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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论文

时间:2022-08-06 16:37: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规划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规划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两规;差异;协调;建议;长沙市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154-02

一、现实意义

“两规”既有联系,又有较多差异。计划与规划的不协调是“两规”不协调的根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别体现着计划与“规划”的特性。“两规”都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依据,进而分析和研究用地布局,进行土地资源优化,合理实施征地和流转,切实提高集约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提出,耕地红线、土地利用规划等词汇随即摆上台面,故理清“两规”的差异,实现“两规”相互协调和衔接,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二、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差异

合理利用两个规划,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和环境的宏观规划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特定的焦点上还是有一定差异。

1.两规的核心支撑法规体系差异。城市总体规划法规体系由《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条例》等组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规体系是由《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组成。

2.两规的规划管理体系差异。由“两规”产生的规划管理体系在中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行政规划系统。现在,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着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规划又由土地部门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交通专项规划、水利、农业、电力分别由各自的部门负责组织。

三、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内容

依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和《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见表1)。

1.加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基于功能区土地利用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四类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管制分区的建设,并明确区域规则,提出了这四类功能区土地使用要求。(1)允许建设区主要用于城市、乡镇工业发展,按照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具体安排土地。(2)有条件建设区在不突破允许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下,土地面积可用于布局调整规划,或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指数施工中的应用。(3)限制建设区内,应该大力开展土地整治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的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质量的提高,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4)禁止建设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严禁在禁止建设区内进行与主要功能不符的建设活动。

2.强化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将逐步增加城市的区域规划强度和农村地区的统筹力度,在确保健康和谐发展的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指导思想逐步确立。通过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城市支持农村,实施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向产业集中,郊区和农民向城市集中,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民主管理,乡风文明的原则,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流转循序渐进地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加强建设用地总量调控。调控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全面推进城市建设用地的结构不断优化,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目标。在长沙市建设用地总量的测定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基本农田和其他要素的保护,也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发展的要求,从总量和空间分布角度,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确保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与实施。

四、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建议

1.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法规体系。(1)法规体系的完善。协调“两规”先协调“两法”,即协调《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因此,需要修改两部法则的部分内容,从而协调两法的关系。其次,制定区域规划法。编制区域规划是协调两规最好的方法,若把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作区域规划的两个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和协调,那么矛盾也将不复存在。建立完善的区域与城市规划法体系,制定区域规划法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区域规划法作为区域规划的法律依据,就会导致相应的规范缺位。(2)用地分类标准的完善。针对用地标准分类的差异,应以《全国土地分类》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套为基调,对另外一套进行协调,使两套分类标准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编制体系。(1)规划指标的协调。第一,要研究人口及人口规模。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公安、计生等部门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方法和措施,对本地区流动的人口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结合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更新。同时,对于环境容量应加强研究能力,使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达到在人口规模上的同一水平。第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划分。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时,城市总体规划不应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畴,而且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内涵上必须保持一致的定义。为了保证城市用地在内涵上的一致性,以及保证在用地指标上两个规划的一致性,在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时应尽可能地对建设用地的分类保持内涵上的定义相同,建设用地这一大类下的各中类的外延和内涵至少要保证相同。(2)“两规”在编制内容上进行明确分工。“两规”在编制内容上有很多相似或者相同点,因此务必明确各自的编制重点,避免在同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放在粮食安全的确保上和耕地的切实保护上,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非农用地。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应树立整体观念,统一规划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村庄和集镇建设,明确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3.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实施体系。(1)区域规划体系的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空间区域规划上的具体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则是进一步深化,衔接两者的路途还很遥远,除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外,区域范围内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类产业园区和农村居民点布局等都是两者协调须首要关注的问题。(2)整合区域规划管理权利。法定的权威机构与区域规划工作的开展是密切相关的,它可以是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并监督实施规划,使各部门、行业、区域位置的观点和立场相互融洽,并及时调整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和评价计划。

五、结语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问题牵涉多个方面,而且规划布局也是因地制宜,空间概念很强,今后可以从获取基础图件、3S综合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鲁春阳.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研究[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7,(4):1-2.

[2] 张瑞平.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发展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6:20-25.

[3] 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2):6-8.

[4] 唐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法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博士论文,2012:33-37.

[5]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S].2012.

[6]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3―2020)[S].2013.

[7] 萧昌东.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发展规模相协调探析[J].城市规划汇刊,1999,(2):36-37.

[8] 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汇刊,1998,(1):29-33.

第2篇

【关键词】英国城市规划、发展历程、最新动态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英国是城市规划立法与建立现代城市规划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城市规划为许多国家所效仿,而且英国中央集权制和判例式的特征与我国极为相似,国内规划学者向英国学习的热度和兴趣一直都较高。回顾英国自1909年现代城市规划建立以来经历的多次改革,对于国内城市规划的发展将有较大益处。

以英国城市规划法规的进程及其法定规划改革为线索,自19世纪早期开始回顾英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可将其分为六个阶段:(1)萌芽与城镇规划大纲阶段(19世纪初―1947年);(2)开发规划阶段(1947―1968年);(3)“两级”体系阶段(1968―1985年);(4)“双轨制”阶段(1985―2004年);(5)“新两级”体系阶段(2004-2010年);(6)国家地方体系阶段(2010年至今),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萌芽与城镇规划大纲阶段(19世纪初―1947年)

19世纪初,工业化使得英国经济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城市急剧膨胀,以及公共卫生、住房等诸多城市问题。1848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并于1875 年对该法进行重新修改; 1875年和1890 年又先后颁布《住房改善法》(Dwellings Improvement Act),它们分别对城市卫生和住房环境作出规定,以解决随着城市膨胀带来的环境卫生和住房问题。

190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规划法――《住房与城镇规划诸法》(The Housing and Town Planning,etc Act 1909),标志着英国现代城市规划的建立,同时也标志着城市规划成为政府管理职能的开端。该法授权地方政府编制城镇规划大纲(Town Planning Scheme),以控制新开发地区建设和城市无序蔓延。

开发控制方面,1919年《住房与城镇规划诸法》第一次提出了“过渡开发控制”(Interim Development Control)的政策,允许在规划没有完成编制之前提前进行开发活动,此类“提前开发项目”无需申请规划许可证(Planning Permission)。1922年《城镇规划过渡性开发控制规则》(The Town Planning General Interim Development Order)提出了开发控制的正式内容,即开发必须提交规划申请(Planning Application)并获得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1932年《城乡规划法》将开发控制的范围扩展到城区所有土地。

该阶段城市规划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城市规划机制的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成熟,构成英国现代城市规划的萌芽发展阶段;(2)以1909年《住房与城镇规划诸法》为起点,1932年《城乡规划法》为终点,英国城市规划的开发控制完成了它的初始进程。

2.第二阶段-开发规划阶段(1947―1968年)

1947年《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为战后英国建立了新的城市规划体系。它提出了一种更为灵活的规划方式――开发规划(Development Plan)。该开发规划为土地利用提供基本框架和开发政策,不涉及具体开发项目。

开发控制方面,1947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城市开发控制的工作过程和具体开发控制手段也基本定型。即所有土地开发和建筑项目必须根据开发规划申请规划,并获得开发规划许可。

开发规划阶段较城镇规划大纲阶段具有两大进步之处:(1)开发规划具有更大的约束作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得以提高;(2)开发规划不设定具体项目,具有更多的弹性和更大的灵活性。

3.第三阶段-“两级”体系阶段(1968―1985年)

1968年,英国保守党政府颁布了新的《城乡规划法》。该法将1947年开发规划分成两部分,即战略性的结构规划(Structure Plan)和实施性的地方规划(Local Plan),它们构成了英国城市规划的“两级”体系。

1968年后,英国城市规划体系逐渐趋于完善,国家规划政策指引(PPG)、区域规划导则(RPG)、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构成国家、区域、地方三层面的完整规划体系,虽然国家规划政策指引和区域空间导则不是法定规划,但两者对地方层面的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起了较好的政策指引作用。英国城市规划“两级”体系构成具体见下图。

图1:英国城市规划“两级”体系构成

4.第四阶段-“双轨制”阶段(1985―2004年)

为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控制,1985年英国中英政府颁布了新《地方政府法》,该法废除了6个大都市郡议会和大伦敦地区郡议会,分别被32个伦敦自治区议会和36个大都市区议会取代。自此,6个大都市郡和大伦敦地区的郡一级地方政府便被撤销,其下原属区级政府变成自治政府,直接受中央政府管辖。

根据1985年《地方政府法》和《城乡规划(修正)法》,这些地区原本由郡政府负责编制的结构规划便不再编制,而是由其区级政府负责编制一种新的规划形式――整体发展规划(Unitary Development Plan);非大都市郡则仍采用原来的由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构成的“两级”体系。如此,英国城市规划体系便保持着结构规划、地方规划和整体发展规划并存的局面,文章将这段时期称之为英国城市规划的“双轨制”阶段。

图2:“双轨制”阶段体系构成

5.第五阶段-“新两级”体系阶段(2004-2010年)

2004年,英国政府颁布《规划和强制性购买法》(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该法取消了结构规划、地方规划和整体发展规划,由地方层面的地方发展框架取代,并且将区域层面的区域空间战略法定化。自此,英国城市规划开始进入由区域空间战略(Regional Space Strategy,简成“RSS”)和地方发展框架(Local Development Framework,简成“LDF”)构成的“新两级”体系阶段。

自2004年《规划与强制性购买法》确立的区域空间战略与地方发展框架的英国城市规划“新两级”体系,也包括三个国家、区域与地方三个层面:国家规划政策(PPS)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引;区域空间战略是由区域政府编制的区域层面的法定规划,用以指导地方发展框架与地区交通规划;地方发展框架是区级政府编制的地方层面的法定规划,地方发展框架不仅必须在垂直方向与国家与区域的规划政策相一致,还必须在水平方向上与专项规划、战略相协调。

图3::“新两级体系”构成示意图

6.第六阶段-国家地方体系阶段(2010年至今)

截至2006年底,共有5个修订的“区域空间战略”草案提交至中央政府,然而这些草案更像是“区域规划指导”更新,并非真正的“区域空间战略”蓝本。其中,英格兰东部地区提交了第一份区域空间战略,随后又被住房和交通基础设施的所“摧毁”;2008年10月,西南地区的“区域空间战略”在公众咨询阶段招致了4000多人的反对,从而使得计划严重推迟。

