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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论文

时间:2023-01-06 00:23: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组织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组织论文

第1篇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是实现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重要实践,在政府改革、社会组织发展、公民政治

>> 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 协同治理视角下失地农民问题政府管理路径初探 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发展理路 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研究 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机制的构建与实现路径 社会组织协同社会管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社会组织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功能及路径分析 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协同发展研究 新常态下社会组织转移政府职能的路径探究 国外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集成平台与创新引擎: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治理的实践 社区建设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研究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绩效评价探讨 理性选择视域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双向关系探究 基层政府创新社会治理路径的探索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进展、问题与对策 社会组织孵化与社会治理创新 政府职能转型与社会组织培育:政治嵌入与个案经验的双重路径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养老机制的建构 社会组织党建的突出困境与破解路径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10] 陆晶.我国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11.

[11] 刘翔.中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10.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国家重点学科资助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号:2015004)。

作者简介:韩沛锟(1989-),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非营利组织。

收稿日期:2016-09-22。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用人机制;留人机制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组织也有了较大发展,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尤其是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等的和谐发展起着长足的促进作用。然而农村社会组织在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农村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的致命瓶颈,这不仅会导致在摸索中前进的农村社会组织走向衰亡,也会对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实现农村社会组织的长足发展,使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是保证我国农村社会大步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1农村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的发展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维护农村社区利益方面,农民通过农村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表达其合法利益,加大了其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有效关注程度;在服务群众,扶贫济困方面,为偏远和落后农村提供急需的社会基本服务和公益供给,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建设,帮助农民解决上学难、看病难等实际问题,比如农村的教育基金会组织,在农村社区建立希望小学,解决部分贫困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培训农村教师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等为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农村经济建设方面,推动了农村科技进步和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例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它们实现了农民小作坊式的家庭生产与统一大市场的对接,帮助农民实现其生产利润,并且发挥懂技术、熟悉市场的农村专业大户的带动作用,直接带动农户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有针对性的推广新产品、新技术促进了农村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维护农村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农村社会组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作用都极大地培养了农村社区的信任文化,积累了农村社区社会资本,维护了农村社区政治和经济的繁荣与稳定,促进了农村社区的发展,为更好解决“三农”问题与农村社区建设问题提供了支持。农村社会组织可以说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一支生力军,并且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社会和谐建设中一支重要载体。

2农村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的困境

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就必须由、优秀的人员来从事农村社会组织的工作,然而,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拟成长中的组织,在人力资源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2.1招聘不到合适的人才

农村社会组织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性质决定了组织的工作范围具有广泛性,包括与农村、农业、农民相关的多种内容,且组织的自愿性又决定了组织的宽口径的进入机制,因此,农村非政府组织的人员招聘目标非常的广泛,且很多并没有严格的要求,这就直接导致了组织不能够真正招收到真正合适组织发展需要的员工。

2.2留不住人才

农村社会组织大多是以项目的方式运作,其组织职位设置也是按照项目的进展而设置的,职位往往是随着项目的改变或结束而变迁或撤销,这样就使得农村社会组织的职位设置缺乏稳定性和延续性。缺乏完善的用人制度,使组织员工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流动性较大。最后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组织的资金以及筹款,大多使用于项目运作,用在行政性支出方面的少之又少,致使其不能够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薪水和待遇,一些优秀的尤其是专业型的人才就很难选择在这一行业和领域从事工作和研究。

3关于农村社会组织人力资源优化的几点建议

3.1完善组织用人机制

完善组织用人机制,必须保证组织发展所需的多元化人才以及组织人员的长效发展。包括组织人员的招聘和建立员工的职业规划。

3.1.1注重招聘的针对性,保证组织人才的多元化

我们应该优先考虑高校各个不同专业的毕业大学生,一方面他们具有组织发展所需的各方面专业知识,可以弥补农村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专业技术层面上人才的缺失与不足;另一方面,大学生普遍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拼搏进取的事业精神,并且他们又具有不同于老一辈组织成员的逻辑思维方式,这些都势必能够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掘农村本土精英人才,他们成长于农民群体当中,熟悉农村社会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模式,并且能够体会农民的切身感受,能够对农民产生同理心,是农民切身利的的代言人。有了他们的参与,农村社会组织更容易取得社区农民的信赖与拥护,工作开展起来就会更加灵活与畅通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农村社会资源,对地区内的高考落榜生、优秀个体户、复转军人等具有一定能力的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并对他们进行培养纳入到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当中,打造农村人自己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这也将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3.1.2制定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实现人力资源的长效发展

首先,农村社会组织应设计与组织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组织岗位。在招聘之初以及工作过程中了解员工职业志向,发掘员工职业优势。采用“量体裁衣”的用人方式,因人设职,为其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实现员工工作能力与工作职位的匹配。其次,通过帮助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是实现组织人力资源长效发展机制是使组织发展延续的又一重要手段。职业生涯的本质就是人们的自我概念与外部环境的现实合为一体的过程。农村社会组织的成员之所以参加农村社会组织,多数是出于对本组织活动宗旨的赞同,对农村社会组织这份工作的热爱,并且希望在工作岗位上能有所发展,其个人职业理想与组织目标相一致。因此,建立“专才专用”的人才配置结构,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一个不断成长以及挖掘其个人最大潜力和使其获得成功职业的机会,让各类人才在适合其发展的岗位上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能力,实现组织中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的稳定与长效发展,实现组织发展力的延续。

3.2建立积极的留人机制

农村社会组织应注重对组织成员进行合理的激励措施;包括薪酬激励,政策激励、情感激励,来留住人才,保持组织人员的稳定性。

3.2.1建立薪酬制度,确定薪酬来源

参照农村社会组织所处地区的公务员工资确定组织成员工资标准。工资的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政府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奖励。这就需要政府出台具体的农村社会组织的奖励机制。政府对能够规范运作,并积极促进组织发展,对当地农村社区建设作出贡献的农村社会组织予以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些奖励可纳入组织成员的行政开支中。不足部分则从组织自身运营活动所得中支付。这必须要求组织章程在明确组织非营利性的同时从会计角度把组织运营活动产生的收人独立出来,并将用于组织行政开支的部分资金严格依照规定进行会计分录。

3.2.2制定政策,解决员工后顾之忧

切实考虑引进人才的子女教育、配偶工作、住房待遇、医疗社会保险等问题,并作出相关政策规定。例如:对自愿进入农村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其配偶及子女在就业、入学上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取待遇。减轻农村社会组织员工的后顾之忧,实现其工作岗位上稳定发展。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组织 公民社会 自治 行政化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结社革命”兴起,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转型国家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成为国际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也纷纷建立,我国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的同时均有一个通病——缺乏自主性和自治性,究其原因,与我国特定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有关。

一、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

把所要研究问题的含义搞清楚,是研究一个问题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涉及到国际比较分析时,同一个词在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含义,甚至会大相径庭,与社会组织相类似的概念还有“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

“第三部门”是美国学者Leavitt针对以前人们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公即私,非私即公而提出来的,指的是处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强调的是组织的非营利性,即这些组织建立的初衷不是为了营利 ;“志愿组织”强调这些组织的运作与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靠志愿者的志愿加入和工作投入 ;“非政府组织”是专指政府和私营企业以外的组织,而不包括政府组织以外的私营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的外延更广,英文是CivilSociety,概念比较模糊,是为了体现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分立而提出来的,是与政府相对应的概念 ;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和企业之外,向社会某个领域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

这些概念虽然名称不同,内涵有不同的侧重,外延也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基本含义上都是指处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一系列社会组织,是在“国家-社会-市场”三元分立框架下提出来的,对“国家-市场”二元理论的发展,其特征大都可以用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律性、志愿性、公益性来形容。

二、西方发达的公民社会和固有的自治传统

(一)个人本位与公民社会

在西方社会,个人本位不同与中国传统理解的自私自利,而是一种“倡导个人自由行为的社会理论” ,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要建立在保障个人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基于个人本位的秩序逻辑,西方社会的“公”与“私”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众“私”即“公”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西方社会的“公”与“私”观念不是对立取舍的。“私人领域”强调了个人意志在法律规范下享有自主权,特别是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公”则代表相对于统治者个人而言的国家、公共权力,因此,个人本位的秩序规则核心是如何制衡国家的或者其他各种特殊霸权的权力。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私人领域的公民社会形成,成为独立于国家的自治空间,进而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二)自治传统

西方社会自古以来就有自治的传统,自治传统对于民间组织的成立及其社会公益和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了成长的土壤。例如美国的特殊环境形成了美国的乡镇自治传统,由于到达北美洲的人大多是来自于英国的公民,而这部分公民大多是受不了英国专制集权的压迫或者宗教的迫害而来到美洲的,因此在美洲刚开始的时候他们选择了自治的形式。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社会的具体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确信公民的集体力量永远会比政府的权力创造出更大的社会福利”,这种自治的源起形成了美国社会的自治传统。

在德国也有自治的传统,德国乡镇行政的基础是自治原则,即公民应当自行调整和管理地方事务。在德国地方自治是通过有独立权利义务的公法团体来实现的,这些公法团体将市民组织起来,通过法律的授权行使地方自治权,管理地方的社会事务。西方的这种自治传统为市民社会的成长奠定了基础,同时为社会团体组织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三)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模式

现代的社会组织建立在国家、市场、社会三元社会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独立于国家,人民在很大程度上享有经济生活的自由,同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民的自主性增强,自由、竞争的意识加强,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需求也日益多元化。随着市民自由、民主、平等意识的增强,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权力制衡结构,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形成了有效限制,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要符合公民的愿望,为保护公民权利,国家权力要受到制衡,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边界的限定,形成了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的权力要受到社会的有效限制,受社会监督,政府的自身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均是有限的,不能无限扩张。

三、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与专制集权

(一)国家本位传统

我国自古以来是国家本位的国家,即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把重点放在国家,个体与社会之间具有相互对立性、取此舍彼的“私”与“公”的关系。在中国的道德体系中,最推崇“公”而无“私”的精神。中国理性化政治的最高境界也是“天下为公”,实现“大同社会”。在这样的伦理秩序下,个人品行修养的形成在于私与公的取舍过程,通过牺牲下一层的利益来服从上一层的要求,即“舍小家,保大家”,在这种理念下,个人被国家淹没,社会被国家淹没,不存在自由、自治的私人领域。

虽然近代西方制度文化的传入对我国社会的结构有一定的影响,但是由国家控制社会的观念和官本位的传统仍然渗透其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也没有完全摆脱这种观念的影响。为了应付国家刚成立的各种危机和保卫来之不易的人民政权,国家对各项活动都进行了控制 。这种强有力的行政性政治整合,形成了我国国家统领社会的局面。

(二)家族本位的专制集权

相对于西方的自治传统来说,我国一直以来是奉行中央大一统的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体制下,王权是至高无上和独一无二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在王权掌握之内的领土范围内地方几乎没有自治的权力,而是由各个家族组成的小的单位体,在这个单位体中有族长(家长),一个家族内个别重要人物的兴衰关系着整个家族的兴衰,我国古代刑罚中的族株,株连正是反映了我国家族制的特点。同时在家族之外,在国家之内又是皇上说了算,所有的家族又都是为王权而服务的,一个家族无论多庞大,人员多广,最后还是服务于皇权。在此基础上公民主要在家族范围内进行各种活动,社会的各种公益活动也是通过皇权或者家族的形式进行,像西方那样自由的公民社会是不存在。

