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

时间:2022-11-05 20:48:28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

第1篇

2007年11月21日,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事件: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结果延误妻子的剖腹产手术,最终导致22岁的妻子和胎儿双双死亡。这起事件发生后立即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无独有偶,日前,在某医院也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老王的孙子患了急性阑尾炎,需要做手术。术前,医生和老王谈了各种术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老王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同意手术”。老王一看上面罗列了十多种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危险,每种情况都有可能致人死亡,而且还多是“患者同意,一旦发生与医生、医院无关”的条款。这让老王感到非常生气和无奈,这个字签还是不签让老王犹豫不决,甚至影响了手术时机。

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手术前主刀医生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但如今,一部分医务人员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责任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也有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签了字,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便不负责任,因此签字前顾虑重重。更有人认为这是医院乘人之危签订的霸王合同或生死合同。

其实,手术同意书并不是医院的“免责书”。尽管在发生相关医疗纠纷后几乎所有的医疗单位在法庭上都要提到:术前患者家属已签字同意,表明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法律并不承认其中许多“与医院无关”的提法。

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主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因此,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术前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因此,医院并不能据此免除相应责任。术前医生要求签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按照国家规定,医院如果不做是违法的,但是签署手术同意书并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理由。如果手术中发生手术同意书事先告知的不良后果,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定夺。经过鉴定,如果是由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是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紧急避险造成的伤害,医院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所以,手术同意书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院方“护身符”,是医生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患者和家属不要被医院的“手术同意书”吓倒,只要了解手术的必要性,并且权衡利弊,确需手术时“该签字时就签字”,千万不要因此而延误了治疗。

第2篇

卖车协议书1

卖车人地址:身份证号:

买车人地址:身份证号:

经双方同意,卖车人将车牌号_____;车型_____;发动机号_____;车架号:_____;颜色_____;出厂日期_____;价格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转让给买方。手续齐全(附加费、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养路费、营运证、车辆保险、身份证复印件)等国家的正规归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起以前一切归费、车辆纠纷、违章罚款和交通事故经济牵扯(包括遗留责任和债务)由卖车人承担。自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以后一切归费、车辆纠纷、违章罚款和交通事故经济牵扯(包括遗留责任和债务)由买车人承担。

过户办理:_____方办理_____方出示车证相符,交通委车管所认可的正规手续,一切费用有_____方来承担,_____方必须在_____天内把过户手续办完,如卖车人手续不全或无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有权退车,卖车人应原价退回车款,如卖车人车辆手续齐全属实,买车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车,否则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

此协议一式二份,买车人、卖车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卖车人(签字):_____买车人(签字):__________

卖车人电话:__________买车人电话:__________

卖车协议书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自愿将_____车卖给乙方,车牌号:_____,车架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购车全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小写:_____,乙方将购车全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此车购买之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以前出现一切债务、抵押、肇事、交通违法等事宜由甲方负责。购买之日起以后出现一切债务、抵押、肇事、交通违法等事宜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

甲方保证此车车架号、发动机号无变动,如有变动所产生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是非营运车辆,能提档、能过户,并且保证所出示的车辆有关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甲方无偿将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过户给乙方:乙方有权处置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等相关事宜,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提档、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

双方达成协议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车辆的售出及购买做出单方反悔。如有一方反悔愿赔对方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卖车协议书3

甲方:_____身份证号乙方:_____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_____卖给乙方,车价为_____元整,车款一次性付清,签字后生效,自20XX年_____月_____日前与此车有关一切事宜事故均由甲方负责,从2012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后与此车相关一切事宜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_____卖给乙方后,暂时不提档更名过户,仍用原车主_____之名。但甲方有权利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提档更名过户,乙方不可以借口拒绝,所产生提档更名过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保证该车不是盗抢车,如为盗抢车甲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返还乙方全部购车款。

_____卖给乙方后,车辆营运费、车辆所属公司管理费各种检车费用、交强险费用……等一切与车辆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此车相关这些费用时,乙方不能按时支付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证明人:_____

年月日

卖车协议书4

卖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买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_____车牌号码:____

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者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小写:元)。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_____元(小写: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_____方承担。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_____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个工作日内在______(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__________买方:_____证明人:_____

年月日

卖车协议书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车辆转让给乙方,车号为:,车架号:发动机号:

双方共同协商价为:(¥:)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以下协议:

1、自年月日时以前出现任何违章事项都由甲方负责。

2、自年月日时乙方接车后,行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事故责任管理与甲方无关。

3、过户手续由甲方提供,过户费用由承担。

4、双方协议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自愿,不再另设字据,此合同为签字盖章生效。

5、甲方保证该车合法有效,手续正规,如出现违法行为由甲方

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乙方:

第3篇

关键词:体育法;体育伤害;法律责任;自甘风险;侵权

中图分类号:G8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9-0026-06

体育运动中存在大量的伤害风险。伤害发生后,受害者提起的针对疏忽的诉讼常常会遇到被告以受害者自甘风险作为抗辩。自甘风险(assumption of risk)指被告以原告知道或至少应该知道自己所介入的风险,因此不能因风险的实现而主张权利的抗辩理由。自甘风险也称自愿承担损害、风险自担、甘冒风险。自甘风险的特征是原告使自己介入了不确定的风险,且和被告一样希望危险不要实现。它在英美法国家竞技体育伤害案例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已被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各国法律接受为被告的合理的免责事由。欧洲两部侵权法均借鉴了英美法的自甘风险制度,并与受偿人承诺作为类似的抗辩事由予以规定。如果受害人置身于危险之中,而该危险通常是和采取的这类行为联系在一起并且完全可以认为是作为整体危险被接受,则危险的实现不构成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这一论据今天已被各国法律接受为被告的合理的免责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自甘风险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并未吸收专家建议稿的意见,对自甘风险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自甘风险没有规定,体育经营者和组织者往往在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如跆拳道道馆对练受伤案中,道馆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应认定受害人自甘风险,但主审法官并不认可。那么,自甘风险抗辩到底在我国侵权法上有无意义,尤其是具体到体育伤害中其意义何在需要进一步厘清。

1 体育伤害中不同类型的自甘风险

根据意思表示的方式的不同,自甘风险可以分为明示的自甘风险和默示的自甘风险两种。

1.1 明示的自甘风险

明示的自甘风险(express assumption of risk)是指原告通过某种明示的方式,如签署书面协议及达成口头约定等表达出自己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及其后果的愿望,根据这一“意思”,自然免除被告遵守一名通情达理的人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

在体育伤害案件中,明示的自甘风险表现为体育场馆的所有者、经营者,体育赛事的组织者起草免责条款(the waiver and releases from liability agreement)或切结书(waiver form)来规避法律责任。免责条款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使经营者和组织者免于因疏忽引起的伤害的责任,但是,明示的自甘风险免除的是体育的经营者和组织者的责任,而不涉及体育参与者相互之间的责任。而且,由于体育经营者、组织者对参与活动者负有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如果因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组织者与活动参加者订立的免责条款,并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明确、具体、清晰;协商过程自由、开放、透明;而且只有疏忽行为可以被免责,如果免责条款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则无效。

1.2 默示的自甘风险

默示的自甘风险(implied assumption of risk)是指通过原告的行为推知其自愿承担风险,亦即被告没有责任保护原告免受某种特殊活动的本身所具有的危险带来的伤害,且原告已通过参加这种活动表示了对这种危险的承担。默示的自甘风险根据被告在侵权案件中是否有过失,可分为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与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

