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执行局法官助理

执行局法官助理

时间:2022-06-28 03:57: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执行局法官助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执行局法官助理

第1篇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和目的

法院管理是由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筑的统一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管理活动,正如一个企业应有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一样,我们从法院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中,提炼出来的核心业务就是审判。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简而言之,审判管理就是围绕审判这个核心业务所进行的管理。

审判管理的目的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要通过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这就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辖区的特点和自身的状况

以通海县人民法院为例,其地域、人口、经济、文化的特点是:1、面积小,人口相对集中;2、在云南省属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但比起东部发达地区来差距仍较大;3、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有自己独特的传统和习俗;4、法制建设有一定基础,但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多,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结合县情,分析近几年来法院审判管理的特点,比对东部和发达地区的情况可以对通海县人民法院的现状作以下概括:

通海法院属于西部的一个小法院,有其自身的特点、优势和局限性。与其它地广人稀的西部县相比,其特点是面积小,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与这种地域状况相适应,在审判机构的设置上有条件做到相对集中,所以通海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完成了收缩派出法庭的工作。其优势在于硬件设施建设可以基本满足现有审判任务的需要,与东部和发达地区相比,每年不超过2000件的各类案件总数不算多,有条件在案件上做到精耕细作,审判效率还不是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东部和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不完全适合西部小法院的状况;和其它西部小法院一样,我们的局限性在于干警的相对素质偏低,案件质量不高,主要反映在庭审质量和法律文书质量上,还有一个最大的差距是在审判管理水平上。

三、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方法、原则和步骤

通海县人民法院在认真分析辖区特点和法院自身状况的基础上,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并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的改革原则,结合审判规律的要求,大胆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和实践,初步构建起了一套符合西部小法院的审判管理模式。

1、目标。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所确立的“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转”的司法改革原则指导下,通海法院确立的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符合审判规律,适应我院现实状况又着眼于未来,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审判管理体制。

2、方法。两手一齐抓:一手抓静态的审判组织体制改革,方向是大胆打破现有机构设置的障碍,保留机构,由专人兼职研究,对所有审判资源重新进行整合,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调配,解决审判一线力量不足的矛盾。包括机构的整合,人力资源的整合,物质资源的整合。另一手抓动态的案件流程管理体制的改革,将案件的程序运作分解成立案、庭前准备、裁判、卷宗装订、评查、归档七个阶段,分工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人员完成,形成运转高效的流程管理,充分利用我院现有的局域网作为审判管理平台,实现案件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3、原则。四个坚持。一是坚持稳中求进的思想;二是坚持充分论证的思想,三是坚持符合法律的思想;四是坚持结合实际的思想。

4、步骤。通海法院在构建新的审判管理模式的过程中,设计了分三步走的步骤非常有特点,并且收到了实效,很有借鉴意义。第一步是重点突破,第二步是合力攻坚,第三步是建立体系。

第一步重点突破阶段已基本完成,见到了实效,鼓舞了士气,坚定了改革的决心。主要完成的改革任务有:

执行治乱。要解决执行难,必先解决执行乱。执行乱是法院审判管理中的一大难点,必须花大力气彻底解决。通海法院于2001年8月起,花了近半年的时间,调整了执行人员,彻底整治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执行财产不变现,档案管理混乱等问题。纠正了执行乱的现象,为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和治理执行难奠定了基础,探索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执行管理体制。

②民商合一。为建立与三大程序法相对应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解决长期以来民商分离的格局,避免执行同一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民商案件分属两个庭室所造成的同一法院对同一类案件在裁判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差异,按照民商合一,相对稳定,合理平衡的原则,合并民一、民二庭为一个庭室;同时将民商案件分成几个大的类型,由不同的合议庭来分管,让法官通过审判实践和理论钻研形成自己的专业领域,以此促进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同时推行合议庭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率先在2001年建立了以大民事格局为方向的民事审判组织体制。

③公开听证。针对我国传统的申请再审和申诉制度中存在的主体无限,次数和时间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无限所带来的部分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对同一裁判文书反复缠诉的弊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审判资源,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按照有诉必理,公开平等,及时合议的原则,推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制定公开听证规则,将无限申诉变为有限申诉,无限再审变为有限再审,将申请再审,申诉的审查工作,进行阳光作业,减少和避免暗箱操作,即维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

④实现三个分立。为改革法院内部机构职能,理顺内设机构关系,建立、健全案件流程体系,革除由法官自收、自审、自执案件所带来的久拖不结、暗箱操作、违法裁判的弊端,将审判权进行合理分解,分别由立案、裁判、执行、审判监督四个部门来分别实施,实现案件的流程管理,分权制衡,全程监督,落实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制度,促进了以独立、公正、公开、高效为主要内涵的审判机制的建立。

在这一阶段还进行了落实公开审判的制度,改革了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加强了调研工作和干警的业务培训,加强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等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

第二步合力攻坚阶段,核心任务是推行主审法官员额制。法院队伍中很大一部分审判员并不具备现代法官的素质,导致法院人员过多过滥,而高素质的审判人员则相对不足。更由于激励机制的导向错误,更难以调动高素质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到法院工作,通过第一阶段民商合一的改革,将裁判权作了一定的收缩,在合议庭负责制的基础上,选好合议庭负责人,由合议庭负责人对本合议庭的案件质量负责。通过这一项改革,我院民商事案件的质量有大幅上升。从玉溪中院对全市近期上诉案件的质量分析来看,全市基层法院上诉案件的平均改判率为35.84%,而我院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只有12.5%,低于平均数2.9倍,是全市上诉改判率最低的法院,在队伍人员不变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审判组织体制的改革,实现了案件质量上一次大的飞跃。但这一项改革并不彻底,我们最终的目标是要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的以“确定法官员额,建立法官遴选制度,建立法官保障制度”为内容的全面法官职业化建设,根据我院的案件数量和干警素质状况确定主审法官员额为8名,祥细制定了主审法官考试办法,建立了主审法官保障制度,对主审法官实行相对高薪制,将裁判权进一步向主审法官集中,充分挖掘潜力,发挥优质审判资源的作用,通过激励机制调动高素质人才的积极性。同时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和审判单元制度,以此为基础,构建科学、合理又面向未来的审判组织体制,这一步是完成我院审判组织体制改革,建立新的审判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基础。云南省高院已将通海法院主审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列为全省的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论证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制度,先后制定了《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员额制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考试办法》、《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制度的规定(试行)》、《通海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规定(试行)》和《通海县人民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奖惩考核办法》,为通海县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行以主审法官员额制为核心,辅之以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单独系列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改革计划奠定了科学、全面、细致和可行的制度框架。

第三步是建立体系阶段。这一步是完成构建通海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阶段,也可称为审判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阶段。现已设计好了最基本的蓝图,做好了理论工作和基础性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之中。在静态的审判组织体制上,要完成部门职能的分工和人员职责的定位;在动态的案件流程管理上,要完成案件程序运作的合理分解,形成运转高效,全程监督、分工负责的流程管理体系,以局域网为审判管理平台,实现案件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四、构建审判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

通海法院构建西部小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基本结构、运作机制、流程体系三个方面来作一个系统的概述:

(一)审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架构。

审判管理是围绕审判这个核心业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我们选择的审判管理模式是:对审判管理各个层级作科学的分解,在环节设置上合理布点,在每个关键的节点上由精英把关,再将各种素质状况和职能不同的人员按层级配置进去,实现单元化管理,每个管理单元建立以单元负责人或主审法官为主导的金字塔式层级职权结构。

1、科学分解,合理布点。

第一层:审判管理可以分解为四大管理体系,即:立案管理,裁判管理,执行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层:立案管理可以分解为四大单元的管理,即:立案厅、流程中心、法警队、综合裁判组。

裁判管理可以分解为三大审判组织体系的管理,即:刑事审判、民商审判、行政审判。

执行管理可以分解为两大执行权的管理,即:执行实施权的管理、执行裁判权的管理。

监督管理可以分解为四大监督体系的管理,即:静态监督的管理,动态监督的管理,横向监督的管理,纵向监督的管理。

以上第二个层面的分解,是设置审判管理单元的节点,由这些节点可以派生出各个金字塔式的层级职权结构。

2、金字塔式层级职权管理单元模式。

⑴、将三大审判组织体系分解成八个审判单元,一个审判单元负责一类案件的审理。其中:刑事设两名主审法官,两个审判单元;民事设六名主审法官,六个审判单元;行政审判指定民事中的一个审判单元的主审法官兼职负责。每个审判单元设一名主审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加上其它不同的司法和行政辅助人员构成一个审判单元,在金字塔式的管理单元中表现为职权从上到下的关系,义务从下到上的关系;上一个层级的人员对下一个层级的人员有指挥、命令的权力;而下一个层级的人员对上一个层级的人员有服从的义务,下一个层级的人员对上一个层级的人员负责,并完成上一个层级人员的命令和指定的工作。主审法官在具体的审判管理单元中处于最高的裁判地位,在确保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同时,有权统筹和组织整个审判单元的工作,以保障工作的高效运行,主审法官只负责主持庭审,了解案件和作出最终的裁判,其它辅的工作安排由法官助理完成,或由法官助理组织书记员、其它司法和行政辅助人员共同完成,由主审法官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有权对下层级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考核、奖惩,甚至有权建议给予晋升或处罚。审判单元制是金字塔式层级职权管理结构中机制最齐备和最能发挥功能作用的管理模式。理由如下:

A、由于系统的封闭性,保障了主审法官的独立地位和裁决者的身份,为独立审判创造了机制上的保障;B、由主审法官对裁判的质量负责,实现了裁判权向八名素质相对为本院最高的主审法官收缩和集中,裁判质量也有了制度上的保证;C、由于对审理和裁判工作作了进一步分解,除主持庭审和作出最终裁判的工作由主审法官完成外,其它工作可以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和行政辅助人员完成,实现了审判工作按照重要性不同所作的分解,能使不同素质和状况的人员各尽所能,又给了主审法官人尽其才,尽情发挥个人聪明才智的独立舞台,让他们在业务上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D、由于一个审判单元仅负责一类或几类相对固定的案件,让主审法官通过审判实践和理论钻研形成自己的专业领域,促进了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让每位主审法官都能成为某一方面的法学专家;E、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结构在纵向上实现了人员素质的互补。首先,八名主审法官是从本院23名有审判员资格的人员中,经严格的考试精挑细选出来的,相对为本院素质最高的法官,能保证裁判质量。其次,八名法官助理也是从剩下的15名审判员中选出,均具备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庭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和庭后的所有善后工作。再次,书记员由专职人员担任,能保证记录工作的质量。三者的素质从纵向上实现了互补。

