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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

时间:2022-12-03 23:03:23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

第1篇

经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2日分别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两所《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沪深交易所通知,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据深交所人士表示,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有望6月中旬推出。

两所《试点办法》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两所《试点办法》指出,合格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沪深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交易所申报,并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根据两所《试点办法》,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须签署风险认知书。上交所《试点办法》列出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合格个人投资者具体条件要求。其中,合格个人投资者的条件包括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与上交所不同的是,深交所《试点办法》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没有明确列示。

除合格的投资者外,两所《试点办法》表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两所《试点办法》在借鉴公司债现有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发行人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建立偿债保障金机制,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深交所同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深交所《试点办法》框架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其中备案申请拟采用全电子化流程,由证券公司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备案流程公开,证券公司可实时查询备案工作进度,实现备案流程的公开、透明。

有关人士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强化了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与中小微企业的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将对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第2篇

此前,备受瞩目的证券公司创新大会在京举行,标志着证券业将步入创新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从目前证券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来分析,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完善与政策的逐步放开,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具体来看,根据全国证券公司公布2011年年报显示,109家证券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均已开展了六项传统券商业务。除传统业务外,证券公司也在积极开拓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券商直投、金融投资子公司、股指期货等诸多创新业务。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国务院于2010年1月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为证券公司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其后,证监会分别于2010年3月、2010年6月和2010年11月分批发放业务核准批复。经历了一年半的实践检验,为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到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已有25家证券公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另外,2012年5月,山西证券、中信证券、东吴证券、东北证券、西部证券五家开展两融业务获得批复。

自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以来,尽管融资融券净增加额随着大盘震荡而波动,但总体来看投资者的交投热情基本保持上升势头,促使融资融券余额总体在上升轨道之中运行。进入2012年5月以来,融资融券增长速度继续加快,迅速赶超今年3月份的净增长规模。截至5月29日,5月以来沪融资融券净增加额已达73.99亿元,一举改写单月净增加额的历史新高。

开展转融通业务

2011年10月28日,证监会正式《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同时还了征求意见。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标志着融资融券试点业务正式转入常规监管阶段。《转融通办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放宽有关风控指标、明确证券金融公司保密义务两方面,即将征求意见稿中“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的比例限制分别放宽至10%和15%,同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应对所获取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根据全国证券公司2011年年报显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积极筹备转融通业务试点资格申请工作,转融通业务试点方案、相关管理制度和转融通技术系统已基本准备就绪。此外,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已于2011年8月正式启动转融通业务的准备工作。

自2011年10月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过去了7个月时间后,2012年5月21日,25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开始进行为期9天的转融通业务全系统联网测试,标志着A股全面卖空时代即将来临。

设立金融投资子公司

金融产品投资子公司是指券商在开展自营业务中,未被列入监管层5月份的《关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参与投资。以子公司向监管机构递交相关产品创新的材料或许会有一定监管放松空间,允许做出一些产品创新,丰富市场现有产品数量严重不足的缺陷。

2011年6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名称暂定为“海通创新投资交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子公司的筹备、设立及相关报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待工商注册完成后即可成立。2011年8月,西南证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全资子公司,拟设立子公司名称为“西证金融产品投资公司”,其对该子公司的投资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2012年3月,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投资子公司“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2012年4月,中信证券宣布获深圳证监局核准设立金融产品投资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

设立直司

2007年,证监会正式启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工作,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和中信证券率先获得直投试点资格。2011年7月8日,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该文件一方面对既有试点券商直投机构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尤其对此前强调不足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直司设立直投基金放开了闸门,并确立了门槛。

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全国共有36家证券公司获得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资格,其中35家已成立直投子公司,另有国金证券获准设立直投子公司,拟在近期成立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已成立的35家直司可用于直接投资的资本量共计人民币272.80亿元。

2011年,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机构设立直投基金政策放行,允许证券公司成立直投基金,募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截至2012年5月,已有8家券商直投机构参与设立直投基金13支,总规模约为115.27亿元人民币。其中,海通证券旗下的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设立了三支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旗下的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旗下的金石投资分别参与设立两支股权投资基金。由于设立直投基金的政策刚刚放开,现阶段券商直投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多采取与地方、地区政府或知名企业合作的方式,并在当地注册成立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

经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5月22日分别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两所《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沪深交易所通知,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未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已6月初推出。

第3篇

随着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成为正规军的私募基金与中国资本市场共同成长,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可,迎来爆发式增长,在一举突破12万亿规模后,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5月份,私募规模总规模达到12.57万亿元,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2.37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为7.32万只。2018年前5个月私募规模增长了1.47万亿,涨幅达13.24%。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作为资管领域的先锋军,正引领中国财富管理发展新方向!

虽然中国的私募基金和海外的私募基金相比规模差距相当大,但在一片利好的经济形势下,发展空间巨大。

国务院调整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名单刘鹤任组长

7月26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任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国务委员王勇任副组长。

 

IPO审核提速过会率提升与存量企业质量较好有关

据券商中国报道,进入7月份,尤其是7月10日以来,IPO审核明显提速,连续三周每周5家IPO审核已打破此前单周2-3家的IPO审核惯例,同时过会率有所提高,这与当前IPO排队队伍中存量企业质量较好有关。据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表示,除去因历史遗留问题还留在IPO排队通道的企业外,正常审核通道的企业数仅为100余家,从企业申报材料到被安排上发审会,平均来看,这一时间已大幅缩短至9个月。

财政部: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聚焦减税降费

7月26日,财政部副部长刘伟表示,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持宏观政策稳定,财政政策要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更有力服务宏观大局,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聚焦减税降费,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稳定就业为重点,精准施策,提升效能,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政策协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4篇

最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复苏,矿产类基础资源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在A股上市公司中,矿产资源相关板块的公司整体业绩一直处于前列,如煤炭行业,2005年上半年,13家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43.8亿元,同比增长70.88%,平均每股收益为0.52元,同比增长38.11%;净资产收益率为11.88%,同比增长为25.75%,其中有七家公司了三季度业绩增长50%以上的预增公告。

作为生产链上游的矿产采掘类企业,有必要利用利好环境谋求进一步发展和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例如不断扩大矿产储备,增大产能和提高相关技术水平。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再融资和投资。融资有多种方式,如利用留存收益进行内部再融资,或者通过发行债券、从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除此之外最主要是募股型再融资方式,以筹措长期资金,比如增发新股、配股和发行可转债。投资方面,由于矿产资源类企业是资源密集型企业,矿产资源及相关矿业权是该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本文主要基于矿产采掘行业的独特性视角,分析该类上市公司募股型再融资和后续投资应注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审批事项。从资产重组、再融资和投资运营三方面,就该类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细述。由于目前市场通行的行业分类中没有专门设置矿产采掘行业,本文主要从证券软件上煤炭采掘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出样本专门组成矿产采掘业,选取标准是样本公司主营业务中有矿产采掘业务。另外,石油、天然气行业没有包括在内。

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法律法规

矿产采掘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牵涉到一系列的审核审批程序及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其他公司没有不同之处,主要按《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及《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处理,在此不赘。

再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据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可采取公募融资和私募融资两种方式,私募方式可以向国内国外机构投资者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funds,比较代表型的如凯雷、华平)进行融资,该方面限定比较小,蕴藏的空间非常大,此处暂不讨论;公募方式主要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形式实现。公募再融资除需要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一般规定外,增发、配股还需要满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l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等对再融资条件、再融资申请步骤的规定。发行可转债则需要遵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15号)等相关规定。

