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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申请书

时间:2022-04-02 06:59: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护人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监护人申请书

第1篇

休学申请书优秀范文一

尊敬的xxx:

我是xxx系xxx班的xxx,因xxxxx(写上休学的原因)无法按时参加学习,需要休学xxxx时间(一般为一年)。

休学后,我会努力xxxx(如:保养身体,积极治疗),并且在有余力的前提下继续坚持学习。并在休学期间,加强自己的思想教育,使自己的思想始终与我校保持高度一致。 望领导及老师能够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休学申请书优秀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是高XXX届X年级X班的XXX,我患有XXXX,(接下来叙述自己的治疗经历,曾经在哪些医院做过哪些检查,在哪些医院接受过哪些治疗).而今(高考在即或中考在即或毕业在即),学习压力倍增倍涨,奈何顽疾缠身,致使学业难以为继,特此申请休学一年,待一年后重返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落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休学申请书优秀范文三

尊敬的XXXX学校领导:

您好!我是XXXX学校XXX级X班的XXX(学籍号)。因XXXX,需要XXXX。故无法到校参加学校学习内容,申请XXX学期休学,时间为XXX,放弃参加期中期末考试。休学后,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加强自己的思想教育,使自己的思想始终与我校保持高度一致。在休学期间,我的人身安全以及其他问题皆由监护人、父母负责,与学校无关!

望校领导及老师能够给予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班 XXX

日期:XXX年X月X日

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 校教务处:

休学申请书优秀范文四

尊敬的老师、领导:

一年的休学生涯即将结束,社会的生活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稚嫩的心理仍未蜕变,学校于我来讲,仍无法改变我茫然的心。对于即将回归,心里满是踌躇,是否我能确定自己的未来了?是否我能坚定自己的学习目标?是否我能不再让自己的父母,老师失望?是否此时社会的历练已经让自己成熟,不再幼稚?

一个个问号,充斥我的思想,回顾曾经一起考上大学的同学,看着他们一个一个的成绩,我是否能做到,从内心里,我明白自己不是一个意志坚定的人,也许只有吃净苦头,方能醒悟,方能定下心去学习,去充实自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休学申请书优秀范文五

尊敬的老师:

你好!我叫***,是本校**系***班学生。

因最近情绪烦躁,颓废,不能静下心在校继续学习。在自己的学习中,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迷茫,想到外面体验一下生活。故向学校申请休学一段时间,希望能获你的批准。

以前,从知道考虑自己前途的时候,我选择了上学.然而在日新月异的变革中,在校毕业后的就业问题是每个在校学子的一块心病。我想的很多、很久,感觉自己的命运由自己把握,真想出学校大门改变自己一下,即使改变后仍没结果,我则问心无愧!

谢谢学校这一年的培养!

休学申请书优秀范文六

尊敬的领导:

我是高XXX届X年级X班的XXX,我患有XXXX,(接下来叙述自己的治疗经历,曾经在哪些医院做过哪些检查,在哪些医院接受过哪些治疗).而今(高考在即或中考在即或毕业在即),学习压力倍增倍涨,奈何顽疾缠身,致使学业难以为继,特此申请休学一年,待一年后重返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申请人:

休学申请书优秀范文七

尊敬的老师、领导:

之前申请的休学即将结束了,但是社会上还是有很多让我学习的地方。

社会的生活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稚嫩的心理仍未蜕变,学校于我来讲,仍无法改变我茫然的心。对于即将回归,心里满是踌躇,是否我能确定自己的未来了?是否我能坚定自己的学习目标?是否我能不再让自己的父母,老师失望?是否此时社会的历练已经让自己成熟,不再幼稚?一个个问号,充斥我的思想,回顾曾经一起考上大学的同学,看着他们一个一个的成绩,我是否能做到,从内心里,我明白自己不是一个意志坚定的人,也许只有吃净苦头,方能醒悟,方能定下心去学习,去充实自己。

第2篇

1、购买机票:对于5岁以上12岁以内的儿童单独坐飞机,称为无成人陪同儿童,电子购票时可选择购买半票,同时选择“无陪儿童购票”。满12岁可以独自乘坐飞机。

2、填写登记表:电子票购买成功后,乘机当日至少提前1.5小时,由监护人带领儿童到机场,换取登机牌,然后找值机主任填写“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申请书”,包括孩子的姓名、年龄、始发地、目的地、航班号、日期、送站人和接站人的姓名、电话和地址。航空公司会按填表内容拍发电报,并列明交接地点和方式。

