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4 01:27: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子商务涉税业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传统的交易方式受到挑战和冲击,也引发许多税收问题。
1.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主要使用电子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然而在电子货币支付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交易主体具有隐匿性。互联网上的商店仅是一个虚拟市场。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采用电子货币结算,账薄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1、电子商务使传统意义上的稽查的凭证逐步消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可以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查无从下手。在电子商务中,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
2、电子商务的隐蔽性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首先,稽查对象难以确认。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加上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就使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极具隐蔽性。其次是稽查方法困难。电子商务采用其他介质和手段保存相应数据,偷税方若故意不输入相关资料或输入资料不全,将为稽查操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三是稽查时间的局限。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快捷、高效,当《稽查通知书》下达之后,稽查对象能迅速删改交易内容,稽查线索可瞬间消失。
3、高科技手段的大量应用,使国际间逃避税加剧。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使商业流动性加强,企业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由于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对境外银行无法行使管理权,均给税务稽查带来前所未有的不利影响。
4、现行法规的不完善,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开展力度。主要表现为:
(1)电子商务业务未纳入工商和税务登记管理,使部分税源失控。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但税收法律、法规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网站是否作为纳税主体不明,这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而造成漏管漏征。
(2)对税务机关检查权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力度。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必须事先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稽查对象可以轻而易举地修改或删除有关存储在计算机或网络中的交易记录,稽查线索可瞬间消失。其次,税务机关虽然拥有对纳税人银行帐户和储蓄帐户的检查权,但批准权限集中,审批手续烦琐,银行往往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是很配合。况且,要对设在国外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的客户交易记录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更是无能为力。
(3)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的知情权受现行法规限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进一步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各种方式掩蔽交易信息或给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信息。如果知道企业的“私人密钥”就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私人密钥”,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悖。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稽查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开展税务稽查的对策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同时,应尽早修订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的相关条款,明确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性质、适用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的规定。当前,从保护国家利益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防止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进行逃避税,我国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应立法要求企业在申请IP地址和域名服务时,明确申报网站的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所有上网单位都必须取得网络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登记时要求企业将IP地址、域名、电子邮箱号码等资料和进入企业网站的“私人密钥”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私人密钥”等资料严格保密。纳税人的名称、经营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码等信息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加强税源监控。
2、研究开发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平台,提高税务稽查的识别能力。首先,税务部门应加紧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税务机关应使自己的网络与银行、海关、工商部门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联通,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站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建立税收信息的自动收集和分析机制,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对电子商务实行实时、有效的税收监控。其次,建立实地稽查、网上智能监控与网上随时在线稽查相结合的稽查体系,对企业交易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跟踪,防止税款流失。第三,建立电子税务系统。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第四,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精通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对电子商务业务稽查的水平。
3、重点从支付体系入手,以数字认证为配合手段开展税务稽查。虽然有关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就离不开资金流、实物流和信息流的流动。基于银行往往了解交易的准确信息,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银行的举证义务和提供企业的网上交易银行帐号的义务,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帐户、交易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真实申报的证据。同时,由于网上交易的客户必须取得CA中心的认证证书,每笔交易的发送和确认都有CA中心提供的数字签名,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具有事实上的不可抵赖性,这决定了参与交易的双方也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应以法律形式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稽查权力,如在查处大案要案时,经过规定权限批准,可以要求CA认证中心配合稽查,对纳税人的电子商务交易记录进行解密,以取得强有力的稽查证据,有效打击电子商务交易的偷、逃、避税等违法行为。
4、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协调,合力打击国际逃避税。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和空间限制,表现出全球性特征。税收征管和稽查,要全面、详细地掌握某个纳税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必须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与其它国家的配合和情报交流。在国际情报交流中,也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尤其应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站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逃避税。
参考文献:
1、闵宗银《电子商务及其引起的税收问题分析》(《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6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征管 问题 对策
电子商务:通俗意义上理解就是利用电子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线上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他成本低廉,物流辗转,减少房租和人力成本;他可以提供全年二十四小时在线服务,无缝衔接;他交易简单快,可以是O2O模式,更快的信息处理。既然这一块飞速发展,对应的税收政策不仅仅是得紧跟其步伐,还必须要走在其前面,防患于未然,不给其漏洞可钻,同时,提供合理合法的税收政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
(一)使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间的税收负担不公
税收公平要同一条件下的不同主体应缴纳相等的赋税。电子商务交易自带的特征、各国税收制度的欠缺完善及传统征管方式落后,使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主体轻易避免纳税义务。进而偷税、漏税现象变得常见,税务机关难以获取有效信息,并且国际环境中许多的国家目前对于电子商务是施行的免税政策这样的原因累积起来,让我们的传统纳税人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水平不能持平。
(二)分散课税对象,增大征税难度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行O2O模式,税务机关的课税对象变为庞大的消费者群,这样将大量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电子商务交易对象身份难以确定、无纸化操作以及企业加密信息,也必将削弱税收征管力度,加大税收征管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征管体系的影响
(一)税款征收方面
纳税主体不清晰。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常常没出场,而以网址、服务器、等在网络上出现,消费者能非实名,制造商、供应商能隐匿虚假住址,真实身份无法查证,因此纳税主体模糊、复杂。纳税主体不清晰定必使得纳税申报、税收征管困难。
