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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统计工作计划

时间:2022-09-16 04:46:39

医疗机构统计工作计划

第1篇

一、科室综合管理

2014年,医疗服务监督科是特殊的一年,一是科室人员变动大;二是增加了新的职能,6月份将传染病防治监督牵头职能交给我科,7月份将计划生育执法职能交给我科,8月份市卫生计生委又将100张病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交给我局,下半年我科工作量一下子增加了一倍。为切实完成工作任务,不辜负局领导信任,医疗服务监督科切实加强科室管理。年初制定了《医疗服务监督科岗位职责说明书》,分解了综合目标任务,做到“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科室特别注重业务学习和培训,通过让科室人员旁听案件合议的方法,学习执法程序和局内部运行规程,使新手尽快适应工作;严格执行局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勤管理,严格工作纪律;科室内部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科室人员主动性,和谐同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全年未发生一起影响综合治理案件。

二、思想政治工作

2014年,是全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年,在局党委统一安排下,全科人员认真组织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的各项学习材料,认真查摆“”问题,密切结合实际,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为落实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要求,科室制定了《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教育计划》、《行风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努力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深刻领会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省文明卫生监督局(所)”创建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科室人员全年未出现因工作作风和廉政方面的投诉案件。

三、业务工作

(一)医疗服务监督工作

1、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部署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时间要求是自2013年9月-2014年9月,历时一年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一系列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我市制定了专门工作方案,联合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计生委等部门,成立了以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局局长黄剑云为组长、各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将“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局内设的医疗服务监督科。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从2013年9月初到2014年7月底,我市组织4家成员单位先后开展了10次大规模专项行动。行动中,我们不但注重治标,而且侧重于查源头,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约16845人次,出动车辆约2618辆次,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城市生活美容机构等约7689家(城区700余家)。共办理各类违法案件209起(城区59起),其中无证行医案件107起(城区13起),各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案件75起,违反“两非”行为案件27起,罚款67.40万元(城区18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起(城区2起)。其中共取缔各类非法行医活动(责令停止执业)138户次,拆除非法医疗广告牌125块,没收各类医疗器械513件,没收药品38箱。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市医疗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无证非法行医得到了有效治理,药店坐堂行医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有了一定保障。

2、巩固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小型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我市首创。为巩固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今年我局制订了量化分级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衔接制度,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对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行了创新。7月1日下午,城区小型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考核表彰暨培训大会在美乐大酒店成功召开。市城区和武当山特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厂矿企事业单位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共300余人参加了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和计生委主任黄剑云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大会对50家A级示范单位进行了授牌。7-8月,我局抽调“三甲”医院的院感专家,组织专班,对全市19家民营医院进行了检查评审,9月在全市民营医院会议上,通报了评审结果。

3、加强医疗广告管理:2014年,省将医疗广告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权下发市级,市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下发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查的通知》(十卫办发[2013]98号)文件要求我科对医疗广告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工作进行初审,今年以来共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3家,医疗广告27家。由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罚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监督部门监管难度大,为了有效遏制违规医疗广告行为,我市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监管方法。2014年5月29日,由市卫生计生委纪检委和市卫生监督局联合对我市9家违法医疗广告的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会上认真学习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此次约谈上升到纪律检查层面,用《九不准》进行约束,是我市监管医疗广告行为的一次方法创新,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有效规范了各级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医疗广告的行为。

4、依法公告注销医疗机构: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城区小型医疗机构中存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长期歇业、未按时进行校验等问题。为规范小型医疗机构管理,必须依法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理,经摸底和逐家上面调查,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办公会议研究,11月10日,依法在《日报》上对12家机构(个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了公告注销。

5、采供血监督检查:6月我局组织人员对市中心血站(含竹山站)、郧县单采血浆站分别进行了两次监督检查,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10月再次对市中心血站和郧县单采血浆站。

(二)传染病防治工作

1、院感检测工作:今年由于疾控中心检测收费标准提高了,我科经多次协商,统一了检测采样标准,采样份数既趋公平合理,又不增加相对人负担。今年,共检测305家医疗卫生机构,共采样1648份。共对检测不合格单位8家进行了依法罚款处理。

2、加强春季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1月28日~29日,市卫生监督局党委书记张勇同志亲自带队对城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我局还结合医疗机构院感检测工作队城区386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卫生监督意见书》97份。

3、加强埃博拉出血热防控监督检查:按照省、市统一安排,今年11月8~12日,我局和两区卫生监督局分别对辖区84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家民营医院、6家“三甲”医院进行了督导检查。

4、医疗废物管理:按照省卫生计生、环保两部门联合文件要求,为防止医疗废物污染,保障人体健康,8月22日至25日,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卫生监督局联合组织了市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经统计,全市县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80%以上。我科今年共对4家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计划生育执法工作

