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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工作思路

时间:2022-08-20 14:53:33

车险理赔工作思路

第1篇

关键词:经营管理,业务质量,思路

我国目前车险经营现状堪忧,以山东为例,2011年1-6月山东省车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18.91亿元,占比84.03%。因价格持续上涨,6月物价指数创3年来新高,很多中小企业因资金紧张濒临停产或倒闭,大货车停驶现象增多,有的仅保交强险,交强险占车险保费比重由去年同期的29.9%上升至31.42%。加之新车购置税、环保补贴等政策取消,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在这种市场环境下,电销业务快速增长,行业统保、内保更是将已有的保险资源不断被削弱,有些公司为了实现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竟置行业利益于不顾,采取提高手续费、乱用优惠系数、变相降费承保等违法违规手段争抢业务,整个市场出现了恶性竞争的苗头。所以,如何在有限的保险资源内,制定合理适度的风险管控方案已成为车险业务管理的核心。

一、各险种细分市场

1、非营业类

当今社会汽车饱有量急剧增加,交通堵塞严重,而道路设施的改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事情,雨雪天、大风大雾恶劣天气、车辆故障、违反交通规则、疲劳驾驶、超速及紧急刹车都会造成交通事故;年限长的家自车限制或禁止承保自燃和盗抢险,防止道德风险,新上市的车型谨慎承保; 6座以上业务,要核实车辆使用性质,杜绝出租租赁、营业用车按家自车承保。

出险次数较多的车辆,优惠系数应控制。从车因素:车辆坚固程度和耐用性不同,一起小小的事故,有的车就有可能造成车损;再就是维修成本,同样的损失,维修价格可能会相差好几倍,但保费却相差无几。从人因素:主要从年龄、驾龄、是否新手来综合判断。对于因这些因素造成的高风险业务,应降低优惠比例,提高保费收入,尽量不保不计免赔,让客户自担部分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或者限制高出险频度业务的手续费,促使业务人员自行选择优质业务。

进口车、高档车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这些车辆的配件、维修价格较高,车损险的风险较大,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也很高,因此应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比例,划痕险出险率和赔付率都过高,应谨慎承保。

2、营业类

营业车辆风险的好坏关键在于车队管理,个人或因各种原因挂靠车队的营业用车受利益趋使,车辆使用频率高、疏于安全检测、疲劳驾驶现象严重,而疲劳驾驶每年造成数十万人死亡和伤残,近年来我国最严重的交通事故几乎全是疲劳驾驶所致。营业货车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使用频率较高,长途行驶较多,撞伤他人他物的概率较高,因此,要确定合理的三者险赔偿限额,限制不计免赔的承保,提高效益险别占比和商业险保费充足率,并着重于优质客户群体的选择。对高赔付的业务要限制优惠条件,改变过去只把保费和工资挂钩的考核机制,应将车险的赔付率、费用率和保费一起和业务员的效益挂钩,以增强业务员的工作责任心,重视承保质量 。

出租租赁车出险频率高,易发生撞人撞物案件且道德风险不可控,城市公路客运近年来发生数起重大交通事故,在承保选择上应慎之又慎。2011年7月22日凌晨4点,京珠高速信阳明港附近一辆大客车发生燃烧。经初步调查,客车共载有乘客47人,除当地紧急救出的6人,其余41人死亡。这辆客车荷载人数为35人,属严重超员,在承保选择上应为管理严格、运营线路固定的大型车队,并需要进行实地考察,三者险和车上人员险都应控制赔偿限额。

3、 特种车

(一)特种车一应选择规模大、单位管控力度强的单位介入,且必须严格查勘后承保。根据目前行业数据,山东省特种车一规模较大的团车业务主要集中在东营、滨州,主要是油田业务,多年来一直是同业公司鼓励发展的业务,但是近年来赔付率已呈现恶化趋势。

(二)特二车中垃圾车:环卫局车辆一般为老解放、老东风改装而成的特种车,后箱具有自卸功能,且多行驶在早晨、夜间,行驶速度较快,易发生大案,应谨慎介入;

搅拌车:重心高,易翻车,挂电线及人伤等大事故,且载物为水泥,一旦停驶,水泥凝固,将造成整个罐体报废,损失极其巨大;

起重机:容易发生颠覆、吊臂坠落或吊运货物坠落事故;

水泥泵车:容易发生泵臂断裂事故,且此类车价值巨大,损失严重。

(三)特种车三主要包括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此类特种车一般为单位用车,管理较为正规,一般事故率较低,三责风险相对较小,赔付情况较好,应加大对该类业务的承保力度及费用支持。

(四)特种车四为谨慎介入业务,此类车使用类型较为特殊,选择固定路线运输、港对港业务承保,且必须查勘后承保。

二、理赔管理的重点

车险理赔是车险经营管理的最后一环,很多人认为理赔部最重要任务就是控制赔付率,赔付率高了就是理赔人员工作没做好。实际上理赔最主要的任务应是做好服务,诚实履行保险合同,兑现公司的服务承诺,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口碑和信誉,为业务发展打造买点和品牌;其次才是通过科学的流程管理,规避理赔人员的道德风险,提高理赔人员的打假防骗的技能,尽可能降低赔付率。因为当公司选择了某项业务,基本上就决定了未来的赔付率,尤其车险的风险状况,理赔人员事先无法控制,只能在事后尽最大可能减少不合理的赔付。

(一)现场查勘是车险核赔处理的前期重要工作,是维护公司信誉、提高核赔质量、实现合核赔付、把好核赔出口关的重要环节。查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保险责任的判断、对损失金额的核定,关系到整个核赔工作的准确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做好查勘检验和做到合理施救对减少核赔纠纷、提高核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2篇

200*年,我公司实收保费****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已赚净保费****万元,净利润****万元,赔付率(香港口径)为****%。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一、全年总体业务经营情况

(一)保费收入情况

从险种情况看,机动车辆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企财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责任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货运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意外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4%,同比增长****%,家财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下降****%。

全年实现已赚净保费****万元。车险占比****%,非车险占比****%。

(二)赔付情况

全年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增长****%,简单赔付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

从险种来看,机动车辆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增长****%,简单赔付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企财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增长****%,简单赔付率****%,同比增长****个百分点。责任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下降****%,简单赔付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货运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下降****%,简单赔付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意外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上升*****%,简单赔付率****%,同比上升****个百分点。家财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下降****%,简单赔付率****%,同比增长****个百分点。其他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下降****%,简单赔付率****%,同比增长****个百分点。

二、围绕目标,狠抓落实,加快业务发展

1、积极调整工作思路,细化工作目标

年初,公司总经理室就针对上一年公司保费收入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主动调整了工作思路,将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按产品线进行层层分解,做到层层把关,实行问责制度,利用每周的晨会、周末例会将公司的计划具体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和整理、分析,有效地保证了全年计划的最终实现。公司在制定全年任务时充分地考虑到险种结构优化和业务承保质量,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办法,把综合赔付率作为年终测评的重要数据。

2、巩固既有市场份额,实现稳步发展

2006年,公司把稳固车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大力发展责任意外险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来抓,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地丢弃赔付率较高的业务,第一,确保续保业务及时到位,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按月上报续保业务台帐,由总经理室督促考核,并要求提前介入公关。在业务上实行每周通报的机制,从而有效地巩固了原有业务,大大减少了业务的流失,保证了主要险种的市场份额占有率。第二,同满洲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公关,提前获悉新上项目、新上工程名录,并和交警部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第三,不轻易放弃丢失的业务。我们不仅对2005年业务台账做到笔笔清晰,并要求把2005年展业过程中流失的业务列出明细,并分解到相关部门,要求加大公关力度,找出脱保原因,并由经办人提供确切证明;属竞争流失的,我们决不消极退出,而是主动进攻,上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善服务手段,逐个突破,全面争取回流。第四,大小齐抓,能保则保。因为企业转产、资金等因素对企业财产保险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加之竞争等因素,使得展业难度和展业成本大大增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充分动员,统一思想,上下形成合力,迎难而上。

针对满洲里口岸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保险、银行、货物运输、仓储等逐项业务由公司来完成的特点,我们提前做好了收货人的工作,并注重同公司的保险工作,首先建立了与公司合作关系,将业务集中起来管理,以便更好地做内地客户工作,今年我们与5家公司签定保险协议,避免了业务上出现较大的波动,为货运险保费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3、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促发展。

满洲里地区现有3家(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而满洲里地区人口少,企业规模较小,我公司面对外部竞争所带来的业务压力,保持沉着冷静,客观面对现实情况寻求对策,与竞争对手们展开了一场品牌战、服务战:一是做好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工作。公司总经理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突出汇报我司是如何加大对地方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是如何围绕地方政府中心开展工作的,不仅使市委、市政府对我公司热心参与地方政府工作表示满意,还对我司正确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向中小企业提供保险保障,主动服务于他们,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真实的让市委、市政府感到人保财险公司是真心为地方政府服务的,是值得扶持、信赖和帮助的,从而对我司工作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二是服务更加人性化、亲密化,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年初就对市属各大系统骨干企业实行划块包干,定期进行回访,请他们对我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举措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肯定,他们认为公司领导主动登门是人保财险的优质服务的充分体现,使客户对我司更加信任。三是要求所有中层干部走出办公室,实行全员展业,对所有新保客户必须当面解释条款并承诺服务项目,与企业进行不断的联络,实行零距离接触,只要客户需要必须随叫随到,提供全方位服务。四是按照服务承诺和行业禁令,严格内部管控,以理赔和承保两大服务部门为切入口,全面提高公司整体服务水平。

4、全力拓展车险市场

2006年满洲里公司车险业务经历了不平凡的一年,车险经营面临的形式十分严峻,机遇与挑战并存。从保险业内部看:一是实行新的监管政策,由此引发各公司产品和销售策略的调整。二是竞争主体不断增强,市场中规范与混乱并存。三是强制保险于7月1日实施后为车险发展提供机遇的同时,竞争态势和市场格局将难以预计。尤其是7月1日前,同业公司为了抢占车险市场,不惜靠高返还、低费率、低价格、降低承保条件等手段来抢夺和争取客户群体,当时车险市场完全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给我公司车险业务带来严重的冲击。在认真细致地分析了市场情况后,总经理室制订了公司2006年车险业务发展目标:首先;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加大力度控制保险费率的上升,实行新车业务以及续保业务同时进行的展业原则,不断提高承保质量,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不断开拓创新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企业理念。同时,在对市场进行调研后科学、细致地做好了市场定位,争取第一时间掌握市场信息的变化,依靠我公司的品牌强势来赢得市场。

