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4 23:36: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招标投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于拦标价设定
依据《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建【】)第二十条:“拦标价综合计算法主要是为了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抬高标价,采用不正当竞争所确定的评审方法。拦标价可分为‘明拦标价’和‘暗拦标价’,通常情况下应采用‘明拦标价’的规定,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均采用明拦标价。招标项目经预算审计后,拦标价由招标人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检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开标截止时间3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关于工程造价编制
招标项目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审计部门负责招标项目工程造价的预算审计。
关于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工期和保证金比例确定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和保证金比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和确定,并在编制招标公告前报市政府审批。招标人不得随意对招标公告中的开标时间、地点、工期和保证金比例等条款进行更改,如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方案编制
BT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BT融资建设方案,经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BT融资建设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源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事项。
关于招标机构的采购、选定和管理
招标机构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土地开发整理等不同行业和不同投资额度对招标机构的甲乙级资质不同条件的要求,每个行业、每个级别以采购不少于5家为宜,原采购机构行业和资质未达到管理要求的进行补充采购。
招标机构选定。招标机构的选定工作在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市招标办在采购确定的招标机构中根据招标项目的行业、资质要求,通过电脑随机选定。
招标机构管理。凡被市采购的招标机构由市招标办公室统一管理。依据《省建设工程招标机构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对招标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合格者,取消在市的资格。
关于评标专家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招标人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通过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确定。对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地区专家库中抽取;对标的额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在省内周边地级市专家库中抽取;对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沈阳、连市专家库中抽取。
关于评标办法的完善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号令)的相关规定,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关于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依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监管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作为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告、招标文件及内容的核准把关,督促属地纳税等相关事项的落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投标人的相关资格审查,中标后合同的内容事项管理及履行情况,依法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严把预算或决算审计关。
法制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对投标人进行行贿档案查询、登记、审批,同时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围标、串标、贿标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投标人的相关资格审查、中标后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依法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
第六条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四)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八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程序,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等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于售出的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外,还须在有形市场公布。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和预审办法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依法按程序认定。
招标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规范本市的招标投标市场,引导招标投标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分散的专家库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向拟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同时在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质疑或者申请核查。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
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及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招标投标事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对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应当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预审情况、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标人,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人员等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用记录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无效,并依法予以处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三十条对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的,对于举报或者投诉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为举报人保密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日 期:__
招标号:__
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
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
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2 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
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3 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及查阅招
文件:_________(查询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机构名称、地址等)。
4 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
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货币名称和数量)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
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 所有投标书必须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
_(投标书接收地点)。并必须同时交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5
接受的格式,数量为2%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
6 开标仪式定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在下列地点举行________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1 前言
工程招标投标是激烈的市场竞争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是竞争,招标投标的过程,实际上是竞争的过程。招标人希望通过招标以较低的价格在较短的工期内获得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的工程产品。投标人希望以自己在技术、经验、实力和信誉在竞争中获胜,占据市场,求得发展。凡是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投标的资金性质、招标投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独立、接受行政监督原则。《招标投标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发挥了重要作用。
2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招投标工作最高的专业性法律,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政策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职业道德,借工程招标投标法制还不完善,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还在探索中之便,违法违规操作,以致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各种问题。