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商品从“有”变“无”,其固有的形式发生改变,使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让传统的以实物产品为课税对象的相关税法规定在这里变得飘忽,税务机关通过现行税制难以确认其所得来源,难以确定其对应的税种和税率。
纳税地点难确定。电子商务以虚拟、无形和隐匿为特色,这把双刃剑使得交易场所变得很灵活、隐蔽,纳税地点流动性增强、随意性上升,使得税务机关难确定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因此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
纳税期限难操作。电子商务中,目前税法里按交付方式确定纳税时间的规定失效,是按取得收入时征税还是发出货物时征税,都因为取得收入、发出货物时间难以界定而难操作。
纳税环节难判定。在哪个环节纳税、征几道税,它意味着税收由谁负担、税款是否能及时全部入库等。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常常由生产者直接到达消费者手中,相应的纳税环节缺失,弱化了传统的商业中介的税收扣缴制度。加之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销售、流通等各个阶段无法准确区分。
(二)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凭证管理、发票管理、银行帐号、纳税申报等环节,电子商务可做到避开这些税务管理。
企业只需缴纳注册费,就可获取自己的域名,在网上从事一定的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可以跨过税务登记这一项。电子商务是一种无纸化交易,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三)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多,征管主体征管难度大。现税务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账,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形势。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为税收稽查加大了难度。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分析及对策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
以相关法律为依托,在鼓励发展新技术的同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支撑平台。
(二)常设机构的认定
现行税法可以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加以修正。明确规定:若企业通过服务器达成了实质性的交易,则该服务器应为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三)政府建立和完善网络商贸交易税务登记及申报制度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机构出具有效证明。网络交易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可以单独建账核算。从技术手段上,税务部门应辅助计算机信息技术,研发电子税收系统,在每笔网络交易完成时自动按交易计税。
(四)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建立税收监管支付体系
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征管 对策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历经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收入、改善征管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工信部数据表明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市场交易额突破3.4万亿,较2008年增长40%以上,未来10年中国将有70%的贸易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可见电子商务时代即将到来。寻求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既能够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解决税收流失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 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监控的基础,税务机关以此确定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监管。而我国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具有虚拟性和无限性,交易主体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2 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审查企业的各种票证和账册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信息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电子数据具有随时被修改且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就使得税务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实物性凭据,税务部门难以利用传统的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着手点。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真实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进行审核,而电子商务方式下,没有发票、账簿等作为检查依据,以网页形式存在的财务信息可以轻易变动,这就为交易价格的认证带来困难,特别是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不要发票的共识,以降低各自成本,这种无账可查的状况,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以及联机银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网络交易无法追踪,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另外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减少,很多中间环节被省略,这就使得传统的交易方之间代扣代缴更为困难,代扣代缴所发挥的避免偷逃税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为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
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改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
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针对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法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传统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订,比如“居民”、“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进行准确界定,以便于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等要素,从而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确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所得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主要税法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切实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中。最后,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交易还应开征新的税种,如对电子商务以字节数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等,否则势必造成对某些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或漏征的情况,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不能得到体现。总之,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使税收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循,减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与矛盾,使得税收工作规范化,也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条款。联合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为以后的交易纳税活动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网银账号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对填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另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也要做好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设计税务登记密钥管理系统,保障纳税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遗漏,最大范围地将网上交易纳入税收管理中。
2 研制开发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传统的发票、凭证只有实现电子数据化,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考虑研制开发电子发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必须开具电子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如同传统发票一样,电子发票的发行权应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为保证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须对电子发票进行数字加密。纳税人可以在其硬盘上保存电子发票,作为完税凭证。这样,每一笔交易都有处可循,电子发票的牵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
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
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关键词 税务稽查 信息化建设 稽查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1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1稽查信息化建设是适应时展要求的需要
一方面,会计电算化在企事业单位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以检查纸质账目为主的传统税务稽查方式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以交易异地化和凭证无纸化为典型特征的电子商务使税务稽查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方式失去基础。在这种形势下,只有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税务稽查的信息技术含量,以科技创新带动稽查技术创新,才能有效地查处各种税收违法,不断提升稽查执法水平。
1.2稽查信息化建设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的需要