另外,完成重大重组后再融资的其他条件可参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相关规定。

按《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15号),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要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达到10%,作为能源子类的矿产采掘类,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该指标只要达到7%即可。不过要求按照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的标准计算净资产利润率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

2、 来自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 用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0%以上。

公司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的,第2、3项所指的指标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为准。

另外矿产采掘类属于再融资前需国家环保总局重点核查的“重点污染行业”,还需要依从环保总局和证监会共同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取得核查通过才可再融资。

投资运营方面的法律法规

矿产采掘类企业募资后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开采矿产、进行相关企业产业和资产的并购)需要涉及到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由于矿产行业是资源密集型行业,取得矿业权也就是取得了相关的开采资源,而矿业权也即成为该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矿业权主要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经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获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黄金、煤炭生产还要取得黄金、煤炭生产许可证。现阶段我国已经确立了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制度,矿业权有偿取得后也就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项目。

一、探矿权

探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a,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b,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c,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以及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需要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的方式取得。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故这些项目探矿权也要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取得: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5.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其他情形新设探矿权的取得多采取向国家直接申请的方式取得,采取申请获得时,根据项目的不同要向不同的部门申请,下述五个项目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省级行政区划以内(不包括海域)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发证的项目,需要向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探矿权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勘查单位(或被聘用的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2.聘用勘查单位勘查的还要提供与被聘用的勘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3.按登记机关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登记书;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5.国家勘查工作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勘查项目合同或勘查委托书中的一种;6.如提交勘查项目合同或勘查委托书,还需要提供在中国内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7.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勘查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据资金证明;8.具有勘查单位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工程布置图;9.勘查区的交通位置图;10.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家资源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探矿权也可采取受让的方式取得,详见下文。

取得探矿权后须在六个月内开始施工,需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矿管理部门报告。自首次设立探矿权开始,每一勘查年结束后,还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交纳下一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可以申请变更、延续、保留。

二、采矿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新设和受让。投资新矿时多采用新设方式,而如果并购矿产类相关企业时则需涉及到附着于该企业的采矿权的转让。新设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后审批设立;二是通过提出直接申请方式经审批设立采矿权。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力、理规定手续,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价款方能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根据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区的不同,所提交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级别也不相同。如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而对上述矿区以外的矿产,其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其登记管理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在收到申请后40日内,对符合要求者予以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采用参加招标拍卖竞价后审批设立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通过提出直接申请方式经审批设立采矿权

上述应当由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授予采矿权之外情形的采矿权可以通过直接向国家申请的方式经审批获得采矿权。另外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宜采取直接申请或其他方式获得: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三)采矿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获得采矿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权进行采矿营业需要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2号)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此外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的,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上述两项规定说明了探矿权、采矿权通过受让获得的情形,也表明了在并购其他矿山企业时需要涉及到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事宜,尤其是在购入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时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在受让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保证转让方(在并购矿山企业时,即为被并购矿山企业,下同)的相关矿业权属无争议,而且转让方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之外,探矿权转让方转让探矿权还需要满足其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转让方――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需满一年。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主管部门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四。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4年第168号),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 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5篇

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开发票都是到税务局代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当时就从账户上扣除了所得税,比例按1.8%扣除,这种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应该放在利润表哪里?是放在利前还是利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吉林省 邓岩)

在线专家:

针对您的情况、以税票做为原始凭证,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以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井结转相关成本。

期末按核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费用,做如下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此时的所得税费用填列在利润项目之前利润总额项目之后。

至于代开票时确认的所得税,最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中体现,与利润表没关系,更不用考虑是税前还是税后。

退货的处理

本期退货并且记账的和跨月退货记账一样吗?都是用原来的会计分录,然后再用负数填一遍吗?(河北省 陶贤铭)

在线专家:

严格来讲,应区分各种情况:

1)在财务报表报出前,发生的上年的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上年报表相关项目数据以及本年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2)如果财务报表已报出,发生的上年的销售退回,冲销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成本。

3)发生的本年销售退回,直接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成本。

固定资产大修理

某企业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5000元,应分摊的修理人员工资1000元,领用原材料10000元,该批原材料应负担的进项税为1700元。分录怎么做?(河北省 张苗苗)

在线专家:

如果该大修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16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

原材料 10000

如果该修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则不增加在建工程成本,因为是车间生产经营用设备,直接计入制造费用即可。

出口销售怎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销售发票/报关单/核销单/银行水单,我怎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以那个单据为准?例如:购入鱼加工成鱼片,全部加工出口销售10万美元(FOB价),采购水产原料30万元人民币,税款9.1万元人民币。汇率6.3,增值税17%,退税率13%。问题: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630000(100000x6.3)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63000。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391000

贷:原材料――鱼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1000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5200[100000x6.3x(0.17-0.1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5200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5200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5200

允许扣除的CIF价的运费、保险费计人费用还是成本,还有佣金,会计凭证怎么做?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率退税率) (天津市 冯小萍)

在线专家;

根据您的情况,您的处理有不妥之处。处理思路应该是这样:

增值税有关“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1 应该是先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二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 计算“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退税额二出口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4 计算“应退税额”(只有2计算的结果为负值时寸可能退税):比较3与2绝对值的大小,取其小者,即为“应退税额”;

5 计算“当期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以上会计分录应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吏增值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即应退税额)

应吏税费――应交增值税仕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吏增值税(出口退税)

财务软件折旧

关于财务软件一般折旧几年?是不是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谢谢!(北京市 姚菲菲)

在线专家:

依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摊销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转租业务处理

A公司把一幢房租给我公司,租金20万元,我们又转租给B公司,租金22万元。会计分录是否这样做:

我公司租进来做: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银行存款

转租出去: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河北省 汪金珊)

在线专家:

您的处理不正确。支付的租金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取得收入的分录正确。

企业间往来账处理

我公司经常跟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100万以上),性质无非是暂借款,不付利息的。如果是暂时借出的,都

放在其他应收款,借入的都入在其他应付款,我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适?如果这样做用电汇凭证可不可以人账了?还需不需要对方开收据过来?请赐教怎样做才合理。(江苏省 毛瑁)

在线专家:

企业之间的临时借款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款项的往来需要收款方开具收据作为附件。

汽车抵广告费的处理

我公司收到一辆汽车抵广告费,该辆汽车已经过户到集团名下,我公司是集团下单独核算的子公司,对于该辆抵广告费的汽车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应附哪些附件?(河北省 姚萍)

在线专家:

形式上车辆是过户到集团公司的名下,因您公司是子公司,所以您公司作为车辆入账是不合适的,即使入账,车辆的折旧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也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如果要扣除应该过户到您公司的名下。

您公司可以做如下的分录,如果广告费没有挂账,分录是,

借:固定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广告费已经挂账: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需要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及过户手续。

车辆购置税的处理

购入的车辆作为固定资产,那么车辆购置税是进固定资产吗?(四川省 杨怡)

在线专家:

需要进成本。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因此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进行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医院会计处理

请问(医院)会计报表中的结余分配在年末时是不是要转人事业基金,不能留余额?(河南省 佟晓)

在线专家:

除从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外,结余分配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不再提取其他各项基金。结余分配提取“应交所得税”、“专用基金”后的未分配结佘,全数转入“事业基金”。

重组业务中个人股东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呢?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主要解决了企业股东股权收购特殊性处理问题。但多数企业股东中有自然人股东,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收购行为是否也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北京市 王维)

在线专家:

财税[2009]59号不是针对自然人股东行为规范的,对于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的,要适用国税函[2005)319号文。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上述重组中,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要依法按财产转让计算个税。

合伙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如何适用营业税和个税政策?