⑵、将立案管理的立案厅、流程中心、法警队、综合裁判组四大单元分别比照审判单元设置的机制,进行有专人对工作质量把关的金字塔式层级职权管理单元的设置,把不同素质和状况的人员根据其能力和特点分别配置到各个职权层级中,最大限度发挥其特长,既做到了人尽其才,又做到了各尽其能。以此解决现行法院干警素质参差不齐所带来的矛盾。

(二)、审判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

通海法院选择的上述审判管理模式体现了“四位一体”的审判管理运作机制,立案、裁判、执行、监督四位一体,并行不悖,同时推进,整体加强的审判管理格局,革除了“哑铃式”管理体制中的种种弊端,突出了程序和实体并重,执行和监督并行的思想,有效地避免了传统审判管理模式中顾此失彼的机制缺陷。“四位一体”的运作机制表现为:

1、把立案庭构建为审判程序的管理中心。

把与审判程序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向立案庭收缩,包括程序监督职能也并入立案庭,实现整个审判程序从启动到结束的全程管理和全程监督。立案庭分四大单元进行管理和运作,每个单元履行不同的职能。

⑴、立案厅:审查和决定立案,诉讼费、执行费以及其它费用的收退和结算。

⑵、流程中心:排期开庭,审限跟踪与提示、卷宗归档、制作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案件质量评查(属监督管理的职能,汇同审监庭、政治处等部门共同完成)。

⑶、法警队:执庭、送达、押解、警卫、保全的实施、协助。

⑷、综合裁判组:保全的裁决和组织实施,支付令、执行裁判的听证和裁决,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听证和裁决。

2、把职能审判庭构建为案件的决策中心。

将刑事、民商、行政的案件按性质再作细分,由不同的主审法官组织不同的审判单元对某一类或几类相对固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行政案件由于多年来个位数的案件数量,暂时没有设置专门审判单元负责的必要,而指定专门的主审法官兼职负责审理和研究。民事案件分成三个大的类型:一类是合同和债务案件,一类是婚姻家庭和三养案件,一类是侵权和损害赔偿案件。每一类案件分别由两名专门的主审法官组织专门的审判单元审理,一般实行独任审理,需要组成合议庭的个别案件由负责同一类案件的两个审判单元的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组成合议庭,但审判长必须由主审法官担任,法官助理只做陪审,独任审理的案件必须由主案法官主持。法官助理可按主审法官的要求组织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证据调查等工作。

3、执行管理实行分权化运作。

将执行权分解成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局负责,执行裁判权由立案庭的综合裁判组负责,以实现执行的分权制衡。且执行裁判的内容多以程序为主,由担负程序管理中心职能的立案庭负责较妥。由于执行裁判权被剥离,执行局主要行使执行实施权,人员调配上要做到收放自如,既有承办人的个人负责,又有实施执行措施时人员必要的集中。有分有合,分工负责,合力攻坚的执行机制,与审判管理单元和立案管理单元在人员调配机制上有其不同的特点。

4、监督管理构建“三全”体系。

监督管理光靠设置一个固定的机构来进行,不可能实现监督的目的,也达不到全程监督,案案监督的要求。我们构建的监督“三全”体系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化的结构。在动态监督上设置“审限跟踪和提示制度”,从而达到监督的全程化。在静态监督上设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立案庭的流程中心、审监庭、政治处、纪检室汇同完成;设置“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公开听证制度”,由立案庭的综合裁判组、审监庭,具体案件所涉性质与对应的不属回避范围的主审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从而达到监督的全员化。在横向监督上主要依靠案件的流程进行管理;纵向监督上主要依据上下级职权管理的机制强化对司法主体执法行为的监查和督导;再加上外部的监督,包括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横纵并行,内外并举的全方位监督。“三全”监督体系体现着动静结合,分权制衡,条块结合,互动制约的特点,通过对人员的合理配置,权力的层层分解,制度的环环植入来实现监督和监控。

(三)案件流程体系的基本结构。

建立案件流程体系,就是要按照司法审判运行的规律和进程,将司法审判各职能分解在由不同部门和人员负责完成的环节上,我们所要建立的案件流程体系,要以实现分工负责、分权制衡,流程管理,高效运行的功能为目标,在基本的结构体系中,以流程中心为程序管理的枢纽,以立案厅、综合裁判组、各职能审判单元、执行局四大系统为程序执行机构,分设七条执行的指令通道,共同构成一个中心,四大体系,七条通道协同一体的基本案件流程体系。

通道一:由立案厅将审查立案的案件流转入流程中心,流程中心将收到的案件分别不同性质指令各职能审判单元,综合裁判组,执行局来完成。

通道二:由流程中心将排期后的案件指令具体的职能审判单元限期完成审判任务。

通道三:由流程中心将保全的申请,由执行裁判权解决的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交给综合裁判组限期作出裁决。

通道四:由流程中心将收到的执行申请指令执行局限期执行。

通道五:各职能审判单元将审结后装订好的案件交回流程中心,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后归档。

通道六:综合裁判组将裁决完毕的案件装订好后交回流程中心,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后归档。

通道七:执行局将执结的案件装订好后交回流程中心,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后归档。

第2篇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干部管理工作

继续强化调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长宁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缺乏、年龄偏大、局部部门低配的局面。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空虚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局部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政治部将根据党组的意见、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政治部将于今年4月开展初任法官遴选工作,1初任法官遴选。根据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为长宁法院审判队伍补入新鲜血液;

根据高院安排,2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今年7月底8月初。组织干警参与高院的审判员考试,通过庭审考核、面试等程序,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拔出一批德勤业精的审判员;

全年共2次。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3高级法官的选升工作和法官晋级工作。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

撰写《关于我院人员配备调研情况演讲及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1向本市中心城区8家法院进行人员配置情况的调查。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局部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此基础上与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共同协商增加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问题;4开展关于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情况调研。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局面。

二、统筹兼顾、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政治部将根据党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依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生长。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局部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锻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与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鼓励干警不时学习、不时空虚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严格依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分、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布置,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夯实基础、落实干部考核工作

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临时而艰巨的任务。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时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政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方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四、拓展进取、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时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缺乏。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年终的评比惩办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生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政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证制度的建成。

第3篇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干部管理工作

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强化调研,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长宁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不足、年龄偏大、部分部门低配的局面,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充实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部分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政治部将根据党组的意见、我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的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1、初任法官遴选。根据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政治部将于今年4月开展初任法官遴选工作,为长宁法院审判队伍补入新鲜血液;

2、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今年7月底8月初,根据高院部署,组织干警参加高院的审判员考试,通过庭审考核、面试等程序,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拔出一批德勤业精的审判员;

3、高级法官的选升工作和法官晋级工作,全年共2次。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1、向本市中心城区8家法院进行人员配置情况的调查,撰写《关于我院人员配备调研情况报告及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部分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4、开展关于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与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共同协商增加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问题;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的局面。

二、统筹兼顾、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政治部将根据党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按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在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8226;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成长。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部分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加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锤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鼓励干警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夯实基础、落实干部考核工作

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断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政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2010年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四、拓展进取、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积极参与,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断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不足。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在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在年终的评比表彰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成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成。

第4篇

(一)审判管理信息公开是科学体现法官工作量及能力的需要审判管理信息包括管理流程信息、审判质量与效率信息、审判管理改革或决策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只在法院内部进行通报或上网,外人难以知晓。各级法院往往也只在人大会议做工作报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部分审判管理信息,最高法院也只通报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情况,对各地法院的案件情况也语焉不详,不仅影响了民众对法官工作情况及能力的判断,也不利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真正的审判管理信息,包括每位法官每月案件受理情况、庭审安排情况、结案情况、发改案件情况、审判委员会及合议庭讨论案件情况、案件质量评查及通报情况,这些审判管理信息,不仅体现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审判能力,也是当事人理解、信任法官的前提与依据。人们经常提到人少案多,但并不是每个法官都办案很多,也不是每个时间段受理案件都多,法官受理案件也有一定的季节性。③只有将上述审判管理信息公开,当事人及社会才能知道某个时间段法官的工作量及工作能力,才能科学地判断案件进行到什么程度,案件发改原因是什么,从而理性地面对司法,而不是盲目对法官进行揣测。

(二)审判管理信息公开是选拔主审法官及遴选法官的要求透明、公开的法官遴选程序,不仅能够防止暗箱操作,选出足够优秀的法官,又方便社会各界了解法院、认识法官,推动对法官职业的尊重和保障。在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国家,法官岗位一旦出现空缺,都会向社会公示。法官候选人一旦被提名,个人信息就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如果是初任法官,公众可以查询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学术成果;如果是准备晋升的下级法院法官,公众可以查询到候选人撰写的裁判文书、经办案件的处理情况。④而审判管理信息公开是选拔优秀法官的前提,如果没有审判信息的公开,则公众无法监督法官选拔的公平、公正性,也无法认同法官的业务和道德水平。如日本在进行法官遴选时,不仅要听取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还要收集法官个人的工作、学习及品性信息,并收集国民对拟任法官的意见。⑤(四)审判管理信息公开是实现当事人监督权利和建立倒逼机制的需要当事人监督法官,必须信息透明,而审判管理信息公开,不仅为当事人监督法官提供了依据,也创造了便利条件。我国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将司法公开扩大到法院基本信息、审判人员基本信息等法院信息的范围。但由于规定不够细致,包括审判管理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不公开仍然存在,不仅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不够透明,法院人事信息公开也不透明。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申请回避权。因为当事人只有了解审判或执行人员的基本信息,才能知道法官的受教育背景、专业特长,从而对该法官的职业技能及人格品行有所了解,才能判断出是否需要对其申请回避。再如每个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多少,是哪几个人,只有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对其行使申请回避权。否则,不进行公开告知,有可能原来的案件承办人作为审判委员会成员参加案件讨论,不利于公正对案件进行处理,也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使申请回避权就成为无法行使的权利。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法官不得承办当事人所在地,与本人出生成长地系同一个区县的案件,都要主动回避。①因此公开法官的出生籍贯、教育背景等对审判有影响的信息,对于司法公正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十分重要。通过对主审法官审判质量与效率情况的了解,对其庭审工作信息的了解,当事人可以判断出法官的忙碌程度和敬业程度,便于监督法官及时对案件进行审判,防止法官工作懈怠。也只有在当事人对法官工作量及审判信息知晓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对法官的倒逼机制,逼迫法官按照审判流程和审判期限的要求审理案件,不能无端地进行审理期限的延长、变更。将审判管理中对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评查通报公开,利于当事人真正明白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原因,逼迫二审法官必须将发改原因讲明讲透,使当事人对一、二审法官的监督权能够行使到位,使一、二审法官摆脱各种案外因素的纠缠,通过当事人的充分监督,促进主审法官独立、公正审判,使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不存在盲点,也使当事人的监督避免盲点。