5、注重提高理赔和防灾防损的质量

200*年,满洲里市分公司各险种结案天数为47.08天,件数结案率****%;立案件数****件,立案率****%,立案天数(出险时间)****天,立案天数(报案时间)****天。

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是源于公司针对车险业务发展的新态势,制订了全新的量化考核办法。公司在年初就明确了理赔案卷在岗位的流转时间,并且按月、按季度实行考核,严格落实奖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了在职员工的责任心,使案卷的流转速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另外,我们还制订了1000元以下案卷快捷服务流转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结案速度。在估损、定损工作上,公司坚决地执行了分公司的赔案核损办法进行,对核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彻底的纠正。

200*年,满洲里市分公司案发件数明显要高于往年,首先,因为满洲里地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路况较差,导致车险案发件数有所上升。其次,是由于地区的特殊性,我公司的责任意外险占比较大,因此发生的赔案相对增多,这也是发生赔案数上升的一个原因。针对案件发生数量增多的情况,我们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争取提高赔案的质量:一是配合交警部门共同进行路检,整顿超员、超载现象,杜绝交通隐患。二是冬季到来后,利用防灾资金清除冰雪路面,力争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三是查勘上坚持“第一现场”的到位率,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只要接到报案,无论事故大小,无论白天黑夜,始终坚持赶到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全年第一现场到位率达到91.28%.同时,严格按照快速赔付流程,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坚持双人定损,限时赔付。在责任意外险方面,公司专门设立了一名医疗代表,并与定点医院实现了双向互动、定时反馈信息的良好机制。并且对医疗理赔做出了承诺,在接到理赔报案后,将在24小时内与报案客户联系,为客户提供最方便、快捷后期服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公司年结案速度达到95.81%。四是加强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对理赔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一经查实,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五是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分管领导的负责下,理赔部门主动与各业务部门联系,及时拟订了重大客户防灾防损工作预案、夏季防汛安全检查办法、冬季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办法,始终做到提前把握,提前介入,积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我们先后到有安全隐患的重点客户单位帮助整改隐患,制订防灾预案,深受客户的好评,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强化创新意识,提高公司效益水平

正是由于我司员工勇于承担重任,善于开动脑筋,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人人有担子,个个有责任,因而,在强大的外部竞争中,我司没有丢失任何阵地,市场份额较去年有所增加,达到95%以上,巩固了我司财险市场的主导地位。尤其是在财产险方面:一是积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通过努力在大元公司扩大规模、机场投入使用、农行业务的扩大等几个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保费近40万元,二是员工每人都积极发挥自身的公关能力,一年来新增个人保费近200万元,三是根据我市口岸特点,在我市新建的木材加工厂日益增多,形成新的保险消费群体,我公司适时推出了相关政策和承保管理规定;四是加强兼业、个人渠道建设,用兼业单位的行业特性,有范围有尺度地巩固和拓展业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个代营销人员拓展新业务等等措施增收保费。五是针对经营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目前竞争手段主要体现在费率水平上的实际情况,我司有计划的制定了严格的费率使用优惠办法,既实现了费率市场化的需求,又严格控制了费率自由化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险种上的创新,服务上的提升,使得我司在财产险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四、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突出业务重点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式,满洲里市分公司积极吸取过去工作中经实践检验的经验,对现有的保源进行网络化管理,建立了一整套客户公关制度和条例,在与客户洽谈业务的同时也提升了公司的管理水平,使各项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上半年我们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引进和采用了科学的管理体系,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考核办法。在日常管理中严格地按照上级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主动地将其应用到实践工作当中,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使我公司在上级公司组织的业务台帐专项检查、单证管理验收、理赔业务专项检查等多项检查中得到了分公司的好评。

今年,公司总经理室在下达全年任务计划时,遵循效益第一、长期盈利的经营绩效考核原则,努力施行从规模型发展向效益型发展的转变,力争将保险业务做大、做强,因此加大了对赔付率和费用指标的考核力度,坚持低成本发展,可持续经营的新理念,把赔付率考核与承保质量挂钩,彻底打破“只重保费、不重质量”的传统经营理念,实行新的考核机制,拿出个人薪酬的三成作为此项考核的浮动工资,从而为全体员工树立经营效益第一的观念,确保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盈利空间的大幅度提升。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塑造企业外部形象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我司一直以来把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放在工作的首位,做到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记录、有交流。我们坚持中心组牵头下的党组织日常学习,今年以来,我们进行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端正和提高了领导班子思想和认识,增强了政治敏锐性。

2、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增强企业活力.

公司党委.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员工的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员工的利益,关心员工的成长,尊重员工的首创精神,为员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年来,公司多次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央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件精神,大力倡导诚信原则,提高信用意识,改变了以往重业务轻思想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室还要求全体员工,在做业务时要对客户负责,不能夸大保险的功能,只要承诺了,保险责任发生,该赔的一定要赔,否则保户就会流失,市场就会丧失.在公司总的思想指导下,全体员工上下一致,齐心合力,公司的面貌大为改观,呈现了人性化,以人为本的和谐的现代企业.

3、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塑造公司形象

公司借助交强险、06版商业车险颁布、实施之际,组织全体员工在市繁华路段开展集中宣传。在宣传现场设立咨询台,接受群众咨询。发放宣传单,播放交强险宣传广播,向车辆、行人散发交强险,我公司新车险产品以及奥运会门票抽奖活动等相关材料。还通过电视台《满洲里新闻》电视栏目以及《满洲里报》、调频台等新闻煤体,以交强险实施为主题进行宣传。同时对我公司的宣传活动、配套产品及服务措施进行全面报道。提高了市场认知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六、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了分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也有很大进步,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公司疲于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对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有所放松。

2、满洲里虽然是口岸城市,但是因为特殊原因致使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偏低,第三产业发展相对单一化,难以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面对未来的市场竞争压力,少部分员工有思想惰性,缺乏市对市场发展前瞻性。

3加快完善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使之形成应有的规模效益,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认真分析非车险目标市场,积极寻求对策,加强各类新险种的宣传,积极开展灵活的营销策略,进一步拓展个人营销、兼业营销,提高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促进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七、200*年的基本工作思路

随着市场变化和竞争的激烈,就满洲里地区而言,要牢牢地把握市场的主动权,必须加强争夺市场的力度和加快抢占市场的速度。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要认真领会国务院23号文件的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认真分析和研究公司现有的险种结构、业务与直销业务的结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业务又好又快发展;适应股份制改革后新的管理模式和展业模式,继续加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的教育,加强并运用数据管理,引入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正确处理规模与效益、当前与长远、做大和做强的关系,加强整体公关力度,注重业务承保质量,以最快速度和最优的质量挑选并占领市场.同时要增强主动性,用创新的意识来解决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牢固树立“效益第一”意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三是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协助,努力提高机动车辆、学幼险、雇主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的承保率。

四是强化理赔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现场查勘率,采取人性化服务,区别对待,加快理赔速度,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外部展业环境。

第3篇

事件发生后,街头巷尾都充斥着热议之声。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了豪车的损失,则不管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即使是天价损失也理应赔钱,如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但在喊应赔的同时,人们又陷入了迷茫——今后还敢随便开车出门吗?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思考着。也许,主流观点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能立足的。

一、情理分析

从情理上讲,在小国寡民,技术落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年代,人们实在既不需要防范高速运输工具如汽车带来的风险,也不需要担心拎在手上的鸡蛋会被汹涌的人流挤破。

但在现代社会,公认的事实是人群密集,技术日新月异,意外事故防不胜防(如交通事故在现代国家成为人们幸福生活中的梦魇,放射等危害更是如影随形)。如果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自身不对潜在的风险保有高度的警怵之心,而将风险的防范完全交由他人负责,我们不会认为其是理性的。毕竟,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自己才是第一责任人。正确理性的做法应是:如果我们出门了,门锁就应锁好,而不应漫不经心地一走了之(闻听德国对不锁汽车门就离开的人会加以处罚。不锁车门的举动的坏处是显而易见的:其可能极大地刺激别人的盗窃之心,从而使自己的财产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这样的行为于已于他人于社会都是不利的。所以,虽然应严厉惩罚盗窃者,但受害人也会受罚);如果常出现高空坠物,就应尽量绕道或采取防护措施,而不应该先贸然去被砸,然后寄希望于索赔。

就交通事故而言,科学研究显示,人类的生理极限与人类自身的活动能力是相联系的。人类过去不管是自身奔跑还是借助于马匹等动物,速度都有限,人类的视力、视野及反应速度等还可应付。但到汽车时代,人类的生理极限就应接不暇了。即使是在市区限速的情况下,速度仍然不是一般奔跑时速约20公里(最快60公里)的马匹的速度可相提并论的。人类驾车时,视力、视野及反应速度等都会随速度的增加而递减。这样,在马路上的汽车洪流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随时都会因人类的生理极限之故而变为现实,换言之,每个开车上马路的人出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开豪车的人就应正视如下现实:豪车被碰撞随时都可能发生。对自己贵重的豪车,动辄几百上千万的价值应作何安排呢?依人之常情,此时就如同一个人携带天价玻璃制品出门,理应格外谨慎小心。要么不往人多交通工具多的地方去凑热闹,要么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要作好周密有效的预防。我们断难想像其会随意地拎着这个玻璃制品毅然闯入汹涌人潮。如果他这样做了,从人之常情来判断,其肯定并不很在意这个贵重的玻璃制品,如果有损失也无所谓。同时其也并不会指望天价赔偿,因为其很清楚,大街上赔得起天价的人毕竟少(当然,赔不赔得起是一回事,应不应赔又是一回事。只是说如果一般情况下别人是赔不起,理性的考虑就应是不寄希望于海市蜃楼,而应自己多加小心)。

二、法理分析

当我们考虑应不应赔时,有一个问题不能不直面,即携带贵重物品上路的人和走在马路上的行人在承担类似玻璃制品破碎的风险上,谁应承担较重的的谨慎义务?显然,应考虑携带者须更谨慎。因为其知道风险之所在,更有条件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而一个不知情的路人(比如读者您)走在大马路上时,按一般谨慎去走即可。不用小心翼翼,生怕踩死一只蚂蚁,生怕不小心撞了别人一下会有天价赔偿出现。这实际上是法律对利益进行平衡的思维——平衡携带玻璃制品者与行人间的利益。如果玻璃制品被碰碎了,首先要看携带者的注意程度。即使其保护措施做得够好,是行人不小心撞碎了。那么,行人须赔的也不应是天价(我们按一般生活模式行为处事时,不应承担不可预知的风险)。如须赔天价,则除非其明知是天价而故意去碰撞,合理的结论显然应是:破碎的风险不能全部由行人一方承担!携带者不能将风险全部转嫁给别人!

