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9 02: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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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化理论 大学生 奖励机制 存在问题
一、强化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在高校日常管理中的应用
强化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B.F.Skinner)提出的。斯金纳认为,无论是人还是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都会采取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作用于环境,当行为的结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重复出现,当行为的结果不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根据强化的性质和目的,强化理论可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在管理上,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为,从而加强这种行为;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与组织不相容的行为,从而削弱这种行为。
强化理论在我国高校日常管理中得到极其广泛的应用。以教职工为对象而言,在日常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对教职工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或惩罚,正强化的方式包括发放奖金、表扬、提升、改善工作条件、给予学习和成长的机会等;负强化的方法包括批评、处分、降级等,有时不给予奖励或少给奖励也是一种负强化。以学生为对象而言,正强化包括校级或院级的奖学金评比、评优(秀)评先(进)等,而负强化则包括对违规学生书面或口头的警告和批评,对在平时学生工作出现错误的学生干部给予或重或轻的批评和训斥,甚至通过学生家长的“威严”以达到教育违规学生的目的等都能被看作是一种负强化行为。不过,在具体的高校日常管理的运用操作中,正强化或负强化的强与弱依行为主体判断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更多的情况是正强化的手段多于负强化,只把负强化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补充手段”。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作为两种截然相反的强化方式,高校日常管理中的正强化与负强化之间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并未真正有效的应用于高校日常管理之中。
二、大学生奖励机制中的存在问题及其正强化分析
1.校学工部(处):评定标准不明确、不细化,未能有效的引导学生进行参评。
我国绝大多数重点院校都已经组建或成立了自己的学生工作部(处),专门负责高校日常学生事务管理。学生部(处)是奖学金评比条例的制定者,自然而然的也就成为奖学金评比这一正强化行为的“施行者”。但在学工部(处)所制定的评比条例中,评比标准并未有效的引导学生进行奖学金的申请和评比,其原因就在于评比标准不明确,笼统模糊,这样的话就会造成奖学金评比在最初实施时的“失灵”,正强化作用就会失效。
现在,我国高校都已经或正在实行学分制。学分制的引入就直接造成究竟是以学分绩点为主评标准,还是以综合测评为主评标准的尴尬局面。在绝大多数学生看来,最为“公平”的标准是应以学分绩点为准,不应将综合测评成绩作为主评标准,因为综合测评成绩有很大的出入,那些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就能以“非学习成绩”而多多加分,从而赢得奖学金评比竞赛的足够“筹码”。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奖学金的来源不断增多,授奖面也不断扩大。获奖机会的增多,奖学金来之交易,这在客观上削弱了学生的竞争意识,降低了奖学金含金量,造成奖学金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调控功能的作用也相对减弱。事实上,学生们的这种区分比较适合于正强化的周期划分。以奖金额度较小的单项类奖学金为例,在心理上,学生们每取得一项成就或一次进步都希望立即能得到强化主体――学校或学院的认可与奖励,如果被认可或奖励的周期过长,学生们的心理预期就会受挫,正强化的作用就有可能未尽其最优效力,同样,在奖金额度较大的综合类奖学金评比中,一年一评既能给予学生们足够长的学习周期努力学习以期获得最后的成功,又能消除每学期评比一次而不得不承受的心理压力。
奖学金评定条例制定不清晰、不明确,评定标准不适应学生的心理需求,归结起来,这与作为正强化主体的校学工部(处)管理者的自身素质的高低和学生工作经验的多少不无关系。就自身素质而言,不仅仅是学工部(处),甚至是整个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自身“素质都参差不齐,既有知识经验都非常丰富的教师,也存在不少知识缺乏、经验不足的‘滥竽充数’式的老师”。在评比标准都不清晰明了的情况下,管理者自身素质的高低更会直接影响到奖学金评比施行效率的高低。最为重要的是,政策制定者的基层学生工作经验极度匮乏,制定的条例不能适合实际操作层面的需要,从而导致院级学工部门在评比中的“默然”和“茫然”,继而转化为一种“无奈”。有时奖学金评比条例一年一变,甚至会出现同一奖学金在四届学生中都不一样。校级学工部门管理者想当然的求改革、求创新,造成的不仅仅是学生们对学校奖学金评比的不信任,更会导致院级学工部门对上级部门工作的不配合,正强化失效,负强化增强。
2.院学工组:评定流程公开不及时,存在“个人情感”和“暗箱操作”的可能。
从奖学金评比的程序来看,院级学工部门处于校学工部(处)与学生之间,发挥着政策执行与政策反馈的“中间人”作用。奖学金评比政策执行的好,对学生正强化作用就有效,反之则正强化就失效。
在院级学工部门接受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评比,到学院公示的过程中,学生没有任何参与的机会,甚至学生们都不知道公示结果如何评选出来的。院级学工部门的评选过程除了可能会受到校级部门评比条例不明确的影响外,其本身在实施政策时的自身行为也事关奖学金评比的公正与效率、正强化作用的强与弱。具体说来,院级学工部门的管理者早已把奖学金评比视为一种习以为常的、普通的日常工作,思想上不再重视,将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后,按照评定标准“简简单单”的把评选结果公示出来,同时,他们还可能依个人偏好,在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对学生干部予以“照顾”,提高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当奖学金评比结果不符合大多数学生的心理预期时,其评比的公平性就会遭到学生的质疑,进而会在学生心理上产生一种“被剥夺感”,“放弃努力”或“拒绝努力”的负强化心态加强,“继续努力”的正强化作用减弱。这样,奖学金评比的正强化作用在中间环节就已发生“质变”。
3.学生:自我积极性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强化客体的监督作用。