税务稽查管理工作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的过程中面临着很高的执法风险。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计算机管理,可以及时掌握稽查工作进度,同时可以对各个业务环节,层层加以控制和制约。因此积极运用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对税务稽查执法进行高度的信息共享和科学的分权制约,严格限制和规范每一项执法行为,可以有效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
1.3稽查信息化建设是发挥稽查职能作用的需要
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一个突出的矛盾是纳税人数多,稽查力量弱,税务稽点打击的效果不理想。如何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和质量,是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内容。税务稽查信息化能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成果,在“大集中”的海量数据基础之上,把稽查选案到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等各个环节中能够结构化的工作内容运用计算机完成,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和准确性,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
2搭建“三位一体”的信息化税务稽查体系
2.1搭建案源管理平台,提高稽查科学性
选案环节是税务稽查的首要环节。为使稽查选案更加科学有效、更具针对性,在案源管理平台中,每个工作小组及人员都有各自的操作口令,通过稽查选案模块,可以对全区所属企业的纳税数据、行业、税种等指标数据进行纵、横向比对、分析,进行案源信息采集,使选案环节更接近科学、及时和精确。而自查数据、数据统计查询、备查线索等模块,则涵盖了稽查内部工作流程和外部信息,使信息查询、自查补提、自查补缴等各项数据的录入、统计、分析都得到了直观、细致的体现。平台的成功搭建,将省局“大集中”数据和稽查管理平台数据有机结合起来,稽查数据信息与省、市、区局内部网站实时对接,使稽查工作实现了数据、信息的无纸化传输,极大地提高了稽查工作质效。
2.2优化电子查帐软件,提高工作时效性
为积极面对现代企业电子财务软件不断升级改造给税收稽查带来的挑战,就能够将企业财务数据和税务征管信息采集并导入到查帐软件平台,穿透式查阅企业帐户、科目和凭证,对报表进行自定义分析、加工处理后,对企业进行整体税收的全面评估,从不同角度对企业涉税数据进行加工、分析、比对,指出检点和方向,找出涉税疑点,使原来需要一周查完的案件可以在半天之内完成。该软件可以对不断积累的相关数据、案例进行分析,自动形成稽查案例库,指导类似企业的检查,实现信息管理的不断增值应用。
2.3创办稽查内部网站,提高信息共享度
“行业专题”下设“房地产专题”和“城中村改造”栏目,将外网中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规划设计、建设、出售等情况以图形和表格等形式清晰直观地展示出来,方便检查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各开发公司楼盘项目的详细资料。网站全面、直观的展示当前税务稽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资源,使大家查询政策、案件查办、制作文书时更为方便、快捷。稽查内部网站作为一个动态的、开放的网络体系,可以实现各项信息和业务内容的即时更新,使内外部信息资源得以充分挖掘、利用和发挥,实现稽查信息高度共享,稽查工作质效得到大幅度提高。
3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果
3.1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
稽查人员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利用采集的财务数据信息进一步加工、比对、筛选、挖掘和利用,可以让稽查人员从中发现稽查实施的方向和重点关注细节,快速锁定帐套差异和疑点,直接指向差异的凭证,指导检查人员进行分析判断,提高稽查实施的效率,使税务稽查工作更为科学、快捷、高效。同时,应用电子查帐可以大大减少稽查人员翻阅、查找、计算等简单劳动,节约了办案时间,降低了稽查成本。
3.2规范了稽查执法行为
电子查帐软件既是一种稽查实施工具,也是一种监控管理和业务学习工具。稽查人员通过使用电子查帐软件,大大提高了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执法技能,增强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同时,使用电子查帐软件从企业调取的数据信息,极大地减少了人为因素,加大执法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了稽查工作流程,有利于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支付系统;支付方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银税横向联网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8-0279-02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领域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领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使税收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机关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无故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快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廉价的交易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影响税收收入。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使得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造成大量税款白白流失。
第二,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税收稽查依据,加大了税收稽查工作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以有形的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为基础。而在互联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票据形式存在,这就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依据。
第三,电子商务使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更趋复杂化。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目前,通过离岸金融机构和电子货币避税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一切均可能导致国家课税受到制约,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将更趋复杂化。
第四,电子商务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每次远程登录者的准确地点,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认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困难重重。
第五,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降低了监督制约机制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任何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在此种情况下,试想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无疑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降低了税务监督制约机制。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税收界定难。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购物的税收管理尚未出台明确规定。网络购物属于销售货物范畴,既有营销商又有中介渠道和物流配送,既有货物销售又有应税劳务,税务部门很难判定其属性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网上交易所得的性质因此不够明晰。对于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的数字化产品,究竟应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很难确定。
税源登记控管难。网络购物无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销售行为虚拟化,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纳税地点具有流动性和随意性,使传统的课税地问题变得复杂化。网上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制造商也可以隐匿经营地,纳税主体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确定性。网络交易可以瞬间完成,交易对象不易认定,纳税环节很难把握。网络购物基本没有纸质发票,也没有现金和支票流动,现行税收法规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无法生效。
发票使用管理难。网络购物公司的经营收入一般是根据购销双方的成交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通常要求企业将货款扣除公司的服务费先划到网络购物公司的账户,再划转到供货企业的账户,结果是企业的货款与银行账户上记载的金额不符。于是,一些网络购物公司改为从一企业购进货物,再卖给另一企业。实际上,货物仍然是由企业直接发给企业,只是货款划到网络购物公司,为此,网络购物公司需作虚拟库存,这与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网络购物公司的交易大部分在网上进行,发票开具都是在网下操作,容易发生不开或少开发票的情况,造成税款流失。
税务稽查实施难。网络交易的主体、货物、场地、资金等具有不固定性和不可控制性,稽查对象不易确定,税务稽查人员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应税事实和相关证据,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目前,在税收资料调查系统的应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应用基础有待提高。税收资料调查系统作为全国税收调查的应用系统,在目前的应用中更多强调的是数据的审核与汇总。
三、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建立电子税务体系。要拓展税务管理的各项职能,实现在网络上征管、稽查、服务、认证发票等。实现税务局域网络与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等的全面联网,进行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要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网络购物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积极拓展税收管理手段。要建立与电子支付体系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可利用网上支付体系进行税务管理、稽查和监控交易行为,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可代扣代缴税款,减少税款流失。要加快开发电子税收管理系统,对网络公司的服务器进行税务联接,在每笔网络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当前互联网上最常见的是信用卡支付,供货商应缴纳的税款可由签发信用卡的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收取货款的一方可以得到扣缴税款证明。建立电子票务税收资料调查系统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发的重点税源分析监控软件,用于完成全国一年一度的税收调查工作,主要采集被调查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申报纳税信息。如何有效地利用税收资料调查系统,进一步丰富流转税管理的手段,对此,我们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偷税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隐蔽化蔓延,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处理失当的风险。
