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2 18:07: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账户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结售汇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二、扩大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各分局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三、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工作。对于因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而影响企业对外支付的,各分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新晨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 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 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 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O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自之日起实施。
外汇局通知要求简化外债登记管理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5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在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通知》对现行外债登记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同时,《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外债的登记和统计监测。
外汇局废止24项管理法规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并废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规定》进一步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同时,借助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规定》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清理力度,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简明、规范和系统化。
外汇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5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办法》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监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4)34-8343-02
1 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自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首发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3年7月,共发放7批、25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网络支付①业务牌照企业共138家②。
据艾瑞咨询数据统计,2012年我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突破十万亿大关,达12.9万亿元。其中,线下收单市场占比最高,为68.8%;其次为互联网支付,占比28.3%;移动支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占比1.2%。互联网支付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7家企业市场份额占比98%;2012年在移动互联网③市场整体爆发的情况下,移动远程支付正快速进入高速成长期,占比达97.4%。
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种类持续创新,从单纯的网购逐步融合提供多种支付结算工具,线上支付(网上支付)、O2O支付(条码收银、二维码扫描),移动支付(支付宝钱包AA收款、微信摇摇支付)等支付结算模式取得突破性发展。2013年,“支付+金融”成为亮眼的新模式,互联网企业不断向金融进军。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也已开闸,跨境支付成为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企业新的发力点。
2 网络支付业务洗钱风险及案例
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也为非法转移、洗钱、套现、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如,2013年,我省监测到多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涉嫌洗钱活动的案例:淮北罗某涉嫌或境外走私,涉及金额17,136,280元,其中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资金2,196,000元;马鞍山姚某等涉嫌网络赌博或非法结算可疑交易,其中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金额1,058,000元等等。由此可见,在积极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其可能引发的洗钱风险值得深度思考。
文献[4]已针对网络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如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提供隐蔽的渠道,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便利的渠道,为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提供潜在的渠道,为巨额沉淀资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该文不再赘述,而是从网络支付业务的反洗钱监管层面阐述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 网络支付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1) 支付机构重市场占有,反洗钱基础较差
支付机构普遍重市场占有、轻风险管控: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不配套,造成反洗钱监管要求无法落实;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简化识别与登记客户及商户有效身份,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对身份信息;未建立同一客户多个支付账户间的关联,交易可追朔性较差;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更是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2月,仅有4家支付机构已开始正式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监测多以人工监测为主,而人工投入不足、无法覆盖全面业务使得可疑交易监测工作有效性严重不足。涉黄、涉毒、涉毒等违法分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甚至为境外分子所觊觎,多次被公安部门通报。
2) 监管办法出台滞后,存量客户管理难度大
2010年人民银行2号令颁布,2011年《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才相应出台,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自2003年发展已趋于成熟,2011年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网上支付用户近2亿,其中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普遍存在。虽然《办法》对客户实名制做了明确要求,但对存量客户实名制工作执行难度大,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并未对此类客户交易作出限制。因此,此类客户群体基本游离于反洗钱监管措施以外,风险隐患较大。
3) 网络支付业务模式,不利于监测可疑交易
目前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采用银行账户模式(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或支付账户模式(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以银行账户模式为例,在该模式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付款人账户至收款人账户的单笔交易在银行端被分割为付款人账户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至收款人账户两笔交易。虽然《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支付指令应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和银行账户等,但分割后的交易却无法看到真正的交易对手信息(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交易对手信息对于银行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至关重要。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有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指令对于可疑交易资金监测造成了阻碍。
4) 支付机构属地监管,案件追朔难度大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依据属地监管的原则,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网络支付业务依托互联网或通信网络,属于全国性业务,区别于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一般无需设立分公司。因此,除第三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均无监管权限。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及全国范围内或跨省的可疑交易活动,因此,一旦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只能通过层层的上报和审批方能开展调查,其时效性远远不能满足对网络支付交易监管和调查的要求。
5) 监管部门重业务指导,监管力度薄弱
支付机构自纳入反洗钱监管至今,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仍以政策辅导、业务指导为主,且规定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由反洗钱局统一组织,反洗钱专项检查应以支付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客户身份识别为重点。其中,作为反洗钱三大基础义务核心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人民银行并未对网络支付机构存量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未给出明确的整改限期。2012年,反洗钱局组织了对部分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已于2013年6月按照反洗钱局部署组织辖区支付机构对照反洗钱法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针对拒不自查、自查工作走过场、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支付机构,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但截止目前,全国尚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检查并处罚的首例。
4 政策建议
1) 支付机构提高洗钱风险防范意识
支付机构应准确把握人民银行监管思路,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应转变以往“无规则、无监管”的思路,不断强化风险意识重于市场意识,责任意识重于投机意识的发展思路。在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时,应对其性质、风险进行自评估,并建立风险预防和监测的内控制度体系和具体措施。
2) 支付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支付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2号令、细分业务领域的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确保业务开展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严把风险防范的首要环节,包括实名制要求、用户身份信息审核、用户申请资料保存等,采取技术手段强化用户身份认证,防止用户信息被冒用、盗用。以“客户为中心”对同一用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统一管理。特别要在梳理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风险监控模型和可疑交易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确保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送。
3) 支付机构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配合协作
针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身份识别成果,强化通过验证银行卡基础信息(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等),并发挥自身大数据的优势,通过客户交易明细、发(收)货地址、消费(交易)习惯、交易对手信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基础工作。此外,针对现行的业务模式,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的协作,提供完整的交易双方账户和基本信息,便于追踪客户完整的资金交易过程。
4) 人民银行加强沟通和协作
