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6:41: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贷款个人担保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借款担保书范文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 贷款(金额) (大写: )(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该贷款期限为 ,利率为 ,用于 。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担保人:
日期: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
1、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提供本人住址、联系方式要准确,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
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
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对于抵押类贷款,还清贷款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登记;
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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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担保书1
担 保 书
担保人: ,性别, 生日,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被担保人: ,性别, 生日,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系被担保人 的( ),担保人 ,和被担保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由 房地产开发的坐落于 单元 楼 号,建筑面积 的成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号: 二手房:房产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该房屋产权份额担保人占 % 被担保人占 %,现被担保人 准备向北川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余款,担保人自愿以该房屋自己所拥有的产权全额作为被担保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对房产抵押的有关事宜保证如下:
1、担保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2、担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给被担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担保人自愿承担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承担因抵押担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被担保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处分抵押房产的,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
房屋担保书2
个人房屋担保合同
借款人(甲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贷款人(乙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年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担保书3
甲方:
乙方:
乙方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但又提供不了银行要求的相应抵押物,请求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浔阳区 路 号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 )为其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双方经协商,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物:
浔阳区 路 号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 )。
二、借款担保:
1、借款:乙方用甲方房屋向银行提出的抵押借款应单独作为一笔借款,单独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甲方房屋现行市场价(或按银行要求进行评估的评估价),如超出,超出部分甲方不在房屋价值外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借款时间不得超过 年,在此时间内,如乙方还清借款后又需再次借款,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协议房屋擅自做抵押。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前款借款以本协议第一条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协助乙方及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1、作为借款抵押物的房屋其所有权、使用权等均属甲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为依据对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乙方应确保所借款项用于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用途,如改变借款用途,一经发现,按本协议其向银行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借款到期后,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即时向银行归还借款及其利
息,如逾期还款,按应还借款及其利息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银行如因乙方未按约定还清借款及其利息而行使抵押权,如由此导致甲方对抵押房屋所有权的丧失,乙方应按甲方丧失房屋所有权时抵押房屋的市场价(不扣除折旧和土地使用年限)和装饰的价值(不扣除折旧)总额的120%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按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借款及其利息,同时应主动或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并由甲方收回全部房屋所有权凭证,如有违反,乙方按本协议其向银行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担保书
市国土资源局:
现因 贷款需要,愿意将本(单位、公司、个人)座落于高要市 镇
路(街) 巷 号,宗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地号为 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高要国用( )字第 号的宗地作为贷款抵押物,向 作贷款抵押。如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单位、公司、个人)愿意处分上述土地用于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请贵局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为荷。
礼
担保人:
(盖章)
年 月 日
一、规范贷款审批程序
认真把好贷款审批关是放准用好贷款、提高资产质量的关键性步骤,要坚持按照贷款政策、原则和制度,逐笔审核,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等。
(一)层层设立贷款审批组织,贷款审批实行逐级负责制。联社已成立了大额贷款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要相应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负责辖区内3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贷款的审批发放,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会计、监测、信贷员等3-5人组成,同时,信用社也应成立贷款贷前调查小组,成员由信贷员、监测员等2-3人构成,负责辖区内万元以上(含1万元)大额贷款的贷前调查,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联保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抵押人(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贷前调查领导小组成员要在担保(抵押)贷款贷前调查一览表上签署意见,为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和社主任决策提供详实资料。信用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贷前调查领导小组名单要报联社业务科备案。
贷款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信贷员审批发放;贷款在3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部)主任审批;贷款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由社(部)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发放,社(部)主任签署意见;贷款3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联社审批。
决策人必须在核准的审批权限内审批贷款,审批贷款必须以调查人、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该笔贷款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情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集体审批贷款应有会议记录和大额贷款审批登记卡,并纳入贷款档案管理。
(二)完善审批记录,正确界定贷款第一责任人
在贷款管理上实行联社、信用社(部)主任负责制,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贷款管理负有最终决策权。同时,在贷款具体日常管理上严格执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主办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责任,主办信贷员承担终身收回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无经放员或发放贷款责任不明确的,经信用社主任同意发放的,信用社主任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或同意,无经放员的贷款,内勤监测员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二、贷款的发放及收回管理。
信用社贷款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操作或减漏程序运行。信用社在与贷户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规范完整,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保证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担保人书面担保书。
(5)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6)借款合同(样本)。
(7)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8)借款借据(样本)。
(9)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贷款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二)抵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抵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附件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三)质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质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质押物证明及止付证明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质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第一责任人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杜绝冒名顶替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农户书面贷款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贷员调查报告。
(4)信用社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样本)
(5)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6)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样本)
(7)信贷员填写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确认此笔贷款第一责任人(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做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了现金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领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鉴于借款人已向银行要求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为壹佰万美元(US¥_____的定期贷款);鉴于银行已准备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定期贷款;
据此,以双方相互承诺为对价,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条定义
1.1.基于本协议之目的,下列词语可定义为:
“营业日”:指位于____银行开始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以及____同业银行拆借市场进行美元拆借交易的任何一天。
“承诺”:指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日即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
“____”:指位于____的信贷银行国际分部。
“美元”:及“¥”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及与本协议项下所有支付有关的现汇。
“违约事件”:指依本协议第八条中所列举的所有事件。
“担保人”:指____银行。
“负债”:任何人或借款人的负债是指依据×国通常接受的会计准则所包括的在债务被确认之日该人或借款人之资产负债表负债一侧所表明的确定负债的全部债务项目,其也包括其他被承继或被担保的,或属借款人次要或偶发的债务(有别于在托收过程中文件背书)在内的债务及负债,无论是源于任何协议所引起的负债或是提供款项及预付款项或其他方式引起的负债均属此范围。
“分期会款日”:指根据4.1的规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达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42个月,48个月,54个月和60个月之日。
“付息日”:是指每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日。
“计息期”:指自协议生效日起个月这后止的一段期间,第一计息期自上一计息期最后一日始,到借款人所选择的三个月后或六个月后止,但是(Ⅰ),如果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不是银行营业日者,则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或(Ⅱ)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
“利率”指依2.4、2.6和2.7中规定,或另有规定的利率。
“贷款机构”:是指国际银行机构,或根据其意愿随时指定的分行、分理处、分支机构或支行;贷款将自此类机构发放,且未偿付及全部偿付款项亦由此类机构收醛
“贷款”:指依本协议2.1.款规定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票据”:指由借款人开业以银行为指定付款的依附录A基本内容的期票,其证明因银行依本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产生的借款人对银行的负债。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号、团体、政府、政府机构或除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以个人、团体或其他名义的实体。
第二条贷款
2.1承诺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并基于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银行同意通过其贷款机构借出,且借款人也同意借入本金为壹佰万美元(¥____)的贷款。
2.2.释放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依协议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向借款人在纽约指定的账号汇入协议约定的数额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完成第六条中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则银行无义务提供此项贷款。
