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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培训总结

时间:2022-03-29 15:33: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初任培训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初任培训总结

第1篇

我是今年8月刚参加工作的地税公务员,在市县局地税办税大厅负责受理契税。根据组织的安排,我于14月23日到11月23日参加了省地税举办的“2014年省地税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在莆田税校培训一个月。我十分珍惜这次初任培训学习机会,做到严于律己,谦虚谨慎,努力学习,掌握知识,为自己今后做好地税工作打下扎实基础。短暂的、一个月的初任培训学习,对我开拓视野、提升思维、优化理念、充实经历、提高工作能力帮助很大,深感受益匪浅。

一、培训学习的收获

这次一个月的初任培训,领导上十分重视,课程安排挺紧,一般上下午都有课,上午从8点到11点半,下午从2点到4点半,一周只休息半天。上课的老师一般都是税校的,还有一些课是专门请省局领导过来上的。初任培训内容有“税务干部法律素养、税务公务礼仪、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辅导、税收基础、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税业务简介、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税收征管法及流程、行政管理系统”等课程。我在一个月的初任培训日子里,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努力学习,做到上课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勤于思考、注重理解、灵活运用、善于总结,突出学习重点,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各课程的相互关系及知识的内在联系,使这次初任培训学有所获,学有所思,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达到“四个提高”:一是提高政治思想认识;二是提高税务理论知识;三是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四是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二、培训学习的心得体会

这次初任培训对我感触很深,收获很大,有许多心得体会,总的来说,要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争当一名优秀地税公务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认真学习地税的制度规定与工作纪律,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做到无私奉献。要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求真务实,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岗位实际,“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地税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二要提高地税业务工作能力。不断学习地税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针,提高自己的素质能力,精通税务、财会知识,熟悉纳税人情况,懂得数据分析、能够通过数据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把自己打造成靠得住、有本事、过得硬的税收执法队伍中的一员,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要提高廉洁从政、服务纳税人意识。要十分重视自律廉洁,始终把它当作一件重要大事来抓,决不跟腐败风气沾边,切实提高自己的自律廉洁能力,做一名纳税人满意的廉洁地税公务员。要树立公仆意识,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努力为纳税人服好务,为争创人民满意地税作出自己的努力。

一个月的初任培训转眼过去结束了,但是学习永无止境,我还要继续学习,要践行自己终身学习的承诺,把这次初任培训所学到的知识和收获的理念,切实落实、运用到自己今后的地税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来,以不辜负组织对我的教育和培养。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按市人事编制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培训计划,围绕公务员分类管理、聘任制公务员、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工作和政府“服务年”、法治型政府建设以及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等中心工作开展培训;立足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抓好四类培训;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提高培训有效性,不断创新培训制度和方式方法;发挥人事主管部门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指导、协调职能,推动各行政机关落实培训工作计划,保障公务员享受参加培训的权利、履行参加培训的义务。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改革初任培训制度。

1.出台公务员初任培训改革方案。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制订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改革方案。

2.制定初任公务员能力标准。市人事部门牵头制定初任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各用人部门结合业务需要制定专用能力标准。

3.建立初任公务员培训课程体系和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初任公务员能力标准体系的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用人部门和培训机构,建立初任公务员培训课程体系,并统筹安排建立初任公务员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辅导为辅的弹性学习制度,以及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

以上三项工市人事部门牵头负责,第三季度前完成。

4.建立导师制。各用人部门按照初任公务员能力标准体系的要求,指定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业务骨干为专项能力职业导师,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实行专业化职业训练。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市人事部门督促,第三季度启动。

出台指引和办法,引导各机关推行导师制,并对帮带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在年终评优、职务晋升、提供进修机会等方面予以倾斜。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第三季度完成。

开展导师制试点。选择1至2个区、1至2家综合管理部门、1至2家行政执法部门和部分专业技术职位进行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市推广。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第四季度启动。

(二)在任职培训中,探讨分类分级培训新方式。

1.探索把正处级领导职务与其他处级干部任职培训分开实施的新方式。改革以往将所有处级干部组织在一起参加任职培训的方式,将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单独编班,并针对正处级领导职务特点,建设专门的培训课程体系,重点强化领导艺术、人力资源开发和财务管理等综合性能力训练;培训形式以课题研究和讨论交流为主,教师的主要职责要由“教”转变为“导”。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市行政学院于2011年下半年完成试点,2010年起进入制度化运行。

2.新任科级干部任职培训实行组合式培训。自2011年下半年起,科级干部任职培训实行“通用+专业”的组合模式,专业课程由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通用课程培市行政学院组织。鼓励各个垂直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系统按照专业化要求组织科级干部任职培训。

此项工市行政学院、各个垂直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系统完成。

(三)在专门业务培训方面,着力围绕重大改革工作开展针对性培训。

1.开展公务员分类改革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2.开展聘任制公务员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以上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3.开展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改革相关知识培训。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围绕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市公安系统处、科级警官和所有人事干部,开展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相关知识培训。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4、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此项工市编制部门负责。

5.推动各用人部门大力加强专门业务培训。行政机关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2007-2010年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规定完成培训任务总量60%的要求,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并于每年一季度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培训计划备案管理,督促各部门将培训计划落到实处。

此项工市、区人事部门督促,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完成。

6.鼓励行政机关各部门就本部门主管业务市人事部门组市各相关部门公务员举办专题研修班。经市人事部门同意的跨部门专题研修班,可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资助。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市人事部门落实。

7.鼓励行政机关各部门组织公务员参加自选培训,自选培训视同专门业务培训任务。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落实。

8.举办高级研修班。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继续联合国内名校举办经济发展、公共管理、行政绩效考核及节能减排等高级研修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高级研修班市人事部门组织的调训任务,各部门要按照要求选派合适人选参加培训。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在职培训方面,着力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普及性培训。

1.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市政府“服务年”活动方案,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组织服务型责任政府大轮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2.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要求,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组织法治政府大轮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3.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珠三角规划纲要全员轮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以上3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4.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中心工作,2011年将邀请参加2008年高级研修班的学员所推荐的优秀师资来深举办不少于10场大型专题系列讲座(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5.鼓励各区、各部门举办的专题讲座市机关公务员开放。对因扩大讲座对象需增加的费用,各区、各部门可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资助。

此项工作由各区、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

(五)在涉外培训方面,重点推进赴港培训。

1.努力推进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具体培训班次将在国家外专局审批审核同意后另具文通知);继续市外事部门,组织公务员参与新加坡等国家举办和资助的境外培训项目(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此项工市人事部市外事部门落实。

2.重点推进赴港培训。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按照深港合作的部署和深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重点围市管理和社会发展等主题,组织赴港短期研修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选拔重要、关键岗位的优秀年轻公务员赴港开展短期研修。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3.“境外专家鹏城讲堂”推出重点面向公务员的专门板块。市人事部门将联合香港金融管理学院、香港理工大学等境外优质培训机构,推出以香港专家为主、重点面向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的系列大型专题讲座。2011年举办不少于8场。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4.在涉外培训中,继续坚持强制预培训和培训成果“分享法”,提高培训效果,扩大培训受益面。

此项工作由赴境外培训的组团部门负责落实,市人事部门负责督促。

(六)探索网上学习新方式。

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依托现有内网资源和即将建成的人事编制业务网,借鉴香港“易学网”模式,探索网上学习新方式。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视人事编制业务网的进展情况适时推进。

三、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培训保障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从2011年起,市直行政机关各部门要建立兼职教师制度,从本系统选拔优秀科、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可以与初任培训的导师同步推进),为本系统、本单位公务员就专门业务培训授课。

此项工市直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2011年三季度前完成。

2.自2011年起,市人事部门将统一组织兼职教师教学技能提升专题培训班。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2011年组织2期。

3.市行政学院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制度,定期安排专职教师到机关研修,加深专职教师对机关工作了解,提高教学针对性。

此项工市行政学院负责、市人事部门协助。

(二)加强教材建设。

市人事部门将统一整理部分培训班次的研修成果,按照出国(境)培训班、赴港实习交流、学习国外经验、国内名校高研班等专题,分别编辑成册(重点以电子书为主,通过内网供学习),作市公务员培训参考资料。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2011年出版3-5册。

(三)加强培训经费管理。

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公务员培训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公务员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督促落实。

(四)强化培训纪律,端正学风。

1.对初任公务员继续坚持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参加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