(三)中国特定的社会结构决定我国社会组织的特性

1.中国社会组织的存在来源于国家让渡的空间

西方公民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演变阶段:首先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相对野蛮状态的文明城邦;然后是16-17世纪资产阶级贵族力争国家分权;20世纪后叶以来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元分离的理念形成。我国与西方不同,我国没有自治的传统,也没有发达的公民社会,建国后改革开放前,对于刚成立的国家政权,为了保护来之不易的社会主义政权免受资本主义的腐蚀,我国政府对人民群众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行政管制权被应用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组织一体化等国家治理手段 ,一些社会组织的国家行政管制权被构造了出来,这些本不具有国家行政管制权的组织被赋予了政府的行政职能,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分享着国家的行政权。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自治的空间逐步扩大,但是这主要体现在个人活动空间的扩大,而国家权力的边界并没有界定。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是在经历了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状态后,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型而逐渐从国家领域分离出来的社会空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塑过程是一个政府主动推动的过程,中国无论是市场经济发展还是公民社会的产生都与国家主动让渡空间相关。这决定了中国社会组织的一些特质:(1)中国的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补充性强,分权性弱。中国社会组织的成立产生于政府让位的空间,以补充满足这些社会服务、需求为目的,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力制衡取向弱,这样容易使这些社会组织偏离自己的使命。(2)在运作机制上,对政府的依赖性强,受政府的干预多。特别是一些官办社团难以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即使是民间社团也是常常由于生存原因寻求官方背景,社团行政化倾向明显。(3)在功能上,社会组织执行性强,自制性弱。中国社会组织很大一部分是官办社团,再加上人事安排上的关系,社团在协助政府执行部分管理职能的目的较多,而自主治理实现社团宗旨和社会公益的较少。

2.我国特定社会结构下的社会组织

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我国社会组织有不同的分类,从与政府的关系来看,中国的社会组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合作型三种类型,但是无论是那种类型,都来源于政府改革过程中,政府权力转移而让渡的空间,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组织严重缺乏自主性,行政化程度高。

(1)在法律层面上,我国法律缺乏对政府权力和社会组织权利界限的认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这为社会组织成立的合法性确立了宪法依据。但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直接适用性不强,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来把宪法具体化,而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宪法又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对社会组织成立的审批制度,以及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将社团至于政府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决定了中国某些社会组织的“半官半民”性。

(2)政府对社会组织资金支持方式的行政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资金来源依赖于政府的组织,一般采用政府财政拨款的形式,从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活跃性。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支持也是相当大的 ,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相当一部分政府拨款是采用政府采购的形式,根据这些国家的实践,政府采购是一种既能有效地提供政府财政支持,同时又不过多的干涉非营利部门内部事务的较好的机制。

(3)我国社会组织高层人事权独立性不足。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有一些社会组织干脆就是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在职能转化中演变而来的,整套人马还是原来政府部门的结构,甚至连级别也有相应的规定。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 政府主导

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公平的关照。受制于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通过为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扩大的公共服务需求,以缩小城乡差距是现阶段乡村治理的重点。

一、乡村治理的涵义

关于乡村治理的涵义,张润泽,杨华认为“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是对乡村进行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的,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政”指的是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当前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的一种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这种乡政村治模式一头牵着国家,一头牵着社会,在乡镇一级上既有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嵌入,同时也体现社会的自治和民主。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力量。

在治理主体问题上,学者一般都认为有多个主体参与乡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框架内,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多个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定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责任模糊,缺乏权威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单一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鉴于我国的其他治理主体发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较弱小,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权力基础都较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职责。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资源的政府,在其他主体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如果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市场或者社会,可能导致更大的“政府失灵”,这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职能

现阶段,政府主体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职责在于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论普遍流行,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的今天,分权、放权、市场化、缩小政府规模等词汇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让出权力,良好的治理就随之而来,但事实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还权赋能”。将权力还给社会不仅要求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归还企业、地方、社会的权力,变统治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因此,职能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够的时候,片面地放权给社会是不合实际的。其次,在社会转型期,强大政府对政治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今,我国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明显,各种社会力量登上舞台争取利益,释放政治参与热情,只有强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体系才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发展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时代,政府的重点放在了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发展上,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现阶段,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发育尚不完全,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还不能“缺位”。我们在需要一个“小政府”的时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施和保障

公共服务有助于经济增长。迟福林指出,公共产品短缺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直接受制于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短缺使多数人的实际福利不能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服务业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人力资本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趋势,应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各层级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存在角色差异,中央政府是宏观制度框架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乡镇政府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央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是全国性的,主要通过重大政策和制度来实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相应缩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层乡镇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力加以保障。在基层财政没有独立财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担不同责任。

三、建立多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事务多,需求多样,客观需要多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协调合作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和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资源状况、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同层次、内容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包揽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对整体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安排,如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事务安排。二是“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公共服务资格认证、登记制度审计制度和公众投诉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府际间责任和资金分担机制。多主体积极参与则是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吸收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弥补政府或者市场作为单一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主体和其他主体是协调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要切实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现状,政府应先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化,这种不均等表现为地域性差异和城乡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明显好于农村地区。这种差异带来了相对的剥夺感,也未达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要把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建立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社会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最贴近人民的需求,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政府要为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他们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政策引导,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的能力发展,扶持它们在公共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各种社会组织中,要特别注重农民自组织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鼓励农民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是农村治理发展的前途所在。

3.关注农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存在重视短期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忽视长期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硬件多,软件少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容易得到满足,而在教育、医疗、科技应用、市场信息提供等方面获得较难,出现了供需不协调的状况。其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自上而下的决策没有同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相结合,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调查分析能力,发挥基层组织同群众紧密相连的纽带关系,同社会组织力量和市场力量实现信息共享,把准农民需求的脉搏,统筹安排资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5篇

关键词:广西瑶族村寨;传统社会组织;民族传统体育;体育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2)01-0031-04

Abstract: Based on the documentary research and the on-site investigation of the "the oil pan" organization of Baiku Yao (Yao people wearing white pants) in Nandan, this paper studies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traditional social organization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Guangxi, analyses their important rol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sports in villages. 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the traditional social organizations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Guangxi are patriarchal clan organizations based on the blood relationships. Its special social functions construct traditional sports cultrue in villages. In today’s cultural change, the functions such as organizaiton management, inhabiting in a region and offering sacrifice to ancestors still play their roles in preserving and spreading of the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 in minorities groups.

Key words: Yao village in Guangxi; traditional social organization; traditional sports of ethnic minorities; sport anthropology

民族传统体育的形成是以农耕经济、宗法制度血缘伦理及求神拜祖的祭祀仪式或活动等民族传统文化为基础的[1],并由此而形成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广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各少数民族的传统社会组织,是传承传统文化重要的发展载体,作为发展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潜力,值得学界研究和挖掘。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是以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为核心而形成的村寨内生型“自组织”,它利用传统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人们的心理信仰(即习俗)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千百年来根深蒂固,即使在当代,也是反映村民利益诉求和精神依托的重要载体。村寨传统体育,源于村寨生活,是村民对信仰和习俗的身体活动展示,也是长期浸入原住民心灵的生活内容,因此,必然受着传统社会组织的影响和约束。

在2009年12月举办的首届中国南丹白裤瑶民俗文化旅游节上,白裤瑶的打陀螺、打铜鼓等传统体育活动作为民族文化及民俗旅游文化的代表而被传扬,引起人们的关注。本研究首先通过文献资料搜集和查阅,了解广西少数民族瑶族的“石牌”和“油锅”、侗族的“款”、苗族的“鼓社”以及仫佬族 的“冬” 等传统社会组织的相关资料;然后,于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进行田野调查,在南丹白裤瑶的丧葬、白裤瑶小年、春节三个活动期间,对南丹县文体局负责人、里湖白裤瑶生态博物馆馆长、“油锅”头人及村民进行深度访谈,尤其是对“油锅”组织的运作进行参与性观察和记录,最后,分析和确认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发展村寨传统体育及其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关系。

1 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的概况

传统社会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具有宗法性的村寨组织。广西少数民族有苗族“鼓社”、侗族“款”、瑶族“石牌”、“油锅”以及仫佬族“冬”等传统社会组织,因其宗法性和权威性,即使在文化变迁的当代,仍约束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信仰,因此对于保护与传承广西少数民族文化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是研究原生态体育萌芽的活化石。广西至今仍存在的少数民族及传统社会组织见下表:

鼓社,苗语为“江略”,“江”是一片地方的意思(也有一届之意),“略”是鼓,汉译“鼓社”。苗族鼓社是由共同源于一个男性祖先而结合起来的集团,是一个祭祀、亲属、政治、经济与教育的氏族外婚制团体,形成于原始社会而沿袭下来[2]。每一个鼓社都是以血缘为纽带而成的宗族组织,血缘关系是鼓社形成的核心。鼓社组织紧密,设鼓头,主管全宗族事务。鼓社中有由鼓头与全社成员讨论通过的社规。鼓社共同财产的最普遍形式是“社鼓山”、“社鼓田”和共同的墓地及其它财产。鼓社有严格的财产族内转移的规定,禁止财产外流。在鼓社中,成员的利益与全体成员的利益结合起来,具有利益相关的整体感[3]。

“款”为侗语记汉字,按侗语的含义一是指交谈或座谈,二是指村寨自治订立的约法。是侗族建立在宗族组织基础上的地域组织,是“以地域为纽带的村与村、寨与寨的联盟组织”[4]。它大体上由小款、中款、大款和联合大款四个层次构成。侗族主要以村寨聚族而居,具有建立在宗族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组织。款有款首, 款首平时跟村民一样参加生产劳动,没有特殊权力与待遇,遇到案件需要公断或发生战事需要指挥时才出面召开款会或聚众起款。一般说来,款首秉公办事,品行端正,熟悉款约,有一定组织能力,多由最有威望的寨老或乡老担任;“款”有规范全体款众行为的款约,其最古老的形式是无字的“法石”(也称埋岩、栽岩、立岩),后演变为“碑记”,这是一种类似于族规的成文的习惯法规,内容涉及婚姻家庭、行为规范、违规处罚等,具有明显的宗法遗存。

石牌主要分布在大瑶山即今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内,目前已发现的属于“民族习惯法”的瑶族石牌共74块(含纸写),其中金秀石牌律和料话为45块,占全部习惯法的61%[5]。石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包括石牌头人、石牌会议、石牌法律、石牌兵等。石牌组织中有头人,但他不是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拥有最高权力的是石牌会议,这与封建血缘宗族组织中族长的族权是完全不同的,其头人的产生既不是世袭的,也不是选举的,而是自然形成的。石牌内部存在着维护父系家族制度的血缘关系,血亲情感强。其内部有规范全体民众行为和维护宗法关系的石牌律,律中有保护买卖婚姻形态和族内婚、明显保留宗法血缘裙带因素、男尊女卑、严格禁止财产外流、违律惩处等内容。[3]

