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2 09:00: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确保2016年高考和中考期间,市中心城区学(考)生有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考试和生活环境,有效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应对其使用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或整治,确保环境噪声排放达标。商业经营活动或工业生产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停止使用。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禁止环境噪声排放超标。
二、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学校附近的餐饮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机械修理、建材和金属加工业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凡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一律停止营业。
三、中心城区商业经营或营业性宣传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设备或采取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严格控制中心城区露天娱乐、集会和庆典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群体性活动,禁止使用音响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
四、中心城区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环境噪声。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市区禁鸣喇叭规定,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六、高考、中考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作业。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各考场(点)200米范围内,严禁击鼓(锣)、建筑施工、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因抢修抢险作业、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有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除外。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住建、文体广新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2013年,我局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会议精神和县依治办的文件精神,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局稳定为根本,以全体干部职工为重点,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全局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
1、突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宣传。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好集中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形成我局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配合文化市场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围绕纠纷及其他涉利涉法等问题和矛盾,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履行义务的良好风尚。
3、继续加强对专业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继续坚持和完善本局各项学法制度,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专业法,多形式多渠道面向全体职工广泛进行宣传,真正做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建立集体学习法律制度,组织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每一季度学习一次,学习覆盖面达100%,法律考试参考率100%。
2、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文化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班每年不少于2期,文化执法行政人员培训在20天以上。重点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3、加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学法用法。重点要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印刷市场等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教育制度,每年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培训1次,帮助企业管理单位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4、重视法制文艺宣传工作,创新形式,完善宣传阵地。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发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送戏下乡和全县群众性文体活动中分发法制宣传资料和增加法制宣传节目演出,扩大普法宣传范围。
5、利用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组织保障
1、局领导要切实负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考核目标。
关键词: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危害与防治
近些年,城市噪声已经成为气体污染之后的最重要污染源,政府也出台一些政策和法规治理噪声污染,取得一定成果。但是还远远没有根除。还有一些噪声污染被忽视,比如说,低频率噪声污染。
一、噪声污染的含义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是世界四大污染之一,而且在人们身边发生的概率极高,极难根除。
二、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含义
低频率噪声污染是近年来新提出的名词,主要发生在城市,因此也叫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
我国对于低频噪声的声音频率范围定为20~200HZ,,其中对人体影响较为明显的频率为30~50赫。长期生活在低频噪声环境中,人的听力和神经系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是不可逆转的器质性变化。而200~1000Hz的中频噪声及>1000Hz的高频噪声。如我们常见的歌厅噪声、饭店噪声都属于低频率噪声。
三、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危害
正常人能听到的声音频率为20-20000赫兹,频率低于200赫兹的声音为低频声音。医学专家通过研究发现,低频噪声对人体并不仅造成功能性损害,还可能引起器质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低频噪声可以直达人的耳骨,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人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声袭扰,容易造成神经衰弱、失眠、头痛、记忆力减退、综合判断能力下降等神经官能症。国外研究还发现,低频噪声可以穿透人体腹壁和子宫壁,影响胎儿器官发育,甚至造成胎儿畸形。
“同样是70分贝的声音,100赫兹和1000赫兹频率,人体耳朵感应的声响就不一样。人体内器官固有频率基本上在低频和超低频范围内,很容易与低频声音产生共振,所以人会烦恼、感觉不适。此外,低频声音在空气中传播时,空气分子振动小,摩擦比较慢,能量消耗少,所以传播比较远,通透力很强,能够轻易穿越墙壁、玻璃窗等障碍物。”
