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8 23:48: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货物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字:第三方物流,保险,法律关系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可能遭致托运方提出索赔。
论文百事通面临风险的猖狂和索赔的烦恼,第三方物流企业该如何防范?是自留还是转嫁?世界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一方面体现了分散社会资源集中运作的优势,另一方面又体现出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因此,现代物流诞生伊始,保险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青睐。在我国,现代物流业刚刚起步,物流保险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缺陷。另外,物流业对保险业的陌生又造成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这也是导致我国物流保险业不发达的重要原因。
一、第三方物流保险的起源-从“三足鼎立”到“双轨并行”
近代保险制度肇始于14-16世纪的国际贸易活动,从此物流保险便开始了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据资料记载,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到16世纪下半叶,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由此逐渐形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1666年,伦敦皇家面包店引燃了长达5天5夜的一场大火,大火几乎吞噬掉这座古老的城市。1667年,英国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近代的火灾保险制度诞生了。海上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是第三方物流保险在运输和仓储环节的最初起源。
到了现代社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风险逐渐增加,于是保险领域又产生了公众责任保险。所谓公众责任保险就是保障投保人因疏忽导致第三者伤亡或财物受损的法律责任。在运输领域,伴随着公众责任保险的兴起产生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托运人货物损失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环节保险、仓储环节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了传统物流领域“三足鼎立”的保险格局。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在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理念下,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1.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
由于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造成了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的现状。比如,托运人要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就不得不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险、在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程序的复杂既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又增加了多环节保险的费用,给托运人带来不便。
2.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无缝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
在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这就使物流货物的保险出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例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s,ICC)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遵循“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然而,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兴起,在保险责任期间方面,传统的ICC所提供的“仓至仓”条款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物流要求的“门到门”(DoorToDoor)、甚至“桌到桌”(DeskToDesk)的一站式服务。因此,在现有的保险体系下,“门到仓”以及“仓到门”所代表的集货与配送环节的保险处于真空状态之中。
3.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
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较长时间的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IT生产方式以及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则具有“短暂性”的特征。换句话说,仓储在整个物流活动中仅仅起一种“歇歇脚”的作用,因此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虽然可以基本上涵盖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但由此带来的保险费用的上升却是被保险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鉴于此,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在1998年就开始积极探讨个性化的现代物流保险方案。这些方案将保险责任起讫期间延长为“门到门”条款,把货物运输保险和短暂仓储保险打包后低价出售。这些方案的推出,使现行保险体系逐渐与现代物流业接轨,是对现代物流保险的有益尝试.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物流保险条款,结束了传统保险的“三足鼎立”局面,从而进入了物流保险的“双轨并行”阶段。
二、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可以分为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的标的是货物的实体财产利益,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则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虽然可以具体化为一定数量的财产性利益,但其本身并不是基于货物而产生的。实践中,认清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甄别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双轨并行”的物流保险基本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
从法律上讲,物流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货物所有权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转移,决定了由谁来办理保险;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此时为了转嫁货运风险,一般应由买方(表现为第二方)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归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物流责任保险
当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按照保险法代位求偿理论,货物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所有权人的同时便取得代了位求偿权。基于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物流
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货物实体财产本身,货物的所有权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保险兼业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一般而言,保险兼业人都有与其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来源。实践中,很多传统的货运企业、货运企业、进出口企业拥有“保险兼业许可证书”,这些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兼业从事保险业务。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为货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与物流货物保险基本形态下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2.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CIF、CIP等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贸易方式下,原本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但实践中出于贸易的方便,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在装船的同时为其办理货物保险事务,因此出现了CIF的贸易方式。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他的保单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
更进一步,实践中又出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的做法。例如,国际货运企业在为货物所有权人提供出口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还代客户进行投保。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保险经纪关系极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时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委托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货物所有权人承担。
综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才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须承担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货物保险时的各种情形,包括货物所有权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业兼业保险以及其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等各种情形,第三方物流企业均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明确这一点,对认清物流保险实务中的若干误区有重要的作用。
三、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认识误区
本来,“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相似,因此实务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违约诉讼。
2.误区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
