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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22-11-23 01:26: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对北京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解读

“全面二孩”后产假怎么休?

增加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最受大家关注的“二孩产假”问题,草案送审稿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独生子女费”还有吗?

已领“证”且承诺终身只生一个仍享受

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哪些情形可生三孩?

再婚夫妻有两个子女可生三孩

草案送审稿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不再鼓励“晚婚晚育”,两孩间隔自己做主!

正在征集意见的草案送审稿,删除多项条款。

其中包括:

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删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2篇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年月日开始施行。

2、《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年月日开始施行。

3、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应在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4、《省条例》所指的晚婚,是指男方年满周岁的初婚。

5、《省条例》所指的晚婚,是指女方年满周岁的初婚。

6、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依法给予。

7、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外,还可增加晚婚假天。

8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还可增加产假天。

9、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育的,可给予男方护理假

天。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做到;;。

二、判断题

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约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5、人口过多是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是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

6、实行计划生育,以节约为主。()

7、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妻子负有主要的责任。()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的夫妻可以自由生育第二个子女。()

9、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可以给育龄妇女上环。()

10、一对夫妻生育有女孩送给他人收养后又可以再要求生育一孩。()

三、问答题

1什么是计划生育?

2我国计划生育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什么是控制人口数量?

4实行计划生育的核心内了容是什么?

5、实行计划生育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人口与计划生育竞赛题答案

一、填空

1、20__年9月1日2、20__年9月1日3、分娩前4、255、236、行政处分7、158、309、1010、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权益。

二、判断题

1、是、2、是3、是4、是5、是6、否7、否、8、否9、否10、否

三、问答题

1、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宜客观环境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觉在全社会采取的调节生育行为的总称,即;在公民中实行有计划的控制生育,实行人类生产的计划控制。特点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统一的人口计划,家庭按照国家的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把人口规模控制在国家人口计划范围内,实现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2、{1}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

{2}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3、是指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环境。

第3篇

县财政局二00七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扎实抓好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二00七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必须做到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常抓不懈。首先在全体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认识,真正从思想上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其次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把计划生育工作同财政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抓计划生育工作与联系乡村计生“三结合”有机结合

根据我局的具体情况,调整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股室任成员,分别落实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常抓不懈;二是落实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在抓好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与各乡镇财政所签定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抓好一年四次的育龄妇女普查工作。三是与联系乡镇配合抓好帮扶联系村的计生“三结合”工作,按照给县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帮扶任务XX户,其中:新增户XX户,联系户XX户。帮扶户XX户,同时建立规范性的帮扶基地。

三、做好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

落实专(兼)职人员抓好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分别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册、结婚、生育安排、婴儿出生登记册,独生子女奖励登记册,流动人口登记册,做到册册登记,帐帐清楚。

二00七年X月X日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样式。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5篇

2013年是“十二五”中期评估关键之年,为了巩固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宣传舆论环境,现对照市宣传培训任务,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培训计划:

一、坚持每月一次镇村(居)计生专线人员培训制度

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方法对村计生员进行全面计生知识辅导,培训内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持证退休职工和非农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生殖健康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镇、村计生专线人员服务工作能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二、充分发挥镇、村人口学校阵地作用,做好新婚夫妇和流动人口的培训工作

全年分两次利用春节和国庆节两个节假日,在镇人口学校举办新婚夫妇培训班,采取观看录像和讲座的形式,开展免费孕前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项的培训工作,村人口学校主要开展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流动人口知识》辅导培训,全年至少开展两次,由镇计生办分片人员组织培训。

三、充分发挥党校阵地作用,做好镇村干部培训工作

利用镇宣传科安排的学习日,全年不少于一期由计生助理对全体镇、村干部开展计生法律法规,主要辅导《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同时利用党员干部冬训班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讲座,提升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水平。

四、充分发挥中心户阵地作用,做好中心户长培训工作

全年开展计生中心户长培训班两期,结合7.11世界人口日、5.29协会纪念日和9.25公开信纪念日专题举办中心户长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计生奖扶特扶政策,关爱女孩和计生贫困家庭结对帮扶以及流动人口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全镇营造一个生育文明、家庭幸福的良好氛围。