低频率噪声造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除了电梯、变压器、中央空调、低音喇叭等低频噪声源外,城市道路交通中汽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公交车在启动、加速过程中发动机制造的低频噪声,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人们的健康。卢庆普说,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出了不少效果很好的隔音材料,可以有效缓解高频交通噪声,但是,由于低频噪声穿透力强的特性,“关门、关窗”往往起不到作用。比如,公交车停站后再启动时,其产生的噪声频谱中,低频63赫兹左右的声波半波长2-4米,与临街住宅建筑室内的尺寸非常接近,当强劲的低频噪声穿透玻璃进入临街住宅房间后,往往产生共振现象,对人的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当平常在室外或开门窗时,屋外噪音成份中,低频噪音部份被其它中高频噪音盖过去而没有感觉,但关了门窗时,中高频噪音会被门窗隔音而低频噪音会比较明显,因此,通常再夜深人静或较为安静的时候,较容易感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
四、低频率噪声污染的防治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各地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都在进行积极破解。厦门市环保局局长谢海生告诉记者,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低音炮”问题,某市政府准备采劝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式。“疏”的方面主要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娱乐业、餐饮业的集中场所;“堵”的方面是正在起草、编制管理办法,将先前的告知承诺制变为行政审批制,从源头上对娱乐企业进行规范控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低频噪声就已经悄悄地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小区高楼内的电梯、开在居民区娱乐场所的重低金属音响和那些被移入居民楼内的变压器、水泵都成了制造低频噪音的“罪魁祸首”。然而,目前国内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其监测方式只是针对高频噪音的检测,对于建筑内安装的变压器、电梯、中央空调以及娱乐场所的“低音炮”引起的低频噪音投诉无门。而环保部门由于缺乏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的支持,对低频噪音的污染治理也是无能为力。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设定的区域环境噪声规范标准,只规定了高音的最高限值,对于低频噪声,并未作明确规定。现有的噪音监测仪器,也只是针对中、高频噪音进行检测,执法部门针对这种不超标、却让人苦不堪言的低频噪音,只能进行协调,无法作出处罚。
“除了合理规划外,利用高科技、新材料可能是破解低频噪声污染的一个突破口。声学专家和高分子材料专家已经联合研发成功一种隔声材料——隔声毡,在控制低频噪声方面表现突出。鉴定结果表明,隔声毡在用途、性能等各方面已经达到当前的国际先进水平。
低频噪声因为分贝数不高而导致市民投诉无门的状况也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订一部涉及低频噪声污染的新标准。据透露,这部《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目前已通过专家审定,但仍有一些方面正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一旦出台,低频噪声污染问题无法可依的状况很快将得到改变。
我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这一标准未出台前,可以利用国家现有的包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健康住宅设计要点》等法律法规当中的一些规定,主动处理低频噪声的污染问题,积极维护群众的健康与利益。
注释:
[1]李强风机盘管机组噪声分析[J];制冷与空调;2011年03期
关键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1.212
0 引言
城市的整体营业范围广而密,对于城市中心区域往往更加密集。在这样的密集场所往往分布居住、娱乐、学习、工作等多种场所,消防管理监督人员需啊哟对密集场合及西宁组合分析,总结密集场合的相关内容。按照密集场所的分布合理的进行监督管理。
1 密集场所的分析
密集场所往往有几个内容的分布。工作区、生活区、服务区、娱乐区。工作区中往往分布有各类工厂及员工宿舍,生活区王万分布学校、医院、房屋、幼儿园等,服务区主要是图书馆、会展中心、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娱乐区主要是商场、旅店、影院、KTV等娱乐场所。这些区域的人员都具有统一的特点,就是密集。当火灾发生的时候,需要进行合理的安全疏散管理,按照疏散通道尽可能的避免发生的各种事件,避免火灾的发生,减少人员的伤亡,对可能出现的损失进行评估,做好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提高预防安全管理的发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安全隐患的有效管理。
2 密集场所发生事故的内容分析
(1)常闭式防火门不起作用。常闭式的防火门往往可以有效的起到隔绝火势的效果,如果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可以采用常闭方式避免火灾的蔓延,有效的组织火势的发展,阻隔烟气的蔓延,防止造成更大的事故。在各类检查中有些防火门往往耐久失修,不祈祷防火的作用。长期不进行维修保护,就很难进行开启,防火门周围堆放大量的杂物,在火灾发生的时候,没有时间进行清理,影响防火门的管壁,失去防火效果。
(2)装修材料使用不合理。营业场所为了有效的提高室内的装饰效果,常常使用高档的装修材料,但为了有效的节约成本,往往选用不具有防火的装饰材料。对于企业为了提早营业得利,往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和审批,大量使用易燃或可燃的材料,不配备防火设施,没有进行安全防火审批就开始营业。一旦发生火灾,这些装饰材料就会迅速引燃,拓展开来,造成整个火势蔓延的状态。火势蔓延过程中会夹杂有毒有害的气体,容易使人们造成窒息问题。
(3)疏散安全通道的不规范。安全通道是营业场所需要预留设置的通道,在火灾发生的时候可以有效的疏散人们,提高火灾求援效果。人们在逃生过程中,因疏散通道的堵塞容易耽误离开所用的时间,造成火灾迅速蔓延,阻断通道的顺畅,造成火灾受害面积的增大。在火灾疏散通道检查过程中,需要对安全出口进行设置,尽可能的增加营业面积,对安全出入口进行管理,以科学化的火灾逃生管理方法进行规范和配置,提高安全疏散通道的顺畅,减少安全隐患的产生。
(4)电气设备管理使用不足。电气设备场所人员复杂,往往是不同行业的人员聚集在一起,电能的使用功率极大。为了节省整体资源的使用,往往在设备间内简单处理线路的布放,造成线路之间出现干扰,容易出现短路的现象。个别商家在装修过程中,对火灾的隐患没有充分的认识,对输配电线路的穿管没有合理的连接,造成线路出现严重的扰乱性问题。电气线路在满负荷长时间运行状态下,需要避免电线过热,超过线路的额定电流,避免漏电、发热等问题。
(5)建筑设施设计不足。消防设施的配备是保证人们安全的基本要素,建筑内如果没有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的时候,就会措手不及。许多营业密集场所往往消防设施配备不全,部分设备以过期失效,消防设备无法起到防火保护的作用。另外,安全逃生通道指示标记不明显,没有合理的引导也是造成影响火灾发生时逃生的主要原因。
3 密集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1)消防安全自主管理不到位。在密集消防营业场所消防人员的管理意识淡薄,对自身的安全检查不足,将自身消防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混为一谈,认为在监督检查开始前进行检查就可以蒙混过关,应付了事。这种重利益,轻安全的行为是极其不合理的。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行为不到位,无法实现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隐瞒消防安全状态,直接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各种问题的产生。
(2)消防监察力度不足。监督消防检查管理部门的人员不足也是直接影响消防检查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密集营业场所内,如果不及时进行消防检查,消防监督管理人员没有以身作则,随意的进行处理,影响监督检查标准,会对消防监督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有关部门需要认真的对待消防安全检查,对管理的职能标准进行规范化,提高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任务,防止消防监督检查作用发挥不起来的问题产生。
4 密集营业监督检查的方案