白裤瑶主要居住在南丹县的里湖乡,每个村寨都有“油锅”组织,瑶语为“威要”。“油锅”是汉壮民族的他称,是同一祖宗同锅、同桌吃饭的意思。也有人认为,“油锅”就是同一祖宗的后裔在同一“油锅”里,凡有婚丧大事,大家互相帮助的意思。“油锅”基本上是由血缘亲属组成,它以同一姓氏的形式表现出来,每个油锅都有一个称谓,有一定的地域范围。实行油锅外婚,不能和汉壮等其它民族通婚。成员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力,财产依然保留在“油锅”内,“油锅”成员若是无子,经“油锅”同意可以接养继子。“油锅”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有公共墓地。[6]

仫佬族人主要聚居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聚“冬”而居,即同一姓氏的人们聚居于同一地域之内,“冬”是仫佬族同姓人之间用于区别不同血缘关系的宗族社会组织。 [7]“冬”设有冬头或首事,由族众选出年长有资历而能干的人担任,以管理“冬”内各种事务。“冬”设有宗祠,是举行各种祭祀活动和其它宗族活动的场所。“冬”的习惯法,在实施中更重于自觉遵循,如有违背侧重于社会谴责。

广西的其它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如壮族的峒、瑶族的瑶老制、京族的翁村、仡佬族的族老制等,对本宗族成员集体参与仪式性身体娱乐活动均具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

2 南丹白裤瑶的一般情况

白裤瑶分布在广西西北一带,总人口约三万人。据历史资料记载,白裤瑶在宋前就已从湖南、贵州两省迁徙而来。主要聚居在河池市南丹县里湖、八圩瑶族乡,部分散居于与之毗邻的金城江区拔贡乡及贵州省荔波县瑶山乡。白裤瑶以男人穿白色紧膝五指裤,包白头巾,裹里白外黑绑带而得名。最早在《隋书•地理志》中有记载到“其男子着白裤衫,无中裤,女子青布衫斑布裙,皆无鞋履”。白裤瑶主要聚居区里湖瑶族乡总人口约 2万人,其中白裤瑶人口占 67%, 有着“中国白裤瑶之乡”的美称。怀里村是里湖瑶族乡的一个村民委员会,全村有 11 个自然屯,19个村民小组,共 442户2166人,仅有汉 、壮族各一户,其余全是白裤瑶,且距里湖乡只有一公里,处在白裤瑶分布范围的腹地,我们田野调查的主要区域就确定在这里。此处也是南丹里湖白裤瑶生态博物馆的展示中心及中心周边的蛮降、化图、化桥三个自然村寨的原生态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由此可观察到白裤瑶最本真的民族传统文化及传统体育文化。

3 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与村寨传统体育

所谓传统就是储存,储存就是这样积累起来的:过去世世代代的知识传到这一代,经过某种程度的修改再传给后代[8]。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对村寨传统体育即是这种储存。村寨体育活动构筑的是一种村寨特有的熟人社会网络,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它既是民众生活的内容,也必然有着生活上的传承与延续。传统社会组织是传统文化的保护者和传递者,其特有的社会功能,构筑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村寨体育文化。

3.1 组织管理功能使村寨传统体育具有习俗性和传承性

随着田野调查的展开,笔者发现南丹白裤瑶“油锅”组织因其血缘关系和宗法性,不仅在生产劳作、婚丧嫁娶以及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组织和管理的社会功能,还表现于联络和安排村寨的传统赛事、节庆的身体娱乐活动及聚众狩猎等村寨体育活动。白裤瑶由于居住的地理环境相对闭塞,与外界交往少,至今仍保持着原生态的传统生活样式。白裤瑶“油锅”在圩日、春节、瑶年都会组织打陀螺、斗鸟等传统体育活动。而类似经常在村寨举办的体育活动,组织比赛的方式也已经约定俗成。笔者在调查中当问及参与者进行村寨体育活动的原因时,人们并不认为斗鸟、打陀螺就是体育活动,而是他们生活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逢圩日或节日时,他们就会带上心爱的画眉鸟和精心制作的陀螺和族众较量一番。而此也是白裤瑶“油锅”成员之间交往和交流感情的主要方式,已成为民族习俗。调查材料表明,村寨体育活动的习俗性和传承性,是传统社会组织的管理功能具有权威性的真实体现。尤其在当前国家行政权力从基层农村相对收缩,民间自组织权力系统逐渐受到重视后,人们的精神依赖更多归属族群,具有民族特色并根植于村寨文化的村寨传统体育活动,越来越多获得传统的生命活力。因而,在广西少数民族的村寨生活中,传统社会组织的管理功能已内化为村寨的传统文化,使得村寨体育具有民族习俗性和传承性而得以代代传递。

3.2 聚居功能确定了村寨传统体育成为传承文化的向心力

聚居功能是传统社会组织最显著的功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信仰和宗教观念等,因其聚族而居,而得以长久保持。而对于村落文化,聚居就是群体模式,即是古代血缘宗法关系的长期遗存,它是村落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各村落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就是一个自足的社区,相对稳定的环境、绵长的历史、外在的威胁,这些都使得村落和族群显得格外重要[9]。村落者乃氏族部落之延伸,并以其为单位而形成封闭型和内聚性的村落文化。而村落传统体育来源于民间传统,是村落文化的一部分[10]。社会组织的聚居功能将村寨传统文化形成为一个“生活场”,约束、展示、辐射而使其民间传统身体活动可以获得更多族众的认同。从形式上看,各种村寨体育活动均在这个“生活场”内,尤其是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体育,已成为传承民族文化的向心力。笔者对白裤瑶深入的调查中发现,怀里村现在仍存有21个“油锅”组织,其中除了同宗同祖的意识及父系家族的血缘联系是油锅组织维持其凝聚力的主要手段外,还因铜鼓在白裤瑶族众心理权力的维系。白裤瑶铜鼓一般由油锅头保管,平时埋于土里或家里,没有征得他的同意,谁也不准动,据此油锅头的权威性与铜鼓亦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也体现了村寨传统体育促成了村寨文化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白裤瑶丧葬仪式的“打铜鼓”作为民族原生态文化一直保留至今,并多次参加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表演,传统社会组织的聚居功能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

3.3 祭祀功能承载着村寨传统体育的“文化场”

各少数民族每年都有祭祀祖先的族群活动,这是农耕民族祖先崇拜的最直观表现。有学者认为:“祭祀礼仪能够使属于个人的宗教体验变成群体成员的共同体验,产生群体化的宗教情感,是为了要显示进一步加强它们彼此认同与凝聚的意识。”[11]村寨传统体育本身就带有原始宗教成分,所以一些祭祀活动中的各种身体活动,也成为村寨体育的一部分。田野调查材料表明,竞技游戏的出现远早于成熟的体育活动,不少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都是借助于巫术活动及宗教仪式流传下来的[12]。白裤瑶凡是有人去世(三岁至一百岁)都可举行葬礼,届时都会为死者砍牛、送葬、打铜鼓 、跳铜鼓舞“勤泽格辣 ”(即猴鼓舞)。打铜鼓的方式较简单,而跳猴鼓舞则犹如一幅灵动、活现的顽猴嬉戏图,由此可窥知,在白裤瑶心目中,先祖之灵只不过隐蔽在莽原丛林中,一旦听到祖鼓的叩击声,先祖们便会像猴子一样,穿林越壑,蜂拥而至。“砍牛祭丧”仪式也是白裤瑶跨越村寨的主要社会交往方式,千人甚至千人以上的壮观场面经常是会有的。铜鼓也是白裤瑶族群崇拜的“神器”,清人李文淡《庆远府志》卷十《杂类志•琐言》说:“瑶壮俱尚铜鼓,而所用之时不同,有用之于吉礼,有用之于凶礼。南丹惟丧事用之,犹须吉日,可击则击,不可击则止。”[13] 据调查,里湖瑶族乡怀里村的21个“油锅”,就有铜鼓40多面,有3/4都是祖先留下来的传世铜鼓。族众在祭祖、葬礼时,仍会去找“油锅”头人,由他组织整个祭祀仪式。据此确定,没有传统社会组织的作用,白裤瑶的“砍牛祭丧”仪式中的打铜鼓,不可能从宋代一直流传至今。而白裤瑶油锅组织的正常运转与铜鼓也密切相关,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铜鼓起到了增进白裤瑶内部联系,增强了“油锅”成员的认同感及内聚力的作用。当参加者置身于这一特定的气氛中就会主动去体验和领悟其中所包含的道理,从而收到“行不言之教”的效果[14]。白裤瑶“牛肉换人肉”的传说和老猴舞、铜鼓舞等,皆是借助砍牛祭丧的仪式和习俗,才得以代代相承,沿袭至今的[15]。因此,传统社会组织的祭祀功能传递着浓厚的民族文化,承载着具有鲜明特色的村寨体育“文化场”。

4 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发展村寨传统体育的当代价值

4.1 传统社会组织聚居形式的村寨使传统体育活动成为族众的重要生活内容

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必然伴随着文化变迁。调查表明,当今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虽已由血缘组织扩大为血缘和地缘共同组织,但仍以社会组织为单位聚族而居。只要这种聚居方式存在,社会组织的权威性仍会依然存在,而源自民间传统生活样式的村寨传统体育也将会保持其民族性和传承性,作为族众的重要生活内容,传承原生态的村寨文化。白裤瑶由于居住地相对闭塞,与外界的接触很少,且由于民族教育比较落后,“油锅”虽然已没有固定的活动地域,也不再定期召开会议,其政治权利逐渐削弱,但“油锅”基本上是由血缘亲属组成的格局仍然没有改变,因此,“油锅”组织的聚居功能仍是其维护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职能。同时,在组织公共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也凸显其权威性和认同性。族众的生活内容也将保持其传统性,打陀螺、斗画眉、打鸟铳及打铜鼓等传统体育活动也将会继续存在。笔者于2011年春节期间在里湖乡白裤瑶聚居区的调查,看着满街的人遵照约定俗成的时间从山中的村寨结伴而来,穿着五彩斑斓民族服饰的白裤瑶族众参与和观看各种比赛,证实了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在聚居山寨的村落生活习俗中开展传统体育活动的特殊价值。

4.2 传统社会组织的管理功能对传播村寨传统体育文化有重要作用

组织管理职能在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中具有传统文化共性,是其基本职能。包括婚丧嫁娶、田地买卖、伦理道德教育、社会组织之间及与外界的交往等大小事务,都必须得到社会组织头人或寨老的认可,他们的威信往往比当地政府还要高[16]。调查发现,在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传统的社会组织发挥组织管理功能,至今仍是村寨传统体育的主要组织方式,南丹白裤瑶“油锅”组织在成员婚、丧、建房等社会生活中互相帮助的传统习俗也仍然存在。从形式上看,尽管一些较大规模的活动大多是由乡镇政府牵头挂名,但执行和具体运作的大多是传统社会组织领导者或传统体育带头人。南丹白裤瑶“油锅”组织,因为当地村寨的传统体育活动本身就是民族生活的重要内容,所以自组织在行使管理职能方面则更趋自然。无论是集体狩猎、斗鸟,还是打陀螺、打鸟铳比赛,人们觉得一切顺理成章,从久远的年代到现在,生生不息,和谐传承。