鉴于网络支付业务的特征,人民银行系统在属地监管的基础上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对于开展全国性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将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时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共享;对于在自查和现场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进行通报,以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开展风险提示和对风险进行防范和监测;对于区域内监测的可疑交易,应及时加强沟通和协调,缩短协查进程,提高协查效率;对于由反洗钱局统一组织的现场检查,应在系统内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检查方法和方案的培训和共享。
5) 人民银行强化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新业务应加强跟踪监测,尽快出台相应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组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普查,对于未能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基础义务的支付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通过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高风险隐患且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机构应暂停其业务开展。
注释:
① 依据2号令,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② 其中互联网支付牌照85家,移动电话支付35家、固定电话支付13家、数字电视支付5家。
③ 移动互联网支付包括短信支付、移动互联网支付和近端支付,其中短信支付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合称为移动远程支付。
参考文献:
[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2号令)[Z].
[2] 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Z].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类社会团体,教育、卫生、文化、科技、劳动、体育、民政、社会中介、法律等事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自己职责,督促其社会组织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确保社会组织合规、合法。
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办事,做到依法行政,合法经营。
三、社会组织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1.各类社会团体;
2.教育事业,如民办的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3.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4.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5.科技事业,如民办的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的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8.民政事业,如民办的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及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9.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住处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10.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援助中心等;
四、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方可在银行开立账户。无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各金融机构不得开立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禁止各金融机构以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材料为依据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五、对于撤销和注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应将相关文件或材料抄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应通知各金融机构及时撤销账户。
2005年6月30日,全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从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来看,形成了多层次的账户监管模式。但在近一年的运行中,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加以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账户开立有困难。一是基层有些地区的预算单位账户清理核实有困难。目前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只允许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不允许开立基本户,所以无法为该单位开立专用户,只能以会计核算中心为基本户开立专户。而历来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开立的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名目繁多,数量较大,这就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的难度。另外,一些预算单位账户余额较大,而财政部门又不允许开立基本户,预算单位和专业银行都不愿销户,使得一些预算单位的账户到目前还没有清理核实。二是财务核算体制改革所造成的开户问题。由于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以及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一些跨地区集团企业采用多级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属公司不设基本账户,只设一些日常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但系统是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账户”进行其他各类存款账户的开户业务处理,凡没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一律无法开立其他类存款账户,给基层操作带来难度。三是国库单一账户的开设缺乏依据。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涉及到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的开设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财政零余额账户要求撤消存款人的基本账户,日常资金收付只使用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办法》基本账户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不符,且该系统无法执行。
〈二)系统功能设计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系统不允许对账号进行变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账号有规律大批量变更是客观存在的,误操作造成个别账号录入有误也是不可避免的。二是开户许可证的打印号码不能重复使用,开户许可证副本为一张a4白纸,如打印时或打印机控件尚未安装或网络等原因引起出错,而许可证又没有使用,此许可证只有作废,造成风险隐患和资源浪费。三是系统对行业归属菜单选项不明确,操作中缺乏具体执行标准,随意性较大,操作难。四是选择存款人类别时,仅凭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批文对实行预算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难区别,给核准此类账户带来存在诸多不便。另外存款人类别又不准变更,如输入有误,我们只能作销户处理,既加大了账户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又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三)违规账户得不到有效控制。目前账户管理系统并未与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连接,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依旧自成体系,违规账户得不到有效控制,各金融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经人行核准仍然可以发生支付结算业务。同时个别金融机构对账户管理工作还是认识不足,直接影响到账户管理工作的质量。
(四)账户管理人员的业务素不高。由于过去开立任何账户都由人民银行审核把关,长期以来给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养成了依赖人民银行的思想,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了解甚少,对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变更撤销处理流程等不清楚,对于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无法做出解答,既降低了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又对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几点建议
(一)应加强宣传培训的力度。商业银行由于利益的驱动容易忽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因此人民银行要积极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首先,各行应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要认真学习《办法》及实施细则,吃透《办法》精神,全面细致的理解《办法》中的每一个条款,特别是对存款账户的分类、账户的开户条件及管理手续、账户属地管理原则及账户变更、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应做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营销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运用,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管理。其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营业机构要利用各营业网点和客户经理优势,全面进行宣传,使广大客户充分了解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条件和管理手续,理解并配合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管理行为,自觉遵守《办法》规定,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二)建议继续完善《办法》。《办法》应对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二级事业单位、财政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公共事业单位收费专户的开设总行应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此类账户的开设。明确变更账户信息所须提供的材料,以便此项业务的开展。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包括: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其中,进行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可按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部分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同时,《办法》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废止了原来有关个人外汇的16个管理规定。这将进一步提高个人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银行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
为进一步贯彻、宣传《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对银行、个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问: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是否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答:个人外币买卖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主要统计的是个人本币与外币的兑换。个人外币买卖只涉及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的兑换,故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问:个人所购外汇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答: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外所购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均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问: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境内个人移居出境后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购汇可在哪些银行办理?
