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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

时间:2022-11-18 22:15:54

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

第1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退休,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渝府发〔2004〕21号文件所称非正常退休,是指本办法中的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

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做好特殊工种的检测确定工作,规范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的范围(具体检测确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退职。

提前退休,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第六条 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病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相关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用人单位代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应提交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

申报退休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完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

第九条 申报退休,应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参保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

(三)《职工档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病退休,还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表》。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还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按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递交材料时应制作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经递交人和收受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第十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核、审批退休及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初审,并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后,委托用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对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及时将公示结果书面反馈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公示结果后,连同初审后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社会保险局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情况特殊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

局到当地办理。对少数边远地区,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应重点审核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下列事实,并作出相应认定。

(一)出生时间;

(二)参加工作时间;

(三)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四)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六)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材料全面审核后,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待遇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依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决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计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或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制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同时收回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随同《审批表》、《计算表》以及有关材料等整理建档。

对符合国家和市里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办理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用人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向当事人送达。其中,对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和《计算表》;对不予批准退休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同时,将职工档案和有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并及时收回回执。

第十六条 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

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退休,应如实申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职工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并及时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从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的次月起停发违规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索贿受贿、、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严重失职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的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的行为及社会保险局计算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退休文书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作。

第2篇

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资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共济。二是责任分担。三是政府主导。

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答:一是抵御风险的功能。二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三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四是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

答:(1)按照国家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另外,某工种是否属特殊工种,以国家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为准,不得跨行业对号入座。(2)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2)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包括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包括2003年1月1日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补缴2003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如何申领基本养老金?

答:从2011年7月15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退休审批,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职工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代办申请;档案托管的参保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申请。

申领基本养老金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2)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3)申领人本人的人事档案;(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申领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6)申领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7)属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8)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如何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统筹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统筹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区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账户前缴费年限。

什么是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答: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计发标准目前仍按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丧葬费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第3篇

每一个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入党的人写人党申请书,是为了向党组织表明自己郑重的政治选择,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信念和要求,便于党组织对自己进行考察、教育和培养。

2.为什么申请入党一般要由本人提交书面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一般要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将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作为自己最终奋斗目标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当自觉地做到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畏困难,不怕牺牲,为实现党的纲领积极工作,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这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 申请入党就意味着做好了承担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的准备,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地牺牲自己的一切。这既不能靠一时的感情冲动,也来不得半点的强迫和勉强,而必须完全坚持自愿的原则。只有申请入党者本人经过郑重考虑,直接向党组织提出申请,才能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追求和决心。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要求入党的人都具备用文字表达自己入党愿望的能力。因此,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既庄重严肃,又完全能够做得到。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达自己愿望的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自己应该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达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4.写入党申请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的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并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5.口头提出入党申请算不算申请入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申请入党一般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这是因为在和平环境下,申请人一般都是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的。申请入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除非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能力,申请人要求入党,均应向党组织书面表达自己的意愿。

6.入党申请书可否请人代写?

申请入党的人因文化水平低、病重、残疾等原因,写入党申请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其他同志帮助代写。但代写的入党申请书一定要真实表达申请人的思想认识和态度,并说明申请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最后经申请人亲笔署名盖章或按手印。

7.为什么申请入党的人要对党忠诚老实?

党章中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这不仅是对每个党员的要求,也是对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的要求。所谓“忠诚老实”,就是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忠于党和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不弄虚作假,不隐瞒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掩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这是党对加入自己队伍的每个成员的基本要求。

对党忠诚老实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党除了谋求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这是实现党的总任务的需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能忠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前,党风不正的表现之一,就是对党不说心里话,言行不一,甚至耍两面派作风。只有每个党员和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能跟党同心同德,才会真正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8.怎样才能做到对党忠诚老实?

(l)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克服“老实人吃亏”的思想。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最老实的人,因为只有老实人才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只有克服“老实人吃亏”的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才能乐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自觉地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忘我工作。

(2)要坚持原则,按党的政策办事。对于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能否坚持原则,按党的政策办事,是衡量他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因此,在事关党的原则,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上,就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无私无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决不做损害党的利益的事。

(3)要敢讲真话不说假话。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对自己的缺点、错误,更要主动的向党组织讲清楚,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的监督和帮助之下。

9.为什么申请入党的人要经得起长期考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才能被列为发展对象。这是因为,申请入党的人是否符合党员标准,组织上需要有一段时间的考察,还需要有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政治审查的过程。有的可能因为某些问题未搞清楚,党组织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因此,凡是申请入党的人都应有接受党组织长期考验的思想准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自己的决心和信念。

10.申请入党的人遇到挫折怎么办?

在争取入党的道路上,遇到一些挫折是难免的。正确的态度是在挫折面前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接受失败的教训,毫不动摇地坚定自己的入党决心和信念。应该看到,挫折往往更能检验一个人的入党动机和思想修养。那种在顺境时就情绪高涨,而在逆境中就心灰意冷是不足取的。每个争取入党的人都要珍惜和保持自己的政治热情,积极上进,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实现加入党组织的愿望。

11.是否只有具备了党员条件才能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章中关于“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规定,是申请入党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些条件同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是两回事。具备了这些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而要加入党组织,必须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有些同志虽然暂时还不具备党员条件,但只要主动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就可以更直接地了解其入党愿望和决心,使其更好地受到培养和教育,有助于其早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

12. 能否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书?

人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对没有入党要求的人,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对那些政治上要求进步,在生产、工作或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党组织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他们,对他们进行教育。可以有意识地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意义的党内或社会活动,启发并逐步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促使其在政治上逐渐成熟起来,自愿地、主动地向党组织表达自己的入党愿望,郑重地作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政治选择。这与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拉人入党是截然不同的

13.申请入党的人是否需要经常写入党申请书?

申请入党的人向本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必经常写入党申请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党组织对每一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都应该持欢迎的态度,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政治上的进步。要指定党员同他们谈话,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要求他们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那种对申请入党的人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

14.申请入党的人工作调动后,是否还要再写入党申请书?

申请入党的人工作调动后,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他的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于新单位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其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入党的人一般不必再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主动向新调入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有关情况。如因某种原因,新调入单位党组织未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向新单位党组织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

15.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的管理办法,各地和各单位情况不同。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要求入党,原则上由哪个单位负责管理,就向那个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生活、管理主要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的,入党申请就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生活、管理与原工作单位基本脱离关系,主要社会活动在居住地街道或乡镇的,申请入党时;应向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提出,并由这些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这些党组织在接收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入党前,应向他们的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16.归侨、侨眷能否申请入党?

归侨、侨眷能够申请人党。党组织对待积极申请入党的归侨、侨眷,应和国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按照党章规定,积极进行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于他们在国外的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都要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他们能否入党,主要看其本人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和实际表现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17.应当怎样对待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一般性错误的人申请入党?

对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既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拒绝他的入党要求,也不能不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和改正情况,而轻率地吸收其人党。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对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其已经改正了错误,能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共2页,当前第1页1

18.外出务工经商的人申请入党,应该如何提出申请?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申请入党,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应向现工作单位或经商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党组织提出人党申请。否则,应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其原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要热情接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入党申请,并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经常督促他们的学习,了解和掌握他们在外出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进行帮助。当他们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后,外出务工经商所在地党组织要征求原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也要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积极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19.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临时或短期(两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入党申请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该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两年的,入党申请应向现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现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保持一定联系。在被借调同志中发展党员时,借调单位党组织一定要主动征询其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20.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要求人党,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由于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一般归街道负责管理,所以,他们的人党申请应向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提出,并由街道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参加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人要求入党,可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适时地吸收他们人党。

21.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长时间没有讨论怎么办?

第4篇

____部门同志:

兹介绍_____同志叁人前往你区联系办理退休职工退休费、房费等相关福利办理工作。相关费用均给予报销,共计人民币_____元。

请接洽。

单位名称(盖章)

__年__月__日

退休介绍信

1 .提取该退休员工档案,例,市人才存档,带 介绍信 经办人身份证 存档卡。 在档案调出柜台根据提示填写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和职工基本信息表中的内容。

让柜台的工作人员帮助复印档案中的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和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若该员工特殊工种从事时间在前公司,则出两套公示表(每套一式两份),现公司和前公司各拿一套做公示,并按表要求盖章,在表的左下角写上公示结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

2 .公示结束后,去西城社保311房间做审档(时间在员工生日当月或前月) 带公司介绍信、职工档案 、存档处出具的介绍信(市人才贴在档案上)、员工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基本信息表 一式三份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带:基本材料如上,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一份,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式两份,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及公示结论一式两份,个人申请及其它相关材料。

正常退休:基本材料如上,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因病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如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311审核通过后会在职工基本信息表中签字确认

3. 用五险合一软件作在职职工退休减员

第一步:四险在职职工退休减少

具体参见附件社保五险合一软件简易操作流程第15,16页

得到四险退休报盘+减员表(四险退休)和在职转退休明细表

4 .带U盘 减员表 和一份职工基本信息表 去三楼大厅人员增减窗口做四险减员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并导出员工数据。

5 .将员工数据导入退休审批系统企业版,必须是最新版的。

根据导入的数据和手边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系统自动计算退休金,打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

6 .带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盖章)职工基本信息表去311,核算保险金,合格后,311会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盖章

7 .带着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去302,核算医疗保险,合格后会在北京

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上盖章。员工的历史工作缴费情况可以在网上平台个人登陆里注册查询(用身份证号和小蓝本序号) 

8 .带着盖章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在职转退休明细表一式两份和员工的社保卡,去三楼大厅办理医疗在职转退休 

9 .带着北京市183号令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1)一式两份(这个照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就行,不会就空着)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去2楼右侧柜台(就是1号开始那溜儿)办理退休人员增加。

6789准备充分可以一口气办完的!