(二)随着税收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继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征管法》、《税务稽查规程》等等,使得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时稍有疏忽,就会存在程序不规范或不合法的风险。
(三)随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数量众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难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规政策或者执法程序不够规范而产生稽查风险。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尽可能掌握与稽查工作相关的知识,包括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等相关知识。但目前基层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远不能达到这一要求,使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失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结合近年来稽查工作的实际经验,稽查风险存在于稽查办案的各个环节。在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执法过程中往往偏重于从各种税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办案依据,而忽视了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办案程序要求,导致稽查办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办案的刚性,增加了税务稽查风险。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容易产生的环节
(一)选案环节的执法风险,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私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擅自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税务稽查。对工作不负责任、擅自隐藏举报材料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款的。
(二)检查环节的执法风险,对纳税人不进行认真的检查,造成税款流失。违反法定程序,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出示的不出示。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反《征管法》规定实施检查,超越或行使税务检查权。不真实上报检查情况,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审理环节的风险,不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告知纳税人应有的权益。对应查补的税款不予查补或擅自决定减少查补税款。勾结稽查相对人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未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或对证据是否合法审理不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按要求进行补正,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的。对达到移送标准税务违法案件不移送的。
(四)执行环节的风险,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不及时,或执行不全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导致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三是,对决定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执行或部分执行。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税务稽查部门如何在行使国家法定职权的同时,有效的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税务稽查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人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税务稽查人员执法风险意识,提高稽查办案能力,一方面加强对税务干部的防止职务犯罪和两权监督、税收法规政策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训练税务稽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引导稽查人员主动学习适应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新时期偷、骗税手段的变化,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
(二)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开展税务稽查,稽查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将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办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首先,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随着电子科技,如电子商务、网上购物、会计电算化等形式的出现,纳税人偷税的手段和方式也随之变化,证据种类也相当复杂。可通过案例所依赖的证据种类、形式进行统一,避免执法随意性引发的稽查风险。二是加强税务稽查证据与司法证据形式、内容和标准的统一。当前,税务稽查中案件证据因与司法证据的要求并不一致,极易导致败诉。因此,税务部门应与公安、法院多沟通,协调和统一取证的要求,确保在办案中,按行政诉讼中的取证规则收集充分的证据,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规范性。稽查文书和案卷可综合反映稽查相对人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所有情况,是税务机关了解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档案,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能为稽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凭证,因此是有效避免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实施检查、调取帐薄、对纳税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印花税是对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就是指应税凭证。应税凭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信息是以电子形式产生与传递的,传统的应税凭证由纸介质变成了以电子化、无形化的磁介质形式存在。
(一)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为提高业务洽谈的效率,在经济活动中改变了传统做法,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的特点,但其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地进行,功能仍等同于书面凭证。
(二)电子营业账簿
随着企业中ERP(企业资源计划)的不断推进和会计电算化的日益成熟,财务网上处理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在电子商务中主要采取的是会计软件记账、核算收入,产生的账簿和凭证是以网络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没有传统的纸质账本。
(三)网络营业执照、许可证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开店已经成为商家首选。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网上经营者必须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特许权证照。电子执照是指各类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认证,以数字证书为基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核发、载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证书。
总之,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交易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原有的课税对象——合同、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结算凭证等不复存在。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印花税的征收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电子商务对印花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印花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传统的应税凭证由纸质变成了电子化形式。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交易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原有的课税对象书面合同、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结算凭证等的存在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造成印花税课税对象的不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一步确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均以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方式完成。而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为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而电子合同、电子营业账簿和网络营业执照、许可证的出现导致完税凭证的无纸化和隐匿性,使完税凭证失去书面意义,导致传统的贴花完税的纳税方式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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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印花税申报征收和税务稽查有冲击
电子商务中印花税申报征收面临的问题。印花税要求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这里所强调的是,申报要合法、及时、真实。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准确确认变得困难,从而导致纳税申报受到影响。而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上门手工申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说,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化的申报方式虽然做出相应规定,但仍不能彻底放弃纸质文件,对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位。
