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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论文

时间:2023-02-03 12:5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审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务审计论文

第1篇

>> 浅析货物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探析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 也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理性思考 对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之管见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例解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归纳分析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论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差异比较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011-03-23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运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

[4]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08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6]石帆,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J),财会通讯,2011.12

[7]陈留平,刘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再探讨,财会通讯综合,2010(12)

[8]刘瑞山.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收入确认探讨.《中国证券期货》- 2011-08-25

[9]王立东;朱海燕; 会计职称考试中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思维.《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01-15

[10]郭西强; 视同销售行为账务处理的探讨.《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8-08-01

[11]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异同=账务处理专版=东方CFO会计论坛|行业会计|会计网校|会计培训|兼职会计|会计招聘.Powered by phpwin-.《网络()》- 2011-04-13

[12][转载]视同销售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技巧_阿城区国税局税源一科.《网络()》- 2012-11-19

[13]售价-营销百科全书- 科技中国――欢迎光临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博物馆 -全球第一互联网博物馆,你我的知识加油站.《网络()》- 2012-11-14

[15]新准则对流转税等若干税种的影响-会计网站|会计分录|做账技巧|会计职称-《网络()》- 2010-10-24

[16]新会计准则对流转税等若干税种的影响_中国论文下载中心_会计研究论文_会计审计论文- 《网络()》- 2012-03-05

第2篇

论文关键词:纳税遵从观税收管理建

论文摘要:近年来查处大部分税收大案要案呈现出由其他违规引发税务违规或知情人举报的现,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企业应树立纳税遵从意识,在纳税遵从观下,重视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有效防范企业涉滩吃风险象作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涉税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结合业务流程,建立和健全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处理好相关业务,若只管一单一环节,割裂其他环节,则税务风险较大。如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必须取得合法和有效凭证,具体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授权的企业自制票据(如银行利息单、机票、下资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土地出让金)以及境外合法机构有效凭证(如外汇付款凭证、对方收汇凭证、相关协议、中介机构鉴询三报告)等。

(三)提高涉税会计处理能力,把好纳税申报关。企业财务人员应在掌握税法和会计核算规定的基础上、洞悉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一方面,加强涉税会计处理,提高涉税会计处理能力;另一方面,每期正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表,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登记好相关的税务台账,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把好纳税申报关,进而按规定缴纳税款。

(四)建立企业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企业,尤其是集团型企业(因业务领域涉及税收政策较多)、投资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财务核算基础工作薄弱的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注重收集行业参考数据信息,参照《纳税评估办法》,加强企业内部税务评估,分析以会计报表为主的财务资料隐含的税务风险,确保数据及勾稽关系合理、发现的问题理由充分,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而不是把税务内部审计与自查丁作交由税务部门去做。

第3篇

【摘要】我国新会计制度在颁布实施以后,各个单位的财务和税务管理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进,但仍然表现出了较多的问题和缺陷,因此,我国应该不断扩展会计管理和会计信息的披露范围,应从市价与成本比较、公允价值、历史成本等方面实行计量属性,提高对于未来预期的准确性。在改革财务体系的过程中,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割,从而充分发挥会计制度的审计作用。本文就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上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借鉴性。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公允价值      会计毕业论文   

为了保证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三十八项会计行为准则和基本准则,并且在会计准则中有条件、谨慎和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理念中的计量属性。为了保证国家公平纳税和财政收入,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实施条例在历史成本核计的基础之上,对于以非货币形式所获得的企业收入也利用公允价值理论进行了计算。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都充分利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然而在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因此可以进行相互借鉴。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上的比较

现阶段,国际组织和各国对于公允价值的基本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但一般情况下将其定义为:在会计计量日,对实体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中资产出售所获得的价值,或是负债转移所必须支付的价值所进行的报告,也就是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自愿进行负债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而我国则将其定义为: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在全部熟悉情况的前提下,自愿进行债务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并非是对于非货币财产的主观评价,而是充分参考各项标准之后所拟定的,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公允价值形成于市场的公平交易,且这种交易是自愿进行的,双方都对交易情况有着清楚的了解,所以,强迫进行的清算和交易过程所产生的金额并不能作为公允价值。第二,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其对象必须是所有交易者,负债和资产都具备一定的公允价值。第三,公允价值中交易的双方及其交易行为,并不一定是现实的戓特有的交易双方或交易行为,也可是虚拟的或者假定的交易双方或交易行为,其价值的主要确定手段是估值技术。公允价值计算的主要特点在于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因为公允价值产生于理性的交易者在自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交易,所以,公允价值取决于交易者在完全掌握市场信息时,双方对于市场资产的实际价值所进行的估计,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允价格,而与交易是否实际发生并无直接关系。

综上,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十分强调交易的自愿性、对等性和公平性,公允价值是一种双方协定的交易价值,是由估算产生的,其所反映的是市场的模拟价格。税务会计的公允价值的含义基本可以概括为:由市场价格所决定的价值,也就是说,税务会计所涉及的计量属性是市场的现行价格。公允价值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较为广泛。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用是指企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商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公允价值。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或货物以及企业销售行为的价格在无正当理由而明显偏低的情况下,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企业的应缴税额。如关联方与企业进行交易活动,企业需要视关联方为与企业无关的个人或是企业,并且根据市场价格或是计价标准来处理相关的费用和收入。税务会计也可以利用重置成本属性进行计量,重置成本是指企业所购置的与原资产相似和相同的资产,此类资产的价值应与市场价值相等。然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中的现值和可变现净值不同,这主要是由于税务会计中一般没有减值准备这一概念,在税务会计中十分重视信息的确定性与可靠性,因此,不确定性信息是税务会计所不能接受的。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公允价值的相互借鉴分析

