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

时间:2022-05-22 15:47: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选址意见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选址意见书

第1篇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第三十三条镇、街、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因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凡在我镇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镇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均应报建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拟建建筑物(工业用房建设、商业用房建设、行政事业用房建设、民用住宅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镇域总体规划。拟建单位和个人携带项目批文和建筑四址图及平(立)面方案图等,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手续。

(二)在镇域范围内架设各种杆线、铺设各种地下管道的单位,必须携带项目批文和工程施工方案及详细走向图,向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并按规范程序进行审批。

(三)各类建设工程办理报建手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携带建设方案及图纸,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经镇总工办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同意后,到市规划局办理选址审批。

2.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

3.根据选址意见书和环评报告,国土局办理土地预审。

4.根据土地预审,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定点图和定点书。

5.国土局办理供地手续。

6.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好环保、防疫、排水、消防安全等有关手续,并到镇建管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管理

(一)《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报请镇建管所现场放样验线后方能施工。

(六)镇建管所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七)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管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验收单,凭土地使用证、竣工验收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4篇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已经州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5号),提高自然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土地要素集成效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国土空间布局,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就加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

(一)加快规划编制。严格按照国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加速推进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9月份完成报批。同步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省州县“十四五”专项规划高度契合。

(二)做好三线划定。依据国家和省上的编制规则,核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和规划实施监督体系,严格管控生态保护和农业生产,保障城乡建设。

(三)统筹项目清单。州、县(市)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开发边界范围内,切实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提供充足的规划空间。

(四)保障项目建设。在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甘肃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规划承诺的方式,应保尽保、应报尽报。

二、科学配置用地计划指标

(五)争取用地指标。积极争取将我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省上支持范围,争取省上统筹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全州各类项目用地审批。

(六)注重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加大全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使全州存量建设用地使用工作达到全省“增存挂钩”要求标准。

(七)鼓励节地挖潜。在全州统筹土地资源配置工矿废弃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三、用足用好增减挂钩政策

(八)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严格执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标准,对上报的项目区地块逐一甄别、精准认定、外业核实,真正建立起以“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发挥主体作用”的政策落实运行机制。

(九)争取挂钩指标。州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衔接省自然资源厅和东西协作省市,全力以赴争取增减挂钩交易指标,促进全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四、优质高效申报审批建设用地

(十)合并批准流程。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证办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证办理。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土地划拨类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由县(市)政府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容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建设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推进多测合一。在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包含建设用地选址供地、工程施工定位测量等全流程的“多测合一”工作。

(十二)完善用地绿色通道。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用地单位、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做到各类项目用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全力保障我州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落地。

 五、加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落实

(十三)争取土地整治项目。州自然资源局要积极争取新增耕地潜力大的国土整治项目,有效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十四)引导集约节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做到明确建设用地单位的补充耕地责任,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

(十五)异地购买补充占补指标。争取通过省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向指标富余地区购买指标,易地补充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全力保障我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标落实。

六、积极鼓励多方式供应土地

(十六)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完善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二级市场,州、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土地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归集和查询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土地二级交易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基本规则,建立“信息—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十七)鼓励多方式供地。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推动土地复合利用,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用地类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七、主动做好项目用地协调服务

(十八)加强用地组织协调。州自然资源局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全面做到提前介入、靠前服务、清单式管理,实时跟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展。

(十九)实行台账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从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等方面建立起工作台账,全力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报批实施。

(二十)强化衔接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向州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发出工作协调函,建立项目协调联动实施机制,建立工作群,形成工作会商机制,保姆式服务保障全州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八、稳妥化解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第5篇

地产公司开发部主要是跑手续,跟政府部门打交道比较多,办理各项前期及后期验收手续,负责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落实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协同工程工程部调查市政配套设施条件。

所谓地产公司,是指从事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省、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署,****高度重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高效服务审批制度改革,办事程序不断简化、申报材料不断缩减、审批时限不断提速,企业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

一、行政审批改革整体情况

(一)集中审批,“一站式”办公。以“四零服务”为目标,将规划“两证一书”等审批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服务窗口受理,由该窗口受理、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办理建设工程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等事项,实行“窗口收件—后台办理—窗口发件”的流转模式。此外,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做到回答问题“一口清”,发放资料“一纸清”,经手材料“一次清”。