答: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问: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应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答: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问: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
答:该种情况下,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需到外汇局事前报备。
问: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中最后一位顺序码是否录入?
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一位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
问: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
答: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问:境外个人凭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
答:对于原兑换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
一、改进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一直以来浙江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主要遵循1997年印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暂行规定》、2005年印发的《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2009年印发的《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过10多年发展,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内涵已有了开拓性延伸。为实现浙江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于2012年11月联合下发了《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申报、使用范围及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这就必然要求各高校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会计核算加以改进。
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会计核算需遵循《会计法》、《预算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制度。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会计法律、会计制度也在不断修订。近年来财政部门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工作,重点是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目前科研经费核算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影响高校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制约高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作为科研经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是目前各高校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修改前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暂行规定》和《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整合。
1. 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内容涵盖了重点学科建设工程中的“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和省重点学科,明确指出“重中之重一级学科” “重中之重学科” 力争进入国内同类学科前10%;建立一批省“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争取有部分成为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确定省重点学科的建设要求;使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上升到一个完全新的高度。
2. 首次提出建设原则,强调多学科融合交叉、产学研结合、绩效评价,要求在学科建设中发挥优势特色,提升高校向高水平大学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基本平台,院校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的效益以及院校的声誉、优势及其特色也、都是通过学科建设体现出来的,由此可见,搞好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的又一主题。
3. 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到“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中;经费使用范围新增人才培养经费和学科建设运行经费;大幅降低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建设和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与维护等投入比例,加大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等队伍建设、开放基金以及学术交流方面的投入。总体来说,我省重点学科建设已从重点建设硬件设施过渡到软硬件建设并举阶段,这对培养优秀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一个关键转折。
4. 删除了原《暂行规定》中“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能用于国外、境外进修、攻读学位和参加国外、境外学术会议等”、“学校不得从中提取公用水电费和图书资料费等”规定。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原则,应将学科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和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然而由于存在众多影响因素,在学科建设过程所发生的水电费、办公用房、设备使用、信息资源使用等支出很难取得准确的数据。如我校2011年度批准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遵循《暂行规定》不予计提项目管理费,只得将发生的各项费用列入到教育事业支出、行政事业支出或后勤保障支出,无法满足高校成本费用核算需要,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按用途归集教育、科研等费用,逐步细化成本核算的要求相悖,对我校财务信息质量也造成影响。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可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计提项目管理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难以全面核算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成本的难题。
5. 删除“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的分配原则及激励机制。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撑。长久以来地方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支持和自身学费住宿费收入解决,已深受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的困扰,如无法得到国家扶持,靠自身力量根本无力承担学科建设重任。因此,删除建设资金的分配原则及激励机制不失为明智之举。
6. 提出改革和完善重点学科的评价指标体系。首先强化质量评价,以国家最新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按照国家重点学科标准要求进行重点学科建设。其次,高等学校自身的发展离不开国民经济建设大环境,高校应充分利用科技资源,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形成产业化,才能最终实现学科建设的目的,提高重点学科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会计核算
针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的新特点和需求,财务处要与科研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合作,从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设、结题全过程参与,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都能有效地实施管理。为了真实准确地核算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取得、使用和结存,以某地方院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为例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1.2012年取得省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50万元,其中25万元为2011年度经费。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50
贷:科研经费拨款――XXX重点学科建设50
2012年度终了,依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账务处理(2012年未使用经费),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5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50
2. 2013年初,依据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50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50
取得2013年度省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25万元: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5
贷:科研经费拨款――XXX重点学科建设25
按5%提取项目管理费1.25万元:
借:科研事业支出――XXX重点学科建设1.25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25
购置仪器设备55万元:
借:科研事业支出――XXX重点学科建设5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5
借:固定资产 55
贷:固定基金55
发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18万元:
借:科研事业支出――XXX重点学科建设18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8
支付水电费、场地使用费等1万元: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
2013年度终了,依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账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1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
年终结转:
借:科研经费拨款――XXX重点学科建设74.25
贷:科研事业支出――XXX重点学科建设74.25
如果项目完成,同时结转,
借:科研经费拨款――XXX重点学科建设0.75
贷:事业结余0.75
3.如果项目未完成,2014年初,依据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1
取得2014年度省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25万元: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5
贷:科研事业收入――XXX重点学科建设25
按5%提取项目管理费1.25万元:
借:科研事业支出――项目支出――XXX重点学科建设1.25
贷:事业基金――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1.25
发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20万元:
借:科研事业支出――项目支出――XXX重点学科建设2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
支付水电费、场地使用费、信息资源费等1.5万元:
借:事业基金――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1.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5
2014年度终了,年终结转: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21.25
贷:科研事业支出――项目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21.25
借:科研事业收入――XXX重点学科建设25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25
调整2013年度科研经费拨款余额0.75万元:
借:上级补助收入――XXX重点学科建设0.75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0.75
项目完成,将剩余资金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的: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4.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5
将剩余资金留归本单位使用的: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4.5
一、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现状
(一)建立了比较丰富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
(二)建立了较为快捷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体系。
(三)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
(四)初步建立了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形成了包括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结算纪律监督管理、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管理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二、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存在的几个比较突出问题
(一)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够丰富,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大量银行卡处于“睡眠”状态。网上银行总体上发展速度较慢,电子商务交易量小。
(二)现行支付清算系统尚不能满足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市场资金清算、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与风险防范等多种需求,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及偏远地区结算汇路也有待进一步畅通。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自为战,反洗钱工作也是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全国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法律层次偏低,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五)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三、加强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资源。
(二) 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清算平台。
(三)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
(五)加强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
【摘要】本文就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在结算工具、清算系统、银行账户管理与反洗钱、制度建设以及各体系之间协调性等方面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结算体系建设 结算工具 清算系统 银行账户管理 反洗钱 制度建设 协调性
支付结算是在商品、货币、信用的发展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支付结算,主要以转账、票据或电子货币的给付为手段。支付结算是金融业的一项基础业务,金融机构运用信用功能和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及其技术设施办理支付结算,成为商品交易的媒介和连接社会资金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纽带。建设和管理好支付结算体系,对保障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顺利实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如何与之相适应并进一步发挥其职能作用,是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断致力于支付结算工具的改革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改进,形成了当前较为有效、完整的支付结算体系。
(一)建立了比较丰富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
支付结算工具是实现资金转移、债权债务清偿的载体和媒介,按照支付结算工具必须满足多元化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现行支付结算工具主要包括:一是转账支付工具。体现支付手段并以银行转账为特征的支付结算工具,如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二是信用支付工具。体现支付手段并具有信用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支票、信用卡、信用证等。三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型支付工具,如网上支付业务、买方付息票据等。
(二)建立了较为快捷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体系
支付清算系统一般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支付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二是票据交换所系统。多年来,为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中央银行一直致力于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手段,不断开发、升级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组织规范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2002年又设计开发了能够支持跨行支付清算、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市场清算、集中管理清算账户、具有较强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功能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并首先在北京、武汉、上海、广州、济南等11个大城市推广应用,与之相配套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也同步开发并推广应用,各金融机构也对系统内资金汇划系统不断升级换代。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金融机构行内资金汇划系统、同城票据交换所系统、人民银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和正在建设推广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内的支付清算系统,这些系统覆盖了所有支付工具的应用,为社会资金快速流动提供了的重要渠道。
(三)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