2.3.还款、支付利息及计息期的确定
借款人同意依照协议规定的利息率,在付款日,分八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就其选择3个月或6个月利息期的结果,在利息期偿付之前5个营业日(第一个利息期除外),通知银行。如果银行未收到上述通知,则下一利息期的长度与上个相同;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款日结束。
2.4.利率的确定
依照协议规定每一计息期的利息应为百分之一点五(1.5%)。此利率加该计息期偿付前两日,伦敦时间11:00AM,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市场的利率。
2.5.票据
借款人偿还本金的义务应由借款人的期票证明,其基本格式应参照附录A,并符合本条(2.5)的规定。票据应(Ⅰ)以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期票出具日期;(Ⅱ)依银行指令支付与贷款本金相等的款项;(Ⅲ)分为相等的八期,每一期在分期付款日到期;(Ⅳ)依规定利率偿付到期未付的本金部分的利息,依每一计息期在付息日偿付。
2.6.替代基础
在利率是依2.4款规定确定时,(Ⅰ)银行应确定利率已定而本金尚未偿付的那一期利息期的美元无法在伦敦同业银行市场上拆借到或(Ⅱ),在某一确定利息期,其原先规定的利息,即从伦敦同业银行拆借的利息无法正确反映银行的费用时,银行应在该计息期生效第一天之前至少一个营业日,以电传、电报或电话方式、将银行作出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应通过友好会谈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简称为“替代基穿)。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商定了替代利率,该利率应具有追溯力且自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生效。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未能就替代利率达成一致,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出具一份银行为获得该利息期内贷款所就负担利息的文件,应当明确的是银行的利息率应与1.5%的相同,上述利息若确实影响了银行筹集该利息贷款的费用,则新利率处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就有效。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其获得贷款的途径及为获得此贷款而支付费用的证明。在收到银行有关利息率或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的通知后,借款人有权依据4.7的规定,将贷款和本票中尚未支付的本金的全部(不是部分),加上自此预付日起计算的利息,一次性地先行偿付银行。
2.7.过期未付本金的利息率
在借款人未能偿还根据贷款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应偿还的款项时,借款人应根据要求向本票持有人支付利息,利息从应付款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款日止。每一年的利率以下列中较高的为准:(Ⅰ)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本息的利息期的上一利息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百分点(1%),或(Ⅱ)在借款人未能偿付之日的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市场上的上午11:00,主要银行所出具的贷款利率报价的基础上再加2.5个百分点(2.5%)。银行应以正确的书面方式中电传通知借款人确定的利息。在不损害本条规定的银行的权利以及准据法允许的前提下,借款人同意补偿银行因为借款人不及时偿还贷款或本材料规定的本金或利息,或其他费用,如银行为遵守出贷承诺可为获得贷款款项而产生的损失。为此,银行应出具一份标明损失和费用的证书。
2.8.计算,终局决定
所有偿付的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银行对每一期利息率的确定都对各当事方有约束力。
2.9.收入的利用
(a)贷款收入应用作____(确定用途)。
(b)银行提示借款人,借款人确认其了解根据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的政策,国际贷款只能资助美国以外的非美籍企业。借款人确认贷款收入将只被用于资助美国以外的业务。
第三条信用证
3.1.信用证
为支持并担保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及本票项下的 义务,担保人应按照附录2(保函)的格式向银行出具一份备用信用证。该保函的金额应为____,且有效期应在偿付贷款日后一个月的第一天为止。
第四条付款
4.1.付款
根据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借款人对应向银行偿付的贷款不得抵消、反拆并可处由兑换,付款应向____的贷款机构支付,不迟于当地时间(____时间)上午10:00。一旦应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自动顺延到该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在计算利息和金额时应包括这一日和下一个营业日。
4.2.以美元付款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和本票规定,应由借款人偿付的本金和利息应以美元支付,而无论于何种法律、规则或制度,也无论是现有的或根据任何管辖权将可能会影响此项义务的履行。此义务也可通过偿付或诉讼方式予以保护。此项以美元付款日的义务应是通过诉讼可以强制执行的,并且不受其他裁决的影响。
4.3.借款人部分提前付款的权利
在任一利息支付日,借款人有权在提前30天以书信或电传通知(不可撤销的通知)银行后,有权将本金和利息,部分地或全部的提前偿还。每一部分的预先偿还额应不少于____美元,且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借用。
4.4.补偿
借款人应对基于下列原因而使银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进行补偿。(银行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仅限于:银行在利息低于合同的规定而为组织贷款而所付出的成本、费用和损失)(a)贷款未在该日签字;(b)在利息偿付日以外进行的偿还和提前偿还。银行应将这些成本,费用和损失制成证书,发送给借款人。这一证书,如果没有明显的计算或转交上的错误即应有约束力。
4.5.税务
(a)所有票据面额、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与本协议和借款人开具票据有关的应付款项的支付应是不附带任何费用且是完税的,由×国或任何部门、机构、政治分支上权力机关或某一组织的成员所强制、划拨、征收或募集的(就本协议、贷款、票据、协议登记、监证或其他法律手续的履行、协议生效以及本金、利息、费用或有关的其他款项支付而引起的)现在或将来的所有所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费用、强制贷款及预提费用不得减少全部应付款项,上述费亦包括罚息和罚款;(以下综称“税务”)。如果任何税务被强制征收,则借款人须向银行支付必需的额外费用以保证银行得到在票据中说明而不含税务的净等额款项。所有税务应由借款人在罚款日期之前支付。在依适用法律支付税务之后45天之内,借款人应将完税原始单据转交银行,如无法转交单据,则应向银行提交可含满意的形式或内容的支付证据。
(b)借款人将保护银行或票据持有人受侵害并向该方依其要求偿还已实际支付的任何税款。
4.6.增加费用
要本协议期间,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或负责解释或管理的政府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或财政或金融机构的指令的变化(无论是否有法律效力)将引起对于银行支付贷款本金或利息、票据金额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分款项的税基的变化;或强制、修改或承担任何储备金、特别储蓄及或对资产、基于账户或扩大信贷的储蓄类似要求;或强加给银行或伦敦同业银行市场任何其他对本协议、贷款或票据产生影响的条件,或可能导致银行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费用增加,或减少银行应收取款项的结果,在这类情形下借款人应向银行依其要求支付此类附加款项以补偿银行增加的费用或的收入。由银行出具的确定其补偿必要额度的证明应先行送交借款人,除非有计算或传递方面明显的错误,则该证明将最终作为确认文件并确定补偿金额。
4.7.法律变更
无论是否有其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或负责解释或管理的政府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从而引致银行(1)承诺;或(2)发放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行为成为不合法的情况下,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递交有关此类变更的证明。基于由银行向借款人作出的有关此变更的通知,银行的承诺即终止,且全部贷款本金和未付票据款项,连同利息和依本协议应向银行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均须于此类变更之日后继的计息日或依银行规定更早的日期完成支付。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为使银行加入本协议并发放并维持贷款,借款人特向银行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5.1.组建公司及资格
借款人是依×国法律组建、有效存续及具良好信誉的(特定实体形式),且其以自有资产组建并经营业务,并依财产所有者之特性或业务经营必需某种资格时在各管辖取得此类资格。
5.2.能力和权力
借款人有充分的权力参与协议,借贷资金,签署票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上述全部行为均经适当和必需的法人行为所授权。
5.3.同意与登记
任何人基于本协议及票据的履行、送达、执行、有效性或强制性或支付所要求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登记、宣告、豁免及特许(除在此时中央银行许可汇付外汇并不适用的情况之外)均须完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5.4.合法性和强制性
本协议和其附属条款的执行的票据构成依×国有权法院的规定对于借款人的合法、有效并肯约束力的强制性义务。
5.5.其他附属文件
本协议和其附属条款的执行和送达,以及上述要据的出具,均不导致因以借款人为一方或由借款人作邮或其财产受到约束的契约、协议、指令、判决或文件涉及的,或借款人基于备忘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违犯,对于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托管或不动产债权的产生,某种过失(通知或时效已过或两者兼而有之),或债务持有人宣布同样应付债务的情况,而且亦不违犯适用法的任何条款规定。
5.6.财务报表
借款人在____,并与该财政年度末借款人损益报告有关并已将复印件送交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应是在保持一贯性的基础上依×国通常所能接受的会计准则于期末日所准备出的,完整、正确及公正地反映该期间现时财务状况和期末经营成果。在当日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内及说明之中不得带有任何借款人直接或间接,固定费用或提成费率形式的重大债务;并且自出具资产负债表之后起,在借款人业务、财产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及经营上不存在重大不利变更。
5.7.重大不利条件
除自____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身银行披露的内容外,无论借款人的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经营以及借款人的财产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现重大不利的影响。
5.8.诉讼及其他
除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向银行披露的内容外,不得有任何依据法律或衡平原则作出的不利决定将对借款人业务、财产及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案件或司法程序 (不论是否以借款人的名义)或对于借款人
的威胁、对抗或影响的存在。借款人不得违反严重影响借款人经营和/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有关适用法律和/或法规,以及任何以借款人为一方或借款人受其约束,其违约可能对借款人的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政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
5.9.税务
允许借款人依本协议和票据为条件基于票据完成所有支付义务,向银行的偿付应是不附带任何费用并且是完税的,而且银行所收到的偿付款项不含任何税务。借款人依本协议支付全部税务。
5.10.文证税务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均不含任何印花税或文证税务或其他类似费用,其包括但不限于×国或任何政体分支或征税权力机关的注册记税,依担×国的税务法典征收的印花税除外。
5.11.豁免
借款人先在承担协议项下义务及其债务,且借款人就本协议收票据签署及履行构成私人与商业行为而非政府与社会行为。借款人及其财产不得享有与本协议义务相关基于或由于对销债务、诉讼、判决或执行会产生的豁免权利。
5.12.权利
借款人对于其反映于____,依本协议第5.6款由借款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说明之中的财产及资本,以及在出具资×产负债表前后借款人取得的全部财产及资本享有良好的可以出让的权利;而且这些财产或资本,除依第5.6款所述最近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说明中披露者外,均不得含有留置债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或证券权益抵押)。
5.13.税务
借款人应申请依法律、法规或对于借款人或其资产有税务管辖权的各政府部门或征税权力机关的命令所要求的退税。借款人已付,或已约定支付与或可能与上述退税有关的全部税款、费用和其他政府费用;除此类税务之外,如有借款人所收取的税款,则将作为基金储蓄(依×国通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在借款人账目上有关税务的费用、孽息、储备金(依×国通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是适当的。借款人知晓,除向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外,其不存在任何重大税务款项,并且对任何税务支付时间的延长均属无效并不得提出此类要求。
5.14.不利合同及指令
除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披露的内容之外,借款人不得作为对其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指示、委托书、公司内部细则中其他限制合作文件或由任何人所作出的指令、法令或判决(以下简称限制性文件)的一方或受其约束;或不履行遵守或完成此类限制性文件包含的任何义务或条件。
5.15.同等履行
依本协议借款人的义务与票据中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排列在支付次序方面以及与所有其他借款人债务方面至少是同等的。
5.16.法律形式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依×国法律具有适当的法律形式,而且依其各个条款赋予强制力以强制程序在×国法院对抗借款人。
5.17.担保人
担保人依×国法律组建并具有良好声誉,而且其具有全部能力、授权和法律权力依担保承付债务、签署担保文件以及履行和遵守担保文件条款;在担保文件签署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有效并对担保人义务在×国有管辖权法院依担保条款而具有强制力。
第六条贷款条件
6.1.在付款或付款日以前,本协议项下银行贷款义务的履行取决于借款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并以银行满意的方式满足下述先决条件:
(a)银行收到经正式签署的贷款本金的票据;
(b)银行收到经正式签署的担保书,其形式和内容应为银行所满意;
(c)(1)借款方遵守全依从本协议对其有约束力的所有条款、约定事项和条件;
(2)借款方在得到贷款及得到贷款以前没有发生违约事件,并且随着通知的发送和时间的流逝,也未构成违约事件;
(3)第5条中的声明和保证是真实的,并且犹如借款当时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一样;
(d)借款方和担保人已得到借款所要求的与本协议、票据和担保书有关的必要的政府同意,其中应包括允许借款,贷款的利用,以美元偿还本金的时间表,贷款利息,根据本协议和担保书的条款产生的票据事项,及所有其他的预定支付和与预定交易有关的另外应该支付事项。所有这些应是完全有效的;
(e)银行收到借款方(中央银行)同意借款和借款方依据本协议和票据接受美元汇款的经确认的许可证副本;
(f)银行收到借款方和担保人采取法人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票据、担保书和借款的经确认的文件副本,应该包括前述2项所指的政府同意的文件副本和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的副本。采取法人行动的形式和内容应使银行及其律师满意;
(g)银行收到律师意见书:
(1)借款方律师应基本上依照附录3的格式,并且对银行要求的其他合理事项使银行满意;
(2)银行的×国特聘律师,对银行要求的有关本协议的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依据本协议票据和担保书的有关条款对强制执行性提出意见书;
(3)银行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律师意见书;
(h)银行收到每个参与人的权限证明:
(1)代表借款方在协议上签字的证明;
(2)代表担保人有担保书上签字的人的证明;
(3)代表借款方签署票据有人的证明;
(4)在本协议要求和允许的声明、报告、证明和其他文件上签字并作为借款方代表实施本合同的人的证明;
(i)银行收到根据上述h条款被任命的每个人的经确认的签字样本;
(j)银行应得到依本协议为预定的交易而合理要求的一部分和更多的资料和文件,包括组建记录,并且这些文件须经适当的法人权力机关的确认方可。
