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6 06:52: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剖析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以往各商业银行为争夺个人房贷市场,一味简化贷款手续,对相关材料没有严格审查,有的甚至接受借款人的一些虚假材料,进行恶性竞争,埋下了不少隐患。一般来说,中长期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往往是在业务大规模发展后的3-5年里才集中地暴露和显现,现在已经进入了这个风险暴露和显现的高危时期。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上海亿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控制研讨会”获悉的内容。
这次研讨会以“剖析个人放贷风险,探索安全操作体系,共建金融风险控制平台”为主题,深入探讨宏观市场变化,关注市场执行力度,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上海银监会、各大银行、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知名房贷服务机构和中介公司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参与了政策法规、体系控制、操作性实务等方面的讨论。
亿通代书房产分析师表示,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开始慢慢凸现,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对当前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控制,那么未来个人住房贷款的快速扩张反而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源。
有关数据统计显示,1997年中国个人贷款住房抵押余额仅为131亿,2003年底则达到11780亿元,短短六七年翻了近90倍。2004年末,上海市中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72%都集中于房地产信贷。个人住房贷款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不良贷款也有所增加。与此同时,个人信贷风险和不良贷款的潜在风险也随之增加,急需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和降低风险。
青年报
关键词:稳健性原则;银行会计;核算;体现
随着经济形态与社会环境深入发展,要使得银行企业保持持续向好的发展势头,牢固把握自己的经济命脉,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则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因而,对将稳健性原则运用到银行会计核算中的具体表现进行研究,也有较为深刻的现实探讨意义。
一、稳健性原则的相关概述
稳健性原则指的是在具体的核算工作中,假设遇到不确定的实践或者是需要运用到多种方法来选择方案时,会计人员要做出相对谨慎的决定。此时不能对资产或收益进行高估,但是也不能对费用进行低估,而是需要审慎的思考选择。所以这此种原则在会计信息中也被称作谨慎性原则。运用此种原则对于会计各项信息内容进行核算,其目的在于能够使得计算的信息更加准确,在决策层所获得的数据中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真实性与合理性。当会计人员运用此种辅方式时,既可以使自身判断与决策的能力有所提高,而且还能够将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与不可控因素降低到最小概率。银行会计核算指的是银行会计运用专门的方法,对整个银行活动的过程进行精确、完整、持续、综合的监督核算,并为银行或者是其他有关方面提供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等信息的一种具体工作行为。关于银行会计核算的内容,则囊括了对于存款的核算业务、贷款业务核算、结算业务核算、联行往来的业务核算、银行往来核算、出纳金业务核算、损益核算以及其他类型的结算决算。所以将稳健性原则运用到繁杂的银行会计核算中,往往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举例来说,核算的数据内容可信度更高,为银行利润的准确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还能够对相关利益联系人起到重大影响。在合理避税、维护正当权益、增加银行现金流等都有着重要作用,最终也能促进银行综合实力的提升。
二、稳健性原则运用在银行会计核算中的具体方式
稳健性原则运用在银行会计核算中的方式方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稳健性原则运用在银行会计资产核算方面。从资产方面对来说,稳健性原则有以下几点表现内容:其一,各种计提“准备”。在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银行资产类的科目设置同与之相对应的备抵科目均作为稳健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形式。而这种“准备”的内容也包含了存货跌价、出现坏账、短期或长期投资跌价减值的准备等。在银行会计核算的实践过程中,须按照具体的规定,从而采取对资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互相结合的方式,用以保障资产价值一旦出现变动能够对各项“准备”事项予以利用。继而对账面的价值展开调整,实现规避亏损风险的目的。其二,选择存货计价的方式。在银行所开展的多项经营业务中,计量原则中“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也体现出稳健性原则。举例来说,当某企业在购进材料的一段时间之后,发现材料的市价已经出现下跌,若是持续购买该材料那么则会造成历史成本的上涨。这既与业务经营的利润追求背道而驰,同时忽视准确需求,也会让会计人员无法按照材料的存货情况展开后续的计量工作,继而便会给企业效益带来损害。其三,对于财产出现损益情况的处理方式通常也体现了稳健性原则所蕴含的观点。要使得银行经营理财产品的损益状况能够做到账面相符,不仅需要会计人员认真展开盘点工作,同时在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之外的存货、现金以及盘亏和盘盈等情形都需要准确地进行盘算核查。在相关管理人员还未正式批复之前,统统计入到“待处理的财产损益”,当批复完成后再共同完成结转,这同样使得稳健性原则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利用。第二,稳健性原则在实施投资行为与实现收益时的利用表现。银行业务范围中包含了大量的投资与收益性事项,而在这些活动项目中稳健性原则也在这些内容中有所较多的体现。简要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部分:其一,在会计核算中的投资活动。当投资人将非货币性质的资产以明显高于账面价值的方式进行投资时,此时的投资收益是不能得到确认的,而这种要求也正是稳健性原则的又一体现。其二,关于收入的核算内容。要对收入情况进行确认,首先需要按照科学的计算方式对成本投入与当期收入进行核算,对于同收入确认条件情况严重不符的,通常会依照当期成本来进行核算。而此项要求也从侧面映射出稳健性原则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基本内容的重要性。第三,当银行出现债务问题时,稳健性原则也会起到一定的保障性作用。在确定存在负债而不能确定是否有资产的情形下,稳健性原则也可以显现出具体功效。当债务人出现偿债能力不足或经营困难时,无论债务方不确认收益或是确认损失,均是稳健性原则的重要表现方式之一。
三、结束语
稳健性原则体现在银行会计核算中的方方面面。在对这些表现进行深层剖析后,不仅能够帮助银行从业者更好地解决实际中的难题,同时关于方法手段的探讨,也能使得稳健性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进而也为银行各项业务的有序进行开辟更为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有生机与活力的群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中小企业在产品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崛起,尤其在缓解就业压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诸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我国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主体。从中小企业层面出发,要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中小企业无法仅依靠自身的积累,必须依赖外部融资的支持,而在中国融资渠道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贷款成为其融资的主要渠道。但实际上,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其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在我国,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比较突出。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秩序比较混乱,法律法规相对缺乏,银行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能力低下,因此造成了大量中小企业贷款坏帐,以至于一些银行现在对中小企业贷款产生“惜贷”情绪。
从商业银行层面出发,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利润普遍增长乏力,其原因在于其绝大部分贷款集中于大企业,而直接融资方式的拓宽使大企业不再依赖于银行,再上长期以来各家银行争相给大企业提供服务,激烈的竞争造成信贷成本上升、利润贡献率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贷对银行转变盈利方式、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中小企业信贷成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怎样能够既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又最大程度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研究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建立起一套以风险控制为目标的信用评价机制,以保证这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从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为商业银行分散资金风险,提高竞争能力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以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控制为立足点,在研究中小企业特点、财务特征和信贷风险特点的基础上,剖析了制约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的障碍所在,指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关键原因在于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以及银行缺乏对企业信用状况的有效评定。银行现行信用评级机制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存在着较多缺陷,主要表现在评级机制不适用和评级指标不合理上,由此导致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被低估,并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困难。
本文试图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为突破口,为解决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难问题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分析研究银行现行信用评级机制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的缺陷,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借鉴目前国际、国内信用评级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对现行信用评级机制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适用于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指标机制。该体系将信用评价指标分成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个部分,强调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进行调整,力求全面、真实的评价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全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阐述论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现实意义以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第二章信贷风险的相关理论研究。包括信贷风险的含义和基本特征,以及经济学分析,并论述了信贷风险控制。
第三章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的提出。确定我国中小企业界定,剖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并适当的与国外中小企业进行比较。同时对我国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供给进行研究,剖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为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做了铺垫。