1、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为贯彻落实省委政府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促进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市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十人口领字[2014]11号文件),建立了孕情监测制度、超声诊断仪和检验技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五项制度,明确各级纪检、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职责,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在深入贯彻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区域协作、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2、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全市111家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我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总体情况较好,均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均取得有相应资质,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全市共检查111家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共查处违法案件5起,市级、县级、乡级分别为1、3、1起,共罚款4.45万元。

3、开展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7月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全市打击“两非”专项整治行动,共成立11个检查组,对全市打击“两非”工作进行检查。全市共检查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共1342家。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医疗市场、药(房)店等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执法当中,切实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014年全市共查处“两非”案件26起,其中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9起;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17起,移送纪检部门3件,移送药检部门4件,移送公安部门1件,行政处分7人,没收违法所得11797元。

4、城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今年3月,我局对城区16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查,除市计生站、张湾区计生站、经济开发区计生站(开发区医院)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其他市级7家、两区下设的10家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均在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85%。为此,我局写出了调查报告报市卫计委,今年8月,市卫计委下文撤销城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此我科先后组织了两次专门检查,坚决制止其开展诊疗活动。

(四)查办违法案件

医疗服务监督科2014年共查处医疗服务案件28起,其中移送公安机构2起,罚款26起(金额86000元),自动履行率达90%。另外,采取强制措施(取缔)2起。

第2篇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14号)、《关于确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医司函[]11号)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74号令)精神,现就*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适应我市构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使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相一致,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应遵循强制性、社会性和互济性等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以及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使女职工在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均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

实行统一参保。*市区范围内,凡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参保。

实行统一缴费。统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并由地税部门同步征收。

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参照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分别费率、分别帐户、分别支付

分别确定费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率按各自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分别设立帐户。将由地税部门同步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列入各自设立的基金帐户。

分别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各自政策规定的待遇进行支付。

(三)改革待遇支付办法

建立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机制。实行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办法,逐步实现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

三、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凡*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及其在职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

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下调为0.8%。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

四、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六个月以上的;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3、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办法

1、生育津贴的发放:

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时上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社保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

(1)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生育医疗费在定额补偿标准范围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定额补偿标准的,按定额补偿标准支付。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参保职工生育就医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所在单位需到社保机构办理《就医确认证》,定点医疗机构凭《就医确认证》对生育保险医疗费予以记帐;医疗终结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进行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指参保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未实施上环等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第3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市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不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尸目结合。、

(五)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相对立。

二、实施范围与筹资水平(缴费率)、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实施范围:全市城镇所有企业(省直、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林、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退休(职)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生及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在统筹层次上,实行以市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属地使用和管理政策。努力形成医疗互助共济制和抵御一般风险的能力。驻德的各上管单位执行我市的统筹政策和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筹资水平(缴费率)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全市实行统一比例,统一管理。目前根据我市实际清况,用人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的4%缴纳。职工个人缴合按本人上年月工资收人的2%缴纳。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可作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60%,按60%核定缴费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书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财政拨款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按月划入基金专户。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三)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1、个人帐户。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的20%按不同年龄段计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为: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包括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计入2.2%,46周岁以上职工计入2.23%,退体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2.4%计入。

2、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是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情况。

(三)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调解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纠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有关责任、权利、义务的合同,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查询;

(五)做好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一)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和用途。分开使用,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严格禁止统筹基金透支个人帐户。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基本医疗范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统筹基金支付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和定点药店自购药品等未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超支不补,节余归己。个人帐户用完后,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全部自付。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原则上应控制在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住院费用在使用统筹基金支付前,设置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550元;一级医院为45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的基础上逐次递减10%。,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即2万元。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全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病种准入目录、诊疗项目管理意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个人按就诊医院等级负担一定比例,具体规定为:一次性住院医药费按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的等级,从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个人分别承担13%、15%、30%;5001元至10000元的,个人分别承担12%、14%•30%;10001元至20000元的,个人分别承担11%、13%、30%。

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减2%。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可通过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厅保险、单位互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医保经办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预算解决。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监督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和参保职工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本人工作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个人帐户可一次性结清付给现金。

(五)市内所有单位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不得瞒报、漏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单位和本人必须同时缴费,单位缴费发生困难暂时不能履行缴费责任时,本人缴费和个人帐户停止记载。个人帐户有节余的可继续用于医疗,没有节余费用自付。参保人员要在选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确须转诊转院的,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对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保留其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给予警告、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和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级别和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量,预定各自的定额控制指标。在基本医疗探险初期,可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设帐,分别管理,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待条件成熟后再统筹管理。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比例给予适当制度。

(五)工(公)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用人单位按原管理办法解决。

八、实施步骤:

v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有缴费能力、能够达到筹资水平的企业中运行,然后,再逐步扩大覆盖面。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政策。

九、组织领导:

第4篇

关键词:医疗体制改革 预算管理 构建 策略

2014年5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文件,对当前形势下推动医疗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部署,作为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体系改革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断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构建医疗机构现代化、体系化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不仅是完善医疗机构经营管理模式的需要,而且是提升医疗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实现医院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需要!无论是从医院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的角度来讲,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体系建设,为顺利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实现医疗机构的和谐、长足发展而不断努力!