银行结算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主要都是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的。银行结算账户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为企事业单位开立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对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也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同时,为了监督商业银行为存款人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效遏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又对《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并于2003年9月份实施,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及个体
工商户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个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另外,还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方便了存款人因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支付结算需要。
(四)初步建立了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断建立健全各种支付结算法规、规章与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开发升级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形成了包括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结算纪律监督管理、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管理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一是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依据。人民银行不断加强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认真研究经济、金融市场化和金融信息化发展的新情况,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已逐步建立起了以《票据法》为核心,《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清算系统准则》、《网上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为主体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2003年又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已较完备。
二是银行账户管理。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规范银行、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行为,加强对银行账户使用的监控,可以抑制逃税、逃债、逃贷、套取现金、、洗钱诈骗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籍此通过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准确反映存款人的支付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出流入,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人民银行通过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确立了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日常管理则依托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现场监督检查以及账户年检来实施,通过日常管理来规范商业银行以及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为反洗钱和社会征信建设工作提供支持。
三是支付结算纪律监督管理。目前,通过实施结算违规社会举报制度、结算纪律的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结算违规处罚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实施,查处和纠正支付结算的违规违纪行为,促使银行、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维持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四是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管理。支付结算参与者的逐利行为和行为的不规范,可能会引发支付结算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和监督是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可靠保证,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发生了多起与支付结算有关的大案、要案,巨额联行资金被盗,存款人资金被挪用以及票据诈骗等等,反映出支付结算内控管理存在漏洞,为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风险防范敲响了警钟。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对支付结算内部控制建设日益重视,不断完善落实各类制度,升级清算系统,财政部也出台了《内部控制指引》,从制度与科技上对支付结算风险进行双重控制与防范。
五是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都建立了支付结算纠纷的协调和管理机制。如大部分跨区域分行都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行政处罚法》制定了《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调解处理管理办法》,将支付结算咨询和纠纷调解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高效、准确地对银行间支付结算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六是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洗钱是目前国际银行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之一。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估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达到全世界GDP的2%-5%。洗钱形成虚假的资金流动,造成一国经济扭曲和不稳定,导致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失灵,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尤其会危害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还会引发社会公众对银行乃至金融业的信任危机,造成支付危机甚至引发挤兑,影响利率和汇率的稳定,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洗钱还怂恿上游犯罪,严重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由于银行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中,部分银行自觉不自觉地被利用,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初步构筑中国金融业的反洗钱网络,并开展国际合作。
二、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金融业的支付结算体系,每天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的数量,多达几百万笔,金额数千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同经济主体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资金流动更加频繁,迫切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与这种要求相比,我国金融业的支付结算体系尚存在许多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
(一)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够丰富,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
我国现在虽已建立了包括转账支付工具和信用支付工具、网上支付等在内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但相对于多种多样的支付结算需求来说,支付结算工具尚不够丰富,特别是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如银行卡业务,近几年来,各发卡银行积极拓展银行卡业务,大力强化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加大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力度,使银行卡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盲目追求发卡量造成管理经营的粗放,使银行卡利用率极低,绝大部分持卡人都把信用卡视为存取现工具,持卡转账与消费利用率低,国内特约商户数量少、范围窄,也使得大量银行卡处于“睡眠”状态。有关统计表明,2003年全国有6亿张银联卡,网上支付却仅有5亿元人民币左右。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来银行的发展趋势必定是网上银行。尽管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起步,但总体上发展速度较慢,电子商务交易量小。据统计,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总量的比例还不到0.1%,服务项目少、范围窄,一些网上银行主要提供银行业务介绍、企业客户的账户余额及交易查询等非盈利,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B,B2C)、外汇买卖等网上金融支付交易开展较少,网上银行的盈利能力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虽然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都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但在网站的构架和服务内容上,仍然离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现行支付清算系统功能单一, 中小金融机构及偏远地区结算汇路有待进一步畅通