(二)优化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根据《****城乡规划条例》,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规划审批流程进行了深度梳理优化,“一书两证”核发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18个工作日,较法定审批时限缩减42个工作日。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较法定审批时限缩减1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取消了“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总平面图”以及“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还应提供听证会资料或协议书证明材料”等前置要件,同时取消向区规划分局、区政府征求意见环节,审批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较法定审批时限缩减14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取消“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承诺书”以及“由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承诺书”等前置要件,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较法定审批时限缩减13个工作日。

(三)先行先试,推进承诺制改革。以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为契机,已在高新区、经开区成功试行工业项目规划审批承诺制改革,特别是对于“油头化尾”项目,只需提供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公示通过的《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对于“油头化尾”等产业项目实行“一件通办”,即建设单位只需提供一次申报要件,即可履行全部规划审批程序。

(四)并联变串联,内部协调"自己跑"。审批事项由规划局窗口受理后,由窗口单位——规划审批中心负责牵头办理审批手续,将各审批环节由并联变串联,让事项内部流传办理,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了“一部门管全部、让项目单位少跑路”的改革目标。

(五)事权下放,强化靠前服务。按照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将工业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初审、外立面审批、宅基地审批、临时建设项目审批等项职能下放至各区规划分局,以便及时了解各区项目动态,主动对接、提前介入、超前指导,有力保障了各区招商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顺利落地。

二、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问题。目前,投资项目涉及政务中心、发改、国土、规划等多平台多系统,尚未实现系统互通、信息共享,建设单位需要多次著录项目信息,各部门无法做到有效衔接,导致项目审批有时出现延误现象。

第7篇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8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条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在外围城镇。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港口布局应当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

新建水厂的取水点必须选择在水质好、水源充沛、便于防护的地带。

第十二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

(二)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确定的未明确具体受让人的出让地块除外);

(三)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济实体需使用土地的;

(四)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

(五)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的项目建议书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6份),以及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4份);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者出租、抵押后,受让方或者承租方、抵押权人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确需变更原地块规划要求的,应当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代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堆放材料和设置运输通道等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四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施工、经营、生产、生活、办公用的各类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固定设置的金属或者木结构的亭、棚;

(三)临时围墙;

(四)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6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位于重要地段的灯箱、标牌广告群;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装修;

(六)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七)临时用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

(三)主城、外围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地下铁路、地下通道;

(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

(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及有线电视地(水)下电缆(沟),电力高压架空线缆,长途电讯及有线电视架空线缆;

6、电车架空线及电缆;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8、工业管道;

(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35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35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3份);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图(一式2套);

(六)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核意见;

(七)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先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按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必须进行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缴纳规划验收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3、拟建用地的地形图(一式2份);

(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有关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份;

2、施工图2份;

3、按期拆除保证书;

4、其他指定的图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图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16米以上、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以下简称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上(包括悬挑部分)和地下部分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建筑主体的悬挑部分的进深不得超过退让距离的二分之一,且悬挑高度不得小于4.5米;

(二)高度不超过6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4层不超过9层),平行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垂直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四)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9层不超过17层),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五)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不足16米、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对退让距离有特殊要求的地段以及其他房屋建筑的退让距离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日照、防噪、卫生等有关规定、规范。

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建筑,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在新区不得小于1.2;建筑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0.9,在新区不得小于1.1.上述间距在旧区最少不得小于12米,在新区最少不得小于15米;

(二)并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条式建筑的端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点式建筑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位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教学用房、中小学的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南侧的新建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2,在新区不得小于1.35;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不得小于1.25;

(四)单幢布置的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3时,不得小于0.6;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1.5、小于3时,不得小于0.8;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小于1.5时,不得小于1;上述间距最少不得小于25米;

(五)群体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上述第(四)项要求外,还应当进行日照测算,符合国家规范有关要求。

其他布局形式的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标准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为生活居住建筑的,必须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间距要求,且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米。其中用地边界北侧为幼儿园和中小学活动场地的,应当适当增加退让距离;