初任培训改革政策出台后,行政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市人事部门推进改革,以促使初任公务员尽快适应机关工作需要。

2.对处、科级领导干部坚持先培训后任职,或者任职后1年内必须参加任职培训,以提高其领导力和执行力。2011年起,凡未参加任职培训、或参加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

以上2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3.坚持依法培训,保障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权利,督促公务员履行参加培训的义务。对不安排专门业务培训、不组织公务员参加在职培训、不完成调训任务的单位,市人事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市、区人事部门督促落实。

第3篇

一、引言

在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入职教育,除了由师范院校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外,由初任教师所在学校或学区实行师徒结对式指导,即安排一名有经验的指导教师对初任教师实行“传、帮、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它有助于初任教师学习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从而帮助初任教师尽快适应教师职业。本研究以北京市朝阳区的中小学教师为调查对象,探究师徒结对的方式有哪些,在结对过程中初任教师与师傅存在怎样的关系,在结对过程中初任教师获得了怎样的专业成长,“师徒结对”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以期通过回答这些问题,为“师徒结对”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实证支持与建议。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在问卷调查之前,结合教师的教龄、学校层级等因素,预先对北京市朝阳区的8名初任教师进行了个别访谈,在预调查基础上又对问卷进行了修订。调查的内容包括师徒结对方式、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初任教师的内容、主要的指导方式、师徒关系类型、师徒任教科目与年级、师徒结对的效果、师徒结对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运用描述统计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二)研究被试

本研究调查对象为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初任教师(教龄在1~4年)。随机选取了在北京教育学院朝阳分院参加进修的100位初任教师。发放100份问卷,回收100份,有效问卷93份。有效教师被试的基本信息见表1。

三、结果分析

(一)师徒结对的活动形式

1 师徒结对的方式

目前师徒结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对一,即一名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一名初任教师・多对一,即多名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一名初任教师,―对多,即一名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多名初任教师。从调查来看,一对一占到69.9%,多对一和一对多分别为10.8%和14.0%。可见,在朝阳区的中小学中,一对一是师徒结对的主要方式。

2 师徒关系的类型

哈贝马斯(J.Habermas)把人类社会生活分为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沟通和权力。相应地,人类的认识兴趣就有技术的、实践的和解放的三种。本研究以此理论为基础,将师徒之间的指导关系分为三种:一是权威型,即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师傅在关系中居于权威地位,只强调师傅的教导作用。而忽视了徒弟的反作用,二是平等、民主型,即是一种真正平等的、民主的师徒关系,师傅和徒弟均是学习的主体,两者互惠、共同发展,三是批判反思型,即徒弟在专业成长过程中,对于师傅给予的指导随时进行反思、审慎判断、批判性分析,同时师傅对自身的教育教学行为也不断进行批判反思。从调查的数据来看,平等、民主型的师徒关系类型所占比例为62.4%,反思型所占比例为25.8%,权威型所占比例为8.6%。

从根本上说,指导教师和初任教师都有基于个人阅历的缄默知识,而且作为成人,他们都有学习的自主性,因此最理想的师徒关系应该是批判反思型。但现实中,有些指导教师年龄较大,有着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对初任教师来说,他就是权威,而且他对初任教师的指导非常具体、有效,对于急需获得指导的初任教师来说,这种权威是他们愿意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单项教导也具有肯定的意义。再加上人的思维可能会发生延时反应,指导教师对初任教师的指导,在很短时间内初任教师未必就很快地接受,而是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消化,所以表面看起来权威型的指导,事实未必就是,而要辩证地思考这一过程。

3 师徒之间任教科目与年级的关系

从调查的数据来看,师徒任教同级同科所占比例最大,为61.3%,其次是同科不同级,所占比例为28.0%,同级不同科和既不同级也不同科所占比例分别为3.2%和4.3%。可见,在师徒结对中,师徒同级同科是最主流的形式,这便于师徒之间基于共同语言进行交流。

4 指导方式

师徒结对中,师傅指导初任教师的方式有集体备课、说课、课后评课、相互听课、提供资料、办公室讨论、协同教学、指导研究、教案翻阅等。从调查的数据来看,最主要的指导方式是相互听课、办公室讨论、课后评课、集体备课、说课、提供资料,所占百分比分别为73.1%、68.8%、68.8%、55.9%、40.9%、40.9%。

(二)师傅对初任教师指导的内容

在师徒结对中,有经验的教师对初任教师指导的内容包括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和教育活动、生活技能。从调查数据来看,有59.2%的初任教师认为师傅对他们的课堂教学经常进行指导,有52.7%的初任教师认为师傅对他们的班级活动和教育活动经常进行指导,有33.3%的初任教师认为师傅在生活方面对他们经常进行指导。可见,在中小学师徒结对中,指导教师较重视在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和教育活动方面指导初任教师,而在生活方面的指导相对较少。

(三)师徒结对的效能情况

本研究中将师徒结对促进初任教师发展的效能分为三个大的方面,即课堂教学能力的提高、班级管理和教育活动能力的提高,以及生活技能的发展,课堂教学能力的提高又分为四个小的方面,即加深对学科的理解、加深对学生的理解、加深对教学方法的理解、课堂管理能力的提高。

由于问卷中的每个项目均采用5分反向评分制,故取3为参照值。从表2可以看出,初任教师在各个维度上的得分均低于3分,属于较好程度范围。可见,通过师徒结对,初任教师在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和教育活动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进步。

从调查中看出,初任教师在班级管理和教育活动、生活技能方面发展的幅度比较大,而在对学科的理解上,相对来说,初任教师在对学生的了解、对教学方法的理解和课堂管理方面的进步幅度比较小。尽管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指导教师对初任教师在生活技能方面的指导少于在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和教育活动方面的指导,但由于初任教师作为成人,他们具有学习的自主性,会主动地从同事或其他教师那里寻求帮助。因此,展现在指导教师前面的初任教师在生活技能方面也获得了相对较好的发展。

(四)师徒结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师徒之间交流时间不充分

造成师徒之间交流时间太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指导教师和初任教师的日常工作都比较繁重,另一个是学校重视度不够,未能安排师徒之间专门的交流时间和场所,甚至有些学校的

师徒结对仅是形式。

2 师徒之间交流形式太少

师徒之间主要的交流形式是相互听课、办公室讨论、课后评课、集体备课、说课、提供资料等。这些形式并没有满足初任教师的需求,他们更渴望师徒之间有更多的交流形式,如座谈会、研讨会等。这些活动可以增强师徒之间的交流,增进他们之间的感情,将一对一的师徒扩展成一个新老教师沟通交流的共同体。

3 师傅对徒弟指导的计划性不强

接受调查的初任教师在承认师徒结促进他们发展的同时,也指出师傅对他们的指导比较零散,没有计划性。造成这个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虽然几乎每所中小学都在实施师徒结对,但实际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实施计划或方案,如师傅选拔的资格、对初任教师的考核、师傅的权利与义务、师徒交流的时间和场所等。

4 缺乏监督、激励机制

从被试教师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多数学校在实施师徒结对的过程中,缺乏监督、激励机制,如对初任教师和指导教师的考核、对指导教师的激励等。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从师徒结对的活动形式来看,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中小学初任教师专业成长中的“师徒结对”实施中,师徒结对的方式主要还是一对一的形式,即一名指导教师指导一名初任教师;从师徒关系的类型来看,平等、民主型是最主要的师徒关系类型,其次是反思型,权威型所占比例较小,从师徒之间任教的科目与年级来看,师徒同级同科是最主流的形式,从师徒结对中指导教师的指导方式来看,最主要的指导方式是相互听课、办公室讨论、课后评课、集体备课、说课、提供资料等。这些指导方式还未满足初任教师的需求,他们渴望更多的交流时间和交流形式。

从师徒结对中师傅对初任教师指导的内容看,主要包括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和教育活动、生活技能,而且指导教师较重视在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和教育活动方面指导初任教师,而在生活方面的指导相对较少。

从师徒结对的效能来看,初任教师在师傅的指导下,在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和教育活动、生活技能方面都获得了较好的发展。但师徒结对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师徒之间交流时间不充分,师徒之间交流形式太少,师傅对徒弟指导的计划性不强,缺乏监督、激励机制等。

(二)建议

第4篇

关键词 实践性知识 初任教师 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New Chinese Teachers' Practical Knowledge Review