3.误区之三: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很多时候,委托方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可能更为方便,所以实践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代其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其实,委托方投保的仅仅是货物财产险,对于因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的代位权。因此,从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即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4.误区之四:双方行为。
在兼业保险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保险人的人。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业受货物所有权人的委托还代其办理保险事务。这种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业及时撮合交易,但其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即双方。所谓双方,就是指同一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为了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权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人从事双方。在保险活动中,一个人如果同时充当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人,难免顾此失彼,最终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双方行为还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惯常手法是人为地制造虚假交易,待骗取双方被人的资金后携款潜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双方的行为是万万不可采取的。
四、第三方物流保险功能的重新定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物流责任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该条款一出台,物流界为之哗然:年轻的中国物流业怎能承受如此高昂的保险费用!诚然,保险是分散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但保险绝不是风险防范的全部内容,认为一切风险都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这种不切实际主要表现为物流与保险的脱节。一方面,物流界希望的保险品种在保险界至今还是空白;另一方面,保险界推出的产品由于费用过高,却又为物流界所不能承受。笔者认为这种脱节固然与新事物尚不成熟有关,但更重要地还在于物流界对保险功能的定位并不清晰。
一般而言,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企业应该系统研究面临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
策略。风险应对策略可以从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弃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转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按照不同的风险类型探讨第三方物流企业具体的风险应对策略,进而给出物流保险功能的准确定位。
1.风险最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很少发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线为某超市供货,由于公司没有充分预计到高考时可能造成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结果高考当天发生配送延误达2个小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用5%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不大,因此这种类型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的经济性。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由企业自己来承担风险。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2.风险较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损失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事不犯”说明损失一般不会太大,“小事不断”则说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现实中,恰恰这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颇感头痛。
由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无利可图,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风险成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保险,其费率必定是昂贵的。因此,购买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过自留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实践中,因为野蛮装卸、内部人偷盗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
虽然这种类型风险造成的单次损失并不大,但较高的发生概率造成的累计损失足够物流公司难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两难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提供这种类型保险时索要了过高的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却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导致其无利可图。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抱怨,根源在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看,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这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风险,大多属于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笔者建议这种类型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
3.风险较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损失很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由于发生的概率很低,保险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大,成就了保险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足以让物流公司倾家荡产。保险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采取保险的策略予以转嫁。
4.风险最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损失a也很大。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不会发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状况不良、天气环境恶劣、司机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制艺术品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采取放弃的方法来应对风险。放弃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机会成本却是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另外,放弃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但难免又会遇到其他风险。可以说,放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新晨
笔者认为,当放弃的机会成本足够高时,物流企业总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货物发生损失的概率。如前例,选择空运、高价雇佣一名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或者给玻璃艺术品进行安全包装等,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应对这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较大型,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是:保险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风险和降低损失,保险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风险的发生。对于发生损失概率很高的一些风险,企业可以先进行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然后采取自留或者保险的方式予以防范。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虽经有效管理但仍不能避免的因素产生的风险,则应该采取保险的方式。实践中,轻视管理、盲目保险的做法是不经济和不科学的。正确定位物流保险的功能,对物流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1]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经贸英语翻译,状语从句
英语讲究形式,研究英语译为汉语,须从句子的构造入手。而汉语是一种孤立语,形态标志缺乏,分句之间的衔接依靠的是语义和逻辑,或者说讲究意合。因此我们在英译汉时,应打破原文结构,根据汉语的行文规范重新安排。我们将以状语从句为例,浅析这种译文的重构。,状语从句。。状语从句指在句子中作状语的从句,可修饰主句中的动词、形容词或副词,是英语中很常见的一种从句。根据语法功能的不同,英语状语从句可以分为时间、地点、目的、原因、条件、让步等状语从句。此外还有方式状语从句、结果状语从句、程度状语从句等。
英语的状语的语序比较灵活,即在同一句话中的位置比较灵活,句首、句中、句末都有可能。大多数状语可以后置。而汉语的状语大多数情况下为前置,即放在动词的前面。
对于英文状语的翻译,在汉译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状语置于汉语的谓语动词之前充当汉语句子里的状语,二是将状语置于汉语句子中主句的前面充当状语。英语中由介词短语引导的或者是由状语从句引导的较长的状语几乎从来不直接置于限定谓语动词的前面,但却可以置于句首,也可以置于句中,还可以置于句末。了解英语的状语和汉语的状语的区别就可以比较顺利地进行英汉翻译的转换。
1.时间状语从句
时间状语从句表示主句中动作发生的时间,引导这类从句的有连词when, while, as, before, since,等;还有起连词作用的短语as soon as, the minute/moment,hardly/scarcely...,when...等。翻译时间状语从句时可直译为汉语中的时间状语,如:Sincethe initiation of economic reforms in the late 1970s,China has achievedimpressive economic growth coupled with significant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中国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经济改革以来,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和重大的结构转变。)Kindly advise us when our order will beshipped.(请告知我方订货何时运出).