2.1 《招标投标法》部分环节缺乏强制性
《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在某些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缺乏强制性规定。一些地方或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工作细则或做法与《招标投标法》相悖,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1.1 利用资格预审排斥、歧视其它潜在投标人。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为了在招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招标工程的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际执行中,因企业资质条件与工程的类别如何对应资质审查的依据均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招标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限定投标人入围。评标中加入不公正条件利其意向的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它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2.1.2 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中标单位。
在现行的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中扮演重要角色。若业主占评委三分之一的比例将容易左右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实际招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往往是业主,并没有规定业主方技术专家不能参加评委,对业主方的行为或人数没有制度上的监督限制。评委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3名,也给不轨业主留下了行使“权利”的空间。
2.2 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从招标的程序看,从招标文件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招标单位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单位沟通。机构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参加招投标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2.3 招标文件,量身定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实际操作中往往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只是简单提出评标的方法,只有在开标前才提出详细的评标细则。这个细则是根据意向中的投标单位的现有条件,量体裁衣,制定了倾向性条款的细则。它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大开绿灯,招标文件只是漂亮的外衣而已。
2.4 业主行为,缺乏监督
业主的权利在招投标活动中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在评标中业主授意或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干预或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左右评标结果。由于招标机构尚不规范,业主通过招标机构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操纵评标结果。
2.5 施工企业,陪标严重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的现象严重,有些施工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也有业主方或主管部门为使意向中的队伍中标,用熟悉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投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的报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
3 看法和建议
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看法和建议:
3.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运作,能有效的防范招标人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因此要建立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制度,防止招标人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编制中幕后指点,操纵招标活动。
3.2 完善招投标法规建设,反腐倡廉纳入法制轨道
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法》,并完善配套规章和部门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修订、补充新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
认真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并不断的提高执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监督力度,为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监管;配套制度;竞争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招投标办法主要用于管理和指导市场竞争。项目招投标管理是一种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方式,它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能有效发挥杠杆调节作用,推动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优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的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如何规范招标投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策略与建议。
一、招投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监管缺失
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目前在招投标管理职能上存在管理交叉,个个管、个个都不管的局面,给招投标管理造成混乱。另一方面,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设置运行并不完善,造成招投标监管缺失。还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监督乏力, 惩处不严以及综合监管机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造成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督查弱、无处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有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工作人员甚至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
2、围标串标现象问题突出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报名企业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想方设法规避监管,导致目前仍然存在假借资质及以他人名义报名等恶劣现象,而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对于这种现象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另一方面,招投标活动的运作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自主操作,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由于一些招投标人为保证绝对中标,在市场上出现了相互之间围标、串标、陪标不正当竞争等竞争手段,甚至还出现一个工程的所有投标人均被一家买通围标的恶劣现象。
3、招标机构操作不规范、立场不公
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对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于招投标活动的操作基本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机构的发展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管理问题。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机构专业性不强,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相关专业人员欠缺,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部分机构能力不足,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操纵、选择有倾向性的企业中标,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二、优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策略
1、加快招投标制度和法制建设步伐
围绕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地方配套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地方招投标管理规定。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尽快理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制,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严惩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三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市场,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四是营造公正、公平的投标环境。改革当前资格预审制度,对容易造成围标、串标和评标不公的一些关键环节创新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加快改革原有的评标手段,增加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严肃查处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随着招投标工作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发生串标围标的等违法现象,行政监管部门应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及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把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视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要加大对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项目审批部门对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要依法暂停项目执行。另外还需增强招投标操作规程建设,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设立涉及工程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时不断净化招标市场,防止招投标工作中的各种作弊现象发生。另一方面, 增强招标业务培训、增强招标业主责任意识,充实提高招投标系统的人员和业务素质,从而带动招投标市场日趋规范。