(二)用地边界另一侧为临时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1、南北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南北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少不得小于4米;

2、东、西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6米;

3、低、多层建筑的端墙与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

4、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用地边界另一侧为永久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的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房屋建筑。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险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三十五条  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河道管理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保护线外侧新建的建筑物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3米。

秦淮风光带范围内的河道保护线和建筑退让线由市规划局另行划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房屋建筑,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我方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四十条  在经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备,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四周,一般不得新建住宅,不得建设零星简陋的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零星搭建。确需搭建的临时亭房应当集中建设,且不得占用现有道路和绿地,其设计应当统一、整齐、美观。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院,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金属栅栏。

第四十三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建筑物的楼顶、退层平台上和住宅的底层院落内进行搭建;严禁擅自占用居住片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进行搭建。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

对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四十六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第9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众多,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579处。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文物保护任务日益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避免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城乡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山西省文物考古管理办法(试行)》、《太原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做如下通知:

一、各乡(镇)、各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在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和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按程序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上述选址、规划、设计的项目,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需按程序报批。各建设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到县文物旅游局办理相应的文物保护手续。

二、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向县文物旅游局申请对工程范围内(包括采矿区和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或勘探。经考古调查或勘探,确认建设工程范围内无文物埋藏后,县文物旅游局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书,方可开工建设。

三、文物勘探工作由县文物旅游局统一管理负责并组织实施。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勘探报告。对于文物勘探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迹)或古墓葬等,报请市文物部门实施发掘。发掘清理工作结束后,方可批准工程开工建设。

四、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支付。

五、建设、土地、规划和文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管理工作。土地、规划等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文物旅游局提供建设单位的土地规划和征用计划等;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文物旅游局提供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项目情况,以保证各类建设项目不违背《文物法》和文物调查勘探规定要求。

六、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古代的文化遗迹、遗物的,建设方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县文物旅游局。出土文物要上交文物旅游局。对隐匿不报,擅自处理,造成文物流失、损坏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法人及当事人给予处罚。

七、县文物旅游局和县公安局要坚决制止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坚决打击一切危害和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施工、阻挠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的,文物旅游局将依法责令停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工业园区规划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条县工业园区规划主管部门为县建设局规划办,协管部门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建设局规划办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为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负责具体事务,人员由县建设局规划办和县工业园管委会工作人员共同组建。

第三条工业园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并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实施统一规划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履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凡在县工业园内进行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投资合同书或其它批准文件。

2、载明单位性质、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对文件齐全,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应确定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办理土地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投资合同、行业规范和其它批准文件要求;

2、容积率原则上单层不得小于0.7,多层不得小于1.4,并符合国土资发规定;

3、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2%;

4、绿化率原则上不得大于20%。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配套设施;员工宿舍楼可设计成一室一卫,管理层宿舍可设计成一室一厅一卫,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成套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七条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企业需要预留发展用地的,必须向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方案,预留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依法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不得在工业用地上建商业性建筑。企业单独配套的职工居住用地一律以商业基准地价依法出让,办理企业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律按照“一幢一证”的原则办理企业产权登记。不得分套拆户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严禁个人转让。

第十一条未经县工业园管委会批准,入驻企业不准私自转让、抵押、承包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否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入园后,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不开工建设的(是指不开工建设,不建造厂房,不安装设备,投资额达不到合同约定50%的,下同),由县人民政府按该宗地出让金总额的20%以下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不开工建设的,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商务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规划办等部门,每季度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检查一次。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向规划建设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年度基建计划书,建设用地图、建设项目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书。

2、按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向规划建设所报送企业规划,规划设计文本应包含平面布置图、鸟瞰图、临街立面效果图、功能分区图、道路交通图、绿化效果图、室内外消防图、给排水平面图、电气平面图、各个单位建筑图等各项专业规划;

