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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论文

时间:2023-01-24 00:05:01

调研报告论文

第1篇

不可否认,他们是拥有较高知识水平的群体,是全社会的希望。但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有关大学生犯罪的新闻不断见之于报端,近几年高校大学生犯罪现象更是有增无减,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隐蔽化、高危险性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道路[1]。

(一) 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且多样发展

当前大学生违法犯罪主体呈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状况[2]。从学历层次上看,由专、本科发展到研究生,甚至不乏博士研究生,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的28件34人中,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从性别上看,不仅有男生,也有女生。当前,一些女大学生盗窃、诈骗等案件发生屡见不鲜。更为严重的是,受到一些拜金主义和享受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一些女大学生竟然走上**曲折人生道路[3]。另外,上海市2002年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表明,在对2002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2001年受理的女大学生犯罪案仅1件,2002年2件2人,2003年前9个月就有5件5人。这些女大学生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因盗窃收集而坠入犯罪深渊。

(二) 犯罪手段智能化、残忍化

由于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一般都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他们的智商普遍比同龄人要高,因而使他们在思想、观念、思维水平、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更容易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犯罪手段上表现出高智能性[4]。他们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很注意发挥自己的智力优势,充分运用心理学、逻辑学和科学技术在犯罪中的作用[5]。

(三) 犯罪主体低龄化倾向明显

由于人们受教育观念的转变,很多家长都希望自己孩子过早地接受教育,这也形成了很多低龄学生较早地进入大学校园,接受高等教育的现象。由于低龄孩子缺乏一种成年人的生活经历,难以融入大学校园生活,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落差、困惑等不适应的心理难题,导致了一些刑事案件的发生。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批捕处袁春菊处长介绍,2003年1-8月,该院侦查监督处共受理14件17人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同往年比增长了110%。从年龄结构上看,17名犯罪嫌疑人,最大年龄24岁,最小年龄才19岁。

(五) 犯罪主体初犯、偶犯较多,犯罪动机复杂多样

在大学生犯罪案件中,累犯不多,多为初犯、偶犯。就犯罪动机来看,有的是因家庭经济困难,盗窃目的是为了减轻父母负担;有的是因父母寄来的生活费低,不够花,本人又好逸恶劳不愿打工挣钱而盗窃;有的是为了追求享受,盗窃目的是为了挥霍;有的是处于好奇、嫉妒或报复心理等而犯罪[7]。

(六) 容易受环境制约的突发性犯罪

第2篇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 :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nbs p;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近平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 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北京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法院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法院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北京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北京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分析,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 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北京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中国国情二者并重,都占28. 81%。调研组认为,采行这一模式的改革措施确实会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但这一措施可以使控辩双方当事人在同一高度的诉讼平台上进行司法较量,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顺应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 3.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程序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改革有限地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于非法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对于鉴定过程不合法、检材不合法或者鉴定人不适格等各种非法的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课题组针对五类司法主体进行了调查。 总体而言,在所有的受调查主体中,有87.8%的人认为非法的鉴定结论应予排除;9.49%的人认为不一定排除,应当因案而异;2.71%的人反对将其排除。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8名法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9.47%;有6名法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7. 89%;有2名法官直言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2.63%。在填写问卷的87名检察官中,有79名检察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90. 8%;有7名检察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检察官总数的8.05%;有1名检察官选择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1. 15%。在律师群体中,共有61名律师参与该项调查。其中,有56名律师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91.8%;有3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4.92%;有2名律师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总数的3.28%。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中,17人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0.95%;有4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9.05%;没有鉴定人表示反对排除。在50名侦查人员中,有3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78%;8人表示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占总数的16%;另有3人对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持否定态度,占总数的6%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共有127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9.44%;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2人,比例为8.45%;选择不排除的有3人,比例为2. 11%。在青岛市,有5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5.51%;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0人 ,比例为14.49%。在呼和浩特市,共有73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6.9%;选择因案而异的有6人,比例为7. 14%;选择不排除的有5人,比例为5.95% 。 上述统计数据充分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对待非法鉴定结论是否排除的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绝大部分的司法主体倾向于排除非法获取的鉴定结论。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三个调研城市,还是在职业利益各异的五类司法主体之间都没有本质性的分歧。因此,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调研组认为应当设立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规则,以填补目前鉴定立法的空白,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 4.辩护人鉴定程序知情权的保障措施 通过上文中对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一方在庭审之前对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的知悉情况的调研,可以看出目前辩护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有接近半数的辩护人在庭审之前无法查阅到与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鉴定的改革中,要着力改善这一现状。 关于获取控方鉴定结论的最有效方式,呼和浩特市接受调查的28名律师中,有13名律师认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最为有效,6名律师认为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最为有效,还有9名律师认为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最为有效;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2名律师中,有10名律师选择了庭前开示程序,2名律师选择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北京市26名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有5名律师选择“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有4名律师选择“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有15名律师选择“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有2名律师选择“其他方式”。 这一调查结果显示,三个调研城市的律师对于该问题的改革方式存在较大的分歧。青岛市的律师群体绝对多数赞同建立庭前鉴定结论开示程序,其比例高达90%。北京市也有近70%的律师赞同这一主张,其后依次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到法院阅卷和其他方式。呼和浩特市,律师的主张在几个选择之间趋于平衡,没有某项方式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相对而言,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是呼和浩特市律师认为的最佳选择。 综合三个地区的调研数据,“直接到检察院阅卷”的比例为30.3%,“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的比例为15.15%,“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的比例为51.52%,“其他”的比例为3.03%。 上述比例数据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律师群体而言,其选择的首要方式是通过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来获取相关的鉴定信息,这一比例超过了通过检察院移送案卷查阅和直接到检察院查阅的总和。可见,律师群体是希望通过建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其司法鉴定程序和结论的知悉权,而不是把改革的希望寄托在与之利益相对或相关的国家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方面。该组数据所反映出的这一信息也可以体现出律师群体对鉴定制度改革措施具体设计思路的选择,即摒弃现行制度下对司法机关的依赖,通过正当诉讼程序来行使和保障自己的诉权。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改革 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但课题组认为,当前最突出的是如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复鉴定的问题。为此,课题组针对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应否有明确的鉴定次数的限制性规定问题,面向五类司法主体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在290名受调查群体中,有165人选择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以内,比例为56.9%;有46人选择不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重复鉴定,即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1次,比例为15.86%;有40人认为无需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只要案情需要,就可以无限制地进行重复鉴定,比例为13.79%;有39人认为重复鉴定的次数需要进行限制,但不宜限制得过于严格,只要限制在3次之内即可,其比例为13.45%。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76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法官中,有1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0.27%;有37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8.68%;有14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8.42%;有10名法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3.16%。在83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检察官中,有10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2.05%;有52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2.65%;有13 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5.66%;有8名检察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9.64%。在6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7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1.48%;有41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7.21%;有4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6.56%;有9名律师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4.75%。在2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鉴定人中,有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3.81%;有9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2.86%;有2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9.52%;有5名鉴定人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23.81%。在49名填写调查问卷的侦查员中,有9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8.37%;有2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53.06%;有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2.24%;有8名侦查人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6.33%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参与调研的142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有22人,占总数的15.4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76人,比例为53.52%;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23人,比例为16.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21人,比例为14.79%。在青岛市参与调研的66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5人,占总数的7.58%;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6人,比例为69.7%;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12. 1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7人,比例为10.6%。在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81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46%,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3人,比例为53.0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9. 88%;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11人,比例为13.58%。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查人员认为以2次为限进行重复鉴定是较为合理的。其次分别为不得重复鉴定、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和无需限定次数。这一顺序在各调研城市之间也大致相同。可见,从比例变化的趋势而言,司法实务人员倾向于对目前实践中针对同一事项的重复鉴定问题进行明确的次数限制。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对待该问题的总体评价是相似的,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群体的意见。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鉴定人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很有特点。一方面,在五类群体中,仅有鉴定人群体选择“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超过了总数的20%,为各群体之中的最高比例。另一方面,其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比例也是五类群体中最高的,其比例与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是基本持平的。说明在鉴定人群体中,存在两种司法理念,这两种理念源于其对司法鉴定制度性质理解的差异。一种理念认为,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地追求其本真的面目,因此,只要案情需要,就不需要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而是以获得最终结论为目标。与之相对的理念认为,司法鉴定程序是嵌套在刑事诉讼之中的子程序,因此,司法鉴定的诸多原理和理念都要顺应刑事诉讼的原理和理念。“定纷止争”的程序设计根本不允许将司法鉴定无限制地重复下去,因此其选择不允许进行重复鉴定。 (四)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自《决定》颁布至今已逾三年的时间,从上文对鉴定体制实施现状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自侦自鉴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控辩之间难以实现鉴定程序的平衡和对抗。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体制的改革方向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成败。关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课题组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研。 1.鉴定人的选任方式改革 关于鉴定人的选任方式,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7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0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合 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1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13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10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1名法官认为由检察机关指定较为合适,23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较为合适。综合三地调研的数据,在全部接受调查的法官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的,占56.31%,主张合议庭指定的,占28. 85%,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14. 13%,主张由检察机关指定的,占0.71%。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6名鉴定人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最为合适;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司法机关指定最合适,4人认为控辩双方进行协商最合适;北京市有39名鉴定人选择“合议庭指定”;有8人选择“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没有人选择“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综合三地调研数据,在鉴定人群体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鉴定人的占55. 18%,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31.67%,主张由合议庭指定的,占31. 67%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法官群体和鉴定人群体都支持通过控辩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案件的鉴定人,两个群体对该改革措施的支持比例大致持平。有所差别的是,在控辩双方协商确定之外,法官群体倾向于通过合议庭指定的方式确立鉴定人,而鉴定人群体则希望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某一案件的鉴定人。 第二,从地域差别进行分析,在法官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法官的主张没有本质性的差异。都是首先支持控辩双方的协商确定,其后依次为合议庭指定、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在鉴定人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鉴定人的主张差别较大。由此可知,绝大部分的北京市和青岛市的鉴定人都倾向于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案件的鉴定人,而呼和浩特市的鉴定人群体则更倾向于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定来确立鉴定人。 第三,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检察机关指定的方式确立案件鉴定人的改革主张,在法官群体中,只得到了占总数0.71%的法官的支持;在鉴定人群体中,没有人支持这一主张。这说明,无论是鉴定人群体还是法官群体,都是倾向于在鉴定人选任的程序中保持控辩双方之间的大致平衡,并且通过这种控辩力量的平等对抗来保障鉴定的中立性。 2.当事人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现行鉴定体制下,当事人缺少必要的鉴定辅助是导致当事人极少对案件的鉴定问题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事项,如何辅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鉴定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查,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检察官和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由于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其辅助的效果并不明显。根据课题组对检察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调查,在检察官群体中,明确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专业鉴定人员帮助的有74人,占填写问卷的检察官总数的86. 59%。认为是否得到鉴定人辅助无关紧要或明确不希望得到帮助的有11人,比例为13.41%。在律师群体中,有59名律师表示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专家的协助,比例为96.72%。持相反意见的律师仅有2人,占填写问卷的律师总数的3.28%。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北京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 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分析,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北京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法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北京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北京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 。北京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分析,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代理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代理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代理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北京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代理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