二、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的难点溯源

目前,我国审判管理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及时,主要表现为只愿意公开审判管理决策类信息,而不愿意公开真实的审判管理数据信息;只愿意公开对法院有利的审判管理数据信息,而不愿意公开对其不利的审判管理数据信息;只愿意公开局部的审判管理数据信息(即选择性公开),而不愿意公开整体、全部及连续性的审判管理真实信息。不愿意公开审判管理信息,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对审判管理信息公开认识存在误区长期以来,我国审判管理一直存在信息公开不畅的问题,一是因为法院工作信息化水平不高;二是因为法院把审判管理当做自家的事情,管理重内部、轻外部,对法院的评价主体过于单一,只关注上级法院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审判管理运行方式封闭、评价结果内部化是现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重要特征,当事人等外部主体对司法业绩无发言权,使审判管理走向了自我封闭的反面,也加剧了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而要想改变审判管理重内部轻外部的局面,必须使审判管理信息公开,增加外部力量参与评价的机会,而这种外部评价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感受来进行评价;二是通过对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的了解和认识程度来进行评价。

(二)对审判管理公开的信心不足在我国审判管理信息中,既有案件受理、审结、发改、审理周期、上诉等案件数据类信息,也有案件管理决策类信息,还有发改案件的评查情况通报信息。在我国,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往往会存在分歧,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也在所难免。但是往往不少发改案件难以评查得出科学的结论,尤其是在我国一些地区试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以后,发回重审案件大量增加,原因为二审主审法官为了减轻自身负担或责任,不愿意直接改判案件,而选择一些所谓的“法定”理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这不仅给一审法院增加了负担,也为科学进行审判管理提出了新问题。①对一、二审不同裁判结论的科学性难以认定,带来了案件发改评查通报公开的困难,如果公开对一、二审认定的分歧,并对外公开评查通报,则可能会引发新的涉诉或申诉,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三)法院内部对公开审判管理信息阻力较大首先,审判人员不愿意公开审判管理信息。审判人员之所以不愿意公开审判管理信息,因为审判管理信息往往体现了审判人员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数据,体现了审判人员的工作能力、勤政程度与服务水平。对于一个热爱审判工作且比较敬业的人,公开其审判管理的各项数据信息,对他本人不会带来多大压力,反而会体现其个人价值和正面形象。但是,从我国的审判人员整体来看,仍然存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不少审判人员因职务升迁慢而产生懈怠心理,对审判或执行工作投入不够、责任心不强,再加上有个别审判人员还存在廉政问题,从而导致案件发改率高,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均不够理想,如果公开这些人的审判管理信息,不仅可能遭到外界的批评或指责,也会对其本人带来负面影响,从而使审判管理数据信息只在内部公开,而不为外人所知。其次,院庭领导不愿意公开。法院院庭领导不愿意公开本院或本庭的审判管理信息,主要出于三种考虑:一是出于政绩观考虑。在当前各级法院行政化模式的绩效考核下,审判管理信息(特别是审判质效数据情况)直接反映了一个法院领导的工作能力与管理水平,如果审判质效数据在互联网或对社会公开,则会导致法院各级领导工作压力很大,时刻面临社会监督,使他们难以偷懒或懈怠。二是出于权力观考虑。在中国熟人社会尚未解体、法治社会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对案件说情打招呼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就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案件长期超审理期限未结的现象。如果将审判管理数据信息对外界公开,将会严重压缩法官或院庭领导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使院庭领导不能对案件明确地指手画脚,使院庭领导的“权威感”丧失,这是院庭领导所不愿意接受的。三是出于维稳的顾虑。虽然我国对工作不断进行改革,法治化也出台了不少举措,但是应当看到,属地或属人的维稳要求没有放弃,各级法院仍然对涉诉案件有化解维稳职责。在涉诉案件中,有不少案件因涉及群体性纠纷或政策问题,法院难以在短期内寻找到破解之策,往往此类案件在法院难以正常解决。如果将审判管理的信息全部公开,可能会带来社会问题。甚至有可能使人员更加借助互联网进行投诉,引发更大的舆情。

三、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的路径

(一)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的域外做法信息公开是一种国际潮流,也是一种改革趋势。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的原则》中提出了一套原则,确立了信息公开的实践标准,即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涉及三方面的最大化:相关信息范围的最大化、公开机构范围最大化、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最大化。②俄罗斯是信息公开立法最发达的国家,在2010年就公布实施信息公开法。其信息公开法第14条规定以下信息应在互联网上:一是关于法院的一般信息;二是有关法庭诉讼程序的信息;三是法院向国家立法(代表)机构提交规范的草案文本和法律文件;四是司法统计资料;五是法院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六是有关公民、组织等与法院人员预约见面的时间和程序的信息。俄罗斯信息公开法第15条还规定了在互联网司法文件的要求:一是除判决书以外的司法文件应当遵从相关人员的意愿公布在互联网上。二是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开的司法文件和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法院和仲裁法院签发的其他司法文件,应依法全部在互联网上。①为了促进审判管理信息的公开,国外或境外不断加大对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的人员整合与投入力度,促进了审判管理信息的及时公开。如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有50多人,分为四个行政办公处(研究与公共政策事务处、规划管理与预算处、出版发展与鉴定处、出版与电子处)和五个统计业务处(刑事统计增强项目处、犯罪测定的方法与制度支持处、执法、审判与联邦统计处、受害统计处、矫正处),是美国司法案件统计、司法信息标准制定、管理、乃至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唯一机构,是真正的司法信息中心。同时,美国联邦法院下设行政管理局,负责联邦法院行政事务的管理,其下设信息技术处,负责联邦法院信息系统的开发、调度、信息传输、信息安全和管理维护。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统计处有16人,分为公务统计、调查统计及资讯、行政业务三个科,具有调查统计、信息管理等综合职能。

(二)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的推进路径1、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是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的前提,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首先应当按照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改革要求建立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尊重主审法官的裁判权,强化法律、制度、程序约束与审限监督,形成主审法官高度自律、严谨公正审判的工作氛围。其次,要加大审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工作水平,加大对审判管理信息化投入的物质及技术保障力度,强化审判管理各项审判执行数据的集约化输入管理,强化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确保案件在审理期限内结案的同时,审判质效数据的信息化同步生成,便于审判管理数据的及时公开。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将法院的审判管理数据及信息进行整合,拓展其研究及信息职能,成为法院的综合性司法信息管理中心。再次,要强化对发改案件评查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建立二审法院集中公开通报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的工作机制,以避免一、二审认识的不统一而带来法律适用的混乱。对于二审法院定期公开在网上的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评查通报,应征求一审主审法官的意见,并应对发改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充分做到于法有据,能够以理服人。2、建立审判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审判管理信息公开不仅是法院的责任,更是法院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义务。必须破除各种思想上的壁垒,才能顺应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改革潮流。首先,应强化审判管理的流程信息互联网公开。应突破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的主体范围与服务对象仅局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之间审判管理工作的现状,拓展对社会公众提供审判管理信息的服务内容,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审判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跨系统司法查控效率和法院人员外出执行公务信息化指挥保障力度,通过审判信息化技术实现法院与社会的无缝对接、资源共享。②目前,流程信息公开在执行领域做的较好,主要得益于法院分权集约执行工作的开展。但在审判领域,流程信息公开还有改进空间,当事人不仅要能查询开庭、送达、主审法官或陪审员变更等情况,还应当了解案件延期审理或审理期限扣除的原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日程,将审判过程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其次,应进一步明确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及院、庭领导个人信息在法院互联网的适度公开,主要包括上述人员的籍贯、教育背景、专业特长、从业经历、个人荣誉、奖惩情况等,使当事人或民众通过法院互联网可以了解上述情况,以确定案件承办人或法官助理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是否申请法官回避。第三,要利用互联网实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与效率数据的同步公开,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每月、每季度、每年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数据表、法官个人审判质量与效率数据表、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发改案件的质量评查通报等。利用审判质效数据信息化管理技术,在每月20日前后自动生成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数据及报表,在数据或报表生成后3日内在法院互联网上公开或更新,并可以下载。对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发改案件的质量评查通报可以在每季度或半年的最后一周内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使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及法官的工作情况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真正做到审判管理过程公开与结果公开并重,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并举,实现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的常态化与现代化。3、合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并防止泄露司法秘密。①司法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及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泄露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②审判秘密的规范主要见于1990年最高法院的《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所规定的审判秘密主要包括:审判、执行合议庭合议情况,包括合议案件的个人意见和内容;合议庭合议案件的笔录;主管院领导召集相关人员或庭室人员对案件处理的请示或报告函件;上级人民法院或主管领导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等。从上述规定来看,审判秘密主要是指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意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合议庭讨论案件情况、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采取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公开的做法,当事人不申请的,讨论结果可以通过庭审公开宣判及裁判文书公开的形式进行公开。对于上下级法院关于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意见,因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在各级法院互联网站上进行公开。对于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的质量评查报告,因为涉及对案件的定性及定量问题,对于一、二审法院及社会各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应当在评查案件生效后将评查报告由二审法院在互联网站上进行公开。这样做有四个优点:一是便于指导全国各地法院法官及律师进行交流和办案;二是利于统一司法尺度;三是便于学术界及时研究法院裁判中的新情况及新问题,掌握实证素材;四是利于倒逼机制作用的发挥,促进司法公正。因为通过发改案件评查通报的公开,当事人及社会可以实时对一、二审裁判不同的原因进行监督指正,使一审、二审法官必须公平公正。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按照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发改案件的评查通报应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但要对一、二审裁判不同的原因要进行彻底公开。4、建立审判管理信息查询及救济机制。审判管理信息查询机制的建立是进一步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要求。需要查询的往往是不适合全部公开的内容,如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过程及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过程。由于合议庭讨论意见的过程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不适合全部公开,因为大陆法系普遍认为评议秘密是法院独立的守护神,评议保密原则主要是保密过程而不是结果。①为了保护法官评议的独立性,并避免遭受当事人的报复,在公开合议庭讨论意见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时,可以建立许可查询机制,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查询或复制抄录,但法院应对可公开的内容进行整理加工,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合议庭评议后制作统一样式的讨论或评议意见书,载明多数意见及少数意见,并附具体理由。但不能具体讲明是哪个法官的意见,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委员会及合议庭对案件讨论或评议的结果。一审案件,由当事人向一审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查询相关讨论内容,二审案件,由当事人向二审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一、二审法院对查询要求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一周内进行答复,对于故意拖延或不给予查询的,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对于法院调整及变更案件审理期限的各类信息(即所谓“四项案件”信息)②,当事人可以在各级法院的互联网上进行查询,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查询。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相关当事人公开此类信息。法院应当研发信息公开平台,在诉讼中将各流程节点情况以短信形式第一时间告知案件当事人。对于认为不应当办理审理期限暂时停止计算、延长、中止、中断的,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法院进行投诉,并要求纠正对审理期限不当计算的错误行为。因为审理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应有权进行监督。相关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必须在短期内(如一周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当事人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由上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做出终局决定。