电子商务中印花税税务稽查面临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税务稽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所有交易与支付过程均在网上完成,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尽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并要求“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该通知虽然要求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在征收技术手段过于落后的情况下,只是要求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完税,比原有的传统书面完税凭证自行贴花还要繁琐,无法体现电子商务带给税收征收的方便快捷性,更无法实现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自行完税的目标。
电子商务下印花税征收的实施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印花税征管的诚信基础和技术基础
电子商务以其虚拟化、无形化、无纸化的特点对以实务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和原则造成了冲击,突显出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传统的税法体系对其无法适从。而良好的诚信基础、技术基础则是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印花税征收管理法律体系的基本前提。
1.诚信基础。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我国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等。由于失信成本较小,所以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为此,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诚信体系。
构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是实现电子商务印花税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之一,其内容具体包括:构建电子商务诚信评估机制、中介机制,培养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与纳税意识,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监督体系。
2.技术基础。在技术上,应改进税收征收模式,设计“电子印花税”系统。“电子印花税”系统主要由数据库、销售、备份、证明于一身,由交易双方登陆指定系统,选择相应的凭证列举类型,可利用指定模板制定电子合同,并由签订各方进行电子签名,也可将双方已签订好的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到指定系统。系统根据合同类型和合同金额计算出应纳金额,由纳税人进行网上支付后,系统自动在合同指定位置生成电子印花,该印花是由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图案、序号和密码组成的数据电文组成。或在现行税制中补充有关电子记录保存和加密的条款,要求纳税人必须保证以可阅读方式保存记录一段时间,并将加密密码报送税务机关的密码库备案,使税务机关可追踪、验证纳税人的交易性质、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尤其应重点解决以下技术问题:纳税人报送电子数据的规范格式;电子签名法生效后,如何确认纳税人的电子身份;纳税人报送电子报表,税务机关如何给予电子回执等。
(二)修订和完善有关电子商务印花税的法律法规
1.强化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的法律效力。修订《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强调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与传统的书面完税凭证“功能等同”。凡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如果能够可靠地保证所载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时起,始终保持了完整、未作改变,该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即具有法律规定的原件效力。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修改印花税条例和合同法,强调规定未完税的电子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法庭、公证等政府部门、社团、企业的有关环节使用。这样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降低征收成本。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与2011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4807万人,增长率为24.8%。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日益成为焦点。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是较早对电子商务进行研究的机构,它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利用电子化手段从事的商业活动,它基于信息技术和电子化处理,如文本、声音和图像等数据传输。
根据交易主体不同,可将电子商务划分为B2B(Business to Customer)、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和B2M(Business to Manager)四种类型。根据交易物不同,可以分为有形商品网上交易、无形商品网上交易和网上提供劳务。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影响
电子商务所具有虚拟、快捷、便利、超越时空限制等特征,使得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传送,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也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这些特征在给商家带来大量商机、给消费者带来无比便利的同时,也使现行的税收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
1、在基本税收制度方面,在电子商务状态下,虚拟的商务活动空间、经常流动的纳税人、不确定的纳税行为发生地,使作为现行税收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要素出现了确定性趋小、可控性降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动摇着现行税收制度的基础;
2、在税收征管方面,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者很容易隐瞒自己的身份,导致供货目的国或买者身份很难核实,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困难,同时也使我国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
3、在税源方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税收一是普遍较低,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同时,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处理常常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部分税务人员素质还不能很好地跟上电子商务税源管理的要求,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源监控变得举步维艰,最终导致税源流失严重。
4、在税基方面,由于互联网具有高度流动性、隐匿性的特点,而且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支付手段隐匿化、操作无纸化等特征,从而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税基,特别是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税基的确认变得分外困难。而当前对国际互联网贸易课税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税基的确认上。
三、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执行情况
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类:
一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介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此类电子商务活动应与实体商务采取一致的征税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针对纳税意识薄弱的个人商户,应税行为和应税收入难以确认,造成税源的流失。
二是伴随着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电子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有形商品的交易,而是商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或按照约定定期发送给特定消费者。这种电子商务活动中,在信息商品的流转的同时,货币也发生流转。目前我国对这类信息服务业,已有相应的税法规定,同时也将其逐步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
三是数字化信息产品(digitized information)的交易。例如通过因特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这种交易所得应属于特许权费(royalty)、产品销售收入还是服务收入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各国还没有达成非常一致的意见。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也缺乏电子商务涉税的正式的行政法规。虽然现行的有关电子商务的行政法规不少,但这些行政法规是由不同的部门制定,主要涉及的是相关业务的开展、准入和罚则等,都没有涉及税收征管的内容。
四、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情况
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性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展开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同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而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模式,世界各国采取的政策各有不同。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长期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输出国,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促进了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由于其实行居民管辖权,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占主体地位,因此免税主张并不会对美国的税收收入造成影响。如果美国的免税主张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则美国是将成为电子商务的最大赢家。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一直强调其成员国对电子商务活动行使征税权。1998年6月,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提出应将数字化产品视同提供劳务,在消费地(欧盟成员国)征收增值税,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以保护其成员国中电子商务输入国的利益。
