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24 11:48: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 TF57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建设越来越快,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新的小区层出不穷,而维修基金对于小区运营而言异常重要,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管理方法存在着较大,因此当前主要的管理模式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维修基金概述

所谓维修基金主要是指伟业管理中大修更新储备基金,这一基金主要用在住宅共用设施保修期之后的维修中,具体来说,这包括了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改造、更新、中修以及大修工程。

一般来看,维修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以及开发商所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出售者所缴纳的维修基金以及国家及地方财政所缴纳的维修基金。至于维修基金的适用范围则主要包括:小区道路、园林绿化地、文化体育场所、地下排水管、路灯、停车场、房屋结构部位、墙面、楼梯间、门厅、公共屋面、公共通道、电梯、本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以及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等。由此可见,维修基金和百姓的生活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而做好其管理工作也具有其重要性。

3、维修基金管理模式现状

确保维修基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客观来看,维修基金的收取以及使用却属于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针对这一情况,我国财政部以及建设部也曾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另外不同的地区也针对本地的情况,结合这一《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法,比如《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等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是总体来说,不同地区的实施方法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

以当前的现状来看,《管理办法》已经在一些新销售商品住宅中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是针对一些比较老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则比较滞后。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维修基金的交纳及购房者办理产权进行了捆绑,也就是说购房者必须要进行维修基金的交纳才能够准许进行产权证明的办理。

对于新商品房来说,一般维修基金能够占到购房款的2%到3%,对于一些高档的、大型的小区来说,维修基金是非常巨大的,如何对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维修基金进行合理使用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以《管理方法》中的规定来看,在购房者进行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过程中,销售单位将对维修基金进行代收并将其移交至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则由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但是,在维修基金的管理过程中,以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则因具体实施方法的不同导致了存在着三种管理模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以及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但这三种模式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以下将对着三种模式的缺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新的管理模式。

4、维修基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新模式探讨

4.1维修基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首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属于维修基金的真正产权人,在这种背景下,其对非常庞大的资金进行管理本身就是一件值得商议的事情,毕竟名正才能言顺。

其次,对于一个城市来说,住宅项目的数量是比较多的,这就导致了如果采取这种模式,那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面对很大的工作压力,难以有效地、及时的对维修基金进行划拨。虽然目前维修基金归集状况有一定好转,但是其使用报批却“形同虚设”,导致维修基金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维修基金的数额是比较大的,因此存在部分人员逃避交纳维修基金的情况,而且未来这种行为将会更加普遍,但是由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本身能力有限,很难对其进行催收,这也成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四,维修基金的安全非常重要,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做好这一点往往会将其放置于维修基金专账,这就是其很容易成为死钱或者呆钱,而放眼整个国家来看,这种行为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

最后,由于当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基金进行代管,因此尚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2)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它本身就属于维修基金的使用者,因此对其进行代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另外,由于一般物业管理公司的经济实力及信誉都是不错的,因此在管理维修基金方面将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但是,也正是由于物业公司属于维修基金的实际使用者,因此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时候,很容易出现维修基金被侵占或者被挪用的现象。

(3)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客观来看,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全体的业主,对维修基金进行监管本身就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业主委员会并不属于独立法人组织,因此缺乏必要的财产保障,导致问题出现后责任的承担成为了一个难点。另外,由于维修基金的数额比较巨大,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具有加强的专业性,而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却难以满足这一点。第三,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来说,他们往往都属于兼职,因此能力及道德品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维修基金交予道德较低的成员管理将使其产生很大的安全风险。

4.2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以上模式中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难以满足维修基金管理的需求。因此,根据笔者的经验及实践来看,可以通过以下模式来改善这一情况: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实行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共管模式。具体的操作为:

首先,在银行对维修基金进行专户存储的开设,户名可以是项目名+维修基金,比如某某基金维修基金。

其次,于维修基金专户存储银行印鉴卡上进行三个公章加盖,也就是业主委员会公章、物业管理公司法人私章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基金的银行转账支票进行管理。

第三,只有三章都备齐了之后,银行才可以进行转账,这就对风险进行了有效的规避。另外,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则只能够进行转账,却不得进行取现金的操作,着可以使其得到更好的监控。最后,为避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维修基金进行侵占,业主委员会既不能进行取现,也不能进行转账。

第四,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将基金转至其基本户上,必须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审批,然后委员会在转账支票上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这种模式整体来看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此模式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原则。其次,此模式能够有效监管管理公司的行为,防止其出现资金挪用等行为。第三,这一模式杜绝了业主委员会个别人侵贪维修基金的可能性。第四,通过这一模式能够有效、及时的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资金的划拨,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第五,整体非常方便,而且操作较为简单,已经在某些地区使用而且获得了不错的效果,非常值得推广。

5、结语

本文关于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是限于篇幅,很多地方难以进行深入的探讨,加之社会形势在不断的变化,因此也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基于此,还希望各位同行能够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探索,共同为做好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程鸿群,张玉峰;物业管理中维修基金的分析与探讨[J];城市开发;2009年05期

