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6 06:48: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执法经验交流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学习组一行12人于3月17日下午17:30分安全抵达**市安定区。18日8:30分,在**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姜敏的陪同下,学习组全体成员本着“虚心学习、相互探讨、真诚求教、务求真经”的态度,准时到**市工商局进行学习。在会议室,学习组全体成员仔细翻阅了该局(主要是经检分局)2009年度案卷材料40余份,对案卷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和办案技巧进行了认真笔记,对该局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各项制度进行了下载拷贝,并摄取了大量的视频、图像资料。与此同时,学习组成员就该局的一些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与经检分局负责人进行了“一对一”“多对多”的交流探讨。当日下午14:30分,学习组全体成员在姜局长陪同下,前往安定分局学习。安定分局召集了全体在家班子成员和经检大队全体干部、法制科负责人、工商所所长参加了学习交流会议。安定分局主管经检办案工作的副局长首先介绍了该局经检办案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绩。随后,我局学习组全体成员认真翻阅学习了该局2007年---2009年所办的一些典型案例。16:30分,全体学习组成员和安定局参会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会上,田福副局长简要介绍了酒泉局工作情况和此行的主要目的,真诚希望定西局的领导和同志们利用有限的时间给酒泉局提建议、传真经。定西局姜敏副局长也简要介绍了**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定西局一些主要工作成绩。此后,与会人员紧紧围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交流,学习组成员就执法办案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向定西局的同志进行了认真求教。交流座谈会最后,田福副局长一方面对定西局的周到安排和认真指导表示真挚感谢,另一方面要求我局学习组成员回去后要及时将学习成果向市、县两级党组进行汇报,向各级执法人员进行传授,切忌“学时激动、学后不动”,努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动力,认真按照市局党组的安排部署,狠抓执法办案工作,力求实现执法办案工作大的突破,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月19日,学习组全体成员安全返回酒泉。回程途中,田福副局长就这次学习的后续工作和今后行政执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做了进一步安排部署。
二、定西局的突出成绩和主要做法
定西全市辖安定、**、陇西、临洮、渭源、漳县、岷县1区6县,总人口296万人,总面积2.03万平方公里。2009年全市大口径财政收入9.47亿元。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是其基本市情。定西工商局现有干部职工736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3754户,个体工商户40643户。就其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酒泉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而定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各类企业)与我们的监管对象相比,数量和规模上也都存在差距。但是,**市工商局上下一心,狠抓执法办案工作,不断提升工商执法效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走在了全省系统前列,且所办案件涉及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抽逃出资、合同欺诈等多个领域。通过学习,学习组全体成员对**市工商局执法办案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感到由衷赞叹和信服,体会和认识到该局的一些主要做法是:
(一)切实抓住工作重点。在2009年执法办案工作中,定西工商局始终把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红盾护农、食品安全和查处公有企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执法办案工作的五项重点,通过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方法步骤等手段,多管齐下、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凸显了工商执法权威。
(二)努力夯实工作基础。一是积极协调工作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通过与公检法、质检、银行、石油、农业等部门的积极协调与配合,营造了内和外顺的执法环境,为深入查办各类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多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都与银行的配合密不可分,多起劣质油品案件的查处都是由中石油等单位提供的信息。二是抓阶段重点和行业特色,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安定分局在全局推行“一季一重点、一所一特色”的工作模式,每季度研究制定工作重点,在全区范围内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声势浩大、协调统一的专项整治。此经验经过市局推广,在全市系统形成共识,有力的推进了行政执法工作。三是辅强不放弱,有针对性的提升基层办案水平。针对基层工商所办案工作普遍落后的状况,市局经检分局和法规科等科室不断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使得全市系统各基层工商所在办理大要案方面普遍取得突破。安定分局所所都查办了合同、商标等领域的案件。四是分级抓目标,大案保突破,全面提高执法工作效能。市局经检分局和各县(市、区)局经检大队主要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特别是传销、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工商所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就近查处无照经营、制假售假、虚假广告等案件。既保证了工作不打架,又节约了执法成本,同时提高了执法效能。五是全面推行阳光办案,确保依法行政。大要案件及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一律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避免了说清风,提高了办案效率。建立完善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公物仓管理机制,规范了暂扣、罚没物品的管理。
(三)不断加大办案投入。做到了四个到位:一是执法办案力量到位。全市系统抽调各路精兵强将充实经检队伍。市局经检分局虽然只有5人,但是每个干部各具特点,有不同岗位的工作经历,有高度的敬业奉献精神,分局2009年查办案件23件,案值51.44万元,罚没款36万元。安定分局对基层工商所办案执法力量进行了相对的固定和强化,每个工商所专门从事办案的人员达到4人以上,其中城区每个所达到8人。二是执法办案经费到位。努力加大对办案经费的投入,分级承担各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安定分局2009年仅化肥、成品油、农药的抽样检验达33次,分局支付检验费用6000余元。三是执法办案装备到位。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市局、分局多措并举为各办案单位配备了数码相机、电脑等设备,为部分经检大队配置了执法车辆。市局近期又准备为市局经检分局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力求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四是激励机制到位。对上级部门拨付的办案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全额报销办案经费,同时加大对执法办案机构及工作突出人员的奖励,有效解决了由于经费不足而有案不敢上、大案不深究的局面。3月12日,**市局召开了“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经验交流表彰大会”,市局拿出11万余元资金对全市执法办案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并现场交流执法经验、观摩典型案卷。
**市局通过上述工作措施,使全局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实现了“四个突破”:一是实现了办案领域的突破。查办的案件由无照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等向商业贿赂、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商标侵权、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等案件转移。监管对象从地摊商贩和个体工商户向公用企业、垄断行业突破。全市系统2009年查处商业贿赂案件3件,罚没款34740.8元。二是实现了案件数量和罚没收入的突破。2009年全市系统查办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2596件,罚没款418.62万元。两项指标与2008年相比分别增加45%和91%。三是实现了大要案的突破。全市系统2009年查处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54件,罚没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83件。四是案件质量上的突破。在全市系统所办案件中,核审率达到100%,无一起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三、几点学习认识和思考
通过远赴千里之外的学习交流,学习组的成员切实看到了定西工商局执法工作的突出成绩,也初步产生了几点学习心得和认识。
(一)勤学苦练是前提。在定西工商局学习过程中,一个切身感受是该局干部职工的勤奋敬业的精神和勤学苦练的成果。在学习交流过程中,无论是市局还是安定分局的干部对经检办案工作信心百倍,对许多法律法规熟稔于心、信手拈来,既有专业知识,又有独特见解。这是建立在敬业与苦练基础上的一种外在表现。**市局经检分局副局长在临洮县检查时,一眼发现金昌某地方知名企业生产的化肥标示含量不符合国家新近颁布的强制性规定,立即封存了20吨涉嫌不合格的化肥,经过回头查阅法律法规完全印证了执法人员的判断,连前来交涉的厂家质量负责人都自愧不如。此案最终罚没款入库3万元。安定分局经检大队队长在座谈时,对复合肥等农家常用肥料的各类品牌、指标和性能烂熟于心,让与会人员赞叹不已。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表现形式多样、作案手段诡秘、涉及领域广泛,既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理论,还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才能及时发现案源,准确实施打击。今后,我们将如何结合全省系统开展的“素质效能提升年”活动,切实强化自身工作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技能,自觉练就“工商百事通”和“火眼金睛”,是执法一线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动真碰硬是关键。定西工商局在全省相对落后的经济环境中,执法办案工作却走在了全省系统的前列,其中很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就是“动真”和“碰硬”。在学习过程中,许多大要案件的查处给学习组的成员留下了深刻印象。“动真”:案值9万余元的李某销售假冒名优白酒案,经**市局经检分局依法查处后,没收所有假冒白酒并处罚款5万余元;**市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经**市局经检分局查处后,罚款8万元;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案,案值仅有2607.02元,经**市局经检分局查处后,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607.02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碰硬”:据**市工商局经检分局执法人员介绍,他们在查处某医院利用征兵体检工作给地方武装部帐外回扣一案时,既顶住各方压力全面核对了医院收支账目,又敢于对地方武装部负责人进行检查询问,最终核实了违法事实,对医院做出了罚没1.68万元的处罚;在查处前面所述金昌某地方知名企业生产的不合格化肥案时,因该企业是金昌知名企业,而定西地区又是该企业产品的主销区,并且企业已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大,一旦被查处,企业毕将遭受沉重打击,从而使案件的查处惊动各方,甚至多级政府出面协调保护,但是**市局坚决顶住各方压力,前后历时3个月才将案件办结完备。没有动真碰硬的精神,就无法树立工商执法的权威,也无法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不愿、不敢“动真碰硬”也许正是我们工作现状的“软肋”所在,很值得深入学习和深刻反思。
