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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履职报告

时间:2022-05-31 03:30:28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

第1篇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新闻出版业事业属性的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职能是服务政府。资金来源和事业职能决定了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以宣传政府政策、传达政治导向为使命。这类新闻出版单位虽然没有市场竞争压力,但为提高影响力扩大事业发展,保持政府喉舌地位等使命。发展广告宣传业务成为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的重要经营目标。广告收入成为其重要经济来源,随着广告业务的逐渐开展,广告业务流程中潜在的法律隐患、经济责任等风险逐渐显露,给新闻出版单位的事业发展带来威胁。构建一套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从而改善新闻出版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实现的需求愈发迫切。

一、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单位内部控制环境不健全,内控监督力度不够

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很少设置独立的内控机构,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能由财务部门承担,发挥不了应有监督职能。这使得第一,内部控制缺乏独立性,财务部在行使内部控制职能时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建议;第二方面财务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由于与被监督部门是平级关系,无法形成实质上的监督管理。缺乏实际执行力,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第三由于财务部对业务流程的了解是从其业务的经济表现形式出发,对工作业务流程实质并不了解,对业务流程的风险点把握不全,导致内部控制的目标无法实现,内部控制效率较低。

(二)广告业务决策缺乏调研,重大项目未进行集体决策

新闻出版业单位广告策划环节缺乏前期市场调研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导致广告立项随意。出现因领导的个人偏好导致广告策划失败,给单位带来损失的现象;广告刊登版面分配、涉及金额较大的广告合同签订等重大决策由主管广告业务领导一人负责审批。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讨论通过容易发生舞弊行为。

(三)广告业务流程设计不科学,不相容岗位缺乏监管及制约

新闻出版企业广告业务流程关键点上缺乏必要的监管。广告策划岗位未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定价,广告报价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广告营销环节制度不规范,广告费折扣制度不透明,缺乏广告费折扣授权管理制度;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情况时有发生,广告业务员舞弊风险无法控制;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律监管,业务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理规避法律责任的意识,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及履行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缺乏互相制约。

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业务流程梳理及风险点分析

(一)以CT杂志社为例梳理广告业务流程

下面以CT杂志社为例对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流程及关键环节风险点进行梳理。CT杂志社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具体关键环节风险点识别如下:

1.广告策划业务环节

主管广告的社领导与广告部部门领导,根据杂志档期主题、以及报道的风格,结合杂志总体版面量确定广告当期刊载版面量。由广告部做出当期广告安排计划。每月5日出具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发到相关编辑部门,按计划安排广告出版。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未进行分离,容易产生经营决策不当,领导与广告客户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广告部根据每月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安排广告项目,寻找与当期广告计划最为贴近的广告项目与广告客户业务洽谈,促成广告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交合同审批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的业务。

此环节的风险是:存在资深业务人员带着现有优质客户资源跳槽,导致广告客户资源流失的风险;广告营销环节营销制度不规范,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舞弊风险无法控制;未单独设立合同签订岗位,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法律审核环节,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环节是广告部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岗位,与广告营销、合同签订岗位互不相容。广告合同审批岗位重点关注广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是否出现非法宣传内容,是否出现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岗位安排广告的印刷、出版。是对广告执行过程的监督审查,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是不相容岗位。重点监督是否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岗位、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使得广告合同的审批岗位不能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独立,造成广告业务员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不相容岗位未分离会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给杂志社带来经济损失。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广告部门发起催收广告费。财务处收款岗位按杂志印刷发行自然月为周期,按期根据广告履行进度计算当期应收广告款金额。待财务部确认广告费到账,按期报告广告款回笼情况。

此环节的风险是:应收广告款缺少定期对账及催收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没有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对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难以做整体把握,不能分析客户的信用评价分析。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广告业务员根据单位内部相关制度,按照财务处按其提供的广告费回款情况,计算广告费的提成制度,进行提成。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提成的相关内部制度较比混乱,内部广告提成制度不完善,导致广告业务员提成出现计算混乱,跨期提成、重复提成的现象,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

CT杂志社的管理层关心的是如何加强广告经营的内部管理如何规范广告业务流程,实现广告经营效益最大化。因此,广告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的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

1.建立有利于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的环境

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全员中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道德准则。在广告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广告经营业务中的舞弊设置道德障碍。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把职业道德培训放到与业务培训同样重要的位置,在日常的考核和激励中,要把员工的实际业绩与员工的遵章守纪方面的表现一并考虑,重视员工对广告业务流程合理化建议及制度规范管理的贡献。

2.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加强对广告经营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以风险为导向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广告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这项工作不仅可以保障广告款的及时足额回笼,单位资金安全完整。而且还可以严防各类舞弊的发生。

3.建立科学的广告业务流程,以便增强广告业务活动的可控性

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 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所有这些环节的核心是两个方面,即广告版面数量和广告金额,广告经营应该建立科学的程序保持这两个信息在广告业务流程中传递的准确性,以便使版面的总量和广告金额总量形成相互牵制的可控考核要素。

三、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搭建

(一)单位整体层面

1.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CT杂志社成立事业发展部审批各项广告经营业务,下设广告部负责具体广告工作运营。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控制方法,广告部下分设: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广告履行等岗位。对于重大广告立项、重大广告活动策划由广告部填制广告策划审批单,广告部、事业部、主管社领导三级联签,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执行。

2.明确职责权限,完善制约机制

事业发展部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广告年度经营总目标,制定总体广告费定价折扣政策,制定广告业务人员奖励政策。事业发展部下设广告部,主要职责是管理执行广告业务具体工作。

3.强化广告风险管理,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组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监督广告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广告业务各个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对重大风险环节进行常规审计。定期抽查审计广告合同、广告稿件刊发情况、广告应收账款的台账、广告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4.建全沟通制度,建立政策共享机制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广告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运营情况分析报告;财务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业务收款情况。建立宽松的内部环境和畅通的信息机制。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二)具体业务层面