下列情况,依据上下文,时间状语从句译作其他状语分句。We may accept deferred payment when the quantity to beordered is over 3 000 sets.(如果拟订购的数量超过3 000套,我们可以接受延期付款。)该句中,when引出的状语从句,从表面上看是时间状语,但是根据上下文来理解,实际上却是条件状语从句,因此在转译时,须翻译为汉语的条件状语从句。
在下面的例子中,when引出的状语从句,从表面上看是时间状语,但是根据上下文来理解,实际上却是原因状语从句,因此在转译时,须翻译为汉语的原因状语从句。Since 1978,when China began opening itseconomy to increased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rade, aggregate output has morethan doubled(.自从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为日益增加的外国投资和贸易敞开大门,总产量增加了一倍。,状语从句。。)
2.地点状语从句
与时间状语从句一样,英语中的地点状语从句在转译为汉语时,可直译为地点状语或译为其他状语分句,如条件状语、时间状语或程度状语等。例如:Floating policy is a convenient method ofinsuring goods where a number of similar export transactions are intended, e.g.where the insured has to supply an overseas importer under an exclusive salesagreement or maintains sales representatives or subsidiary companies abroad.(统保单是货物保险中的一种便利的办法,特别适合于分不同的时间出口的一批同类货物。例如,当被保险方根据独家协议向国外的进口方供货,或在国外委任了销售代表,或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使用。)本例中的地点状语从句分别转译为汉语中的程度状语和时间状语。
3.原因状语从句
原因状语从句主要表示主语动作发生的原因或理由,一般使用as, because, for, since等连词,forthe reason that, in that, now(that),seeing(that)等表示连接的短语。英语的原因状语从句译成汉语一般可以直译或意译。直译即按照原文的顺序,直译成汉语的因果状语,也就是表示原因的汉语分句。意译即译成并列句,省略或者部分省略了关联词语,但是仍然含有因果关系。例如:Owing to the late arrival of your offer, wehave already placed our order elsewhere(.由于你方报盘迟达,我方已从他处订货。,状语从句。。)Please be informed that, on account of thefluctuations of foreign exchanges the quotation is subject to change withoutprevious notice(.兹告知贵方,由于外汇的波动,报价随时可能改变,不另行通知。)
4.条件状语从句
英语条件状语从句表示主句的动作发生的真实条件、假设条件、推测或意愿,一般使用if,unless等连词,except, except that, excepting that, provided...,providedthat...,in case...,in case that, if it were not for等表示词语连接的短语引导。
5.让步状语从句
英语的让步状语从句通常由although,as, even if,however, no matter how, though, whatever, while等连词、连词词组和其他短语引导。连词though引导让步状语从句时可以采取正常的语序或部分倒装,即将部分谓语前置。While除了引导时间状语之外,还经常引导让步状语,翻译时需要注意辨析。
综上,笔者对经贸英语翻译中状语从句的译法作了简单归纳。需指出的是英语的状语从句与定语从句的翻译有许多相通之处,这便需要译者细细体会了。
参考文献:
[1]马会娟.经贸英语翻译教程[M].北京:中国经贸出版社,2004.
