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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业助工作经验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县供电公司服务移民安置工作经验总结材料
县供电公司始终把服务移民安置、保证移民供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履行服务职能,为全县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地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截止7月上旬,累计新建10kv线路4.75km,改造10kv线路17.26km,新建低压线路25.86km,改造低压线路21.49km,新建配电台区11个,新增配变容量1530kva,改造配电台区2个,更换配变容量400kva,确保了移民供电需要。
大员上阵,领导到位。为确保移民工作有序开展,公司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成立了工程办,设立了移民包保和移民电力设施复建两个专业工作小组,确保潘口电站移民工作有人抓、有人负责。公司领导更是把移民工作作为自己的“责任田”,主动加强与移民乡镇和县移民局的联系,积极协调,多次深入移民电力设施迁建复建工程现场指导工程建设,现场解决移民用电问题。移民专业工作组把“家”安在工地,全力开展移民工程建设,蹲点服务潘口电站移民安置。
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公司明确各责任单位负责人为移民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移民安置工作负总责,要求各单位负责人把潘口电站移民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严格实行移民工作目标管理,将目标细化、量化,并以责任制的形式予以明确,严格过程控制,严格进度考核。工期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公司根据移民指挥部总体安排,把工程目标分解到月、到周,强化考核、督办检查,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灵活施工。统筹安排,对集中安置点确保先通电,再对相关辅助工程进行完善。分门别类,重点突破。移民包保工作是一项难度大的工作,为高标准按时完成移民包保任务,该公司严格按政策要求,采取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办法,从而确保了移民工作的有序推进。
乐当移民“保姆”,主动服务。为更好地服务移民工作,该公司专门出台了服务移民工作八项承诺,实行无休日工作制度,简化报装手续,限期接电,涉及移民的供电设施停电提前公告,移民用电报修24小时服务。对集中移民安置点,采取统一报装,先供电后完善手续的方法。针对分散移民安置点多、移民报装不方便的实际,主动上门服务,让移民尽快用上电。加强与地方移民安置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移民安置动态,组织供电人员上门服务,现场为移民办理报装接电手续,极大地方便了移民用电。
顾全大局,做好协调服务。在移民安置工作中,该公司始终与全县移民工作保持高度一致,积极配合交通、通信等部门做好其它专项建设中涉及到的电力设施迁建工作。移民安置工作启动以来,该公司先后配合其它单位迁移10kv线路17.08km、配电台区1个200kva,低压线路5.62km、水泥电杆376根,为全县移民专项复建的顺利推进创造了条件,有力地促进了整个移民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地下铁矿采选;环境监理;监理要点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240-03
1引言
2012年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5号),全面明确了环境监理定位、功能和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项等内容,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类型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本文针对环境监理在地下铁矿采选工程中的实施进行了探讨。
地下铁矿开采工程属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尤其对生态环境影响最为严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阶段,并且施工阶段对周边动植物和景观的破坏会一直延续至项目竣工验收[1]。此类建设项目,其占地面积大、施工期长,通常会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沉陷等生态恢复难度较大的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露天铁矿资源日益减少,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随之增多,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地下采矿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地下铁矿采选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地下铁矿采选工程包括钻井作业、井巷硐室工程的掘进、选矿厂及辅助工程的建设、废石场及尾矿库的建设,上述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生态环境影响
巷道掘进、地面建筑物及道路和管线修建时开挖地表、移动土方和弃土石渣造成原有地貌的破坏和植被的消失,引起局部生态环境恶化;施工过程中的场地开挖对土地造成扰动影响,堆填土石方、切坡修路等工程将引起水土流失量增加;工业场地的建设将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对当地农业生态环境带来影响;运营期采矿可能产生地表沉陷,引起地表形态变化。这些不利影响的减缓或消失将是一个较为缓慢的过程。
2.2大气环境影响
井下施工爆破产生的粉尘;废石运至临时排土场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地面附属设施地基的开挖、厂房建设、物料运输及装卸、设备安装、道路施工等过程产生的粉尘污染。
2.3水环境影响
①地表水的影响:施工队伍产生的生活污水、机修车间主要产生含油生产废水、磨矿、磁选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水。②地下水影响:井下采矿产生大量矿坑涌水,使地下水水位下降。
2.4声环境影响
施工机械设备产生噪声,采矿凿岩、爆破产生的振动,磨矿、过滤、水泵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
2.5固废污染
井筒开挖、采区开凿排出的废石,地面建筑物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弃土,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选矿厂排出的尾矿。
3地下铁矿采选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环境监理工作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设计、施工、试生产3个阶段。
3.1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要点
设计阶段工作内容包括收集环境保护相关文件如环评、环评批复,并以此为基础,对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审查。
环境监理要点:核查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文件对工程主要内容的阐述,特别是工程地点、建设规模、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产品方案等主体工程及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核查设计文件中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具体监理内容见表1。
3.2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要点
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要点主要内容有:督促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核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落实施工期间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保护措施的实施等[2~4]。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是环境监理的重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复要求的环保设施和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主要体现在这一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为了理清施工程组成工程内容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内容地下采矿工程主井主井位置、提升能力;井筒直径参数副井副井位置;井内是否敷设供排水管道;井筒直径参数回风井风井位置;井筒直径参数井巷工程及硐室井巷工程、斜坡道、空压机硐室、炸药储存硐室、矿车修理硐室的设置位置;水仓、排水泵房布置位置及水仓容积井下破碎破碎硐室内颚式破碎机型号充填站充填站位置;充填站主体部分参数;充填能力注浆帷幕注浆帷幕周长、厚度、高度采矿设备设备型号、数量是否符合环评要求选矿工程选矿厂选矿厂组成是否符合环评要求;事故贮水池容积选矿设备设备型号、数量是否符合环评要求辅助工程井口设施井口设施的构成供水生产、生活贮水池容积;生活饮用水净水器是否设置,型号是否符合要求供热工业区锅炉型号、数量;生活区锅炉型号、数量供电与环评是否一致外部联络道路新建联络道路长度生活设施生活区组成与环评是否一致环保工程生态恢复、粉尘治理、矿坑涌水处理系统、水土保持等环保设施与环评的一致性平面布置设计内容是否与环评相符占地设计内容是否与环评相符采选规模设计内容是否与环评相符采矿方法设计内容是否与环评相符选矿工艺设计内容是否与环评相符
