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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人事工作计划

时间:2022-02-03 00:44:28

劳资人事工作计划

第1篇

一、总后勤部是国家在军队管理非编职工的统一管理部门,全军劳动工资计划的业务工作,由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办理。

二、全军工厂、建筑总(大)队、农(牧)马场,事业单位(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机构的职工以及队列单位中印刷、取暖、营房维修、农副业生产等非编职工)的职工均应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

三、根据“统一计划,分别管理”的原则,全军非编职工的劳动工资计划的管理工作,划归四十七个归口部门分别管理。四十七个归口部门是:总参三部、军训部、出版局、测绘局、机要局、管理局、总政管理局、总后营房部、军马部、工厂管理部第一生产管理局、第二生产管理局(汉口)、第三管理局(西安)、司令部管理局、白城办事处(吉林)、大同办事处(山西)、重庆办事处(四川)、西安办事处(陕西)、青藏办事处(青海西宁)、国防科委后勤部,海军,空军,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铁道兵,公安部队,,,,,福州军区,,昆明军区,武汉军区,,,军区,新疆军区(乌鲁木齐),内蒙军区(呼和浩特),南京军事学院,汉口高级步校,第二军医大学(上海),后勤学校(汉口),南京军械学校,镇江汽车学校。

四、军队非编职工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由总后勤部统一汇总报劳动部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防工业办公室。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总后勤部分别下达军队各归口部门,同时抄报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五、基层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由军队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根据总后勤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下达基层单位的年度计划指标,并按下达单位详细列表报总后勤部备案;同时把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抄送基层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劳动厅(局)和人民银行(职工人数不抄送银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军队财务部门监督,工资总额也不抄送银行)。

六、军队归口部门批复基层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可分季列出一次下达,劳动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军队归口部门下达的计划监督执行。

七、军队归口部门在总后勤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可在所属基层单位之间,调整指标的余缺。但需将调整情况,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八、军队归口部门之间,各归口部门与地方之间,如成建制的交接单位时,交接双方必须办理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指标的划拨手续,同时抄报总后勤部和当地劳动部门、人民银行。

九、基层单位增加职工,必须在军队归口部门批准的计划内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解决,切实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得无计划用人和私自从社会上招收职工。营区内使用临时工,为了安全保密,可以使用军队营区内的家属,但必须是在批准的计划内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基层单位由于撤销、合并等原因使工人有多余时,军队归口部门内部可进行调剂;内部调剂不了或因政治条件或其他原因,不宜留在军队工作的职工,归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积极协助安置处理。处理后所缺员额,当地劳动部门可给予补足。

十一、各归口部门由军内调出或由军队调入工人,一次在一百人以上者,由总后勤部批准并报劳动部备案,抄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一百人以下的由军队归口部门直接与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联系办理调动手续。

调入北京、上海市的工人,按国务院(65)国经字 98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调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为保证劳动工资计划的正确执行,如调动工人对计划有影响时,调入、调出双方应办理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的划拨手续并抄告有关部门。

第2篇

    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对于控制增加职工和工资总额,制止乱发奖金和一切不合理的工资支出,防止消费基金失控,控制货币投放,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严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本办法从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起执行。

    附: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和工资总额,制止乱发奖金和一切不合理的工资支出,防止消费基金失控,控制货币投放,实现有计划地使用工资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都必须全部通过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不准在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不准从银行、信用合作社套取现金支付,也不准采用其他形式变相支付。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之外,动用自有的现金,向职工发放实物和变相奖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下达到基层。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抄送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给直属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还应同时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委和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

    凡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开列户头的单位,均应将工资总额计划抄送同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三、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如实编制按季分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及各基层单位的生产任务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情况,核定其人员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定后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要抄送同级劳动人事部门、计划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银行根据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

    各基层单位每月要将上月工资基金支付情况在报有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开户银行,以便检查监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凡追加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国家没有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其基层单位要根据上年实际支付的工资,编制按季分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人员减少的要相应地减少工资。需要增加工资的,也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和浮动工资制度的单位,都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违反工资基金管理,滥发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加班工资、浮动工资、各种津贴、擅自在计划之外增加职工和工资基金的,银行发现后应一律拒付。经检查发现滥发工资、奖金、津贴和实物的应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外,并由政府通知银行追回滥发的工资、奖金等,上缴国库。

    六、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基金,一律不准增加。现有的计划外用工,要继续清退,并相应地核减工资额。

    七、各基层单位调进、调出的职工,可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和计划部门核增、核减工资基金计划,并抄送开户银行。各基层单位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劳动人事部门和计划部门要相应核增、核减主管部门的工资基金计划,并抄送同级银行。

    八、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要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末以前下达到基层单位。在年度计划下达前,各基层单位的标准工资可暂按上年第四季度实际支付,奖金、津贴、计件超额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可按照上年同期核定数发放,待年度计划下达后,银行再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进行监督。

    九、各级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银行、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互通情况,并由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定期研究,及时处理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3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企业劳动力资源计划的确定;企业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设备的现代化程度将会越来越高、企业发展目标是指企业今后若干年所要生产的产品及其所需劳务的种类、数量、质量的预测和要求、企业劳动力使用是指为了实现企业发展目标而对未来时期各类劳动力的需求情况进行的测定、企业劳动力发展计划是指对企业现有人员工作技能的检验和企业在未来时期需要新增各类劳动力的预测、实行全员合同化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劳动报酬制度、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制度、采用合理的劳动力配置办法等,具体请详见。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设备的现代化程度将会越来越高,对工人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企业为了适应未来时期的劳动力需求,必须制定劳动力资源计划,以保证企业在未来时期有足够的能够操纵高难度现代化生产经营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企业劳动力资源计划的确定。企业劳动力资源计划,主要包括企业发展目标、企业劳动力使用计划和企业劳动力发展计划三部分。