(1)加强密集营业场所管理人员的安全防火管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积极进行宣传,做好定期的培训和演练,从实际出发合理的增加营业场所管理人员的安全防火管理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营业管理者清除的认识到安全防火的重要性。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最大程度的提升消防密集场所的人员疏散速度,加强营业设备的管理,对设备老化、私自搭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密集场所的安全责任管理。按照营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个营业部门进行例行的防火规章制度检查,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的进行法律法规的规范,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3)重点监督检查的工作必要性。消防安全检查需要在基本日常管理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安全隐患设备进行检查,对防火门、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安全指示、照明灯等问题进行发现和整治,充分的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5 结语
综上所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消防检查工作是极其重要而且必要的。通过对消防密集场所的合理监督管理,不断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的管理过程,极大限度的降低消防火灾可能发生的几率,改善社会的稳定性,提高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徐礼.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存在的火灾隐患及防治对策[J]. 宜春学院学报,2013(06).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25}(P79)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五、结语
本文通过美国和中国两方面的资料和立法情况,分析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其衍生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息管制(文书工作)在美国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在研究政府管制成本收益时一般只计算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的成本和收益,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7年给国会的第一份《联邦管制成本一收益报告》(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将“税典的文书工作成本”从“管制总成本”评估中剔出,{26}(P374)2007年给国会的第10份报告《联邦管成本一收益报告草案》(Draft2007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仍然没有讨论和评估信息管制(文书工作)成本和收益问题。美国通过独立的文书工作评估报告来研究信息管制问题,但是,这种做法还是遭到了学者们的批评。{7}(P13)而中国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文书工作和信息管制的权力合法性和成本一收益问题。我们必须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也是一个管制社会,信息管制成为当代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时既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了利益,也带了负担和损害。当我们呼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时,一定不要忘记政府正在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对于国家、社会、公众而言仍然是利弊并存的。
【注释】
[1]它们是: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BJS)、劳动部的劳动统计局(BLS)、运输部的运输统计局(BTS)、商务部的人口普查局(Census)、能源部的能源信息管理局(EIA)、农业部的经济调查服务局(ERS)、农业部的国家农业统计服务局(NASS)、教育部的教育统计国家中心(NCES)、健康和人力部的健康统计国家中心(NCHS)、社会安全管理局的研究评估统计办公室(ORES)、财政部的收入统计和国内税收服务局(SOI)、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科学资源统计事务部(S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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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产业 文化科技产业 专项立法 产业调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自2012年11月我党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来,我国的影视业、音像业、动漫业、演出业、设计业、美术品业、广告业、旅游业、会展业等文化产业各主要部门均获得显著的成长,大大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结构、居民消费结构、经济增长结构、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型。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高新技术广泛运用于文化产业之中,产生新型的文化科技产业。文化科技产业在我国亟待培育图谋发展,文化科技发展专项立法问题提上日程。
出台《文化科技产业促进法》可以对产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引导作用、服务作用、规制作用。尤其是在文化产业基本法缺位的情形下,更应分门别类制定文化产业的具体部门法,狠抓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完善有关的市场准入和登记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市场管理制度。
通过对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控,促进资源的灵活流转与合理配置,提高宏观经济效益,实现国民经济的永续成长。它与反垄断法分进合击,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增进市场机制的效果。“拟议中的《文化科技产业促进法》,就是文化产业立法领域内的独特且重要的专项产业立法。”①推动文化产业领域内科技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产业的转化,促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文化产业开疆拓土,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在我国兼具单项产业促进法以及单项不景气产业对策法的属性。
我国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的可行性调查分析。近年来,我国在文化产业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广电产业出台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影产业出台了《电影管理条例》等;出版产业出台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网络产业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演出娱乐产业出台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艺术品产业出台了《拍卖法》、《文物保护法》等;广告业出台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文化旅游产业出台了《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多与文化科技产业立法有关,有的还属于文化科技产业立法。此外,我国在技术合同、专利、科技等方面的立法进展,也是有目共睹。
我国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应包括哪些内容
