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5 14:34: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停薪留职申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教育系统近几年编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借用人员管理
凡被外单位借用人员,由编制所在学校通知到本人,15日内一律回原单位上班,不回原单位工作的作擅自离岗处理。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由借用单位提出报告,编制所在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以擅自离岗处理。
二、考研人员管理
在职人员考研,必须在报名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并报教育局备案的,考上研究生的需要办理调动或调档手续的同意办理,不办理调动手续可到人事部门办理人事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三、脱产进修人员管理
教师进修,以业余进修为主。对已经参加师范类上一层次学历脱产进修且没有经过县局批准的,必须补办申请手续。批准后可保留编制,并停发工资。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工资关系。今后确需脱产进修的,须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否则作擅自离岗处理。
四、招商引资人员管理
以前被安排从事专职招商引资人员,所在学校必须通知到本人及时回原单位上班,确需继续招商引资的,需经教育局同意,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五、新录用人员管理
新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否则作主动放弃处理,取消任职资格。
六、公、民办学校互动人员管理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其招聘简章应报县教育、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从*年11月10日起,县内公办教师到实验初中、都梁中学工作,须个人申请,接收学校同意,教育局办理有关调动手续。无县教育局正式手续的,作擅自离岗处理。*年11月10日前本县公办教师调到实验初中、都梁中学工作的,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擅自离岗、停薪留职人员管理
凡擅自离岗、停薪留职人员所在学校应及时通知本人,回本单位上班,由学校负责为其办理恢复工资手续,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回原单位上班的,取消编制,予以除名。
离职书面通知指的是向单位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也就是离职报告。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离职是指职工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的劳动法律制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职休养,离职入校学习进修,停薪留职,这种离职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职工本人要求辞职被单位批准离职,被单位辞退离职、自动离职等,这种离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分配对象: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且现已购房的在职教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
2、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退休教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分配顺序、分配方法:
1、按退休教职工30%-40%、在职教职工60%-70%的比例拆分每年的补贴资金,分别按序分配。
2、退休教师按年龄顺序发放(2003年3月31日以后去世的优先,且按去世时间顺序排列。1998年11月30日—2003年3月31日去世的暂缓考虑,1998年11月30日之前去世的不再考虑。)
3、在职人员根据教职工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打分,根据得分多少按中小学分别排序(中小学分配比例以中小学申请人数比例为准),并逐年发放。具体打分方法为:
(1)职称:高级教师20分;中级教师15分;
初级教师10分;其他职员8分。
上列都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称为准。
(2)职务:校级正职5分;副职4分。
中层正职3分;副职2分。
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务为准。
(3)工龄:每年2分,本市工龄每实足一年为2分,外市单位工龄每实足一年为1分,以申请分配时人事档案的记载为准(包括工作前大学学龄)。
(4)嘉奖:区级先进5分,市级先进10分,省级及以上先进15分。嘉奖为参加工作后获得的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人最高嘉奖为准,不重复记分。
(5)夫妻两人的得分分别计算,独立享受住房货币分配,但当初享受(未达到标准)的部分都要扣除。
4、已故教职工如果配偶在世的,由配偶领取,配偶已逝世的,由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协商后,凭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由法定继承人代表领取。
5、退休教职工以“退休时间”为准,但当年退休的教职工按在职教职工执行。
三、个人分配额度计算方法:
个人分配金额计算公式为(400元+工龄×7.2元)×按职务职称享受的面积
1、按职务职称享受的面积
高级教师(处级)110平方米;一级教师(科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在职教职工职称以2009年12月31前的职称为准,退休教职工以退休时的职称为准。
2、享受补贴的工龄年限计算到1992年(包括工作前大学年龄),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方法:
1、由校长室代表、校行政代表、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事秘书等组成工作小组,全面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2、具体程序:
(1)工作小组确定当年分配总额度和相关工作日程,并公示。
(2)教职工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房产证或购买合同或付款凭证、及结婚证书等)。
(3)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递交的申请和相关资料确定分配资格,并公示。
(4)工作小组计算有资格的申请人员的排序积分及补贴额度并公示。
(5)工作小组确定当年补贴名单,并公示。
(6)向区教育局或街道送相关名单及数据审批。
(7)待区教育局或街道审批后确定最终分配名单和数额。
五、几点说明:
1、在职教职工必须有购房行为,且购房手续齐全,购房合同签字人和房产证为本人或配偶名字。
2、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只享受差额补贴。
3、工作未满25年的教职工,在享受购房补贴后,如果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退职的,需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偿还学校未满25年部分补贴的额度,公式为:(个人补贴总额/25)*(25年-个人工龄)。
4、申请分配教职工不得占用学校宿舍。
5、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暂缓考虑。
一、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辞职权利,又要掌握好辞职的条件。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也不得辞去公职。
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委(党组)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离职后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各地组织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四、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相关问题
进一步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为党政机关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奉献精神,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要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干部施展才干、实现抱负创造良好环境。
一、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辞职权利,又要掌握好辞职的条件。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也不得辞去公职。
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委(党组)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离职后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各地组织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四、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相关问题
进一步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积极推行玫务公开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为党政机关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奉献精神,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要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干部施展才干、实现抱负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条为保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经市及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或集体事业单位(不含全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中,被批准撤销、转制(含部分转制)为企业,以及实行有计划减员,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要遵循精简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行业内调剂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同分流安置,实行计划管理,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劳动等部门综合平衡,下达分流计划。