[2]林凤祥;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共产品的生产――社区公共产品系列研究之一[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9年01期

第2篇

【关键词】住宅维修基金 规范使用 有效管理

住宅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或者改建的基金。目前来看,全国各地的维修基金的管理模式尚未统一,有的地方由住房售房单位代管,有的由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有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虽然各地的管理模式不一,但是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和不足,亟待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

一、住房维修基金的概述

住宅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之后的维修、更新或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绿地、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是为了保障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其性能并提高使用效能而设立的,对其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国内的住宅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多元、难以统一,各种模式m各有利弊,但是其共性问题却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存工作缺乏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支持,拖欠现象普遍

由于目前关于住宅维修基金的法律法规较少,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维修基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是缺乏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和管理细则,以至于目前住宅维修基金拖欠现象普遍存在。加之个别房产部门存在给予“关系户”购房商户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的情况,不仅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交存和使用,而且也伤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给日后物业维修资金的分摊和使用埋下了隐患。同时,各地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开发商侵吞维修资金的现象,开发区欠交甚至拒交维修资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宅维修基金的正常收取,进而影响到住宅维修基金基金能否顺利发挥其基本作用。

(二)管理部门未能扎口,造成管理方式不一甚至混乱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商品住宅业务、非住宅业务交存的住宅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住宅维修基金专户。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该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此规定不难看出,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分别由业主大会、当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而且在住宅维修基金的设立过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帮助业主办理住宅维修基金的相关手续的,在住宅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给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加上许多物业企业自身账目混乱、少用多支行为屡禁不止,直接导致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低效使用。

(三)双三分之二签字难度大,造成使用困难

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代业主管理的钱,所以各地审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流程都比较谨慎,程度稍显复杂。但在使用中,最大的困难还在于双三分之二签字这一环节。

(四)增值保值方式单一,增值率不高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特殊,目前,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避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同时,因国债有限额规定,各地普通采取了保守单一的增值方式:银行定期存款。有些地方办理了三到五年的定期存款,有的地方仅办理存期为一年或二年的定期存款。但还有的地方仅以活期存款方式存于银行账户里,甚至有些地方将资金交存至财政账户,连活期利息都没有。业主大会自管的这部分资金,基本闲置,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资金,由于管理相对混乱,保值增值难度更大。

三、对策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现有的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上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的约束,要尽快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则,进一步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适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探索性放开对住宅维修基金的增值渠道,设立专项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增值。同时,面向公众进行住宅维修基金的知识普及,使其了解、知晓、重视住宅维修基金,改善住宅维修基金缴纳混乱的现状,提高住宅维修基金的保障覆盖面和保障力度。

(二)利用“互联网+”简化业主签字程序,提高使用效率

在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可以探索性建立申报绿色通道,分情况设立简易申报程序,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房屋应急维修的情况,如洪水灾害等造成的房屋损坏情况等开设简易申请程序,提高维修基金的审批效率,最大程度发挥维修基金的应有效用。

(三)建设(房地产)部门统一扎口监管,实现严格规范管理

在给予住宅维修资金充分的使用权的情况下,要逐步培育业务自治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并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等个人或组织对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权,对于违规使用维修基金或不当使用维修基金的行为建立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处罚办法,切实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作用。

(四)探索保值增值方法,实现业主利益最大化

维修资金作为房屋“养老金”,随着房屋维修、“养老”需求日增,对于这笔资金的规范运作需求,保值增值需求都会更高。应当结合住宅维修基金的本身特点,创新对住宅维修基金的安全管理模式,市场上除了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之外,尚有一些低风险、适合保值的投资理财选择,可以探索性将维修基金投入市场化运作,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在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金之后,将维修资金投入市场化的管理和运作,预防住宅维修基金的贬值,提高其保值增值率。

参考文献

[1]王燕.浅谈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财经界.2013.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小区、大厦、楼宇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单位和个人(产权人),按以下标准交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还房、联合建房、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余房和自用房,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2.5元交纳。

第四条上述规定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联建、集资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房屋业主一次性收取并代其存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建设单位未收取或未足额收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交纳。

第五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沼气、供电线路、供气管道及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营业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保修期过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

第六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辖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并存入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属该小区、大厦、楼宇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第八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下列程序归集: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请示;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批复;

(三)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复代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四)建设单位代收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十日内全额缴交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

(五)已入住商品房的业主和安置还房户未缴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由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及时交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储存。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归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后,再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收取或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收、补提维修基金本息。

第十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二条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收据必须由县财政部门监印,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公共维修基金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滚动计入公共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分幢分户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帐。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建设单位、缴交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分别建帐,并建立查询系统,受理查询事宜。

第十四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管理企业提出书面计划,经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小组审核,报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项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挪作他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4篇

    答: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122问:共有权证

    答: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123问:他项权证

    答: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124问:宅基地证

    答: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125问:房屋部分产权

    答: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鬃元,售房单位:鬃鬃,产权比例为:鬃(个人),鬃(单位)。”