ZHENG Qianping, YANG Dongxian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330022)

Abstract Long-term goal is to educate, focus on education is bound to pay attention to perpetrators of education - teachers. Teachers' practical knowledge is knowledge of a complex system, a rich and complex area, it is the perception of many teachers in their daily activities in the form of teaching, understanding, and perspective, and it is the most essential element of its individuality and practicality. This article uses content analysis of teachers' practical knowledge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conducted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Key words practical knowledge; new teachers; research overview

1 关于初任教师的已有研究

美国学者麦克唐纳(McDonld,1982)认为初任教师是一个已完成了所有的职前培训课程(包括学生阶段教学实践)的教师;他已被授予临时教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某个学区;他负有的责任通常与那些较有经验的教师所必须负有的责任在种类和程度上是相同的;同时,他或她正处于从事这个职业或服务的第一年。

我国学者对初任教师的界定没有达成统一,分歧主要表现在任教年限上。有学者认为初任教师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之后被学校聘用并开始从事教学工作第一年的教师;也有学者认为初任教师是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正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任教年限不超过三年的教师。还有学者认为从事教学工作不足5年的教师都可以称为初任教师。总之,不同国家对初任教师界定的年限从 1~5 年不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内很多学者将初任教师的年限界定为任职后的 1~3 年。

刘丽娟分析了影响初任教师学校文化适应的因素:一是初任教师个人的教学技能、思想以及交往能力;二是任教学校的物质待遇、办学理念和人际氛围;三是教师个人和任教学校的同质性。大多数研究者都能从教师个人和学校两方面去探讨教师的适应问题,而刘丽娟将教师个人和任教学校的文化同质性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认为这是决定初任教师能否适应学校文化的关键所在。

2 关于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已有研究

2.1 国外的研究

20 世纪 70 年代,施瓦布提出了“实践性样式”一词,是最早开展教师实践性知识研究的学者。他提出教师“实践性样式”呈现的知识特征是以多元的观点来深入思考事物的技法,并能综合多元理论和方法指导实际决策的技法。

自 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国外进行教师实践性知识研究的重要人物有:80 年代初期,英国学者艾尔贝兹最早对教师实践性知识进行系统研究。她通过对教师莎拉进行叙事研究,尝试找出莎拉在教师工作中是怎样进行选择和完成决策。她认为教师实践性知识是教师拥有的一种特别知识,依其属性,可理解为对情境反应的一个函数。在其发表的《教师实践性知识:案例研究报告》中,艾尔贝兹总结了教师实践性知识的来源和性质,提出了实践性知识基于情境、理论、个人、社会、经验五种取向。

到 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中期,加拿大康奈利和柯兰蒂宁针对“教师个人实践知识”主要开展了三方面的研究:一是通过考察整个学校,针对教师、校长等人进行调查,开展了有关教师个人实践知识对学校改革影响的研究;二是利用“叙事研究法”对教师个人的实践性知识进行研究,洞察教师个人成长的过程,并通过找寻有效的方式、方法来了解教师教学实践和对自我工作的认识,找出隐藏在背后发挥指导作用的知识;三是探讨教师个人实践知识和教师专业知识场景以及专业身份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场景、不同身份的教师进行了一系列案例和叙事研究,对教师教育与专业发展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荷兰贝加德、威鲁普和梅叶等学者以艾尔贝兹、康奈利和柯兰蒂宁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开始了创新性研究。首先开展有关实践性知识与具体的学科教学的研究,揭示实践性知识的多样性;其次用故事情节的方法,从教师专业身份、教师专业动机、教师认识的学生学习三个角度来研究富有经验的中学教师的实践性知识;提出基于“概念图”、“写作”、“刺激回忆法”等工具来呈现富有经验的教师实践性知识。

日本佐藤学教授对教师实践性知识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系统阐述了教师的“实践性知识”的五个特点。(下转第96页)(上接第49页)并根据施瓦布和舍恩的研究以及他本人的调查与案例研究,关注到在教师的专业领域所固有的发挥作用的“实践性知识”以实践性思考方式存在,揭示了教师的专业形象从“技术熟练者”转型为“反思性实践者”的逻辑。

2.2 国内的研究

对教师实践性知识的论述比较有影响的有:叶澜(2001)在《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一书中阐述:实践性知识一般是指教师关于课堂情境和在课堂上如何处理所遇到的困境的知识,是建立在前一时期专业学科知识和一般教学法知识基础上的,是一种体现教师个人特征和智慧的知识,它更能集中反映课堂教学的复杂性和互动性的特征。陈向明(2003)根据教师知识实际存在方式的不同,把教师知识分成两类:“理论性知识”和“实践性知识”。她认为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包括了六个方面。她强调“教育信念在实践性知识中占有最中心的地位”,“对其他知识的影响也最大”,认为实践性知识具有“实践性”,“行动性”和“可反思性”。万文涛(2006)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教师实践性知识是指教师所拥有的与课堂情境紧密相连的、高系统化的加工到自动化程度的、在教学实践活动中随时能够迅速调用的知识。

从以上关于教师实践性知识的不同定义可以看出,研究者基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基本内涵,但侧重点不同,这也说明对教师实践性知识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对其内涵的把握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3 对已有研究的综合述评

(1)教师教学实践性知识的研究仍受传统知识观的制约,关于教师实践性知识的研究需要打破实践性知识和理论性知识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从实践的维度来理解教师的经验性知识,它的对立面并非是理论性知识,对其构成需从其内在的逻辑进行分类。(2)对于教师教学实践性知识的认识和研究大多是处于应然性和规范性研究,在实然的专业知识场景中对于教师实际行动的分析研究仍显不足,使得具隐蔽性的教学实践性知识部分常被忽略。(3)在理论层面上,缺少对从事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教学实践性知识进行特质的分析,己有研究对教师的研究意识和学术取向少有关注,不仅缺少足够的课堂境脉,更没有学术境脉的分析。

参考文献

[1] 陈向明.实践性知识:教师专业发展的知识基础[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1:104-112.

[2] 万文涛.教师实践性知识论纲[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6.6:7-11.

[3] 康纳利,克兰迪宁著,丁钢译.叙事探究[J].全球教育展望,2003.4.

[4] 唐纳德 A.舍恩.反映的实践者——专业工作者如何在行动中思考[M].夏林清,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第5篇

【关键词】预备法官 定位 目标 复合培训模式

当前,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议题之一。为推进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我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试图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把关,确保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其中,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尽管推行较晚,但也已经成为我国初任法官任职的必经阶段。

定位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

目前,尽管预备法官培训已经成为初任法官任职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而言,它究竟在何种层面、多大程度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对此仍然没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界定。这直接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在现实中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

定位问题: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毫无疑问,在我国,通过预备法官培训是成为一名法官的重要一步。按照我国《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只有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并且合格,才能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然而,细致考察相关法条及其现实运作,不难发现,预备法官培训作为初任法官入职的必经程序,有沦为形式之嫌。按照目前的定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承担的是对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法院录用并已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人进行培训的职责,作为培训的对象,这些人在培训之前事实上已被录用,预备法官培训不过是履行程序而已。这种“先录用,后培训”的机制①,事实上使预备法官培训变成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由此,在现实中,预备法官培训在法官入职过程中不过是一个形式标准。

预备法官培训仅仅作为法官入职的形式标准,这既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能承担培养合格初任法官的任务。实际上,预备法官培训是要使培训对象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因此,在制度定位上,预备法官培训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必经程序,而应成为一个更具实质性的制度设置和硬性标准。这就需要对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出更为清晰准确的定位。首先,在关系定位上,应对当前法官入职的三大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提升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相对于其他两种制度的重要性。以改变目前“先录用,后培训”的法官入职模式。其次,在自身定位上,不仅应明确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为必经程序的形式意义,更应明确它对于法官角色转换的无可替代的实质性意义。最后,应该明确规定未通过预备法官培训的后果,甚至要求一定的淘汰率。只有通过这种重新定位,才有可能使之从一个必要的“摆设”,变成一个可以发挥实质性把关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制度。

区分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尽管在定位上已经明确了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但对于这种转换本身,人们仍然存在很多疑问。有必要对法学院教育和预备法官培训进行区分和比较,从而明确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干什么、能干什么,更具体地把握和定位它在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中的作用和意义。