10.增加成功后次月5号后,去阜成门华联北侧的邮局带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退休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去取折子

办理退休的前期准备 :

1. 单位持退休人员档案和公章至西城社保 311 房间即社会保险科办理退休人员档案预审。

办理结果:加盖社会保险科章的职工基本信息表① 。

下载新版退休软件。

2. 单位至西城社保 302 或 303 房间即医疗保险科领取医疗保险视同年限审批表⑧

3.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卡⑩

4. 单位在数据采集软件 个人变更登记 减员 勾四险 原因选退休 保存 打印减少表②并盖公章。 单位在数据采集软件 个人变更登记 医疗在职转退休 保存 打印在职转退休表③并盖公章。

办理退休中:在退休人员生日当月的月初,即 5 号以后。

1. 单位持公章,①,②, u 盘至西城社保大厅 15-37 号窗口办理。 办理结果: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情况表④。导出相关数据⑤。

注意 ; 如退休人员数据需要拆分,则单位填写拆分表并盖公章后才可打印④导出⑤。

2. 单位持④至社保大厅 1 号台盖章。后至二楼支付部领取养老金支付的相关报表⑨

3. 单位将退休软件安装后进入程序录入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名称,点【确定】 按钮保存单位信息。在主界面点击【导入】按钮,点击【 】按钮分别选中退休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和缴费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文件对应的

文件以GRXX开头;个人缴费记录文件对应的文件以JFXX开头; 点【确定】将个人基础信息和缴费信息导入到退休程序中。导入完成以后点击社会保障号选择对应的退休类型点【确定】。点击 Z 实指数图标 弹出 Z 实指数计算界面,显示面板中左侧显示该退休人员的历年缴费记录,右侧显示缴费中断的月数,如果中断月数显示与实际不符,需调整应缴费起始时间,再点击【重新编辑中断月数】按钮;若该退休人员 92 年以后,有视同缴费情况出现时,则需要点击【编辑中断月数】按钮,手动修改中断月数,再保存退出。单击【计算】按钮,系统自动计算出( Z 实指数)以及(视同年限)、( N 值)、( N 实 98 值)、(应缴费年度)、(实际缴费年月)、( S 指数化工资)、(实际缴费年限)等值。注:没有中断月数的退休职工直接单击 Z 实指数计算中的

【计算】按钮计算出退休职工的 Z 实指数并保存退出。点击【保存修改信息】按钮,点击【是】,进入打印预览界面,打印 6 份《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表》加盖公章⑦。

办理退休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从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中划转,划转比例为0.5%。不足部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特殊病种)是指:

Ⅰ类: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Ⅱ类: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精神病;肝硬化;白血病。

Ⅲ类:偏瘫;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高血压;类风湿症(肢体功能障碍、关节变畸)。

第五条特殊病种的支付标准:

Ⅰ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Ⅱ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Ⅲ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六条门诊特殊疾病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武劳社发〔2008〕184号)诊断确定。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虽患有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特殊疾病,但进行该病症以外的治疗、检查和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仍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明确属于本办法所列疾病(1种或1种以上),且病史在二年以上、至少有一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记录、并继续需门诊治疗的需出具以下资料:(1)《*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2)住院病历(近两年的)、(3)疾病证明书、(4)检查、化验资料(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疗机构)、(5)医疗保险证(仅申报、领证时出示)、(6)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领证时用)等,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审查确认。必要时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医学专家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进行复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社保局发给《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和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实行双处方。

第八条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家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门诊治疗的,应重新办理门诊就医手续。县社保局应对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人员每半年定期进行复查,经复查痊愈且临床指征消失的,不再继续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九条接诊医生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诊治时,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条同一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疾病,只按最高一类疾病标准支付。患特殊慢性疾病一个年度内每住院1次,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下降5%,住院2次以上者不享受特殊门诊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符合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年度期满后,持《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和医疗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票据以及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用药清单,到县社保局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病历、处方单独管理,并据实提供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三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管理。对在申请办证和治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6篇

【关键词】企业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对策探究

一、引言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且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从养老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保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溯及时间长,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X公司是一家从事石化油气勘探开发、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经过多次改革整合重组的大型企业,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经过多年的探索,虽然按照地方社保机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并办理各项业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与推进企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不适应。

二、养老保险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X公司承担着近1.4万名在职职工、0.9万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管理,参保地区跨越多个省市,区域宽、点多线长,各统筹区域管理方式和社会保险待遇计算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在养老保险管理中一是加强职工收入申报,严格工资收入口径、规范申报程序、汇总核对、本人签字确认,避免少报、多报、漏报,确保职工缴费基数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养老保险缴费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在与地方社保机构核定数据基础上,编制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计划,统一支付社保机构,理清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与地方社保机构之间缴费,杜绝欠缴、漏缴,减少补缴等情况。三是加强职工参保信息维护,配合SAP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管理,核定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岗位类别等基本信息,确保数据一致性,提高数据使用的有效性。多年来,X公司按照地方社保机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并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但由于各地政策差异和业务办理规定的不同,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的问题

X公司总部设在四川省成都市,基层单位地跨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省、直辖市、自治区,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主要集中在四川省省本级、云南省省本级、贵州省省本级、长沙市市本级、重庆市市本级等地方社保机构参加,统筹层级不同,由于企业工作性质,职工在油田系统内相互调动频繁,涉及跨省转移社会保险人员较多,地方社保机构转移经办流程、操作口径不一,对接困难,造成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时间过长。特别是职工批量转出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社保机构因转移资金量较大,因资金计划原因延迟支付转移,或者停止办理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转移,严重影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和待遇领取,职工意见反映较大。

(二)参保地政策不一样

职工退休待遇计算不一样,造成相互攀比,宣传解释工作难度大。一是已退休人员间的相互攀比。X公司整合重组前已有八千多名离退休职工,其养老金有的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算的,有的是按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计算的,计算待遇政策不同,退休早的人员待遇相对较低,新增退休人员待遇相对较高。二是不同参保地退休人员相互间的攀比。现在企业职工虽然均参加的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工资以及待遇计算政策规定等原因,养老金计算结果差别肯定是存在的,如四川省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云南省规定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三是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变动相对频繁,变动后的管理人员对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参保人员情况等不熟悉,工作中沟通协调又不及时,导致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滞后或出错,影响日常业务申报工作及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时间,在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上不到位,造成职工片面地认为同单位工作,同时间退休,就应享受同等待遇,盲目攀比。

(三)人事档案基础管理薄弱

造成职工退休条件审核不能及时办理,待遇领取受到影响。近年来,地方社保机构在审核人事档案确定职工退休时间时发现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与企业申报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档案中出现记载多个出生时间,审核结果与职工发生异议的相对较多。档案中有关参加工作时间及经历、岗位类别、从事特殊工种等材料缺漏,后期完善材料难度大。特别是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档案记载不全,如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不准确、从事特殊工种的起始时间不清楚、变动岗位或工种没有记载等等,给特殊工种认定带来较大困难,职工反映较强烈。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规范性

首先,加强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职工了解熟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经办流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跨省转移,与参保人员户籍有关,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油田企业系统内调动人员必须持单位调动通知、身份证并在所属单位书面申请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其次,统一企业内部参保地区跨省转移的经办规程,统一操作口径,同时在企业内建立正常跨省转移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基层单位保险管理人员、片区保险管理人员及转接双方地方社保机构业务沟通协调的责任,避免转移接续不到位或职工往返奔波。

(二)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程序

坚持退休审批公示制度,从严把好退休审批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针对企业参保人员情况,基层单位结合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初步核定退休条件,特别是提前工种退休,必须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初审、单位承诺,实行退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由社保经办人员送地方社保部门进行退休审批,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防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三)加强社会保险管理队伍建设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模块多,工资申报、费用缴纳、人员管理、待遇发放等一系列环节,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保险管理人员进行有效运行和管理工作业务,服务于企业的改革和稳定,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首先,与地方社保机构建立培训需求信息,借助多渠道培训平台加强保险管理人员对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学习,提高政策理解和实际运作水平。其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操作性、时效性较强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师带徒”的形式,熟练掌握业务经办流程,提高社保管理人员业务操作水平和业务经办效率。

(四)切实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退休后待遇享受

人事档案是参保人员个人工作经历的原始记录,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它的真实、完整与否,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提高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健全完善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转进、转出的档案,要加强管理,从严要求,防止虚假材料进档或随意抽取档案材料,避免弄虚作假现象发生。档案管理部门要与社保管理部门对达到退休条件拟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提前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退休手续的顺利办理和待遇享受。

参考文献

[1]韩露.浅谈如何做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0).

第7篇

中国古代官制中,从官员的进入、管理到退出三个环节彼此承接、环环相扣、首尾相应,在选贤任能方面形成了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用人体系。古代选贤任能的官制及其背后的制度精神在维护皇权统治方面曾起过重要作用。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及其理念,对西方乃至世界还曾产生过积极的影响,值得今天的研究者重新审视和思考。

进入:不拘一格选人才

“选贤任能”在选官和任用的环节主要特色是不拘一格地发现和使用人才。从先秦的乡里举荐制,到汉代察举制,再到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直至隋唐出现科举制度,中国古代选贤任能的官制一步步走向成熟。隋唐以后,在以考试为主的选拔方式外,其他制度如荐举、学校、军功、胥吏、捐纳等也根据统治形势需要而使用,多途并举、广收慎用。以科举考试为途径的选才,在破除门阀政治、吸纳社会底层精英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特别是从社会底层制度化吸纳人才,有利于加强对政权的认可,打通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制度渠道。同时,科举考试制度将教育与用人有效对接,确保了官员政治观念的认同,这一点对于维系大一统政体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

发现人才之后就要从全局和整体上考虑怎样安排,即进行授官分职的铨选。从铨选程序来看,不同级别、职务、性质的官员采取不同的任用方式,通常是级别越高、权位越重的官职越需要通过高官要员集体协商后圈定差额人选供皇帝选择确定,对于一些格外受到重视的官职,如阁臣、监察官、地方主官、边疆大吏等都要采用更为特殊和严格的任用方式。铨选中还有限制性的规定,如回避籍贯、亲属、师生、同乡等,目的是为了防止形成官官相护、联络有亲的关系网,防止出现甚至形成四分五裂的地方诸侯现象。

