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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14 16:38: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

第1篇

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含宁波):

根据2021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会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8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1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统一申报、受理和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除宁波)。各地认定管理机构上报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网络评审方式。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自主编写完成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国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新申请认定企业先完成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对照申报材料清单上传相关附件,附件要求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上报材料不涉密。纸质材料按清单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每一部分用彩页分割,封页采用A4铜版纸装订,加盖页码,并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在国网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不晚于8月15日,具体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政务网”提交材料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网”),进入省科技厅窗口,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网络申报界面,填报企业自评表。

3.“省网”状态查询

为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科技大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址:202.107.205.11:8612/,以下简称“省网”)将对接国网、政务网导入企业申报材料实现数据共享,企业提交的材料、申报认定评审等状态均可在省网查询。第一次评审未通过企业可在省网完善材料。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在上报截止时间前一并完成省网的审核工作,并由省网汇总生成“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加盖认定领导小组公章(无领导小组章也可加盖三部门公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结合高企“回头看”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申报质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强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出具相关材料。

(二)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把审核关。要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各级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完成申报材料的指导和服务,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三)落实好企业承诺制。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提供企业科研诚信承诺书。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认定办反馈。

(五)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请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提醒有关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省网”办事指南。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30日

第2篇

关键词:质量工程;评审系统;架构;数据挖掘

中图分类号:TP3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454(2012)05-0052-03

一、形势与问题

高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的出现及发展,有力提高了高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工作的效率,缩短了评审周期。国外的高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呈现出几个新特点:实行分类评审、调整不同评审主体的职能分工、重视资源使用效率以及学生的反馈等。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质量工程起步较晚。经过多年的高校教学质量工程的评审工作,我国的高校教学质量得到了稳步提高,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信息化的评审机制

我国部分地方部门依旧采用以纸质材料为载体的传统评审机制。传统评审机制的评审周期长.无法及时地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被评审者等问题。使得评审工作得不到应有的效果,无法体现高校教学情况的真实一面。鉴于上述情况.加快高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的研发与推广具备现实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人为因素所带来的干扰。

2.评审标准欠科学

教育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评审标准时,所做的整体规划与设计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评审标准应当从学校或地方政府的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学生的发展,对于国家重点高校、地方高校区分对待。根据专业与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评审标准。

3.评审机制缺乏反馈与激励

在以纸质材料为载体的传统评审机制中。评审专家组的工作强度较大、工作时间紧张,无法全面、深刻地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点评。被评审者往往只能得到一个简单的结果。无法具体得知自身的优点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使得整个评审过于形式化、停留于表面。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高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应当具备智能生成评审意见的功能。

二、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架构

本文设计的高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基于系统工程思想,采用网站群架构技术,从单一教学系统构建转至面向“质量工程”的数字化综合支撑环境的建设.全面支持国家质量工程建设十大项目;强调“一体化”构建,统一规划,避免每个项目单独建设和重复建设的问题,易于学校统筹管理;特别适合短期、高效、工程化实施项目,为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申报、评审与成果展示提供一站式支持;支持各项目自主构建网站系统,自定义栏目结构和内容,易于维护和扩展。通过该项目管理平台,将有力地推进高教管理信息化的进程,改变师生和教学管理部门关于“质量工程”的纸质办公模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由申报子系统、项目评审子系统、数据决策子系统、系统管理等功能模块组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的架构如图1所示。

1.角色设置与权限分配

系统的使用对象包含五类用户:系统管理员、项目申报者(教师)、评审专家组、评审负责人、学生。系统将不同类型的用户分成组,并赋予不同的权限。

系统管理员具备最高权限,负责对整个评审系统进行管理与维护,包括对系统其他用户进行管理、分配相应权限,对子项目类型进行设置,对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设置,查看申报项目的统计,查看系统日志。

项目申报者可以查看可申报项目列表、查看已申报项目列表、提交申报材料、修改申报材料、查看评审意见、查看评审结果、个人信息维护。

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可查看待评审项目列表、查看待评审项目信息、提交评审意见、提交评审结果、个人信息维护。