4.3 传统社会组织通过祭祀仪式维系村寨体育的“文化场”,以传递民族文化

传统社会组织在传统仪式中仍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祭祀仪式。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是千百年来形成的民间传统,至今仍是传递村寨传统文化的重要媒介,而祭祀功能所承载的文化场,使其成为传统文化的展示台,也成为村寨体育文化的集聚地。在南丹白裤瑶“油锅”组织的丧葬仪式中,打铜鼓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铜鼓是白裤瑶崇拜的“神器”,诚如宋人朱辅在《溪蛮丛笑》中所言:“溪峒爱铜鼓,甚于金玉。”[17] 白裤瑶的每个铜鼓不仅有自己的名字,打铜鼓时必须先祭鼓,因为铜鼓是向祖先传递哀思的器物。祭祀后,要在铜鼓上贴上一张小红纸挂上一剑糯谷,表示给它挂“红”,藏在家里最黑暗的地方,不能随便给人看、动[18]。丧葬仪式至今仍是白裤瑶“打铜鼓”、跳猴鼓舞最主要的适用场合,由此而来的一整套身体动作也历经千百年而传承和发展。祭祀功能使村寨传统体育得以保存和传承,并以此为民族文化场传递着本民族的传统文化。

5 结 语

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是受族众认同和有精神归属感的,拥有一套悠久的、自发的习俗秩序规范的村寨内生型自组织,至今仍然存在于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特有的社会功能构筑着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村寨体育文化。通过个案研究,可以起到解剖麻雀以小见大的观察效果。

白裤瑶的“油锅”组织,在管理白裤瑶社会的传统仪式中发挥主要作用,即使在文化变迁的当代,仍然具有其组织管理功能、聚居功能以及祭祀功能,特别在保存、传递和传播民族文化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方面,具有难以取代的独特性。通过广西南丹白裤瑶“油锅”组织的体育人类学考察,获取真实的第一手材料作为科学研究的基础。

研究发现,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发展村寨传统体育的关系密切。在广大农村尤其是特殊地域和少数民族村寨,传统的社会组织至今仍然是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开展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全民健身条例和计划颁布实施的今天,如何充分发挥传统社会组织在开展村寨体育活动方面的作用,是一个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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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尽管这三种称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涉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们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们依次铺就了管理模式由统治、到治理的演进之路。在公私没有区分、国家体系内部缺乏合理分工的专制社会时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实,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负责国家政务的推行,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现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现代社会,其功能是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制度统揽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则出现在公民社会自治能力与要求不断扩展、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与市场力量不断壮大、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不可治理性”危机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当今时代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等原因,治理理论出现并发展起来。公共治理逐渐成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了公共管理的新内涵,同时,它也使公共管理进入了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时代。

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著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依赖关系,因为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电们必须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正是由于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权力依赖的关系,所以公共管理的过程便呈现为一种互动的过程。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各个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四,公共管理是多元化公共管理主体基于伙伴关系进行的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及其相互间的权力依赖与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其中的协商、谈判和交易机制,最终必然会推动公共管理向自治自主的网络化发展。在这种网络化公共管理系统中,参与公共管理的各方主体为了获得他人的支持和帮助而必须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放弃的是部分经济自,对于政府而言放弃的是部分行政强制权。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依靠自己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以增进理解,树立共同的目标并相互信任,建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减少机会主义,相互鼓励并共同承担风险,最终建立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联合体。这种网络化公共管理的特征不再是监督,而是自主合作;不再是集权,而是权力在纵向和横向上的同时分散;不再是追求一致和普遍性,而是追求多元化和多样性基础上的共同利益。

第五,公共管理主体中的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中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在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中,虽然政府不具有最高的绝对权威,但是它却承担着建立指导社会组织行为主体的大方向和行为准则的重任,它被视为“同辈中的长者”,特别是在那些基础性工作中,政府仍然是公共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行为主体。

第7篇

【论文摘要】工程移民作为一个社会过程,一方面它表现为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另一方面它又内在地包含着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社会过程:旧的社会解组和新的社会整合的过程。而且这两个方面是有机地耦合在一起的。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工程移民问题的研究并指导工程移民工作的实践,对于实现变移民为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在促进社会学学科的发展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移民是社会学亟待加强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如何从社会学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移民中的人口、家庭、就业、贫困、社区建设、社会变迁、社会运行、社会组织、社会保障与社会控制等问题的观察、分析和研究,并应用社会学知识于工程移民过程,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和保障措施,显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它对于丰富和发展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促进社会学的学科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过程:对工程移民进行社会学分析

工程移民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人口迁移,也不单纯是一个自然环境的改变。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它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过程,是一种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在移民身上的社会—文化—经济以及心理变迁的过程。下面,我们试从这两个方面对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过程做一分析探讨。

1、移民: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

一般来说,工程移民,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程移民,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因此,其迁移的推动力主要来自政府,围绕着迁移,移民与政府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面对面的互动。在这对互动关系中,政府的目标是顺利实现迁移,而对于被迁的移民来说,他们面对的是一次巨大的经济、社会、人生变迁和利益损失,利益保护本能则往往迫使他们拒绝迁移。而互动的必然结果则往往是迁移的实现。

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过程作为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其互动的必然结果之所以往往是迁移的实现,这是因为在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中,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特点,但有两点则是共同的:一是互动双方力量的不平衡;二是互动结构的不对称性。所谓互动双方力量的不平衡,是指在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中,政府为了顺利实现迁移的目标,往往采取了他组织! 由外在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部分联系起来的组织行为" 的组织方式,并充分利用政府权威的强制性和责任性强化这种方式,以对移民进行以迁移为目标的总动员。而互动的另一方——移民,面对信息输入和利益损失,基于利益保护的本能也形成了一套自我保护的机制并作用于它的互动对象,在共同利益驱使下形成移民自组织,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迁移的净损失等。但移民的这种自我保护机制往往是孤立的、分散的,软弱无力的,它根本无力与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相抗衡"(綦淑娟,1996:38)。

2、工程移民:旧的社会解组和新的社会整合过程。

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工程移民首先是人口的流动和迁移,同时又打破了旧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舍弃了旧的社区组织以至整个旧的家园,造成程度不同的社会解组与社会解体现象。

工程移民过程是旧的社会组织、经济结构和文化样式的破裂,也是新家园的重建。这种重建不是也不可能是原有生产方式和生产方式的简单重复,而是社会结构的重构和发展,因此,移民的过程实际上同时也是新的社会整合的过程。在这新的社会整合过程中,移民的利益整合,包括国家与移民、移民地区与其相关的非移民地区以及移民地区内部不同的部门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与重构则是关键。工程移民的社会整合,除了利益整合外,还包括社会的"狭义" 和文化的整合,如重建社会关系网络,村落和行政组织、宗族、宗教信仰以及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工程移民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社会整合,逐步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结构,实现由原居地到新的安置地的搬迁、适应和融合,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迁中实现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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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移民为发展:社会学知识在工程移民中的一个实际应用

从理论上讲,征用和重建,移民与发展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组成部分,然而大量的事实表明,现实中的征用和搬迁并不会自发地引起重建和发展。移民由于工程建设而被迁出后,他们失去了部分或全部土地,或者失去了住所,或者土地和住所两样都失去。其后果是安置的结果与移民原有的生活水准大不相同。据一项对三峡移民的调查,在移民群体中,收入因迁移而受损失的现象极为普遍,许多移民家庭除了在住宅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外,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十分欠缺,三分之二的人反映迁移前的收入比现在少,而现在收入比迁移前多的仅占9.2%,外迁型移民收入减少者所占比例远远超过了后靠型移民;农村移民又比城镇移民受损的范围和程度更大更广一些。而迈克尔?塞尼在对世界银行工程移民进行大量研究和分析后认为,工程移民可能造成的贫困风险主要包括:丧失土地;无家可归;失业;被排斥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食物没有保障;疾病和死亡的增加,失去了享受共同财富的途径;社会组织结构的解体。因此,为了减少工程移民的贫困风险,降低搬迁所造成的影响,促进工程移民从失去土地向以土地为基础的安置转变,从失业向再就业工程转变,从失去家园向重建家园转变,从混乱向重建社会网络转变,从边缘化到融于社会转变,从被剥夺向恢复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转变等,实现移民与当地人民融为一体,我们就必须切实改变以往那种“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重一次性经济补偿,轻可持续开发”的思想和做法,改变那种认为通过行政手段就可以解决移民问题或把工程移民仅仅视为工程的附属问题,用工程方法来解决移民问题的认识,真正把工程移民问题纳入整个开发计划中,将工程移民视为发展问题,在强调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开发的前提下,在经济发展和增强移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安置移民,不仅要使移民能够“搬得走”,更要使他们能够“稳得住,会致富”,即所谓的变移民为发展。

而在变移民为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学知识则可以也必须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种贡献至少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工程移民准备阶段,可以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参与实地调查,真实地了解受工程项目影响的地区和新安置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移民和安置地居民的意愿,帮助政府及移民当局制定一个符合客观实际,既能体现移民政策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移民利益,又易于操作和实施的移民规划,以便指导相关组织及时有效地开展移民工作,从而使移民和发展做到更有计划性和预见性。这种移民规划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根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到移民未来的重建和发展,它至少应当包括发展计划与战略;帮助移民重建社会组织;对财产进行估价和赔偿;有关文化习俗和社会服务的条文;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措施;相关组织所应承担的职责等内容,并在保持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稳定性的同时,又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从而为项目规划者进行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行动提供指南。

其二,在工程移民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指导社区和社会组织的重建工作。如提出一套重建社区组织与社区结构的方法,新移民与新安置区相互融合的途径,重新建立新的社会网络的实施步骤等,以促进移民与安置地居民的尽快融合。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学家和移民的共同参与,提高工程移民中的非成本—收益性因素,如增强移民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公正感;保证移民应得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减少移民对政府的“综合依赖症”,更好地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等等,而且,通过广泛深入的参与,还可以多方面地吸收各种建议和意见,使隐藏的有关问题及早地暴露出来,从而降低搬迁的难度,提高移民的满意度,增加长期稳定的系数。而这些都是成功的移民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前提和条件。第三,在工程移民安置结束时,可以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工程移民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最大限度地为移民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的社会环境,增强移民发展经济的适应性,促进移民原有文化样式与安置地文化的尽快融合,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移民恢复由于搬迁所带来的经济、文化、社会网络、社会组织以及心理方面的损失,实现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迈克尔?塞尼,1996,《移民与发展———世界银行移民政策与经验研究》水库移民中心编译,河海大学出版社。

2、陶传进,2000,《工程移民搬迁动力分析框架》,《社会学研究》第6期。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公共信息 资源体制 模式

1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与客体

1.1公共信息资源的概念

目前,公共信息资源尚无一个公认的概念,纵观国内外学者及行政机构等对于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界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狭义的观点认为公共信息资源即是政府信息资源,而另一种更加广义的观点认为公共信息资源的内涵应大于政府信息资源,即包含政府信息资源在内的任何产生并作用于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都可视为公共信息资源。

随着社会的 发展 ,仅靠政府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广泛的信息需求,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乃至私人 企业 开始为公众提供信息。显然,单从政府角度来定义公共信息资源是不够全面的。我们认为,公共信息资源是产生于社会领域并能为公众所享用的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资源。这里所说的公共物品特性,是指它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

公共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除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两点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首先,公共信息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工作、 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娱乐等方方面面,政府十分有必要公开这些信息来满足公众对其的需求。

