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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时间:2022-03-15 0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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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第1篇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性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涉外、星级以上住宿业(含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其他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服务业等)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中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按广告业务收入的0.5%计征,其他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煤炭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含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含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其他非煤矿产业(金、铁、铝、钼、锌、铅等)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之和的1%计征;

8.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9.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销售收入的0.15%计征;

10.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自收自支单位按收费额的1%计征;差额供给单位按收费额的2%计征;财政全供单位按收费额的3%计征(劳动部门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教育部门的学杂费免征);

11.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概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149号)规定的营业税税目注释为准。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和方式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直征、代征并行的征收方式。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财政部门代征。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规定的统一票据,使用其他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稽查力度,对漏缴、少缴的被征单位进行稽查补征。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减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人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免征。但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手续一并送交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减免。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报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首先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呈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提出使用意见,经市长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使用。新晨

(二)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公共基础产品价格不到位的补贴,如水、煤气、热力等。

4.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5.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6.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7.用于支付价格信息,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8.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9.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