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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论文

时间:2022-08-06 10:36: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律师事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律师事务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律师人员素质;律师人员稳定性;律师服务市场业务量

一、绪论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律师服务行业也同时面临改革开放的机遇与挑战。不仅仅外国的律师事务所与公司可以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而且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进入外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从而增强与国际法律服务相互互动的机会。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也有原来单一的内需拉动转变为内外互需的驱动型。目前已经有一百多家的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走进中国,他们纷纷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城市设立各类形式的代表处。他们利用他们手里雄厚的资金优势、科学的管理制度,诱人的薪酬制度等在中国吸收大量优秀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相对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而言无异于人才的流失,同时对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发展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共有14425家律师事务所,其中有28家的律师数量超过101人以上,有149家的律师数量在51人到100人之间,有471家的律师数量在31人到50人之间,其余的13777家的律师数量都在30人及以下。到2009年,中国3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占据所有律师事务所的百分之九十五。到2010年,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已经上升到1.69万家之多,执业律师20.4万人左右。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主要以中小型为主,数量比较庞大,但是由于资金投入有限、律师人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是很科学有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或案源不是太充分等原因,导致其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

二、文献概览

标题:“律师成员的素质、律师成员的稳定性、市场业务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与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程度”之间的关系。

张引驰(2010)在中国的“黑律师”一般是指受过法律教育,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艺,但是没有通过律师考试或通过考试后并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加入其它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的“黑牌律师”,他们对外多以律师助理自称。虽然中国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把诉讼权委托给人或亲属执行,但是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种与被的关系,根本无法进行资格审查,这就为资格不良、素质低下的黑牌提供极大的空间。这些黑牌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谋取经济利益后,不但不向国家缴纳任何的税款,而且还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这对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自然也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曲伶俐(2002)为适应中国律师业国际化和专业化竞争的趋势,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需要在律师产业化的道路上扶持和大力培养一批律师事务所以具有国际水平,从而发挥榜样的作用以促进中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经营。虽然中国社会从整个律师行业的规模化角度来看,法律服务市场是巨大的,但十分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者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导致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环境中处于劣势。中国只有形成市场竞争力、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水平、建立高水平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扩大规模,才可能进一步的开拓法律服务市场。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才有可能进一步的提高。

梁良(2011)在中国除去一些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之外,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同外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事务所相比,在人员稳定性、内部管理方面都均处于较低水平阶段,可以说是比较的混乱。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合作化程度较低、“形合神不合”,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认同度和忠诚度较低,以及低程度的合作关系,让律师事务所很难进一步的扩大业务关系。陈宜(2010)75%的受调查的律师事务所人员非常稳定,36%没有人员的进出,39%每年进出3人以下,为10人以下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极为稳定。约14%的律师事务所每年进出3-5人,约5%的律师事务所每年进出5人以上。约占调查问卷的60%的反馈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没有的影响,调查问卷的40%左右的反馈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受到受到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的影响。根据调查显示在北京有55%的被调查者认为年轻刚执业的律师很适合在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但是很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辛辛苦苦用3到4年培养起来的律师助理、年轻律师、实习律师等刚刚能够为所里承担独立的工作就会流动到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去,从而认为自己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基地而抱怨不断。长期以往,中国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就很难获得更好的发展。

李姗(2011)中国大部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必须压缩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员队伍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及奖励等工作,因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投入方面不多,否则律师事务所将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然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严重不足则会进一步妨碍其工作业务能力的提高。当青年律师日益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力,却不能够担当起律师事务所所赋予的使命,根本原因还是其本身业务水平的问题;无法让律师事务所在对外业务联系、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进步,这也就造成没有充足的动力之源维持律师事务所的后继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越多,事务所的创收也就越多。事务所根本的经济来源是对外业务量或案源,事务所的创收越多,对律师的教育激励上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目前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一个不良性的循环,由于先期匮乏投入资金,导致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越少、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也就越少、则相应的培训激励投入也越是少;反之,律师的培训激励越是少,则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也是越少、律师水平无法提高,这样就造成目前中国诸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长期徘徊停滞不前的现状。梁良(2011)市场业务量或案源是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存在的外在的“物质条件”,是律师的生命线。法律服务市场也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其必须面临案源或是市场业务量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案源的档次与质量反应了律师事务所的品牌与社会地位。在现阶段,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是接案能力与各种社会关系的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办案能力的竞争。对于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而言,加强自己的接案能力、扩大案源已经成为其能否进一步发展规模的关键影响因素。

温丽媛(2010)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产业化发展的要求衡量,其面临的障碍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分工不明确、律师事务所缺乏产业化的资本运营机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机制与分配机制不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偏小,律师事务所缺乏职业的管理人才、缺乏竞争力、管理水平简单低下,市场营销、成本核算、利润管理等管理制度与管理理念。陶光辉(2010)中国的一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的薪酬的设计基本缺乏科学依据,基本是主管人的主观经验与感觉,其随意性很强,往往都是只注重部分岗位的薪酬规定与约定,基本很少形成书面的形式的制度,更是无从谈论体系管理。在律师事务所的激励方面,完全由律师主观决定,缺乏透明度,基本也不存在相应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律师的薪酬高低也与律师事务所的效益基本没有任何直接关系,这样的内部管理制度下的体系根本起不到任何的激励作用,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普遍工作积极性不是太高,这最终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业务量或案源的流失,从而进一步的影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从上述文献回顾得知:律师成员的素质、律师成员的稳定性、市场业务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影响了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程度。

三、研究方法与设计

论文采用商业研究方法论中常用的访谈法与定量研究和演绎推理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第一手的原始数据作为本论文的研究数据来源,第二手数据作为参考资料的来源。

本论文使用的研究工具是参照李克特测量量表形式而编制的调查问卷。

本论文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分配比例为:执业律师180份、律师助理60份、专业管理人员60份,有效回收总计286份,有效率为95.3%,误差率为4.7%,完全符合论文设计要求。

四、数据分析

信度分析:

“北京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程度、律师人员的素质、律师人员的稳定性、法律服务市场的业务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Cronbachα系数值结果分别是:0.748、0.757、0.754、0.768、0.791,上述信度数值都大于论文设计的最低数值0.6,完全符合研究设计要求,说明研究数据可以采用。

效度分析:

通过对测量工具的结构效度进行因子分析的方式,主成分分析法得出的因子载荷值为0.675-0.780,超过0.5,这表明测量量表中各个题目与其相应变量之间均存在较大的相关性,辅合效度符合论文设计要求。旋转成份矩阵把本论文的研究变量分为五个成份,基本验证了本论文测量量表的各题目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判别效度符合设计要求。

描述性分析:

总体均值中最高的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4.1320),其次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程度(3.7588),第三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3.5341),第四是律师人员的素质(3.5315),第五是律师人员的稳定性(2.9633),其中应答者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的评价得分最高,对于律师人员的稳定性的评价得分是最低的。

标准差中最高的是律师人员的稳定性(1.08458),其次是律师人员的素质(0.96491),第三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0.91268),第四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程度(0.85003),第五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0.68453),其中应答者对于律师人员的稳定性的意见分歧最大,对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的意见最为集中。

二元相关(皮尔逊)分析:在显著性水平为0.01(双侧)时,自变量“律师人员的素质、律师人员的稳定性、律师事务所业务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因变量“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程度”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55、0.445、0.596、0.583,介于0.40-0.60之间,说明这四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存在正的中等强度的相关性;所有自变量相互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24-0.135之间,均小于0.4的相关性。

五、 结论和建议

本论文通过对于相关研究文献的概览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结果分析,对北京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这对于本论文提出的研究问题给予了回答,并且验证了研究假设。即对于“律师人员的素质、律师人员的稳定性、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北京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之间具有中等强度相关的研究假设是成立的。

(1)扩大法律服务市场调查研究对象的覆盖面,使得不同年龄段和社会职业的研究对象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同时要考虑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项目在其它地方的相关研究,让关于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研究结论具有更为普遍的适用性。

(2)建议在以后的研究中实行纵贯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研究在不同时间、空间,这些因素(包括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如何变化发展的。

(3)建议在日后多增加一些对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有影响的其它因素(自变量)的研究,以降低研究结论在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纳雷希.K.马尔霍特拉.市场营销研究:应用导向[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唐纳德.R.库珀\帕梅拉.S.辛德勒.商业研究方法[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温丽媛.我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研究[D].2010.5.

[4]陈宜.我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初探.中国司法[J].2010.1.

[5]梁良.试论英国新型律师事务所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2011.3.

[6]曲伶俐.“入世”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学习[J].2002.5.

[7]陶光辉.SD律师事务所薪酬体系设计研究.中国司法[J].2010.5.

第2篇

律师事务所怎样才能保持稳定和持续发展,并最终走上司法部提出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这是一个一直萦绕在司法行政和所有律师脑海中的话题。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人对此话题的思考与回答都肯定不同,笔者认为,靠某个人或某种因素的时代已不再,现阶段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方兴未艾的企业文化研究成果,从文化的视野重新审视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规则、机制、体制乃至价值观念,积极改造那些影响稳定、制约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努力建立一种有利于增强律师事务所长期经营业绩的事务所文化,事务所才能做大、做强。本文不揣浅薄,试图从实践的层面将我们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思考与探索作些抛砖引玉的总结,以期得到各位同仁的批评指正。

一、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概述

1、文化与企业文化

文化是与人类活动相伴生的,有了人类就有了文化。可到底什么是文化,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定义。《辞海》就将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更是给文化下了极多的定义。甚至在19世纪末,还形成了专门的文化学来研究文化现象。究其原委,这应该归因于文化的博大精深,而又与人息息相关。

企业文化是人们对文化现象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它肇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企业文化理论一经提出,很快就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重视。现在“企业文化”一词可以说已经家喻户晓,但是,它与文化一样,也没有一个确定的定义。

哈佛商学院的JohnP.kotter和JamesL.Heskett两位教授在《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一书中,将企业文化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进行定义,他认为,在不易为人察觉的层面上,“企业文化”代表着拥有这种文化的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是一个人类群体所共有的。即便这一群体中成员不断更新,文化也会得到延续和保持。譬如,有些企业成员始终认为金钱万能;而有的则强调技术万能。

而在较易察觉的层面上,“企业文化”则体现了企业的行为方式或经营风格。譬如,一个企业的人们一贯“辛劳勤奋”;而另一个则一贯“刻板保守”。两个层面的文化现象会相互影响。

这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定义,它在较大的范围内为人接受,这个定义对我们理解什么是律师事务所文化有指导意义。