同样道理,豪车上路的风险全由他人承担,也是不公平的。他人开车只需按常规即可,发生碰撞了也不过是按常规赔偿,不用胆战心惊去提防豪车(须知三心二意或看到豪车即神经紧张,是很容易出交通事故的)。

其实,发生车辆碰撞,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碰伤豪车)是民法上的侵权问题(当然,也可能涉及行政法及刑法。因本文聚焦于赔偿这个民法问题,所以不分析别的法律问题)。在侵权损害赔偿中,为了公平地确立赔偿数额,应考虑各种因素。由于我国有关侵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起步较晚,不够全面和完善,所以我们可放宽视野,先看看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给我们打开的一扇扇认识问题的窗口。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是一全面深刻而且权威的侵权法著作,经由该书,读者会长很多见识并领悟到许多道理。我们先看丹麦法院的一个案例:一喷气式飞机在地面因一油车司机轻微的过失与油车相撞了,损失极严重。最后法院大幅度地降低了国防部的赔偿请求。理由是该飞机是极昂贵的,运输本身也极不寻常,因此原告事先应该确保该飞机在经受一般交通事故的撞击后仍然毫无困难地运行。

学者们认为这一很早前产生的思想即使在今天的背景下仍然是很正确的。因为一个人如果自愿将价值极高的物品置身于高度交通危险中却因他人的轻微过失而有获得全部的赔偿是很难令人接受的。显然,依此逻辑及价值取向,即使他人不是轻微过失,则只要不到故意的程度,也不应全部赔偿。荷兰、葡萄牙及西班牙等国的司法实践已在上述情形下减轻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下面我们先来探讨一个法律规则:可预见规则。该规则的意思在于违约人只需要赔偿可以预见的损失。试举例如下:甲向乙以1元/斤的价格进大米若干以转卖与丙。依一般的市场行情,甲倒手大概为1.2元/斤,但甲却出人意料地与丙达成2.5元/斤的协议。现如果乙违约不能交货,甲的损失是按1.2元/斤还是按2.5元/斤为准来计算呢?很显然,乙能预见的是甲能赚取的差价为(1.2-1.0)元/斤,而不是(2.5-1.0)元/斤,所以,甲应按(1.2-1.0)元/斤来赔偿,这就是可预见规则。否则,对乙而言极不公平,因乙不知情,其无法把自己的违约行为与2.5元/斤联系起来。而如果乙知情,想到自己今后如违约会承担异乎常人的风险,其肯定要么选择不卖给甲而卖给他人以避免不合常规的风险;要么选择调整同与众不同的甲进行交易的价格,为风险作准备。乙理应得到选择的机会,否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要按(2.5-1.0)元/斤进行赔偿是无公平可言的。

可预见规则起初是《合同法》中的规则,并不适应于非合同责任(如“豪车被撞”这样的侵权责任}。但实际上现在可预见规则已回到侵权法。依可预见规则,一个驾车上马路的人一般情况下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一不小心(依前所述,即使小心,有时也可能会因人类的生理极限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事故)就可能会导致天价赔偿,因为劳斯莱斯之类的跑车并不是满大街都是。相反,满大街跑的车一般可能价格多在10-20万元(可能10万元左右的家用车居多)。平均下来,可能一般人能预见到的财产损失最多在15万元左右。这样依可预见规则,他因自己的行为所应赔偿的数额顶多在15万元左右(即使是撞了劳斯莱斯之类的车并造成百万元的损失)。当然,如果其是故意去造成损失就另当别论了(此时要其全赔合情合理,其故意的行为不应得到格外的关照)。

实际上,可预见规则也是一个利益平衡思想的具体运用——要兼顾豪车及普通车车主双方的利益。如果失去了可预见规则的保护,一个人如果没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买保险虽然是个思路,但买少了不顶用,买多又买不起)恐怕就不敢开车上路。

其实,不轻易要求天价赔偿对豪车车主也是有利的。因为他们也有擦撞别的豪车的可能,如果以天价赔偿为常态,即使赔得起,对其也是不公平的。更何况,没有最富,只有更富。万一在全球豪车榜有响当当排名的车,如平均每跑100公里磨损近50克黄金,价值28.5亿元的黄金跑车,或价值15.5亿元劳斯莱斯银魅或价值3.8亿元的兰博基尼爱马仕被其撞上,可能其也不一定赔得起了。对其而言,曾经其很赞成很盼望的“天价赔偿”可能转眼间却成了自身的噩梦。

我们愿马路在情理法的共同作用下达到这样的合谐局面:所有的车主,无论开着贵车普通车都谨慎驾驶,谁也不用怕谁,怕的只有交通规则(与其说怕不如说遵守)。豪车车主如果害怕自己的爱车冲入危险的交通洪流后的风险,则可选择少上或者不上路,或购买相应的保险,或换普通车上路——其不是没有选择的。如果其并不在乎潜在的风险,则但开无妨,只是不要指望把风险一股脑全加诸他人。万一被撞上,其要么慷慨免单,要么接受一个对其和对方都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无论如何,不会是天价!(当然,没有天价赔偿不意味着开车就可横冲直闯了。财产责任之外的责任,如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应受的处罚甚至牢狱之灾等不能打折扣。限于篇幅,此处不展开)。车不分贵贱,车主都应既可享受驾车的乐趣,又可时时感受到公平合理的法律无处不在的智慧和关怀。我们深信,这是我们可以期待的。让对天价赔偿的恐惧和热议都成为历史吧,崭新的明天理应充满希望地向我们大步走来!

参考文献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第4篇

就是这样一张照片,后经彻查牵出了一个有汽车修理厂为背景、成员多达21人的诈骗保险团伙案。2015年12月25日,武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保险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李长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被告人张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柳小林、洪先超等13人分别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分别处4.1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理赔存疑 警方觅踪

照片是河北沧州太平保险公司递来的报警材料。一个月前,太平保险公司收到一份快递来的理赔申请,交通事故发生在武城:2015年1月9日,北方严寒的凌晨四点,一辆奇瑞轿车开在武城县南环路上,和一辆电动车撞在一起,电动车上的男青年当场死亡。

申请材料中有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盖了武城公安局的公章,还有几张照片。从照片中看,当时天灰蒙蒙,还有些雾气,现场的两侧都是农田,三个穿着交警制服的人,正在勘察现场――有人蹲在地上,在奇瑞车旁边划线,地上的电动车碎成几块,还有个人蹲着,看姿势是在拍照。另一张照片颇具仪式感,三个人忙完了,背对镜头,一齐在大雾里往前走。他们的深色制服上,印着“警察”字样,但是每个人都是背对镜头,没有一张能看到相貌。最让理赔员们觉得诡异的,还是那具露出微笑的尸体。

武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警后,仔细审查理赔材料,发现尸检报告也有些不对劲。报告里说,死者是个年轻博士,性别男,身高175厘米,受伤严重――盆骨粉碎性骨折,肚子上的伤口四厘米深,二十多厘米长――但是,这么大的伤口,在尸检照片里却看不到,死者白白的肚皮上,只有隐约几处模糊的红色血迹,和描述的重伤相去甚远。后来,经侦大队派民警去当地交警大队了解情况。交警大队看了材料后,表示根本不知情,更没派警去过这个交通事故的现场。

再看理赔申请书,其中奇瑞轿车的保险受益人叫李长军。经查,此人是本地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老板。这家修理厂在武城县开发区,是个紧靠马路的小院,已经经营六七年,全称叫“广运宏瑞汽修服务中心”,厂里工人十几个。院子的一楼是修理车间,二楼有一排房子,是工人的宿舍。李长军一家也吃住在楼上。但是当警察到达时,李长军已经不知去向。一起消失的,还有他的老婆和两个女儿。虽然老板走了,但是厂子还开着,几个员工正在修车,被民警全带回了公安局。

分开一讯问,有人就立马开口说,交通事故是假的,都是李长军设计的,甚至那具尸体也是活人,名叫朱向伟,在厂里做后勤,是老板李长军的外甥。审问当天,经侦民警发现,工厂里这帮人可能造了不少假事故,“奇瑞车撞死人”,只是其中之一。武城公安局经侦大队随即立案,对李长军和朱向伟发起了网上追逃。

2015年3月初,朱向伟在东北老家过完春节,到盘锦市高铁站掏出身份证准备买车票回山东,被高铁站民警抓获并移送山东武城警方。与此同时,李长军也在盘锦,正带着老婆孩子回家过年。听到朱向伟坐高铁被抓的消息,他坐不住了,决定自首。当月11日下午,他驱车赶回武城,走进公安局,投案自首。

李长军承认事情是自己做的,他开奇瑞车撞了电动车,目的是想拿到48万块的保险金,帮忙的是朱向伟,还有修理厂的两个工人。当民警提到另外几起交通事故,李长军都点头承认,也是自己策划的。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为偿赌债 初诈得逞

武城县属于山东省德州市,与河北交界,人口不到40万,是山东省人口比较少的县。素有“中国玻璃钢之乡”之称。李长军为了到玻璃钢厂打工,来到武城。

李长军出生在内蒙古赤峰市,十多岁时,父母车祸双双去世。读到初中,离开学校,起初跟亲戚打工,后来投奔朋友,到了辽宁盘锦,进了修理厂做学徒,学修车。在修理厂,李长军谈了恋爱,想结婚,女方家里却看不上这个外地孤儿,几番阻挠,两人勉强结婚。婚后,岳父母仍看不上李长军,嫌他人没出息,一直撺掇闺女离婚。