因此,公共信息资源具有公开性。其次,公共信息涉及社会的 经济 、 政治 、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为社会各项事务提供信息支持,具有十分广泛的适用面。所以公共信息资源具有基础性。再次,公共信息资源还具有公益性特征。公共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社会组织要免费或者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为公众提供,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1.2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

鉴于人们对于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不同界定,对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也有各自不同的理解。一部分人仍从政府的角度理解,认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即是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但是由于公共信息资源产生主体范围的扩大,数量的急剧增加,显然,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已经不能单纯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来解释。结合公共信息资源所具有的公共物品的特性,文本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理解为:政府或第三部门等生产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组织,为满足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以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全社会共享,而对其进行的收集,加工,整理,组织,提供等活动的过程。

1.3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客体

管理作为一项实践活动,必定有它实施管理的一方与接受管理的一方。也就是说必然具备管理活动的主体与客体。很明显,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客体无疑是公共信息资源本身。而我们主要要讨论的是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管理活动不仅仅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也不仅仅将公共管理活动等同于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而是将公共管理看成是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由多元主体共同组成的复杂 网络 的治理,是由公共部门、准公共部门及部分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私人部门共同对公共事务的处理。

政府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政府在公共信息资源的生产与产生领域中占据着龙头地位。但我们所认同的这项管理活动的主体不再是单一性的,它应包括一切产生公共信息资源的组织或机构等。也就是说,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应由政府、第三部门以及企业这三方共同组成,而在其中,以三者所占比重来区分其主次。

2建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管理体制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作为一个多方参与的管理活动,其管理体制应当是多元化的,而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政府、第三部门以及企业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第三部f3辅助,企业参与的管理体制十分有利于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

2.1政府主导

政府是公共信息资源的主要来源,政府信息资源是公共信息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政府信息资源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一些 法律 法规条例,医疗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等,都是社会公众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公共信息,对于此类信息的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能否有效地管理好政府信息资源,及时地为公众提供所需信息,都是衡量一个政府能力的关键指标,而政府对于其所产生的信息资源进行管理也是责无旁贷的。

政府作为公共信息的主要生产者,势必要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起到主导作用,在全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总揽全局。政府在其中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专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全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作统一合理的管理、规划和配置。这一机构应当聘用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和提供等活动。

(2)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规范社会各个领域对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利用与获取,防止出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垄断、浪费、不公开等社会问题,尤其要注重 金融 保险、教育、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等信息问题比较严重的公共领域的管理。

(3)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的公共信息资源服务,方便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查找和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的提供与获取要做到规范化,政府设立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作为公众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的窗口,通过建立信息中心或官方网站等途径,为公众搭建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的平台,以便更好地进行信息服务。

2.2第三部门辅助

第三部门,亦称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除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企业)之外的组织或部门。第三部门包括慈善组织、民间社团等,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学校、 医院 、福利院、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 体育 馆等,它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当代社会协调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第三部门在其自身的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相关信息,而其作为一种公共组织以及它的非营利性则决定了这些信息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其自身所产生这些的可公开、可供公众利用的信息也属公共信息资源范畴。第三部门所产生的公共信息资源种类繁多、参差不齐、分布分散,加强第三部门对其自身所产生的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也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完全可以并且有理由加入到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中,帮助政府进行管理。

2.3 企业 参与

科斯的经典 论文 《 经济 学的灯塔》中的研究表明,一向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产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同时,私人部门的一些信息也内在的具有公共信息的性质,例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市场交易信息等都属于公共信息资源。可见,公共信息资源并不是与企业毫无关系的。

但是,企业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其对于信息的公开程度是非常小的。有些企业的信息是政府强制规定要求公开的,如食品的原料、配料,药品的成分、副作用等,但涉及企业内部技术等的商业信息则不属于公共信息。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产生的一些公共信息,这些公共信息仅是以“副产品”的形式被顺带生产出来,而企业可能也没有多少兴趣来对其进行专门的管理。但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忽视这部分信息资源。我们所说的企业参与到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中来,是说企业作为生产公共信息资源的一类主体管理好其自身所产生的公共信息。

3构建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模式

3.1分散式管理模式

分散式管理是一种微观的管理模式。简言之,就是社会各部门、各机构对自己所生产的公共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理、保存与提供等活动。就政府而言,各个政府部门、机构在日常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都会产生大量的公共信息,而这种分散式管理就是各部门自行管理其所产生的那一部分信息。

第三部门所涉及的社会组织是十分庞杂的,它们在社会活动中也会生产出繁杂的公共信息,对于这些公共信息,各部门则要配备专人来进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公共信息有时作为一种“副产品”被生产出来,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是公众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比如药物的成分与副作用的这一类重要的信息。可见,企业也完全有必要将自己的这一部分信息管理起来。

可见,分散式管理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管理模式。但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在政府的统一规范与监督下,这种相对宽松的管理模式才可以顺利实施。

3.2集中式管理模式

集中式管理是一种宏观的管理模式,在整个社会领域中,主要在政府和第三部门两个领域中完成。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政府设立专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如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个政府部门的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这一机构除了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外,最主要的是要对各政府部门中所产生的公共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各政府部门将其所产生出来的公共信息上传到这一集中管理机构,由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加工后,通过官方网站提供给社会公众。

在第三部门中,公共图书馆相对于其他机构而言,在信息的管理上,具有人员、技术、设备、环境等一系列的优势,因此,由各地区的省级图书馆管理第三部门其他组织的公共信息资源是十分适合的。各地区省级图书馆作为第三部门中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导,定期收集、整理、加工第三部门中所产生的公共信息,这些庞杂的公共信息就不会再另我们感到头疼,同时,对于企业中所产生的那一少部分公共信息也可以由当地的省级图书馆进行集中管理,这样也可以克服企业中的公共信息太过分散而不便管理的难题。各地区图书馆不仅可以作为一个管理机构,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查询网站或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库等,为公众进行信息服务。

3.3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分散式管理模式与集中式管理模式分别从微观与宏观的角度探讨了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模式,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管理模式是可以多样化的,我们同样也可以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9篇

论文摘要:在新农村和统筹城 乡发展的背景下,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当前,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面临诸多困境,为跨越困境 ,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应选择“四位一体”路径定位,即政府应是农村公共服务的制度公共品供给角色、主导性供给主体和投资者角色、多元化供给主体的服务者与多元化供给方式的引入者角色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者角色。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通过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繁荣发展农村文化,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可以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任务是完善与发展农村公共服务,这是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作为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主导性主体,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面临何种困境,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到底应当担当什么角色以及如何担当,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一、文献回顾与述评

1.国外研究

20世纪 70年代以来,国外公共管理学界对公共服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成果颇丰。以登哈特夫妇为代表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政府治理角色的转变,即政府应“服务而非导航”,倡导公共服务精神,重视政府、社区、公民之间的沟通与合作。David Osborne和Ted Gaebler(1992)认为政府应该掌舵而非划桨、授权而非服务 ,主张借鉴商业管理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服务需求。E.S.savas(2000)提出了公共服务社会化的 l0种制度安排。E—wan Felie(1997)认为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应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布兰克(R.M.Blank,20O0)对公共服务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前沿的研究,他在《公共政策何时依靠私人市场:社会服务的有效提供》一文中,对公共产品提供中存在的外部性、非对称信息、效率问题、分配效应问题、产品质量的不可观测性进行了系统分析,进而探讨了政府及私人介入公共产品提供模式的多样性。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如果有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供给,必然造成公共品供给的无效率和资源浪费,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公共服务的供给应主要由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及各级政府从强制性的税收收入中进行预算安排。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品供给的责任必然要由政府承担,考虑到某些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如消费者的地域集中性、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由私人供给可能更有效率。罗纳德·科斯(1974)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说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反驳了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垄断的传统观点,为人们建立起公共产品供给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的信念。随后,布坎南的俱乐部产品理论为公共产品的集团供给提供了合理分析。

总的来说,无论是公共管理学者还是经济学家所主张公共服务市场化或社会化取向,他们的观点均未否认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性作用,却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效率的改善和提高提供了可资鉴用的方法或方式,如合同委托、许可经营、政府补贴等。

2.国内研究

国内许多学者(周立新,2002;林万龙,2003;李燕凌 2004;郭建军,2007)认为,农村公共服务处在投入不足、管理体制落后和供给结构不合理等普遍性问题状态。刘鸿渊(2O04)认为许多县乡是“吃饭财政”,没有能力提供公共产品。胡德锌(2004)认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胜和非竞争性使得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市场失灵和私人不愿供给,政府供给又容易造成垄断,缺乏效率。另外,郭泽保(20o5)认为,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责任划分不清,越位、缺位、错位时有发生,现行的财政体制制约了地方政府职能发挥。

林万龙(2003)认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责任划分不明确。李彬、李葆华认为,在我国现行公共体制下,各级政府间供给职责界定不清以及供给行为的任意性和强制性是造成政府供给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李继力(2006)认为,造成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失衡的政府责任原因是政府价值取向上的非农偏好、政府行为上的不合理、官员行为上的 自利和任期短期化和政府决策机制的自上而下。程又中(2005)论述了国家在当今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历史机遇和条件。但是 ,对于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中究竟起何种具体作用或担当什么角色,程文未作进一步的论述。

许多学者对如何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或产品供给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如: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嘉蓉梅,2004;马晓河 ,2004);改革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多元参与并共同生产和提品的农村公共服务组织体系(黄志冲,2000;李秉龙,张立承,2003;党国英,2004);从多元化的筹资机制、供给决策机制及供给主体三个方面建构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体制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难题 (刘建平,龚冬生,2005)。

总的来看,学者们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等研究成果丰富,为笔者研究奠定了宽厚的基础。但是,对于政府作为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主导性主体应该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政府在服务供给中面临何种困境,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到底应当担当什么角色以及如何担当等问题,学者们的研究涉及不全面,有些方面不深人,如政府角色的细分,造成理论指导实践时的“灵活空间”或“无所适从”。

二、政府供给农村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

当前,政府职能正处在由侧重经济或投资职能向彰显公共服务职能转换,公共治理也趋向主体多元化或多中心化。调查显示,政府仍是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导性主体①。研究表明,一国人均 GDP达到一千美元以上,公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将 日益凸显。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 日益递增,但农村公共服务政府供给却存在效率低下、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等问题,也就是说,农村公共服务政府供给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l-农村公共服务或产品供给中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缺位与错位并存

综观世界,欧美发达国家的政府 ,尤其是福利国家,都承担了向社会或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的责任,应该说 ,这是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思想留给我们的“福利”,也符合《福利国家经济学》的著者尼古拉斯·巴尔的观点,即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从经济角度而言是有效率的,可以内在地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基本是以“经济职能”为中心,忽视“服务职能”,导致各级政府的核心任务是抓经济建设和发展,而非社会建设和发展。政府主要投资于经济领域,而非公共服务领域 ,造成公共服务领域“政府缺位”。在农村地区,政府公共物品供给总量不足,如义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短缺。地方政府“经济投资”观念强,“服务投资”观念不足,造成“有钱不愿投,没钱无法投”的状态 ,使得许多地方的公共服务长期满足不了农民的公共需求。数据表明,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对 191个会员国进行的医疗卫生评价中,我国排在 188位。2006年,全国的义务教育经费总量中,政府财政预算内拨款所占比重只维持在 50—60%之间。