第四章我国及国外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现状。本章通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指标分析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形状,并介绍了美国和日本银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的情况,并分析了对我国的启示,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学习和借鉴国际信用评级的先进经验。
第五章目前使用较多的信用评级模型介绍。介绍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模型,并对模型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为构建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做了理论支持。
第六章构造新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制。本章主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设置原则、评级方法进行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制。
第七章总结与探讨。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文通过对各种信用评级方法的比较,并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其信用进行研究,主要采用以下研究方法:
1、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特点是在实践中总结的,因此,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风险评价体系必然要注重实际和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并进行归纳和总结。但重视实践并不意味着停留在低级的感性认识阶段,而是要在错综复杂的现象中寻找出必然的因果关系,揭示出其中的规律性并指导实践。
2、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的结合。影响信用风险的因素比较繁杂,中小企业信贷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及环境变化等诸多方面。精确测算信用风险在现阶段还有较多困难;但若单单采用定性的分析方法,不能说明信用风险的主要问题,且容易引起误判信用风险。因此,在本文所涉及到的信贷风险控制和信用评价机制的事前定量评价方法中,在运用定量方法的基础上,采用定性的方法,以求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
3、历史的经验教训与现阶段的新要求紧密结合。通过认真的总结以往业务发展中所获取的中小企业信贷信用评价机制,为新阶段的研究提供宝贵的经验。更有助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也使得本篇论文更具有研究价值。
4、比较分析法。对现有的信用评级模型进行描述比较,归纳总结,然后选择己有的适当的评级模型作为本文提出的评级模型的基础,尝试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模型。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2009年11月20日——2008年11月30日,收集资料与归纳整理;
2009年12月01日——2009年12月20日,确定具体题目及完成任务书;
2009年12月21日——2010年02月21日,文献阅读与研究;
2010年02月22日——2010年03月01日,外文翻译;
2010年03月02日——2010年03月15日,开题报告;
2010年03月16日——2010年03月25日,文献综述
2010年03月26日——2010年04月30日,论文写作,确定初稿
2010年05月01日——2010年 05月20日,初稿的修改,确定终稿,打印装订。
五、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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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动产质押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对实现国民经济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重智力、轻资产的发展特点,存在着普遍的融资难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契合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在银企信贷关系中,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及有效性难以把握,融资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障碍,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新兴融资方式的发展。因此,如何突破信息不对称交易障碍,使金融机构能够合理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顺利处置质押品,成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关键环节。本文以恒丰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山东秦恒科技公司的案例,剖析了恒丰银行“银行+产权局+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的贷款模式,并提出了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建议。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与相关理论研究
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出现在公众视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特定的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权没有如期履行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被质押的知识产权以拍卖、变卖等形式优先受偿的贷款融资形式。该融资模式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研发创新,促进企业关注自身商誉、创新能力的建设和发展。1999年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忻州分行首开专利权质押贷款之先河,为忻州市云中制药厂办理了一笔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200万元的业务。一般来讲,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规模小、期限短,只能作为企业发展的应急资金,难以作为长期发展资金(李希义,2009)。如交行北京分行的“展业通”业务,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额度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不办理展期。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信息对称性的高度依赖是决定其进一步开展的关键因素。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银企信贷关系中,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管理水平、盈利性、知识产权价值及有效性难以把握;同时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质押物的价值由于评估方法选取、市场环境的变化、拍卖二级市场不完备等因素“天然”存在着不确定性,制约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王定芳、肖喻昊(2006)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其价值受市场、政策等方面的影响较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一旦处于质押期的权利由于到期不再发挥作用或者价值明显降低,质权人的利益便会受到影响。同样,如果一项专利权在质押期间同行业研制出了更为先进的技术,那么该项专利也将变得一文不值。由于知识产权涉及技术专业性强并且存在商业机密问题,资金提供者将付出高昂的信息采集成本及监督成本,并且即使通过事前调查、咨询、分析亦很难取得完备信息。在这一点上借款企业具有绝对信息优势,只有企业自愿披露真实信息,双方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市场上并不存在使企业披露相关真实信息的激励机制。
三、恒丰银行“银行+产权局+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的探索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的背景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抵押担保难题。山东秦恒科技公司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于2004年,2004年05月被山东省科委批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司主导产品为分苯板系列、保温砂浆系列及饰面材料系列,产品销售主要是依靠客户订单形式进行生产,公司产品大多数供应于我国北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含国内知名地产万科、恒大、海信、龙湖科技等,公司年销量呈迅速上升趋势,市场占有率逐年增加。但是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符合抵押条件的固定资产少,强烈的资金需求和传统的抵押贷款模式之间形成的矛盾亟需解决。
2.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近年来,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经历了政策和市场的一系列集中、深刻的变化,宏观调控加强、“金融脱媒”提速、金融监管强化等对商业银行固有的经营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反映了我国的金融业经营还较为粗放,基本还处在外延式发展和资本消耗性扩张阶段,对新领域的开拓不够,对新业务的创新不足。从山东省来看,2010、2011年和2012年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为2.79%、3.6%和4%,明显低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金融较发达省(市)。山东金融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来提升金融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各银行之间竞争加剧,垒大户、拼机构、拼网络现象依然严重;创新产品、服务趋同化严重;大多数商业银行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实施跨区域经营,并将经营精力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区域。因此,如何进行差异化发展,成为恒丰银行等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突破同质化竞争格局的重点。只有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差异化发展赢得比较竞争优势,打造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办过程
2012年,借东营市政府下发《东营市关于鼓励开展创业富民的若干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的契机,恒丰银行东营分行与东营市产权局、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东营银监分局共同签署《东营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率先进行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恒丰银行东营分行与东营产权局、北京东鹏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联盟,在山东省率先建立了“银行+产权局+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的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恒丰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模式正式诞生。
该模式分为授信审查、出账审核、贷款发放以及贷后管理四个环节。环节一是授信审查审批。由产权局依托其信息平台推荐注册地为东营市的优质知识产权企业,恒丰银行东营分行进行筛选。筛选相关企业后,要求借款企业以所拥有或第三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落实第三方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确保有效防范授信风险。环节二是出账审核。借款企业获得授信批复后,必须经北京东鹏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再到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合法质押登记手续,落实质押担保条件;必要时落实第三方企业保证担保,使质押与保证担保同时覆盖敞口额度。环节三是贷款发放。环节四是贷后管理。除履行原有贷后管理措施外,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密切关注专利权年费缴纳等年审工作、关注质押物未来价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确保担保期间质押登记合法有效。