第七条约定事项
借款方借款,应交付所有的票据并且履行下述所有其他的义务,但银行以书面形式另外同意的范围除外;
7.1.财务报表
借款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半年结束后不超过60天之内向银行提交未经审计的资产平衡表和损益表,并且要全面正确地阐明和公平陈述财政状况。
7.2.报告
(a)借款方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五天之内,无论如何都要尽可能快地向银行提交报告,或者在随着通知的发送和时间的流逝,一个事件将构成违约事件时,或者在提交报告日,一个违约事件正在继续,借款方的管理人应在报告中详细阐述这一违约事件及借款方计划采取的有关行动;
(b)借款方应向银行提交银行在任何时候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告或声明,并且允许银行或它的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借款方的财产,并检查、审计、审查借款方的账簿或记录和提取摘要。
7.3.平等待遇
借款方本协议项下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应和借款方其他有关的所有债务处于平等优先受偿地位。借款方不应在现在或将来其他债务,留置权,保证或其他费用(在正常商业活动中的信托收据除外),除非担保产生的利益和借款方在协议 和票据项下义务同时平等和有比例地扩大。借款方保证遵守所有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当地法律以使借款方在协议和票据基下的义务与其他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7.4.保持同意和登记
借款方应该并且主动遵守其适用法律,及根据银行任何时候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和票据事项;所要求和期望的获得政府机构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授权及进行登记,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适当的行动确保已获得的所有同意、许可、批准、授权和登记的继续有效;借款方在获得贷款后的90天内向银行交付(中央银行)贷款登记证书(和投资委员会第37项批准书)的经确信的副本。
7.5.保险
借款方得在任何时候用自己的费用投保,并随时在征得银行的合理同意时对可接受为保险财产的所有建筑物或借款方的财产的一部分投保,借款方应用这笔保险费用不类似经营和拥有类似财产的公司在与借款方基本相同的经营领域惯有的风险向负责任的并且声誉好的保险公司或组织对其财产投保。
7.6.存继、商业行为
借款方将维持和继续它的法人地位的存在,保持和现在一样的业务经营、正常的商业行为所必要的和合乎需要的权利、特权及特许权,在经营中为了维持好的经营秩序和状态所需的和必要的财产,遵守所有适用于任何法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可能成为当事人一方并且其财产可能会受约束的任何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条款,而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定,将会对财政状况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第八条违约事件
8.1.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更多种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不管该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
(a)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和票据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票据,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或其他):或者
(b)借款方没有履行和遵守协议或票据中的任何其他条款,约定事项或双方达成的一致;或者
(c)借款方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及其在根据协议交付的任何证明、报告或意见中的声明和保证补充证明是不正确的或者在一些重大方面有误解;或者
(d)任何登记、政府的同意或批准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要求事项、票据和担保等满期或终止、废除或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归于无效;或者
(e)借款方或担保人非法履行它要票据和担保书中设定的任何义务和其他预定文件中的既定事项;或者,
(f)担保人拒绝履行或者修改它在担保书中的义务;或者
(g)借款方或担保人没有到期或在适当的宽限期内偿还债务;没有遵守或履行能证明债务存在和为债务作保的任何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约定事项或达成的一致;如果不履行的如果是加速偿还,或者允许持有人加速履行部分义务,到期支付和其他义务,不管是否加速偿还发生或这些违约被放弃;或者,
(h)借款方或担保人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或担保人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或担保人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或担保人(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依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14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拘留证或执行文书及办理其他手续,或者没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部分财产,并且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四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或者
(i)针对借款方的有关货币财产的终局裁决,如超过××美元或数量上相当,应在终局裁决日或以后的任何时候做出,如果在裁决登记后十四天内,裁决没有被撤销,履行或执行,就中止未决上诉状态,在中止期满后十四天内,裁决没有被撤销,履行或执行,就中止未决上诉状态,在中止期满后十四天内,裁决不能被撤销或履行;或者
(j)借款方或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
则前述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贷款银行发生贷款的立即终止,银行可以宣布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8.1款中h项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九条管辖地
9.1.管辖权
借款方同意凡是因其违约而引起的有关本协议、票据及其他预定文件或即定事件的法律诉讼及判决的执行都可在____法院提起,或在××国的任何法院或其他的地方法院提起,银行可以选择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在本协议签署和交付后,借款方应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服从这一管辖。
9.2.传票
借款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委托、指派和授权××公司(位于____)作为它的行为其收受在____提起的有关本合同和票据的任何诉讼的传票。借款方同意行没有就送达通知借款方时将消弱和影响基于上述事项就任何诉讼而作出的送达和裁决的有效性。借款人进而不可撤销地同意传票从上述提讼的法院用挂号邮件,通过航空邮寄,邮资已付,按照10.5条中指定的借款方地址送达给借款方,然而前述事项不能限制银行用法律许可的任何方式传唤。借款人声明和保证,只要银行遵守本协议和票据,它将为了便于在银行在任何法律诉讼时送达传票和办理其他法律手续在加利福尼亚保持一个正式的使银行满意的指定行,并且保证答复银行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关于行的身份和住所地的咨询。
9.3.裁判地点
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的____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起因于或与本协议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宣誓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从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第十条其他
10.1协议的完整性
协议的全部有附录,均构成协议完整的部分及属于各方之间民谅解的内容,并取代先前有关这一事项的所有协议和谅解。
10.2费用
不管贷款是否支付,借款方应凭要求即付给因银行发生的所有合理的费用(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特聘的美国律师或其他律师的费用,与下述b项中确定的有关费用,银行的其他律师的费用,独立会计师和其他专家的费用,通讯、旅差和所有其他杂费),以及与下述各项有关的费用:
(a)谈判、准备、签署和交付协议,协议、票据及其他预定文件和既定文件的管理,以及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放弃和同意;
(b)协议和票据的执行;
(c)如果一个违约事件发生并正在继续时(不管银行是否发出了违约事件的通知或采取了其他有关的行动),对协议的管理。
10.3不可放弃
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借款方对本协议或票据的任何条款的放弃和民意除非经银行书面同意和签署意见,都是绝对无效的。上述放弃和同意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为 了特定的目的时才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借款方没有得到通知或要求,借款方在类似或其他情况下将有获得其他的和进一步的通知和要求的权利。上述权利和要求是累积的,而且不应授引法律构成排他性的权利和要求。
10.4继续有效
借款方宣布的声明和保证,在贷款支付时仍然有效,借款方在2.7条、4.2条、4.4条、4.5条、4.6条、10.2条项下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和取消票据时继续有效。
10.5通知
任何根据本协议或票据的通信、要求或通知在正式传递时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传或有效的电报方式,格式如下:
对借款方:对贷款银行:
致:致:
电传号:×××××电传号:×××××
或者,对任何一方来说,如果有了另外的地址应该用书面通知方式对其他各方讲明。所有邮寄的从一国到另一国的通知应视为一级的航空邮件寄送,邮资已付。除非有另外规定,所有以挂号航空邮件邮寄的通知和要求,在它们被寄出后8天视为收到,电传方式传送的通知和要求发送时间即视为收到时间。
10.6准据法
本协议、票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____法律并依该法律进行解释。
10.7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协议中任何管辖区域禁止或不能执行的任何条款就该管辖区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执行限度内无效,并不使协议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0.8继承者和受让人
本协议对借款银行及它们各自的继承。
10.9语言
借款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请求、声明或其他通信都应用英语。除了根据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财务报表不使用英语外,所有文件都应附有经确认的英文译本。在原始文件和英文译本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不论为何目的英文译本将被视为正确的有约束力的文本;
10.10标题等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10.11会计术语
所有的会计术语不在此作专门定义,应和5.6部分中所指的准备财务报表时适用的会计准则一样,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解释。根据本协议须提交的所有财政数据也要根据这些准则准备。
10.12修改
除非银行书面同意,本协议或票据的任何条款不得修改、变更、补充、撤销或解除。
10.13副本
本协议应由各方当事人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和分别在副本上签署,经签署和交付的副本中任何一份都是原始文件,但所有这些副本一起构成同一文件。
双方于协议文首所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合同,特此为准。
一、投资本金具有美国联邦政府85%担保及固定资产15%担保的双重保护。
“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是美国移民局(USCIS)指定的官方EB-5投资移民地区中心,接受全世界符合资格的EB-5投资。地区中心以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504贷款及其它商业贷款方式将投资组成贷款中50%部分借贷给加州的中小企业并创造符合EB-5要求的就业,为投资人提供申请美国长期居留权的机会。选择该项目的EB-5申请人投资的50万美金中,美国联邦政府担保投资额的85%,另外15%通过固定资产抵押的方式获得担保。简单来讲,该项目获得担保的理论和实物佐证包括一项联邦法案、一则新闻通告、一份还款担保书及一份产权抵押文书。
首先,2009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复苏法案》正式确立了联邦预算7870亿计划中30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504贷款中第一抵押借贷方的贷款群担保;2009年10月28日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了一则正式新闻通告,确定504贷款中第一抵押借贷方提供的资金通过504贷款群获得中小企业管理局担保承担80%贷款额风险及贷款群管理方担保承担5%贷款额风险,另外15%贷款额风险由第一抵押借贷方需自行承担。通过上述“经济复苏法案”的规定及SBA的新闻通告,我们能够清楚地确定这样一个事实,只要通过SBA的504贷款项目将一项贷款中的50%贷款额放贷给美国中小企业,放贷方就具有政府85%的无偿直接担保,无论放贷方是金融机构或是民间资本,因此,当EB-5的申请人和“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一个民营借贷机构的身份将50%的贷款额(50万美金)借贷给一家或两家美国中小企业,并且将此贷款放入一个504贷款群,作为全额出资的EB-5申请人就具有政府85%的担保。在这个层面上的担保不是联邦政府对于EB-5项目的直接担保,而是联邦政府透过对504贷款的担保从而间接为504贷款的实际放贷方即EB-5投资人进行的第三方担保,因此这种担保并没有背离EB-5项目强调的一定要保留投资风险的要求,也没有违背移民法中联邦政府没有对EB-5移民项目做出担保的规定。
其次,美国中小企业504贷款是借贷给符合资格的中小企业用来购置商业经营所需固定资产的一种购物贷款。一般而言,贷款的总额是由所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商业价值决定的,放贷方必须根据有执照的商业估值公司提供的估价报告确定放贷总额。贷款总额中的40%来源于政府安排的二级市场,由CDC发展公司)负责融资借出,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参与。贷款中50%来自银行或贷款机构,“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正是这50%的出资方。贷款最后的10%是借贷企业所付的首批付款。贷款交割日,不同来源的所有贷款款额一次割给固定资产的卖方,企业得到固定资产并开始按照贷款协议逐步还贷,放贷的银行或贷款机构则得到企业签署的贷款协议和固定资产的抵押文书。这样,在贷款交割后,购买的固定资产便成为企业放在银行或贷款机构的借贷抵押。如果企业迟付或止付应还贷款,银行或贷款机构有权没收并拍卖企业已经购买下的固定资产并通过债务清偿找回贷款损失。贷款50%的出资方(“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在清偿顺序上拥有第一优先权,因此作为“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的实际出资者即EB-5投资人拥有第一优先权,当企业破产或无法如期如数还贷时,EB-5投资人可通过“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的委任律师对固定资产进行拍卖,从而获得50万本金中不被联邦政府担保的15%,即7,5万美金。上述对于EB-5投资人本金的15%即7,5万美金提供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理论最终由固定资产卖方提供抵押给EB-5投资人的固定资产产权证书为证。
二、504贷款对就业的要求和移民局就业指标的弹性要求易化了有条件绿卡向无条件绿卡的转换。
鉴于EB-5投资移民并不是一次性拿永久绿卡的特殊性,除了投资后本金能否全额收回的风险,2年后能否顺利转身份是投资人更加关注的要素。根据移民局对去除条件的要求,申请转身份时考核的两个重点是在EB-5投资人持有条件绿卡期间,投资人投资的50万美金是否没有从美国本土撤资,是否已经或在未来合理的时间内在美国创造“总共”10个全职就业机会。“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在这两点上具有不同于以往传统EB-5项目的特殊优势,有更多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第一,“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中投资人贷出的50万美金因为直接购买了贷款企业所需的固定资产使得资金固化成为“购物贷款”,书面凭证和抵押文书在数,资金没有失控的问题,无论接待企业或项目管理方都无法作用资金。因此50万美金的持续投资非常容易达到考核要求。此外这样的设计不仅杜绝了资金不在规定位置从而被而具有无法被他人挪用它处的优势,也规避了万一资金被挪用后的投资失败,拿不回本金的风险。