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上职责不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或财政分权理论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提供全国性或基础性的公共服务,如国防、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大江大河的治理等,这类产品由中央政府决策和规划的效率比较高。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提供,如农村治安、农田水利设施、农技信息服务、社区服务等。但是,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是,中央与省级政府过多地把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事权下放到县乡镇等基层政府身上,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治安、军烈属的优抚、农村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问题是,事权下放同时没能配以相应的财权,造成基层政府“事过多,财不足”,不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形成“政府服务职能缺位与错位”之实。

2.农村公共服务政府供给结构失衡,效率低,供给过度与供给短缺并存

本课题组对广东、江西和安徽三省农村公共服务现状的调查显示,农民认为教育、医疗、交通道路和农贸市场等公共产品很容易获得,而农业科技服务、就业培训、文化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很难获得,这说明,农村的“硬性”公共品供给“过度”,而“软性”公共品的供给“短缺”。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实践中,地方政府为“应对”政绩考核,对提供“有形的或硬性的”公共品具有很强的意愿,如道路、公共广场、农贸市场等,但却对供给“无形的或软性的”公共品缺乏意愿,如农业技术服务、环境保护、农村治安、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李彬和李葆华的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不是基于农村实际情况、农民的真实需求和供给的成本一收益分析,而是基于显现“政绩”之需。结果是,农村公共服务政府供给的结构失衡,供给过度与供给短缺并存。

同时,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不高 ,供给绩效较差。以医疗卫生领域为例,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从1980年的 14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7590亿元,增加了53倍,占GDP的比重从 1980年的 3.17%提高到2004年的 5.55%,但从我国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看,居民综合健康指标却没有明显的改善。以人均期望寿命衡量,从 1982年到 2003年,我国居民的平均寿命从 68岁增加到 70.8岁,22年仅增加 2.8岁,而同期基数和我国相同的斯里兰卡增加了5岁,韩国增加了6岁。同时,我国人均医疗卫生费用大幅度提高,我国的卫生绩效却不升反降。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卫生总体绩效排名,我国排名 144位,比人均 GDP低于我们的埃及(63位)、印度尼西亚(92位)、印度(112位)、海地(138位 )还要低①。

3.政府供给的“自上而下”决策体制与农民需求表达机制缺失并存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唯一合法主体,农村公共服务政府供给实践的是“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由于我国地域广,发展差异大,这种决策模式使公共品的供给很难适合农民的真实需求。同时,“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实际需求,忽视农民的需求与偏好,可以说,农民在农村公共品供给决策中基本上没有参与权和表达对公共服务真实意愿的话语权和渠道。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上级政府主导型,这种决策程序很容易导致制度外的农村公共品供给行为,从而加重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后,虽然有些地方创造了 “一事一议”的公共品供给机制,但在现实实践中,一方面,实行起来往往走样;另一方面,小范围内(如社区)才比较适用,即适用范围有限。在大量的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如义务教育、卫生防疫、道路修建、行政管理等)农民很难有机会直接表达 自己的需求,“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决策机制基本没有变化。应该说 ,这不利于扩大政府服务的公益性影响,也使得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制度保证缺失。

三、政府供给农村公共服务的角色路径

现实调查和理论研究表明,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起主导性作用。目前,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和规则制定者,并 日益由运动员向裁判员和规则制定者以及监督者角色转换。同时,政府要鼓励、支持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发展。我们认为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具体应担当四种角色:

1.农村公共服务制度公共品的供给者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表明,制度,而非技术或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 ,技术或人力资本是制度作用的外化结果或表象,受制度制约和导向。许多学者认为,新农村 “新”的实质应该是“制度创新”。首要的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创新,核心是土地制度创新。虽然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一再延长,但却阻挡不了农村耕地减少的趋势,也安慰不了农民土地被政府征用的痛苦与无奈,解决不了土地抛荒和经营规模小的问题。李成贵、温锐等学者分析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或“土地归农”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制度创新②。

其次,政府应为农村公共品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建立和完善规则。例如,美国政府通过提供制度公共品来服务农村和保护农业 ,在这方面,美国政府创立了诸多制度安排,如农业保险制度、对农业的立法管理、对农业资源的保护政策、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农业信贷政策等。

再次,政府应为第三部门或社会组织参与供给农村公共品提供有效的制度公共品或制度规则。改革开放 30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但整体而言,它们在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中所起的作用却很小 ,曾莉和李民政(2oo8)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现行政策法规导向作用不明确”。1998年 l0月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实行严格的登记注册和业务管理制度,这种“人口”管理和“过程”监督并重的制度使得社会组织难以发展。嘲一般而言,政府应该更多进行“过程”监督,通过税负减免或优惠、鼓励捐赠、许可经营、政府补贴等政策来激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

最后,政府应加快提供公平有效的公共财政制度规则,建立起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解决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财政“越位”和“缺位”问题。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保障教育、社会保障、农业发展、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出需要。同时,合理有效地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即厘清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由市场供给和社会化供给,哪些可以由应由政府承担;哪些公共品由中央、省政府财政支出,哪些由地方政府、社区或受益者承担。并且,要建立公共财政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组织环境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

2.农村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和投资者角色

政府以公共服务供给的形式对农村进行人力资本、制度资本和物质资本投资,可以获取国民经济运行效率提高和降低农村务农和经营成本。研究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对农村人力资本的维持和积累从而对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按照尼古拉斯·巴尔的观点推论,可以说,政府对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可以内在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的福利总水平。

政府应当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角色。公共品理论分析表明,政府天然具有供给全国性“纯”公共品的效率优势 ,如国防、大江大河治理 、环境保护等。同时,政府在许多“准”公共品的供给上也具有优势。曾小龙(2008)认为圈,农村的“纯”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免费提供,对于“准”公共服务而言 ,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和外溢性特征,政府在提供“准”公共服务时仍然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一般说来,中央政府主要负担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主要负担地方性的公共服务。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公共财政应该是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的主渠道资金。在这个方面,欧盟、日本等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例如,为保障有效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欧盟建立了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地区发展基金、社会基金等。地区发展基金主要为最贫困地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如修建高速公路、安装先进的通讯系统、建设能源和水输送网、建设大型农田水利工程等;社会基金用于支持人员培训计划和就业计划,以及为农业、林业劳动者或失业者获得新的技能,特别是为青年人创造就业机会提供资金支持;20世纪 70年代以来,日本对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投入占整个农田基本建设投入的90%,对农业的稳定高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政府应该如何实现其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和投资者角色呢?我们认为,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首先,政府应该提供有效可行的制度公共品,如政府农业补贴政策、农业保险制度安排等;其次,政府应该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如完善农村交通网络,改善电力设施 ,修建水利工程,治理大江大河,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再次,政府应加大对“三农的“软性”公共品的投入,如农村治安、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农村社会保障等。

3.多元供给主体的服务者与多元化供给方式的引入角色

我们认为,政府应该顺应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趋势,鼓励和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营建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和社区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合作伙伴关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系统效率和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效转换。 那么,政府应该如何为企业和第三部门积极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有效服务呢?曾莉和李民政(2008)认为嘲,在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过程中,政府应从政策、经济、道德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有效可行的制度公共品来服务其它供给主体,如税收免除或优惠;其次,政府可以提供经济支持来服务其它供给主体。在美国,政府是非营利组织的最大收入来源,占其预算的比例从到一半以上圈。因此,政府对社会组织提供财政支持或“服务购买”来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是通行做法。现实来看,我国的社会组织在运营资金方面存在着较大困难,特别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因此,政府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公共财政资金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可以采用合同委托政府补助、许可经营等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和机制多样化。

4.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者角色

在公共品供给市场化社会化的背景和趋势中,政府依照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对政府、个体、企业和社会组织供给公共产品进行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标准并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构建投诉或对话参与渠道等。例如,一些民办幼儿园发生虐待儿童事件,这就反映出在第三部门或社会供给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监管的缺失。胡武贤(2008)认为,开放农村公共物品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然而,市场的本性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准公共物品受益人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有可能提供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公共服务,如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伪技术、高价医药费、基础教育乱收费等,从而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现实表明,政府监管公共服务的成本很大,但绩效不高,如何才能有效监督农村公共品市场呢?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建立公共品市场准入制度,监控服务价格,规范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应该使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供给公共品的监督社会化,即引入社会力量来监督企业、个体和社会组织对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另外,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公共品提供的社会组织要求做到财务公开,帐目清楚,定期接受审计检查。政府还要发挥新闻媒体对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李彬,李葆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政府供给责任研究乡镇经济,2006,(4).

[2] 李继力.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责任思考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6,(2).

[3] 程又中.论国家在农村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及其实现江汉论坛,2005,(12):45—49.

[4] 刘建平,龚冬生.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多中心体制探讨中国行政管理,2005,(7).

[5] 曾莉,李民政.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与政府行为选择学术论坛,2008,(5):46—49.

第10篇

    内容提要: 当今的私法研究以财产私法为重,而身份私法相对薄弱。身份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式微源于学界对身份法的历史偏见、财产法优位主义以及民事立法理念的片面继受等因素。民法体系的逻辑完足、民法典的最终成就、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现实对身份利益保护与救济的需求,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民法领域的身份问题。身份法研究既要追求身份关系的制度构建与伦理秩序原理间的协调与平衡,又应致力于身份制度与民法整体制度的逻辑融合,还要为现代亲属身份生活领域的利益纠纷化解提供理论基础。

    一、引言

    “身份”作为主体在一个特定社会或群体中所处的位置或资格,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每个社会个体或组织体都会有一个或多个社会“身份”。可以说,现代社会的身份、身份关系无处不在。政治国家需要藉由身份关系来组织管理社会、谋求社会秩序,譬如公务员制度、户籍制度、身份证制度的功能意义。而且,有时一个主体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还关涉其资源的占有份额、利益的分配依据,诸如财产继承制度、薪金制度、社会福利制度。而且,无论社会形态发生怎样的变迁或更迭,身份在伦理秩序领域的存在意义始终未曾缺失过。梅因所谓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运动,[1]96-97只揭示了个体的法律人格和社会地位从古代到近生革命性转变,但梅因的断言并不意味着身份的消亡(注:有教科书在介绍梅因这一断言时认为,“这显然是对人类发展史的曲解”。参见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81页。)。

    民法为典型的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可分为“身份私法”与“财产私法”。身份私法主要指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基于亲属身份地位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而财产私法则主要关乎私生活领域财产归属与财产流转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就将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它包括家长与家属间的身份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夫与妻的身份关系。民法学主要关注“私”的身份问题,而公民身份、社会身份、身份犯罪中的身份都不是民法学所要研究的身份。当代中国私法制度建设中,财产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可谓成熟与发达,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各类商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部门法在深入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已经逐步形成完备的财产法体系。人格法也因为现代人自身人格意识的觉醒而呈勃兴之势。而相比之下,身份法部分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还相当薄弱(注: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与救济的专门法、一般法,对亲属身份权是否作为调整对象,态度暧昧,仅将监护权明确纳入保护范围,而监护权又非严格意义的身份权),尤其是身份法与传统民法的逻辑关联,尚未见充足的论说(注:由于法制继受的历史背景和立法政策等因素,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是否应归于民法以及如何成为民法的一部分,仍然是一个不断被讨论的问题。参见雷春红:《论亲属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载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第9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3页。)。民法体系的逻辑完足、民法典的最终成就、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生活对身份关系保护与救济的需求,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民法领域的身份问题。