1.广告策划环节

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应进行分离,避免产生经营决策不当,杜绝领导与广告客户产生舞弊的可能。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由事业部出台统一的广告费折扣政策,对广告费打折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广告折扣采取透明化、统一化,避免暗箱操作或者体外循环。由内审部门对广告部的价格政策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广告合同签订环节严格遵守CT杂志社广告合同签订规范,由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广告合同,并考核其合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及合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广告履行岗位填写广告的实际占用杂志版面数量,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统计。统计结果与实际到帐的误差是衡量广告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杜绝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现象出现。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为监控广告费回收率,最大限度的防止坏帐的产生。由内部审计部门督促指导广告经营部门回收到期广告款,并对重点欠款客户的广告刊发进行监控。对广告业务员收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业务员的工资直接挂钩。同时将落实催款工作做为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提高内审人员在广告款回笼环节的参与度。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事业部制定广告提成制度,财务部确定广告到账后,广告业务员填制广告提成审批表,广告部、事业发展部、社领导三级审批。内部审计部门对广告经营部门广告费提成比率、金额等情况是否合规的监控,进行常规审计。

6.建立广告部的会计委派制

CT杂志社财务处将资金运转、使用的权利集中起来,把财务管理的权力和内部控制的职能渗透和延伸到广告经营部门。减轻了广告经营会计工作人员对广告部门的依赖,改善了会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的环境。有利于加强广告费率的透明化管理,防止费率流失。有利于管理层随时掌握广告经营部门的市场开拓和广告款到帐情况。

第2篇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做出如下要求:

――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报刊出版单位集中时间、版面和采访力量,开辟专栏、专版,以访谈、专题报道、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解读“两个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施行“两个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两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报刊审读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出版质量评估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重要内容。宣传“有偿新闻”、“一号多报”、“一号多刊”、“买卖刊号”、“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报刊出版单位的守法意识。

宣传非法出版物的危害,加大报道取缔、查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出版行为。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对照“两个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检查所属报刊及记者站的出版活动,自觉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开展出版活动。

――切实加强监管,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将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并以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报刊管理工作。要结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今年1月~3月,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所辖报刊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主管单位职责,督促检查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肃处理。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报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集中力量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1.认真对照检查规范执法的情况,清理和纠正现有报刊管理文件与“两个管理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检查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处罚决定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新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报刊登记、备案、注销、撤销等具体程序规范。

2.组织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落实“两个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第3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经营者、消费者及新闻媒体等各个层面的主观能动性,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水平,有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消保维权工作体制,使全区的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全社会参与度大幅提升,真正把消保维权工作打造成服务民生、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民心工程。

——形成政府主导、消保委牵头、职能部门协作、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觉悟、媒体联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机制,消保维权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均建立起科学、完备的工作制度,消保维权工作进一步规范;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和解决,并逐年大幅减少,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

——消费者放心度和满意度大幅提升,消费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职责

区消保委在区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筹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等工作。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具体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畅通12315申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流通环节有关产品或服务质量、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2.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药品及消费环节餐饮业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3.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畅通12365申诉举报电话,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生产环节有关产品质量、计量、认证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就医就诊等医疗服务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实现共享。

5.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文化市场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6.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畅通12358申诉举报电话,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价格制定、价格执行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7.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建筑、房产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烟草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9.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交通运输服务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0.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农资、畜牧、农产品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1.税务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畅通12366申诉举报电话,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消费发票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旅游市场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劳动中介服务等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4.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绿色消费或消费污染等环保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5.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6.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广播、电影、电视服务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7.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涉及消费诈骗、重大消费侵害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及时出警,依法解决因消费权益纠纷引发的冲突;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处置因消费权益纠纷引起的集体上访等重大问题;积极参与需公安部门配合的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8.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认真履行宣传和舆论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全区经营者、消费者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一般每半年举行1次。

(二)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均要依法建立健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开申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的申诉和举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情况和数据统计报送区消保委办公室。凡是区消保委受理的消费侵权及重大、疑难和涉嫌经济违法的投诉案件,由区消保委启动流转程序,明确流转的程序、标准和时限,涉及到哪个部门就由哪个部门直接或配合消保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投诉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在30日内处理。

(三)实施信息制度。对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进展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区消保委要主动召开新闻信息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告知民众。对重大性、紧急性事项及群众关注的工作实行随时;对日常性工作事项实行每季度集中一次;阶段性工作实行分段。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及时提出需公开的具体事项,每月5日前提交区消保委办公室,经区消保委审核后实施。

(四)开展消费警示教育引导。要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密切与新闻媒体的交流合作,区消保委要在电视台、广播电台设立消费维权警示专栏,一般每月两期。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区消保委在专栏节目中开展消费警示宣传。区消保委办公室负责与新闻部门的沟通与联络,制定宣传计划,审定稿件内容。各部门、街道、社区、商场超市、企业、市场主办单位及“一会两站”组织,要以消费维权报告会、制作宣传教育图片,开设消费教育专题讲座、举办知识竞赛以及设置电子显示屏幕、公益广告、宣传栏、张贴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消费警示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五)加大消费维权力度。要围绕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的放矢地开展维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或联合开展各类执法检查,突出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消保委要提高工作效率,深化教育引导,开展志愿维权服务、消费体验、消费调查等系列活动,着力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获知权和获得赔偿权等权利。经营者要严格自律,积极推行“先行赔付”、“无障碍退换货”等承诺服务,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教育引导消费者了解消费知识,掌握消费维权的途径和方法,认真履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环境。

(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救助体系建设。区消保委要加强与区法院的工作协作,制定协调联动工作意见,建立“双向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要积极推进消费争议巡回法庭建设,设立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办事机构,以简易的诉讼、仲裁程序,使小额消费争议方便、办理快捷。要建立健全消保委专(兼)职律师队伍和志愿服务律师队伍,用专业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新闻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报道消费维权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揭露和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曝光,各职能部门分别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需曝光的案例提交到消保委办公室,由区消保委会同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消费维权宣传要注重专业化,坚持常态化,要设立专题专栏,使消费维权理念深入人心。要建立与消保委、各职能部门互动联动机制,参与维权和执法行动,深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

(八)建立督查和调查评估机制。区消保委会同区政府督查室,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全区消费维权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对全区消费维权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九)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认真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立足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和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制度,各部门每月5日前要及时向区消保委办公室报送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区消保委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区政府每年“3.15”期间对上一年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目标。

五、组织领导与考核奖惩

第5篇

1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1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11非职作品侵害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112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早在93年就有此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wWw.133229.CoM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113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主动提供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族人主体。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要承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12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的是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贞洁。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下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思考