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的头绪,既要全面监理,又要突出重点,施工期环境监理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2.1生态环境监理
工程施工期间,重点对施工营地、废石场、尾矿库、表土堆场进行监理。在总图布置上,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挖方、填方量,尽量做到工程自身土石方平衡;各施工场地尽量利用废弃工矿用地,少占用耕地;各临时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基建结束后及时恢复原有植被;废石场、尾矿库使用前对表土进行清理,集中堆放,表土平均清理厚度0.3 m;周围设截水沟、挡土墙,低洼处设贮水池回收渗漏水;停止排矿后,全面复垦;矿区实施整体绿化,选择适于当地生长的乔、灌、草木品种;采用帷幕注浆治水方案,减少矿坑涌水;制定矿山总体生态恢复计划,包括各开发阶段实施的动态恢复计划等。
3.2.2大气环境监理
定期巡视施工现场,现场考察扬尘污染情况,施工单位是否配备洒水车辆,检查施工管理规定,随机询问施工人员,是否定期洒水抑尘;散装建筑材料是否设置堆场并覆盖;井下掘进是否采用湿式,凿岩爆堆、装卸废石产尘点是否采用喷雾洒水,井壁、巷道壁是否定期清洗。
3.2.3水环境监理
定期巡视施工现场,检查临时废水池、防渗旱厕等水处理构筑物落实情况,发现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2.4噪声环境监理
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固定高噪声源布置距敏感点应>100 m;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在白天进行,夜间禁止爆破、帷幕注浆作业和施工材料运输。
3.2.5固体废物环境监理
施工期废石主要用于工业场区及矿部生活区场地平整、修建进场道路,场区各台阶间护坡和挡土墙,临时尾矿干堆场和废石场挡土墙等。多余废石在临时废石场暂存。施工营地生活垃圾设置封闭式垃圾箱,垃圾收集后运往地方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
3.3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要点
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理,主要是核查试生产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协助企业提交试生产申请,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申请后,在试生产期间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发现环保设施运行异常和出现污染事故或群众举报投诉等问题,及时进行现场督察,将出现的问题以环境监理问题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督促企业尽快整改。
正常情况下,铁矿试运行期污染防治措施已基本按照“三同时”要求完成施工安装,并可与主体工程一道投入试运行而发挥其环保效应。此种情况下,在该时期内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是维护并确保污染防治措施的正常运行。针对地下铁矿开采工程特点,试运行期主要环境监理要点见表2。
4环境监理工作经验总结
4.1认真研读环评和设计文件,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素质
环境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对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效果影响很大,承接项目后,首先认真研读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吃透项目的工程内容和主要环保设施,理出环境监理的重点和细节。只有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做到游刃有余,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建设单位及时解决问题。
施工期遗留生态问题的恢复主要是指施工方撤场后在场地清理、临时用地的植被恢复、耕地补偿等生态问题,建设方应按环评要求,继续做好施工迹地恢复、耕地补偿、工业场区和生活区绿化等工作密切关注采矿对村民饮用水井和矿区地下含水层的影响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受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措施由于试运行期间,各生产设备及系统的磨合期开停车较为频繁,导致污染物排放情况变化较大,污染防治设施也需配合调试,可能出现非正常工况排污。对于较为严重的排污现象,建设单位应启动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检修,以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2成立环境监理项目部,形成定期研讨例会和汇报制度
为高质量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很有必要,可以及时沟通交流和研讨相关技术问题。项目部形成例会制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以讨论、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会议主要包括第一次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环境监理例会、环境监理专题会议等形式[5]。
4.3开展环保宣传培训,提高环境监理工作实效
工程建设人员的环保意识直接影响施工过程环保工作的效果,因而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十分重要,需要通过授课、讲座等培训和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工程参建单位人员的环保意识,以在工程建设中主动落实环境保护要求。
5结语
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逐步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6],加之国家对地下铁矿开采工程环境监理日益重视,并且都不同程度的进行了实践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环境监理必将在采矿行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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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保利,杨林,牛珊珊.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要点[J].中国环境科学,2011,12(2):30~36.
[3]穆启超,黎义勇,甘道毅.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中的运用[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2(2).
[4]徐华,王欢,鲁守刚.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绥中县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3(6).
关键词:道路桥梁工程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1.项目立项阶段造价管理
道路桥梁工程立项阶段也就是项目投资的决策阶段,造价管理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的管理和控制。对拟建项目的各种设计方案从技术和经济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编制高质量的投资估算。一般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并进行相关管理,首先分析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要合理确定估算依据,尤其要考虑工程的特殊性,合理确定估算标准;最后确定合理的资金筹措渠道,预估工程建设进度。
投资决策阶段的管理目标是项目投资估算的控制,造价工程师应做好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对其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资金的筹措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计算。投资估算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总投资的计划管理额,不得随意突破。
对道路桥梁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造价进行管理,首先要对投资估算进行编制和控制。市政道路桥梁项目一般按《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按各分部分项的单价指标编制投资估算。对不同建设标准的道路及不同结构类型的桥梁,应分析总结其在本地区较为准确地各项造价指标,供造价编制人员及控制审查人员使用。
在道路桥梁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对道路桥梁造价进行管理时,要了解项目建设的背景和相关的规划条件,为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资料支撑。同时,应认真进行外业调查。投资决策阶段的外业调查工作是工程人员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工作,调查的基础资料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实施方案及其造价。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人工费的组成、外购材料的货源、供应价格和运输方式,料场的开采方式对道路沿线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当然,机械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标准,沿线折迁的建筑物、电力电讯线,青苗补偿、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等也对道路工程造价有很大影响。