3、登机:监护人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在当次航班起飞前将孩子亲自交给指定的航空公司服务人员,然后在机场等待,直到跟踪飞机动态起飞。

4、接机:接机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机场工作人员会在飞机到达后,由专门的服务人员与接站人核对身份证相关信息以及和孩子的关系,并在交接联上签字,才可以把孩子接走。

5、注意事项:一趟航班只能接收不多于5人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所以一定要提前几天向机场提出服务需求,以免拒收。孩子送上飞机后,监护人不要马上离开,而是等飞机起飞后再离开,以免孩子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家长可以临时做出调整和处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我是两个孩子的优先监护人,只有我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你才有权监护我儿子的生活。你想争夺我儿子的监护权,休想!”儿媳王瑞红据理力争地说。

“我们没有妈妈,她也一直没有抚养过我们,我们愿意让爷爷抚养。”两个孩子痛心疾首地说。

本刊“维权在线”记者一路追踪报道,直击法庭上较量的真实场景!

父母离婚

有妈的孩子像根草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的张有福与王瑞红婚后,生下两个男孩―张晓刚和张浩杰。

1999年8月,因为感情破裂,张有福与王瑞红协议离了婚。当时,双方约定两个未成年儿子由其母亲王瑞红抚养。但王瑞红却长期不关心儿子的学习和生活,兄弟俩常常受到母亲的责骂和殴打。面对这一情况,整天在外打工的张有福,只好让两个儿子与爷爷张天河一起生活。此间,作为母亲的王瑞红,竟没有来看望过儿子一次。

2005年4月,张有福在一次煤矿事故中丧生。而王瑞红却依然对两个儿子的学习与生活不管不问。

怒上法庭

爷爷争得孙子监护权

就此,张天河向登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撤销王瑞红监护人的资格,申请法院指定自己作为两个孙子的监护人。

法庭上,双方聘请的律师唇枪舌剑,针锋相对。

张天河的律师认为,王瑞红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从王瑞红种种行为表现看,并没履行上述责任,给孩子的身心带来了伤害,既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他们的学习和进步。

王瑞红的律师则提出,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瑞红目前年轻健康且有监护能力,当然应当优先取得孩子的监护权……

听罢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主审法官当庭征求了坐在旁听席上的张晓刚和张浩杰的意见。两个孩子竟异口同声地说:“我们愿意让爷爷抚养。”

法院判决

懈怠职责情法不容

前不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王瑞红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天河为张晓刚、张浩杰的监护人。

此案虽然到此告一段落,但有一个疑问却引起了记者的关注。为什么王瑞红此前对两个儿子的生活与学习不管不问,而被公公告上法庭之后却一反常态呢?

带着这一问题,记者于判决送达当天,再次登门采访了张天河,从中得知了一个隐情。

原来,张天河的独子张有福在那次煤矿事故中丧生后,矿方一次性给付了其家属赔偿款20万元。当王瑞红得知消息后,便想保留两个孩子的监护权,目的是能够分享这笔巨款,没想到却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4篇

办理大陆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资料:户口本原件及户主页、本人页、本人变更页复印件、身份证,一张白色背景2寸彩色照片,填写完整的《居住市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表》表格于出入境管理处自行领取。

办理须知:客人自行就近到分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必须本人亲自办理,未满16岁人员,除携带以上资料,需要监护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孩子出生证明前往办理,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银行人员、涉密机构人员等,以上人员需上级单位在申请书背面盖章,方可办理通行证,军人需出示军官证或军官离退休证、部队军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的意见函,办理台湾签发的个人旅游入台证所需资料。必须是已开通自由行的地区,具体请到所在地区县一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咨询。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有很多学生都把目标锁定在了美国的一些顶级名校上,为了能成功申请留学,我们要认真写美国留学申请书。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美国留学申请书中文版最新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美国留学申请书中文版我是我第一个大学教室里唯一的16岁。那是那些决定性的时刻之一,我痛苦地意识到自己与周围的人有何不同。我还没有从高中毕业,但是我在那里上了一堂关于个人和社会适应的课,感觉到了兴奋和焦虑的奇怪组合。我清楚地回想起我的心跳和不合理的恐惧,在任何时候,有人会告诉我我不属于那里。在我的高中时代,我被认为是古怪的,因为她是学校历史上唯一同时作为全日制学生同时进入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让我想起这个事实的原因不是我学校教师的大力支持,而是公然的声音劝阻。