2012年,山东秦恒科技公司向恒丰银行申请授信,以满足其发展需求。恒丰银行在对该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后,以其空调板防护装置、飘窗防护装置等5项专利权技术进行质押的形式对其发放贷款1500万元,及时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缺口问题。如今秦恒科技在省内已占有30%以上的销售份额,恒丰银行东营分行与该企业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银行+产权局+评估机构+担保机构”贷款模式的案例剖析
(一)知识产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殊意义是贷款实现的基础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知识和智力密集型企业,具有“人脑+电脑”的特征,固定资产规模小,缺乏抵押担保,通过传统的资产抵押和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来获得银行贷款较为困难。但是,知识产权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是企业最大的资本,一旦失去,企业将失去立足之本,无法继续在此行业经营。因此,知识产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着较强的违约控制能力,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质押也就成了银行制约企业还款的最大控制手段和激励方式。如案例中山东秦恒科技公司向恒丰银行质押的空调板防护装置、飘窗防护装置等5项专利权技术就是该企业的核心技术,是企业占领市场、实现业务发展的关键,因此银行敢于以此为抵押实现贷款的发放。
(二)产权局和评估机构的参与缓解了知识产权质押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并且财产价值的评估随意性较强,难以准确衡量知识产权的真实内在价值,加之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和保密性,银行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更难以判断,因此银企间对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着较强的信息不对称障碍。而案例中恒丰银行东营分行与东营产权局、北京东鹏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建立长期战略合作联盟,建立“银行+产权局+评估机构”的风险共担合作机制,就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专业性、难评估、难登记的瓶颈制约。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要政府部门搭建平台,支持引导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模式中,企业和银行分别是系统的需求方和供求方,政府和中介机构也是系统中的重要变量。就银行而言,贷款风险主要来源于银行不能全面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处置抵押品环节蒙受损失。另一方面,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尽快获取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但是自身不能为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提供有效依据。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门搭建平台,保障银行能够及时、全面以及准确地了解知识产权的信息,保障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能够被合理评估。案例中,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就是在东营市政府《关于鼓励开展创业富民的若干政策》引导下,与东营市产权局、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东营银监分局共同签署《东营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而与东营产权局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联盟。
四、启示和建议
恒丰银行的“银行+产权局+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证明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着较强的违约控制效应,在依托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和中介机构的信息对称作用的基础上,能够实现银企合作的良性发展,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抵押担保不足造成的融资困境。
当前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较快,创新的发明专利不断增多,但是从整体看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仍然缓慢。2012年,山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达到40,381件,居全国第四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9个百分点;全省发明专利授权7,453件,居全国第六位;全省PCT申请(国际专利申请)为531件,创历史新高,居全国第六位。与此同时,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增长较为缓慢,截至2012年末,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余额占山东辖内科技贷款的比重为1.54%,占山东省各项贷款比重为万分之零点二。这在现实中形成了一种矛盾,即一方面是很多拥有创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企业,难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途径获得银行贷款,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则是银行的贷款投放渠道没有被充分拓展,银行未来的增长潜力没有被充分挖掘。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应从制度建设入手,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流程和机构,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
一是建立财政引导资金为主的知识产权互助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种子资金”,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此引导科技企业认缴部分信用互助资金,共同创设知识产权互助担保基金。然后,以知识产权信用互助担保基金为依托,为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发放的贷款进行担保。
二是完善技术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操作流程标准,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应加大培育知识产权金融中介服务市场,设立山东省及各市的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促成登记、评估、交易、结算等优秀中介服务资源的聚集,培育壮大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三是加快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保证金融机构能够全面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力、信誉、融资需求等信息,建立涵盖企业、中介机构、交易机构在内的信息库,录入相关信息,实施信用的评级和奖惩制度,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以及拥有的知识产权信息,增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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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发展,证券发行虽然逐渐规范和市场化,券商保荐也在逐步强化,但券商在融资和发行业务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仍然不是定价能力和销售能力,证券发行的项目争夺主要依靠人际关系,而非产品设计、定价能力和销售能力,更非依靠融资或担保服务,而是还停留在“拉项目”、“报材料”、“拿批文”上。
融资,只是券商众多业务之一,但这是否预示着证券业面临重新洗牌?对更多的证券公司而言,又是否预示着一场危机在靠近?
危机,意味着新生,假若这是新的起点,路又该如何走?滕泰博士《投资银行――财富天使VS金钱魔鬼》一书对中国、西方投资银行的发展历程、价值创造体系、创新中的问题及潜在社会问题等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思考。
从业务上看,投资银行的本原业务是证券承销和经纪业务以及以此为依托而产生的客户理财、资产管理。而以经纪业务的佣金自由化和网点设立自由化为代表,中国证券行业正在一步步告别垄断和管制带来的超额利润。
危机或在逼近
国内证券公司对营业部有着天生的喜爱。刚刚完成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一般会将一定比例的新增资金用于收购或新设证券营业网点,因为这几乎是国内证券公司唯一的经营性资产投向。
在上一次全行业亏损阵痛之后,证券公司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业务模式,而是靠全流通和资本市场规模扩大化解了危机,虽然部分券商懵懵懂懂地意识到要提高信息咨询和投资顾问服务,但并未形成客户粘合度或新的收入来源。
到目前为止,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交易通道服务,竞争的手段虽然包含部分理财咨询产品,但更主要的还是网点开户、交易便利和佣金价格。当交易通道稀缺时,证券经纪商所得到的是垄断利润,当交易通道过剩时,证券经纪商就可能亏损。
2000年左右,中国有120多家证券经纪商,证券营业部不足2900家,已经形成了过度竞争格局,预计2011年底,全国证券营业部数量接近5000家。
证券营业部的增加,背后是佣金博弈。
在2009年以后的佣金价格战中,大部分证券营业部都把交易佣金降低到交易额的万分之八以下,部分恶性竞争的券商向大客户收取的佣金甚至只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三、万分之二。
按照万分之八的平均交易佣金水平,如果2011年A股市场交易量萎缩到2008年水平,证券交易总收入一定会低于2008年的1042亿元,甚至萎缩到几百亿元,这个蛋糕被5000个营业部抢夺瓜分,预计至少三分之一的营业部面临亏损。
假设熊市来临,交易量进一步萎缩,或者平均交易佣金降低至万分之五的水平,50%的证券营业网点面临亏损。
加之大部分券商尚没有足够大的资产管理业务和并购咨询业务,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还在试点,股票自营规模不敢扩大,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宗商品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还没有形成主要收入。
如果占中国券商收入80%的经纪业务大面积亏损,是否又面临着全行业再次亏损?
跳出“中介机构”窠臼
真正的投资银行仅仅是“服务业”,还是经营资本的企业?他们的收入是服务费还是资本经营报酬?真正的投资银行是一味回避风险的“中介机构”,还是必须创造、吸收、对冲风险并赚取风险报酬?真正的投资银行仅仅是靠某项资格收取交易佣金或保荐承销费,还是应该成为交易成全人、流动性创造者、融资担保人和产业整合顾问?
任何一个服务业,无论这种“服务”具有多少技术含量,也很难做到在一百多年的历史中长期获取暴利,华尔街做到了,全球的投资银行都做到了。因为,它们超越中介和“服务”,是实实在在的资本经营者。
美国投资银行不是普通的服务业,要说是,也是经营资本的服务业,它的核心竞争力不仅是人力资本提供的服务,更是货币资本提供的服务。
比如说,其长期有相当于自有资本二三十倍的负债而不倒闭,秘密就在于,一方面通过债券回购协议、商业银行短期贷款等合法占用客户和同业资金等固定低成本的渠道得到融资,投资于高流动性高于融资成本的固定收益产品;另一方面,把所有投资都做了风险对冲。
投资银行扩大融资杠杆的最初动机是扩大业务和成全交易。西方投资银行把大部分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都用来为交易业务、经纪业务提供融资,为并购业务提供担保贷款,为拟融资企业提供过桥贷款等。
大部分收益,正是通过巨额的资本吞吐赚取佣金、利差和套利收入。
反观国内,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在50%左右,资本杠杆不足两倍,这与加工贸易等传统行业无异,完全丧失了金融机构的本性。
债务杠杆比例较低的原因,一是缺少低成本融资渠道,一是资产运用受到严格限制。国内券商要想成为真正的资本经营企业,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不仅需要放宽政策环境管制,双向拓宽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还需证券公司具备资本经营理念,提高资本运营水平。
应景式稿件:这类稿件往往根据银行部门的一些活动写成。例如,上街宣传反假币、哪家营业部门开张等等。
表扬式稿件:这类稿件往往是写优质服务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常的稿件不是写这位营业员技术比武受到表彰,就是写那位营业员不怕辛苦兑换残币。
汇报式稿件。这类稿件的特点是事无巨细,只要与银行有关,都要写到稿子里去,唯恐少写一条,就会冲淡主题。这类稿件多取材于半年总结、年终总结或对某件事情的汇报。
专业式稿件。写这类稿件的人,确实对金融业务很在行,因此,稿子中出现了许多行话和专业术语。特别是在专业术语方面,什么存贷余额、银行承兑、贴水贴现等等,不一而足。
上述四类稿件,媒体很难采用,因为,它犯了新闻的大忌。
一是新闻不新。应景式和表扬式稿件,从时效上看,是近期的,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能认为它就是新闻。这两类稿件所涉及到的事,有的是例行公事,比如反假币宣传,每年人民银行都要下来搞这个活动,早已不是新闻。有的是银行的基本工作,像兑换残币、说文明用语、对客户优质服务。这还用得着写稿子表扬?