2.道路桥梁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在施工中的每个过程都要进行造价的计算,但是一定要突出重点。工程造价的核心就是项目的决策以及设计过程,但是如果投资决策之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就应该完全放在设计阶段。
桥梁工程在实施阶段通过监理控制,不仅能够在质量以及速度等方面令人满意,在项目实施阶段投资控制也应该有序地进行。然而在我国,项目前期还没有实施监理制度,因此,在保证规范的条件下,设计之后的造价也会产生很大的差别,其主要是因为技术、经验以及其它的外界因素的影响,此外,如果不切实际地追求高质量高标准,也会致使桥梁工程的造价过高;若设计思想守旧,其桥梁工程的造价也会比较高。合理地控制桥梁工程造价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实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制度是控制桥梁工程造价的主要的方法。根据特定的结构,把投入的资金分成许多部分,要求设计人员按照规定的数额进行设计。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种技术问题。②为了把造价控制在最低,在工程前期实施监理制度,通过监督使设计更加合理化,这是一种比较公正的制度。③由于目前我国用于桥梁施工的资金比较缺乏,所以需要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选择出最经济适用的计划来实行。
3.道路桥梁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管理
道路桥梁工程实施阶段,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招投标、工程施工、施工变更控制。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对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有最直接的影响。
3.1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在招投标阶段,首先应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引进市场价格竞争,降低工程造价。确定招标方法时应防止串标,防止抬高报价;其次是合理确定标底或最高限价,标底和最高限价应控制在批复的概预算范围内,并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在造价控制方面的规定,确定一套有效的合同变更与管理方法。业主有权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原则下,对明显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应予以调整。
3.2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道路桥梁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主要是采取适当的施工工艺,来降低工程造价并进行管理。道路桥梁要尽可能采用标准设计,这样不仅有利于施工,而且还可以减少辅助工程的费用。比如道路软土路基常用的处理方法有强夯法、换填处理、袋装砂井处理、水泥搅拌桩处理、高压悬喷桩处理、CFG桩等处理方法。桥梁上部构造施工方法有现浇施工、预制安装、悬臂施工、转体施工、顶推施工、逐孔施工、横移施工、提升与浮运施工等。各种不同的施工工法有其一定的使用范围或条件,其造价指标也不一样。比如采用袋装砂井排水固结方式处理软土路基,虽然造价方面比较节省,但排水固结时间长,处理深度有限,不一定能满足实际情况和工期要求。预制梁桥的吊装,有单导梁、双导粱、跨墩门架等。不同的施工方法,所需辅助设施不同,造价也不同,在道路桥梁施工时应注意选择。
桥梁施工工程量计算的基础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开挖基坑、基础工程、下部工程、上部工程四部分。开挖基坑应按土方、石方、深度、干处或湿处等不同情况,分别统计其数量,并考虑适当的安全措施;桥梁基础工程应根据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不同的基础形式,合理确定施工方法和措施方案,计算水上打桩平台、施工便桥、基础施工围堰、封底砼浇筑等与基础工程相关的工程项目及措施项目数量;桥梁的下部构造工程关系着整个桥梁投入运行后是否稳定,一般需采用现浇混凝土进行建造,应根据设计尺寸准确统计其工程数量;桥梁上部构造分为行车道、桥面铺装和人行道三个部分。计算工程量时应按顺序进行,避免错漏。同时,要正确计算上部结构吊装设备、满堂式支架、桁架式支架、桥梁拱盔及拱架、悬浇悬拼支架、移动模架等上部结构施工措施项目及支架的数量。
3.3施工变更的造价管理道路桥梁项目由于其线路长、施工工艺复杂、结构形式多样以及其公益及社会影响大,在实施的过程中,随着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原有的设计方案不一定能满足工程实际,会产生一定的设计变更。而施工单位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要求改变原有的不利报价的项目,或变更或新增项目的造价,造成投资失控。要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进行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对于牵涉到设计质量方面的变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4.道路桥梁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阶段的造价管理
在道路桥梁项目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阶段,建设业主应对竣工结算先进行内部审核,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最后应通过财政部门的评审,才能最终完成结算支付。通过竣工结算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多估冒算,使建设造价控制在合理的金额内。同时通过财务决算审计,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价,为今后的工程实施积累经验,并为今后类似工程在决策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居民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还关系到水资源利用情况,因此在工程建设期间必须要保证材料质量,做到供水安全。给排水工程包括给水管、消防管和排水管等,这些管道大部分都深埋于地底,一旦给排水系统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加强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的管控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研究的课题。
一 给排水工程施工问题分析
(一)给排水工程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使得我国建筑产业逐渐向多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这也给我国给排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更多挑战。所以,对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而言,其单位资质就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的具体需求,因此,我国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就不能仅仅沿用传统的施工和设计技术,必须要在传统技术上加以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此同时,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有一个全面的提升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工程建设单位一定要将施工团队的整体素质提升上来,并且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规范进行有效的约束,提升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保证施工技术能够满足工程设计需求,并且施工单位应充分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检查等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各环节中将质量意识渗透到企业内部,保证施工质量满足社会各界人士的需求。要想真正实现以上目的,首先就应当严格审查给排水工程的分包商和承包商资质,其次,企业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分包商和承包商的工程建设相关资质证明,例如相关建设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或单位应坚决杜绝其参与到工程建设活动中来。
(二)工程施工质量无法保证
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较多,因工程建设技术水平过低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这些操作技术问题直接影响给排水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比如说在施工工艺方面,因为没有将水管连接点的防水工作做好,就会使工程使用阶段出现漏水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建筑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其表现为材料进场后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养护以及在材料进场前没有对材料进行严格验收等,致使水管材料出现开裂等情况,在施工时导致水管阀门和水嘴无法闭紧;在设计工程建设方案时,对管网和设备的安全设计不准确,致使在安全过程中经常出现接口不对称等情况发生,而且该现象会导致施工位置、标高和坡度出现偏差,没有管网施工事项的必要说明,致使施工质量无法满足工程预计的标准。