在大多数居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环境中,我会提早上大学而不是申请工作,这似乎有些奇怪。我上大学的第一年的最初困难只是阻止了我不想学习人类学。确实,我所经历的逆境只是成功地加剧了逆境。我的高中课程非常冷淡,教学内容也很临床,坚持坚定地陈述和记住事实,很少或没有尝试让学生参与其中。我对文化的兴趣以及对分析,质疑和参与的自然反应被国家标准所扼杀。相反,由于人文教育和我自己拟议的课程学习,我对文化的迷恋在中学后的教育中得以扩散。

我对人类学的早期教育始于对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和米德(Mead)等有影响力的先驱者的作品进行的历史文化浏览。我着迷于文化探索涉及的理论框架,尤其是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如何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在上一堂关于仪式和奇观的课上,我狂奔着热情地探讨了关于仪式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的观念。主题从婚礼仪式到葬礼不等,我分析了某些仪式并评估了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含义。由同一位教授教授的另一堂课采用了仪式隐喻,并将其应用于叙事中。该课程从分析的角度处理了欧洲的故事,并且我研究了著名的民间故事以产生其仪式的象征意义。我发现自己对探索超越叙事的肤浅表象并将其视为表达社会基本信念和意识形态的一种有意义的方式而感到失望。我沉浸在其他启发性人类学家的作品中,研究了叙事形式和自然,仪式隐喻以及讲故事在文化中的重要性的文本。

我对讲故事的兴趣是我本科论文的主题。我决定专注于美国的叙事,特别是专注于男性杂志中男性气质的表达。它讨论了杂志以及青少年男性群体中的对话,重点讨论了两种情况下的性别概念化和表现形式。我的总体方法研究了上个世纪媒体中男性身份的演变。我进一步介绍了三本当代男性杂志在文字中如何体现男子气概的行为,并将其与关于年轻人如何交流和维护性别角色的人种志著作并列在一起。

我的论文主题与我想在研究生院学习的内容略有不同,但是过程使我熟悉了社会研究所需的先决条件。这些包括常规现实情况的延误,例如获得IRB批准采访和观察未成年人,以及被迫在女性杂志上大量挖掘资料,以获取关于男性出版物的有限数据。我参加的这所大学还强调了在初中和高年级组织自己的课程的重要性。这是一个不受限制的课程,学生可以在其中与赞助商进行协商,并计划自己的学习课程。该课程以与研究生论文相同的强度和专业水平来处理本科论文。

对于我的论文,我评估了自己的主题及其要求,有效地规划了我的最终学习课程。我与赞助人一起组织了教程,并建立了必要的阅读清单,这对我的进步有所帮助。通过教程讨论,我获得了广泛的研究过程,并将我的论文巩固为理论,文化和人种学方面的论文。我获得了在当地男孩和女孩俱乐部进行野外工作的许可,并获准在俱乐部中采访和观察少年男性之间的互动。在六个月的时间里,我听了他们认为是男性气质的重要方面的事情,并在那里度过了自己的时光,作为郊区郊区表达较大社会性别角色的一个例子。当我在向赞助人和外部考官的口头陈述中成功捍卫了我的大学论文时,我能够进一步了解研究生论文的过程。

我接受的人文教育使我能够以一种敏锐的方式接触社会人类学,并考虑影响和塑造文化某些方面的各种复杂性。这些能力是在教育环境中成长和繁荣的,使我能够批判性地思考人类学的主题并选择自己的学习课程。我刚从大学毕业时,并不是因为教科书中的事实浮现在脑海,而是带着问题,思想和理论。我相信正是我的本科文科背景为我提供了一种异常而敏锐的文化人类学方法。

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之间的休假期间,我得以退出吸引了我两年的研究,以便重新评估我的人类学目标。虽然我的假期不包括长时间休学,但我还是利用这段时间再次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学习。通过选修与本科不同的心理学和其他人类学领域的课程,我通过接触不同的材料和对比鲜明的教学方式进一步挑战自己,从而获得了对我打算读研究生的课程的教育和知情理解。我对人类学的广泛考虑以及我的本科和学士后教育的结合为我提供了一种以深思熟虑和敏锐的方式进入研究生院的方法。此外,这种休假使我有能力专注于选择研究生院,这将挑战我对文化认同的看法,并使我在人类学方面表现出色。