(三)依法行政是根本。**市工商局虽然查处了很多大要案件,但是2009年却没有一起案件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而且绝大部分案件都顺利得到了执行。在学习过程中,学习组的同志普遍发现,**市局经检分局所办案件中询问笔录简洁明白、切中要害,文字表述科学准确、严谨细致,各类证据完备齐全、相互印证,材料装订整洁规范、前后有序。该分局查处的**市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中,因涉案公司几经变更,隶属关系相当复杂,执法人员先后调取了该公司前后4次从、并、转、设的档案资料和政府批文,用以印证该公司在注册过程中转移国有资产、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在查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案中,分局执法人员不但提取了涉案双方的各类往来财务账目,还先后提取了几十名投保车主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只为固定帐外收受2607.02元回扣款的违法事实,案卷厚达上百页。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执法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才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和效力,才能有效防范行政违法,避免不当行政,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才能有效保证监管职能的全面履行,才能树立起新时期工商部门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通过学习,我们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尤其要从近年来涉诉案件中查问题、找差距,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和结案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工作都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健全制度是保障。**市工商局在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中,逐步探索建立了比较完善齐备的各类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和奖励机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和工作动力,也使定西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逐步实现了“四个转变”。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要紧紧围绕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继续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责任制横向推行到全市系统的每一个执法岗位,纵向推行到基层工商所,以制度督促执法工作、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层级监督和工作指导,积极探索制定科学实用的执法考核和监督办法,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查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制定落实科学有效的奖惩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保障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一、行、刑衔接的渊源及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角色定位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渊源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简称“行、刑衔接工作”),是指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中,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基点,强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配合,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司法。因此,行、刑衔接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角色定位
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两大司法机关中的一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构,通过司法程序监督执法者和其他司法者,促使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廉政勤政。
在行、刑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可谓重中之重。一方面,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要对具有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具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司法机关等多个主体在是否应该移送,是否已接受移送,是否已立案以及立案后的诉讼过程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受理机关还直接接受、承办相应行政机关移送的贪污贿赂案、渎职案等。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扮演着领衔者的角色,是贯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主要实行者。这一点在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中也有所体现。
二、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面临的问题
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有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信息来源渠道闭塞,对行政执法机关是否移送案件无从知晓。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材料往往较少,只提供其认为可以提供的材料,而不是材料的全部,当司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情况后,很多案件已经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此时的监督显得相当无力,不利于对经济犯罪的有效遏制和打击。
2.被监督机关对衔接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虽然该项工作已经开展长达八九年之久,但有的单位至今未将该项工作列入日常考核的范围,在主观上缺乏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识,或者因为担心移送的案件不成案影响了工作绩效,执法过程中往往简单操作,对违法行为未作深层次的分析,偏重于行政处罚,一罚了之。
3.被监督机关对衔接制度执行不力。指导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移送案件需要的材料、信息平台上录入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均作了规定,并要求定期向公安、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情况报备。但在实行时,被监督者对已经建立的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向检察机关移送的备案材料不及时、不全面,一些行政执法单位虽与检察机关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但真正有价值的线索不多,检察机关无法实时、全面地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这些情况均不利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4.执法机关取证不规范影响案件质量。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关注的重点不同,再加之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清楚、证据意识不强等因素,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清晰,忽视了犯罪要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错过了取证的时机,所取证据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导致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三、对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有体制内部的问题,也有规定不科学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法律监督权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衔接工作中的被动地位。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利。然而监督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与决定权、裁量权这些实体性权利相比,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对被监督者的不规范行为只能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事后的书面审查,而被监督者如果不做出任何反应,也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如何行使没有明确规定,只强调协调配合,而没有有效的保障手段,检察机关缺少对行政执法案件的质询权和复查权,很难主动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而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存在较大随意性,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遇到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有的主动邀请公、检两家提前介入,不邀请的则很难过问其中。
2.有关行、刑衔接的法律规范不完善。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行、刑衔接机制,但是在各类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原则,这是行、刑相衔接机制合法性的基础。有关的联合发文主要是为了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专项行动的需要而出台的,是在法律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其中各种规定和意见,没有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来配套。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不具有可期待性,使得这些联合发文的效力大打折扣,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社会矛盾化解的需要,因此提高这些文件的效力和权威性非常迫切,这也是搞好行、刑衔接工作的根本前提。
3.地方经济指标、部门利益关系阻碍了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的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考虑的不是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问题,而是当地招商引资的成绩或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问题,从而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主动、不及时、不积极甚至抵触。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情况,也很难保证立案监督的效果。
4.信息渠道不畅,使得监督工作落空。不单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即使在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再加之分工的不同,造成了不同机关在各自分工的领域出现对同一违法行为中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时,往往无法深入下去,进而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完善,使得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夭折。
四、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出路
基于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过渡过程中的检察监督显得极为必要。在目前情况下,要切实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除了立法层面的努力外,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大有可为。