(三)给排水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落实到位
给排水建筑工程在施工使,其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像:大部分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都很少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调研和监管,致使许多违章操作行为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很多监督检查组织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在施工前没有对工程基建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普及活动,施工过程中对各项安全手段的制定工作也没有认真落实到位。与此同时,工程总承包商没有对埋设的临时施工管网进行统一规划,使得很多管线的埋设工作都不符合要求,尤其是在北方地区,该问题极易导致管线冻裂等情况发生,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主管网内的消火栓数量较少,不符合工程建设的相关需求。
二 给排水施工工程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强化给排水建筑工程材料管理力度
给排水建筑工程施工前期,必须要对经常使用的材料进行严格把控,认真做好材料的养护和进场检查工作。给排水建筑工程常用管材氛围两大类:其一是金属类管材;其二是非金属类管材。金属类管材包含铸铁管材和镀锌管材,而非金属类管材则包含了复合管材与塑料管材两类。在选取给排水建筑工程耗材时,所选取的建筑耗材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类似于卫生标准和管材质量标准必须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同系统内的新型管件和管材必须在同一家工厂内生产,否则就会有违规操作行为发生。
原材料质量的高低是确保给排水建筑工程顺利竣工的前提。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提升材料监管力度,承包商在购买材料时,监理人员必须要详细了解耗材供应商的供货能力和生产能力,并及时给承包商提供意见和建议,在材料经过初级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员还应当认真检查材料质量,对于材料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需求的,应及时处理,最后,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对进场材料进行适当的养护,防止材料在进场后出现损毁。
(二)工程施工期间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给排水工程在施工期间,针对质量和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本文笔者提供几下几点解决措施:
(1)安装类管道材料的尺寸标准和质量应统一。安装类管道材料必须符合给排水施工标准,材料质量应做到统一,材料安全过程中其实施过程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例如在雨水管道和排污管道施工中,其管道的设置方式一定要具备较强的科学性,试验管道的压力和介质也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具体操作需求,不能在施工期间对管道布设方案进行随意改动。
(2)湿式喷淋消防和给排水建筑工程管控方案。严格审核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协助工程建设单位完成质保体系,在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会审,审核电器和土建材料有无损伤,对进场耗材的质量检测报告进行审核,主要产品、配件和设备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和出厂日期,同时应积极参与工程事故处理工作,认真组织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建筑移交手续。
(3)室内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措施。隐蔽给排水管道和消防管道的水压测试结果一定要符合施工规范与设计需求,并且应办理相关的验收合格手续,只有当严格检测所有设备后才可以接收工程,坚决杜绝工程隐患事故的发生。管道支座及管道在铺设过程中一定要确定铺设土质是否符合施工需求,避免管道铺设后出现破损和断裂等情况发生。给排水系统在交付使用时,一定要进行吹洗工作,确保管道内部清洁,保证居民用水安全。
(三)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和施工水平的对策分析
(1)将图纸审查工作做好。图纸审查工作是开展技术工作的前期,图纸审查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单位不许熟悉图纸设计的相关内容,应对工程施工特点有一个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将施工图纸内的质量问题消除,让图纸设计人员将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工作做好。
(2)将材料采购关把好。给排水材料的规格和品种较多,为了保证设备质量与安全性能可以满足工程建设需求,建议建筑单位统一采购和管理材料,每一批材料在进场前都必须对材料规格和品种进行抽样检测,然后还应认真检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验收报告和政府主管单位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特别要注意材料的生产批号。
(3)强化过程控制力度,将施工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升上来。给排水建筑工程在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时监控,监督承包商的操作规程,同时应使承包商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先让所有基建人员掌握施工要求,提升基建人员自觉维护建设质量的意识,将给排水工程的施工水平提升上来。除此之外,给排水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一道施工程度都应该有明确的评定标准,所以管理人员必须在每一道工序上进行严格控制,尤其是在原材料的控制上更应该细化在细化,做到事无巨细,确保材料质量的安全。
三 总结
总而言之,给排水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排水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还影响到建筑工程整体的质量以及其功能发挥情况,在给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控制工作以及施工后期的验收工作做好,将工程的性能充分发挥出来,建设出更多精品工程和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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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左进.城市给排水一体化管理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增值分析[J].价值工程,2007(7).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县、乡镇发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毗邻我县2个以上的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仍然原因不明的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累计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4)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乡镇
(8)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疗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2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或肺炭疽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累计发病在1-4例
(2)腺鼠疫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在县政府所在地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乡镇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乡镇区域内局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或发病人数在99人以下,死亡1-9人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9例