一、医疗机构预算管理问题概述

所谓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就是指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而编制的医疗机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是对计划年度内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渠道所做的预测, 是计划年度内医疗机构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通常来讲,医疗机构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收入预算,既包括了上级或同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助等非经营性收入,又包括了就诊收入、医药收入等经营性收入;支出预算,则包括了医疗机构采购基础设施、医疗用品等方面的支出和医疗机构给相关医职员工发放薪金、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预算管理,是医疗机构进行内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它对医疗机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划和预测,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医疗机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稳健运行!然而,传统的预算管理方法,无论是经验总结上,还是在技术操作上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医疗体系改革日趋深入的今天,要想真正发挥预算管理在医疗机构和谐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就必须要进一步深化理念,不断推动预算管理工作改革,构建现代化、系统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现代预算管理体系!

二、医疗体制改革框架下构建预算管理体系的相关策略

近年来,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在全体医疗机构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体系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与现代医疗体制的要求仍然相差甚远。在这里,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同时吸收部分医疗机构在推动预算管理体系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探索,对在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如何构建现代化的预算管理体系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包括管理者和直接从业者在内的医疗机构全体成员,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全面认识并充分理解构建现代预算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预算管理工作,与医疗机构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需要所有从业人员的共同参与。然而,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落后管理模式的影响,不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都不能充分认识到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这就给构建现代化的预算管理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为了切实做好预算管理工作,首先就要转变相关人员的思想观念,既要转变管理者和相关会计人员的观念,又要转变医疗机构其他非直接从业人员的观念,通过院长办公会、职能处室会、院周会等多种形式将医疗机构整体预算的理念、实施步骤、考核方法向下传达,使每个部门、每位职工都熟知并参与进来,共同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

其次,要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完善现有机构的相关职能,不断推动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体系的规范化、系统化和有序化。实践中,不少医疗机构出于节省成本等方面的考虑而忽视了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建设,已经成立的预算管理机构也因为缺乏必要的政策、人员、制度和资金的支持而形同虚设,表面上看起来为医疗机构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实则不然。因此,医疗机构要在医疗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的预算管理体系建设,要分步骤、有秩序的把预算管理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考核和监督流程嵌入到预算管理制度当中,确保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切实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建立预算管理专职、专人负责机制,从而实现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运行。

再次,要积极引进医疗机构预算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预算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智能化、信息化和高端化。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越来越多的高新科学技术开始广泛的应用到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引进医疗机构预算信息化管理系统,不仅可以实现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信息化和高端化,确保相关预算数据的准确性,而且还能把相关从业人员从繁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为医疗机构创造更多的经营效益。因此,要逐步建立计算机统一信息平台,探索用计算机软件固化预算管理制度,尽快完成资金结算与预算指标对接,实现企业对资金活动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邵永涵,卢伟良,樊丽萍.关于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经济,2008(1):135-136

第5篇

现将《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根据我省财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各统筹地区应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州为统筹单位,少数经济不发达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过大的地、市、州可实行县(市)统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属在长沙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各地按实际测算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高于6%的按6%控制。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照规定应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与支付原则。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帐户,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左右划入个人帐户;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左右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但必须控制在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帐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

(二)统筹基金的建立与支付原则。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即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对于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当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分段负担:3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0%左右;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5%左右;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6%左右。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65%左右负担。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商业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来解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凡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规定。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和企业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各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

根据《决定》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职工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可以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引进竞争机制,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省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管理机构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对于他们的医疗保障要完善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其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制定。

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

第6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 内部审计 财务管理

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组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是对医院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清偿等业务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执行和控制等工作的总称。随着医院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日趋专门化、复杂化、流程化,已基本形成一套专门的管理机构,独立的规章制度,结构化的财务编制计划,流水化的资金管制机制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指导体系。在这样的财务管理发展背景下,组建和强化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通过介入医院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来评价和完善医院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为医院搞好财务整合工作,协调各财务因素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力,节约医疗资源和建设资金,保证医院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医疗设施的充分使用,促进医院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双赢。

一、内部审计对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内部审计对财务管理具有直接的监管效力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各医院之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为迎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各大公立医院立足升级管理机制,统筹医疗资源,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结构调整,这就急需要在公立医院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医疗资源的滥用和医疗资金的流失,为患者提供一个“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的就医环境。建立持久、有效、完整的内部审计制度,将财务项目和财务行为全面纳入审计制度中来,有利于避免因工作失误而带来的重大医疗事故,有利于堵塞医疗资金的暗中流动,有利于防范借助医务工作进行灰色交易的不法行为。