企业发展目标是指企业今后若干年所要生产的产品及其所需劳务的种类、数量、质量的预测和要求,以及其现有的生产经营资金、同行业的产品和所供劳务的市场竞争情况、现产品和现供劳务的衰减曲线,以及新产品或新供劳务的生产经营周期、经营场所、设备等,而且要考虑现有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新产品或新供劳务所要达到的专业技术程度。

企业劳动力使用是指为了实现企业发展目标而对未来时期各类劳动力的需求情况进行的测定。这是制定企业劳动力资源计划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在生产经营规模相对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往往会使企业所需的职工总人数减少,而专业技术水平更高的人员将要增加,在编制劳动力使用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如果对需要增加的各类劳动力的时间及数量测算得不准确,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机器无人会操作,或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新的机器可操作。因此,制定劳动力使用计划,既要考虑企业现有各类劳动力的适应程度,又要对企业在未来时期需要新增劳动力的类型、数量和时间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

企业劳动力发展计划是指对企业现有人员工作技能的检验和企业在未来时期需要新增各类劳动力的预测。制定企业劳动力发展计划也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对现有人员从事新产品生产或新供劳务的适应能力进行技术测定,以便为未来时期提供现有人员的技术数据;二是在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上,预估需要新增技术人员的类型及数量。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一是由专业技术学校分配;二是对有技术基础的现有人员进行再培训;三是调剂其他单位过剩的专业技术对口的人员。不论采用哪种形式,确定流进人员的流进时间和培训人员的再培训时间是必要的。

二、企业劳动力资源的管理。为了有效地实施企业劳动力资源计划,企业应根据计划要求从管理思维角度出发,对企业的劳动力配置、劳动力管理和劳动报酬等作出管理决策。

1、实行全员合同化管理制度。不论是固定职工,还是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均实现合同化管理。企业对职工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考核合格并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转岗也需要接受转岗培训。这样,不仅有利于鼓励职工走岗位成才之路,钻研技术业务,而且也有利于增强职工热爱企业、热爱工作的责任感、光荣感,提高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稳定生产第一线的骨干力量和企业的生产发展。

2、采用先进的劳动报酬制度。职工的工资所得与其劳动技能的高低、劳动责任的大小、劳动强度的轻重、劳动条件的优劣,以及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作量的多少相挂钩,通过考工晋级促使技能晋级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这样,可以鼓励职工学技术、学业务,促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妥善安排各类人员,克服分配上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相脱节的现象。

3、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制度。要建立职工终身的业务教育制度,新进职工要接受一段时期的基础教育,转岗职工在调进正式上岗前,要接受一段时期的上岗培训,企业开发一个新产品或从事一项新劳务,要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新产品的性能、用途、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等。所有职工在不同阶段必须受到相应的业务培训,直至退休。

4、采用合理的劳动力配置办法。企业由于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有可能出现工人多余的情况。对多余职工的处置,应区别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年龄、工作年限等不同情况,对有专业技能的,可通过劳务市场,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对有劳动能力的,可进行再培训,使之能从事企业的其他工作,或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兴办第三产业,或自谋职业;对业务技术素质较差的中青年职工,应进行文化、业务技术培训,使之能再就业,对年老体弱的职工,应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4篇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研事业仍须实行计划经济管理

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表现。特别是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一个国家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起着保护和促进的双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国防技术仍须具备相对的先进性、严格的保密性和科技成果不可流通性。为了充分发挥国防技术的作用,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国防科研事业必须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2国防科研单位的军民结合体制要求计划经济管理遵守价值规律

军民结合体制要求对军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民品实行市场调节。计划经济管理的方法是,定任务、定时间、定经费、专款专用。它的特点是:①对劳动对象的强制性,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指令性计划;②对劳动者的制约性,即指令性项目专款专用。计划经济管理的强制性和制约性,要求科研劳动组织必须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发展才是稳定的可靠保证。因此,作为指令性任务的军品研制,在完成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市场机制的挑战。市场价格并轨,生产资料供求关系浮动,劳动价值的可比性,对完成指令性任务都有很大影响。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对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完成计划的可靠性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建立军民结合的管理机制,增强了科研单位的增收创效能力,对计划经济管理起到了一定的调节补充作用,但作为计划经济工作本身必须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

3科研经费计划管理必须引进市场经济核算机制

多年来,科研经费核算主要分为两大块,事业费核算和科研费核算。目前的核算方法,延用了原军队供给制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核销制的管理模式,它与改革开放后的科研管理工作已经很不适应。一是事业费严重超支,二是科研费核算失真,这是现行管理制度无法克服的弊病。落后的管理方法对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产生了一定阻力,因此研究市场经济规律,改进计划经济管理工作,是国防科研事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1 打破传统的核算模式,调整事业费核算内容

事业费的来源是国家定额拨款,限定开支范围,履行事业职能,列出实际支出。目前的事业费支出有: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设备费、修理费、业务费等项目,涉及到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成本费用、期间费用和税后留利等多项核算内容。如此庞大的开支范围,用人均年6000多元的事业费去核销,必然会出现财务赤字。以三部1994年事业费支出为例:上级拨事业费543万元,而实际支出是1118-6万元,是计划经费的两倍多。其中科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是671万元,离退休人员费用是153万元,职工医疗费是114万元,在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些费用都是事业费必须负担的经费。如此严重的赤字核算,已经失去了计划管理的作用。尤其是对有明确经济载体的科研事业单位,工资作为劳动价值的一部分,应当随着劳动消耗转移到劳动载体中去,事业费应被视为间接劳动消耗(因科研任务是计划经济管理,不能创造利润)。因此,把科技人员的工资费用从事业费中分离出来是最为合理的管理方式。这样不仅解决了事业费超支问题,同时也解除了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使职工医疗费、退休养老费有了可靠的保证,事业费也就起到了稳定科技队伍的作用。

3.2 统一科研费成本核算内容,提高计划经济管理水平

目前航天系统的科研费成本核算办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用了经费预算供给制、成本核算核销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科研费成本核算办法也势在必行。