[2]江峰,丁丽军.实用英语翻译[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 Barrow 诉 M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 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 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归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形成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3抵押权凭证说认为提单物权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而且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因为提单可以用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4 可转让的权利(或债权)凭证说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它认为提单是产生于货物运输这一环节中的文件或单证,这就决定了对于提单的定义以及提单到底具有哪些性质的,只能到海商法或有关提单运输的法律之中去寻找答案。以此为立足点,该学说认为提单的持有和转让与货物所有权的拥有和转移在许多情况下是完全脱节的,提单的转让只是转让货物的推定占有,并不带来货物的所有权的必然转移;即使在国际贸易的运转程度中,提单也完全没有成为或强化为物权凭证的必要。因此,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是一场的误会。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一种,除了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证明外,它只能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或债权)凭证,即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权威的Benjamin‘s 第五版18-005段写道:“re is no authoritative definition of ”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 at common law, but it is submitted that it means a document relating to goods the transfer of operates as a transfer of the constructive possession of the goods, and may operate to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m.” 除了普通法外,英国一项立法(Factor’s Act 1889)的第一条也对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下了定义,并强调了货物的占有权和控制权,具体如下:“the expression of document of title shall include any bill of lading, dock warrant, warehouse-keeper‘s certificate, and warrant or order for the delivery of goods, and any other document us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as proof of the 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goods, or authoring or purporting to authorize, either by endorsement or by delivery, the possessor of the document to transfer or receive goods thereby represented.”
从上述有关document of title的两个权威性解释中可以看出,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权利凭证,它的转让毫无疑问可以转让货物的实质占有权,卖方或发货人把提单背书(指示提单)或直接交付(不记名提单)给卖方或收货人,从而将货物的实质占有权转让给他,或者把提单背书或交付给银行作为抵押之用。提单的背书或交付会转让实质占有权,也可以转让货物所有权,但不一定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转让还要看双方的真正意图,而把提单背书或交付只是转移所有权的表面证据。因为所有权或物权的归属与转移是完全可以与提单的签发与转让相分离的,就承运人与托运人而言,承运人接收货物而签发提单给托运人,意味着对货物的实质占有权从托运人转移至承运人,而托运人成为货物的推定占有人;就提单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而言,提单的转让只是转移或改变了对货物的推定占有,或只是转移和改变了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对货物进行实质占有的人;就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而言,承运人收回提单并向提单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标志着承运人对货物实质占有的结束和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推定占有转化为实质占有。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中所有权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国内法或当事人选用的国际惯例去解决。下面以英国法和法为例对所有权的转移作一下说明。《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以当事人的意图作为判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其条件是货物必须是特定的,如果属于非特定物,该货物必须予以特定,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中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物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章卖方的义务第三十条也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从中国合同法以及公约用语“并”字可以看出转移单据与转移所有权是并列的合同义务,可见,单据转让本身并不必然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英国法以及中国法均肯认了当事人意图对所有权转移的决定性。
通过以上论述得出如下结论:将document of title 翻译成物权凭证,并进一步阐释为提单的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谁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谁就拥有对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诚然,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各个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否否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就会使得国际贸易无法正常运行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就国际贸易中的买卖环节而言,法律赋予提单提货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按照提单所载交付货物),并施加于承运人仅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这样卖方可以通过持有和转让提单实现对货物的控制与交付,买方支付货款后合法受让提单,相应取得了向承运人主张提货的权利。提单作为提货凭证的运作足以保护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降低交易风险和提高效率。