(二)内部审计对医院未来的发展起到决策支持

未来医疗卫生机构的大规模扩建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必然,医院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职能,就必须有健全的、科学的、系统的、信息化的决策机构。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医院财务结果的科学审计,将审计结果及时传达到医院的管理层,有利于科学调整医院下一阶段的工作方向,转变工作重心,调整工作强度,准确的判断医疗卫生市场的动态,有利于科学配置医疗资源,提高资金投放的准确性,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率,促使医院未来的决策通道不仅畅通,而且能获得良性循环,避免专制决策对医院管理事业的破坏,维护决策机制的开放性和持续性。

(三)增强内部审计有利于构建全成本核算制度

由于计划经济对医疗机构的影响依然存在,使很多公立医院缺乏经营的危机意识,旧有的“垄断心理”还没有完全根除,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因此增强内部审计工作,使广大医疗工作者,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者清醒认识到在资金使用方面所面临的新问题,深刻认识到医疗卫生市场的变革对财务管理带来的紧迫性,都是十分有必要的。增强内部审计工作,有利于直接构建起全成本核算制度,对财务计划的制定和对医疗成本的审计,会直接影响到全成本核算制度在医疗卫生管理事业中的普遍建立,只有全成本核算制度才能为内部审计提供前提支持,才能为内部审计组建科学的平台,才能更好的指明审计的领域和方向。

二、改进医院内部审计的举措

(一)加强对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力度

医院基建项目是医院扩大规模的基础力量,针对医院基建项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直接降低医院的成本,提高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维护基建的正规程序,一是从项目职权角度进行严格审核,包括项目建议规划书、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授权手续、决策责任制度等方面。二是对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进行重点审核,这一部分是医院财务管理的敏感区,也是财务管理的疏漏区,要通过内审对资金的来源,资金筹措的渠道进行先期审核,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进行分层把关,并实行配套的责任到人制度,分部门,分区域,分期限进行核算和整改,防止在这一环节造成资金的流失。

(二)进一步拓展内部审计职能

医院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不仅要依靠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也要根据目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职能的发展和创新。内部审计工作要在履行对医院经济工作的综合监督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向内部控制、价值增值、风险管理、效益评价、责任分析等方面延伸,从硬性监督向弹性价值评估进行转化,逐步构建起以监督为核心,以提升综合财务管理职能为特色的内部审计体系。医院要借助内部审计转型的契机,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转型,将财务管理工作从传统的数据统计与核算为特色,转变为以注重节流、适度开源、统筹协调、“计”往开来为特点的新型财务管理战略。在审计工作中我们尤为要注意咨询职能的提升,促使每一次审计工作都能为今后财务管理工作甚至是医院长久发展战略提供必要的决策。

(三)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打造内部审计新平台

各大公立医院要加强网络信息平台下的内审机制的构建,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成本管理、药品库存管理等环节有机结合在一起,灵活运用技术的手段将固定资产流失的原因彻底摸清,对侵吞医疗资金的当事人严肃处理,维护医疗卫生队伍的纯洁度,提升医院的社会形象。加强医院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逐步在医院各级部门建立信息技术管理系统,在全院形成信息技术管理交流平台,注重医院工作数据的收集、整合和分析,为全成本核算体系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将网络平台的运营范围扩展到医院工作的各个环节,扩大财务监管的视角,引导全员参与监督,全员为内控出谋划策的良好局面。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工作是医院做好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医院的管理人员要充分意识到内审的重要性,通过内审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的改革。

参考文献:

[1]李光荣.医院财务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应对措施[J].科技信息, 2010,6(21):98

第7篇

一、统筹范围

对全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养老保险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统筹、管理,市级调剂。

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原结存的基金以及新征缴的保险费全额划至市财政专户;新征的养老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确定的比例上划市财政专户,用于基础养老金发放及上解省的调剂金外,剩余的部分和追缴的历欠、积累的全部基金(含个人帐户)及历年赤字,全部留存各县(市),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历欠是指本年度以前的欠费。

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对县(市)采取分帐结算的办法,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基础养老金的基金当期出现超支的县(市),如能完成市分解下达各项社保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由市和相关县(市)各负责50%;如不能完成市分解下达的各项社保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全部由相关县(市)负责,市不给资助。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标准,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申报,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地方所属企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垂直企业,具体数额按市统计局的统计数为准。

(二)征缴比例:按征缴基数计算,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8%,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1.5%(按行业确定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4%。

(三)征缴办法:按照粤府[2001]l号文件规定,实行地税部门征缴,逐步过渡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三、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管理办法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1)各县(市)地税部门负责把征收入户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本辖区参保人员应缴费工资总额的11.2%,直接及时上划市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发放和上解省的调剂金;其余到帐基金(包括上划市后剩余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及追缴到帐的历年欠费),划入县(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如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退保、一次性养老津贴、一次性死亡待遇等),结余部分作为县(市)当期养老保险结存积累。