2010年7月6日,区域空间战略被新执政的保守党和自由政府宣布废除。在2011年下议院报告中提出:“区域空间规划战略的废除给英国规划系统的核心造成了真空,这会对社会、经济和环境造成至少为期数年的深刻影响”,以及“区域空间战略为两种不同的规划层次架起来桥梁,我们所担忧的正是他们这种‘废除’所带来的‘桥梁’中断;这会产生一个惯性,即阻碍经济发展,使得那些尽管存在争论却十分必要的跨区域基础设施更难提供,例如废物处理点、矿物运作区和为吉普赛人和流浪者准备的空间;同时也使得国家住房增加决策难以确定。”

2011年3月《National Planning Policy Framework》,作为地方规划部门和决策者的重要指导文件,它使得规划系统变得更简单。即英国的规划体系构成变成了“国家与地方”垂直衔接体系。

图4:国家地方体系构成示意图

7.结语

纵观一个多世纪以来英国城市规划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经历了从关注微观开发控制走向宏观政策引导的过程演变,以及从“技术”型向“政策”型规划的转变。(1)第一阶段城镇规划大纲需具体到开发项目,内容较细;(2)第二阶段开发规划在城镇规划大纲基础上,补充了宏观层面的战略内容;(3)第三阶段,将开发规划的政策内容统一整合至结构规划,将其详细开发规划的内容直接下放至地方规划;(4)第四阶段,英国中央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和管理,工党政府进行了一场行政区划大调整,整体发展规划作为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的“综合体”,目的是指导经区划调整的大都市区和伦敦自治区;(5)第五阶段,将地方规划和整体发展规划的一系列规划政策整合至地方发展框架,地方发展框架内容要更偏于政策引导;同时为了不加强中央政府的负担,区域层面规划政策的法定化便成为必然;(6)第六阶段,区域层面的空间战略被取消,国家开始行使垂直管理,以及地方政府获得更多自。

试着剖析英国城市规划改革的背后,可能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影响因素:(1)社会经济因素,是引起城市规划体系改革的重要的背景因素,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城市规划能适应且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2)政治因素,是引起英国城市规划改革的决定力量,英国城市规划的数次改革都与英国政治变革密不开分,不论是政府执政党的更替,亦或是期间中央政府权力的下放,还是行政区划的调整;(3)公众认知的觉醒,如果说政治要素是自上至下作用于规划改革,那么公众认知的逐渐觉醒便是自下而上地影响着英国城市规划变革。

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定地位不断提升,城乡规划建设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同时,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快速经济发展与城乡规划建设和城乡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模式成为我们目前重要的研究课题。文章结合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情况,对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以下五点建议:(1)简化规划等级体系,减少规划层次,使得规划体系更灵活;(2)加强各层次规划内容的衔接,理清规划关系,减少规划“打架”;(3)增加规划弹性,加强宏观政策引导,减少对成熟发展地区的微观控制;(4)加快规划决策速度,规划目标是促进发展而不是阻挠发展;(5)增加公众参与程度,规划编制内容要让公众更易懂。

参考文献

[1] 唐子来. 英国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历史演进过程[J]. 国外城市规划,2000(1): 10-13.

[2] 吴晓松等. 20 世纪以来英格兰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变[J]. 国外城市规划,2009(5): 45-50.

[3] 缪春胜. 英国城市规划体系改革研究及其借鉴. 硕士论文.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 2009.

[4] 张莹.英国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与借鉴. 硕士论文.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 2008.

[5] Clara Greed. Introducing Planning. 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 2000.

[6] Mark Tewdwr-Jones. The Planning Polity Planning, Government and the Policy Process. Routledge, UK,2002.

[7] M J Bruton, D J Nicholson. Local Plans and Planning in England[J]. Journal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1984, 27(1): 1-11.

[8] Martin Shingler. Development Control Practice[M]. Development ControlServices Ltd. 1988.

[9] Nigel Taylor. Urban Planning Theory Since 1945[M]. London: Sage, 1998.

[10] HM Government. 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2004[S]. London:HMSO, Norwich, 2004.

第3篇

研 究 生 开 题 报 告

 

题 目: 

 

 

学        号          

姓        名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院(系、所)          

 

 

 

 

 

 

   2018年9月1日

 

 

开题报告要求

 

一、课题来源(国家、教育部、省、市、自选)。

二、拟研究的问题以及研究的理论或实际应用意义或价值。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与实践的综述。

四、主要研究内容。

五、课题研究拟采用哪些方法和手段,完成论文的实验条件等。

六、研究过程中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七、计划进度。

八、主要参考文献。

 

 

附注:

1. 开题报告须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2. 开题报告要求文句通顺、内容明确、字迹工整。

3. 开题报告打印后提交给导师,再由导师审核签字后提交给EMBA教育中心。

4. 申请某学期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其开题报告提交的最后时间为该学期开学第一周星期五下午5:00之前,过期不予受理。

一、论文题目及来源

    论文题目:NZ县城市发展战略研究

  课题来源:本课题为华中科技大学学生*****于毕业前夕,在管理学院教授的悉心指导下,结合本人所在的NZ县发展现状与问题撰写的毕业论文题目,属于自选课题。

 

二、研究背景与目的意义

1)研究背景

NZ县位于鄂西北,汉水以南,荆山山脉以东,东临荆州武汉,西连神农架,南接宜昌三峡,北依襄阳南阳;地处江汉平原的北缘,南阳盆地的南缘,秦巴山系的东缘。版土面积三千八百五十九平方公里,总人口六十万人。NZ县山、水、林、城资源特色突出,景区与城区融于一体。拥有48大泉、72河堰之美誉。林地378万亩,森林蓄积量达28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64.6%。林特资源有1500多个品种。近年来,NZ县农业产值增速一直居于各县区前列,建设了优质粮油蔬菜基地85万亩,优质林特基地67万亩,优质烟叶基地3万亩,特色农业产业生机勃勃。并已形成以涌泉工业园、襄阳磷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为核心的工业发展格局,且近两年因园区的投入生产,工业生产总值不断攀升,成为NZ县经济拉动力。正在着力建设1500平方公里的生态文化旅游区;投资20亿元以上,重点开发5个4A级景区。生态文化旅游旅游产业作为新型战略性支柱产业后起而勃发。

目前,中国的国家政策与襄阳市的地方政策的发展为NZ县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与推动作用。中部崛起战略的推进实施为NZ县抢抓特色和优势资源提供了机遇;在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中,襄阳所处的鄂渝豫陕毗邻地区是十二五时期乃至未来中西部重点发展地区之一,襄阳市打造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目标为NZ县未来城市定位指明了方向;国家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政策为NZ县建成特色城市提供了保障,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科技化、生态化、城镇化将是未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城乡统筹是NZ县这样的人口大县城市化过程中关键的举措,也是城市特色的形成基础;大旅游时代的来临则为NZ县的旅游业发展方式提出了导向。

2)研究的目的意义

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为NZ县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得NZ县面临着更为严重的问题与挑战:一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当前,NZ县引进的大多数属建材行业,浪费了大量的石灰石、磷矿石资源,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农村饮水困难;二是产业发展定位问题。目前NZ县已形成磷化工、建材、森工、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机电等六大产业,但大多数未成为终端产品,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环境,导致附加值较低。本文就如何通过制定与实施有效的发展战略,打造山水园林城市,实现产城融合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探索与研究。

本文致力于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采取SWOT分析方法,制定有效的城市发展战略,为NZ县打造以山水农林保育为基底的绿色之城,以产业转型升级,集约高效为基底的活力之城,服务齐备、 资源丰富、品牌响亮的文化之城,环境优美、 人地和谐的宜居之城提供一定得决策参考,同时也为其他县、市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

 

三、相关研究综述

1)城市规划概述

城市规划最初是用于解决19世纪末资本主义工业城市的种种环境恶化问题和社会问题而产生。城市规划是指政府部门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以及各项建设设施的综合部署以及实施管理。城市规划不仅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政府职能,还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城市规划具有高度的政策性、综合性、前瞻性以及强制性等特性。通过对空间资源、土地以及各项建设的实施与管理,城市规划处理好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城市与区域等十大关系。

城市规划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可追溯到19世纪末期。1898年,英国人霍华德提出了著名的“田园城市理论”;1933年,《雅典》中,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四大功能,即居住、工作、休憩以及交通;1977年,《马丘比丘》中进一步提出城市的综合性、多功能概念,并指出城市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城市的发展潮流主要是城市化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城市的多样化。因此,城市规划的任务变得更加艰巨而繁重。

作为一种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措施,城市规划是政府干预、调控城市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的城市规划的也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1980年,我国组织召开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开始实施;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199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2008年,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城市规划的定位是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具体管理的重要依据与手段,要求“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是在大力加强城市规划对土地及空间资源调控和建设活动管理的同时,既逐步向综合规划发展,又及时注重城市实体形象的塑造。新时期,我国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作为一股重要的城市公共事务的组织力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傅约翰(JohnFriedmann) 对不同规划类型在公共领域的角色进行了归纳,主要有四个,即规划作为社会改革、规划作为政策分析、规划作为社会学习以及规划作为社会动员。而结合我国目前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的城市规划至少要担当以下三种角色:调控人角色,对城市的宏观发展方向以及战略进行调控;公益人角色,实现并维护一定的公共目标,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外部效益,预防和制止有害的外部效应;仲裁人角色,超越于各个经济主体之上,协调、处理城市规划建设活动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要想使城市规划担当以上的社会角色,就必须实现城市规划从蓝图向过程的转化。

2)发展战略概述

发展的本质是对旧事物的否定以及新事物的出现,其核心是创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发展是一个包括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经济体制以及政治制度变化在内的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辞海》中对战略一词的定义是,“军事名词,对战争全局的筹划和指挥:它依据敌对双方的军事、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照顾战争全局的各方面,规定军事力量的准备和运用。”在英语中,战略一词为“strategy”,来源于希腊语“strategos”,意为“指挥军队作战的艺术”。目前,战略也已经在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主要是指对某一领域的基本性、长期性、整体性、决定性的谋划,战略属于一个概念性的统称,主要包括了竞争战略、发展战略、开发战略等。

“发展战略”一词最初是出现在发展经济学中,属于一种最基本的战略。发展战略主要是指从总体上决定人类社会各个领域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的指导原则与谋划。发展战略的内容主要有战略背景分析、战略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制定、战略重点、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对策等。总体而言,不同领域的发展战略均具有如下四个共同特征:

(1)全局性。任何战略问题都是以研究全局指导原则和谋划方案为目的。发展战略对于制定该战略的国家、地区、部门或单位来说均具有全局性的影响。

(2)长远性。长远性反映了客观经济社会系统在其运行过程中的时序规律。任何组织在战略目标制定、战略重点选取、战略措施构建及战略实施管理等步骤上均按照一定的时序步骤与规律进行战略的管理,进而产生时序上的功能效应,使得能够在远期产生近期意想不到的后果。