1.在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方面的借鉴。

税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通常局限在实体经济上,而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不仅限于实体经济,也可以使用在资本市场当中,这也是税务会计应该加以借鉴之处。税务会计要关注资本市场上公允价值的应用,从而为公平征纳税款提供保证。现阶段,在交易市价较为活跃的资本市场上,财务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理论已经基本上为税务会计所接受,但仍未应用于没有上市进行交易的各项金融工具之中,以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激励政策为例,公允价值理论很难得到应用,而只能以其自身的净资产作为征收税款和确定价值的基础。

2.确定公允价值技术方面的借鉴分析。

在公允价值的层级中,第一层级的计量是以较为活跃的,且能够核实并定期获得的市场报价为基础的,也是绝对可靠的。第二层级的计量是以市场报价以外间接或直接获得的市场参数为基础的,这部分是有可核实依据或能够核实的。在选择模型或进行相关调整的过程中虽然难免参杂一些主观因素,但基本不会对计量结果发生较大影响,所以,这一层级也是基本可靠的。第三层级的计量是以不可观察的参数为基础的,也就是市场参与主体的主观判断和估计,具有较高的可操控性,可靠程度较低。由于将公允价值应用于市场交易活动是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第三层次的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为了避免对于模型的过度依赖,提高公允价值计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波动和未来现金流折现及估值技术的难度,应该在财务会计中借鉴税务会计常用的计算方法,通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但是,要注意成本的利润率是可变的。

同样,税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也要适当借鉴财务会计的确定方法,不能由于主观认为确定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判断和假设,就简单地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结果是不可靠的,而是要按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具体的市场条件来加以判断。只要公允价值的评价机构掌握正确的评估技术和有效的市场环境,其所做出的评估结果就基本可以认为是独立客观的。

3.在公允价值操作指导的制定上的借鉴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应用于财务会计通常会分为三个基本层次,所以,要按照计量的特征,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出一定的操作指引来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现阶段,在我国的财务会计中,只有一部分的金融工具使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其他的资产在计价时只是有条件地、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然而,在实际的财务会计工作中,区分各项资产到底需要采用哪一层级来计量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制定具体的公允价值操作指引是十分有必要的。公允价值应用于税务会计之中,在划分层次时具有十分明确的思路,这是因为对于层级的使用,税法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毕业论文即只有在无法取得上一层级公允价值时,下一层级的公允价值才能够获得使用,所以,在使用时具有较强的刚性,在财务会计制定公允价值的操作指引时这一点可以得到充分的借鉴,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为获得利润而对公允价值进行操纵。

4.公允

--> 价值使用时的外部监督与内部控制上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对通过公允价值计价的上市公司的每一层级制定出相应的操作指引以后,为有效避免企业刻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计量手段,还要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各层级计量的有效实施提供保证,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外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所接受的社会公众监督和审计监察就是较为典型的外部监督程序。税务会计公允价值对于层级的使用会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且这种控制在程序上是十分谨慎的,这也是财务会计应该充分借鉴的内容。然而,在税务会计中,对于公允价值所进行的内部控制能否得到完全的执行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阶段仍然由税务机关进行独家的认定,而在这一点上,税务会计应该借鉴财务会计的具体做法,也就是接受来自于外部的监督。

5.在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要特别注意确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方式。当公允价值会产生较大的波动幅度,以及市场投资者缺乏足够的理性的条件下,计量日会产生偶然性较大的信息,所以,要适当地借鉴税务会计中当前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手段,从而保证非市场因素的显性化。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值得税务会计借鉴的,这种信息披露方式能够极大地提高纳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我国现阶段对于纳税人基本纳税信息在财务报告上的披露还仅限于基本的纳税数据,而没有计算这些纳税数据的过程和方法,披露信息的透明度较低且信息数量很少,对于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的计税过程信息更是完全没)有涉及,但财务报告又是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唯一能够获取企业纳税信息的渠道,所以,在今后的财务报告中必须要加强对于税务会计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理论由于自身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并且在我国的财务会计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税务会计实务中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所以,应该对公允价值及其相关的理论做应用价值分析,从而使实践与理论进行相互联系,对公允价值理论进行应用性的实践指导。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中应用公允价值理论,虽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但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长远发展来看,将公允价值理论应用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将成为日后重要的发展趋势,并且会随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渐完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腾春慧.新企业会计制度下改革与完善财务报告探讨[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23

[2]董盈厚.计量属性选择与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j].财会月刊.2007(9):11

[3]刘永健.论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中的应用分析[j].新财经.2011(5):285

第4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国际避税反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

第5篇

中国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过去在立法上一直不够明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关联企业的界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认定以控股比例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企业间实际控制程度,特别注意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对关联关系进行判断。只要企业之间是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不论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收入和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对关联关系的主体范围由仅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个体。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

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起步较晚,但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己获得了很大突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8日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同期资料准备制度

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需要获得纳税人提供相当详尽的文件资料才能对转让定价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调整。而作为纳税人能否提供完善、详尽的文件资料,对证明自身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也是相当重要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制度,其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尽管只有8条,但这8条内容的重要性却非比寻常。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这一制度将税务机关的工作定位于对这些资料和表格的检查,节省了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时间和成本,另外能够保证纳税人在需要时能够向税务当局提供完整的文件资料,保证了转让定价调整有比较充足的依据。

四、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和修订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对各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仅是把这些方法列举出来,并没有对各种方法的实际内容和如何运用做出详细规定,尤其是对国际上认为最重要的可比性问题很少提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作出了界定。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上述几种转让定价方法在适用上并不存在先后顺序,进行转让定价分析应使用对被分析企业最合适的方法。