3、切实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的审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创新招投标管理办法,采取评标方法多元化,以更好的应对当前的各种复杂情况。同时要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招标中要适当增加潜在投标企业数量,在资格预审时适当加大企业业绩的比重,合理降低资格预审门槛,扩大潜在投标企业数量,评标时减少其比重,提高其串标围标成本,从而提高投标的竞争性和公平性。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不得以工程特殊等理由更改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进一步增加评标价的随机性,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行为。
招标投标是配置和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资源的一个重要方法。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越来越多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发包、国债出售等)均通过招标投标与拍卖方式来处理。但由于市场尚未规范,竞争激烈等原因,当前招投标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根源性问题,这些问题将会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加快招投标制度和法制建设步伐,严肃查处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不断完善招标投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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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酒店;弱电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注意事项
某五星级酒店总建筑面积为89317m2,地上24层,地下2层。地下第2层设停车库、办公室、洗衣房和粗加工厨房;地下第1层设康体娱乐区、员工食堂和锅炉房。第1层至第3层为餐饮接待区,第4层为设备层,第5层至第20层为标准客房,第21层至第23层为豪华套房和行政套房(第22层设行政酒廊),第24层为集团董事长办公室;房间合计467套。该项目弱电工程主要包括综合布线系统、程控交换机系统、集约化布线及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报警及求助系统、巡更系统、无线对讲覆盖系统、一卡通系统、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背景及紧急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多媒体查询及信息系统和机房工程。弱电视频监控电视墙设在酒店地下第1层,与消防控制室合用。网络机房设在地下第2层。
1弱电工程招标投标概况
本项目弱电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采用邀请招标和施工图加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人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建筑院设计的弱电图纸(只满足建设部出图深度要求)基础上深化弱电施工图,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报价,投标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确认)、费用清单。经过多轮比价和施工图评审,最后确定性价比最高的单位为中标单位。
2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该项目基础工程从2013年7月20日起施工,主体工程于2014年8月30日封顶,弱电工程于2014年11月启动招标投标计划,经过3个月时间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与中标的专业单位签订合同。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功能需求模糊、招标文件不完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恶性比价和低价中标等。2.1功能需求模糊。对功能需求的分析应该在初步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向设计院提出。作为传统的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对酒店弱电工程的功能需求比较模糊,对弱电的具体功能定位不准确。如某些弱电功能并未按照酒店工程的星级标准来配置。2.2招标文件不完善。由于建设单位自主招标,再加上自身资源有限,其所编写的招标文件难免有错漏之处。例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投标人的资质、委派人员、工程类似业绩、获奖情况、财务情况等提出具体要求。另外,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对投标企业的市场调研和资格审查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借壳”投标的情况。2.3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原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弱电图纸编写的。由于该套图纸只包含了语音、计算机网络及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广播兼消防应急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楼宇设备控制管理系统等六大系统,而其他系统如智能一卡通系统、信息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以及楼宇管理系统集成、室内移动信号覆盖等,都需要投标单位进行深化和完善。另外,工程量清单中对各系统选用设备的品牌作了明确要求,要求投标单位只能在参考品牌中选定产品,从而给系统的深化带来了局限性。2.4恶性比价,低价中标。建设单位虽然对工程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一味追求所谓的最低价,从最初的2300万元经过3轮比价,最后以938万元成交签约。这样的价格对于投标单位来说非常不利,于是施工单位进场后利用增加现场签证、更换品牌、调整深化图等方法维护自身的利益,最终导致在工程结算时额外增加了100多万元的工程费用。
3招标投标的注意事项
3.1需求分析。一般情况下,需求分析和功能定位由建设单位提出。由于受到专业的限制,建设单位所制定的需求分析报告往往不够完善,需要得到设计院、专业咨询公司和酒店管理公司的协助。这就涉及建设单位如何选择设计院、专业咨询公司和酒店管理公司。(1)设计院的选择。国内甲级设计院的专业配置比较齐全,不过有些设计院难免因业务繁忙而将弱电专业分包给其他设计院,造成后期协调量大,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因此,在选择设计院时,建设单位可选择长期有业务往来、资质全面、信誉度高、业绩好的设计院来协助自己完成需求分析。(2)专业咨询公司的选择。咨询公司能够提供专业化的帮助,建设单位在选择咨询公司时,可以按照企业资质、类似工程业绩、人员资格及业绩等要求来选择。(3)酒店管理公司的选择。相对于设计院和咨询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更适合作为需求分析的主体。对于需要聘用酒店管理公司来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更应在第一时间向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相关要求。3.2招标投标的启动时间。弱电工程招标投标时间一般介于主体工程完成和精装修工程开始之间,在此之前,弱电管线的预埋工作需要由其他单位配合完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前期预埋的管线通常依照原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来施工,导致后期弱电单位进场后,90%的管线无法被利用。对于精装修的酒店来说,弱电预埋管线可以后置的,应尽量后置。另外,考虑到工程的配合和推进,可以将弱电工程的招标投标时间提前,早一步确定专业单位,从地下室开始就可以配合工程进行预埋管线,这样,施工单位可以边深化边配合主体工程进行预埋。3.3招标单位的选择。对于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来说,招标单位的选择极为重要。在选择招标单位时,建设单位应重点考察该单位的人力资源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从业经历、专业资历、招标案例完成情况等。3.4招标方式的选择。(1)邀请招标。对于企业自主投资的项目,一般会采用邀请招标。所邀请的单位基本都是行业内比较知名的企业,不再需要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时间短,有利于工程进度,可以早日签订合同进场施工;不利之处在于邀请招标所掺杂的感情因素较多,特别是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价格因素是唯一评判标准。(2)公开招标。该招标方式虽然跨越时间长、成本高,但可以吸引大量优秀的企业来投标,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对于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建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3)预选承包商清单。有些企业有自己的预选承包商清单,清单上的企业都可以来投标。在工期较紧急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清单上的某家企业来施工。当然,预选承包商清单上的企业都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只有实力较强、专业程度较高的企业才能被选为预选承包商。3.5招标文件的编制。(1)商务标。商务标需要对企业资质等级(施工资质和深化设计资质)、公司规模、法定代表人资料、类似业绩、公司财务情况、拟派人员资质(专业、职称、工作年限、工程业绩、社保情况)、企业信誉等作出明确要求。(2)技术标。技术标主要对弱电工程各系统的技术、功能、参数作出统一要求,其重点是从技术方案上提出要求,以越具体、越详细为好。技术方案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造价,是能否实现弱电系统优化的关键。只有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一个恰当的投标技术方案,才能使用户最终得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的标的。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标书文件的任何错误和疏漏都会给招标投标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甚至让用户去接受一些不太满意的产品,继而影响工程质量。不同的系统有不同的要求,但技术标书文件都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总体要求,设计标准和规范,系统包括的内容和功能,主要设备、元件及其技术要求,设备清单,安装调试与验收,售后服务(含软件升级内容)。另外,还需要对投标文件格式、招标范围、施工界面、施工质量等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表述。(3)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提供全面而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有些单位为了省事,往往在清单后面加一句话:“清单的准确性由投标单位负责审核,中标后如增减,责任在投标单位。”笔者认为,投标单位虽然有复核工程量的责任,但清单的准确性还是应该由提供者建设单位来承担,而不是投标单位。3.6合同方式。合同方式的选择尤为重要。选择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出图情况、资金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由于弱电工程中所采用的设备更新换代快,而工程进度较慢,经常会出现合同上确定采用的设备在采购使用时已经停产了,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灵活处理,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相应条款。