第6篇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骗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出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2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出卖婚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到达现居住地16-30日内,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1个月内,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3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但用工人员中没有政策外妊娠或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妊娠的,但无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800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结婚证后又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办理生育证,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领取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第一个子女;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500元。

(2)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5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婚前怀孕,之后合法登记结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5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且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为逃避行政处罚而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罚款基准:*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二)…(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变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个人需要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盈利为目的,贩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故意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信息帮助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生活条件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代替他人康检且帮助骗取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康检中出具假检查结果和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3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故意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出具假康检证明并发放《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5000元,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七、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2)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育证明的。”

八、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机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又参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仍不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曾因不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被处罚1次以上,经警告仍不参加的。

罚款基准:500元。

(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经警告主动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仍不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继续妊娠或外逃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第7篇

第二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弱势家庭进行适当救助。

第三条 公益金的管理机构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委内。

第四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市慈善基金每年注入;

(三)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注入。

公益金规模每年保持在80万元左右。

第五条 公益金救助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列入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低保户,其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持证),且严重病残的或就读于特殊学校的特困家庭;

严重病残是指:严重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瘫痪、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肢体功能丧失等。上述病残对象需经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三)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且父母均亡的独生子女;

(四)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生手术后遗症病人或手术并发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

(五)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特困居民;

(六)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特困家庭。

上述救助对象须经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认定。

凡已进入农村计生奖励保障的,不再列入此救助范围。

第六条 公益金的救助方式与标准:

(一)公益金救助方式为每年审定一次,一次性兑付救助金;

(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一次性救助金额为500~1200元;

(三)特殊情况需要大额救助的救助标准,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公益金救助审批及领取:

(一)由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残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填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

(二)由村(居)委会、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拨付救助金,每年年底审批兑现。

第八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救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公益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结余公益金结转下年滚存使用。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条 公益金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持正常工作而需终止活动时,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终止活动。同时成立资金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终止活动时,资金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国家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8篇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学校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向学校签订20___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所有教职工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端正思想,提高认识。

二、学校职工必须持证结婚、持证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和非法拾养孩子。

三、已生育一孩以上职工必须根据要求进行节育管理办法。

四、积极参加属地计生部门和学校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各级部门交办的计生工作任务,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履行职责的,学校将通报并严肃处理。

六、学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计生政策的教职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______学校(签章):_________

学校责任人(签字):_________ 责任人(签字):_________

时 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时 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篇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经费支出情况

我区2011年社会抚养费共征收325万元,2012年社会抚养费共征收342万元,增长5.23%。2012年人员经费支出75万元,公用经费支出45万元,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140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大力宣传教育。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广大计生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培训内容,同时购置大量宣传挂图、印制宣传单进村入户、举办计生方面的文体活动等形式进行宣传。各乡镇还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和会议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知晓率。

二是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协调会议,加大征收力度,在征收中我们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标准执行,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确保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在具体征收中,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乡镇征收处理意见,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分期缴纳协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票据,收缴分离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如果发现程序不合法,由区计生委予以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各乡镇卷宗、管理采取考评检查和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抽查。严禁乱收费、滥罚款行为发生。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当事人直接到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把处罚款缴纳到社会抚养费专户,再由区人口计生委在月底前全额上缴国库。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人口计生委员会、财政局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联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全区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情况进行抽查或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擅自使用其它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一经查实,区财政按相应金额从乡(镇)、街道经费中扣回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违法生育户依法缴纳的意识不强。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欠缺等影响,违法生育户自觉依法缴纳意识不强,有些有履行能力也不愿意自主缴纳,造成实际执结率低。

2、对涉及外出打工的违法生育户案件难执行。由于超生户外出后多是音讯全无,只留下老人独自在家带孩子种地,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下去,使征收难以到位。

3、综合征收机制不完善。由于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处罚“钉子户”时力度不够,同时不少群众怕得罪人而不愿配合计生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征收工作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