2、律师事务所文化的主要内涵

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与企业相比,两者并无根本性的区别,所以律师事务所文化当然归属企业文化范畴,是企业文化的分支。借助上述企业文化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律师事务所文化,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在较长时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凝聚、积淀起来的基本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及服务风格等的总和。

可能有人会问,律师事务所真的有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服务风格吗?答案是肯定的。国外企业文化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所有企业,只要它不是昙花一现的,就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只不过许多企业虽然身处其中,却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未能认识到自己的企业文化。律师事务所也是这样,许多人因为对自己的事务所太过熟悉,对事务所在较长时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看法、做法、管理模式、规范以及制度等习以为常,往往认识不到这就是文化。

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创立后,经由如下三个步骤的实践,必然会形成自己的个性文化。首先、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一位或数位主要合伙人会按照自己对客户经营及法律事务处理的认识而制定事务所的整体经营服务策略,当然,这些策略有些所是系统制订,也有些所是零散制订的;其次、在这些策略思想的指导下,事务所全体成员会进行经营和服务的实际操作。操作中,有些不同于既定策略思想的观念及做法会因为成功而被吸收进来,也有部分策略思想会因屡遭失败而被抛弃;最后、律师事务所通过实际操作,取得一定成就,且成就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此时,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就会形成。那些策略思想的一部分以及其它的一些相关信念会形成事务所的基本价值观念,实际操作时的方式方法及由此而产生的经验体会则形成事务所的行为方式和服务风格。

如果仔细观察我们周围的律师事务所,就会发现支持这一结论的例证,譬如、有的事务所侧重专研业务;有的则侧重广告文宣。

当然,不能说基本价值观、行为方式和服务风格就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全部内涵。事务所文化是一个系统,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不同的定义和分类可以划分为许多方面。

企业文化理论的研究结论也告诉我们,律师事务所文化当然具有优与劣、好与坏、良性与病态之分。不同的文化对律师事务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3、律师事务所文化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文化具有三方面的作用。

首先:律师事务所文化对事务所长期业绩有着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分为正面的促进影响和负面的制约影响。起正面促进影响的事务所文化可以称为高业绩文化;而起负面制约影响的文化可以称为低业绩文化。高业绩文化是注重客户关怀、注重创新进取、注重团队协作、注重服务能力的文化,也是注重社会形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文化。低业绩文化则缺失上述方面。

其次:律师事务所文化对事务所稳定起决定作用。作用同样可以分为凝聚纽带作用和离心分化作用两种。从律师业的发展情况看,有两个时间点对律师事务所具有指标意义,一个是3年左右,一个是10年左右。前者是初步稳定期的门坎,后者则是平稳期的门坎。有些所根本过不了初步稳定期的门坎,能够安然跨过10年平稳期门坎的律师事务所也不见多。过不了三年门坎的律师事务所,肯定是成员间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无法协调,这实际是一种文化的冲突。到了平稳期后,影响事务所稳定的则是其它一些因素,譬如,在事务所成长起来的青年律师试图迅速发展的需求如果得不到满足,会导致分裂,当然这根本上仍然是文化问题。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文化,以保证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始终是全体老、中、青律师的共同愿景。

再次:律师事务所文化是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的推进器。毋庸置疑,规模化是我们目前一个挥不去的痛,“所小人少”是行业的普遍特征,执业律师超过百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就属于航空母舰型的事务所了,但和国外那些几千、甚至近万人的事务所相比,实在是相形见拙!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对此开出良方,提出诸如改革利益分配机制、引入CEO或设立专职高级管理人等措施。笔者认为,这些措施都能从文化方面进行解读,要真正实现规模化,建设好事务所文化必不可少。

二、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目标定位

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应根据各所的基本特点进行恰当的定位和规划,即不能漠然视之,也不能好高骛远,找准文化建设的切入点非常重要。岸庆律师事务所是2005年4月经批准成立的新所,成立之初只有三名发起人,“起步晚、起点低”可以说是当时的真实写照,如何把后发劣势变成后发优势?我们把文化建设当成了制胜法宝。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决定确立以下五方面的文化建设目标:

1、核心价值观方面

我们把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确定为“追求真理、实现公正”。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理论的重要方面,确立这样的核心价值观能保证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不会偏到历史错误的那一边。

确立这样的价值追求也有助于提升律师的执业境界,它能引导执业律师追求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案件结果。

2、人力资源方面

我们把人力资源方面的文化建设目标确定为“有较好的教育背景,为人宽厚,有责任心”。

相似的教育背景容易产生相同的价值观念,而较好的教育背景则是形成合理价值观念的关键因素,所以我们把较好的教育背景作为人力文化的第一方面。

古人曰“小成在智、大成在德”,宽宏大度是取胜的一个重要法宝。如果执业律师都具有宽厚的品德,则律所的长期稳定就有了前提,所以我们把为人宽厚作为人力文化的第二个方面。

律师的责任心对律所的声誉有很大的影响,律师应在每一个案件上体现出责任心。我们把有责任心作为人力文化的第三方面。

3、办案方面

我们把办案方面的文化建设目标确定为“重研究、重沟通、重质量”。

我们要求全所律师要把每个案件都当成一个小的科研课题。首先要通过全面收集证据,完全吃透案件事实,绝不留盲点;同时还要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学理论及最高法院、省高院的有关司法观点收集齐全,要吃透法律,从而保证案件质量。

由于审判权掌控在法官手中,律师只有在证据出示及法律适用上和法官进行完全、充分的沟通,法官才有可能接受你的观点和思想。

重研究也好,重沟通也好,归根到底是重质量,律所应该狠抓法律服务质量。

4、管理方面

我们把管理方面的文化建设目标确定为“严格管理”。

律所改制后,人员的行政依附性完全消失,而流动性则大大加强,律所对律师的管理难度加大。从律师事务所长久发展的角度考虑,我们决定建立和实行“严格管理”制度。

5、关注公益慈善事业

当前执业律师对公益慈善事业普遍缺乏持续关注,加之社会对律师收入的一些不准确解读,整个行业在社会公众的认识中有拜金主义的特征。我们决定要从自身做起,把关注公益慈善事业作为岸庆所的追求目标。

上述五方面,除第一方面是纯粹的价值观外,其余四方面并未细分,而是把价值观、行为方式及服务风格混合在了一起。

三、着力探索,努力推进文化建设目标的整体实现

长期建设目标要想实现,必须要以更具体的短期和中期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岸庆律师事务所一年来围绕目标定位,群策群力,制定并实施了若干具体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塑造核心价值观

价值观是意识形态,塑造核心价值观就是要把“追求真理,实现公正”确实内化为全所人员的认识,进而在行动中外化。

首先、强力进行价值观灌输。无论是合伙律师,还是其他律师,在价值观问题上都不可能是一张白纸,这就需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强力灌输。我们强调:符合法律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判决只有一个,律师的职责就是追求这一真理;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律师应该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事务所不是赚钱致富的平台,而是关心社会公益、承担社会责任的舞台。

其次、利用通案制度指导、督促执业律师在个案的处理中体现核心价值观。我们鼓励在证据和法律上占优势的当事人服从调解,以实现公平正义;劝说无理由的当事人息讼;支持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帮助……。

在我们不懈努力下,核心价值观已略有所成。

2、打造人力文化

首先、制订个性化的引进人才政策。(1)确实关注拟引进人员的教育背景、人品与责任心。对高学历者大开绿灯,对不符合我们要求者,坚决说不。(2)率先实行青年律师在1.5万元收入额度内不向律所承担任何费用的政策,并对没有案源的青年律师实行1.2万元年收费的最低保障制度。我们认为律所应该对青年律师予以扶持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行业的温暖,只有这样,律师业才能保持持续的吸引力。在我们的带动下,这些政策已开始为其它事务所接受。(3)度身定制为兼职律师制订政策。兼职律师的学历和职称较高,是我们行业的门面,但他们案源普遍不多,参与司法实践的程度较低,对此,我们决定由律所拿出案件进行调剂,确保兼职律师每年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少于3件。

其次、制订所内二次分配制度。律师与律所发生矛盾,有许多是利益分配所致,我们试图建立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所内二次分配制度,以保持事务所的内部和谐。我们规定:骨干律师须拿出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所内合作。同时,对所内律师合办案件、代替开庭、代替出差、陪同会见及处理其它临时性事务等,都规定了具体的分配标准。

再次、坚持对全所人员进行品德和责任心的教育灌输。(1)建所之初,我们就把“小成在智、大成在德”作为所训,即把它刻写在办公室的醒目位置,也印刷在每位律师的名片上,以时刻提醒执业人员。(2)定期在周日上午进行品德和责任心的教育灌输。我们要求每名律师要将责任心当成自己和律所生存的生命线,不管大案小案,要确实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我们的责任心,我们不包输赢,但保证尽责。我们也要求每名律师要以业内为人宽厚的同志为榜样,做事大度、为人宽容,同事、同行之间不要斤斤计较,更不要算计别人。

最后、制定责任心事件处罚制度。我们把开庭饮酒、举证迟延、沟通迟延等作为典型的责任心事件,规定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由于我们针对不同的人员制订了各具个性化的人才政策,也由于我们坚持这种引进时严格按标准进行考察,引进后坚持按标准进一步塑造的做法,我们的队伍建设初见成效,人力文化初步形成。首先、执业律师从成立时的三人增加至目前的十名。其次、人员教育背景较好,目前所内有五人具有硕士学历,五人具有本科学历。最后、为人宽厚、以德取胜的做人原则以及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做事原则已成为主流所风。

3、铸造办案文化

我们把“律师工作的第一要义是研究、第二则是沟通,归根到底是质量”作为岸庆所的服务理念,我们要求全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充分贯彻这一原则。为此,我们还采取了以下的具体措施。

首先、制定周日通案制度。我们规定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讨论研究,未经讨论就处理的,一案扣款100元。我们把每个星期天的上午定为专门的通案时间,任何人不得缺席,以任何理由请假都要扣钱,一次50元。

其次、实行案件流程及质量控制制度,以从内部最大限度的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律师的责任心。我们把一个案件从接受委托到结案的过程切割成若干个点,对这些点我们用严格的时间进行限制,律所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员,由其对每个案件在这些时间点前必须完成的工作是否已实际完成进行核查确认。以一审民事案件为例,我们规定:从接受委托起三日内,案件诉状须写好;从接受委托起十日内,案件须立案;从接受委托起十五日内,案件须经讨论;从接受委托起二十五日内,证据目录须制作好;开庭后二日内,正式的意见须写好并递交法官;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办案小结须写好。我们设计了一张流程表,每个案件受理后,即由质量控制员启动流程,每个环节的工作是否完成由控制员在流程表上签字确认,任一项如未及时完成,扣款50元。