1)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

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primary assumption of risk)主要指非由被告过失造成的危险。在体育领域中,是指由体育项目本身的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其结果由受害人承担。固有风险是体育项目本身所内含的风险,是指体育参与者均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仍然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的内容是多样化的,不同的体育项目具有不同的固有风险。

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并不使用“了解并自愿介入风险”这一概念,它不需要考虑原告是否客观上了解此风险并选择去面对,也不关注原告选择面对风险的行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只注两个问题:一是关注体育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其固有风险(inherent risk),那些活动必须是非常激烈甚至是存在潜在危险性的,如棒球、冰球、橄榄球和滑冰等,而不那么激烈的项目,如射箭、保龄球和高尔夫是否被限制被告的注意义务是存在争议的。二是关注原告和被告的关系来确定被告是否负有为原告阻止危险的责任。通常,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应用于原告与被告均是体育参与者的场合,原告因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受伤,被告也是体育参与者,则被告没有保护原告免于此危险的义务;如果被告没有义务,原告就无法证明被告有过失,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是完全抗辩,使原告完全无法受偿。有人认为,主要的默示风险自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风险自负,因其并不存在侵权责任,也就无所谓免责之说。

2)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

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secondary assumption of therisk)指因被告过失造成的危险,在这情况下,被告虽可引用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进行抗辩,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损害产生的过程中,毕竟存在着被告的过失,其必须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示的自甘风险和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是完全抗辩,如果成功则原告得不到任何赔偿;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则包含了比较过错原则(icomparative fault),法官要考虑双方各自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既可以适用于被告是经营者、组织者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被告是体育的参与者的状况。在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中,被告通常并无保护原告免受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的责任。例如,舞蹈常常会摔跤,场地经营者并无义务保护舞蹈者在跳舞中自己不摔倒。但是,被告有义务不增加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如果被告的行为增加了体育活动的风险则应适用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在舞蹈者摔伤案中,原告在跳舞时摔倒,她场地经营者存在疏忽,因为被告向地面撒了肥皂水。虽然摔跤是舞蹈的固有风险,但是被告向地上撒肥皂水的行为使地面更滑,从而增加了风险,此处可以适用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因为被告对原告

有义务,原告知道并自愿面对舞蹈中滑倒的风险。

如果被告是教练员或指导者,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往往不能适用,但是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可以适用。限制体育的共同参与者,即限制同场竞技者的注意义务的原则并不适用于教练与指导者。在教练员和指导者的掌控时间空间内,要求教练员和指导者对于学员有注意义务,因为学员要依赖于专家经验,他们的关系也决定了学员要遵从教练员和指导者的指导。既然被告有注意义务,则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就不能适用,如果原告知道并介入被告违反注意义务带来的风险,被告可以用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来对抗原告的求偿。

2 体育中自甘风险的判断标准

传统的自甘风险有两个构成要素:(1)了解风险并能够判断它的大小。③这一标准的判断实际上要对受害人的知识有一个主观的判断,如果受害人的年龄、知识和经历使其不可能了解该运动,则不能认为其甘冒风险。(2)自愿面对该风险。④自愿面对风险这一因素在体育中不成问题,因为大家参加体育活动都是自愿的。

现在体育伤害案例发展出一个趋势,就是传统对受害人对风险了解的主观判断逐渐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更乐于考虑被告的注意义务。这种变化去除了受害人的主观知识与期望千差万别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是被告很难一一了解的。

3 自甘风险在美国的发展

自甘风险抗辩在19世纪非常重要,并且是完全免除责任的抗辩。尤其是在有关雇佣关系的案例中被广泛地应用和加以承认。这一情况在19世纪末随着严格责任的兴起发生显著的变化。

传统侵权法认为各种类型的自甘风险都构成完全抗辩事由,原告因此无法得到赔偿,1965年的《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对判例中的自甘风险制度进行总结归纳,认同了上述观点,分别对自甘风险的一般规则、明示自甘风险、默示自甘风险、风险的知晓与理解、自愿承担的必要性、自甘风险抗辩适用的例外、自甘风险的举证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日趋激烈的现代竞技体育使身体伤害频繁出现,然而法律制度和社会舆论对体育竞赛中的伤害都表现得极为宽容。为了使体育竞赛不因频繁出现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难以避免的身体伤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失去其应有的精彩,风险自负在此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这对于被告来说尤其具有吸引力,因为所有可能产生严重人身伤害的体育运动都具有明显的风险性。“通过排除非故意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使体育中对抗的激烈程度不会因每一个失足、急停和猛转而带来的不断的法律威胁而冷却。”

但是,以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依据,对于原告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抗辩,如抗辩成立,原告得不到任何赔偿;如果抗辩不成立,则原告可得到全部赔偿。对原告和被告而言,均有不公平之处,因此发展出过失比例分配理论,即当原告有过失时,允许原告过失与被告过失相互抵消后,再计算原告的损害赔偿。《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篇》第2条“责任的合同性限制”将明示的自甘风险纳入合同法调整范围,默示的自甘风险不再被当成一种独立的抗辩事由,如果受害人冒险是不合理的,则受害人存在过错,适用《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篇》第3条关于比较过失的规定,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美国法学界对于默示的自甘风险不再作为被告的完全抗辩而纳入责任分担制度已经达到了高度共识。

过失比例分配理论对自甘风险有3种处理方法:(1)废止自甘风险抗辩权;(2)仍然维持自甘风险抗辩权;(3)融合过失与自甘风险理论,去除默示的自甘风险理论,保留明示的自甘风险抗辩,并适用过失比例分配法则。美国1995年的数据显示,有8个州完全废除了甘冒风险;有27个州不再将甘冒风险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但同时承认其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各自过错的一个因素;15个州不管是否引入了过失比例分配制度,仍然将甘冒风险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在自甘风险仍然存在的州,对于被告而言,它仍然是强大的抗辩。

4 自甘风险抗辩适用中国体育伤害侵权的理由

4.1 “自甘风险”不等同于“同意”的抗辩

在英美法中,自愿承担风险是在法理上与同意相类似的抗辩理由,在我国侵权法学界,对自甘风险的论述较少,至于受害人同意与自甘风险的区别更是鲜有研究。一些学者甚至把自甘风险归入到受害人同意的范围之内。但还是应将同意与自愿承担风险相区别:首先,同意仅适用于故意侵权的场合,自愿承担风险除适用于过失案件中,也可以在严格责任的诉讼中提出。其次,受害人同意的对象是一种确定的损害,而风险自负原则的对象既然是一种风险,显然具有不确定性。

受害人同意应用到体育运动侵权中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是错误的。自甘风险行为在被解释为被害人同意时,如果抗辩成立,将导致加害人(被告)责任的完全免除,过于僵硬,历来屡遭诟病。

4.2 自甘风险与体育发展之大背景契合

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法与自甘风险制度产生和广泛适用的英美侵权法存在截然的不同。持此观点学者认为,这一抗辩在19世纪非常重要,并且是完全免除责任的抗辩。受雇人被认为尽管知道存在风险而接受工作,因而劳动灾害中雇佣人的过失责任得以免除。当时侵权法关注的重点是促进工业发展,避免企业因承担侵权责任而陷入经营困难。这一情况在19世纪末随着严格责任的兴起发生显著的变化,“现在不仅是劳动灾害,就是在此以外的场合,成立抗辩的场合也明显减少”。