五、资本弱化

我国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内资企业有资本弱化的限制,当时规定的债务/股本比例为0.5∶1,超标借款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对外资企业则没有资本弱化的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一视同仁,对内、外资企业都规定了资本弱化的限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受限制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不仅包括直接融资,还包括间接融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各种间接借款绕过资本弱化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资本弱化条款对这种间接借款并不加限制)。至于限制资本弱化的债务/股本比例,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财税[2008]121号文的规定仍然适用,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六、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已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仍显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例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包括“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但我国税法却一直没有明确哪些国家或者地区属于避税港,这就使得这条法规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2.转让定价管理法规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因为有很多无形资产转让和劳务提供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特交易,在价格和费用方面缺乏可比参数,所以这两个领域的转让定价问题最为复杂,也是最难直接采用公平交易原则。我国目前一些地区80%的转让定价审计调查是针对劳务提供进行的,特别是针对合理收费价格很难确定的反向劳务(即国外公司向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也多采用成本加成法审核和调整劳务的转让定价,但由于在加成比例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经常与被审查的纳税人发生争议,有时调整很难进行。

3.处罚规定过轻。我国过去一直没有规定转让定价的罚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补税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与国外动辄40%甚至100%的处罚相比,我国转让定价的所有处罚规定都过于宽松,这样使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避税没有太大的负担和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

参考文献:

[1]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颁布特别纳税调整法规——给您带来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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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青,《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亮点解读[J].涉外税务,2008(2).

第6篇

关键词:实践能力;本科会计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支持系统;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280-03

随着企业对高级应用性财会人才的需求的增加,本科会计毕业生在中、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夹击”中弱势日益突出,本科会计教育面临挑战,也正在努力变化。这些年来,会计实践教学的理念已经被广泛接受了,相关的论述和文章屡见不鲜。但对本科会计实践教学实质及目标的认识还有可能进一步深入,相关的教学体系的构建和教学实施的经验还有必要进一步交流,特别是像笔者所在的工科和商科共存的行业性高校的本科会计专业,如何利用它的优势为培养企业欢迎的人才服务,是学校和企业都应该关注的。

1 会计实践教学的目的

1.1 实践教学的意义

一般认为,实践教学是在实验或综合实训课程、认识实习、毕业实习和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上所进行的教学活动,是和理论教学相对应的概念,这样的理解有些肤浅。笔者认为,实践教学不仅是一个教学的环节,更是一种教学理念,以指导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选择。

实践教学需要采用一个以“学”为主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以主体的身份参与,以培养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使他们将专业理论知识与企业的实际应用结合在一起学习、理解和掌握,并强调实际工作所需的各种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职业素养的形成。

会计学科的实践性非常强,对于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来说,具备较强的操作及动手能力极其重要,而区别于高职学生,本科会计学生还应重视扎实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职业判断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沟通及合作能力、学习发展能力等职业技能的开发和培养,而以上这些,则可以综合为会计实践能力培养。

1.2 会计实践教学的目标

教学目标是指对学生学习结果的描述,它是教学目的的具体体现。本科会计实践教学目标可以概括成两句话,即“专业知识的扎实掌握”和“职业技能的切实发展”。其中,专业知识不仅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等会计专业知识,还包括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营销学、组织及运营环境等有关组织和企业的知识,同时也离不开会计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知识;而职业技能是以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为前提,包括智力技能和应用技能两大类。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把本科会计实践教学,亦即会计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在专业知识方面,熟悉基本的经济和商业法律环境知识,掌握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管理会计与管理决策知识,理财和风险管理知识,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及其咨询知识,了解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相关知识,另外,还要关注行业及企业生产运作方面的知识。

第二,在智力技能方面,具有收集、组织和整理信息的能力,分析、评价和解释复杂资料的能力,判断并得到合理结论的能力,项目的计划实施并编写简单研究报告的能力等。

第三,在应用技能方面,能够较熟练使用统计、会计和其他的信息技术软件,能够利用适当的媒介与更多的人进行有效的交流,独立或与他人合作进行有效的工作,具备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有计划安排工作、有效管理时间、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的能力。

这些方面的目标都可以进一步细化并给予详细而明确的表述。

会计实践教学体系应建立在以上目标的基础上,体系中所有的课程、环节、内容、方法、手段的设计和实行都离不开对这各个目标进行的分解、分析、融合和呈现。

2 会计实践教学的环节

2.1 课程体系的建立

与培养目标相对应,可以大致将整个本科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分为三组专业知识课程,一组综合实训课程和二个毕业环节课程。三组专业知识课程,分别为会计相关专业知识,组织和企业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知识;综合实训课程中包括“会计(审计)实务”和“EPR沙盘模拟”等课程,它们建立在所有课程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基础之上;毕业环节是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根据细化了的目标,每门课程都应明确其所执行的任务和具体目标,在此基础上,科学地安排课程结构和内容,同时,设计实践教学的环节,并保证其与理论教学环节整合、配合和协调。

2.2 实践环节的设计

总体上说,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要遵循“实用性”的原则。实践教学的环节主要包括四种: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中最有助于实践能力培养的环节,它可以帮助对那些理论性或综合性强,理解难度大的内容的理解和掌握。通过在课堂上对案例的讲解和集体讨论,课下的阅读、小组讨论、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从追求标准答案的被动学习中走出来,养成在复杂环境中思考问题的习惯,并使其扩展思维空间,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课程同步实验。课程同步试验适合那些侧重于方法、程序和流程的课程及内容。在专业知识课中,如会计学原理中的簿记系统、财务会计中具体会计业务的处理和报表编制、审计中的工作底稿、审计计划和报告的编写,以及税务课程上的纳税计算和申报等。在有关信息技术知识的课程中,同步的实验本身就是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