我想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票买卖,赚取差价。请问该合伙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广东省 张筱强)

在线专家:

个人成立合伙企业,不是企业,不能按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们看看国家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的买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定义为“单位和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应属于单位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为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所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腹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目前如何确定涉税收入?

金融机构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是否应该冲减利息收入?(河南省 程鹏飞)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

从上述规定看,23号文的规定更加灵活,考虑了会计核算的一致性,也即,对于会计上,针对逾期贷款,即使已经逾期未收到,但核算了利息收入,那么,此时税法上也可以保持和会计一致,进行收入的确认。

假如,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则税法上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公司在境内提供建筑劳务涉税如何规定和处理的?

有一公司要和国外一家公司签订工程安装服务合同,由国外公司到我国提供服务。我国对国外公司的劳务如何规范涉税管理的?国外公司需要在我国缴纳什么税?(新疆自治区 孙晓慧)

在线专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上述规定看,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需要设立经营机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此类企业的机构,是在国内登记的,由其境内机构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国外公司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我国实行源泉扣缴管理规定,规定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一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丈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第三条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看,工程安装服务,是建筑安装劳务,境内设立机构的,由其机构自行申报纳税,否则,境内单位按规定代扣营业税,适用3%税率,还要依法代扣预提10%的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必须提供外部证据?

一般损失需要提供外部证据,因为外部证据有说服力和公信力,那是否企业的损失都必须提供外部证据,才能税前扣除呢?(天津市 陈婷)

在线专家:

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对资产损失的证据进行了规范。

具体针对自行计算扣除类和申请审批类分别给出了一般性的规范。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井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88号文在一般性规范的指引下,针对不同的资产给出了具体的适用规定。

一般损失需要提供外部证据,因为外部证据有说服力和公信力,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可以不提供外部证据的损失,根据88号文件内容,可以不提供外部证据的损失,经过整理汇总如下:

1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金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颉较小(金额较小是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税所得、增加亏损10%或10万元以下),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确认损失。

3 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农村信用社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抵押质押贷款,追索1年以上,无法收回的。

4 银行卡透支款项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

关于非税收入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件,对公益扣除比例、公益事业的范围、公益性群众团体的范围,适用政策等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上述规定中,提及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请问,何为非税收入呢?票据方面有何规定呢? (福建省 徐文君)

在线专家:

非税收入是和税收收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财综[2004]53号文对政府“非税收入”解释为,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井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规定所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均应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凭《财政票据购领证》在各地财政局票管中心购领。

票据的管理设计,各省均有明确规定,比如:《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设置了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规定了各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按照“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统一制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的非税收入票据监管工作。

私募基金投资

想了解一下私募基金的特点以及如何投资私募基金。(山西省 王佩荣)

专家: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私募基金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比较宽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私募基金在基金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土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对于多数有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目前主要能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就是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是一种信托合同,是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信托基金,涉及四个参与方:投资顾问公司(通常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证券托管券商、资金托管银行。投资顾问公司负责投资的具体操作;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接收和收益的分配、基金净值的核算和公布等;证券托管券商是股票的托管方;

银行是资金的托管方。

阳光私募主要有以下特点:一、阳光私募不得公开发行。不得在媒体上做营销宣传,营销方法土要是向熟人募集或者口碑相传。二、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客户进行收益分成。阳光私募的固定管理费很少,土要依靠超额业绩费未创造收入。一般收取2。%的超额业绩费。当阳光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但该超额业绩费只有在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所以阳光私募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三、股票投资比例灵活。阳光私募基金仓位可以在0~100%之间,而公募股票基全的仓位不能低于60%四、购买门槛较高。阳光私募基金的最低购买额度一般不少于100万元,而公募基金的最低购买额度是1000元。五、有6或12个月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赎回受到一定限制。封闭期结束后一般每月公布一次净值井开放申赎。

投资者选择阳光私募基金投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考察过往业绩。重点考察阳光私募过去半年或者一年以上的业绩,在排名前20位的阳光私募基金中选择。要综合考虑,因为业绩排名时刻都在变动。二、考察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团队实力。阳光私募的领军人物主要来自基金公司、券商研究所、券商资产管理部以及民间高手等。能力差别较大,要重点考察其领军人物的工作经历、过往业绩以及在行业内的名望。三、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进行选择。阳光私募的最低认购额度主要有三个档次: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阳光私募的发行份额一般只有50份、但300万元以上的不受此限制。总之,阳光私募基金一次性投资资金较大,投资者需要慎重投资。

如何确定股票的目标价位

请问专家,有什么技术指标能够比较理想地确定股票的目标价位?(河南省 晓风)

专家:

关于股票目标价位,实际上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难做出很准确的预判,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合适的心理价位,对投资股票能做一定的调查分析,同时设立止损点。凡是出现巨大亏损的,都是由于入市的时候没有设立止损点。而设立了止损点就必须执行,尤其在今天刚买进就套牢,如果发现错了,就应该卖出。千万不可以盲目地进去买,然后盲目地等待上涨,再盲目地被套牢。

二是前期阻力位。前期阻力位,是指当股价接近前期阻力位时。如果不能再增动量,则跃过此阻力位的难度会非常大,投资者不妨清仓或减仓。股价运动过程中,每次高点的形成都有其特殊原因,而这一高点一旦形成,将会对该股后续的股价运动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一则是该点位附近被套的筹码在股价再次运动至此时会产生解套要求,再则是股价行进至此时投资者会产生心理上的畏惧,获利回吐的压力也随之增加。因此,如果前期阻力位,特别是重要的阻力位没有被有效突破,或者投资者此时股票的定价存在疑惑,则可以考虑减仓,如果正好处于市场的高点,则有清仓的必要。

三是判断大盘走势。在通常情况下,个股与大盘的联动性还是非常强的,大盘处于升势时买股票赚钱的概率远远超过大盘处于盘势或跌势时,如果大盘见顶,则差不多90%的股票都会随之下跌。故判断大盘是否见顶是考虑是否卖出股票的一个重要指标。按这种方法操作有几点需注意:一是对大盘的见顶迹象和信号能有一定把握;其次要承担另外不随大盘表现的10%股票此时继续上升的风险。

四是注意一些主要指标的变化。比如注意股价是否破了某一均线;注意是不是放量下跌,成交量放大且股价下跌,十有八九是主力出货,投资者必须谨慎对待;拒绝中阴线,无论大盘还是个股,如果发现跌破了大众公认的强支撑,当天有收中阴线的趋势,都必须加以警惕,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见了中阴线都应该考虑出货。

白银投资

从去年开始,投资白银在市场上相当火爆,想了解投资白银有什么比较好的渠道?(天津市 陆梅红)

专家:

在通胀环境下,投资黄金、白银等重金属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由于白银价格低于黄金价格,投资起点低,非常适合个人投资者。

目前白银投资渠道分为三种:实物银、纸白银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g(T+D)。适合投资的实物银主要是一些黄金公司推出的投资银条产品。纸白银业务目前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都有。纸白银与纸黄金类似,是一种个人凭证式白银,投资者按银行报价在账面上买卖“虚拟”白银,个人通过把握国际白银走势低吸高抛,赚取白银价格的波动差价,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白银账户”上体现,不发生实物白银的提取和交割。