评审负责人对每一轮的评审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包括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将项目分配给评审专家组、将项目分配给学生等。

学生的权限受限.仅能查看专门针对学生开放的待评审项目列表、提交评审意见、查看评审结果、个人信息维护。

2.项目申报子系统

项目申报子系统将查看可申报项目列表、已申报项目列表、提交申报材料、修改申报材料等功能集成于同一个用户界面中。根据教育部对质量工程的建设目标,本文将以下项目列入可申报项目列表: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通过项目申报子系统,项目申报者可将申报材料以电子稿的形式提交到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

3.项目评审子系统

在对项目进行评审之前.评审负责人首先将项目分配给评审专家组。之后,评审专家登录项目评审子系统,对各自分配到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项目评审子系统,评审专家可以浏览项目申报者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根据项目类型,评审专家会得到一个相应的评审标准。通过这个标准。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分。评审专家通过项目评审子系统还可以提交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为了减轻评审专家的工作强度,项目评审子系统含有评审意见自动生成模块。在这个模块中,已经根据评审标准预先存储了评审意见。当评审专家完成对项目的评分之后,就能智能生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只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以使评审意见更加贴合项目的实际情况。

4.评审管理子系统

评审管理子系统只有系统管理员与评审负责人才有权限进入。在这一子系统中,系统管理员或评审负责人可对待申报项目和可申报项目进行管理,并能根据需要对评审标准进行修改,对专家组的成员进行更换。为了使得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具备更强的适应变化能力。充分满足评审标准随着教学改革发展不断调整的要求.该评审系统支持建立多套评估指标。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系统自动抽取合适的评审指标,从而达到评审指标的最大科学化。

5.数据决策子系统

数据决策子系统实际是指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和模糊关系数据库从而分析和处理大量复杂数据关系并进而发现有用知识和模式的系统。数据挖掘技术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随着高性能关系数据库引擎的出现以及广泛的数据集成,已经逐步在商业上获得了实用。

本文首次提出将数据挖掘技术引入到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中。通过数据决策子系统,对大量的评审数据进行科学的统计与分析,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挖掘处理过程为:准备一预处理一挖掘目标确定一挖掘算法一数据挖掘一模式解释一呈现结果等。在准备阶段。数据决策子系统采集数据库中的数据为数据挖掘提供数据基础。在预处理阶段,数据决策子系统将根据已采集的数据情况,包括出现数据丢失、数据不一致等,对这一部分数据进行预处理,从而使得数据更为真实可信。在这之后,确定挖掘目标,并通过挖掘算法与工具对数据进行分析。信息表示作为呈现数据挖掘结果的重要手段,将使用可视化和知识信息表示技术.向用户提供挖掘的有效知识信息。在模式解释阶段,数据挖掘子系统将根据内置的模式对数据进行匹配解释,最终为用户呈现处理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挖掘通常需要进行多次才能得到理想结果。

三、教学质量工程评审流程

教学质量评估流程如图2所示。

(1)教学质量工程评审工作由高校教学主管部门发起和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上项目申报信息,包括可申报的项目列表、申报要求等。

(2)教师可根据相关要求自愿报名,报名时需要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录入系统数据库。

(3)教育主管部门对这些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教育主管部门将项目分配给评审专家组,并将申报材料分发给评审专家。

(5)评审专家组对这些项目进行观摩后,登录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系统提交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由于部分项目对学生开放。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从各地高校中抽取部分学生代表对项目进行评审。并通过评审系统将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提交到数据库。

(6)评审结果由数据决策子系统进行分析后,统计汇总到教育主管部门。最终,教育主管部门形成评审结果,批准立项或者结题。

第3篇

一、凡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和聘用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二、凡申报护理正高级职称者,与医、药、技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保持一致,必须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三、今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的考试考核工作,仍由各州、市卫生局或组建“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单位组织实施。“三专”考试考核的合格成绩须作为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的准入条件和推荐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必须经“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推荐。为严格评审纪律,坚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评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评审结果不复议,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通过票数产生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才可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发表的著作、文章必须刊登在经国家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只须在评审表中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七、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个人及单位提交材料:

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16K纸双面打印或手写);

(二)个人提交材料:

1.学历证(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及聘书各一份复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要求,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各一份复印件;

3.必须有加盖州、市卫生局人事部门,厅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公章,在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书;

第4篇

二、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15项,奖励经费由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区专利奖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奖,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六、申报条件:

(一)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且在区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七、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

八、区专利奖设金、银、优秀奖,其中:

(一)金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

(二)银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万元;

(三)优秀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市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以上奖项如有重复按最高金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九、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金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银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优秀奖。

十、申报区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推荐盖章,上报区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知识产权局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十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十三、区专利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区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专利奖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持有异议,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异议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十四、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成员,以及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六、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十七、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5篇

一、活动目的

1.通过“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弘扬诚信道德,树立诚信形象,营造最佳投资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

2.提高企业知名度,培育我市诚信企业品牌。

二、组织管理

成立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其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用办,负责资格认定、组织评选和授牌表彰等具体工作。组织成立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知名专家组成。

三、申报工作

1.申报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3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全市同行业中主要经济指标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影响的企业皆可参加。

2.申报方式

采取各县(市、区)政府推荐和企业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申报要求

申报提交的资料必须详尽、真实。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包括:参评表;申报报告;有关证照复印件;所获县级以上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报告要参照各项申报条件要求,能够充分反映申报单位诚信经营的主要业绩,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统一用A4纸打印。对重大失信行为瞒报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连续3届不得参评。

4.申报正常条件

(1)企业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和良好的个人信用。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3)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三年内连续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4)企业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连续三年没有会计账务弄虚作假行为。

(5)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A级以上记录。

(6)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在金融机构有良好信用记录。

(7)企业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按期如数支付客户货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连续三年无因恶意拖欠客户货款引起的诉讼。

(8)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

(9)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制度。无哄抬物价、虚假标价、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0)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兑现用工承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1)企业重视环境保护。

(12)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13)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14)通过由市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达到A级以上者。

(15)无其它按照《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应该禁止的行为。

5.申报否决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企业不得进行申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2)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

(3)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恶意欠贷、欠息逾期在6个月以上;

(4)依法被认定偷逃税款;

(5)违法用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发生重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

(7)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8)违反环保法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四、评选步骤

1.申报和初审(9月22日—10月9日)。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条件对推荐的本地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于年10月9日前,报市政府信用办。

2.管理部门审查(10月11日—10月20日)。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和自行申报的企业由评委会分行业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意见。

3.新闻媒体公示评议(10月25日—11月4日)。候选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评议。社会各界可以用电话、短信或网上留言的方式对候选企业进行评议。针对社会各界反映有关候选企业的问题,评委会将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4.公开投票(10月25日—11月4日)。对候选企业,广大市民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或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投票。

5.评审委员会评议(11月6日—11月8日)。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候选企业基本条件、管理部门意见、群众投票结果和评审委员会评议等综合分值进行排序,评选出“市诚信示范企业”和“市诚信示范企业”提名单位。

6.公示(11月9日—11月18日)。对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和“市诚信示范企业”提名单位名单,在市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以接受社会监督。

7.表彰(11月22日)对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五、认定管理

第6篇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二、《的补充规定》(商务部5令2005年第30号);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四、《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

五、《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第三条;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九、《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下列方式从事分销业务:

(一)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二)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符合下述商务部授权地方部门审批的范围: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商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3、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设立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叠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审批程序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7篇

一、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别由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核定颁发。资质核定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市房管局备案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对申报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进行预审。预审包括对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的指导、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和服务项目的实地查勘等。经预审合格的,负责协调推荐申报工作。