1.正确认识行、刑衔接工作中的监督权。应当看到,检察权与行政权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利,检察机关在发挥监督职能时应当既积极又稳妥。
2.争取同级党委及人大的大力支持。针对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中的实际地位,要对强大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确实困难重重。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觉性,党委重视和支持是关键。因此,必须在党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由一个权威的领导小组来组织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的开展。成立由党委领导、检察长任组长、各行政执法机关正职和公安机关负责人任成员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提升这项工作的权威性和工作力度。
3.继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检察机关要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有关行、刑衔接的各项制度。
众所周知,剧毒化学品是极其危险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东莞市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设县的地级市,随着科技进步、IT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装饰品的要求越来越讲究,既求质量又求美观,所以东莞市电镀等行业使用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金钾、氰化银钾、氰化锌、氰化亚铜等氰化物的企业多达160多家,氰化物市场很大,而且又比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点和东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单位分散这一情况,决定了东莞市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任务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们公司对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认真坚持严格依法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987年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东莞市经济迅猛发展,剧毒化学品的需用量不断增多,其经营管理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1997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物资总公司关于加强我市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东府办[1997]42号)中规定,从整顿剧毒化学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入手,规范了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核发许可证;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化建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而剧毒化学品市场得到净化;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的《条例》和配套规章,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剧毒化学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在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同时,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省、市一些重点经营公司交流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经验。省公安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剧毒化学品实行属地管理、供应,大大加强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需要,确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经营、配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我公司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指导思想是,既考虑企业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既要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更要确保社会安全。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物资总公司的领导、指导、帮助、支持下,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
高度重视,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经营其他化工建材物资效益可观而经营剧毒化学品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具备专用流通设施、经营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我们也从未放松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二)遵纪守法。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市某些单位受利益驱使不按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形势下,我们除按正常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并未单纯为追求经济效益所动,仍然按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
为了准确掌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十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剧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一是组织职工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去年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我们考虑到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法规,所以我们对这部《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二是学习省、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学习有关剧毒化学品运输、储存等知识,尤其是对具体业务人员,坚持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坚持执行《条例》和省、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我们自身进货,坚持向公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从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我们销售剧毒化学品,严格凭合法购买证销售,凡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无论是谁、无论出什么价格,一律不销售。
我们除自身遵纪守法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三)建章立制。为了严格、准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公司内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营销公司,专门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建立了健全的购买、销售、储存、保管、进出库、运输、押运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完善设施。公司投资建设了规范的剧毒化学品仓库二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可储存剧毒化学品100吨;仓库落实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讯设备;购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专用运输车16台;管理部门购置了微机,经营管理数据输入微机,既建立起了用户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又可逐步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锐意改革,搞好服务。我们在严格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大力开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的做法是:
1、开展调查研究。凡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合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我们对其均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需用企业及其所需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为合理组织资源、保证供应、开展配送服务业务提供依据。
2、建立用户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户档案。档案中载明用户名称、地点、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种、数量、用途、质量要求、供货时间进度,以及用户确定的联系人和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3、积极
组织货源。根据本市对剧毒化学品的需要,积极联系确定供货渠道,组织货源。一是进货前,先向公安局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经批准后,凭证购买、凭证组织运输。二是坚持向合法的且产品质量好、有信誉的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进货,建立购销关系。
4、按规定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开展配送服务业务。一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户。二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发的购买证。非本市合法用户或者未办理购买证的,一律不向其销售剧毒化学品。三是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购买证所列
品种、数量,办理购销手续。四是用户办妥购买手续后,我们公司用专用运输车并配备押运员,将用户购买的剧毒化学品送到用户单位,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只要用户办妥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做到不刁难、不拖延、不影响用户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记录在案,详细记载购买单位名称、购买人姓名、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除了在售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用户基本情况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特点,售中开展配送服务外,无论用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问题,我们都随时予以受理。凡我们能解决的,认真予以解决;我们不能解决的,向有关方面反映、汇报,求得解决。如用户提出所购剧毒化学品有数量、质量问题,我们及时与其核对或者找供应商协商解决。同时,我们还根据用户档案所载资料,发现个别单位某种剧毒化学品用量减少,就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如有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及时报告公安局严肃处理。