第3篇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加强对脱贫工作绩效、脱贫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以及脱贫摘帽后“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日前,x省x市纪委监委对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调研。

统筹四项监督推动专项治理

构建全覆盖监督格局。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统筹全面+巡察机构机动出击+派驻机构定向发力”的脱贫攻坚监督检查工作格局,通过日常监督、线索办理、专项巡察、专项治理等,推进监督纵向贯通市、县、乡、村四级,横向覆盖所有职能部门。按照市纪委监委“监督到村覆盖到户”,县乡两级纪委“监督到户覆盖到人”的思路,对所有未脱贫户入户调研,及时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突出问题。

完善贯通协作机制。完善扶贫领域“四项监督”信息互通、力量互补、成果共享等制度,选派监督检查部门人员参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扶贫领域专项巡察,明确优先办理专项巡察移交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巡察反馈“问题清单”向监督检查部门和派驻机构同步通报,共同督导问题整改。纪委监委与派驻机构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监督地区和单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政策落实、干部作风等方面问题及表现,动态调整整治重点,增强监督针对性。

坚持全方位高压震慑。推出扶贫领域作风和腐败问题“微信扫码举报”,将扫码举报与信访举报平台无缝对接,对扶贫领域问题信访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大起底、大清理、大排查,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实行分级交办、挂牌督办、领导包案、限期办结、抽查复核等措施,先查先办、快查快办、严查严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定期召开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现场通报会,公开通报曝光典型问题,责令相关人员检讨发言,形成警示震慑。

全链条巩固工作成效。注重打通发现问题、查处问题、整改问题工作链条,巩固扩大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总结梳理“四项监督”发现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开展“回头看”,逐条逐项检查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实行销号式管理,发现不整改或者不到位的,及时提醒督办、约谈问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筛选一批扶贫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集中开展以案促改,通过剖析扶贫领域典型案例,查找思想觉悟、权力制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建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差距

责任落实方面。在市县乡三级落实主体责任、行业部门落实分工责任、驻村结对干部落实帮扶责任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履责不到位的问题。如,有的脱贫攻坚成员单位和乡镇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对脱贫政策掌握不全面、不透彻,对扶贫工作安排部署多,但深入一线少、督促落实少、跟踪问效少,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政策落实方面。对“两不愁三保障”“四个不摘”“三个清零”等政策要求,不同程度存在施策不精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如,帮扶干部特别是一些村干部出现了松劲懈怠、喘口气、歇歇脚的思想,部分贫困村摘帽后,帮扶责任组把巩固提升当作一般性工作来安排对待,没有持续发力,落实“四个不摘”不够严实。

项目落实方面。扶贫项目进展缓慢、资金管理不规范、项目及资金长期闲置、产业发展质量不高、群众受益不可持续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如,有的地方对扶贫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不足,项目落地难;有的地方对扶贫项目公示公告不到位,公开要素不全,项目招投标、监管、验收、资金结算、工程决算不合规。

整改落实方面。有的政治站位不高,对国家和省、市历次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督导检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反馈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甚至虚假整改、文字整改。如,调研检查发现,一些地方贫困户小药箱被挪用,药品丢失、过期等问题长期存在,屡次检查都被列入重点问题反馈,但是整改效果不明显,此类问题仍反复发生。

努力提升精准监督质效

紧盯责任传导,强化政治监督。严肃对待脱贫攻坚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脱贫攻坚“四个不摘”等指示要求为标尺,对照脱贫攻坚路线图和时间表,牢牢抓住脱贫攻坚重点难点,紧盯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党委书记领题解决脱贫领域重大复杂问题,乡镇党委书记领办重点问题线索督办通报制度,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形成常抓长管的长效机制。

紧盯重点问题,深化专项整治。分析归纳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多发领域和行为类型,结合监督地区和单位脱贫攻坚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选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查处行动,集中处置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严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四个不摘”落实不力问题专项整治、惠民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等工作,持续关注扶贫产业、教育、卫生、农村信贷、危房改造等具体工作中的典型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第4篇

浙江经济一直以传统产业为基础和特色,传统产业占工业的比重基本在75%左右,企业数量达到82%。近年来,随着资源环境约束的凸显、各种要素成本的上升、外需的下滑,浙江传统产业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为此,浙江提出了发展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企业家转型、深化“两化融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等待探索。

