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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屋评估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杭政办〔2003〕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向裁决机关递交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递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拆迁依据;
(四)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五)争议内容;
(六)拆迁争议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
(七)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三)争议内容;
(四)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应当就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有关材料。提供的证据和有关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经批准的拆迁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二)户籍资料;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争议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四)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拆迁的;
(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六)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与使用人之间的争议;
(八)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争议申请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
八、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九、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规定作出裁决。
十、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裁决机关应当在调解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
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视作撤回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裁决继续进行。
十一、调解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调解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质证证据,核实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七)询问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裁决机关递交终止裁决申请,裁决机关终止裁决。
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终止调解的,裁决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
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十三、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争议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四、对房屋用途、面积和常住户口人数的异议,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有效文件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应当先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裁决机关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重新评估。
对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结果经裁决机关审查认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要求复核、鉴定或者重新评估,必须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十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的,必须制作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审批基本情况;
(三)争议的内容、争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
(四)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五)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裁决的依据;
(七)裁决的具体内容;
(八)诉权;
(九)裁决机关;
(十)裁决时间。
因被拆迁人拒绝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裁决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原则性裁决。
十七、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等有关文书应加盖裁决机关公章或者裁决机关拆迁争议裁决专用章。
十八、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十九、争议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给予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机关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十一、裁决机关承办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一、关于业务受理
在业务受理前,基础资料准备工作由城区国土所先帮助用户做好。需要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的,由国土所先告知用户,提供方便。各项资料齐全达到办理标准后,由用户持资料到政务中心统一受理。政务中心开具受理单,明确办理时限,做好台帐登记等工作。未经政务中心受理登记,任何科室不准直接受理或办理业务。
二、关于办事程序及审查要点
(一)办事程序
1、资料准备阶段。由直属国土所确定专人接受辖区内业务资料,做好台帐登记,填写传送交接表,确保资料不丢失、不损坏。需要进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办理;需要查档的,由用户到档案室按规定办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务的,负责协调组织现场服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到现场的,应一次性到场,避免重复勘探,增加用户麻烦。
2、资料受理传送阶段。由政务中心确定专人受理,并审查资料,做好受理登记,开具受理单,按业务职能分送主办科室,明确办结时限,并负责催办、督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办结。
3、审查核查会审阶段。主办科室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资料的由直属国土所负责补充,需调阅、查阅资料和到现场核实的,相关科室和直属所协助。主办科室提出办理具体意见和核实各项费用标准后,递交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提出具体意见,由会审会议集体会审行政审批事项和缴费标准,主持会审会议的局长签署意见。
4、收费办理阶段。财务科专职人员对业务主办科室的核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并一次性收齐各种费用,业务主办科室凭局长签署意见具体办理。
5、发放《土地使用证》阶段。科室办理的业务手续由政务中心及时通知用户领取办理件,并登记备查。
6、整理归档阶段。主办科室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档案到档案室,办好接交手续,档案室及时整理归档。
7、事后监督核查阶段。由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员每月不定期抽查办理情况,查实办理件是否与会审意见一致,是否按规定核费、收费,办结时间是否超过时限等,并将抽查台帐报局领导审阅。
(二)资料审查要点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登记人的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批准书、用地审批单、红线图、法院判决书、历史用地证明书)、四邻权属意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让土地初始登记:申请登记人的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出让合同、交款凭证、各类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继承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人的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居委会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老版土地使用证换新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来源、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转让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原土地转让合同、法院判决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和局里的确认书,属于划拨土地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
6、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抵押申请书、土地抵押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交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甲乙双方身份证明及许可证。
三、关于几个具体问题
(一)资料搜集问题。土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依据充分,坚持搜集和审查资料的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和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对无法可查的档案,按以下规定:
1、属历史用地,但在“九五”地籍调查中漏查的,由国土所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做好地籍调查建立档案。做到所搜集的档案资料合法有效,原始资料搜集人签字负责,,
2、属历史用地,有“九五”地籍调查资料,但不齐全或不准确的地方,由国土所按新的要求补充核准。
3、非历史性用地,局档案室无据可查,本人又无有效土地权属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属违法用地的,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的处罚。
4、非历史性用地,局档案室有目录而无资料的,本人有有效用地证,由国土所调查搜集资料补充档案。但要件资料必须查证、核实。属出让土地的必须有土地出让合同和交款发票,多次转让的,新受让者没有发票,要溯根到收款处搜集交款依据。但1996年市国土局成立之前的,查不到发票,要查清土地来源,找到有效证明办理。