    126问:强制拆迁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27问:拆迁

    答: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128问:拆迁人

    答: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129问:被拆迁人

    答: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130问:房屋拆迁补偿

    答: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31问:货币补偿基准价

    答: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132问:房产折旧

    答:指房产在使用时间内损耗的价值,称房产折旧。计算时通常采用直减法(使用年限法,定额折旧法),将房产应提取的数额,按使用年限分配。其公式如下:房产每年折旧额=[房产原值(计价时的净值)?残余价值+清理费用]/房产预计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

    133问:房屋耐用年限

    答:通常指房屋能按其设计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134问:房屋修缮

    答: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135问:保修期

    答: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137问:共用设施设备

    答: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38问:商品房维修基金

    答: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39问:公共维修基金额

    答: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141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答:(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142问:居住空间

    答: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143问:卧室

    答: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144问:起居室(厅)

    答: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145问:厨房

    答: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146问:卫生间

    答: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147问:使用面积

    答: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148问:套型

    答: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第5篇

    一、继续大力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的旧公有住房可按2000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1、2000年各类旧公有住房成本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框    架  │  砖 混 一 等 │  砖 混 二 等 │  砖    木  │  高    层  │

├──────┼───────┼───────┼──────┼──────┤

│  1319      │   1208       │   1123       │  1079      │  2512      │

──────┴───────┴───────┴──────┴──────

    2、单位成套可售旧公有住房应向职工、居民出售,满足职工、居民的购房要求。

    3、2000年 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执行期从2000年7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止。

    4、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执行。

    (二)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制度。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2、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2000年框架、砖混一等住房出售价格分别不得低于1585元/平方米、1450元/平方米。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属商品房的,原商品房购房单价超出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的部分应由个人承担。

    3、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程序、其他出售办法及售房资金管理办法仍按原房改规定执行。

    二、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2000年7月1日起可售成套独立单元住房租金提高15%,达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0元。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成套独立单元住房及不成套住房租金暂不调整。租金提高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可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申请减免。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

    200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提高到8%。省、部属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提高到10%。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均不得低于32元,不设上限。

    四、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各项政策,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

    1、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向机关、事业单位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2、符合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应在2000年8月31日前到市房改办和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企业按照“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对从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住房货币化分配可采用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等多种形式。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办审批。

    五、完善住房二级市场配套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一)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坚持房地产经纪人的培训制度,持证上岗,严格资质管理。

    (二)加强房屋置换服务管理。建立房屋买卖、置换信息网络。为购买房改房的职工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断促进二级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六、适度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出台实施《厦门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向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社会保障,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七、加强住房资金管理。

    (一)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至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住房信贷部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并按时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为保证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推行,单位售房款专户内的资金应全部转化为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

    (三)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保证维修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修基金的使用安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将维修基金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专户分离出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维修基金专户,并按幢号建立维修基金明细账。维修基金未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专户分离出来或未足额提取的,均按售房款的20%提取。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在新建住宅区强化推行物业管理的基础上,对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行分类指导,逐步将其纳入物业管理的轨道。

    (二)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收费的合理化。

    (三)各售房单位应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或小组),尽可能为业主委员会(或小组)提供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并将各幢号业主委员会(或小组)的组建情况,书面报市房改办备案。 业主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幢号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附件一:厦门市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租金指导价

    (一)厦门市商品房指导价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鼓 区 A  │ 老市区B  │ 新 区 C  │ 东 区 D  │ 湖 里 E  │