与前两者相比,白银T+D业务是最适合“以小博大”的投资渠道。白银T+D的业务模式与黄金T+D业务几乎相同,同样具有保证金交易、双向投资、全天候交易等特点,由于在T+D交易中使用的是杠杆机制,加上白银的价格比较低,因此投资门槛很低,更适合个人投资者。目前工行、兴业、深发展对白银T+D业务的保证金比例最低为15%,民生的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0.5%。白银T+D交易单位为1手=1000克。如果按照15%的保证金比例来计算,投资1手白银需要的资金为1000元左右。白银T+D的手续费是按照交易金额来计算的,手续费率的范围约为交易金额的万分之十四到万分之十八,还可进行多空两个方向的操作,非常具有价格优势。

白银T+D业务买卖双方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立买卖合约,该合约不必以实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买入或者卖出以平掉持有的合约。在持仓期间将会发生每天合约总金额万分之二的延期费(其支付方向要根据当日交收申报的情况来定)。延期费是“延期补偿费”的简称,是因客户延期交收而发生的资金或贵金属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为万分之二,买卖双方需当天支付。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是根据交申报数量与收货申报数量对比确定的,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贷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白银T+D业务支持双向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对市场的判断,选择做多还是做空。交易时间全天候,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间21:00―02:30,投资者可自主把握交割时间,由于白银T+D业务可以在晚上进行交易,而且波动最活跃的时候也恰恰是在晚上,适合白天上班的投资者,免去了炒股时要在白天看盘的麻烦。白银T+D业务实施当日无负债制度,浮盈浮亏当天清算。白银T+D业务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产品下午三点半到次日三点半算一个交易日,委托交易当日有效,也就是说上午或下午的交易指令到晚上就失效了,需重新挂单。

第6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 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业,主要从事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等活动,因其创新性和高成长性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但由于内外部各因素影响,现阶段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制约着该类企业的发展壮大。

私募股权投资(广义PE,包含企业各个时期所进行的投资)主要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等一系列方式,最终出售所持股份得以获利。私募股权投资正以其特有的融资优势逐渐成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

作为中小企业中最具活力的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需不断创新技术,对资金需求依赖度较高。然而,其融资渠道并不畅通。

(一)内部融资难

企业的融资过程一般多始于内部融资,来源主要为企业创立者自有资本及企业税后留存利润的再投资。内部融资最大的特点就是融资成本低、风险小、操作简单,是最直接的资金来源。一个内部融资占主导的企业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吸引力极大,有助于提高企业外部融资能力。但实际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资本积累速度较慢,且留存利润较少,内部融资仅能帮助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需求压力。

(二)银行贷款难

受经济增长放缓、国际贸易增速回落、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2011年中小企业履步维艰。据工信部《2011年1-12月轻工业运行情况报告》显示,“2011年以来,银行信贷额度受控,仅有15%左右的中小企业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取到新的贷款,大部分中小企业基本贷不到。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普遍上浮20%-30%,有的甚至高达50%”。

造成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成立时间短,资产总量小,缺乏可供抵押资产;管理基础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高,且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这些特征增加了银行对其贷款的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导致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再加上我国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抓大放小”,“热衷”于向大型企业放贷,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三)上市融资难

国内上市的高门槛,再加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生产规模小、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使得很多企业在发展初期基本无法通过公开上市来实现融资目标。

1.主板(含中小板)上市要求高

严格的主板(含中小板)上市条件严重制约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上市速度和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仅股本总额一项主板上市条件就足以将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2.创业板上市条件门槛高

创业板往往吸收的是已经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门槛仍比较高。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等条件,使绝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仍然难以挤进证券市场的大门。

(四)债券融资难

在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融资工具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分别为国家、央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债主体一般为大中型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单体发行债券则相对困难,因此可采取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等抱团发债模式进行融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突破信用、规模等约束。但目前三种债券发行量都还不高,仍面临发行门槛高、发行成本高、发行程序复杂、担保困难等问题。

综上,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内部融资、银行贷款、谋求上市或者集合债券融资等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都不易融到资。私募股权融资作为直接融资方式的一种,是否能够成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呢?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优势

据清科中心统计,2011年中外创投机构于中国大陆市场共计发生创业投资案例1503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52起投资涉及投资金额共计127.65亿美元;全年共计发生私募股权投资(狭义PE)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全年2198起投资主要分布于互联网、清洁技术、电信及增值业务以及生物技术、医疗健康等科技类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凭借其自身特性聚焦着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投资目光,与此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的介入在为企业注入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附加价值,有助于成功“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企业特性,符合投资机构偏好

私募股权投资者偏好于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高技术含量特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注重自主创新,较易在专业领域实现技术突破,研制出高技术附加值的产品并带来高的产品边际利润,一旦创业成功,便可为私募股权投资者带来高收益回报,完全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投资偏好,这使二者得以很好地契合。

第7篇

此前,歌斐资产与投中集团在上海联合《2013年中国LP调查研究报告》(注:LP,Limited Partner,即有限合伙人,基金的投资者),指出在过去一年退出渠道收窄的形势下,PE二级市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FOF基金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已开始积极推动PE基金份额转让交易,如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等。

歌斐资产管理合伙人兼CEO甘世雄表示,行业洗牌和退出问题是当前VC(Venture Capital,创业投资基金)和PE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但所谓的PE“寒冬”更多的是指募资困难,并不代表整个行业陷入困境。而募资困难其实是对此前PE泡沫的一次校正和常态回归。优秀的GP(Ga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应懂得如何争夺“逆周期”。

“前几年市场上涌现了上万家PE,投资了上万家非上市企业,其目标大多是瞄准IPO。但在A股IPO暂停后,就有167家排队上市企业终止了财务核查初审。这意味着其背后逾百家VC/ PE机构退出之路受阻。”一位业内人士对《望东方周刊》说。

投中集团创始人及董事长陈颉认为,从募集、投资、管理与退出四个环节看,VC与PE已进入深度调整,并正在竞争格局、退出渠道、投资策略等方面出现多元化格局。

金融机构挺进PE

在证监会IPO财务核查“风暴”中,进入“终止审查”行列的公司在明显增多。截至2013年4月3日,已有167家企业终止审查,其中主板及中小板61家,创业板106家。

在撤销IPO申请的167家企业中,有63家企业获VC/ PE机构参股,涉及VC/ PE机构共计91家。其中,九鼎投资可算“重灾户”,其投资的企业撤回IPO申请数量最多,共有湘北威尔曼制药、领亚电子科技、海南中化联合制药、裕华光伏新材料、联嘉祥科技及凯天环保科技6家。

然而,保险、券商、公募基金等却毫不畏惧PE领域的严峻形势,挥师进军。

2012年7月25日,保监会公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快保险资金涉足私募股权投资的步伐。目前,已有中国平安、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安邦保险等多家保险机构获得PE牌照。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此后,嘉实资本、汇添富资本等公募基金发起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继成立。

在券商直投业务方面,证监会在2011年7月《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直司设立直投基金开闸。2012年11月4日,证券业协会实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明确了直投基金实行备案制,可以实行跟投机制,扩大直接投资业务范围至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并放宽了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负债经营的限制。

并购市场兴起

在2012年之前,IPO一直是PE退出的主要渠道;在IPO暂停之后,并购退出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

诺亚财富管理中心研究员胡机栋认为,中国并购市场的发展仍有很大的空间。首先,并购退出是国外PE退出的主流渠道,占比70%左右,中国则只有15%;其次,中国并购规模占GDP的比例远远落后于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经济体。在绝对规模方面,美国的并购重组在规模上是中国的7. 2倍。中国并购市场的发展,不但能为VC/ PE提供退出渠道,而且也有利于并购基金的发展。