二是主题模糊。像汇报式稿件,一二三四五,样样都想写清楚,从班子建设到抓职工素质提高,从开拓业务到两个文明建设,从各项管理到严格考核,事情确实不少,但是哪条也没写明白,导致重点不突出,主题难现。
三是有碍解读。像专业式稿件,且不说其水平高低,就凭那一句句行话和一组组专业名词,就不符合媒体对金融新闻的要求。作为媒体,不只是面对银行部门的业内人士,在更大的范围内面对的是其它层面的读者,若发表这类专业式稿件,就有碍于他们解读,同时也不能达到宣传银行的目的。
就银行写银行,是定位不准的症结所在
在银行部门写金融新闻的人,总是以为,我就是写银行的事,这还存在定位问题?其实,这是种错觉。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对金融新闻来讲,它首先是供媒体传播的新闻。这就是说它不能仅仅局限于银行系统认可,关键是要向社会上,要让银行系统以外的读者能明白,从而理解和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如果社会上的读者不认可,你写的即便是银行发生的事,但也违背了事实的“新闻性”这一基本要求,这种金融新闻写得再长再多,也没有实际意义。
再从阅读效果上看,金融新闻必须有其通俗性。可是银行部门的人写金融新闻,在这方面考虑欠妥当。他们把金融新闻等同于本部门、本系统的汇报材料和工作简报,只求自己和领导看得懂,却忘记了金融新闻的真正读者大多数是外行这一特殊性,因此,对些名词术语不做解释,对一些新闻事件的背景不作交待,这就背离了金融新闻的初衷。因为,你的本意是要让更多的人去读它,而更多的人却看不懂,这不是白耗费自己的精力吗?
从上面的分析就可以看出,银行部门的人写金融新闻时,在定位上存在着一个最大症结,这就是没有站在读者的角度去对金融新闻定位,因此,他们所写的金融新闻就很概念化,大多失去了新闻性。
社会价值是新闻定位的重要标准
要走出金融新闻的定位误区,笔者认为,银行部门的人必须跳出本系统的圈子,站在更广的社会层面,像一般读者那样,去分析金融现象,目的就是从中挖掘出金融新闻的社会价值。达到了这个目的,金融新闻定位的问题就可得到基本解决。
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写本系统的金融新闻,要认准其新意所在,除把握好时效性以外,最关键的是内容要出新。这倒不是说,一些原来的题材不能用,而是要看它的社会价值。例如,写金融部门的管理问题,如果站在银行角度,就管理论管理,可能会觉得总是这一套,了无新意,但是若把它按社会价值定位,就会发现常写常新。这是因为,站在了客户的角度看银行管理,站在了竞争的角度看银行管理。这方面会对银行管理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写金融新闻的人通过比较后,就可找到写作的突破口。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医药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9-0106-03
0前言
创新药物研发是一项风险高、耗时长的工程,具备了技术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创新活动的高风险性等三项本质特征。而且,医药产业的高风险、高收益特点又同银行强调收益与安全并重的经营原则相背,在创新药物研发阶段,通常金融机构仅给予短期融资,且融资金额较低,不能满足医药研发的要求,只能作为企业的辅助融资方案。医药企业亟须拓宽融资渠道,发展新型融资模式,弥补创新药物研发资金缺口。
两难的融资困境使得医药企业不得不寻求新型融资模式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知识产权融资应运而生。知识产权融资是现代金融和高科技相结合的产物,通过现代金融工具将资金集聚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领域。
2010年,苏州玉森新药利用知识产权成功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独墅湖支行(下称“交通银行”)获得500万元贷款,其中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担保机构提出专函推荐,沟通协调借贷双方,对推动此项业务的达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将这一模式成为“直接推荐模式”。
本文采用个案剖析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分析直接推荐模式的特点和激励政策的实施绩效,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提供借鉴。
1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简介
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森新药”)公司成立于上海张江高科,致力于天然药物、中药现代化的研究及产业化工作,特别专注于心脑血管、抗感染领域创新药物的筛选和开发。2005年9月21日,玉森新药以名称为“一种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 200510029816.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2008年01月30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提供了一种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中药组合物,介绍了其成分、配比以及组合物的制备方法。2010年6月5日,玉森新药将此项专利向交通银行质押,成功获得贷款。
1.1融资流程简介
玉森新药以专利权及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房产(价值约为100万)作为反担保物质押给苏州融创担保有限公司,获得交通银行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该项融资属于典型的“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模式,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1)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
玉森新药已完成了10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的临床前研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产生销售收入,药物产业化遭遇瓶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了解相关情况以后,向苏州融创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专函推荐。
(2)担保机构和银行初审。
担保机构和银行分别对玉森公司的进行初步审查,了解玉森新药的规模、主营业务、研发及销售人员、专利法律状态以及剩余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验证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专利价值评估。
为保证专利价值评估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玉森新药聘请交通银行和担保公司都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质押专利进行价值评估,该专利价值约为3300万元。
(4)担保机构审核并签订担保合同。
确定专利价值以后,担保机构对玉森进行实质审评,并结合书面材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企业人员、技术、知识产权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情况,并确定反担保的资产。
(5)银行审核。
交通银行按照操作规程对玉森新药的资信及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拟质押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6)向知识产权局报告、实施贷后管理。
质押贷款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妥善保管出质人转移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贷款管理。
1.2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分析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玉森制药顺利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该服务中心在融资过程中全程参与,协调各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中介资源服务,积极推动了贷款业务的达成,充分发挥了科技服务平台的作用。其与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作为玉森新药、交通银行、担保机构之间的枢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沟通接洽、信息服务的优势,为企业和银行搭建合作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推动专利质押融资这一新兴融资模式开展。一方面,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资金需求、信用等级良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能加强金融机构的信心。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快速达成贷款业务,及时有效地缓解企业的融资瓶颈。
2融资绩效评价
2.1评价指标体系选取
基于专利质押融资特点和数据可获得性的双重考虑,笔者选取了融资客体、融资内容2项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构成评价指标体系对玉森新药获得交通银行专利质押贷款案例进行评价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如图3所示。
2.2融资内容评价
(1)融资额度。
专利质押融资额度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作为质权标的物时,银行就每笔贷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规避无形资产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引导专利质押融资良好持续发展,各地方政府通常将专利授信比限定在较低水平,贷款金额一般占评估价值的30%至50%。
玉森专利的评估价值为3300万元,其贷款数额为500万元贷款,占评估价值15%,远低于政府和银行的规定。
(2)融资期限。
生物医药企业融资周期直接反映了该新型融资模式对生物医药研发的支持力度。
作者以国知局公布的专利质押登记解除信息中的制药企业为统计对象,计算质押周期。统计结果显示,在生物医药领域,专利质押贷款时限平均为13.6个月,玉森新药申请的该笔贷款周期为12个月,明显低于平均水平。
(3)融资模式。
专利权质押贷款主要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两种模式。直接质押贷款模式是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来获取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是企业通过第三方信用担保,而借款人向担保方出质专利权作为反担保方式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模式。
从图4可以发现,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目前较多采用直接质押贷款模式。但是,间接质押贷款模式将专利质押贷款的风险由金融机构转嫁给到担保机构,在决定是否放款时,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考核因素。玉森新药专利质押融资采取的是间接质押贷款模式,有效分散了知识产权评估和资产的不稳定风险。
2.3融资客体评价
(1)专利类型。
生物医药专利种类和数量反映了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专利的相对风险的态度。图5为2008-2011年具体数据。
如图5所示,由于在生物医药领域中,物质专利为药物的基本专利,处于药物专利网的核心位置,其经济价值更为稳定,运用物质专利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是目前主流融资模式,方法专利以及用途专利的担保价值尚未完全得以体现。
玉森新药质押给交通银行的专利只局限于发明专利,而且数量只有一项,没有将实用新型专利用于质押,笔者推测这也是其融资期限短,额度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2)专利剩余时限。
生物医药产业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市场独占期是企业获得市场份额和收益的重要保障。笔者通过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发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平均剩余时间分别为14年和6年。该案例质押专利剩余时限为15年,高于平均水平。
综上,笔者通过指标体系的统计评价分析可以发现:玉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融资期限低于平均水平,对创新药物产业化起到切实但有限的支持作用;采取间接融资模式,有效的分散了无形资产作为融资担保物的风险;专利类型限于发明专利且剩余时限较长,企业缺乏价值最优分析的理念,未能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
3结论与建议
笔者认为从玉森新药专利质押融资案例中可以看出,中介机构直接推荐模式运行情况较为良好,能有效加速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获得贷款。结合我国现状,笔者得出如下建议:
3.1直接推荐模式能加速融资业务开展