第二,移民局要求的10个总共就业机会中“总共”意味着10个职位不仅包括获得贷款企业创造的直接就业,还可以包括通过经济计量模型计算并已被移民局认可的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机会。在加利佛尼亚州,已经获得移民局许可的企业大多只需要创造3到7个直接就业就可以满足10个总共就业的要求。根据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要求,获得504贷款的企业每接受6.5万美金贷款必须能够创造至少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因此对于放贷金额为总共90万美金(EB-5投资人的50万美金,美国政府的40万美金)的贷款来说,一个接受504贷款的企业至少能创造13.8个直接就业,若用移民局已经认可的行业就业参数计算,通过504贷款审核的企业能够创造的总共就业名额至少为20多人,这表明SBA对于申请504贷款企业的创造就业要求远远高于移民局对于EB-5项目的就业要求,因此从贷款企业的筛选阶段就更大程度的规避了企业将来无法满足就业的风险。
第三,美国移民局2009年6月17日的备忘录规定,外国投资人在解除有条件身份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时,必须 证明“外国投资人的资金已经创造了或在未来的合理时间内创造移民局要求的就业人数”。此项规定明确表明移民局已经采用弹性标准界定就业要求达标与否,也即申请转身份时完成10个总共就业机会固然是最好,如若没有,移民局也不会一刀切否决申请,而是只要申请人提出未来合理时间内完成就业名额的计划,移民局也会予以批准。
三、严格的504贷款审批程序和规范透明的金融借贷操作规避了贷款的暗箱操作。
作为504贷款的第二放贷方,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代表联邦政府对申请504贷款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只有具备企业扩张要求,盈利稳定并保证未来几年内持续增长,有增加雇员需要,信用良好,有足够还贷能力的企业才符合获得贷款的资格。申请贷款企业必须填好504贷款申请表(1244表),并按照要求提供所有公司财务,税务,信用等方面的证明,有时还必须提供企业主个人的资产和信用证明,由代表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的非营利认证发展公司(“CDC”)来根据中小企业管理局规定的504贷款审批要求审理申请,最后由SBA审批确定CDC审核的企业是否获准获批504贷款。因此,通俗来讲,就是EB-5投资人用多余美国政府10%的资金而无偿享受美国政府严格审核贷款企业的成果,从而从贷款初期就将资金还本和就业要求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此外,“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具有美国金融借贷执照,接受金融管理局的监管,全程严格按照美国金融管理局的借贷程序。因此,“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不仅接受移民局的审核、由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负责贷款企业审批,还接受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既符合EB-5项目要求,同时也严格遵循金融借贷规则,是一项巧妙利用美国联邦法案和金融贷款方案规避投资风险的EB-5项目。
房屋贷款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房屋借款合同协议书通用模板范本,欢迎参阅。
房屋借款合同协议书一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编号: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条款均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合法权益,请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予以充分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及借款金额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人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私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用作违法和犯罪使用。否则产生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并由借款人赔偿出借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借款人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月/天。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交付
出借人于年月日将借款以形式交付借款人。
借款人指定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借款人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计息:按债权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三、结息和付息: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利息:
1、按月付息,每一个月为一期,共期,每期元。
2、按季付息,每三个月为一期,共期,每期元。
3、按半年付息,每六个月为一期,共期,每期元。
4、一次性付息,每期元。
5、其他:。
四、违约金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六条还款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当日将本金(即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存入出借人账户。
出借人指定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七条抵押条款
为确保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向出借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
出借人经审查,同意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保证人三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条款。
一、抵押人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栋单_____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
二、抵押财产价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抵押率为%。
2、不经评估,由缔约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抵押人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抵押人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抵押人负责赔偿。
五、出借人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出借人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屋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且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监督。
七、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抵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八、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租赁抵押物,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设定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若因抵押人行为造成房屋权属变更等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责赔偿。
九、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及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须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的保证本次借贷行为(身份证号:)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损失。(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借款人及担保人承诺如下
一、担保人自愿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以其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愿接受出借人的检查和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自有财产。借款人及担保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臵抵押、质押担保时,必须及时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四、借款人及担保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出借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第十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及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5、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影响借款人及担保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抵押物、质物贬值、损毁、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按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7、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8、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9、在与出借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清偿;
3、宣布借款人及担保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清偿;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及担保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6、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将抵押物(质押物)依法变现归还借款;
7、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税费
因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导致本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而增加的有关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收、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二条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借、贷及保证人三方约定同意直接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借款条款自出借人将所出借的款项交付借款人之日起生效,保证条款自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房屋土地等的抵押条款自在房屋或土地等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执有情况为,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借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保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借款合同协议书二
(借款人、抵押人):证件号:(借人、抵押权人):证件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地产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本着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借款人与出借人年月日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向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并自愿将坐落于新疆喀什市疏附县商品楼作为抵押,房屋结构:房产证号:,使用年限:,使用面积:,抵给抵押权人,作为向抵押权人归还借款的保证。
第三条、抵押期间,该房产由抵押权人监管,相关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上述房产占管期间抵押人应维护好该房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还款办法:借款人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按月分支付利息。
第五条、借款利息:按借款人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抵押期满,抵押人如果不能清偿债务,但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条、担保范围本金及利息为实现债权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归还贷款又不办理续借手续的,抵押人必须支付违约金(按贷款本金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2、借款人(即抵押人)逾期不能归还抵押权人的借款,借款人(即抵押人)自愿接受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3、此笔借款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将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于出借人各持一份,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抵押人(签章):
出借人,抵押权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年月日
房屋借款合同协议书三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季)末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十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东营市号楼单元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估价报告编号:字第号)。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份。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农房违章建设案例描述
2012年8月初,农户蔡某以自家农房与A农商行签订了8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到当地房管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备案,同时,还追加了保证人郑某,约定其对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贷款到期后,农户蔡某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经多次催讨无果,A农商行至法院要求:1、蔡某还款30万元;2、对蔡某抵押于A农商行的集体性质农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保证人郑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蔡某对30万元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保证人郑某对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承认。但蔡某提出其抵押于A农商行的农房由原来的垂直结构变成了水平结构的套房,其实际房产与房产证上所载内容不一致,属于违章建筑,以房产抵押无效为由予以反驳。
法院判决及原因分析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第一,A农商行与蔡某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蔡某应履行还本付息3075元义务。蔡某与A农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属于有效合同,借款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保证人郑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郑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某进行追偿。保证人郑某出具的《担保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抵押农房属于违章建筑,抵押合同无效,对A农商行提出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抵押农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从案件的形式上看,蔡某与A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房产证与土地证都经正规手续办理,并无存在房产证和土地证变造、伪造的现象。抵押合同经当地房管局登记备案,不存在使得抵押合同无效的形式要件。