(3)综合实训。综合实训课程是将多门课程所学知识进行综合应用,设计一个仿真的公司制企业,模拟其管理制度及会计系统,以及一定时期的经济活动,要求学生充当企业财会人员,系统地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审计、管理诊断和制度改进等工作。综合实训应该尽可能地采用计算机专业软件进行,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将大学所学过的会计专业知识与其他知识融合在一起,并通过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学生在走出校门前具备较强的解决综合问题的能力,并树立自信心,以应对未来企业的要求和职业生涯的挑战。

(4)实习和毕业论文。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是学生深入到企业之中,认知并参与企业实际的会计、审计或管理工作,是相应的应用技能落实和完善的大好机会,是完成学生到会计职业转变的最终环节;而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理论知识深浅和智力技能高低的主要方式,在会计实践教学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实习的地点最好选在大中型企业的财会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应为学生配备专门的实习教师,真正上岗工作,切实感受真实的工作氛围,体会与人共事的苦乐,计划未来的职业道路。

对于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本科生的论文应该以调研报告为主,字数在7千字左右,在企业财会人员和管理者的指导下,将亲身经历的东西进行概括总结,对企业的会计或管理系统及其运作、财务和会计政策、财税实务和报告的内容和质量、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客户的评价等方面做出系统的描述、分析和评论,并将所学的基本理论运用其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概括一下,虽然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不同高校的本科会计专业以及专业方向肯定有所不同,就笔者所在学院会计专业目前情况看,其主要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及相互关系可参见下图。

3 会计实践教学的模式及方法

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都是针对具体的手段和行为方式而言的,前者侧重于教学的整个过程,后者则关注于某个局部,比如一次课堂的讲授、一个实验的进行等。

过去的教学往往是采取以集体教学为基础,教师传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这不能完全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不利于学习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提高,更适合本科会计实践教学的教学模式主要包括两种:

(1)自主学习模式。自主学习主要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以促进“学会学习”和“学会做事”为主要目标,赋予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权利,鼓励学生自我管理,形成个性化的学习方法,最大限度的开发智力,提高适应不同环境及工作的能力,也能够促使学生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形成荣誉感和责任感等职业态度,以利于更长远、更广阔的职业发展。

(2)合作学习模式。“学会共处”是会计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代多数学生的弱点,在其人格成长最重要的大学期间,提高情商,培养人际交往这个职业技能十分重要,合作学习教学模式就可以有效地达到这一目标。

合作学习可以分为师生之间的合作和学生之间的合作。课堂上,师生之间应加强互动和交流,要避免教师主宰一切,学生游离在教师思维和讲授之外的现象出现。课堂下,多组织小组形式的合作学习活动,让学生之间互相帮助、互相提高,增加交流,增加友谊,也增加创造力。

合作模式的开展的难度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在学生人数多,教学管理落后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不断创新。总之,教学模式不是单一的、机械的、绝对的,在复杂和动态的教学过程中要将其综合而灵活的运用,有效的教学模式和可行的方法,才能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提高,即“学会生存”有所助益。

4 会计实践教学的支持系统

理论上的探讨要比真正实施并达到效果简单的多,会计实践教学要想有效的实施,面临的问题很多,难度也很大,特别是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4.1 教学资料的建立和丰富

(1)教材的选择和编写。要重点突出实践教学的独特性,即实用性,应该重新整合每门课程的内容,比如财务会计课程,应该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及作业环节安排教学内容和顺序,再比如成本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课程要进行科学的分工和协调,尽可能依据企业的管理循环展开论述,最好能使用较为真实的企业案例。另外,应与其他专业教室保持沟通,明确表达你对其所开设的市场、贸易、金融、法律、生产运作及管理等课程的教学要求及对教材的偏好,要强调其实用性,尽可能让学生将会计和相关知识联系在一起学习。

(2)各种案例、实验题、综合实训资料的收集、整理、改写或编纂。

①案例分两种,一种是经典案例,另一种则具有时效性,不断更新、充实的工作量很大,而与课程理论部分的融合,以及案例教学方式和手段的设计及实施则更费精力。

②同步实验题具有较强的单纯性和标准性,其设计的难度往往不大,可以要求学生自己编写。

③适应于不同的学校和学生,综合实训可在所涉及的范围和难度上有所区别,比如只含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实训;由会计、财务分析和审计相结合的实训;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相结合的实训,等等。现在市场上该类书籍越来越多,但综合性相对不够。对于像服装学院这样带有行业特色的高校,要想达到使学生具备特色优势,自己编写几套实训题是很有必要的,但首先需要深入企业寻找第一手资料,这本身就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需要企业的帮助,很希望企业的财会人员能加入其中。还可以鼓励优秀的学生参与,这也是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很好方式。

另外,可以和企业合作,制作一些录像,把真实的工作场景和流程记录下来并在课程过程中展示给学生,这也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资源。

4.2 校内实验室、设备及软件的建设和使用

一般来说,综合实训在校内的实验室里进行,各种资料、设备和软件的购买并不是最困难的,而如何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才是更需要认真探究的话题。首先是各种实验课程的时间安排及内容的协调,其次是会计、审计、ERP、集团财务管理系统等软件的使用及衔接,再次是实验教师的实际工作经验及管理能力,等等。

4.3 实习基地的发展和校企合作的进行

实习基地是校企合作培养企业所需人才的重要保证。笔者80年代初期读会计本科时,校企合作还是比较紧密的,近30年来,认识实现、毕业实习和论文环节一直是所有学校会计专业的“保留节目”。但是,由于外部环境引起的学校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变化,形式主义的盛行和学术风气的败落,以及学生就业压力增加等各种原因,大多学生在这些环节中所真正得到的机会和收获越来越小。也正因为此,对在校园里开设的综合实训课程得到广泛认同,对各种实验室的大笔投入就成了弥补这个“遗憾”的途径,但是,除了教育成本问题外,实训资料仿真的程度和工作情境失真的程度都会使这个环节的有效性打些折扣。