社会公认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力量。而第一生产力的主要消耗是人的脑力劳动,按照马克思关于复杂劳动多倍于简单劳动的原理,各国政府一般都比较重视脑力劳动者的待遇问题,

目的在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科技工作者是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把他们的工资、津贴等劳动费用作为完成科研任务的成本费用是无可非议的。而我们目前的核算制度是“见物不见人”,用部分事业费取代了直接劳动费用,背离了科技发展的价值规律,给科研管理工作造成了许多不利。一是科研费用的成本项目不全,不能正确核算每项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使科技人员的劳动价值失去了可比性;二是造成人员经费开支紧张,超支部分没有出处,给财务管理工作造成困难;三是因为劳动和劳动价值的分离,容易出现争经费、多外协、少要人、多创收的短期行为,不仅造成了科研经费外流,而且对科技队伍的建设发展非常不利。要想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必须统一劳、资核算关系,准许科技人员工资进成本;遵守价值法则,以经济杠杆调节生产关系;提高预算水平,实行计划经济招标管理,向管理要效益,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第一生产力。

3.3收益分配应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目前执行的承包管理办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超支不补减轻了国家计划外支出的压力。但结余归已限定5%的收益率,没有充

第5篇

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8号)和市商改联办《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宿商改办字〔2021〕9号),市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实施。

一、夯实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持续做好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行业类别、岗位资质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指导县、区人社部门做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完善工作,实行动态维护,确保精准监管。

二、规范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市局年度抽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4月30日前录入监管平台,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原则上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监督检查事项。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高于5%,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属地要求采取全覆盖式检查的事项,应在计划中予以明确。各县、区人社部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加强内部沟通配合,统筹各项抽查事项;要主动联系其他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抽查力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防止重复检查。严格实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管控,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需要临时增设、暂停延迟或者取消实施的抽查任务,要及时公开公告。

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牵头指导各县、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年度抽查任务。对于省、市级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提早谋划具体实施方案,有序做好建库、摇号、派发、上传、公示等工作。

三、规范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主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联查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联合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合部门,增加《抽查计划》外的相关部门参与。鼓励县、区人社部门将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进一步整合到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内。对于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发起部门可以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补充纳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的年度联合抽查事项通知要求,主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等联合抽查事项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等内容,按照要求开展好联查行动。

四、规范有效实施双随机抽查

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根据需要因地制宜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取过程应通过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程留痕。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等方式开展抽查,规范抽查流程,做好抽查记录,及时督促整改,提高监管效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五、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信用分类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根据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信企业,可以合理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快与各业务职能的整合融合,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双随机抽查与审批许可、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衔接。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口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信息化支持,切实提高基层履职能力和水平。市局将依托监管平台,适时对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请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及时完成抽查任务,并于2021年6月29日和11月29日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单位«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阶段性和全年抽查工作总结。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统计结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电话:0557-3699829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抽查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市存续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2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相关科室、各险种经办机构)

全市存续企业

2000-10000家。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3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人力资源流动开发科)

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家

5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4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职建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40家。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36家

4

4

10%

10%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2021年】1月

底前完成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5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省劳务派遣单位

全市约80家。

8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附件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科室)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辖区内建筑行业和相关用工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021年4月至12月

 

 

 

附件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抽查任务

名称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抽取检查企业数

(户数)

累计已完成抽查企业

(户数)

发现问题

(户数)

责令整改

(户数)

立案调查

(户数)

结果公示

(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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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机关、事业单位招调的各类工勤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派遣、接收和招调工勤人员。招工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经上级批准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范围,审查招工简章,办理审批手续,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招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初次就业的,学徒工为16至25周岁,熟练工为16至35周岁。再次就业的,年龄不受此限制。所招工人,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招工应就地就近在城镇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确需从社会上招收或转招工人的,应逐级上报,申请招工指标,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由市人事部门下达招工计划。招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劳动鉴证。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核发增人计划卡,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发增人计划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各级人事部门应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的工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招录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待业证,务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填报《*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名册表》,招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收女工。因公死亡和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予以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应进行岗前培训。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普工、熟练工种为3个月,技术工种为6个月,重新就业的一律为3个月。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单位提出意见报经人事部门同意,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勤人员的调动

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勤人员,一般应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从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中解决。因故不能满足急需,从外地、市和中直单位及企业调入工勤人员,应报经市人事局批准。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并履行报批手续。属于接收复退军人、技校毕业生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事部门申请增人计划,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核发增人计划卡,同级民政、劳动部门办理派遣手续,用人单位凭增人计划卡和报到通知书到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增人增资等手续。属于工人调动(或转移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申请调入工人计划,同级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核发增人计划卡,并办理审批及增人增资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市调入工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方具有市内常住户口的在职人员且夫妻两地分居已满3周年以上的;具有市内户口并常住石市的老年人身边无子女且确实需要照顾的;驻石部队军官经批准其家属随军需要安置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有一技之长,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且石市急需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从外市(含石市管辖县(市)调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批并核发入市许可证和办理其他调动手续。从市区内调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市人事局直接审批和办理增人增资手续。市内各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外市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入工人的,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在增人计划内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工人调动或转移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审批表》;

2、属夫妻分居的,提供结婚证书、石市户口簿及身份证;

3、属老人身边无子女的,要提供老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信;

4、属随军家属安置的,要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有关批件;

5、引进急缺人才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书以及其他应予提供的材料。

下列职工不予办理流动手续: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2、开除、辞退或除名的;

3、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学徒期未满的职工;

4、夫妻双方在一地工作(居住)而又无特殊理由的;

5、犯有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未作处理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许流动的人员。

职工在流动过程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节、仲裁或提讼。

三、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招用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要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时,必须与用人单位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续订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进行协商,到期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逾期未办理,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由用人单位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由用人单位盖章,劳动合同制工人签字,报同级人事部门和人事保险部门备案。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用人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审批表》,盖章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并进行劳动鉴证。