4结语
关键词: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监督;分析性程序
本文受江苏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基于挣值管理的公共工程绩效审计方法研究”(12KJD410001);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审计科学与技术及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资助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6日
一、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文献综述
公共工程是为了满足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需要,以增进社会福利为最终目标,以政府投资为主,并为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如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农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科教文化基础设施等。公共工程最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和外部效应。非排他性是公共工程的本质特性,表明工程建设是为了某个区域或某类群体服务,不是针对某个单个的个体,而外部性则是说公共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发展。
公共工程一般耗资巨大,耗时长久,建设难度往往超乎一般私人部门能力所及,而且它们对于现代社会的公众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提高公众的生活福利意义重大。公共工程的建设具有外部性,一项公共工程建设与否,在何处建设,由谁出资建设,由谁负责施工,建成后归谁所有,以及如何运营以满足公众日常需求等问题的决定往往会涉及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成为整个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公共工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大型公共工程一般为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消费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二是存在双重委托关系,即社会公众将财政税收委托政府管理,政府再委托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工程建设;三是工程复杂,表现在参建单位多,工程规模大,技术难题多,建设条件复杂并具有开放性;四是投资出发点不是单纯考虑工程经济效益,而是追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效益。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工程建设管理过程是一个复杂巨系统,其系统特征要求对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不断创新,进而推动我国公共工程建设(曹宝琴,2009)。
公共管理学界单独分析公共工程的论著甚少,一般将其作为公共项目、公共产品的一个主要部分进行研究。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对于市场反映不出消费者偏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规则不能进行资源的分配。这种消费者偏好在市场上反映不出来的商品或服务即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共享性及非排他性使得私人部门很少有动力去生产,导致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公共选择理论则认为,政府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完全代表公共利益,至少与市场一样并不是完美的,市场的失灵并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结果是,现代西方国家在公共产品提供上经历了一个由市场到政府再到市场提供的曲折历程。目前,现代工业化国家运作模式是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一种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伙伴关系。基于以上认识,根据公共工程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两大特性,可以这样对公共工程做出定义,即一定范围内,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王晓生,2009)。
我国从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距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政府的强制推动下,我国在工程建筑行业实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随着中央新增投资的持续投入,大量公共工程的资金投入也在不断加大。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事后审计,未认识到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效性,对招标投标的各项风险进行事先防范和适时避免,且研究的方法过于单一且理论化。在当今及未来风险管理审计的模式下,认为任何建设项目都有风险,风险管理是决定建设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所谓的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建设项目中不同的设计阶段、建设阶段,有着不同的风险源和风险,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措施也应有相应的变化和调整。于是,在当今风险管理审计的模式下,提出该课题,期望对招投标市场的发展略微有所帮助。
公共工程招投标制度是一种控制政府投资预算与提高建设质量的有效制度安排,被广泛应用在各种项目的投资中,其对项目质量保证和效益的提供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我国招投标历史的发展是从1980年实行公共工程建设的公开招投标试点开始。1985年6月14日颁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开始全面推行公共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这种方式。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在2011年11月30日原则通过审议,2012年2月1日实施,为我国招投标的国际化规范发展打下基础。
公共工程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公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可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公共工程的招标投标采用跟踪审计的方式,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公共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目标是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根据检索的文献,较早提出招投标审计的是朱新国先生于1996年在《招投标审计刍议》中认为,需要重点对招投标过程的真实性审计、标底的真实性审计、变更及标底以外项目的审计、施工合同内容的执行情况审计。随着公共工程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所处的环境也变得更加复杂,要做好招投标审计工作,也更要不断地完善自身的体制和制度。
学者对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中的问题进行了很深入地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治理方针,主要代表观点有:沈万君(2002年)在《抓住四个环节深化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中提出要按照《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七条的要求具体抓住招投标程序,深化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吴泽宽老师在《浅谈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审计》中从内部审计的立场出发,强调对招投标工作的审计,强调审计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介入时机,提出内审人员应在开标评标阶段介入做到事中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从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完整性、标底与报价的真实准确性、过程中评委打分、投标单位投送标书的情况、开标评标会议的程序这几个要点加强招投标工作的审计;朱恒金(2003年)在《论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与监督》中明确提出从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合法、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中标后的跟踪审计、招标方和投标方的经济责任、招投标过程中的经济腐败这几方面加强招投标审计,并提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与监督体制从源头上治理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如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群众监督。
二、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常见错弊