欣慰的是,近些日子越来越多的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主动与学校建立联系,笔者所在的行业性的高校较容易地享受到本行业大企业家们伸出的手,学生实习难的问题有望改善,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也有了实现的良好基础。但热闹的挂牌仪式之后,如何让实习基地发挥其最大的功效,学校和企业都应该做出努力。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这两个方面的工作来实现。

所谓“走出去”,主要包括(1)给年轻教师去企业实习或兼职的机会;(2)与企业合作科研项目,结合双方的优势共同完成对企业会计与管理制度的更新和完善。这两项工作结合起来,也会给教学案例和实训资料提供丰富的来源,也可为优秀学生提供了很好的提高科研和创新能力的机会。所谓“请进来”,主要包括(1)聘任实践经验丰富的财会人员走进教室,承担相关的教学任务;(2)给每一个(或组)实习的学生聘请辅导员,指导实习,并参与毕业设计或论文的辅导和评审,以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还有很多手段可以加强校企间的合作。如果依托大企业,实现校企合作联合培养财会人才,这将是会计实践教学的更高境界。

综上所述,会计实践教学理念得以推崇后,高水平财会人才培养有了明确的方向和基本的保证,除了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老师们的努力外,企业界的支持也将是极其重要的力量,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参考文献

[1]徐继存,赵昌木.现代教学论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邵瑞庆.会计教学法研究―课程、模式、理念,立信会计论丛第2辑[C].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第7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务会计;条例;比较分析

背景

收入所得税条例,是关于公司如何进行收入所得税计账的条例。在美国会计准则当中是指ASC740而在国际会计准则当中则是指IAS12。两者的会计原则都是建立在资产与负债的基础上,也都是要求所得税费用是由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时间上的不同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两者组成。但两者的不同之处也是比较多的,主要是表现在不确定税务情况,期间所得税衡量,递延税务资产认可与衡量,报表披露,以及具体交易处理方面等方面。

收入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具体分析比较

下文将着重于两套会计准则在不确定税务情况,关联交易所产生的递延税务资产,期内所得税分摊,递延税务资产衡量等几个方面的主要不同之处做详细的解释与分析比较:

一、不确定税务情况

2006年6月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推出“FIN48”(现ASC740-10),不确定税务情况的会计处理准则。作为对FAS109(现ASC740)的不确定税务情况的补充。FIN48的推出对美国上市公司有着非常大的冲击力,其后的几年FIN48一直是各大金融会计媒体,会计审计公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首席税务官的关注和讨论热点。各大公司的税务部门也因此加大各方资源的投入,以确保其在财务报表方面对FIN48的遵守。

美国各大上市公司已经陆续在2007年及以后开始执行FIN48。而国际会计准则IAS12当中至今还没有正式推出这方面的准则。在2009年3月国际会计管理委员会推出的IAS12修改草案当中有一些涉及不确定税务情况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草案)。和FIN48相比,草案也要求公司对不确定税务情况进行可能性分析,但分析方法与FIN48相比较为模糊。具体而言草案与FIN48之间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1 FIN48 要求公司对其自身的所得税税务情况进行两步骤分析:步骤一,其税务情况是否至少有50%的可能性会满足税法的原则规定,如果没有,则因采取此项税务情况而少交的所得税的利益不能在报表上反映。如果有达到50%的可能性,则进入第二步的分析。举个例说,公司A 没有申报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因为公司A相信自己享受当地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因此,在今年的财务报表上反映企业所得税费用为零。

1.2 FIN48 和草案的差别还包括,FIN48要求FIN48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面需要单独陈列,并要求公司对不确定税务情况进行详尽的披露,包括因此可能发生的利息及罚金。而草案则允许对不确定税务情况计提的负债与递延税务资产互相抵冲。草案同时对不确定税务情况的披露要求也不是很高。

二、关联方交易所产生的递延税务资产

2.1与美国会计准则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在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而产生的会计及税务成本不同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买方的会计税务成本的不同将会导致递延税务资产的产生,从而认可递延税务费用。而卖方所支付的因为关联企业交易而产生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也将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处理。

2.2比较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此点上的不同,可以看出美国会计准则更加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而国际会计准则确有可能在复杂的关联企业交易的情况下,产生所得税费用不对称的情况。

三、期内所得税分摊

3.1期内所得税分摊是指由于交易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应该记入当期费用当中还是所有者权益当中。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期内所得税分摊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要追朔到原始交易的会计记帐当中。除当年发生的交易以外,美国准则ASC740规定,以前年度认可的递延税务资产或负债,在因为适用税率变化,税法变化,或者递延税务资产衡量评估变化的情况下,会导致递延税务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变化,从而导致递延税务费用的产生。

3.2比较两套会计法则在期内所得税分摊的不同,可以发现美国会计准则操作性相对简单,不需要追朔以前年度资料。而不足之处在于该法则规定无疑会导致利润表的起伏较大。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衡量

4.1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确认收入费用的时间性不同而产生的未来可抵扣费用,就是递延税务资产。在两套税务准则的规定下,公司是需要首先衡量其未来是否会有足够的利润来使其可以利用这未来可抵扣费用。美国会计准则ASC740是用“可能性多于不可能性”,即50%来作为衡量标准的,而国际会计准则则以“很可能”来作为标准,在操作当中也是用50%来作为“很可能”的衡量标准。

4.2在具体的计帐及会计报表陈列时,美国会计准则ASC740要求所有的递延税务资产,不论是否通过50%的衡量标准,是需要先在会计报表上认可,而不能通过50%衡量标准的部分则用一对冲帐户来相抵冲。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这一对冲帐户,如果递延资产无法通过这50%的衡量标准,则不将被计入其报表当中。