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动后,要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由调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动变更合同审批表》,审批和鉴证程序同上款续订合同程序。同时,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工作岗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国家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符合《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用人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经用人单位盖章和劳动者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因履行、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按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合同鉴证机关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的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裁决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订立劳动合同或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以及临时工,一律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动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勤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

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发生诸如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死亡、判处劳动教养和有期徒刑等情况时,其保险福利待遇按省、市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待遇与固定工人相同。此项待遇所需费用,在达到规定退休养老年龄之前,由所在单位支付,并由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从农村招用不转户、粮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须经省人事厅批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待再次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将前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年龄,男为年满60周岁,女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应当与所在单位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当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同等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较长时间医疗的,给予3至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工单位发放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医疗和死亡丧葬补助费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其他情况按国发(1986)7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军的,参军期间由原所在单位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原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不发给本人工资性补贴。在部队提为干部或复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后,原单位即停发工资。参军前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

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失业期间,按国家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一般不允许反聘。确需要反聘的由单位办理临时工报批手续,按临时工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自然减员指标由市人事局统一计划安排,各单位不得自行使用。

五、临时用工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必须控制在编制定员、人事计划和工勤比例以内,报各级人事部门批准。不增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在人事计划以内,自主确定使用临时工数量,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临时工原则上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收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但不转户、粮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临时用工时,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申请表》。市直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县(市)、区单位报当地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工使用数量计核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并审批工资基金。凡超编、超计划使用的临时工,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资,人事部门不予增加工资总额。

经批准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应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协议书》,临时工本人和用工单位各一份。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到当地人事部门或由人事部门委托的人事仲裁委员会鉴证(石市暂由人才交流市场承办)。

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视其伤残程度由用人单位发给3至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费。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停工医疗期间,由用工单位发给本人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400元,并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00元。

用工单位要对临时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事特种作业岗位,必须要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临时用工需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审批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满的自行解聘,使用期末满但临时任务完成的,可提前终止使用合同。对不胜任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辞退。未经批准,不得延长临时工使用期限,随意延长使用期限的,其延长期的费用由用工单位自理。

使用临时工实行一年一清制度,需跨年度使用的,应于当年的12月中旬按审批程序重新申报。临时工的工资分配形式,一般实行日工资制,也可实行计件工资制,也可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日工资制的,熟练工(普通工)每人每天不低于8元。专职从事装卸、搬运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木工、瓦工、电工、水暖工、暖气锅炉工、厨师、花卉工等技术工人,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有特殊技艺的老艺人、能工巧匠和从事矿山井下工作的,每人每天不低于12元。县属单位招用同类人员,其工资待遇可略低一些。

临时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其工资待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视其伤残程序,由用工单位发给3至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费。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停工医疗期间,由用工单位发给本人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病或非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400元,并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00元。

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临时工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按照临时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发给本人半个月或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不满6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临时工的生活补助费,原则上一年一结算,因生产(工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在最后一次合同终止时按每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7篇

关键词:劳务派遣;职业规划;薪酬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1

为解决时展产生的经济问题和就业问题的大背景下,国家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提高大学生比例,使我国的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型。高等教育在扩招的政策的带动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由于高校学生规模逐年增加,原有的高校各类资源已不能满足快速学生需要,特别是高校的人力资源。结合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高校不可能无限膨胀,高校人员编制也不可能无限扩大,为了保证高校的持续科学发展,基于以上考虑,很多高校将编制主要用于教学岗位、必要的教学辅助岗位和高级管理岗位,对于一些临时性、辅工作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办法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为劳务派遣制度的确立和劳务派遣的规范化提供的法律依据,2013年《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更加明确了劳务派遣的试用范围,并对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新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虽然从制度设计上考虑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但劳务派遣人员毕竟是弱势群体,在实际工作中,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规划和发展在诸多行业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仅就高校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规划和薪酬体系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面临的共同问题

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由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的用工形式,原则上用人单位不直接和劳务派遣人员产生劳动关系,但要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劳务派遣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雇佣单位和使用单位是两个主体,雇佣单位不使用,使用单位不雇佣,这就导致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岗位人员的忽视,主要表现在:

1.同工不同酬现象较为普遍

一般说来,从事《岗位说明书》确定的相同岗位工作应该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报酬。然而,高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目的就是节省一些非关键性岗位的支出,减低高校的运营成本,达到节省事业单位支出的目的。在实际中,虽然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和“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但是由于正式职工一般职称和学历都高于劳务派遣人员,所以同工不同酬在高校看来也是合乎情理之中。

2.无劳务派遣人员职业发展规划设计

在劳务派遣模式下,按照管理流程规定,用工单位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管理。高校认为劳务派遣人员是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由派遣单位做好其人员的职业规划。处于劳务派遣机构和高校夹缝中的劳务派遣人员,他们缺乏关爱和温暖,显得无奈与无助,感觉前途渺茫,看不到自己的未来和努力的方向。

3.劳务派遣人员的部分权力受到限制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未签到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劳务派遣人员不能在用人单位加入工会。为了避免和劳务派遣人员产生劳动关系的嫌疑,高校一般不会同意劳务派遣人员加入其工会,即使个别可加入高校工会,也不能享受到高校的各种福利和权利,当然高校工会更不会在相关福利上和内部机构据理力争了。在正式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产生利益纠纷时,高校往往会站在正式职工一边,维护其正式职工的利益。

以上就是高校劳务派遣人员普遍需要面对的问题,由于劳务派遣身份还有可能在小范围内存在一定的歧视。为稳定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稳定,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确保高校各方面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应构建适合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规划和薪酬体系。

二、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规划管理

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是提升劳务派遣人员软实力的需要,开展职业规划可以让劳务派遣人员明确奋斗目标,将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相结合。

1.围绕岗位能力要求开展职业培训

劳务派遣人员的学历相对于高校正式职工较低,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但高校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都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对于教育培训有内在的需要。通过培训,可以让劳务派遣人员感受到高校的关心和关爱,增强其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培训,可以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竞争力,在原有工作岗位上更加得心应手。