就支付环节而言,在信用证项下,提单作为运输单证,只是应提交的单据之一,只要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或保兑银行有绝对的付款义务,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不会损害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要求付款的权利。而对于开证行或保兑银行来说,开证申请人依约有付款赎单的义务,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拒绝赎单的情况下,开证行或保兑银行除有权依据合同主张债权外,还可以依据合法持有的提单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对该货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也不会损害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开证行以及保兑银行的合法权益。就保险环节而言,在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提单作为申请赔付所要求提供的单据之一,提单的合法持有可以作为风险发生时拥有保险利益的证据,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不会损害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要求赔付的权利,只要他同时依法受让了保险单。由此得出结论,提单作为提货凭证足以保护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当事人,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不会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也不会损害各个环节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提单背书转让的效力
如前所述,提单的转让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英国法中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协议两种),当事人没有协议时,依据国内法或国际惯例通常是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通常情况下,在赊销贸易和来料加工合同中,占有权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是相分离的,提单的转让或货物的交付并不代表着所有权的转移。那么提单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1855年英国提单法,突破原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了保护提单合法受让人,规定:Every consignee of goods named in a bill a lading, and every endorsee of a bill of lading to whom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therein mentioned shall pass ,upon or by reason of such consignment,(杨良宜在此处加注释写道:“请注意立法是局限在提单的托运/托付或背书必须是为了转让有关的货物给收货人/受让人,否则立法不适用,即提单合约不转让。”因此,立法局限在尽是为了转让有关货物的情形,表示受让人绝大多数只会是买方。如果提单是托运/托付或背书给卖方在卸货港的人,以提取货物,内中不涉及买方,这并不适用1855年提单法,故不会转让提单合约,有争议仍只是承运人与发货人之间的合约纠纷。) shall have transferred to and vested in him all tights of suit, and be subject to the same liabilities in respect of such goods as if the contract contained in a bill of lading had been made with him. 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代替了1855年提单法,它对运输合约权利转让的是这样规定的: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 person who becomes(a)the lawful holder of a bill of lading; shall have transferred to and vested in him all rights of suit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as if he had been a party to that contract.其对合法受让提单合约权利的人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泛,包括提单持有人,海运单下的收货人,船东交货单的收货人。1916年美国提单法 Section31: A person to whom an order bill has been duly negotiated acquires thereby(a)such title to the goods as the person negotiation the bill to him had or had ability to convey to a purchaser in good faith for value, and also such title to the goods as the consignee and consignor had or had power to convey to a purchaser in good faith for value; and (b)the direct obligation of the carrier to hold possession of the goods for him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bill as fully as if the carrier had contracted directly with him.更明确规定了指示提单受让人善意转让提单或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权利。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归纳起来,提单的合法受让人从出让人处受让了向承运人提货的权利,依据提单(背面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向承运人主张提单合约项下的权利,善意转让提单或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权利,凭一整套完整单据,包括提单,当然还包括合法受让的保险单,在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按照有些国家的提单法或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按提单条款办理,即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而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来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比如租船项下的提单。租船合同的可能广于提单内容,所以,提单的转让并不必然使运输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至提单受让人,例如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预备航次及装卸期间的规定,这些内容一般不包括在提单中,除非租船合同并入提单。因此,有人主张的提单转让的效力是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均移转于受让人的观点是有漏洞的。
是否所有的背书转让或直接交付均产生上述法律效力呢?法律规定的背书转让或直接交付在其立法本意上是包括所有的情况吗?是否在实践中应当存在变通的情况?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和判断。