五、其它几点不同

以上一到四点是在会计税务实际操作当中最常见的两套会计准则在收入所得税条款方面的区别。在收入所得税方面的其它一些区别还包括:

1. 美国会计准则ASC740要求根据递延税务资产的相关资产与负债性质来确定递延税务资产是应该属于当期资产或负债,还是长期资产或负债。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有递延税务资产都属于长期资产或负债;

在中期报表的所得税条例当中,ASC740要求一家跨国企业应当估算一个全球有效税率来计算其中期所得税费用;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其所在的每一个国家估算一个有效税率,并以此来估算其中期所得税费用。(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松年,2001:《国际会计前沿》,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8篇

【论文关键词】会计规定;税收规定;涉税风险

税收的无偿性及强制性决定了税法的执行结果总是偏向于国家税收。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在企业涉及税务处理时,如果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不一致,要以税法的规定为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税法,而两者的处理方式存在冲突,致使很多企业在缴纳税款上出现偏差,增加了企业的企业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经济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时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供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供利益攸关者决策使用;但当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税法规定为准处理涉税事宜。

我所在的企业是一个国有中型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历史较长、负担较重,企业办社会现象严重,产品销路还可以。财税处理的差异很多,集中体现在价外费用的处理,居民用水、煤气、电的处理,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进项税发票的管理,废旧物资管理,关联企业交易的税收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划分,税务稽查的应对等方面。本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与同行分享,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价外费用的处理

价外费用是指在货物销售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税法规定: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我公司日常产品销售火车发运较多,客户把产品运送到站所需款项全部转到公司,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公司支付。火车发货涉及主产品外的其他费用,有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铁路专用线过轨费以及车间人员装车费,由附近农村装车队提供的装车费,由个人提供的送蓬布费,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有火车站车务段收取位的费。会计核算时把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全部随主产品缴纳增值税。对所有代收的款项均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全额支付给了各单位。

按税法规定,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铁路专用线过轨费以及车间人员装车费要全部随主产品缴纳增值税,而且所有代收的款项均应随同主产品缴纳增值税。

针对上述情况,本人的建议做法是:

(一)将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铁路专用线过轨费由子公司-物流公司负责,我公司只负责主产品的销售与货款收取。这样一来,我公司只缴纳主产品的增值税,物流公司的麻绳款缴纳增值税,蓬布租赁费、铁路过轨费缴纳营业税。

(二)车间人员装车费单独注册个装车队,领取装卸费发票,只需按3%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即可。

(三)取消代收款项,和客户签订合同时只包含主产品,其他费用可以代为办理,但必须由客户单独付款、单独取得发票。

二、居民用水、煤气、电的处理

我公司远离市区,不仅要生产经营,还要兼管职工的生活。职工生活区的一切服务都由企业负责,再向职工收取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部门的应转出进项税额,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部门的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我公司将非生产用用水、煤气、电均记入了管理费用,收取款项时直接冲减了管理费用。税务稽查时往往认为外购的水电气在计入管理费用时就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或提取销项税额处理,实际上计入管理费用的水电气不仅是职工用的,而且还有办公用的。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将职工生活区用的水电气一律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待按表收取水电气后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提取销项税额,水、煤气按13%的税率提取,电按17%税率提取,因收取的职工款项为含税收入,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我公司有职工食堂、幼儿园、宾馆、物业管理,全部在一个帐套核算,这样就造成了原始发票混乱,如职工食堂、幼儿园采购的东西大都是二联单、白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另外象幼儿园、职工食堂免企业所得税的也都并入收入交纳了企业所得税。物业管理所需材料又领用企业仓库材料,进行税额转出较多。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职工食堂单独设帐套管理,和企业以往来账联系,职工食堂免税,相对来说单独核算。

(二)幼儿园、物业管理的收付款等业务也从企业脱离,让他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约定需付给他们的工资或其他补助可从企业福利费支出。

(三)企业的宾馆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帐,和企业的一切往来规范运行,宾馆只缴纳营业税。

四、进项税发票的管理

进项税是构成增值税的重要部分,也是历次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企业挣钱不容易,但进项税发票的管理不善往往就给企业带来了资金损失。经办会计往往只重视进项税发票的认证,认为认证即可抵扣。而忽略了对进项税发票管理,财务记账的进项税往往和认证抵扣的进项税不相符,发票传递不及时,材料入库较慢,有的进项税发票超过了认证期限。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要强调对进项税发票的取得,要求采购所有物资都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采购,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要加强对进项税发票的审核,坚持发票开具方与货款挂账名称、货款支付名称一致,杜绝不合格、不合理的发票流入。

(三)对税法规定的免税商品,或者购进用于消费的商品,即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四)把好材料的出库关,对已抵扣税款的材料,出库时用于外销、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如幼儿园等非生产经营性部门的一律要视同销售,按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

(五)严格增值税发票的传递程序,从业务员取得发票办理入库,到审计人员进行价格审计,再到各级领导签字审批,最终到财务部记账、送交税务会计抵扣,都要有时限要求,并且有台账记录、经办人员签字。

(六)加强进项税发票的核对,财务账面和已抵扣发票税额不相符时不要急于结账,一定要找清原因后再结账。

五、废旧物资管理

我公司废品收入较多,一个月就有二百余万元,废品品种也较多。企业成立了废旧物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企业的下脚料、废油、煤灰、废旧固定资产的收集与销售,在对外开具普通发票时,销货名称一律写成了“废品”,会计人员按17%的税率计提了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于是建议要求企业今后应当分别核算废品收入,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或转让的旧固定资产,收到款项时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并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煤灰、煤渣等废旧物资一律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六、关联企业交易的税收管理