事实上,在长三角等地区,并购基金已经风生水起。2013年1月31日,京新药业通过“关于与并购基金合作进行产业整合”的议案,拟由天堂硅谷与金元投资发起设立并购基金,专门为公司的产业整合服务。首先由并购基金收购目标企业,并对其进行培育管理,在并购对象达到收购条件时,再由京新药业收购这个企业。

近两三个月来,京新药业在二级市场表现强劲,显示很多投资者看好该公司与并购基金的合作。

2013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冯飞公开表示,目前无论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都有产能过剩的问题。据了解,兼并重组比新建工厂的成本要低,因此,应建立并购基金,来解决兼并重组当中企业碰到的问题。

投中集团的调研结果显示,继传统的成长型基金和创投基金之后,并购基金已成为LP最青睐的基金类型。据了解,中信证券、上海国际集团等都在着手发行成立各自的并购基金。

PE“天使化”

在美国,天使投资通常是指富有的个人投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是一种非组织化的投资资本。而在中国,由于近年来遭遇困境,曾经偏重于投资中后期成熟型企业的VC和PE则越来越青睐早期项目。

CA创投(Cyber Agent Ventures)的董事总经理戴周颖说,以往在中国,天使投资人最青睐互联网行业,但目前这个领域的创业公司的价格已水涨船高。“2007年我们投资土豆网时,估值只有5000万美元,而现在移动互联网公司如果拥有一两千万用户,估值就能达到七八千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这迫使机构投资者不得不向企业早期布局,就像天使投资人一样。”

另一家PE创业接力基金主要投资新材料、节能环保,以及医疗健康等领域,其中早期科技型企业有28家,有一些回报惊人。“有一个项目的回报达到40倍,如果将来上市可能有几百倍的回报。”该基金的主管合伙人祁玉伟表示。

第8篇

板块分化考验基金配置能力

短短一个多月,上证综指已从4月15日的3164点跌去600多点,区间跌幅达18.4%。有数据显示,剔除今年成立的次新基金,可比普通股票型基金中有13只基金4月15日以来的区间净值跌幅小于10%,其中,华商盛世成长以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6.49%,位居业绩排行第一名,东吴价值成长、长城双动力、信诚盛世蓝筹则分别以-7.79%、-7.90%和-8.15%的增长率位居其后,成为抗跌先锋。而基金净值增长最差的,是净值下跌23.67%,与表现最好的基金相差17个百分点。

部分抗跌基金一季度末的行业配置,避开了近期跌幅较大的行业板块,而相对较多配置了非周期性行业和新兴产业股票。4月中旬以来,受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影响,房地产板块和与之相关的银行、钢铁、建筑建材等下跌惨重。其中,4月15日至5月21日,房地产板块跌幅达24.85%,金融行业跌幅达29.68%,钢铁板块和建筑板块跌幅也均超过20%。与此相对的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农林牧渔、电子器件等板块抗跌,成为股市中的避风港。如东吴价值成长一季度末对房地产业的配置为O,对金融股的配置仅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15%,而对食品饮料业、医药生物制品行业的配置则分别达到17.84%和10.84%。一季报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古井贡酒、泸州老窖、青岛啤酒等食品饮料业股票及双鹭药业、东阿阿胶等医药类股票。华商盛世成长一季度末的行业配置中,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分别为3.22%和6.30%,而医药生物制品、食品饮料股票板块则占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6.23%。

空仓观望是最好的选择

四月中旬以来的这一轮深幅调整已经持续了一个多月,在此期间成立的新基金大多仍然空仓或轻仓观望,并没有急于抄底进场。在系统性风险下,正是这种谨慎观望使得新基金躲过了大跌。

统计数据显示,自4月15日本轮大跌开始以来,共有13只偏股开放式基金成立,且最新净值都维持在1或接近1的位置,其中5只基金净值为1元,5只基金净值变动不超过1%。

无论投资标的是大盘、中小盘还是海外市场,新基金普遍选择了空仓观望。4月28日成立的诺安中小盘精选,5月19日净值为1元;4月29日成立的国泰纳斯达克100,5月19日净值为1元;4月23日成立的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5月19日净值仍为1元,而此时三个月的建仓期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月。

目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令新基金不敢有所行动,谨慎观望便是此刻最好的选择。正像摩根大通首席中国经济学家龚方雄所说,现在的市场,谈技术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超跌反弹”的“要求”再强烈,也敌不过利空政策只言片语的威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系统性风险。短期来说,由于系统性风险使大盘的形势出现了逆转,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大,空仓者仍需耐心等待局势明朗。

而早在本轮大跌之前就已经建仓的新基金已全军覆没,最新净值均跌至面值之下。一季度共有20只偏股开放式基金成立,截至5月21日,平均亏损幅度达8%以上。

指数型基金亏损幅度较大,2月成立的申万巴黎沪深300价值、鹏华中证500、宝盈中证100亏损都超过15%,3且成立的中海上证50亏损幅度也达到了13%。

基金开户与自购较指数提前进入拐点

基金“跌跌不休”正在考验着不少基民的耐性,有基民停止定投,有基民索性割肉出局。这也许不是明智之策,因为越来越多的征兆表明,股市离底越来越近。除非基民手上拿着的确实是和同类基金比起来业绩很差的基金。

对比2005年以来的每月新增基金开户数及上证指数点位,新增基金开户数与股市涨跌总体上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新增基金开户数总是较上证指数提前一段时间进入拐点。在2007年牛市时期,新增基金开户数较上证指数提前两个月达到顶部,2007年8月份即达到创纪录的511.79万户,之后逐月下跌;在2008年的熊市时期,新增基金月开户数在8月份降至最低7.67万户,之后逐月回升,较上证指数同样提前两个月进入底部。

今年5月第一周的新增基金周开户数为3.34万户,新增基金开户数逐月下降,基金“开户规律”或许到了再度应验的时候了。目前2600点一带沪深300指数的动态市盈率已经基本跟2005年的1000点、2008年的1664点接轨,对应的动态市盈率都是13倍。因此,现阶段基本到了底部区域,由于调控政策尚在延续,因此还看不到系统性上升机会,但阶段性、结构性机会已逐步闪现。

今年以来,基金公司自购踊跃,先是华夏、易方达等大牌基金公司领衔,其后又有大成、广发等业内规模排名靠前的基金公司跟随。统计显示,共有18家基金公司今年以来宣布自购,其间共涉及30只基金。从申购的基金种类来看,除去1月份最初掀开自购帷幕的华夏基金自购的旗下债券基金,以及长信基金自购旗下的货币型基金长信利息收益之外,其余基金公司的自购方向都是偏股型基金路线,尤其是指数基金,延续了2009年的热潮,成为开年之初基金公司自购的热门。

基金公司的自购,尤其是大基金公司的自购,也向来被认为是市场风向标。而如今,基金公司的自购却同样经历着底部越跌越低的尴尬。这些基金公司年内的自购绝大多数发生在3000点附近,随着A股市场近期的急速下挫,这些自购的偏股型基金也开始浮亏。

私募基金仓位已降至历史最低

据4月私募研究月报显示,大多数私募已将仓位降至历史较低水平。而在市场大幅下跌的情况下,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依然展示出较好抗跌能力,其中重仓医疗、消费类产品的表现良好。