剧毒化学品实行配送制,即根据用户需要,按时、按质、按品种、按数量将剧毒化学品配送到使用现场,不仅仅是营销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现代化,而且对于剧毒化学品这一危险物品来讲,还具有确保安全的重要意义,其好处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户。用户需要的剧毒化学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现场,可以免除用户自行采购之辛劳。二是降低用户使用成本。用户自行采购所需的剧毒化学品,需配备采购员、押运员、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建设专用仓库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应,用户则可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三是确保安全。主要体现在:第一,剧毒化学品统一保管、统一配送供应,大大减少剧毒化学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剧毒化学品用户,面广、点多、分散,各家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条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规范,而我公司的仓库是按规范建设的,并按规范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万无一失;第三,我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剧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可以保证管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导。我们在工作中,始终紧紧依靠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支持,经常向他们请示汇报,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岗位培训、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等等。
三、几点体会
(一)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法律保证。虽然我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但过去的一些法规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公布的《条例》和配套规章,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规,则从法律、法规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从事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业务,既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能做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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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支持,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组织保证。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十分重视,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支持。他们除了按规定开具使用证、购买证、运输证外,对我们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用户和我公司进行经验交流,这不仅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用户、经验企业的关系,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配合。他们严格执法,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增强了我们依法经营的信心。
(三)危险化学品由属地统一管理、供应,实行专营,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险化学品,由本地企业经营,既可使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专营,而非多家经营,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只要把专营企业管好、管住,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就可净化,非法经营行为即可杜绝;第三,在专营的基础上推行配送制这一现代营销方式,既方便了用户又确保了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经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危险化学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这种商品的企业,既要考虑本企业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安全,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企业本身也要受到损失。因此,经营企业在核算本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得到领导部门的支持和用户的信任。我们在经营剧毒化学品中,始终十分注重确保安全和提高服务水平。如我们开展的配送制,既可确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户,而我们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坚持合理收费、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领导部门的赞许和用户的欢迎。
四、几点建议
(一)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后,国家有关部门随之公布和印发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使之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们一定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但规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些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各管一段,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甚至出现某些矛盾。我们希望国家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确定一协调机构(单位),一旦出现某些矛盾时,由该机构(单位)予以协调。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危险化学品属地管理、实行专营、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经验。我市实行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的专营、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区也总结出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加强安全管理、方便用户、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有利。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这一经验,以加强和明确管理部门、经营企业的责任,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规范化轨道。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拓宽创业渠道,努力营造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使全市创业者及社会各界对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度、创业带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的完善程度和落实程度等各项指标基本满意。在为期两年的创建活动中,全市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同时期全部劳动者的比例年均增长10%;全市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同时期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年均增长10%;全市创业者新创办企业数量占同时期全部新增企业数量的比例年均增长10%,且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占同时期全部创业企业的比例达80%以上。市县(区)各建一处标准化孵化基地,并能为创业者提供场地和创业孵化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鼓励各类劳动者成为创业主体
1.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积极创业。有效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优势,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2.鼓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登记失业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技能特长、资金技术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实现就业。
3.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适用、廉价的创业场所,并提供信息、项目、技术、资金等支持和服务。
4.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利用自然资源、生态资源、地域特点等创办种养殖经济体,采取联包联租的形式搞集约化经营,实现离土不离乡创办经济实体。
5.鼓励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引导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转变就业观,由“找工作”向“找市场创业”转变,对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给予登记失业人员同等创业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放宽各类劳动者创业限制
1.放宽创业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者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进行创业。
2.进一步放宽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登记限制。对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登记的经营项目,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明确作出前置审批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增加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无须前置审批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做到2日内发照。
3.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1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并推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不含1人公司)。
4.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购房合同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只要提交规定手续材料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5.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环境。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对象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将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与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挂钩;提供选择性收费服务项目时,要明确告知,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创业载体和服务体系建设
1.提供创业项目推介服务。定期创业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鼓励的行业、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实行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制度,经评估确认后,向创业者推荐。搭建“产、学、研”平台,为个体私营企业初次创业和二次创业提供创业项目。
2.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建立的孵化创业园以生产加工型企业为主;区建立的创业孵化一条街以商贸、饮服为主;县建立的孵化产业园以种养殖为主。