我国已加入WTO,外资银行机构纷纷抢滩中国,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共的支付清算系统,作为连接各银行的枢纽和桥梁,解决银行间的跨行支付问题,为各类银行营造平等竞争的经营环境,并以此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需要支付清算系统为其提供社会资金流量与流向、现金投放与回笼等信息。近年来,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也迫切需要灵活、高效的支付系统为其提供资金清算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需要借助具备资金清算管理功能的支付清算系统控制支付风险和经营风险。商业银行为实行法人治理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需要借助支付清算系统随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头寸变化情况,并灵活调度资金,增强支付能力和赢利能力。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交易量巨大,其资金结算和清算要求的时效性强,也需要更加灵活、快捷的支付清算系统为其提供快速、高效的资金汇划和清算服务。中央银行目前运行的电子联行系统长期以来对提供跨行支付清算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功能单一,远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另外,现行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面不够广泛,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尚不能直接参加全国联行资金清算,只能通过区域性特约联行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完成跨省资金清算。前一段时间《金融时报》登载的北京王先生持牡丹卡在无法消费提现的问题则充分反应了偏远地区的汇路有待畅通。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自为战,反洗钱工作效率低下
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省都不统一,甚至各市地级管理信息系统都是自行开发,自成体系,银行账户信息的共享仅限于一个地市的局域网内,不仅给存款人异地开户带来手续上的繁琐,而且对整个利用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反洗钱工作造成了障碍。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存款人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取得未在当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既繁琐又容易形成虚假证明,如果实现全国联网,则开户地人民银行只要上网一查便可,即快捷,资料又真实。反洗钱工作需要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给予全国信息数据共享的配合,而现在诸侯割据的局面使中央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及其同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关系缺乏有效控制,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对准确、全面掌握存款人账户资料,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辅助作用相对有限。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未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于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还依赖于业务经办人员的职业判断与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未实现对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筛选,降低了支付交易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法律层次偏低,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涉及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属法律层次的以外,其余均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效力差。银行卡业务的许多法律关系尚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尚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对于任务艰巨而又迫切的反洗钱工作,我国也尚无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虽然《刑法》规定了洗钱罪的罪名,但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过窄,不利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另外,支付结算内控制度建设也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变化,往往是一项新业务或新系统已应用多时,相应的内控制度才迟迟出台,为支付结算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
(五)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的支撑,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则是保障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它们与经济金融活动密切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只有加强支付结算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统一管理,才能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而目前我国的各个体系之间还缺乏这种协调与配合。近年来结算案件的频繁发生也清楚地说明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建设还不能高度保障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健运行,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三、加强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资源
要在现有的支付结算工具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变化的需要,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工具种类,适时推出各类高科技化非现金结算工具,如商业支票、旅行支票、邮政汇票、电子支票等。同时改善银行卡业务的受理环境,一是采取银行直接采购、第三方设备租赁、非银行机构投资等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用卡设备的投资,确保足够的用卡设备;二是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确保ATM、POS机具正常、安全运行;三是大力发展特约商户,改变现在特约商户大多集中在商业和餐饮业的状况,将持卡消费推广到与持卡人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业,持卡消费品应是居民的日常用品和必需品,以提高持卡人的用卡机会和银行卡的消费结账功能,提高银行卡使用率,减少睡眠卡。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银行,最重要的是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我国银行业要重视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开发,提高对"防火墙"、身份认证(CA)、安全系统层SSL协议、安全电子交易SET标准及其他技术措施的要求,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网络通信服务商、资讯科技服务商等其他非银行服务机构合作经营,共同发展。2004年5月9日,中国银联与网易在广州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此举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进程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 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清算平台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功能强大。从先期运行的11个大城市运行效果来看,该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具备了在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因此,应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取代现行的电子联行系统,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的中国支付清算系统体系,涵盖各种可行的支付信用工具和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并由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所来支持这些支付信用工具的使用,通过支持金融市场各种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不断满足各种支付结算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并推动支付领域的创新。
(三)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应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开发推广全国统一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使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全国操作系统统一、数据库模式统一,操作界面统一,实现全国联网,可以网上鉴别异地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 的唯一性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可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监测、控制商业银行与存款人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为反洗钱和社会征信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工作支持。应尽快开发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并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交易信息进行自动采集、整理和分析,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减少人为参与的因素,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直接、快捷、准确的可疑交易信息,防范洗钱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