关键词: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浙江

一、浙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特色

(一)提升块状经济,培育现代产业集群

块状经济是浙江经济发展的特色。据统计,全省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块状经济的销售收入、出口交货值和从业人员分别占到全省工业总量的54%、62%和56%。但大多传统块状经济以轻工纺织、普通机械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能耗高、污染多、附加值低,存在比较明显的层次低、结构散、创新弱、品牌少的低端化锁定倾向,尤其在金融危机冲击下,这些问题暴露得更加突出。

为提升区域和产业竞争力,浙江作出了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决策,规划建设42个产业集群示范区,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品牌建设、龙头骨干企业带动等措施,以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和乡镇功能区为主要依托,建设研发、物流、检测、信息、培训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专业化配套协作,初步探索出了产业与市场互动提升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政府规划引导型、价值链整合提升型等转型升级的路径。2010年产业集群示范区研发投入达到280亿元,比2008年增长23%;技术改造投入833亿元,比2008年增长29%;实现新产品产值3131亿元,比2008年增长33%。在支持龙头企业带动方面,2010年前三季度,146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41.7%,增幅高于全省工业平均10.7个百分点;实现利润591亿元,同比增长32%。

(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两化”融合提升传统产业

浙江主要从产业集群、重点行业和企业三大领域,实施两化融合工程,深化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发挥信息技术的产业升级“助推器”作用。在产业集群层面,加强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一批具有行业特色的工业软件和信息化解决方案;支持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产品设计、质量检测、行业数据库共享等服务;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为产业集群“两化”深度融合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在重点行业层面,加强行业信息技术推广,推广一批具有行业特色的信息化系统,总结推广印染行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行动成功经验,推进装备制造、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的两化融合,建设一批两化融合产业示范基地。

在企业层面,围绕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开发、新型业态培育、企业技术改造等环节,加大信息技术在关键环节的融合渗透,加快企业管理软件的应用普及,促进企业信息资源开发和应用,积极发展企业电子商务,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我们在阿里巴巴的调研中了解到,淘宝网建立了实时交易动态观测系统,为相关企业提供最新的消费信息,帮助企业及时把握产品销售趋势,使产品设计更加符合市场需求。淘宝还为企业提供了新的商业模式,通过提供销售平台、营销、支付、技术等全套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内销市场、建立品牌。

(三)加大企业家和人才培训力度,推动传统经济转型

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家队伍的转型升级对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至关重要。浙江经济以民营企业为主,而民营企业家多为农民出身,即所谓的“草根企业家”,他们在过去几十年培育了许多成功的企业,如今这些企业面临转型升级的机遇和挑战,以往的经营管理思路暴露诸多弊端,转型迫在眉睫。

浙江提出,经济转型首先是企业家转型。为此,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省树立11家精细化管理示范标兵企业,推进500多家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改造,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计划。优化和规范企业管理咨询培训行业,全省培训基地总量达78家,2009年以来共完成27万多人次的培训任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区域高新技术和高层次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专业人才双向交流机制。积极实施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潜江人才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回归计划”、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大力推进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四)提升市场商品档次,以高端化需求带动转型

浙江素以鞋帽、服装、皮革等商品而闻名全国甚至全球,但同时其产品低端化也众所周知。此种模式在为其打开并占领市场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浙江走高端化发展道路的障碍。

目前,浙江正通过管理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等举措,改善其低质量、小商品形象。如政府为改变义乌小商品城的产品低端形象,提升商品档次,专门设立了进口商品馆,经营包括德国、日本、澳洲、瑞士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档进口商品,旨在以高端化市场需求来带动传统的低端产品转型。

(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转型升级营造可持续环境

近年来,浙江的企业员工队伍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大多分散在中小企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提高,喜欢独立思考,渴望公平竞争,被尊重感强烈,自我维权意识强;另一方面,他们不仅期待较高的工资收入和物质生活条件,更追求“柔性薪酬”和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这给劳动关系调整带来新挑战。

浙江围绕“让职工工作更体面、生活更有尊严,让企业市场竞争力更强、发展更健康”这一根本,通过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等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工会建设和党组织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了显著成效。一项研究显示,单位GDP的劳动争议受理数,全国为1.9,浙江为1.35;单位GDP的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全国为5.59,浙江为2.40,浙江的劳资和谐度走在了全国前面。

二、浙江产业转型升级面临的困境

(一)创新能力缺乏,传统产业升级缺少有效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目前,浙江6万多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仅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10%左右。2008年分别有77.7%和89.9%的企业没有开展科技活动和研发活动,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69%。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仍主要依赖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对较低。近年来,浙江建设了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但其服务领域更多集中于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调研等,技术研发相对较弱,为传统产业升级提供有效技术服务不足。

(二)制造业低端化,自主品牌少

浙江实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任务非常艰巨。这些产业一般位于产业链的下游,附加值低,缺少核心技术支撑,产业竞争力不强。在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的大多商品质量不高,很多商品实行贴牌生产,大部分销往非洲、拉美等地区,而在销往欧美等发达地区的商品中,大多无法打入主流超市和商场,只能进入“跳蚤市场”。因此,如何突破“低端锁定”趋向,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成为浙江传统产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三)出现一些高端产业转移的现象

目前,浙江存在较为突出的用工、用电、用地及原材料紧张等资源约束情况。在用地方面,可供成片开发利用的土地较少,且指标紧张,使得一些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项目无法落地,如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企业将高端环节转移到省外经营,其生产规模和产品档次已超过原有地区,出现了搞“腾笼换鸟”,不仅没有引来“好鸟”、反而部分“好鸟”飞走的情况。另外,由于资源约束、政策限制、产业链配套、规模经济发展需求等考虑,一些传统产业出现了“抱团”转移的现象,对当地经济产生了冲击。

(四)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缺乏大企业带动

近几年浙江大企业集团虽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仍显偏小。中国2010年500强企业中,浙江有46家,但只有1家入围前100强。广东入围前500强的企业总数虽少于浙江,但有7家入围前100强。目前,浙江民营企业中还没有千亿巨头,2010年,浙江最大民营企业万向集团,总规模不过515亿元,娃哈哈为432亿元,雅戈尔为274亿元。而广东民营企业入围前100强的千亿巨头有3家,其中华为规模达到1493亿元。江苏的沙钢、苏宁分别为1463亿元和1170亿元。中小企业虽然具有灵活和容易调整的优点,但也存在抗风险能力弱的缺点,不利于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五)主要依靠市场力量,政府作用不足的缺陷有所显现

相比于江苏、上海,浙江是“小政府”,对经济干预较少,优点是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宽松自由的环境,但在转型升级中的局限性也很明显,那就是产业引导缺乏、城市环境等公共设施建设有待完善。在浙江的调研中,我们感到,一些地方政府缺位,导致其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其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带来的矛盾将会日益明显,制约产业的转型升级。

(六)资产聚集于房地产、金融领域,实业缺少资金

据估计,目前浙江的民间资本已达到万亿元,但中小民营企业仍面临融资困境,原因之一在于大量的民间资本活跃于房地产、金融虚拟经济领域。2000年左右房地产政策放开后,许多制造企业纷纷投资房地产,此后至2006年前后,制造业利润不断被摊薄,部分民企不得不寻找副业辅助主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很多民企不再投资实业,“副业”变“主业”。我们在温州的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温州大量民间资本集聚在房地产、金融虚拟领域,部分产业“空心化”,实业缺少资金。资本具有逐利天性,但不应过度集聚在容易造成泡沫的虚拟经济,不利于实业的持续发展。

三、启示和建议

(一)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制造业附加值

以低成本优势、粗放经营方式占领低端市场是我国传统制造业过去几十年发展的特色,但现在这种方式已不可持续。应大力实施质量、品牌和标准战略,加强新技术、新理念、新产品对传统产业的渗透,高度重视技术改造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传统产业的技术研发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创新商业模式,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群体,在全国一些基础较好的传统产业集群,引导和扶持其大力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适应制造业绿色化、网络化、融合化、服务化的新趋势,推动产品向高端制造、绿色制造、智能制造方向转型,企业由单一生产向系统集成生产服务结合转变,提高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