李长军一直忍着,直到婚后三个月,妻子怀孕,岳父母不准生,坚决要求女儿打了胎。李长军和岳父母撕破脸,带上老婆,出走盘锦。2004年,几经辗转,经朋友介绍,李长军携妻子坐汽车第一次到了武城,进一家玻璃钢厂打工。

后来他进了一家修车厂做技术工,又干了一年,修车厂老板发不出工资,要把厂子卖掉。有朋友知道李长军修车手艺好,主动借了几万块钱,让他把厂子盘了下来。

接手后,修理厂一年收入六七万块,不算太好,但是李长军一家人的生活总算稳定了下来。直到一件小事儿刺激了他。一个开奥迪车的老板撞坏了车,在理赔前,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一起来修车。到了门口,他们看修车厂设备差,院子破,理赔员不放心,要求换地方。好面子的李长军马上急了,拉住他们不让走。他告诉理赔员,给自己一个机会,如果修不好,他就自掏腰包,把车开到4S店再修。

理赔员答应了。李长军修好了车,几人出去吃饭,聊起修理厂,理赔员觉得,李长军手艺好,只是修理厂设备太差,规模太小,不然大有可为。李长军记在心里,没过几天就一个人开车去了济南,把原本攒下准备买房的钱,买了新设备,又借了点钱,把修理厂翻新一遍。

这次翻新改变了修理厂的命运。李长军的活儿越接越多,两年下来,和保险公司也越走越近,后来,他拿到了定点维修的资格,生意更大了。到2009年,李长军已经雇了十几个工人,一年的利润,达到六七十万。五年过去,外地人李长军终于在武城县混出了头,不但不用担心吃不饱饭,还成了行内有些名气的老板。

后来,李长军再次被一件小事改变了命运。一次,因为无证驾驶撞伤了人,李长军被行政拘留了两个星期。在拘留所,他认识了武城县几个有名的混混。出了拘留所,几个混混整日到李长军的修理厂打牌看电视。虽然明知这些人游手好闲,但李长军碍于面子,仍跟他们混在一起――作为一个外地人,他得多交朋友。

起初,这些朋友带着李长军打牌,玩的是斗地主,牌注不大,玩一晚上输赢几百块钱。玩了一阵,一天夜里,喝了点酒,李长军被拉去,玩了一次“牌九”――赌注倍增,一夜输掉四千多块。酒醒后,李长军没放在心上,紧跟着又去玩了几天,很快输进去几万块。这之后,他有了赌徒心理,一边输钱,一边又想着翻盘,但永远输多赢少。大半年过去,他很少盯着修理厂,直到银行里的存款输得差不多,又有人适时跳出来,借高利贷给他,继续赌。2012年,修车厂一年的利润仍有三四十万。但是,仍还不上欠款。

李长军算过一笔账,高利贷是越滚越多,把修车厂整个赔进去,也抵不上,想脱离债务,必须挣快钱。修理厂和保险公司合作了几年,李长军熟稔了交通事故理赔,他想到了制造交通事故拿保险金。2012年,李长军贷款,买了两辆奥迪A6轿车,每辆车都在山东、河北等几个省份入了六七份保险。

第一次行动是在2012年12月4日。这天早晨七八点钟,李长军叫上正在厂里干活的余洋洋,告诉他,出门去办点事儿。李长军开着奥迪A6轿车,驾出城区,兜兜转转,在郊区陈公堤附近的路边,停下车,若有所思,抽起了烟。几支烟以后,他提前约好的朋友柳小林开着另一辆车出现了。李长军交代了几句,把奥迪车给了柳小林。随后,叫余洋洋一起在路边站着。柳小林启动了奥迪车,踩了油门往前冲,开出几十米,径直撞上了路旁的一堆黄色石头。撞完以后,大概是嫌不够,柳小林倒车,后退七八米,接着再次前冲,又撞了一次。两次撞过,奥迪车终于完成了交通事故。现场狼藉,车右侧的后视镜挂在了树上,前保险杠、两个车大灯、前机盖、水箱、风扇都撞坏了。

李长军站在路边,掏出手机,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打过电话,他告诉余洋洋,负责冒充司机。余洋洋没拒绝。虽然他知道是造假,但是柳小林连石头都敢撞,自己说句谎话而已,不敢的话,实在不像个爷们儿。

来现场勘查的保险公司陆续有六七家。前一家保险公司刚走,李长军就打电话叫过来下一家。每来一家,按照李长军要求,余洋洋都会告诉勘查员,奥迪车是自己开的,因为躲避电动车,不小心才撞了石头。现场被重复勘查,余洋洋也重复着谎话。直到交警队来调查,余洋洋仍然在伪装司机。

这次凭空制造的交通事故,四家保险公司给了李长军理赔,一共七万多块。钱到账几乎都没过夜,李长军就拿去还了高利贷,没分给其他人。

伙同员工 屡屡作案

一个月后,李长军又开着奥迪车,这次拉了工人柳小林、赵小涛等四人一起去了内蒙古老家玩了两天,回山东途经赤峰市林西县,刚下过大雪,路上打滑,李长军思忖了一会儿,告诉柳小林说,找个地方,把车撞一下。柳小林心领神会,问李长军,这次怎么撞?李长军看了看路况说,找一条小路,撞到树上去。

在一条李长军满意的小路上,其他三个人下了车,一起站在路边,抽着烟,看着柳小林退车到一个斜坡上,然后直直冲下来,撞到了路边一棵树上。积雪抖下来,车的前脸撞坏了,翻起了盖。

和第一次一样,李长军打电话,请来一家又一家保险公司。赵小涛自认是司机,告诉每一个勘查员说,自己开着车,路太滑,一不小心,撞了树。这次李长军报了五家保险,拿到的赔偿金是12万多。和上次一样,钱在手上没捂热,就悉数交给了债主。

接下来两年时间,李长军不怎么照顾修车厂,而是把精力用在了设计车祸上。2013年6月,在平原县幸福大道,李长军完成了一次三车追尾事故――自己的奥迪车在前,一辆雪铁龙轿车在中间,最后撞上去一辆六轮车。但这次设计出了点差错,时间安排不妥当,两家保险公司在事故现场撞了面,发现车主投了多份保险。一家保险公司报了警,交警查出奥迪车的七份报险,勒令李长军退保,并且退还了在内蒙古撞树的赔偿金。

这次差错并没让李长军停手,他想的是,怎么能把计划做得更完美,减少差错。2014年,李长军在武城县先后设计了三次交通事故。他曾让奥迪车和一辆重型货车追尾,也曾让奇瑞轿车撞了一辆普通桑塔纳。一个车主的奥迪Q5轿车无证驾驶出了事故,开到厂里维修,李长军利用机会,设计了Q5与拖拉机的相撞。三个现场,全都理赔成功了。

“挺不好意思的,把他们害了,都是小孩。”提到修理厂的十几个工人,李长军在后来接受警方审询时笑了一下说,除了两个机修工,修理厂的大部分员工,都被李长军拉去帮过忙。这些员工大都是本地人,读了小学或者初中,没出去打工,来到厂里,学了门修车手艺。他们大都二十多岁,最小的一个刚过十七岁。员工们习惯了李长军的暴脾气,也佩服他的手艺。在修理厂,李长军说一不二,并且不准多问。尽管从来没人分到钱,但是每个人都没拒绝帮忙。审讯时,他们跟警方讲得最多的理由是:“老板让我帮个忙,我不好意思不干。”

利令智昏 露了马脚

连续拿到几笔理赔金,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但是高利贷的利息越滚越大,李长军仍然填不上黑洞。李长军盘算着,要做一起大事故,拿个大额保金,一次性还了贷,然后洗手不干。

他清楚:“想要大额的保险赔偿金,就意味着,交通事故里不仅要撞车,还要撞死人!”

2015年1月9日凌晨四点左右,李长军把睡觉的朱向伟和员工袁阳、吴浩叫醒,告诉他们,出门办事儿。四人开了一辆单排货车、一辆奇瑞轿车和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来到武城县南环路。车上,李长军准备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六七个隔离墩,三件网上买来的警服,一把菜刀和一只装在袋子里的活公鸡。

天色灰蒙蒙,远处尽是大雾,李长军坐在奇瑞轿车里,吩咐其他人做了准备。等电动车立在选好的路段,李长军启动轿车,一个加速,撞了上去。电动车应声被撞出去,支离破碎,躺在地上。奇瑞轿车的前保险杠坏了,前排挡风玻璃也碎掉了。李长军随后让其他三人穿上了警服,并要求他们分别拿着尺子,蹲在轿车和电动车前挥手比划,模仿着交警勘查事故现场的姿势。李长军站在一旁,拿出手机,对着几人,把他们的“勘查”动作拍了下来。

接着,按照李长军的要求,朱向伟从面包车里取出了公鸡和菜刀,对准脖子,当场割死。然后拎着死鸡,在电动车附近滴了一片血。血迹完成后,朱向伟把死鸡扔进了路边水沟。天亮了起来,几人收拾了现场,把电动车拉回了修理厂。第二天,李长军让张伟打印了自制的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并从卧室衣柜拿出了事先刻好的几个公章,分别盖到相应的材料上。

又过几天,李长军把朱向伟和袁阳叫到修理厂二楼卧室,并搬了一张单人床进屋,铺上了白色床单。卧室里,李长军准备了另一只公鸡,朱向伟第二次拿起菜刀,对准鸡脖子,手起刀落,再次杀鸡,滴了半碗血。

接着,李长军告诉朱向伟,脱衣服,躺床上。朱向伟没想到扮演尸体的人是自己,他哭笑不得,对李长军说,你这不是闹嘛。朱向伟今年三十一,是李长军妻子的外甥,只比李长军小两岁。他知道李长军脾气大,只能笑着躺下去。

躺在床上,袁阳往朱向伟的额头、肩膀和肚子抹了鸡血。朱向伟觉得荒唐,肚子又怕痒,抹鸡血时一直在笑。直到李长军拿起手机,要求他闭上眼睛,换了几个角度,拍了几张照片。拍照时,朱向伟别过头,强忍住笑,但微微上扬的嘴角还是被拍到了。

拍完尸体照,袁阳打来热水,朱向伟洗了个澡,冲干净了身上的鸡血。

至此,这起保金48万元的交通事故制造完成了。在李长军设计的虚构事件里,一个年轻男子凌晨骑着电动车,被奇瑞轿车撞死在武城县南环路上,血流一地,当场死亡。几天以后,太平保险公司收到了快递,看完了理赔申请,随后报警。