  │ 单地用途价段 ├──┬──┼──┬──┼──┬──┼──┬──┼──┬──┤

  │              │A1  │A2  │B1  │B2  │C1  │C2  │D1  │D2  │E1  │E2  │

  ├──┬────┼──┼──┼──┼──┼──┼──┼──┼──┼──┼──┤

  │    │砖混二等│2700│2600│2600│2400│2500│2300│2400│2200│2300│2100│

  │多层├────┼──┼──┼──┼──┼──┼──┼──┼──┼──┼──┤

  │    │砖混一等│2800│2700│2700│2500│2600│2400│2500│2300│2400│2200│

  │公寓├────┼──┼──┼──┼──┼──┼──┼──┼──┼──┼──┤

  │    │ 框  架 │2900│2800│2800│2600│2700│2500│2600│2400│2500│2300│

  ├──┼────┼──┼──┼──┼──┼──┼──┼──┼──┼──┼──┤

  │    │ 小高层 │    │    │3000│2800│2900│2700│2800│2600│2700│2500│

  │高层├────┼──┼──┼──┼──┼──┼──┼──┼──┼──┼──┤

  │    │ 中高层 │    │    │3100│2900│3000│2800│2900│2700│2800│2600│

  │公寓├────┼──┴──┴──┴──┴──┴──┴──┴──┴──┴──┤

  │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30                │

  ──┴────┴─────────────────────────────

  ───────┬─────┬─────┬─────

  │              │ 集 美 H  │ 杏 林 I  │ 同 安 J  │

  │ 单地用途价段 ├──┬──┼──┬──┼──┬──┤

  │              │H1  │H2  │I1  │I2  │J1  │J2  │

  ├──┬────┼──┼──┼──┼──┼──┼──┤

  │    │砖混二等│1200│1100│1300│1200│ 800│ 700│

  │多层├────┼──┼──┼──┼──┼──┼──┤

  │    │砖混一等│1300│1200│1400│1300│ 900│ 800│

  │公寓├────┼──┼──┼──┼──┼──┼──┤

  │    │ 框  架 │1400│1300│1500│1400│1000│ 900│

  ├──┼────┼──┼──┼──┼──┼──┼──┤

  │    │ 小高层 │    │    │1700│1600│1200│1100│

  │高层├────┼──┼──┼──┼──┼──┼──┤

  │    │ 中高层 │    │    │1800│1700│1300│1200│

  │公寓├────┼──┴──┴──┴──┴──┴──┤

  │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30   │

  ──┴────┴─────────────────

    说明:

    ⒈带电梯多层公寓或跃层公寓单价套用高层公寓,八层以上不带电梯套用多层公寓。

    ⒉多层公寓系指八层以下,小高层公寓系指十五层以下,十五层以上属中高层公寓。

    (二)厦门市商品房租金指导价

                                                         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

│            │  鼓  区  A   │ 老 市 区 B   │   新 区 C    │   东 区 D    │

│单地用途价段├───┬───┼───┬───┼───┬───┼───┬───┤

│            │ A1   │ A2   │ B1   │ B2   │ C1   │ C2   │ D1   │ D2   │

├─┬────┼───┼───┼───┼───┼───┼───┼───┼───┤

│多│砖混二等│ 18.90│ 18.20│ 18.20│ 16.80│ 17.50│ 16.10│ 16.80│ 15.40│

│层├────┼───┼───┼───┼───┼───┼───┼───┼───┤

│公│砖混一等│ 19.60│ 18.90│ 18.90│ 17.50│ 18.20│ 16.80│ 17.50│ 16.10│

│寓├────┼───┼───┼───┼───┼───┼───┼───┼───┤

│  │ 框  架 │ 20.30│ 19.60│ 19.60│ 18.20│ 18.90│ 17.50│ 18.20│ 16.80│

├─┼────┼───┼───┼───┼───┼───┼───┼───┼───┤

第6篇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附属场地等。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达到一定规模且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等配套比较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该住宅区原开发建设等单位进行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扬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监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

(四)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第三产业(居民服务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规划、城管、市政、绿化、环卫、公安、邮电、供电、供水、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住宅区入住率或者房屋出售率达到60%以上时,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主会议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条业主会议,可以由住宅区每幢房屋推举若干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业主会议决定事项,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会议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议、修改、通过住宅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住宅区内有关业主和使用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经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可以依据住宅区规模,在9至15名的范围内确定。必要时,经业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业主委员会可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兼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开会时,可以邀请住宅区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向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批准的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主持制定住宅区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的意见、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接受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业主会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本住宅区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四)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议事项以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物业管理、为居民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自管、托管房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结合住宅区实际,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收费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工作;

(五)按照企业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

(六)敦请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积极开发多种形式、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住宅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章物业管理委托

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必须选聘好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区房屋建成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重新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业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工程建设技术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该资料资料复印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妥善保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二十四条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同一住宅区只能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二)管理服务项目和内容;

(三)管理服务标准;

(四)管理服务权限;

(五)管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法;

(六)合同期限;

(七)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委托合同,但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终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房屋、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帐册及其他物品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共用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落水管、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车库、游泳池、公厕、垃圾筒、垃圾箱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销售时,购房者按房价基数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房价基数由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维修基金作为商品房为成本,列入商品房价格。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不列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售房单位应将维修基金统一交房改部门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应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1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提取维修基金。同房改部门统一收取后,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三)未参加房改的公房、私房及开发建设单位出租或自用的房屋维修基金,按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产权人收取后,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由开发建设单位出租或自用的房屋,出售时应补足维修基金差额部分。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拆迁安置房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拆迁安置房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五)已列入商品房价格成本的公建配套用房,其经营收入基本租金部分应列入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户。

(六)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二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维修基金按照统一管理、权属不变、保值增值、包干统筹的原则,分区立帐、分幢核算、明细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报告及维修预算,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维修基金利息部分内划转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编制维修基金使用预算,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划转。当维修基金利息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经业主大会批准可适当动用维修基金本金。

(三)业主委员会定期公布维修基金收支情况,接受房产、财政、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未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或户下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业主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分摊交纳。

(六)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后,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维修基金的增益中支付。

(七)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八)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的帐面余额退还基金所有人。

(九)未足额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予办理房屋交易签证、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住宅区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在规划设计住宅区时要充分考虑物业管理的需要。住宅区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区综合验收。住宅区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综合验收,并就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内容签署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三)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和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院墙、护栏、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车库(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四)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五)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八)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九)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十)随意停放车辆;

(十一)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室内自用部分,由业主和使用人自行维修;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住宅区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维修;