四、结语

第5篇

摘要:法官职业从未像现在这样引人注目,法官的判决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 一个公正的裁判,其意义不仅在于惩恶扬善,更在于促进民众正义观念的形成。法官精英化是由法官职业性质决定的,但有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精英化缺乏基本的物质基础。因此,在借鉴国外法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坚持法官精英化建设时,要认识到其中的局限并考虑适合我国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法官职业;精英化;职业准入;局限性

法官精英化而今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官长期以来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看待。这一问题直至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一、精英化的理论源渊及内涵

法官精英化的内涵应该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即第一,法官的素质要高,符合社会英才的标准,第二, 数量要精,只是社会中的极少数人物。这两方面也就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只有先通过设定高难度的门槛这种外在形式才能确保精英阶层从普通民众中脱颖而出。

二、法官精英化是司法的必然要求

(一)法官精英化的原因分析。

首先,法官代表着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权重责大,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来行使。其次,法官审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其三,法官以法律为解决案件的最高标准,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就无法圆满完成司法工作。因此,通过以职业能力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竞争机制而形成的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毫无疑问应当是现代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

(二)法官精英化的实践价值。

1.避免司法效果分散,维护法律统一。

法官精英化要求法官群体有着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共同的思维特征和行为模式,以及大体相当的认知能力,法官具有同样的法律术语,同样的法律意识,这对于防止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偏差而言,案件更多地集中于有限的法官群体中进行审判,使同一法官所判案件数量达到公正原则下的最大化。这对于法律在实践中的统一而言,无疑也是十分有利的。

2.塑造法律共同体,树立法官权威。

在精英化模式下,法官的数量规模精简到可允许的最小值,对于国家而言,此时设置法官准入制度及职业素质和职业保障等系统管理, 收效会巨大,法官的素质水准和社会地位既会在法官同行间产生认同感,又会得到普通人的认可和尊重,在社会中处于权威地位。一般民众对法官一致给予高度尊重,法官作出的判决必定会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和很好的监督执行。

3.塑造效率与公正的司法模式。

司法改革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共存的司法模式。精英法官对法律精神有深刻理解,以精英法官为实践主体的司法过程,其产生公正裁判的可能性和条件保障,不是非精英化审判所能比拟的。而伴随法官精英化实施的配套性制度,如法官和助理法官、书记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分工等,又可以避免法官对案件的全部包揽,使之集中身心于司法活动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环节,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增长。

三、中国法官队伍现状及症结

法官的精英化既是法官职业性质所要求的,又具有不可忽视的实践价值。那么我国的法官离精英化到底有多远。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

(一)法官的构成。

目前看,法官数量完全过剩。但简单地说我国法官人数太多,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关键,盲目地裁减法官,只会造成法院工作更加紧张。国外法官通常只负责案件的审理,而辅工作则由其他工作人员进行。 我国法官辅助人员只有书记员一种,而且没有受到重视,其功能相当有限。法官不仅要审理案件、撰写诉讼文书,还要调查取证、甚至参与执行。这些工作分散了法官的精力,审判效率自然低下。

(二) 法官的职业素质。

1.法官的专业素质。目前中国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本科学历还不到三分之一。对于职业化的现代法官而言,没有专门的大学教育经历,是很难系统掌握法官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造成目前这种局面,有现行审判方式的原因,也有法律教育自身的原因,但法官任用制度的不合理肯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2.法官的意识素质。我国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对应设置的,因而地方法院只能将自己定位于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地区稳定的工具上,由此形成了法官意识的地方化。其二,现行法院管理制度表现为模式行政化,如案件上报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制度等。在此情形下,法官的意识也只能是大众化的意识。

四、中国法官精英化的渐进模式

法官的职业化必然导向精英化,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法官的精英化建设涉及观念和利益层面的变动,这种变动所引起的震荡是巨大的,因此,在法官精英化进程中,要稳妥的采取渐进改革模式。

(一)宏观的制度内改革。

中国明显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使落后地区在吸引高学历的法律人才的利益机制方面相当薄弱,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会使落后地区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更为突出。基于上述因素,要结合中国实际设立中国法官精英化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

1.近期目标是解决当前条件成熟或是法院自身有能力解决的精英化问题,如实施法官的职业准入制,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等。

2.中期目标是通过吸收借鉴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法官选任制、法官助理制等基本建成法官精英化的雏形。建立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不同序列和管理制度,科学地制定和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3.远期目标是最终从理论到实践,建立一套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官精英化制度。精英化建设可从条件相对成熟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开始,逐渐发展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宏观层面逐渐建立起符合中国特点的法官独立制度,从而在制度层面确保法官的精英地位。

(二)微观的体制外建设。

在全球化视领域中,法官的精英化有其共同的特征,如同质化、专业化等。依照这些特征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可能,从以下几个具体层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

1.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提升法官的专业素质。

我国现有法官的数量已经十分庞大, 与精英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必须下决心大幅度精简法官编制,保证担任法官的确属精英型人才。在法官任用标准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因此,我国法官的精英化需要改革现有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以司法考试为起点,进而完善法官的培养考核制度。

2.深化法学教育改革,培养法官后备人才。

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法官队伍的结构,造就一批适应现代法治国家需要的精英型法官, 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目标。在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是最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因为,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良好素质必须有专门的教育与培养过程。只有培养出一大批能够胜任现代法官职业的后备人才,我们才有可能去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

3.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树立法官的职业信仰。

第6篇

在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有关领导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共同安排下,我们于今年6月16日起到7月18日止,进行了为期35天的系统的业务实习。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全新的经历。业务实习意味着我们从今天起就要面对别样的人和事,这些人可能是法官、是书记员、是当事人、是人、是同事,但就是不可能是老师、是同学,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精神抖擞,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最大限度的学到课本之外的知识。如与人交往,一个个未必单纯的社会人;同事相处、上下级关系;还有我们要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真正做到时常挂在嘴边的理论联系实际。我对这些事情,既新奇又期待,充满憧憬。

接受我的实习单位是武昌区人民法院。这是一所机构完备的基层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8个专业审判庭和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司法行政科、法警大队、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公室等8个综合部门;另设水果湖人民法庭、中华路人民法庭、杨园人民法庭、中南路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等5个法庭。据年统计数据显示,全院编制总数192人,实有法官及工作人员183人。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4人、执行局局长1人、副局长3人。具有审判职称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115人,书记员14人。在职干部中具有法学硕士学历学位的16人,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138人,大专及以下学历29人。

事实上,第一天学院老师领导把我们送到武昌区法院的时候,很多同学对它的第一印象是简陋。我们看到了两座陈旧的主楼屹立着,其中一座正在进行装修改造,内含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档案室等。另一座不起眼的白色矮楼,竟然内含刑庭、民庭、行政庭、办公室、政治处等机构。我们首次分配实习具体办公室也是在这里进行的,那时发现它竟有11层。指导老师、法院工作人员和同学们商议讨论后,分派任务,我被分到了另起一栋的三层小楼的执行局。

自此我就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实习生活。在六七月的武汉阳光下,我们很早起床,追逐公交汽车,被黑压压的人群中推来搡去,很少能占到座位,转车在内的近两个小时里,穿越将近半个城市,不顾一切,奔到实习地点。汗流浃背,身心俱碎。个中滋味,非求学人不能体会。我想:学到实践经验还真是不容易,怎么说也得好好钻研,至少得对得起这么辛苦的途中跑啊。

下面让我结合实际,谈一下在执行局实习的体会:

二、两位老师

在这里我一共遇到过两位老师,首先是郭书记员。不知道是不是案件分配的原因,我只在他的教导下学写过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制作过一份笔录和一份合议庭讨论记录。这些东西对于没接触过的人来或许很玄奥,实际上并不难做。制作法律文书只需要依照相应的格式,充实具体的案情就行了。你需要的品质是细心和勤奋。在这里实习的学生和法院工作人员地位是一样的,都要对当事人负责。比如在打印民事裁定书时,就得认真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尤其是身份信息不能出任何差错。

印象最深的是郭书记员的口才,那一次在他巧妙的调解了一起执行纠纷,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最后该案以自动履行的方式了结。他告诉我,以什么样的姿态或语调面对不同的当事人,都大有讲究,我深有同感。想来也是,有时候一句话可以激怒一个人,让矛盾一发不可收拾;有时候一句话可以平息一个人,使干戈顷刻化玉帛。就看你怎么说。