3、项目设计方案文本经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会审通过并报县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4、建设单位向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及其它技术文件资料,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对企业围墙实行统一设计、协调实施,沿路围墙必须采用通透式围墙,高度不超过2米。共用围墙的中心线与宗地线重合的,由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建设,围墙权属各半;共用围墙未占相邻宗地面积的,由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建设,土地权属归围墙所占宗地的所有者,围墙权属各半。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审定的施工图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要求施工,严禁擅自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办理变更手续方可变更。外墙装饰主要材料的材质、颜色必须经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审定方可确定。

第十七条各单体建筑开工,必须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人员现场放(验)线,并填写放(验)线记录,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各一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验收合格证、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资料到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之前,不得投入使用。规划验收主要对主体建筑,围墙、门卫房、市政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综合验收,查验是否符合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检查,查验是否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要求。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之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工业园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严重影响园区规划的,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园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建设执法部门。

第二十三条阻碍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园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要严格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负责做好各项有关资料和数据的归类存档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11篇

一、项目报建联审办公室运行现状

工业港项目报建联审办公室自2005年7月成立以来,迄今已有3个月时间,报建联审总体运行较好,达到了“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优化报建流程,提高报建效率,推动入驻成都现代工业港的项目尽快动工建设”的目的。截止10月中旬,已进入报建项目程序66个,办理完毕全部手续的项目18个(其中9个已领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余48家已有20家已办理完毕建设方案审批环节之前的报建手续,28家正在积极办理之中,办理进度基本符合时限要求。3个月来,未发生由于报建审批原因影响项目进场动工的案例。

二、特色做法与经验体会

(一)特色做法

1、机构专。工业港项目报建联合会审办公室由县计发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供电局、工商局、文体局、气象局、卫生局、人防办和公安消防大队等12个职能部门各抽调1名专业人员组成,是为入驻工业港的项目办理报建审批的专门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工业港管委会,由管委会委托投资服务部直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1名领导兼任。专门机构的设立改变了原来由工业港管委会要分头应对各个部门的局面,化零为整,合力报建。

2、方式活。联合会审办公室根据入驻工业港的项目数量与审批报建进度要求开展工作。目前,采用派驻人员集中会审与分散办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各派驻人员每周1、3、5到工业港管委会集中办公,分别由投资服务部安排项目报建工作,各部门人员办理联审和资料交接,按时限要求报告项目报建进展情况,听取并协调报建审批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每周2、4派驻人员在原单位处理报建资料,在部门内部办理诸如审核、签字、盖章和领证等相关手续。此外,管委会投资服务部根据项目资料报送情况,可随时通知和安排各派驻人员到管委会领取和处理报建资料。灵活机动的工作方式改变了过去资料在部门间传递而耽误大量时间的状况,保证了各部门各环节的协作配合,提高了办结效率,同时又满足了企业随时咨询的需求。

3、时限短。各职能部门派驻人员必须按时完成所负责的相关审批手续,联合会审办公室根据工作程序和职能,下设立项和报建两个工作组。立项组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入驻项目的工商注册登记、卫生许可证、环评、国土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招标核准以及其他预审工作;报建组在项目必备资料已提供的情况下,必须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建设与规划相关证书,人防、消防、防雷装置审查、招标备案和电力配套供应方案等工作。时限的确定改变了过去各部门以各种原由无限期拖延办理的局面,缩短了审批报建的进程。

4、流程优。简化报建手续,优化报建流程,是提高报建效率的关键所在。联审办在审批报建过程中采用三种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即:同步推进审批制、报建备案制与个案处理制相结合。除建设方案审批和施工图审查等关键程序外,其它审批事项要做到交叉报建,不再设置前提条件;项目只要符合工业港整体规划要求,不影响主体建筑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只对项目实行备案登记,限时审批通过,相关手续在建设过程中逐步完善;对入驻项目实行个案处理,只要要求合理,均应提出灵活变通的解决方案。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在整个审批办证环节,简化手续,减少报建资料(先办后补)和同时出证。

选址立项阶段。“项目审批登记”所需资料由原来的12项减少为5项,其余可后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资料由原来的4项减少为2项,其余可后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出具由原来的先后两个环节改为与“规划审批的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界址点成果表”同时出具。

规划设计阶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所需资料由原来的5项改为4项,无需等待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审批,建设方案审批后同时办理施工图规划审查和项目招标核准。