“选贤任能”的选任标准让“民众”与“政权”逐步相接近。从积极意义上讲,越是注意从社会不同阶层特别是社会底层吸纳人才,越能扩大执政者的执政基础。所以,对于政权的稳固来讲,最根本的措施是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拔“贤”和“能”。

管理:能上能下用人才

如何将选贤任能的宗旨落到实处,就需要在管理环节通过考核、奖惩、监察等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制度营造能上能下、各尽其能的政治生态。

首先,考核是察贤否、明功过的制度措施,也是整顿吏治的重要方式。《尚书》上记载大禹那个年代就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的政治实践。在秦汉官制建立后,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升降成为定制。在官员履职一段时间后(一年、三年、六年、九年)由上级或专门人员和机构对其政绩、功过和德行进行考核,分出优劣等级加以奖惩黜陟。考核是识别官员行为善恶、能力大小的重要手段,考核结果作为对官员升降去留的直接依据。

其次,奖惩制度具有对有功必赏形成激励、有过必罚形成震慑的作用,是否客观公正、赏罚分明、严格执行,关系到整个官僚群体的人心向背。宋代苏洵曾说,有官必有考核,有考核必有赏罚。有任官而没有考核,就等于没有任官,有考核却没有落实赏罚就等于没有考核。明清时期,对官员惩处有“公罪”和“私罪”之分,工作中的过失错误称为公罪,主观故意犯错或犯罪称为私罪,公罪从宽、私罪从严。为何如此?乾隆皇帝说得透彻,公职人员一心为公做事,由于受各种条件环境的限制难免有失误甚至错误,有时事情虽比较大,但从其发生原因上讲有可宽恕处;但公职人员一旦以公谋私,违法乱纪,虽然有时事情危害比较小,但也绝不能姑息养奸,只有这样,那些努力工作的官员才会得到宽容保护并勇于做事,那些营私为奸之人才会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抑制之风,这样的管理制度才更加公正。

最后,监察制度具有监督、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的功效,是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的制度利剑。古代监察制度遵循“钳制关系”而设置,即监察与行政分属两套吏制系统,同体而异事,共同服务于大一统政体。古代监察制度发挥功效主要依赖于:监察权相对独立,对最高统治者负责,监督纠察不受行政干扰和掣肘;监察官依法以弹劾纠错为职要,威震百官;监察有体系化、组织化、法律化的趋势,与执法、司法部门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监察官必须具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其选拔、任用和升降有相应的制度法律规定,确保监察官有威、有为、有畏;监察官权重位卑,设置精微,有利于发挥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作用。

退出:新陈代谢励人才

退出从程序上讲是以“选贤任能”为宗旨的官制设置的最后一个环节,并对“进”和“管”产生重要影响。在古代,退出主要体现在致仕(退休)制度中,涉及到退休条件、待遇和退休后的管理,这些不仅关系到退休官员的切身利益,也会直接影响到在职官员的情绪和行为,更关系到整个官制体系的有效运作。

畅通的退出渠道确保了新陈代谢。早在《礼记・王制》中就有“七十致政”的规定,汉代身为太子老师的疏广、疏受主动向汉宣帝提出退休申请,被认为是“不恋权位”“知足不辱、知止不殆”的榜样。在古代官制中,致仕并不简单是一般意义上的年老退休,而是一种“乞休”制度,即自己主动提出退休申请,称自请致仕。尽管在复杂的官场中,主动提出退休有各种原因和目的,但还是为畅通退出渠道、加速新老更替、维系官场人事动态平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官场中存在各种利益和荣誉,主动申请退休者是少数,更多则恋栈不去,于是采取强制退休的方式,主要做法是将退休制度与考核制度相结合。例如明朝对“老”“病”官员就有强制退休的制度规定。退休待遇与考核挂钩,不称职或有过错者则以原品级退休,如果发现犯罪则要追究相应责任;对退休时9年考满没有过错者嘉奖,给予升两级退休的优厚待遇。退休前考核,激励与警示并存的效果很明显,在拓宽制度渠道的基础上,引入赏罚机制增加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生命力,有利于增强在职官员对行为的预期。

第8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反向抵押贷款

我国正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据测算,预计到2015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反向抵押贷款正是针对老年人养老推出的一种住房金融产品,它使得老年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以满足日后生活中的需要或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这样老年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财产来养老,同时可以继续拥有自己住房的居住权,为老年人养老开辟了新途径。

一、反向抵押贷款的内涵及特征

(一)反向抵押贷款的内涵

反向抵押贷款,是使老年人能够把他们拥有并居住的房屋以出售之外的其他方式获得现金流入的一种金融工具。具体而言,反向抵押贷款就是指房屋产权的拥有者,把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产现在价值以及预计房主去世时房产的价值等因素后,在一定年限内,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贷款,房主继续获得居住权并负责维护。这种贷款一致延续到房主去世、搬离或出售住房为贷款宣告到期,这时将房产出售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升值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或由贷款双方协议共同分享。

(二)反向抵押贷款的特征

反向抵押贷款,将养老与住房结合起来,实现了以房养老,它对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减轻社会保障压力起到很大的作用。目前这项业务在国内尚未开展,尽快推出该项业务是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甚至老年人消费市场的内在需要,同时实行的条件也正日趋成熟。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已经开展多年,被人们所熟知,通过比较与传统住房抵押贷款的异同点,可以更充分反映出反向抵押贷款的特征。

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住房抵押贷款,是买房者在支付卖房者一定的房款后,以房产做抵押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以支付房产价格和首付款的差额,然后由买房者在一个较长时间内逐月还款,分期偿还给银行结清贷款本息。而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特殊的住房按揭贷款,与通常所说的住房抵押贷款有着较多的相似性,如都需要将住房申请抵押,计算并偿还贷款的本息,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和运营等。但反向抵押贷款与普通的住房抵押贷款相比,又有着很多的不同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业务对象不同。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者,按制度规定只能是中青年户主,放贷对象主要是年轻、有稳定收入的购房者。老年户主如年逾60岁以上,依法不具备申请贷款的资格。而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对借款人的年龄要求为不低于60岁或62岁的老年人。

2、开办机构不同。住房抵押贷款的开办机构只能是银行。而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办机构可以为银行,但也可能是寿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专门成立开办这一业务的特设机构。

3、贷款目的不同。住房抵押贷款的目的较明确,借款人以买房为目的,银行以获得利息收益为目的。而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以增加养老资金,提高生活水平为目的,贷款机构以获得住房上的利益并最终实现盈利为目的。

4、还贷期限不同。住房抵押贷款的还贷期限,由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列示。而在反向抵押贷款中,贷款的期限完全取决于借款人的预期寿命,是不固定的,也很难预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

5、现金流方向相反。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将新购置的住房产权以抵押的形式向银行一次性取得资金,获取所需要的款项用于弥补购房款项的不足,然后由借款人分期偿还给银行以结清贷款本息。而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是老年人以其已居住多年的旧房产权作为抵押物,以反向抵押贷款的形式抵押给贷款机构,获取所需要的款项用于弥补养老所需,贷款机构负责分期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直到房主去世时,通过出售房产,贷款机构一次性收回贷款本息。两种业务的现金流方向刚好相反。

6、业务属性不同。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简单的融资行为,体现了借贷双方的一种纯粹的债券债务的经济关系,完全可以遵循市场机构予以运作。而反向抵押贷款则因涉及养老问题,是对年老而又贫弱的老人的一种生活资助和所拥有房产价值的特别安排,它不仅是一种融资行为,同时还是一种养老的新途径,体现了一种政策行为,还附有浓重的公共福利资助的色彩。因此,两种业务的属性不同,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及具体的制度规定等,也应有所差异。

二、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以美国为例

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尚是一项亟待推出的全新金融业务,而在国外则较早被提出,20世纪80年代初期起源于荷兰,而运用最为完善、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成熟操作模式。因此,本文以美国为例,说明反向抵押贷款基本的运行机制。

申请反向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签订贷款协议。一般来说,申请人年龄不得小于62岁,且用来抵押的房子需为申请人主要居住地。单套房子对各种反向抵押贷款都是适用的,但可移动的住所和被共同所有的房子没有资格申请反向抵押贷款。另外,特别规定的一个限制条款是,房主在获得反向抵押贷款后,不得再参与任何以房产为抵押的其他贷款。房主申请到反向抵押贷款后可以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但有责任承担房子的维护费用和税收。房主出售该住房、永久性搬出或个人死亡后,为反向抵押贷款的到期日,以贷款利率历年累计的贷款额要求归还。一般而言,房产出售后的现金归还,房产价值超出贷款本息总额的部分作为遗产继承。但房产价值如低于贷款额本息,在联邦住房管理局有保险的反向抵押贷款中,其不足部分由保险机构提供,借款人无需支付超过房产价值部分的贷款。其中所需要的保险费在给付的贷款额中提取。

在整个反向抵押贷款运作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四种角色分工,分别是申请人、贷款机构、担保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基本运行机制大致可描述如下:

1、申请人向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担保监管机构――联邦政府住房管理局就有关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办与实施的具体状况提出咨询;

2、申请人向经办此项业务的贷款机构,即有关银行和其他经办机构,提出对自有住房实施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书;

3、贷款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给予详细的书面审查,然后委托社会上权威、独立、合法的中介机构,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给予审查与资产评估,包括申请人个人和住房的基本状况和其他需要审查的各种事项;

4、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申请人抵押房产的价值及其他情形给予全面详尽的审查和资产评估,最终做出综合评估书;

5、中介机构将审查得到的结果,即综合评估书提交贷款机构;

6、贷款机构决定接受申请人的反向抵押贷款申请,并向联邦政府住房管理局提出要求保险担保的申请;

7、联邦政府住房管理局审查相关文件,认为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提供反向抵押贷款的保险担保,并反馈给贷款机构;