21价值、利益层面。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1]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公民渴求能寻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牵制作用。

22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要在法律、政策条 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政策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对新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众利益的增进。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注重“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这就需要对新闻的规范在新的报道方式出现时,在新的问题愈发凸显时,及时调整、补充,达到法律层面真正的动态平衡。

第6篇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就是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能构成本罪。而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第93条第1款所规定的;另一类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是第93条第2款所规定的。

在有关争议中,对于我国新闻单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没有异议;而且有关政策对此也有明文规定。争议主要在“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几个词语的涵义及与之相近概念的区别。

如何理解“从事公务”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从事公务”,才能称之为

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从事公务”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

按照字面语义,公务就是公共事务,在我国,可以认为是指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从法律层面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这是就经济犯罪案件的角度解释“公务”的,并非对公务的完整定义,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公务”的主要特征:一是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关,二是与政策、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和职务相联系。

记者所从事的新闻采访和报道活动是不是属于公务活动,需要明确我国新闻媒介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按照我国新闻体制,新闻媒介定位为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党的思想和文化阵地,新闻传播被称为新闻宣传工作,具有舆论导向的功能。国家领导人屡屡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国家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国家之祸。”②“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③从党的“十三大”到“十七大”,都提出要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舆论监督多次载于党的文件和法律文件之中。④这些论述和规定,都表明在我国,新闻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在党和国家实现对社会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公共事务性质是十分明确的。

正因为如此,我国设立新闻媒介严格实行许可制(审批制),也就是必须经过国家授权才可以办报办刊办广播,并且明文规定禁止非公有资本设立或经营。许多新闻单位明确规定为是属于党和国家的:新华社是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是国家台,各级党委机关报直属同级党委领导,各级电台电视台都是政府台。其他许多报纸也都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党政机关之下。近年来,有些媒体业务向非公有资本开放,但是新闻传播还是严格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例如互联网上的新闻报道,限于新闻单位(它们原先就是国有的)设立的网站,非公有的综合性网站经许可只可以转载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的新闻;民营公司经许可可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是时政类新闻节目除外:这些规定都表明不允许新闻传播成为一种私人事务。

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工作正是新闻单位的主要业务。新闻单位的新闻宣传、舆论导向或引导、舆论监督等功能,主要就是依赖新闻记者采写(摄制)的新闻报道、评论等实现的。换句话说,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就是代表新闻单位在进行宣传、引导,体现着新闻单位的意图,我们看一条新闻报道或节目,通常都理解为这家报纸或电台电视台的新闻,而很少注意它的作者是谁(除非是一位十分知名的新闻记者)。新闻记者在新闻单位的组织结构中也居于中坚地位,他们与新闻单位的经营部门如印刷、发行、广告等工作人员不同,新闻记者的证件要由国家新闻行政管理机关即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而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无需履行这样的手续,为什么要这样做呢?难道不正是表明了新闻记者工作的公务性质吗?

是的,新闻记者也是公民,享有公民的各种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新闻记者从事新闻报道并不仅仅是行使一个普通公民的言论权利,新闻记者必须严格遵循党性原则和党的宣传纪律,按照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和宣传要求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这正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不承认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把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论,按照个人兴趣、爱好来发表新闻和意见,我们的新闻媒介岂不是要乱套,还有什么舆论导向可言!

容易与公务活动相混淆的是“劳务活动”、“私务活动”和“妨碍公务罪”中的“公务”。

劳务活动是指直接从事具体的物质生产或社会服务性的工作。它同公务活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务活动同所有制性质没有直接关系,无论是在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还是个体经营中,都存在劳务活动;而公务活动在集体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单位中不存在,因为在这些单位里不可能存在公共职能,没有公务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第二,虽然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同样有一定的岗位和相应的职责,但当这种岗位和职责只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服务性劳动时,并不具备相应公共事务职权内容。比如新闻单位的印刷工人、汽车驾驶员的活动就不可能是公务活动;反之,那里的会计、出纳等的职权性劳务活动,也应被认定为从事公务活动。

而“私务活动”则通常指以个人名义,并为个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私务活动不具有国家代表性,它可以是经营管理活动,比如私营企业主管理企业的活动;也可以是与公共权力无关的劳务活动,比如国有单位勤杂人员的活动。记者在国家新闻单位的背景下承担着传播信息的职责,体现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他们的新闻采访报道显然不属于私务活动。

至于“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与主体的“从事公务”涵义也不尽相同。前一个“公务”特指国家机关的公共管理事务,后一个“公务”按照前引规定是指各种公共事务,不限于国家机关事务。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本质在于反抗国家权力的行使及国家权力的作用。

“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只限定在以上四种情况。有人说如果承认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那么阻碍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就可以构成妨碍公务罪,这是混淆了相同词语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内涵。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有人引用魏永征教授曾经论述过记者手中没有权力,只有权利,说明记者不构成主体。其实魏教授的书里说得很清楚,这里的“权力”是指国家公共权力,⑤而不是日常一般意义的权力。日常意义的权力是指对特定人、事、物的支配和控制能力。比如,医生开什么药方,是一种支配和控制,教师给试卷打多少分,也是一种支配和控制,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国家公共权力,而否认日常一般意义的权力。记者所支配和控制的,是信息,是对新闻信息的搜集、选择、加工和传播。按照传播学上的“把关人”理论,大众传播媒介的信息传播从发现新闻源到传播就像进入一个漏斗那样,其间有对信息进行搜集、整理、选择、加工等层层关卡,而记者正是第一关。这种描述符合实际情况,也为我国业界所公认。在我国,记者是按照党性原则和新闻单位的宣传要求来“把关”的,这正好说明了“把关”的公务性质。说记者不能自行发表新闻报道就断言记者没有这种权力是不对的,决定发表还是不发表的权力固然在编辑手中,但是没有记者的采访报道,新闻就到不了编辑手中,所以“把关人”理论认为记者和编辑是最重要的把关人。

据此,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当然属于职务行为,而这在我国法制中也早有定论。记者写的新闻报道属于职务作品,是著作权法中公认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的《著作权法释义》在阐述该法第十六条关于职务作品规定时,明确指出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适用此条规定,⑥而且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者系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主要就是适用于新闻记者。记者的采访活动自然也就是职务行为。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用记者证从事非职务行为,表明正常的采访就是职务行为。2008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更是明文指出:“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我国记者一向是以所属媒介的名义开展采访活动的,从来不是什么“独立人士”、“自由职业者”。就拿央视女记者案来说,异议意见说她采访过这家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回避。那么她当初是以什么身份去采访检察院呢?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显然因为她是央视记者。如果没有央视这块牌子,而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或者所谓“公民记者”,恐怕连检察院的办公室也进不了,这难道不是在履行央视记者的职务行为吗?怎么能说成是“个体性的劳务”呢?