(2)市财政于每月10日前将各县(市)应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划入县(市)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用于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各县(市)财政局在每月15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支出额下拨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养老金要100%社会化发放。

2、养老保险待遇

(1)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因离休人员待遇计发标准已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级人员待遇基本持平,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差额部分,用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冲减。

过渡性养老金按粤府办[2002]6号文规定核定基数,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2)待遇调整: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3、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

(1)上解省级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向省上解。

(2)省下拨的调剂金,主要用于补充县(市)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

(3)各县(市)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可动用历年积累进行补充。无积累的县(市),缺口资金由相关县(市)自行解决。

4、退休手续审批程序

(1)参保人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手续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参保人因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其申办手续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待遇: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享受条件和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按工资额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在该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放;每多缴纳一个月失业保险费的加发月平均工资的1%。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期职业培训。

2、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属农民工的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划拨与发放办法与基础养老金的管理办法相同。

(三)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①职工个人缴交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②单位缴费按人均缴费额分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岁以下划入15%,36岁至45岁划入20%,46岁至退休前划入25%,退休人员划入48%。

(2)住院费保险赔付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

(3)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起付标准至10000元、10001元至20000元、20001元至最高限额分别为10%、15%和20%。

(4)市政府可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征收及支付等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2、医疗保险待遇发放

(1)个人帐户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统一划拨至县(市、区)医疗保险专户后,再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划至个人帐户。

(2)住院医疗待遇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初核并上报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部核定后,划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转市外医院住院的部分)。

3、定点医疗机构

对全市各地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无特殊情况的,不再重新核定。参保人员患病须住院就医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地结算的原则支付,不作异地结算。

(四)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三级三鉴的原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县(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鉴,然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如当事人对市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2、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费用。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2)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各伤残等级的补助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各伤残等级的津贴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各伤残等级的护理费标准为:一级60%、二级50%、三级40%、四级30%。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3)工亡待遇

工亡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8个月。

丧葬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月工资为计发基数,配偶每月计发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计发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

(1)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均先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然后将有关资料汇总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

(2)经复核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市财政保险基金专户把所需资金如数划至各县(市)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财政专户划至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五)生育保险

1、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顺产每例补助1500元;多胞胎、剖腹产每例补助1800元(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可视物价及基金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作适当调整。

2、女职工生育后60天内(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由产妇所在用人单位凭下列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①产妇、男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②《计划生育准生证》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④医院诊断证明。

3、生育保险待遇经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将经复核确认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数划拨给各县(市)财政专户,再由县(市)财政专户划至社保基金支出专户,由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发放。

四、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一、全面深化改革

(一)推进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理顺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在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项目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优化资源结构布局,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诊疗目录,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巩固完善“321医疗联合体”工作,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主体医疗机构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作用。

(三)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基层用药需求和药品配送现状,保障常用药、必备药、价廉药配备充足。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强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考核结算,使资金拨付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四)优化社会办医格局。鼓励社会办医,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的政策环境,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大力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

二、健全医疗服务体系

(五)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和评审工作。启动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管理,实现服务网络全覆盖。完善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模式,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适当增加服务项目。进一步优化乡医队伍结构、素质,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严格其执业地点服务,做好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工作。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医学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巩固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中期考核。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考试、考核,招聘一批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专技人才。高质量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培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人才交流。继续推进师徒结对帮扶和医疗卫生单位内部结对帮扶活动。充分发挥医学会及其各专委会作用,积极开展培训、咨询、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业务水平。

(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信息三大数据库为核心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平台建设,分区域分步试点推进,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公共卫生、药品管理与供应保障、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六大业务应用系统,形成覆盖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高效统一共享的网络信息平台,力争“十三五”末实现三个目标:使全区群众拥有一份全生命周期、全区地域范围内可自由调阅的,包括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在内的健康信息。

三、抓实医政医管工作

(八)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办法,完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管体系。深入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管理,继续推进预约诊疗、分级诊疗、签约服务、临床路径和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完善质控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质控队伍作用。

(九)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开展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理管理。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推进合理用药。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巩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协调推进“医圈”治理工作,持续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十)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文化内涵建设,积极开展“中医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完善中医诊疗设备配备。加强中医人才和学科建设,充实壮大中医人才队伍。出台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加强中医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中医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完善质量监管和评价体系。

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十一)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按规定比例下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至村卫生室。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重点人群管理率等各项指标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十二)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落实各项疾病防控措施,做好传染病监测分析,积极开展霍乱、人禽流感、麻疹、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力争全年无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和流行。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推进数字化门诊、示范门诊和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力争实现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全覆盖。推进慢性病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深入开展第三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活动。