报告统计了455个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样本,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中,非结构化平均收益-0.37%,结构化平均收益-1.52%,均低于指数跌幅。大跌之下仍然有部分私募产品取得了较好的回报,有28%的产品净值仍旧上涨,最高涨幅为10.2%。60.44%的产品净值小幅下跌,相对大盘还具备一定超额收益。

另有11.56%的产品趺幅甚至超过大盘,最大跌幅为16.04%。业绩表现好的私募大多持股偏向医药、零售等弱周期行业,同时回避可能存在估值泡沫的中小盘股。大多数私募已将仓位降至历史较低水平,也有一部分私募并未降低仓位,而是依靠提前调整持股结构获得业绩增长。

第9篇

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第13号发布

最近,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增加“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的表述,按照备忘录,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等7项内容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大幅提升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与之前的相关办法比较,《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扩大了适用范围,大幅提升了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办法》的主要变化之一,安全费用的使用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而是增加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办法》自4月13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及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课题开题

最近,财政部2012年度重点科研课题“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研究”在上海开题。开题会议介绍了设立“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这一重点科研课题的相关背景,对会计信息化建设多年来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同时指出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相对滞后的现状。作为牵头单位的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在会上汇报了课题研究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安徽、贵州、辽宁、青海、大连等5省市财政厅(局)会计处的代表对课题研究计划书给予高度评价,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应唯参加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好两个关系:与会计电算化相关文件继承和发展的关系;与现有规范性文件协调和分工的关系。

国资委:

央企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最近,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需经国资委核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央企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央企申报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发出《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其监管的中央企业按照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切实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缴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依据《通知》中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上缴应缴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国家股分配股利、股息。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缴利润按照应缴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缴比例申报。

发给个人的福利均应计征个税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接受在线提问时介绍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关于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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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卢云还介绍,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

部分进口物品税率适当调整

最近,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从4月15日起适当调整部分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税率。据悉,和以前的政策相比,本次税率新规只是略有调整,比如最为热议的化妆品税率50%,这和2007年修订的版本是一样的。食品、饮料税率为10%,箱包及鞋靴税率10%,钟表税率20%和30%等均保持不变。税率有所下降的是,皮革服装及配饰、摄影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税率均从20%降至10%。而大部分高端滋补品及化妆品的进口物品完税价格有了大幅提升,如燕窝、冬虫夏草等每千克的完税价格分别从每千克1.5万元和5万元上调至3万元及10万元,香水等化妆品完税价格也明显上调。海关总署表示,此次调整不涉及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免税政策的调整,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 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也未作调整。海关总署同时提示,旅客在境外购买贵重物品时最好开具正规发票,以便进境时作为海关估价的参考。

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公告》明确,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财政部明确

技工院校耕地占用税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年内科普单位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免税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最近,证监会向社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指引》明确,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指引》,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实行备案发行

第10篇

受监管政策收紧,券商资管迎来密集整顿。

自4月份始,关于叫停大集合等资金池产品的监管意见,就陆陆续续以各种方式传达至券商。

4月底,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内券商传达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表明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资管产品的期限应和所投资产期限一一对应,不得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业务。

《财经》记者获悉,5月7日,上海证监局也约谈了辖区内资金池业务较为发达的券商。

对资金池业务的整顿并非新规,早已明确写在2016年9月颁发的新八条底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

此次,监管进一步厘清之前的模糊地带,重新提醒券商自查。

正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随后所说的: “部分证监局正在督导部分券商开展资管产品的自查,上述督导只是前期工作的延续,并非新增要求。” 清理大集合

大集合属于历史遗留产物,且早已被停发。证监会曾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6月1日后“大集合”产品将不再允许新设,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然而,大集合5万元起点,没有人数限制,几乎等同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在老的版本中规定灵活,从券商资管的角度来看,是一个非常好用的工具。

因此,一些老资格的券商会把大集合的“壳”保留,更改成报价型,转去做现金管理类的产品。

《财经》记者获悉,大集合一个“壳”资源在市场上可以开到4000万元的高价。一些大集合甚至被某些互金平台借用,进行包装后用于定制产品,以突破200人数量限制。

尽管在新八条底线中早已明确规定禁止资金池业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券商和信托公司内的资金池一直存在,只是维持存量规模,不能新增。

而此次监管进一步细化,要求存量慢慢消化掉。

深圳证监局的整改要求中称,大集合资金池产品严格控制产品规模,原则上产品规模应逐月下降。

大集合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基金、短融等现金管理工具,然而,在实际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大集合购买集合信托计划,再通过信托计划投资非标,形成嵌套。如此一来,整个池子的收益率可以维持较高的水平。

大集合一旦配置非标,就存在期限错配的可能。例如作为底层资产的非标是期限三年,而大集合募集的资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这种情况在业内普遍存在。

一般而言,只要资金和资产的金额、期限出现了不匹配,都可以理解为资金池。

大部分嵌套模式为了绕开人数或者资金池的限制,通常使用刹憬峁梗少数复杂的会使用三层结构。一层实现了资金的归集,一层实现资产的统一投资,这样资金池和资产池通过两个产品来实现。

“金融产品设计是一个有很多模糊地带的领域,且在过去数年间创新层出不穷。”上海一家券商的产品设计人员对《财经》记者表示,一些监管没有明确界定的模糊地带,产品经理通过自己对政策的不同解读,不排除很多时候突破了监管的限制,这就出现了监管政策后续不断地与机构博弈。

在一些从业人员的眼中,这次的督导相当于一个“回头看”的动作,即前期证监会新八条底线及其他指导意见下发后,券商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整改,再回头检查一下券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在开展业务。 净值化方向

上海证监局采取约谈的方式向部分券商传达监管方向,但并未有正式的文件,也有一些券商至今从未被约谈过。

“影响较大的是大集合要清掉,回归净值管理。”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之前的大集合被改成报价型产品,可以明确标示预期收益率多少,如果转向公募产品,也就是净值型,就像余额宝一样了。

像腾讯微众银行里有很多券商发行的理财产品,例如广发多添利系列、齐鲁稳固系列等,这种产品5万元起步,每期有稳定的预期收益率,类似银行理财产品。这类产品无论在线上还是在券商线下渠道中都深受普通投资者欢迎。

前述券商资管人士表示,普通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在平台上都是看收益排名的,往往收益越高越受追捧,改成净值型后,对销售会有一些影响。

上海一名大型券商资管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银行理财产品也是报价型,且收益率高企,倒逼券商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不维持较高的收益率。银行作为客户的需求是券商大集合产品的源头,券商回归净值型产品是回归本源,那么银行理财产品是否也有必要接受同类的监管? 充分整改

整改要求也唤起了市场对于券商股价的担忧。5月5日,券商板块大跌,其中国元证券(000728.SZ)、东北证券(000686.SZ)、国金证券(600109.SH)分别跌幅 8.03%、7.04%和 5.82%。

整改要求充分考虑了流动性造成的市场冲击。例如资金池业务最为迅猛的广发证券被要求在五年之内整改完成,这是一个相对而言较为宽松的监管时限,券商有足够的时间慢慢结束存量规模。

深圳证监局给出的处置原则是:“稳中求进,分步处置,按照先大后小的原则逐步规范,避免集中处置造成的市场冲击。”

大集合慢慢消亡的命运,或者是自然到期结束,或者转为公募产品。

截至目前,共有12家券商或者券商资管子公司获得公募基金牌照,包括东证资管、华融证券、山西证券等。

可是,很多大券商囿于“一参一控”的限制,无法申请公募牌照。例如国泰君安证券近日将国联安基金51%股权转让给太保集团,来为旗下资管公司申请公募牌照腾挪空间。

又如广发证券控股广发基金,同时参股易方达基金,再为资管业务申请一张公募牌照,看上去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