可以把法学院教育和预备法官培训看成是两个相互衔接但定位各异的制度。作为“制度”的法学院②,其功能和定位在于要把一个法律的门外汉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人,为各种法律职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院教育尽管存在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但一般来说其目前的教育模式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其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其职业教育主要还是一种法学知识体系的教育,体现在对十三门法学主干课和若干选修课的教学和讲授,着眼于对相关理论知识的讲解和法律规则、条文的诠释。

与法学院教育不同,预备法官培训在定位上,既与之相衔接,又相互区别。与法学院教育的衔接在于,它所面对的对象是一个“半成品”,这一半成品在经历法学院教育后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思维和法律伦理。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在这一半成品的基础上加工成为己所需的成品,而非重起炉灶。而与法学院教育的区别在于,它与之相比,应该是一个不同的阶段,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即把一个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人进一步转变成一个合格的法官。因此,如果法学院教育是一个蓄能池的话,预备法官培训就是要把它转化为现实的能量加以输出。预备法官培训在此过程中要实现何种转换?可能大致涉及到三个方面:从知识到能力的转换,从理论到实践的转换,从潜在法律素质到专业法律身份的转换。通过这种转换,从理想状态来说,一般法律人被塑造成特定的法律身份,并具备了与身份相对应的知识、经验、能力、道德。

目标分析: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既然预备法官培训的制度定位在于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实质性转变,从而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官,那么,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作为目标,何谓合格的法官?

对法官的规范性要求和经验性要求。何谓合格的法官,涉及对法官的看法和要求。在这一点上,学者苏力的观点特别具有启发意义。③苏力认为,讨论合格的法官应该区分理想中的法官和现实中的法官。理想中的法官,大致是从各种有关法官的理念、概念和定义中推演出,或是从世界历史上的众多杰出法官或准法官(裁判者)或者有关这些“法官”的故事中归纳抽象出一个理想的法官形象,抽取理想法官的一系列必备要件,然后按照这一理念来衡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的法官,为今日中国的法官树立一个应当追求的楷模。而现实中的法官,在苏力看来,现实中担任法官的都是普通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社会中,会受具体社会、政治法律和知识制度条件的制约,都要解决特定社会中的具体问题。

苏力的观点对于我们的讨论很有启发性。在我看来,预备法官培训要培养的法官既要符合对法官的规范性要求,也就是说,符合对法官的普遍性要求,在这一点上,无论是英国、美国、日本还是中国的法官都是一样的;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对法官的经验性要求,在特定时空中,在不同的社会中,关于合格法官的标准也就存在差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一个日本或美国语境中的好法官,在中国不一定能成为好法官。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就当下中国而言,一个合格法官可能意味着以下一些要求:

第一,理论与实践的融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学员,一般来说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知识,包括使用法言法语,掌握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思维。但光有法学知识乃至法律信仰,还远远称不上是合格的法官。苏力就提醒我们注意两种区别,即法学知识与司法知识的区别,以及精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差别。④相对于通过法学教育习得的法学知识,司法知识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对司法有参考指导意义的某些经验和技术。这种知识处于法学教育的视野之外,却实实在在地在现实司法审判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样,在法学院我们学到的更多是从前提到结论、从规则到事实的纯粹逻辑推演,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可能更像“纸上谈兵”,实践理性的前提就是要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求对现实经验有高度的默会和掌握。要培养合格的法官,其着眼点就不在于理论,而在于实践经验,在于对在中国特定社会中所获取的审判经验的传承和实践素质的提高。

第二,知识与能力的结合。我们所需要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更重要的是,要具备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当下中国,强调法官的能力绝非一种夸夸其谈,这完全是由中国所处的转型社会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历史上,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一直是一对矛盾。但是在一个高度成熟和相对稳定的社会中,法律的确定性一般会比较高,法官相对来说就更加按部就班;与之相对,在一个剧烈转型的社会,法律的确定性会受到严重冲击,法官就不得不更多地利用自身的决断来弥补和克服法律和现实社会之间经常会出现的差距,尽可能作出他认为公正合理的判决。当下中国作为转型社会就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利益分化日益加大,城乡二元结构、东西差异、陌生人社会和乡土社会交织,这都是法官所面对的现实中国,这就要求法官具有高度的社会理解力、洞察力,解决问题时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智慧、社会智慧甚至政治智慧。

第三,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结合。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使着国家的权力,势必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能否经受住考验,关系到法官的形象,关系到法院的形象,也关系到国家公权力的形象。因此,对法官而言,仅仅具备职业技能、职业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对中国法官而言,一方面目前其自身地位和金钱状况使其更难以防御外界的各种诱惑,另一方面中国特有关系社会的存在、人情和面子观念,都充当了外部压力和助推力;更有甚者,中国法官缺乏制度上的防火墙来实现有效隔离,因此形势更为严峻,职业道德对中国法官来说具有更重要的含义。

宏观重构:几点制度构想

基于其制度定位以及对中国语境下培养何种合格法官的目标分析,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在宏观上需要若干改进乃至重构,才能满足其制度定位和目标需求。

复合培训模式的建构。目前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尚未形成统一模式。现有的预备法官培训机制很难满足上述目标定位,因此,完全有必要在制度上明确建立分阶段的复合培训模式。这种复合培训模式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集中培训阶段,二是在职培训阶段,三是总结评估阶段。

集中培训为目前所通行,在此不详述。但需强调几点:在师资上应以有经验的法官包括基层法官为主,还要加上社会学、政策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在授课内容上,除了司法技能、司法伦理等方面外,还应涉及宏观层面对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微观层面如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在授课方式上,也应综合多样。总而言之,注重实际能力培养而非专业知识传授。

在职培训时长可设为一年。首先,在职培训应在各基层法院进行。因为学员在基层法院能接触到最丰富、多样的案件形态和基层社会的风土人情;同时也有助于形成一项辅的制度,即各级法院录用的人员都应有一年的基层法院经历。其次,作为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重要构成环节,必须被严格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职培训采取专门导师制,由基层法院有经验的法官担任导师,进行手把手的经验传承。

复合培训模式的最后阶段就是总结评估阶段,这类似于“毕业答辩”。其目的主要是考察前两个阶段的培训效果,总结培训所取得的成绩,最终在制度上评估学员是否达到了初任法官的标准。

规范而有效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的确立。除了复合培训模式的建构,要确保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发挥更具实质性的作用,就必须建立规范而有效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

与复合培训模式相适应,预备法官培训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也应该是分层次、分阶段的。第一是日常层次的测评和考核。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中授课阶段,主要包括平时成绩和笔试考试;二是在职培训阶段的考核,包括经常穿插性的考察、摸底,以及导师的打分和评语。第二是最终层次的考核,它发生在总结评估阶段。首先,应该由省级培训机构组成专门的预备法官考核委员会;其次,考核的形式是,结合学员日常考核所得的平时成绩,对学员进行最终的答辩和评估;最后,考核结果是,通过预备法官考核委员会的总结评估的,颁发预备法官培训“合格证”,获得法官的正式入职资格。

组织架构的完善。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组织架构,根据《法官培训条例》第九条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从组织架构上来说,这一规定过于笼统,至少有三个方面有待细化:

第一,就各级法官学院的关系和分工来说,我们认为,就预备法官培训这一领域而言,国家法官学院应当将权力下放并逐渐退出。理由如下:首先,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最高的法官培训机构,应专注于全国性的、高级别的法官培训事务,以及担负起指导之责(包括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一般性指导),而预备法官培训则由各省级法官学院来承担。在二者之间基于性质和地位应有更明确的权限和分工。其次,我国各省情况不一,差别很大,对法官的要求和标准由此也不一样。在此前提下,由各省法官学院各自负责预备法官培训,把握好合格法官的判断标准,极为必要。最后,如果预备法官培训的在职培训应在基层法院进行,那么,从管理的角度,由省级法官学院负责更为可行,国家法官学院事实上是鞭长莫及。

第二,在各省法院系统内部,有必要提升省法官学院的地位和权限。在现行体制内,简单地来说,需要提升地位、增强权限、促进合作。提升地位,在现有权力配置序列下,可能较管用的是,由省高院主管人事方面的副院长兼任省级法官学院的行政职务,这样不仅可以在现实体制上实质性提升其在法院系统中的地位,而且也能从更为整体的角度来看待和落实预备法官培训事务的重要性。增强权限,就是各省法官学院能有更大的权力来调动为预备法官培训所需的一切资源。促进合作,指的是即使法官学院的权限有所加强,但在更大程度上,它需要法院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只有通过合作,预备法官培训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开展。