(十三)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全面完成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资源深度整合,发挥市妇幼保健院资源优势,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深化母婴健康工程,推进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继续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艾滋病、梅毒、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免费干预治疗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四)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强化卫生应急规范化管理,修订完善卫生应急预案,推进卫生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工作,提高卫生应急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快推进国家级公共卫生应急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完成全省居民总膳食研究及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任务。配合做好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十五)全面做好爱国卫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扎实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分级创建工作,巩固创卫成果,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每季度做好明查、暗访工作。大力开展省、市级卫生单位、卫生村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组织发动居民群众对背街小巷、居民小区、集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和农村地区脏、乱、差状况进行整治。推进健康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健康知识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推广、全民健身、卫生城镇创建、环境卫生整洁、健康关爱、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健康行动,开展健康示范社区、健康示范单位、健康示范餐厅、健康促进示范学校、健康示范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全面做好以除“四害”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六)加强综合监督。健全基层监督网络,提高执法稽查水平。区监督所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局机关相关科室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五、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贯彻新修订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政策解读,坚持政策、解疑释惑和回应社会关切“三位一体”,建立重要信息、热点问题有序机制。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准确掌握人口出生信息,科学预测人口出生变动趋势,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异常大幅波动。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做好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十八)改革完善计生服务管理。充分发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基层把主要精力放到落实生育新政、服务育龄群众上去,实现工作思路方法的根本改变。推进村级卫生计生职能融合,保障村计生专干待遇,探索解决离职计生专干养老保障问题。做好大月份引产的审批和免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组织、安排好我区卫计服务机构,开展好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的落实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和免费为城乡低保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工作任务的落实。稳定街道、村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提高统计信息质量,人口出生信息月月清,减少瞒报漏报。

(十九)推进计生家庭发展和流动人口服务。做好2015年退休职工中符合条件人员的审核统计和省属困难企业、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发放工作。严格落实利益导向政策,重点抓好奖励扶助“三项制度”的申报、审核及发放工作。强化部门协调,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核查,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扎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机制。

(二十)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做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青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保险等系列项目。加强优生优育扶助工作,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

六、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十一)加强全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切实做好巡查反馈问题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查摆问题的整改工作。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大案件查办和办理力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执行“九不准”,深入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建立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长效机制,着力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二十二)加大卫生计生宣传力度。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高度谋划宣传工作,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角度扩展宣传工作,从全面深化医改的方向推进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加强宣传平台建设,大力弘扬和践行卫生计生职业精神,激励广大卫生计生工作者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强化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好主流媒体作用。

第9篇

一、全力抓好免疫规划整改。

一项长期而繁杂的工作。近年来,一免疫规划工作。疾病预防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途径。县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2011年的工作中因为一些工作不到位,未能通过省级评审,被列为了全省免疫规划整改县。如何严格按照省、地要求完成整改工作,顺利通过省、地免疫规划复评审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必须全力抓好的重点工作。为此我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今年详细的整改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一是卫生部门必须认真总结和研究我县儿童免疫规划中存在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有计划地逐步整改和落实。

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上,二是各乡镇必须充分认识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想办法,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大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工作。要将儿童免疫规划与其它农村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今年对各乡镇的公共卫生目标考核,免疫规划将是重要指标。凡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全县不能如期通过省地免疫规划复评审的乡镇,公共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一票否决。

进一步加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力度,三是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做好各类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确保我县在雪凝灾害之后不出现大的疫情。

进一步落实儿童入学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四是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各乡镇要建立协作机制。要通过查验儿童接种证,及时做好未接种儿童的计划免疫补种工作,确保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90%以上。同时要认真履行各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和配合开展对以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伤寒、麻疹等为主的重点传染病的预防知识宣传和防治工作。切实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的严密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系统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工作。刚刚过去的特大雪凝灾害抗灾过程中。充分说明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党委、政府的强力领导,又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卫生部门要抓住当前卫生事业发展的大好机遇,积极营造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浓厚氛围。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上要不遗余力抓好落实。一是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实施目标考核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提高人员技能、改善服务质量。三是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构建城乡公共卫生安全网。四是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协调机构,坚持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完善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和指挥系统,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到92.86%参合率稳步上升,今年。但如何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率、进一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科学合理地完善我县各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补偿办法、建立简捷高效安全的筹资机制,今年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重中之重的工作。

各乡镇及有关工作部门要深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随着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资金补偿比例的调整。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调整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各乡镇党委政府与县卫生局要在乡镇合管办的建设和管理机制上下功夫,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探索有效的管办分离”工作机制。县合管办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工作,尽快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财务管理上,各级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合作医疗资金监管,防范基金风险,保证基金安全。资金支付使用上要公开透明,地给群众一个明白,给干部一个清白。医疗机构的管理上,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县乡两级医疗机构要在推广适宜医用技术,采用安全、有效、价廉药品,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上下功夫。制度创新上,要认真总结评估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以来的经验,科学规范地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决杜绝在制度执行上不严肃、随意性大、误导参合群众的做法。