2001 年9月20日,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2001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了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2001年11月20日,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签发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浙江兴光可可制品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1日,涉案货物进口报关,经营单位为中茶公司,收货单位为兴光公司,货物用途为加工返销。货物到港后,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导致货物损失共计105,835美元。2002年3月8日,中茶公司出具赔款收据以及权益转让书,证明其已经收到涉案货物保险赔款人民币1,157,824.01元,并同意将已经取得的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2001年9月28日,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中茶公司委托兴光公司加工500公吨可可豆,兴光公司负责返还加工成品。涉案提单背面背书人依次为托运人S公司、销售合同卖方C公司、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最后由兴光公司持提单向承运人提货。
该案中,中茶公司将提单背书转让给兴光公司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是否丧失了提单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权利?基于案件事实,我们可以看出,中茶公司将提单背书转让给兴光公司是为了方便其据以向承运人提货,以履行双方委托加工合同下的义务。在该来料加工合同中,提单的背书转让应不包括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中茶公司转让提单的本意应只是转移给兴光公司据以提货的权利,而不包括运输合同项下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也就是说中茶公司的本意是转让提单项下的部分权利,而非全部权利。这是从委托加工合同的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能够推定出来的。那么当事人这种主观意图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法律是否肯认转让提单项下的部分权利呢?法律规定的提单的背书转让是否在本意上包括了这种委托加工合同中通过提单背书转让以方便被委托人完成合同义务而赋予其直接提货的权利的情况呢?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法律规定的提单的背书转让本意上原是指买卖提单或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情况。提单或提单项下的货物的交易双方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提单,受让提单一方支付价款,作为对价,相应取得运输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完整权利。这就是国际贸易中广为流行的单证买卖。法律规定提单背书的法律效果是受让人获得运输合同项下的一系列权利,正是为了保护提单交易的受让人,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单证买卖的顺利进行。可以说关于提单背书转让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买卖单证这种情况的,而不包含委托加工合同中为了便于履行合同义务而转移提货权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并无买卖单证的意图。所以,本案中,中茶公司应该并不丧失对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自其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后,保险人应当代位取得向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这种推论是否会法律的确定性,从而使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处于不稳定的预期中,而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见性呢?我想任何法律总是处于确定性、判决结果一致性和个案公正性的斗争之中,实践总是变幻莫测的,法律不可能穷竭现在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为了追求个案的公正,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当对法律的宗旨、本意进行探索,必要时进行灵活的变通。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以及判例制度正是一种很好的例证吧。
书目及论文:
1、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付运单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李巍著《评释》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3、胡正良、曹冲著《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
4、李海著《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
5、赵德铭著 《提单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载于《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关键词]应用型 人才培养 国际贸易实务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23-0103-03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经历了极大的动荡,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全球经济波动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更是首当其冲受到冲击,在新形势下,如何提升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格,实现应用型人才的目标,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是我们一直思考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课题。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希望能够使学生既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理论知识,又能熟悉一定的实务操作技能。同时,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其他一些专业课程的前提课,学生在本课打好基础,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关键。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针对本课程的特点,以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以学科发展规划为指引,因材施教,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与实践。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
国际贸易实务作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核心课,学生在学习了本课程以后,才能开始学习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其他专业课,包括国际结算、国际商务单证实务、报关实务、外贸函电等,同时这些课程作为国际贸易实务的后续课程,内容上难免有交叉和重复。因此我们首先在课程定位方面强调国际贸易实务的基础性,侧重介绍国际商品交换涉及的法规惯例、操作流程、专业术语等内容。明确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国际商品交换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并在此基础上,掌握应用的技能。同时,在相关知识点向学生介绍后续课程,使学生对本专业课程的连续性有一定的认识。另外,动态更新教学内容,借助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收集中国及其他国家经贸政策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对授课内容进行整合,保证学生学到的知识和技能是实践中最新的和最有用的。