确立产业结构调节制度。产业结构调节是首要任务且居于核心地位,是促进产业之间以及产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资源合理分配的制度。尽管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猛,统计数据骄人,但是核心层和内缘层比重过小,层与相关层比重过大,产业结构堪忧。可以通过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推动现代高新技术的研发及运用,大力改造传统文化业态,切实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助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设置产业组织调节制度。产业组织调节是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标是使产业内的企业运行具有活力,在保护有效竞争机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其旨趣不同于反垄断法。我国如对文化科技产业作专项立法,确应设置产业组织调节制度,不断适应经济自由和资源最佳配置的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平衡社会经济效益。引导文化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组建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优化文化科技产业结构。例如2011年腾讯入股华谊,互联网大企牵手娱乐大企,加速了文化科技领域内的企业合作,倡建开放型的策略联盟,吸纳优质资源,壮大联盟的整体实力。
规定产业技术调节制度。产业技术调节是灵魂,其目的在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以产业技术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引领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我国已通过的关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等法律都体现了高科技产业、农业等领域的产业技术法立法相对比较发达。与之相比,文化产业领域的产业技术法立法几近空白,亟待立法建制。拟议中的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应该紧密围绕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传播技术等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对文化科技产业的技术调节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对于技术经费的投入、技术信息的交流、技术保密、技术奖励、技术标准等事宜,均应有所规范。逐步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激励文化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完善增值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对符合规定的文化科技企业采行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此外,倡导与推进产学研合作,吸引和培养文化科技产业的操作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
宣示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攸关文化科技产业的存亡绝续,其意义可谓是至深且巨,版权保护尤是如此。文化科技产业多属于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我国如欲大力发展文化科技产业,必须全面完善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项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保护制度,严格保护版权,创造优质的法律环境。拟议中的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应当引导文化科技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科学研究、组织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之中,构筑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产业链条,激发文化科技企业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应当强化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提高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权益,有效保障文化科技产业的发展。应着力建设包括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咨询、版权、版权认证、版权调解仲裁等内容的综合服务体系,并且建设由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作品版权信息库和版权使用监控系统,繁荣文化科技服务市场。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产业调节法多表现为零散性、即时性的法规、规章,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往往不够完善,对此应予正视。”②责任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亦应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可以规定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并且规定对行使公益诉讼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必要的保护和适当的奖励。责任形式方面,固然不可缺失行政责任形式。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可以规定一些特别责任形式,如取消从业资格、使其信用下降等。以综合性为其显著特征的产业调节法,法律责任形式亦应具有综合性,能充分救济权利人及有效维护社会公益。归责原则方面,一般情形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定情形适用严格归责原则。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职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径直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
(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80页。
按照文化工作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要求,有序实施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一是完善基层文化设施。争取出台《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实施意见》,抓好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充分发挥其繁荣农村文化的龙头作用。继续抓好基层文化俱乐部建设,提高基层文化设施覆盖率。加强图书馆基层分馆及流通点建设,扩大图书馆业务辐射面,做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资源利用,结合数字图书馆建设,探索建立共享工程网上在线咨询平台,建设共享工程镇村服务点,构建全市文化共享服务网络。二是推动市级文化中心建设。抓好博物馆、新图书馆、新文化馆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争取部分工程开工建设。继续抓好王伯敏艺术史学馆建设,完成土建和室内陈列布展,并对外开放。陈和隆旧宅要围绕“海洋文化”主题进行陈列布展,建成海洋民俗博物馆。三是建设名人博物馆。争取市政府出台《非国有博物馆设立与终止管理办法》,并以此为契机,重点实施小型名人博物馆建设,不断完善全市文化设施网络。