(二)换发新证问题。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老式土地使用证符合换证条件的应予以更换。但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老式土地使用证换发新式土地使用证是房屋已经建成的土地,房屋现未建成的土地,必须经清查确定符合建设条件,经批准后可以建设的,才能予以换证。
2、老证换新证必须查证档案,按照发证程序严格把关、审核,如档案室查不到档案,又无目录可查,由国土所按查实权属和土地来源,补齐地籍资料。
(三)超面积问题。建房用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建房用地超过用地红线都属于超面积使用土地。
1、原来是划拨土地,超面积在10㎡以下的,所占土地符合规划,可以不拆除的建筑,且临街20米以内的,每平方米罚款29元,临街20米以外的每平方米罚款20元。罚款到位后按划拨土地补办手续,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的收益金。超面积10㎡以上的,由监察支队立案查处,按超面积罚款后,以经确认的评估价10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土地出让程序办理出让手续。
建住房[2003]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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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阿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房产证下发后将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由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银行的规定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还是详细咨询贷款银行。
【房产过户提交的资料】
一、送件评估(12个工作日)
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5、卖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减免税(21个工作日)
经房管机关评定房屋价格后,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
4、评估表复印件二份;
5、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人:____的权限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起诉立案;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调查取证;出庭、陈述事实;代为承认、反驳、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追加当事人、第三人;申请鉴定、重新鉴定和申请评估;申请诉讼中止;申请撤诉;代收法律文书;______________。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需到_________________局办理业务,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为办理。
受托人一的权限为:代为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的权限为:同上,或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对乙方提供出的资料只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禁用着其他用途;甲方若将此信息资料用着非法其他用途,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洛阳市产权交易费标准,按《关于公开处置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甲方按收费标准的1/3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声明:受托人在前述权限内所从事的有关行为均视为委托人自己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及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名、企业公章)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5.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并签署、递送和收取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件、申请书、凭证及房产证等权属文件;
交房产契税流程如下:
1、准备缴纳契税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则还需提供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核心窗口签订房屋转移纳税申请书和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证明。购房者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查档证明。一般情况下,第一个套房税率在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1%,90-144平方米的税率为1.5%,超过144平方米或第二套房,别墅或商业用房税率为3%。
3、申报税务信息。准备好采购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复印件,检查证明等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报税报税,并填写信用担保。
4、确认信息。税务部门在接受税务部门后,将输入相关信息,并列印一份房地产交易税报税表的复印件,其中将有纳税的基本信息仔细审核并确认信息签字。
5、缴纳费用。主要是支付契税,在房地产交易税申报和审计表后到收款柜台缴纳契税。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五)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可提供的过渡周转房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应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并在拆迁范围内张贴。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准予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重新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未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由拆迁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受理裁决申请的机关应当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织召开裁决听证会;一方当事人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裁决进行。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己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地下人防建筑、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需要迁移树木、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联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当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目录及相关资料。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临时建筑剩余批准年限除以临时建筑批准年限,乘以临时建筑工程造价计算补偿金额。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二)搬迁期限、搬迁补助费金额及支付期限;
(三)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法;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位置、户型、结构、建筑面积;
(二)搬迁期限、搬迁补助费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安置房屋的交付时间和通知方式;
(五)产权调换差价的结算期限;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法;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非住宅共用的,按照住宅、非住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分别补偿;不能区分的,按住宅和非住宅各占建筑面积50%的标准予以补偿。
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三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安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管道等设施,应当按照现行安装费用予以补偿。
对被拆迁人种植树木、花草、绿地的补偿,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拆迁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三十五条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第二次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会,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
拆迁人不得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出售、出租、抵押或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八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重建超过补偿金额的费用,由被拆迁企业承担。
第四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一条拆迁无产权关系证明、存在产权纠纷或未确定遗产归属等产权不明的房屋及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拆迁房屋产权明确或产权人下落查实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安置。
第四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过渡期限从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截止日期起计算,建设项目为多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建设项目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建设工程合理工期。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际过渡期,自搬迁完毕之日起计算至回迁之日止。