银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契约的不完全性。融资前贷款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判断难、融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监管”难、质权的实现难无疑增加了银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案例中服务机构直接推荐模式能够有效缓解上述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担保劣势没有消除,金融机构积极性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发挥其支持引导功能促进这一新兴融资模式的开展。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融资服务意识,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瓶颈,从而实现产品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3.2质押专利剩余时间长,缺乏政策性指导配套文件
专利市场独占期是企业获得市场份额和收益的重要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的剩余时间越长,价值越高。专利价值受产品市场化、竞争产品、专利剩余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其随时间的变化曲线总体呈抛物线趋势,存在价值最优点。但目前企业在进行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时,尚不具备价值最优理念,专利价值尚未完全发挥。
政府应出台指导文件,积极宣传专利价值最优理念,为有意向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以及业务指导,帮助企业把握最佳质押融资时间。同时,在研发初期,考虑对于创新程度较高,市场潜力大的产品提供过渡形式资金促使生物医药企业更加理性的选择专利质押贷款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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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权质押贷款的主要成因
由于贫困地区经济环境比较恶劣,银行难以找到可供支持的项目,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因此,银行现行信贷政策和经营意识更多倾向于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水电气垄断行业、有特权自收自支事业、财政差额拨款事业等单位。侧重向县城重点中小学、医院和电视台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倾斜,在资信等级评定和认定与授信和项目评估及贷款投入上予以特别对待。如:省级重点中学可直接认定为AA级或AAA级信用等级,对三等甲级医院可直接认定为AA级信用等级;对这些学校和医院可按其不超过净资产的70%发放以其事业性收费权利为质押的贷款。同时,重点中小学、医院和电视台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建设渴求资金,财政一时难以全额拨款到位,又缺乏可供抵押的财产物资,只得以其事业性收费权利为质押品向银行贷款,这类质押贷款与《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相悖。
据调查,目前有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预期经营收入等收费权为质押权的质押贷款,包头市达茂旗农村信用社以政府发放的“退牧还草试点工程建设户”的返回款为质押的贷款,还有一些以公益事业未来的经营收入和基础设施营运收费权为质押权贷款。该类质押贷款实为银行与借款人一纸合作协议下的信用贷款,它与普通信用贷款无本质区别,随着时间失衡其风险暴露也渐显端倪。
二、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剖析
按《金融辞海》释义,质押本应是债务人或和第三者以其动产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随着质押贷款变向违规的加剧,银行质押贷款新的风险点也逐渐暴露出来。识别风险,剖析产生风险的原因,成为监管当局和经营管理部门现实问题与焦点所在。
(一)事业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用事业单位收费或经营收入权作贷款债权担保保证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权利质押,不符合《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质押行为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类质押贷款风险与信用贷款无本质区别。《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担保法》也明确规定了权利质押范围及品种,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质押。同时,《担保法》对禁止质押也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设施不得抵押。显然这些收费属质押缺乏法律依据,质押合同也就没有法律效力,银行这类质押贷款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质押方式的特别保障,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事业收费权质押的行政性风险
垄断行业或公益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常常是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性质不分,部分还是一人同时担任有紧密联系(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政府行政官员常常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由于行政官员届满或交流或轮换,这类事业法人代表也随行政官员挪位“走马灯式”的变换,因此,这类事业法人经营的稳定性和执行承诺的连续性比较差,甚至有的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严重,徒具形式的以事业单位经营收费权为质押权利的质押贷款,即使发生贷款权益纠纷,诉诸法律,银行贷款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也还是一个未知数,也就自然产生一定的行政性风险。
(三)收费权质押的现实风险
专有性和排他性与收费实体不可分割性是事业单位经营收费权的特点。医院向病人收费、学校向学生收费、电视台向观众收费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并由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它是以公益为目的,这种收费权既不能委托,也不能转让,而是与相应的事业单位融为一体,形成“毛与皮”的关系。尽管借款人把收费权质押给银行,有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并经过有权部门质押登记,但是,实际上这种质押权利并没有移交给质押权利人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既不能到医院、学校和电视台收病人、学生和观众的钱,也不能控制和处置其收费权,医院、学校和电视台收多少费,还多少银行贷款全由出质人直接控制,银行根本无法行使质权人的权利。银行贷款本息回收全凭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及道德水准,形成一定的现实风险。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或收费权设定附有时代性和强制许可性,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政府职能的归位,治理乱收费力度加强,收费的范围和标准逐渐缩小,有的甚至认定为乱收费予以取消,以其作质押的贷款风险程度就不言而喻。
(四)收费权质押的留置风险
对于民营学校、民营医院、商业电视台等虽然实施企业化管理与运行,毕竟与企业有较大的差别。银行仅凭这些公益事业单位的本系统行业内排位等次直接认定资信等级,并以此作为确定贷款与否、贷款多少及期限长短的依据。因此,以事业单位收费权作质押的质押贷款,仅重于贷款质押的形式,实质作用不大。一旦这些民营的学校、医院和电视台的质押贷款发生风险,即使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其质押的收费权,也因其收费权与经营管理权的不可分享性,甚至具有排他性,而贷款银行又缺乏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即使行使质押权及质押物的处置权,受让面也比较窄。至此,质押贷款银行面对难以处置的质押权物,由其变成烫手的山芋,使质押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质押权及质押物处置时,处于尴尬境地。
(五)收费权质押的操作风险
即使以公路通行收费权作质押,也经相应有权部门的质押登记,所有手续都齐备。但是,公路通行费收取是严格的政府许可行为,具有排他性,且收费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公路因超载不堪重负,日常维护费用高,而公路业主又没有多少资本金,若遇以收费权质押的贷款公路发生变故,对贷款银行来说风险是首当其冲的。
(六)收费权质押的道德风险
银行信贷管理普遍推行了贷款调查、评估、审批、管理分离,但是,由于银行信贷管理是群体性、以主观判断为主的业务行为,加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单位资质评定及项目评估缺乏完备指标体系和取舍标准。银行相关操作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技能又参差不齐,在调查、评估、审批、管理方面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突出,不时引发信贷管理的道德风险,不具贷款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因银行内部资信及项目评估和信贷管理人员的操作而获得了贷款,其质押权物又有悖于《担保法》之规定,实质与信用贷款并无两样,项目贷款发放先于不足,加之贷款后其管理又不到位,因此,贷款风险损失或潜在风险自然是不言而喻。
三、规范质押行为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损失
银行大力支持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信贷资金的强大支撑作用,有利于县域经济的良性发展,但同时应严格遵循以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规范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质押贷款管理,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损失。真正找准调整银行信贷结构和优化投向,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结合点。
(一)增强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信贷决策要进一步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想,重申科学、民主和规范信贷决策。以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经营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质押贷款,只能认为是银企(政、事)合作协议下的信用贷款,其所谓的质押权物的价值不确定性、收费的政府许可性及排他性,决定着这类质押贷款具有较大的现时风险或潜在风险。因此,凡是以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经营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调查、评估、审批、发放、贷后日常管理的每个环节,要时刻绷紧防范贷款风险损失这根弦,进一步增强该类贷款的风险防范意识,真正树立贷款风险防范为先的信贷营销和经营营理理念,强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实质重于形式。
(二)规范质押贷款操作行为管理
质押贷款的贷款调查、评估、审批、发放操作必须严格遵循《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规范质押贷款的调查、评估、审批和发放操作及贷后日常管理行为,履行相应手续,完备质押贷款法律文书及附件材料。坚持贷款调、审、贷三分离,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力求消除质押贷款立项、评估、审贷、管理过程中的瑕疵,控制质押贷款的风险点。确保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把银行信贷资金真正放在稳妥之处,得到特别呵护,从而维系银行信贷资金的循环与周转得以继起,确保信贷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开辟质押贷款第二还款保障
以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收费权质押的贷款实质为银企、银政、银事合作下的信用贷款,贷款银行仅凭与借款人签订一纸以公益事业经营收入和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取为质押的协议,就以为贷款安全高枕无忧了,那是不明智的操作行为。因此,贷款银行对以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经营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还应开辟第二还款来源,要求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有效资产(净资产)为抵押或由借款人寻求银行认可的有实力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贷款连带担保,最大限度地提高贷款安全的保障系数,从而有效地规避贷款风险损失。
(四)探索公益事业资信等级评定
银行要积极适应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借款人资信等级评定制定与建设项目评估办法进行修订与补充,充分考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借款人及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构筑借款的资信等级评定及建设项目评估框架体系,探索新的评估方式与方法,设定相应的借款人资信等级评定与建设项目评估的定性和定量指标体系,测定评估指标的标准参照值,以满足贷款银行对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借款人资信等级评定和项目评估的需求,确保对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借款人资信等级评定及建设项目评估结论符合客观实际,适应信贷决策管理的需要。