(三)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住宅区内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有关专业部门委托,对住宅区的水、电、煤气、路灯等管线、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第三十九条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增强自主意识,严格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延长住宅区的使用寿命,使住宅区成为文明的居所。

第七章物业管理收费与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科学合理、成本核算、质价相符,并与社会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代收代办费和特约服务费。

对物业管理收费,应当区别服务性质,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办法,由市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主要用途:

(一)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绿化管理费;

(三)清洁卫生费;

(四)保安费;

(五)办公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清洁卫生费收取,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的收取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开支方向应当定期定点公布,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按照期额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部门收取水、电、气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代收代办服务费。业主需求的特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使用物业管理专用发票。

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一并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依法发给房屋共有权证,不得转让。

第四十六条原有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未建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建配套用房的,应按规划要求进行补建。由街道办、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公建配套用房产权属政府所有,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租赁使用,其经营收入部分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缺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对住宅区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不善或者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所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业主和使用人不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未按照规定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业主或使用人不服物业管理企业作出的物业管理决定的,可依法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人民法院;不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的,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7篇

随着房价的飙涨,购房者在买房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水涨船高。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这项被称为住房“养老金”的资金仅一个小区就动辄上千万元。人们不禁要问,当住宅步入需要维修的“年纪”,这笔业主共有的资金是否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然而,记者调研了解到,与归集规模巨大相对应的是,一方面,绝大部分维修资金躺在账户里“睡大觉”,另一方面,部分资金在不经手任何业主的情况下去向不明。而这种混乱现象的症结在于,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方,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缺位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更有甚者,数额巨大的维修资金成为多方争抢的“香饽饽”,业委会的设立面临多种人为阻碍,而最终损害的都是业主的利益。

超万亿元维修资金沉睡

使用率不足10%

根据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此外,各地纷纷出台办法对早先出售的商品房维修资金进行追缴。如天津规定,1996年7月24日到2003年1月1日之间出售的商品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工程费的2%交纳维修资金。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各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起来数额巨大,如2015年,天津归集45.23亿元,上海归集39.83亿元,北京2015年年底维修资金余额已达450.65亿元。据不少业内人士估计,全国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模已超过万亿元。

然而,与归集规模巨大相对应的是,绝大部分维修资金躺在账户里“睡大觉”。数据统计显示,从1998年实行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到2013年年底,北京仅累计使用约8亿元,使用比例仅为2.3%,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的使用率也都类似,均不足10%。

北京泰华滨河苑小区2011年年初就因七部电梯急需大修而申请维修资金,但一直等到2013年春节其中的五部才得以维修,耗时两年。

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指出,申请程序的烦琐是造成维修资金沉睡的重要原因,而其中一项业主“双三分之二”确认,即是受益业主的人数要超过2/3,受益业主自己所拥有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要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2/3,被认为很难实现。

为了唤醒沉睡的维修资金,北京、天津、上海等多个地方均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做了相对简单的程序要求。2015年,住建部和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指出对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紧急情况,可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这些努力为使用维修资金开了“小门”,2015年,北京维修资金年使用额由2010年的5000多万元,增加到6.13亿元,2016年上半年,天津划拨应急资金2824.76万元,与正常划拨的维修资金2848.45万元基本持平。

然而,虽然维修资金使用量逐渐增加,但根据调查,来自各地的许多业主对这些唤醒的资金究竟是怎么花的并不知情。在天津,阳光100国际新城等众多小区近年来都有使用应急解危资金,但多位业主表示不明其去向。“从来没有谁告诉我小区的维修资金是怎么花的。”阳光100一位刘姓业主说。

业主委员会缺位

维修资金使用陷两难

维修资金沉睡不起作用,应急使用又不够透明,维修资金使用的这种两难境地缘何而来?记者调研了解到,业委会的缺位是一项重要原因。

据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张俊梅介绍,使用维修资金首先需要向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总共有六个程序:第一步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方案,第二步是业主“双三分之二”确认,第三步是使用决定公示后到房管局进行备案,第四步是开户划款,第五步是竣工验收,第六步是决算核减并公示。

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要想得到业主“双三分之二”确认很困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说,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居民组织相对松散,物业公司一般不愿意挨家挨户确认,致使大量的维修资金动不了。

天津阳光100小区就没有业委会,该小区北园物业经理王春雷说,他们园区还从来没用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双三分之二很难确认,基本上申请不下来”。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正常情况下“双三分之二”难以跳过。在紧急使用资金的情况下,有业委会的小区,即使可以免去“双三分之二”确认,仍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的环节并没有被跳过。

但是,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紧急使用维修资金就可以跳过业主环节,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在这种情况下,具体业主往往难以知晓。

此外,紧急使用维修资金可以跳过的业委会职责还往往被代替。根据住建部2009年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等情况下,居委会在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指导下可以代行业委会职责,《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也规定,没有业委会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委会职责。

王春雷表示,在漏水修复等情况下,需要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由他们申报,街道、居委会帮助到有关部门审批,相比之下要容易得多。