第四十四条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不能自行解决周转房的,由拆迁人解决。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必须具备水、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五条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计划等部门按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调查、登记、分等、定级、统计及档案等实施管理和依法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及他项权利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溪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地籍管理坚持国家统一制度,坚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精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实行地域管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调查规程》实施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测量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军队、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管理界线,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进入调查现场实施调查工作,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提供必要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十条 对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凡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一个地块。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法人)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指界人证明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有关出让金或转让金交付凭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土地的权属来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调查,测量宗地权属界线,量算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等项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土地权属、他项权利及宗地的界线、面积。
(四)权属审核后,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改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级别发生变化的;
(八)错漏登记的。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设定登记:
(一)新征用集体土地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
(四)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七)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十六条 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或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注销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该书及与注销有关证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二)政府依据规划调整用地或进行房屋拆迁,调整及拆迁范围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当事人未办理续期申请的;
(七)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不清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少征多占、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依法处理的;
(五)拖欠有关土地税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土地登记的。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调查、审查核实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维持公告结果,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由登记机关改正,复查费退还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开发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在本办法公布后,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明无效;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变更,当事人应先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租赁、抵押、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企业应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在估价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实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城关镇)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市区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土地定级应在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分等标准内进行。
土地级别、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统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
(二)地籍调查;
(三)填写单位面积过录表、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表;
(四)审核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发生的土地变化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拒报、伪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三十条 地籍档案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三)土地登记审批表;
(四)地籍图;
(五)土地登记簿(卡);
(六)土地归户册(卡);
(七)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书、结果表;
(八)确权过程中的估价报告、协议书、合同书等。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地籍档案并及时增补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籍档案的查阅,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
地籍档案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检查单位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机密。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申请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的处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对拒不申请登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非法手段获得土地证书或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予以公告,吊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对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违法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镇临时用地地籍管理和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依法征收拆迁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行征收拆迁,才能减少和杜绝“钉子户”,才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解决“钉子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对征收与补偿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为以下几个阶段。
1.征收决定阶段
一是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是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三是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要明确补偿协议签约期;(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补偿决定阶段
一是补偿方式:(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1=补助+奖励。三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四是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五是公告补偿决定。六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搬迁阶段
一是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二是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是强制搬迁。(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后续工作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和程序进行,出现“钉子户”后,依法申请法院强拆,拿起大棒,营造高压态势,通过法律的威慑力迫使“钉子户”搬迁。
二、运用科学机制进行征收
为顺利推动征收拆迁工作,应当建立科学机制,营造良好氛围,放大“蝴蝶效应”。同时,应当规范程序、依法征收,防止因程序违法而导致依法强制执行缺失法定要件,致使缺乏强制力保障,防止“蹄铁效应”。通过激励机制、压力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科学机制,减少“钉子户”。
1.权利保障机制
(1)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2)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3)被征收人的参与权;(4)被征收人的监督权;(5)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机制
公开透明,具体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入户测量结果公开、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结果公开、评估报告公开、补偿结果公开。上述事项的公开是取信于民的金钥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公开透明;通过司法审查监督,将公开透明作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内容;通过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实现公平公正。通过公平公正,实现征收拆迁目标。