当然,我国侵权法关注受害人和行为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对双方进行公平的保护,不会为了促进工业的发展而偏向于被告责任的限制。但是,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这一抗辩“经常出现在体育活动和游戏娱乐活动中”,因此,这一抗辩事由使我们更多应该考虑其对体育伤害侵权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在对涉及自甘风险抗辩的案例进行统计后,可以发现除了好意同乘、帮助爬窗等少数案例外,大部分案例与体育娱乐休闲活动相关,如球类、游泳、滑冰、户外活动、民间较力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

在中国,随着体育体制改革的进行,职业体育和大众体育的开展,在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大的环境下,在保护体育参与者权利的同时,引入自甘风险抗辩,注重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无疑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

4.3 受害人明示自甘风险与免责协议的效力

有学者指出,所谓受害人明示自甘风险的案件,即受害人通过协议或其他明示的方式,同意接受被告粗心大意或不计后果的行为带来的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风险,在我国法中,此类案件可适用《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

的确,体育经营者和组织者通过起草免责条款以减轻或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参与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出救济。如果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则被告可以用合同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内容抗辩,由此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用合同内容抗辩侵权责任的效力,我国

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分析体育参赛协议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原则是通常责任的放弃是有效的,除非它侵犯了重要的公共政策,或条约缔结过程极不公平。另外还应考虑体育赛事的性质、体育赛事本身的风险、运动员的职业水平及公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4.4 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之存在价值

有学者认为,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类型案件在我国民法视野下可以用不存在归责事由或虽然存在归责事由但不存在因果关系来解决。因此在我国法的体系下,将受害人自甘风险作为完全抗辩事由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是没有意义的。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中,被告并无过错,但是仍然造成了损害,在案件处理中按照上述观点裁决认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是可行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上无自甘风险的规定,也无观念中的自甘风险理论指引,法官在此类案件中往往不能认定被告无过错,只能用公平原则来分担责任。

作者认为,在伤害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的体育伤害,适用自甘风险,即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显然比适用公平责任更有利,其中涉及到一些价值判断问题。

1)国家积极鼓励进行体育活动,其基本宗旨就是使人民通过体育活动强化锻炼,增强国民体质。其意义不单纯是为了保护参加体育运动的个别人,更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使这个民族和国家的人民体质更健壮、身体更健康。相对而言,对于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在体育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权利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在与全体人民、全民族的利益相比较,则更应当注重的是后者。因为目前我国体育活动参与率不是过高而是很低。

2)人不可避免地保留动物侵略破坏的本性,人类社会也想方设法试图消除人的动物性,但完全消灭人的本性是不可能的,因此社会在对个人进行强制社会化的同时,也对人的本性做了一定的妥协,对人欲给予一定的疏导。社会承认并发展体育竞技活动,允许人们在一定的场所和一定的时间内,在遵守一定的规则的情况下相互侵害,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满足人们动物本性的需求。因此,在体育竞技活动中的损害行为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能够为社会观念所认可。

3)适用自甘风险除了有利于体育的发展外,还更符合“经济成本原则”。在体育竞赛这种风险性项目中,每个参与者本身即是潜在的加害人,又是潜在的受害人。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由于这种固有风险发生的伤害将由本人承担,不会将时间与成本花费在诉讼之上,若弃开自甘风险原则而适用公平责任,则事故发生后必将伴随着诉讼。从社会总体上看,公平责任原则与自甘风险原则对于每个体育人员所获得的及付出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而公平责任原则徒增诉讼成本。

4)在户外运动伤害案件中,因原告自己的过错而拒绝赔偿的抗辩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遇到某些美国法院的抵制。后来,美国一些州制定的休闲运动安全法开始把有关责任转嫁到活动参与者身上,通过风险自负原则保护正在处于发展时期的户外运动产业。

5)法院在判断此类案件时不会简单一刀切,而会区分案情进行判断,至少会考虑下列因素:项目本身特征;本次事件发生时的事实和环境;体育参与者的特征;体育比赛的性质。不同的项目,不同的参与者和不同性质的体育活动中,对于加害人的过错会有不同判断,如在职业冰球比赛中在球门前双方运动员因推撞导致受伤可能认定受害人甘冒风险,而同样的行为发生在自发性的足球比赛中可能会认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不能认定受害人甘冒风险。

从实践上看,在体育伤害侵权领域,引入自甘风险原则也有助于弥补当前我国民法理论中受害人同意及与有过失所不能完全涵盖的不足,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可以借鉴欧美侵权法的做法,将次要默示的自甘风险纳入作为责任分担事由的受害人过失制度不再单独做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和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因为自甘风险较能够精炼地描绘受害人明知有危险而有意冒险行事并最终受害的情形。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中,可以考虑将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和“自甘风险”作为一个条文,合并规定。

5 自甘风险在体育伤害中的适用

对于自甘风险的适用,“体育”的范围应从宽解释。

5.1 体育参与者甘冒可以预见的伤害风险

英美法判例显示,体育参与者并不能对体育中发生的伤害完全免除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体育的特殊性,体育活动是一个参与者对于一般疏忽可以免责的活动领域,这使体育成为一个非常独特的领域。法院通常认定体育比赛的参与者和观众甘冒与观看比赛有关的通常的、能够预料的风险。

法院认为,体育运动的参与者自甘风险,甘冒那些在体育活动中是显而易见和可以预见的风险,但是并不甘冒“其他比赛参与者因轻率和缺乏对其他人的考虑、以超出意料或违反体育道德的方式而导致的伤害的风险”。仅仅简单地以疏忽作为诉讼理由几乎全部会受到“自甘风险”的抗辩。简而言之,体育参与者甘冒因其他参与者的疏忽引起的伤害,但并非一定甘冒其他参与者因轻率行为引起的伤害。

5.2 观众伤害也可适用自甘风险抗辩

国内学者在观众伤害能否适用自甘风险抗辩问题上观点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对观众造成的一般损害,比如说足球飞到观众席把观众的眼镜砸掉、鼻子砸伤等,可以用“自甘风险”来解决。也有学者认为,观众并不包括在参加者的范围之内。因为观众观看体育比赛是为了娱乐,如果他们知道观看体育比赛会遭受损害,绝大多数是会放弃这种娱乐活动的,因此任何情况下,观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必须得到完全的保护。

观众也应包含在广义的体育参与者的范围内,因观赛产生的伤害可以适用自甘风险抗辩。主要原因在于:

1)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是为了娱乐,这种娱乐对观众来说也是一种非常规利益。利益与风险并存,观众承担一定的风险便不足为怪。

2)相对于运动员,观众所面对的风险并不高,被飞出场地的球击中的概率极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认定观众自甘风险而要体育活动组织者经营者承担责任,经营者定要花大力气进行场地设施改造,经营者势必会将过高的设施投入以提高票价的形式分摊给观众,这对于观众来说反而是一种不利益。而且,这些措施也会降低体育活动的观赏性,减少观赛的乐趣。

3)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认为观众应适用自甘风险抗辩。《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68条规定:“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英美法案例看,体育参与者一般指运动员,但是如果更宽泛地界定“参与者”,则还包括观众、裁判员、啦啦队队员和教练。

因此,由观众承担合理的风险是合情合理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体育场馆属于公共场所,其所有者和经营者有义务将场馆维持在一个安全状态,并对观众的行为进行控制以避免伤害。参加体育项目的观众可