第五条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联系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工伤医疗终结,经法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被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
第七条事业单位被批准撤销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应明确人员分流安置期限,安置期限一般为30天。
第八条在分流安置期限内,本人自找单位并办理调转手续的,一次性发给5000元再就业补助费;自谋职业的,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4个月基本工资的再就业安置费,其中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给。领取再就业安置费的人员两年内不允许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被撤销单位所需补助费和安置费,凡在此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解决30%,单位自行解决70%,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费用由单位自己负担。
在分流安置期限过后,没有自找单位办理调转手续和自谋职业的人员,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事业单位在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时,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已办理提前离岗休息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妥善予以安置。
第十条原拖欠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原则上由单位一次性补发;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由单位一次性补缴。
第十一条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停薪留职协议自行终止,单位对停薪留职人员按照本规定予以分流。
第三章转制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制时前一个月全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差一年的,发给待遇差的90%;差两年的,发给待遇差的70%;差三年的,发给待遇差的50%;差四年的,发给待遇差的30%;差五年的,发给待遇差的10%;转企五年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原国家干部在实行双聘制时被聘到工人岗位及原聘用制干部在解除聘任(聘用)合同后,达到工人退休年龄的,可按工人办理退休,其职务工资标准按现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同等条件工人职务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应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能短于原聘用合同期限。需分流人员,按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计划减员分流安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有计划减员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的工作人员,可按《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离岗休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休息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的数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交通费和工资性补贴(含地方性补贴、福利补贴、物价补贴)按退休人员发给。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离岗休息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实行有计划减员的,实行下岗待聘制度,下岗待聘期限为两年,待聘期限内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限满仍不能被聘任上岗的,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有计划减员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在待聘期第一个月内,本人自找单位并办理调转手续以及自谋职业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发给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和再就业安置费,其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其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所需补助费和安置费,由该单位减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有计划减员的事业单位不得安排下人员下岗分流(本人申请除外):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复转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年的;
(三)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
(四)归侨和侨眷;
(五)残疾人、工伤5-10级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
(七)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
(八)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_____身份赴______国留学,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自出国_______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须达到的留学目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单位、职称)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 ;
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
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_______(照发或不发);
回国休假待遇____________(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_________________
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包括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外国资助的结算法):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每_______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九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___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一、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对街道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年底前,男满55周岁、干部身份的女满50周岁、工人身份的女满45周岁(财政拨款事业人员,女满47周岁)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安排离岗退养;对*年底前达到上述年龄,如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在离岗退养期间,发给在职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即:职务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保留津贴及煤气误餐补贴(不发考勤考绩、目标考核奖)。医疗待遇与本单位在岗同类事业人员一视同仁,并按规定调整工资和交纳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鼓励辞职自谋职业。凡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由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补贴费。其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满一年发1个月基本工资计算。
对已停薪留职的人员,一律要予以办理辞职手续,由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做好工作;拒不办理的,不得享受在岗或待聘人员的一切待遇,直至予以辞退。
各街道定编定岗后,除分流人员之外,凡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在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确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实行双向选择,聘用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对超编落聘人员由街道动员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辞职手续或自行调离单位,超过期限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三、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各街道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可根据社区居委会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在分流人员中选拔具有一定社区实践工作经验、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将其聘用到社区居委会管理办公室工作,享受社
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服务功
能,积极举办社区服务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优先聘用分流人员,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加强纪律教育,对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按辞退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再享受分流人员政策待遇。
四、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确定后,自收自支事业人员性质不变。但考虑企业管理费停收、行政区域调整等因素,*年度由区财政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300万元,根据各街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各街道预算外收入集中20%作为预算外资金预备金,统筹使用。