在处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管理的基本思路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而其出现已经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对我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做出适应性改革和整合,并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协调和合作,已成为各方的共识。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处于消费者地位,若能适时争取依照消费地原则征税,则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致使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与不征、管与不管存在两难。因此,制订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需要依据我国国情,有区别、分重点,在既符合本国利益有不违反目前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实行。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我国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并以税收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出现了虚拟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逐步将所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登记范围,以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情况,堵塞或减少税收漏洞。
2、采取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模式。电子商务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纳税凭证和交易数据日益电子化、虚拟化,传统的以现场手工为手段、以纸质凭证为凭据的稽查模式势将被淘汰,而取而代之的应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数字化的管理信息为基础、以高速自动的网上交叉稽核和抽查协查为手段的现代化的税务稽查模式。
3、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电子商务的出现和飞速发展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社会化发展需要的税务干部,培养出既懂计算机和网络的理论与应用,又懂税收专业知识和电子会计业务,能适应电子技术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是时展的迫切需求。
4、加强税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给应纳税人带来了逃税的可乘之机,而有效打击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又难以实现。只有提高公民的纳税自觉性,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才能堵塞或减少税收漏洞。而这些则需要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逐步提高网络交易者的纳税意识。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数字化、虚拟化、匿名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使其对我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而电子商务的无国界和全球化,又引发了许多的国际税收问题。如何选择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门税收政策,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适当而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工作。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处理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际做法,在明确征税权的前提下,加快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方法,有步骤、分重点地逐步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征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舒健,李钊.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与对策[J].未来与发展.2007,03.
关键词:理论;税收征纳;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3-0118-03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赋税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马克思的这两个论断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与国家间的密切联系。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规范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税收流失在全球的日益泛滥和猖獗却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世界经济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税收征纳关系是委托―理论的特殊体现
委托―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模型之一,主要研究委托人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人在其授予决策权范围内代表其从事经济活动,并根据人运用自身技能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在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中,委托―理论可广泛用于分析管理人与所有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委托人和人的信息不对称,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人有可能在最大限度获得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这就是“道德风险”。如果把委托―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那么,委托―理论也可运用到税收征纳关系的研究中。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税人由于受到人员数量、业务素质、征税成本、稽查手段等限制,无法掌握每个纳税人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情况,因此处于信息劣势。而纳税人对自己全部的生产经营信息了如指掌,占有信息优势,但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纳税人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因此,税务部门需要通过税法契约来约束和激励纳税人,但任何契约都有可能存在不足,因此,纳税人有可能利用契约漏洞,甚至在利益刺激下采用报送虚假信息,通过偷逃税手段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仅仅通过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来获得纳税人信息,显然会比较被动。为了更全面地掌握和监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信息,税务机关往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手段对纳税人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但监督是要支付财力、物力、人力等监督成本的,当监督成本过高时,税务机关便会缺乏监督动力,产生监督惰性。以下运用博弈论对此进行进一步分析。
二、非对称信息导致的征纳双方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又称为“对策论”。在委托―理论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行为主体的非完全理性,征纳双方为实现特定的均衡,需经历一个相互作用、动态变化的博弈过程。
(一)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
1.理性假设:税收征管中的征纳双方都是理性的,能够自觉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
2.资源有限假设: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源是有限的,受监督成本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只能将主要力量用于重点或特定领域。
3.税务稽查成本与应纳税款无关假设。
4.可信度假定:税务机关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能够廉洁公正执法。
(二)征纳双方博弈模型求解
假设T代表应纳税款,C代表稽查成本,F代表罚款,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支付矩阵可如图描述:
纳税人
不依法纳税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稽查T-C+F,-T-FT-C,-T
不稽查0,0T,-T
假定C
给定Q,税务机关选择稽查(P=1)和不稽查(P=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1,Q)=(T-C+F)Q+(T-C)(1-Q)=QF+T-C(1)
E1(0,Q)=0+T(1-Q)=T(1-Q)(2)
当(1)式等于(2)式时,解得Q*=C/(T+F)。也就是说,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大于Q*时,稽查是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小于Q*时,不稽查是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而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等于Q*时,税收机关可随机地决定稽查或不稽查。
同理,给定P,我们可以计算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Q=1)时的期望收益E2(P,1)和纳税人选择依法纳税(Q=0)时的期望收益E2(P,0)。当E2(P,1)=E2(P,0)时,即-(T+F)P+0(1-P)=-TP+(-T)(1-P)时,解得P*=T/(T+F)。也就是说,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大于P*时,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最优选择;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小于P*时,不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最优选择;而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等于P*时,纳税人可以随机地选择依法纳税或不依法纳税。
(三)征纳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正比。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就会增大。
2.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税务机关查获率、偷逃税罚款率呈反比。税务机关查获率越高,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于依法纳税,相反则选择不依法纳税。
3.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应纳税额呈反比。当纳税人应纳税款金额较大时,税务机关作为理性经济人,会增强对纳税人的稽查,这时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被查获的可能性就越大,纳税人就越不敢实施偷税逃税。
