独二孩”政策得以确定。随后,各省市积极展开调研和听证,并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修改,切实保障了民主立法原则的实现。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要求在国家立法时既要有一般的、原则性的指导和规范,又要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灵活规定,即允许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灵活的变通性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既要重视普遍性和共同性,又要尊重特殊性和个别性。一方面,“单独二孩”政策的确立为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另一方面,各省市应正视不同地区和民族之间的差异,灵活得制定适合本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比如,各省市可以在“单独二孩”的实施时间上作出变通规定,以实现本地区、本民族的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地方在立法时也应当做到立法统一,处理好“本地特色”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实现立法的原则性的灵活性的统一。
(四)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是指立法主体在制定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时,就家庭和个人的权利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在的法律调整中,其目标和任务是维护整个社会、民族在人动中的利益,使国家健康发展、繁荣昌盛。立法必须保证这一目标和任务的实现,赋予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人动的权力,家庭和个人在人动中应该服从国家、民族利益的大局目标,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忽视家庭和个人权利,因为家庭和个人是社会的细胞,在人动中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单独二孩”的确立和施行需要坚持权利保障原则。首先,对“单独二孩”条件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其次,对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对象的生育申请程序应当简化;再次,计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尽量采取缓和的措施;最后,应当做好宣传工作,使家庭和个人能够知晓所拥有的生育权利。
三、结语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中心工作,以关爱女孩行动为抓手,以宣传教育创新为动力,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十五”发展计划。
二、工作重点
1、开展婚育新风与新农村建设同行活动。
2、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推广农村计划生育部份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经验。
3、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和创建优质服务工作。
4、贯彻“一法三规”省条例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5、计划生育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情况。
6、开展办理爱心平安保险及“一卡通”工作。
7、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三、工作要求
1、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教育活动
拓宽宣传教育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关爱女孩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使关家女孩行动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深入开展婚育新风与新农村建设同行
认真总结第二阶段婚育新风与新农村建设同行,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的基本思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与新农村建设同行,并根据上级对下一周期婚育新风与新农村建设同行的要求,制定好第三阶段婚育新风与新农村建设同行的规划。
3、认真开展社会宣传活动
深入开展“中国大陆13亿人口”宣传活动,组织好重大节目和纪念日社会宣传和计划生育“三下乡”活动,广泛宣传人口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年来,我办计划生育工作紧紧围绕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的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全面深入地开展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完善了计生服务网络,通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年未出现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确保了我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扎实有效。现将我办一年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自查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
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计生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今年,我办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计生工作组,把计生工作摆在党工委和办公室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抓,明确了具体负责人,落实了计生专干人员,并将计生工作纳入个人年度目标工作考评和奖罚。各项指标具体细化到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成绩考评目标中,未做好计生工作人员除计生委处罚外,扣发年度奖金,严格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事。同时,每半年召开了计生工作形势分析会和督查会,各股室长汇报各股室人员的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对育龄妇女生育情况、节育措施进行排查,做好预防工作,消除隐患,确保全办人员思想上始终绷紧计划生育这根弦。目前我办育龄夫妇均按时进行环检,计划生育持证生育率、节育率、环检率达100%,遵守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未发生任何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现象。
二、动态管理,措施到位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法制普法教育,引导育龄夫妇自觉执行好计生工作法律法规。一是我办对已婚育龄夫妇的管理,采取送宣传资料,服务上门等手段进行宣教,对其本人及家属进行定时督查、了解,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按照上级要求,对全办干部职工进行计生“五清理”工作,严把计生工作关。三是按时上报计划生育各类表册。四是协助做好增派驻村单位泉江镇谐田村的计生达标工作和村建工作,计生工作也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四是协助县计生委对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查和管理,开展为园区育龄妇女的妇科普查和保健服务。