中央银行要积极开展支付结算管理的调研工作,根据支付结算各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的发展变化方向,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另外要积极推动有关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立法的进程,提升法律层次,增加支付结算管理的严肃性与统一性。为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要尽快推动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和种类,增加支付交易报告的主体和内容,完善交易报告制度,在专门的反洗钱法未出台的情况下,尽快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程序、步骤及具体要求,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适合本系统的反洗钱操作手册,方便员工及时有效地进行支付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五)加强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银行账户体系是众多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创新的基础,通过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将有利于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种支付结算工具,有利于银行进行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的创新。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清算系统休戚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要素、记载要求、操作流程和数据信息标准贯穿于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全过程。不仅如此,利用技术进步成果而不断现代化的支付清算系统都是以支付结算工具的基本原理为基础设计运行的,由于支付清算系统能加快支付结算工具的处理速度和推动支付结算工具的电子化发展,同时也容易暴露支付结算工具在创新和使用中所隐含的风险,所以能够进一步促进支付结算工具业务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和加强对相关风险的控制措施。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以及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法的保障,货币政策和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也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的灵活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有效实现。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需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也需要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与之适应的业务规则和运行管理办法来保障。由于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工具体系和支付清算系统三者之间紧密关联,因此应实行统一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有利于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减少协调环节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增强和维护社会公众对支付结算体系安全和效率的公信力,有利于包括非金融机构在内的支付结算服务机构有效地贯彻和执行统一的规定,有助于中央银行解决影响支付结算服务市场发展和创新的法律法规障碍,培育支付结算服务市场进行广泛竞争的环境,支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有效的支付结算标准,以最有效的方式对特定的市场提供中央银行服务。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不断开发与完善各类业务系统,根据经济发展与业务变化,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完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并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协调与统一管理,使其与我国的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相适应,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许臻 《中国支付结算体系及其统一性》 《金融时报》2003/05/22
肖承发 《浅谈商业银行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济南金融》2004年第3期第23页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支付结算办法 变革历程 矛盾 方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变革历程
简要回顾支付结算制度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制度初创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于1977年11月6日正式,这是第一份以独立法规形式对结算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文件,为我国银行结算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该文件后于1983年12月28日重新修改。
(二)逐步规范阶段
针对当时银行结算上比较突出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和“结算在途时间长”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89年4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在一定时期内有力地促进了非现金结算业务的发展。
(三)持续深化阶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施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规范了支付结算行为,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在我国银行结算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结算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
二、《支付结算办法》与实际结算活动、账户管理办法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形势的变化,银行结算活动、账户管理办法与《支付结算办法》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被渐渐显现出来。对此,笔者在长期银行从业活动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认识,现结合一些企业界朋友的看法,针对《支付结算办法》相应条款对这些矛盾逐一进行剖析:
(一)条款规定与实际结算行为不统一
1、《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笔者在对周边多个地区多家企业财务人员的调查了解中,发现目前普遍存在不同的背书行为。分别以A、B地区为例具体情况如下:
(1)A地区持票人若系出票人持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由出票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若持票人为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则由收款人在支票背面背书签章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2)B地区多家银行均无“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的要求,而仅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时,要求在支票背面背书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等内容。
相比较而言,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一定道理,都有效规避了收款人提示付款时背书签章行为隐含的两种风险:其一为收款人签章背书后若票据遗失,存在非善意持有人可能将支票背面添加“转让”字样实施违法行为的外部风险;其二为银行人员主观故意利用客户已背书签章提交的支票添加“转让”字样记入非收款人账户的内部风险。但同时这两种方法也确实未能准确执行规定。比如:A地区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在背书人栏签章符合规定,但记载的“委托收款”字样,是该地区银行出于自身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要求追加记载的事项,实际上是“提示付款”行为意思的表示,与《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持票人把支票送达收款人开户银行时记载的“委托收款”字样意义存在根本不同。B地区则直接略过了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在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规定。
各家银行和企业对相关条款理解不同,导致长期结算活动中处理办法也不相同。地区间的执行差异,也表明《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明确可依,风险可控,才能使银行、单位、个人在支票背书签章环节实现结算行为的规范统一。