(2)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交通局、县城建局、县农牧局、县药监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旅游局、县林业局、县人劳局、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电信局、县红十字会、武警正宁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2.1.2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或依法提出对疫点、疫区采取隔离、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组织调查和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正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改局: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全县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证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负责对隔离治疗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脱逃的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堵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扰乱医药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交通、卫生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协作,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在住宿学生较多的学校,设立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开展医学观察。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和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对车站和侯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进出境人员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本系统及建设工地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施工场所民工的住宿卫生条件;必要时严格控制施工场所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记和排查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
县药监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和病人的救治需求。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对农民、城镇困难居民给予补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处置。
县物价局:负责应急处置物品供应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供应。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人劳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正宁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工作(应急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3应急处置队伍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疫情报告、宣传信息、物资保障6个工作组。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分别承担事件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执法监督、宣传教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工作组的职责是:
疫情控制组:公安、卫生、农牧、环保、交通、武警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的领导及相关科室和专业的业务人员组成,负责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疫情信息收集、调查、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及病原学样品采集、检测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的领导及从事与疫病患者治疗相关单位、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收治病人,对疑难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医院内部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监督检查组:由县监察局、县委督察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人员组成,负责督导检查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准备的完成情况;依法实施卫生监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疫情报告组:由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医疗保健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疫情收集、疫情分析处理、医疗救治情况汇总及疫情报告。
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县教体局、县广电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健康教育和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药监局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所需经费、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及交通工具的准备和供给。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家及卫生行政人员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参与卫生应急人员培训,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县人民医院重点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灾难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县直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制定;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开展健康教育。
2.5.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和人员进行。
2.6正宁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6正宁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监测工作。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监测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详实可靠的资料。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网络监测和疫情信息汇总分析,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指导乡镇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职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政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开展医疗救治。立即组织突发卫生事件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7)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8)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度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10)及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1)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12)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3)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药监局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保障商品(药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4)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易感人群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追缴、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各级医疗机构
(1)对现场伤亡情况及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拟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2)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5)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6)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7)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后,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转运分流。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①对突发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调查分析,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范围、目标人群和事件等级;②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③对事件的危害范围、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加强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上级方案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6)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应急培训。