8、贷款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9、申请人死亡或贷款到期后,申请人继承者或贷款机构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房产,从所得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余额中偿还贷款本金和累计利息。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反向抵押贷款的探讨

(一)企业集团有开展反向抵押贷款的需求

1、离退休老职工数量多

中国的企业集团数量较多,且大中型国有企业往往成立时间长、经营规模大,员工数量多。随着社会医疗水平、平均寿命的不断提高,离退休职工数量不断增多。

2、离退休老职工大多数拥有自己的房产

离退休老职工大多经历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简称“房改”),通过房改的实施,使原本住的公房实现了商品化,职工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房款,都拥有了自己的房产。而这些房产经过近些年房价的快速上涨,市场价值不菲。因此,造成一个现象,就是理论上而言大家都是百万富翁,但实际离退休费不多,生活质量并不高。

因此,企业集团具有开展反向抵押贷款的潜在需求,通过反向抵押贷款的方式,可以将老职工几十上百万的房产变成现金,让他们在活着的时候能使用,有了这样一个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不但不要儿女负担,还可以给生活困难的儿女补贴,一举两得。

(二)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开展反向抵押贷款中的作用及意义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并不包括个人。因此从合规的角度来看,财务公司并不具备为企业集团员工个人办理反向抵押贷款的资格。但是,财务公司作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又是企业集团内部的现代金融企业,拥有一定的资源和优势。

1、财务公司了解借贷双方情况,可争取到更优惠的贷款条件

一方面,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单位,较外部金融机构更为熟悉和了解企业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而可以通过企业集团相关部门了解成员单位离退休老职工的生活状况以及住房情况;另一方面,财务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必定与多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财务公司可以此为基础,代表有贷款需求的离退休老职工集中与商业银行恰谈贷款条件,为申请反向抵押贷款的离退休老职工争取到更高的贷款额度以及更优惠的贷款利率等。

2、有助于提高离退休老职工的养老收入,减轻企业集团负担

对于很多离退休老职工来说,退休后虽拥有自己的住房,但单靠退休金或社会养老金已经很难满足其退休后的生活需求。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理念的推出,则为老年人养老开辟了新的途径。它主要针对的是有房没钱的老人,以及部分没有子女的“丁克家庭”,他们愿意通过以房养老来避免贫困地活着,富裕地死去。通过开展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可以盘活离退休老职工的固定资产,使其在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其他养老福利的基础上获得额外一部分现金收入,提高晚年生活质量,同时也帮助企业集团减轻了职工养老的压力。

3、可开拓为财务公司的一项中间业务

财务公司通过帮助企业集团离退休老职工办理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一方面,可以有助于企业集团的人力资源工作,特别是有助于减轻离退休干部养老工作的负担;另一方面,财务公司也可借助掌握的客户资源,与商业银行等交易对手协商获得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作为财务公司的一项中间业务收入,丰富了财务公司的业务品种以及收入来源。

4、为财务公司业务创新提供了新思路

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由于受到监管限制,仅限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不可为个人服务。但通过以上这种方式,既实现了为企业集团个人服务,同时也丰富了财务公司的中间业务品种,为财务公司业务创新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作者单位: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胡蓉、徐颖丽.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4).

第9篇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10篇

第1章 总则

第2章 人事

第3章 纪律

第4章 工作

第5章 休息日、节假日、休假

第6章 工资

第7章 安全卫生

第8章 培训、教育

第9章 劳动保险及福利制度

第10章 表彰

第11章 惩罚

第12章 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主旨)

本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zz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建立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良好的工作关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苏州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本规则,以备全体员工共同参照执行。

公司员工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听从公司有关工作方面的指示和指令,专心从事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益,并且应相互尊重人格,同心合力,努力维持公司秩序、发展公司业务。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的适用对象限于公司的员工。本规则中所称的“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正式聘用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试用期间的人员。

员工根据不同的性质分为:合同工、季节工。

2、对超过退休年龄被返聘的员工和临时提供劳务的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则。

3、本规则不适用于正在本公司交流、借调、海外人员及临时聘用的顾问。

4、本规则未尽事项,在必要时另行补充规定。

第3条 (职业规范)

1、公司本着诚信待人、互惠互利的原则,使劳资双方同心协力,均致力于事业的蓬勃发展。

2、所有员工必须遵守诚信、负责、进步、分享的四大原则,爱护公司荣誉,发挥团队精神,忠诚努力执行各项任务。

3、所有员工必须服从主管人员的监督指导,相互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4、所有员工必须绝对保守公司的各项机密、文件、及档案,退职后亦相同。

5、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名誉及他人的利益。

第4条 (员工生活工作指南)

嘴巴甜一点、脑筋活一点、行动快一点、效率高一点、做事多一点、

理由少一点、胆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说话轻一点、微笑露一点。

第5条 (权利和义务)

公司有妥善照顾本公司员工之义务,也有要求员工提供劳动之权利;员工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及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等权利,也应负其相应之责任的义务。

第2章 人事

第5条 (员工的招聘)

1、聘用条件:

本公司聘用员工的主要原则为诚信及责任两大重点,并视当事人对其应聘职位合适与否而立,配合该职位的职责要求所需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经验及个人品德作为甄选标准。

2、招聘需求:

本公司各部门编制员工人数如有缺额需补充或增员,应由申请部门填写《人 力增补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核后,交部门经理审核,呈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后申请单交至人事课,经汇整后,可补充人员或内部调派。

3、招聘方式:

招聘前除需求部门外,人事部门还需向公司其他部门询问,确认是否有增补人员计划,可否与本次同时招聘等相关事项,以便节省作业成本。

人事课根据核准后的《人力增补申请单》,列出需招聘员工类型、数目、要求,选择最佳招聘方式,有如下选择:

(1)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

(2)张贴招聘广告或网上招聘信息

(3)至专业性学校招募

(4)参加大中专人才招聘会或专场

(5)劳动中介机构

(6)其它

4、应聘者应提供的资料:

在招聘员工时,应聘者应提交下述材料,并一律接受面试和书面考试。公司从优录取,但不录取未满18周岁的应聘者:

(1)个人简历资料(本人填写、附照片)

(2)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非临时或其它书面证明)

(3)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4)婚育证明

(5)体检表(指定医院)

(6)原单位离职证明(限已工作过之人员)

(7)最近三个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一寸彩色)12张(交人事单位)

(8)其它临时必要的证明

5、初试前

(1)人事部门收集应聘者资料,经过审核确认,整理分类后交各用人部门主管。若有伪造证件者一律不得录用;已录用的员工发现其证件属于伪造者,该员工立即被辞退,且公司不作任何补偿

(2)用人部门主管筛选确定初试者名单和初试时间交人事部门

(3)人事部门电话通知应聘者,安排初试顺序时间

(4)将初试安排表送至用人部门主管和总经理

(5)招聘场地安排和招聘资料准备

6、面试当天

(1)各用人部门主管及人事部门人员提前30分钟到达招聘现场

(2)核对应聘人员并发给应聘告知和填写“应征人员履历核定表”

(3)按顺序将分组应聘人员资料和“应聘人员面试表”交招聘人员人手一份

(4)根据应聘人员实到情况及时调整面试顺序

(5)用人部门主管或总经理确定复试名单和复试时间

(6)人事部门电话通知复试者,安排复试顺序时间

(7)将复试安排表送至招聘人员和总经理处

(8)安排场地进行复试

7、笔试

笔试考察内容由人事部们根据拟招聘的岗位具体性质决定。

第6条 (录用)

1、由需求部门与录取人员双方商议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试用期的期限、相关的薪资福利待遇;

2、应聘合格者属于内定录用,自报到当日必须向公司人事课提交下述所有材料:

(1)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原单位的辞职证明或(和)退工单或待业证明等

(2)最终学历证书及相关的资格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如:日语资格证书、报关员证、会计师证等)

(3)家庭状况表、抚养家属情况表

(4)家庭电话号码、婚姻状况、子女出生状况、体检表等公司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3、填写本公司的个人履历表,内容必须真实可信;

4、提交体检报告(必须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或健康证;

5、提交前工作单位社保转出证明(即社保转移单,缺少者暂不录用),若为第一次参保或前单位未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时,则签立切结书以示公司对聘用该员工之前产生的有关社会保险等问题不负任何负责;

6、签订《劳动合同》;

7、上述提交材料中的记载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在15日之内向公司进行书面汇报;

8、新进人员未按公司规定办理报到手续,或手续不齐者,在人事课通告补办后仍不按规定办理,得不经预告而终止雇用,并依该员工实际工作日计算薪资,并于发薪日第二天(假日顺延一天)亲自到公司领取。

新进人员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其他证件或者编造虚假工作、学习经历,经核实后,公司可以不经预告而终止雇用,并依该员工实际工作日计算薪资,并于发薪日第二天(假日顺延一天)亲自到公司领取。

以上两种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均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9、 职前培训:

A:新进人员一律于报到当日或安排适当时间,接受公司管理部安排之各项职前教育或在职教育,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管理制度、安全卫生教育、理念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了解工作基本流程,品质教育及其它有益于工作、品质、生活之提高而举办之教育,由人事课主办。

B:由人事部门带领新员工归入各自的岗位。

C:专业训练

对所需从事品检、技术、专业设计等高难度用工采用委外培训或上岗前由相关主管人员安排培训课程,员工具一定工作能力,并经部门主管审核后才能投入正常工作。

D: 在职训练:

新进员工所在岗位之上级主管对其进行紧密的作业指导培训,上级主管需从简单的作业开始培训员工,对其工作结果都要认真检查并纠正其错误,直到其能逐步掌握所需的工作技能。

E:训练记录:

每次员工培训均要有培训教材(自编、上发)及培训记录(时间、内容、表单),其接受能力强弱作为转正考核、调用、晋升或工作分派之参考。

F:训练成效评估:

以培训内容、状况、结果实施后加以分析、整理,人事课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作为下次培训改进之依据。