一年来,我办的计生工作在县计生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必须常抓不懈的工作,下一步,我办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园区办计生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计生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一、我县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随着我县“小县大城”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务工和经商环境,大量外来人员涌入我县,同时,受杭州、温州等经济发达市区的辐射影响,我县也有数量不少的城乡居民外出务工。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县外流入本县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口12493人,而我县劳务输出人口数量大,外出半年以上人口就达17920人。大量涌入的流动人口在重组和优化劳动力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因人户分离、联系不畅、住处不定等原因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据统计,我县现在流出人口10003人,其中育龄妇女5805人,外出人口发证4312人,发证率74.28%。流入人口11716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5649人,纳入现居住地管理服务率6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流动人口由于数量多,流动性大,居住分散,从业复杂,文化水平偏低,观念相对落后,已成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与难点,其主要问题为:
1、流动人口中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较差
流入人口大多数是来自于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与我县相比,流出地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普遍薄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水平不高。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落后,计划生育的政策思想不够牢固,多数人的生育意愿强烈,生育政策上的差异导致的政策观念薄弱更加突出。一是持婚育证明率低,流入我县的育龄妇女5649人,纳入现居住地管理服务率仅为60%;二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教育率低,流入的育龄妇女能免费得到的相关宣传资料仅占少数。
2、管理和服务工作难到位
由于流动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使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很难到位。计生信息网络不健全,资源无法共享。另外,还有少数育龄妇女还没有办理婚育证明,情况不明,很难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采取的避孕措施主要还是“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使用避孕药具只少数,她们对避孕的知识了解很少。我们在加强对流入人员的查证查环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的同时,忽视了对上门随访,宣传咨询以及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的重视,产生一种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
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经费不足
为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中央对各级财政每年对计生经费的投入有人均指标的要求,并纳入党委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但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是按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流动人口中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没有按常住人口统计,流动人口却在逐年增多,相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经费也在不断增加,而实际的投入与需求之间相差很多。因此,经费的不足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得不到起码的计划生育服务。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建议
1、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用改革和发展的眼光来充分认识流动人口问题,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当地的干部群众要着重转变“流入人员是外乡人”的旧观念,关爱和尊重流入人员,要充分肯定他们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主动关心、服务、帮助外来流入人员,使外来育龄妇女真正同户籍人口一样享受“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要坚决摒弃“管、卡、压”的旧管理体制,坚持以人为本,开展优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新观念。
2、大力普及计生知识。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开展计划生育知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进农村、进田间、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课堂、进园区、进车间”活动,在全县上下构建一张严密的宣传服务网,要向流入人员宣传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宣传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广大流入人员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3、广泛开展互助服务。在流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组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吸纳具有互助精神和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流入人员为协会会员,定期开展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活动。同时还可以将流入妇女遇到的问题及各种困难及时反馈上来,这种计生互助服务不仅充分发挥出了流入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而且还将转变外来育龄妇女的旧婚育观念,提高她们的保健意识和生殖健康水平。
4、构建基础信息网。发挥计划生育基层网络组织的作用,落实好党员干部外出重点对象联系户制度和外来人员的“三同”制度,抓好源头管理,户籍地对外出人员把好 “流出关”,现居住地对外来人口把好“流入关”,实现流动人口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以下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内容: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关键词] 基层人口; 计划生育; 统计
[中图分类号] C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4- 0090- 02
1 我国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现状
1.1 乡镇计划生育现状
就我国目前乡镇计划生育的开展来看,虽然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我国2011年某地区计划生育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乡镇地区查怀查孕率比较低下,详见表1。
通过表1可知,我国乡镇地区计划生育情况不尽人意,出现了很多控制计划外的“大肚子”人口。同时在我国计划生育相关调查时发现,我国长效节育率较低,2011年综合节育率为89%,其中长效节育率仅为85%。自从我国推行知情选择政策之后,长效节育手术数量就一直偏低,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计划外生育是应当结扎的,但是从知情选择推行之后,结扎手术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另外,我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开展得并不到位,特别是在乡镇地区,根据调查显示,我国乡镇地区2009年已征社会抚养费为应征社会抚养费的86%,2010年为83%,2011年为89%。这不仅影响到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产生了很多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舆论。
1.2 乡镇基层人口统计现状