其余时间里执行局是很闲的,终日只是看报上网,于公务上却不十分打紧。

第二位老师是王晓明庭长,他大约五十岁上下,顾盼之间,神采飞扬。堂堂一张国字脸,不怒自威,举止风度,十分不凡。一看就知道他是办事老练,为人爽朗的好老师。后来的接触证明了我的看法。我每天在他到来之前开门,打扫房间之后烧水泡茶,然后打开电脑查询法院信息系统,再就是翻阅今天要办的案件的卷宗。王老师来的时候我总是主动问好,或是找要做的事情,或是询问下一步的任务,没事时就读书看报。而经验丰富的老师对我也十分不错,礼貌的同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倾囊相授,使我学到了不少知识。

三、制作法律文书

其间我制作过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案件上网信息通报表、合议庭评议意见、执结报告、代为拘留书、查询冻结扣押划拨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每一份文书老师都要亲自过目,检查无误后才让我提交打印。

(一)询问笔录

以上文件我都逐渐掌握了大致情况,其中制作笔录对我来说很困难。因为我是安徽人,对武汉话很不敏感,而当事人几乎全是流利的武汉话。我只好听懂一点就问一下当事人,不懂的让法官解释,然后当事人确认无误之后才予以记录。有一次申请人说他被开麻目的撞了,要求赔偿,我就很迷惑,这“麻目”为何物?后来才知道他说的是机动三轮车……这使我认识到记笔录也不简单。需要有很强的应变能力、手脑耳的协调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概括力。

(二)审阅整理卷宗

除制作法律文书,我做的最多的就是审阅整理卷宗了。开始由于我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不够熟悉,面对大量法律文书不知如何处理。后来我翻阅了《民事诉讼法》、自学了《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加上王法官的细心教导,我才学会整理卷宗:

第7篇

谌洪果(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侯 猛(法学博士,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

萧 显(青年法律学者)

杨 鹏(中国体改研究会研究员)

30年前,关于人治还是法治的争论,30年后,变成了司法专业化还是司法民主化的命题。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简称“三五纲要”),与过去的司法改革大力倡导“法官职业化”的专业化改革倾向有所不同,“三五改革纲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列出六项任务来强调“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其中除了“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两项是比较契合经典的司法特征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涉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等,则具浓厚的“中国特色”。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已经发生了微妙转身。法学者对这种改革趋势表达了担忧和质疑。

“三五”司法改革:“专业化”转向“人民化”

《中国改革》:从形式上看,这次的“三五纲要”比及“二五纲要”、“一五纲要”,从50项改革减少为30项。同时在“三五纲要”文本开端,有“经中央批准”字样,这是前两个所没有的。请问,除了形式之外,三五纲要有哪些亮点?从整体上看,发生了哪些主要变化?

萧显:作为指导法院未来五年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三五纲要”的“亮点”是明显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些都是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值得深入推进。

谌洪果:具体的亮点,比如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构建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加快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等。最根本的问题在改革思路上。

在“二五纲要”中,其努力的方向是要使司法工作相对符合司法的内在本性,即“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而“三五纲要”的着眼点是外在的评价标准,司法必须与时俱进,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至于如何满足,则不见有什么合理的制度设计。

侯猛:从总体改革思路来看,“三五纲要”不再像过去一样强调司法专业化,而是强调“司法大众化”和“司法民主化”,提出要重视民意和不忘“群众路线”;强调因应形势变化而调整司法政策的“服务意识”和灵活性,而司法的专业性、保守性、确定性、稳定性等法治原则不再被强调,这是很遗憾的转向。

《中国改革》:有人做出统计,在一五纲要中,“人民群众”出现2次,“人民陪审员”出现5次;在二五纲要中,“人民群众”出现2次,“人民调解”出现1次,“人民陪审员”出现4次。但在三五纲要中,“人民群众”出现高达21次,“人民陪审员”出现3次,“人民”单独出现3次.“人民利益”出现2次,“人民调解员”出现1次;在上述词汇中,“人民”共出现30次,是此前两个改革纲要总和的两倍还多。可见,三五改革的重点是试图建立满足人民需求的、符合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大局的司法体系。

侯猛:“三五纲要”的文本中,通篇没提“法官职业化”。不提也并非坏事,因为“化”这个词有“大而化之”的意思。相应的,“司法大众化”、“司法民主化”也不应该提。因为这样会显得非此即彼,两者不能相容似的。但可以讲法官职业、司法民主,这两者并不冲突。法院当然要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但如果脱离法官职业特点,一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那法院干脆就别要了,都改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好。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有必要的。监督并非必然导致干预法官办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宪法所规定的“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个文本严格来说,更像一个政治表态,好像不是或主要不是写给法官们的。

杨鹏:“三五纲要”给我留下的感觉是“两不足”和“两虚一实”。所谓“两不足”,一是司法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不足,没有充分强调或保障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与独立化。二是司法的民主化不足,在陪审制上没有任何实质性推进。所谓“两虚一实”,虚在什么地方呢?虚在法官的专业性及独立性上,虚在以陪审制为基础的司法民主上,实在什么地方呢?实在为司法政治化清除障碍,为政治之手介入司法审判提供便利。相比十年前的“一五纲要”,这是一个严重的历史倒退。

专业性,公共领域专权力量的天敌

《中国改革》:在最高法院的官方解读中,“三五纲要”的改革措施,是“一五”、“二五”改革纲要的延续。既然是延续,那么,我想知道“一五”、“二五”提出的改革规划完成了没?如果没有,推进到了哪一步?是什么原因导致其难以推进或干脆无法完成?

萧显:细心点就会发现,“三五纲要”许多内容,“一五”、“二五”纲要都曾提到,如提高法官待遇,加强职业保障,年年提,年年无法实现,究竟出了什么问题?重复也就罢了,有些内容甚至开始“缩水”,如审判委员会改革,“二五纲要”要求先建立刑事、民事专业委员会,然后变“会议制”为“审理制”,真正解决法院审委会“判而不审”的现象,步骤、目标都是非常明确的。“三五纲要”却以一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敷衍了事。

与之相同的还有案件请示制度,“二五纲要”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变“下级请示”为“上级审理”,“三五纲要”倒是言简意赅,只说“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问题在于,关于规范案件请示,最高法院建国以来已经出台了十个文件,规范来规范去,无非是范围程序变来变去,对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改革意味着祛除或改造,如果只是政策松紧,范围进退,就不是真正意义的改革。

谌洪果:“一五”、“二五”纲要着眼于法官专业化和法院内部的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成效,法官们也开始有了责任感、专业荣耀感和自信力。比如:死刑复核程序的收回顺应了民心和历史潮流;逐渐改革为人们诟病已久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让法官获得了更大的独立以及更大的责任;尤其在建立法官专业化的机制上做出了可喜的努力,比如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推进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

业化建设。

之前的改革自然有急促失败之处。是什么原因导致其难以推进或干脆无法完成?这不是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方向错误,充其量算是策略有失。“三五纲要”称“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制定者实际已经看到了问题的要害,即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因素根本在于“体制性、机制性、保障”,这种障碍是“司法”改革者们无法解决的。仅仅是司法改革无法撬动真正导致社会矛盾增多、社会不公正不稳定的制度问题,即政治体制问题。

杨鹏:如何判定纲要是倒退还是进步呢?我想这个标准就是“去政治权力化”。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是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全能社会,社会公共领域完全由政治权力来垄断,代表最高政治权力的皇帝就是最高的审判官。所谓司法独立,在我看来就是审判权逐步从政治权力的控制中脱出来,成为一个专门的独立自在的权力,按照自己的传统、规律而运作,司法权成为一个与政治行政权力并行的另一元权力。经济领域的发展,建立在专业分工深化的基础上,公共领域的发展,一样建立在专业分工深化的基础上。法官的专业性及独立性及以陪审制为方法的司法民主化的实质推进,都是推进司法独立的力量,都有助于抗拒政治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和扭曲。

公正源于约束和权力制衡

《中国改革》:多年来,司法机关发挥的作用未能满足相应的社会需求,司法机关在无法自主行使职权的同时又要承受外界的失望和不满。包括腐败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司法信用不彰、权威难立。那么,司法改革的出路何在?

谌洪果:司法改革今后将如何走?我认为还是要区分两个层面:一是政治形势层面,二是专业运转层面。运动式治理的中国传统,使得任何一个初衷良好的改革都会变得半真半假。一方面必须作出文件式的改革,需要大学讨论,需要表态,需要在不危及法官职位的前提下牺牲职业的操守;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经过30年的法治建设,我们的法律文化已经形成了一些积淀,法治的精神和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司法的运作也形成了一些无法改动的逻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各诉讼法都规定判决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大多数一线法官不是官员,也非政客,他们在自身的业务和法律公正以及司法独立方面,依然在默默地捍卫着起码的职业尊严,在继续推动司法的技术含量。就算今后形势转变,我认为司法的希望就在这些普通的坚守职业伦理的法官身上。

第8篇

 

从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的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法起,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免今已冇百余年的历史。在这百余年历史中世界各国根据n己本国的国情建立各h模式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与社会制度的不同,所以很难给现代少年司法制度一个统一的定义。纳国内外学者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主耍冇以下几种具冇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刑亊诉讼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总称。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是指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教育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制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少年生理、心理特征为依据规定的,以少年犯罪为主的少年案件的审理、处置和矫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四种观点认为,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概念是指处理少年案件的侦杏、起诉、审判、惩罚与矫正的法律制度。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包括少年福利案件、少年保护案件及少年侵权案件的处理制度。

 

上述四种观点是学术观点中比较主要的观点。根据国内外学者对少年司法制度卜的定义,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是指从预防与保护少年为目的,以少年生理、心串.特征为依据,在市理、处理与矫治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上区别与普通司法制度的特殊司法制度。笔者认为,对少年法制度从广义角度考虑比较适应目前国际上对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因为n前从我国某些地区的少年法庭受理的少年案件管辖范围来吞,不仅冇违法犯罪的案件,而且越来越正视对少年侵权案件管辖。

 

二、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少年司法制度理论是少年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原则,它贯穿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中。无论在侦杏、起诉、审理、处罚少年案件,还是在矫治犯罪少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或者在保护少年权益的案件里、或者在少年立法中都应遵循这些理念。

 

(一)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

 

少年司法制度产生于19世纪,发展于20世纪。综观世界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就会发现由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所以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日趋扩大,各国少年立法、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也随之而发展和逐渐完善。