再次、实行集中听庭评议制度。庭审水平是执业律师的一项必备技能,也是展示律师形象与风采的重要窗口。我们2005年12月份组织了首次全所集中听庭活动,所内律师每人安排一件开庭案件让其他律师观摩评议,我们要求每位律师都必须听遍观摩庭,少听一次扣款200元,集中听庭的反响非常好。集中听庭结束后,又进行集体评议,针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制订了《岸庆所律师出庭行为规范》,规定律师不得酒后出庭、不得在对方律师发言时有不敬的行为表现、开庭时应端坐等等。我们已将集中听庭规定为一项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各搞一次。

另外、建立门户网站,以最大限度的获取信息支持。重研究、重质量都必须要有大量的信息支持。建所之初,我们就组织人力建立了岸庆所的门户网站。网站的建立即拓宽了我们对外沟通的渠道,也为我们即时获取信息提供了保证。为最大限度的提高案件质量,我们每周坚持将周日通案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案件到网站上进行讨论。

最后、强调法律文书质量、强调撰写调研论文。我们认为法律文书是律师的脸面,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我们目前采取了二方面的措施,一是对所内每位律师文书质量现状进行评估,以使本人及所里有数;二是通过案件流程及质量控制制度来督促执业律师及时制作法律文书。

研究当然要撰写调研论文。我们要求全所律师要注意从办案中发现问题,并进而进行理论总结,撰写论文。我们制订了专门的奖励办法来进行鼓励。

在我们坚持不懈的抓研究、抓质量、抓沟通的努力下,专法律、研法理已在所内蔚然成风,特别是周日通案制度和案件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使全所案件的承办质量明显有了提高,同时也为青年律师迅速提高办案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帮助。

4、营造管理文化

一年来,我们以案件质量管理为主线,以人员行为管理为辅线,努力营造我们“严格管理”的管理文化。我们制订了大小近二十项以经济处罚为后果的规定,譬如上面提到的缺席周日通案学习无区别扣款规定、责任心事件扣款规定、案件流程及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扣款规定等等。

通过严格管理,岸庆所避免了执业律师各自为政、各自打拼的局面。通过严格管理,岸庆所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得到了增强。同时,严格管理也为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契机。我们要进一步在严格管理方面加大力气,把严格管理做足、做强。

5、努力关注公益慈善事业

首先、我们2005年7月在淮安市电大设立“岸庆律师奖学金”,用以奖励电大品学兼优、实践突出的学生,获得良好反响。

其次、在各种场合倡导建立律师慈善捐赠体系。我们积极利用各种正式及非正式的场合发表倡议,呼吁律师关注慈善事业,呼吁建立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慈善体系。

再次、积极办理援助案件。除了指定援助外,我们还制订了事务所自行援助的规定,以最大范围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我所承办的无臂女婴董宝宝父母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案受到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保证该案的援助质量,我们邀请淮阴师院、淮阴工学院的专家学者以及市人大、市检察院、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的资深法律人士专题研究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效果良好。

最后、积极拓展关注社会公益的新视角。我们参与基层政府组织的社区建设活动,无偿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和基层司法局共同利用我们的网站开展普法活动;我们还具体承办地方政府“社区服务网”中的法律服务项目等。

关注公益慈善事业使我们的心灵得到净化,对人性的认识得以提高。我们考虑随着律所的发展,要逐渐在奖学助学方面加大捐赠力度。

结语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是个崭新的课题,关注的人正越来越多。囿于当前国内对此问题的专题研究开展的不多,能查阅的资料很少,也囿于我们自身的水平有限,我们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认识,以及基于此种认识而开展的探索都是极其肤浅的。但我们的探索使我们尝到了益处,短短一年时间,我们获得了跳跃式的发展,我们确信律师事务所有必要践行文化建设,以持续推进律师事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

1、《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美约翰·P·科特詹姆斯·L·赫斯克特著李晓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贾春峰说企业文化》贾春峰著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3、《企业的文化管理》罗争玉著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4、《企业文化沙龙》第4册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5、《Z理论》美威廉·大内著孙耀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版。

6、《律师事务所文化导入分析》窦荣刚《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6期。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律师 主文化 亚文化

一、导论

文化,是人类社会的共享成果,包括语言、知识、技能、价值观,以及各种物质对象。从文化的性质和相对地位来说,一个社会的整体文化可以分为主文化和亚文化两部分。主文化是指在社会的整体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主文化在一定的时代,一定的范围内形成,对于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均具有重大影响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主文化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亚文化是指一种特定群体的文化,是社会中的某一类群体所形成的一种既有主文化的特征,又有该类群体所特有的文化特征的群体文化。主文化与亚文化经常处于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关系之中,亚文化不仅要受到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又会对主文化产生反作用力和冲击力。

我国律师亚文化是根据职业发展分类的一种特定人群的文化,研究律师亚文化,探讨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我国律师的教育、律师的自我认知以及其他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有助于分析影响律师亚文化的因素,挖掘律师亚文化的内涵,了解律师亚文化的重要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亚文化。

二、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主导了市场转型和社会变迁,并把“法制/治化”当作市场转型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工具。而律师职业的重新出现是法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与市场、社会力量之间出现了作用力的此消彼长。国家对于市场和社会的干预力量日渐减弱……同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与市场转型,市场和社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律师职业自身也慢慢从国家分离出来,成长为一个拥有相当力量的次领域。

由此可见,律师职业的发展受制于国家、市场、社会力量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根据程金华教授的研究,在1982至2010年间,我国律师机构、执业人员和律师业务在绝对的规模上都呈现了整体扩张趋势。在绝对数量和规模增长的同时,律师职业在中国也出现了非常明显的职业化趋势。具体表现在律师行业自治能力的加强、律师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律师业务分工的细化,以及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的非讼业务的大幅增长等等。

根据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来看,律师亚文化基于中国社会文化的传统与底蕴,强调仁义、诚信、善良、集体利益等等。而律师职业的发展必须受制于国家、市场、社会的力量,也必然会受到市场转型、社会变迁时主流文化变化的影响。当主流都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时,我国的律师亚文化必然要受到国外的律师文化的影响,比如绝对追求个人利益,绝对追求当事人主义,重视职业规范和执业水准等。

三、我国律师的教育

我国律师的教育轮廓清晰,从小学到初中一般经历9年的义务教育,在经历高中三年的学习之后,参加高考,选择法学专业方向,进入法学院进行本科的学习。本科四年的学习过后,可以选择读研究生继续深造,或者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可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其中学术性硕士偏重于对法律的学术研究,专业型硕士偏重于法律实践,但在具体课程安排上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有不少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选择跨专业读法学研究生。

我国律师大部分接受大学法学院本科的教育,大多数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一般与主要的法律法规相对应,比如《刑法学》、《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学》等等。其中课程的内容大多围绕法律概念进行讲解,比如介绍定义、性质、特征、构成要件等等,偏重于对法律规范的介绍,对于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的具体运用不太重视。因此,对于没有形成相对统一规定的法律领域,一般不开设相关的课程。

除此以外,法学院的教师基本上都是终生的职业教师,教师来源通常是留校任教的法学博士、博士后,他们法学功底深厚,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十分扎实,但是大部分教师几乎没有充分的实践经验。部分教师可能从来没有出庭应诉、审查合同或参与政府的决策制定,因此,他们只能教授法律规范、法律概念,而无法教授法律实践的内容。而且本科的课堂教育一般都是灌输式,老师上课,学生听课记笔记,没有实质性的课堂讨论,学生参与度不高。

因为法学院课程设置缺乏法律实践课,使得学生在应用法律上出现困难,在学校学生无法学习到法律的实际运作,也无法学习到如何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因此在走入社会以后,无法形成职业意识和习惯,难以尽快适应工作。一般在大三或者大四时,学生会进行1至2个月的实习,但实习无法参与实质性工作,而且时间短,对学生的应用能力帮助不大。因此,从这种严重缺乏实践性的法律教育本科毕业以后,学生很有可能从未写过书、答辩状等等,也有可能从未见过传票,参与过法庭诉讼。

从事律师工作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人员不限于法学专业。通过司法考试之后,法学生还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实习期满通过当地律师协会的答辩,才可以成为一位独立的执业律师。总的来说,在我国,律师人员的构成大部分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但每年双学士、硕士、博士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数也在增加,使得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学历在提高。

四、 律师的自我认知

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利。在一般大众的眼里,律师的职责就是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正义等等。然而,在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中,律师的地位不高,而且是在夹缝中生存。律师必须与多方主体打交道,一方面,必须与公检法机关处理好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必须与委托人处理好关系,争取到客户的权,并且要让不够理性的当事人满意。在案件结束后,如果遇到当事人不肯交纳律师费的情形,律师还得妥善处理。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律师职业也许收入高,但缺乏相应的执业保障和社会地位。

从律师主体上看,部分执业律师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功利化。一部分律师都是基于功利化的动机而选择这一职业,偶尔有可能出现律师唯利是图的现象。二是法律信仰模糊。部分律师对律师职业的未来并不存在期待,对于法治社会抱有消极的想法,法律信仰模糊。

从整体上看,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律师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很少考虑律师文化的建设问题,或仅仅是形式主义。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管理分工不明确。从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逐渐过渡到由行业自治为主,司法行政机关为辅,仍然存在分工不明的状况。三是执业环境欠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律师的合法权利会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相应的,也出现了一部分“死磕派”律师,这些律师在微博等平台曝光国家机关的不合法行为,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死磕到底。

五、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

第一,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于各自职业角色有着不同的认知。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从事的工作基本上是法官、检察官等公务员、律师或者公司法务等。因此,以法官、检察官为参照对象,更能深入挖掘律师文化的内涵。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官占据主导地位,法官对于自己的职业具有较高的评价,有时会认为律师职业素养不足,收入偏高而法官收入太低。检察官对于自己的职业评价也较高,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的职责,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否定性评价。因此,与国外的辩护律师相比,我国的辩护律师需要承担多重角色,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同时,还充当新闻记者、调停人等角色。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构建的律师管理体制对律师的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律师业务拓展、律师违纪违规的查处等日常管理职能,而本应起到主要作用的律师协会,其行业自律职能相对较弱。律师协会作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有的律协甚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机构一起办公。与国外的律师协会相比,我国律师协会受律师行业成熟度不高的约束,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又反过来影响律师协会定位的科学性和现实中的准确性。