在公共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运作。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招标单位、评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收受投标方贿赂的职务犯罪现象。由于招标投标单位无视法律,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本来招标投标是“阳光工程”,却成了“暗箱操作”,大量的金钱流入了个人腰包,腐败也就由此产生了。通过招标投标本可以节约资源,却变成了浪费资源;本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却变成了“豆腐渣”工程。
(二)招标方搞假招标,“明招暗定”。假招标就是招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招标人从中谋取种种好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利用职务的经济犯罪或腐败现象。例如,某水厂工程投标中,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6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了考察。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而实际上,在考察前业主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组织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让其中标。
(三)招标方任意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有的招标人任意肢解工程项目是为规避招标,也有的招标人肢解工程项目是为了关照某些特别的投标单位。例如,某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工程招标。投标组织接到标书后,个个摇头。因为投标书载明,这一部分子项目不在本投标范围,那一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标圈内,一个完整的建安工程项目被分割肢解成十几块,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利润高的部分,真是“中标组织啃骨头,内定组织吃肥肉”。
(四)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便私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而陪标单位根本就无意问鼎,在招标中“自然”不能中标。
(五)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投标。我国建筑市场上施工队伍众多,僧多粥少,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无序竞争。最终失去了招标投标本来的客观公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压低报价,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了“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尽管中标价压低,施工单位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最后决算价严重超标,失去了招标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没有发挥效益。
公共工程的发包人利用职权收受投标方的种种贿赂或收受投标方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将工程发包给子女、亲属的公司或与己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承包商,搞假招标。招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招标方从中为个人谋取种种好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利用职务的经济犯罪或腐败现象。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根本原因则是公共权力的失控和滥用。公共权力是根据公共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自国家产生以来,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
三、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内容
国家审计和国家计委特别强调和重视对国家公共工程招标投标的审计和稽查,“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对公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审查招标投标程序和中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公共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按照《招投标法》规定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订立书面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首先,审查公共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进一步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次要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开标、公平评标与公正决标,有无舞弊、泄漏标底的行为发生;再次,要审查招标单位是否与中标单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是否影响招标投标的实际效果。
(二)对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结合招标文件重点对中标单位是否是法人或是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审查中标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是否是投标单位中最佳单位。针对我国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要从认识上和措施上完善公共工程招标投标经济责任制。首先,要创造公共工程招标投标有序竞争的市场条件,加速市场经济建设和健全市场机制;加大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腐败审计的审查和处罚力度;学习招标投标工作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行“无标底”招标和试行“量价”分离和FIDIC条款。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开标是否按规定进行,审阅开标会议的公证书和现场记录,招标人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看中标人是否将中标基建工程的部分文件,关键性工作包给他人完成。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并保证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有八年以上工作经验和高级职称。
(四)中标后的跟踪审计。中标后要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采购物资、设备的型号、质量等进行跟踪审计,看是否按合同执行,并达到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在基建工程招投标审计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招标投标实行事中审计。采用往上查寻法、调查询问法相结合,通过互联网询价,建立材料价格数据库备用。对大宗物资采购要搞调查研究。对吃回扣、索贿的要询问、调研查询相结合,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的线索,对招投标双方互相串通而中标要依法查处。
(五)加强公共工程招标方、投标方的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招标方、投标方、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等主体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重点审计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方、投标方、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等主体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履行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直至取消招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开展公共工程招标投标中职务犯罪预防与审计。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职务犯罪预防与审计是以防治经济腐败为目标,由独立的特定审计主体(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运用专门的方略、手段和规程,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防范的特种审计。
它强调查处与防范相结合,并以防范为主,经济腐败审计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以具有审计价值(发生可能性较高)的疑点线索或移交的案件为起点,确立审计项目,安排特种审计查证。实施以审计为主,纪检监察、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并适时进行内部控制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建议,加强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职务犯罪预防与监督。建立职务犯罪预防与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是指招标单位、评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投标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或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其他犯罪活动。职务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其根源是吏治腐败。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传统美德,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稳定。
四、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程序