(五)引入社会公益事业经营理念
随着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行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多元化业主制,引入市场化多渠道融资,以加快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因此,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理所当然要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逐渐淡出政府大包大揽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体制和机制,本着“谁投资、谁主管、谁受益、谁经营、谁举债、谁偿还”的投融资与经营管理析则,引入市场化经营管理的理念,实行商业化运作,保持公益事业的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的合理收益与偿债能力,以促进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营运的良性循环。
(六)推行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由于有些质押贷款存在较大的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因此,贷款银行对这类贷款要引入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确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根本的经营管理理念,全面推进质押贷款风险管理,引入信贷管理风险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识别质押贷款风险点,准确评估风险权重,提足风险损失拨备,动态监测贷款风险迁徙与偏离,有效处置贷款风险损失,做实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披露银行业务、财务信息。建立健全银行信贷决策、管理与监督体系,严格的银行信贷决策、管理风险责任追究制,以减少决策和管理工作失误。
【关键词】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一、A集团的基本情况
A集团所属企业共计30余家,主要生产经营食用植物油、各类人造纤维素、纤维素醚、淀粉醚、有机、无机肥等产品,主要产品有大豆油、花生油、棉籽油、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各类纤维素醚。旗下主要包括两大业务板块,一是油脂加工及副产品板块,二是精细化工板块。该集团成员企业中与我行信贷合作的客户是B公司和C公司。
二、从A集团风险事项中应汲取的教训
1.要强化对集团客户盲目扩张、主营业务不突出的风险把控
集团客户涉及领域较多,主营业务不突出,产业链复杂是造成银行信用风险的重大隐患。A集团自成立以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支持,逐步成长为当地支柱企业之一,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实际控制人也连年任我市人大代表,政府也给予个人和企业种种荣誉。在此背景下,实际控制人产生了强烈的扩张欲望。无往不胜的过往经历,使得企业高管层形成自我崇拜和好大喜功,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和企业的实力,力求在多个领域额遍地开花。2009年A集团在传统的油脂加工企业基础上又上马了建材级纤维素醚项目,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陆续又在新疆五家渠地区、喀什地区建立了生产基地和原材料供应基地。与此同时,在安徽、新疆、山东三地成立了贸易类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房地产企业、资本运营企业等一系列公司。盲目的进入了新领域,原来的主营业务逐渐被削落,仅仅依靠各家银行的信贷投入作为资本,跨行业的设立公司,过度负债形成的巨量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最终资金链不堪重负断裂,导致整个企业帝国轰然倒塌。在对该客户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我行仅关注了B公司和C公司两大主营业务板块的经营发展,而对企业近年来跨业经营等扩张行为没有引起足够高的重视。
2.需要高度关注集团客户授信存在的“多头授信”和“授信过度”情况
A集团出现资金链风险的直接原因是受到媒体负面报道后部分股份制银行抽贷19亿元直接形成的。而整个集团及下属公司授信最高额度一度达到70亿元,远远超出了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在2014年末A集团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后,省、市金融办多次召集38家授信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召开化解流动性风险协调会议。2009年客户合作的银行仅限于当地三家银行,随着企业发展壮大,股份制银行纷纷介入,有的股份制银行为了提高效率、提高短期收益率,趋从于“羊群效应”,甚至借用他行的授信材料内容申报授信,试图搭便车以节约调查成本,在对客户调查不彻底和在对他行授信不了解的情况下,把对该集团进行授信作为抢占市场的营销手段,弱化了集团客户授信制度的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没有达到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以上的行为直接造成A集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问题,为企业盲目扩张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企业短贷长用行为。在经营过程中,经办行没有清醒的认识到过度授信对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风险,出现股份制银行抽贷行为后,企业资金链在和短的时间内即断裂。
3.警惕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集团客户
A集团业务涉及大宗交易――大豆,而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大豆进口国,进口来源国主要是美国、巴西、阿根廷,大豆的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在国际大豆市场上不具备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大融合的背景下,中国大豆市场完全市场化,中国大豆进口企业也日益受到国际大豆市场的冲击,导致价格频繁波动。A集团每年需进口大豆20余船,120万吨左右。早期,该集团委托青岛商进行进口业务,为了降低成本,企业自己组建了团队进行点价,开展了自营进口业务,尽管企业为了防范风险,建立了套期保值机制,但是大豆进口大宗交易具有价格波动大、供需量和杠杆效应等特点,经营风险较普通的贸易要大的多,集团对经营的风险把控要求较高,一旦判断失误,定价过高,造成的损失较大。在对客户的日常管理中,我行对企业的定价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仅能依靠已签订的合同开立信用证,对远期大豆市场波动风险难以把控。
4.要警惕集团客户内部管理风险
集团客户尤其是民营集团客户,受到发展时间、发展环境以及管理者素养的制约,往往缺乏科学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内部管理混乱,缺乏风险意识,没有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框架。就A集团而言,该集团自1998年成立以来,经过16年的发展,从最初的小油坊发展成拥有3000余名员工,集油脂加工、精细化工、有机肥料、绿色食品、棉花生产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既是县支柱企业之一,也是市重点培植的百亿企业,国家级高新企业。企业在实际控制人拥有员工和中层更多的信任,而自己受到以前成功的鼓舞,错误的高估了自身的能力,在目标的制定、风险事项的识别及风险评估脱离实际,加之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决策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事与愿违,企业风险逐步积累,最终爆发。
三、下一步对集团客户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企业集团化趋势愈加明显,因其规模大、资产实力较强、资金业务需求量大,成为我行重点营销对象。但集团客户结构较为复杂,风险表现的较为隐蔽,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风险防范刻不容缓。在下一步对集团客户的营销和贷款管理上,我行将深刻吸取A集团的教训,引以为戒,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认真做好对集团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和客户评价工作
针对集团客户在贷前调查环节,应当把对集团客户的如下几个方面作为调点。第一,组织结构。应对集团客户的管理、组织和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结构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分析,避免出现忽略集团整体风险,而仅仅拿出集团中最优质成员企业进行分析评价。第二,财务指标的深化分析。应高度重视相关报表的审计,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均应经过具有我行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2.对授信总量严加控制,对借款人结构进行合理安排
首先,应当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量合理评估并进行严加控制。坚决杜绝在不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加以控制而对其成员企业进行分别授信的情况。其次,还应当对借款人结构进行合理安排。在办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过程中,不仅要核定和控制授信总额,还应当合理安排借款人结构,避免合同借款主体与实际用款、还款主体的错位。
3.不断提升贷后管理的层次和水平
由于集团客户较为特殊,在日常的贷后管理中除了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还应当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加强对集团客户经营、交易行为的约束性条款限制。
4.针对大型集团客户,提倡银团贷款,实现信息共享
部分集团客户的信贷需求较大,单独一家银行可能难以满足其信贷需求,这种情况下建议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家牵头,多方参与,互相合作,协调配合。也可通过当地银监部门组建授信银行俱乐部形式,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反馈,消除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樊篱,提高信息共享的质量、效率和层次,建立银行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共同防范集团客户风险。
参考文献:
所有者权益属于企业的净资产,所涉及的主要经济业务活动几乎贯穿企业筹资,生产经营、撤资全过程。因此一个企业对所有者权益的核算是否科学、合理、会计方法的选择是否恰当等显得十分重要。及时的所有者权益审计能发现净资产在会计核算中的错弊,本文就此从四个方面,通过举例方式剖析企业所有者权益存在会计处理的错弊,并说明相应的更正方法。
一、实收资本典型案例剖析
例1:实际投资额与所占投资比例不符
(1)案例:审计人员在对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况: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账户为4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三项之和为200万元。2010年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决定,吸收A公司投资80万元,A公司享受20%的股权,注册资本已办理变更登记调整为480万元。2010年3月1日,A公司以一条生产线投入甲公司,经评估确认其价值为90万元。甲公司对该精密机床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900000
贷:实收资本 900000
(2)分析:
①甲公司经董事会决定,吸收A公司投资,且注册资本已办理变更登记,在手续上是完备的、合规的。
②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账户记录为4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三项之和为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00万元。A公司要享受20%的股权,必须至少要投资120万元(600×20%)的资产,而A公司实际只投入90万元的资产,因此A公司至少要再补投资30万元,这样才不会损害原所有者的权益。
③如果A公司投入120万元的资产,应将其中的80万元(400×20%)作为实收资本,而将其中的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
(3)调账:
根据上述资料,A公司用一条生产线进行投资,其评估价值为90万元,应将其中的8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而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A公司补付投资差额30万元也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资本公积典型案例剖析
例2: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发行费用计入了资本公积