与阳光100小区一样,天津俊城浅水湾小区10年来也没有业委会,该小区业主张先生说,他们多年来试图成立业委会都没有结果,“我们的维修基金,怎么花的我们并不知道”。

维修资金成“香饽饽”

业委会设立遭遇利益博弈

1998年,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共用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当年12月出台;2003年9月,《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在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制度加以确立;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是当前所有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法规中立法层次最高的,同年,《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也获得通过。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随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高额的房价下,一个小区的维修资金动辄上千万元,这在不少人看来是一块有利可图的“香饽饽”,进而使得本应该正常监管其使用的业委会在许多地方难以设立。

仍以至今没有业委会的天津阳光100小区为例,事实上,该小区在2007年已召开业主大会并选出业委会,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委会选出30日内应该去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该小区业委会都备案无果。

据天津南开区物业办科员李盛、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道居民科科长徐昕昕介绍,根据修改前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他们二人所在单位先后成为阳光100小区业委会备案负责机构,但该小区在申请备案时在《业主会章程》中设定“业主会日常工作组”,并赋予其相关职能,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办和街道都曾要求其修改章程并重新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但小区方面并不接受,先后将两个机构告上法庭。

对此,小区方面回应称,“2007年选举的业委会有良好的基础,推倒重来无疑浪费人力物力且难以获得原业主的认可”,且只同意增补2007年后入住的业主选举。于是,业主与物业办和街道办开始了漫长的“备案拉锯战”。

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

令不少阳光100小区业主不满的是,作为一个常住人口约1.6万的大住宅小区,业委会备案工作10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物业办与街道办难辞其咎,有“懒作为”和“慢作为”之嫌。“这几年钱花在哪里,我们不知道,得画个问号。”一位郭姓业主说。

维权主体不能缺失

维修资金使用期盼健康透明

记者梳理发现,天津阳光100小区的境况并非孤例,近年来,业委会缺位现象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而与这一维权主体缺失相伴的是,在北京、山东、广东等地,小区维修资金使用困难或者去向不明、物业纠纷升级为屡屡发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天津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张学军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商品房小区可能成为我国下一阶段群众矛盾主要爆发地,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

第8篇

    新京报 4月4日,北京市发改委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消息,《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4日起上网(bjpc.gov.cn)征集市民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15日。这是本市首次将即将执行的价格政策向市民征集意见。与此同时,现行的物业收费体制的种种局限性也更为人们所关注。

    重复交费侵害业主利益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处处长王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因此,小区大、中修费不应再纳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但1997年制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规定产权人交纳大、中修费,存在业主重复交费问题。

    手续费不应向业主收取

    国家规定涉及水、电、气、热等费用的收取应由各专业公司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现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规定水、电、燃气等各类收费的代收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与国家新的规定不符。

    普通住宅划分标准落后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将普通住宅分为甲、乙、一般三个档次,档次的划分是依据1992年首规委颁布的“75-85期间住宅设计标准”。现在,首规委出台了“95期间住宅设计标准”,取消了甲、乙、一般标准的划分,造成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中档次的划分没有可适用的政策规定。

    而且现行的普通居住小区、高档住宅、经济适用房小区三个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涉及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却未能包括非住宅的服务收费标准。

    交费主体不清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现行收费问题还包括交费主体不清。老收费办法中既有产权人交费项目,又有使用人交费项目。在界定谁交纳产权人应承担的费用时,出现了较大偏差,对于商品房,毫无疑问,购房者就是产权人,应承担物业管理费;对于房改售房、按房改规定出售的拆迁房,老收费办法中规定产权人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对于安居房,物业管理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这种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房改售房这种情况,售房单位十分不理解卖完房后,还要承担所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

    公共和特约不分

    按照现在物业管理通行的做法,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属于特约,产权人可自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缮,费用双方协商议定,产权人也可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修缮。公共一般包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共地方的保洁、保安、绿化、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北京市普通小区收费办法中将房屋自用部位与共用部位的维修费捆绑在一起,要求产权人必须同时交纳自用部位与共用部位的维修费,剥夺了产权人的自主选择权。

    强行“搭车”现象严重

    居住小区管理涉及的专业管理部门和垄断企业较多,如公安交通、园林、市政、消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自来水、煤气、供电等企业。他们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支持程度,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影响很大。目前,大部分专业管理部门对小区物业管理积极支持配合,但也有一些部门的行为不规范,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如自来水、供电局等部门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抄表到户,只按总表收费,总表与住户分表之间的差额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分摊。差额是否应该分摊,分摊是否合理,成了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焦点问题。另外,有些区县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强行要求物业管理代收水电费,不仅不给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报酬,而且不管物业管理企业的收缴率如何,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垫付全额费用。个别区县的交通管理部门、安委会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从收取的停车费中,上缴一部分费用,否则,就不给车主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手续。专题采写/本报记者 吴海花 实习记者 周晓东 摄

    ■ 业主意见

    房屋级别定性不清

    新的收费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下列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2、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区;3、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等。