从案件的实质上看,蔡某陈述自己的房子原来是三间连在一起的两层垂直结构的落地农房,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性质。后来随着房价的飙升,为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蔡某把二楼的垂直结构的三间房子打通,变成了水平结构的商品房,并加盖了三楼一层,一楼打通作为自己生产经营加工用,蔡某的行为变成了事实上的变造,其抵押于A农商行的房产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很显然,法院采取了实质上无效的说法,从而导致了A农商行在这个案子中败诉。虽然法院判定蔡某应还款30万元和郑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合法,但是丧失了对农房的优先受偿权,且两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就为最终的合同履行带来了执行上的诸多困难。
防范建议
一、实地查验房产状态。由于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大可能会到现场查验房产情况,因此,是否违章只能依靠客户经理的“火眼金睛”去判别。在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时,除了要全面核实资产权属、是否租赁、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之外,客户经理还应核实抵押房产是否与房产证、土地证上所记载的内容、图样等相一致,以此确认抵押房产是否存在违章变造、改造,或者是属于部分违章还是全部违章。同时面对部分抵押物房产证“一分为二”时,还应到当地规划部门去查卷宗核实是否合法、有效,从而确保抵押物安全。
二、更加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时,更要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A农商行通过放贷系统对客户信用信息、生产项目、营业额、支出额、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测算,得出安全的贷款授信值。跳出了“唯抵押论”,主要以第一还款来源来核算借款人的借款额,这样就给信贷资产加上了“双重保险”。
三、加强贷后现场检查。如果借款人在贷后对抵押物进行变造或改造,即使法院判定抵押合同有效,也可能会因抵押物违章难以变现而导致贷款本息无法收回。因此贷后检查同样重要,客户经理应时刻关注抵押物的状态,查看抵押物是否在抵押期间被变造、改造,一旦发现有违章情况,需要求借款人重新恢复原样,或者让借款人重新提供其他的抵押物。不管是贷前调查还是贷后检查最好对抵押物进行现场拍照确认,防止因“举证不详或无法确定抵押物变造、改造时间”而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四、求助法律途径。如抵押物是在抵押期间被变造、改造的,客户经理在与借款人协商无果的前提下必须要向法院提讼履行不安抗辩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恢复原状。
移民加拿大之理由
加拿大是一个由世界各地移民组成,靠移民发展壮大的国家,但加拿大不把自己定位为多民族国家。而是定位为多元文化国家,表示对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兼收并蓄,一律平等。移民也一直成为加拿大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每年成功申请加拿大身份的中国人都在3万人以上。加拿大政府2009年的永久居民移民目标是24万~26.5万人。
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
自然环境美丽,这是大多数新移民对加拿大的第一印象。加拿大位列7大工业国之一,经济高度发达,环境同样无与伦比,雪山碧海、湖光山色散发着无穷魅力。地广人稀,许多地方还处于未受明显干扰的原始状态。另外,加拿大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十分强烈,许多人都在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政府的环保法令也非常严格。加拿大人为此非常自豪,颇有点“谁不说俺家乡好”的味道。
加拿大人的富裕程度和生活质量在全世界名列第一。在联合国计划开展署公布的人类发展世界报告申,每年采用自然地理、资源气候、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居住条件、医疗卫生水平、社会福利保障、人均寿命、教育水平、实际人均收入等多项要素综合评价,加拿大已连续7年蝉联“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这一美誉。
一人成功全家移民
主申请人条件合格而获准移民,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将自动获得移民资格。加拿大在世界先进国家中被列为“社会主义化的资本主义国家”,有令人羡慕的社会福利政策,最主要的有:终身免费医疗,完全免费的12年义务教育,优厚的社会福利金、老年养老金,儿童牛奶金等。
加拿大鼓励各族裔保留发扬自己的文化,这和同是移民国家的“民族大熔炉”――美国形成鲜明对比。另外,与美国的紧缩移民政策不同,加拿大热情欢迎海外各地的移民。并且,加拿大没有种族歧视,社会治安稳定。对于难于到达美国或难于留在美国、欧洲及其他非移民国家的华人,移民加拿大后既可以自由方便地进出美国及世界各地,又可以享受比美国等国家犯罪率低、无歧视的社会环境。
加拿大护照――世界通行证
住满3年后,移民就有资格申请取得加拿大国籍。持加拿大护照可以全世界通行,自由出入100多个国家。可以免签证人境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瑞士、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巴西、新加坡、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沙特阿拉伯等国。
同时,加拿大承认双重及多重国籍。为了吸引更多的移民,加拿大还打算修改移民法,将入籍时间放松至“移民在加拿大住满2年就有资格申请取得加拿大国籍”。即使不入加拿大籍,有加拿大永久居民签证之后,申请前往第三国的签证也容易很多。比如,现在瑞士政府对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签证的某些第三国公民给予免签证进入瑞士的待遇,中国公民在此范围之内。
华裔商人回国投资获优惠
在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后,华裔商人回国经商在经营和税收上将享受特别的待遇。一般表现为地方政府大力扶持,在部分行业经营上给予特殊政策优惠,减免国家与地方税收全额,放宽特定行业的经营范围等。
拓宽子女的发展空间
在加拿大,任何公民只要年满5岁,都可以选择居住区内的公立学校人读,高中毕业之前的12年教育所有费用全免。上大学只需通过高中毕业考试,可通过教育基金为孩子储存上大学的费用,即只要每年存入银行固定账户2000加元,政府就会每年贴补400加元直到孩子18岁,当然这笔钱必须完全用于孩子上大学。此外,也可靠政府提供的助学金、学校颁发的奖学金或者申请低息甚至无息的学习贷款来完成学业。
如果想在国外得到高薪的职位或较高的社会地位,没有一个被广泛承认的文凭是不行的。加拿大的文凭在全世界都得到承认。有了移民身份。在加拿大攻读学位的学费与加拿大公民相同,只相当于海外留学生的1/3~1/4,筹不到钱可以贷款。如果失业,政府还会发给补贴让其去参加培训或读书。
移民加拿大之途径
移民加拿大主要有以下途径。
投资类移民
联邦投资移民、魁北克投资移民均属此类。申请人须具有实际经营或高级行政管理经验,且拥有不少于80万加元(约合人民币496万元)的个人总资产值。所需费用如下。
投资款 按照加拿大投资移民的申请要求,在经过面谈并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履行一个投资义务,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投资40万加元(约合人民币248万元)到政府指定的基金会,5年后由政府担保收回全部本金,但无利息收入;二是一次性支付12万加元(约合人民币75万元)作为40万加元5年的利息,此投资款不能收回,也是移民申请人的主要移民成本。
申请手续费用 主要包括申请费用(魁北克省申请费、联邦申请费和登陆费等)、文件处理费用(翻译费、公证费、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和房产报告评估费等)以及由移民顾问公司收取的咨询服务费。该费用一般为十几万元人民币。
技术类移民
技术移民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可行的形式之一。技术移民属于独立移民的一种形式。简单地说,就是凭申请人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语言及适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实力来申请移民。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21~49岁,英语或法语熟练,有一定工作经验且从事职业需符合加拿大紧缺职业列表。所需费用如下。
申请费 由移民局收取。主申请人550加元/人,配偶及22周岁以上随行子女550加元/人,22周岁以下随行子女150加元/人。
移民登陆费 该费用可退还。主申请人、配偶490加元,人。
间接费用 申请过程中,会产生诸如咨询费、服务费、公证费等的间接费用,约3~5万元人民币。如果自行申请,则只需公证等费用。
企业家移民
申请人须具有经商经验,拥有足够的资金,且有能力在加拿大创办企业或收购现成生意,此为有条件签证。既投资人取得移民签证后,要在3年内创办或者收购1个企业,如果不能完成则会被命令离境。
自雇类移民
申请人具有能力自我创业以及促进加拿大经济发展或提升该国文化、艺术生活,且拥有约20万加元的资产值。适合一些文化或艺术专业人士申请,且必须以记分方法评审。
依亲/家庭团聚移民
申请人由已合法居留于加境的亲属签具担保书,并取得加拿大移民部加签确认,以支持申请。包括居民或公民申请配偶、父母、子女等。只需提供收入证明有能力供养亲属,条件比较宽松。
移民要慎重
移民是个人行为,就像自己的鞋穿在自己的脚上一样,舒不舒服只有自己知道。
只要是从事金融相关的经济都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金融风险,但是这种影响范围还是有限的,而且受影响的对象也是有限的。本文将要研究的是具有较大影响的金融风险的宏观层面。这是从经济与金融的多层面和多角度进行分析,金融风险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
一、金融风险具有的特点
金融风险是以经济行为主体对象,因金融活动的变化所受到的资产上的损失相关的经济现象。只要涉及到金融活动相关的经济主体,就避免不了风险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活动存在的时间与空间上的差异。由于金融风险存在的客观性,这也更加有利于进行风险的统计;还有就是金融风险可能转化成金融危机,这样就会给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进行金融风险统计变得非常有必要了;为了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损害,提供科学的风险统计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关于金融风险的计量分类
对于金融风险所发生的原因类型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通过膨胀、汇率风险、利率及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对于各类金融风险具有的不同计量方法,本文将进行一下分析。
(一)信用存在的风险
如今很多人存在着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对主要债权人造成一定的资金损失,像这样的风险可以成为金融风险。在金融相关的活动中,由于债务人没有按照合约进行偿还所有债务,违背了合约,进而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资金方面的损失。这是金融机构最为常见的、最主要的一种风险。在《巴塞尔协议》中,使用0%、10%、20%、50%及100%这五个全数对银行的表外业务及资产业务进行风险分析。而0%的风险权数所包括的有我国中央银行及其政府债券、现金,还有中央政府给予信用上的保证进行的贷款,以及用我国中央政府的证券或现金给予的全额担保或其他资产。而对于地区性开设的银行或是世界性的银行,这些地方的债权可由本国选择0%~20%的权数。20%的权数还包括:有本国向外国政府提供的货币贷款或是委托中的现金,在国内外银行有存在一年内的债权,在国内有银行担保且具有一年以上的债权或贷款。而本国公共部门可以在0%~50%权数中选择相应的债权。对于抵押的住宅贷款相关的权数为50%。而100%的权数风险包括:具有商业性的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司债权,还有在国外的银行具有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债权,以及在国外中央政府的债权,还有私人相关部门的债权,在企业、房产、设备等相关的固定资产,银行债券及不动财产等。对于金融创新的工具,以及表外业务相关的项目的风险计量,可以将本金与信用转换系数相乘,然后将结果转换成业务数量,最后将相同性质的项目数量相加,就可以获取相关的信息风险等级了。表外有关的融资方式有:系数为100%的信用?J款方式,比如普通的债务担保,具有银行担保的信用债务;对转换系数为50%的包括:某些交易负债等,比如投票保证书、特殊业务有关的备用信用证、履约担保书。每个银行都可以根据《巴塞尔协议》相关的业务风险权数,根据信用风险计算公式,得出其所受到的信用风险数值。其中的风险公式可以表示为:Rc=■×100%。该式中的风险资产是各种资产的余额和对应的风险系数相乘以后的总和。
(二)投资存在的风险
对于投资风险来说,主要是指对某些经济行业的股票进行投资,因一些行情的变化所承受的风险。对于这种的投资来说,它所承受的风险大小,主要和所投的股票β值相关。其中,β值是种的风险指数,它可以表示股票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动的情况,以及股票所变动的趋势,它的定义为:β=■。该式中的分子,表示的是某种证券收益与市场收益两者间的平方差,而分母表示的是市场收益的方差数值。我们可以通过分析β的值,来总结各种股票的风险情况,β的值主要表示的是某些股票在市场环境中波动的倍数。假如与股票市场一同运行的股票,并且它所存在的风险值和市场上的平均值是相同的,那么这种股票的β值则为1.0。这样股票一般跟市场行情的上下波动而波动。一般一个股票的β值是0.5,这就说明,该股票的变化幅度是市场平均波动的一般,则风险也是市场的一半。还有资本的资产定价模式:Ki=Krf+βi(Km-Krf)其中对于股东希望得到的收益率为Ki,而表示无风险的收益率为Krf,对于市场的平均收益值为Km。还有Km-Krf则表示市场平均的风险偿还,而βi(Km-Krf)表示的则是某些股票是市场平均风险补偿的βi倍。如果市场的平均收益较风险收益低,那么股票所受到的收益损失就是|βi(Km-Krf)|的值。
(三)利率带来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受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承受的风险,相比较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因为一些业务员所带来的风险系数较高。对于利率的风险是有利率敏感缺口确定的,敏感缺口越大利率风险就越大,否则就是相反的。其中利率敏感缺口则是利率有关的资产数与负债之间存在的差值。还有一些处于浮动的资产和负债也是属于利率相关的敏感缺口。其中利率的风险和敏感性缺口与总资产之间的比值成正比,这也说明,该比值越大,那么利率的风险则越大,否则是相反的。利率的风险计算可以用该公式表示:Ri=ΔI1Wg。其中,ΔI1表示的是利率变化的幅度,Wg则表示的是利率缺口和总资产之间的比值。
(四)通过膨胀带来的风险
由于经济受到通过膨胀而产生的风险则成为通过膨胀风险,一旦出现通过膨胀,那么就表示货币的购买力变低,虽然实际情况中的货币数量不变,但货币的实际价值却降低了,所以说通过膨胀的风险是和物价相关联的,而它和金融资产的实际值占总资产的比率是正相关的。其中,通货膨胀的风险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Rn=(1-■)Wf。该式中Dp则表示物价数值,Wf则是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值的比率。
(五)流动性资产存在的风险
以经济为主体进行偿还债务时,因为不合理的负债结构问题进而导致的损失,则是流动性风险。这也是商业银行在满足提现需求是,所可能承受的风险问题。其中,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资产负债的比值和流动性负债以总资产的比值是相互关联的,它与结存款之间的差值是成正比的,其中表示流动风险的大小可用公式表为:Rp=(1-■)WcΔI2 。该式中的M值是表示流动性资产余额和流动性负债之间的比值(M的最大值是25%),Wc是流动性负债和总资产之间的比值,ΔI2则表示的是借款和存款之间的利率差。
三、金融风险统计指标的运用和设置
(一)综合指标的设置
统计指标是对统一的金融风险进行的统计的数据。它可以代表所有风险,比如上文提到的利率风险、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其他风险,它可以概括因为金融活动造成的经济行为主体的损害风险大小,其中经融风险度数可以用R来表示,该公式可以表示为:R=1-(1-Rc)(1-Ri)(1-Re)(1-Rm)(1-Rp)(1-Rn)(1-Ro)。该公式中的Rc表示为信用风险,Ri表示的是利率风险,Rm表示的是投资风险,Rp表示的是流动性存在的风险,Rn则代表通货膨胀风险,Re则表示的是汇率风险,Ro则表示的是其他类风险。与经济主体相关联的并存在同等风险的主要有:(1)在资产中风险较高的资产份额;(2)利率相关的敏感性缺口;(3)外汇相关份额;(4)股票相关的风险数值;(5)市场经济中的物价数值。另外,流动性?Y产与流动性负债之间的比值及总资产值是和金融风险是成负相关的联系。其中,金融风险度数所摆动的值一般在0%~100%之间,当其中的所有参数都为零时,所承受的金融风险才为零;如果其中的参数有一个存在极端值为100%的现象出现的话,那么不论其他的参数是否存在为零的现象,金融风险的值就是该参数的值且为100%;也就说,不管上述公式中的参数是否有2―6个为零的现象,都不会影响金融风险的计算指标发挥它的作用。
(二)对于金融风险的宏观统计
只有每个经济主体所承受的风险值存在可能,那么与经济行为主体相关的风险统计才能实现。我国的国民经济有几个部分组成:政府及金融相关的部门,个人以及企业部门等,其中每个部门都是有众多经济行为主体相互构成的。这样就可以通过计算经济行为主体所承受的总风险系数计算来分析每个部门所受到的金融风险,最后就可以得出国民经济总体所受到的金融风险情况。假如经济行为主体在某个部门存在N个,且每个经济行为主体所受到的风险用Rh来表示的话,其中每个资产所占总资产的比值用Wh表示,那么该部门将要承受的金融风险用R来说表示的话,公式可以写为:R=RhWh(h=1,2,……N),该公式中的Wh可以表示经济主体行为相关的资产和对应部门的总资产之间的比值权数,将Rh作为所有权数加起来的平均值,之后所得的结果就是该部门所承受的金融风险数值。
(三)对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
?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上对于保证期间以约定为原则,以法定为补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否有效,对于保证期间这一攸关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的制度的适用,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外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第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