第三,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律师期望当事人能委托自己为诉讼人,以增加其诉讼业务收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会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然而,委托人有时却不一定完全信赖律师,委托人可能会出于防止案情扩散,掩盖自己的过错或者保护其他共犯的动机,不会将完整的案情全盘托出。这也体现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条款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且确实的传播和认可,使得委托人对律师留有余地。

第四,律师事务所逐渐发展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中介组织。部分大型律师事务所营业规模大,执业律师及法务人员数量多,法律事务分工较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一部分精通于办理某种案件类型,且在业内得到较好的口碑,具有足够的案源,另一部分尚未拥有足够的诉讼案源,因此属于“全包型律师”,不区分民、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案件,任何案件都接。总的来说,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偏小,律师为生存而聚,为生存而散,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局限于物质利益层面。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律师;形象;正义;社会责任

一、律师行业形象的现状

律师历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职业,律师既能上天堂又会下地狱。西方有句名言:立法并不能使一个律师变得诚实,必须打动律师的良心,而人们又是因为缺乏良心才去当律师,说明律师在一些西方民众中是个没有良心的群体。但同时在西方国家中尤其在美国社会中律师不仅属于高收入的群体,而且还有很高的政治地位,有许多律师出身的总统、大法官、议员等等,这说明律师行业在西方社会中的主流形象是一个令人十分羡慕和崇尚的行业。

中国的律师制度自从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从小到大,经过30多年漫长的发展,律师的队伍逐渐扩大,律师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的提高,律师的形象也呈多面性的展示和发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提起律师,在眼前浮现的既有为弱者呐喊、向强者抗衡的正义形象,也有颠倒是非,助纣为孽的邪恶形象;律师既有西装革履、富有激情的自由群体,也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无奈之徒;但律师做伪证、律师赚黑钱、黑律师等等,却成为了许多民众对律师形象的认识。故在业界或者一些学者在不断地发出呐喊,律师职业是光荣而神圣的,辩护是律师的职责,是人权平等在法律上的体现,希望民众能正确理解律师职业,并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律师在呐喊着的同时,也在反思着,律师的形象为什么在民众中会有着如此不良的形象呢?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规范,管理松散

假律师、黑律师、以公民身份案件泛滥,许多老百姓也称他们为律师,但由于这些人很大部分没有受到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在监督管理,他们唯利是图,极大地破坏了真正的律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律师个体户式的单兵作战,律师事务所只是一个挂靠的单位,律师自由散漫、无组织、无纪律的单个形象也破坏了律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整体形象。

(二)律师职业本身具有两面性

律师时而原告,时而被告,角色的变换混淆了民众的视线;为刑事被告人做罪轻、无罪等辩护,被不明事理的老百姓误认为律师是同流合污,替坏人讲话;诉讼争议的律师,官司的输赢必然会导致一方律师被当事人埋怨,甚至认为是道德败坏,黑白颠倒的无耻之人;这些导致了民众认为律师只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是没有是非标准,是没有正义的,是一个不值得尊重的行业。

(三)律师收费高低成为律师优劣的唯一评价标准

在律师业界,律师自身以追求商业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不计其数,当初选择做律师很多人的初衷也是认为能够赚大钱。所以律师一入行,为了赚钱不择手段,他们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有关情况,欺骗老百姓,收费不办事,夸大事实等方法赚到了钱,他们在律师业界被称之为大律师,他们风光无限,老百姓却深恶痛疾,这些对律师行业造成极坏的影响。

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了现阶段律师行业的不良现象,导致民众对律师行业的不信任。律师行业要健康发展必须塑造律师良好的主流形象。律师行业百花齐放,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允许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形态的发展,但现阶段浮躁的律师行业中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创收高低作为评价律师优劣的唯一的标准,导致律师业界竞相追逐创收,许多不良形象由此产生,长久下去,律师就会成为商人形象。但律师不应当只是商人,如果商人形象是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民众将不会相信正义,也不会相信律师,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正义就无从谈起,国家设定律师制度的初衷就要为此落空。

1875年,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美国著名律师吉尔顿说过一段名言。他说:“先生们,毋庸置疑,我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看不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在本世纪的最后的25年里,我们律师的地位、培训、教育和道德都存在着严重的衰落趋向,该协会所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把律师职业提高到更高、更好的水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尖锐指出律师不应当简单地成为商人,所以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形象不应当成为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

二、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评价内容及塑造途径

笔者认为忠诚和正义、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具有社会责任感才是我们提倡与塑造的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

(一)忠诚与正义应是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基本原则

第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做人的基本道德规范。而且忠诚原则也自始自终贯穿在律师法及其他有关律师执业规范中,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等等都是忠诚原则在法规上的体现。

第二,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具有社会性、政治性的特点。律师制度本身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律师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律师具有正义感也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一项要求。

忠诚与正义原则相辅相成,两者浑然一体,是不能顾此失彼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律师为了取悦当事人,达到胜诉的目的,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表面上很忠诚,但显然是违反了正义原则,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很容易判断和取舍的。但律师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何取舍,困扰了许多具有正义感的律师,“律师——委托人特免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就很好地诠释了忠诚和正义在发生冲突时的取舍问题,律师负有的保密义务,很好地体现了律师的忠诚与正义原则的统一。

(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应是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价值基础

律师是一门实践性和综合性很强的职业,处理法律事务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加减,而且涉及到律师的协调能力、组织能力、思维能力、谈判能力及多种能力的综合。这些能力的培养,就是律师通过不断做业务而锻炼出来的,所以律师有着良好稳定的业务一方面说明律师有一定的处理纷繁复杂的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业务能力。另外一方面良好稳定的业务也是每位从业律师孜孜不断追求所获得的成就感及价值感,是律师通过自己的业务获得收入后使自己及家庭获得了物质基础,从而使律师能够为自己职业具有长期发展的目标和打算,律师就会珍惜爱护自己的职业,去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应是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核心内容

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不仅关注自己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同时也会以宽容的心态关注周边同事及年轻律师的发展,从而以点带面带动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会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的发展,他们会积极建言献策、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在社会上容易树立权威,得到社会上的认可,赢得社会的尊重,扩大律师行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从而为律师行业在社会上赢得一定的地位。所以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是律师从实现小我到实现大我的升华过程,他们具有“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胸怀和精神境界,他们能够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起到标杆作用,从而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了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后,如何在社会上去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多层次、多方位挖掘、引导与宣传具有主流形象特征的律师,塑造起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

多层次可以是资历深的、也可以资历一般的,可以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也可以是一般的学历的、可以做出惊天动地事迹的、也可以是默默无闻甘于奉献的等等,我们认为只要符合主流形象特征的都可去挖掘。多方位就是根据律师的个性形象对主流形象的特征可以有轻有重、有主次地去挖掘。引导与宣传就是我们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去规范管理、去宣传报道,树典型、抓先进,展示律师行业中的主流形象,这样才能塑造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

第二,组织律师参加公益活动,展示律师正面形象,树立起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

律师参加公益活动不仅能够体现律师的无私奉献精神,更是能够反映律师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社会责任感。律师应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举办法制讲座、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在公益活动的场合上,律师的身影越是活跃,就越能净化律师行业浮躁的心灵,越能彰显律师行业的仁义之心,也就能消除民众对律师行业的片面理解,展示律师行业的正面形象,树立起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

第三,选任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通过参政议政,提高律师行业的政治地位,提升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

第5篇

知道郭建梅源自她拍过的一支广告,里有这样一句话“公益律师这条路不好走”,但是这条不好走的路郭建梅已经走了近二十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记者见到了郭建梅,堆满案卷的办公桌映衬着她消瘦的身躯。

大学毕业时,因为优秀的毕业论文,郭建梅被分配到了国家司法部工作。不管是后来在中国妇联法律顾问处,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我都一直在体制内工作,并没有真正接触到律师的工作。”郭建梅告诉记者。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NGO论坛举行期间,作为采访记者的郭建梅被这次大会所吸引。郭建梅说:“她们所从事的工作,她们的激情飞扬都深深吸引了我。在这次大会上,我第一次听到了‘公益律师’这个名词。”

不久郭建梅便辞去了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了。这个挂靠在北京大学的研究中心成立之初仅有几个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研究中心引起了人们的热切关注。作为中国最早的NGO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从成立之初到现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有代表性的案件郭建梅过很多,比如宋山木案、内蒙古出嫁女土地赔偿案。中国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着,在这个发展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社会矛盾,农村妇女土地权问题是郭建梅现在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被开发商、被政府收购了,农民应该得到补偿款,但是这个补偿款,往往就被村长或者村书记一个家族掌控着,一些村民得不到这个补偿款,特别是农村的出嫁女和离婚女,这是我们现在了解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很多时候“这些法律往往都是‘睡美人’”。

由于在工作中要面对形形苦难的女人,郭建梅说她们这些公益律师每天接触大量社会的阴暗面、承载人心负面信息的倾倒。在案件的过程中,郭建梅遭受了周围人的不理解,经过摸索,郭建梅和她的团队确定了自己的方向。如果总是个案,“浑身是铁也打不了几个钉”,她们开始选择接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的案子,希望通过案子推动立法,惠及更大的人群。郭建梅说:“我们选择案子有这样几个标准,首先是当事人特别贫困的;然后这个案子要具有代表性,或者是有倡导研究的意义。”

郭建梅和她的团队在贫弱群体的巨大需求和政府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状况下,探索的民间法律援助模式成为政府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以“励行法律援助,维护妇女权益,推动性别平等为目标,公平和正义成为奉行的理念和理想”,为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7万多人次,案件近3000件,承办有关妇女权益的各类培训及研讨会80多场次,提交法律法规专家意见稿70多件,出版专业书籍13部,发表文章200余篇,让近10万权益受侵害的妇女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

就在郭建梅和她的团队将公益律师这份工作做得风生水起的时候,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一纸令下,郭建梅苦心经营了15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撤销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撤销不久,郭建梅独立注册了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同时成立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实际上现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还是我们原来的团队在开展工作。千千律师事务所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它不是NGO的角度。所以我们觉得能够成立众泽妇女法律中心,是从NGO的角度,也就是从民间,非政府的角度去探索一条路径和模式,在中国开展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公益法的工作。同时将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的关注点扩大到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等更广泛的弱势群体。”郭建梅说。

第6篇

该事件起因于7月1日,知名打假人方舟子在微博上爆料,唐骏的学历是假的。这个“围脖”一出,立马引爆舆论。“沉寂”一段过后,唐骏接受中国之声和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时作出回应,称学历不是假的,只是获得博士学位的学校是西太平洋大学,而不是加州理工。

继而,方舟子在微博上继续发言称:“唐骏说他是西太平洋大学大学的博士。这是一家著名卖文凭的野鸡大学,在夏威夷注册,没有得过美国认证机构的认证,由于多项欺诈行为,在2006年被夏威夷政府消费者保护办公室起诉,被法庭判决解散。”

除质疑唐骏学历造假之外,方舟子质疑唐骏在其自传《我的成功可以复制》里面所描述的专利发明造假、在美所开公司造假。而近日,他再次爆料:唐骏出境记录存在造假的嫌疑,唐骏学历事件也再次升级,“打工皇帝”所在的新华都或将对唐骏有处理意见。

针对方舟子的三大质疑,唐骏分别给予了回应。以下为对其三大质疑与回应给予了总结。

方舟子质疑一:论文学历造假

从7月1日晚上8时20分至昨日,曾创办中文网第一个学术打假网站的科普作家方舟子一连在自家的微博(t.sina.com.cn/fangzhouzi)上发出21条记录,把矛头指向新华都集团总裁兼CEO、著名的“打工皇帝”唐骏。

在这一系列微博中,方舟子从唐骏在《我的成功可以复制》一书中透露的其个人学位、求学及工作经历中,提出了多个质疑,并出示了部分查证证据,提出“唐骏的‘加州理工学院博士学位’是假的,是不是也要大家跟着复制如何造假?”