3.加快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充分利用中小型企业、各类创业园区建设创业见习基地,安排初次创业者进入见习基地开展创业见习活动,学习和提高创办企业、管理企业、发展企业的能力。市、县(区)创业指导中心和工、青、妇等社团组织,围绕创业见习活动,开展创业服务。
4.加强创业培训。为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积极促进市、县(区)劳动部门进一步开展创业辅导培训,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协会等机构自身优势,开办创业论坛,与创业者进行经验交流,推动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5.建立创业项目库。健全并完善创业项目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规范项目征集流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征集“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小型创业项目。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年内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给予税收减免。
2.创业主体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卫生部门在三年内免收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和健康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按减免额度给予卫生部门补贴。
3.创业主体每吸纳一名低保户家庭人员就业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低保户退保后给予创业主体一次性奖励2000元。
4.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退出后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原有政策延续一年)。
5.创业主体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创业,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的创业补贴。此项资金从创业资金中列支。
6.创业主体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可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社保统筹部分补贴,期限为二年。
7.创业主体首次实现自主创业,依法经营1年以上者,可凭创业人员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证明、返乡农民工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3000元创业补贴。
8.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补贴,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当年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9.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当年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二年的全额补贴。
10.鼓励创业主体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政府优先提供科技三项费用。
11.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将创业培训纳入到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按高限给予培训补贴。
12.现行的积极就业和创业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如有与此方案不同条款内容,以此方案为准。
13.以上创业主体享受政策时限,从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14.上述资金支出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日常工作。建立起宣传、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民政、统计、公安、消防、规划办、中小企业局、司法、文化、残联、城市执法、经委、教育、农村经济委员会、建委、城建、国土资源、财政、卫生、科技、人事、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促进创业机制。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建立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创业见习基地开展活动、补贴孵化基地服务经费、补助创业指导中心工作经费、奖励创业带头人、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创业专项资金。
(三)健全责任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和协调日常工作,做好创城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国税、地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创业主体;工商部门大力扶持创业主体创办企业和个体经营,做好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教育部门做好劳动预备制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和种养植培训,并为其他部门培训提供师资力量;银行部门加大资金提供,确保融资渠道畅通;科技部门发挥科技优势,对创业主体提供科技服务;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和土地使用权审批工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应批尽批;统计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民政部门做好低保户的审核和退保工作;城建及综合执法部门对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的经营场所提供宽松服务;工、青、妇等部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做好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创城工作的政策和创城工作中的典型大张旗鼓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四)健全考核体系。把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纳入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考核办法。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查检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常设机构要积极促进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定期通报情况。
(五)健全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根据创建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能,协调指导和解决全民创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者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全民创业氛围。加强软环境建设,打造创业“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开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文环境。为支持创业、服务创业、鼓励创业,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创业典型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好经验。创办“盘锦创业网站”和“盘锦创业专栏”,突出创业项目推介、创业金点子征集、创业指导服务等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典型报告会,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竟相创业良好氛围。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年3月—4月)。对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进行部署。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出台创业相关政策,确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在全市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活动。
这次会议是自治区环保局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全国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年全区环境执法与环境应急工作,认真分析当前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研究部署2009年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年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过去的一年,全区环境执法工作在自治区环保局的正确领导和环保部环监局的指导支持下,按照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全区环境监察战线的同志们充分发扬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开拓进取、迎难而上,不断加大全区环境执法力度,环境监察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区保持主要污染物“双降”和保障北京奥运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环保局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下,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环境监察部门联动,对20*年以来的151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逐一检查、督促整改,121件环境违法问题得到全面整改,其余案件也基本办结。二是以促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对全区已投入运营的3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整体运行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21家污水处理厂提出整改要求,提高了污水处理厂运行率,有效减少COD排放量。三是以保障北京奥运环境质量为重点,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管。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5个重点防治区域内的电力、造纸、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空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对重点控制区内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未按期安装脱硫装置的7家电厂8台燃煤发电机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历年来群众反映强烈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采取了限产限排和关停等措施。在保障北京奥运环境质量工作中全区有6个集体和16人受到了环保部表彰。四是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对我区黄河、海河、辽河及松花江流域内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了检查。20*年环保专项行动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56181人次,集中检查企业2万余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302件,关停环境违法企业41家,对各类环境违法案件下达行政处罚金额2367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行政处罚款404万元),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的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了全区环境质量的持续好转。20*年全区主要城市二级以上良好天数平均达到322天,比上年增加10天,特别是一级良好天数平均增加30天。全区重点监测的40条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为64.2%,比2007年提高5.9个百分点。全区12个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的城市中,排除天然本底偏高所导致的水质超标情况外,各城市饮用水质100%达标。