    二、身份法研究之现状解析:观念变革与法律继受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如果说存在“私法”,那也仅指“身份私法”,绝无“财产私法”之余地。改革开放与经济转轨带来观念变迁,财产私法日渐强盛,当今的私法研究显然以财产私法为重,而身份私法则日渐式微。“盖因财产法理论及经济学之普及极大促进了财产私法的繁荣。”[2]自序在近年来各种法学研究综述中,有关亲属身份法研究的论文数量和所载期刊档次都远不如财产法的研究;[3]各类法学研究获批的课题立项中,亲属身份法的份额也是寥寥无几(注:例如,2011年立项的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就没有一项涉及身份法研究。参见“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chinalaw. org. cn/Column/Column_View. aspx? ColumnID =126&InfoID =4138,2011-5-25;2011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中只有一项以此为主题的法学项目。)。而且,现有的民法研究论文或研究课题也很少有围绕身份法基本理论而展开的。[4]中国民法学领域中财产法繁荣与身份法薄弱形成鲜明对比,个中原因,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一)身份法研究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

    法制史上身份法的封建糟粕导致现代民法学研究存在意识形态偏见。在古代西方社会未曾从“身份”进步到“契约”之前,身份法的地位在法制史上优于财产法。众所周知,早期的罗马社会基本就是身份社会,罗马法的人法就是“身份法”,它担负着社会组织化的功能。[5]罗马法的人法实质上是一种人格法,其有关自然人身份的规则确定了人的一般法律地位,作为组织身份社会的基本法,具有公法的性质。而财产法不过是身份法的附属品,即身份确定是财产分配的前提,无身份即无人格;无人格即无财产。[6]罗马法将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身份“捆绑”在一起,统治者利用这一法律工具(亦可谓之政治工具)对被统治者进行“适格”判断,实现其统治所需的差序格局;更有甚者,罗马法将奴隶排除在人格判断之外,使之成为法律的“客体”。罗马法的身份人格显示出其反伦理性,也因此招致后世诟病。[7]等级森严的身份法建立后,社会财产的分配与经济利益的流动自然就以此为标准和依据。身份的高下,意味着人格的优劣、财产的多寡。直至中世纪,身份法仍归属于公法、社会组织法。中世纪的身份权是人身支配权、是专制权、是绝对权。身份社会几乎就是“封建社会”的别名!击碎身份社会的枷锁遂成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首要任务。于是在法律领域,从身份法到契约法的转变,标志着社会的进步。

    在现代民法学理论与立法研究中,“身份”研究备受冷落,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大众及法律学者们对封建社会的身份制度抱有成见。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将现代社会中身份概念及制度功能与中世纪以前的身份概念及制度功能相关联,从而在意识形态上排斥“身份”概念。因此,重提身份关系、身份权、身份法等概念,似乎具有“封建复辟”之嫌,关于“身份”的话语和研究几乎成为主流学者们的禁忌。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民法内容体系中,尽管“人身关系”被立法明示为民法两大调整对象之一,但由于人格权的勃兴使得民法中“身份关系”内容被挤压在非常狭小的空间(注:学者们在谈及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权利类型等概念时,针对身份关系、身份行为、身份权等要么寥寥数语,一笔带过,要么避而不论。)。事实上,人类社会从“身份社会”进步运动到“契约社会”后,“身份”的内涵和社会功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8]91-92近代社会以来,民法不再具有社会组织化功能(该功能由宪法等基本法承担)。近代民法之人法,完全不同于罗马法之人法。近现代人法逐步成为主要规范婚姻家庭伦理秩序的身份法。因此,若要健全完整的民事法律理论体系,需要摒弃对“身份”的偏见与成见,从而改变身份法领域理论研究的薄弱现状。身份法的既往历史不应成为现代民法排斥、轻视其存在的理由。

    (二)身份的民法学意义被遮蔽

    现代社会中,“身份”的政治学意义、社会学意义湮灭了其法律学意义。在多数学者们的意识领域里,身份问题是一个社会学或政治学命题。法学理论研究者多认为身份问题似乎不属于法律、尤其不是民法学研究的问题。政治学学者热衷于研究“公民身份”,认为公民身份比起其他各种社会身份,更能够满足人类的根本政治需求。[9]7公民身份由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所组成,三种要素分别表明了公民身份所包含的三种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10]代译序。社会学者从政治社会学、社会哲学等角度对社会成员的“身份认同”展开研究,认为社会整合是由社会身份系统参与达成;身份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对社会成员所处的位置和角色进行类别区分,通过赋予不同类别及角色以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群体的公共生活中形成“支配-服从”的社会秩序。社会身份是基于具体个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形成的身份,个体的社会角色成为其各种责任担当的依据。[11]3政治学、社会学对“身份”问题给予了热切而深入的关注。相形之下,私法学领域的“身份”问题似乎无足轻重,进而“身份私法”的研究也似乎无所必要。然而,身份问题不是专属于政治学、社会学的领地,民法学在身份问题上并不是无所作为。民事生活领域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行为能力制度等都涉及个体的身份问题,其间主体的诸多身份利益都需要民法的关怀。

    在涤除封建社会、奴隶社会“身份”的糟粕意义后,现代身份法存在的意义体现在对社会生活的组织管理、家庭伦理秩序的维护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只不过现代社会中,法律将承担社会组织管理与弱者保护功能的身份法主要交给公法规制(如宪法、行政法、新兴的社会法及一些特别法);而仅仅将婚姻家庭领域的身份法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即狭义的身份法)。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学领域的身份问题与社会学领域的身份问题应有适当的界分,扩大化地理解私领域的“身份”可能也会弱化甚至遮蔽民法上的身份法特质。有民法学者基于近代社会契约与身份同时勃兴,大量的身份契约出现在新兴社团组织关系之中,个体通过契约重新组合,进入新的身份体,认为私人间法律关系的一些领域越来越多地通过身份关系来确定。[12]然而笔者认为,上述诸多新型身份体更确切地说是社会身份,而非严格意义的“私法”身份,它最多也只是现代民法社会化在主体制度上的体现。将民法视野中的“身份”社会化、一般化而交由私法调整,实乃民法(私法)不能承受之重!

第11篇

1·了解文件的概念,了解公文的特点,能正确界定公文与非公文。 2·了解公文分类的基本情况,明确各类公文的内涵。

3·了解公文的功能及其表现形式,明确认识公文的有效作用领域。

4·了解公文的效用等级与效用范围,掌握公文生效的主要条件。

5·了解公文处理的性质与地位。

学时分配:4小时

教学环节:讲授写小论文

主要内容:

第一节公文

一、文件的概念

文件是人类社会活动中为处理事务的需要,而直接形成并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

二、公文的特点

公文是国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作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文件。公文的特点是:由法定作者制发;具有法定的现行执行效用;具有规范的文体、结构、格式;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二节公文的分类

通用公文、专用公文、对外公开的公文、限国内公开的公文、内部使用的公文、秘密公文、机密公文、绝密公文、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规范性公文、领导指导性公文、公布性公文、陈述呈请性公文、商洽性公文、证明性公文、平件、急件、特急件、收文、发文。

第三节公文的功能与效用

一、公文的功能

公文的功能在于,能够逾越时空的限制,有效地传递公务活动所需的信息。公文可用于传达贯彻方针政策和有关指令;沟通上下级机关;法规和规章;沟通机关之间的横向联系;教育干部和群众;印证有关事实。

二、公文的效用

公文的效用就是指公文的实际效力和功用。公文有两个方面的效用,第一是现行执行效用,也就是公文对受文者以及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有关行为的强制影响;第二是历史效用,是指公文在记录和印证历史事实方面的权威性作用和影响。

公文的效用范围、效用等级。

第四节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创制公文,即由从事公务活动的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机关),对有关的信息材料进行系统的收集、加工、整理,创造出适用的信息,然后将其记录下来撰拟成文稿,经完善并确认其正式效用之后,再经印制等工作环节最终形成正式公文。

(二)传递公文,即将创制完毕的公文,根据一定的规则以多种通信方式递送给收受机关。

(三)办理公文,即根据法定的职责权利,收受来自各有关方面的文件,经过分办、批办、拟办、承办、传阅等工作环节,对文件进行阅读、加工,从中提取有用信息,了解有关事物的面貌,解决公文所针对的工作问题(包括以创制新公文的方式)。

(四)处置办毕公文,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分别对已办理完毕的不同公文的归宿作出安排:立卷归档:请记住我站域名、清退、销毁、暂存。

(五)管理公文,即为使上述四项任务能有效完成,而对公文所实施的科学、系统的保管料理措施:公文的收发、传送、登记、清理分类、用印、签注,建立检索体系,提供查阅;对公文运转过程的组织与监控,以及对公文机密与安全的维护等。

第五节公文处理工作的性质

公文处理的基本性质是机要性、分布性、技术性。

机要性是指公文处理涉及事关国家、民族和团体根本利害得失的机密、要务,从而须注重保密与安全的特点和要求;分布性是指公文处理由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分散承担任务的特点;技术性是指公文处理已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应用性的知识、程序、方法和技巧,有关管理技术、信息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因而需要遵循特定技术规律的特点和要求。

第六节公文处理工作的地位

将公文处理活动分别放在机关和社会文化事业的大环境中去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在机关内部,公文处理是机关实现管理职能的必要条件;在社会文化事业中,公文处理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

思考题:

1·公文的特点是什么,怎样正确界定公文与非公文?