以推定场馆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保证安全采取了足够的措施。如果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应对观众伤害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以观众“自甘风险”作为抗辩理由。而如果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允许以自甘风险作为抗辩。

5.3 户外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抗辩

户外运动指所有在户外进行的以健身、休闲、娱乐为目的的运动项目。户外运动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极易出现伤害。

目前户外活动有两种组织者,一种是营利性旅行社、俱乐部;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纯义务爱好者,前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高于后者,后者也称自发性户外活动,以领队网上发帖召集、费用A A制为特点。

户外探险符合自甘冒险行为的特征,户外探险活动具有较多不确定的风险存在,活动的参加者基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晰的认识。户外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参与者有可能受到伤害,组织者和发起人往往要公开免责声明和签署免责协议。因此,应认可自发性户外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抗辩。如果活动参与者和组织者之间达成了明示的风险自负协议,则可以适用明示的自冒风险,承认免责协议有效。如果没有达成明示的免责协议,而参与者是以自愿加入行为表示承担活动中的特定的内在风险,免除被告对于活动潜在风险的注意义务,则可以适用主要的默示自冒风险。其间发生危险,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自冒风险规则,免除其他组织者及参与者的责任。如果组织者或者其他参与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则应适用次要的默示自冒风险。如果没有过失,不得责令其承担责任。

本文是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师从杨立新教授进行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期间完成,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1]赵豫,体育人身伤害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探讨[J],中国体育科技,2004,40(3):24-25

[2]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M],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36

[3]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EB/OL]

[5]卢国利,析跆拳道运动自甘冒险和风险自负原则[EB/OL]

[6]Rita Hanscom,Assumption of Risk Defense in Sportsor Recreation叫ury Cases[Z],30 Am,Jur,at 7,2002

[7]韩勇,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J],体育学刊,2009,16(12):17-22

[8]张念明,崔玲,摒弃“公平”的公平之路――以体领域中的风险自负为视角[J],政法论丛,2008(3):76-80,[9]Rita Hanscom,Assumption ofRisk Defense iIl Spotsor Recreation Injury Cases[z],30 Am,Jur,at 7,2002,

[10]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5

[11]RestatementofTorts(Second)[z],1977:496A-496G,

[12]高晓,论自愿承担风险[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6(4):91-94

[13]Alexander J Drago,Assumption ofRisk:An Age-OldDefense Sfill Viable in Sports and Recreation Cases[J]Pmp Media&Ent,2002:583

[14]潘维大,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96-297

[15]Restatement Third)of Torts: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Z],Comrnent i,1998

[16]彭婕,受害人同意和风险自负在体育运动侵权领域的应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100-104

[17]周晓晨,论“受害人自甘冒险”在我国侵权法上的意义[C]//第七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暨首届海峡两岸硕博论坛“侵权责任分担”专题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9

[18]望月礼二郎著[日],英美法[M],郭建,王仲涛,译,北京:译商务印书馆,2005:253

[19]王立武,体育参赛协议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J]体育学刊,2008,15(8):10-15

[20]杨立新,学生踢球致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EB/OL],杨立新民法网,省略/dispnews.asp?id=192

[21]黄京平,陈鹏展,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事由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24(3):32

第4篇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互认可、平等公正、共同发展的原则下,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各方遵守。

第一条 配送站核准

1.1 乙方和丙方均认为乙方符合甲方发展配送站的条件,即具有独立拓展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能力,并且自身周边有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诚实守信;愿意承担从事本类经营业务的商业风险。因实质并不具备本条件的配送站,乙方丙方应连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后果。

1.2 乙方认为与甲方有同类的经营理念,根据前述条款的自我认识申请为甲方的配送站,经丙方推荐并担保,甲方同意乙方作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_________配送站。

1.3 申请配送站的乙方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实体,甲方允许乙方提交营业登记等证明手续的时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乙方不具有经营资格或者冒充具有经营资格之过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丙方连带承担。甲方不接受自然人作地区的配送站。

1.4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乙方不能利用甲方品牌从事与_________销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其它非法活动。

第二条 订货与发货、付款与结算及运费

2.1 乙方订货时,应提前向甲方业务部发出书面订货申请单,订货申请单须经乙方签字或盖章传给甲方。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乙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的订货,不管乙方是否知情,均对乙方产生效力。

2.2 乙方收到甲方确认的订货单或者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乙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的订货成功提交后,三日内应支付该订货申请单的全部货款,甲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一周内发货。但需重新订做的产品,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告之其加工时间和预期发货时间,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订做备货时间。

2.3 甲乙双方按约定每月定期对帐,完成往来货款结算。

2.4 货物运输的铁路或长途公路运费由甲方负担,到达该城市后的短途运费由乙方负担。

2.5 对于未付款结帐的货物,乙方有义务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向甲方结算;甲方未及时通知的,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最长三十日)内向甲方结算。迟延结款的滞纳金为每日千分之五。

第三条 价格及配送补贴

3.1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对_________的价格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如需调价,甲方将在统一调价实施前三天通知乙方。

3.2 乙方完成配送站申请后,享受本站_________产品销售配送补贴:销售_________超市中产品每满_________提取_________元业务服务费及_________元配送服务费,其中_________元业务服务费由站扣留自取,_________元配送服务费根据每月配送额进行月结算;每销售一个_________商务个人电子平台提取_________元业务服务费及_________元维护补贴,其中_________元业务服务费由站扣留自取,_________元维护补贴根据每月成功上传维护个人柜台信息量进行月结算。注:每个平台最少完成一个柜台信息。

第四条 甲方责任

4.1 甲方负责_________的全国市场计划。

4.2 甲方负责统一设计、印制产品宣传等资料,并以优惠方式提供给乙方。

4.3 甲方保证所供产品质量合格,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无偿调换,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当地市场影响等相关问题。非质量问题,甲方不予退换货。

4.4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顾客解释公司的产品作用,并有义务协助当地的市场开拓业务培训。

4.5 甲方在签约时明确告知市场营销等风险问题,并明示在合同之乙方责任条款中。

第五条 乙方责任

5.1 乙方以独立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市场营销运作,在本合同签约之前应对自己的销售能力和市场营销进行有效的分析或评估,因判断失误所造成的市场营销风险、资金压力和产品积压以致经营亏损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独立承担所需场地的租金、税收、水电、通讯、交通和招待等各种日常费用。

5.3 乙方应合法经营,正确对待工商、税务、卫生、治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对政府行政部门依法指出的改正之处,应积极改正。

5.4 乙方无权利用甲方的品牌从事与_________推广无关的活动。

5.5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经营管理模式来开展工作,遵守甲方关于市场推广的有关制度。

5.6 乙方负责做好本职内负责的产品销售报表,由此产生的错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追究因此给甲方及其市场带来的经济损失。

5.7 乙方应协助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市场调查以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市场信息。

5.8 乙方遵守_________经销商管理委员会决议和规定。

第六条 诚信与管理

6.1 甲方诚信承诺按甲方明示的规定给乙方以扶持,并承担甲方产品和经营活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秉承甲方一贯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是产品分销协议,甲方公司从未承诺接收没有正当理由的分销退货。

6.2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关于配送站的管理规定;自愿从事甲方的分销事业,承担因参加此项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关风险;乙方知悉本合同确立的是双方之间的商业购销合同关系,而不适用消费者法律规范。

6.3 若遇到产品质量、数量的缺陷,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核对,并提供依据供甲方核准,由甲方根据问题的状况予以解决。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确认,乙方不能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借口向甲方寻求额外的非法利益。