(四)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局限性分析
征纳双方博弈模型是建立在一些假设前提下的,特别是理性假设和可信度假设排除了寻租成本,而事实上,税务稽查人员为了达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有可能会接受纳税人的贿赂或者是求情,从而出现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特别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立法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制度等方面频繁调整,税务机关在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和罚多少钱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导致寻租现象的大量存在,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税收法规的复杂化也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巨大考验,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受到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也可能无法做到公正执法。
三、委托―过程中产生非对称信息的原因分析
(一)纳税主体多元化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转型时期,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并存,使纳税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而“征、管、查分离”以及“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无法使税务机关对每一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现象层出不穷,纳税主体隐匿纳税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化,隐蔽程度也越来越高,如电子商务下征纳税主体间的税收信息不对称就是税收征管中的一大难题。通过现代计算机互联网通讯技术支持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无纸化特征,纳税人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价格等税收信息,但税务机关却很难对此进行监控,处于十分被动的劣势地位。
(二)税源收入现金结算失控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支票和信用卡使用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规范,使银行结算制度混乱,现金交易频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很多现金支出大大超出了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关于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限额和库存限额等,尤其是一些承包承租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根本不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腐蚀了税源税基,而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监督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对企业违规使用现金行为实行强制措施,从而导致现金使用结算的失控。又由于我国消费者一直以来缺乏向销售者索取发票的习惯,因此这些交易往往不会留下纸面的痕迹,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纳税人有机可乘,使这部分收入脱离了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给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税务机关稽查不力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成本,受资源有限性限制,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所有企业实行一一对应的监管,不可能不计成本地去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所有的经济业务信息,甚至当监管成本过高或严重超出监管收益时,税务机关会放弃监管,造成征纳双方税收信息的不对称。而且,在我国,偷逃税者被查获的概率明显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小,即使被查获,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经济处罚也不重,在某种程度上是示意性的,动其毛而不伤其筋骨,甚至对某些偷逃税行为的罚款额还抵不上偷逃税款同期银行的利息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隐瞒税收信息进行偷逃税的主观意愿。
(四)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
目前,几乎我国所有的税务基层征管组织都已经配备了计算机,但计算机的功能仅仅局限于将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相关资料作为原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还不能深入贯彻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中充分利用计算机实现传递效率、人机配合的先进管理理念,还不能真正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保险、海关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税务征管软件的开发和使用还远远不够,税务稽查电脑选案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纳税人真实纳税情况。
四、降低信息非对称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一)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作用,遏制税务部门寻租行为
税务稽查是保证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具有严明税收法纪,保证税款征收,强化税收检查和维护税收秩序的作用。根据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分析,我们发现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查获率和罚款率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具有重要的抑制作用。被查获的可能性越高,接受处罚的力度越大,纳税人就越不敢实施偷逃税。为此,税务机关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不断完善税务稽查电脑选案系统建设,客观科学合理地确定税务稽查范围和稽点,这对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在美国,90%的税务稽查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筛选出来应当进行稽查的纳税人数在20%左右,进行全面稽查的仅为其中的1%,大大提高了稽查效率。
其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成本。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该立案稽查处理的要坚决立案稽查处理,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要坚决移送。对此,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专门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税务警察制度,授予税警刑事调查权,专门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凡是被送上法庭的偷税者就必定会落个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下场。刑罚的威慑作用被充分强调。
最后,建立健全严格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遏制税务部门寻租行为。税务稽查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执法权力,税务机关接受政府委托依法征税,因此,政府和税务部门之间也是一种委托和的关系,税务机关具有寻租的行为动机。因此,作为委托方的政府,一方面应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强化和健全对税务稽查内部各项业务的专项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从经济利益源头上杜绝税务部门寻租行为。
(二)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
英国财税专家罗杰・鲍尔斯认为,影响征税的重要因素是信息。因此,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大征纳双方信息透明度,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在现有税收征管体制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尽快开发和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税收业务管理软件,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信息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源进行监控,实现财政、工商、银行、保险、海关、企业和税务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便于信息共享和交叉稽核,特别是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是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虽然早就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但由于未实现银税联网,因此未能充分发挥其对税收监控的作用。为加强税源管理,应将每个纳税人税务编码和存款账户一一对应,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其次,规范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快“金税”工程建设,不断完善现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系统,缩短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间。同时,为保证税源税基免遭侵蚀,税务机关应采取一定激励措施提高购买者向销售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如提供有奖发票等,将纳税人全部收入纳入税收监管,并逐步从以票管税模式过渡到票账结合模式,实现查票、查账、查实三者相结合,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
最后,完善银行支票和信用卡制,限制单位和个人现金结算,对应该采用转账支付结算而不采用的情况,赋予银行直接给予严惩的权利。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源变动情况,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选择依法纳税。
(三)实行税收征管社会化,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前面讲到税务部门要履行税收征管的职能,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征税成本,但受理性经济人假设影响,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也追求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即税务机关不能只是“闷头苦干”,一味追求税收零流失,而应该努力以最小的投入、最少的成本、最低的风险和最优的服务,来实现税收收入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征管也是一种经营管理,也要讲究效益,降低征税成本,是税收经营是否成功的关键。为此,税务机关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积极建立社会治税网络,发动各种社会力量依法进行代扣代征代收、协税护税,充分依靠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税务管理。