第10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

(三)、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符合上述规定还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第五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四)、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会同工商、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协调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审批、转院、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报告;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内核拨,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政府适当补贴: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参保的事业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8%,其中6%由参保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统称统筹基金)、,2%由参保单位按一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高于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下同)、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同)、。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8%,其中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后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三)、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2%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代扣后按月划给参保单位,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四)、协缴人员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体人员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其中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按规定已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县(市)、及以上工会组织颁发的职工家庭特困证件或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就业援助证件的个体人员,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内,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个人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6%.(六)、政府按本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予以补贴(其中部分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七)、参保单位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高于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八)、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由参保单位提取、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机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经常性支出—社会行政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社会行政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三)、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60%,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40%.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为已退休退职人员留足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按照不低于银行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由参保单位按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体人员按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协缴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50%等组成。

第十九条、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中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医疗费。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第二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参保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暂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待条件成熟时,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及协缴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个体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建立个人帐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向单位缴纳,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参保单位按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基数提取,根据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35周岁以下、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45周岁至退休前、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按比例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由本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参保单位按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或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划入;

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划入;

3、45周岁至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划入;

4、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5.8%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8%划入;

5、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6.8%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8%划入。

(三)、协缴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50%划入其个人帐户。

(四)、协缴人员、个体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本条第(二)项第4、5目的规定比例划入。

(五)、个人帐户资金按月划入。

(六)、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基本养老金和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审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包括购药,下同);个人帐户历年积累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中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属参保人员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移作他用。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若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从第四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予以补缴,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单位负责承担。

第二十五条、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属统筹地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统筹地区非农户籍以外的人员(不含个体人员)、可以在再次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体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和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其中按规定已取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或职工家庭特困证件的参保人员,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内,可免于补缴其应补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作缴费年限;

(三)、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有下列情况的,适当提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为2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以上至25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5个百分点。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5年以上至3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30年以上至35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病历的参保人员,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实施记帐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选择两家由个人垫付后,审核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统称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二)、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三)、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四)、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分别承担,其中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的,在职职工和协缴、个体人员承担20%,退休退职人员承担15%;

2、2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在职职工和协缴、个体人员承担15%,退休退职人员承担10%;

3、3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在职职工和协缴、个体人员承担10%,退休退职人员承担5%;

4、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按退休退职人员减半执行。

第三十二条、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第三十三条、对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设立起付标准,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协缴人员和个体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参保的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当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全额支付。个人全额支付超过一定数额,即退休退职前超过1000元,退休退职后超过7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一般为2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一般为15%,在职职工个人承担超过30%的、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承担超过20%的须经其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为5%.(二)、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人员,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当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全额支付。个人全额支付超过一定数额,即退休退职前超过1000元,退休退职后超过7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个人分别承担。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为2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为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为5%.(三)、协缴人员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

(四)、个体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由个人承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在其他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80%.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市外(限上海、北京两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中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常驻外地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退职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登记后,可在经常居住地附近选择两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中在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临时外出(包括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的参保人员,患临时性疾病时可选择当地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在本市以外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外出人员,其个人自理总医疗费10%的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的,先由个人按有关规定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后,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在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

(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六)、纳入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患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不可抗力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十一条、为了基本保持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参保的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实施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承担的医疗费中应由参保单位承担的部分医疗费和职工医疗费负担困难的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时,其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4%部分可列入成本。

第11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针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在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投入、运行机制、绩效考核、服务模式以及与医疗保障结合等方面不断探索实践,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运行机制,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水平,促进和保障居民健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坚持因地制宜,均衡发展,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一)认真实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市政发〔2007〕122号,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精神,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科学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有效合作机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诊疗服务)功能。

(四)建立促进和引导医学人才进社区的相关制度。

(五)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机制。

(六)实施社区卫生惠民政策,减轻群众看病经济负担。

四、工作任务

(一)不断调整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根据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和城市的发展,调整充实现有的社区卫生规划,重点是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新建城市居民区以及各县乡镇区域内城镇居民较为集中的社区。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建设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有关项目规划当中,并在审批居民社区建设项目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并配套实施,确保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负责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建设投资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对规划设置在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由开发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小区建成后,开发商应先将所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产权归属相关资料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取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同意后,市级房屋管理部门方能为其办理有关销售手续。

各县政府也应按照市政府《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以现有乡镇卫生院为基础,在居民聚集区设置,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加快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8年底,按照《*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中规定的标准,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建成科室布局合理、形象标识统一、内部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要进行原有集体资产的评估和人员身份的审核,区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应做好机构编制、单位资产和工作人员的转型设置工作。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2008年起,市、区县政府要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能力建设投入作为卫生事业经费的主要用途之一,在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中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逐步形成科学、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切实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省政府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包括非农业户籍人口、办理暂住证人口和流动人口)核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年终按照《*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拨公共卫生政府补助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的“五免”惠民政策由财政予以补助。