(二)排污费征收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工作步入正轨
一是全区12个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已全面使用软件进行申报,向环保部环监局上报了20*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季报、年报表,排污申报工作步入正轨。20*年全区排污费征收完成7.06亿元,较上年增长25.6%,其中自治区本级征收2.02亿元。
二是调整了我区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由过去的0.63元/公斤调整为1.26元/公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宁可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的问题。
三是对全区12个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2007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和81家重点减排企业开展了稽查工作。经稽查,全区各盟市级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共612家,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573家,未申报的排污单位39家。盟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定排污费4.09亿元,征收2亿元,欠缴2.1亿元,征收率为48.9%。围绕全区减排中心工作任务,对81家重点减排企业进行了稽查。其中43家电力企业排污费征收率为41.88%;6家水泥企业征收率为16.03%;3家钢铁生产企业征收率为33.24%;3家造纸企业征收率为59.58%;5家焦化企业征收率为26%;其他21家企业征收率为63.64%。对此,按照环保部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向盟市环保局下达了《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对欠缴2007年度排污费进行了限期追缴,纠正了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以矿山、畜禽养殖整治为重点,生态环境监察取得新进展
坚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以矿山及尾矿库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检查为突破口,积极开展生态监察工作。一是开展了矿山及尾矿库专项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3000余人次,检查矿山开采企业1034家。依法处理了存在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破坏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221家,并对问题较为突出的6个盟市36个矿山企业进行了抽查。此次专项检查,共关停企业84家,退出自然保保护区企业8家,35家煤矿企业进行了生态恢复工作,其余正在积极进行整改。二是开展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检查。全区共出动检查人次1333次,检查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27家,其中35家规模化养殖场已经办理环评手续,有10家规模化养殖场已补办环评手续,其余的责成尽快办理;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65家,通过专项行动新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53套;已开展排污登记的有57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有3家,收缴排污费4.9万元。通过专项检查,基本摸清了自治区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三是经过积极争取,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被环保部列入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单位。
(四)加大资金争取和投入力度,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提升
截至20*年底,全区环境监察机构共有119个,在编人员达到1474人,办公面积1.36万平方米,环境监察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一是标准化建设水平稳步提高。20*年共申请到国家资金3733.6万元,自治区自筹资金1158.15万元,新配备了51辆环境执法车,新增环境监察执法设备220台(套)。全区已有21个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其中各盟市支队达标率为35.7%,比去年提高21.5个百分点;旗县区大队达标率为17.4%,比去年提高7.7个百分点。二是加强环境监察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持证上岗水平。全区参训人数累计达到732人,全区环境监察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47%,比去年提高了18个百分点,并对全区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证件进行年审,共审核监察证件1362个,办理新证60个。
(五)排查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应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全面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全区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3218人次,共排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重点行业的770家企业。经排查,共有80家企业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其中26家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对这些风险隐患企业一对一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12月初自治区政府分三个组进行了督促检查,引起了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环境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开展了矿山及尾矿库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处理221家矿山企业,确保了全区环境安全。二是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发生后,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站的日常监管和排查,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和防范工作。按环保部的要求,对乌梁素海“黄苔”突发事件的进行了环境应急调查工作。20*年我区仅乌梁素海的“黄苔”事件被列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三是受理各级督办环境案件、群众举报案件387件,办结377件,办结率97.4%。其中“12369环保热线”受理案件285件,办结277件,办结率97.2%;接到环保部督办案件102件,结案100件,办结率98%。
(六)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平台建设,启动数字化环境监察
20*年我区数字化环境监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自治区与12个盟市在线监测网络平台全部投入运行,第一批已有202家重点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数采设备337台、视频设备138台,实现联网企业126家,形成了“数据、视频、工况”三位一体的现代监察模式,环境监管进入了数字化新时代。全区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的建成大大提升了环保部门的日常环境监管能力,使环境保护部门能够实现24小时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七)以统一、协调、高效为原则,积极摸索规律,创新工作机制和体制
一是较合理的界定和调整了行政法规执法权限,实现环境规划权、行政审批权、行政许可权与执法监督权的相对分离,进一步整合了环保部门各职能部门的现场执法监督权并由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统一行使。二是逐步理顺了环境执法监督层级权限,拓展了环境执法监督领域。自治区级监察机构事权兼顾宏观与微观,市级及以下机构行使具体执法监督权,将执法权力下放到地方,转移执法重心,突出事前和事中执法监督,促进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从侧重于工业污染源的执法监督向整个生态系统拓展,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保护等领域环境执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三是进一步加强了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自治区环境执法监督网络,加强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环境监察机构上下互动,逐步建立起巡查、直查、稽查、后督察制度。四是健全与各相邻省、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的协作机制,探索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的新路子,有效遏制了发生跨省界、跨辖区污染事件。20*年8月份,*监察总队与宁夏环境监察总队联合执法,较好的解决了鄂托克前旗造纸厂涉嫌污染宁夏盐池县地下水问题。加强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配合与协作,通过优势互补,加强宣传工作,执法效果明显。五是积极引导企业守法自律,积极推动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鼓励企业树立预防污染、自主守法的理念。
(八)强化督查,促进环保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自治区新组建了东、西部环保督查中心,新增编制20人。各督查中心在重点环境案件督查督办,突发环境事件指导,促进自治区环保局决策部署落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治区西部督查中心累计出动574人次,对西部“小三角”地区(乌海市三区、棋盘井、蒙西、乌斯太工业园区)、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共二十一个旗县区进行调研,摸底了解情况,并专项督查了乌海市“区域限批”的企业。共检查企业790余家次,发现有220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促进乌海市限批整改工作扎实推进。西部督查中心制作了以“违法排污触目惊心,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为主题的图片展板,在乌达区、海南区组织召开环境警示教育座谈会,对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曝光,引起强烈反响。对辖区内2家挂牌督办企业进行后督查,如对环保部挂牌督办的伊泰公司纳林庙二号井村民饮水问题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问题,经四次现场督查,存在问题全部得到整改。
自治区东部督查中心对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和环境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了督查,2次到项目现场进行督导,协助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了规划治理项目的落实。东部督查中心派出两个督查组历时两个月,行程1万多公里,对辖区内118家国控、区控工业企业进行了摸底性调查,建立了重点工业企业环保基本情况信息档案。东部督查中心先后5次组织开展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公路和矿山生态调查等工作。
回顾20*年,环境执法与应急工作成绩斐然。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信任、充分支持的结果,更是我们全体监察干部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甘于奉献、善于攻坚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向全区1500名环境监察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