二、贴近群众文化需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结合群众的兴趣爱好和习惯,充分发挥本土文化资源和民间艺术的作用,积极探索适应当前形势要求、有效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一是突出办好活动。举办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暨第二届艺术节系列活动和“唱响*”全国青年音乐大赛等。二是突出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发动群众参与。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和农村文化活动。继续做好送文艺演出、数字电影和图书下乡活动,重点加大向偏远海岛、山区群众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文化服务的力度,切实保障他们享受公共文化的权益。加强文艺资源的引导和整合,发挥文艺团体、协会作用,全面推进公园主题文化建设。大力开展“种文化”活动,通过组织集中培训和实施“菜单式”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基层文化骨干业务水平,激发群众参与文化热情。三是突出文化产品的创作。努力增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基层文化站和市级公益性文化单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通过举办文化艺术创作大赛、特色文艺节目交流等形式,支持和鼓励文化组织、文艺骨干创作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加大文艺精品创作力度,建立健全文艺创作奖励机制,鼓励文艺工作者拓宽创作空间,深入基层,创作更多具有时代特色、市场活力文艺精品。通过挖掘民俗表演类节目,进行适度艺术加工和内容更新,打响*特色文化品牌。
三、围绕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文化龙头企业。引导全市娱乐、网络、音像、印刷业、出版物和演艺等文化经营单位朝规模化、连锁化方向发展,促进文化产业走品牌化、集约化经营之路。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鼓励原创精品创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意产业的发展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盘活资产,激发电影公司发展活力。进一步发展文化中介服务业,培育和发展各种形式和多种所有制的文化团体和文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积极引进各类高档次商业演出活动;鼓励民营职业剧团加快演出设备改造,提升演出档次,打响*民间剧团品牌。进一步完善正版音像市场网络体系,提升正版市场占有率;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原则,促进网吧市场有序发展,鼓励通过兼并、控股等形式,做大做强网吧产业。进一步改善审批服务工作,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不断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平安文化建设
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内容的监管,突出文化市场政治性出版物、安全管理、未成年人保护三个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行动,重点查缴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非法出版物和各类非法政治性出版物,大力整顿和规范出版物和印刷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深入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娱乐市场,组织实施浙江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积极创新举措,开展“十小”行业(小网吧、小音像店)整治,加大对农村音像、游艺和网吧等文化市场管理,及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大安全宣传,增强业主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印刷业、网吧、娱乐演出场所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工作,排除安全生产隐患,严防文化市场安全事故发生。开展私接乱接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整治工作,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实施广电“低保”工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五、落实保护利用措施,强化文化遗产保护
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新形式和新路子,进一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是落实保护规划。加大文物建筑保护和修缮的力度,重点编制大溪东瓯古城与古墓保护规划,实施新河闸桥群修缮。二是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加快第三文物普查野外调查工作,完善相关资料,为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提供有利依据。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争取市政府出台《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见》,积极探索市场化开发和保护相结合的道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的整理和汇编工作。编辑出版《民间手工技艺》和《非遗荟萃汇编》,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和国家级名录的申报工作。四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举办文化遗产日宣传展示活动,使更多群众认识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分享文化遗产蕴含的价值,唤起全民保护意识。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十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文化部、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实施意见,从加强和改进文化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出发,强化执法、完善制度、制约权力、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积极探索我县文化依法行政的模式和途径,逐步形成和完善保障有力、依法有序、切实可行的行政制度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从加强学习用法、完善程序、制约权力、政务公开、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初步建立体现合法、合理、公正、效率、权力责任统一的依法行政制度,不断完善文化市场发展和文化管理行政行为监督和相互约束机制,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文化管理和执法队伍,努力建成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洁勤政的法治型文化管理机构,实现文化行政管理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性转变。
(三)基本要求
1、依法行政。文广新各项行政管理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2、合理行政。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3、程序正当。完善和公开程序,严格按制订的办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办事。
4、高效便民。进一步转变职能,简化和优化审批和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对外公布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6、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建立学法用法制度,提高全系统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局机关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学习的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努力做到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
(二)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制度和评估、清理制度
局以及局属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先由法制股进行审核,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违法决策。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对现行的文化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或对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废止,确保行政行为准确依法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情况特别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内部会审制度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及腐败现象的出现,进一步完善法定许可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完善会审程序,明确会审责任,提高会审效果。