可见,否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工作的职务行为性质,既与现有规定相抵触,也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

新闻报道可以为他人带来利益或损害也是公认的事实。传播学认为大众传播具有赋予他人地位的功能。在现代社会,政治家、艺人、学者和企业的成名,鲜有不借助媒介的。反之,媒介披露某些负面现象,对社会有利,但对当事人显然会有损害。由于我国国有新闻媒介的权威性,这种利害影响特别明显。这就构成了记者可以利用采访报道新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所谓“有偿新闻”,就是收受当事人钱财和其他利益,利用新闻媒介为他人鼓吹,提升他人的社会地位。“封口费”,就是把本该向社会公开的负面事实隐蔽起来,使当事人不受追究,以此收受利益。于是正常的新闻报道就演变成了一种特别的权钱交易,如果“交易”的钱款达到一定数额,就完全符合的特征。

结语

从国际新闻视野来看,虽然各国新闻体制有所不同,但是新闻媒介属于社会公器,新闻传播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新闻必须客观公正,这是国际新闻界的共识。新闻记者与报道对象之间的金钱交易,无论是记者向报道对象付款获取信息(涉及版权除外),所谓支票簿新闻(checkbook news),还是报道对象向记者付款求得报道,即贿赂(bribe),都会有损客观公正,所以皆为新闻职业规范所不容。至于这类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要看各国法律制度,笼统断言记者一概不会涉及贿赂犯罪,未免过于轻率。

我国有着与西方世界不同的新闻体制,新闻传播担负着特殊的社会功能,国有新闻媒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新闻记者可能利用自己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机会。否认新闻记者可以成为主体,否认我国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非但不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且会模糊我国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的性质,在客观上产生怂恿新闻记者进行寻租(rent seeking)活动的效果。这对于当前亟待完善的新闻队伍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的建设是不利的,所以有加以澄清之必要。

注释:

①《“”阴影下的记者被抓现象――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青年记者》,2009年2月上

②:《视察人民日报社的重要讲话》,1996年9月26日

③:《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2008年6月20日

④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有“舆论监督”专节

⑤《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⑦legalinfo.省略/gb/news/2003-05/22/content_28657.htm

第7篇

湖北日报2012年的省两会报道,是新一轮改扩版后的首次重大战役报道。集团党委和编委会领导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前后方编辑记者“三军用命”,落实改扩版要求,创新两会报道机制,丰富报道内容和形式,取得了领导满意、代表委员满意、广大读者满意的良好传播效果。

省委领导指出,两会宣传既是一项重要的新闻报道工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湖北形势政策、“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体系、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学习教育活动。湖北日报30多名编辑记者组成的前方报道组认真落实这一要求,融入两会,融入代表委员之中,感受民主政治的强劲脉动,报道湖北跨越式发展激昂进程。两会期间,湖北日报共刊发报道624篇(幅),8天会期中推出了51个整版的报道。无论报道规模,还是新闻品质,都创湖北日报历年两会报道最高水平。省委宣传部每天一期《新闻阅评》,用专业眼光评点各媒体当天两会报道,期期赞扬湖北日报,对特点和长处进行了全面阐释。

湖北日报这次省两会报道的最大特点是版块化运作和集群式呈现,形成了报纸改版后的“第一轮冲击波”。

多轮次策划,版块化运作

按照省委要求,湖北日报两会报道分阶段展开、推进。从元月5日刊发《迎两会――激情飞扬再启航》系列述评和《迎两会谋跨越》专栏开始,到21日刊发完两会审议通过的各大报告,湖北日报两会报道历时16天,分预热、渐入佳境、形成高潮和圆满结束等4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以策划引领。预热阶段的大型系列报道《迎两会――激情飞扬再启航》由《志存高远大气魄》、《勇于担当大作为》、《思维激荡大创新》、《面对民意的检阅》、《豪迈接棒勇冲刺》等五篇述评组成,是深度策划的成果。早在去年12初,湖北日报政治新闻中心就筹划这组稿件,力避就成果报道成果的习惯模式,创新思路,从精神崛起的视角“盘点”十二五开局之年全省上下的奋斗与收获,因此更具思辨性、启示性,更具鼓舞人心的力量。

两会开幕后,湖北日报报道高潮迭起,更源于策划。

“顶层设计”方面,实施了版块化运作,策划设立“两会重点”、 “两会纵深”、 “两会心声”、 “两会”、 “两会人物”、 “两会关注”、 “两会互动”和 “两会书画”版块。各版块明确目标,内容配置合理有序,涵盖两会新闻的方方面面:既包括两会程序报道、报告解读、领导人活动、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报告等主体新闻,也包括会内会外、网上网下的互动报道;既聚焦代表委员审议报告热议的焦点话题,又开展代表委员挥毫“诗书画表心声”的参与性、烘托性、活动类报道。这些版块均用一个版或多个版发稿,以集群方式呈现,增强了报道冲击力、吸引力。

在具体到每天的版块化运作中,又包含多层次策划:报道组层面根据大会进程提前调度、策划各版块,分配素材资源,配置记者力量,确定发稿版序;各版块主编二次策划版块形态、栏目设置,根据记者线索确立选题走向,提供采访指引;编辑记者根据版面要求,策划具体篇目体裁样式、表达方式等等。

会期,前方报道组每天晚上召开策划会,安排次日采访和发稿,通常要持续到凌晨两点左右。各版块主编和编辑记者的动态策划贯穿版面、稿件的采编过程中。

省委宣传部《新闻阅评》多次高度称赞湖北日报版块化运作:“各专版分工很有章法,动态、解读、访谈、侧记,次第展开,犹如一幅幅美丽的画卷。”“8个版的‘海量新闻’融大局观、思辨性、民生味于一体,提神醒脑,亲切朴实。”