(二)完善和发挥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

公共服务平台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将检验检测、公共技术研发等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集群培育实施方案中去,在资金、场地、装备等方面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互动的服务平台,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为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探索公共服务平台供给与企业需求互惠互利、紧密合作的持续发展模式。

(三)依托电子商务,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与传统经济相比,电子商务在发掘商机、推广营销和削减成本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是企业实现“开源”和“节流”的有效途径,对于传统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其作用更加突出。中小企业信息获取渠道窄,并面临着资金和技术的双重劣势,这使得他们难以同大型企业一样自建复杂的电子商务系统。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降低了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为传统产业里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转型升级的信息化平台。

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化在生产、经营、管理、营销中的应用,积极借助电子商务,改变传统的营销模式,推动传统专业市场向现代商贸物流、现金现货交易向网上交易的转变。在培育和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作用的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责任,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四)政府适时“入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经验表明,政府干预过多会妨碍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但政府缺位也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当有所不为,使得市场主体依照经济规律充分发展;也应当有所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一项浩大工程,单靠市场一方很难完成,政府应当有所为,适时“入位”,着力于制定完善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产业引导,提升地区的软硬条件,改善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好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的关系,为企业投资经营创造“安心、放心”的良好环境,使企业和人才在当地“生根发芽”。

第5篇

调研报告要用能揭示内容中心的标题,具体写法有以下几种:

(1)调研报告标题——公文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多数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平实沉稳,如《关于知识分子经济生活状况的调研报告》;也有一些由调研对象和“调查”二字组成,如《知识分子情况的调查》。

(2)调研报告标题——一般文章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直接揭示调研报告的中心,十分简洁,如《本市老年人各有所好》。

(3)调研报告标题——提问式标题,如《“人情债”何时了》。这是典型调研报告常用的标题写法,特点是具有吸引力。

(4)调研报告标题——正副题结合式标题,这是用得比较普遍的一种调研报告标题。特别是典型经验的调研报告和新事物的调研报告 的写法。正题揭示调研报告的思想意义,副题表明调研报告的事项和范围,如《深化厂务公开机制 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关于武汉分局江岸车辆段深化厂务公开制度的调查》。

2.调研报告的正文。

调研报告的正文包括前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1)调研报告——前言

调研报告的前言简要地叙述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工作、事件、人物)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经过及采用的方法;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背景以及调查后的结论等。这些方面的侧重点由写作者根据调研目的来确定,不必面面俱到。

调研报告开头的方法很多,有的引起读者注意,有的采用设问手法,有的开门见山,有的承上启下,有的画龙点睛,没有固定形式。但一般要求紧扣主旨,为主体部分做展开准备。文字要简练,概括性要强。

(2)调研报告——主体

这是调研报告的主干和核心,是引语的引申,是结论的依据。这部分主要写明事实的真相、收获、经验和教训,即介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主体部分要包括大量的材料———人物、事件、问题、具体做法、困难障碍等,内容较多。所以要精心安排调研报告的层次,安排好结构,有步骤、有次序地表现主题。

调研报告中关于事实的叙述和议论主要都写在这部分里,是充分表现主题的重要部分。一般来说,调研报告主体的结构大约有三种形式:

横式结构。即把调查的内容,加以综合分析,紧紧围绕主旨,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归纳成几个问题来写,每个问题可加上小标题。而且每个问题里往往还有着若干个小问题。典型经验性质调研报告的格式,一般多采用这样的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观点鲜明,中心突出,使人一目了然;

纵式结构。有两种形式,一是按调查事件的起因,发展和先后次序进行叙述和议论。一般情况调研报告和揭露问题的调研报告的写法多使用这种结构方式,有助于读者对事物发展有深入的全面的了解。一是按成绩、原因、结论层层递进的方式安排结构。一般综合性质的调研报告多采用这种形式;

综合式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兼有纵式和横式两种特点,互相穿插配合,组织安排材料。采用这种调研报告写法,一般是在叙述和议论发展过程时用纵式结构,而写收获、认识和经验教训时采用横式结构。

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不论采取什么结构方式,都应该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为更好地表达主题服务。

(3)调研报告——结尾

结尾是调研报告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不同的调研报告,结尾写法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调研报告的结尾有以下五种:对调研报告归纳说明,总结主要观点,深化主题,以提高人们的认识;对事物发展做出展望,提出努力的方向,启发人们进一步去探索;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写出尚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说明有待今后研究解决;补充交代正文没有涉及而又值得重视的情况或问题。

第6篇

调研论文开题报告书格式

目 录

导言

一、课题基本情况介绍

二、调研情况介绍

调研的内容和步骤

市场调查,这部分应包括对方案实施地点进行分析调研,分析出其地理位置优势与恶

劣、周边环境情况、所在区域商业发展情况、所在区域政策、经济及产业环境、经营目的与范围、消费对象、顾客心理、设计定位、市场预测等。

三、课题考察归纳总结

1.课题存在的突出问题

2.课题设计上应注意的问题

四、主题思想定位

五、参考文献

毕业设计调研报告(二号黑体)

导 言(三号黑体)

从卡通的词源上,我们就能够确切地获知,卡通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最早起源于欧洲。 而在近代欧洲,有两个促使卡通出现的重要历史条件:首先,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壮大了市民阶层的力量,导致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其次,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自由开放的艺术理念开始为社会所接受。这两个条件的相互作用,使得传统绘画走下了中世纪的神坛,日益接民的审美趋向,给以简御繁的卡通画提供了产生的社会基础。在二战前后,虽然欧美卡通产品依然占据着世界卡通市场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和大众文化的变革,卡通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全方位、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无可否认的是,一股卡通业的新浪潮正在兴起,并将席卷全世界。(小四宋体)

调研时间:(前面空两个字符) 2009年11月23日2010年2月28日。

调研地点:

郑州市二七商圈、小商品城。

调研方法:

实地考察、问卷、网络搜集、阅读文献资料。 考察内容: 包装设计类及包装设计发展。

调研目的:

在确定调研课题开始,就必须明确自己要做的课题,从而在调研设计阶段明确调研的目的。了解市场上的各种形象设计,收集各种资料,为自己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作好准备。

一 课题基本情况介绍

我选择的课题是角色设计,即通过自己的调查独立创作完成一款卡通形象。具体内容是自己设计一款可以涂鸦的卡通形象,并结合自己的手绘加以自己的想法附加卡通形象以设计感。我希望能突破市面上出现的各种卡通形象的设计特点,设计出有我自己的特色。我要通过自己的TOY卡通形象设计让大家了解的这款卡通形象,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上面进行涂鸦,表达自己的一种情感,赋予卡通形象以生命力。(小四宋体)

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1.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一个清晰的选题,往往已经隐含着论文的基本结论。对现有文献的缺点的评论,也基本暗含着改进的方向。论文开题报告就是要把这些暗含的结论、论证结论的逻辑推理,清楚地展现出来。

论文开题报告的写作步骤:

课题选择课题综述论题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选题的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阐述的主要观点);研究(工作)步骤、方法及措施;毕业论文(设计)提纲;主要参考文献。

为了写好论文开题报告,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部专门出台了详细的规定,规定论文开题报告的一般内容包括:

(1)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来源、开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以及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2)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在阅读规定文献量(不少于50篇,其中外文文献占40%以上)的基础上,着重阐述该研究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同时介绍查阅文献的范围以及查阅方式、手段。

(3)论文开题报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学术构思、研究方法、关键技术、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研究中可能遇到的难点、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以及预期目标。