施工图审查阶段。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审查由原来执行的规划部门先审建筑施工总平图和建筑施工图再进行人防、消防、防雷装置、卫生设计审查、专业公司全套施工图文件审查改为上述各部门和机构同时审查,并行出具建筑施工总平图审批意见、人防、消防、卫生审查意见、防雷装置评估报告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报告、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和备案。建设局农能办沼气净化池工程建设审核暂缓。

建设许可阶段。只需提供申请表、土地确认函、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并缴纳报建规费,即可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完毕招标备案手续以及施工安监登记和质监委托书,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和资质证明,并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民工人身保险费后,即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取消前置条件,交叉报建,同步推进,使流程由串联改为并联,实现流程再造。

常规的报建流程:

再造后的报建流程:

项目报建手续简化和流程再造大大缩短了报建时间,报建环节由原来的12个减少为6个,总时间由原来的80个工作日减少为10个工作日,为项目促建动工铺平了道路。

(二)经验体会

联审办从无到有,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成效已经显现,对工业港项目促建和投资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博得了企业的赞誉。这些初步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领导的关心和重视、部门支持配合、高素质人员选配、严格的管理和准确的目标定位。

1、领导重视是前提。今年7月初,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在加快工业港项目报建工作会议上,针对项目入驻建设中呈现出来的报建“瓶颈”问题,果断决策,由12个部门派员组成联审办公室,并对派员单位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要求抽调人员要专业精通、业务熟悉,并能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关审批权限。随后,县委、县政府又专门转发了《关于成立成都现代工业港项目报建联合会审办公室的试行意见》(*委办〔2005〕85号),为联审办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依据。

2、部门配合是关键。联审办所涉及的12个部门均能够对联审办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及时抽调专业人员派驻工业港,尽可能做到除工业港项目报建外,不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保证了抽调人员全力以赴从事项目报建。此外,在部门内部涉及审核、专业审查、签字、盖章、出证、收费等环节能按照“特事特办、特事快办、特事限办”的要求,灵活变通、创新举措予以办理,优先考虑工业港项目,从而使得派驻人员在本部门内部能够顺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3、人员选配是支撑。派驻工业港的12名工作人员对报建审批涉及本单位业务十分熟悉,且专业精通,均能按照“心系港区建设发展,创新思维高效报建”的要求,克服困难、创新思路、认真负责、相互协作,全身心投入到工业港项目的报建审批中去,在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缩短时间、规范审批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意见,这些见解对《关于成立成都现代工业港项目报建联合会审办公室的试行意见》的制定、对项目报建的工作实践均产生了积极作用。

4、强化管理是保证。联审办是新成立的专门机构,人员来自不同单位,因此,强化管理十分必要。根据《关于成立成都现代工业港项目报建联合会审办公室的试行意见》,工业港管委会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职责、报建审批要求、办理方案及评比考核均进行了明确。同时,把派驻人员纳入工业港管委会日常管理,在工作规范、劳动纪律、卫生执勤等方面均严格要求。此外,管委会根据联审工作需要,在工作条件、办公设备、生活待遇等方面均给予相应考虑。“和谐、高效、专业、畅通”的氛围正在联审办形成,保证了项目联审报建工作的顺利推进。

5、企业满意是落脚点。工业港投资服务部和联审办的成立是工业港管委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企业提供优势服务的重要举措。无论是领导关心重视、部门支持配合、高素质人员选配、严格进行管理,还是在实践中采用创新举措、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高效报建,归根结底是让入驻企业满意,这是联审办工作的目标定位,这个大局必须始终牢牢把握,以一贯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以任何理由出现的作秀和形势主义,从而使联审办的工作逐步走向深入,产生积极影响,形成良性循环。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建议方案

工业港项目报建审批存在问题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办结完毕报建手续的项目比例偏低,仅占27%,排除2005年9月以来新签约的18家项目履约晚和进入报建程序晚等因素,办结率为38%,仍然较低。主要原因如下:

(一)个别部门创新思路、灵活变通还不够。表现在办理审批时仍然受制于条条框框,不敢越雷池半步,把矛盾上交,害怕承担责任;未给派驻人员充分授权,目前能代表本单位审核签字的仅有6家,占总数的50%,而且全部都要回原单位进行盖章,一旦关键人员不在单位上班,无其他人员能够办理,导致办件周期被迫延长。针对此问题,管委会需加强协调力度,在深入了解分析项目状况和企业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以部门为主,找出变通的解决方案,对墨守成规,仍无改进的部门,专报进行处理。

(二)联审办报建手续简化和流程再造不够彻底。部分审批环节仍太繁杂,部门内部周转环节过多。针对此类问题,建议一方面严格执行好《关于成立成都现代工业港项目报建联合会审办公室的试行意见》,用足、用够政策规定,一方面考虑加强工业港管委会职能,参照其他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做法,把项目建设经常涉及的部分职能如规划、国土和建设授权给管委会,特别是对建设方案和建施总评图的审核,由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封闭独立审核,然后交由相关部门备案。

(三)企业自行选择设计单位和专业公司,分别进行建设方案、施工图设计和对施工图进行文件审查备案。设计单位和专业公司用时较长,提交成果缓慢,我方无法控制,导致后面环节无法及时跟进,目前这样的企业有25家。针对此类问题,管委会应认真选定几家有资质、效率高、服务优的设计单位和专业公司,在报建开始时推荐给企业。

第12篇

第二条在*新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新区范围西起郾城祁山路东至泰山路,南起*路北至新北环路,总面积2.2平方公里。

第三条*新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区内的各项建设实施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向管委会派驻人员代表本部门履行部门职责,行使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有权对管理部门的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检举。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出选址申请,管委会初步审查后报规划联席会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批项目可研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用地范围简图,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提出规划用地申请。管委会经初步审查后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要与新区风格、环境协调,符合《*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纪要,如有必要还应进行公示。鉴定通过后的规划由管委会报联席会审批。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查,由管委会组织集中进行,每项审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各职能部门超过三个工作日未出具审查意见按同意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已批准的详细规划、项目施工图纸、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投标过程要按有关法规要求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并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对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进行放线。并由管委会人员进行现场验线并签署意见后即可开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管委会申请竣工验收。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它验收文件。

第三章*新区建筑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严格遵循用地功能细分要求,禁止前办公后住宅建设。住宅项目一律纳入住宅小区建设。

第十六条除规划划定的商业网点和商业街区外其它区域一律不设门面房并不得沿街开门。沿街开门的建筑底层室内标高与室外自然地面的高差不得超过60厘米。

第十七条沿*路、新北环路设置的项目禁止向*路、新北环路开口,其出入口应沿周边其它道路设置。

第十八条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位置应首先根据《*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没有要求的按下列办法控制:

多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1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5米。

高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20米;一般性道路不少于15米。

沿嵩山路东、西两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留作绿带。

第十九条临街居住建筑物阳台需要封闭的,应在设计时统一封闭;建筑楼梯间不得沿街开门,配套建设的化粪池、垃圾箱等附属设施应设在临街建筑后面,禁止沿街设置。

第二十条办公、写字楼建筑一律不得单独设置门卫房、变电房、自行车棚、汽车库、茶炉间等附属设施。这类设施一律在主楼设计时一并考虑建设。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的空间环境,除特殊要求外,单位院落不准设围墙、透空围栏等障碍性隔离设施,宗地之间可采取标志性隔离。

第四章*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新区地下设施共设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和综合系统等五套独立的系统,其中综合系统由电信电缆、广电电缆和电力电缆共同组成综合管沟。*新区采用集中供热,各单位不准再建锅炉房。

第二十三条新区地下设施中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划要求各自建设。综合系统由市管线公司统一建设。

第二十四条垃圾楼、公厕等公共设施,按照《*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位置,由所属用地单位无偿提供土地,环卫部门进行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新区所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建设。

第五章违章建设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对*新区内的各项建设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问题一律报管委会协商决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决定后,由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管委会未作出处理决定前,任何单位不得干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第六章建设项目费用收取第二十八条*新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委会内一个窗口办证、一个票据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均由管委会统一收取,然后按项目分配到各执收部门,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十九条行政性收费减半或免收,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