明确主题,大力宣传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这两大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大基石。省两会是两大制度在省级层面上的最高体现和最大实践。两会新闻宣传,报道两会进程和成果,也是深入宣传两大政治制度的重要实践。

基于此,湖北日报省两会报道首要是搭建好宣传平台,全面、准确地报道两会新闻,真实记录和传播两会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和重要成果。我们主要利用“两会重点”、“两会纵深”、“两会心声”等版块,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一是高质量做好大会程序报道。规范、准确报道两会开闭幕大会、各次全体会议、人大预备会议和主席团会议、政协主席会和常委会会议等程序新闻,及时刊发两会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报告。这些报道环环相扣,传递民主政治建设足音;版面安排醒目、庄重、大气,营造团结、民主的浓厚氛围。

二是高标准做好省领导参加人大代表团、政协界别和联组审议讨论报告的新闻,体现领导人与代表委员共聚一堂共商跨越式发展大计、向基层代表委员求计问策的民主气氛。

三是围绕代表团和政协各界别审议、讨论报告的热点,开展纵深报道,反映代表团和政协界别履行职责、议政建言、修改报告的成果。“两会重点”、“两会纵深”版块接连推出《黄金水道舞动第四极 “长江中游城市集群”跃出水面》、《襄阳升腾大气场》、《“中三角”喷薄欲出》、《宜昌向特大城市迈进》等报道,深度聚焦两会热点议题。省委宣传部《新闻阅评》称赞“湖北日报议题设置颇有专业水准”,并对元月17日“两会纵深”版反映代表团审议的4篇报道一一给予点评:“4篇通讯,篇篇厚实独到。《壮腰 热得发烫的话题》和《通经脉方能壮腰身》,记录代表对荆州“壮腰战略”的真知灼见,颇有启发性。《春晖模式何以成焦点》,展示孝感如何通过农业产业化取得不俗业绩;《打造中国田纳西》,记述各方献计汉江生态经济带,令人鼓舞。”

四是运用“两会心声”版块,创新形式和手法,突出报道基层代表委员建议和心声,充分反映他们为各行各业基层群众代言的建树。基层代表委员的话语权重、履职作为大,既表明两会集思广益的广泛性,审议修改的报告更能反映全省人民愿望,也更说明民主政治制度旺盛的生命力。从会前“迎两会谋跨越”专栏到会期每天一期“两会心声”专版,两会报道版面、镜头、笔触聚焦基层代表委员,做足基层代表委员“文章”。

可以说,湖北日报2012年两会报道既报道了两会的即时新闻事实,又比较完备地记录了明天的历史;既报道了两会的进程,又对读者比较系统地进行了一次民主政治重要实践的宣传普及。

抓准重点,为跨越式发展摇旗呐喊

湖北把“跨越式发展”写在“十二五”发展的旗帜上。2011年,全省上下“踢出了有力的第一脚”,经济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四点六个百分点,取得跨越发展完美开局。今年省两会,重要任务是总结开局年,谋划跨越发展新的一年。湖北日报省两会报道紧紧围绕“跨越式发展”主题,宣传报道开局之年取得的成就和推动跨越式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进一步鼓舞了全省干部群众加快发展的信心、决心。

在这方面,除预热阶段的《迎两会――激情飞扬再启航》系列述评报道外,报道组在会期运用“两会重点”、“两会纵深”、“两会关注”等版块,浓墨重彩策划主题报道。

两会分别开幕的当天,“两会重点”版块策划推出《好一个“谋干成”――聚焦省政协2011年工作亮点》、《助推跨越发展――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履职轨迹》、《十件实事,惠风喜雨》等3个整版报道,成就报道先声夺人。省政协主席杨松在当天报纸上作出批示:“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版面新颖活泼,向湖北日报表示感谢。”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苏晓云也长篇批示赞扬。省政协副主席涂勇批示:“主标题十分好,副标题十分好,内容十分好,为营造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大气场、大氛围作了很好的宣传,谢谢湖北日报的同志们。”击节赞赏溢于言表。

“两会关注”版块策划推出《坚守司法公正――省高院工作案例式解读》、《执法为民筑公信――检察机关工作走笔》两个专版,为读者提供案例化解读司法机关跨越发展的成就报道,也为代表委员审议两院报告提供了一个新闻视角的参照。省委宣传部《新闻阅评》评价:以往颇为呆板枯燥的会议报道做出了重大改进,案例化、故事化报道,大大提升了可读性。

省两会的重要议程是审议各项报告,报告的重要内容是总结成绩、谋划工作。“两会纵深”版块围绕各大报告做足摘要和解读延伸性报道,深度彰显跨越式发展主题。《凝心聚力助跨越》、《听民意节拍 探发展蹊径》用创新编辑手段摘要、精读省政协常委会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凝神聚力谋发展 砥砺前行再跨越》用“开局之年:迎难而上 奋力跨越”和“关键之年:稳中求进 好中求快”为小标题,摘登、归纳政府工作报告的两大侧重点;《GDP长高10% CPI摁在4.5%》解读计划报告草案目标和措施;《财政切蛋糕 民生得大头》用4幅饼状图形象直观呈现预算报告草案中财政支出结构。这些稿件既反映了跨越式发展取得的丰硕成果,又报道了新的政策措施,高扬时代主旋律,鼓舞包括代表委员在内的广大读者信心。

突出主体,全面展示代表委员风采

代表委员,是两会的主体。参加两会,是代表委员履行职责、为民代言的重要时间段。宣传报道代表委员履职作为、建树和精神风采,是两会报道的重要方面。

今年两会报道除在“两会重点”、“两会纵深”等版块审议报告、议政建言,在“两会心声”版块刊发基层代表委员建议、心声外,“两会”、“两会人物”、“两会互动”、“两会书画”等4个版块报道更是普通代表委员“唱主角”。

两会期间,大会新闻中心举办了4场专题新闻会,邀请相关领域普通代表委员和省直单位负责人围绕农业发展、县域经济、非公经济、文化和精神高地建设等专题新闻,接受记者采访。30多位普通代表委员走上前台,成为会主角。“两会”版块连续5天刊发整版报道,聚焦代表委员。