(四)完善外部监管,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
严格按照国家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保证听证制度的落实。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作出较大数额行政处罚、实施对他人重大权益产生影响的许可事项前,都要依法组织听证,对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要以便民为宗旨,简化办事程序,规定或依法执行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方便、快捷的行政运转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文化行政管理、文化市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严格办事时限制度,根据不同业务工作内容和程序,科学地设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规定完成者,给予一定处罚,直至离岗培训。建立业务工作督办制度,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办事规程和工作拖沓、推诿、扯皮的,要严加督查和处理。
要充分利用网站、办事窗口、公告栏等多种形式提高政务公开程度。公开的重点是办事制度、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和可以公开的办事结果,包括文广新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法定职能、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案件查处等。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政务信息,如项目审批、大型文化设施的设立、变更及评估信息等,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披露。
强化文化行政管理及执法的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和公开举报信箱,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加快文化市场建设和繁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科学推进文化资源的市场配置和规划,逐步建立起开放、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真正发挥资源的作用。
(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明确行政复议责任
要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维持率和行政诉讼的胜诉率作为考核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局各股室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参加行政复议或应诉,负责做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并出庭应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健全工作制度
要按照《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双向承诺制、督查工作制度、行风评议员制度、领导接访日制度等,努力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依法应予受理、按时作出答复或复查的,要及时受理,按时作出答复或提出复查意见,任何单位和部门对属于自己处置的案件,不得推卸责任,应及时予以处置,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问题的发生。
要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要虚心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实施的法律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内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相互督促、相互监督的工作监督机制。
(八)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定期对本部门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适时提出调整和完善的建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文化管理、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决策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策活动,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合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依照有关规定,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和性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以增强文化行政以及文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
(九)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要通过制定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岗位、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将执法职权落实到岗位,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人员。同时,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重点对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进行评议考核,包括主体是否合法、客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要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予以追究和严肃处理。
三、采取有力措施,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大力推进我县文广新系统依法行政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文化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本系统自身建设、自身约束,保廉防腐的根本途径。
(二)落实机构,明确职能
我局法制机构担负着组织协调依法行政、政策研究、行政复议、诉讼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合法性审核把关、法律咨询的职能。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常抓不懈。局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极坏影响的,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在全系统,局长是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局长对分管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各股、室、队、所的负责人对所在股、室、队、所的依法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局法制股要主动作好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局党组要加强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坚决纠正和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其他各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好各项制度,并确保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