(3)动态性。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发展战略也应随着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以便进行科学管理。

(4)利益性。无论发展战略的内容和谋划方式是什么,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服务组织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发展战略主体的利益也是发展战略的一个本质特征。

 

四、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论文首先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在对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有关城市发展战略方面的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整理,并根据论文的研究目的全文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

然后,对NZ县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发展现状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NZ县目前的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次,对NZ县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并利用SWOT分析工具,找出NZ县面临的外部环境机会与威胁以及内部环境优势与劣势,进一步得出NZ县的战略定位。

再次,从战略原则、思路以及阶段性任务等方面对NZ县的发展战略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构建了NZ县城市发展战略体系。

最后,从人才引进,竞争合作等方面提出了NZ县城市发展战略实施的辅助政策。

论文大纲如下所示: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本文研究思路与内容

2 NZ县现状与问题分析

2.1 NZ县简介

2.2 NZ县现状分析

2.2.1 城市人口规模与经济现状分析

2.2.2 资源现状分析

2.2.3 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2.3 NZ县发展面临问题分析

3 NZ县战略环境分析与战略选择

3.1 外部环境分析

3.1.1 政治环境分析

3.1.2 经济环境分析

3.1.3 社会环境分析

3.1.4 技术环境分析

3.2 SWOT分析

3.2.1 外部环境提供的机会

3.2.2 外部环境存在的威胁

3.2.3 内部环境优势

3.2.4 内部环境劣势

3.3 战略定位与选择

3.3.1 战略分析

3.3.2 战略定位

4 NZ县城市发展战略思路与体系构建

4.1   城市发展战略总体思路

4.2   城市发展战略阶段及任务

4.3   城市发展战略体系建构

4.3.1 城市产业战略

4.3.2 城市休闲战略

4.3.3 城市文化战略

4.3.4 城市绿色战略

5  NZ县城市发展战略实施的辅助政策

结束语

 

五、论文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文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方法与案例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本文在大量文献阅读基础上,对城市发展战略相关的概念及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对战略领域涉及的理论及方法进行了整理与回顾。

案例研究法:本文以NZ县的城市发展战略为研究对象,通过对NZ县目前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NZ县目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对NZ县面临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运用SWOT分析方法,指出了NZ县的发展战略。

论文的研究路线图如图1所示:

 

六、论文写作计划进度安排

2013年3月——2013年4月:文献查阅及收集相关资料

2013年4月——2015年6月:方案设计,完成开题报告

2013年6月——2013年8月:撰写论文初稿

2013年9月:论文修改、定稿、打印

2013年10月:论文答辩

七、参考文献

[1] 艾伯特·赫希曼. 经济发展战略[M].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1.

[2] 陈友华, 赵民. 城市规划概论[M].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00

[3] 储玉坤. 周建平. 20世纪末世界经济发展趋势[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

[4] 崔功豪, 马润潮. 中国自下而上城市化的发展及其机制. 地理学报, 1999.54(2):106-115

[5] 雷翔. 走向制度化的城市规划决策[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 

[6] 刘翠明, 张峻. 小城镇发展对策研究. 生产力研究, 2004,11:49-50.

[7] 石杰琳. 加快小城镇建设实现农业现代化. 决策探索, 2001, (5):42-43.

[8] 孙施文. 有关城市规划实施的基础研究. .城市规划, 2000, (7)

[9] 袁中金. 中国小城镇发展战略[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7.

[10] Miehaele. Porter. Competitive Strategy. BerrettKoehler, 2002.10

[11] Miehaele. Porter.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 Berrett Koehler, 2000.

[12] Miehaele. Porter. Ultimate Competitive Advantage. Berrett Koehler, 2003.

[13] W.ChanKim: Renee Mauborgne. Blueoeean Stratery.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学生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

院(系、所)领导签字

第4篇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

目前关于违法建筑,实定法无统一规定,学理上的认识也不尽统一。一般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学理上对于违法建筑的认知差异,主要源于“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之间的概念争议。如王才亮律师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参见王才亮、陈秋兰:《违法建筑处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1页。]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只具有形式上的差异,其内涵是一致的。[ 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笔者认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都必须满足法律规范的要求。这种规范要求,基于建筑地域和建筑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公路法》等都对相关领域的建设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种规范要求,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对建设行为的规范,主要是程序上的要求;而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行为的规范,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无论是对程序规范的违反,还是对实体规范的违反,都能成为建设行为“违法”的理由。而其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自然也就成为“违法建筑”。当然,建造人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如果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是选择性、推荐性的,即使建造人未满足这些义务要求,其建筑也不构成“违法”。据此,本文将违法建筑界定为: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二、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

如前所述,违法建筑主要是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那么这种“违法”是否会导致其所有权的灭失呢?这就需要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进行探讨。如前所述,违法建筑之上违法的要素具有多元化之特征。既可能违反相关土地管制的法律规范,也可能违反相关规划的法律规范,亦可能违反有关建筑的法律规范。但基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具有的集中效力,下文主要以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行为之法律责任来进行分析。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法律评价,应当考虑两个要素:(1)当事人是否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按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这是一个事实评价,比较容易得到确认;(2)违法建设能否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这一要件可以拆解为两个子要件:A. 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B. 这种影响能否通过改正措施得到消除?通过对这两个要件的不同判断,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责令停止建设;二是责令改正+罚款;三是责令拆除;四是没收和(或)行政处罚。

在这四种责任形式中,前两种责任形式并不剥夺建造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后两种则可能影响建造人的所有权。就前两种责任形式而言,其适用条件主要在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和“能够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如果纯粹从技术角度考虑,实践中,除了绝对违反公法上的禁止性规范而产生的违法建设外,绝大多数违法建设的违法性都能通过改正措施得到矫正。但不同的是,这种“改正措施”的具体形式如何选择,其实施成本如何得到考量。但无论行政机关如何裁量,这两种责任形式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的物权。

后两种责任形式即“责令拆除”和“没收”涉及到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权的处理。前者的主要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拆除的”;后者的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不能拆除的”。前者涉及的是从物理上直接消灭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通过法律上所有权的强制剥夺来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责任形式也不影响违法建筑物权的存在。(1)这两种责任形式都是行政处理的结果。在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之前,该标的物依然合法存在。而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受到执法资源、期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并非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处理,特别是及时处理。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如果不承认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其法律状态将处于不稳定状态,有违法安定性原则;(2)这两种责任形式的效力都是非终局的。具言之,即使行政机关作出了“责令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建筑物之物权并不当然消灭。当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挑战该行政处理决定。因此,这两种责任形式仍可能因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而被撤销;(3)即使认可这两种责任形式的合法性,其也并不必然消灭违法建设的所有权。如在“没收”之后,在政府决定将其拆除之前,其所有权仍然能够成立;只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由建造人变为国家。在作出责令后,政府亦可能因当事人无处居住,或因当事人反抗激烈,或因执法重点的转移,或因执法资源的有限,而不采取措施。如此,违法建筑仍得以存在。如果不承认其物权效力,有违法的安定性;(4)这两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责令拆除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拆除的”。如前所述,前一条件的成立,需要经过如下程序的审查:①评估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②评估违法建设能否采取改正措施;③评估改正措施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欠缺科学的程序机制的情况下,上述要件适用的正当性很容易受到挑战。

综上,建造人违反公法而建造的违法建筑,会因违法情由和违法情节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无论是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还是责令拆除,甚至“没收”,都不必然改变违法建筑之物权状态。质言之,当事人对公法的违反,即使对强制性,乃至禁止性规范的违反,都不直接和必然影响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

三、违法建筑的处理:超越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思路

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以及其他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就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对于这两条规定如何理解,学术界存有不同意见。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将违章建筑排除在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形之外,其修建行为不具有设立物权的法律效力。但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建造人对于违法建筑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物权法》并未否定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 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通过对上述三部法律关于违法建筑条款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违法建筑在我国实体法框架下几无存在空间。除了《城乡规划法》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规定了“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理措施外,其它法律规定的都是“限期拆除”。如此,我国实体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以拆除为核心的违法建筑治理思路。

然而,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路径,在理论和实践中已遭遇诸多困境。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无视违法建筑建造人的财产权益。尽管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违法建筑的权属问题存在一些争议,但无可否认的是,违法建筑不是无主物,其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无论是赋予其“所有权”,还是将其定位于“占有”,违法建筑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应当不容否认。如果不问情由,只要其违反了相关的公法规范,就一律拆除,无疑会损害建造人的合法权益;(2)不区分违法事由,有欠公平。规划法和建筑法在我国的实施,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相当多的城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无统一的城市规划。实践中,违法建筑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原因是因历史原因造成,如当事人在建造房屋时并无统一的城市规划;有些是地方政府的原因,如八九十年代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投资者各种优惠政策,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当然也有很多是当事人自己为获得非法利益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对这些不同的情形,不区别对待,而统一拆除,并不予补偿,显然有失公允。(3)一拆了之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以2011年拆除的“深圳海上皇宫”案为例,“海上皇宫”建设耗资上亿,而拆除费用也高达千万。即使海上皇宫存在着违法使用海域等违法情形,但其是否必须予以拆除而不存在其他任何补救办法呢?(4)拆除违法建筑还应当考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实践中不少违法建筑已经成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成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尽管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可能存在影响市容、环境、规划等情形,但拆除这些违法建筑实际上就剥夺了这些贫困群众的生存依靠。这必然招致他们的激烈反对,并可能引发社会的不安定、不和谐。

为此,我们必须打破这种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思路,确立“分类治理”的治违格局,根据当事人违法事由和违法情节,对违法建筑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基于违法建筑的存在对公共利益的不同影响,我们可以将违法建筑大体分为三类:(1)公共危害性违法建筑――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2)民事侵权性违法建筑――对公益无直接影响,只是侵害相邻关系的违法建筑;(3)无碍性违法建筑――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也不会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建筑。对这三类违法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四、拆除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

(一)区分违法建筑的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

在学理上,根据法律所调整利益之不同,我们将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称为公法,将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称为私法。违法建筑据此可分为仅违反公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的违法建筑;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以及仅违反私法如《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违法建筑。对于仅违反公法,而不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只会受到公法上的否定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除非违法建筑被罚没、拆除等彻底灭失外,即对于客观存在且为建设人所占有的违法建筑物,一般不会影响到违法建筑私权利益,不影响违法建筑的权属、利用关系。在私法领域,依据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对于仅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在私法上仍会受到肯定性的评价,如违章建设人和合法建设人同样受到私法平等调整和保护。对于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将会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否定性评价,如未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此时,一般来说,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是不会影响到违法建筑在私法上调整关系的。例如违法建筑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利益的,尽管违章建设人被处以罚款、限期拆除,但在违法建筑存续期间,违章建设人的占有权利则受到土地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效力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司法救济;而对于违法建筑占有人,社会公众仍负有对违法建筑尊重和不作为的义务。对于仅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此类建筑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公法,仅构成对他人私权利的侵犯,受害人可基于相邻权、侵权等主张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救济。