罪行累累 法剑严惩

2015年9月10日,武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底,李长军、张伟、洪先超等15人先后设计虚构交通事故现场作案10起,骗取保险金69.74万多元。

第5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

一、车险经营现状不容乐观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财险业务的大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赢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表1 2000年以来车险业务发展情况

年份

项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财险总体保费(亿元) 598.39 685.39 778.29 869.46 1089.89 1282.74 车险保费(亿元) 372.50 421.72 472.35 544.62 744.82 857.88 占财险总保费比例(%) 62.25 61.53 60.69 62.64 68.34 66.88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报》,《中国保险年鉴》。

表2 2000-2004年车险业务赔付率情况

年份

项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财险总体赔付率(%) 51.12 48.58 52.03 54.79 57.36 车险赔付率(%) 55.23 51.78 57.37 61.49 63.54

二、车辆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

例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由于诸多因素,许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此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2.业务人员的草率行为,不验车承保

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为最;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 增加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险,增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多。

3.对存有道德风险的车辆视而不见

部分保户为骗取保险赔款,挺而走险,不择手段,挖空心思地变换花样,以达到骗赔目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麻木不仁,无形之中纵容了道德风险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车辆的“套费”现象严重

部分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费”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造成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5.核保关口把关不严

部分核保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原则性不强,风险意识较低,凭感觉行事,不能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核保规章办事,不能有效发挥计算机远程核保的功能。

(三)三者险赔付率持续上扬

三者险损失赔款金额在车险整体业务赔款中占据较大比重,营运货车三者险赔付率平均高达70%-80%,有的地区甚至更高,对车险的整体运营形势构成巨大威胁。随着社会的发展所涉及三者险的损失费用也在逐步攀升,名目繁多、价格昂贵的医疗费用以及各式各样的财产损失项目,给各种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有利土壤,造成车险赔款含有较大的水分空间。尤其是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者险赔款,大多事故损失的责任认定和除车辆损失之外的其他物损均由相关部门操纵,只能依靠他们作出的最终结论,造成部分事故案件的严重失真,给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稳定带来不利后果。加之保险公司受相关专业人员少、事后调视不足、力度不够的限制,只是对涉及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额案件采取走马观花般的事后补漏之措,而对大量费时、费力的中小案件更是无力过问,造成大量水分的渗透和累积,直接影响着三者赔付率的攀升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四)车险理赔环境不理想,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1.责任认定显失公平

大凡涉及第三者损失的双方交通事故,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都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可想而知,若双方车辆均参加保险,那么投保险种齐全的一方将“享受”高比例的责任“待遇”。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种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对此也只能有苦难言。

2.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国民交通意识淡薄,部分肇事司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违章超车、严重超载、超速行使等现象在国内道路交通中司空见惯、比比皆是。原本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或扣减赔偿责任的理由,由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定,而不能付诸实施。部分肇事司机甚至触犯了刑律,而不能得到及时应有的惩治,无形之中助长了部分司机违章行为的屡屡发生。

3.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实际操作之中对形形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对查出的欺诈案件大多以归还所骗取的保险金了事,基本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予以惩罚,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五)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

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第一现场查勘速度慢,跟进不及时,导致众多事故现场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对涉及第三者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过分相信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跟进,监督医患双方“不轨行为”的产生。

2.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定损工作是最易滋生腐败、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定损、报价工作尽管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少数定损、报价人员素质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明里暗里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对保户采取吃、拿、卡、要、报等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3.查勘、定损、理赔环节的脱节现象严重

查勘、定损、理赔环节是整个保险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部各环节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孤立存在。实践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都产生于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点,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整个保险体系不能顺利运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信任,形不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三、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

首先,要转变业务主攻方向。业务发展的重点应在巩固汽车险承保面的基础上,积极主攻薄弱环节,向分散性、个人交费业务,如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发展。其次,要不断在老品种中创造出新内容。过去,主要精力是抓车辆的主险业务,即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种比例较小。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及业务的不断开拓,业务分流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开发附加险种是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再次,要强化服务意识,适应市场,在竞争中求发展。在保险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下,保险企业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服务质量的竞争,谁能为客户提供及时、完善的服务,谁就占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当前,车险理赔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理赔的准确与否、及时与否、对保户的方便与否是保户最关心的、实实在在的内容,因此,应当把理赔作为保险优质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保户满意与否的根本标准,尽量简化手续,提高理赔速度,如推行简易赔案处理办法和现场决赔办法等,通过实行优质快捷的服务,赢得保户的信赖,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加强车险经营管理

1.树立效益观念

一是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加强对全体员工效益观念的教育,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经营效益,以赔促保等不正确认识,把提高公司效益作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二是建立效益为先的考核机制。要提高车险的效益,主要是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考核机制,改变过去那种只把保费和业务员挂钩的考核机制,将车险的赔付率、费用率和保费一起和业务员的效益挂钩,使业务员增强工作责任心,重视承保质量,加强售后服务。三是在坚持万元工资含量的基础上,对效益好的险种或附加险业务,适当提高保费工资含量,对赔付率高的出租车、营业用货车等高赔付率的车型,则适当降低保费工资含量,鼓励展业人员积极发展高效益险种。

2.加强成本核算

汽车险业务,如赔付率达到60%,支付10%的手续费,考虑分保、费用、税收、提转差等因素,就是盈亏临界点,对单笔业务,应以此考虑业务的去留。对大客户,也应采取综合分析,确定是否承保。要努力降低中间费用,减少成本支出。要发挥保险同业协会作用,借助社会力量,使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对直销和营销的车险业务,要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车险业务实务规范操作,要制订承保、查勘和理算操作的实施细则,制订承保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合规经营。

(三)抓好承保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

一是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做到每单必核,防止病从口入。二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管理,建立基础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三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主要指标的风险预警制度。例如对车险经营中营业性、非营业性承保比例;单保三者险的承保比例,营业性车辆、私家车不计免赔险的承保比例;私家车划痕险的承保比例,详细、准确的风险数据,是车险稳定经营的基础。四是展业人员不得采用虚假承保信息,人为压低保费和支付无赔款优待,不得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不得更改初始登记日期、使用性质、出险记录等承保信息。五是切实控制经营风险。不得承保其他经营单位调整的高风险标的、多次出险标的、高赔付标的、有争议标的。严禁未经审批越权承保超权限标的。

2.完善核保制度,细分风险,制定差异化的核保规定

不同性质的车辆,有着不同的风险特征,营业性车辆车主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用频率较高,“三超”现象严重,长途行驶较多,因此撞伤他人他物的概率较高,三者险的赔付较高,因此,对营业性车辆要确定合理的三者险赔偿限额,限制不计免赔的承保。对非营业性车辆,好车、高档车较多,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也很高,加之这些车辆的配件、维修价格较高,车损险的风险较大,因此对非营业性车辆,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尤为重要;对私家车和新车,由于驾驶员新手较多,驾驶技术生疏,出险率较高,小碰撞事故较多,再加上新车都有一段磨合期,因此,对私家车、新车要限制不计免赔险的承保,以提高驾驶员驾车的责任心;对单保三者险车辆考虑到案均赔款较高的特点,要防止高限额的承保;通过加强数据分析、细分车辆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核保政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并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保证核保政策的畅通无阻。

(四)加强理赔管理工作

1.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

一是通过不同途径逐步充实查勘力量,适应业务查勘的需要。二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和组织自学、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继续加大对理赔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切实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四是对重、特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聘请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定损,提高定损质量。五是对疑难赔案讨论,做到准确、合理、及时地赔付。

2.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

一是对单方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不得采用简易程序操作。二是在外地出险,车损超过3万元的案件,要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理赔人员前往出险地查勘,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防止骗赔案件发生。

3.案件调查要做到提前介入

加大对误工费、伤残评定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调查,聘用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审核,努力减少理赔中的水分。

4.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

一是明确理赔权限。规定理赔人员、部门负责人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较大的事故由分管经理参加定损。二是坚持双人查勘制度,坚决制止单人查勘和委托修理厂代定损。严禁理赔人员将事故车辆强行送修,要向保户推荐多家修理厂供保户选择,有条件的积极推行招标修理。三是建立大件更换向分管领导报批制度和换件验收制度。对更换配件累计在5000元以上或单件价格在500元以上的事故车辆,修复出厂时,定损人员要进行验收,防止保户或修理厂以修代换、骗取赔款的现象。四是实行损余物资回收制度。统一制定残值回收标准,有争议的损余物资统一回收。五是建立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对理赔定损中责任认定错误、定损范围扩大及配件价格、工时费过高造成多赔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唐运祥。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r].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3年)[r].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3]裴 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6篇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矫正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7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机动车已经成为社会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然而机动车的普及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舒适和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2010年3月笔者了一个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案情如下。王某驾驶一辆微型客车沿公路行驶时,与骑电动车横穿道路的侯某相撞,造成侯某及另一电动车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未达成赔偿协议,侯某将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王某及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甲公司一起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王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离开公司,不再是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王某系因私借用公司车辆,而非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公司对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甲公司主张事实的真实性,但于2010年5月以“车辆为甲公司所有”为由,判决甲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按照实际损失的80%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分歧较大,判决也较为混乱。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权威性,还往往引起当事人强烈的不公平感,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了厘清机动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有必要对相关法理及法律规定做一梳理。

一、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法理依据及其公正性辨析

古罗马的法彦称“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作为法的核心价值的正义始终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人类社会对正义不懈的追逐、捕捉引领着法律踽行至今。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后者认为受害者从加害者那里得到合理的补偿就是正义。从这一角度来讲侵权行为法就是追求矫正正义的行为规范,而侵权行为法的演进历史也为此作出了有力的注脚。下面笔者将结合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变迁,论述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如何随正义观念的不断发展而改变。

在19世纪,过错责任原则和所有权的绝对性、契约自由作为民法的三大原则,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法律文明发展的结果,代表了当时社会的正义观念。然而,“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当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改变时,过错责任原则受到了新的正义观念的诘责和挑战。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种危险,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工业灾害,环境污染,产品瑕疵、医疗事故层出不穷。在这些事故中,受害者往往因知识或信息的不对称、经济上的弱势等缘由难以证明加害者的过错,导致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不能得到赔偿。这种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失衡,违背了公众的道德直觉主义公平观念,在法院作出了一些与法典思想和规定不同的判例之后,“学说研究或者给予批判,或者给予支持,进而从原理上展开讨论,最终促进了理论的创新和发展。”[2]即有了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多元的归责原则得以萌发,并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危险责任理论。