唐骏回应:没说过在加州理工拿到博士

7月6日,唐骏公开回应“学历门”,称其博士学位并非来自加州理工学院,而是由“PacificWesternUniversity”(西太平洋大学)授予,方舟子的指责是“都是捏造的”。

8日中午,出版唐骏自传《我的成功可以复制》的中信出版社勘误声明,称唐骏在审阅第二作者胡腾的原稿时,曾发邮件要求删除“拿到加州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的表述,但由于出版方编校过程中沟通出现滞后,没有及时修改。

方舟子质疑二:专利发明造假

7月3日,方舟子在微博中称,唐骏自称1992年在美国花了两天时间发明大头贴照相机,用50万美元把专利卖给日本公司。但是唐骏无此专利,所有有关大头贴照相机的英文介绍都指出,大头贴照相机是1994-1995年间由30岁的日本女人SasakiMiho发明的。第一个卡拉OK打分”专利是Pawate在1998年获得的,之后Tanaka、Wakamoto也得过,唐骏没有获得过任何有关专利。

唐骏回应:专利的雏形是由我发明的

我可以说的是,在我所有过去的发明创造当中,大头贴的雏形是由我发明的。至于未来,我把这个雏形卖给一家日本公司,也就是在我的产品当中卖给它,从来没有说我申请过大头贴的专利,但是大头贴专利的雏形是我,在任何场合你看一下我的演讲稿当中都是以这样的方式出现的。

第二个卡拉OK打分机,无论是技术也好还是设计想法也好都是我当年在学校里自己想出来,然后把模型也做出来,我当时是通过一个公司跟韩国公司进行谈判,最后通过他们申请专利的。这个我觉得无论从技术也好还是从什么也好我已经拥有了专利,这个东西都是我自己发明创造的,所有这个原始数据、软件、硬件都是我做的,为什么不能说是我的呢?

方舟子质疑三:在美所开公司造假

唐骏自称在洛杉矶创办过美国第一移民律师事务所,美国双英公司,好莱坞娱乐影业公司等公司,我在加州政府公司注册数据库检索,怎么那些英文名称与此相近的公司的注册人都不是唐骏,能不能告诉我们这些公司的英文名称究竟是什么。

唐骏回应:中文和英文完全是不一样的

第7篇

【摘要】随着中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外国税务机构、税务人员的涌入,外国税务机构必将抢占我国税务业务的市场份额。传统、单一的税务业务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本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对策。

一、资料分析

在一次对124家地区分布涉及四川、山东、上海、陕西、山西、浙江、江苏等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查时,对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有85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非审计服务,占全部样本的68.55%。其中,微型会计师事务所27家,占微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45%;小型会计师事务所19家,占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58%;中型会计师事务所22家,占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84.62%;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7家,占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94.44%。具体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比重并不是很大,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是以提供单纯的审计服务为主,这一现象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尤为突出,而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又有多少家从事税务业务呢?

虽然税务业务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之一,但由表2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注:微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500万~1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比重相对较小,在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则更小;相反,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却相对大一些。

二、原因分析

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为什么从事税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占总体数量的比重较小;二是为什么规模相对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的比重偏大,而在规模较大甚至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比重反而较小。

1.现行税务业务提供的层次较低,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市场需求不足。据抽样调查测算,2005年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在项目上,纳税申报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此可见,提供的税务服务主要局限于纳税申报、纳税审查、税务登记等传统业务,这些业务相对简单,技术性较低,纳税人一般自己都能完成,由此造成市场需求不足。

2.国内其他中介服务行业业务兼容的出现,使税务市场竞争加剧。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提供税务服务并非会计师事务所一家独占。特别是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壮大与迅猛发展,到2006年我国注册税务师已有5.6万人。他们在不断发展与壮大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提供具有较高质量的服务。这些行业的介入,必然使税务市场这块“大蛋糕”被瓜分。

3.一直以来税务业务都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传统业务,在长期的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传统,因而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风险自然低一些。而基于审计业务的激烈竞争及其高风险的弊端和税务业务的优点,考虑到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作为非审计业务的税务(尤其是较低层次、较简易的税务业务,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无疑成为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首选,这对于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及壮大是极为有利的。

4.虽然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相对匮乏,但税务服务市场中税务业务的长期开展,却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相对充足且业务较娴熟的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才储备。基于成本的考虑,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从事税务业务。

5.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以及资本方面具有优势,同时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和壮大,在同行业中更具竞争力,这使得他们不满足于现状,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探求其他新型非审计业务中。相反,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尤其是缺乏专业人才),对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策分析

1.充分肯定目前的税务发展模式。就以上分析来看,我国税务的发展模式选择的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混合型发展模式,即选择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共同从事税务业务的发展道路。

一方面,我国发展税务业务必须依靠注册会计师的力量。税务是与财务、会计、审计有内在联系的一项业务,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出现的时间较早,现有制度以及人员数量、素质等方面都比注册税务师要健全和更有优势,从而成为开展税务业务的主要力量。

另一方面,仅依靠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又远远不能满足该业务的发展需求,还必须依靠专业化的税务机构,积极发展专门的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是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并存有利于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混合型的发展模式是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

2.拓展税务业务的范围,转变税务业务的服务功能。要积极拓展税务业务的服务范围,使事务性业务向咨询性业务(如纳税筹划)转变,转变税务业务的服务功能。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将逐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国外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将进入我国市场。尽管这些机构和人员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太了解,对我国的税制还存在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认识过程,但是由于他们长期从事中介服务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系统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的运作模式,形成了国际服务的多元化和服务网络的一体化,因此国外税务机构和人员的涌入,势必分割我国涉税服务市场份额。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开放形势下,在华外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其在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良好的运作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有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和详尽的财务规划,在激烈的竞争中有强烈的税收成本控制意识,并通过各种先进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税务管理目标。对于日益扩张的全球化经营,为了保证企业在世界各地经营中税收风险的规避和税收成本的控制,聘请本地的税务中介和专业人士则成了企业税务决策的主要方式,而对税务业务的要求也转向纳税筹划等新型业务。

面对激烈的竞争和服务市场的巨大潜力,提升注册会计师在国内税务市场的份额,我们应该转变税务服务的职能,向咨询性业务转变,开展纳税筹划业务。

纳税筹划在国外早已普遍存在,其涵盖了对个人的纳税筹划、区域性的纳税筹划和跨国投资的纳税筹划。在欧美的税法理论中,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的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权利。同时,纳税筹划具有培养企业纳税观念,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税收杠杆发挥作用提供条件,促进国家税收立法及政策不断完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等作用。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把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来开展。

开展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强调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纳税主体对涉税经济活动做出系统的事先安排,主要是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投资方式及交易时间等以达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目的。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综合运用税收、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能力,而目前注册会计师所能提供的服务与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的纳税筹划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业务量少,未形成规模效应,管理不规范,效率较低,人才缺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将纳税筹划作为主要业务来抓,同时利用工作分工,由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来从事纳税筹划业务,不断开拓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空间。

第8篇

【关键词】学术教育 职业教育 职业标准 行会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6-0022-02

一、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 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 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 standard 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 of Conduct for 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 Council 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 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 Work Skills,法律调查Legal 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 written 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 is, giving written 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 Skills (interviewing 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 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 of Disputes Out of 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 or tribunal 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 Litigation & 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 Litigation & 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

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 in 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 practice 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 training/training 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 skill 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 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 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 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3)改变法律专业职业能力考核方式单一和职业准入考试内容由学者制定的现状,让律师行业协会确实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和能力考核的过程中。

我们已逐步认识到律师行业协会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已就行业参与法律职业教学和法律职业准入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和研究。如现在的学生在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想成为执业律师,必须参加律协举办的法律职业培训,同时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然后由律协通过面试对实习的情况进行鉴定和检验。学员通过律协的实习鉴定以后才能够申请正式的律师执业资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将这种培训和考核方式制度化,统一考核标准,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为我国的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Bar Standard Board,省略.uk

2 Law Society,省略.uk/home.law

3 王利明.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透析[N].人民日报,2002.7.26

4 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

第9篇

一、关于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108条的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证券投资者是有一定特殊性的民事活动群体,“一般来说,个人买卖和持有股票,目的在于获取红利或股票增值,而不在于对某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影响和控制”③,证券投资者这种以承担必要、合理的风险为前提而获取收益的行为④,既符合法律又合乎情理,当无可非议。与普通的各类市场相比,证券二级市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易场所,交易双方不进行面对面的在直接交易,完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价交易,因此,决定投资者是否参与交易和交易最终成立与否的前提和基础,是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的、无假疵的担保和投资者对市场正当风险的合理预期。如果上市公司在其信息公开文件中迸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人为地破坏了这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投资主体进行交易的基础,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其加害者应当赔偿受害的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尽管证券交易活动是在两个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并非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但因为投资者相互间交易的发生是在上市公司作出信息公开文件无瑕疵担保的前提下进行的,交易的物品也是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因此,当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文件有瑕疵时,我们认为,任何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2条、第22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瑕疵信息公开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有:股票发行人、承销该股票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以及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等。而其他中介机构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等。如果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在其初公开或持续信息公开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上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以证券市场交易的另一方主体(即股票出售者)为被告进行诉讼,至于相关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中作出信息真实性担保承诺的董事会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个别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持有异议并有书面记载,而上市公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则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彼此独立地成为被告⑤。就受害人而言,因其在具体责任确定之前,根本无法知晓责任主体之间的分工和界限。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持续信息公开文件中有前述瑕疵的内容,投资者既可以以发行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以应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受害者可以以某一加害人单独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以所有的责任主体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而共同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则应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之间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定,不应强求受害者在起诉时必须对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界定,也无须受害者举证证明加害者之间有无连带关系。