(1)案例:某公司为国家控制股份公司,2010年该公司以每股3元的发行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了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1000万股。
审计人员通过查阅与股票发行有关的资料,了解了该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和股票面值,计算出溢价总金额为1000万×(3-1)=2000万元。随后审计人员对有关会计记录进行了检查,发现因溢价发行而增加的资本公积为2000万元,这与股票的溢价总金额相一致,显然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因为发行股票总要发生相应的发行费用。审计人员又对费用账户进行了检查,结果在“财务费用”账户发现了溢价发行股票的费用125万元。
(2)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面值的部分计入“股本”,超出股票面值的净溢价收入计入资本公积。所谓的溢价净收入是指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扣除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后的净收入,另外根据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因发行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应抵减资本公积。该公司这样做的结果是将125万元的发行费用计入了期间费用,调减了2010年的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3)调账:如果问题在当年查清则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50000
贷:财务费用――手续费 1250000
由于损益调整,如果问题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查清,应调整汇算清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如果在次年汇算清缴后查清,应调整次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例3:外汇价差错计资本公积
(1)案例:审计人员在审查某公司“资本公积”明细账时,发现贷方发生额2000元,摘要内容为“偿付进中原材料外汇价差”。
审计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是一年前开业的而且投入资本早已到位。经查阅,对应的对方科目为“应付账款”,调阅了该笔业务的记账凭证,该记账凭证为2009年10月5日180号,其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134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资本公积 2000
10月5日的汇率为1:6.7,欠应付原材料为20000美元。审计人员调阅了10月1日反映购料的140号凭证,其分录是:
借:原材料 134000
贷:应付账款 134000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10月旧的汇率是1:6.8。审计人员还查阅了进货发票,发票表明进口价值20000美元的原材料。
(2)分析:由于外汇价差是在经营期间发生的,该差价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中,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应作为资本公积。另外,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外币投资,按收到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资本公积。该单位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经营期间的外汇价差错计人资本公积,虚增了当月利润2000元。
(3)调账:假如此次调账是在年度结账前:
借:资本公积 2000
贷:财务费用 2000
三、盈余公积典型案例剖析
例4:投资收益列为盈余公积
(I)案例:审计人员在2010年1月10日审查某公司“盈余公积一任意盈余公积”明细账时,发现有一贷方记录的摘要内容为“收到股利收入”金额为20万元。
审计人员调阅了该笔记账凭证,2009年12月25日200号凭证,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盈余公积 20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银行通知单,显示对方付款理由为“年底分派现金股利”。再查阅该公司“对外投资”账,确有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据此,审计人员认为被查单位把本应作为投资收益的股利收入错人了盈余公积账。
(2)分析:盈余公积是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很明显企业将因长期股权投资分得的股利收入列入盈余公积,是不符合盈余公积概念的。该公司将应计入投资收益的股利收入计入盈余公积,使企业少计了投资收益,从而减少了当期的本年利润,少纳了企业所得税。
(3)调账:假设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完成,则应做如下调整(假设该公司所得税税率是25%):
借:盈余公积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00
四、未分配利润典型案例剖析
例5:过度进行利润分配
(1)案例:审计人员在审查某已经开业一年的公司,该公司2009年开始营业,当年盈利60万元,2010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5万元,2011年1月15日进行审计时,发现2010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出现借方余额5万元。
审计人员查阅了损益表,发现2010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50万元。又查阅了该公司“利润分配”总账及明细账,发现其利润分配情况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0000元,提取公益金70000元,分配给投资者利润为450000元。调阅“利润分配――应付股利”明细账中所列记账凭证,显示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 450000
贷:应付股利 450000
经过调查,该公司为了提高影响向投资者故意多分配利润。
(2)分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首先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然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再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如有应付优先股股利,应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之前提取。该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无误,但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过高,而且超过了已有的利润。
(3)审计处理:要求该公司收回多分配的利润。
关键词:小微企业;信贷;调查;建议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95%的微小企业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通过针对某县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情况的调查与剖析,归结其原因主要是:小微企业因受经营规模小、经营业绩不稳定、有效担保不足、部分企业信用差等制约,企业融资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得到金融业的长期稳定支持,制约着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一、基本情况
1.某县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2015年12月末,某县有小微企业279家,其中:煤炭深加工企业28家,粘土加工企业7家,高岭土加工企业2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7家,种养殖业197家,建材加工13家,煤炭发运4家,餐钦业4家,其它商贸服务类11家,其它制造业6家。某县中小企业尽管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偏小,无论从中小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或产值的绝对额来看,还是从其占全县工业企业的比重来看还处于较低水平。一是资源型企业比重大,深加工型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缺乏;二是产品结构单一,市场空间小,生产粗放,工艺简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三是现有企业转型升级的路子不多。
2.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情况
2015年12月末,某县存贷款增长出现放缓的态势,各项存款余额87.77亿元,比年初增加4.08亿元,增长4.9%,各项贷款余额19.67亿元,比年初减少1.56亿元,负增长7.35%。12月末,大中型企业贷款余额12.62亿元,比年初减少1.5324亿元,负增长10.8%;;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19亿元,比年初减少0.18亿元,下降7.7%。从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情况来看,大中型企业85.2%,小微企业占14.8%,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较低。从需求方面来看,某县前期发展中依赖煤炭行业生存的煤站、洗煤场、活性碳等小微企业生存艰难,普遍面临订单减少、开工不足等困难,大部分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已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小微企业违约率大幅增加,银企信任危机加剧。
作为支农支小主力军的某县农信联社,近年来,以增强信贷工作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为重心,大力创新业务品种,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发羊财”及“养生源”等信贷金融产品,全面支持某县养殖业及小杂粮加工产业。重点支持了某某养羊专业合作社贷款、某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某农牧有限公司、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贷款1.8亿元,但至12月末已有6户不能按时还款形成逾期达0.8亿元。影响其放贷积极性,12月末其各项贷款较年初下降0.97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积极性不高
当前,全国面临的外部环境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多数产能过剩行业呈现结构性过剩特征。某县也遇到同样的困境,许多小微企业盈利水平差、偿债能力弱、经营困难,导致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动力不足。特别是在不良贷款率指标的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向小微企业放贷的主观意愿不强。同时,金融部门过多地注重风险控制,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规模与中小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同时,对贷款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抵押担保等的要求较高,也限制了部分企业的贷款投放。据调查,2015年12月未,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出贷款的要求,满足率不足20%。
2.小微企业自身原因
(1)某县的小微企业目前主要以资源加工型为主,多数企业都是利用资源优势,从事煤炭、粘土等深加工,且大多属于资源型初级加工,技术工艺落后,能耗高、附加值低、产业链短、产品趋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我积累、民间借贷、内部集资等方式,且对资金的需求具有急、少、频的特点。
(2)部分小微企业诚实守信观念有待提升,现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不能主动留足还贷资金等现象。部分企业主信用记录较差,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为规避银行监管,频繁采取变更股东、法人代表等方式,致银行惜贷。
(3)多数中小企业不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制作多套账表,为了融资故意夸大资产和盈利,为了少缴税款,又人为少报销售收入、盈利数据,账表不实、账实不符,使外界难以了解其真实的生产经营、产品销售、资金周转及财务状况。
(4)多数企业有效抵押品不足,且企业用地大都属于集体性质或租赁用地,不能作为银行抵押资产。
3.社会中介服务质量不高
中介服务手续多、有效期短、收费较高。评估机构由于缺乏充分竞争,收费价格相对垄断。如企业办理一笔财产抵押,需办理财产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需提供多种关资料,担保作用发挥不充分。
4.政策性担保与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
银行机构对担保公司准入门槛设定较高,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处于被动的状态。担保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对需要担保的企业也采取审慎的态度,造成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授信与实际贷款差距大。某县一家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目前仅办理过3笔业务共460亿元,其中已代偿二笔260亿元、一笔也已逾期,担保公司积极性受到打击,作用难以发挥。某县早在2008年就设立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县财政安排1000余亿元,但补偿比例相对较低,银行出现1000亿的贷款风险也只能得到10亿元补偿。