 

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于美国利诺斯州,可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的“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国王亲权学说。该学说强调国家和政府应对全体的少年儿童承担起保护与教育的职责。所谓的“国王亲权”学说是指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他是他的国家和全体臣民的家长。因此,他有责任也有权利保护他的臣民,特别是要保护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其财产的儿童。这是当时英国法庭大法官管辖的重要内容之一,为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未成年人的贵族聘请监护人,以便对少年贵族及其财产予以监护,在公元12、13世纪以后,英国监护法部分地继承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国王亲权”学说。在15世纪该学说逐渐演变成英国衡平法中关于“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的法律理论。依据该理论,国家在家长虐待或遗弃孩子时,有权依据法律处罚家长,剥夺家长对孩子的照管权。在少年司法中就是依据这个理论建立少年监护制度,强化国家对少年儿童监护和保护职责。

 

美国在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时继承了英国监护人制度的理念,基于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护人理论,需要将监护权委托给父母及家庭进行护理与照管。从社会和国家利益考虑,少年儿童不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因此,家长只是依据国家委托履行自己义务。如果监护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护权,国家有权收回监护权自行处理。这一理论的建立,从法律制度上确立未成年人的地位。

 

(二)儿童不能预谋犯罪

 

当代少年司法制度中对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审理、处置与矫治制度也是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儿童不可预谋犯罪”的理念。依据该学说,7岁以下的儿童不可能由预谋犯罪的意图。因此,在各国的刑法或少年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都基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做出了特殊的规定。7岁以上14岁以下的儿童即使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庭法中规定,少年实施与成年人同样的犯罪行为,但在审理上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审理方式,如圆桌会议或者商谈会议、讯问口气比较温和;在处置上也区别于成年人,如对少年的处罚要从轻、减轻。总之该理论精神在世界各国的少年立法之中均有所体现。

 

(三)突出以教育、感化为主的教育刑

 

随着对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的科学化的深入发展,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兴起,主张对待犯罪人应排斥传统的报应主义,从预防犯罪人角度把报应论演变成为社会预防理论,强调对待犯罪人的刑罚处罚不再是报应而是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与感化,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人再犯。实证学派的兴起,使许多学者从各种不同学科角度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并在处罚少年犯方面提出各种矫治措施,如心理矫治、社会矫正。但是无任采取什么措施都重在教育、感化,从有利于少年犯回归社会考虑对其进行洵罚个别化处遇,以利于其再社会化教育。

 

上述三点是当代少年司法制度中主要基本理念,在对少年权益保护案件与少年犯罪刑事案件侦査、起诉、审理、处罚与矫治全过程司法机构都以这些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建立一套适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三、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双向保护原则

 

双向保护原则是少年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原则。少年司法是普通刑事司法的组成部分,其重要的职能就是保护社会和保护少年。因此,少年司法机制在运转过程中既要顾及社会保护、社会防卫,又要考虑到少年司法主体的特殊性,少年司法对少年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少年司法中,将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融合到一起,这是少年司法的重要课题。少年司法是从普通司法分离出来的一个部分。它即是普通司法组成一部分,又是独立的司法。因此,它具有普通司法的一般维护社会、保障社会利益的功能,但是又有保护其特殊主体的功能。保护社会与保护少年本是统一任务,但由于犯罪少年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社会利益,社会要保护自己,展开自卫,这种犯罪行为必然会遭到社会打击,所以保护社会与保护少年又成为发展中少年司法一对矛盾。[611985年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大会通过的《北京规则》,将双向保护原则确立下来。其基本精神是少年司法应视为是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国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视为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双向保护还要求会员国总的社会政策应努力促进少年福利、尽量减少司法干预,对触法少年给予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护青少年成长,又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达到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的统一。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是指割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用刑罚。该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要根据被告人个人的不同情况,因人而异、对症下药,选用最适合罪犯特点的刑罚,以期达到最好的刑罚效果。少年由于其生理与心理发育的特殊性,对少年犯的量刑应慎重,一般应针对少年的身心特点,促成他们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每个少年成长的生活环境是不尽相同,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地考虑各客观因素,如家庭、学校、社区环境等,然后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处遇方式,以求获得最佳效果。

 

(三)最大利益原则(儿童优先原则)

 

联合国《儿童公约》第3条规定的“最大利益”词源渊源于英美法系国家,1959年在《儿童宣言》中将其确认为保护儿童的指导原则。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最大利益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最大利益原则应作为处理儿童事务的准则;二是如何把握这个准则,为各国的国内法适用该条规定留出了足够的空间。最大利益标准的特点是纲领性、原则性和平衡性。最大利益标准在中国少年立法中具体体现是儿童优先原则。在中国儿童优先是处理儿童事务的准则,其基本含义是在处理儿童的事务时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但是要真正做到最大利益就是要接受儿童也是一个主体的观念。承认儿童是权利主体,而且该主体利益比任何其他群体利益具有优先权。儿童优先原则与最大利益原则标准是有些区别的,尽管中国长期以来有尊老抚幼的传统,但也要尽快树立儿童是权利主体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与国际儿童公约中最大利益原则相一致。尽管少年司法制度中还有许多其他的原则,但笔者认为上述三项原则在少年司法中处于重要地位,所以不仅在少年审判中,还是在保护少年权益方面以及在少年立法和执行刑罚方面都处于重要位子。因此,笔者以为这三项原则是最重要原则。

 

四、中、徳.日少年司法制度比较与分析

 

从1984年上海长宁区少年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起,宣告了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经过近20年的探索与发展,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罚以及矫治少年犯罪刑事案件方面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特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同国际少年司法领域中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这套少年司法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因此借鉴与比较其他国家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先进的做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早在1908年在科隆就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从国际范围看,德国是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较早的和比较健全的国家之一。日本是我国邻邦,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与发展都比较悠久。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日本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日本政府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使其少年司法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任从社会、经济、文化和法律各方面都需要学习与借鉴他国经验。吸取他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精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目的,所以通过比较、分析与研究将国外那些对我国有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或有利于我国少年司法健康发展的精华部分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很有必要。下面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这三国进行比较分析:

 

(一)少年案件管辖范围

 

1.依据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德国少年法院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指年满18岁以下的少年实施犯罪行为案件。少年与成年人共同实施的违法案件,如根据普通法律规定,成年人应由普通刑事法庭管辖(《德国少年法院法》第103条第1款第3项)。《德国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的规定了对年满18岁以上21岁以下的青年,如其的智力、心理和身体的发育看起来还类似未成年人的青年人或根据其行为的方式、情节或动机,认为属于少年犯罪行为的由少年法院管辖,判处少年刑。德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主要由其他法院管辖。如果是父母离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例如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过去是由监护法院管辖。现在德国成立了家庭法院,所以这类案件由家庭法院负责。

 

2.日本少年法对少年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无任在对人的管辖,还是地域的管辖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日本少年法》第3条规定,交付家庭裁判所的少年有三类:(1)14岁以上20岁以下的实施刑法所规定犯罪行为的少年;(2)未满14岁的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3)从品行或环境来看,被认为将来有可能犯罪或触犯法令的少年。这三类少年不仅有犯罪少年、触法少年,还有具有不良品行可能犯罪的少年。另外,日本少年法规定,家庭裁判所还审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涉及到成年人的少年案件。

 

3.在中国,少年法庭目前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关于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不是由少年法庭管辖。少年法庭审理案件主要依据是我国现行的刑法第17条规定以及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最高入民法院关f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少年法庭管辖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案件。

 

4.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范围实际上反映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辖范围,象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实际是一种大司法概念,相反中国和德国少年司法管辖的范围较狭窄,不管从人的管辖(从年龄上看)或者从地域的管辖(案件范围)基本上少年司法还未从传统的刑法的影子下走出来。笔者认为,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管辖的范围与德国和中国相比较为广泛。日本的家庭裁判所不仅关注犯罪少年,还负责对触法少年和有可能犯罪少年提前给予预防犯罪措施。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事件,从预防犯罪角度考虑提前采取保护措施。日本少年司法机关所以这样做,主要出十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的保护,达到预防犯罪目的。当然,德国把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的案件交给少年福利局处理,而不是由少年法庭来受理,其目的将这类案件在处理上有别于少年犯罪案件。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德国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还是传统的、狭义的审判制度。他们将少年权益保护制度,如监护人制度、儿童福利制度放到民法、社会保障法等其他法律制度中,或者制定单行法律来规范,例如,在公共场所少年保护法等。德国司法部门这样做,虽然与日本有所区别,但是N样达到对少年保护的目的。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吸取这两国中的适合中国国情部分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真正目标是预防少年犯罪。

 

(二)少年司法组织机构与司法工作人员

 

1.德国,少年司法机构主要有警察、少年福利局、检察院、少年法院和少年监狱组织机构。德国各州、地区的警察局都分别设置了专职承办少年案件,负责侦查的警察人员。在检察院也冇专门负责进行侦查警察移送少年案件检察人员。根据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少年法院组织冇3种:(1)少年法庭。设1名少年法官,负责处理轻微少年案件(2)少年刑事合议庭,有1名少年专职法官,2名陪审员,其中1名为女性;(3)少年刑事法庭。有3名专职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其中1名法官任审判长,主要审理严重的刑事案件。该法庭设在地区法院,具有上诉审法院的职能。另外,德国还设少年法官助理,由社会工作者承担,其的主要任务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教A'和社会方面意见。德国对少年法官和少年检察官的聘任也是有特殊的要求。德国少年福利局是一个保护、帮助失足少年的福利机构。它是一个处理少年福利事物的执法机构,有权参与少年刑审案件的审理。在诉讼中,该组织工作人员承担少年法官诉讼助理,为法庭提供少年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的背景资料,最后向法官提出对犯罪少年的处理意见。

 

2.日本少年司法机构主要有警察、检察厅、家庭裁判所、少年鉴别所、少年监狱以及自愿者参与更生保护组织。在日本警察署设有专门少年案件的承办人,专门处理少年诉讼案件。检察厅对锷察移送的少年案件进行侦查。日本家庭裁判所是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机构,设有3个庭,即少年庭、家庭庭和交通庭。在少年庭工作的人员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与地方普通裁判所的法官同等资格。少年鉴别所是依据少年法设立的,由医生、生理、心理、社会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该机构主要帮助家庭裁判所审理少年案件,负责进行调查执行保护处分,N时也接受一般家庭、学校的委托进行鉴定,以便及早发现和教育问题少年,预防其犯罪。口本少年院是收容由家庭裁判所做出保护处分少年的矫正机构。少年监狱是判处少年刑的少年刑罚执行场所。