第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
第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
第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①]?
以上约定除对第四种情形没有争议之外,其他几种情形是否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不无疑问。应当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范围局限于上述约定本身,至于因当事人因素、意志因素等原因所致保证合同无效而引起的保证期间条款无效,则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以下针对这四种情形依次展开。?
二、当事人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通说以为,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计算。[②]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始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如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亦即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保证期间即已经过,此时,主债务人尚无义务履行债务,作为从属的保证债务自无发生的可能;如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当主债务人履行期届至,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才发生,但保证期间已届满,保证人无履行保证债务的可能。在这两种情况下,保证期间的约定没有意义。但保证人的保证意思可堪确认,保证期间约定的无效不影响整个保证合同的效力,虽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依“无约定,依法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规则,可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该约定是否有效?本文认为,对此应视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终期是否早于主债务履行期而定,如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则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如晚于主债务履行期,则保证期间的约定有效。[③]如甲、乙约定为2004年5月1日到期的借贷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日2003年5月开始计算,至2004年4月1日或者2004年5月1日届满,则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其理由与前述情况相同,如甲、乙双方约定保证期间约定至2004年12月1日届满,则为有效,原因在于,当事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均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方对保证期间的终期已达成合意,即对债权人不积极行使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的具体日期已经确定,即使此时主张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与保证期间的性质不合而应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终期的约定的效力。?
三、当事人约定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俗称“短期保证”,其效力若何,历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过短,如短于6个月的,应当按照6个月处理。其理由是,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可以视为法律对债权人予以保护的最短时间,约定的保证期间如再短于6个月,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增加了困难,甚至不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④]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短于6个月的保证期间的,应为有效,因为《担保法》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当然可以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债权人往往是保证关系中的强者,如果保证期间过短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完全可以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不同意。[⑤]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过于严苛。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得到遵从,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都熟知相关法律。对于“短期保证”而言,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则应承认其效力,但“短期保证”之“短期”不能过分地限制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应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⑥]若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过短,使债权人不能主张保证债权或者主张保证债权极度困难的,该约定因与当事人之间的保证合意相违,即应视为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保证期间。至于何谓“主张保证债权极度困难”,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应由法官参酌具体情事予以自由裁量。?
四、当事人约定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2年,俗称“长期保证”。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种约定无效。如果允许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将导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长于诉讼时效,其实质效果是以约定排斥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这既有悖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也游离了《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及其效力规定的本旨。[⑦]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多长及是否有利于债权人,纯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保证期间并非时效期间,其长度应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⑧]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我国法律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长短问题并未作强制性规定,依“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私法自治理念,应当允许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长短作出自由约定。虽然保证期间制度之设意在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但保证人自愿放弃其利益,与保证制度确保主债务之履行的本旨并无不合,司法实践中不应强加干预。?
第二,保证期间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相互独立,各有其特定的规则。诉讼时效制度意在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属以社会为本位的立法,而保证期间制度旨在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着眼于个人的利益,因此,时效利益一般不得事先抛弃,但保证期间可得自由约定。同时,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虽为两年,但其可因时效的中止、中断而变动,亦可因特殊情形之发生而延长,累计可延长至20年,因此,那种认为主债务存续期间仅为两年,并进而认为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两年的观点,理由尚不充分。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多次中断而延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4年。此时,保证期间并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不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第三,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为传统民法理论所认同,并为各国民法所采纳。但保证债务的独立性在交易实践日渐广泛地被采用,乃不争的事实。我国《担保法》第5条是保证债务独立性合法化的制度前提。虽然目前审判实践中仅承认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担保时独立担保的效力,不认可其他当事人间独立担保的效力,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继续对独立担保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已经有失保守,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合。[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若当事人间约定保证债务独立于主债务而存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其有效。此时,保证债务和主债务各有其履行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两者并行不悖,保证人不得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而向主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四,即使在从属保证之下,若当事人约定了较长的保证期间,基于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的特征,保证人可主张特定的抗辩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主债权人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时,对于主债权人的请求,主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如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人自得以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对抗之,双方约定保证期间此时即失去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超过2年的保证期间本身的效力判断问题,而是保证人的抗辩权问题,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并不矛盾,与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也不冲突。?
应当注意的是,有学者主张,约定超过2年的保证期间属保证人自愿放弃可能产生的诉讼时效利益。依传统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利益不得事先抛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虽对保证人抛弃时效利益作了规定,但该规定仅限于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属事后抛弃,并不能准用于事先约定的情形。?
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效力?
信贷实践中,约定“保证责任承担至主债务消灭之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时止”、“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数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止”等的,不在少数。对此约定,有学者认为,此种约定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但债权人采取了积极的保障自己债权的措施,如按6个月法定期间予以推定,对债权人有所不公,但如果无限期地允许债权人对保证人求偿,对保证人也不公,结合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如果超出诉讼时效,则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没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认定为有效。[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文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是否属于关于期间的约定?保证期间属期间的一种。所谓期间,是指从某一时刻到另一时刻的一段时间。以期间之到来时间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期间分为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所谓确定期间,是指附期限事实之发生,及其发生的时期均已确定者;所谓不确定期间,是指附期限之事实必然会发生,但其发生之时期尚未确定者。前者如“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后者如“下次下雨时”。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中“主债务本息还清”这一事实不是必然会发生的,这一约定不属于期间,自不得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本文认为,约定有该条款的保证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约定应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上述观点将不确定期限与条件混为一谈。关于期间与条件的区别,自罗马法以来,学者设有四大原则以为区别:(1)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为期间,如“明年10月1日”;(2)时期确定,能否到来不确定,为条件,如“甲成年时”,甲的成年固然确定,但其能否到来不确定,若甲未达成年而死亡,则所约定的将来事实不能实现;(3)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间(不确定期间),如“下次下雨时”;(4)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为条件,如“乙考上大学时”,乙能否考取难以预料,而其于何时考取大学更属不可知。依此推断,“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属“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的情形,应为条件。
应当肯定的是,这种约定体现了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的属性,如无保证期间的强制适用,应是保证债务的当然之理,亦即无须约定,即应适用。但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有保证期间,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限制。因此,如当事人在这种约定之外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因对保证期限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有学者认为,这种约定符合保证的目的,且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必要变更其内容。[11] 本文认为,在我国实行强制保证期间的制度设计之下,这种主张几无实现的可能。
第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是否属于确定期间?在承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为期间的前提下,如何确定该约定所指向的保证期间??我国《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确定有两种情况: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推定保证期间,在解释上,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即为没有约定,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约定由于“主债务本息还清”这一事实的发生时期无法确定,而应认定为不确定的期间(这只是在假设这一约定为期间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由此可见,这一约定不属于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应视其为没有约定。?