我公司将生产过程中的一部分水煤气、蒸汽直接销售给了关联企业,水煤气、蒸汽市场价格不明显,虽然当时双方确定价格并不低,但长时间价格未进行调整,且企业处于行业亏损状态,成本高于销售价格。税务机关往往就此事进行评估、稽查,企业虽认为没有少缴纳增值税,但依照税法就得补税、罚款。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按税法规定,企业在同时满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和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三个条件时,可以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通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等程序达成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等形式的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有效,在此期间,只要企业遵守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按照安排内容执行。既然我公司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且该项关联交易已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就应努力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避免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

七、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我公司生产有免税产品,在经营方面,免税产品销售方法和应税产品一样,没有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来为企业服务。税务会计师从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筹划,要求以产品送到价格“一票制”结算,即只给客户开具一张产品发票,运杂费等由企业承担并加到产品销售价格内。这样企业发生的运杂费等不用缴纳任何税款,将该费用计入“营业费用”,虽然价格提高了,但相应的“营业费用”也增加了,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八、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划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有一个建安分厂,该厂除为本企业提供检修服务外,还对外进行机加工、吊装等业务,并且到外地提供安装、维护设备劳务。会计人员将其全部收入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建安分厂收入”,虽然建安分厂提供的有非应税劳务,但按规定不能分别核算,就得计征增值税。

为减少税收支出、合理纳税,建议企业对建安分厂实行单独核算,将其变成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这样不仅方便了建安分厂对外业务发展,而且建安分厂提供的业务主要是设备维护、吊装等,为营业税纳税人,只需交纳营业税,不用缴纳增值税。

九、税务稽查的应对

第9篇

85年——89年在西安市公安局十处的开元贸易公司任饮食业与商品零售业会计。我是学工业会计的,我单位人员少,对经济大家都是一边学一边干,所以我常常吃住在单位,不分白昼,终于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指导出纳、保管、柜台人员记帐,每月盘点、对帐。使我们单位帐目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经济效益核算真实,按月足额缴纳税金,受到税务部门和领导的好评。

89年我考入西安市审计局,参加了一个月培训之后,分配到商粮贸审计处,参加了金属材料实行计划内外统一市场价格情况的调查报告,对市化工原料批发公司89年承包经营审计,对市五金公司审计,主持了市石油公司审计(项目即将结束时,全局工作调整,我被调到行政事业审计处)收缴违纪资金39万元。每星期三回局里学习我总是利用空闲时间学习法规,记录了大量的法规、规定和笔记。90年9月至今在行政事业处工作,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面广,它包括国家政府的职能部门、政府的喉舌、对外的窗口、科教、文卫、体育以及有管理重要资金的社会团体等,这些单位的收入、支出项目复杂,国家的法规、规定也比较多,单位领导的职位、级别、层次比较高,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对法规、政策的运用要适当,所以对政策、法规学习等方面抓的比较紧,为了能很好的理解国家的各项政策,我经常收听中央电视台的新闻和焦点访谈,收看陕西新闻,西安新闻、经济半小时、财经报道等节目。由于经济改革步伐较快,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这几年税收、会计、审计、改革变化都很大,以至于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金融学、财政学等学科越来越重要,为了搞好审计,为了能成为真正的合格的审计人员,我在不断的学习,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我学习计算机应用。

工作热情高,热爱审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守审计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服从领导安排,不论领导分配的工作是否有我的名份,不论是做审计、搞调查、还是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案,也不论是寒冬还是酷暑,我都一丝不苟的完成任务,有时为了按时完成任务加班加点,废寝忘食,受到市上一些领导的好评,在行政事业处工作十一年半中(其中一年抽调到我市农村社会主义教育活动半年和我市执行“收支两条线”检查办公室半年多,合计一年多),我完成审计项目101个,收缴违纪资金236万元,为单位追回资金101万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各种建议200多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3项,完成协助审计调查3项,写审计信息二十多篇,97年在《城市审计》第3期上发表了“药品价格混乱应予引起重视”同年在《城市审计》第4期上发表了“对完善“两条线”三点建议”,在2000年5月5日《中国审计报》上发表了“浅谈审计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在2000年《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第8期上发表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与原准则的区别”,在2000年《陕西审计》第4期上与《审计文摘》2000年第12期上发表了“行政事业审计思考”,在2000年《陕西审计》增刊上发表了“社会环境对审计发展的影响”,在2001年《陕西审计》第4期上发表了“对审计承诺制度的浅析”在2000年《城市审计》第6期上发表了“浅谈审计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并获得2000年《城市审计》优秀论文二等奖。

审计中能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入手,进行初步性测试,判断被审计单位资料的可信度,估计固有审计风险与控制审计风险,决定采用审计方案,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审计,即详查法还是抽查法,根据对财务资料和非财务资料的初步审核,确定重要性与重要性水平,决定样本的选取量。在抽样中,常将随机抽样、系统抽样、随意抽样结合起来。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实制性测试中,对证据的获取常能灵活应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有疑点的问题,紧追不舍敢于碰硬。能指导被审计单位财务工作,能为他们提供会计咨询、财务咨询和税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能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研究他们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应用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说明问题的重要性,以引起被审计单位领导的重视,对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提出改进的建议,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及领导的好评。

在我抽调到农村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中时,利用我们的特长,为村里摸清了家底,指导村里建立会计制度,帮助他们建帐。在抽调到“收支两条线”检查办公室工作期间,能完成交给我的各项工作。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税务部门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 效力 涉税纠纷

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开支每年均持续增长,在当前经济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的压力有增无减。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涉税法规、涉税文件现已多如牛毛,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数庞大的涉税法规、文件对于普通纳税人而言,仍旧存在巨大的涉税法律风险。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属于行政关系,产生纠纷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上述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别之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当涉税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何区分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对于判断涉税案件审判依据以及合理预期涉税案件诉讼结果存在重要意义。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操作,税务部门规章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的,并且都调整税收法律事项,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