根据危险责任理论,只要物或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且这种危险又实际造成了损害,原则上即发生责任,不需考量责任人的主观因素。其理由有三:一是“获得利益者负担风险”理念的要求。危险责任人作为机动车或机器设备的所有者、管理者享受了其带来的利益,当然需要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危险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不是其主观上的过错,而是怎样使不幸的损害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一种公平合理分配的“衡平”原则。二是危险控制理论,按照这一理论,法官在分配责任时,应该使这种责任的承担更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作为机动车等危险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因其更接近于损害发生的根源,当然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来控制危险。所以,由其承担责任,对预防损害、规避危险是最有效率的。反之,由受害人承担责任则无法达到这种效果。三是公共安全理论。法律应当是一种能够为公众提供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以及正常秩序的制度设计。人们有权合理的期待,在社会中正常地工作生活是安全的。适当地加重危险责任人的责任,唤起其注意,有利于遏制危险保护公共安全,从价值的衡量上也更为合理。

这些理论随后在各大陆法系国家的交通法规中显现出来。如1838年普鲁士在其制定的《铁路企业法》中首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铁路公司不得以无过错为由免除赔偿责任;1952年德国制定的《陆上交通法》继承了这一归责原则,规定“由车辆所有人就所发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1955年日本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1985年法国的《交通事故赔偿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可见,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成为这一时期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的规则。在机动车事故高发,而机动车尚属奢侈品的年代,德日两国法律不作所有人和驾驶人的区分,一概规定由所有人担责,无疑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正义观念,毕竟,在多数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会比司机有更强的赔偿能力。而法国法则惯性地移植了德日的规定。

近年来,科技进步和社会建设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观念;加之,各种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大量涌现,从而导致了侵权行为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其在危险责任理论上的表现为,危险责任范围的重新界定以及一般危险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的区分。法律上亦据社会正义观念给它们以区别的对待,对于高度危险分配了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而对一般危险责任则视情况予以调整。

具体到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责任,社会认识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科技的进步使机动车的可操纵性和安全性有了可靠的保障,日益完善的交通规则的适用和道路交通设施的改善也大大降低了机动车的危险性。而且,机动车在社会上的普及使拥有、驾驶和乘坐车辆变成非常普通的事情,当“某个活动如果是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实施的,即便其具有一定的风险,其也不是高度危险。因为多数人都实施了某个活动,相互之间都给予了危险”[3]。当然,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仍须承担有别于过错责任的一般危险责任,但是危险性降低和社会公众因普遍受益而更能容忍接受这种危险的事实,在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范围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对矫正正义的观念发生着影响。换言之,未驾驶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已不再符合当下的正义观念(因受雇人造成交通事故而由雇用人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况不包括在内)。因为让未驾驶机动车的所有者来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控制危险和维护公共安全并无助益。并且“‘钱多的人多分担,钱少的人少分担’,在传统社会里是合乎道德合乎公平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不合乎道德是不公平的”[4]。在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交通保险制度,能够由社会来分担损害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二、实然法下的机动车所有人责任

我国最早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法规,是由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第31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该规定遂成为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直至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

作为新的交通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区分为两种情况:其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然而,该法并未进一步说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担主体,最终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公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对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肇事,以及未办理过户的机动车肇事作出了原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因而这些情况有法可依;至于受雇司机交通肇事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况也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依据,亦无争议。分歧主要表现在机动车被借用和租用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对此种情况,许多法官沿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习惯思维,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另一些法官则认为,应当由机动车的驾驶者承担责任,无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无责任。其理由为,机动车所有人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而其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条件。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符合我国法律精神的。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在认可了上文所述司法解释对“人车分离”的几种情况所作规定的同时,该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宗旨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民事主体包括但绝不仅仅是指受害者。矫正正义的实现依赖于在相关主体之间合理地分配损失,结合上文对当下正义观念的分析,上述规定能够均衡地顾及到相关主体的利益,因而是恰当的。至此,我国法律明确了在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原则上的过错责任,填补了法律空白;司法机关也终于得以从无法可依、判决混乱的窘境中摆脱出来。

反观本文开始时所述案例,虽发生于侵权行为法生效的前夕,不能援引该法规定作为判案依据;但正如上文分析所示,即使按照当时的法律,该案判决也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

[1]E·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2]星野英一,渠涛. 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J].法学家,2009,(2):42.

第7篇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教育,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价能力,是要通过业务风险识别能力的加强,提升定价体系的精确度,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动甄别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业务盈利能力高低,将业务分为A、B、C、D、E、F六个风险分类,结合对各客户群具体险别业务的盈利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通过精细化分析对险别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承保策略。江苏省目前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转入业务(F类)时通过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出险一至二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车险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业务风险的预测,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过费用差异化配置,有效进行风险选择,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结案赔付的承诺,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交通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历史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现代保险公司注重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发展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一是对单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务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包括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和有疑问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对于汽车修理厂代办的案件必须和被保险人或事故当事人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和复勘事故第一现场。三是对关键时间和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当场报案的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如未当场报案的,要复勘第一现场。关键时间如:下午一点半左右,晚上七点半左右;关键车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车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查勘案件复查率不低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六是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4、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1-5月江苏人保财险人伤案均赔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长率为23.48%。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医院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法律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

随着交强险的实施,目前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诉讼案件正在急剧攀升,已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对于受害人的,目前法院多是判决保险人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则碍于民事诉讼法和旧保险法的规定,判决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赔偿的案件仍是少数。但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传统上车险三责险理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另一种是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付保险金。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对第二种赔付方式进行了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可以预见的是,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直接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有权申请追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从当前法院判决的趋势和人伤案件在理赔业务中的占比看,保险人的赔付成本面临陡升的压力,会严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基础。

第8篇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甬民三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643号。

    诉讼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竺浩兴,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潘集乡街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士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5)甬鄞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竺浩兴,被上诉人高峰的委托代理人姚善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峰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21时许,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需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该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损失计270928元。2005年8月3日,被告作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理算报告,同意支付第三者责任险74513.60元。后该款项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担存后交付受害人家属。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属合同之诉,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依合同约定。原、被告签订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方式及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于上述条款,原、被告理解不一致。原告认为,此所谓的“现行法律规定”即指“事故发生时”正实行的法律法规,而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05年1月7日,而此时国家关于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本案应以此核定赔偿金额。被告则认为,所谓的“现行法律指定”,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意思表示,应指合同签订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双方亦未在2004年5月1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相应变更保险合同,故本案应以《道路交通奋不顾身处理办法》核定赔偿金额。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所附的保险条款均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所争议的格式条款系被告提供,现双方对该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故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的规定,应当采纳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即被告不利的解释。另原、被告签约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颁布,原、被告已将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提高至50万元,故“现行法律规定”应理解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原告依该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5)甬鄞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依据要求被告赔款,理由成立。但原告提出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妥,应以合同约定的理赔计算方法为准[即赔款=应负赔偿金额270928×(1-免赔率5%)-自负额1000元]。现被告已实际赔付74513.60元,故对剩余部分应当赔付原告。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实际向受害人家属赔付该款,所以该赔付额尚未确定,被告无需赔付的主张,因该赔付额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是确定的,必须支付的,且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未约定须实际赔付后才能理赔,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原告高峰保险金181868元(已扣除原告自负额1000元及5%免赔率及被告已赔付的74513.6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5148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负担5147元。

    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至今未履行第三者死亡事故的民事赔偿判决,其实际赔偿额尚未确定,故其要求上诉人赔付该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额,依据不足,且不符合理赔程序及保险理赔原则;二、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现行法律规定”应理解为事故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即《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没有事实基础的。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意思表示,应该指签约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是尚未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辩称:一、被上诉人应向被害人赔偿的数额已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5)甬鄞民一初字第108号生效判决所确认,且双方的保险合同也未约定被上诉人需实际赔付后,才能要求上诉人理赔,而上诉人已实际履行支付74513.60元的事实,也证明了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未向被害人实际赔款而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款的观点,不能成立;二、根据保险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核定赔偿金额。该条款中的“现行法律规定”应指“事故发生时”施行的法律法规,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使上诉人对该条款有其他理解,但由于上诉人系格式保险合同的提供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上诉人的解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睛诉人在上诉中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综合保险合同》合法生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履行中,双方对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有关“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产生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保险条款系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在2004年2月29日签订该保险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3年10月28日、2003年12月26日颁布,虽尚未实施,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实施,原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着新法的实施已经废止,被上诉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法院判决向被害人赔偿的。投保人投保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尽可能的减少自身的损失,被上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在其与上诉人签订保险合同后,有理由相信在出险后,能得上诉人全面的理赔。再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对法律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颁布,且即将实施的情况下,仍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容易引起歧义的“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且未向被上诉人明确说明该条款所指的具体法律法规,系未尽充分的注意及说明义务,结合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国有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方式及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的规定,应认双方对“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真实意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实施的法律法规。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此约定理解不一,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对本案所涉保险条款中“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胶在法律法规”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实施的法律法规,故上诉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上诉人提出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理赔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字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履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5)甬鄞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的实际赔偿额尚未确定,故要求上诉人赔付该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额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因该赔偿额款,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际全部赔付后才能向上诉人理赔,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9篇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问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答复》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引起了各界关注。尤其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不断。[1]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充分保护了作为弱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利益;反对论者则认为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的权威性。[2]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大报纸上撰写文章,以表明自己观点和态度,同时,对其他观点进行了评析。[3]这些观点无疑对我们从宏观上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问题远没有解决,因为该条及第17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与原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众所周知,《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远低于《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前,还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适用《解释》的规定。由此,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为适用《解释》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惟一标准,而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别是对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约定等均在所不问。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对该问题,已引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注。该委就此问题向最人民法院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室以法研[2004]81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答复》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否适当与全面,就成为另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在我国法上,责任保险即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规定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保险相同,不同的是该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可以看出,二种保险均属于责任保险,这是相同点。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的,即法定的。(2)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险,分散损失;[4]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5](3)前者,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后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上应做到保本微利。(4)前者属于自愿的保险,故,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选择余地;后者则属于强制或法定保险,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即属于强制缔约。[6] (5)前者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其他保险捆绑销售;后者则属于法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6)前者的保险金额与保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者则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适时调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相同的规定。如日本《汽车损害赔偿法》第13条。[7]我国地区《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5条。[8]

综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二者混同的观点,都将导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误理解,更将导致不妥当的适用。关于二者的关系,在适用时,有三种情形应引起注意:

(一)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能否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如能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如何进行理赔?