“两会人物”版块共刊发3个版的人物新闻报道,19位有代表性的基层代表委员履职作为和精神风采,吸引了会内会外关注的目光。

第8篇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9篇

[关键词]政协 媒体 合作 互动

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这是党中央对新闻媒体和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探讨新形势下政协工作与媒体宣传的互动关系,找准双方合作的最佳契合点,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意义重大。

一、政协工作是新闻媒体有待发掘的“富矿”

人民政协与新闻媒体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历史使命。政协和媒体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两者的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理念和宗旨也是一致的。人民政协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根本目的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政协的工作理念是履职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政协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和新闻媒体的使命和方向是完全一致的。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党委政府联系沟通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新闻媒体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工作大局服务方向,同样要把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摆在首位,要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这些都与人民政协的工作理念完全一致。概括来说,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两者共同的历史使命;为人民服务,关注民生、履职为民是两者共同的职责要求;真实地反映民情民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两者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大目标、大方向、大原则一致情况下,人民政协和新闻媒体有着坚实的合作基础和广阔的合作空间。这也是探讨构建新形势下政协与媒体新型合作互动关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新闻宣传是新时期政协参政议政工作的重要形式。在政协的参政议政工作中,新闻宣传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把新闻宣传看作是展示人民政协履职成效,树立人民政协形象,扩大人民政协影响力的渠道是不够的,还应该把它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不可或缺的环节,纳入政协日常工作重要范畴,使之常态化。首先,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媒体作用的发挥。新闻媒体是宣传人民政协的主渠道主阵地。只有通过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才能使全社会深化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认识,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从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政协平台实现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只有通过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才能更好地反映人民政协在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中的重要作用,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只有通过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才能充分展示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的举措和成效,树立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智慧和力量的鲜活形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政协的良好氛围,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不断发展。其次,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要求把新闻宣传作为其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和形式。政协在统筹履职各项工作中,只有更加自觉地利用媒体平台和渠道,才能更广泛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积极性,更好地吸纳各方的意见建议和智慧力量,提升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

政协工作是新闻媒体的宝贵资源。在媒体的各种新闻资源中,政协工作可谓“只此一家、别无分店”。新闻媒体应当充分认识开发政协这座“富矿”,对打造时政新闻品牌,扩大受众覆盖面,提升新闻竞争优势,提高社会影响力十分重要。政协新闻资源的稀缺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丰富的议政资源。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机构,政协是各界委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议政殿堂。在这里既有对党委政府大政方针和中心工作的真知灼见,也有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关注和解剖。这种新闻源,是作为政治协商重要机构赋予政协的独特优势,它的高度、深度和广度,是其它组织和机构的新闻源无法企及的,是新闻媒体提升舆论引导能力独一无二的重要资源。二是丰富的典型资源。政协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政协委员是各行各业的精英代表,既有各领域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造诣深厚的专家学者,还有许多富有传奇色彩的各方面知名人士,他们都是值得挖掘和报道的典型人物,是新闻媒体的顶尖新闻线索,也是新闻媒体典型宣传独一无二的重要资源。三是丰富的文史资源。政协的文史资料,大多是独家的、一手的史料,具有亲历亲闻亲见的“三亲”特色,具有独特的视角、独特的资源和独特的优势,是一笔宝贵的历史财富。这种生动鲜活的史料题材,也是新闻媒体文史报道独一无二的重要资源。四是丰富的民意资源。政协上达中央、下通各界,亦官亦民、非官非民,渠道畅通、位置超脱。政协委员都是联系本界别群众的代表人士,代表民意、反映民情、汇集民智,是委员责无旁贷的职责。这种独特的民生视角和民生特色,同样是新闻媒体反映民情民意和进行舆论监督独一无二的重要资源。

二、共同构建政协工作与新闻媒体新型合作互动关系

构建政协工作与新闻媒体新型合作互动关系,从理念到实践需要实现几个转变。

一是从被动合作向主动合作转变。客观地说,在政协和媒体长期的合作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理念。从政协来说,存在着把媒体作为宣传渠道和宣传工具,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作揖求人和指派任务两种不良心态。从媒体来说,存在着把报道政协工作当作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动报道和“等米下锅”的现象。这种“报道”与“被报道”的被动合作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宣传效果。因此,两者需要切实转变理念,加强双方主动合作,推动政协新闻宣传融入媒体新闻产品生产链,共同打造有政协味、有影响力的时政新闻品牌。政协应强化对新闻议题的介入,主动参与媒体报道工作计划的研究制定和新闻策划工作。因应媒体在市场化浪潮冲击下,竞争压力加大、新闻报道“狗仔化”倾向,增强新闻议题的设置能力和引导能力。主动提供新闻素材、线索乃至报道思路,降低媒体的报道成本,使政协新闻宣传既纳入自身的轨道,又能兼顾媒体的市场需求和运作规律。媒体应更加主动地到政协来“找米下锅”,更加主动地参与政协的各种参政议政活动,从中挖掘政协独特的新闻资源,实现政协与媒体的有效协作和互利共赢。

二是从程序合作向互动合作转变。目前媒体对政协工作的宣传报道,还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即:规定性、程序性的报道多,有深度、有特色的报道少;会议活动的例行报道多,日常履职工作的新闻报道少;领导同志的活动报道多,政协委员参政议政风采的报道少。其根源就在于两者的合作还未实现从程序合作向互动合作转变。为此,亟需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互动合作机制。政协需主动学习熟悉掌握新闻宣传业务,主动参与新闻宣传的策划报道,实现政协宣传计划与媒体宣传计划的同步合拍。媒体在做好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程序性报道的同时,应增强报道政协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常了解政协履职工作,把报道政协履职新闻列入整体宣传报道计划,使政协的履职新闻成为媒体时政新闻的亮点。

三是从局部浅层的合作向全面深度的合作转变。目前政协和媒体的合作,还停留在局部的、浅层次的合作。在政协,宣传报道工作主要由政协的宣传部门来组织实施,其他部门还未真正把新闻宣传作为重要形式,往往停留在通报性报道或结论性报道层面。新闻媒体则通常安排跑线记者来负责政协的新闻报道,缺乏总体统筹和深度报道。因此,政协委员履职活动还基本处于“自拉自唱、自娱自乐”的状态,社会各界对政协的履职情况也不甚了了。因此,两者应认真探索、不断拓展两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政协新闻宣传从程序性报道向程序性报道与实质性报道并重转化;从结论性报道向结论性与行进全过程报道并重转化;从形式单一报道向多形式、多内容报道转化。特别是要在探索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上取得突破,实现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监督的有效结合,把深度报道做活做强,使之在社会上产生广泛而积极的影响。