第7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录用关系之日起三日内,第一天工作日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提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订立)

第8条 (试用期)

1、被录用的新员工自录用之日起可约定一定的期限为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未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未超过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年未超过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天。

2、在试用期内,因业务能力、业务成绩、健康状况、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出勤率、服从率、工作配合度及其它理由,公司认为该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在试用期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范围内,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该员工经解雇时,并依该员工实际工作日计算薪资,并于发薪日当天(假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打入工资卡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则正式任用。

3、员工转正考核办法:试用期满前一星期,由人事课发“新进员工考核表”通知部门主管,呈交直属主管签署意见,部门主管审核后,交还给人事课,由人事课交由厂务部或总经理批准后,人事课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保险,再财务登入,人事存档。

4、试用考核用表单:试用期满员工,人事课依据主管核准的转正资料向员工发出通知

(1)试用合格者发“转正通知书”

(2)延长试用期者发“延长试用期通知书”(提示:延长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额度)

(3)试用不合格者发“终止聘用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5、经试用合格的员工之录用日期,从试用之日开始起算。

第9条 (退休)

员工的退休年龄,规定男性为60岁,女性干部为55岁,女性员工为50岁;退休日为退休当月的月底;退休后,如公司认为有需要,且本人又自愿继续就业时,可以作为非正式员工再返聘。

第10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员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属于伪造或者严重失真;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劳动教养或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本条第“3”款所述的重大变化的,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可以和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公司搬迁至很远、或兼并分立、或调整主营项目的;

(2)由于火灾、罢工、大规模自然灾害、瘟疫发生、战争、暴动、罢工等超出甲方及乙方合理控制范围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之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或废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除与公司另有约定的以外,员工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不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员工都应该当按照公司的规定与公司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以及财务清理手续,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试用期内的;

(2)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公司因为经济性原因确需裁员的,可以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经济性裁员之权利。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员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间或在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员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1)员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员工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1个月;

(4)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续约时;

(5)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时;

(6)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11条 (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

1、劳动合同期内,除劳动合同及本就业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按照本规则第10条第1款、第4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提前通知对方,仅需履行约定的交接手续。

2、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同时部门主管根据具体情况之需要进行人员安排或者人员增补计划,以便保持工作的稳定和连贯。

3、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工作交接。部门主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作交接时间。

4、所有员工辞职者都需填写《辞职申请表》,经部门主管、人事课批准后,办理公司所有工具及其它物资移交,并填写“移交清单”,经主管核准凭单交人事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证明”,双方签字,领取“劳动手册”。

员工的离职申请或离职单由部门主管进行确认签名后送交人事部门备案。

5、公司辞退员工的流程

(1)新进员工进公司经过定期培训,在试用期考察确属不合格者,经部门主管认可书面提交人事课备案即可。

(2)对正式员工,出现法定的或者本守则规定的情况,公司有权辞退,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1)直属主管根据员工能力及实际表现(记录)拟交书面报告。

2)人事课审核

3)审核后拟定离职时间,办理移交手续,主管确认签字。

4)人事课根据书面辞退报告签署意见,移交清单确认报告,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证明”报请上级劳动主管部门。

5)根据备案,领取“劳动手册”,

6、员工离职前应当将所有领用公司的非易耗性办公用品(类似于剪刀、档案夹、订书机等)归还公司,并且与公司财务部门核算结清预支款、借款等所有帐款。

7、员工离职前需将个人保管的公司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资料)、文件、档案等文献全部归还。

8、员工离职时应当将公司发放的有关文具、办公用具及其他需要归还的物品归还,如领用的物品有遗失或者非自然损耗的损坏,均应当按照原价赔偿。

9、人事部门将离职人员的相关考勤记录统计后,交予财务部门进行薪资的核算。

10、 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离职人员的离职前一个月的薪资以现金形式于离职次月公司规定的发薪日亲自到公司领取;公司对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转出的相关文件证明。

第12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公司或员工的任何一方,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收录用员工的支出、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时,都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违约方的责任大小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程度、双方的另行约定等因素确定。

第13条 (经济补偿金)

(1)连续工作未满一年,支付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注: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作为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2)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则支付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的金额作为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12个月的金额;

(3)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条 (医疗补助费)

第15条(奖惩)

公司有权根据规定对员工进行奖励,奖励分为以下四种:嘉奖、小功、大功、晋级。具体按照本规则第84条执行。

公司有权根据规定对员工进行惩戒,惩戒方式有以下五种:口头警告、警告、小过、大过、辞退/开除。具体按照本规则第85条、第86条、第87条执行。

第16条 (工作职位、内容和工作部门、工作地点的变更)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考虑员工的能力、经验、健康及其他情况,要求员工变更职务、工作内容、工作部门和工作地点,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度,应当在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慎重作出决定。

第3章 纪律

第17条 (注意事项)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公告及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忠诚勤勉之责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18条 (工作着装及仪表)

1、制服制作种类:(一年份)

(1)冬季夹克X1件

(2)工作服短袖X2件(夏季)

(3)工作服长袖X2件(冬季)

2、着装季节之规定;

(1)夏季服装穿着:从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止。

(2)冬季服装穿着: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止。

(3)公司每年统一发补时间:原则上4月底以前发补夏季服装,9月底以前发补冬季服装。(可随天气变化作调整)

3、服装费用:

由公司免费提供,离职时未曾穿过的可退还,已穿制服按员工服务年限予以折旧。

4、服装发放资格与权利:

(1)新进员工入厂达半个月以上者,由总务课按员工身材依工作季节给予发放服装。

(2)凡员工辞职或解雇者,制服经折旧后归其本人所有,未穿之制服可退。

5、着装要求:

(1)为力求公司着装整齐统一,全体同仁应按季节着装。

(2)生产作业人员,着装必须整齐,朴素大方,不得穿高跟皮鞋、拖鞋,不得穿露趾露跟凉鞋、短裤、裙子进入车间,如有违者,罚款20元论处。

(3)男员工(含文员、主管)穿工作服短袖时,一律将上衣别入裤内,违者罚款10元。

(4)行政文职女职员,穿制服可以穿裙子,但不得穿拖鞋上班(时装鞋可),违者罚款20元论处。

6、服装保管:

(1)服装发放后,请各位作好标记,妥善保管,以防遗失。

(2)严禁盗窃他人制服,已经发现,立即无薪开除。

(3)凡有服装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告知管理部相关人员给予查处,绝不得隐瞒或谎报。

7、其它:新进人员入厂时间达半个月以上者,管理部主办人员应主动通知新进人员到总务课领取厂服,次日应穿厂服上班。

(2)有厂服按规定穿着,不扣衣服外露袒胸或不着装每次予以罚款10元,编入福利金帐户。

8、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穿着工作服装,在工作时间内必须配戴识别证,必要时必须更换工作鞋方可上岗;

第19条 (各种规定的遵守)

员工必须细读、熟悉公司的各项规定,做到充分理解及坚决执行。

第20条 (职务制度秩序的维持)

员工应服从职务制度所定的上司的指示,遵守工作场所的秩序,互相协力完成职责;与此同时,上司应尊重下属的人格,率先完成职务,同心协力使工作环境始终保持和谐。

员工应当及时完成所属部门主管交办的工作,如有不明白地方,应即时向部门主管确认清楚后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向所属部门主管反映或向上一级所属部门主管汇报。在未得到明确指示前,仍应按原指示完成工作任务。

第21条 (工作须知)

1、员工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商誉、公司信誉或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2、员工应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努力精通业务;

3、员工应公私分明,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假公济私;

4、员工应不断努力,将工作环境整理得有条不紊,物品不得随意摆放;

5、员工不得探听他人薪资或者故意、重大过失泄漏个人薪资;

第22条 (财产和文件的管理)

员工不得将公司的财产(如文具、工具、办公设备、设施等)和文件私用,不得利用公司复印机、传真机接发私人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的文件、帐簿或其他有关公司信息的资料等向他人公开或提供。

员工不得将公司的材料、零部件、半成品以及属于公司所有的其它物品私自带回家,违反者视为盗窃。

第23条 (保密)

1、公司的秘密主要由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组成,技术信息指有关计划书、个案报告书、终结报告、相关数据、公司标准生产程序、内部控制制度、作业流程、图纸、其他依法正在研制或将要研制的技术之信息、及其他与技术有关的一切信息;经营信息指有关经营的合同、经营计划、策略、诀窍、客户资料、成本计算、业务发展计划、计算机程序、客户名单、客户资料、财务报表、定价政策、报价方案、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经营策略及各种备忘录、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帐户的帐号、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一切信息;管理信息指有关管理的合同、电脑程序、各项规章制度、人事薪资资料、财务资料、人事决策和决议、人员档案、管理策略、管理方法、往来函件、及其他与管理有关的一切信息。

2、员工对于无论是否属于自己所负责的业务,均不得泄漏前述有关公司内部及外部的机密,并:

(1)员工应严格按规定保守在工作期间涉及的公司秘密;

(2)员工不得打听或努力获取与其本员工作无关的公司秘密;

(3)公司财务人员不得向无权获得公司财务情况的人员及单位提供公司财务状况;

(4)公司销售人员对公司的销售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非有权获得的单位、人员提供或公开;

(5)公司的文件、帐簿、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物品需向外人出示时,应事先得到公司的许可;

(6)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和所签订的保密协议。

3、公司视员工的工作岗位具体情况,与特定的员工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及其他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但未签订本款所述之协议的员工,并不豁免其保守其知悉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24条 (节减经费)

员工使用公司设备及办公用品应小心保护,节约使用,若他人使用可能导致公司的设备及办公用品的损坏或者浪费,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25条 (离开工作场所)

员工在工作中不得因工作以外的理由随便离开工作岗位,或外出、早退及进行私人的会面。因非工作原因而需要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时,应事先向上一级主管汇报,获得许可。

第26条 (休息)

工作期间,员工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内休息,除此以外的休息视为怠工。

第27条 (金钱、物品收受等的禁止)