如前所述,二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又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9]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是财产保险责任限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保险险种均属商业保险,基于保险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的情形下,不能适用该条后句,即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但各保险人的赔偿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样适用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约定优先的民商法原理。另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是主要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分散损失而设立的。二者相比较,首先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能更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机动车所有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该问题,因我国还未制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所以,在我国法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上发生此类案件,可以借鉴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82条之2[重复契约情形的免责]的规定,即就一辆汽车缔结二个以上的责任保险(在此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契约,保险公司就上述契约中最早缔结的契约以外的契约,免除在与最早缔结的契约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汽车运行事故产生的损害真补、损害赔偿额的支付、先付金的支付。[10]该条规定确定了投保时间优先规则,由最早缔结保险契约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其后的保险公司免责。同为法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投保时间优先规则,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金额。同时,对法定免责事项以外的赔偿,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辆共同致人损害,保险人之间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11]只要其违反操作规范[12]的行为直接结合而共同致人损害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即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对此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有法上没有规定。可资借鉴的是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4条:“汽车事故系由数汽车所共生或涉及数汽车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 肇事汽车全部或部分为被保险汽车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请求各被保险汽车之保险人连带给付保险金。”[13]该条规定设立了各保险公司对支付保险金负连带责任。结合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可以证明上述立法可以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第三条规定的保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受害人可以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14]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15]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据此,学者认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16]当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使受害人及时、足额地得到赔偿,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三、《答复》回答的是否适当、全面

第10篇

理赔尴尬:车比人贵

然而尴尬的是,除车险外,丁先生生前的人身保险只有其工作单位在百年人寿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保额仅仅为10万元,人寿保险的赔付竟然低于车险赔付。百年人寿相关负责人透露,广渠门遇难车主系团险客户,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与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险。而该份保险是遇难者的工作单位为其购买的,其家属起初并不知情,直到接到理赔款时,其家属才知晓。

逝者安息,生者思考。丁先生生前欠缺的意外伤害保障导致了车比人贵的理赔尴尬,信泰人寿助理总裁王国根对此表示惋惜,如果丁先生生前规划了一部分司机意外险,获赔可以达到200万元。丁先生现年34岁,家有父母、爱妻和年仅3岁的孩子,责任未完、心愿未了。无论是保险业内人士,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应该重新思考生命的价值。保险虽然不能让逝者重生,但是物质安慰可以让亲人重燃生活的希望。

不能不知的意外险

市场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3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 意外险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丁先生的10万元理赔就是此险种。最后一种是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丁先生在暴雨中溺水而亡恰恰就是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的缺失,这个险种在突发事故中的作用十分显著,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1)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2)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3)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4)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者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意外险雨后热销

私家车的意外保障一直是一块有待加强的洼地,但是近来市场上寻找以驾驶员事故为保障标的的人越来越多。有车一族必须要引起重视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俗称司机意外险),这个险种可赔偿司机溺水。在大雨中行车溺亡概率很小,发生此类小概率事件,即便溺水司机未投保人身险,如果购买了此项保险,亦可获得赔付。普通的车损险或者三者险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赔偿。

第11篇

摘要: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直接影响到整体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抓好承保管理工作,加强理赔管理工作,降低车险赔付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

一、车险经营现状不容乐观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财险业务的大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赢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表12000年以来车险业务发展情况

年份

项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

财险总体保费(亿元)598.39685.39778.29869.461089.891282.74

车险保费(亿元)372.50421.72472.35544.62744.82857.88

占财险总保费比例(%)62.2561.5360.6962.6468.3466.88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报》,《中国保险年鉴》。

表220002004年车险业务赔付率情况

年份

项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

财险总体赔付率(%)51.1248.5852.0354.7957.36

车险赔付率(%)55.2351.7857.3761.4963.54

二、车辆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

例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由于诸多因素,许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此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2.业务人员的草率行为,不验车承保

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为最;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险,增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多。

3.对存有道德风险的车辆视而不见

部分保户为骗取保险赔款,挺而走险,不择手段,挖空心思地变换花样,以达到骗赔目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麻木不仁,无形之中纵容了道德风险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车辆的“套费”现象严重

部分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费”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造成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5.核保关口把关不严

部分核保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原则性不强,风险意识较低,凭感觉行事,不能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核保规章办事,不能有效发挥计算机远程核保的功能。

(三)三者险赔付率持续上扬

三者险损失赔款金额在车险整体业务赔款中占据较大比重,营运货车三者险赔付率平均高达70%80%,有的地区甚至更高,对车险的整体运营形势构成巨大威胁。随着社会的发展所涉及三者险的损失费用也在逐步攀升,名目繁多、价格昂贵的医疗费用以及各式各样的财产损失项目,给各种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有利土壤,造成车险赔款含有较大的水分空间。尤其是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者险赔款,大多事故损失的责任认定和除车辆损失之外的其他物损均由相关部门操纵,只能依靠他们作出的最终结论,造成部分事故案件的严重失真,给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稳定带来不利后果。加之保险公司受相关专业人员少、事后调视不足、力度不够的限制,只是对涉及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额案件采取走马观花般的事后补漏之措,而对大量费时、费力的中小案件更是无力过问,造成大量水分的渗透和累积,直接影响着三者赔付率的攀升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四)车险理赔环境不理想,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1.责任认定显失公平

大凡涉及第三者损失的双方交通事故,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都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可想而知,若双方车辆均参加保险,那么投保险种齐全的一方将“享受”高比例的责任“待遇”。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种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对此也只能有苦难言。

2.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国民交通意识淡薄,部分肇事司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违章超车、严重超载、超速行使等现象在国内道路交通中司空见惯、比比皆是。原本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或扣减赔偿责任的理由,由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定,而不能付诸实施。部分肇事司机甚至触犯了刑律,而不能得到及时应有的惩治,无形之中助长了部分司机违章行为的屡屡发生。

3.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实际操作之中对形形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对查出的欺诈案件大多以归还所骗取的保险金了事,基本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予以惩罚,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五)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

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第一现场查勘速度慢,跟进不及时,导致众多事故现场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对涉及第三者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过分相信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跟进,监督医患双方“不轨行为”的产生。

2.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定损工作是最易滋生腐败、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定损、报价工作尽管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少数定损、报价人员素质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明里暗里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对保户采取吃、拿、卡、要、报等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3.查勘、定损、理赔环节的脱节现象严重

查勘、定损、理赔环节是整个保险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部各环节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孤立存在。实践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都产生于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点,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整个保险体系不能顺利运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信任,形不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三、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

首先,要转变业务主攻方向。业务发展的重点应在巩固汽车险承保面的基础上,积极主攻薄弱环节,向分散性、个人交费业务,如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发展。其次,要不断在老品种中创造出新内容。过去,主要精力是抓车辆的主险业务,即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种比例较小。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及业务的不断开拓,业务分流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开发附加险种是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再次,要强化服务意识,适应市场,在竞争中求发展。在保险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下,保险企业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服务质量的竞争,谁能为客户提供及时、完善的服务,谁就占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当前,车险理赔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理赔的准确与否、及时与否、对保户的方便与否是保户最关心的、实实在在的内容,因此,应当把理赔作为保险优质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保户满意与否的根本标准,尽量简化手续,提高理赔速度,如推行简易赔案处理办法和现场决赔办法等,通过实行优质快捷的服务,赢得保户的信赖,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加强车险经营管理

1.树立效益观念

一是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加强对全体员工效益观念的教育,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经营效益,以赔促保等不正确认识,把提高公司效益作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二是建立效益为先的考核机制。要提高车险的效益,主要是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考核机制,改变过去那种只把保费和业务员挂钩的考核机制,将车险的赔付率、费用率和保费一起和业务员的效益挂钩,使业务员增强工作责任心,重视承保质量,加强售后服务。三是在坚持万元工资含量的基础上,对效益好的险种或附加险业务,适当提高保费工资含量,对赔付率高的出租车、营业用货车等高赔付率的车型,则适当降低保费工资含量,鼓励展业人员积极发展高效益险种。

2.加强成本核算

汽车险业务,如赔付率达到60%,支付10%的手续费,考虑分保、费用、税收、提转差等因素,就是盈亏临界点,对单笔业务,应以此考虑业务的去留。对大客户,也应采取综合分析,确定是否承保。要努力降低中间费用,减少成本支出。要发挥保险同业协会作用,借助社会力量,使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对直销和营销的车险业务,要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车险业务实务规范操作,要制订承保、查勘和理算操作的实施细则,制订承保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合规经营。

(三)抓好承保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

一是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做到每单必核,防止病从口入。二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管理,建立基础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三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主要指标的风险预警制度。例如对车险经营中营业性、非营业性承保比例;单保三者险的承保比例,营业性车辆、私家车不计免赔险的承保比例;私家车划痕险的承保比例,详细、准确的风险数据,是车险稳定经营的基础。四是展业人员不得采用虚假承保信息,人为压低保费和支付无赔款优待,不得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不得更改初始登记日期、使用性质、出险记录等承保信息。五是切实控制经营风险。不得承保其他经营单位调整的高风险标的、多次出险标的、高赔付标的、有争议标的。严禁未经审批越权承保超权限标的。

2.完善核保制度,细分风险,制定差异化的核保规定

不同性质的车辆,有着不同的风险特征,营业性车辆车主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用频率较高,“三超”现象严重,长途行驶较多,因此撞伤他人他物的概率较高,三者险的赔付较高,因此,对营业性车辆要确定合理的三者险赔偿限额,限制不计免赔的承保。对非营业性车辆,好车、高档车较多,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也很高,加之这些车辆的配件、维修价格较高,车损险的风险较大,因此对非营业性车辆,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尤为重要;对私家车和新车,由于驾驶员新手较多,驾驶技术生疏,出险率较高,小碰撞事故较多,再加上新车都有一段磨合期,因此,对私家车、新车要限制不计免赔险的承保,以提高驾驶员驾车的责任心;对单保三者险车辆考虑到案均赔款较高的特点,要防止高限额的承保;通过加强数据分析、细分车辆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核保政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并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保证核保政策的畅通无阻。