(4)论文开题报告拟采用的实验手段,所需科研和实验条件,估计课题工作量和所需经费,研究工作进度计划。

(5)论文开题报告主要参考文献,列出至少10篇所查阅参考的文献。

2.论文开题报告的写作技巧

(1)提出问题注意层次

选题是撰写学术论文的 第一步,选题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论文的质量,甚至关系到论文的成功与否。不同于政策研究报告,学术文章聚焦理论层面、解决理论问题。有的学生的选题不具 有新颖性,内容没有创新,仅仅是对前人工作的总结,或是对前人工作的重复。在选题时要坚持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的原则。在提出问题时,要以内 行看得懂的术语和明确的逻辑来表述。

选题来源包括:

1、与自己实际工作或科研工作相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

第7篇

摘要: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文献调研、相关技术发展水平、具体实验室条件、主观能动性等因素决定,对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起到定位作用.论述了以问题作为开题报告中心和整体思路的观点,分析了开题报告的各个组成部分,并对其进行了评价。

1、开题报告的作用和整体思路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在完成文献调研后,写成的关于学位论文选题与如何实施的论述性报告.硕士研究生作开题报告的时间一般在第三个学期末或者第四个学期初,即基础课程学习完成之后,研究工作实施之前.开题报告既是文献调研的聚焦点,也是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展开的散射点,对研究工作起到定位作用,对于研究生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国内高校和研究院所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开题报告,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会议评审《开题报告书》.暨南大学 2002年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并启用新版开题报告书的通知》.一般,对开题报告选题合适、方法得当、措施落实的,同意论文开题;对于尚有不足的,需要修改报告.有的要求书面回答开题报告会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对于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开题报告,通常只有一次重做报告机会,而且在一个学期以后.在审核开题报告时,若评议为科研能力差,缺乏培养前途的研究生,则认为不宜进入论文阶段,通过中期筛选淘汰.有的单位还要求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尤其对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可是,对如何做好开题报告的文章很少见到,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因博士生开题报告比硕士生开题报告要复杂得多,以下只针对硕士生开题报告加以论述.硕士生的开题报告与科研课题开题报告不同.在科研中,重点项目要求写可行性论证等报告,一般项目写开题报告,科研课题开题报告由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编写,涉及深度和广度都远大于硕士生开题报告.硕士生开题报告目的也不同,主要是培养学生如何选择论文研究题目、辨认难点、确定技术路线、怎样计划安排等,重在科研程序的训练.对应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科研过程,开题报告相当于《设想方案》和《实施方案》的阶段.中物院研究生开题报告内容包括3个大的方面:立论依据、研究方案和主要参考文献.立论依据包括课题研究目的、意义和应用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研究方案包括:(1)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2)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3)本项目的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4)预期的研究进度.其它高校和研究院所的研究生开题报告,因学科不同,格式有所区别,但主要内容和关注点,却大同小意.结合核能科学与工程硕士生近年的实际情况,对开题报告看法如下.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史济彦老师[1]的观点,从课题选择到论题选择体现了选题的整个过程,由4个部分组成,其总步骤是:课题选择→课题综述→论题选择→开题报告.因此,文献调研的深入和全面程度,会相当程度地影响开题报告的质量,在开题报告中反映出来.对没有太多实际经历、在相关知识方面积累较少的研究生,要作好论文研究,必须首先做好文献调研.虽然受到该领域科技发展状况、具体实验室条件、指导老师等因素限制,但为了获得一个好的学位论文选题,充分掌握文献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客观基础,值得学生付出艰苦努力.问题是指事物的实际运行状态和期望状态的差异,是与存在、发展、创造、成果等相关的一个概念.马斯洛[2]认为:科学研究应该以问题为中心,不应该以方法为中心.波普尔的理论中,认为科学研究起于问题, 止于问题.这二位科学家,时代不同,角度不同,表述不同,对问题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的看法却是相同的.文献调研的目的,除了掌握情况,丰富知识,提高文献综述能力外,更重要的是发现问题.在研究生开始接触科学研究之初,就要树立以问题为中心的观念.在文献调研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开题报告中明确研究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2、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科学研究中的问题多种多样,对硕士研究生,尤其是应届本科毕业研究生,不宜选择难度太大的问题做毕业论文,因为硕士研究生尚处于科研培养初期,且时间有限;但是,在整个毕业论文过程中,需要建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如何开拓新研究领域可以是问题,如何解决分歧可以是问题,如何提高部分技术指标也可以形成问题.没有能够较好地发现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就不会有解决问题的良好方法,对问题的研究就谈不上深入,这与研究生培养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其表现形式之一是研究内容扩张,以数量掩盖质量不足,列举了许多难度不大的内容,而需要经过努力,克服困难才能够完成的却讲得较少.特别是有多年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受完成工作任务观念的影响,容易提出过大的研究范围,在开题报告中需要纠正.文献深入调研后,研究生对研究领域的存在问题、解决方法等会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对学位论文选题有自己的想法,但是因没有实际的科研经验,对复杂的现实情况了解不够,要同时兼顾现实性与研究价值,需要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选题.这一具体如何选题的过程对培养研究生是重要的.反映在开题报告中,学位论文选题不仅要有较大意义,而且具有可行性.科研条件良好的单位,为研究生提供的选择范围更宽,学位论文选题若能够结合研究生的特长与兴趣,促进研究深度,则是更好.一般开题报告都要求明确学位论文研究目标, 但我们认为,研究目标不宜过分注重,规定得太具体和死板.其原因是,即使条件一定,目标是偏高还是偏低,往往难于准确判断.研究工作本身,涉及未知因素, 各个实验室条件不同,具体研究时条件不同,评价研究工作的水平是复杂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目的是开展研究工作,培养研究能力,而不同于完成规定任务. 研究目标与其理解为衡量指标,不如理解为努力方向,问题的解决程度.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目标体现了研究工作的价值特征.确定合适的研究内容,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具有直接作用.研究内容中各种各样的单元技术让学生实际地掌握,对培养学生的能力是课程学习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一边用一边学,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灵活掌握,提高应用知识的能力,提高重复能力,为创造能力的培养奠定坚实基础.因此,开题报告中研究内容、技术方法应是具体而翔实的,体现以论文问题为中心,广泛深入地使用相关技术.研究内容体现了学位论文量的特征.关键技术、技术路线是达到目标、实现创新的途径,是解决问题的客观可能性与主观能动性的汇合处,体现了学位论文创造的特征.在文献调研和导师指导下,关键技术的辨别是不困难的;但是,确立技术路线与开展可行性分析,涉及多方面技术发展水平、文献调研、实验室条件、研究的共性和个性、创新、决策、逻辑和想象等,是开题报告中的难点和重点,需要深入全面地开展具体研究.技术路线与论题选择密切相关,相互依存,决定了学位论文的最终选择.在开题报告之前,文献调研的同时,研究生应该尽量熟悉实验室情况,尤其是相关系统和关键设备.在研究生提出研究进度后,需要指导老师修改确定,一方面是因为研究生缺乏实际经验,另一方面是向指导老师学习怎样制定实施方案.开题报告会上,如何安排完成研究工作通常讨论较少.实施方案对实际有效开展研究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3、开题报告的评价

不同学科的开题报告侧重点不同,对应用研究类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一种评价标准是:开展本课题研究的意义,10分;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发展动态,10分;研究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技术,20分;研究方案,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10分;预期研究成果及创新之处,30分; 已有工作基础,10分;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5分;参考文献,5分.检验开题报告优劣的最终标准是实践结果.在学位论文完成以后,回首开题报告,可以看出科技情报是否收集得全面深入,计划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成果是否明显,结果和设想有多大差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研究过程中,对照开题报告和实际进展, 能够不断加深理解和提高认识,则开题报告这一阶段的培养作用就达到了.我院2001级的一位应届本科毕业的核物理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其开题报告根据学生特点,论文选题确定为D-T中子穿透铁球伴生γ射线泄漏能谱实验研究,涉及加速器、液体闪烁探测器、半导体探测器、MCNP计算程序、n-γ分辨、核探测电子学系统、屏蔽设计等基础单元技术.研究工作围绕γ射线泄漏能谱,采用实验方法,辅以理论计算,以如何获得精度更高的系列核数据为中心,对研究生进行系统训练.实际情况与开题报告计划一致性良好,在执行过程中按计划顺序进行.今年5月份答辩时,核能科学与工程专业8个硕士研究生中,该论文是唯一获得全优的.开题报告是研究工作的开始,良好的开端为学位论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8篇