目前,券商公募牌照的受理速度放缓。据悉,很多券商公募材料上报后,处于不断反馈、不断补正材料的阶段,没有获得明确的时间表。

从公开信息的节奏来看,牌照批准、牌照吊销、牌照准入等,今年比以往都来得更加严格一些。

此外,大集合转公募在技术上也有些难度,例如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更改资管计划的协议等。深圳证监局在整改要求中表示,大集合修改合同时,须事先跟证监局沟通。

在整改要求中,深圳证监局要求制定并落实整改规范方案和风险应对预案,整改报告须详细列明每只大集合产品的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同时列明整改计划。

这些被约谈的券商需在5月10日向证监局和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

除了转化为公募牌照的大集合之后,券商资管还可以做的产品类型包括小集合、定向资管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资管计划等。

与大集合不同,小集合限定在200人以内,投资金额100万元起,大多是销售给高净值客户或者企业。同样,小集合也具有现金管理、通过嵌套投资非标的双重属性,既具有很好的流动性,收益率也可维持在4.5%-5%的水平。

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细化,产品嵌套以后也有可能被央行的大资管新规所禁止。

2月,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制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大资管”统一制定了涵盖多层嵌套、资金池业务、通道业务、杠杆水平等全面要求,其中明确包括禁止资金池操作、消除多重嵌套等。 资金池屡禁不止

券商资管清查资金池业务,与大资管新规一脉相承,是金融体系整体去杠杆的组成部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中借新还旧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资金池的循环投资也令资管计划的估值无法精确定价。

“在很多券商资管和信托公司存量依然存在,只是规模不能再增加。”前述券商产品设计人员对《财经》记者透露,很多信托也不想把资金池降下去,很多资金池就维持原有的规模。

事实上,对资金池的整改早于央行大资管新规。上海的一家基金子公司中信信诚资管因违规资金池被处罚,是业内较为知名的案例。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中信信诚资管利用现金管理、短期理财、非标专项等三类资管计划开放期不同的特性进行期限错配,其中前两者对后者进行内部交易,短期理财计划滚动发行,从而互相拆借流动性。

资金池在信托中的存在更为普遍。2015年末至2016年初,平安信托因资金池业务违规被两次开出巨额罚单。

据悉,平安信托旗下至今仍有两个大资金池,维持在一定的规模,只是不能新增。

除了大集合资金池产品之外,深圳证监局对于非资金池但结构化的大集合产品也提出了整改要求,严格控制产品规模,并且不得继续提高产品杠杆的倍数。

比如Y构化产品的设计,可能以券商自有资金做劣后,银行资金作为优先级。新八条底线中规定了股票、混合类杠杆倍数最多1∶1,固定收益、非标不得超过1∶3等等,对杠杆倍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挑战不断

资管产品的整顿,并非券商资管面临的唯一问题。委外的赎回、财政部140号文实施在即、股债双双萎靡,都成为上半年券商资管面临的一重接着一重的挑战。

所谓“委外”,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给外部机构帮忙打理。券商资管和基金公司是承接委外的主要市场机构。

2016年前三个季度债市火爆,大量银行委外资金蜂拥涌入券商资管,其中绝大部分投资于债市。

兴业证券测算,银行委外投向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约1.94万亿元,投向券商集合资管计划约0.73万亿元。

“在去年债券下跌之前,所有人都觉得委外的钱来得很容易,所有债券产品的收益率都非常好,但是我们一直在控制速度,我们拒绝了客户资金。”某家大型券商的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认为,这其实对客户是一种保护措施,保证了收益的安全。

“确实是主动推掉资金。”另外一家专注于主动权益产品的券商资管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很多银行客户一进门就表示出预期很高的收益,例如5.5%,这样的资金肯定是不接的。

债市萎靡是委外赎回的主要压力之一。信用债融资成本飙升,AAA级企业债近期甚至一度超过贷款基准利率。4月以来,部分AA级城投债票面利率接近7%。

而在一年之前,这个数字只略超过5%。因此,除非持有至到期,在2016年大量投向债券的银行委外投资不得不面临亏损的可能性。

“很多人将委外和通道混为一谈。券商的通道业务规模确实持续在压缩,如果说2014年底是100,那么2015年底只有70,而2016年底是50,大概以这样的速度。”上海一名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所谓“委外赎回潮”的说法存在渲染的成分,真正主动管理型的委外资金赎回的比例没有媒体宣扬的那么高。

委外赎回的比例在不同券商之间有差别,取决于它们的客户构成。关于券商资管委外赎回总量,目前没有详细的统计,个别券商粗略测算可能行业整体在几千亿元的规模。

据悉,四大行赎回委外资金的规模很小,赎回主体是受同业业务压缩影响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

保险业协会的数据测算,债市大约有4.81万亿元的资金来自委外。

而财政部140号文的风雨欲来,对券商资管来说是雪上加霜。

140号文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新规定(详见《财经》杂志2017年2月20日“140号文袭扰资管业”一文),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在基金业协会和财政部的两次沟通之后,财政部将增值税起征点从2016年5月1日后延到2017年7月1日。

第11篇

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中长期债券融资与保障房建设和资金回收期长的特点相适应。保障房的建设周期一般在2-3年。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不能通过一次性出售回收资金,每月收取的租金相对有限,本金回收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发行中长期债券能够与保障房的建设和资金回收周期相匹配。

2.固定利率债券能够锁定保障房融资成本。在货币政策不断紧缩的背景下,发行固定利率债券能使保障房融资主体锁定成本,降低未来利率大幅上升导致的还款压力,避免借款人违约现象的频繁发生。

3.保障房债券满足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如果目前发行保障房相关债券,并实行严格监管,同时提供不低于同期国债收益的担保,则既满足了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又解决了保障房融资难问题

总的来看,债券融资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从实践看,不同地方已开始利用保障房债券融资的实践。

保障房不同债券融资方式比较

债券融资包括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政府债券又包括中央债和地方债。企业债券又包括公司债和项目债。

1.政府债券。中国目前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地方政府不得作为融资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政府债券主要是中央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于地方政府债具有准国债性质,而且信用高、融资成本低,以地方政府债形式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有利于降低保障房融资成本,缓解资金瓶颈,加快保障房建设进程。

2.企业债券。企业可以通过两种发行债券的模式来扩充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一是公司债,即主要解决公司流动资金的债券;二是项目债,即针对固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发行的债券。2011年6月,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企业债支持保障房建设扫清了制度障碍。该通知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与其他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保障房建设资金。按照发行债券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二是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3.政府债和企业债比较。一是中央的地方政府债难以适应保障房需求。目前利用发行政府债券为保障房建设融资主要是指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债以政府信用作担保,信用级别比较高,仅次于国债,销售相对乐观。从规模上看,每年的地方政府债总规模虽然并不低(2010年的规模为2000亿元),但由于地方政府债本身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实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并不多。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可以直接发行保障房债券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长期持有运营进行融资。建议未来能否考虑增加中央政府债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

二是相对政府债来说,企业债对发债主体要求较高。一般要求企业连续3年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利息,发行债的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不低于10亿元。因此,实际能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往往很少。

三是相对企业债来说,保障房项目债发行难度更大。一方面,相关制度不完善,目前国内几乎没有成功发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债的先例;另一方面,保障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收益能力较低,而且政策的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项目的风险,这也会降低项目债的发行价格,影响融资能力。