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对规划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增加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经费由省、市、区县统筹基建资金予以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基本医疗设备的投入计划。区县政府对没有业务用房或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应投入资金予以新建,暂时无法新建的,由区县政府负责租用房屋解决,租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补助,具备购置条件的由区县政府对租用房屋进行购置,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市财政对社区卫生机构标准化改造、设备配备、医护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补助。

积极探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逐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各试点区和有条件的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基本设备配备、医护人员培训经费,由市、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实行工作人员全员聘用、分配制度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人群、辖区范围、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核定人员编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推行人事和人事派遣制度。改革职工收入分配方式,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使绩效工资成为职工收入的主体,以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为居民服务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效率。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济创收考核指标,严禁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

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优秀大中型医疗机构离退休医生到社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间的人员和技术交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护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还应通过培训获得市人口计生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合格证》。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需经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方可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用药实行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药品价格,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弱化药品收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社区用药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由市级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市、区县两级政府管理。全市统一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以区县为采购和结算单位,由政府公开遴选出具有直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能力的经营企业进行集中配送。

有条件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试行基本用药零差率销售,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对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实际采购价(中标价)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药品销售加价比率。

(五)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落实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照相应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面向辖区居民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服务观念,改变坐堂行医的服务模式,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特点和优势,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实行上门访视、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家庭健康指导、家庭康复指导等“六上门”服务,探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完善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规范,推广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实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五免”优惠政策,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门诊肌肉注射费、住院诊查费和住院Ⅱ级护理费,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主动服务、方便群众、规范转诊,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群众的负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执行。对承担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项目应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条件。严禁聘用不符合执业资质的人员上岗,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维护服务秩序,规范服务行为,强化质量控制;建立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制度。

(七)建立技术支援与业务指导制度。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职责分工,建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援与业务指导制度。调整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将由区县疾控、监督、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且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实现公共卫生服务重心下沉和关口前移。大中型医院要建立长期技术帮扶、专家定期指导、开展巡回医疗、免费进修培养等制度,不断提高对口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规范和基本流程,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重大疾病患者及时转诊治疗,恢复期病人及时转到社区康复。

(八)建立医疗保障有效衔接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参保职工和居民有权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含家庭病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增加中医药报销比例。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中的作用,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努力做到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诊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用效率。

(九)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资源共享。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建设、残疾康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平台,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将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设施,并给予技术支持和经费补助。经审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城镇无业育龄夫妇和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实行全省统一票据,统一格式,报送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拨付。

(十)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发挥中医药技术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促进社区中医药的发展。逐步建成一批达到社区卫生中医药服务规范化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成1—2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示范区,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工作进度安排

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方案设计阶段(2007年12月前)。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的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基线调查工作。

(二)方案试点实施阶段(2008年1月—12月)。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等4个试点区按照方案,开展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同时要做好经验的总结和方案的完善,注意加强监测和督导。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月—12月)。在全市全面开展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调整推广阶段(2010年1月—6月)。根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与总结,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和调整,推广成功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督促、指导全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工作会议,为各区县提供政策与业务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经验交流,对成绩突出的区县给予表彰,并组织推广。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县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核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应按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12篇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省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覆盖范围。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原则上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统称统筹地区)。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的,将来应逐步过渡到以地(市)为单位统筹,在没有实行地(市)统筹前必须执行地(市)统一方案。省辖市所辖的区要纳入全市区统筹范围,不能以区为统筹单位。

(三)属地管理。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所属单位及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南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铁道大桥局五桥处、铁道四局五处、铁道大桥局船管处所属单位及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九江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邮电、金融、工商、税务等实行条条管理为主的单位,其分支机构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其法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从严控制;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省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由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视财政补助及事业收入情况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职工年龄越大,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最高划入比例划入,同时按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单位缴费中再划入其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随医疗费用的增加,逐步下降。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要低于在职职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六)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用也要加强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特定行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除此之外,下岗职工应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工伤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八)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省劳动厅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上述办法没有出台前,各统筹地区可暂沿用现行公费、劳保医疗管理的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省劳动厅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

统筹地区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性强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九)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努力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范围。省卫生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省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三、改革的步骤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精心组织、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年内完成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各地(市)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做好本地医疗保险的调查、测算和研究工作。

九江市、新余市、鹰潭市、萍乡市、宜春地区、上饶地区第三季度要完成实施方案的研制,并报省政府审批,9月出台实施方案。

南昌市、景德镇市、赣州市、抚州地区、吉安地区9月完成实施方案的研制,并报省政府审批,年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对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定南昌市、鹰潭市、宜春地区、上饶地区为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地(市)。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且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组建相应的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