调查报告又叫调查研究报告,应该说后者是它更准确的名称。因为它不仅是调查的产物,更是研究的产物。调查报告主要功能是搜集情况,并通过对调查所得情况的深入研究,提出一定的见解。因此调查报告是根据某一特定目的,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对某一事务或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后,将这些调查和分析的结果系统地、如实地整理成书面文字的一种文体。像考察报告、调研报告及*调查等都是常见的调查报告体裁。

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特点

1.真实性。真实性是调查报告首要的、最大的特点。所谓真实性,就是尊重客观事实,靠事实说话。这一特点要求调研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求实的精神,彻底抛弃"假大空"的虚伪作风,不仅报喜,还要报忧,不仅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还要准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严谨的科学态度,才能写出真实可靠,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

2.针对性。这是调查报告所具有的第二个显著特点,这是由具有很强的工作针对性所决定的。一般来说一项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大型调查研究,要花费较大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不是随意组织进行的,而是针对一些较为迫切的实际情况,解决某些实际问题而进行的。因此调查研究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调查报告的写作上,必须中心突出,明确提出所针对的问题,明确交待这一问题所获得的事实材料,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3.典型性。典型性是指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事实材料要具有代表性,以及所揭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这种典型特点在总结经验和反映典型事件的典型调查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4.系统性。调查报告的系统性或完整性是指由调查材料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说服力,把被调查的情况完整地、系统地交待清楚。不能只摆出结论,而疏漏交待事实过程和必须的环节。因为这样的疏忽势必造成不严密、根据不足以及不足以令人信服的印象。这里所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不是要求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是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方面,写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总的来说,调查报告就是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强烈的说服力,从而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

三、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类型

从内容性质分,调查报告有以下六种:

1.专题型调查报告。专题型调查报告,就是侧重某个问题进行较深入的调查后形成的报告,这类报告一般常常在标题上反映出来。它能及时揭露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急需解决的具体的实际问题,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对策,或是建议。

2.综合型调查报告。它是以综合调查众多的对象及其基本情况为内容、作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反映的报告。具有全面、系统、深入和篇幅较长的特点。它与专题调查报告的主要区别点就在于它的综合性上。它使读者可以从报告中看到事物的相对完整的“鸟瞰图。”

3.理论研究型调查报告。这是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而撰写的报告,它以收集、分类、整理资料并提出问题、报告结论为特点,大多发表在学术刊物上,或载于学术著作中。

4.实际建议型调查报告。这是由于实际工作需要而写的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为预测、决策、制定政策、处理问题等进行调查所获得的材料及有关的建议。

5.历史情况型调查报告。这是根据需要以历史情况为对象进行调查而形成的调查报告。它可以供人们了解某一事物或问题的历史资料和历史真相。

6.现实情况型调查报告。它是以正在发生、发展的一些现实生活为对象进行调查后所形成的调查报告。人们可以通过它了解和认识某些事物和问题的客观现实情况,以作为其它认识活动的依据或参考。另外,有些调查报告可以是以上几种类型的结合形式。...四、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写法

不同类型的调查报告,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写法是相通的。

调查报告的写作方法,一是熟悉调查报告的结构特点;二要把握调查报告的写作程序。

(一)调查报告的结构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内容大体有: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由此形成的调查报告结构,就包括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落款。

1.标题

调查报告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类。所谓单标题,就是一个标题。其中又有公文式标题和文章式标题两种。公文标题为“事由+文种”构成,如《浙江省农村中学语文教学情况的调查报告》。文章式标题,如《*市的校办企业》;其二是标明作者通过调查所得到的观点的标题,如《调整教育政策,增加教育投入》。所谓双标题,就是两个标题,即一个正题、一个副题。如《为了造福子孙后代--*县封山育林调查报告》。

2.导语

导语又称引言。它是调查报告的前言,简洁明了地介绍有关调查的情况,或提出全文的引子,为正文写作做好铺垫。常见的导语有:①简介式导语。对调查的课题、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作简明的介绍;②概括式导语。对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课题、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分析的结论等)作概括的说明;③交代式导语。即对课题产生的由来作简明的介绍和说明。

3.正文

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体。它对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做出的分析、综合进行议论,对调查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正文的结构有不同的框架。 ①根据逻辑关系安排材料的框架有: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这三种结构,以纵横式结构常为人们采用。②按照内容表达的层次组成的框架有:“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事件过程--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件是非的调查报告。

第9篇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事件、某一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写出来的反映客观情况,评价实事是非曲直和功过利弊的书面报告。它要求对事实有分析、有观点、有材料,充分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调查报告也就是调查研究的报告,一是调查,二是研究,三是报告。没有调查不会产生报告,光有事实调查,没有认真分析研究,也写不出有价值的报告。

调查报告是介于新闻报道与评论之间的一种文体。它与新闻报道、专题评论、工作总结等有不少相同点,但是它报告事实和交代背景比新闻更详细具体。新闻一般用事实说话,寓理于事或以事明理;而调查报告则要在叙事的基础上进分析、论文,从中引出结论,探求事物的发展规律。

调查报告的种类很多。按名称分有调查报告、考察报告、调查与思考、调查综述、专题调查、调查附记等。但对写作来说更有意义的是按内容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针对性很强,主要用以揭露各种矛盾和问题。

(2) 新事物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着重介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新制度、新办法等,说明其作用、效益和意义。

(3) 历史事实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用来对某一历史事件或某一重要史实进行周密考察、核实,以查清真相,澄清事实,还事物以其本来面目,得出应有的结论。

(4) 说明情况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主要是采用调查和统计的方法,以事实和数据说明某种情况或某些倾向性问题,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常被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写作是以叙述情况和事实为主,在叙事中有少量精当的分析和议论,内容单一、集中、紧凑、篇幅简短,因这类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新、内容精,是大学是从事调查报告的一个主要方面。

(5) 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是针对特定的地区、部门或者社会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之后写成的书面报告。其内容比较全面、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等方面。

(6) 研究性和预测性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的作用主要是为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决策服务的,是实施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方法之一。它的特点是不仅包括对某个有关事项现状的调查分析以及对该事项相关要素的研究,还包括对这种研究的种种结果进行综合的推理论证,正确地做出对有关事项的评价,提出调整改革的建议,预测未来的趋势。这种调查报告在政治和社会管理、财政金融和商业市场管理以及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营管理方面,显得越来越重要,也是历来“挑战杯”的重点推荐项目。

第10篇

市场调查的报告格式

策划之前,第一步必须进行的是对目标市场的了解、分析和研究。市场调查报告,或称市场研究报告、市场建议书是广告文案写作的一个要件。阅读市场调研报告的人,一般都是繁忙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或有关机构负责人,因此,撰写市场调查报告时,要力求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易读好懂。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目录、概述、正文、结论与建议、附件等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和报告日期、委托方、调查方,一般应

打印在扉页上。

关于标题,一般要在与标题同一页,把被调查单位、调查内容明确而具体地表示出来,如《关于哈尔滨市家电市场调查报告》。有的调查报告还采用正、副标题形式,一般正标题表达调查的主题,副标题则具体表明调查的单位和问题。如:《消费者眼中的海峡都市报海峡都市报读者群研究报告》。