 

3.中国少年司法机构主要有公安、检察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管教所、社会帮教机构。在中国目前除法院有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庭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未有专门人承担少年案件,即没有少年警察和少年检察官。虽然我们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未做到真正落实。在中国由公安机关负责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检察院负责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杏起诉。目前,全国少年刑事案件基本在少年法庭审理。大多数法院有专门少年法官。

 

目前中国少年审判法庭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专门的少年刑事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即由专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三是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即审理少年违法案件,还受理侵害少年合法权益的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

 

根据监狱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的刑事执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对年满18周岁,余刑不超过2年的青年犯仍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规定,对年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宣告缓刑、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

 

从德、日和中国三国少年司法机构设施及其人员比较,可以看出德国与日本少年司法机构不仅专业性很强,各部门之间关系协调,而且工作人员素质很好。尤其是日本少年司法机构设罝叱较合理。中国少年司法机构还处在发展之中。面对少年法庭要不要发展成为综合审判庭一直冇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综合审判庭受案范围的知道思想是要对少年实行全面司法保护,以提下国家对少年的特殊保护的宪法原则。这样做,既能教育挽救犯罪少年,冇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综合少年审判庭的建立与发展,要慎重,因为少年审判制度是刑事性的,是为预防、审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扩大管辖范围要注意。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建立综合型审判庭不符合中国审判制度,缺乏主客观条件。因此,要建立专门少年司法机构冇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专业人员素质还需进一步培训。虽然我国从事少年司法工作人员专业尜质迫切盂要加强,但是这些工作人员热心自己事业、责任性强。

 

(三)少年审判程序与处罚

 

1.德国少年犯罪行为被发现后,一般先向警察报告,也可向检察官或法官报告。然后绔察受理,并通知当地少年福利局,有少年法官助理开始对少年犯罪情况进行调査。调杏结果向检察官报告。如果需要可以请有关方面专家对少年身心进行检查。检察官接到报告和调査后,可视情况做出提起诉讼、撤除案件等处理的决定。德国检察官处理案件权限比较大。在下述情节下,可撤消少年案件:(1)已采取其他管教措施;(2)少年法庭同意少年先接受其他指令,如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交付一定数额罚款给慈善机构以此来弥补自己造成损失。少年法庭在接到检察官提起诉讼申请书时,如果不同意,可将案件退回给检察官,也可采取非诉讼程序处理案件。少年案件如果提起诉讼,审理气氛也是很温和。法庭审理是不公开进行。

 

德国对少年处置措施是多元化,有非惩罚措施,目的在于改变少年的生活作风和生活环境。如指令、监管和教养。惩罚性措施包括警告、惩戒、拘留。少年刑是最严厉措施。对犯罪少年可判定期刑和不定期刑。少年刑期一般6个月到5年以内,最高刑期不超过10年。法官也可宣告缓刑,考验期由法官视情况而定,一般2年至3年。在考验期内法官可下达有关指令,并将少年置于缓刑官的监督之下。如果少年在缓刑期间表现好,刑期不再执行。根据少年法院法97条规定,如果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已无可非议,且已具备正派品行,少年法官可依据少年监护人或其他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取消刑事污点。

 

日本家庭裁判所审理少年案件是以健康地培养少年为宗旨。在审理过程中,关注少年成长社会、家庭和学校背景调查;审理气氛是在温和不公开中进行。对少年处置措施有:(1)保护处分,即交付少年鉴别所保护观察;解送教养院或少年院或委托其他机构教养;(2)福利措施,即移送儿童商谈所。日本法律规定,对未满16岁的少年禁止刑罚。依据少年法规定可对少年判不定期刑,刑期最高为3年;如果刑期最高是5年以上,可缩短到5年,但最高刑不超过10年。少年犯在专门少年监狱执行。

 

3.中国对少年犯罪的案件有警察负责立案与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少年法庭负责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审理。在审理中,法院为少年被告指定辩护人,以便确保少年被告辩护权利,审理不公开进行;审理气氛温和关注法律教育。在审理中和审理后都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如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有罪,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刑罚,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扩大缓刑适用。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免予处罚的未成年犯,少年法庭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机构制定帮教措施。

 

对少年犯的刑事执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近年来,未成年人管教所对监狱执行进行改革。刑事执行社会化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加强监狱与社会沟通,在执行中根据少年生理、心理的特征进行各种矫正措施。

 

比较德、日、中三国对少年犯罪行为审理程序和处置,可以看出德、日两国在少年法庭审理程序和处置方面比较灵活适合少年心理、生理的特征。处置的方法更注重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与感化。对未成年犯的矫治,重点是预防再犯的可能性。矫治的方法比较科学。我国少年法庭这几年一直在进行改革,在审理方面已有不少地方发生变化,如坚持审理中法律教育、少年法庭审理气氛温和、进行圆桌会议等。在对少年犯处罚上也进行不少尝试,如扩大缓刑、社区服务令、暂不起诉等。在对少年犯的矫治方面更加科学化,但是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五、完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几点建议

 

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感到,世界各国都在根据本国的情况改革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使少年更加处于整体社会的关爱之下健康成长。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这与我国社会发展分不开。尽管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起步晚,许多地方还有待完善和建立。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快少年司法方面立法

 

通过对外国少年司法制度考察使我们感到,我国少年司法方面立法显得滞后。由于立法问题,在实践中出现司法超越立法非常规做法,如暂不起诉、社区矫正,目前这些措施在我国还未冇法律依据,影响实施的实际效果。所以要加强对实体法的修改,要制定适合少年的实体法。另外,通过近几年少年司法改革实践,有些成功方面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巩固下来,并进一步地发展。再有,我们在少年立法上不仅要有相应的全国性的法律,还要有相应的配套法律。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制定必要的单行专门法规,如少年法院法或少年刑罚执行法。

 

(二)建立与完善少年司法配套体系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刑罚执行机构要建立或完善相应少年司法机构,形成配套的少年司法体制。此外,要加强警察、检察官、少年法官的综合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有条件的少年机构,应制定人员轮流培训制度,这样做有利于司法人员知识结构更新,如德国就有这样的培训制度。

 

(三)采取多元化的措施

 

对犯罪少年处罚上从轻,重在教育与矫治,这是世界各国对犯罪少年的处理的原则。对少年犯的处遇区别于成年人,不仅表现在使用刑罚时要从轻减轻,而且更重要的是应该在处罚具体措施上与成年人有区别,所以应当在少年刑罚的种类上采取多元化的教育矫治措施,尤其是更多的规定保护措施。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用经验值得借鉴。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我们应加强对刑罚结构改革,特别是少年刑罚改革,多使用非监禁刑,把监禁刑作为最后刑罚手段,扩大缓刑、假释比例适用范围,真正达到预防犯罪目的。

 

(四)加强对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中国正在进行一场史无前例的改革。许多改革迫切需要司法理论指导,因此加强对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非常重要。我们通过研究比较能够了解国外先进经验和理论以及司法实践,这对当前所进行的改革直接有指导意义。因此,要经常组织专家、学者研究一些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题目、疑难题目,同时加强与国外学者间的学术交流,边学边改,真正建立起适合中国本土化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是可幸的是,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这方面比我国发展要早和快,我们可以借鉴他们成功的经验,选择适合中国国情做法,完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可是在学习和参照外国经验和做法时,一定要结合本土的情况进行探索。只冇这样才能建立属于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

 

[1]孙谦、黄河.少年司法制度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2]東树华.责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3]肖建国.中国少年法概论[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4]桃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朱胜群编著.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M].北京:三民书局。

 

[6]徐建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社。

第9篇

今年以来,办公室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了《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积极开展“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学习活动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活动中每人书写读书笔记二万余字,新得体会4篇。通过学习增强了干警的党性修养,强化干警敬业意识、服务意识。

工作中,紧紧围绕院党组的决策服务,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服务好党组,服务好各庭室,服务好全院干警。工作积极主动,服务一丝不苟,凡事想在前,做在前,服务在前。对内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对外积极理顺和处理好各种工作关系;努力克服任务重、人员少的困难,通过提高办公水平、办公质量和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综合作用,来确保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充分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归档及通知工作;打字复印,及时有效,做到了无延误,无差错。保证了信息的畅通,使上级法院、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指示精神迅速传达贯彻,没有因为文件处理不当延误工作。

认真搞好会务及接待工作,会务及接待工作做得如何,是对办公室服务水平的一个总体检验。半年来,成功的筹备组织和协助完成大小会议21次,接待了省、市,区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在接待过程中,坚持按原则办事,控制接待范围,厉行勤俭节约。并做到了热情有度,安排有序,没有出现失误。

档案工作仍然稳步前进。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强,诉讼、执行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和使用规范,查阅档案井然有序,没有出现工作的疏漏。依法办理借、查阅档案,没有发生任何泄密和失密事件。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将收取的诉讼费和罚金上交财政局国库科,并积极协调,保证所缴款项及时返还。

装备建设方面,新添置了3辆新车,使交通工具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配发了16台电脑,为局域网开通奠定了基础。添置了复印机、传真打字复印一体机,照相机

基础建设方面,陈杨寨法庭主体工程已完工计划8月份投入使用。正在积极报建审判法庭综合楼项目

除了以上日长工作外,上半年还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维修了执行局办公楼下水管道执行局办公楼下水管道漏水,致使污水流满管道井,臭气熏天。而且水表被淹,自来水公司无法抄对水表数。长期不修理会导致办公楼下陷、下水管道蚀锈。3月中旬,组织人力进行了检查维修,并将流出的粪便进行了清理。对长期存在的一层卫生间气味难闻的问题进行了整治,将原一层卫生间改造为办公用房,分配给法警队使用,即解决了环境问题同时解决了办公用房紧张问题。

2、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了登记针对院内固定资产登记不详的状况,办公室组织人力用两周时间,对全院价值再200元以上的资产进行了详细的登记,并制作了管理卡,做到了固定登记准确、详细、清楚,方便了管理及利用。