(二)先处理后补偿

第5篇

摘要:在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现状并不乐观,究其原因是科学系统的信息系统规划。本文的重点探讨了中小企业信息系统规划的原则,以及可行的方法。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息系统规划;企业系统规划法;关键成功因素法

信息化的建设能够拓展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加速我国经济市场化与国际化,适应国际经济网络化、信息化的要求[1]。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现状却不容乐观。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牵头,组织编写的《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报告(2007)》中可以看到在信息技术的应用方面,虽然有高达80%的中小企业具有接入互联网的能力,但用于业务应用的只占44.2%,只有9%左右的中小企业实施了电子商务,4.8%应用了ERP[2]。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比率以及应用范围远远的落后于大企业。

并非这些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信息化的对企业的重要价值,而是信息化建设在一些中小企业中的应用现状让它们望而却步。这些中小企业并没有结合企业自身的企业战略、发展特点进行科学、系统的信息系统规划,而是盲目上马信息系统。这样盲目上马的结果导致了信息系统不但没有提高企业的效率,反而造成了企业的混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这些先行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失败案例也给其他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让许多企业从此远离信息化。

1信息系统规划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作用

通过对建设信息系统的中小企业失败原因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些企业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企业现状分析不够,没有进行合理的信息系统规划,而是盲目的追求高新技术,购买了大量昂贵的不能有效利用或者根本用不上的信息系统设施,从而导致信息系统应用失败,甚至造成了企业经营的混乱,给企业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信息系统规划工作是保证企业信息系统实施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对中小企业而言信息系统规划的作用在其信息系统建设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对温州79家信息化试点(示范)企业信息化实施效果和满意度的一项调查中表明,企业信息化成功因素排名前两位的是领导重视和信息系统规划;而对信息系统规划不满意的比例高于满意的比例[3]。因此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规模相比大企业来说虽然比较小,但中小企业同样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科学的规划规划。依照制定的科学的信息系统规划实施信息系统的建设能让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做到有的放矢,而不是盲目建设,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信息系统建设的成功率。

2中小企业信息系统规划的原则

大规模终结论认为中小企业的劣势突出表现在规模较小、资本量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弱、缺乏技术和人才、内部管理水平欠佳、组织关系不稳定等方面[4]。中小企业的上述特点也就决定了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不能像大型企业一样投入巨大的人力与财力实施大规模的信息系统建设,其信息系统规划的原则也就不同于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信息系统规划应以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本着在适用实用、效益优先的原则,集中资源,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同时要考虑信息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避免造成信息孤岛。要改变信息化建设中粗放投入和重复投入发展的现状,注重信息化的集约效益,走低成本信息化的道路[5]。

第6篇

[论文摘要] 我国政策明确强调长三角城市群建设,国外经验表明城市群协调发展依赖法制手段,总结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构建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的建议。

一、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城市群是在具有发达的交通条件的特定区域内,由一个或几个大型或特大型中心城市率领的若干个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城市构成的城市群体。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早在1976年法国学者戈特曼的《世界上的城市群体系》一文中就将其列为世界六大城市群(纽约、北美五大湖、东京、巴黎、伦敦、长三角)之一。但这只是从地理、人口等方面的评价,事实上长三角城市群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远落后于其他五大城市群。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城市群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十一五”规划纲要均明确指出:要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2008年,国务院更是专门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把长江三角洲地区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国家政策层面已明确长三角城市群的建设发展规划,但城市群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必然需要国家、城市群、城市、产业等多层面的协调与合作,因此协调机制的建立是城市群建设发展的一个首要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制度,仅在政策性文件中提及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实践中,长三角城市群虽已形成一套多元化的协调机制,即副省(市)长级别、城市市长级别和各城市政府部门级别的多种协调会。但这种自发“倡导”或称“联谊”的磋商模式缺乏效率,无法达到建设世界级城市群的要求。

城市群的建设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过程,需要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我国现今的行政区划模式,城市首先是省(直辖市)的组成单位,然后才是城市群中的成员,一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一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两种身份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必然优先满足前者。这就导致城市群内部各城市之间出现一堵看不见的墙,阻碍经济自由交流。因此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发展,必须建立相对稳定和强有力的协调制度,只有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因此须尽快将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政策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强制执行。

二、国外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的经验借鉴

综观世界各大城市群发展的经验,城市群的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建设和支持。各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在立法结构上主要由纵向调控法律制度、横向合作法律制度和特别区域促进法律制度三部分构成;立法内容上主要包括城市群开发建设、协调机构、产业政策、公共服务制度等方面。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可供我国借鉴。

第一,世界级城市群所在国家大都制定了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基本法。这种基本法又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其一为制定综合的国土开发法,在其中规定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日本的《国土综合开发法》、法国的《领土整治与开发指导法》、英国的《城乡规划法》等。其二为制定专门的区域协调发展法,如美国的《示范城市和大都市发展法》、德国的《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等。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国土综合开发法》的基础上,2003年又实施了一部《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也是专门的区域协调发展法,可见两种立法模式在日本并存。在这些基本法中一般均对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任务、组织、管理进行界定,作为编制城市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在实施中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第二,一些世界级城市群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还制定了某个特定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门法律。这些特定区域有些是经济发达的城市群,有些是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如日本的《首都圈整治法》、英国的《新城法》、《内城法》、法国的《巴黎大区总体规划》(议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等。这类法律往往是城市群协调发展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规定了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各项制度,内容广泛而具体,是城市群协调发展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城市群协调管理机构。如法国的巴黎城市群建立了“地区整顿委员会”,英国的伦敦城市群则创建了“大伦敦管理局”,北美五大湖区城市群也成立了“五湖联盟”等。这些机构都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性独立机构,就城市群内部的开发建设、产业竞争、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重大问题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实现共赢,促进城市群整体经济的发展。

三、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的构建

长三角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机制亟待法制化,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建长三角城市群乃至整个中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普适性的法制体系。

首先,完善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律,虽然我国已制定《国土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国土开发建设方面的基本法,但在这些法律中没有体现区域(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任务、组织、管理等基本制度,应尽快修改补充。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区域(或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将更加有利于城市群的发展。

其次,尽快出台《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并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制定“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条例”,将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各方面具体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中应当包含协调机构、议事规程、权利义务、成果分享、责任承担等核心制度。

最后,依法成立“长三角城市群管理委员会”。该组织应属独立的专门性政府机构,而不能下挂于国家某个部委。我国早已有类似区域协调机构,如“西部办”、“中部办”等,但均属国家发改委的内设机构,导致有名无实,效果不明显。该机构应由一名国务委员(以上)负责,各部委、城市群内各省市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下设专门机构,有独立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对长三角城市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项具体事务进行协调管理。

第7篇

关键词:卷烟物流配送中心;规划;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Currently, to lower cost and promote competitiveness, cigarette logistics distribution centers have begun to transform traditional logistics system. Implement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an, efficient and humanism modern logistics construction, whose core is lean supply chain logistics construction, become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in the reform of the tobacco logistics. Related research studying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ogistics management, sorting, warehousing, distribution process or comprehensive perspective of the planning, have made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 to cigarette logistics distribution center optimization.

Key words: cigarette logistics distribution center; planning; review

1 卷烟物流现状

近年来,我国卷烟物流行业自动化及信息化程度发展较快。自动输送机、自动升降卸货平台、RFID 自动扫描设备、高架立体仓库、自动/半自动分拣线、自动安保设备、仓库自动温湿度控制设备等得到广泛应用。中国烟草以物流信息化重点工程为抓手,以建设“数字烟草”为目标,建设行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管理决策三大应用体系,推广应用了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营销信息共享系统、商业企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数字仓储管理系统和工商卷烟物流在途信息系统等重点工程,极大地推动了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同时,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和业务需要,建立了立体仓库、自动化分拣线、电子标签托盘等物流设施与设备,开发应用了智能化仓储管理系统、卷烟分拣包装管理系统、GIS智能优化调度管理系统、GPS车辆,降低了物流成本,提升了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辅助导航与定位监控系统、绩效评价考核等多种业务管理系统,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中国烟草目前正积极推进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转变。推动以精益化供应链物流建设为核心的“科技、精益、人本”现代物流建设成为烟草物流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烟草的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在途信息系统、商业数字仓储系统、全国统一电子地图、行业物流综合监管调度平台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行业物流标准化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卷烟物流中心与中国烟草工业系统物流独立运作,有各自的物流网络和节点,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战略协作关系,这些网络上节点的物流基本都是独立多点对多点的关系,形成了繁杂的物流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资源浪费。且卷烟销售网络物流多以区域配送为主,运输部门只为本企业服务为主,资源未充分有效利用。与美国相比,美国的不同地区企业共同出资兴建卷烟物流配送中心,一方面实现了物流配送资源的共享,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物流配送成本;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提高了物流配送的合理化程度。与德国相比,在标准化方面,我国大多数的烟草配送中心都没有按照严格的标准执行,这也是配送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当前卷烟配送行业各企业为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纷纷改造传统的物流系统,如何使卷烟配送行业的物流建设工作能适应未来行业发展的需要,使烟草物流系统从整个行业全局的角度达到最优,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

2 卷烟物流配送规划研究

相关烟草物流配送的规划及优化的文献很多,总结起来,多从管理、仓储、分拣作业系统、配送路径优化四个角度入手,达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节省成本的高效物流。其规划研究多结合具体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的情况,找出现状存在的问题,通过定性分析,进行技术标准化、管理数字化规范化等改进,提出相应优化解决办法。卷烟物流主要规划内容如下:

2.1 在卷烟销售物流配送中心整体规划的研究

完善卷烟配送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建立完善的烟草配送体系是“中国烟草最有价值的战略性工程”[1]。潘文龙[2]运用一种适合现代企业的改进SLP法布局设计库房、库存管理的ABC三类物品的分类法优化、配送路线的节约法,对南通烟草物流中心进行规划。苏凯[3]在二级配送中心选址采用聚类分析法,配送路线优化采用遗传算法,对石家庄卷烟物流系统整合优化;张亚娜[4]基于节约算法进行线路优化、基于安全库存量的库存优化、基于概率估工法的油耗管理,从三个方面对榆林烟草公司物流配送成本进行了优化。周泽岩[5]以益阳市烟草公司为例,构建了基于工作量均衡的、带软时间窗的配送调度综合优化模型, 通过matlab编程实现遗传算法的模型求解,解决了车辆选择、货物配装、配送路线优化等问题。张晓昆[6]指出建立卷烟配送中心的重要性,并对卷烟配送中心的配送体系模式、库存量设计、仓储方式设计、分拣模式设计、工艺布局和流程设计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并重点介绍了为提高配送效率卷烟配送中心需要的分拣设备。姜荣奇、唐铮显等[7]从成品配送中心的构成,包括入库区、高架仓库区、件烟分拣区、条烟分拣区及出库区等。采用了往复式穿梭车、巷道堆垛机、输送机系统、高层货架及重力式货架等设备。并从入库作业流程、出库作业流程入手,介绍了卷烟销售自动化过程。

2.2 卷烟物流单一流程的优化研究

2.2.1 管理优化

目前卷烟物流管理正走向信息化、合理化和智能化,其中,建立实用、高效、适应性强的卷烟销售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配送效率,减小配送成本的重要举措。李慎恒[8]通过物流管理的现状和物流管理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论述,从快速回应顾客要求、不断改进物流过程、发挥企业的整体功能、建立计算机支持的物流信息系统等四个方面对提高物流效率进行了论述。屈琦等[9]将GIS和GPS技术引入到烟草物流业务中,以满足烟草物流配送的调度、导航与监控需求。通过对烟草物流配送流程的调研和分析,总体系统设计采用C/S、B/S、M/S相结合的模式,实现配送中心管辖范围内的配送智能调度,既提高了服务质量,又节省了配送成本。刘伟民[10]通过对烟草行业管理流程的详细分析,针对线路优化、车辆监控调度和相关业务衔接等关键物流环节,提出基于3G技术的卷烟物流配送车辆调度系统的技术构成和具体实现。基于GPS/GIS/GPRS的卷烟物流配送车辆调度系统,以3G为技术手段,运用现代车辆调度优化方法,结合卷烟配送业务流程,以零售户订单为核心,通过送货线路整合优化、配送车辆实时监控调度,实现配送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同时为专卖管理、行政管理、营销决策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在提高烟草物流中心配送效率与服务水平的同时,实现整体业务流程改造、优化与提升。

2.2.2 仓储优化

卷烟物流仓储优化主要做到仓储合理化、数字化。金桂根、刘学军等[11]根据目前烟草配送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着重介绍和分析了烟草商业配送物流设计中件烟存贮和条烟分拣的基本方式,并对相关仓储主要设备和系统案例进行了描述。郭宏义,周宏伟[12]将“ABC分类法”运用于市级卷烟物流仓储管理中的实践,进一步实现仓储的合理化。

2.2.3 分拣优化

卷烟分拣的自动化、电子化以提高分拣效率成为一大趋势。杨启成、李向东等[13]指出,作为现代物流技术三大措施之一,自动分拣系统被广泛应用于制造企业的货物配送环节,成为大型物流中心不可缺少的部分。提高分拣系统的分拣能力、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提升企业快速响应市场能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卷烟成品自动分拣系统主要设备包括合流机构、缺条检测机构、扫描系统、主输送带、分拣机构、分拣通道、剔除通道等,从系统功能和系统布局对自动分拣方案进行了设计,并从高速合流系统的技术和分拣控制技术两个方面对自动分拣系统应用技术进行了研究。

2.2.4 配送线路优化

1964年,Clarke和Wright首次给出了从分销中心到各个递送点的具有不同容量卡车的路径优化问题的具体描述和算法设计,算法思想是尽量减少循环,从而快速找到最优路径。基于Clarke-Wrigh的节约算法是最早的启发式算法,直到现在都被应用在物流配送线路优化问题当中。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和不断发展,遗传算法、动态规划法和模拟退火算法等新方法及人工神经网络和专家系统等技术,为解决大规模、多目标车辆调度问题提供了新的辅助手段。1971年,Eilon等人[14]提出将动态规划法用于固定车辆数的物流配送线路优化问题,通过递归方法求解。1996年J.Lawrence[15]将遗传算法应用于线路优化的研究,同年Desan和Gorar提出用模糊集理论来求解点数不确定的车辆线路优化。1999 年Modares,Somhom 和T. Enkawa[16]提出用自组织的神经网络算法来求解线路优化问题,B.Bullnheiiner于1998年针对蚁群算法求解线路优化问题展开了研究,同年Luiz,Dalessandro建立平行遗传算法。2001年Tan等人[17]结合遗传算法、tabu-树搜索算法的优点,形成知识库,用人工智能的方法来求解,2002年Taranrilis和Kiranondis[18]使用空间决策支持系统来解决车辆路径问题。

迄今为止,国外不仅在理论研究方面成果显著,并且在应用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美国利用最短路径算法、启发式算法开发计算机配送调度系统用来解决货运汽车作业计划中路线优化选择和车辆分配等问题,使运输成本和运输时间有了明显下降。伴随智能交通系统研究领域和内容的不断深入发展,对于线路优化问题的求解方法,目前主要集中在动态规划、神经网络、禁忌搜索、遗传算法、蚁群算法以及粒子群算法等智能优化方法。目前,世界上已逐渐形成了美国、欧洲和日本三大智能交通体系,随着自动控制技术、定位导航技术、数据通讯技术、图象分析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处理技术的快速发展,车辆路径问题作为智能交通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越来越受到各国家交通运输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内对配送路线优化逐步得到重视。陈子侠[19]运用网格划分技术和算法,对配送中心不同送货线路之间工作量不均衡问题进行了优化,使一条线路尽量集中,减少线路交叉,便于配送,大大降低了划分的复杂度,减少了运算量,可以判断出哪个区域网点较密集,对密集区域集中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陈佳丽[20]以贵州为例,运用节约里程法模型主要从打破行政区域限制的角度,实施卷烟配送路线优化。提升配送效率,克服了送货线路重复、送货成本偏高和送货量不均等问题。陈艳艳,宋健民[21]通过将地理信息系统与基于遗传算法的优化决策相结合,建立了一个综合优化决策模型,利用遗传算法进行优化决策,使总成本最小。

3 总 结

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的规划原则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1)技术标准化;(2)流程科学化;(3)运作规范化;(4)仓储管理数字化;(5)库存合理化;(6)物资分拣电子化(自动化);(7)配送方式最优化;(8)调度智能化。通过上述原则在卷烟物流中的践行实施,加强组织管理数字化、科学化;有效地控制库存水平,降低损耗率;提高卷烟分拣速度,降低分拣差错率和人员工作强度;优化配送路径,实现配送资源合理优化配置,降低路线重复率;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准确率和车辆利用率,等等。卷烟物流须发挥行业优势,整合现有的物流资源,建立以物流信息为基础的全行业物流。从而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增强烟草行业整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孙峰,沈长鹏. 城市烟草配送中心布局研究[J]. 技术交流,2004(12):31-33.

[2] 潘文龙. 南通烟草物流中心规划研究[D]. 南京: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 苏凯. 石家庄卷烟物流系统整合优化研究[D]. 石家庄:河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4] 张亚娜. 榆林烟草公司物流配送成本优化研究[D]. 西安: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 周泽岩. 烟草物流配送调度综合优化方法研究[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6] 张晓昆. 卷烟配送中心的设计[J]. 权威论坛,2005(2):78-81.

[7] 姜荣奇,唐铮显. 卷烟成品销售配送中心模式[J]. 工业现场,2002(8):80-81.

[8] 李慎恒. 提高物流管理效率之我见[J]. 经济师,2002(5):274-275.

[9] 屈琦. 烟草物流管理平台的设计与应用[J]. 烟草科技,2007(1):15-18.

[10] 刘伟民. 基于3G技术的卷烟物流配送应用研究[J]. 物流技术,2007,26(11):180-182.

[11] 金桂根,刘学军. 烟草商业配送物流设计分析[J]. 物流技术,2009(5):49-50.

[12] 郭宏义,周宏伟.“ABC分类法”在市级烟草物流仓储管理中的实践和运用[J]. 经营管理者,2014(1):58-59.

[13] 杨启成,李向东. 自动分拣技术在卷烟成品配送系统中的应用[J]. 物流技术,2007,26(2):151-154.

[14] Eilon.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Mathematical modelling and practical analysis[M]. London: ISBN, 1971.

[15] J. Lawrence, Mohammad A. Parametric experimentation with a genetic algorithmic configuration for solving the Vehicle Routing Problem[C] // Proceedings-Annual Meeting of the Decision sciences Institute, Decis Scil Inst, 1996:34-39.

[16] A. Modares, S. Somhom and T. Enkawa. A self-organizing neural network approach for multiple traveling salesman and vehicle routing problems[J].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in Operational Research, 1999(6):591-606.

[17] Tan K. C, Lee L. H, Du K.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euristics in Solving Vehicle Routing Problem with Time Window Constraints[J]. Engineering Applic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01(14):825-837.

[18] Tarankilis C. D, Kiranondis C. T. Using A Spatial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for Solving the Vehicle Routing Problem[J]. Information & Management, 2002(39):359-375.

[19] 陈子侠. 城市卷烟配送线路的网格划分算法[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37(7):1013-1017.