2.结合高校需要和个人发展方向开展职业规划

如果缺乏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规划的管理,将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找不到目标,碌碌无为,不利于提高员工素质,也会降低高校的竞争力。同时,如果高校放弃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规划,也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还会引起劳务派遣人员的离职,影响队伍稳定。

高校的岗位设置主要以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为主,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受聘在管理岗位上,但是个别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取得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当然,个人开展职业规划必须和集体的需要紧密结合在一起,个人的发展和能力提升应满足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高校应根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专业特点和专业素养的评价,有意识提供不同岗位锻炼劳务派遣人员,让劳务派遣人员找到自身发展的方向。

三、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职业规划设计薪酬体系

高校实行聘用制以来,每个岗位都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岗位的工作量相对来说都是科技量化和计算出来的。原则上,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报酬和社会福利应参照在编人员执行,但考虑到高校发展成本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报酬至少应不低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相同岗位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体系应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分别设计,可参照高校各类各等级岗位收入情况制订劳务派遣人员独立薪酬福利机制,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让劳务派遣人员能看到自己的下一个奋斗目标和长远目标,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建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作为高校用工方式的补充,为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预留了剩余编制,使高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得以实现。只有维护好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长期稳定发展,才能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人资资源综合管理的效能。

参考文献:

[1]李雪贞,任梅.事业单位高层次劳务派遣员工权益问题的反思与前瞻[J].北方观察,2011(05).

[2]王云杰.公办高等学校劳务派遣人员激励机制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2(07).

第8篇

为顺利开展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工作,使企业及主管部门在检查、处理问题时有章可循,特对大检查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人不减工资问题

挂钩企业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不变。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1.企业安排富余人员去企业主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企业工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是企业的某个部门或单位成建制划归企业主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企业,应核减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并相应核减计征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工资基数及合理调整效益基数。

2.企业联营或产品扩散以后,本企业派出职工(包括技术骨干)到联营企业支援工作,工资可由受援企业支付,从受援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列支。派出企业要求核减效益基数的,相应核减工资基数和计征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基数。派出企业不要求核减效益基数的,可以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3.企业多余人员在企业间(含企业与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企业间)开展劳务性输入输出,输入企业应按双方合同或有关规定向输出企业支付劳务费,其中用于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性收入的部分,应从输入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输出企业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4.企业挂钩后,自行将内部某个部门、单位划出挂钩范围,从收入中另行发放工资的,应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核减划出人员的工资总额和相应核减计征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基数,并合理核减效益基数。不得将由于划出这些人员而少发的工资总额,作为“空额”用于其他职工,已用于其他职工的,要纠正,并从过去的结余或今后的工资总额中扣减。企业无权自行改变挂钩范围。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挂钩范围的,必须报原批准挂钩的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计征工资调节税基数和效益基数。

5.企业的一部分人员、设备划归“三资”企业,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计征工资调节税基数、效益基数。如企业效益基数不变,则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不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6.企业使用计划外用工,其工资经核入挂钩工资基数的,因企业减少或不再使用计划外用工,如计划外用工的工作由企业职工承担,则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如计划外用工的工作由企业外人员承担,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支付加工费、劳务费的,必须核减工资总额基数和计征工资调节税基数。

二、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工资列支及离、退休人员补差工资列支问题

1.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工资支出,必须按京劳资发字(1988)46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挂钩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性支出,均应由挂钩工资基数内列支,不得再列入其他费用或成本”。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凡在核定挂钩工资基数时已把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核入工资基数,而企业又将这部分人员工资列入成本费用的,要予以纠正。已列支的工资要从企业成本中冲出,现由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奖励基金结余列支,要相应调整计算所得税、工资调节税、能源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的基数,结余不足的,在下一年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2.企业挂钩时没有使用计划外用工和临时工,后因生产需要报经市劳动局、市计委批准使用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并办理了录用手续的,可按批准使用人数(实际使用数小于批准使用的按实际使用数)一次性核增企业挂钩工资基数,同时相应核增计征工资调节税的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其工资一律在挂钩工资总额中列支,不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在挂钩前已经使用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因漏报未核入挂钩工资基数,目前企业生产又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区、县、局、总公司向市统计局行文申述漏报原因及处理意见并办理补报手续经市劳动局批准使用人数后,一次性核增挂钩工资基数由市税务局相应核增计征工资调节税的工资基数,这些人员的工资也必须从挂钩工资中列支,不得从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4.企业原则上不得将正式职工与企业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企业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混岗生产。已混岗生产的企业所属集体企业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必须从挂钩工资总额列支。

5.企业原则上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确因生产需要而聘用的,其工资补差应从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不得另外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但在统计上不计入工资总额项目之中。

三、超过两个基数,一个比例多提工资问题和从其他渠道列支工资问题

1.企业必须严格按挂钩办法的规定提取工资。企业改变税种,不能从财政退税额中再提工资,已多提的工资应从历年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结余中核减;多提部分已核入下年挂钩工资基数的,应核减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2.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办法的企业,未按销售额计提工资,而按生产额计提并多提了工资的,应从成本中冲减,并相应核减历年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结余数额,结余不足以核减的,由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中核减。

3.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后,局、总公司应对企业的辅助考核指标认真考核。企业辅助考核指标未完成,应扣而未扣的工资数额,必须从奖励基金结余和工资基金结余中扣除,结余额不足以扣除的,由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扣除。

4.企业应在挂钩工资以内支出的工资项目必须在挂钩工资内支出。已在挂钩工资以外从其他渠道列支的工资总额,应从历年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结余中扣除,结余额不足以扣除的,由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并按规定补交工资调节税。

四、工资基金管理中的问题

1.漏税问题

凡经税务部门核实应补税的企 业,均应照章补税。

2.统计工作失误,漏报工资总额问题。

职工人数、工资的统计范围应严格遵守国家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工资构成项目指标的统计均应以报告期实际发放数额为准。凡因统计工作失误而漏报工资数额一律不再补报。企业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杜绝漏报、错报现象。