员工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务或职位收受/赠送金钱、物品及其他利益,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回扣,不得向公司客户借贷、赠送金钱。

第28条 (公司内设施使用的限制)

员工如使用公司非自身业务所及的设施必须事先获得公司许可。

第29条 (个人物品的带入和带出)

员工在进出工作场所时,不得带入或带出处于非法状态或者影响工作的个人物品;必须携带时,须获得许可。

第30条 (竞业禁止)

员工在受雇期间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经济组织,不得向公司以外的经济组织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或者生产经营信息等各类服务。

第31条 (离开公司的安全措施)

员工必须由指定的通道离开,离开公司要将有关的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及其他物品关闭使之处于安全状态。要确认公司的门窗是否锁好,、要检查烟火、水道、蒸气、煤气及电源是否完全关好,如万一发生被盗、失火或其他事故,应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和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32条 (进入公司的限制)

对下述任何一种情况者,令其禁止进入公司。

(1)带酒气或搅乱公司秩序及有搅乱公司秩序之嫌者;

(2)携带被认为在工作上不需要的火种、凶器及其他危险品者;

(3)被认为对安全卫生有危害者;

(4)带有法定传染病毒者;

(5)虽受停职、劝退、开除处分但仍进入公司者;

(6)其他相当于上述各项事由者。

第33条 (防止事故)

员工必须时刻注意防止盗窃及火灾等灾难,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并迅速与上司或有关责任人员联系。

第34条 (公司内进行社会活动等的报告)

员工不得在公司内进行静坐、集会和其他非公司业务所需的聚会性活动。但是,因特别理由进行这些活动时,必须事先书面向公司总经理申请获得许可。

第35条 (工作的移交)

员工因被停职、劝退、开除等原因解除合同、工作场所的变动或因休假离开公司时,必须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适当的工作移交。此时,属于公司的金钱及物品必须归还,属于应该收取的应收帐款和出借物,应及时回收或尽力协助回收。

第36条 (失物)

员工在发现失物时,必须立即将该物品交给公司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占为己有。

第37条 (个人资料的变更报告)

员工向公司提交的个人材料有所变更时,必须在15日之内向公司提交书面变更报告。

第38条 (工作报告)

员工在工作上发生问题时,必须立即向上司汇报并听从安排,不得作虚假报告或拖延报告时间,也不得拒绝听从上司安排。

第39条 (注意事项)

1、保持办公区域清洁卫生,办公桌不得放置与办公无关的杂物及食品;

2、上班时间不准大声喧哗、吵闹、聊天;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规定的区域外吸烟及乱扔烟头,以及其它一切不文明的行为;

3、上班时间不得看与本员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读物或听收音机;

4、生产线上的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电话、手机,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公司电话处理私事;

5、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利用公司电脑玩游戏,收/发私人EMAI;如为私人目的上网,须经得总经理的同意;

6、凡发传真、EMAIL需得到总经理或者其职务人确认后方可以发出。

第40条 (电话使用)

1、上班时间一律不准打私人电话,如有急事应取得上级主管的同意方可拨打私人电话;

2、不可使用免提方式接打电话,以免妨碍他人与其他客户的业务通话;

3、未获批准,一律不得拨打气象台、报时台、声讯台等一切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信息台电话;

第4章 工作

第41条 (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2、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员工必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进入公司并做好工作准备。

3、若因工作需要公司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变更用餐及休息时间。

4、弹性工作时间在公司总经理认为业务上有必要时另行规定实行。由于特别事由而员工自行决定的弹性工作时间只有被公司总经理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方为认可。

第42条 (工作时间的变更)

有关前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公司有权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在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进行变更,相关部门员工须服从公司的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工作时间,由公司视情况另行规定并公告。

第43条 (中间休息时间)

1、中间休息时间在规定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工作,可以自由利用。

2、中间休息时间中如因就餐以外的私事外出,必须获得上司的许可。

第44条 (上、下班及考勤卡)

1、公司实行考勤卡制度。

(1)员工上下班应亲自刷卡,代为刷卡之双方均予记大过处分。

(2)上下班刷卡必须在上班前一小时或者下班后1小时内刷卡。

(3)员工上下班必须刷卡,无刷卡记录者,视为缺勤,不予记薪。

(4)除外出洽公者可申请异常刷卡者外,任何员工不得出现刷卡异常的状况,如有异常处以10元/次罚款。但刷卡异常者作出书面解释,且为公司所认可的,不视为刷卡异常。

(5)员工请假或者因公外出、出差者需要出入厂区的,须向警卫交《人员放行单》,人事课凭《人员放行单》及《外出公办未刷卡申请单》做手工处理。

(6)员工如有损毁、丢失考勤卡,需填写《补卡申请单》,缴纳工本费30元。未补卡者即无出勤记录,不予记薪。

2、公司为鼓励员工出满勤,特设全勤奖金,如员工当月除公司规定之休息日外无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及其它任何缺勤记录,公司应予60-150元之全勤奖金(副课长级以上150元,文员90元,员工60元)。如有缺勤情形则予扣发全勤奖金,情节严重者扣罚金额不限于全勤奖金,作业标准如下:

(1)有任何代打卡现象者,扣除当月全勤奖金。

(3)凡打卡时间超过上班时间或早于下班时间达10分钟以上者,均需补请假,30分钟以内以半小时计,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以一小时计,未补请假者即视为旷工。

(4)凡白班、中班、晚班上班时间忘记刷卡者,视同迟到,每次予以扣三分之一全勤,直至全勤奖归零为止;有来正常上班,但下班或加班时有刷卡异常者,每次刷卡异常扣10元/次。

(5)旷工不论时间长短,扣发当月全勤,旷工一日扣三天工资,旷工三日视为自动离职。

(6)请事假、病假者,扣发全勤,凡公司安排人员加班,因故不能上班,每次扣除全勤奖金的三分之一,直至全勤奖金归零。

(7)破月入厂者无全勤奖。

第45条 (迟到)

1、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内(不包括3分钟)到达公司的视为迟到(不可抗拒原因和请假原因等除外)。

2、员工迟到时,必须将原因填写在规定的格式纸上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迟到原因、时间作好详细记录,且员工应该签字确认。

第46条 (早退)

1、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下班前3分钟以内(不包括3分钟)的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早退按照旷工处理。

3、员工在早退后第二日,应将原因填写在规定的格式纸上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早退原因、时间作好详细记录,且员工应该签字确认。

第47条 (旷工及处罚)

1、以下情形均视为旷工行为:

A:未申请休假、公休等手续,而未按正常规定时间上下班者;

B:超过请假期限,未申请继续休假或者未经所属部门主管同意而不上班者;

C:未向所属部门请假或者未被批准而无故早退者;

D:申请休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E:私自调休者。

2、对于旷工行为的处罚

A:旷工一小时扣除三小时(即三倍)的薪资作为处罚,依次类推;

B:全年旷工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对该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之处分。

第48条加班

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或者在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上班均为加班。

2、加班申请:

员工加班应遵循先申请后加班的原则,平时加班应当在每天下午三点前由部门主管提出,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核准后交给人事课。

员工必须根据公司的安排进行加班。公司通知员工进行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核准后交给人事课。如果临时急需加班而来不及填写《加班申请表》,应于次日上午10点前,补填《加班申请表》交至人事课。人事课每月根据《加班申请表》制作员工加班时间统计表,由加班员工的主管签字后予以确认加班时数。

3、加班时间均以0.5小时为计算单位,未满0.5小时的均不计入加班时间,超过0.5小时不满1小时的以0.5小时计算,依次类推。

第49条 (加班的待遇)

1、公司将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加班员工相应的加班待遇 。加班时间应以实际加班工作时间计算,休息及用餐时间不予核算。主管有核对加班时数的权责。

加班员工每小时基本薪资:基本工资(月)/168小时

平时加班费的计算:小时薪资*1.5倍

法定休息日(周日)的加班费的计算:小时薪资*2.0倍(提示:相关法律规定,周六、周日加班需先进行调休,无法调休的公司给予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的计算:小时薪资*3.0倍

2、根据工作需要,命令员工在前条规定的休息日上班的,公司将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员工补休;在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公司将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加班津贴。员工享受加班补休的不得再享受加班津贴。(提示:法定节假日不可用调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必须打考勤卡,需要填写加班单,载明加班时间、加班原由,经部门主管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加班考勤均以加班单为基准,时间有出入的,由所属部门主管变更核准签字后方可生效。

4、行政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调休,不享受加班薪资。

第50条 (调 休)

对于依照前条规定予以补休的对象,是五职等行政人员。行政人员调休,需要事先(应出勤日之前)填写《调休/班单》,由主管签字,由副总经理核准方可休假。不准先休假,再补《调休/班单》。否则,以旷工处理。办公楼行政人员调休,原则上3个月内应当休完,若未休完则视为自动放弃;厂务行政,因工种特殊,可在3个月内休完或者累计延至淡季休假。

第51条 (发生灾害时的加班)

当发生不可避免的火灾或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公司可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安排员工工作。员工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上班或坚守岗位。

第52条 (出差)

1、公司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要求员工出差。

2、员工出差时,必须填写出差申请书,提交所属部门负责人并获得其许可。另外,出差预定发生变化时,应迅速将其理由通知所属部门负责人。

3、有关出差的工作时间,除了公司有特别的指示,按一般工作日或工作时间处理。

4、出差的其他制度可由公司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第53条 (外出)

在日常工作中,如有必要外出,必须将外出地点、外出事宜、出发时间、预计返回公司的时间等项目填写在行动记录表上,并事前取得所属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第5章 休息日、节假日、休假

第54条 (休息日、节假日)

1、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如下:

法定休息日:星期日;

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即元月一日

春节三天,即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际劳动节三天,即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庆节三天,即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法定节假日适逢法定休息日,其翌日补休一天。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前一周以及节假日后一周,不得请事假。调休需要以部门为单位规划统一送批。