6.4 乙方对于自己所服务的消费者进行初期的辅导和帮助责任;每月不少于3次的现场指导以及不限次数的其他方式的工作指导。

6.5 乙方表示最大诚信保证信守本合同,遵循禁止反言的法律精神。如违反自己所做的保证,乙方对于甲方公开处理自己的不诚信行为,除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公司的规定承担责任外,同意甲方使用公开的道德品质谴责手段。

第七条 丙方的责任

7.1 作为乙方的保荐人,丙方有义务向乙方解释公司的制度及相关规定。若因丙方解释不清或者故意误导导致甲方或者乙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丙方的责任,可直接扣除丙方的补贴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奖金。

7.2 丙方愿意承担乙方配送站设立初期的辅导和帮助责任;每月不少于3次的现场指导以及不限次数的其他方式的工作指导。

7.3 丙方为乙方的合同义务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丙方愿意承担乙方所负责任。

7.4 丙方的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期限和终止

8.1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8.2 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

第九条 其它

9.1 本合同各方应遵守国家的规范要求。

9.2 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洽谈。双方办公地址或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9.3 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与任何个人结算。

9.4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

9.5 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请裁判。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第5篇

内容提要: 候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交付保险费,基于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承担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责任。学术界对此种赔付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认识: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未成立之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但这三种认识都存在问题,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为临时保险的契约责任。我国未来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方向应当确定为:在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提供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

 

 

    四、强制情形与条件设置:临时保险的方向性选择

    在确定候保期间保险责任在本质上为临时保险合同责任之后,我们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应否强制要求保险人为所有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保障?如果给予临时保险保障,这种保障是否可以附有条件?[1]这两个问题是建立临时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方向性问题。

     (一)自愿还是强制?

    候保期间的保险,本质上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的问题。既然是一个合同问题,通常情况下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双方自愿约定,国家并不强行干涉。所以,在欧美保险发达国家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临时保险的情形并不多见。“只有少数国家的立法对临时保险予以规制。多数立法者似乎认为,由于保险双方主保险合同的存在,临时保险所涉及的问题不会引起严重争议,临时保险问题可以留给当事人通过合同予以安排。”[2]因此,在欧洲,德国、希腊、法国等国家的保险合同法都未要求保险人必须提供临时保险保障。

    然而,如果不强制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保险人可能出现投机行为,为了避免对核保过程中的损失予以赔付,某些保险人不愿提供临时保险。此点在保险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尤其明显,垄断的保险人有能力拒绝提供临时保险。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合同法之所以提供临时保险,是因为其保险市场竞争已经相对充分,不提供临时保障的保险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在保险市场竞争不充分,或者保险人联合起来,均不愿提供临时保障时,被保险人在候保期间的事故将无法获得赔付。由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保险费,保险人不予赔付无疑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有鉴于此,尽管欧美国家的保险合同法中未强制要求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但欧美国家的保险司法实务中多强调临时保险的必要性,例如,在法国,最高法院要求普通保单必须提供临时保险保障,虽然这样的要求仅针对未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相关条款或条件。[3]但司法的倾向是明显的,法院更希望保险人能够提供临时保障。在亚洲,如前所述,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以法律或者实施细则的办法直接规定了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办法,其实质就是要求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保障,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质。[4]

    强制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可能违反了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但契约自由是以当事人地位平等和契约正义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或者订立的契约违反了正义原则,则契约自由的适用将受到质疑。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签订的情况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谈判能力明显悬殊的境况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具有明显不平等性;而保险人先行收取保险费,赚取保险费利息或者以之作为投资资金时,并未为之付出任何对价,这一现实亦违反了契约正义原则。基于上述理由,强制临时保险限制保险人的契约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在保险市场尚不发达的我国,实施强制临时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其理由除前段论述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明:首先,我国的保险市场竞争并不充分,较大的保险公司有能力拒绝提供临时保险。尽管财险和寿险市场分别存在50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但市场份额却主要集中在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人保财险等几家保险公司手中,如果这些垄断或准垄断的大公司不提供临时保险,则将有大量的被保险人利益无法获得保障;其次,不提供临时保险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自上世纪90年代保险市场开放以来,在十多年的时间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未提供临时保险,在一些大公司的带领下,中国的保险公司已经习惯于不提供临时保险;[5]最后,不提供临时保险的做法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违背其合理期待,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但是,考察可查之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可以发现,强制临时保险一般需要一定的条件,该条件就是投保人已经交付了全部或首期保险费。韩国要求保险人对候保期间事故赔付的前提是:“保险人从保险合同人处接受保险合同的要约及全部或部分保险费”,我国台湾地区则要求产物保险“先交付保险费”,人寿保险“得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则规定:“当投保人在批准承保之前死亡、而且满足可保要求、首期保费已随投保单递交时,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金”。[6]立法之所以要求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才能获得强制临时保障,主要是因为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已产生了合理期待,并且正式保单之保险费利息可以作为候保期间临时保障的保险费,此点已如前述。倘若保险费须待正式保险合同生效后才交付,则法律要求保险人承担候保期间的保险责任欠缺合理性。

    鉴于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不提供临时保险的现实状况,为保护被保险人在候保期间的利益,我国应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临时保险制度:在投保人预交保险费时,法律应强制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预交保险费时,则由保险人自愿提供临时保险。

     (二)附条件抑或无条件?

    临时保险是否应当附条件的问题,实质是临时保险是否应当核保的问题,所附条件通常为保险标的经保险人审查后符合承保标准。[7]保险企业以承担风险为其经营内容,某种风险是否可以承保、以何种条件予以承保是其首要考察的对象,这种考察被称为“核保”。实务中,为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只有少数保险如航空意外保险不需要核保。对于不需要核保的保险,其临时保险亦不需要核保,理由在于,对期限较长的正式保险合同尚不需要核保,期限较短的临时保险合同更无核保必要。既然不需要核保,其临时保险也就不需要以保险标的符合承保要求为条件,即该临时保险不需要附条件。但是,对大多数需要核保的临时保险是否应当附有条件?在人寿与健康保险中,在美国有三种做法:[8]

    第一种做法被称为“有条件的临时保险”。“有条件的临时保险”是指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符合自己的承保标准作为生效条件的临时保险。其表达大致为:“在投保时,如果首期保费全部交付,并且,依照保险公司承保的规则和实践,投保人是可保的,在保险金额与所申请保险计划不变的情况下,该保险自投保时开始生效。”[9]“这是一种受制于后决条件的保险合同:如果后来的情况显示,根据客观的可投保性标准,投保人在临时保险开始时不具备可保性,临时保险单将自始终止,倘非如此,投保人在临时保险期间开始后正式保单开始前死亡的,其将受到保险保障。”[10]此种临时保险所附之条件,性质上应为生效条件,即符合承保标准,临时保险方才生效;不符合承保标准,临时保险自始无效。第二种做法被称为“批准型临时保险”。该种保险以保险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正式保险为条件,保险人不批准正式保险,则临时保险合同不生效。“这种临时保险单规定直到保险人批准保险申请之前不存在保险”。[11]“批准型临时保险”所附条件,性质上亦为生效条件。