    一些业主认为此举将人为打破现有房屋品质格局的分类,可能会带来今后市场格局的混乱,因为现在对于所谓公寓、甲乙丙级住宅的定义本身就不十分清楚,目前市场大量存在开发商和物业实属一家的局面,会不会为将来的房屋级别定性带来更多的问题。

    避免出现扯皮现象

    新的收费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一些业主认为,第十五条的规定较为合理,但应进一步明确,在物业公司确认房屋在交付中因质量或其他问题影响按时交付给买受人的,应由物业公司向开发商追索服务业费用,以避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买受人出现扯皮现象。

    而且,新的收费征求意见稿仍未明确业主与物业公司合同存续关系的期限。比如,交房时候通常和物业公司签署物管合同一年,但通常一年以后不再单独和业主继续签署合同,而此时业主委员会未建立,成为“权利真空”。

    也有的业主就“因为开发商原因或由开发商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物业费由于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提出疑问,如何去界定开发商的交房日期?有的开发商工地未完工,就提前给购房者发了交房通知,这么这算不算交房?

第9篇

20__年是全区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区房管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较好地履行了部门职责,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一、以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房地产市场实现健康发展。预计20__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亿元,竣工面积21万平方米、销售面积24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87.5%、23%和41%。一年来,认真贯彻宏观调控,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要求,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整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对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税收收缴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严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顺利完成了整治工作阶段性任务,得到了市政府检查组的肯定。

着眼于提升房地产市场透明度,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抓了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紧紧抓住商品房预售及合同备案管理这个关键环节,全面实行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每月制、商品房合同备案及逾期备案企业定期通报制。全年共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1项、核准面积37万平方米;预售合同备案4000多项,涉及面积33万平方米。二是完善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收缴制度,提高资本金收缴率,以此督促企业落实物业用房、加强配套设施。全年共收缴项目资本金430万元,为历史最好水平。同时,强化维修基金征收,创新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建立了简易的个人维修基金管理数据库。全年共交存维修基金280万元,有力保证了小区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二、以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为己任,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推进二十五项民生工程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重点抓了四个方面:

一是抓排忧解难。加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制定出台了《__区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__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住房保障的方式、对象、标准和措施。全年完成廉租房租金核减和补贴200户,其中完成租金补贴122户12.2万元,租金核减78户5.6万元。千枫园经济适用房加快建设,一期完成投资1800万元、160套住房均已交付使用;二期170套住房建设全面启动,场地平整和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困难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是抓依法维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城镇拆迁管理,严格执行房屋拆迁政策,一方面为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一方面依法维护群众利益,做到依法拆迁、有情拆迁、平安拆迁,严防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及时化解拆迁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了重点项目的加速推进。一年来,先后核发拆迁许可证14个、核准拆迁面积8.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432户。全年依法受理裁决申请11起,其中裁决3起、成功调解7起,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并荣获全市"平安拆迁"工作先进单位。认真做好市民连线办理工作,一年来开展网上咨询180多次,通过市民热线转办的16项工作均已办结。

三是抓服务效能。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升窗口形象,探索建立产权产籍管理简易流程,全面实行受理(初审)、复审、审批、收费、发证一条龙服务,办证周期一般均不超过10天;对行动不便的群众,实行上门服务。全年办理房地产登记近4000起,登记面积__万㎡,同比分别增长30%和14%。办理房地产交易3100多起,交易面积达59万㎡,涉及金额达7.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1%、31%和75%。

四是抓薄弱环节。着眼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紧紧抓住物业管理这个薄弱环节,从预售许可、工程验收、项目资本金征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一年来,重点抓了政策宣传、人员培训、调查摸底、管理试点、督促落实等工作,先后发放物业管理宣传材料5000多份,安排物业管理人员参加省级培训44人次,对全区42个小区进行了调查摸底、并结合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创新建立物业服务分等定级、定期巡查等制度,督促开发企业加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20__年共验收移交小区10个,涉及面积21万平方米,落实物业管理用房4000平方米,所有新建小区均按要求设置楼宇对讲和智能监控系统,圆满完成"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房地产专业组创建任务。此外,还抓了白蚁防治服务,全年实施预防项目31个,预防面积达41万平方米,创近年来最高水平。

三、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为重点,单位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坚持以迎接、宣传、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为动力,以落实推进年和作风教育月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统筹推进机关党建、党风廉政、政务公开、 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认真做好共驻共建、双联共建、帮扶乡镇、扶贫助残、支援灾区、"两节"送温暖等工作,着力打造学习型单位、效能型团队、和谐型机关。切实履行项目责任单位的职责,加大对绘宸花园、全华顺景苑、千枫园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联系力度,20__年三个项目共完成投资8000万元,均已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多次开展小分队招商,成功引进项目资金602万元、招商引资对上争取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虽然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比、与广大群众的期望比,还有不少距离。今后,我们将以更加昂扬的精神、更加扎实工作,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为推进"一路三区五大战略"、实现"五年再造一个__区"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10篇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_____(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1.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3)四至: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4)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5)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内附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material);

(10)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_________.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或由产权人按实分摊。

(3)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4.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_____元,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_________费用中支付。

5.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_________元;

(2)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_________%.