(四)加强理赔管理工作

1.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

一是通过不同途径逐步充实查勘力量,适应业务查勘的需要。二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和组织自学、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继续加大对理赔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切实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四是对重、特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聘请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定损,提高定损质量。五是对疑难赔案讨论,做到准确、合理、及时地赔付。

2.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

一是对单方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不得采用简易程序操作。二是在外地出险,车损超过3万元的案件,要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理赔人员前往出险地查勘,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防止骗赔案件发生。

3.案件调查要做到提前介入

加大对误工费、伤残评定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调查,聘用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审核,努力减少理赔中的水分。

4.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

一是明确理赔权限。规定理赔人员、部门负责人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较大的事故由分管经理参加定损。二是坚持双人查勘制度,坚决制止单人查勘和委托修理厂代定损。严禁理赔人员将事故车辆强行送修,要向保户推荐多家修理厂供保户选择,有条件的积极推行招标修理。三是建立大件更换向分管领导报批制度和换件验收制度。对更换配件累计在5000元以上或单件价格在500元以上的事故车辆,修复出厂时,定损人员要进行验收,防止保户或修理厂以修代换、骗取赔款的现象。四是实行损余物资回收制度。统一制定残值回收标准,有争议的损余物资统一回收。五是建立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对理赔定损中责任认定错误、定损范围扩大及配件价格、工时费过高造成多赔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唐运祥。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R].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3年)[R].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3]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12篇

随着中小城市的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高,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车辆保险业呈现迅猛发展势头。通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抽样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江西省彭泽县内车辆投保人、未投保车辆居民进行实地调研,我们了解到目前中小城市城镇化发展下县域车辆保险市场发展虽然不断活跃,但其中体现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健康发展和居民的切身利益,应引起关注。

(一)从宏观的汽车保险业务市场监管角度看

中小城市城镇化发展下县域车辆保险市场监管不到位。目前,县域保险市场主要依靠省保监局和依托市级保险业协会进行监管和自律,保险监管部门对县域保险的监管在某些方面处于鞭长莫及的状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不良竞争关系

在实地调研的结果中显示,保险公司之间开始出现为了争夺客源保险份额而诋毁同行业形象的行为。不同的保险公司间也开始出现不同保险公司对同一车辆同一规格险种给出差异较大的保额的现象。这种不良竞争关系的出现还体现在县域的车辆保险发展市场中出现个别几个较大规模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份额占比较高的情况,使得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很难获取利润。而在已有报道中,出现在城镇化进程下县域车辆保险业务中有关不良竞争关系的问题还有:有的保险主体为抢占市场,不按市场规则办事,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影响县域保险业的良性发展,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埋下了隐患。

2、道德风险下的问题

县域车辆保险业务中因监管不力而涉及到道德风险问题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投保居民的骗保行为在已有的实地调研结果中显示,该县的居民骗保行为虽时有发生,但是发生的频率其实并不是很高。而在已有的发生实例中,多以“掩盖事实”、“先出险后投保”“冒名顶替”这几种方式进行。(2)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而在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方面,反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会为了拉到保险业务,在推销和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客户隐瞒真实情况甚至有意欺骗,出现夸大保险责任、过多许诺利益、夸大产品功能、没有履行全面告知的义务等情况。

3、关于理赔纠纷的发生

在调研结果的统计中反映出,县域车辆保险业务中的理赔纠纷问题虽然较少,但时有发生。我们通过分析了解到纠纷发生的原因,一是因为理赔程序的复杂性;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拖延赔款行为;三是条款中出现了较多让人难以接受的“无责免赔”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也给公安机关增加了许多工作量。

4、投保险种随意性大

按照规定,车辆保险中五个险种即“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都必须保全。但据实地调研结果显示,中小城市城镇化进程下县域内某些财险公司对车辆保险的要求是除了“交强险”外没有限制。余下的险种一旦出事,则进行内部调整,尽量使未投保的险种得到理赔。

(二)从现行交通环境角度看

现行交通环境的好坏影响着县域车辆保险业务的保赔率。

1、道路基础设施

由于在城镇化进程下的县域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县域城区的建设等一些问题都影响到了道路设施的完好。通过实地调研的结果可看出,中小城市下县域现行道路基础设施正在逐步改善中但并不健全,导致车辆保险的保赔率增大。

2、人们交通法制观念

县域环境下不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对交通法制观念都不强,安全意识也不高。经常会有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人违规通行的情况发生,这无疑影响着车辆保险业务的保赔率高低。

3、对二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客货车的问题

县域车辆保险市场中对二轮非机动车即摩托车的管制比较松懈,主要体现在摩托车的购买保险率上。目前我国摩托车只需购买“交强险”,但是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在问卷调查中还是在法院的案例查询中,未购买车辆保险的几乎都是摩托车,并且摩托车的肇事率相对而言也是极高的。对于非机动车,我们也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非机动车的肇事率也是不容忽视的,关于“非机动车保险”的问题争议也较大,在受访的94位居民中,有27人提出了应增加“非机动车保险”的建议。虽然在“非机动车保险”这一板块,有很多人质疑,非机动车其本身价值就不高,为其保险很不值得。我们仍不能忽视非机动车辆驾驶者驾驶车辆的风险性。但是目前的交通监管体系中,一旦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无论主要责任在谁,都是机动车的受罚程度较大。而在所有不同类型的车辆中,客货车的肇事率几乎为百分之百。

(三)从保险公司角度

1、员工素质

目前,县域保险机构招聘员工时对员工的上岗资格规定不严格。绝大部分员工为临时招聘,正式职工很少,营销人员流动性较大,造成投保人保险失效、保费损失、保险售后服务无法保障。另外,县域车辆保险公司员工的服务质量并不尽如人意,体现在服务态度差、经常来电骚扰业主、事发后不能及时到场勘察上。

2、专业技术能力不达标

县域车辆保险业务中最大的一个问题便是其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甚至有保险公司员工混淆不同险种的事例发生,专业型人才缺失。据实地调研可知县域车辆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多是因为在保额核定、损失厘定等技术问题上不达标而造成的。在城镇化的推动下,车辆保险行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越来越大,但是在专业技能上的落后,造成了现今车县域辆保险业务面临着两难的局面。

3、新型营销方式发展困难

由于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导致保险人员受信度不高。再加上县域居民的思想并没有那么开放,接受新型事物的能力较差,使得新型营销方式如电话营销、网络营销方式得不到接受。

(四)从投保人角度

对于投保人的角度上,主要问题体现在对车辆保险的业务内容及相关知识上认识不清,尤其对于个别险种并不重视,容易混淆不同险种。以至于在出现车辆保险理赔事故时不知道在第一时间内该怎么处理,也不知如何应对保险公司复杂的理赔程序。

二、总结与建议

目前县域内车辆保险业在县域发展中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面对这样许许多多风险问题的存在,本文试图从调查结果的分析及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做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县域车辆保险业务更加适应并促进中小城市城镇化的发展。

(一)加大部门监管力度

1、健全完善车辆保险监管体系,增强保险监管功能。应当在所属市内建立车辆保险监管机构,赋予在县级交警队监管职能,以此为分属设立网点对全县的车辆保险市场进行监管汇报。

2、加强对保险公司间竞争的监管,避免不良竞争的发生,规范保险市场。适当提高进入县域保险市场的门槛,合理控制县域保险机构数量。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的营业绩效,对于有不良竞争行为发生的公司处以严厉惩罚;对于违法业内规则诋毁其他公司形象的员工处以严厉批评。

3、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对于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和误导现象的,按程度大小扣除其报酬所得;将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不良记录如理赔过程中索要贿赂、弄虚作假等的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公布于众,解除合同,并告知其他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录用。

4、提高骗保信用风险警惕,建立保险公司共享体系。在核定投保人的保险损失、保险原因时,保险公司应当配合交警人员施以全面的调查,各保险公司也应当既安全自身保赔体系,从根本上杜绝骗保漏洞的存在。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大查处力度,对于骗保人施以严厉惩戒,同样建立共享体系,通告此人在规定期限内若投保则提高保险费率。

5、治理车险理赔难问题。应将治理车险“理赔难”作为产险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车险理赔查勘服务标准,简化理赔单证标准,并规范查勘定损人员管理标准,及时勘察,杜绝拖延赔款现象。另外,应当将此类工作视为日常考察项目,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并完善一套有效的体系,合理创新,避免争议发生的源头存在。对于不合理条款的争议,县级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上反映,采取权威人士意见,共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车辆保险制度。

(二)交通环境现状的改善

1、规范车辆投保及驾驶制度。监管部门不应当纵容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而承诺投保人不保全应保险种的行为。对摩托车驾驶员以及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行驶路线做详细规定,限制此类车辆在某些路段的灵活性。对于客货车辆,应当注重考核驾驶人员技术,减小此类车辆的肇事率。

2、加强居民安全法制意识和保险认知。涉及到城镇化发展下政府对居民素质和保险知识普及方面的教育传播。公安交警机关应当加强对驾车人员的驾驶监测和对交通环境下行人的行为作出规范。对有意违反交通法规的居民作出严厉的惩罚。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培育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

(三)提高保险公司人员专业工作技能

1、应当加强行业内的互相监督机制。对于上级管理层的资格要进行严格的审批,上级管理层应当定期不定时检查业内员工的营销行为及其素质表现。

2、注意考核其应聘人员从业资格。不能因为人才缺乏而一味迁就,应以合理的方法吸引专业技术型人才。

3、加强专业能力学习学习。对于在岗人员,应组织相关培训并定期检查考试,对于不过关者处以相关惩戒,对于表现良好者实施奖励。

(四)营销方案的提升

1、形成独特文化,完善后续服务工作。各车险公司要根据中小城市县域车辆保险市场的特点,形成独具特色的汽车保险服务文化,注重在各环节上的后续服务工作,建立从销售、维修、保养到索赔等一整套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一体化服务。

2、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自身竞争力。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更为符合消费者要求的人性化方案,简化流程,提高理赔效率;针对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制定个性化方案;加强广告宣传力度,节假日开展车险问答活动,短信问候老顾客等。挖掘潜在顾客,增加老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