2、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实际结算活动中涉及水费、电费、社会保险费、电话费等业务时,大量需要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关于这种结算方式对于“收款人签章”的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的有效期限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各地区各行之间对于上述条款的把握并不统一,如:有些商业银行对于委托日期至提交日的有效期限按10天的日期把握,还有的行处对委托日期的有效期限并不做要求,而只是关注手工签署的送达日期。再比如:对于“收款人签章”,有些地区认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上印刷的收款单位印章即为收款人签章,而有些地区则认为印刷的签章不具有效力,不利于明确委托责任,收款单位应加盖本身的预留银行签章来表明自己的委托收款行为。
上述具体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各家银行在理解、执行规定时各有不同,使单位之间通过银行实施结算行为欠缺一致性和规范性。
(二)个别条款内容与结算活动不适应急需更新
1、《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第一百五十三条:“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与《支付结算办法》颁布时的经济环境相比,目前经济形势的确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过去的十万元与现在的十万元不可同日而语。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以1998年到2008年10年中国大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例,最低为1999年3-5月的-2.2%,最高为2008年二月的8.7%,简均后为5.45%,按此比率计算,1997年的10万元大概相当于现在的20万元,实际上远远不至这么多。《支付结算办法》中的金额条款限制阻碍了单位银行卡和个人信用卡的使用和发展。
2、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不同银行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和风险程度有一套系统规范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对此应有较为灵活的规定:结算业务回单等凭证上只要银行加盖表明经济业务已办理完毕的印章即可,如:核算用章、转讫章、清讫章等。
3、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对以上内容理解不准确再加上城市距离等因素,提交(受理)委托日期非提交(受理)当日的汇兑业务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个别地区人行在自身日常结算业务活动中也并未遵循上述规定进行操作,而是把委托日期视为凭证日期,以手工所签送达日期作为汇兑凭证的提交日期。不难看出上述规定使实际结算业务中产生了不少退票的情况,确实给银行、单位和个人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部分条款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不统一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06)7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单位开立上述专用账户,自然需要使用支票等支付工具。该类专用账户与账户名称一致的预留签章,一般情况下不是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而是某单位专用资金性质或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印章,如:某单位国库支付专用章、财政资金专户、土地收入清算专用章、资金结算专用章、支付专用章、基本建设拨款专用章等。若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则为无效票据。”显然这一规定与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在一定矛盾,而“票据有效性”问题对于该票据而言至关重要。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尽快完善重新修订《支付结算办法》,使之适应结算活动的需要,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四)个别条款内容应予废止
由于颁布时间较长,《支付结算办法》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支付结算管理体制的需要,如通过邮寄凭证的这种信汇结算方式已少用甚至停用,《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信汇的相关规定已不再具有实用性。再如第二百四十六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这一规定与实际结算活动的要求早已不相符。上述条款已不再具有实用性,应当予以废止。
(五)一些具体规定和人行现行职责相互矛盾
《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违规结算行为的处罚权规定与现行其他法律规定不相符。如第二百三十九条:“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但根据《行政处罚法》,金融企业无处罚权应由人民银行实施处罚。在实际结算活动中,商业银行往往承担着结算活动双方当事人资金管理者的角色,其结算媒介的服务者身份使其不想也不能对其客户实施处罚,造成当违规结算行为发生时,某些处罚条款形同虚设。为明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各自应承担的职责,更好地实施监管行为,迫切需要修订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条款规定。
三、完善修订《支付结算办法》的方法
(一)修订制度明确要求,适应结算业务发展
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状况,建议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者-中国人民银行,积极会同有关银监机构,全面修订与现行支付结算监管体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际结算活动不相适应的支付结算制度,明确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为基层央行和银监机构开展结算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依据,引导实际结算活动的规范发展,切实防范结算风险。
1、对于持票人持支票提示付款时,应要求持票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并记载“提示付款”字样,以统一结算行为,避免资金结算风险。
2、明确“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相关规定,把委托日期至业务处理有效期限设为10天,与支票口径一致,便于收付款单位使用和掌握,对“收款人签章”的具体要求规定为必须加盖与委托单位名称一致的预留签章。
3、对于原来与现实经济环境不相符的规定:“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可参考消费者物价指数指标,再考量其他因素影响,综合分析测算适时调整这一金额,避免因为条款限制阻碍了单位银行卡的使用和发展。至于信用卡透支额度的规定与现实工作中已基本脱节,可由人行《支付结算办法》给定一个透支额度范围,而各家银行可在此范围之内,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程度和经济收入等情况给予不同的透支额度,既方便银行调度和人行监管,又不致因透支额度过大而给银行和持卡人带来严重的资金风险。
4、科技的发展使汇兑业务速度越来越快,原本经常使用汇票的单位和个人愈来愈多地选择了汇兑支付方式。对于汇兑业务“委托日期”的规定,建议直接改成“凭证日期”,再考量城市距离等因素规定一个较为周全的时间范围,如三天等,以方便单位、个人对于汇兑业务结算方式的使用。
5、《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开展结算活动的基础,与《支付结算办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建议修订中增加相应条款的表述。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其预留签章应为与账户名称一致的签章,除此之外的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预留银行签章。”
(二)增加专业术语解释 准确理解制度精神
《支付结算办法》中多次提及持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申请人、保证人等。在不同的票据流转过程中,其角色表现各有不同,如:付款人在支票业务中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而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认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诸如此类问题,不仅客户不清楚,就连一些资深银行人的理解也并非完全准确。有必要在修订中增加关于上述问题的专业解释性章节,以正确引导结算活动,妥善处理结算纠纷,保障结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结算监管手段,提升相关约束机制
加大对结算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部分银行、单位和个人违规结算行为明确对应罚则,性质较为严重的可纳入人行征信范围,增加银行、单位和个人违规办理结算业务的成本,提高依照《支付结算办法》办理业务的主动性。
(四)建立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支付结算制度
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电子技术广泛应用于银行领域,各商业银行也都相继开发并运行了诸如“网上银行”、“WAP银行”等电子银行结算业务种类。建议人民银行顺应国内外金融创新潮流,借鉴国内外相应立法,加快建立我国跨行支付系统、电子银行等网络结算方式的制度规范,通过增订《支付结算办法》相应条款,加速网络银行发展,加快支付结算电子化进程。
(五)新增金融同业存款、集团客户等结算行为制度
金融同业存款和集团客户具有较大的复杂性,比如:大量客户在商业银行(如原信用社改制为某商业银行)开户,而该行又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行为;大型国有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后,又在该商业银行集团户下开立众多子户的行为。《支付结算办法》对于上述行为无相应规定,使实际结算活动缺乏制度支撑,建议新增相关具体条款,避免因制度缺失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活动。
四、结语
从1997年到2010年,《支付结算办法》经过了13年的历史,为稳定我国结算秩序、维护结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形势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支付结算专业性、时效性的特点,迫切需要对其条款进行适时新增、调整和修订,以满足结算活动的实际需要,促进我国结算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支付结算制度汇编.新华出版社,19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