    第三种做法被称为“无条件的临时保险”。“无条件的临时保险”“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立即创造出临时的合同关系,只要有损失,保险人就需要赔付,除非保险公司作出决定表明自己不愿意承担风险。不过,在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之前,临时保险合同是有效的。”[12]“无条件的临时保险”其实并非完全不附条件,只是其所附的是一个解除条件——就是保险人拒绝承担风险。即如果保险人拒绝承担风险,已生效之临时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临时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些时候,保险人还会在临时保险合同中附加临时保险期限,在临时保险期限到来之前,临时保险合同有效,在这之后,临时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这三种做法中,前两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关于附条件的临时保险的不合理性,爱荷华州最高法院指出: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处于不合理的边缘”;[13]内华达州最高法院则指出:“附条件缴费收据将鼓励欺诈行为。我们并非暗示保险代理人肯定有不当行为,而是表明,如果对法律措辞复杂的收据不加解释,而代理人接受投保单时又接受了首期保费,那么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他得到了保险,否则,他就被欺骗了。”[14]从理论上说,附条件临时保险也存在两方面的不合理性:其一,保险人签发了暂保单或附条件收据,这给予人们一个感觉: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了保障,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由于投保人已经基本不可能收回投保单,这一感觉得以强化,[15]因为他无法理解自己付了钱却什么也买不到。只要一个行为使理性人认为被保险人已经被保险,则有效的临时保险已经建立。[16]其二,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有足够的动力去声称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标准,自己原本就决定拒保,法官固然会要求保险人证明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标准,但保险人有足够的资源规避相关规定,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17]

    关于批准型临时保险,较之附条件临时保险更加不合理。批准型临时保险的本质,其实也是要求保险标的符合保险人的核保标准,因为只要符合核保标准,保险人才能批准承保。但是,批准型临时保险对被保险人更为不利,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即使其符合承保标准,保险人也会拒绝批准,被保险人几乎得不到任何保障。即使保险人批准了承保,此种临时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也十分有限,因为它仅为批准承保之日到保单生效之日期间提供临时保障。[18]而学者认为,临时保险提供的保障应当是绝对的,不应附有等待保险人批准的条件。[19]在美国,批准型临时保险曾经流行一时,但由于其不合理性,现在很少有保险公司采用这种临时保险。

    无条件临时保险的做法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目前,许多法院将附条件缴费收据解释为立约缴费收据。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收据用语含糊,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以及一般投保人认为临时保障立即生效、无条件生效这一思想,另一些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是附条件收据的不合理性或公共政策。”[20]在法院如此强势的判决之下,“一些寿险公司干脆一律签发无条件暂保单,这已经成为惯常做法。”[21]在学界,一些保险法权威也同意将附条件暂保单一律解释为无条件临时保险合同的观点,例如斯蒂姆普教授认为无条件临时保险已经成为现代保险法的必然趋势。[22]

    尽管无条件临时保险已经成为一种现代趋势,但其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无条件临时保险剥夺了保险人的核保权,不附生效条件的临时保险是否合理?理性的保险人不会同意无条件临时保险,因为不经核保的后果无异于鼓励被保险人的逆选择行为及赌博行为。其原因是:由于保险人不核保,那些已经患病的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如果在正式保险生效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将对其赔付,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正式保险中查明其已患病而不予承保,则其保险费将予以退还。这样的行为既是逆选择,也是赌博行为。难道这样的行为应当鼓励?确实,如果实行无条件的临时保险,不能完全排除某些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保险人需要承担逆选择的风险。不过,从法理上讲,应当相信,只有少部分被保险人存在这样的逆选择行为,与保障大部分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相比,后者似乎更容易获法理上的认同。并且,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和批准型临时保险都可能诱导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投机性地寻找理由拒赔。在抑制逆向选择和抑制保险人的投机行为之间,法官和学者选择了后者。其中理由大约是考虑保险人有充分的动力抑制投机行为,同时,其作为国家批准的分散社会风险的组织,应当承担分散风险的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从保险法的角度看来,保险人虽然不可能消灭逆选择带来的风险,但这种风险绝对可以通过一些手段予以控制。其方法包括:第一,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其需要在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当其违反告知义务时,即使临时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即可以此为由拒绝赔付;第二,保险人可以尽快完成核保手续,这样便可以缩短临时保障的存续期间,使得那些达不到承保标准的被保险人所享受的临时保障尽早终止,发生逆选择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从国外保险市场的实务看,即使是那些提供无条件临时保险的公司,其承担的风险并未明显增加,财务状况也并未因此恶化,甚至因签发无条件暂保单而获得了更多的业务。英美学者对此表示:“没有证据表明会有大量无法通过核保的人愿意用这种方式来享受临时保障,至少数量不会多到影响保险人的整体风险。即便出现这种情形(其实不大可能,因为保险人拒保的数量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明显上升),无条件临时保障的成本也可以在整个风险集合里平均分摊,最终分摊的金额比有条件暂保单或者批准型暂保单的成本多不了多少。”[23]

    在财产保险中,关于需要核保的临时保险是否应当附有条件的问题争议较小。我们认为,财产性临时保险不需要附条件,保险实践中签发的临时保单大多并不附有条件。[24]财产性临时保险之所以不附有条件,大致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财产保险对保险人评估风险能力的要求不似人寿与健康保险那样高。例如,投保人为自己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具临时保单之前,可以到建筑物所在地作实地考察,查看该建筑所处的环境、建筑物的建材结构、是否装备有防火设施等,较之人寿与健康保险要求专业医师进行体检,财产保险对核保能力的要求整体偏低。其次,保险人对财产风险承保的谨慎程度一般不如人寿与健康保险高。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保险人即使错误地签发了保险单,在发现错误后,其也可以通过不予续保纠正错误;而人寿与健康保险的期限一般较长,保险法又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一旦出现错误,该错误不易纠正,因此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承保相对谨慎。财产临时保险通常不附条件大约是财产保险承保谨慎程度要求较低的表现。最后,有学者认为,财产保险的赔付上限通常要比寿险低,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低,故而财产保险人更愿意授权其代理人签订无条件暂保单。[25]

    可见,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条件的临时保险应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临时保险制度,也应以无条件为原则。

    五、结

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建立临时保险制度,司法界对临时保险的认识各有不同,部分省份为解决候保期间的赔付问题,纷纷出台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但各指导意见的规则并不统一。[26]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制定司法解释。在保险业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虽在《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提出了临时保险制度,但该通知属于行业内部的规定,仅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且未规定临时保险的法律责任,对处理候保期间保险赔付纠纷的作用有限。[27]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候保期间事故纠纷,根据上述研究,笔者认为,发生于候保期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赔付,这种赔付的性质,既非缔约过失责任、亦非侵权责任,而应属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临时保险保障责任。我国应当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临时保险制度:在投保人未预交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自愿为其提供临时保险;在投保人已经预交保险费时,保险人必须为其提供不附可保性条件的临时保险。临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益处,不但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规则各异、审判不一的异常问题,而且能够弥补一项缺失已久的制度空白。

 

 

 

 

注释:

  [1]临时保险是否附有条件,主要是指保险人提供的临时保障是否以保险标的符合可保性为条件。

  [2]the project group of restatement of europe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principles of europe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9,p.130.

  [3] see note[2],p.131.