(二)目录

如果调查报告的内容、页数较多,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应当使用目录或索引形式列出报告所分的主要章节和附录,并注明标题、有关章节号码及页码,一般来说,目录的篇幅不宜超过一页。例如;

目 录

1、调查设计与组织实施

2、调查对象构成情况简介

3、调查的主要统计结果简介

4、综合分析

5、数据资料汇总表

6、附录

(三)概述

概述主要阐述课题的基本情况,它是按照市场调查课题的顺序将问题展开,并阐述对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选择、评价、作出结论、提出建议的原则等。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地说明调查的由来和委托调查的原因。

第二,简要介绍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

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人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对所用方法要进行简短叙述,并说明选用方法的原因。例如,是用抽样调查法还是用典型调查法,是用实地调查法还是文案调查法,这些一般是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另外,在分析中使用的方法,如指数平滑分析、回归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都应作简要说明。如果部分内容很多,应有详细的工作技术报告加以说明补充,附在市场调查报告的最后部分的附件中。

(四)正文

正文是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必须准确阐明全部有关论据,包括问题的提出到引出的结论,论证的全部过程,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还应当有可供市场活动的决策者进行独立思考的全部调查结果和必要的市场信息,以及对这些情况和内容的分析评论。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与建议是撰写综合分析报告的主要目的。这部分包括对引言和正文部分所提出的主要内容的总结,提出如何利用已证明为有效的措施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结论和建议与正文部分的论述要紧密对应,不可以提出无证据的结论,也不要没有结论性意见的论证。

(六)附件

附件是指调查报告正文包含不了或没有提及,但与正文有关必须附加说明的部分。它是对正文报告的补充或更祥尽说明。包括数据汇总表及原始资料背景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技术报告,例如为调查选定样本的有关细节资料及调查期间所使用的文件副本等。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

市场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说明调查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介绍市场背景资料。

第三,分析的方法。如样本的抽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技术等。

第四,调研数据及其分析。

第五,提出论点。即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第六,论证所提观点的基本理由。

第11篇

一、调查报告的含义

二、调查报告的特点

三、调查报告的类型

四、调查报告的写法

五、调查报告的范文

>>正文<<

一、调查报告的含义

调查报告又叫调查研究报告,应该说后者是它更准确的名称。因为它不仅是调查的产物,更是研究的产物。调查报告主要功能是搜集情况,并通过对调查所得情况的深入研究,提出一定的见解。因此调查报告是根据某一特定目的,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对某一事务或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后,将这些调查和分析的结果系统地、如实地整理成书面文字的一种文体。像考察报告、调研报告及××调查等都是常见的调查报告体裁。罗朝能罗朝能罗朝能

二、调查报告的特点

1.真实性。真实性是调查报告首要的、最大的特点。所谓真实性,就是尊重客观事实,靠事实说话。这一特点要求调研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求实的精神,彻底抛弃"假大空"的虚伪作风,不仅报喜,还要报忧,不仅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还要准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严谨的科学态度,才能写出真实可靠,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罗朝能罗朝能罗朝能

2.针对性。这是调查报告所具有的第二个显着特点,这是由具有很强的工作针对性所决定的。一般来说一项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大型调查研究,要花费较大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不是随意组织进行的,而是针对一些较为迫切的实际情况,解决某些实际问题而进行的。因此调查研究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调查报告的写作上,必须中心突出,明确提出所针对的问题,明确交待这一问题所获得的事实材料,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和对策。罗朝能罗朝能

3.典型性。典型性是指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事实材料要具有代表性,以及所揭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这种典型特点在总结经验和反映典型事件的典型调查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罗朝能罗朝能

4.系统性。调查报告的系统性或完整性是指由调查材料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说服力,把被调查的情况完整地、系统地交待清楚。不能只摆出结论,而疏漏交待事实过程和必须的环节。因为这样的疏忽势必造成不严密、根据不足以及不足以令人信服的印象。这里所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不是要求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是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方面,写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总的来说,调查报告就是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强烈的说服力,从而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罗朝能罗朝能

三、调查报告的类型

从内容性质分,调查报告有以下六种:?

1.专题型调查报告。专题型调查报告,就是侧重某个问题进行较深入的调查后形成的报告,这类报告一般常常在标题上反映出来。它能及时揭露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急需解决的具体的实际问题,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对策,或是建议。罗朝能罗朝能?

2.综合型调查报告。它是以综合调查众多的对象及其基本情况为内容、作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反映的报告。具有全面、系统、深入和篇幅较长的特点。它与专题调查报告的主要区别点就在于它的综合性上。它使读者可以从报告中看到事物的相对完整的“鸟瞰图。”罗朝能罗朝能

3.理论研究型调查报告。这是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而撰写的报告,它以收集、分类、整理资料并提出问题、报告结论为特点,大多发表在学术刊物上,或载于学术着作中。

4.实际建议型调查报告。这是由于实际工作需要而写的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为预测、决策、制定政策、处理问题等进行调查所获得的材料及有关的建议。?

5.历史情况型调查报告。这是根据需要以历史情况为对象进行调查而形成的调查报告。它可以供人们了解某一事物或问题的历史资料和历史真相。

6.现实情况型调查报告。它是以正在发生、发展的一些现实生活为对象进行调查后所形成的调查报告。人们可以通过它了解和认识某些事物和问题的客观现实情况,以作为其它认识活动的依据或参考。罗朝能罗朝能

另外,有些调查报告可以是以上几种类型的结合形式。

四、调查报告的写法罗朝能罗朝能

不同类型的调查报告,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写法是相通的。

调查报告的写作方法,一是熟悉调查报告的结构特点;二要把握调查报告的写作程序。

(一)调查报告的结构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内容大体有: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由此形成的调查报告结构,就包括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落款。罗朝能罗朝能

1.标题

调查报告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类。所谓单标题,就是一个标题。其中又有公文式标题和文章式标题两种。公文标题为“事由+文种”构成,如《浙江省农村中学语文教学情况的调查报告》。文章式标题,如《××市的校办企业》;其二是标明作者通过调查所得到的观点的标题,如《调整教育政策,增加教育投入》。所谓双标题,就是两个标题,即一个正题、一个副题。如《为了造福子孙后代――××县封山育林调查报告》。罗朝能罗朝能

2.导语

导语又称引言。它是调查报告的前言,简洁明了地介绍有关调查的情况,或提出全文的引子,为正文写作做好铺垫。常见的导语有:①简介式导语。对调查的课题、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作简明的介绍;②概括式导语。对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课题、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分析的结论等)作概括的说明;③交代式导语。即对课题产生的由来作简明的介绍和说明。?

3.正文

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体。它对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做出的分析、综合进行议论,对调查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正文的结构有不同的框架。①根据逻辑关系安排材料的框架有: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这三种结构,以纵横式结构常为人们采用。②按照内容表达的层次组成的框架有:“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事件过程――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件是非的调查报告。

4.结尾

结尾的内容大多是调查者对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这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调查报告的结尾方式主要有补充式、深化式、建议式、激发式等。

5.落款

调查报告的落款要写明调查者――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以及完稿时间。如果标题下面已注明调查者,则落款时可省略。罗朝能罗朝能

(二)调查报告的写作程序

调查报告写作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

1.确定主题

主题是调查报告的灵魂,对调查报告写作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确定主题要注意:罗朝能罗朝能

报告的主题应与调查主题一致;罗朝能罗朝能

要根据调查和分析的结果,重新确定主题;罗朝能罗朝能

主题宜小,且宜集中;罗朝能罗朝能

与标题协调一致,避免文题不副。?