在教学方法上,为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课程教学改革精神,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教师在组织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不能仅以课本为中心,不能呆板地对各项贸易条件逐条讲解,而应当给学生亲自动手操作的机会,注重对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和培养,以模块教学为基础,以双语教学和实践教学为重点,穿插案例教学。
三、课程教学方法的实践
根据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在总结和分析以往课程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参考和借鉴国内其他院校成功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学实践中,尝试综合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各取所长,以期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一)模块教学
就知识体系来讲,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以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为基础,以进出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业务操作程序为轴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知识与技术能力模块:一是对国际货物买卖条件的把握与运用;二是整个进出口贸易过程的操作方法和技术;三是贸易风险、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就教学来讲,该课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讲授重点: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二是进出口贸易程序;三是基于前两项之中的风险及其防范。教学难点为贸易惯例和贸易术语解读,以及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因此我们将课程内容设计成不同的教学模块,实施模块组合式教学,这样可以较好地解决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多面广、较散杂,而学生由于缺乏对实际业务的感性认识,难以将其串联成系统知识消化掌握的问题。譬如我们将进出口买卖的主要业务环节按照操作流程分成进出易磋商、进出口合同签订、信用证的审核及修改、进出口货物报验、进出口货物保险、进出口货物托运、进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制单结汇等模块,最后,通过具体项目进行填单教学模拟。
(二)案例教学
理论教学是为案例教学提供分析问题的基础和框架,而案例教学则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案例通常承载着较多的知识和信息,在教学中以案例为切入点实施教学,不仅能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教材中的理论知识和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也能给予学生更广阔的思维空间以激发学生的兴趣。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也培养了学生的应用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案例教学,我们采用了两种模式。一是用一个出口贸易实例贯穿整个教学,每章以该出易中的相应环节开篇,作为“案例导入”,引出本章涉及的主要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该出易适用的单据样本,使学生直观掌握理论知识在现实业务中的应用。二是汇编了案例题集,涵盖国际贸易实务的每个章节,从国际贸易术语的讲解,到合同具体条款、贸易争议的处理,再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签订,都提供有实际应用背景的小案例供学生分析。此外,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除了采用提问、启发引导大家先分小组讨论,然后再总结的方式外,也结合课程内容和社会热点问题布置适当的题目,并提供一定的资料素材线索,要求学生课后按小组进行参考文献阅读、调研、分析和研讨,提出自己观点,写出相应的文献阅读笔记或小论文。在这个过程中强调小组合作,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学生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能够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及规范严谨的研究作风。
(三)双语教学
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语言和教材基本上都是汉语,单一的汉语教学虽然能使学生了解进出口贸易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但学生很不习惯用英语思维与操作,在进出口模拟操作环节中,很难自如地用英文制作正确、规范的出口单据,尤其看不懂用英文开立的信用证基本条款,更谈不上按照信用证的审核原则,对照有关合同进行审证、改证,严重影响了进出口模拟操作的效果。而现实中国际贸易业务对英语的实际应用能力的要求又比较高,这样就造成了该课程的传统教学模式与学生未来就业要求之间的矛盾,而双语教学是解决此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采用双语教学,通过汉英两种语言系统、语言文化的联系和对比来促进教学内容的实施,一方面学生可获得国际贸易知识及相关方面的技能,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将专业知识和英语有机结合,提高他们运用英语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增强他们在未来就业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国际贸易实务的双语教学,并不是均衡地在课堂上使用两种语言,而是依据教学内容、教学条件、学生的实际能力及课堂信息量,遵循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的“渐进性”原则。譬如在专业术语较多的合同条款部分,对特有专业术语用英文解释,并辅以中文讲解,帮助理解,使初次接触双语教学的学生在心理与视听上有一段适应的过程。在教学合同的磋商和订立部分,应用中英文交叉渗透教学内容,逐步培养学生用英语思考问题的意识,而对于磋商的情景表现亦尽量全部采用英文,贴近实际。同时,鼓励学生用英文提问、发言,课堂英语使用比例争取达到30%左右。而在教学货款的收付部分,主要涉及结算方式和结算工具的使用,应将英文完全渗透到教学内容中,单据和业务流程等均用英文展示,用英文讲解操作实践环节的单据的制作、信用证的审核等重点和难点,以期保证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四)实践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性强,很多知识仅仅依靠教师的课堂讲解,学生感到抽象,理解困难,容易造成理论和实际的分离,知识和应用的脱节,但经过实际操作,可以将抽象问题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事物,便于学生理解。实践教学能够做到学以致用,强化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实践教学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专业的实践教学规划中提出,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为具体应用能力、综合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三种能力的培养。这三种能力的培养分别通过不同的实践教学安排来完成:课程内的实践教学环节、综合实践教学课程、创新实践与培训等。结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本身的特点,我们在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了以下的尝试。