  [4]欧洲正在起草《欧洲保险合同法》,英、法、德、意等主要国家的保险法专家提交的草案在article 2:402中规定了临时保险制度,尽管该制度并非强制临时保险。但由于article 2:203要求保险人必须就保险人不提供临时保险的情况警示投保人,而在此警示之下,多数投保人更愿意选择提供临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由此,如果保险人不提供临时保险,其将可能丧失市场。由此可见,在《欧洲保险合同法》(草案)下,法律通过委婉的方式要求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5]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试图制定临时保险的相关制度时,中国人寿的代表明确表示反对提供临时保险。

  [6]see muriel l.crawford,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law,(seventh edition),fimi insurance education program life management institute loma,atlanta,georgia,1994,p.151.

  [7] see jeffrey w.stempel,interpret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s:law and strategy for insurers and policy holders,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4,p.60.

  [8]美国的下列做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过,这些做法一般在人寿与健康保险中采用。对财产保险,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无条件临时保险。

  [9] kenneth h.york,insurance law,(secon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8,p.39.

  [10] see malcolm a.clarke,the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s,(3rdedition),london&hong kong:lloyd’s london press,1997,p.298.

  [11] see note[10]p.298.

  [12]robert h.jerry,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matthew bender&co.,inc.,1989,p.151.

  [13 ]toevs v. western farm bureau life ins.co.,483 p.2d 682 (idaho 1971).

  [14]predential ins.co.of am.v.lamme,425 p.2d 346 (nev.1967).

  [15] see note[7]p.60.

  [16] see emeric fischer,peter nash swisher,jeffrey w.stempel,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third edition),matthew bender&company,inc.,2004,p.294.

  [17]see note[12],p.154.

  [18] see note[6],p.146.

  [19] see r.k.mehra,insurance law:a comprehensive treatise on law of insurance covering all risks except marine insurance,(third edition),the university book agency,1993,p.105.

  [20] see note[6],p.151.

  [21][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李之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

  [22]see note[7],pp.69-70.

  [23]同注[21],第58页。

  [24]在英国,财产性临时保险可能附有可保性条件,例如,在mayne nichless ltd v.pegler,( [1974] 1 n.s.w.l.r.228)一案中,保险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单要求“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属于满足性投保书”,即保险标的应当满足保险人的要求,如果投保书不能满足要求,或者根本没有提交投保书,则临时保险合同无效。但是,在财产保险中,这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较为罕见。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财产临时保险都不附有条件。see w.i.b.enri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insurance law,london,sweet&maxwell,1996.p.452.

  [25] see note[12],p.152.

第6篇

(甲公司名称) 、 (乙公司名称) ……联合体协议书愿意组成联合体,参加 (公路项目名称)第 合同段工程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 (甲公司名称) 为联合体主办人,(乙公司名称) 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业主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签订施工协议书,各自按协议规定负责施工;

主办人 (甲公司名称) 承担总工程量的 %,联合体成员 (乙公司名称) 承担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2(4)所述的联合体施工协议书签订后自行失效;联合体主办人应立即将该施工协议书送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4.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送交业主一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副本一式六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全称) (盖章) 乙公司名称:(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三

(甲公司名称) 、 (乙公司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 工程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 (甲公司名称) 为联合体主办人,(乙公司名称) 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业主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主办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在承担连带责任。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a.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b.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包括工程价款支付)均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4)a所述的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后自行失效;如中标后,联合体内部另有协议的,联合体主办人应将该协议书送交业主。

4.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六份,随投标文件装订三份,送业主一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副本一式六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全称) (盖章) 乙公司名称:(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联合体主办人的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联合体全权代表,以 (联合体名称:主办单位简称加成员单位简称)联合体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全权代表在开标、评标、询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以承认。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单位: 部门: 职务: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7篇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8篇

1、本人财物的遗失、被盗、毁坏等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做到注意防窃、防骗、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止落入传销组织,不到险要地带游玩,不到水库塘坝等地游泳,注意饮食卫生;

2、由于本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自身人身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处理;

3、本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实践单位的各项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4、本人与当地单位、机构、个人所发生的法律纠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学校和学院无法律责任。

5、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6、由于违反规定,擅自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伤害损失由本人承担。

7、本人对参与社会实践情况已告知家长,并征得了家长的完全同意;家长已经完全了解本人参与实践活动的意义、价值,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实践期间,出现意外事件及时与有关救援部门联系,并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汇报。

8、学院已经完全履行了安全教育义务,本人承担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害。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责任书,对整体内容和各项规定均无异议。

责任人(学生)签字:

年月日

社会实践学生家长安全告知确认书(回执)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科技学院:

我(们)是贵院的数控技术专业08级数控技术(3)班孙燕涛同学的家长(监护人),我(们)已经知道孙燕涛(同学)将自愿申请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也清楚该实践活动的具体行程规划和实施方案。我(们)表示完全支持,对他(她)参加本次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我(们)也都已经充分考虑到,特此说明。

(家长联系方式:)

第9篇

1、疏忽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承担疏忽

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5、相对疏忽

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6、自担风险

是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简答题

1、在严格责任背景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2、产品责任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哪些?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论述题

为什么说原告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2000年,甲公司制造了一批电热毯投放市场。一月之后,有消费者反映电热毯质量有问题并退货。厂家将消费者退货的二床电热毯放进仓库。某日小偷乙将该产品窃回家中,在使用中该产品漏电,造成重伤,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请问:

(1)甲公司要不要赔偿?为什么?

(2)如果乙是从商场购得电热毯,甲公司要不要赔偿?说明理由。

1、答: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乙是从商场里偷得电热毯,甲并没有将商品投入流通,因此甲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甲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民梁一购得一高压锅,使用数月后发现高压锅的易镕片特别坏,就用工厂中的铁片替代易镕片使用。某日当梁一用高压锅煮绿豆粥时,因阀门堵塞,锅内气体又不能通过镕化易镕片排出,造成高压锅爆炸,厨房内许多物品损坏,一人受重伤。梁一向高压锅销售者索赔。问:

(1)生产者或销售者要不要赔偿?为什么?

(2)如果生产者对高压锅的使用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特别是对易镕片的作用没作说明,即厂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答

(1)生产者或销售者都不承担赔偿责任。(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高压锅的缺陷在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是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改造所至。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生产者对高压锅的使用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特别是对易镕片的作用没作说明,即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否则构成指示缺陷。

本案中如果生产者对高压锅的使用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即构成指示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984年美国威尔逊夫妇在夜间使用炭煤公司生产的小包装炭煤取暖,致使全家五口人全部身亡。威尔逊的双亲起诉炭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生产的炭煤在包装上已印有“注意:如果在室内使用时,一定要使空气流通”的警语,并申辩,这种煤炭只能用于烧饭。试问:

炭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3答:

(1)应当承担责任;

第10篇

遵纪守法,遵守管理制度。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些个人承诺书格式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同学!