(一)分析性程序。分析性程序通过数据之间的关系及数据变化来确认是否存在异常变化,通过异常变化来识别潜在的错误、违规或违法行为。查阅招标申请时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注意其申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是一个完整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一般情况下,新建项目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招标,如果申请招标的项目不是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则应注意审计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肢解项目、逃避招标的情况。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物资采购招标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权限和分工,建设单位招标部门自行组织或由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招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活动。对照招标文件要求,查阅中标单位的资质证明资料,着重审计其是否具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级别标准,并注意其是否有挂靠行为。招标通知发出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建设单位相关部门配合招标中心做好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妥善保管好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审阅投标书的格式、内容和具体的表达方式是否与招标要求一致;另外,还要审阅投标书是否如期送达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函内容是否完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期组织开标。开标由招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开标会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主持,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均参加。重点核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或者合理低投标价中标的,审查是否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进行调整,对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计分调整。
(二)内部控制评估程序
1、招标。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招标前期准备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编制与。在招标前期准备阶段,应确定招标组织方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招标机构编制。投标资格的审查可以在投标前审查(资格预审),也可以在开标后审查(资格后审)。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招标人肢解公共工程,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或逃避公开招标;投标资格条件因人而设,未做到公平、合理,可能导致中标人并非最优选择;相关人员违法违纪泄露标底,存在舞弊行为。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以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第二,工程立项后,对于是否采用招标,以及招标方式、标段划分等,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牵头提出方案,报经建设单位招标决策机构集体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三,建设单位确需划分标段组织招标的,应当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划分标段时,应当考虑项目的专业要求、管理要求、对工程投资的影响以及各项工作的衔接,不得违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设计方案,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四,招标公告的编制要公开、透明,严格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得根据“意向中标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第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2、投标。投标主要包括项目现场考察、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以便投标人更为深入地了解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召开投标预备会,解答投标人对工程项目提出的具体问题。之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舞弊行为;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挂靠、冒用他人名义投标,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对投标人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投标人之间串通舞弊;第二,科学编制招标公告,合理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尽量扩大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增强市场竞争性;第三,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查验资质原件、实地考察,或到工商和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等方式,确定投标人的实际资质,预防假资质中标;第四,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完备的标书签收、登记和保管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签收日期、地点和密封状况,签收标书后应将投标文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3、开标、评标和定标。投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开标、评标和定标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开标不公开、不透明,损害投标人利益;评标委员会成员缺乏专业水平,或者建设单位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致使评标流于形式;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作弊,损害招标人利益。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开标过程应邀请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并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和公证;第二,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确保其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并具备招标项目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第三,建设单位应当为保证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干扰其客观评判;第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每位成员的评价意见以及集体评审结果,对于中标候选人和落标人要分别陈述具体理由。每位成员应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中标候选人是1个以上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由决策机构审议决定中标人。
(三)实质性程序。分析性程序和内部控制评估对潜在错误、违规或违法行为进行了风险评估,确定了实质性程序的审计重点。实质性程序直接面向交易、余额和列报,获取关于错误、违规或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实质性程序有许多,主要包括:审阅法、观察法、询问法、监盘法、函证法、重新计算法、分析性程序等,具体选用何种程序,要根据分析性程序和内部控制评估的结果而定,还要考虑具体的交易、余额和列报。
招投标实质性测试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标底文件;投标保函;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澄清文件;开标记录;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等。招投标实质性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五、研究结论
公共工程是具有公众所享有的社会属性,基于公共工程招投标机会主义严重、问责需求强烈,对公共工程招投标进行审计监督必然成为其理性选择。本文基于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分析了公共工程招投标常见的错弊,针对性提出了分析性程序与实质性审计程序,以丰富公共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理论探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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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国家投资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责任、有序、监督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1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及比选等到交易活动的意见》(达市府发〔*〕31号)文件规定,现对加强我县招标投标及比选交易活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交易活动程序,实行“平台式”集中管理
(一)根据川府发〔*〕14号文件“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各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规定和省招监委的要求,决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标投标(比选)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作为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平台。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建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管理。
(三)交易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制度、要求、程序办事,禁止脱离管理、脱离环节、脱离现场的现象发生。
(四)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到随机抽取,公正客观。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及其他涉及交易活动的场地、设施。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川价费〔2003〕136号文件执行。
二、明确交易活动范围,严禁场外交易