3、为全干警更新了通讯工具多次与移动公司联系,为我我院干警解决了通讯工具问题。

4、积极与省院联系,在五一前为全院干警换上新式夏装。并为部分法官定做了法官袍,07年以来,我院有十名同志通过司法考试,其中三人已任助理审判员,七名同志即将任命。以上述几位同志无法官袍,无法进行审判工作。为了解决此问题,3月办公室与相关单位联系为上述同志定做了法官袍,即将发放。

6、为档案室定做了密集架去年我院档案室密集架已无处存放档案,但由于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添置。3月份,经办公室联系定做了密集架,解决档案存放问题

廉政建设方面,认真学习并执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对照五个严禁,六个不准办事,奉公守法,恪尽职守,不贪便宜,不沾好处,半年来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及下一季度工作打算

上半年的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距离院党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作主动性不够,领导过问紧了动一下,不过问了停一下,从而导致部分了工作滞后。这一点在我身上存在,其他干警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另外,工作信息调研工作力度不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影响了全院整体工作。下半年工作中,加强管理,转变作风,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下半年主要工作:

1、完成网络建设

2、实现档案微机管理管理

3、完成陈杨寨法庭建设

第10篇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开始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相关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基本要求,从以下方面贯彻落实:

1、保障诉权,规范登记立案。及时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培训

会,组织全院干警传达学习,精准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全面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全面客观登记立案。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制作并公开了登记立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式样,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程序和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坚决杜绝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登记立案,坚绝杜绝在法律规定的登记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立案登记条件、杜绝“年底不立案”等现象。

2、便民利民,探索服务创新。改革立案登记制后,立案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为有效解决立案人多事慢现象,积极推行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等创新服务,有效方便了立案。2020年,改造完成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10个诉讼服务窗口。主动加强立案辅导,印制诉讼服务便民手册,免费放置在立案大厅,向来到法院的当事人发放。立案大厅辅导当事人填写起诉书、委托书等基本立案材料,并对当事人准备好的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立案材料,并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努力实现经释明指导后一次性办完立案手续,减少当事人窗口立案办理时间。制作常见案件类型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便民二维码,诉讼文书智能打印机,方便当事人书写起诉状,准备诉讼材料。在立案大厅的滚动屏、触摸屏、多功能服务屏以及专业导诉人员,对办事群众介绍立案登记流程、起诉材料制作方式、立案中需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宣传立案登记制,指导群众依法立案。从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的全过程入手,全面梳理和优化了登记立案流程,形成了流程规范、服务到位的“一站式”立案工作模式。

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公开、便捷立案。还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开展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县法院及时联系援助律师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尽最大限度给予帮助。通过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诉讼服务大厅配备诉讼风险评估机,引导当事人评估诉讼风险,做出理智选择。

3、多元化解,开展诉源治理。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行以来,案件迅速增长的态势,县法院全面深入推行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和推动矛盾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案件。一是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化解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成立速裁庭,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调解格局,凝聚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加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社会力量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法院收案数量持续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明显不足,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重,案多少人问题日显突出。法院审判工作压力持续加大,审判质量下降和积案数量上升的风险也在增加。

2、诉前调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诉前调解工作受调解员综合素质,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理解、不接受,诉前调解、诉源治理工作宣传力度不足等因素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尚未达到预期效果。

3、存在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滥诉”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诉讼等问题持续存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4、立案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还有创新空间。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1、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合理配置法官资源,优化立案庭人员结构。同时,针对新类型案件、审判难度大案件、敏感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增多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及立案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

2、加强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紧密结合,形成合力,真正形成“法院主导,各方联动”的全方位大调解格局。充分释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大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与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司法确认工作,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拓展工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快捷、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加强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建设推进立案工作。拓展线上开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线上调解、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工作,使当事人立案更加便捷。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立案工作水平。加强对立案中疑难问题调查研究,进一步统一立案尺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加强对立案法官业务能力的培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完善滥诉行为的防范措施。建立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虚假

第11篇

一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本意上是促使法官素质的提高和阻止人员的滥入,但在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和司法地方化领导的框架内,反而成为了职业断层的原因。一方面,高门槛对职业准入渠道带来了负面影响。修改后的《法官法》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从大专提高到本科,并确立了司法考试的门槛,随后却出现了“法院想要的不肯来,想来的跨不过门槛”的困境。另一方面,非试法官的进入对司法考试制度以至对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的排斥。未通过司法考试而不具有《法官法》任职条件的人以变通的形式超越法律规定完成为法官,使行政职级资源和法官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组织 资源受到了侵占和影响,削弱了法官严格选任的刚性影响,对未任法官心理造成了相当的影响,造成许多人心理的逆反和失落。

二是我国对法院编制的管理采取的是等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员额管理制度,未将法官编制员额与法院内部非法官编制员额分别规制。此种情况造成法院在录用工作人员或编制管理机关对法院编制进行管理时无法专门录用或为法官定编,从而造成大量非法官员额挤占法官员额现象;也难以保证法官员额的动态平衡。

三是未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报考法院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我国法官的录用仍然沿袭党政公务员招录程序和条件,在招录法官时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参加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的现象很少。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测试应考人员能力和水平的考试体系。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不一定就能通过司法考试。这种不科学的录用法院公务员的方式造成了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进入法院的部分公务员长期无法过司法考试关而进入法官队伍。这部分人员也相对缩减了法官员额。

四是目前的司法环境给法官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一方面,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普遍提高,人们对法官办案在公平正义上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法官办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政治。另一方面,随着《监督法》的出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也会逐渐加大;法院内部的案件评查、差错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越来越规范,执行力度也越来越大。此外,多种因素导致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高,许多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断上访。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集中地,法官办案可以说是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对法官工作目标绩效的考评缺少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法官的奖惩激励制度不健全,从而出现了“办案越多、错案几率越大,风险越大;办案越少,越安全”的怪圈,其结果必定是法官消极办案,积极转型,逐步丧失职业信心。

五是法官流失现象严重。法官流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流失,即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向法院内部非审判业务部门流失。法院审判部门一般人员较多,职务升迁竞争较为激烈;非审判业务部门一般人员较少,职务升迁竞争较为平和。有些法官从职务升迁角度考虑则不得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谋职。法官流失的另一种现象是法官向法院系统外流失。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编制员额一般较多,但领导职数却相对较少,法官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职务升迁竞争更大。法院是全社会监督的对象,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处理中心,因而法官的职业风险相对其他公务员也更大。诸多因素决定了法官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相比具有一定的劣势。在个人收入上法官与律师相比显著的特点是法官的收入随着工龄的延长、职务的升迁其增长变化很小,而律师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及资历的加深,其收入增长幅度极大。从职业风险而言,律师的职业风险相对法官而言很小。因此,法官向其他国家机关或律师行业流失现象也较为严重。

应引起注意的是,法官队伍断层问题在基层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普遍存在。这与目前法院所承担的任务是截然相反的:我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8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这三个80%决定了中国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基层的法官队伍建设做起。同时,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越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应对法官短缺现象。

第一,实行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即由编制管理机关专门为法院内法官编制员额作出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如遇法官员额空缺则及时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录法官;禁止法院内其他非法官人员占用法官编制员额。

第二,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院残存着一定的学历较低,专业不对口,缺乏法学自学能力而又长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应该由党委政府在国家机关体系内进行人力资源优化,即将这部分人员优化到其他能施展他们专业特长的国家机关,将其他国家机关中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化到法院工作。

第四,将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参加法院公务员招录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今后,法院在招录公务员时应当将应考者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报考必备条件之一,防止有的人员虽然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法院,但长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无法进入法官队伍现象。

(二)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法院在管理工作中,应树立改革意识和新的司法理念,针对审判工作重、审判力量不足的局面,通过建立和完善审判制度和其他改革措施,使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尽量避免让法官去从事司法行政事务性工作,将法官充实到一线审判工作中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其他不具备审判资格人员过渡到法官助理员等辅助人员角色,以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数量,继续推行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合理使用审判资源,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应对法官断层问题。注重对法院行政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着力从法院内部产生法官。从精神上予以鼓励,在应考复习时间上予以照顾,提高司法考试过关率,从而在从社会选任法官渠道暂不通畅的形势下,尽可能从法院内部产生法官。

第12篇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3.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4.审计的范围。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4)社会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1)报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4)写出审计报告。(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审计法院的职责划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1)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计共和国总统法令;审计国家支出;审计政府收入;对保管国家物资的仓库、堆栈,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资产进行审计;对提出推销要求的国家人所推销的债券进行审计;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总资产负债表,在提交议会前予以调整;对所有掌握国家资金或贵重物品的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进行评估;审计政府财产、国家会计总帐目以及特别法规定的类似职责。(2)司法职责主要包括:就公务员在行使职责中所造成的税务机关的损失的责任作出判决;对不服有关帐目和债务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诉所作的判决;对要求退还不应按征税法交纳的直接税问题所作的判决;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诉所作的判决等。

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凭证以及其他支付证明,连同旁证材料,均须提交审计法院进行审计。支付官员应将报告连同旁证材料一起送交审计法院审计。审计法院有责任确保:支付的金额不超出预算规定,不做法律不允许的转帐,经费的结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班牙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及组织。根据《西班牙宪法》的规定,西班牙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监督机构,直接隶属于议会,并受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内设机构有: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西班牙审计法院的职责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两种。(1)审计范围。主要是公共部门,具体包括:国家行政当局,自治区机关,地方机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治性机构,国营公司和其他公共企业;对那些得到公共部门补贴、信贷、保护或其他资助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的审计工作,亦由审计法院负责。(2)审计职责。审计职责是指使公共部门的财政活动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经济性原则以及根据公共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行使的职责。审计法院应对公共部门的经济、财政活动进行外部的、经济的、全面的监督。(3)司法职责。司法职责是审判掌管公共财物者应负的财会责任。这种财会性审判是审计法院专有的司法性权力。它是针对那些征集、监察、管理、保护、掌管或使用公共财产、资金或物品的人报送的帐目进行的。审计法院通过审判确认并追究的财会性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附加责任两种。直接责任是整体性的,应当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附加责任的赔偿数量仅限于其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谨慎、公正地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