第12篇

关键词:研究生;培养模式;“校府社”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0-0024-03

人才培养的学院式(学术型)与社会式(实践型)两条路径的有机协作仍是制约复合型、适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构的瓶颈,这需要进行创新机制的思考与实践。本文以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为依托,重点就“校府社互赢共建”人才培养模式作番讨论,以期能够对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科学化、制度化、适用化发展有所裨益。

一、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

(一)理论研究

如果说19世纪初由洪堡(Wilhelm Von Humbodl)等人倡导“学术自由”和“教学与科研统一”原则来确定现代大学精神只是明确了现代高等教育自由自主发展的方向,那么,20世纪初“威斯康星思想”所倡导的社会服务理念则将大学的社会功能定义为其存在的现实基础,这为高等学校研究生人才培养确定了社会责任担当的发展目标。在社会认知的基础上,关于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性研究逐渐从学院走向社会,于是学校与校外组织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模式逐渐受到关注。备受青睐的是有关产学研培养模式的讨论,比如罗伯托・方塔纳(Roberto Fontana)等人认为,产学研培养模式主要有四种类型,即资助研究、合作研究、知识转移和技术转移;美国研究生培养以学术型和应用型两种模式为主;日本则以产学官为主体,形成共同研究、委托研究、共建研究机构、研究技术转移等类型[1]。近些年,国内学者的研究也颇具成效,教育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行政管理等专业的部分硕博论文开始以研究生培养模式为主题进行一般理论或案例研究,学术期刊也较多地刊发了有关研究生培养方式的研究文章。

在这些研究中,人们多以产学研协作培养模式为重点进行探讨。产学研培养模式主要是指“以‘产’为方向,‘学’为基础,‘研’为纽带,三者有机结合、融为一体”,以便发挥高校的知识创新优势、科研机构的应用研究专长和产业部门的产品研制和市场开发的实战经验[2]。然而,产学研培养模式主要适合应用类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对于人文基础学科专业则需要在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开展协作培养机制,公共行政部门应以政策法律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指导与规范。为此,有人提出了“政产学研”联合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即政府、企业、学校和科研院所结成相应的联合培养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研究生特色化培养;总结出中国研究生培养的五种主要模式,即“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和科学研究基地”、“以重大项目为依托联合培养研究生”、“研究生挂职锻炼”、“外聘兼职研究生导师”和“依托科技园、学科性公司培养研究生”等,并就这五种模式基础上构建的权变模型进行了创新性探索[3]。此外,在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培养流程、培养质量标准、评价方式以及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组织管理等基本方面,也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研究,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让研究生人才培养在理论创新与实践能力有机结合上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即研究生人才培养的质量问题。

(二)实践探索

国内一些高校已经开始就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了摸索。山东大学推出了“一二三模式”,即“一个学生”、“两个导师”和“三种经历”,强调将海外学习经历、第二校园经历和社会实践经历纳入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达到提升培养质量的目的[4]。湖南农业大学(园艺学科)形成了“四位一体”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即以学科建设、学位点支撑、科研平台建设和科研项目研究为核心,将研究生培养纳入教学、学科和科研整体流程机制来考量,以全面提升研究生的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5]。显然,无论何种类型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选择都将充分体现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要求,亦即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和适应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6];体现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统一、教育管理与科研管理的统一等[7]。在此基础上,力图从整体社会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维度来确定反映学科专业特色的研究生培养适应模式。

国外的研究生培养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即学徒式、专业式和协作式[8]。其中,学徒式源于德国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它是研究型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以导师教授和指导学生完成学业为主要培养环节,培养过程简单,培养责任明确,操作较为容易。专业式(教学研究型模式)源于美国的研究生教育制度,以课程学习和专业知识的全面系统性为基础,突出导师团队的集体能量,培养目标是基础理论与实际应用能力的结合,以规范的制度和标准作为管理及评价的手段。协作式(教学科研生产型模式)主张产学研一体化教学方式,侧重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凸显研究成果的技术转化。在具体做法上,英、美、德、日、法、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采取项目依托型、联合基地型、联合经济实体型、兼职导师型、联合开办专业型、科技园区型、合作培养型、委托培养型等培养方式,使研究生培养模式多样化和特色化,保证了这些教育强国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稳步发展的优势[9]。

二、“校府社”研究生培养模式:理论阐释与实践保障

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表达了与工艺技术直接相关的学科的研究生教育旨向,即这类学科研究以能够直接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技术服务为目标,离开生产实践领域便致其失却生命力;但是,一些学科尤其是人文社会学科并不以直接的技术转移为优长,而更多地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智力资源,其能力指标主要是与公民生活的整体维护发展相关的思考能力、学习能力、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等的获取程度。因此,从研究生培养模式整体设计考虑,选择学校―政府―社会共建培养的方式可能更具涵盖性。

(一)“校府社”共建模式的内涵与意义

“校府社”共建模式是一种概括式的表述。它是指高等院校、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含企业组织)通过政策规范、合作协议等手段来共同负责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形式。政府组织主要担负有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责任,并为相关学科的研究生提供直接的社会实践机会;学校是研究生培养的直接责任主体,培养目标、方案、过程、效果评价等主要的培养任务均由其承担,同时,它还将提供足够的物质条件以完成研究生基本理论与实验能力的累积,为拓展性创新研究提供必备的基础;社会组织则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应用平台,以其广域而丰富的生产和生活空间为研究生社会创造能力的训练与检验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

以高校、政府和社会组织为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合作主体,主要考虑的是其涵盖意义的全面性,也是各类研究生能力结构体系培养的现实需要。首先,研究生能力结构具有基础条件类同性特点。研究生教育追求的是精英型创新教育目标。无论哪种类型的研究生,其主体心理特征的能力都涵盖了判断、学习、抉择、行动和总结反思等部分,这些能力培养和训练离不开学校系统化、规范化学习过程,更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法律政策导向支撑,以及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的多样化、实用化的操作演练平台基础。其次,不同学科专业研究生能力要求存在差异性。一方面是基本理论学习,即大卫・库伯(David Kolb)的“领悟维度”的学习过程;一方面是基本理论的技能转化学习,即库伯的“改造维度”的学习过程[10]。前者是认知性知识学习――任何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均须经由的阶段,学科专业的基本知识特别是理论体系成为研究生学习的重点,它为理论知识丰富创新提供了方法论积淀;后者是体验性知识学习,它以实践技能训练为重点,以专业理论知识的技术转化为目的,这是研究生特别是应用型研究生教育的关键环节。所以,以“校府社”来涵盖学校、社会、企业、政府对研究生教育的责任担当更具代表性。最后,研究生能力训练是社会系统工程。政府的投入始终是最重要的,这既包括资金、物质等硬件,更涵盖法律、政策和文化等软件的投入,通过确立人才培养的规范和标准来引领研究生人才培养的主导方向;社会组织则是主要的人才使用主体,它们的实际要求将直接决定研究生人才培养的使用价值及其标准的选定,对于修订和完善研究生培养规格基准意义重大。这种全社会参与高校研究生培养模式主要解决的是有效的联动机制问题,即如何形成“校府社”互赢共建的创新机制成为关键问题。

(二)研究生“校府社互赢共建”培养模式的实践保障

“校府社”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核心在于改善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传统方式,使研究生的学习理念、学习过程、学习内容、学习形式乃至评价体系获得创新发展的机会。本质上看,研究生培养仍然是组织学习的过程,按照组织学习理论的观点,它必须解决组织“习惯性防卫”所带来的组织学习的智障问题,通过解决“双环学习”中的困难来实现“有效性”结果[11]。从这个层面看,研究生“校府社”培养模式的建构就可以从组织管理维度来思考保障条件的供给。

第一,理念转变。人类的实践活动始终离不开思想、观念甚至理论的介入,事实上,“观念是我们用来从事研究的理智的工具”[12],在具体的行动中,“人们并不是从寻找事实开始,他们是从某种看法开始的。”[13]这不只是经验论者的立场,而且是人类实践总是依赖经验认知基础的事实描述。在研究生“校府社”培养模式的建设中,学校、政府和社会组织同样需要转变人才培养观念,重新思考研究生人才培养的目标理念,以此作为模式建构行动的先导。培养理念转变主要包括两个有机结合的内涵:一是必须明确人才服务社会实践需要的理念――此为人才培养的根本方向;一是必须围绕根本方向严格遵循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律――此为人才培养的科学依据。

第二,政策变迁。如果说“制度是达成目标的工具,而不仅仅是达成共识的工具”[14],那么,作为制度组成部分的政策同样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工具。校府社研究生培养模式是政策实践演进的过程,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需要规避因“组织习惯性防卫”而导致的“熟练的无能”现象①,这就需要形成一种开放的、系统的、科学的和发展的政策制度文化,以保障“校府社”研究生培养政策更新的可持续性。显然,这不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问题,还必然包括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只有这样,才可能促使政策制定与实施避免限于封闭的、习惯的、保守的、熟练的无能境地,保持政策变迁的合现实性与规律性。

第三,机制创新。机制表达了组织系统要素关系及其运行过程,它是组织价值得以彰显的规范机理。校府社研究生培养模式的主要机制包括:一是作为核心培养责任主体高校的培养方案的常规运行机制,一是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的研究生实践技能培养平台的运行机制,一是“校府社”之间沟通、协商、协调、合作等互赢共建体系的运行机制。培养方案的常规运行是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基础,政府与社会的培养平台(基地)是研究生人才培养类型选择的扩展性条件,三者之间构建起的信任、合作与互赢的结构性体系是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最终得到落实的保证。

第四,资金供给。“校府社”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供给主要涉及如下问题:一是经费分担责任问题,一是经费提供的保障程度问题,一是经费使用的限度问题。第一,政府的研究生教育经费需要进行合理划分,社会组织通过联合协议提供部分补经费,或以免费使用相关设备等形式提供相应的经费服务。第二,经费提供的稳定性程度主要体现为经费政策的连续性程度,这将影响“校府社”联合培养模式持续创新的深度。第三,经费投入的强度受各类研究生培养的成本影响,高投入的研究生类别需要“校府社”各方共同分担培养成本,并以共享培养成果为回报。

第五,物质支撑。物质支撑的核心是技术平台问题。高校作为研究生培养主体需要在基本物资设备上提供授课、实验、实习等方面的技术保证,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在实践应用教学层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或物质环境。理工类研究生必须走进生产型企业或专门科研单位直接从事创造性项目的研发工作,将理论知识直接融入科学技术创新的实践过程并获得实用效果;人文社科类研究生更多以观察、分析、体验和定义社会现象来参与社会公共组织管理,以社会理论知识解释和解决社会问题来完成复合型、适用型人才所需的各项能力培养,寻求社会实践创新的机遇。这样,校府社研究生培养应该是既考虑学科专业特色又关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的复式联动共享模式。

第六,团队合作。研究生培养本质是组织创新性学习的过程,学习主体的团队合作成为组织学习的基本方式。按照组织学习理论观点,尽管组织发展更多是“单环学习”过程,但是单环变革出现的非预期结果表明,“双环行动是主控程序,控制着长期的效率,因此决定着系统的最终命运。”这就提示我们,研究生培养的团队合作不可能只是按照预期目标获得预期效果的单环行动,研究生团队、导师团队(专兼职)与合作组织之间的目标预期不会是一次性合作就能达成共识,它必然涉及到对预期假设的合作性重复博弈,因此,“校府社”研究生培养的团队合作也就无法避开需要调整培养目标方向的“双环学习”过程。

对于人类而言,“只要达到了抓住现实的程度,他就能够建立起自己的世界;如果他生活在幻想中,他就永远不能改变产生这些幻想的客观条件。”[15]就研究生培养模式而言,无论是“校府社”合作还是“官产学”研合作,都是说明其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方式问题,亦即理论如何观照现实并有效回应现实出现的问题。强调“校府社”合作主要考虑学校究竟是研究生培养主体力量,是研究生培养主要环节的整体设计者和执行者;政府与社会无论多么重要都还是辅助力量,是研究生实践能力训练的重要条件。关键问题在于创新“校府社”合作培养模式的有效运行机制,并为该机制的持续发展提供保证条件。

注释:

①依据阿吉里斯的研究,“熟练的无能”是“当我们熟练行动

的时候,就不会意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这种无意识归因 于熟练,而且由于我们对应用理论的单方面控制引起的

无意识会产生一种更深层次的无意识,也就是说,我们变

得意识不到我们头脑中的计划,而这种计划使我们保持

无意识。这种结果就是熟练的无意识和熟练的无能。”参 见[美]克里斯・阿吉里斯;张莉等译.组织学习(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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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克里斯・阿吉里斯;张莉等译.组织学习: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2][美]约翰・R・康芒斯;于树生译.制度经济学(上)[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5.

[13][美]彼得・F・杜拉克;吴军译.有效的管理者[M].北京:

求实出版社,1985:154.

[14][美]罗伯特・D・帕特南;王列等译.使民主运转起来

[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