在我市具有各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经营行为接受市房管局的监督和管理。

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必须取得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到市房管局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派驻的项目负责人任命书、上岗证书和联系方式;

4、营业执照注册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5、拟在本市从业人员的花名册。

提供以上备案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印章。

取得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参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和承接项目活动,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辖市、区房管局(处)负责其行政区划范围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物业服务企业核定三级资质前期接待咨询和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市房管局核准。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正本应在公司经营场所悬挂,各项目点可悬挂正本复印件。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必备的要件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辖市、区房管局部门申请: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书;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企业经营及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新设立和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房管局要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验,对办公地点和服务项目进行实地查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新办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20日内告之注册地所在的辖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五、申请核定资质的条件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暂三级资质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必须满一年的暂定期。除需符合申领暂定期资质时的条件和提供的资料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辖市或区房产主管部门签署核定三级资质意见的申报表;

2、上交暂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3、有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有委托物业服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且签订了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

5、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的证明;

6、有企业年度的财务报表。

(二)核定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的条件按建设部令164号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建设部16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13种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市房管局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实行年度抽检和举报必查制度,同时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各辖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对不诚信经营,投诉较多、整改仍不能达标,不服从管理,违规违章经营的企业,辖市、区房管部门可以提请市房管局予以注销或吊销其资质证书,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

七、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服务项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九、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十、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十一、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8篇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报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建设项目报建服务申请表》。

申报时需附带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图纸及模型;

3、市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发改委的批复文件);

4、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政府批准文件1份;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l份;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持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方案图1套(以A3规格和A4规格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8、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

9、由北京市测绘院生产经营处按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地形图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多提供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10、需要使用地名作为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l份;

11、规划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的相关文件。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受理

规划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规划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

1、实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该项目的《规划意见书》;

(2)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3)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4)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5)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6)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绿地(《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7)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相邻的,应符合《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8)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 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9)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文件(含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内容);

(2)用地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5)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内及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对文保单位及建控地带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7)体育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8)市交管部门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9)交通影响评价合格报告;

(10)机场管理机构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1)卫生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或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同意意见;

(12)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储运或者矿山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3)市市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查同意意见;

(14)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9篇

关键词:工商行政;机制管理;创新研究

一、建立有限政府,将监管边界加以明确

所谓的有限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对自身的影响力与规制力接线予以明确的规范,严格的按照市场经济活动的要求,开展监督管理的工作。有限政府理念的不断完善对于市场、社会、政府等各个层面关系的协调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有限政府理念下要求政府不能对市场的自然发展进行过多的干预,而是应该实施积极主动的经济管制与监督措施,避免因为政府干预过度而导致市场经济出现消极应对的现象。经济管制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行政手段,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采取的预防或者纠正措施过于严厉的话,那么必然会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完善市场经济发展调控措施,加强市场经济主体发展的扶持与指导力度,帮助市场经济主体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和谐市场秩序的营造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推进法治建设,强化监管力度

(一)建立准确高效的信息核对机制

工商部门必须严格的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水录入的原则,进行市场准入信息的监督、管理以及记录,同时定期的对重点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核对以及抽查验证。虽然工商部门将针对企业的年检制度改为备案制度,有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升,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申报虚假信息发生的几率,再加上工商部门自身的监督管理力量相对有限,无法对所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只能根据企业信用级别的不同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工商部门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的抽查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所以在抽查的过程中必须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予以严厉的处罚,同时引导企业养成良好的自觉申报材料的习惯,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申报信息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完善网格监管方式