第8篇

关键词: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城市规划;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0-91 -0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指出,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各地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规划行政处罚权全部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二是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不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仍由城市规划部门行使;三是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规划部门行使对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魏明月[1]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了剖析,姚爱国[2,3]分析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我国城市规划法制的影响,并认为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应慎行。本文主要从实践角度谈一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带来的问题

(一)行政行为分割,削弱了监督检查权

城市规划管理从规划编制、审批到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再到竣工验收,是一个循序渐进、从宏观到微观逐步深化细化的连续过程,各环节密切相关,不容分割。对行政处罚权的部分划转,违反了行政处罚权不能分割理论[4],也违背《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法律制度层面的冲突造成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实践困扰。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将许可权和处罚权完整地区分开来,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些行政权力的行使往往相互纠缠,界限模糊,很难严格划分清楚。《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政处罚机关要履行职责也必须监督检查,从而形成了新的职责交叉。但在操作中,许可权与处罚权分离后,规划部门与城管部门之间反而容易出现了监管真空,规划部门无行政处罚权无规划监察队伍,不能切实有效履行职责。较之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往往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不参与具体项目 “一书两证”的核发,对规划管理过程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熟悉程度低,只行使行政处罚权,不愿意履行监管职责。双方不能或不愿意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了“想管的管不了,管得了的不去管”的局面,实际上是削弱了监督检查权[5]。

(二)执法成本增加,影响了规划执法效率

实行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无论是原有职能、人员的调整还是组建执法机构、招募执法队伍,在数量和装备上都比实施试点前有过之而无不及,不可避免地增加执法成本,而这与“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同时,因城市规划管理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仍然需要规划部门的深度参与,如查处违章建筑,要咨询规划部门是否经审批,规划部门答复后,又往往要咨询是否可补办手续,这使得原本由一个部门即可解决的问题毫无必要地在两个部门之间周旋,增加了执法环节,加之不顺畅的协调机制,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三)以罚代管,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

在规划执法过程中,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有着无可比拟的先天优势,其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作为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参考。但在实践中,城管部门在违法建设认定上也常常是自作主张,不依据或不重视规划部门的意见,加上专业知识的不足和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理解偏差,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照本宣科、生搬硬套的现象。

履行行政处罚权的过程,应是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的过程,城管部门不重视过程监管,却“严”把验收关,给违法建设提供了空间。对潜在的违法建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醒也不制止,为了部门乃至个人利益,不顾违法建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在造成既成事实后再处罚,即“养肥了再宰”。在作出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后函告规划部门请予补办相关手续,甚至不告知。

由于违法建设行为不易被查处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很多违法建设行为在规划验收时才被发现,此时对违法后果已难以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可逆转和无法挽回的影响。在查处违法建设时,由于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出于对“拆除”的执法成本考虑,对违法建设保留多、罚款多、拆除少。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现象比比皆是,实际上是将违法建设合法化,造成了违法建设滋生蔓延,扰乱了城市建设有序发展,也使得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失去了控制,影响了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对策与建议

从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践看,相对集中行使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不但没有显示出优越性,反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设也呈上升势头,规划执法面临严峻挑战。遵义市政府审时度势,为了加强规划执法,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于2012年6月将规划行政处罚权从相对集中行使中剥离出来, 并在城乡规划局重新组建规划稽查执法支队[6],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强规划管理,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分类行使处罚权

鉴于规划执法的综合性、复杂性、专业技术性和违法建设的严重危害性[3],不宜将城市规划管理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已纳入的,宜将其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剥离出来,转回规划部门,通过对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仍由城管部门予以查处;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其规定条件进行建设的,则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规划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强化规划部门的话语权

退而求其次,城市规划被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时,对规划违法的认定必须由规划部门作出并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直接指导规划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三)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各层次配套制度,完善城管部门与规划部门的执法协调与配合机制,在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加强各方监督,推进过程监管,加强能力建设,做到公开透明、健康有序。

参考文献:

[1]魏明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之困境和对策研究——以城市管理领域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4.

[2]姚爱国. 试析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及其对我国城市规划法制的影响[J].城建监察,2003,(12).

[3]姚爱国.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应慎行[J].规划师,2004,(07).

[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研究—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例[J].法学,2004,(09).

[5] 吴海燕,戴银燕. 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矛盾与求解对策[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5).

[6]查处违法建筑划归规划部门管,市城乡规划稽查执法支队正式开展工作.

http:///2012-07-06/8037060.htm.

第9篇

关键词:实践教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2-0044-02

一、引言

教育部等部门2012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高校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等,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结合农林特色,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前身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以素质教育为宗旨,以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根本,主要培养具备地理学、城乡规划和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必须结合实践教学掌握区域、城乡规划发展规划的整个流程,从而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实践教学对于进一步巩固、掌握和灵活运用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方法,结合实际提高广大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毕业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性强,根据对2001—2008级毕业生就业去向的调研,毕业生目前主要在国土部门、住建局、设计单位、城管部门、环保部门、房产公司等相关单位从事土地整理与开发、土地规划和管理、乡村规划设计、森林城市规划设计、环境规划治理、园林绿地规划、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城乡管理等职业,这些都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如运用CAD、PS等绘图软件绘制规划图,运用GIS进行空间分析等。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使毕业生能够胜任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土地开发与整理、城乡规划管理等工作,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目前本专业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培养出的人才与社会所需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都促使本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势在必行[1]。

三、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1.实践教学环节学时相对较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25%。在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2007级及以前实践教学学分数为38,占总学分165的比例为23.1%。2009级到2011级,实践教学学分为30.5,占总学分165的比例为18.5%,其中专业模块的学分数减少了5个学分。这个比例明显低于教育部的要求。为此在2012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逐渐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方面的内容,如增加了创新创业学习等,学分数达到了总学分160的27.5%,符合了教育部的规定,但是与国内开设同专业的其他学校相比(如河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学时数占总学时数的比例为44.3%),实践教学学时还是偏少。

2.实验室、实习基地不能满足要求。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目前签协议的实习基地主要有校内测量学、气象学实习基地、城市规划展览馆实习基地、清凉峰镇实习基地。实验室主要有手绘制图实验室和CAD制图实验室。自然地理学、气象学的实验室是与土壤学科共用、RS、GIS的实验是与地理信息系统、测绘等专业共用。本专业每年招生60人左右,这些实验室、实习基地远远满足不了实践教学的需求。

3.实践教学以教师的教为主,学生主观能动性较差。目前本专业的实验、实习教学多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差。如在城市规划综合实习和城市详细规划实习中,都是指导书发给学生后,教师先把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绘制图纸等内容先详细地讲一遍,学生按照教师的布置或者指导书上的内容,机械地完成,虽然参与了实践教学活动,但实质上是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缺少积极主动的思考[1]。

4.实践教学模式多样,但质量有待提高。目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比较丰富,主要有课程设计、课内实践、综合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学科竞赛、开放实验、创新项目等。但是在实践中,学生多是为了拿学分去参与的,师生是“一对多”的关系,根本不可能“面对面、手把手”地进行指导,加之考核要求不高,一些学生应付了事,实践教学质量不高。再者,实践教学过程中不仅缺少对学生的监管,也没有对实践指导教师的监督,因此有的实践课的“实践”效果较差,实践质量相对较低[2]。在毕业设计环节中,由于与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等冲突,再加上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这些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四、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的措施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优化和学生培养的重要内容[3]。

1.重视实践教学,构建实践教学平台。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关键在于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更新,首先必须解放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提高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改变课程体系设置中实践性课程所占比例偏低,某些课程教学中实践性学时所占比例偏低的现象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所占的比例。结合专业特色和学校特色,采用网络课程,构建实践教学平台:认知实践教学平台、专业技能实践教学平台、创新能力实践教学平台、综合运用实践平台等,在平台上设置实践教学的各种模式和交流平台。通过学生的积极参与以及与老师、学生的沟通交流,了解和掌握各种实践教学的流程,提高自己的实践技能。

2.采用研究型教学方式(陈庆章,2013)进行实践教学。采用研究型教学方式进行实践教学,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形成“以学生为中心,学生自主学习与知识获取为主”的教学模式。根据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的不同情境教学,以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从传统的“课堂—实验—实习—考试”模式向立体化模式“A理论知识(课堂授课)—B实验训练(早进实验室)—C创新课题、参加教师科研项目(早进课题、早进团队)—D实习、实践和社会调查(早进基地)—E完成实践教学、教师项目和毕业论文[5]—F创新”即“六步”教学新模式转型。通过这种教学学习模式,学生自主发现问题,设计实验方案,与老师同学进行讨论研究,不断完善实践方案,最终解决问题。如在城市详细规划实习中,我们把规划地块红线图给学生后,让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等法规标准和课堂上学的知识,设计规划方案—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系列图纸的绘制。大家以小组为单位(5~6人)先把自己的设计理念和功能空间结构、道路骨架进行讨论研究,然后完善方案,进行规划编制。通过规划方案的编制,学生可以掌握详细规划的流程,并能熟练运用规划制图软件CAD和PS。

3.完善实践教学的保障机制。开展实践教学的培训。建立有效的人才引进和现有教师的培训机制,加大对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的引进和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训力度,如2013年6月17日,辽宁省在沈阳师范大学举办了法学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拓展实验设备和实习基地。在现有的实验、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努力进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通过与规划单位、设计单位、管理单位等建立实习合作,使学生早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需求,从而提升自己的实践技能。

组织和质量监控保障?摇成立实践教学课程小组,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落实实践教学绩效考评制度,保证实践项目优质高效的完成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刘会玲,张炜平,张丽娟.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8).

[2]齐艳红,王蕾,胡囡,赵映慧.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探讨[J].教育论坛,2011,(11):149-150.

[3]牛海鹏.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优化和完善[J].高教论坛,2011,(2):47-49.

[4]秦艳.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J].法制与经济,2012,(2):112-115.

[5]胡国柳,韦开蕾,柯佑鹏.浅议“四早”实践教学平台的构建[J].琼州学院学报,2012,19(4):30-31.

第10篇

电子商务与物流的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和物流作为现代流通的两大手段,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文章介绍了国内外电子商务中物流的形式、第三方物流的使用和管理方式以及物流配送中心选择应用中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

第三方物流是由物流劳务的供应方、需求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物流专业化运作方式。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按照特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个性化的系列服务,这种物流是建立在现代电子商务信息基础之上的,企业之间是联盟关系。

一、国内外电子商务中的物流分为两种形式

(一)自营物流

即电子商务网站自己组织物流配送中心为顾客服务。优点是便于控制,容易兑现对顾客的配送中心。从本质上讲,信息业务和物流业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业务,这不符合专业化和横向一体化的趋势。因此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成本高,有的时候物流成本将远高于产品本身的价值,而这个成本只能由消费者负担。

(二)使用第三方物流

即电子商务网站使用第三方物流为顾客配送商品。使用第三方物流的电子商务业务被分成三块:信息业务由自己完成、物流配送中“配”的业务由企业内部完成、“送”的业务由专业物流公司完成。这种模式突出了自己的优势,避去了自己的劣势,使企业的效益大增,经营成本降低。国内外对物流配送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车辆运输规划、物流设施定位和车辆运输路径规划(lrp问题)、对物流的管理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研究。

(三)电子商务活动包含着四种基本的“流”,即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实现,都需要这“四流”的协调和整合。信息流自始至终贯穿着整个交易过程,它提供包括诸如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促销行销的信息、售后服务以及交易等方面的信息:商流是指商品在购、销之间进行交易和商品所

有权转移的过程:资金流主要是指交易资金的转移过程,具体包括付款、转帐和结帐等过程,它涉及到整个交易的安全程度。而物流,作为电子商务实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实物流通环节,直接服务于最终顾客,物流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顾客的满意程度,同时也决定了电子商务能否成功实现。