三、准确把握政协新闻宣传的尺度和原则

政协新闻宣传工作兼具政治性和新闻性双重特征。做好政协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力求达到政治效应与社会效益的内在统一。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书记在考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把坚持正确导向放在新闻宣传工作的首位”。这是党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政协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政协有丰富的新闻报道资源,但这种资源同样也会有杂质,政协委员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他们的视角、他们的观点,同样也存在差异性。如何把好关,把好“度”,是做好政协新闻报道工作的首要问题。媒体报道政协新闻,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既要报道各种社会热点难点,反映各种批评意见;又要遵循“帮忙不添乱”原则,着重宣传政协委员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同时,要把握好报道的时机、角度和力度,从有利于推动问题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出发,既积极主动,又审慎稳妥,不断增强舆论引导能力。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政协新闻的感染力和影响力。把媒体的民生视角与政协关注民生的宗旨统一起来,把宣传报道政协围绕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考察等履职工作,作为媒体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延伸媒体“三贴近”的触角,提升民生题材报道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也让社会更好地了解政协在做什么,政协委员有什么真知灼见,对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媒体要更加主动地从政协会议、活动、提案和各种调研视察报告中挖掘具有新闻宣传价值的内容和素材,进行深入采访报道,进行深加工,同时探索把媒体熟悉读者需求的优势与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结合起来,找到群众喜闻乐见的结合点,多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用典型说话,不断提高政协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第10篇

一、人大宣传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

为加强对人大宣传工作的领导,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分管主任任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人大宣传工作的领导。常委会的主要领导经常与各科室的同志一道研究和探讨有关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方面的问题,多次直接出题目、下任务,提供宣传报道线索,帮助审阅修改有关稿件,并从工作条件和经费上给予了保障。为了推动人大宣传工作健康向前发展,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县人大宣传工作会议,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宣传任务和重点,探讨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县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同宣传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已形成工作合力。每年人代会召开前夕,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都要与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召开一次联系会或协调会,重点讨论和策划人大宣传工作。既保证人代会的宣传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效果明显,也对全县的人大宣传工作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

二、人大宣传队伍进一步壮大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大宣传队伍是做好人大宣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大各科、室各确定一名通讯员,各镇确定一名专(兼)职通讯员,具体负责抓好科、室、镇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宣传工作上,既有具体的工作职责范围,也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报道任务,基本做到了信息畅通,宣传报道无遗漏。各新闻单位也与县人大建立了经常性联系制度,只要是人大组织的重要活动,都能随叫随到,及时宣传报道。

三、人大宣传阵地取得新的发展与突破

县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利用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人大工作宣传的同时,还在开辟人大宣传阵地,拓宽人大宣传领域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县已先后在电台、电视台和今日博兴上开设了“人大代表风采”和“人大知识”等专题栏目,收到良好的效果。XX年是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县人大常委会以此为契机,与各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了各种宣传纪念活动。一是在县文化广场开设宣传专栏;二是进行电视讲话和电视采访;三是对部分优秀人大代表的事迹进行了系列报道。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既有效地宣传了人大工作,提高了人大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又有力地增强了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人大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

四、人大宣传工作的力度和实效明显增强

首先是加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三会”(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宣传力度,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深入人心。在每年召开的人代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与宣传部门制定了详细的大会宣传报道方案,调用最先进的设备,组织阵容强大的采编队伍,采用多种表现手法和宣传形式,安排显要的版面和黄金时段对大会的盛况及代表们审议大会报告的情况进行了准确、及时、充分而生动的报道。电台和电视台还对大会开幕式实况作了现场直播。对会内会外的情况以及人们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和焦点问题作了全方位、宽领域的报道。其报道内容越来越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从而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代会的关切度和注意力。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报道,也有了新的改进和加强。除搞好程序性报道外,还注重加强了实质性的报道。围绕会议审议的重点,对“一府两院”组成部门的工作情况作了相关报道。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作了如实报道。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会议的透明度和现场感,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真实本质。其次是加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三权”情况的宣传力度,加深了人民群众对人大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这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三项重要职权。我们在大力加强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职权、任务以及履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宣传报道的同时,还着重加强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三权”的作法、经验和所取得的成效的宣传报道,突出展示了人大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使人大在人民心中树立起良好形象。其三是加大对常委会日常性工作与活动的报道力度,提高了人大工作的知名度和显示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与活动十分频繁,对此,我们都采取不同形式和表现手法,进行了深入的宣传报道。重点围绕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活动;述职评议、工作评议;走访联系代表、为民排忧解难等工作进行了专题和综合性的跟踪宣传报道。如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集中评议36个执法部门、博兴镇开展的镇长、副镇长向代表述职工作进行了及时的宣传报道,保证人大开展的每一项工作与活动都置于群众的关心和监督之下,使人大工作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其四是加大对人大代表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展示了人大代表履职为民的光辉形象。集中在电台、电视台上重点对10多名优秀人大代表积极履行代表职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表达群众意愿,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进行了大张旗鼓的报道,有效地激发了人大代表忠实履职的热情,提高了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和作用,为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大宣传工作的激励机制日趋完善

第11篇

为认真检查《县妇女发展实施规划(—)》和《县儿童发展实施规划((—)年)》(以下简称“两纲”)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我局妇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对照本单位《—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评估。自查认为,我局出色地完成了“两纲”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将自查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实施“两纲”以来,我局在县妇儿工委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本单位(—)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新闻》、《教育天地》、《人口与计生》、《人口与经济》、《七彩童年》、《百姓之声》、《伍城风彩》、《今日观察》、《警苑聚焦》、《法院视点》、《金色农业》、《法制在线》、《热点聚焦》、《健康天地》等新闻、专题、专栏节目,全面宣传报道全县各级各地实施“两纲”规划情况。据不完全统计,自以来,广播电视新闻节目宣传报道与贯彻落实两个规划纲要相关的稿件达1390余件,播出3780余次;制播专题、专栏、联办节目398期。为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率,丰富农村妇女儿童文化生活,让广大农村妇女儿童收听收看到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自以来,我局投入资金两千多万元,建设光纤主干线420余公里,全县45个乡镇与县城光纤有线电视网络实现了全面连接。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直播三种覆盖途径,我县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5%,使更多的农民朋友享受了先进文化的成果。在有线电视网络内设置专用频道完整传送中央少儿频道、中央教育频道的节目。