我国乡镇地区基层人口统计一直都面临着发展瓶颈,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虽然目前乡镇基层人口统计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依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例如乡镇基层人口统计人员素质低下、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正、缺乏创新意识等。我国乡镇基层人口统计现状整体表现为两个“差距”,即队伍素质方面的差距与计生工作经费的保障差距。这两个差距使得我国基层人口统计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影响到了我国基层人口统计水平的提升。
2 我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我国乡镇基层人口统计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虽然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总体来讲,我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1 重视程度与经费不足
在乡镇地区中,个别乡镇领导在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上认识不足,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且在工作人员的安排方面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有些乡镇政府仅仅注重经济水平的发展,却忽略了与经济水平发展密切相关的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没有将此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规划议事日程中,一些乡镇地区的基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人员由于受到领导与管理者思想的影响,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地深入到村组中了解相关情况,导致基层信息数据的掌握不全面、不充分,在报表中呈现出来的相关数据信息也就难免会有一些不足、不实之处。另外,由于乡镇领导没有对基层人口和计生统计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因此在开展基层人口和计生统计工作中,并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持,工作开展可以说是困难重重。
2.2 乡镇干部调动频繁,信息化建设水平低下
一些乡镇并没有对基层人口与计生统计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导致此工作的开展缺乏连续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乡镇地区相对于其他地区来讲,干部调动较为频繁,而由于干部调动频繁,一些曾经参与过计生工作的干部在调离岗位时,并没有做好交接工作,导致计生工作再次开展时,制订许多不必要的措施来弥补交接工作的空白,同时又有乡镇人事调动频繁,导致档案资料管理不够规范,总体乡镇基层人口和计生工作十分被动。
2.3 乡镇基层统计人员素质较差,效率较低
我国乡镇地区不同于其他地区,乡镇地区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并且很多乡镇基层人口计生干部并没有正确理解计划生育的相关概念,同时业务水平较为低下,一些从事统计的人员,平均年龄较大,对于现代信息技术与多媒体技术掌握不够熟练,而年轻统计人员缺乏相应统计经验。另外,在乡镇地区,当基层人口和计生统计完成之后,多数乡镇地区的计生统计员都仅仅是将这些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并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这些情况都严重影响到我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作用的发挥。
2.4 计划生育制度管理水平较低
在我国整体网络平台反馈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乡镇报表不及时、制度不健全、无法对计划生育统计进行及时的更新补充等情况,这些问题在处理过程中,也往往由于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制度,账册表没有及时填写等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和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出实际情况。另外,我国乡镇地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奖惩措施,严重影响到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工作热情,在工作中缺乏责任心,不主动积极地学习计算机相关技术与应用等。
3 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建议
3.1 优化统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水平
各个乡镇地区的计生中心必须要建立起专门的档案资料室,并未派专人进行管理,计生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网络资源权限,这样既能够增强资料数据的安全性,同时还能够提高数据资料的有效性。乡镇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统计队伍进行调整与优化,使其能够满足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需求,跟得上形势的需要。通过讲座、培训等手段,提高乡镇干部对基层人口与计生统计工作的重视,同时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每年对乡镇统计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季度对村级计生专干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培训的时效性与针对性,切实提高人员素质水平。
3.2 加强监管与核对
乡镇地区应当加强部门月核对工作,不论是镇计生干部还是村计生干部,都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核对,保证统计数据是真实的、可靠的。同时要建立起信息反馈机制,加快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化进程,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建立起合理的检查制度,从实际出发,下达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指标,并根据每个月的信息变动情况,随时调整指标。
3.3 提高统计人员待遇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统计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与工作热情,严重影响到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要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待遇。乡镇地区相对于其他省市地区的人员工资本身就相对较低,但是乡镇地区的统计工作丝毫不比省市地区的统计工作简单,因此必须要适当调动统计人员工作性。通过建立起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从本质上激发起乡镇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确保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4 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统计信息化建设已经逐渐成为统计工作必然的发展趋势之一,在乡镇地区,由于科学水平较为滞后、人才缺失等因素,本身信息化建设都相对困难,因此必须要对乡镇地区的统计信息化建设给予重视,并适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4 结 语
本文通过对乡镇地区基层人口统计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现状的调查与分析,针对乡镇地区基层人口与计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乡镇地区基层人口与计生统计工作提供参考,推动我国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由于笔者自身水平有限,文中如有不足之处,还望指教。
主要参考文献
[1] 苏鹏飞. 人口控制社会化与生育控制的伦理问题[J]. 中国医药导报,2009(8).
[2] 田雪原. 论中国人口发展战略[J]. 东岳论丛,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