一、能否作为法院审判税收行政案件的参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据此,税务部门有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税务部门规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依据作出规定,纵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具体行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闭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参照的法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被列举在依据或者参照范围之内,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税收行政案件的依据或者参照。

二、效力层级不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于税务部门规章,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与税务部门规章抵触,也不能变相对税务部门规章做出修订或者废止。

三、名称和编号不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以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应采用的名称,如税务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称“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名称中包括“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的文件可能属于税务部门规章也可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出,单独办理公告编号,其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XX号”的文号、文种,不能再选择原有的“国税发”或者“国税函”等文号、文种。而根据《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上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应当送其他部门会签后,由局长和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予以。”税务部门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XX号”的文号、文种。从形式上看,文号、文种可以作为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一个便捷手段。

四、能否审查合法性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可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申请合法性审查,但不能对税务部门规章申请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据此,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部门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时,税务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复议机关对该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合法性审查。以上是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一个方式,但税务行政相对人不能单独申请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明确规定了可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合法性的文件范围不包括税务部门规章,因此能够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的主体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相对人,主体范围相对局限。

与《行政复议法》相比,《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了新的更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方式,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异议处理的制度、机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而不再必须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附带审查申请,有利于在税务部门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损害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前提出审查建议,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审查建议,既然是审查建议,那么对于税务部门只有有限的影响,税务部门可以不采纳该等审查建议,如果不能要求税务部门对于采纳或者不采纳该等审查建议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充分的解释,那么该合法性审查方式也会流于形式。

五、能否设定行政处罚不同

税务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措施,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务制度 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几何式增长。那么,政府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强势地位、税收征管的裁量权外延以及税制日趋的复杂性和确定而不可测的纳税风险,也促生了我国税务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税务制度并不是我国独创,相比之下,日本的《税理士法》、韩国的《税务士法》、美国的税务规则在制度上早已完备并付诸实施多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税务制度起步较晚,起初是在20实际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退休人员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合法纳税,经过批准成立了税务咨询机构。从1988年起,我国的部分地区进行了税务的实验。自此,税务作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部门产生了。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制度。1994年,国税总局制定了《税务实行办法》,1997年,人事部和国税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由此可见,2000年以前我国的税务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2000年以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的专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更加凸显,逐渐代替了非专业人员在税务领域的作用,尤其在近些年,一些高素质人才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进入了税务领域,获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成为本领域内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税务的发展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一、税务的法理基础

首先,从经济学上分析,税务实质上是一种税务人与委托人之间因获取信息不称而产生的一种服务供求关系的产品,基于这种产品的特殊性,也相应的有了参与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业务领域的特殊性。从法律层面讲,税务实质是民法中委托在税务领域的再现,根据委托理论,税务人是根据委托人(纳税义务人)的要求,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行为,且委托人对税务人的行为负责。

(一)据此税务具有以下特征

税务人是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因而在税务授权时,纳税主体应明确权限。

1.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税法效果的行为。如果人的事情是与税务无关的行为则不构成税务。

2.人进行活动是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在税务中主要指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纳税主体设定权利义务。

3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即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税收法律责任都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而不能因建立关系而转移了征纳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因人的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承担一定的专家责任。

(二)基于以上法理基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其独立性地位表现在

1.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独立地完成委托事项。

2.以自己专业技术和资格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并针对具体业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监督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并有权提出建议、批评、申诉直到行政复议、诉讼。

3.以税务人的身份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凭借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事务。

4.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为行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行为,有权拒绝委托人违法要求并单方解除权。

而从组织行为学上来讲,托马斯·c·谢林认为,在人们的行为或者选择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选择的情况下,通常不能通过简单的加总或者外推得到群体行为。为了找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需要考虑个体和他们所处的环境之间的互动联系,也就是个体之间或者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互动体系.在委托框架中,税务的人总要利用其业务声誉、业务水平、技能认知来向委托人表达其能力良好的现状,而这些因素又促使其具有增加独立性来显示其独立法律地位以招徕委托人的动机。那么独立性则是税务人的职业的一个终极性因素。

而独立性作为一个终极因素则能反映整个税务行业的价值所在。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下社会面临着诸多的问题,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亦是如此。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立法者、实践者在税法方面往往关注于纳税人义务方面的问题,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则涉及较少。

自2001年5月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与原先相比才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保护的范围、层级、效力来讲还不够充分,不能完全涵盖纳税人权利的方方面面。并且,从实施的程序、效力层级、可行性及相关法律的配套来讲,纳税人仍处于弱势地位。

到2009年11月,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这使得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第一次专门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使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体系逐渐完备。但是,在实际的税务执法中,由于受到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以及现实因素的影响,漠视、践踏纳税人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也屡见不鲜,主要反映在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知情权的缺失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国家征税机关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量少,更新速度慢,信息获得渠道单一。比如,某些地市的税务局网站常年不更新,内容陈旧。而纳税人其他获得税收信息的渠道也相对匮乏。对于纳税人税法宣传培训也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良好的效果。

(二)税务执法中滥用执法权,随意执法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本身正处于完备阶段,加上许多法律法规又缺少时间操作性,部分一线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执法权随意性宽泛、执法限度的落差较大、同一事例不同处理结果等问题的发生。

(三)税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部分地区的税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法水平不高,出现了损害纳税人利益等问题。

三、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选择一种应然性路径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个税务行为中,存在着三方主体:税务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等)、中介机构。这三方当事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传统税收观来看,广大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涉税问题上是毫无话语权的。虽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纳税人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从相关法律的制度安排以及效果来看,纳税人权利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对于自身利益的远期展望,大多数纳税人对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瑕疵行政行为也是敢怒而不敢言。

第12篇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