二、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监察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尽管20*年全区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区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政令不畅通的现象。一些盟市贯彻执行环境监管工作力度存在层层减弱问题,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现象依然突出。有的盟市认识不到位,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工作有死角。部署的工作拖沓,不按时完成,有的敷衍了事。如部分盟市不能按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报送材料,有迟报、漏报和未按统一格式撰写阶段性报告等问题。
二是环境应急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亟待加强。全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不少地方重视不够,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内部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一些盟市重事中应对,轻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安全隐患排查不力,风险隐患源不够全面,同时对企业应急工作指导监督不细不深,整改措施未能完全落实。个别盟市应急值守形同虚设,还有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现象比较突出。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不明确,应急处置物资未落实。部分企业整改任务受多方因素影响,环境风险隐患仍未消除。
三是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需加快。我区地域辽阔,执法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执法与应急管理能力总体呈“倒金字塔”结构,自治区高于盟市,盟市高于旗县区,处于一线执法的县级监管能力最薄弱。各旗县虽然都成立了环保部门,但是硬件设施短缺、执法装备水平较低。全区80%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未纳入公务员序列。一些盟市对环境执法和应急管理人员进口把关不严,懂业务的进不来,不懂业务的挡不住,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12369环保热线开通率仅为64%,目前全区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21个,通过率17.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各级环境执法和应急管理机构普遍存在环境监察编制和人员不足,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水平不能适应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的问题,急需加快推进全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四是排污费征收不足额。2006年至2007年全区共核定排污费14.82亿元,而实际收缴9.32亿元,欠缴5.5亿元,征收率为62.9%,盟市和旗县的征收率更低,分别为61%和31%。20*年对盟市排污费稽查发现,有的盟市部分排污单位未申报,有的盟市排污费征收率偏低。部分盟市在排污收费上存在地方保护、企业拖欠、协议收费和人情收费的现象,在排污费使用管理等方面挤占、挪用等现象相当普遍。
五是新的形势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已成为当前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主要任务,大规模集中投资建设压力剧增,且在全区建设项目中,“两高一资”的项目比重较大。我区GDP连续7年全国增速第一,产业结构以资源型和重化工为主,造成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增长较快。新建大型化工、冶金项目即将投产试车,潜在较多环境风险隐患。20*年,鄂尔多市、乌海市接连发生氯气泄露事件,乌梁素海发生黄藻事件,环境事故进入高发期。一方面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环境执法外部干扰多。这些给环境执法监管与应急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
我们必须正视和重视环境执法和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各项工作,积极探索一条代价小、成效大、全方位防范、全过程监管、以加强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工作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新道路。
三、创新思路,全面做好2009年环境监察与应急管理工作
2009年是我区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冲刺的一年,也是关键的一年。在全国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部署了10大类28项工作,今年的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任务十分繁重。2009年环境执法工作要以“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为主线,以促进污染减排为中心,加强环境执法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大环境监管与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重点抓好日常环境监管、环保专项行动、排污费征收、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探索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新体系,积极推进应急管理规范化,推行应急综合管理,要重点抓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妥善处置和积极防范、环境风险排查、建立专家库等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根据2009年全国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今后几年专项行动还将继续开展。昨天上午环保部等国家8部门召开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今年的工作。今年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和污泥违法处置问题;查处“两高一资”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督查松花江和黄河等重点流域整治情况;保障国家60周年大庆环境质量专项检查;开展煤质检测专项检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自治区政府将于近期印发全区专项行动方案,我们要将专项行动作为执法工作的品牌,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环保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向政府报告,协调成员单位,制定各自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午,要对我区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进行讨论,希望与会代表提出积极的意见建议。
(二)以减排为中心全面加强日常监管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当前全区环保工作的中心任务。自治区提出2009年力争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二氧化硫完成“十一五”目标的80%以上。今年共安排减排项目460个(其中结转项目151个)。全区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减排工程以及“双十二条”措施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减排成果能否巩固,日常监督检查尤为关键,这关系到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全区环保工作的大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围绕减排中心工作,全面加强日常监管。
一要严防已关停的“两高一资”企业死灰复燃,同时防止一些地方和企业借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之机盲目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要加强重点减排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已建成的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察频次,确保正常运行。加大对元宝山电厂、丰镇电厂、通辽电厂、达拉特电厂4家电厂的10台未上脱硫的机组的督查力度和频次,促使企业尽快建成脱硫工程,尽快形成污染治理(减排)能力。
三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防止企业因利润下滑而停运污染治理设施,保证已建成的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加大对使用高硫煤电厂、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偷排偷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政处罚工作。
四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内环办[20*]159号)文件要求,开展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定工作,要做到数据准确、信息及时。
五要加大对新开工建设项目的监察力度,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跟踪检查、备案工作,认真实行季报制度,各盟市每季度报送新开工项目情况,做好建设项目验收检查工作。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大取证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全区规划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十一五”以来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监察工作,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要一律停产,限期整改。
六要实行环境违法案件公示、通报制度,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开展好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重点对影响15个中心城市空气质量、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对脱硫工程进展缓慢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实施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并落实相关措施。
七要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晋陕蒙宁“黑三角”*区域环境整治的成果。
(三)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一是加强对矿山开采企业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自治区总队已于2月份下发检查方案,明确了十条查处意见,各地要结合实际,确保落到实处,防止矿山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重点对限期整改的111家企业进行督察,对未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进行查处。
二是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41号)的精神,2009年为专项执法检查的督促整改阶段。各盟市环保局要对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养殖场进行督促整改,及时填报整改情况汇总表,于11月底向自治区环保局上报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告。自治区环保局择时对呼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赤峰市、呼伦贝尔市等重点地区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是对自治区境内的国道和省道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察,主要检查公路、铁路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施工期是否按照环评要求施工。
四是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清除违法违规项目。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试点力争有成果、有创新、有特点。力争新申报试点顺利通过环保部验收。
(四)切实做好排污收费征收和排污申报工作