最后,统一管理体系的有效搭建。目前的培训管理体系相对“扁平”,也就是说,各省法官学院内部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机制,但是,预备法官培训的复合培训模式却要求具备一套“垂直”的管理体系,以便在在职培训阶段也能实现对学员培训的统一管理和有效监控。由此,有必要在各基层法院设立在职培训管理的相关部门,接受省级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管理。

【作者单位:吉林省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吉林分院);本文系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十专项”“法治的中国道路”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QY001】

【注释】

①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

第6篇

一、2010年工作情况

(一)努力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

2010年是我参加工作的第二年。在2010年的工作中,我将协助公墓领导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在工作过程中,领导交派的各项任务做到了认真对待、妥善完成,对每一件事均不放松。承担了公墓工作计划、总结和各类公文的起草工作,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组织安排会议、做会议记录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学习,查找不足,不断的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单位领导、职工服好务、办好事。

(二)细致完成劳资工作

作为单位劳资员,2010年我做到了按时制作各项工资,确保每月工资及时发放;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确保上报及时准确;按时完成各项统计,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在实际工作中,我积极探索劳资工作技巧,制作完成了适应我单位实际的工资台帐,节省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做好团支部工作。

2010年8月,公墓成立的团支部,我被选为团支部书记。作为青年团干部,我在工作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争做青年人的表率。组织带领单位团员青年,积极工作,发挥青年人的主动性;认真学习,提高青年员工的综合素质。在2010年,我作为青年干部代表,先后参加了殡葬处、市民政局组织的大民政学习讨论活动。参加了市民政局初任干部培训班、市人事局人事干部培训班、殡葬处青年干部培训班等系列培训活动,加强了理论学习。

二、工作中的不足

在工作过程中,我经常进行自我反思,琢磨工作中的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工作方式、方法。2010年,我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太热衷于做事务性工作,不重视理论学习,理论水平有待提高;二是工作中有急躁情绪,总想一下将工作做完,存在工作毛躁的现象;三是组织团员活动不够多,没有充分调动青年人的积极性,组织能力需要加强。

三、2010年工作打算

第7篇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干部管理工作

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强化调研,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长宁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不足、年龄偏大、部分部门低配的局面,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充实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部分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政治部将根据党组的意见、我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的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1、初任法官遴选。根据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政治部将于今年4月开展初任法官遴选工作,为长宁法院审判队伍补入新鲜血液;

2、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今年7月底8月初,根据高院部署,组织干警参加高院的审判员考试,通过庭审考核、面试等程序,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拔出一批德勤业精的审判员;

3、高级法官的选升工作和法官晋级工作,全年共2次。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1、向本市中心城区8家法院进行人员配置情况的调查,撰写《关于我院人员配备调研情况报告及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部分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4、开展关于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与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共同协商增加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问题;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的局面。

二、统筹兼顾、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政治部将根据党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按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在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成长。HTtP//: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部分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加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锤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鼓励干警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夯实基础、落实干部考核工作

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断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政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2010年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四、拓展进取、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积极参与,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断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不足。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在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在年终的评比表彰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成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成。

第8篇

为了促使新任公务员能尽快进入角色,真正融入到工作当中。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年5月9日——年5月15日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卢龙县年四级联考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来自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的新任公务员齐聚卢龙县委党校参加了这次培训。通过这一周组织严密,内容丰富的集中培训学习,我比较系统的了解了做为一名公务员所应具有的一些必备的技能和素质。

在这次培训过程中,县委组织部和人社局以当前基层工作中常见的情况和初任公务员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为切入点,精心安排了一系列涵盖面全,内容实用的课程。请党校的多位专家,和检察院、县政府办、组织部等多位领导为我们授课。主要包括“十二五规划”的主题和主线的解读、公务员法、如何做好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公务礼仪、公文写作、工作辅导、卢龙县情介绍和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九讲内容,从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公务员的形象、团队精神和纪律约束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回顾一周的培训,着实感到受益匪浅,现将自己的一些体会总结如下:

转换角色,加强学习通过这一周的学习我顺利实现了由一名铁路职工到一名公务员角色的转变,逐渐认识到公务员肩负着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业使命,为将来从事公务员工作夯实了思想基础。认清了角色,明晰了责任,深感自己与一名合格的公务员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讲课时各位老师丰富的工作经验,广博深厚的知识储备,让我既佩服又惭愧。特别是我现在的工作岗位,对我个人的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也清楚的认识到要做好这份工作需要的不仅主观上的热情更多的还是依赖于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这些不是经过几天的培训所能达到的,更多的要靠自己平时的学习和积累。在平时的工作中做一个有心人,勤于思考,不断的探索和学习,实现从被动的完成任务向主动服务、创造性的完成任务的转变。强化学习意识,练就过硬的素质和能力,为卢龙交通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重视细节,树立形象形象是一个人的体魄形貌、性格气质、道德修养等因素相结合的反应。作为公务人员,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仅代表着自身的形象也代表着政府机关的形象。细节决定成败,这是在公务礼仪课给我最深的感触。对比张静老师在课上所提到的各个细节,我发现了自身的许多不足之处,觉得自己很有必要加强在细节方面的修养,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尤其是我们的工作性质,要求经常外出,接触的人员比较多,更需要注重细节,树立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既要做到外修其行,德才兼备,又要努力做到内修其心,谨言慎行。着衣得体,注重礼仪始终以一种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去面对公众,时刻注意保持在公众中的印象,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和谐的氛围中做好各项工作。

抓住机遇,迎接挑战通过政府办彭副主任对卢龙县情和发展规划的详细介绍,使我了解了卢龙悠久的历史,看到了美好的发展前景。中国甘薯之乡、中国石门核桃之乡、中国孤竹文化之乡、中国诗词之乡、中国酿酒葡萄生产基地、中国孤竹文化研究中心等无数的美誉奠定了卢龙未来发展的基础。龙城工业区、下寨绿色化工园、印庄新型建材工业园、葡萄酒产业聚集区、秦皇岛西部工业区等工业区和龙河湾、山水边城桃林口、柳河山谷旅游金三角的规划让我看到了卢龙的希望。这些工业区、旅游区涵盖了我县几乎所有的乡镇,绝大多数村庄,这对我们的交通系统是个巨大的考验,如何能保障各个工业区、旅游区的交通顺畅,保证运输不会成为工业区的短板,旅游区不会因为道路影响旅客愉悦的心情,这就是未来几年我们交通人的奋斗目标。对我一名没有从事过公路工作的新人,这即是机遇又是挑战,只有抓住这次机遇,才能够更好的锻炼自己,充实自己,提升自己。不断的提升技术水平,丰富理论知识,积攒实践经验,才能够修通路,修好路,保障规划的实施,为卢龙更好更快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重团队,讲求协作最后一天的野外拓展训练,其目的在于锤炼我们的团队精神。参加信任背摔、生死电网、逃生墙等训练项目的体验和事后的总结中,我开始懂得了什么是团队以及团队协作的重要性。自信、他信和奉献是团队构建的基础,也是团队获胜的保证。在这些看似简单却深藏寓意的项目面前,大家积极建言献策,各展所长,勇于奉献,宁可牺牲自己也要帮助大家通过,最终克服了困难享受到了成功的喜悦。成功的笑容告诉我,前行的路上伙伴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关爱是我们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回到我们的工作当中,同事之间的相互协作、紧密配合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前提。

目前的卢龙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一名道路交通系统中的公务员,我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以此次培训为契机,不断的加强各个方面的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为卢龙的道路交通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9篇

2016年是“七五”普法的第一年,为进一步做好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规范统计工作行为,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服务统计改革和发展大局,为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按照国家、省统计局和调查总队对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6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如下:

一、提高法制宣传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对统计法制宣传工作重视程度,按照本县统计“七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基本要求,制定年度统计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和责任要求,做到布置及时、加强指导、措施有力、督促到位,确保统计法制宣传落到实处。

二、健全统计“七五”普法制度。要认真总结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经验,并上升为工作制度,以制度推动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力度,年内重点做好“七五”普法工作台帐的记载和“法制宣传库”的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三、突出重点提供宣传服务。结合企业一套表改革等重点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刊物等各类宣传媒体开展载体多样、形式活泼的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方法制度和生产流程的认知,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四、强化领导层面法制宣传。加强对统计系统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力度,主要采取法制讲座、培训、研讨、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司法、宣传、党校等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继续将《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纳入党校对领导干部普法培训内容。