从年开始,在街道建立税收增收激励机制,对超过基数的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充街道管理费用。
关键词:事业单位 转制改企 人员安置 退休待遇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这项工作由来已久,主要是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单位和为社会提供技术与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转企改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和职工身份双置换。通过转企改制,撤销事业机构设置,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中求生存,增活力,促发展。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始建于1956年,是河北省规模最大、科技水平领先、最具实力的水利水电建设施工单位,具有国家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多项资质,已通过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三个体系认证。但是由于一直带着事业单位的牌子,自身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按照河北省编办文件通知,我局自2007年10月撤销事业单位编制,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笔者结合自己所在的单位实际,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积累的一些经验,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事业单位转制改为企业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转变观念,顺应现在企业发展形势
事业单位改企是否能够成功,观念很重要。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在观念上墨守成规,按部就班地按照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进行管理,特别是一些高层领导班子思想保守,不愿面对改革创新的巨大风险,安于现状,不愿意进入真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最终导致单位效益逐年下滑,人员不断流失,综合竞争力损失殆尽。这方面是改企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思想解放了,全员职工心齐了,才能制定适合单位特点的全方位改企方案,才能够确保单位的稳定转型,健康发展。目前,应重点学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具体步骤和要求,从思想上树立必须改的鉴定信念,不畏困难,鉴定不移地将改企进行到底。
二、妥善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
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运行,在改企方案的制定中,对人员的安置问题逐渐成熟。同时在制定方案时需要注意的是,人员安置一定尽可能地与单位脱离管理序列,同时在涉及工资待遇时要重点考虑。
目前,人员安置方案比较成熟的做法就是:第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含5年)或男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女职工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提前退休工种,经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选择离岗退休。第二,转制时要求调出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在基准日前按有关调配政策办理完毕所有调动手续。第三,转制时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对原办理停薪留职、挂靠等不在岗人员,全部进行清理和清退,不再存续停薪留职关系,挂靠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
人员安置是事转企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要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相应的待遇和必要的补偿,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保证职工权利。坚决制止不坚持原则、搞任人唯亲和向社会“甩包袱”的现象发生,坚决制止借改革之机、,力争使改革少一份阻力、多一份合力,保证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努力使在岗职工安心、离岗职工满意,让职工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确保改革和发展大局的稳定。
三、精心策划改企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改企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是改企方案制定的关键性问题,前几年改企后出现上访事件频发的原因多数是和待遇问题有关的。目前,河北省能用的政策就是冀劳社【2000】2号文件精神,即我们常说的97531政策:第一年退休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10%;满五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待遇差补贴实行退休时一次核定不变的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上述政策直接导致了事业单位改企积极性不高,甚至是抵触改企政策的实施,主要存在的原因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待遇存在很大的差距。简单做了个测算,以2012年1月1日为时点,男职工,60岁退休,工作年限在35年左右,从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师3个专业技术级别,经测算:
副高级职称差别:事业单位退休金,3100元;企业退休金,1800元。差额1300元。
中级职称差别:事业单位退休金,2900元;企业退休金,1750元。差额1150元。
技师:事业单位退休金,2900元;企业退休金,1700元。差额1200元。
从上述测算也不难看出,由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存在比较大的待遇差,导致单位改企积极性不高。我局自90年代初便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到现在临近退休人员已经缴纳了20多年,退休按照企业退休,职工心里上存在不平衡。同时近几年事业单位的增资幅度要远远大于企业,也导致改企后的单位退休职工心存不满,容易形成大规模的群体上访事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解决这一问题,我感觉应该采取不同单位不同政策的办法,像我们河北水利工程局缴纳事业养老保险已经20多年,在涉及退休人员待遇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可以在计算退休工资待遇上按照比例予以考虑,按照缴纳事业单位保险和企业单位保险的比例来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这样无论从心里上还是从待遇上均能得到平衡。例如:你参加事业单位保险20年,企业保险5年,这样你的退休待遇按照事业标准的80%、企业标准的20%合并计算。
待遇问题是改企工作中的关键性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后续发展问题。制定改企方案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心理问题以及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待遇差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好与坏直接决定了改企的成功与否,要能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
四、政府部门、社保机构等上级部门应主动承担部分改企成本,降低改企风险
事业单位改企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到哪里去”,二是“钱从哪里来”。我们水利工程局原是事业单位,一直从事水利施工,修水利,建大坝,为社会的公益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修建的岗南、黄壁庄水利造福一方,多个单位受益。而工程局面临的人员安置问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问题,造成巨额的改企成本,无力承担,而目前的政策需要积极地与上级部门来汇报沟通,尽最大力度地去要政策、争取政策。因此我认为,在改企方案的设置上,政府部门以及社保机构应充分考虑改企单位的实际困难,考虑事改企单位原来的贡献程度来制定相应的改企政策,特别是从资金上应给与大力的支持,主动承担改企中的部分成本,这样改企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总之,事业单位改企工作是个非常艰巨的工作,但也不是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只要涉及各方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群众路线,在制定政策时始终以群众利益为中心,相信事业单位改企工作会取得圆满的结局。
参考文献
[1]冀劳社[2000]6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委托本单位____ (姓名)为人与____ (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 身份赴____ 国留学,期限为____ 年____ 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须达到的留学目标为: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________(姓名、单位、职称)对乙方给予必须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1.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3.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4.在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5.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照发或不发)。
6.回国休假待遇:(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7.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包括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外国资助的结算办法):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每____ 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九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 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由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人:(签字)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