二、管辖问题

由于承担援疵信息公开赔偿责任的主体较多,既有股票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也有为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投资者如果因瑕疵信息公开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2条和第I29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向上述任何一责任主体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实 践中,上列责任主体所居地域极其广泛,有时,同样的加害事实造成的损害赔偿的受害者可能会有数十个、几百甚至几千个,

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性规定,就会造成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具有案件合法管辖权的情形。特别是当上述发行人或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四)的规定,全国任何一个有证券交易营业场所的人民法院均可能有管辖权,势必导致管辖权的重叠乃至冲突,而由于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的差异,不排除对同一类事实的案件,不同地方的人民法院作出不同甚至相反判决的可能。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

在我看来,对假疵信息公开的案件,尽管许多人民法院均可能会有管辖权,但各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审理此类案件的诉讼成本问题。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的侵权事实或违约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受害人可能会举出受瑕疵信息公开影响而买人或卖出该股票的交割单等证据,以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与存在。但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却又异常困难。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需要前往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进行调查取证。一个距离上市公司和其他被告均比较远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调查取证必定会遇到诸多困难,因调查取证而计人诉讼成本的支出费用也必然会相当可观,这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目前许多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多与此有关系,许多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也是惧于此类因素的考虑。

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情和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考察,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较为合理,相应的诉讼成本也较低。单从表面看,似乎诉讼当事人为解决纠纷,需要千里迢迢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上海或深圳去起诉,成本不低。但事实上,可以明确的是,任何一个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都需要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事实的核查和取证,所以从终极成本看,由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成本相对而言可能是最低的,况且交易所本身负有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也非常有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令人担忧的只是目前两个交易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能否承受如此众多诉讼的压力。同时也应当注意,我们主张由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仅仅是出于降低诉讼成本和便于生效判决的执行考虑,并不意味着据此可排除受害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至少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是如此。

关于假疵信息公开诉讼中尚待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特别是此类案件的受理、审理、举证责任划的分、共同诉讼人征集等等,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我们更是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制定出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注释:

①关于这一问题《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②相关信息可参阅1999-01-29《民主与法制画报》,该报记者周静议的报道及1998年12月24日《青年报》吴绩超文

③陈克宁。信息披露与股东权益[N。21世纪经济报道,2001-04-02(3)。

第10篇

静静花开花落,悄悄枝繁叶茂。历尽沧桑,却依然如怒放的金达莱般,执著而又美丽。成功的事业,闪光的足迹,这位朝鲜族的女性佼佼者,在偌大的首都北京演奏出人生的华彩乐章……

2007年12月29日,金莲淑又一次站到了领奖台上,这一次她获得的荣誉称号是“北京市第二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这之前,她曾先后荣获“北京市十佳律师”、“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满意的先进个人”、“全国律协行业奉献奖”、“韩国驻华大使馆奉献爱心奖”、“韩国汉城地方辩护士会律师交流贡献奖”等多种荣誉称号,熟悉她的人已经记不清这是她第几次荣膺殊荣。

近20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造就了今天的金莲淑。站在舞台中央,掌声响起来,作为最早涉足中韩经济合作法律事务的第一人,这时候的金莲淑是否心中也有感慨?

带着这样的好奇与疑问,记者采访了金莲淑。眼前的她端庄大方、恬静淡雅,声音低沉而又柔美,曾经的伤痛与坎坷都如过眼云烟,谈笑之间,那些曾经刻骨铭心的失败与忍耐、等待与拼搏仿佛都已淡定。

梅花香自苦寒来

1985年9月,金莲淑终于迈进中国人民大学的校门,成为法学院的一名研究生,多年锲而不舍的艰辛与努力终于画上了一个还算完美的句号。

微笑着讲述此前的种种坎坷与磨难,金莲淑淡定而又平和。“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小时候,真是特别上进,就是愿意出色。”

儿时的金莲淑,成绩优异、能歌善舞,放学后还来劲地跑缝纫机帮助母亲干活儿补贴家用。在街坊邻居眼中,这个特别能吃苦的朝鲜族小姑娘几乎样样都行。

由于时代的局限,金莲淑中学毕业后就成为了一名小学音乐教师,在绚烂的舞台上翩跹起舞,一展歌喉成为她的第一个人生梦想。然而,造化弄人,慢性颗粒性咽炎摧毁了她的艺术家之梦。

在时代的洪流中,金莲淑确定了自己人生的第二个梦想――参军。这位牡丹江地区当时有名的“当兵迷”6年不懈申请却终未如愿。得知落选的消息后,金莲淑在武装部的大楼里失声恸哭,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流泪。

所幸的是,金莲淑没有从此一蹶不振。被调入当地电子设备厂政工办工作。在单位,她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业余时间努力充实自己,每天背100多个日语单词,志愿充当单位的技术资料翻译,为我国早期研制计算机成套设备做出了贡献。金莲淑多年执著的奋斗感动了大家,1980年,她被组织上保送到哈尔滨师范大学外语系日语专业学习,经考试合格直接读大二。

未曾想,在她离开家乡进入大学的第一天,至爱的父亲离开了这个世界。“人生有时候真的是很无常,很无奈。”失去父亲后,金莲淑一度万念俱灰,整日以泪洗面。

伤痛与冲动历经岁月沉淀,日渐平息为理智与沉稳。师大毕业后,金莲淑进入黑龙江大学继续学习。在那里,日语专业的她坚持到法律系旁听。

1985年,在老师的鼓励下,金莲淑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其间的过程与经历催人泪下。寒冬2月,高烧39度的金莲淑穿着棉衣棉裤,哈气暖手,几瓶葡萄罐头伴随她走过了考试。然而好事多磨。几个月的等待,换来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落榜通知书。

金莲淑怎么都不相信这样的结果,打电话到中国人民大学请求查分。结果,确实是记分中出现了差错。在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老师的支持下,她乘火车到北京请求中国人民大学予以录取。

然而当她急匆匆赶到的时候,人大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已经结束。金莲淑与人大招生办再三交涉近20天,却毫无进展,不得不向少数民族的娘家――国家民委请求帮助;同时去教育部反映情况,请求予以解决。在国家民委与教育部的协调下,金莲淑终于得以在1985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

金莲淑异常珍惜千辛万苦才得来的深造机会,一步一个脚印,一点一滴积累,暗下决心将来要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1988年,金莲淑研究生毕业不久就取得了律师资格,成为中国最早一批律师资格证获得者之一,并以此为契机,一步一步追寻自己的梦想。

识时务者为俊杰

研究生毕业后,金莲淑被分配至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担任教师。当时,中韩尚未建交,但金莲淑敏锐地认识到,中韩建交只是时间问题,随着中韩贸易往来的日益增多,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需求。于是,她毅然放弃了日本政府提供奖学金的留学机会,选择留在北京,为国家吸引外资贡献自己的力量。

1990年的亚运会为她提供了切入点。金莲淑志愿担任新闻组翻译,向韩国记者团热情服务的同时,她积极向记者们介绍改革开放的中国。她的热情和才干,给记者团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991年5月,金莲淑自费前往韩国,韩国的报纸、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介绍了这位美丽而多才的中国朝鲜族女律师。她抓住一切机会大力宣传中国的投资环境,明示自己要作中韩之间经贸往来的法律窗口。

时至今日,金莲淑不仅是第一个对中韩贸易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也已是中韩法律服务的领军人物,备受同行艳羡,可是在中韩尚未建交的敏感时期,要有怎样的眼光、勇气与魄力,才能做到金莲淑当初所做的一切?

终于破冰了!1992年8月,中韩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金莲淑义无反顾地继续担起了联结中韩两国企业交往的纽带和桥梁的重任。1994年11月19日,作为主要发起人,金莲淑创建了中国第一家以对中韩投资贸易往来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方向的金平律师事务所。

隆重盛大的开业典礼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厅举行,时任司法部部长邹瑜、司法部副部长张耕以及韩国驻华使馆公使赵商勋等悉数出席,史无前例的高规格律所开业典礼震动了中韩新闻界。

规模并太人的金平所在京城律所中独树一帜――1995年起以举办法律研讨会的方式进行独具特色的周年庆典;在中国入世10天前,金平所举办了包括中国司法机关、韩国驻华使馆、韩国企业代表在内的近百人参加的“WTO和中国法”专题研讨会;自1994年起,金莲淑就促成争议双方采用“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率先以和解方式解决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投资贸易纠纷,为我国构建和谐的投资环境和周边国际环境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13年耕耘与磨砺,金平律师事务所成为涉韩法律业务的先行者、WTO法律业务的佼佼者,深

得客户信任,骄人的业绩赢得了社会各界首肯,魁后荣获“北京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人民满意的先进集体”、“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律服务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思想决定高度。在金莲淑的职业生涯中,多年在外文部门工作、深受总理影响的张延龄女士(金平所顾问)对她影响颇深。通过与张延龄交流,金莲淑认识剑,一个好的律师,不仅仅是一名学识渊博的法律工作者,还应该是一位控制全局的战略家,具有全球眼光谋求多方合作的外交家,在各方利益关系中进行平衡的谈判家,处理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的社会活动家。

执业近20年来,金莲淑先后为韩国驻华大使馆、大韩投资贸易振兴公社、韩国商会、中小企业公司等机构及现代、SK、LG、浦项钢铁(POSCO)等跨国企业提供了数千次法律咨询服务,解决了数百起疑难问题,为客户及国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在她与金平所头上,闪耀着无数个光荣的“第一”。

1997年,在北京重大招标项目――北京嘉利来世贸广场的投资建设中,金莲淑率领她的团队成功地、突破性地为国外非金融机构――韩国大宇集团设定土地使用抵押权,使3500万美元的贷款有了切实的保障,促进了北京市的基本建设,为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法做出了贡献。