3.未严格按规定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问题。

各级劳动部门,银行和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支取的工资超过《手册》中核定的数额。但没有超过应提挂钩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批评。各单位向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时,必须携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银行必须按规定手续验册支付,对于发薪日时间紧,业务量集中的矛盾,可采取事先预约办好审核手续的做法,坚决杜绝“事后补办”的现象。开户银行应加强审核,支付给企业的工资,严格控制在上级在工资手册中核定的数额之内,超过核定数额的,坚决拒付。

第9篇

由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所以合理安排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可以实现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区分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位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那么,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既要采用形式判别法,当然,还要注意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区分时出来考虑劳动关系之外,还附加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条件,例如:江苏地税对实际操作中的掌握标准作了规定,(1)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即存在了劳动关系;(2)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使职工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凡满足上述二项条件的,则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苏地税政二函[1999]1号)。

《广州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作、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符合好以下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未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站在企业的角度区分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1)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约税收。

(2)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欲聘用一知名专家设计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是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还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设计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如果该设计师与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0元(5620元-5200元)。

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二、运用好保险与公积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中许多单位或者没有为职工上齐保险与公积金,或者仍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一些保险公司的险种推销中,避税也是其一大卖点,需要避税的朋友可以考虑此类险种。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中,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避免以下情况,否则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筹划案例】

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54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51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5400元,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假设本例中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100-3500)×10%-105=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5×12=660(元)。

【筹划方案】

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筹划后: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5400×12%=648(元),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648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400-300-648=4452(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452-3500)×3%=28.56(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8.56×12=342.72(元)。

【筹划结果】

王某在筹划后比筹划前全年少纳个税660-342.72=317.28(元)。

注意事项:职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情形时,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企业可兼顾职工个人需求,视情况采取类似的税收筹划。此外,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这样的筹划才更有意义。

三、设计好低价售房激励方案

第10篇

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工作职责

1.协助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薪酬福利制度。

2.收集、分析同业薪酬信息,保持公司薪酬福利体系的竞争力。

3.协助部门负责人清晰规划公司岗位和任职资格体系,进行岗位评估。

4.薪酬福利核算与发放,准确计算各项费用扣除,按时完成审批报表。

5.分支机构薪酬福利总额预算与控制。

6.妥善办理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化工公司)

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确保人力资源工作按照公司发展目标日趋科学化、规范化。

2.负责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订人力资源计划。

3.每年度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分公司人员需求计划审核分公司的人员编制,对分公司增减人员进行归口管理。

4.定期收集公司内外人力资源资讯,建立公司人才库,保证人才储备。

5.负责办理总部员工招聘、内部选拔、聘用及解聘手续,参与分公司高级人才的招聘。

6.负责总部员工薪酬方案的制订、实施和修订,并对各分公司薪酬情况进行监控。

7.负责总部员工的职称评定工作,对各分公司职称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制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层的培训与能力开发工作,并对各分公司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9.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职务分析,编制总部各职务的职务说明书。

10.负责办理分公司之间员工变动手续;负责协调分公司之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11.建立员工沟通渠道,定期收集信息,拟订并不断评估公司激励机制、福利保障制度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12.负责总部员工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人事档案及员工关系的管理,负责办理总部员工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13.负责总部员工日常劳动纪律、考勤、考评工作,并协助办理员工晋升、奖惩等人事手续,对各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的年度考评进行统计、评估。

14.逐步建立、完善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系统。

15.负责公司与外部各级组织、机构的业务联系,负责对内、对外劳资统计工作。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力资源部主办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各单位人员定编、定岗的初审工作。

2.负责员工招聘资料的收集、初选并安排组织初步面试。

3.负责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制订、实施,培训教材的编写,及培训档案的整理、保管。

4.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及员工活动的组织安排。

5.负责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及审批员工医疗费用(专指参加社保的员工)。

6.负责员工人职、转正、调动、续签合同、离职等人事手续的办理,及相关单据的发放和保管。

7.负责编制月度、季度、年度人事资料统计报表。

8.负责公司员工工作纪律的检查。

9.负责子公司、控股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因用工引起的各种外部事务的处理。

11.负责与劳动局、社保局、人事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1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其职责范围协助监督执行。

第四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除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六条  女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一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同时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第九条  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其劳动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如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医务部门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第十四条  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工作,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  每一至二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十八条  女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12篇

一、基本岗位信息:

岗位名称:人力资源总监:

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

直接上级岗位:行政中心副总裁:

直接下级岗位:各模块主管:

晋升岗位:行政中心副总裁:

调岗方向:其他模块:

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公司制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负责统筹招聘配置、培训开发、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员工关系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负责建立健全人才测评工具。

二、工作内容(目标与职责)

1、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制订和推行人力资源部年度工作计划;

2、制订、执行、监督和完善公司各项劳动人事制度;

3、制订集团总部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并对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绩效评价过程进行监 督控制,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4、制订薪酬、福利以及相关的激励保障制度;

5、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制订并执行人员招聘计划,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招聘流程和招聘体系;

6、做好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后备人才选拔方案和人才储备机制。

7、制订并实施集团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内部培训师队伍;组织各子公司的交流活动;并对培训效 果进行调研和评估,督导各子公司开展培训工作。

8、解决人力资源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9、负责协调劳资关系,与员工进行积极沟通;帮助各子公司建立积极的员工关系,处理劳资纠纷和员工投诉。

10、其他相关工作。

三、权责范围

1、权力

⑴经总经理授权后,可独立开展招聘、录用及考核等各项工作的权力。

⑵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日常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执行奖惩决定的 权力。

⑶代表公司处理劳动争议或参加劳动诉讼的权力。

⑷对下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的指导权、监督权和考核权。

⑸人事任免建议权。

⑹根据企业需要,研究组织职责与权责划分等人力资源制度改进方案的权力。

2、责任

⑴对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 负组织责任。

⑵发生劳动争议时,负协商处理责任。

⑶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不善而产生劳动争议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 和行政责任。