(四)电子商务按照顾客类别划分为两种,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称btob的商务交易:一类是企业与消费者称btoc之间的商务交易电子商务在btob中有着很好的应用,它的实施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降低库存,加强供应链,更由于大批量的货物运输,使得物流配送能比以往成本更低的实施。在btoc商务模式中参与交易的商品一般由实体商品和数字商品两大类构成。数字商品中,又分为可下载和不可下载商品。除了可以通过internet直接传送的数字商品,如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其他商品和传统商务一样都需要实体物流处理,物流处理能力已成为btoc电子商务的核心竞争优势。

二、国内外第三方物流的使用和管理集中在对供应链中的物流进行计划和管理

第三方物流是由物流劳务的供应方、需求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专业化运作方式。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第一、第三方物流是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第二、第三方物流是合同导向的一系列服务;第三、第三方物流提供个性化服务;第四、企业之间是联盟关系。

对第三方物流的使用和管理应着重作好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合同管理

无论第三方物流承接的是何种项目,必须做好物流合同的管理工作。一般可以根据合同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来进行管理。即建立合同、合同修改与中止、合同执行及跟踪。第三方物流与电子商务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购买物流服务方和销售物流服务方的公司名称,物流服务内容,物流服务时间(合同起止时间),设计物品数量,服务收费,付款方式及时间,服务要求(质量要求、验收方法等),服务方法(工具、交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及处理方法等。

(二)能力管理

对于电子商务网站来说,最为关心的就是第三方物流的配送能力,它包括第三方物流的运输、装卸和设备能力,电子商务网站对第三方物流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第三方物流配送能力的。

(三)信息管物流供应链的运动离不开信息的传递与反馈,第三方物流必须实施良好的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信息的接收、存储、处理、发送等。

(四)使用第三方物流的电子商务网站对按时送货的保障为:对第三方物流中心的运力计划和管理,保证安排送货的运力和时间国内外对运力计划和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第三方物流的内部运输规划。对第三方物流运输管理的关键是对各种货物进行运输需求整合及运输路线优化。

在不影响运输质量前提下进行并车混装,达到整合的目的,实现规模经济。第二、在供应链中将第三方物流作为一个整体应用。供应链在使用第三方物流时不考虑其内部运输规划问题,仅根据企业外部和内部供应链的运作情况以及生产作业安排选用第三方物流。这方面的研究以生产作业计划为核心问题,以第三方物流能够满足运力和时间要求为假设条件。

第三方物流中心主要向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这种运输服务相对于传统运输而言,第三方物流企业向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是一种集成运输模式。这种集成运输模式采用多式联运,实现对顾客的门到门的服务,作业活动复杂,影响运输成本及运输质量的因素众多,因此成为研究的难点和

热点,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车辆规划问题上。

(五)多点车辆运输问题vrp(vehicleroutingproblem)

是指运输车辆从一个或多个设施到多个地理上分散的客户点,优化设计一套货物流动的运输路线,同时要满足一系列的线性规划法。线性规划法(linearprogramming,简记lp),主要用于研究解决有限资源的最佳分配问题。将问题的一系列条件设置为问题的约束,将问题想要得到的结果设置为目标函数,此法具有适应性强,计算技术较简单等特点。约束条件:其前提条件为设施位置、客户点位置和道路情况己知,由此确定一套车辆运输路线,以满足目标函数。利用线性规划求出多点运输中点与点的路径最小,在vrp问题中,考虑车辆在各个客户点间巡回访问的特性,提高了运输效率,与实际情形相吻合。在实际的应用中,由于受到运输车辆本身能力的限制,需要根据各个客户的需求量,道路情况来确定路径行程以达到配送费用最低的目标。

三、物流配送中心选择应用中的其它方法

(一)hopfield人t神经网络

基于物流配送线路的实际情况,应用hopfield网络求解要求把目标函数转化成能量函数,把问题的变量对应于网络的状态。当网络的能量函数收敛于极小值时,问题的最优解也随之求出。首先将问题映射到一个神经网络,将问题的目标转化为能量函数,并将问题的变量对应于网络的状态,确定网络神经元之间的连接权及神经元输出的阀值,最后优化计算。

(二)模糊聚类方法

由于物流配送中心选择问题本身具有很多的条件,就利用模糊聚类方法,按照根据距离坐标、时间以及产品种类为分类标准,形成模糊聚矩阵,即用模糊综合评判将从待选的点中找出最接近选择问题的目标的点,再利用线性规划求解。

(三)规划方法

将物流配送中心选择问题经过简化处理后,在待选的几个物流中心共同辐射的范围内需配送点的数目,评估各物流中心往各目的地配送的单位。然后,依次从目的地中每次取与物流配送中心相同数目的目的地进行分步确定配送方案,直至将其全部分配完,每一次都是一个指派问题。

四、电子商务订单的实时处理与第三方物流选择

电子商务订单的实时处理过程中第三方物流选择问题,要求在满足在线订单实时处理的前提下,根据以往订单的接收情况和配送能力情况来选择第三方物流中心。

1.提出了一种模拟人类思维的第三方物流中心选择的处理原理,将这一复杂的多目标问题进行分解,设计对第三方物流中心进行优选排序的推理规则,从人类处理的角度出发,提高第三方物流选择的实时性和智能性。

2.针对第三方物流中心配送能力的动态变化情况,设计时间一能力表示方法,在时间一能力数组的基础上设计两个物流中心组合的二维数组和多物流中心的组合树,利用二维数组和组合树的特点,设计对两个到多个第三方物流中心组合的搜索方法。

3.开发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系统,为解决电子商务物流实时安排这一难题提供一种可用的工具和手段,有利于提高子商务订单处理的自动化、智能化和科学化水平。基于时间一能力数组的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中心选择方法,其原理对于解决排序问题(scheduling)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

第11篇

(一)美国的煤炭资源法律制度

美国的煤炭资源管理偏重于采用市场化的手段,但是这并不否认美国煤炭资源利用政策所具有的一些计划管理属性。在煤炭资源计划立法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到美国的资源价格机制,煤炭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制,以及作为能源政策和战略组成部分的煤炭资源利用规划等。

根据《矿物租借法》,美国从1920年开始出租联邦政府拥有的埋藏煤炭资源的土地,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法规对煤炭资源实施管理,主要有《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6)、《矿物租借法》(1920)、《联邦煤矿租赁修正法》(1976)、《露天采矿控制与复田法》(1977)和《国家环境政策法》等。联邦煤炭资源的租借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煤炭资源已勘探清楚并进行了资源评价的矿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开采者;二是对煤炭资源尚未探明及未进行资源评价的矿区,实行勘探和开发优先的办法,即由最早申请者进行勘探和开采。煤炭资源价格的确定是在煤炭资源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煤炭资源开采前,由联邦政府对勘探出的煤炭资源进行评估,大致经过技术评估、经济评估和确定资源价格三个阶段。在美国,无论联邦政府的还是私人的煤炭资源,都是实施有偿使用。美国煤炭公司开采煤炭需交纳三种费用:一是土地使用费,即土地的出租费;二是权利金,即矿产资源费,无论资源好坏都要交,可称为绝对资源地租,按净收入的百分比缴纳。其中,露天矿和井工矿的缴纳比例是不一样的,露天矿的缴纳比例要稍高一些。三是红利,可称为相对资源地租,各矿缴纳的数量不同。资源较好的多交一些,资源差的少交或不交。

在美国,煤炭建设项目的审批相当严格。审批煤炭资源建设项目的权力机关主要是美国内政部露天开采局,其权限包括露天矿和井工矿的勘探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美国联邦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资源开采企业进行环境影响监督和管理。《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和《洁净空气法修正案》是对美国煤炭资源开采影响最大的环保法规。《露天开采控制和复田法》对凡没有按法规要求编制复田设计的矿区不准开采作了严格的规定。露天煤矿开采后要恢复原来的地貌,如地形、表土层、水源、动植物生态环境等。对精工煤矿的开采要求是:防止地面下沉;不再使用的井口要封闭;矸石尽量回填井下;矸石山保持稳定等。该法规还规定:煤矿主在开采前要交纳复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须交足预计的全部复田费用,具体由州环保局确定。复田保证金待复田后按一定程序归还矿业主。对不按计划复田者给予罚款或刑事处罚。在煤炭利用方面,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美国于1963年颁布实施了《洁净空气法》,后经过三次修改。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和为环保提供资助。在煤炭研究和开发方面,联邦政府主要是加强对洁净煤技术的扶持力度。通过拨款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煤炭企业研发煤炭洁净技术并付诸实用。在环保的资助方面,美国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复田基金帮助采后煤矿复田。这项基金来自于长期征收的复田税。各州所征税款至少有50%用于复田工作中。

新世纪美国的煤炭能源政策继续体现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思路。2001年,布什政府了《国家能源政策》,这项政策显示了布什政府对传统能源工业的重视,也体现出经济决策的新思路,布什政府能源政策主要涉及到对能源需求状况的总体判断、各类能源在国家能源安全战略中的作用和地位、再生能源政策、环境保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节能政策等。关于煤炭资源政策方面,《国家能源政策》提出,美国现有煤炭储量可供开采250年;放宽对煤炭火力发电的环境限制;增设发电厂;增加1.5亿美元的自动清洁煤设备;对于减少煤炭燃烧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的研究给予税收优惠。

2003年下半年,美国政府又出台了《能源部战略计划》。该计划明确了其在未来25年内的核心任务和战略目标是促进美国的国家、经济、能源安全,推进为实现上述任务所需的科技创新,提出了实现这些战略目标的中期具体目标和措施。

2005年8月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能源法案,标志着近十几年来第一个综合性的能源法完成了立法程序,正式成为新的法律。这项新的能源法主要以减税等鼓励性立法措施,刺激企业及家庭、个人更多地使用节能、洁能产品。该能源法规定,在未来10年内,美国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节能、洁能措施。新能源法的重点则是鼓励企业使用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在个人消费方面,新的能源法案也推出了重要的节能、洁能方案。

(二)英国煤炭资源计划法律制度

英国法在近现代的发展中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趋势,逐渐具有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色彩,这一趋势最早与金矿和银矿有关,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后来煤矿资源也被国有化。英国1938年的《煤炭法》,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将所有对煤炭的利益都被授予煤炭委员会。这些利益(包括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后来先后被授予国家煤炭委员会、英国煤炭公司。在煤炭工业私有化之后,现在由煤炭局享有。现英国新建立的煤炭权力机构将对煤炭开发的许可权负责。

新世纪之初,英国政府把能源政策的取向确定为“能源安全、能源多样化、能源效率和有竞争力价格的能源的可持续供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面向21世纪的“低碳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随后陆续出台的诸多相关法律和政策,搭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及政策平台。