2002年5月,中国发起的第一起保障措施案件中,以金莲淑为领队的律师组韩国POSCO等全部应诉钢铁企业、出口商和包括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生产商、最终用户及出口商(41家)进行应诉。这次保障措施案件最终圆满结束,不仅在中韩两国,而且在国际钢铁行业展示了金平人的风采,它向世界宣示:中国律师也有能力成功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业务。

作为中国第一批介入反倾销领域的律师,冷轧板卷反倾销案、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反倾销案、氨纶反倾销案等都留下了金莲淑及其团队的足迹,不仅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也得到了反倾销调查机构的充分首肯。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金莲淑不断将个案经验升华为理论研究,多次应韩国驻华大使馆、大韩投资贸易振必公社、韩国商会、中小企业公司等机构邀请做专题讲座;参与编写《国际商务诉讼指南》、《中国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实践指南》、《银行的法律地位与法律管理》等著作;发表《中国反倾销应诉中的若干问题》、《律师在外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律师在外国企业保障措施应诉中的作用》、《反倾销规避问题初探》等多篇论文。

近20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造就了今天的金莲淑。2005年3月,金莲淑高票当选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女律师联谊会会长,这不仅是朝鲜族人民的骄傲,更是中国女律师的骄傲。

胸有宏图乾坤大

“这个世界上,努力过却没能成功的人,实在是太多了。作为一个外乡人,北京接纳了我,给了我这么大的天地与空间,我很知福,也很感恩。”饮其流者怀其源,在事业辉煌、荣誉等身的同时,金莲淑不忘回馈社会。

胸有宏图乾坤大,心无私念天地宽。作为新时代中国女律师的杰出代表,金莲淑身兼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一届政协委员、韩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法律顾问等多种社会职务。她时刻将律师的社会责任铭记于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不遗余力。

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会长以来,她重视调研,通过各种措施从整体上提高了全市女律师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加深了女师之间的团结力和凝聚力。身为“首都巾帼维权志志愿者服务团”副团长,她积极配合北京市妇联工作,代表全体志愿者向社会发出“献人间真情,展巾帼风采”的倡议,号召女律师进社区、进街道、进监狱,全面开展“关注民生、服务和谐”为主题的一系列活动。

作为朝阳区政协委员和区政府法律顾问,她深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反映民情,向政府部门献言献策;为区域项目建设、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意见报告;尤其是自2003年担任朝阳区领导接待律师以来,她协助领导努力化解基层矛盾,为区域和谐不懈努力。她还发挥朝鲜族律师的专业和语言优势,率领金平所律师深入望京、麦子店地区义务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服务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向韩国人宣传中国法律法规,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做好韩国使馆等有关政府机构及组织的工作,为创建安全社区、促进中韩居民和谐相处奔波劳碌。

金莲淑还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多次向希望小学、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少数民族地区、孤寡老人和灾区慷慨捐款、捐物;积极参与麦子店街道“五扶”工程;主动担当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维权网的法律咨询任务;定期资助甘肃省康乐县贫困小学;为北京韩国国际学校捐款支援其新建校舍;捐资在母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设立“金平律师助学金”;近期,在北京市妇联的支持下,捐资筹办“携手姐妹、共享人生”活动,扶助单亲贫困母亲,引领全市女律师和其他知识女性关爱贫困母亲。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海外工程服务 法律风险 防控

一、海外法律风险防控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多、业主多、国家多、语种多、法律环境复杂

目前,工程服务企业做强做大,必然会形成每年启动项目多,服务业主多、作业国家区域多、使用语言多和跨国跨区域性强等特点,从而使得海外项目面临的合同风险、合规风险、争议纠纷风险等法律风险越来越多,法律环境及其复杂。

(二)从市场开发到项目运作各个环节中涉及的法律因素和风险增加

海外项目从市场开发到项目最终结束,每一个环节都与法律因素息息相关。市场开发面临着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甚至国际制裁等各种法律问题的影响,而一个成功的项目则离不开项目对运作法律主体、合同、进出口海关、许可等法律事务的良好把握和妥善处理。跨国工程服务企业海外项目必定经历进入国际市场之初的“农民军”发展到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正规军”的过程,在东道国政府越来越注重法律监管、项目业主越来越强调合法规范运作的背景下,项目所面临的法律因素以及进而带来的法律风险逐年增加。

(三)项目运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中国企业走出去已经有30多年头,尽管海外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已经有所提高,但尚不能完全满足日益发展的海外项目的需要。同时,项目人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而实际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非常淡薄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存在依经验不依合同、依主观臆断不依法律事实来处理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还的现象。

(四)法律人员的配备不足和法律水平不够

海外项目法律人员一般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兼职到专职,再到专兼配合的过程,随着海外项目的不断发展,作业国家和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再加上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国际法律问题的不断增加,对海外项目法律人员的数量配备和法律水平要求都逐渐增加。海外项目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熟悉国际贸易、国际环境保护、国际保险、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方面的更为专业的法律人员。

二、法律风险的定义及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理论依据

(一)法律风险及其特征

法律风险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发生原因的法定性(约定性)、发生结果的强制性、发生领城的广泛性、发生形式的关联性、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等特点。法律风险是由于违反作业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合同、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保护或行使其合法权益等原因造成的。

(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围绕静态法律制度作用的动态法律管理体系,是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控制、监控和处理的系统。法律风险防控必须树立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事先防范是基础,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就保障了企业和项目的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过程控制是关键,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工程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承包商工程运作的每个过程,关系到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过程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不行,而良好的事后救济也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三、跨国工程服务企业海外法律风险防控的主要做法

(一)事前预防, 建立有效的海外项目法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风险的防范,增强抗击法律风险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对海外法律风险进行提前预估、评价、预警,增强抗风险能力是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海外项目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总结,从人员配置、制度建立、法律调研、风范防范体系、防控形式等方面,建立一整套海外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1.合理配置法律人员为海外项目服务,确保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

(1)优化海外项目法律人员构成

全面地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是不可能实现的。根据海外工程服务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的需要,以及目前的海外工程服务项目的特点,跨国工程服务企业海外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法律人员,形成总部法律人员、外派上项目法律人员、海外兼职条法人员、外聘国际律师、外聘当地律师等法律人员的构成的配置结构。

(2)普法活动与对项目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相结合,加强对非法律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按照“学以致用,突出重点,加强普法的针对性”的原则,结合海外项目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普法活动,同时根据形势变化、针对热点事项,外请专家,举办专项讲座。针对跨国工程服务企业海外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既有深厚的理论,又有丰富的经验,既说理,又讲事,既有启发,又增长见识,提高管理人员的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同时要重点开展涉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贯。

2.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建立监督约束管理体系,实现有章可循

要在不断总结开展海外项目的实践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以法律、内审制度和纪检监察为基础,建立海外项目监督约束管理体系,重点对海外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人、财、物等方面进行管理,内容涵盖了海外授权管理、海外公司管理、海外管理、海外标书/合同管理、海外物资采办管理、海外法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及海外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实现“降低风险、服务项目、提高国际化运作水平”的目标,真正实现法律事前服务和防范功能。

3.甄别研究法律信息,综合抉择项目运作主体

为保证在新地区新国家及时顺利运作合法项目,使项目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运作主体,必须掌握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对项目运作的要求,尤其是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环境保护法、税法、工程承包法等。但是,新项目往往都面临施工期限的要求,不可能事事均由专业法律人员收集和调研相关信息。法律人员要总结新区国家法律调研的基础上,做好法律调研准备,明确新国家项目调研时需要收集的法律法规清单,向当地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同时针对工程服务项目所要涉及法律法规中的关键信息进行了提炼,并以统一规范的调查报告的形式体现出来。针对所收集到的法律信息,法律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解读和分析,从各种可行的项目运作主体形式、税务负担额度及税务筹划、股权设置、注册的程序、文件和时间要求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选择最适合项目运作也能满足税务筹划的项目运作主体方案,并落实实施,避免了因法律信息不齐全或不准确或者法律分析不透彻导致运作主体选择不当项目运作开展不利的现象发生。

4.整理归纳项目合同审查要素和标准合同范本,按图索骥识别合同风险

众所周知,国际工程服务项目合同条款多、结构复杂但主要内容明确,重点突出,行业惯例性强,合同包含各个要素也是大体一致的。针对上述特点,企业法律人员应进行实时总结,搜集和对照不同业主提供的合同模板,结合国际行业惯例的指导条款,分析、整理、总结出了工程服务项目合同审点要素表,对合同各个条款进行分类和提炼,列出审查合同时需要着重注意的关键问题,用于指导非法律人员的项目合同审查与谈判,按关键要素表所指导的内容与合同实际内容进行对照分析,逐一审查和按各要素谈判,方便非法律专业人员审查研读识别合同下存在的风险条款以及合同的谈判。

5.对合资合作及合同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知己知彼

近年来,随着跨国工程服务企业在海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部分中小公司寻求与跨国工程服务企业合作的意愿逐渐增加以及提出的合作方式逐渐增多。但是,金融危机使得这些中小公司在融资等方面出现问题,违约率增加。所以,与这类公司合资合作或签署服务合同前,需要对公司资信能力做详细的尽职调查。企业要针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公司股东、董事、未来预测等信息,通过网上查询或依靠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其咨询机构的专业调研和摸底,对这些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做详细的分析,这一举措也是控制和转移风险的有效办法,最大程度地防止付款违约和纠纷的出现,保证工程应收账款顺利回收。

(二)事中控制,积极应对和处理海外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尽管可以事先预防,但是,由于海外项目的特殊性,“事中控制”在海外项目运作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

1.寻求政治外交手段保护

对于法制建设欠发达国家,跨国工程服务企业在其境内进行作业发生损害我们权益的法律或政治风险事件的,东道国法律环境差,执法不公、司法随意影响跨国工程服务企业在当地项目的运作和利益,在缺乏当地法律救济的情况下,跨国工程服务企业通过积极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人员和中国政府相关机构,施以外交上的压力,借助政治外交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增加“稳定性条款”,积极谈判,获取合同外补偿

按照情更原则,通过争取在合同中加入稳定性条款,在合同履行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能根据该条款要求业主修改合同条款、提高价款或给予其他补偿,从而保证利益最大化。如在合同中加入关于汇率变化超过一定百分比时,业主应给予合理补偿。或者,工区变化、工农关系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效率抵消,利润受到影响时,要求补偿。稳定性条款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称之为冰冻条款(Freezing Clause);另一种称为经济平衡条款(Economic Equilibrium Clause)。实践中,冰冻类型的稳定性条款因为涉及到限制东道国的主权行使,遇到来自东道国的抵触较大,因此越来越少使用,而经济平衡条款的应用越来越多。经济平衡条款更侧重于从风险分配的角度来解决法律稳定性的问题。东道国一般承诺维持其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当不得不发生相关法律变化时,东道国政府承诺与外国投资者重新谈判协商,寻求补偿机制,使得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恢复并维持在法律未发生变化前的水平。