2、员工依法享有在休息日、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全体或部分人员的休息日、节假日,而不受年度工作日程表的约束。

3、因停电、停工待料等原因在非法定休息日休息的,需要由各部门填写《联络票》,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及时送至人事课备案,未按照此规定办理者,人事课得以旷工论处。

第55条 (年休假)

1、在公司任职满一年以上并且出勤率(如因旷工、事假、缺勤、迟到、早退、病假等而未能上班)在90%以上时,该员工享受年休假,请休年休假具体时间为每周之周五,与法定休息日连休。

2、年休假办法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达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进公司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按规定请休年休假。每隔六个月,该员工可以请休一次,该年度共休两次。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达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进公司之日起的第25个月开始规定请休年休假,每隔四个月,该员工可以请休一次,该年度共休三次。

(3)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达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进公司之日起的第37个月开始按规定请休年休假,每隔三个月该员工可以请休一次,该年度共休四次。

(4)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达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进公司之日起的第49个月开始按规定请休年休假,每隔两个月该员工可以请休一次,该年度共休六次。

(5)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且其在上一年度的出勤率达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自进公司之日起的第61个月开始按规定请休年休假,每隔一个月该员工可以请休一次,该年度共休十二次。

(6)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请休年休假的标准按照本条第(5)项的规定办理。

3、年休假不得折为现金。

4、同一部门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同一日休年休假的,需由申请者自行协调,不得同时休假。申请者无法协调的,由部门主管会同人事部主管进行确定。

5、公司工作有淡季旺季之分,旺季请休年休假,公司有不予许可的权利。

6、年休假无公司的许可,不得与法定节假日连休,但可以与事假同时申请。

7、员工中途离职,则其未请休之年休假不得补休。

第56条 (带薪年休假的手续)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两周填写规定的书面申请,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年休假的申请,在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休假。

2、若所属部门负责人认为该员工的休假将影响工作时,可要求其改在其他时间休假或给予分期休假。

3、员工请休年休假时,为了公司能在需要的情况下与该员工取得联系,该员工在事前须将去处和联系办法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并且,对于未处理的事务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安排人员予以办理。

第57条 (丧葬休假)

(1)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2)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

(3)员工本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3)之亲属死亡的,员工可请丧假一天(不含法定休息日)

第58条 (结婚休假)

1、员工结婚时根据是否属于晚婚情况,凭借《结婚证》可享受下述的婚假。

男 未满25岁 女 未满23岁 3天

男 25岁以上 女 23岁以上(晚婚) 3天+10天=13天

仅一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则符合该条件一方享受增加的晚婚假。

2、婚假应一次性使用,不能分次使用;结婚休假发给工资,但不发给全勤奖

3、申请婚假时需要由人事课检复结婚证书正本,并将影印件存档。

4、婚假应当包括结婚当日,但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在此内。如不足部分需另请事假,婚假需一次休完。

5、员工的子女结婚,员工本人可以申请一天假期。

6、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给予符合条件的员工以婚假。但员工应当根据公司的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如违反相应的规定,则公司依据管理之规定有权对该员工予以调薪、调岗之处理。且对于该等员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予以减免。

第59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按以下规定,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正式结婚登记,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准生证》的在职员工或其配偶分娩,可以申请产假,在休假期间,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工资。

(1)女员工提交署有医生姓名的证明书申请休假,在得到公司的同意后休假。女员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晚婚、难产者追加产假15天。多胞胎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原则上产前休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提前分娩,可将产前未休完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延期分娩,可将多休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女员工妊娠3个月内人工、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25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人工、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前述假期由公司根据指定医院的证明予以给予。

(3)哺乳假:产假期满后,可请哺乳假,假期至婴儿一周岁内。公司在员工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30分钟。但是,有关具体的哺乳方法,必须预先与所属部门负责人协商,以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为准则,同时兼顾公司整体工作效率。

(4)凡年满24周岁(以登记结婚的日期为准)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包括再婚家庭领取二胎生育证的初产妇女),在产假期间落实了节育避孕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

(5)符合本条第(4)项规定的,男性员工可以享有晚婚产后护理假,享受晚育护理假十天。

公司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之女性员工的计划生育假。

(2)取摘子宫节育器休假1天

(3)申请计划生育假必须检复证明文件

(4)计划生育假为带薪假。

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给予符合条件的员工以产假以及计划生育假。但员工应当根据公司的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如违反相应的规定,则公司依据管理之规定有权对该员工休完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后予以调薪、调岗之处理。且对于该等员工的年终奖励福利予以减免。

第60条 (事假和疾病休假)

1、事假

A:员工确有特别事情需要自身亲自处理的,应提出事假之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按事假处理,公司亦可以视情况不同意员工事假的申请,或者要求员工补充相关证明材料。事假期间不予以全勤,工作未满40小时/周,须用假加抵补;无假加者,以平加抵补;无平加者,扣事假时数的底薪。

B:员工申请事假原则上需要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生效;如遇紧急情况未能提前或者当天提交书面申请者,必须在当天上午08:15之前通知部门主管,否则以旷工处理;

C:全年请事假超过三十日者,其超过部分以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经特别准许者除外(需副总经理以上核准)。

2、病假:

A:员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者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者修养而无法正常上班者,可以申请病假。病假期间无全勤。工作未满40小时/周须用假加抵补;无假加者,以平加抵补;无平加者,抵扣病假一半时数的底薪。

B:病假为部分有薪假,公司在病假的期限内给付该员工基本薪资的50% ;(提示: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z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690╳80%=552元。)

C:员工申请病假,需要向公司出示公司指定的医院的有效证明(如病历卡、病假单),否则均以事假确认;

D:病假请假应当于当日上午08:15之前告知部门主管或翌日填补请假单,由部门主管签字认可方可生效;

E:病假六天(含六天)以内,由花桥镇卫生院开立诊断证明,一次申请病假或者连续申请病假达七天(含七天)以上者,由z市人民医院及以上等级医院开立诊断证明,无证明者视同事假处理。

F:女员工因怀孕反应须休养、产前检查等均属于病假,需要由公司指定的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方可有效。

G:病假诊断证明及发票需于恢复上班二日内提供(需要验血者除外)。

H:一年内累计病假未住院者不得超过十五日。

I: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病假,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61条(特别休假)

员工参加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及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活动,参加献血,送子女参军,参加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表彰会议等时,公司根据规定给予必要时间的有薪休假。

第62条 (其他休假)

对于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假期及待遇。

第63条 (休假、请假的手续)

1、除本规则对于请假通知期有特别的规定外,员工请假原则上应提前3日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和随附相关必要证明资料,写明请假时间(以小时计)、事由、假别、起止时间,请职务人签字后,送直属主管依请假流程(由低职位到高职位)呈请核准后方可告假。

2、员工因急事、疾病或特殊原因,未能在缺勤前办理请假手续,可先用电话、电报、书信通知公司,或委托家属、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3、员工请假后因故需要续假,应在假期满前按前述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4、本规则其他条款的规定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若与本条前3条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本规则的其他条款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5、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核准。

3、行政人员调休,需要事先填写《调休/班单》,由部门主管签字,副总核准方可休假,不准先休假,再补《调休/班单》,否则,以旷工论处。

4、公司为方便员工请假之便,统一制作请假卡。请假卡由人事课统一管制,每位员工每年使用一张请假卡。若员工遗失请假卡,则需要缴纳工本费拾元整。

第6章 工资

第64条(工资)

有关员工工资的设定、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法,由公司工资支付规则另行明确。

第7章 安全卫生

第65条 (安全卫生的确保)

公司应采取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所必要的措施,积极努力改善工作环境、防止对员工产生危害以及确保健康。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事项,听从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指示,并积极进行协助。

第66条 (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选任)

公司选出并委任具有责任心的员工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

第67条 (安全卫生教育)

员工必须适当接受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教育,并且要勤于日常业务工作环境的整理整顿,并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68条 (用电安全)

1、公司员工应该学会正确使用各种涉电的办公设备,且熟悉办公场所涉电设施;

2、员工操作涉电办公设备时,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员工应负责各自所及范围内涉电设备日常保养、维护;

4、员工在使用涉电设备或者靠近涉电设施时,应该思想集中,不准说笑、开玩笑,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

5、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场所的员工,应该使相关的涉电设施或者社会处于关闭状态。

第69条 (消防安全)

1、员工不得在办公室等禁烟区吸烟;

2、易燃易爆品由专人保管,存放在指定地点,使用完后应及时归位;

3、若作业时有明火产生,需事先申请,得到公司同意后,方可作业,同时作业场所应放置灭火设备;

4、公司将在每季度定期检查公司相关设备等是否有火灾隐患;

5、进入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公司有权检查进入存放区员工是否带有火种;

6、各部门负责人对自己的管理区消防安全负有管理的责任;

7、每月由公司指定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备。

第70条 (业务的限制)

员工在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如公司认为其员工的健康需要得到保护时,可限制其业务或变更其业务,并命其采取治疗及其他保健卫生的措施:

1、由于疾病或身体衰落,需要一定的保护时;

2、身体有重大障碍,需要特别保护时;

3、根据健康诊断,认为需要保护时。

第71条 (患病者停止上班)

员工在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公司可以要求停止上班:

1、患传染病,或有患传染病的可能性时;

2、患精神病,或有患精神病的可能性时

3、患有某种疾病或已负伤,如进行工作,其状态有可能引起显着恶化时;

4、其他健康上的理由被认为不适合进行工作时。

第8章 培训、教育

第72条 (培训、教育)

1、公司为了使员工提高业务所需的知识及技能,可适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培训、教育主要有内训和外训两种方式,个人在接受培训后,应该将有关培训心得的报告提交给所在部门负责人,以利于各负责人评核训练成果和个人能力的提升效果,作为下次训练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73条 (参加外部主办的资格考试、研究会)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参加各种资格考试或研究会。

第74条 (教育、训练费的承担)