网格监管作为工商部门近年来采用的最广泛的基础监督管理方式,虽然其在职责明确方面具有极为显著的优势,但是这种监管方式不仅监管内容的综合性较强,且其对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网格监管方式忽略了交流与监督机制在工商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所以这一方式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新型孤岛的现象。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工商部门必须加强网格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力度,才能将网格监管机制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首先,统筹式、指派式监管任务的减少。要求网格监管工程人员可以根据管辖区域的特点确定监管的重点,通过取消巡查监管的方式,促进市场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其次,以经营场所为网格监管的基本单元,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的力度,并以此为基础设立相应的提前警示制度,尽可能的将有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经营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市场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最后,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针对所有网格必须制定长期性、条理性的监管计划,确保监管目标始终保持良好的延续性,同时随时的进行监管方向和措施的修正,为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工商部门采取的协调监管与社会共治措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变过程中所采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工商部门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在协同监管格局的支撑与支持下,监管目标才能顺利的实现。所以在构建协同监管格局时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协同平台的搭建。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出其在协同监管平台搭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参与到实体协同平台的建立;(2)联动格局的构建。工商部门必须加强与各个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之间的协作联动力度,并以此为基础将并联审批、联合执法、行业宣传等工作任务纳入到联动格局的工作中;(3)数据应用力度的加强。相关部门必须加强资源整合利用的力度,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等信息共享机制,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详细的信息支持,确保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信用建设,完善征信平台

(一)开展信用信息多元化采集途径

工商部门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必须冲破传统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方面的束缚,将市场主体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作为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才能确保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这种多元化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的建立,对于工商部门市场主体监管工作效率的提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信息平台统一共享工作模式

信息共享平台的进一步完善。工商部门必须将其职能范围内的主动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采取企业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企业登记数据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紧密的融合在一起,确保企业信息全面共享目标的顺利实现。另外,在现有的市场主体信息基础档案录入的基础上,工商部门还应该将许可信息、审批信息等及时的上传于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及时的查询相关企业的信息,从而达到有效避免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三)构建失信惩戒联合手段

工商部门必须将监管措施的实施与企业的信用情况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加快企业失信惩罚机制建设的步伐,重点监管信息出现异常或者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以及相关责任人。同时,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将失信违法行为与投资人等相关个人信用档案结合在一起,一旦任何一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其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确保企业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经营。

四、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临近,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对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为了有效的应对市场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的力度,确保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史琦俊.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变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7.

第10篇

关键词: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268-01

伴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日益加快,如何有效应对财政拨款机制的调整,已是高校管理层需要着手研究的问题。不难预见,若是全额财政拨款机制发生改变,必将增大高校资金预算及配置难度。在此背景下,笔者提出应完善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以下简称:会计监管)。

作为事业单位类型的高校,是在预算会计的基础上开展资金预算、配置活动的。从高校资金的使用途径来看,主要包括:教学领域、教学辅助领域,以及行政管理领域。与此同时,诸多高校目前仍然存在着扩建的诉求,从而基建也成为途径之一。这就意味着,高校会计监管不仅是优化资金预算与配置的手段,更是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从目前所反馈的信息显示,高校会计监管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而,这也就为如何完善会计监管提出了要求。

一、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存在着的问题

根据高校资金使用的途径来看,目前会计监管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教学领域的固定资产使用存在会计监管问题。教学领域的固定资产包括:通用性和专用性两类。其中,通用性固定资产如“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而专用性固定资产如实验设备。不可否认,高校通过招标程序合法购置上述资产,这从形式上并没有问题。然而,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耗材采购经费,往往是会计监管的薄弱环节。不难理解,无论是通用还是专用资产,其在具体的使用知识上已超出了会计人员的专业范畴。因此,正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导致了会计监管缺失。

(二)行政管理经费的使用存在会计监管问题。从目前高校体制现状来看,行政管理领域存在着巨大的会计监管难度。且不说权利因素使然,仅行政管理部门的资金使用途径而言,就比教学领域难于掌握。比较来说,会计监管环节难以准确获取经费使用背后事件的真实性。如,招生部门在开展招生工作时,会计人员无法获知当事人确切的资金使用情况,当然也就无法切实履行会计监管工作。笔者认为,这在各高校应是普遍存在的难题。