2.取舍材料

对经过统计分析与理论分析所得到的系统的完整的"调查资料",在组织调查报告时仍需精心选择,不可能也不必都写上报告,要注意取舍。如何选择材料呢?①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去掉无关的,关系不大的,次要的,非本质的材料,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②注意材料点与面的结合,材料不仅要支持报告中某个观点,而且要相互支持,形成面上的“大气”;③在现有有用的材料中,要比较、鉴别、精选材料,选择最好的材料来支持作者的意见,使每一材料以一当十。

3.布局和拟定提纲

这是调查报告构思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布局就是指调查报告的表现形式,它反映在提纲上就是文章的"骨架"。拟定提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调查材料进一步分类,构架的过程。构架的原则是:"围绕主题,层层进逼,环环相扣"。提纲或骨架的特点是它的内在的逻辑性,要求必须纲目分明,层次分明。

调查报告的提纲有两种,一种是观点式提纲,即将调查者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观点按逻辑关系一一地列写出来。另一种是条目式提纲,即按层次意义表达上的章、节、目,逐一地一条条地写成提纲。也可以将这两种提纲结合起来制作提纲。

4.起草报告

这是调查报告写作的行文阶段。要根据已经确定的主题、选好的材料和写作提纲,有条不紊地行文。写作过程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选用语言,灵活地划分段落。

在行文时要注意:①结构合理(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②报告文字规范,具有审美性与可读性,如:"制定优惠政策,引进急需人才","运用竞争机制,盘活现有人才",(文章段落的条目观点);③通读易懂。注意对数字、图表、专业名词术语的使用,做到深入浅出,语言具有表现力,准确、鲜明、生动、朴实。

第12篇

1.真实性。真实性是调查报告首要的、最大的特点。所谓真实性,就是尊重客观事实,靠事实说话。这一特点要求调研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求实的精神,彻底抛弃假大空的虚伪作风,不仅报喜,还要报忧,不仅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还要准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严谨的科学态度,才能写出真实可靠,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

2.针对性。这是调查报告所具有的第二个显著特点,这是由具有很强的工作针对性所决定的。一般来说一项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大型调查研究,要花费较大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不是随意组织进行的,而是针对一些较为迫切的实际情况,解决某些实际问题而进行的。因此调查研究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调查报告的写作上,必须中心突出,明确提出所针对的问题,明确交待这一问题所获得的事实材料,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3.典型性。典型性是指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事实材料要具有代表性,以及所揭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这种典型特点在总结经验和反映典型事件的典型调查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4.系统性。调查报告的系统性或完整性是指由调查材料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说服力,把被调查的情况完整地、系统地交待清楚。不能只摆出结论,而疏漏交待事实过程和必须的环节。因为这样的疏忽势必造成不严密、根据不足以及不足以令人信服的印象。这里所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不是要求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是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方面,写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总的来说,调查报告就是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强烈的说服力,从而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

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含义

调查报告又叫调查研究报告,应该说后者是它更准确的名称。因为它不仅是调查的产物,更是研究的产物。调查报告主要功能是搜集情况,并通过对调查所得情况的深入研究,提出一定的见解。因此调查报告是根据某一特定目的,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对某一事务或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后,将这些调查和分析的结果系统地、如实地整理成书面文字的一种文体。像考察报告、调研报告及*调查等都是常见的调查报告体裁。

三、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类型

从内容性质分,调查报告有以下六种:

1.专题型调查报告。专题型调查报告,就是侧重某个问题进行较深入的调查后形成的报告,这类报告一般常常在标题上反映出来。它能及时揭露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急需解决的具体的实际问题,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对策,或是建议。

2.综合型调查报告。它是以综合调查众多的对象及其基本情况为内容、作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反映的报告。具有全面、系统、深入和篇幅较长的特点。它与专题调查报告的主要区别点就在于它的综合性上。它使读者可以从报告中看到事物的相对完整的“鸟瞰图。”

3.理论研究型调查报告。这是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而撰写的报告,它以收集、分类、整理资料并提出问题、报告结论为特点,大多发表在学术刊物上,或载于学术著作中。

4.实际建议型调查报告。这是由于实际工作需要而写的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为预测、决策、制定政策、处理问题等进行调查所获得的材料及有关的建议。

5.历史情况型调查报告。这是根据需要以历史情况为对象进行调查而形成的调查报告。它可以供人们了解某一事物或问题的历史资料和历史真相。

6.现实情况型调查报告。它是以正在发生、发展的一些现实生活为对象进行调查后所形成的调查报告。人们可以通过它了解和认识某些事物和问题的客观现实情况,以作为其它认识活动的依据或参考。另外,有些调查报告可以是以上几种类型的结合形式。...四、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写法

不同类型的调查报告,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写法是相通的。

调查报告的写作方法,一是熟悉调查报告的结构特点;二要把握调查报告的写作程序。

(一)调查报告的结构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内容大体有: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由此形成的调查报告结构,就包括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落款。

1.标题

调查报告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类。所谓单标题,就是一个标题。其中又有公文式标题和文章式标题两种。公文标题为“事由+文种”构成,如《浙江省农村中学语文教学情况的调查报告》。文章式标题,如《*市的校办企业》;其二是标明作者通过调查所得到的观点的标题,如《调整教育政策,增加教育投入》。所谓双标题,就是两个标题,即一个正题、一个副题。如《为了造福子孙后代--*县封山育林调查报告》。

2.导语

导语又称引言。它是调查报告的前言,简洁明了地介绍有关调查的情况,或提出全文的引子,为正文写作做好铺垫。常见的导语有:①简介式导语。对调查的课题、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作简明的介绍;②概括式导语。对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课题、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分析的结论等)作概括的说明;③交代式导语。即对课题产生的由来作简明的介绍和说明。

3.正文

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体。它对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做出的分析、综合进行议论,对调查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正文的结构有不同的框架。①根据逻辑关系安排材料的框架有: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这三种结构,以纵横式结构常为人们采用。②按照内容表达的层次组成的框架有:“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事件过程--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件是非的调查报告。

4.结尾

结尾的内容大多是调查者对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这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调查报告的结尾方式主要有补充式、深化式、建议式、激发式等。

5.落款

调查报告的落款要写明调查者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以及完稿时间。如果标题下面已注明调查者,则落款时可省略。

(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写作程序

一般来说,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写作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

1.确定主题

主题是调查报告的灵魂,对调查报告写作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确定主题要注意:

报告的主题应与调查主题一致;

要根据调查和分析的结果,重新确定主题;

主题宜小,且宜集中;与标题协调一致,避免文题不副。

2.取舍材料

对经过统计分析与理论分析所得到的系统的完整的调查资料,在组织调查报告时仍需精心选择,不可能也不必都写上报告,要注意取舍。如何选择材料呢?①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去掉无关的,关系不大的,次要的,非本质的材料,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②注意材料点与面的结合,材料不仅要支持报告中某个观点,而且要相互支持,形成面上的“大气”;

3.在现有有用的材料中,要比较、鉴别、精选材料,选择最好的材料来支持作者的意见,使每一材料以一当十。

3.布局和拟定提纲

这是调查报告构思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布局就是指调查报告的表现形式,它反映在提纲上就是文章的骨架。拟定提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调查材料进一步分类,构架的过程。构架的原则是:围绕主题,层层进逼,环环相扣。提纲或骨架的特点是它的内在的逻辑性,要求必须纲目分明,层次分明。

调查报告的提纲有两种,一种是观点式提纲,即将调查者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观点按逻辑关系一一地列写出来。另一种是条目式提纲,即按层次意义表达上的章、节、目,逐一地一条条地写成提纲。也可以将这两种提纲结合起来制作提纲。

4.起草社会实践报告

这是调查报告写作的行文阶段。要根据已经确定的主题、选好的材料和写作提纲,有条不紊地行文。写作过程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选用语言,灵活地划分段落。

在行文时要注意:①结构合理(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②报告文字规范,具有审美性与可读性,如:制定优惠政策,引进急需人才,运用竞争机制,盘活现有人才,(文章段落的条目观点);③通读易懂。注意对数字、图表、专业名词术语的使用,做到深入浅出,语言具有表现力,准确、鲜明、生动、朴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