关于公司对员工组织的相关培训、教育,公司将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员工签订的有关协议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75条 (进修、培训费的赔偿)

员工在合同期内接受公司出资的进修、培训(含境外培训),并同公司签订了有关进修、培训及费用赔偿方面协议的,如员工在接受公司进修、培训后,因本人辞职或因自身的原因而被解聘或违反进修、培训协议的,需按关进修、培训及费用赔偿协议向公司赔偿相应的费用。

第9章 劳动保险及福利保健

第76条 (养老保险)

为保证员工退职后的生活安定,公司根据该员工公司所在地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员工投保养老保险。

第77条 (失业保险)

为确保离职后员工的生活安定,公司根据该员工公司所在地有关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员工投保失业保险。

第78条 (医疗保险)

公司根据该员工公司所在地有关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员工投保医疗保险。

第79条 (生育及工伤保险)

公司将根据该员工公司所在地有关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员工投保生育及工伤保险。

第80条 (住房公积金)

公司按该员工公司所在地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公司的情况,负担住房公积金。

第81条 (奖励及基金)

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员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对员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

第82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的和江苏省的规定执行。

第83条(工伤补偿)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章 表彰

第84条 (表彰)

1、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四种:嘉奖、小功、大功、晋级。

(一)嘉奖:每次奖励RMB20元,并于工资发放。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1、员工当月遵纪守法,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由各基层主管上报,再经主管核准后记嘉奖一次。

2、拾物不昧(价值伍佰元以上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实绩者。

4、年度考绩优秀者。

5、着有其它功绩者。

(二)记小功:每次奖励RMB60元,并于工资发放。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功: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案,经采纳实施,着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于原料利用着有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措施得当者。

4、着有其它较大功绩者。

(三)记大功:每次奖励RMB180元,并于工资发放。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着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四)晋级:根据情况调整薪资。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晋级: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者。

2、服务满十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曾记大功三次者。

4、对于业务有特殊贡献,足为公司表率者。

5、着有其它特殊功绩者。

(五)其它:

1、年累计三次嘉奖者,另记小功一次。

2、当年累计三次小功者,另记大功一次。

3、当年累计三次大功者,公司将另行给予RMB540元奖励,同时给予10天的带薪休假。

2、表彰流程:

1、表彰由建议人据实提出实情建议。

2、人事课调查,复核并签署意见。

3、当事人所属主管签署意见。

4、课长级(含)以上奖惩送总经理/副总经理核定,课长级以下送呈行政管理部经理核定。

表彰公告由人事课负责、归档,并于次月初报公司财务课执行

第11章 惩罚

第85条 (惩罚方法)

对于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公司将给予员工下述惩罚:

1、 口头警告

2、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5、辞退/开除

第86条(口头警告、警告、记小过、记大过)

(一)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

1、 浪费水资源,一经查觉。

2、员工未经许可,擅用公司电话处理私事。

3、员工上班时将手置于衣、裤口袋中。

4、员工违反规定将私人物品晾晒于厂区。

5、员工违反规定上班时吃零食。

6、员工违反规定自行车及机动车随意摆放。

7、员工违反规定胡乱倾倒垃圾或乱弃杂物。

8、员工违反规定上班时打赤膀。

9、员工违反规定上班时看书报、闲聊的。

10、 员工用餐未在指定场所的。

11、 员工违反规定未佩带识别证的。

(二)警告:每次罚款RMB20元,并于工资中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或具体事证者,得予警告:

1、 违反口头警告情形之一,情节较重者。

2、 除新进员工外,上班时间未穿工作服者。

3、 无职别证件牌者。

4、 在工作时间聊天、嘻笑或躲卧休息、怠忽工作者。

5、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6、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者。

7、 上下班刷卡或用餐时不排队,拥挤、奔跑或插队。

8、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9、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证或警卫人员查询者。

10、上班时串岗影响他人工作者。

11、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出入工作场所者。

(三)记小过:每次罚款RMB60元,并于工资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或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小过。

1、违反警告情形之一,情节较重者。

2、对上级指示或限期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3、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与上级领导争辩、吵闹。

4、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5、未经许可擅带他人入厂参观或其它意图者。

6、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员工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接打电话。

8、投机取巧隐瞒蒙骗谋取非不法利益者。

9、对同仁恶毒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10、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1、 当月累计旷工满二日的或当月累计警告三次者。

12、未经许可擅自携带公司财物离厂的(此财物特指公司无用或报废之物)。

13、员工在各下班时间段未由各班组长集合点名,统一带离车间,私自离开下班刷卡者。

(四)记大过:每次罚款RMB180元,并于工资扣除。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或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1、 违反记小过情形之一,情节较重者。

2、 擅离职守,而发生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 泄露生产或业务上机密者。

4、 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劝告者。

5、 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者。

6、 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7、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9、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4、造谣生事、散播谣言,影响工作士气及团队和谐者。

15、未经公司同意,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外出或厂内转动者。

16、未经报备接受本公司有关客户或厂商之宴请或馈赠者。

17、除婚丧喜庆及探病外,低职人员宴请或赠送金钱、礼品给上级,或上级予以接受者。

18、未经呈报在外兼职者。

19、当月累计旷工满三天或当月累计小过满三次者

第87条 (辞退/开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或具体事证者,得予辞退/开除,或有触犯法律者,送警察机关法办,公司无需发给任何费用。(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1、违反记大过情形之一,情节较重者。

2、员工试用期满前,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意继续任职者。

3、员工被劳教或判处徒刑者,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教育及行政处分仍然无效者。

5、违反操作规定,损坏设备、工作,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6、对于公司负责人、各级部门主管或其它员工家属,施行暴行或有重大污辱之行为者。

7、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表足以破坏工作士气及劳资情感者。

8、非法罢工、怠工或鼓动他人怠工而有具体事实者。

9、偷窃、侵占公司或同仁财物者。

10、 蓄意毁损公司财物或破坏机械设备者。

11、 参加非法组织或直销行业者。

12、 吸食或携带、私藏刀枪违禁品者。

13、 在严禁烟火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4、 在外行为不当,影响公司声誉者。

15、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16、 订定合同或填写应征报名表时弄虚作假,经查属实者。

20、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及任何隐瞒实情,致使公司误信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等违法行为尚不足追究刑事责任者。

21、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或消费者)利益,及恶意外露公司业务或职务上之机密。

2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严重影响生产秩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23、不服从管理干部合理要求及技术指导,造成生产损失或造成环境不良者。

24、年度内累计三次大过者。

2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四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达十天者。

26、离职手续未办完全或移交手续未交清楚者。

第88条(惩罚流程及有关原则)

(一)惩罚流程:

1、 奖惩由建议人据实提出实情建议。

2、 人事课调查,复核并签署意见。

3、 当事人所属主管签署意见。

4、 课长级(含)以上奖惩送总经理/副总经理核定,课长级以下送呈行政管理部经理核定。

各奖惩公告由人事课负责、归档,并于次月初报公司财务课执行

(二)主管认真审查,有效控制所报事实、资料及对象,适度择定奖罚等级。

实行功过相抵原则:基本条件先功后过才有下列抵消方式。

1、嘉奖与警告抵消,其它依次类推。

2、记小功一次或嘉奖三次得抵消记小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3、记大功一次或记小功三次得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小过三次。

各奖惩公告由人事课负责、归档,并于次月初报公司财务课执行

第12章 附则

第89条

本就业规则有如下之附件:

《员工转正、升迁制度》

《住宿管理规定》

《员工食堂管理办法》

《识别证、来宾证管理办法》

《保安人员作业规范》

《年终奖考核制度》

其他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第90条效力

本规则拥有无可争议的效力,但如公司对本规则的个别条款或内容有更为具体规定的,以该等具体规定为准。本规则的附件享有与本规则相同的效力。

第91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则于2005年 月 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92条 (解释)

本规则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协商后负责解释。

第93条(本规则的修改等)

本规则规定事宜,公司在不违反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废除以及补充。届时,须通知全体员工。

zz家具有限公司

二OO五年月日

第11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简称**区退教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退离休教育工作者温馨的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服务、为科教兴国实现中国梦、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教育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区教育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浦街道江中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向会员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政教育。

(二)开展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发挥退离休组织及其会员在发展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建议,提请有关方面帮助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鳏寡、病残及高龄特困会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优势、智力优势、经验优势和时空优势,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按党的教育方针举办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组织调研、咨询等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科学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时举办各种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学习班,以丰富和活跃会员的学习、生活。根据会员的不同爱好和特长,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及知识讲座,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单位会员由学校(单位)退教协加入组成,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的教职工;

(四)外地退离休教职工,在本区定居属常住户口可凭退离休证明、户口簿申请加入;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拥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记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经费有限,对驻会人员只能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分会办公经费及会长待遇,由所在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12篇

答:在国家《暂行办法》实施后(即:自2014年7月1日起)申领养老金的人员,凡参加过职保和城乡居保的,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户籍,是在本地还是跨省市参保,其在两种制度间的参保权益均可在申领养老待遇时衔接。

2.参保人员何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制度衔接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也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应在何地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在职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5.衔接手续应按怎样的程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审核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后,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制度衔接手续的,本市的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已审核的数据向参保人员先行计发养老金。待手续办结后,如应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计发水平的,再补发差额部分。

6.如参保人员发生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重复参加职保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7.参加职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的人员,其在两种制度项下的参保权益应如何衔接?其养老金申领条件如何认定?

答:职保与镇保之间的制度衔接继续执行本市原有的折算办法。参加职保和镇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职保缴费年限加上按规定可折算的年限满15年的,可将本人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不满15年但符合镇保按月申领养老金条件的,可将本人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镇保,按照镇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8.参保人员怎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

答:根据本市于2014年7月制定了 《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衔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实施时,参保人员参加本市新农保(含老农保)的缴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市原规定一次性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并予以记录。参保人员达到镇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镇保缴费年限(含一次性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按规定计发镇保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含用于一次性折算的金额)转入镇保个人养老保险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