(三)其它基建经费的使用存在会计监管问题。高校在追求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必然需要不断拓展学校的建筑面积。这就成为了资金使用的主要方面。该领域依然存在着会计监管的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仍然来源于:(1)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监管缺位;(2)经济事件发生的隐蔽性所形成的监管缺失等。

鉴于第三个方面出现的会计监管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将主要针对前两个问题讨论财务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

伴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同时,目前高校还面临着薪酬分配制度的变革。在以绩效管理为主线的体制框架内,必然也对高校财务会计的监督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新时期高校对会计监管的要求如下所述:

(一)会计监管对象应该细化。会计监管对象应该细化,其本身就是对当下绩效管理的适应。具体而言,“对象”包括:个人、部门。针对个人的会计监管目前容易实现,而对部门的会计监管则比较困难。原因在于:(1)高校各部门一般都有二级帐户,形式上被监管,但在事由充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经费。(2)在科处结构下,部门经费的使用须由部门和高校行政主管签字,而高校行政主管则无法准确获知资金的使用途径,因此就为财务会计监督带来了困难。为此,对部门细化在于将监督机制下放,由部门管理者来执行。

(二)会计监管过程应该完整。从高校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来看,分为这样几个阶段:(1)高校各部门申报下年的经费预算,在此基础上全校做出总预算;(2)在具体的资金使用中,采取二级帐户管理;(3)对于各部门的创收收入采取分层划拨的形式等。这就要求,高校财务会计监督过程应涵盖以上几个方面,从而形成完整性。其中,对于第一阶段的预算来说,应形成刚性机制,并搭建各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完善的途径

结合以上的阐述,这里具体就完善途径给予表述: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申报审批途径。包括教学、行政部门的资金申报材料,是高校财务管理对资金预算的基础信息。在面对各教学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资金需求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倾向于教学部门。同时,根据各高校的学科特色以及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的战略规划,有重点的开展资金配置。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管途径。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各院系的专门帐户,监督资金流向和流量来获得第一手财务信息。同时,在涉及实验设备采购、师资培训、外出考察活动时,财务管理部门还应派专人进行事项核实,并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给予资金使用建议。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评价途径。 资金作为高校教学资产的货币形态,将逐步被实物形态所替代。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评价则在于,财务管理部门对院系新购置教学资产进行使用频率上的评价;并且,还应参与师资培养后的能力评估工作。

(四)建立定期、长效的部门信息联动途径。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为了更好的推进学校内涵式建设,还应与教学、行政部门建立起定期、长效的部门信息联动途径。通过专人定期访问,以及信息平台基础上的沟通活动,来及时了解高校在各个领域的资金需求状况。

小结:从高校资金的使用途径来看,主要包括:教学领域、教学辅助领域,以及行政管理领域。与此同时,诸多高校目前仍然存在着扩建的诉求,从而基建也成为途径之一。为此,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申报审批途径;建立科学、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管途径;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评价途径;建立定期、长效的部门信息联动途径。

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

参考文献:

[1]范晔.内部审计在高校财务监管中的定位和作用[J].财政监督,2011,8.

第11篇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根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急难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服务。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12篇

关键词:新农合;职务犯罪;分析原因;预防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党和政府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对参合农民实行住院补助。但在实践中,一些基层定点医院的工作人员,利用新农合从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套取资金,作为个人创收和医院发展的捷径,使新农合领域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沃土。2010年11月以来,我院先后立案查办了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套取新农合住院补偿金的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为进一步探索和掌握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加大预防和惩治力度,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最近,我们组织了深入的调查,并简要分析如下:

一、基层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金额少、次数多。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水平较低、医疗环境较差,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工作,无力承担严重疾病的治疗,因此,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费收入都是较低的,平均每次住院费用很少超过2000元,这就使医疗人员在弄虚作假通过新农合套取补偿金时,不敢一次性套取大额补偿金,而是分多次累计进行的。如犯罪嫌疑人林某,在2007年至2010年间先后22次个人及帮助他人套取新农合住院补偿金,总计30642.26元。