3.以业主名义运作项目或增加业主义务,努力转移风险

对于某些海外新国家地区中时间紧、工作量小、后续工作量不明确的项目,又无法及时注册自己的项目运作主体且当地法律未明确要求必须注册时,跨国工程服务企业可以考虑和争取以业主的名义在东道国运作该项目,包括设备临时进出口、当地采购、人员招聘、税收缴纳、许可办理、工农补偿等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均以业主的名义办理,从而在法律意义上,跨国工程服务企业并不在当地出现,而是作为业主自身的一部分出现。既能满足项目运作的时间性要求,又避免了跨国工程服务企业自身直接面对和处理上述诸多事务的法律风险。

(三)事后补救,妥善处理海外争议纠纷

1.注重日常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在整个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法律人员在日常工作或法律培训过程中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注重邮件、信件、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的归纳、整理和保存,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拷贝一份给总部法律人员,以便发生纠纷案件时快速完全收集证据材料,从而为整个纠纷案件的妥善和有利解决提供了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如在2009年,某企业在处理某跨国项目收款纠纷过程中,法律人员及时地取得了项目管理人员提交的所有与业主沟通资料,包括EMAIL, MEMO等,拿到了第一手真凭实据,使得跨国工程服务企业应收账款最终成功回收。

2.注重调解或和解优先、避免争议纠纷扩大化

国际纠纷案件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和法律主体、适用的法律及法律程序更为复杂,花费时间较长,且影响面广,一旦处理不及时或把握不当,将使得纠纷案件扩大化,公司形象受损且增加人力物力成本,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所以,争取案件纠纷以调节或和解的形式处理,小范围或短时间就能将案件得以妥善结束,既能对案件的发展做很好的控制,又能节省成本,实为上策。

3.充分利用当地法律资源,处理中小法律纠纷案件

由于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限制或者对当地法律熟悉不够,在处理当地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某些中小法律纠纷案件时,中方法律人员不能直接、准确地把握案件或通过法律的程序予以处理,需要充分利用当地法律资源,通过聘用当地法律人员或者借助当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力量,中方法律人员在整体上协助和指导案件发展和案件思路。在实践中,海外项目运作人员充分相信和依靠当地法律人员,同时给予了必要的待遇和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利于其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加快纠纷案件的解决。对工期较长项目,可长期聘请当地专业的法律顾问,委托其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解决当地发生的中小法律纠纷,避免牵扯管理层过多精力,使管理层能切实把重心放在市场开发和项目运作等重大事宜。

4.聘用国际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参与重大法律案件、事件

为弥补公司内部法律人员在特定专业知识及处理技巧经验上的不足,面对海外项目重大案件、事件,在法律人员建议下,聘请国内外专业律师事务所或者从事特定专业的律师协助,从专业角度予以把握和控制风险,从而达到“花小钱、办大事”的目的。企业应当支持法律人员与专业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通过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适当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办理重大案件事件,将极大提高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水平。

5.重视诉讼或仲裁,发生争议积极主张权利、不惜一战

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工程企业应当主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2006年某企业沙特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跨国工程服务企业支付高额案,以及2007年某石油公司授标某工程服务企业后再授标给其他公司且拒绝赔偿、该工程企业申请ICC仲裁案件。这2起国际仲裁案件,也是该跨国工程服务企业走向国际,向海外发展以来的面对的重大仲裁案件。面对沙特的不合理要求,跨国工程服务企业勇于应诉,积极抗辩,最终使得原告方偃旗息鼓,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也无限期中止该仲裁案件。而石油公司授标仲裁案件,则是跨国工程服务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动向ICC申请仲裁,索赔相应损失,最终业主同意赔偿了该工程服务企业部分损失。同时,通过上述两起仲裁案件,法律人员积累了法律纠纷解决和法律实务经验,掌握了国际仲裁案件的基本程序,强化了处理此类案件的应对措施。

6.及时分析重大案件和总结经验教训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ECFA;律师;非诉讼

ECFA确立后,充斥契机,随之,如何切实有效履行以及增强两岸了解和信任,顺利完成既定目标,促进更为缜密合作与发展,亦是极需谨慎思虑、不可摒弃的事宜。鉴于两岸现实中存在差异,ECFA实施中必面临专业服务、法域冲突、争端机制、司法协作等法律新课题,甚值两岸律师审视、探究与忖量。

一、ECFA时代两岸律师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1.货物、服务贸易与投资

依ECFA第二章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约定: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根据早期收获清单的规定,台湾方面同意对大陆方面267项产品进行降税,包括42项石化产品、69项机械产品、22项纺织产品、17项运输工具、117项其它产品等等。其中,67项列入早期收获清单项目在台湾的进口税率为2.5%以下,预定在2011年1月1日降至零关税,占267项产品的25.1%;187项产品在台湾的进口税率为2.5%至7.5%之间,预定在2012年1月1日降至零关税。还有13项产品在台湾的进口税率为7.5%以上,在2013年1月1日才降至零关税。

关税降低势必增进贸易额及频率,基于既存差异,关税、进出口合同、保险、运输、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贸易救济措施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争议亦纷至沓来,亟需律师提供专项服务,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歧解、纠纷和摩擦,节省贸易交易成本。另外,有关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就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达成合作协议。然而,不可否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虽逐年加大,但商标抢注、假冒、侵权等案件却仍有递增趋势,维权打假、息纷止诉、调谐等专业事宜中,律师不可或缺。

涉及投资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台资一直是大陆利用外资的重要来源,大陆也是台湾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域,双方往来日趋密切。自2009年6月30日以来,台湾开放大陆赴台投资192个项目,服务业开放25项。据悉,至今陆资赴台虽仅1.3亿美元,原因各不尽然,但至少表明陆资入台已得接受,且还有很大展诠空间。尤其是近年来,大陆投资市场已愈成熟,未来对台投资必有所改观,两岸政策法规接继明朗,了解与信任得以增进,后续不可估量。投资历俱风险,在规避不必要负面效应及损失这一问题上,法律、财会等方面专业服务缺失不得,如此,律师提供专业、尽职、高效法律服务尤显重要,商业投资专业律师将是ECFA时代的“座上宾”。

(二)经济合作

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三项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于2010年1月16日正式生效,启动金融往来。2010年3月16日,台湾正式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修正条文(即所谓“两岸金融三法”),为陆资登台“铺路”。随后,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成为首批赴台金融服务机构。开放金融机构服务,可以更好地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贸易提供融资、结算等服务,大幅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经济合作内容的排序来看,第一、第二项的合作,两岸均已确立,趋势而言,其他合作项目不出意外也应会尽快达成合意。

市场是海,企业是船,律师是帆,独步之遇, ECFA无从对律师说NO。

(二)挑战

机遇与挑战向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机遇必有挑战。ECFA时代,两岸律师行业面临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律师行业本赋使然,挑战与律师职业终生相伴。从事律师不但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业务技能,而且也需要娴熟的社交能力、应变技巧以及攻坚抗压之耐。因此,律师行业从来不缺挑战,也无从闪躲,须直面对。

ECFA时代,将需求更多新兴专项法律服务,需要更多新知识、新技能辅之,如若不认真汲取、创新提高、充分备应,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有立足之地。于律师而言,勿庸置疑,是挑战,诸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相应非诉讼律师明显为数有限,不及需求,以及非诉讼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狭窄、服务意识、方式落后和国际知名大所的冲击。

二、ECFA时代两岸律师协作

经贸纠纷并非都由诉讼解决,实际上,大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存,两岸律师均可参与。此外,在投资、经贸业务协作,公司设立、并购和管理方面,非诉讼经贸法律服务举足轻重。尤其在ECFA时代,交流、合作日益频繁,都不可避免既需有关本岸法律服务,亦需有关对岸法律服务。这就给两岸律师带来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合作空间。

(一)历史渊源

ECFA签署前,两岸律师就已经开展了广泛交流。台湾律师自1988年就已经到大陆进行交流研讨活动。1996年6月,大陆律师代表团第一次踏入台湾,由此开启了大陆律师去台交流的首页。自此,两岸律师相互交流不断深化,

而且越来越频繁。

(二)必要性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合作的社会,律师行业更是如此。特别是在非诉讼领域,不但要在本律师所内部协作,而且还要跟外部律师或者其他行业合作。随着两岸合作与开放进一步深化,特别是ECFA实施后,两岸律师间合作就显得越发必要。

(三)可行性

在两岸关系持续升温的背景下,大陆逐步开放两岸司法合作,使两岸律师业务合作成为可能。2008年开始台湾居民可以参加大陆司法考试,2009年5月国台办主任在海峡论坛大会宣布了八项惠台政策,其中包括许可台湾地区律师所在福州、厦门试点设立分支机构。得益于以上惠台政策庇荫,已有众多台湾居民来大陆谋求律师职业及台湾律师事务所来大陆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大陆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共同为ECFA提供法律服务。

(四)两岸律师合作争端解决思考

由于两岸律师协会尚未建立直接合作,两岸律师之间的合作尚处初探阶段,且主要是通过私人协商建立起来,彼此间未尽熟识,相互底细不甚清楚,凭感觉判断占主导,以此基础行事,纠纷难免。迄今,两岸尚未构筑律师合作争端解决办法,若争端无法协商处理或者缺乏第三方调停、裁断,最终可能会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影响发展。鉴于此,确立两岸律师合作争端解决办法凸显必要。

1.由两岸律师协会对话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是律师的“娘家”,维护律师行业合法权益以及推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是其职责范畴。由两岸律师“家长”协商确立争端解决办法,比较容易让律师接受和遵守,处理争端时也比较容易入手。因此,由两岸律师协会进行磋商,确立律师合作争端解决办法,合情合理合宜。

2.依托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

依ECFA关于争端解决的约定:双方应不迟于ECFA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并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从双方约定时间审视,双方应该已就此问题展开磋商,虽尚无法知晓磋商结果如何,但就磋商内容而言,必然需要相关法律人士积极参与,而律师则是最佳人选。若律师能介入争端解决程序的磋订,则有助于制订出一套切合两岸实际、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也能把律师合作争端纳入ECFA争端解决体系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