留学生在美国住宿安排一、学校宿舍

拥有费用便宜,上下课方便的优势,而且在安全上也有保障,是国内学生出国的首选,但是一般的供应是有限制的,虽然留学生可以有效提交申请,但是成功率不高。

申请是直接在学校的网站上进行,会有专门的宿舍申请入口,大家需要填写好自己的个人信息,然后勾选自己想要的服务,并且签下合同缴纳定金,就可以提交申请了,成功定金转租金,失败退定金。

宿舍的内部设备是相对简单的,一般会包括有卧室和卫浴,家具有床衣柜和桌椅,电器基本上需要自己进行购买,此外会提供公共的洗衣房和厨房,入住之后都是可以自由使用的。

二、校外住宿

考虑到宿舍的数量限制,学校的周边配套服务中,公寓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正规的公寓会有自己的网站,大家可以直接在网站上提交申请,有保障不用担心被骗,从而影响留学。

如果大家选择的是规模比较大的公寓的话,可以像申请宿舍一样,在他们的网站上进行预约,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房子进行预订,一定要看好配置收费的标准,保证自己可以获得合同利益。

由于是租房,个人的主动性比较强,所以一点要考察好各方面的情况,包括和学校的距离,出行的便利程度、周边的安全性,能够从不同方面获取可靠信息。

三、寄宿家庭

寄宿可以说是省钱又省心的方式,可以直接入住到本地的家庭中,对学生来说,适应新生活有人给予帮助,起到了监护的作用,但是作为外来人,大家需要适应家庭的习惯,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申请需要通过官方的渠道,有的学校会有直达通道,还可以通过中介申请,流程都不复杂,大家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多,而且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方便进行分配和筛选。

美国留学护照办理攻略一、护照办理流程

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1张。

4、领取护照。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一般做不到,有可能一个月)。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

二、护照办理材料

1、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背景色以各地出入境管理处规定为准。

2、已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由其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

3、部队院校在读无军籍学员还须提交所在院校出具的无军籍证明,军人携带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部队《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所在部队须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要亲笔签名确认。

三、办理费用

申请非移民签证之前,签证申请人,包括儿童在内,均需缴纳签证申请费,并且该费用不予退款、不得转让,有时也称为可机读签证(MRV)申请费。无论是否获得签证,均须缴纳签证申请费。具体费用视申请的签证类型而定。根据您的国籍及所申请的签证类型,您可能还需缴纳签证签发费或“对等”费。该网页列出了各类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费用。请注意,此处所列仅为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费。

四、付款方式

尽管此处所列费用以美元计,但付款时须使用当地货币。您可以到中信银行800多家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银行ATM自动柜员机,或使用中信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在线缴纳费用。有关付款选项的详细信息,请访问此处。要查询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或ATM自动柜员机。

五、签证费用的规定

您缴纳的签证申请费不予退款且不得转让。缴费后您会收到一张收据。该收据自付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您可以凭此收据预约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面谈。您必须在收据失效之前,即缴费后的一年内,预约面谈。如果在此期间没有进行预约,您的收据将会过期,您则必须再次缴纳申请费并重新开始流程。

六、类型及申请费

第6篇

目前,山西我省第二批本科B类部分院校因生源不足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退档出现缺额。根据部分院校申请,文史类471分、理工类417分作为征集志愿资格线进行征集,艺术类在原文化线和专业线上征集志愿。

征集志愿结束后,根据考生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投档录取,并在山西招生考试网公布各院校本次投档最低分。

一、征集志愿时间:

8月5日19:30—6日上午12:00时,逾期不再受理。

二、征集志愿条件:

1.部分院校:文史类471分、理工类417分,具体要求见附表。

2.艺术类:湖北科技学院表演专业:艺术文309分,艺术理281分,表演专业71分。

3.晋中学院、长治学院、运城学院定向西藏就业:文史476分,理工432分;只招应届生,填报志愿结束后,须传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及考生身份证复印件(或发送邮件)至相应院校招生办,咨询电话、传真电话或邮箱地址分别为:

晋中学院:咨询电话0351-3985777,邮箱地址jzxyzjc@163.com

长治学院:咨询电话0355-2179761,传真电话0355-2179079

运城学院:咨询电话0359-2090661,传真电话0359-2090807

凡当前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参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院校志愿。

三、符合条件的考生,凭考生号、登录密码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sxkszx.cn)填报志愿。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可填报五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可填报六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艺术类:考生可填报一个院校志愿。

定向西藏就业的院校:考生可填报一个院校志愿。

第7篇

为了保证您的孩子安全, 形成学校与家庭教育的合力,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正常地学习,健康地成长,请您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加大对您的孩子的监管。我校根据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醒学生和家长时刻注意安全,并签定《学校与家长、学生安全责任书》 。

一、温馨提醒同学和家长:

1、保管好自己的东西,请勿轻信他人,谨防受骗,爱护公物,不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请向老师、班主任、学校领导反映,不要私自解决问题。

3、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无证无照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上、放学途中不拦车、不追车、不爬车。

4、禁止使用、收藏、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禁止学生在监护人不知的情况下在校外吃宿,校园内禁止追逐打闹、聚众喧哗、惹事生非。

5、学生应穿学生装或运动装上学,最好不要穿拖鞋、背心上学。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1、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私自离校、不假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安全事故。

2、学生在校外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摊点购买食品发生饮食安全事故。

3、学生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实验等,均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规范操作,学生未按照教师的要求私自违规操作发生的安全事故。

4、学生翻越或推拉围墙、栏杆、门窗,私自进入,私自下河(塘)游泳发生的安全事故。

5、学生因骑摩托车、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无证无照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发生的安全事故。

6、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家长应如实向学校说明,如因未如实告之学校而发生突发安全事故的。 三、学生家长安全职责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教育子女在学校要听从老师的教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确保课间活动的安全,同学间的玩耍应该有礼、有度,严禁在校内打闹;平时不与陌生人或社会不良青年接触来往,以防上当受骗或沾染不良习气;教育子女不吸烟,不饮酒,教育子女不进游戏机室;注意食品卫生安全,不吃“三无”食品及过期变质食品,防止食品中毒;父母要经常和学校保持联系,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校领导或有关老师,加以防范。

3、父母应教育子女在校期间遵守校纪,不打架、不骂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如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纪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负责处理事件,根据情节轻重,责成当事人家长承担一切责任。

4、父母要负责并督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时上课、活动,有事要请假,事毕要销假,如果无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到校上课,私自外出玩耍,校外就餐住宿等,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家长承担。

5、要教育子女及时回家、准时到校,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在公路上追逐、打闹、嬉戏,否则途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家长负责。教育子女离校期间,在家或外出的活动安全,有外出活动须告知家长或有家长亲自陪同,详细指导活动的过程以防不测,确保学生在家或其它任何场所的人身安全。

6、父母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雷、防溺水、防汛、防寒、防盗、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教育,确保学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

7、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支持学生参加人身平安保险,购买学平险。

8、家长有责任、有义务接送子女上、放学,特别是小学低年级的学生(1-3年级)。上学时家长必须把子女送到学校,放学时家长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地点接学生。日常学生上学、放学、节假日住校生离校返校,家长不愿接送的必须向学校递交自愿承诺承担学生校外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的

申请书,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班主任、值周教师要做好学生离校、返校登记工作,离校后、返校前的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9、非寄宿制学生,在行课期间请假。学生家长(监护人)必须写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销假返校时间,交班主任签字(必须强调路途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值周教师签字,做好记录记载,接送学生家长(家长或监护人指定的亲戚、朋友)必须签字(按手印)。特殊情况请假,如:电话请假,班主任记录好通话记录,要求学生家长事后补请假条,并将学生情况及时通知给值周教师做登记。

10、寄宿制学生,在住校、行课期间请假。

(1)区乡学校家长必须向学校提供乡(镇)党委政府出据的请假证明,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销假返校时间,交班主任(必须强调路途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值周教师、寄宿制学生管理员签字,做好登记。接送学生家长(家长或监护人指定的亲戚、朋友)必须签字(按手印)。

(2)城区学校学生由家长(监护人)写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销假返校时间),交班主任(必须强调路途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值周教师、寄宿制学生管理员签字,做好登记。接送学生家长(家长或监护人指定的亲戚、朋友)必须签字(按手印)。