四、任职资格

1、教育背景:工商管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培训经历:受过管理学、心理学、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与领导科学、财务管

理等知识培训。

3、经验: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至少3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具备现代企业

管理相关实践经验,主持过大型企业经营管理或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划、建立、实施和管理工作,具有人力资源战略开发经验。

4、技能与素质:

⑴熟练使用microsoft office专业办公软件;

⑵熟练的英语读、写能力及流利的口语表达能力;

⑶熟悉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

⑷具有较强沟通能力以及团队协作精神;熟悉人力资源各个模块的实际操作;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商务谈判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及文字处理能力。

⑸良好的公关能力、敬业务实,处事冷静;具有良好的解决组织冲突艺术;具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

5、个性特征:性格温和,有耐心,工作态度积极、主动、乐观,乐于助人,忠诚守信,工 作严谨,敬业,责任心强,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6、其它要求:具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社会背景良好。

五、工作条件与环境

1、大部分工作时间在公司办公楼,其余一部分时间在生产现场,另一部分时间与人事 劳动等政府部门打交道。

2、配备计算机一部,打印机、复印机、固定电话传真各一部。

六、工作完成结果及衡量标准(kpi):

1、人力资源规划完善,在不迟于接到人力需求计划的6天内向用人部门提供各类人才信息。 2、会同公司各部门编制岗位招聘测试题,并不断进行完善修订更新。

3、每月10号前对上月离退职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并口头或书面提出解决方案。

4、每月同相关事业单位进行沟通按实际需要办理公司人员保险、各类证件。

5、每月15号前督导完成全司人员的计勤计薪并交于财务部。

6、督导健全各类人事档案(人事登记表、最近照片、身份证、毕业证、特殊证件、其它证 明文件复印件)。

7、 定期提供出上月的人力状况表、人员动态表、人员省份分布表、人员学历分布表等分析 报表。

8、每三个月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人事管理政策进行收集整理提报修订一次。

9、每半年提请公司并与各部门配合对公司人力编制状况进行检讨确定一次。

10、如遇劳资纠纷,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11、必须严格依iso9000标准做好员工各类档案管理工作,审查时不得有缺陷。

12、按iso9000标准做好各级人员的培训工作。

13、每二个月对公司的各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上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

14、年底做好各项奖惩计划与工作汇总报告。

七、工作关系

1、向谁报告工作:总经理

2、监督:各下属部门、各职能部门。

3、指导:各下属部门、各职能部门。

4、合作者:各位总监。

5、外部关系:人力资源、劳动相关各方面公共关系。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人力资源主管职位说明书

岗位信息

岗位名称:人力资源主管

直接上级:人力资源经理

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

直接下级:人力资源专员

岗位类别:职能管理类

岗位编号:

职责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协助人力资源经理组织编制并实施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协调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有序开展提供全面的人力资源保障和支持。

工作职责

职责一

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管理,构建公司人力资源价值通道;

职责细化:

1、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协助人资经理做好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构建,在实际工作当中不断完善及修正.

2、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助人资经理编制人力资源年度规划,并进行宣贯实施,分配工作任务,组织落实,按时汇报进展。

职责二

人力资源各项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制度建设

职责细化:

1、协助人资经理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根据公司运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根据需要,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2、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各项规章制度的,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监控,提出合理化建议。

职责二

人才招聘与配置

职责细化:

1、根据部门用人需求,拟定员工招聘计划,报人资经理审批;

2、选择最优招聘渠道,选拔招聘人才,及时填补岗位空缺及用人需求;

3、组织面试、复试、安排录用新员工。

职责三培训及开发

职责细化:

1、协助人力资源经理制定公司培训建设体系;

2、根据企业成长需要及员工培训需求,有针对性的拟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

3、培训效果的评估及应用;

职责四绩效考核管理

职责细化:

1、根据企业运营状况,协助人资经理制定公司各类岗位人员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目的、考核原则、考核周期、考核方法、及考核标准等,达到激励员工,提升公司业绩的最终目的;

2、绩效考核的组织及开展,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最终达到员工、企业共同发展

3、绩效考核结果汇总及评估,组织绩效面谈,为提高员工业绩提供指导及帮助。职责五

薪酬管理

职责细化:

1、根据公司薪酬指导方针,协助人资经理制定公平合理并具有激励性的绩效管理体系

2、组织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的办理及福利的发放及统计;

职责六

劳动关系管理

职责细化:

1、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续签手续办理;

2、对劳动合同及用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纠纷及争议进行协助处理;

3、组织开展员工活动,促进员工感情及增强企业凝聚力;

职责七

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工作

职责细化:

1、定期开展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沟通面谈,了解员工职业规划,并提供相关指导及建议,做到与企业发展相匹配,提高员工企业忠臣度,减低员工流失率;

2、办理员工入职、晋升、调动、离职等手续及档案管理工作;

职责八企业文化的建设及推进工作

职责细化:

1、协助人力资源经理制定企业文化建设方案,沉淀并提炼企业价值观,明确公司远景目标、员工口号、企业经营理念及人才指导方针政策,弘扬企业精神文化,完善公司企业文化可识别系统。

2、着重从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四大方向开展企业文化体系建设,同时兼顾企业形象及品牌文化建设及宣传工作。

3、逐步将企业文化深入员工内部管理,增强企业员工荣誉感及内在凝聚力,并不断加大企业在行业内知名度及诚信度,从而吸引更多客户的青睐及支持,增强企业竞争力。

工作权限

1、有权参与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及建议;

2、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任务分配;

3、部门内部工作开展的建议及组织权;

4、对员工手册、及人力资源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建议权;

5、要求各部门配合工作的权利;

工作协作关系

简要说明

①完成人资经理下达的工作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②对部门内人员进行工作分配进行监督和考核;

③协调各部门执行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做好信息反馈和制度改善工作;

④处理劳动保险,人才引进、与外部培训机构沟通组织开展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kpi指标