个人承诺书格式集锦【1】

本人作为 班组的员工,自愿接受本班组和车间管理,并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2、自愿接受公司、车间、班组等各级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及工作业务技术水平,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3、工作中自觉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按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做到不违章、不蛮干、不冒险作业。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要求使用和维护本岗位的安全防护设施。

5、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技能,知道岗位存在的危险性,会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

6、积极参加班组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危险(危害)因素,立即向上报告,并配合班组和车间进行解决。

7、发现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上报告,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救援中服从上级指挥。

8、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注意上下班车辆行驶安全及乘坐班车的安全。

如在生产作业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本人将自愿接受分公司、车间、班组的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员工(签字):

班组:

车间:

个人承诺书格式集锦【2】

为深入推进白河农村商业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抗腐化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自身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自身从业行为,严守党内各项制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抗“四风”要求,廉洁奉公,勤勉敬业,作好表率,本人特向白河农村商业银行作出如下廉政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组织等各项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始终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强自身纪律建设,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委和纪委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负责,积极协调,深入推进,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和两手抓、两不误,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三、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坚决纠正“四风”。切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深入实际开展工作,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抗对“四风”。弘扬求真务实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厉行节约,不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不贪图享受、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提高党性修养,增强职业操守,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廉政制度,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不腐化堕落,自觉执行以下廉政规定:1、不违反抗规定收取礼金、购物卡、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2、不跑要官;3、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4、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6、不公款报销或到服务对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7、不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不违反抗规定在其他单位兼职取酬;8、不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9、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10、不用公款组织开展或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五、带头执行重要节点各项廉政规定和纪律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加强重要节点廉政建设,遵守中央关于节假日各项廉政规定和纪律要求:1、元旦、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不收受下属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红包、支付凭证等“过节费”;2、节日期间不用公款拜节送礼、买送礼品、土特产和支付凭证等,不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3、不举办各种奢华的联谊会、茶话会、客户答谢会、工作总结会等;4、带头抵制“会所中的歪风”,不出入各类私人会所。

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自愿接受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抗,愿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

个人承诺书格式集锦【3】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到克己奉公,廉政从业,忠诚履职,结合本人工作岗位廉政风险点,本人做出以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不以权x私,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带好队伍。

二、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插手和干预原煤销售及物资采购及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等事项。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管好自身,带好队伍,坚决抵制和杜绝各类行x受x现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会议等经费支出,反对铺张浪费。

五、不任人唯亲,不营私舞弊,坚持公道正派做人,不优亲厚友,不谋取私利。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决不参与赌博和以公款支付的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合资企业的经营性活动。

七、关心职工利益,积极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上承诺,请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进行监督

承诺人:

X年X月X日

个人承诺书格式集锦【4】

_________(本人)自愿承诺:

一、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及规定,确保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二、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三、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私自索要钱财、通讯工具等。

四、不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金、礼品,安排娱乐等。 五、做到持证上岗、着装严整,严禁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发生。

六、严格执行“十不准”和 “六条禁令”规定。

七、严禁公路“三乱”行为,瞒案不报、徇私办案、或私自减免职权范围外的赔补偿款。

八、保证不发生有理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责任事件。

以上八条,我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遵照执行,如有一款行为发生,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 月 日

个人承诺书格式范例【5】

本人自愿参加长安大学20____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保证本人身体和心理状况适合参加本次社会实践,对本次社会实践的目的、性质、实践地的情况以及可能的风险有清楚的了解,详细阅读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x年9月1日生效)。在社会实践期间,本人保证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暑期社会实践的各项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依据本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处理:

1.本人财物的遗失、被盗、毁坏等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不擅自离队,不单独行动,不到险要地带游玩;严禁到水库塘坝等地游泳;注意饮食卫生。

2.本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实践当地各项规定以及民族习惯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3.由于本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自身人身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1处理。

4.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5.保持与辅导员、指导教师联系,出现意外或突发事件应及时汇报并与有关救援部门联系。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责任书,对整体内容和各项规定均无异议。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院(系)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此责任书的有效期为20____年7月10日至20____年8月31日。

院系:______

年级:______(本、硕、博)

第11篇

摘要:目前,全国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按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1]32号)的要求,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通过几个月的运行,笔者感到: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就其结构来说,增加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增加了公证事项,较之原公证证词更加完整。但实际应用中似还存在若干不完备之处,并由此给公证员带来了一些困惑。笔者将学习和实践的心得体会概括为以下几点建议,供公证同仁们商榷。

关键词:公证书;实际应用

中图分类号:D9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建议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应更加精炼。亲属关系公证书从用途上说,主要用于公证当事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定居、探亲、留学等。或许编写本格式的出发点是想让使用方对公证书中的关系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请人是关系人的xxx(称谓)后,又反过来表述关系人是申请人的xxx(称谓)。虽然注解4说明“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外,“此处可不做重复表述”,但我们知道,此项公证的主体是申请人,公证证明的也是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公证主体不应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经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儿子或女儿,那么即使是外国人也同样应当知道此处表述的关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是非父既母。此处的表述明显与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不符,属于我们所说的嗦话,车轱辘话,因此,此处不应做重复表述。

建议二、《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24页适用格式《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应表述为《承担寄养保证书》。《公证规章汇编》2000年版第419页-422页收录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88】司公字第97号)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89】司公字第9号)两份办理该公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因此正确的表述应为《承担寄养保证书》,而非《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

建议三、定式公证书第21式婚姻状况部分应保留结婚、离婚公证书格式。第21式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种格式,无离婚公证书格式。近日,笔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离婚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时无定式格式可以参照,只能按定式公证书结构,即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离婚,正文部分按原离婚公证证词进行表述。除缺项外,将结婚更改为已婚,并进一步将已婚又细分为初婚、再婚,关于此处的更改,笔者认为不妥。一方面人为的增加了办证的难度和风险,公证员办证时是否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初婚或是再婚?又如何去判明?仅凭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显然是不够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实?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将已婚分为初婚和再婚并无不妥,但是在司法文书中如此表述显然欠缺科学依据,公证实践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离婚公证书格式,并将已婚重新变回为结婚显得非常有必要。

建议四、定式公证书格式应当适当减轻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风险责任。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使得公证告知责任义务加大加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定式公证书1-6式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格式,在正文部分都做了相同的表述,既:“并表示知悉xx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当事人知悉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无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公证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前自行知晓,另一种就是办理公证时通过公证员告知知晓。我们知道,公证告知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定义务,那么是不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公证当事人就知悉了其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了哪?显然不是。因为这里还有一个告知是否充分、是否详尽的问题,而这又恰恰是当事人可能纠结不清的问题,是公证当事人投诉、上访的矛盾焦点所在。据笔者所知,为躲避风险,有的公证处将本应按实体出具的公证书转为采用定式公证书三十四式,按证明签字印鉴的方式办理和出具公证书,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公证员也是人,是人就有局限性,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觉。过高的要求不仅不现实,而且严重脱离实际。

另一方面,定式公证书第3式赠与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表述:“愿意将本人所有的xxxx(财产或者权利名称)赠与xxx(受赠人)”。第4式受赠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表述:“愿意接受xxx(赠与人)赠与的xxxx(财产或者权利名称)”。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做了如下表述:“自愿为xxx(被保证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表述不妥。我们知道,赠与、受赠及保证均属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简言之就是公民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就应当意识到并承担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具体到上述三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基本上是采用赠与书、受赠书、保证书的方式来实施其法律行为,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只需重点审查: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即可。公证书也只需证明当事人在赠与书、受赠书、保证书上签名和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将当事人的在赠与书、受赠书和保证书中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再在公证书中进行表述的话,事实上是通过公证书的方式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其实质是将应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转移到公证机构,这种风险公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又是否有能力去承担?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不容我们不做慎重的考虑。

作为公证行业的一项新生事物,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实施,必然存在一个从熟悉、认识到接受的过程,当然也就存在一个通过公证实践,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智力和劳动的成果,是公证证明活动最终结果的物质载体,体现着公证的法律权威和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定式公证书格式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完美的过程,其意义不言而喻,每一位公证从业人员都应当置身其中,因为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

第12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请记住我站域名/]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网上证券委托买卖合同样本)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停电、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协议与《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的约定。

十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人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书。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网上证券委托买卖合同样本)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