在煤炭法律制度方面,为提高能源效率,英国政府始从2004年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该税种是对工业、农业、商业和公共部门使用能源征收的税收,适用于天然气、电力、液化石油气和煤,作为能源费的一部分,所有英国企业和公共部门都必须支付此项税款。征税的目的就是将税收作为一个经济上的刺激因素,促使商业和公共部门提高能源效率并鼓励这些部门实施最佳的能源使用方法, 由此得来的税收收入将通过降低雇主缴纳的国家保险(雇主在雇员薪水中支付的税款)返还,税款收入还为提高企业能源效率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生活能源用户,慈善事业和极小型企业并不一定要支付此税款。

(三)印度的煤炭资源计划法律制度

印度煤炭资源储量非常丰富,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三位。在印度,政府对煤炭勘探和煤炭开采实施管理,其法律依据主要有:《1952年矿山法》、《1957年矿山和矿物(管理和开发)法》、《1973年煤炭法》、《1980年森林法》和《1986年环境(保护)法》等。新煤矿的开工建设必须得到印度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管理总局的法定允许。在进行采矿作业前,必须获得允许煤炭资源勘探和煤炭开发的采矿租地。采矿租地在由印度政府根据《1957年矿山与矿物(管理和开发)法》批准后,由政府颁发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关于矿区租用费(包括煤矿区租用费)的征收,在印度的《1957年矿山与矿物(管理和开发)法》中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但法律中没有对矿区租用费率(包括煤矿区租用费率)的提高或修改周期作出固定规定。

为了更合理的勘探和开发煤炭资源,印度实施竞争招标的方法,并组建了独立的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煤炭开采项目的招标工作。对煤炭开采项目,印度要求在其设计和开采活动中实施环境影响与评估计划,以保证采后复田。在新项目立项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呈国家环境委员会审批。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印度新近又出台了“环境行动计划”(ERP)、“复垦行动计划”(RAP)和“当地居民的发展计划”(IPD)三个法律性文件,要求煤炭开采项目在实施中必须贯彻执行。

二、国外先进煤炭资源计划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尽管不同国家具体的国情有差异,但各国煤炭法律制度仍有很多相同之处:通过制定法律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强调煤炭利用中长期规划的执行;综合运用税收、计划、价格等方式进行调控;保证能源安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等等。外国的煤炭资源法律制度由以下三项支柱构成:注重能源安全,保障能源的稳定供给;尽一切努力保护环境;牵制油价上涨,维持产业竞争力。通过对国外先进煤炭资源计划法律制度的梳理,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虽然各国煤炭生产市场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他们仍然非常重视能源安全,能源危机意识非常强。各国面临着同样严峻的能源短缺问题,煤炭在各国能源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被重新认识。在各国的能源安全战略当中,煤炭是重要的一环。

第二,各国均奉行“开发”和“节能”并重的原则,并把节约能源作为一项长期国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长远规划等方式保障能源的可持续稳定供应。由于包括煤炭在内的化石燃料日益短缺,各国都采取税收优惠、补贴等方式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非技术节约能源,同时积极开发新能源和节能技术。

第三,各国都建立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煤炭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度管理煤炭资源。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外国先进的煤炭法律制度也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如在煤炭资源开采收费方面,外国的煤炭资源开采费中综合考虑:矿业权(包括勘探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对环境的治理和生态的恢复成本。而且在煤炭企业取得开采许可之前,必须向有关的管理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及环境治理方案,并在开采过程中严格执行,由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资源开采企业进行环境影响监督和管理。

第四,许多产煤国家制定了煤炭开采权的招投标制度,通过煤炭开采权的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在投招标制度中甚至加入了对各投标方环境治理方案及安全生产方案的考虑。招投标制度的运行规律是“需要―竞争―优胜劣汰―成交”,竞争贯穿了招投标的全过程。几十年的经验表明,开采权的招投标制度,一方面防止了煤炭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了矿区环境的保护和生态的和谐。招投标机制寓于市场机制中,并受市场机制的调节,招标投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竞争完成了交易。目前,我国正在尝试采取煤炭开采权的招投标制度,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不够成熟,主要采取的还是煤炭资源的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取得制度,即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煤炭资源开采权的制度。

总之,国外包括煤炭立法在内的可持续能源政策及循环经济政策的立法和研究都比较成熟,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成熟法律制度,这对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体制具有很大启示作用。■

第12篇

关键词:多因子评价;空间管制;“四区”划定;生态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6-0109-03

1 绪论

我国的城市化水平进入了一个空前发展阶段,城市化的需要与有限的资源承载力、脆弱的生态环境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寻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2002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明确将“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和“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设部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中心城区“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经建设区”(以下简称四区)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要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目前,“四区”划定已成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工作内容。

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合理性,有序引导城乡建设,本文在上述研究基础上,通过GIS技术支持,以阳逻新城为例,探索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四区”划定的技术方法。

2 研究区域概况及数据

阳逻新城地处长江中游北岸,距武汉中心城区20km,是武汉通向沿海地区的水路咽喉和华中地区对外联络的水上门户。地势自东北向西南倾斜,东部为低岗丘陵区,西部为平原区。区内湖泊众多,水质良好。规划区总面积为401km2,现状建设主要集中在阳逻老城周围及汉施公路沿线,现状城市建设总面积约为24.18 km2。规划区人口约20万人。

本文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1:10000比例尺地形图、航拍影像图,阳逻新城发展战略规划范围图,阳逻新城近年来批租划拨项目分布图,相关规划说明及重要图纸等。

2.1生态基本要素分析

规划区地势平坦,植被覆盖良好。七大自然湖泊以及与此相连的界埠河和倒水河两条河流、大片未开发的农田构成了整个规划区景观生态的基本框架。

2.2生态敏感性分析

生态敏感性分析主要考虑自然生态格局和人类活动方式对自然生态系统功能的影响。本规划区生态敏感性分析涉及三大类因素,即生态系统功能、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人文生态环境影响。

生态系统功能分析主要考虑不同缓冲区范围内的水体(主要是七个湖泊和相联系的河流)和规模较大的自然植被(包括林地、园地)对于动植物群落生存活动的敏感程度。

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反映了自然生态系统所处的外部自然地理环境对于动植物群落生存活动的敏感程度,包括坡度、高程和洪水威胁。

人文生态环境影响主要考虑目前不同的土地利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其中林地最敏感,城市建成区最不敏感,而其他土地利用类型介于两者之间。

通过对上述三个要素评价的综合权重分析(见表1),得到规划区生态敏感性分析(如图1、图2、图3)。

2.3规划区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

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的出发点主要考虑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人类建设和开发活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本规划区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着重分析两个大要素,即自然因素(包括坡度和高程)和人文因素(主要是各种交通廊道远近,包括长江、高速公路、铁路、轻轨以及城市建成区的不同距离)。具体分析见表2、图4。

3 空间管制及“四区”划定

空间管制是综合生态敏感性分析和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的结果。依据规模效益的原则,在空间上对各种小的地块进行了一定的整合。

本次规划将整个规划区划分为四种类型区,即现状建成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宜开发区(如图5)。

现状建成区:包括规划区内已经建设开发的地区。

禁止开发区:指禁止一切开发建设行为的地区,包括长江堤外江滩(受洪水威胁)、主要水体(七大湖泊和河流)及其保护区(水体150m以内)、主要山体(坡度超过25%并且高程大于50m)、以及较大规模的林地(大于50hm2)。

限制开发区:指建设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开发建设的地区。限制开发区包括农田中的菜地和园地、坡度较大区域(大于25%但高程小于50m)、高程较高的区域(大于50m但坡度小于25%)、低洼地区(高程小于20m)、现状和规划交通走廊一定距离范围(长江岸线&高速公路&铁路大于2000m,轻轨&现状建成区大于1000m)。

适宜开发区:即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地区。一般为生态敏感性评价中不敏感和中低敏感的地区,包括地势平坦地区、高程适中地区、一般耕地(林地园地菜地除外)、城市建成区周围、以及现状和规划交通走廊周围。

基于“四区”划分标准,结合现状及上述空间管制分析结果,对破碎度较高地块进行整合,得到规划区“四区”划定结果(如图6)。

4 生态规划框架

湿地是地球上生态效率最高的生态系统。考虑规划区河湖密布的生态环境特点,本规划区的生态规划主要以规模较大的水体(包括湖泊和河流)及其周边保护区所构成的湿地为框架,主要包括生态斑块和生态廊道。其中,生态斑块为不同层次生物群落在城镇区域内的栖息地,而生态廊道则为连接生态斑块的通道,主要满足生物群落迁徙的需求。根据服务功能的不同,将规划区内的生态框架分为两个层次,既区域生态框架和城市生态框架。区域生态框架旨在维护区域的生态功能和服务能力,为区域内生物群落提供完整安全的栖息环境。城市生态框架则为整个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即既满足地方性生物群落的最低生存需求(metapopulation),又服务于城市居民(减轻污染、日常休息与游憩)。

4.1区域生态框架

区域生态斑块包括武湖生态农业区和涨渡湖湿地保护区。这两个湖泊及其周边地区由于地势低洼在上位规划中被定义为武汉地区的蓄洪区,所以在本规划中加以保留,基本维持现状湿地范围。

区域生态廊道包括西部武湖生态廊道、倒水河生态廊道、界埠河生态廊道、城市北部生态廊道以及沿长江生态走廊。其中西部武湖生态廊道为上位的武汉总体规划所定义的沿武湖低洼地区所设定的武湖生态绿锲,而城市生态廊道是依据城市周边现有零星分布的植被覆盖良好的山体而设置的动植物迁徙通道上的临时栖息地(stepping stones)。

区域生态框架不仅仅作为维护区域生态功能的主要载体,同样也作为城市增长的绿色边界线。本规划的Eco-OD发展模式(基于生态系统)就是以此区域生态框架为基础的。其中框架中的城市生态廊道和沿长江生态走廊大致框定了城市的发展方向,而西部武湖生态廊道、倒水河和界埠河沿河生态廊道既作为切入城市中心的绿锲,又作为隔离和划分城市组团的绿地。

4.2城市生态框架

城市生态斑块主要是由位于城市内部及周边的五个湖泊及其沿岸线保护区组成。

这五个湖泊由穿城而过的高速公路沿线防护绿带构成的生态廊道连接成珍珠串状,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地方性生物群落提供多样的栖息地和联系通道。

其中,五一湖定义为郊野湿地公园,柴泊湖和倒水河入江口河段定位为城市湿地公园,陶家大湖和七龙湖定位为区域一级的休闲旅游度假湿地。具体分析结果如图7。

5 结论

应用GIS技术对城市的生态敏感性、建设适宜性进行多因子的综合评价,并将二者叠加进行城市空间管制分析,可为城市总体规划“四区划定”提供科学支撑,以及为下一步生态规划提供规划框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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