三、对策建议
1.提高社会诚信意识,构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在全社会中开展全面的社会诚信教育,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各种公共组织做出表率有诺必践。建立失信者出局和守信者激励的机制,建立环保、工商、质监、税务、水电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对失信企业的行为进行全国范围通报。
2.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政府部门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营造竞争充分、合作共赢的小微企业服务格局。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提高风险补偿比例,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考核力度,兑现奖补政策。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增信作用。强化金融司法保障,优化社会服务体系,支持银行清收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和处置抵贷资产,维护好银行合法权益。规范抵押评估机构收费行为。
3.提升小微企业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建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问责和免责制度,给予适当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在乡镇和工业园区增设服务网点,向园区、城镇、农村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延伸。积极开展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订单和存货等新型抵押贷款业务,支持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4.小微企业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身实力。一是做好技术、制度创新,推动小企业转型发展。按绿色低碳要求,引进高级人才、先进技术、一流装备。积极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能力,用经济实力取信于银行。二是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保持良好信用,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三是建立正规的会计财务制度。小企业要聘任有会计执业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财务制度,并确保严格执行,使其财会信息真实可靠。
5.打造中小企业发展平台。制定适应新形势的优惠政策,充分激活民间资金,调动县内完成资本积累的原煤矿经营者的积极性,利用先前的资本积累,高起点进入农副产品加工、新材料、环保、节能和文化旅游等新兴领域,完成转型发展。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尽快启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建立政府公益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协调指导。
论文关键词 贪污 自首 坦白 线索 犯罪事实
一、 基本案情
2009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某铁路车站负责货运工作期间,经时任站长王某的指派,代表车站与某公司商谈变更该公司发运煤炭收货人及为车站职工办福利等事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某公司每到达一列车额外支付上街车站3000元的费用,每月一结。苏某向王某汇报为车站每列收取2000元。某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从陕西黄陵发运原煤到上街车站49列,共支付车站147000元,此款打入苏某的个人交通银行卡内。苏某将此款提出现金按每列2000元交予货运车间副主任钱某入车间小账,用于给职工办福利等。苏某每列截留1000元,共计49000元非法占有。
本案系群众举报,初查期间一是侦查机关掌握了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大笔转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二是侦查人员从银行调取了某公司汇款给苏某的银行明细,三是侦查人员通过询问某公司的相关人员,确认了某公司与苏某商谈并汇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之后苏某被侦查人员带回检察机关接受调查,苏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在2009年代表车站收取某公司每列3000元的赞助费过程中每列截留1000元,共计49000元的犯罪事实。
二、 争议焦点
苏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供述自己截留49000元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自首。
三、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供述自己截留49000元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是形迹可疑型的自首。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本案虽然系群众举报,但是被举报人不详,是车站还是苏某个人或是其他人;举报的内容不详,是举报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还是涉嫌受贿或者其他的犯罪。因被举报人不明,举报的内容不明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举报材料的内容为苏某贪污的犯罪材料;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前检察机关并未掌握苏某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仅仅因为苏某的账户上有大笔专款这一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就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三是检察机关掌握的线索仅仅是某公司转款给苏某的事实以及某公司与苏某商谈和打款的事实,这些事实并不是直接指向苏某犯有贪污罪的事实,反而指向的事实更多的是车站受贿、苏某受贿的事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供述自己截留49000元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成立自首的条件,成立自首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苏某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是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谈话时才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而自动投案的时间,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之前。因此苏某不符合主动投案这一要件,不能成立自首;二是形迹可疑型自首是指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苏某并不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侦查机关带回检察机关调查谈话,而是在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苏某犯罪所针对的线索,即掌握了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大笔转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调取了银行明细,通过询问某公司的相关人员,确认了某公司与苏某商谈并汇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等一些列线索。这些线索远远超过了形迹可疑的程度,直接指向了苏某犯罪事实,因此不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
四、 争议剖析
针对本案中反映的争议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是:
(一)运用文本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界定“职务犯罪中的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这是刑法对自首的一般规定。199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又详细地解释了刑法第七条关于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职务犯罪中的自首认定和适用继续采取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并就司法实践中难点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自首认定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指出,“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解释从正反两方面来界定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从认定自首的角度来讲,本案中苏某是在调查谈话期间交待犯罪事实的,明显不是自动投案;从不能认定自首的角度来讲,本案中苏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认定苏某如实交待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是本案苏某是否成立自首的关键
犯罪嫌疑人苏某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掌握的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转给大笔款项以及某公司,苏某商谈并汇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以及侦查机关提取的某公司汇款给苏某的银行明细的线索虽然不能直接认定苏应杰贪污的犯罪事实,但转给大笔款项中的一部分款项指向的就是苏某涉嫌贪污的事实,这线索具有指向其贪污犯罪事实的作用,且是查证犯罪事实具有紧密关联性的线索,能够研判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及类型,即贪污贿赂型犯罪。
侦查机关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只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即可,并不要求该线索所针对事实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成立的罪名才能不成立自首。本案中办案机关所掌握打款的事实恰恰包含苏某贪污事实这一部分,理应认定办案机关掌握了苏某犯罪事实的线索。第一种意见正是把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狭隘的理解为针对的罪名,才会出现在本案自首的认定上出现偏差。
毫无疑问,侦查机关将苏某带回检察机关的调查谈话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针对性,谈话期间苏某供述了在2009年代表车站收取货主某公司每列车3000元赞助费过程中,私自截留每列1000元共计49000元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苏某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是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职务犯罪中对自首的认定上应严格客观谨慎
近些年来,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呈现出对打击该类案件的高压态势。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因办案机关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的不同,对认定和运用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标准不同,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普遍从轻处理,多数案件均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并且通过自首而逃避和减轻处罚的情况明显上升。职务犯罪轻缓化处理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降低了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权威性。实践中,能够影响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轻重的因素主要为自首情节的认定。2009年“两高”联合出台了《意见》,强调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罚原则上规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对职务犯罪案件处罚要“慎宽”,对自首的认定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