加大自治区本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抓好抓实全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工作,建立并完善重点污染源数据库。2009年全区力争征收排污费6.68亿元,自治区本级完成2亿元。进一步促进排污费征收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各盟市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提高业务人员填报报表的水平,确保排污申报工作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排污申报核定数据的准确性。要对各盟市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核查,对核定数额明显低于实际排污费数额的,各盟市要限期重新核定。对盟市征费困难且排污量较大的企业,限期追缴未果的,总队将依法直接核定和征缴该企业排污费。
二是加大排污费征收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要求,今年自治区、各盟市要对上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征收程序,对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和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上一级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稽查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缴排污费的企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对缓缴排污费的实行限期催缴;对不足额收缴排污费且限期未整改的由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直接收缴。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排污费核定、征收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做到应征尽征;杜绝人情收费和协商收费。
三是要摸清区内国控重点企业底数,及时上报国控重点源数据库。及时更新自治区内国控重点企业名单。建立重点源数据库,各盟市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专项申报工作,将企业的厂区照片上传至专项申报网站并精确定位经纬度。
(五)全面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环境应急管理是综合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将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环保部成立了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自治区应急事务性工作目前暂由监察总队承办。今年我区环境应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各级环保部门要设立环境应急机构,推进“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建设。要指定专人负责,设定专职的环境应急人员做好环境应急工作,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必备的防护设施,制定可操作性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针对本地区可能出现的环境突发事件,有计划地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尽快熟悉应急装备仪器和设备,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搞好环境突发事件调查处理任务。
2、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按照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的通知》要求,各盟市将本地区各家化工企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员纳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中。目前,我区环境应急专家库正筹建,急需补充具有实践经验的工业企业专家。对前一段时间各地漏报环境应急专家的化工类企业,各盟市必须逐家要求尽快报送。下一步将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风险源分级评估,准确掌握环境风险源情况,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问题,提出明确治理意见,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对不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停产整改。
3、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增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通过全面调查,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生产、储存及风险防范措施和能力。以环境风险源调查为基础,逐步建立全区各重点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并实施巡查监控和动态管理。今年要继续按照20*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发的《关于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尾矿库环境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深入全面排查,全面掌控辖区内各类风险源,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敏感区域等,特别是对威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隐患源,要立即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该停产的要立即停产,该关闭的要尽快依法关闭。同时对发现问题,要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治理情况存入数据库,建立专门档案。另外,按照环保部要求,今年要继续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各地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排查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河道附近等环境敏感点的尾矿库。各地要提前组织安排,8月底前向自治区环保局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4、规范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和政治责任感,做好环境应急工作,要按五个“第一时间”(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向社会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的要求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核清事实、查明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主动调查事故原因,迅速排查污染源扩散情况,查明、分清事故责任奠定基础,力争赢得防控主动权,避免出现被动局面。
5、认真执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按时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季报表。根据环保部【20*】109号文件关于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要求,各盟市要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6、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大环境监察队伍环境应急人员的培训,加强业务素质教育,打造一支懂业务、能力强的应急队伍,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六)继续完善环境执法管理体制
一是着力提高全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水平。抓好全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2009年底自治区总队力争通过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验收,各盟市支队全部通过二级验收,全区35%的旗县区大队通过三级验收。加强环境监察业务培训工作,全年培训监察人员400人次,持证上岗率达到65%。
二是完善环境执法管理体制,创新执法机制。按照“依法规范、责权统一、有利管理”的原则,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执法效能,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充分利用好全区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网络平台,逐步形成现代化、信息化的环境监管体系。不断探索对跨区域、流域污染事件的防范、打击、移交、督办的有效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办案机制,尽量避免各级监察机构多头和重复检查,减轻基层和企业的负担。围绕自治区环保局重点工作和交办的任务,对各盟市开展好专项督查工作。
三是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把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开展环境监察系统“五大建设”。
首先,加强业务素质教育。要按照公务员管理的要求,严把“进口”关。要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环保部培训计划,我们要组织全区环境监察人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同时,自治区本级举办4期培训班,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推动地区之间执法经验交流。其次,加强恪守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加强廉洁执法教育,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五项承诺”和“六不准”制度。最后,坚持主动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环境监察支队长与企业领导面对面活动,为执法对象提供守法咨询和服务。
(八)关于环保督查工作
一是借鉴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由西部督查中心牵头,组织在乌海、乌斯太、棋盘井和蒙西小三角地区开展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试点。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编制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源解析技术报告,通过建立组织机构、信息沟通、协调协作、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按照方案确定的近期及远期目标分步分段实施,实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确保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见到成效。
二是全面督查辖区盟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双十二条”措施情况,按照减排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全力做好每季一次的减排核查工作。第一,重点加强对辖区各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率、运行率、达标排放率和综合排放率;督促加快非电企业脱硫设施建设进度,提高稳定脱硫效率。建立完善的减排督查台帐,确保减排核查真实准确。第二,对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性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违法的项目及盟市审批的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特别对未批先建、批大建小、批小建大或随意改变环评批复要求、降低环评等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未经验收违法生产、“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行为将及时报告自治区环保局处理。第三,对淘汰落后产能及工艺的关停取缔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关停时间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特别是对限额以下的焦化、炼铁、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要进行重点督查督办。该关的必须关,该停的必须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