第三,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已被确定为除斥期间,[12]作为诉讼时效的补充,除斥期间制度之设旨在解决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如果不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另加限制,则仍有可能使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的情形。因此,一般而言,除斥期间要短于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保证期间制度体现了对保证人利益的倾斜,即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保证债权,则保证人免责。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认定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并进而将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则债权人不用急于向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对保证人保护不周。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没有准确理解我国担保法上保证期间制度的立法原意,也没有很好地把握保证期间制度与保证债务从属性之间的固有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果出租人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将保证期间认定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岂不保证期间比诉讼时效的期间要长出1年,显然对保证人有失公平。[13]
综上,本文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还清时止”的约定,不能认定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应视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而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注释:
[①]从严格意义上讲,此种约定不属保证期间的约定(容后详述),但实践中多将此纳入保证期间进行讨论。
[②] 高圣平:《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221页。
[③]如晚于主债务履行期太短,也有可能无效,见下文的说明。
[④]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⑤]参见叶金强:《担保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⑥]参见曹士兵:“清理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总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⑦]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⑧]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⑨]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总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⑩]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134页。
[11]参见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第一条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员工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给予罚款、通报批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建议撤销荣誉称号、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
(五)其它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经济处罚和建议行政处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处罚内容
第五条账外经营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帐外经营收入以外,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合同,以下统称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办理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和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发生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以其他形式进行的账外经营。
第六条侵占、挪用资金的处罚。
侵占、挪用资金(包括金银、有价证券等)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介绍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
(三)违反逾期贷款加罚息规定;
(四)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八条私设“小金库”的处罚。
采取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等手段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单位处以5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九条违规出具各种信用票证的处罚。
违规出具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折)、股金证、资信证明等信用社信用票证行为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条违规办理票据的处罚。
违规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保证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规授权、转授权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权、转授权;
(二)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开办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未取得上级联社或有关部门批准;
(三)其他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制度行为。
第十二条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处罚。
对领导的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会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
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相符”;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
4.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
5.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账实核对或查清未达账项;
6.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
7.未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做好年度决算工作;
8.未按规定装订、保管、调阅与销毁会计档案;
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
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各种登记簿(卡);
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监督,不签章证明;
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复核与监督出的差错;
13.未按业务操作规程操作的或会计顶出纳员岗;
14.未执行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的;
15.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5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造成会计档案霉烂、毁损、丢失等;
3.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制作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凭证、账簿或报表;
2.冒充、隐匿原始票据、账务凭证、账簿、报表或会计档案;
3.伪造、变造或虚构有价单证、重要凭证、密押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会计主管处以1000-3000元罚款,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存款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开立、管理、注销存款账户;
2.未按规定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或更换预留印鉴;
3.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业务周转金;
4.未按存款操作规程办理业务或事后监督顶储蓄岗;
5.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凭证;
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报账、结账;
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或账、表、簿、卡不符;
8.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
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
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各种登记簿(卡);
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事后监督,不签章证明;
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复核与监督出的差错;
13.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14.储蓄所(分社)无负责人或负责人不在岗单位领导未安排临时负责人;
15.未执行存款实名制度的;
16.未按规定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的;
17.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7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擅自离岗或单人临柜、单人操作不复核(柜员制窗口除外);
3.账、表、卡不符未及时查明原因或纠正;
4.提前支取手续不全或泄露客户存款情况;
5.未核对预留印鉴的,签章与单位预留签章不相符的;
6.客户存款被冒领或存款账户透支;
7.账折(单)不见面(工资等特殊业务存款时除外);
8.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客户存款;
9.各项存款余额不实,弄虚作假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存单等有价单证或重要凭证;
2.截留存款和利息、擅自支取或变相套取客户存款及利息;
3.利用职务之便,为公款私存和“洗钱”提供条件;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出纳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执行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填写券别明细;
2.未执行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规定,调出或支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
3.现金收付不审查凭证或受理无效凭证,未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4.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不当面点清、未达到一笔一清;
5.每日营业终了,出纳员不认真登记库存、不核对账款、不相互签章,有关人员不碰库,款项不入库保管;
6.库存现金超限额不及时上缴或中午停止营业时收付现金不核对、款项不入库保管;
7.开办夜间或节假日收付款,所收付的现金未逐笔序时登记现金登记簿、不入库保管,次日不进行账务处理;
8.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9.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10.库内现金、实物未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存放私人财务和其他物品;
11.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无账、簿记载,出入库时不填制出入库单;
12.管库人员未做到正钥匙与密码分管,不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等不相互复核;
13.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置、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金柜保管;
14.出纳员离开尾箱不锁或库房门和保险柜门不即开即锁、密码锁不随用随动;
15.库房门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联社主任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
16.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
17.信用社主任每月或会计主管每周未按规定时间、未按规定内容查库或查库无记录;
18.发生出纳错款未登记《出纳错款登记簿》、未及时报告上级主管理部门;
19.没收的假币不在正背面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不登记《假币登记簿》;
20.没收假币不开具没收收据、不同假币一并入库保管,上缴时不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
21.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和库房、保险柜、尾箱钥匙(密码)的转移不办理交接手续;
22.出纳(管库)人员临时离职、离岗时不与领导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
23.出纳(管库)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不按规定将款、物、账核对相符、移交清楚,无交接手续,不更换密码;
24.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
25.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大额支付不审查、不预约、不登记,用现金违规拆借、清算汇差;
26.现金支票不执行对号付款的,没有收款人签字和登记收款人身份证号码的;
27.账款(实)不符、出纳错款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8.其他违反出纳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28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白条顶库;
3.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对账款不符或白条顶库查库未查出的;
4.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查库发现问题不立即查明原因、不严肃处理,重大问题不报告;
5.库房、保险柜钥匙遗失不报告或自行修锁、换锁,不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6.管库人员临时离岗擅自移交(委托)他人或领导不指定人管库、保险柜和保管钥匙(包括密码);
7.单人或导致单人开库(保险柜)、锁库(保险柜)、出入库及造成同一个人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自盗及侵吞长款;
2.违规办理调缴款业务;
3.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发生空库;
4.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2.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或未达到“三签”;
3.各项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和信用社的有关规定;
4.垫付非营业性占款或不及时清理占款;
5.不按规定计提应付利息;
6.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收取和列支手续费用;
7.未经审批随意列支各种罚没支出、结算赔款、出纳短款损失;
8.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及时进帐的;
9.不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上缴管理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各项支出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超标准列支;
10.未按规定随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
11.不按规定结息或利息计算差错;
12.将不属于递延资产的营业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掩盖营业费用超支;
13.低值易耗品帐实不符;
14.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4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含手续费)开支标准;
3.巧立名目、增加项目、扩大开支、乱发钱物;
4.隐瞒收入或收入不入账、乱挤乱占乱摊成本;
5.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
6.未按规定标准或协议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的;
7.未按规定进行年终决算,盈亏不实,弄虚作假;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2.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2.超越审批权限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3.购建、维修固定资产超标准,又未按规定追加审批的;
4.对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5.购建、维修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
6.对现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质量严重破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7.购置运钞车辆私自改变用途的;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8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从下属单位、贷款企业无偿调用的;
3.对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对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信贷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发放贷款不按规定的贷款发放流程办理;
2.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使用不正确,签订不合规;
3.受理借款申请时不按规定审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应资料不全;
4.贷款调查不按规定的内容调查或调查报告内容不详实、情况不清晰;
5.贷款审查不明确责任、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6.经集体审批、报备的贷款没有会议记录;
7.抵、质(押)物不按规定进行评估;
8.贷款凭证不按规定填制、贷款结算不按规定办理;
9.贷款检查不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内部管理检查、建立大额贷款监控制度;
10.贷款到期不按规定催收和追索或收回物品不符合以非货币方式清偿贷款的条件;
11.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未从清收、保全、管理等方面视同表内贷款管理;
12.贷款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不全或不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
13.贷款方式使用不正确,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贴现贷款不合规;
14.贷款种类、科目归属不正确或贷款约期不合理;
15.单户大额贷款超监管比例或最大十户贷款超监管比例;
16.贷款展期无申请、书面证明、调查核实情况或展期期限不合规;
17.贷款不逐户(笔)登、销记《贷款明细帐》,不按规定核对“账、据、簿、档案、管理卡”,不相互签章或不符;
18.贷款占用形态不实,新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无调查报告、报告表、审批手续;
19.已核销贷款呆账不按规定核算、管理、核对签章或“账、据”不符;
20.对发放的贷款未明确清收责任人的;
21.其他违反贷款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2.贷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保证人不具备条件;
4.抵、质押物不具备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保险、核押止付手续;
5.贷款(含已核销和置换贷款)未达到每年调片检查1次;
6.呆账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核销不执行审批权限、核销程序;
7.不执行贷款审批报备制度;
8.放新收陈、放贷收息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
2.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
3.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4.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贷款呆账核销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1.本条第(一)款第1至21项、第(二)款第1至8项和第(三)款第1至5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超权放款、非农业贷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或以贷收息;
3.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决策;
4.到(逾)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
5.不认真核保核押,造成担保抵(质)押无效;
6.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
7.抵押品无故变更;
8.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10.放新收陈,收贷款本息不及时入帐。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1.发放顶名、冒名贷款;
2.发放跨区、跨片贷款;
3.虚假保证贷款或自批自贷;
4.抵(质)押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抵(质)押物的贷款;
5.发放虚假贷款,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基建、解决费用等;
6.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六)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进行下列处罚。
1.对经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账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
2.对经市联社、办事处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200-2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600-6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400-4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200-2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行政处分;
3.对经县(市)联社(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300-3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200-12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800-8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4.对经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副组长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200-12000元,副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罚款800-8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500-15000元,副组长罚款1300-13000元,其他成员罚款1000-10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5.对信贷员权限内的贷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形成逾期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100-2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200-3000元;形成呆账的,对信贷员罚款300-5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印章的设计和刻制不按规定的种类、权限进行设计、刻制和下发;