五、结合实际拓展普法渠道。对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要采取举办统计法制讲座、培训班、知识竞赛、网络普法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制教育。坚持统计法制宣传与统计人员初任培训、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相结合,把统计法律知识列为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创新法制宣传工作形式。结合年内即将开展的专项数据质量检查和监审工作,组织好执法检查宣传周活动。同时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做到曝光一起,教育一片,使统计处罚起到威慑作用。

七、开展法制宣传骨干培训。今年要结合实际做好统计法制宣传骨干的配备和培训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并采取培训班、法制讲座、研讨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

八、提升法制宣传实际成效。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以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为重点对象的面向全社会的普法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工作和统计服务的全过程。要结合重大调查项目,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九、扎实法制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每年12月的统计法颁布日、“12.4”全国宪法宣传日等重要宣传节点,组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10篇

[关键词]:新警察岗前培训胜任力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着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重要职责,加强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是确保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推动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对新警察的培训是监狱队伍建设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目前全国有女犯监狱(即关押对象为女性罪犯的监狱)30余所,从事直接管理女性罪犯的女狱警数万人。由于女犯监狱女警察职业性别的特殊性,对调入女犯监狱的警察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则显得犹为重要。本文以某女子监狱为例,通过对女犯监狱新警察近年岗前培训工作的经验总结、对女犯监狱新警察现状及成因分析,在引入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思考并建立一个更为系统有效的教育培训模式。

一、概念的界定及相关理论

(一)女犯监狱新警察

近年,监狱的新警察有以下几种来源:一是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录入的新警,他们中包含有高校应届毕业生、已有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这类新警在职业特性上的一个共同点是此前未有从事监狱工作的经验,对监狱的认识只停留在初步的感性认识上,对自己将要在监狱从事的具体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二是从公安系统或其他行政单位调入的警察,这类新警与新录用公务员相比,除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外,一样对监狱工作仅有感性认识。三是从其他监狱调入的警察,由于监狱管理工作的特性,在男犯押犯单位工作的女警察是不直接参与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的,这类新警进入女犯监狱工作后,要面临新的工作要求和模式。

对于女性罪犯押犯单位而言,由于要担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职责,因此,所有不具备直接管理女性罪犯工作经验的警察都应定义为新警。

(二)新警培训目标的确定

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新员工培训又称为岗前教育、入职培训、上岗引导等,是公共部门为新进工作人员所专门设计并实施的培训,目的在于让新进工作人员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遵从新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并尽早为组织实现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功能是以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其任务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在此前提下,女犯监狱新警察的教育培训目标应定义为,以实现监狱的功能和任务为目的,让新警察树立警察意识和职业精神,尽快实现警察的角色转变;尽快掌握监狱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在身心状态方面,要能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尽快实现职业性别的角色转变。

(三)相关理论简述

1、胜任素质理论。美国心理学家麦克里兰提出了胜任力素质及其相关理论,他认为胜任力由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动机5个层次构成,不同层次的能力素质在个体身上的表现形式不同。同时,他将从事某项工作最低应该具备的能力称为基准性能力;把能够区分优秀者与一般者的自我概念、特质、动机称为鉴别性能力。国内学者认为,胜任力是指在特定工作岗位、组织环境和文化氛围中绩优者所具备的,可以客观衡量的个体特征,以及由此产生的可预测的、指向绩效的行为特征。胜任素质理论的引入,可以更为客观的衡量新警察的培训效果,并为建立系统、合理、有效的新警培训模式提供科学依据。

2、人力资源的培训与开发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人力资源的培训与开发是指公共部门通过有计划的培训、教育和开发活动,提高员工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改善工作人员的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共组织的发展和员工

的成长。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培训,时间较短的,有组织的,有目的的使培训对象获得当前工作应掌的某种知识技巧的行为,能使组织在短期内收益。(2)教育,时间较长的,系统化,规范化的使教育对象在能力、品德及态度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的活动,着眼于服务组织的长期目标。(3)开发,对组织认定为具有某项潜能的员工,为其未来发展而进行的正规教育、在职实践以及个性和能力的测评等活动,服务于组织的长远目标。其中的“培训”与本文试图探讨的新警察培训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女犯监狱的新警察培训工作应当以实现监狱的功能与任务为目的,以警察岗位胜任力标准为指向,在科学人力资源培训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新警察培训模式。

二、新警察培训现状

(一)广西女子监狱新警察培训情况综述

近10年来,广西女子监狱新调入警察约170人,来自于监狱系统的约88人,新招录(含定向委培)约60人,系统外调入约22人。这些新警在正式上岗前都必须参加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办,由警官学校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期三个月的初任培训。在初任培训结束回到各自监狱单位后,监狱在这些新警正式上岗前都要经历以下两种形式的新警察培训:

1、岗位“传、帮、带”。作为监狱历来的传统,新警察在正式分配到各个监区后,都会由监区教导员为每名新警指定一名或多名经验丰富的老警察作为其“导师”,在到岗后的一个月内,新警察不单独行使执法权,不计入“三大现场”值勤警力,不单独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一个月内,由“导师”负责对新警察言传身教,帮助其尽快适应监狱工作环境,尽快熟悉工作职责,尽快掌握基本业务技能。岗位“传、帮、带”有效的起到了新警察上岗教育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导师”的不同,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在教育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标准不一、效果不佳等现象。

2、集中脱产培训。由监狱教育培训部门统一组织新警察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利用监狱师资进行教学,内容以监狱历史、各项规章制度、监管改造业务知识、警体技能和传统教育为主,其中监狱历史和传统教育是最具监狱特色的培训内容。监狱历史课程大多由监狱主要领导和离退休的老领导进行讲授,内容包括了对监狱创业初期的内外环境的回顾,对监狱先进人物事迹的介绍,对监狱现状的介绍和对未来发展的规划。传统教育则是组织新警外出到条件艰苦的监狱参观,到女子监狱的历史押犯点参观等形式,让新警直观的感受监狱工作的艰苦与责任,有效的促进了新警迅速调整心态以适应监狱工作的严格要求。

但由于新警调入时间存在一定的间隔,加之监狱教学资源的局限性,不少新警在调入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参加监狱的集中脱产培训,未能在正式上岗执法前得到有针对性的教育,因此监狱对新警察的集中脱产培训效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警察心理援助发挥辅助作用。广西女子监狱于2010年正式启用了警察心理援助中心,在完善心理调节硬件设施的基础上,监狱以心理援助中心为依托,成立了警察心理俱乐部,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一些例如读书会、心情分享座谈、团体心理辅导等活动,帮助警察特别是在职业适应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新警察调整身心状态。目前该监狱警察心理援助中心运行三年来,逐渐积累和探索了一套警察心理支援机制,为新警上岗前后的心理调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新警察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新招录公务员存在的问题。一是心理适应性相对较弱。对监狱工作的现状由理想到现实的心理落差较大。有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择业者报考监狱警察职位是出于对警察职业的向往和对公务员身份的认同,对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工作的强度没有理性认识,从而导致上岗一段时间后,产生严重的心理落差,进而出现消极怠工等现象。二是工作经验欠缺,缺乏应对挫折的经验。近年新招录的公务员大多为应届毕业生或是工作时间不长的年轻人,他们大多受家庭全方面的照顾较好,经受挫折磨练相对较少,在面对需要管理的形形各类罪犯时,往往难以较好应对各种大小挫折。三是岗位知识欠缺。虽然新招录警察都具备一定的学力,在全日制教育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学科知识和较广泛的多元知识,但对于在监狱工作中随时需要运用的心理咨询、管理教育、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相对欠缺。

2、从监狱系统外单位调入人员存在的问题。这类新警察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但由于接触监狱工作较少,对监狱工作了解不多,与新招录公务员一样存在心理适应性弱和岗位知识欠缺的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这类新警由于有了上一职业的较为长期的从业经验,在心理上存在功能固着,因而转变职业角色的过程中相对新公务员更慢。此外,由于与上一职业有了对比,监狱工作的巨大压力、重大的监管责任等让这类新警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平衡,甚至最后不得不辞职。