(一)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及相关规定,县本级招标限额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活动,一律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比选。
(二)全县招标限额以上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招聘、中介服务、政府采购等,必须进入县、市、省政府服务中心依法招标,进行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
(三)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一)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项目业主、机构、投标企业、监督部门人员均应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秩序管理。有关管理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场地设施建设,做好交易活动的秩序管理及现场见证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记录及现场录像保存半年以上),及时向县监察局、发改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三)县发改委、招监办、财政、审计、法制、经委、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对国家投资项目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全过程、实质性监督,维护好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正常秩序,对没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备案,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四)县监察部门要参与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的全过程,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标书封存保管、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现场等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防止串标等弄虚作假现场发生。
关键词:招标投标 价格 控制 概算
1 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构成
建设工程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格的属性,它的价格就是凝结在工程中的人的劳动。工程产品的价值一般是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物化劳动的转化值(C),在价格中表现为物质资料耗费的货币支出;其二是劳动者为个人需要所创造的价值(V),在价格中表现为劳动报酬的货币支出;其三是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价格(m),在价格中表现为盈利。可见价格的构成以价值构成为基础,是价值构成的货币表现。商品价格的前两部分货币支出形成成本,即(C+V)。为了工程价格的核算方便,成本不直接按照物化劳动和劳动者个人劳动两部分价格和费用来确定,而是分为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根据建设部建招[1999]1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因此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应理解为中标人的中标价,它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的,其中直接工程费包括:直接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其他费用;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 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
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全同》文件(GF-1999-0201)中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可以说,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是通过招投标这种交易形式竞争产生的,是投标人拟承建此工程能够承受的价格。如何确定中标价格,是关系到工程价格合理与否的关键,是工程价格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介绍有标底和无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确定的一般做法。
2.1 设有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有效价范围浮动法。具体做法是:在开标之前,先测算各项工作特定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单项影响系数,各个单项影响系数的总和即为有效投标浮动系数,用此系数对标底进行修正,得到有效价范围。
2.2 单项影响系数=特定影响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减值/招标范围估算总价浮动系数上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上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
浮动系数下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下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有效价格范围=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浮动系数上限)~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浮动系数下限)
这种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价能真实地体现市场因素和其他变动因素,能如实地反映市场价格,是一种行之有效、最切合实际的方法。
2.3 不设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价格是不低于成本价,经评审后的最低价。具体做法是:评审时采用两段、三审方式,即初审阶段、终审阶段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对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报价,按从低到高排序,评审出不低于成本价且最低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这种做法是以市场竞争决定工程价格,由投标人依照自身的管理水平,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及不可预见风险因素自主报价,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3 控制招标投标概算的有效途经
3.1 规范管理措施 减少工程变更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规划、合同的签订、人员的管理、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如果革要一方面管理不当就会形成漏洞,抬高造价。因此,降低工程造价必须要规范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首先是重视设计,这是抓好工程质量的源头。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南段为保证设计质量,委托一家公路勘察设计院对某一路段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对工程上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监理、总承包、设计等各有关单位召开设计与施工协调会议,就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漏、差,较好地保证了设计质量,减少了工程实施中的变更。
监理是独立于业主与承包间的第三方,在提高质量、降低造价方面起着非常大的作用。驻地监理工程师,深入工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加上熟悉工程操作程序、工程造价和材料市场价,对变更设计和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核定,防止虚报高价,有效地控制造价。阳江段某一标段桥头路基要加沙垫层防止台背跳车,承包商报了单价后,经驻地监理的核算,将承包商的报价吹掉了1/3。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监理人员按照交通部颁布的《监理规范》,按照监理程序,对每道工序的质量做到严格把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签认,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不计量支付,工程不验收。
3.2 利用信息技术 降低管理费用 在21世纪修建高速公路,必然地要带上这个时代的特点,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方式,攻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难关,优化工程,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一、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投诉问题的常见类型
1.对招标机构的投诉近几年,对招标机构投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程序的正常进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阐述模糊,对有些关键的词条不能明确,对一些实质性的条款并没有确定的解释。其次是招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量体裁衣”的现象,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一味地迎合招标单位的要求,进行暗箱操作,达到确定中标人的目的。再次是在有些情况下故意加大投标成本,让投标人望而却步,放弃投标。2.对投标人的投诉在投标活动中,针对投标人的投诉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标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相关资质证书或私刻公章等,来伪造相关文书、提供虚假材料,最终骗取中标。其次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围标串标活动,违规骗取中标。3.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目前涉及评标委员会的投诉主要涉及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委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抽选,且评标过程中有评委可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其次是评委之间相互串通,明招暗定。再次是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没有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投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中标候选人,使评标工作有失公正。
二、关于以上问题的处理措施与建议