待解难题

1.发行企业债券为保障房融资关键在于确保稳定的债券收益。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了建设保障房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加快保障房的建设步伐。但保障房投资由于利润薄、回报期长,能否被完全认购还有待市场检验。目前,保障房建设和运营已有很多优惠政策,但在实践中企业反映部分优惠政策(如贴息、贴租等)难以到位,保障房项目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房如何实现资金平衡,保证债券每年能够按时偿付利息等这些问题并不明确。因此,如果债券还款来源没有得到明确保障,市场主体投资此类债券的积极性也不会很高。由于企业债信誉度比地方债要低一点,销售效果与如何定价密切相关。从目前市场上来看,企业债利率应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倘若企业债券利率低于8%,就很难吸引市场资金认购。另一方面,债券利率如果达到了8%以上,又会提高保障房建设成本,增加保障房项目运作风险。因此,对于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如果不能确保稳定的债券收益,实际上较难通过企业债形式筹集。

2.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券担保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改委2010 年11 月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以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但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一般是地方政府牵头设立的,在融资平台成立初期,地方政府会投入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作为融资平台的自有资本金,且通常会对未来的财政投入有承诺,并以此为基础吸引其他主体投资和获得银行支持。因此,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某种政府担保的性质(虽然这种“担保”从法律上讲没有约束力)。因此,保障房融资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债券性质,避免进一步放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也有利于实际操作。

3.保障房运营的可持续性和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值得注意。保障房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保障房建成后的维修、运营和物业管理等还需要额外的后续资金的投入。保障房建设作为政府补贴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平均收益率只有3-10%,面对 4-6%的通胀率,在未来如何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必须有明确的安排。如果不能确保保障房债券融资按时还本付息,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的保障房债券融资就可能出现违约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债券没有政府信用担保,刚性偿付要求更高,如果现金流状态不明确,同样可能出现违约风险。

4.保障房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决定融资实际效果。尽管在国家发改委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严格监管保障房资金用途,防止挪用,但在2010年调控以来货币政策趋紧、社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不排除一些企业将保障房建设资金用于商品房开发,对地方投融资平台来说,由于前期累计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日益庞大,也会有“借新还旧”挪用保障房资金还本付息的诉求和冲动。因此,对保障房资金使用的监管能否到位,直接决定融资的实际效果。

围堵漏洞 完善政策

1.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债行为。一是规范发行主体。管理记录良好的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可以率先在企业债市场进行服务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融资。二是妥善统筹偿付安排。为解决保障性住房资金难题而发行企业债,应注意在利用融资平台企业性质发债的同时,利用融资平台来统筹盈利项目和非盈利项目的偿付安排。

三是增加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和收益情况的透明度。有必要建立政府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表,增加现阶段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和收益情况的透明度,进行必要的平衡资产和债务的管理。

2.加强对保障房债券融资及融资后使用监管。一是尽快制定关于保障房债券融资管理的具体规定。例如制定《保障房企业债券融资管理办法》、《保障房企业债券融资审核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尽快落实相关债券发行的操作规则和监管规则,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二是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除了在保障房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核准过程中提供政策方便和高效率的流程服务外,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及企业的发债行为应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和后期的监管督促工作。三是加强对募集资金投向和用途的监管。保障房债券募集的资金应专款、专户、专账使用,不允许以某些保障房项目为名连带多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具体来说,应当把保障房资金跟融资平台的其他项目隔离开来,防止这些资金转移到其他项目中去,确保保障房资金运作的独立、透明、高效。建议引入第三方支付制度,即筹集的资金并不直接进入发债主体的账户,而是由银行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保管,按保障房建设进度分批打入相关设计、建筑、公用事业配套部门的账户中,保障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避免保障房资金被挪用。

3.建立保障房债券融资长效机制。保障房建设公益性强、投入大、利润低,保障房债券融资的债权人相对要承担更大风险,需要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房债券融资的长效机制。

对政府债来说,一是增加中央的地方债券中保障房资金比例,并且保证地方债券融资得到的资金切实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二是建议增加发行中央政府债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长期持有运营进行融资。长期来看,要推动政府投资和融资向社会性项目大规模倾斜,由政府财政来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

第12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难 直接融资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定义和作用

本文探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的定义,其中,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目前在中国,中小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绝对数量大(99%)、贡献占比大(六成的经济总量和财政税收,八成的就业岗位)、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提供全国大约65%的发明专利,75%的企业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其作用不可谓不大。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和困境

2011年,科技部在《科技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研》中提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重点主要是1~3年期的短期融资,单次资金需求数额小、频率高,多数是几天的“过桥贷”,其需要更多资金投入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技术创新,而现实情况是其轻资产、高成长、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导致比一般中小企业更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模式和渠道获得融资支持,许多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因财力有限而搁置。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可以归纳为包括留存收益、合伙资金、自有资金在内的内源融资,以及包括政策性金融支持、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民间借贷在内的外源融资。其中,直接融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产权交易市场等,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

在国际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通过风险投资、股票市场中的创业板,如美国的纳斯达克等进行直接融资。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内源融资,其次是银行贷款,再其次是政府的政策性资金支持,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则占很少部分。

究其原因,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还很低,不到20%,而且与国际市场不同,是“先股票后债券、先中长期再短期”的做法。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全面放开,根据现有发审制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筹资资格和条件,上市融资的可能性很小,通过股票和债券等直接渠道融资显得非常困难。资本市场开放有限,融资规定苛刻,发行的股票、债券都是上规模、中长期的,导致只有国家重点大型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才有希望获准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的短期小额融资就很难在资本市场筹集到资金。

在内源融资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政府政策性资金支持,主要是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国务院向科技部拨款10亿人民币,科技部再贷款20亿人民币组建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由于总量有限,僧多粥少,同时对参与项目申报的企业要求较高,因而不能解决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继而希望借助正规的银行渠道获得融资。

在全球经济放缓,劳动力价格和原材料生产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等诸多因素影响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比以往更为迫切,但其多数财务规范性差,难以提供较为详细并获得审计的财务报表,这导致银行不愿过度承担风险。同时,银行注重的是抵押品,或希望企业提供一定的存款,以此作为未来建立贷款关系的基础,而中小企业往往缺少担保物,甚至现金流紧张,双方存在明显分歧。正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相对较小、经营变数多、财务不规范、风险大、缺少信用保证、有形资产占比小、缺少抵押担保物等问题,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发展特有的超前性和复杂性,技术、市场、管理和财务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非系统风险,其特有的高科技背景、无形资产占比大的资产结构、专业技术知识壁垒等现实情况又加剧信息不对称和信息调查成本高的问题,因而存在严重的融资难问题。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办法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五项“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具体办法,包括:

第一,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例如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包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等等。

第三,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五,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专家学者讨论最为关注的包括两点:一是放松利率管制,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央行副行长昊晓灵在出席“微小企业贷款国际研讨会”时指出,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在资金配置中的作用,是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我们旨在打破利率管制,建立一个以央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这一点在央行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后,其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二是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是通过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发展天使投资、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等方法来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这方面,例如今年6月19日提出的要将“新三板”试点扩大到全国,可能一次性完全向全国中小企业放开;去年5月开始实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快速发展,以及今年8月全国第一支集合私募债券“2013集合私募债01”的成功发行启动的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浪潮等,都在做着不同的有益尝试。

对此,科技部在《科技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研》中同样提到,应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规律和技术创新阶段,建立包括财政科技投入、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保险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综合运用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