3、从监狱系统其他男犯监狱调入人员存在的问题。这类新警不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且对监狱工作比较了解。但由于此前在男犯未从事直接管理罪犯的工作,一是对个别教育、现场管理、狱情收集等专业性强的业务技能并不掌握;二是对女犯的特点不甚了解,因而在从事对女犯进行管理教育的具体过程中也常会遇到不少问题。

4、女性性别角色和职业角色冲突导致的问题。由于女性的性别角色,在社会家庭生活中较男性而言担负着更多照顾家庭、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具体事项,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对于女犯监狱警察这一职业角色,又需要她24小时备勤、时刻关注分管的罪犯、投入大量精力确保监管安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等。在性别角色和职业角色的冲击下,如果没有合适的引导和帮助,大部分新警察需要花较长时间调整,甚至部分人一直无法适应这样的冲突,最后只能选择离职。

5、岗前教育或岗前引导效果不明显引发的问题。当前所有新警察在正式上岗前都必须参加由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组织的,时间一般在1个月到3个月不等的全脱产培训。通过这样的集中培训,一是为新警察的职业角色转变创造了条件。二是帮助他们掌握监狱基本知识,熟悉常规业务,初步具备上岗执法条件。但目前的岗前培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培训时间较短,不及香港的五分之一,不到新加坡的七分之一,相当于法国的十二分之一和英国的二十四分之一。二是培训内容更新慢。特别涉及新形势下监狱应急处置、网络舆情应对、物防技防新举措新突破等方面内容较少。三是机制不健全。目前尚未出台新警察岗前培训的规范性文件,一些规定或要求例如司法部下发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各省(自治区)下发的教育培训要点等文件中。对新警察到单位后的实地岗前培训更是没有明确要求。以上存在问题使得新警察的岗前教育效果打了折扣,不能很好满足监狱工作对新警察的期望和需要。

三、新警察教育培训模式探究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提出,要大力提高监狱警察队伍“六种能力”,即大力提高执法能力,大力提高教育改造能力,大力提高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能力,大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提高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大力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司法部印发的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要使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

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增强。围绕司法部提出的对监狱警察队伍能力的要求,结合广西女子监狱新警察的实际情况,结合现代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运用胜任素质理论及相关技术对女犯监狱新警察岗前培训分析,尝试建立一个较为系统的有效的教育培训模式。

(一)基于胜任素质的女犯监狱新警察培训体系构建思路

根据监狱工作对警察的能力要求,建立女犯监狱警察胜任力模型,并以此模型作为新警察培训的指南,通过培训需求分析和课程设计达到引导、规范、渗透的目标,为监狱输送合格的执法者。

1、设定目标并收集数据。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胜任力素质模型的建立是为了找到那些保证产生高绩效的素质要求,因此首先要明确到底什么是所谓的高绩效,要清楚界定高绩效的各类目标的要求和行为表现。确定绩优标准可以通过分析职位说明书或者其他书面资料来获得,但更为常用和有效的一种方法是以那些出色胜任工作的员工为标准,利用行为访谈技术来获取建立绩优素质模型的各项数据。对于监狱工作而言,结合已经开展的绩效考核工作,在对各个岗位职责进行分析的同时,对绩效分数高和获得优秀表彰称号的警察进行行为访谈,从中获取初步的关键行为描述、知识、技能和特质的描述。通过问卷调查、关键事件访谈等方法,对监狱领导、中层领导进行调查,收集决策层对各个岗位应具备素质、能力、技能等行为的期望。

这一步骤简单的说,就是利用各种分析和访谈技术,收集关于胜任岗位的警察应具备的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动机等可以客观衡量的个体特征,和应采取的行为的大量描述词汇。

2、胜任力素质模型框架的建立和完善。在收集到的大量信息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归类、分析,对提取的素质进行分类、阐述和命名,建立一个最初步的素质模型框架。框架建立后,需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对框架内各项要素的程度、各个要素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还要再次通过关键事件访谈及在实际评估中的应用来逐步验证素质模型的有效性,并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建立起某一岗位的素质模型。就监狱工作而言,根据监狱岗位的大致划分,可建立政治工作岗位模型、管理教育岗位模型、生产经营岗位模型、行政后勤岗位模型,并可进一步细分。

(二)女犯监狱新警察培训的实施环节

1、培训课程设计。新警培训课程的设计是培训的重点环节,培训课程的设计应遵循针对性、系统性、从宏观到微观的原则。针对女犯监狱新警察的特点和在以往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在设计课程内容时要有针对性的消除产生问题的因素。课程设计可围绕新警身体素质、心理素质、职业素质三大方面展开。

例如,由于对监狱警察职业理想的设定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巨大差距,导致新警普遍存在心态不平衡问题,课程应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监狱历史变迁、职业道德培育、心理调节等内容。针对业务知识技能缺乏,则应在一定量的理论课程外设置更多的实践操作内容。对于女犯监狱新警察而言,心理健康教育是特别需要重视的内容,专业心理健康教育的介入有助于女犯监狱新警察尽快实现性别角色和职业角色的平衡,有助于舒缓女性的职业焦虑的家庭焦虑,帮助女新警尽快达到岗位执法要求,胜任岗位职责。

总之,培训课程的设计应建立在对培训需求的科学了解基础之上。运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中,关于培训需求分析的理论及技术,结合监狱在新警培训中的实际情况,对培训需求进行信息采集、分析,从而得出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设计指导。

2、培训方法选择以及培训周期的安排。培训方法从形式上可分为静态培训与动态培训,从开放性上可分为封闭式课堂培训和开放式培训,从课程上可分为案例教学与知识传授,从培训课件上可分为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对于监狱新警察培训来说,培训方法的选择应以集中学习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加强实践操作的指导。特别是应当安排多所监狱的实地学习,让新警在正式走上执法岗位前多接触几所监狱的工作环境,以便于他们更好的融入今后的新集体。

在培训的周期的安排方面,可借鉴英国新警培训的分层阶段性培训安排法,第一阶段由省(自治区)级监狱管理局组织培训,对新警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监狱基础知识、基本理论、警察实用技能(含体能训练、警械具使用、格斗术等);第二阶段由用人单位组织上岗前的集中脱产培训,对新警进行监狱文化教育(了解监狱历史、传承、精神)、监狱规章制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熟悉监狱工作环境等;第三阶段由新警所在监区教导员负责指定老警察对其进行“传帮带”的教育。其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三阶段中所有师资都应由至少省(自治区)以上级别的监狱管理部门组织专门的培训,使新警培训的师资水平相对一致且符合监狱总体工作的需求。

3、新警察培训的评估与管理。每一阶段新警察培训结束后,培训业务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将反馈的信息运用到对培训课程设计、师资、培训方法等方面的调整。评估的方法包括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就胜任力模型的要素设计相应的调查问卷,调查新警培训的效果。

在新警培训的管理过程中,每一阶段由相应的培训组织者进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阶段的培训过程中,监狱培训业务部门、新警所在监区教导员以及新警的“导师”要共同对新警培训过程施加影响,而不是各自为政,这需要在制度上得到保证。

四、结语

新警培训对监狱警察的职业生涯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对监狱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和总体素质的提高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运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理论和技术,在总结以往女犯监狱新警察培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女犯监狱女警察胜任力素质模型,并以此为指南建立一个一个分级分阶段的新警培训模式。尽管影响监狱新警培训效果的因素有很多,这一模式目前看来还略显稚嫩,但相信今后在培训实践过程中的不断积累和思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监狱劳教单位的帮助和共同努力下,必定能探索和建立起一套更为科学有效的新警培训模式,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创新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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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报,2011(4)[10]郜向新.新员工培训的实践与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10(17)

第11篇

一、岗位标识:

岗位名称:心内科护士长

岗位编号:847

所在部门:护理部

岗位定员:1

直接上级:护理部

所辖人员:14人

直接下级:心内科护士

二、任职资格:

教育水平:大学本科

初任年龄:32周岁

专业:护理

职称:主管护师

经验:18年心内科病房工作经历

知识:具备心内科护理专业知识、心电图知识、管理知识

技能技巧:具有较强的危重症抢救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一定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

素质要求: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

三、岗位职责:

在护理部和科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心内科护理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心内科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安全。职责与工作任务:

职责一:

职责表述:组织制定心内科年度工作计划,经科室讨论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任务:

1,根据医院发展要求和护理部计划,负责心内科护理工作计划和目标的确定。

2, 负责向心内科护士公布计划和目标,并开展工作,定期进行审核。

职责二:

职责表述:负责心内科护理规章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预案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及时更新完善。

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部要求和专科发展,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2,掌握心内科专业发展的动态,结合当前本科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心内科疾病护理常规、操作规程、预案和专科质量标准,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3,负责对心内科护士培训护理规章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预案和质量标准。

4,负责考核护士对心内科护士规章制度、护理常规、操纵规程、预案和质量标准的掌握和落实情况。

职责三:

职责表述:负责心内科护士的排班

1, 制定心内科护士资质情况一览表。

2, 根据心内科病人情况,按年资、能力、数量合理调配人力,弹性排班。

3, 在科室有突发事件,护士人力不足时,能替班。

4, 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人力调配方案,并能落实。

职责表述:负责心内科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并全面负责心内科的护理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工作任务:

1, 负责检查晨晚间护理质量。

2, 负责落实每日重点检查项目,重点环节的质量监控,有记录。

第12篇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培训

一、两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法律基础

1.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干部的培训工作,培训制度化发展标志性历程主要体现在:标志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制度的确立,无疑使公务员培训再也不是可有可无、可松可紧的事情,而将被顺理成章地纳入法制轨道。公务员培训有序化、系列化、法制化逐步形成培训制度体系于1996年施行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以及《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2001年- 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2一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公务员法》则最终将公务员培训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2008年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给我们解读了公务员培训的政策法规。此外,还有《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等政策文件,公务员培训的法律化表明自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推行以来,公务员培训制度取得了历史性飞跃。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公务员培训取得一定的成果,具体表现为:教学内容不断充实提高;培训形式向多样化、科学化发展;培训机构初步形成网络;培训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不难看出,我国公务员培训工作在许多方面总结和继承了以往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和经验,同时也吸取了国外相关经验,在新形势下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1]。

2.日本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法律基础

日本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依据是战后初期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这两部法律后来都进行了多轮修订[2] 。1979年,日本政府根据公务员法颁布了《职业训练法》,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共同开发和提高劳动者职业所需要的能力,通过充实职业训练内容,普及和加强职业训练及技能鉴定,以谋求劳动者职业的稳定和地位的提高,并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并对培训的种类、方式和内容等作了规定。1981年6月25日,日本以《国家公务员法》为基础制定了《人事院规则》,它成为人事院执行研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于1994年最后修改。1997年最新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法》第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事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负责改善公务员报酬、工作条件,提供行政管理建议,确保职阶制、考试及任免、报酬、研修、晋升、惩戒、申诉及其他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公正性,负责做好公务员利益的保护工作"。日本《地方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培训加以立法保障,其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为使职员发挥及增进工作绩效,应赋予其接受研修之机会"。

二、两国公务员培训的培训内容与培训理念

1.中国公务员培训内容与培训理念

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有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从目前我国公务员培训现状来看,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约束程度较低,曾出现了"培训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传统的公务员培训根植于计划经济的土壤,计划经济下的"国家包办,高度集中统一"的方式,使公务员培训渐渐跟不上时展的步伐,从而暴露出许多和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同时市场经济成分,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高新技术革命带来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对公务员的知识结构、文化程度、管理能力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大部分省市及发达地区对于传统的"一次培训,终身享用"的观念日渐淡薄,不断更新知识的再教育、继续教育直至终身教育已逐渐成为公务员心中的普遍意识和自觉行为。公务员培训的日趋制度化也逐渐使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开始由被动式培训向主动式培训转变。

2.日本公务员培训的内容与理念

日本的公务员培训课程设计非常丰富,2005年,日本人事院以及各省府开设的进修总课程数已达13,375门,进修学员达337,029人,其中授课时间超过20小时的课程达4119门,进修学员达99,524人。根据前述的日本公务员培训种类及日本人事院白皮书,日本公务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干部行政官研讨会

这类研修主要针对各府省部局长级、审议官级和首席课长级职员开展,培训内容一般根据时事热点设定,并不固定。

(2)行政研修

行政研修是日本公务员培训的主要方式,课程主要以公务员现状思考、公共政策现状思考、学习领导力和管理提升等三大主题为核心来设计,参加此类进修的职员除日本政府各府省的职员外,还有来自民营企业、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外国政府的相关人员,研修形式包括集训进修、反复研讨、交换意见等。

(3)女性职员研修

课程设计以提高女性职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养为主,包括女性职业生涯规划、女性自强等。还以"保持高涨热情、发挥能力继续工作"为主题,开展以休产假的女性职员为对象的"中央官厅女性职员公开研讨会"。

(4)实务经验者进修

这类研修主要针对从民间和企业招聘的有工作经验的公务员而开展,一般为期两天,课程内容包括国民服务意识、惩戒制度、公务员伦理讲座和案例研究,同时会安排与老一辈的有实际行政经验的公务员作交流讨论。

三、两国公务员的培训机构保障

1.中国公务员的培训机构

国家行政学院是我国最具权威且管理现代化的公务员培训院校,以中短期在职培训为主,隶属于国务院,主要培训副厅、局、司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培养高层行政管理及政策研究人员,培训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预算拨款。除国家行政学院外,中国政府还相继建立了省级地方行政学院,其中地方行政学院的师资由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培养。另外,党校在我国成为对党员干部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的重要基地,同时不少科研院所,尤其是从事人事、人才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经过批准,也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任务。但由于我国国家公务员培训事业发展的时间较短,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管理干部学院之间的培训范畴划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2.日本公务员培训机构

在培训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上,日本全国公务员培训领导机构为日本人事院。作为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中立组织,人事院受内阁管辖,负责公务员的招聘考试、薪酬、休假、研修服务、惩戒申诉、伦理保持等工作。在培训方面,人事院主导国家公务员培训,负责制定培训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各相关府省培训工作的实施。日本人事院由3名人事官组成,其中1人担任总裁,人事官经国会同意、内阁任命、天皇批准后担任。人事院下设事务总局,其下再设人才局、公务员研修所、8个地方事务局及冲绳事务所等机构。其中人才局主管国家公务员的招聘、晋升、职位管理、人才发展等事务,下设培训协调处和培训指导处负责对各府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总体协调与全面指导。各地方事务局或事务所负责当地公务员的进修培训。公务员研修所则是为各府省职员提供培训进修的机关,是国家行政培训机构的核心,它成立于1959年,承担着全日本高级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凡是通过选拔、考试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序列的公务员,或者能力突出、有志于进入行政管理核心层面的公务员,都需参加该研修所的培训后方能实现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现在,每年有大约2,000人在公务员研修所接受进修[3]。

四、公务员培训体系研究的启示

培训工作是对公务员的长期投资,是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继续教育,培养公务员履行职务所需的特定智能,增强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与管理水平,充分挖掘和完善自身的潜能,使工作人员开拓自我,超越自身,与此同时,还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开支,提高生产收入,并适应行政改革的知识需要,这是培训的作用所在。

公务员培训的需求是高度多样化的,包括知识、能力等大类,又包括知识和能力的多种构成要素,如决断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使事情更复杂化的是,知识和能力不是抽象的,不仅需要与受训者的职责领域结合起来(比如, 县长和处长、商务部处长和交通部处长,职责领域存在巨大差别),而且要与他们的职位结合起来(比如同样是决断能力、协调能力,厅长和处长所要求的就有所不同)。要切实提高受训练者的知识和能力,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显然十分重要,否则,不仅意味着有限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因为供需脱节而影响培训对公务员的吸引力。在发达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专业学位教育,如公共行政(MPA)、公共政策(MPP)、公共卫生(MPH)等。由于学员来源的多样性,这类培训的针对性还是有限的,着眼于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可以说是"某一专业领域的通才培养模式"。对履职需要的专门技能,主要靠其他方式进行培训。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公务员培训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相对于其他几个国家来说,没有公务员培训的立法保障,即没有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法来对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培训提供指导的参考。此外,培训内容较为单一,培训理念上没有真正把公务员培训重视起来或者放到一定高度上。最后,公务员培训出现了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针对我们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是否变成出国旅游等实际问题,还有待相关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杨桄.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吴园.日本公务员培训制度以及对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启示[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

[3]佐藤达夫.国家公务员制度[M].日本:学阳书房,1997

[4] 陈福今. 《公务员培训理论与实践》[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

[5] 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