2、套取补偿金的手段多种多样。由于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机制存在差异,新农合的运行机制不合规,医疗人员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套取新农合补偿金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

①、通过虚构药品清单提高住院费用的方式套取补偿金。农民的住院偿金是按住院费用的固定百分比支付的,为了更大程度的减免费用,多领取些住院补偿金,医疗人员会在实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虚构药品清单,提高住院费用,以套取更多的补偿金。如犯罪嫌疑人林桂某,从2007年至2010年间,多次帮助其亲戚朋友,虚增住院费用,套取新农合资金13100.46元

②、明知他人冒名就医仍帮患者套取补偿金。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是不能申报住院补偿的,但在实践中,有个别农民思想麻痹,认为参加新农合浪费钱,没有参保新农合。在这些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时,为减免费用,会冒用他人的名义就医,医疗人员在诊断中得知该情况,经说情后,对此争一只眼闭一只眼,仍帮助他人补齐手续,进而套取补偿金。如犯罪嫌疑人林某在2009年6月,在明知冯某冒用詹某的名义就医的情况下,仍帮助冯某办理手续申报新农合住院补偿,套取补偿金839元。

③、通过串换诊疗项目套取补偿金。医疗工作人员一方面为增加卫生院的收入以提高福利待遇,一方面为做人情,将不属于新农合报销的范围的项目,通过串换诊疗项目,使之可以通过新农合申报住院补偿。如2008年8月左右,杨某发生交通事故住院,犯罪嫌疑人林某经说情后,将杨某的诊疗项目改为脑血管疾病住院,帮助杨某通过新农合套取补偿金。

④、放宽住院条件,伪造手续后套取补偿金。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医疗工作人员自身及其亲属的门诊就医的过程中,按规定,一般的门诊费用(特殊门诊除外)是不予补助的。但医疗人员为了减免本身及亲属的就医费用,对于不符合住院条件或实际没有住院的病患,会放宽住院条件,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再通过伪造住院病历、虚构住院费用等方法补齐相关手续,到新农合申报住院补偿。如犯罪嫌疑人林桂某,其父亲患有脑血栓、高血压等病,林桂某时常从卫生院拿药寄给其父亲使用,为了支付药费,林桂某都以其父亲的名义,放宽住院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后申报新农合住院补偿,从2007年9月至2010年,先后6次套取了补偿金6815.39元。

⑤、虚增费用后截留患者的补偿金。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住院治疗后,为了减少麻烦,经常委托医疗人员为其申报新农合住院补偿。个别医疗人员在代办住院补偿的过程中,利用农民提供的申报材料,私自虚构药品清单、提高住院费用,领取住院补偿金,除支付部分给农民外,将余款截留并占为己有。如2010年8月左右,犯罪嫌疑人林桂某在帮助李素花申报新农合住院补偿时,虚增住院费用套取新农合补偿金1882.44元,支付给李素花800多元,个人截留1000元

3、隐蔽性强。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往往会将住院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这样只需报乡镇新农合报账中心审核,而乡镇新农合报账中心多数设立在乡镇卫生院里,由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兼任审核员,导致其审核只是形式上的审核,再加上明显的行业特点,管理、监督部门很难发现。

4、窝案串案多。由于申报新农合住院补偿需要住院病历、住院费用、药品清单等多种材料,这些材料需要护士、医生的签名确认,涉及多个环节,个人很难独立完成作案,在通过弄虚作假进行申报时,需要疏通主要环节甚至所有环节,因此,461878医疗人员之间关系复杂,相互勾结、相互利用,案发时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扯一大片。如在查证犯罪嫌疑人林桂某套取新农合住院补偿金事实时,办案人员在询问医生林阿某时,林阿某神色紧张、说话模糊,通过深入的询问,发现其不仅帮助林桂某套取住院补偿金,个人还与药房负责人阙某相互勾结套取新农合住院补偿金,办案人员及时固定证据,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依法对阙某、林阿某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