2.印章的启用(停用)、封存和销毁不按规定种类、权限进行登记、封存和销毁;
3.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不按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保管和使用;
4.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未做到人离章收、私自授受,人员变动未办理交接手续;
5.密押(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审查确定,人员变动不经核准、不办理交接手续;
6.密押代号表(编押机、压数机)不按规定解送和使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未指定专人保管,销毁不按有关规定办理;
7.密押代号表(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营业期间未做到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期间未入库保管;
8.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和报单未做到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
9.联行专用章或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未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或管押(机)人,管印人和管押(机)人相互混淆;
10.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账证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11.有价单证作废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编制传票作附件、登记号码;
12.有价单证兑付收回未按规定加盖兑付戳记或现金付讫章、剪角、组织解送和销毁;
13.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入库保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账证簿核对;
14.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领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时未按规定销号或不按流水号顺序使用;
15.重要空白凭证作废、交回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剪号粘贴或截右上角作废、作当日传票附件、登记号码;
16.抵质押品未按规定账证(实)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17.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未按规定每月对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或抵质押品至少查库一次、检查无记录;
18.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品账证(实)簿不符;
19.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查库未查出账证(实)簿不符;
20.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2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违规签发、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3.印押证丢失、被盗、骗用盗用、泄密或滥用;
4.私自授受密押或编押方法;
5.将印鉴齐全的空白存单(折)、进账单等信用单证交给无关人员或内部划转凭证交外部人员传递;
6.个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凭证或公章(含已作废的);
7.未执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8.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伪造、变造或用挂失的汇票、存单等做质押,为本人或他人办理贷款;
2.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和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3.为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
4.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情节恶劣的;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结算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
2.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4.受理被对方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联行滞纳金和赔偿金的;
5.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付款的;
6.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
7.同城提票、汇出汇款业务未执行审批手续的;
8.不按时接收清算中心来账和不按时对账的;
9.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算中心同意随意更换操作员的;
10.在大额支付系统内办理往账划付款业务;
11.其他违反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1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错转、错划结算款项的;
3.造成款项错解的,违规挂账的;
4.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任意退票;
5.对因不及时接收来账影响客户资金运行;
6.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无关账户中的;
7.代收他行票据未坚持收妥抵用的,发生款项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现垫款现象的;
8.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9.规定金额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被退回,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签发空头报单、空头支票的;
2.受理空头报单、空头支票的;
3.故意透支账户款项;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电算化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设置设备运行登记簿或设而未登、要素不全,档案管理不规范;
2.系统维护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发现故障未记录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
3.操作员密码泄漏,不按规定修改密码或多人用一个密码操作,密码过于简单;
4.操作员未使用本人的代码在授权的范围内操作相关业务;
5.用业务用机玩游戏、看影碟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6.冲改账务、故障恢复,操作员及复核员岗位调整不详细记录;
7.发现设备损坏、账表不符等情况不及时双向同时上报、不按规定详细记录;
8.未按规定执行磁卡(盘)发放、使用、销毁制度,或交接不清;
9.业务数据不按规定备份、异地保管或备份数据不全,不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
10.柜员制柜台监控录像有缺失、损坏、无序或保管期限低于30天等现象;
11.在计算机操作台上摆放水杯、水果等物品;
12.营业用机显示屏面对客户或操作员离岗不退出工作系统界面;
13.未执行机房双人开关机制度,值班、交接班不清;
14、不按规定打印各种账、簿、报表等;
15.各电子化营业网点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供电电源接入无关的用电设备;
16.系统管理人员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护工作;
17.外部人员现场维修,未经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批或无科技部门设备维修人员现场监督;
18.其他违反电算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19.抹帐业务应该没有有关人员审批及登记。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9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非操作人员进入机房或上机操作及进行其他活动;
3.擅自修改系统环境,造成业务系统故障或账务混乱;
4.擅自或无凭证办理特殊业务,如冲账、补办业务等;
5.操作员违规操作,造成计算机硬件损坏;
6.营业单位非营业时间上机操作或进行其他活动;
7.未按规定限制使用或授权使用各系统口令;
8.擅自使用外部存储介质,造成系统紊乱及病毒等现象发生;
9.由于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计算机设备丢失、损坏、遭雨淋、水淹等责任事故;
10.系统管理员或操作员私自挪用计算机设备、拆换计算机配件据为已有;
11.操作员未经允许私自拆装设备;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未落实计算机安全责任,机房、营业网点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
2.由于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软件系统崩溃;
3.将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系统备份复制给外单位或他人;
4.为诈骗分子提供条件或与诈骗分子、团伙串通进行诈骗;
5.擅自购置项目设备;
6.不认真执行计算机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7.新建、改建营业网点未按规定实施综合布线;
8.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拆借资金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对遗留的拆借资金没能落实归还或清收计划;
2.资金来源、运用的各项协议、资料未能妥善保存;
3.违反同业拆借业务规定。
(1)不以联社为单位拆借资金;
(2)分支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横向资金拆借业务;
(3)为拆出资金办理展期,或对同一对象办理连续拆借违反期限规定;
(4)未按规定签订拆借合同;
(5)未坚持业务操作、审批和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6)在上级管理部门禁止办理期间仍在办理对外拆出业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3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越权调度、拆借资金;
3.借款或调度资金支持或变相支持违规经营;
4.利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5.将拆借资金不在规定的科目内反映或使用;
6.因工作失职,调度不力혁臐节,造成在人民银行存款户透支,形成对外支付困难,或在上级联社存款账户出现强拆;
7.未经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鉴证,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
8.向非金融机构或不具备办理拆借资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网点拆出资金;
9.其他违反拆借资金规定的行为;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2.超最高限额、超最长期限或擅自拆借资金;
3.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4.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收取和处置申报相关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详实;
2.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够抵偿贷款本息部分不继续追偿(破产业除外);
3.收取抵债资产后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不按规定管理;
4.抵债资产取得的方式不符合规定、作价不合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4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借款人有货币资金偿还能力却收回抵债资产;
3.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能依法拍卖或变卖收取现金却收回抵债资产;
4.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无法变现又无其他偿还能力却不按“以物折价抵偿贷款本息”;
5.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处置权,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易变现和不保值的资产;
6.对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未收取抵债资产或收取不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抵债资产;
7.处置抵债资产不符合规定或变现后不按规定分配,不足部分不按规定处理;
8.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不按规定报批;
9.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现值而未提出异议或申诉;
10.未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出租、转让、拍卖处置抵债资产的;
11.其他违反抵债资产规定的行为;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及时保全或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抵债资产损失的;
2.抵债资产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3.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造成损失的;
4.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现值而未提出异议或申诉,造成损失的;
5.处置抵债资产价格明显不合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在办理抵债资产受偿或处置中互相串通、泄漏商业机密,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2.隐瞒或截留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或租赁收入的;
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股本金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股金取得不符合规定;
2.贷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
3.单户、职工股金超比例;
4.退股不符合规定或投资股退股;
5.不按规定分红或支付股金利息;
6.历史股金不清理;
7.资格股和投资股未分别设置明细账;
8.其他违反股本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8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对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间业务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2.未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或未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3.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
4.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
5.未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或内部稽核制度;
6.不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风险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7.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和上级单位监督检查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8.未签订合同或超权限超范围办理中间业务的;
9.未按协议或操作规程,办理中间业务或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
10.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费率的;
11.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
12.泄露客户资料和信息的;
13.其他违反中间业务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3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占用客户资金,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4.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中间业务(如强行客户保险等);
5.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风险及重大资金损失;
2.违反规定为客户进行垫款、融资业务;
3.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被他人盗用;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风险及重大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反洗钱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
2.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8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人员)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4.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结算账户的;
5.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6.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7.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8.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七条机构和劳动工资违规的处罚。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金融许可证等证照未按规定年检或更换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二)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单位处以10000-1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在其他科目账户列支工资性费用的或擅自执行地方出台的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五)编造虚假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或为无故长期不上班人员开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六)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违规的处罚。
(一)未成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组织,未按重大突发事件的规定统计和报送标准、时间、方式(渠道)上报或内容要素不齐全、无签发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迟报、误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漏报、瞒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
(一)未按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间、地点进行披露、报备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披露虚假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款;
(三)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安全保卫制度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l00元一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营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2.各种防卫器械放置不当,未反锁营业室保险门的;
3.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形成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
4.营业期间营业柜台未保持封闭状态的;
5.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的;
6.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安全检查的;
7.在拒台外携款箱候车的;
8.营业终了检查不认真,出现门窗不关或不加锁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违反守库管理规定的;
2.违反押运管理规定的;
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信用站管理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信用员聘用未经过村委会推荐和村党支部审查,未提供书面政审材料经信用社批准并报县联社备案;
(二)信用员不符合聘用条件;
(三)信用员未向信用社交纳风险金;
(四)信用员未按规定请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信用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帐,报帐时未将报账期内全部业务及使用、作废、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与信用社核对;
(六)周转金未按规定限额请领,手续不健全;
(七)信用站的安全设施不齐全。
第三十二条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혀痐于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责任人处罚、处理外,应视情节予以包赔经济损失,尤其是审批报备的大额贷款造成损失的,按贷款风险责任书确定的比例赔偿。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可逐月从工资中扣发,但应留足其基本生活费用。
第三十四条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向违规责任人主管单位提出建议,由主管单位给予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违规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授意人、指使人和经办人员。违规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在违规事实中,起主导性、直接性、关键性作用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员、复核员等为相关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由决策人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与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五)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指导、检查不够发生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责任不清,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六)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不贯彻落实或曲意贯彻落实,造成违规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可提高1-3倍的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主要负责人不按稽核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二)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四)直接或变相抗拒、阻挠稽核检查的;
(五)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责任人罚款由单位报销的。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与罚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稽核出的违规问题应由责任人在稽核记录签字确认,并告知拟处罚的意见,听其辩解意见后,由稽核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并具体执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决定的执行,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稽核部门书面提请复议。上级稽核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稽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现场处罚或事后处罚,每笔(次、回)按最低限额罚款,每项罚款不超过最高限额。从重处罚的按最高限额的1-3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稽核罚款收据由省联社统一印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收缴的罚款每季度上划省联社稽核部,在其他收入账户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稽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