四、几点建议

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尤其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支持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广大育龄夫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懂得违法生育子女增加了国家负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补偿,是自身的法定义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第10篇

本人志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在推动坪盘村跨越发展中找准定位,知其责,做其事,扬其长,尽其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作出如下承诺:

1、带头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规,教育亲属模范遵守法规条例。

2、积极配合村计生管理员,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采用黑板报、会议演讲、设置咨询台、登门走访等形式,开展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保证群众知情率达95%以上。

3、对村组和计生员抓计划生育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超生等情况,应立即向村组和乡镇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承诺人:

x年x月x日

第11篇

一、统一认识,明确贯彻《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

《若干规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个重要配套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保障政策,加大了奖励与保障的力度,对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计划生育利益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贯彻实施《若干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确保本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区上下要从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对《若干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这项惠及于民的实事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标准,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结合本区实际,就《若干规定》中涉及有关条款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二)凡符合《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三)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3000元;

(四)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独生子女死亡补助5000元。

(五)其他符合条件对象的奖励与补助标准,严格按照《若干规定》执行。

三、建立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确保奖励与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二)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会同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按照《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做好相关奖励与补助经费的测算、审核工作。

(三)区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实施计划生育公民享受晚婚晚育假、晚育护理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及相应的待遇。

(四)区人口计生系统要把《若干规定》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五)区人口计生委作为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咨询解答工作。

四、奖励与补助经费来源和发放

(一)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一次性奖励与补助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并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一次性奖励费由本区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

(三)对符合奖励与补助条件的其他人员,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汇总并审定盖章后,送交区财政局。由镇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在每年*月*日前汇入区级财政专户,区镇二级财政负担的各项奖励补助款,通过国库直拨形式拨付到个人帐户。

五、奖励、补助金的申请与审核

具体的奖励、补助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按照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规定的操作办法执行。

六、奖励、补助金的监督

(一)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金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补助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12篇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全面推进教育新发展

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

自从通过省级“两基”验收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计生办站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投入到“两基”工作,把“两基”工作融入到计生工作中,充分利用工作职能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已婚育龄夫妇送子女入学,为计划生育户的子女入学解决实际困难。现将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努力减轻教育负担,提高人均教育资源占有率。

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人口增长过快,入学适龄童过多,人均教育资源占有率就低,反之,人口增长适度,入学适龄儿童适量,人均教育资源的占有率就高,所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提高教育资源人均占有率的重要方面。通过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时动员应术对象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认真开展妇检工作,仔细排查政策外怀孕妇女,发现一例,坚决落实补救措施一例,大大减少了政策外生育,杜绝了政策外多孩出生,把人口的增长控制在适度范围,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使入学适龄儿童呈平稳增长态势,为教育工作减轻了负担。

二、认真落实优先优惠政策,帮助《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计生特困难户》的子女入学解决实际困难。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要提高人口素质,教育是关键,对于《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计生特困难户》的子女入学问题计生办十分关心和重视。上门动员入学适龄儿童到学校报名上学,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为他们代交书学费,为入学的孩子购买书包、笔、本子、文具盒等学习用品;到学校开展调查活动,了解《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计生特困难户》的子女在学校的学习情况,并将该情况及时向家长通报;到家庭开展慰问活动,向在校表现好,成绩优异的学生发给奖金和奖品,鼓励他们再接再励,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三、深入校园和农民夜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专题讲座,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在中学举办专题讲座,由学校组织全校师生参加,乡计生办选派业务素质好的计生干部担任主讲,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人口新形势、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意义等知识绘声绘色地进行讲解,就避孕知识、避孕药具的使用进行引导式的叙述,就青春期生理卫常识进行讲解。在农民夜校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课,乡计生干部担任授课教师,主要讲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少生优育的好处、优生优育知识、如何选择避孕方法、生殖保健常识、各种避孕药具的使用等知识。通过专题讲座给学生灌输了人口计划生育意识,懂得了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意义,了解了青春期的一些常规知识,保证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通过专题课,使参加扫盲班的学员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了较大的支持和理解。对全面提高人口素质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管理系统(pis系统),协助学校进一步完善好文化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