11、家长、监护人、家长(监护人)指定的亲戚朋友(年满18周岁以上):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四、学校经常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防范能力;关心、爱护学生,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学生如出现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生病等异常情况,及时与家长联系。

五、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时间为一年(20XX年8月24日_20XX年8月23日)

家长(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学生签字: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班 主 任:__________

学校(盖章):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十四条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七条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四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节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节其他登记

第七十四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九条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九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和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和土地登记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六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9篇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新增的六大条款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规定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规则可有效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过去,保险公司理赔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此项规定则能保证投保人及时获得理赔。

三、明确财产转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要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核保期内说得清。新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更有力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提示。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六、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这对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新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据09.11.11《中国老年报》)

应该向哪个法院不孝之子

我有三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大儿子有时还给我寄点钱,另两个儿子一点也不管我。我现在年事已高,生活很困难,想两个儿子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但不知向何地法院。(读者:张新)

张新同志:

你可以向任意一个儿子的住所地法院或自己住所地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你的两个儿子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他们各自所在地的法院、你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法院。(律师:李文成)

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户有条件

赵先生反映:我的户口在北京海淀区,我弟弟的户口在广东,但也在北京工作。父母在外地,现在年龄大了,我想把他们的户口迁过来,不知是否符合条件?

回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你的情况不符合条件。北京现行户口政策要求,老人投靠北京子女必须满足被投靠人是独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户口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几个地方。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布的政策,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有以下条件:①无业老人:申请人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②离退休老人: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据09.11.10《京华时报》)

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案例:农民成某今年70岁,老伴已去世,有两个儿子早已成家。按村委会调解协议,两个儿子每年各供200斤大米、人民币1500元。但两个儿子拒不提供赡养费,成老汉想,需要请律师,因经济困难想申请法律援助。请问: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10篇

第一条  为推动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为其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低于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

五、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营业机构的存款单据;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借款人须将申请交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初审,由房改资金中心委托银行对贷款进行调查,经房改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

第八条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实际购房价款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住房公积金的2倍,且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房改资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n

            I(1+I)

R=P————————

              n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一、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二、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三、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和担保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保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担保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不适用于城镇居民维修、自建或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和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推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按照《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细则)有关规定,决定推出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经营性资金相结合的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为便于开办此项业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合贷款由职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放贷,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组合比例由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确定。

二、组合贷款根据其资金来源的不同和利率的差异,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核算上分帐核算。

三、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四、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五、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程序(一)申请。

借款人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担保贷款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由担保公司确定是否愿意为其担保。

(二)初审。

由房改资金中心及贷款银行对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1.审核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3.确定商业信贷资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调查及审批。

1.初审合格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②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审批:

由房改资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银行对商业信贷资金贷款进行审批。

3.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房改资金中心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

(五)划拨贷款。

1.借款合同生效后,房改资金中心将资金划入房改资金中心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到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2.贷款银行将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划入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七、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和检查。

八、贷款的偿还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储蓄帐户,并存入足够还款资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按月从借款人储蓄帐户扣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

2.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n

          I(1+I)

R=P————————

           n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3.还款方式:

贷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①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②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③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4.当借款人储蓄帐户中存款不够扣收时,由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在扣款的次月向信贷部门提交拖欠贷款本息的清单,由信贷部门组织催收。

第11篇

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特别注意,今年我省全科类、全批次继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二)考生务必在填报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填报志愿,并自觉在确认截止时间前到确认点进行确认。到达确认截止时间时,确认点要完成数据提交工作。一经提交,任何人(包括考生本人)不得修改考生志愿信息。

(三)考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因密码泄漏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考生本人承担。重置密码的考生,应尽快登录工作网修改密码。

(四)二本批次和二本预科批次合并后,汉族考生可在“二本及预科批次”里填报不超过10个普通院校志愿,不能填报预科院校志愿。符合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不超过10个普通院校志愿,不超过5个预科院校志愿,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组合普通院校志愿和预科院校志愿的顺序。