3.内外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对测量表进行抽查或者复查,对补偿安置合同进行审核;加大新闻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力度。通过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保护干部,提升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信任度以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4.奖励保底对比机制
许多地方为了让被征收群众得到实惠,规定许多奖励措施:签订协议奖、无违法建筑奖、分组完成奖、项目完成奖。上述各项奖励能够激励被征收人积极签约,一旦签约期限届满作出补偿决定,上述奖励一律取消,具有一定惩罚性,显然,奖励和保底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这一制度是在引导、提倡和激励协议拆迁。
5.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
对未经登记房屋的违法建筑, 为了实现通过违法建筑处理带动合法房屋征收拆迁,应当建立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即在协议拆迁期间一揽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将未经登记房屋认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助;协议期满未一揽子签订协议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通过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共同促进征收拆迁进程和违法建筑的消化。
房地产抵押合同范本参考
抵押人: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____号_________栋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月日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私人房屋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 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房产抵押合同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政府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土地上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债务合同(主合同)依法成立,为履行债务合同,抵押人提供其依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
第二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从合同),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三步,抵押双方将抵押合同、债务合同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步,领取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及经注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五步,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双方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建设工程抵押
建设工程抵押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设定抵押。
建设工程抵押,其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债务合同成立,抵押人提供其合法拥有的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担保。
这一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人必须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应有建设用土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3.建设工程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
4.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的;
5.该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商品房尚未预售;
6.已签有资金监管协议;
7.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
8.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二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将在建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当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第三步,抵押双方持债务合同(主合同),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权利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步,抵押权人保管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房地产权利人领取经注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步,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双方持注销抵押申请书,经注记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现房抵押
现房抵押是指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现房抵押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债务合同成立。
第二步,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步,抵押双方持抵押合同,房地产权利证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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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
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②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
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
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
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2)登记程序
①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②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来源。
民政部 救济对象要公示
民政部将出台具体规定,明确接受救济的对象必须要公示。救济对象是指因灾造成生活困难而自身又无力解决的需政府救济的群众。救济对象的确定应经过:个人申报,村委会初评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省、地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救济对象确定后,统一编制灾民救济花名册,并根据灾民救济花名册向对象发放灾民救济卡。民政部同时明确了灾民救济花名册和灾民救济卡的编制、发放程序和主要内容。
劳动保障部 “社会工作者”等成为我国新职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者”“包装设计师”等被正式认定为我国的新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是在国家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的规范性要求,也是衡量劳动者从业资格和能力的重要尺度。目前,我国已颁布了300多个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人控制的87个职业标准也已全部制定完成。
建设部 大型公共建筑不得抢进度
建设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循科学规律,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背合同约定抢进度、赶工期。通知提出,要加强招投标管理,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严禁超越资质承包,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承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的单位,应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应具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经验。
民政部 制定灾情评估“硬指标”
民政部将对派赴灾区现场的救灾工作组所做的灾情评估制定“硬指标”,以便准确分析和判断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决策的意见和建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介绍,灾情评估主要包括:灾区总体受灾情况,包括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受伤人口、转移安置人口、受灾区域(或面积)、房屋倒塌间数、房屋损坏间数、道路损坏情况等。据了解,评估还包括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情况和应急救助需求情况,包括救灾粮食(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救助情况以及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煤、电、取暖、餐具等需求情况,以及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需求情况等。
教育部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
教育部部长周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在京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协议中明确,内地学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到香港高校攻读研究生学位和进行职业学习,内地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直接攻读香港高校的博士学位;同样,香港高校学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到内地高校攻读研究生学位和进行职业教育,香港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直接攻读内地高校的博士学位。据了解,内地与香港的高等学校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也在协议中得到鼓励和支持,这将有力推动内地高等学校与香港地区高校利用各自优势,培养符合两地需求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