第四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1)机动车:_________;

(2)非机动车:_________;

2.有线电视: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五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_________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__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_______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material)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六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物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material);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八条 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1.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_____年内达到_________标准。

2.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_____元,合理支出_________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_____%作为经营收入。

第九条 风险抵押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2.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

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4.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 奖罚措施

1.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_____%奖励乙方。

2.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全国)、_________元(省)、_____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的_________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十二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material),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1篇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 ;

?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 。

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时,本物业的开发建设现状是:规划设计进入________阶段,工程施工进度及竣工状况________,是否已通过综合验收________,入住状况________。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根据本合同生效时本物业的开发建设现状,乙方参与下列事项管理:

(一)参与项目设计,负责________。

(二)参与工程质量监督,负责________。

(三)参与竣工验收,负责________。

第五条?根据规定核实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第六条?制定《物业使用守则》,与业主、使用人办理物业交接验收和入住手续,收取有关费用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七条?负责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穿?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___。

共用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________、________。

共用设施包括:非市政道路及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垃圾房、庭院灯、停车场。

第八条?其它委托管理事项

(一)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二)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三)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四)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非市政道路、________ 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五)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位,由乙方负责管理。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有效制止停放。

(六)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________。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建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等的管理。

(八)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________。

(九)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经委托可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房租、采暖费、____。

(十)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产权人委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九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审定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2.审核乙方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财务预算,批准决算;

3.检查、监督乙方前期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为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条件,协助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乙方的关系。

2.征求乙方对本物业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3.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负责落实保修责任。

4.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5.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6.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代收维修基金。

7.按有关规定提供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应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________日内,交由乙方使用。

8.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________的比例,向乙方提供________平方米经营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应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________日内交由乙方使用。

9.负责处理有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根据甲方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方案和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2.依据本合同委托管理事项,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提出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委托物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4.规劝、制止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物业使用守则》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

5.有权使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6.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7.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管理,自觉维护甲方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权益。

2.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

3.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6.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7.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账册和物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及本物业的公共财产等。

8.《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义务。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竣工综合验收前的管理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________%以上,合格率达________%,险情排除及时率达________%,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8.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绿化及养护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七)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1.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装修管理。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前,由甲方按________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未交付使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付费时间________。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已交付使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下列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收费时间________ 。

(四)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乙方按调整标准向甲方、业主、使用人收________

(五)甲方、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________%按日交纳滞纳金。

(六)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也可委托乙方实施保修,保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根据有关委托,按政府定价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费、电费、煤气费、房租等。

第十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乙方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乙方可按约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八条?电梯运行费按下列约定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在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由乙方对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实行委托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费。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2.绿地养护;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便民服务费用,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有关约定,使乙方不便或无法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有关约定,未尽职责、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物业管理标准管理物业,给甲方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二十三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甲乙双方应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属设计、施工、材料原因由甲方负责处理,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原因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解决。影响相邻房屋安全问题,由甲方处理。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组织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对于不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____日内负责修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办法,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____页,一式3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

(一)由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第12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22号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权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异产毗连房屋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共同协商、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的异产毗连房屋,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七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核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归毗连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担义务。

第八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期间,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代管的异产毗连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承重结构、墙壁、屋面、楼梯(间)、、通道、院落、厕所、厨房、阳台、垃圾道(箱)、、信报箱及水、气、暖、电管线等应共同爱护、合理使用。除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侵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损坏房屋和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他方有权制止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对拥有共有墙的异产毗连房屋,其中一方房屋拆除不建时,共有墙不得拆除,由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如需要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时,应征得各房屋所有权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并征求相连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他组织,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

第三章、修缮管理

第十五条、异产毗连房屋进行修缮时,应当制订修缮方案,并征得各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所需修缮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担: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由每侧面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墙面的修缮,室内墙面的修缮,由所在部位房屋所有权人负担;共有部位墙面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楼盖的修缮,其楼面(包括地坪粉灰层和楼面装饰层)、与顶棚(包括顶棚粉灰层、吊顶和顶棚装饰层)、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其结构部位,由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按上六下四的比例分担。

(五)、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有楼梯(间)、,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间)、,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八)、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

1、电梯、水泵、垃圾道(箱)、、化粪池及水、气、暖、电的主要管线等,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水、气、暖、电的支管线及厨房、卫生间设备等,由相关的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3、公用电视天线、公用电话、信报箱等共用设施,由受益人按户分担。

(九)、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或分配。

第十七条、异产毗连房屋的上下水管道或卫生设备发生渗透(漏)、水并影响下层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时,应及时修缮。属自然损坏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担费用;属人为损坏或者因维修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

第十八条、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治理异产毗连危险房屋共有部位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房产建筑面积定期筹备资金,用于共有部位和设备、附属建筑的修缮。

已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按《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扩建、改建房屋,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的,应征得毗连房屋其他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加墙等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

异产毗连房屋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和加墙。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损坏异产毗连房屋共有、共用部位、设备和附属建筑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房屋修缮、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