1.对投诉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相关证据,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六十八条又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相关投诉人采用欺骗或者其他非正常途径从工作人员处获得的相关信息,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情况,判定投诉人的投诉依据是不合法的,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2.对于非投标人或者非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笔者在日常的工作中遇到过非投诉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投诉事宜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严格要求投诉人提供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对于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不予受理。3.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对招标机构应该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严格要求招标机构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编写招标文件,杜绝使用有歧义的用词。在招标机构中推行使用相关示范性文本,同时加强对招标机构人员的培训与学习。4.加强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能否公平公正地参与评标活动,直接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尽量避免招投标中出现投诉问题,在评标过程中,应该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评级工作,将那些在评标活动中参与过弄虚作假行为的评标专家,直接清除出评标队伍,违反相关法律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严格要求评标专家按照评标规则进行评标。当然,也要对在评标活动中能够公平公正履行自己职责的评标专家进行通报表扬,并且提高其信用评级。
三、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适应了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了各方的招投标参与方的行为。只有正确处理好了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投诉,才能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作者:孟德敏 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键词】招标投标制;低价中标;评标办法;工程造价
工程价格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工程价格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工程价格的形成,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程价格的确定常常是先干后算,造价难以控制,加之建筑工程价格的形成与其他商品又有所不同,构成复杂、计算困难,在管理过程中又存在许多可变的、人为的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因此研究工程建设中的价格问题,达成共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终形成一套具有我们自己特色、适应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惯例的计价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是朝着这个目标迈出的重要一步。
1 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的引入
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工程承发包制的推行使发包方式以计划分配工程任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在计划指导下实行投标竞争为主。多年的招投标实践为今天的经济繁荣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建设任务的分配引入了竞争机制,建设单位有选择施工单位的余地,工程招标使工程造价得到了比较合理的控制,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先干后算造成投资失控的局面。
2 对目前招标投标制存在问题的思考
应该说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应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尤其是由招投标所最终形成的合同价,应该成为工程造价的市场价格反映。然而,目前的招标投标制虽然在现阶段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存在着为了招标而招标,为了廉政建设而招标的情况。其结果造成承发包双方不能建立正确的招投标观念,不把主要精力放到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扩大企业社会影响,想方设法降低工程成本上,却把心思放到规避招标、假招标、贿赂评委、打听标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来。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分别编制工程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标底价和工程投标报价实际应该是两种不同价格,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的期望值。但是当前我国标底价、投标报价及此产生的合同价,还没有从计划经济模式中完全解放出来,都在紧紧围绕“定额”这个核心做文章。建设单位的标底价或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均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定额消耗、统一规定的指导价格、统一的浮动幅度进行确定,实际形成了统一价格。由于投标报价必须在标底价的正负X%以内,否则就被视为脱标,因此施工企业能否中标,就要看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越接近标底价,评标定标时得分就越高。可见能否中标,并不取决于竞争力,而是预算员水平的竞争。施工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从而降低工程成本所形成的竞争力无法体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合同价,多数是不合理的,违背了市场运行法则,体现不了施工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3 对低价中标的思考
既然目前的招标承包制存在一定程度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的情况就必然要面临改革。低价中标是值得思考的一个方向,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确定了低价中标这样一个目标,就可以将现行标底价逐步向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由施工企业根据建筑市场情况、建设单位的要求、现场情况,按照能体现自己管理、技术水平的施工定额,自主报价。低价中标所形成的工程价格,是施工企业依靠企业实力竞争的结果,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行为。企业通过科学和技术进步降低了工程造价成本,这一成果能够从投标报价体现出来。这样招标投标就成了企业之间真正的市场竞争,使企业在一种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增强竞争力。此外还有利于节约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减少人力物力、缩短招标周期;有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净化招投标市场。
4 实行低价中标应注意的问题
4.1 价格与质量的关系问题。价格是影响质量的因素,但低价中标中,“低价”不是降低工程质量的“低价”,而是施工企业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降低了工程成本的结果。
4.2 防止投标单位采取低于成本价报价中标,后采用索赔或偷工减料来完成项目,对此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4.3 对不负责任的投标报价,如故意压低报价,套取工程,中标后根本不能按中标价完成工程任务的行为,应有较为详细的惩罚措施。
4.4 防止投标单位串标投标。
5 逐步完善低价中标管理的办法
5.1 应制定严密、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不得变更。因为投标文件是应招标文件“要约”而“承诺”,相应亦顾及标准和办法,以便有的放矢。评标时必须花一定的时间对商务标实质性的内容进行审查,首先排除异常报价;对不合理的施工方案先进行否决,不让其参加商务标开标;对重大项目先实行施工方案招标,由专家论证后再进行商务标招标;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冒用他人名义投标,一经查实,中标无效,并根据“招标投标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加强对工程造价全过程监控。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低价中标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监理部门,设计部门和业主紧密配合,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设计图审查制度,预防工程款大大追加的现象。
5.3 建立正常运行的保障体系。a.加快价格、供需、社会保险机制的改革步伐。逐步改革现行通过预算定额取费由国家规定建筑产品价格的做法,使建筑产品的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需情况,真实显示企业的实际工作效益和技术管理水平。b.积极探索成本价构成的各项指标的确定办法,推行工程量清单低价招标,逐步建立起市场确定价格机制。c.加强政府监督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保障工程顺利完成。引导企业自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动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d.推行担保、保险制度,有关部门应结合中国的国情,推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建立以利益为基础的信誉机制;在保险方面还得抓好人力意外伤害保险,注册职业人士险,以利于职业人士更好的履行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对评委的管理,定期对评委的能力素质、职业道德、评审业绩进行考核,实行淘汰制,以确保专家联合会的权威性。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承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让市场来决定工程价格,通过竞争提高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素娥.浅析工程造价指标在项目招投标阶段的作用[J].山西建筑,2010,36(12): 24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