(五)军校补填志愿(以下简称“补填志愿”)是军校招生投档录取的一项改进措施。

军校参加军检的考生数(即军检人数)应达到院校招生计划的3倍。原始志愿填报结束后,省招生考试院将从政治考核合格且分数达到院校要求的考生中,按照考生志愿,依据成绩排序,提取军检考生名单。军检人数不足3倍的院校,省招生考试院将通过招考频道及时公布,开展补填志愿工作,并通过补填志愿完成招生计划3倍的军检人数。所有政治考核合格且分数达到院校要求的考生,都可参加补填志愿。已通知参加军检的考生,可通过补填志愿,在原始志愿落选后,增加一次投档录取的机会。投档过程中,原始志愿优先进行投档。原始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补填志愿的投档录取。原始志愿未被录取,参加了补填志愿并通过军检的考生,即可参加补填志愿的投档。

(六)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认真阅读《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指要》,及时了解我省今年各批次、各科类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录取过程中的各项政策;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认真阅读院校招生章程和通过《云南招生》(计划版)了解院校招生信息和报考条件;报考自主招生批次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还要通过浏览院校网站,了解院校招生具体要求。

(七)艺术类考生在填报艺术类志愿时要特别注意,考生必须要具有所填报的专业认可的专业成绩,否则将无法参与投档。

(八)专项计划资格审查和网上填报志愿相关联,只有通过了相应专项资格审查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方能填报相应的专项批次志愿。

第12篇

聂雅芝性格孤僻,而她又早熟,读书对她来说是一件很压抑的苦差事。

晚自习时,蔡丽蓉把聂雅芝叫到办公室,指出早恋的学生会面临被学校开除的后果。谈话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聂雅芝的倔强让蔡丽蓉很恼火,她要聂雅芝好好反省,把最近的情况写下来交给她。晚自习下课时,蔡丽蓉发现聂雅芝并没有回到教室,而且同学们都不知道她去了哪里。

第二天,聂雅芝依然没有出现在学校,蔡丽蓉感到事情有些严重,她赶紧报告了学校,并派人到聂雅芝家探询。可是,聂雅芝没有回家,她失踪了。

聂雅芝的母亲齐玫之寻遍亲戚家,又千方百计找到了所谓与女儿谈恋爱的青年龙某,但大家都说“根本没有见着聂雅芝”。想到女儿曾经流露过不读书要随村里人到深圳去打工的念头,聂雅芝父母带上干粮,登上了南下的火车。

来到深圳,齐玫之连支撑身体的力气都没有了,是丈夫背着她下车的。然而深圳之行一无所获,他们又到上海、广州、厦门、北京等地寻找女儿。家里的田荒了,地废了,庄稼没了.女儿仍然杳无音信。

2005年10月,齐玫之夫妇在北京寻找女儿未果返回家乡,在火车上,他们与一位戴眼镜的青年人坐在一起。夫妻俩神情恍惚。引起了青年人的注意,得知他们的不幸遭遇后,青年人说:“你们这样寻找不是个办法,你们首先得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次要求学校帮助寻找……”

回到安化,齐玫之夫妇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宣告女儿为失踪人。法院经公告后,宣告聂雅芝失踪。

齐玫之找到女儿的学校,学校答复她:“我们已经尽力寻找了,只要你们有女儿的消息,我们可以派人和你们一同去接聂雅芝回家,并恢复其学籍。”但在关于寻找聂雅芝的花费问题上,学校总是含糊其辞。

齐玫之夫妇向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寻找女儿的花费1.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学校应否承担责任进行了激烈辩论。齐玫之夫妇认为,老师找孩子谈话,涉及到孩子自尊心的隐私问题,她应该先同家长沟通,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再进行谈话。

校方认为,学生早恋是学校明确禁止的,每个孩子进校时已经被提前告知相关规定,这是校方与家长已经达成的契约,所以不存在什么再沟通的问题;至于老师找学生谈话,是一种正常的管理教育方式,老师并未采取不当行为刺激学生,而仅仅是向学生进行有关早恋事实的调查。

出于对齐玫之夫妇的同情和对学生出走的痛心。学校最终表示愿意从人道上给予帮助。

焦点

一、学生违背了不许早恋的校规,是否就要接受惩罚?

二、未成年孩子离校出走,学校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专家说法

审视国内任何一部中学校规,都没有早恋就得反省,甚至要被开除的相关规定,道理很简单,谈恋爱是公民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不分贫富贵贱、男女老少。不允许学生早恋是为了学生更好地接受教育,而不是评判学生是否有资格接受教育的道德尺度。那位因怀疑学生早恋而展开调查,甚至搬出校规来警告学生的蔡老师,误解了这一条校规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