(7)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8)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由国务院和卫生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由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由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同时,请求省、市级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在县级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组织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开展工作;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卫生、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公安、农牧、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气象局提供事发地基本天气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电信局提供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III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置工作。
5.3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
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于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于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县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4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5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会,省政府或省卫生厅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工作,经卫生部授权后,由省卫生厅每月(季、年)向社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6应急反应终止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建议,适时向县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建议。
5.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毗邻县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宣布解除,在我县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露、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己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批准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7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病人救治情况(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药品情况等)、处理效果评价(处理过程、经费投入、实际效果等)、存在的问题(经费、设备、技术等)、取得的经验与教训、需要改进的意见、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组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县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及家属安抚工作。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奖励
县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
6.3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殉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生活补助和保健津贴标准,给予补助。
6.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7.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省、市、县(区)、乡(镇)4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正宁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县级综合医院建立1个传染病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加强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在县人民医院建立全县化学中毒、核辐射和烧伤救治基地,负责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及技术指导。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药品、器械、疫苗、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用品等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7.3.1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
7.3.2卫生系统各单位都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毒物(毒性)鉴定、事件分析、评估和上报等工作。县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较大以上事件的现场处理。
(2)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事件现场环境卫生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卫生监督所组建县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
(3)县级医疗机构必须分别组建应急转运队和应急救援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设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隔离观察和后续治疗。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除组建转运队外,各组建一个由10—15人组成的救援队,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负责全县特别是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的转诊护送、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
(4)妇幼保健站等卫生系统各单位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全力配合,搞好处置工作。
7.3.3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县卫生局对全县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培训和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种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县级建立1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应急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县卫生局要根据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财政局要保障物质储备经费。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县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
财政部门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日常运转和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7.8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法律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0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公众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自救、互救以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