其次,不断改革和优化税制结构,缩小增值税和营业税间的税负差异,减少各种名目的税收优惠措施,简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操作,充分衔接好税收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间的差异。广泛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无纸化操作,最大限度地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同时不断加强税务机关立于全方位的纳税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从而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征税成本。
最后,健全税收违法举报监管制度,拓宽信息渠道,为税源监控提供更全面的纳税人信息,进而降低税收成本。为保证违法举报制度的顺利开展,建议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税务违法社会举报中心,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举报管理权和监督权,对举报人实行身份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追查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应给予严厉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则应给予相应的奖励进行激励和补偿,激发其举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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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避税原因反避税建议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商务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据国际著名咨询公司Forrester估计,到2007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将会达到8.8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额的18%,年平均增长率在30%以上。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税收利益,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一、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使以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的电子商务成为企业避税的温床。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1.电子商务的直接性和非中介化特点,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
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而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经营场所、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和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仅需要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定货、付款等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因此在电子交易环境下的常设机构便很难判断。从而使我国以物理存在标志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必然造成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威胁我国的财政收入。
2.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特点,使纳税主体难确定
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明确,确立纳税义务人较为容易。但在互联网上网址并不对应现实世界的地址,网站名称与设立人的地址或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一致性。因此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等特征。传统的税制是以属地、属人原则确定管理权的,而现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的关系弱化,从而对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贸易或服务很难控制和管理。由于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可以匿其居住地,因而电子消费很容易隐藏。如此网络交易纳税人势必利用电子商务主体难以确定的特点进行避税。
3.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的性质,造成交易环节模糊不清
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的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例如:通过查询计算机数据单元并下载文件而支付的款项对于所得方而言,究竟应归入财产销售所得、财产出租所得、劳务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性质十分模糊。而在实践中,很多税收协定允许来源国以较低的税率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某些劳务所得征税,而且适用不用的税率,因而跨国纳税人可以对其所得按最低税率的项目申报,以达到避税目的。
4.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侵蚀传统的帐册凭证计税方式,加大了税务稽查难度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根据非居民企业会计账簿、合同、票据等资料确定企业的营业额及利润,可以从银行获取有关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真实性的信息。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数字合同、数字现金取代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提高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应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国家税收的流失。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税制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漏洞百出,致使一些企业或个人浑水摸鱼偷逃税收。这不但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当前以价格机制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我国的财税机制,以便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反避税的建议
1.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固定场所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场所等概念用语,代之为“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稽查
(1)建立专门网络贸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登记工作,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查。同时,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2)加快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制定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务征管软件。各级税务机关加大投入,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同时设置税务登记备案、年检等可供税务机关下载的标识,使每一位纳税人从事网上交易时,每一条记录自动加上该税务标识,便于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和稽查,确保国家税款的不流失。
(3)积极开展电子审计工作。它包括对纳税人的商务软件、支付系统、电子会计系统的审计。会计系统的设计和数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电子数据有无修改,各系统的设计是否一致和平衡,电子交易和电子支付系统是否数据一致,电子发票是否符合实际,纳税申报交易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数据是否隐藏修改等等。
3.加强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1)加强国际情报交流与协调。要全面详细掌握纳税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不仅要充分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而且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配合和情报交流,特别是应该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要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2)加强与避税地银行的合作。许多避税地国家的银行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使得税务机关的工作受到很大阻碍,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与相关国家银行的合作。例如:瑞士银行以其极为严格的保密制度著称于世,通常不允许外国财政当局接近瑞士银行帐簿。而美国于1973年与瑞士签订了一份允许美国国内收入局在某些情形下调查瑞士银行帐户的条约。通过这样的合作,美国取得了反国际间重大逃税、避税活动的有效成果。
4.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税务机关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以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和外语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活动,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总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虽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重重,但如果抓住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的时机,未雨绸缪,完善和建立公平、中性、效率等基本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那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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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伍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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