二、出色地完成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舆论宣传阵地作用,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促进妇女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了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

1、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成立了由局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妇女发展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局的职能作用,制定了宣传报道计划,创建了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平台。

2、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落实《县妇女发展实施规划》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一是加大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形成尊重妇女的良好氛围。运用广播电视新闻、专题、专栏、联办节目等形式,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和权力地位,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尊重妇女的综合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偏见和歧视,营造尊重妇女和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人文环境。二是以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做好净化荧屏工作。为全社会妇女发展提供舆论支持。在广播电视宣传中,特别注重正面宣传全县各地各条战线上的女同志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进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坚持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严格把好政策观、政治观、法律观,广播电视新闻、影视剧节目审查观,切实做好净化荧屏工作,杜绝抵毁妇女形象、色情、有辱妇女人格等内容低俗的影视剧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三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妇女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以来,我们积极主动配合县妇联、县总工会等部门,大力宣传全县各行各业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等不靠,克服各种困难,重建家园以及在各行各业艰苦创业,勤劳致富,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为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成长进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加强舆论监督,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县妇联、县

司法等部门加强对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及时宣传报道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五是认真抓好本单位妇儿工作,为妇女成才搭建平台。自以来,局党政班子认真落实妇女发展规划,在工作中大胆使用妇女同志,为她们成才进步创造有利条件。自实施“两纲”以来,本局有十名女同志先后走上中层干部岗位,五名妇女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三名妇女同志分别被选为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二)通过广播电视舆论宣传阵地,优化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提高儿童的生存质量,实现了儿童与环境的主要目标。

1、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局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县儿童发展实施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正确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净化荧屏,为儿童成长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

2、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发挥荧屏育人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一是大力推进广播电视覆盖工作建设,努力提高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让更多群众享受到先进文化成果。近年来,中央把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列入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省、市、县列入“民生”工程之一,局领导班子以此为契机,下大力狠抓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把解决偏远农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难作为单位的首要任务,头等大事来抓,投入巨额资金,于底建设光纤主干线420多公里,支干线600余公里,实现了全县45个乡镇一张网。通过有线、无线和卫星直播等三种途径,使我县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了100%和95%。二是优化频道资源,确保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完整传输。近年来,我局先后投入资金200余万元,添置设施设备,在有线电视传输网中设置专用频道全程传送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中央电视台教育频道电视节目,无压缩和删减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教育频道播出时间,没有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的行为。三是立足媒体优势,强化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历年来,我们结合重要纪念日,如建党节、五&8226;四青年、建军节、国庆等节日,在新闻中加强了历史、文化、人文、革命传统的宣传。使广大未成年人通过《新闻》这个平台,了解发生在身边的杰出人士、道德楷模的先进事例,加深未成年人对人文、历史的了解,增强其民族凝聚力。四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主题健康的宣传活动。近年来,在《新闻》自办节目中,先后开办了《教育》、《普法在线》、《计生与经济》、《百姓之声》、《法制在线》等专题专栏节目,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自办节目中,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报道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典型事例时,既不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不公开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情,又从反面对青少年进行了教育,起到了较好的警醒作用。同时,大力宣传县委、县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典型事件,关心关爱留守学生,围绕青少年健康成长开展的各种活动。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大力宣传开展“警校共育”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的各项活动,为营造适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提供舆论支持。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宣传报导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相关的新闻达150余件次,专题节目20余个。五是坚持守土有责,坚决抵制低俗之风,切实抓好净化荧屏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优质的荧屏环境。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广播电视节目的潜移默化作用不可轻视。为确保广播电视台自办频道的质量,让健康的文化成为广播电视节目的主旋律。在影视剧的选购中优先考虑适合青少年观看的节目,注重知识性、趣味性强的童话类,益智类节目并合理安排播出时段,让优秀的影视节目成为未成年人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有效载体。强化对影视剧、广告的审查把关,对涉及凶杀、暴力、色情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节目,坚决拒播。

(三)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情况的舆论监督,树建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意识和良好社会环境,实现了儿童与法律保护主要目标。

1、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认真履行成员单位职责;三是坚持正面宣传,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履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运用广播电视加大对少年儿童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心重视青少年儿童工作。一是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儿童权利公约》、《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利的认识和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积极配合学校、社会、家庭加强对儿童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报道司法部门依法打击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拐卖儿童、危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及相关事件的宣传、报道规定,为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两纲”的主要经验

第12篇

巡察组反馈意见后,被巡察单位结合县委巡察办《关于做好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向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开巡察反馈意见

1.被巡察党组织以党内文件形式转发巡察组向领导班子反馈意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讲话、党委(组、支)书记代表班子表态讲话。转发至下一级党组织或中层站所室等。

2.被巡察党组织起草反馈情况新闻稿,字数控制在1000字内,其中正面评价部分不超过100字,问题部分不少于250字。报巡察组组长审核后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召开专题党委(组、支)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

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巡察组审核),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在整改中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建章立制。

2.整改结果汇总。

三、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并提出整改措施。要做好会议和图片的记录工作。

四、向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开巡察整改情况

1.形成整改报告,内容要与反馈意见对应。向党内通报整改情况要以党内文件形式转发至下一级党组织或中层站所室等;

2.向社会公开的整改情况通报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其他均应公开。

向社会公开时,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驻留时间不少于5天,在网站内不少于1个月。

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情况通报需经巡察组审核。

以上四个大项工作形成的资料和反馈方案、反馈时党委(组、支)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表态发言等应装订存档,以备检查。

五、报巡察办备案资料

被巡察单位从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整改完毕,整改新闻稿公开7天后将以下资料交巡察办备案:

1.巡察反馈意见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表态发言材料

2.巡察反馈意见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表态发言

3.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报送组织落实情况:报送履职情况,履行第一责任人抓好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对班子有关成员做好相关工作的情况和不宜写入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中的事项(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4.以文件形式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的整改情况报告;

5.在门户网站公开的巡察整改情况通报及不公开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