1、财务类招聘费用预算控制力、培训费用预算达成率

2、客户类劳动争议处理及时率、员工满意度、

3、内部运营类招聘工作完成率、绩效考核完成率、员工流失率

4、学习与成长类培训计划完成率、核心员工流失率

岗位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

1、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专业管理经验突出者

工作经验:5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人力资源主管工作经验;

培训经历:受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心理学、财务知识、领导魅力等培训

专业知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劳动法律法规

业务知识:

1、熟悉国家劳动法等相关人事政策;

2、了解国内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新趋势;

3、具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及战略管理思维;

管理技能

1、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组织管理、激励及奖惩艺术能力;

2、具有较强的计划及执行能力;

3、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书面及口才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及敏锐的洞察力; 4、熟悉各类办公软件的及网络应用能力;

性格特征:责任心强,品质高尚,团队协作能力强;乐观向上,踏实勤劳,具有创新思维和开拓精神,和良好的抗压能力。

人力资源经理职位说明书

职位名称:人力资源部经理 主要职责:

1.负责主导公司竞争策略及长、中、短期经营目标的拟定,主导公司“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推行;

2.建立和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组建公司的职业化团队及负责公司的各项管理变革;

4.深化公司的企业文化,建立积极向上、团结友爱、协作忠诚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学习型企业;

5.规范公司的行政、后勤、总务管理运作系统,以最低成本为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提供工作、学习、生活的优质服务。

主要工作内容:

1.主导公司各部门进行swot(公司优势、劣势、威胁、机会等)分析,协助总经理拟定公司的长、中、短期经营计划及战略方针,协助总经理制订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及经营计划;

2.依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及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及行政后勤管理目标与年度工作规划,编制并控制部门年度财务成本预算,配合公司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人力资源规划目标及行政后勤管理目标的达成;

3.根据本部门的年度人力资源及行政后勤管理目标与年度工作规划,拟定并实施部门的年度、月度、周工作计划,每月准时提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给总经理;

4.主导全公司“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推行,与财务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对各部门、各岗位、各员工的工作业绩量化考核;督导人力资源专员及时收集各部门及各岗位与“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有关的年、季、月、周、日度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5.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

6.依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经营计划,主导设置企业组织机构,进行全公司各岗位的定岗、定员、定编,进行职位分析与岗位描述,明确各岗位权、责、利及任职资格要求;

7.建立并执行公司的薪资、福利制度;

8.依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人力需求,开发短、中、长期人力资源,合理调配公司的人力资源;

9.建立规范化的招聘系统,并实施各类管理、技术人员的招幕工作;

10.建立并实施培训系统及编制、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外部培训机构及培训课程的评定与选择;协助帮助员工建立职业生涯规划;

11.人事政策制订与修改、人事规章制度的规划、制定、检讨与修订,使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

12.各类人事表单及人事工作流程制定,修订及呈报;

13.深化与宣传公司企业文化,将企业文化落实到企业管理制度与管理规范中;建立积极向上、团结友爱、协作忠诚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学习型企业;

14.负责公司的各项管理变革与组建公司的团队;

15.负责组织公司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和编写工作,主导专用管理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拟定、讨论、修改工作;呈报审批并监督实施;

16、协助、督促各部门制定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度匹配的各项相关管理规定;

17.组织商情资料,技术情报,文书档案及汇总公司年度综合性资料,掌握全公司主要活动情况;

18.草拟公司年度总结,工作计划和其它综合性文稿,及时撰写总经理发言稿和其他以公司名义发言文稿审核工作; 19.《员工提案奖励制度》的建立及督导实施;

20.培训各部门各级主管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知识、技能,站在人力资源的角度管理下属;

21.根据公司实际营运状况,决定公司公休(星期天、法定节假日等)及加班时间之事宜;

22.负责撰写公司性质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并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贯彻实施;

23.协调各部门工作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重要绩效评估指标:

1.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实现率95%以上;

2.人力资源、行政管理费用控制在预算编控制在正 / 负5%以内;

3.员工对公司人力资源、行政后勤管理满意度达到80%以上;

4.公司人员月流动率控制在2%以内,年流动率控制在20%以内;

5.公司员工招聘期限科长级(含)及重要技术人员到岗时间为60天以内;普通岗位到岗时间30天以内;

6.确保每个科长级(含)及重要技术人员以上人员接受培训课时100小时以上;普通员工年接受培训课时为40小时以上;培训效果达到计划效果80%以上;

7.确保公司人才队伍的工作素质、工作技能满足岗位说明书80%以上的要求;

8.确保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计划实现率为80%;

9.12-15个月内培养1名合格的人力资源部经理。

主要权利:

1.对本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进行工作安排及使用预算资金的权力;

2.对下属人员招聘任用、辞退、晋升及调职、差假(3天以内)、考核、薪资调整、奖惩的人事权;

3.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招聘任用、辞退、晋升及调职、薪资调整人事建议权;请假(3天以内)、员工奖惩、各类福利假期审批权;;

4.对违反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政策 / 制度的所有人员有直接处理权;

5.人力资源部预算外资金1000元以下资金审批权。

任职资格:

学历要求:大专以上

专业要求:不限,人力资源类、理工类或商学类、教育类优先

语言要求:国语标准,英语四级以上

工作经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担任大中型企业相关的部门经理

年龄及性别:30岁— 40岁,性别不限

计算机要求:熟练使用windos及ms office

其他要求:出色的学习能力,国语标准,五官端正

接受的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培训、财务管理培训、管理心理学、组织行为学、企业文化建设、iso900质量管理系统

管理素质要求:

1.高度的整合能力,良好的策划能力;

2.对人性的正确、全面的了解以及广博的知识;

3.亲和力和优秀的人际关系处理技巧;

4.优秀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表达能力、判断能力、自信力,高度的行动力;

5.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6.坚定勇敢的意志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特殊才能要求:

1.构建规范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能力;

2.实现人力资源有效管理的专业能力(包括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设计、职位分析和绩效考核管理、薪酬与福利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及培训、人事制度管理能力、企业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