1.课内实践教学
课内实践教学就是在国际贸易实务课堂上,理论授课2—2.5学分,剩余的1—0.5学分进行模拟仿真教学,根据情况在课堂内或在实验室完成。主要目的就是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实际了解某项业务流程的情况,增强实际操作能力。课堂内模拟包括在介绍国际贸易流程中使用的单据时,由学生扮演贸易流程中的不同角色,演示单据在贸易当事人间的流转,加深学生对单据使用的理解。例如在讲解海运提单(B/L)的使用流程时,由学生分别模拟B/L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托运人(出口商)、船运公司、船上大副等,就其模拟角色开出相应的单据,出口商最后拿到提单到银行(可由教师模拟)议付,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学生了解如何办理货物的运输,另一方面也使学生知道什么样的提单才是结汇所用的有效单据。在讲解结算单据时,也可以由学生模拟贸易商的角色,填制相应的单据并完成单据的流转。例如在讲授信用证结算时,由学生扮演信用证结算流程中的各个当事人,然后在一定的贸易情境中,完成信用证申请书的填写、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等业务,使学生真正理解信用证的作用及其与贸易合同的关系。这样把教学放在仿真的模拟环境中进行,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较全面地进行仿真业务操作,是一种很有效率又经济的教学方式,避免了纸上谈兵,有利于解决传统教学偏重理论教授,忽视实际操作的问题。
2.集中实践教学课程——外贸模拟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本身课时有限,单纯的课内实践教学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要求。而引入国际贸易实习软件,让学生在一个逼真的商业环境中体会并实际操练国际贸易的主要流程,这是目前各高校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专业通过开设专业实践课程——外贸模拟,利用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操作软件系统,模拟当今国际商务的真实环境及外贸实务流程。每个参与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虚拟贸易的学生都将按照实习计划扮演进出口业务流程中的不同当事人,从而共同组成模拟贸易环境。通过这样相互竞争和协作的角色扮演,学生可以面对出口商、进口商、供应商甚至银行的日常工作,熟练掌握各种业务技巧,体会客户、供应商、银行和政府机构的互动关系,真正了解到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最终达到在“做中学”的目的。仿真模拟教学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很多学生在完成外贸模拟课程所要求的操作练习之外,还在课后继续自主练习。从完成该课程的毕业学生的反馈来看,普遍认为外贸模拟课程是大学阶段实践性最强的课程之一,对从事外贸行业工作的同学有极大的帮助,让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在专业理论学习之后,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系统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全过程,更快地融入未来实际工作中。
3.第二课堂——社团活动与学科竞赛
如果说课内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课程是分别为了实现实践教学目标中的专业业务能力培养和综合业务素质培养,那么职业素质与能力的培养就要通过基本训练和创新实践来实现。我专业成立了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为主的综合性学生社团组织——“国际经贸学社”。学社以“学以致用、特色锻炼、创新实践”为理念,以“学生为主体,导师学长为两翼,学术与实践互动双赢”为特色,旨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社下设外贸业务部,社员主要由已经学习过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本专业学生组成,因此可以视为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延伸。通过学生自己组织、参与各项社团活动,将所学知识与技能深化与应用,激发再学习的热情。如组织“外贸沙龙”,对外贸知识和当今外贸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组织企业参观,了解现实外贸及生产企业的工作流程;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包括国际商务单证职业技能竞赛和两岸校际国际贸易模拟商展竞赛等,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将第二课堂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践教学有机地融为一体,集结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既检验和提升了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将能力训练与素质培养落实到课程与活动中,又促进了实践教学内容、手段和方法的改革,更有效地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四、结语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内外贸易形势不断变化,对普通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培养外贸人才时,既要立足专业,还要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注重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基于此,对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核心课之一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也以“知识型”人才培养为主的教学模式向“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型转变,通过课内实验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学科竞赛为重要方式,职业技能与职业资格为重要导向,培养符合中国贸易发展实际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外经贸人才。各高校依据自身情况及学生的不同特点,可多角度创新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模式,以期实现“厚基础、重能力、强复合、求创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 参 考 文 献 ]
[1] 蔡筱霞.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初探[J].科教文汇,2009(2):40.
[2] 江美芳.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实践改革探索[J].苏南科技开发,2007(8):69-71.
[3] 李春梅.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整体方案的探讨[J].甘肃科技,2008(12):188-189.
[4] 李洁.关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的思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