学生是正强化行为的客体与对象,但正强化行为的有效与否是主客体之间互动的结果,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学生都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但作为客体的学生并不是绝对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可以提高自我参与的积极性,对奖学金评比条例的诸多问题和评比程序的公正性提出合理的建议,进而反作用于作为行为主体的校方和院方管理者,达到正强化作用的良性互动。
但事实上,大多数学生都把自己定位于一个被动接受者的角色,不会主动参与奖学金评比过程。一方面,现今奖学金的额度和覆盖率都有大幅提升,但在绝大多数不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们看来,既然自己没有任何希望,何必劳神劳力的关注呢?关注的学生都是那些肯定能获得的,以及那些与此“”的学生。这些“不关注”的学生往往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付出的与收获的不成正比,刻苦努力获得奖学金远远少于做兼职所收获的酬金,虽然有可能仅仅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我暗示。这样的话,对那些能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来说,正强化的作用在此刻起到了作用,但对于那些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学生来说,得奖学金的可能总是那几个学生,更多的人对此已经漠然,奖学金对他们也不具有激励作用。正强化作用显然失灵。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述,评比程序公开不及时,评比结果不透明,加之不能有效的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那么,学生们的参与积极性就不可能有任何提高,被动接受的位置也不会有任何改观。因此,如何调动绝大多数不能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的积极性,才是高校管理者们最关键的问题所在。
三、关于高校奖励机制改进与完善的几点思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奖励机制的正强化作用的失效,取决于校方、院方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多重互动、多重强化。据此,高校奖励机制的改进与完善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增强评比条例的科学性,既要细化,也要量化
评比条例是科学性,即是评比目标的明晰和适度。一方面,就制定者而言,必须深入学生基层,真正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以此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比条例。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因该是明确、可测和适中的。既不能含混模糊,让学生不知道在哪些方面努力,努力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获得奖学金;也不能把条件设得太低,不需要努力就可以获得奖学金,从而失去激励作用,也不能把条件设置得太高,让学生觉得无论怎样努力都得不到奖学金,对奖学金望而生畏,从而放弃争取奖学金的努力。奖学金的额度要因学生心理预期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另一方面,必须要细化、量化。奖学金评比条例的不明晰,必然导致学生行为的“自我中心”,把诸多模棱两可的情况归入评比标准的范畴之列,这样评比条例应有的标尺作用失去方向,学生们却生成了奖学金评判的自我标准。细化就使得学生们能“对号入座”,不会打“球”;量化则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防止评判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2.注重评比程序的时效性,以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评比程序的透明、公开。
评比程序的时效性的增强,一方面需要加强管理者和执行者的自身道德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学生申请,到学院汇总,再到学校公示,每一步都需要充分调动管理者和执行者的服务积极性,这是充分保证评比程序时效性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必须引入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对于学生而言,实行“申请-评比-公示”的“一站式”服务,既方便快捷,又能相对公开公正,使得每位申报的同学和不申报的同学及时了解评比的过程,避免了因信息不公开、不对称造成的信息滞后作用。对于执行者而言,即可将院系学生管理工作中人工工作量(操作)降低到最低限度,提高整个工作流程的效率,同时又可提出一个通用的学生奖学金评比模型,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奖学金评定。
3.提高评比对象的参与性,发挥师生双方的良性互动
学生参与率的提高,关键在于搞活长期置于奖学金评比的“中下层”学生积极性。以往我们在征求学生意见、召集学生代表时,更多的侧重于优良学生和学生干部,认为他们的意见就是“绝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忽略甚至忽视了“中下层”学生的想法与建议,确切的说我们视奖学金评比为“投机型政策”,而不是“投资型战略”。奖学金注重的是“奖”,而这个“奖”可以分为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和对不优秀学生奖励。在不改变奖学金设置的最根本内涵的前提下,扩展奖学金评比对象的范畴,是奖学金评比得以发挥长久激励作用的根本。事实上,单纯依靠院级学工执行者和“极少数”学生代表的奖学金评比程序,早已遭受众多学生的质疑,也直接助长了一些主要学生干部的学习侥幸心理,这样何来奖励优秀和强化学习的目的?因此,参与学生的增多,才能促进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强化奖学金的奖励促进作用。
四、结语
高校奖励机制的改进与完善,是当前高校日常管理应对新形势与新变化的自我进步。尤其是在“90后”进入校园后,他们的思维更活跃,维权意识更强烈,对于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的任何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公开行为,肯定会比“80后”大学生更趋自我意识的表达。现今,高校奖励机制不够完善、管理者自我素质欠佳,有可能会导致“90后”大学生的行为更加“激烈”,加之网络维权途径的盛行,如若管理者处理不当,就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影响校园稳定与和谐。高校奖励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注重公平,效率其后”,这值得每位高校教育管理者和执行者的深思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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