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3:54: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营业执照年度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营业执照不年检的要处以异常名录的处理方式,严重的可能会吊销执照。吊销之后的经营资格就没有了,也就是说不能用这个执照经营了。
2、营业执照年检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截止。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来源:文章屋网 )
在这个生长希望的季节里,一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改革在重庆启动。
1月28日,市政府正式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即日起在全市实施包括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等六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并在万州、黔江、渝中等11个区县(开发区)试点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2月7日上午,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12.5亿元,实行认缴登记,由股东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这是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注册的首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内资公司,标志着重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就工商注册登记而言,2月本是传统的淡季——而今年,我市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却在天天加班。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半个月里,平均每天新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131户,而去年此时,每天不过三四十户。
一石激起千层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活了民营经济大发展的一池春水——
“三天开张做生意”
2013年10月25日晚,长寿区江南中路。
“今天收入不错,照这样下去,很快就能回本了。”送走最后一拨客人,刘巧对妻子说。
刘巧是长寿区江南街道居民,前不久,他的“巧肴酒楼”刚开业。
“当时你还不想开呢。”妻子揶揄他。
2012年初,妻子看到自家附近餐馆生意火爆,鼓励刘巧开家酒楼。
“万一办不下来工商执照,房租、设备等前期投入岂不是全泡汤了,我们赔不起啊。”刘巧在外闯荡多年,知道办执照很麻烦。
在妻子一再坚持下,刘巧来到江南工商所咨询办照流程,工作人员的一席话让刘巧喜出望外。
“你可以先拿工商执照,最慢七天就能拿到。”
2013年6月起,重庆开始在北碚、梁平等6个区县及3个微企孵化园试点“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
“‘先照后证’制度允许大部分经营者可以在不取得前置许可的条件下先拿到营业执照。”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分局局长吴岗说,“这可以消除众多创业者心中的畏难情绪。”
“赶上好时候”的刘巧立马行动起来,没多久,江南中路就多出一家“巧肴酒楼”。
几乎同时,曾吉军的“咏唯农家乐”也在家乡北碚区金刚碑村开业了。
2013年6月,一直没放下心中“创业梦”的曾吉军回到家乡。
当年6月30日,曾吉军在网上提出申请,7月8日到北碚工商分局提交材料,7月11日就领到了营业执照。“没想到会这么快,以前办了两年都没办下来。”曾吉军笑得合不拢嘴。
2014年1月,市工商局出台31条便民措施,下放、削减多项行政审批环节,将注册登记工作时限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曾吉军一边忙农家乐的筹备,一边办理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一个月后,他的“咏唯农家乐”就开业了。
“如果不实行‘先照后证’,开业时间至少延后半年。”曾吉军说。
像餐饮、住宿这样的行业,申办者必须先拿到卫生、公安等行业许可证,才能申办营业执照,也就是“先证后照”。这个过程以前少则要一两个月,多则半年。
“‘先照后证’允许经营者先取得营业执照,先进行招工、贷款、洽谈等活动,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吴岗说,“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因为提前了半年时间,曾吉军的农家乐赶上当年的暑期营业。
“去年就挣了10万元,立稳了脚跟。”曾吉军扬眉说。
“一元钱就能开公司”
来到大学城川美微企孵化园,很容易找到“第壹集·映像服饰生活馆”。
“我们现已和六家服装厂建立了合作。”林坤是这家微企的老板,从事服装“尾单”二次设计业务。
创办这个生活馆之前,林坤是四川美术学院一名小有名气的学生。
“林坤擅长对衣服进行二次设计,同学们一些过时的衣服经她重新设计,立马就会时尚起来。”同学罗亚南说。
不满足于小打小闹,林坤盯上了服装厂囤积的大量过时、过季衣服。
“我想让这些过时衣服重新产生价值。”林坤说。
“你就是一个学生,说大话不上税。”
在与一些服装厂打交道时,因为学生身份,林坤不被信任。于是,她想成立一家公司。
但如果成立公司,当时《公司法》中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三万元”的条款把她难住了。
“不少创意类人才有好的项目,但他们连注册资金都拿不出来,这在没有收入来源的大学生中尤其普遍。”市工商局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处处长聂刚说。
2013年6月起,市工商局开始在部分区县试点微企注册资本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实际上是取消了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意味着‘一元’钱也可以办公司,这大大降低了创业的成本。”四川美术学院创业站站长贾安东说。
没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2013年6月,林坤的“第壹集·映像服饰生活馆”正式挂牌,半年时间就盈利5万余元。
“如果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我的网站也不会这么快上线。”
2013年7月28日,梁平人徐菠的“蒲公英电子商务网”正式上线。
2013年6月,为创办梁平第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徐菠筹措了50万元。
“你可以采取认缴制来注册。”不曾想,前往梁平县工商局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徐菠一个“好消息”。
“什么意思?”徐菠一头雾水。
“你无需把资本金存入银行等待验资,只需要承诺一个注册资本金的数额和缴纳期限。”
“意思就是我可以不用先拿钱放在银行里了?”
“对,你只需要在三年内补足你认缴的注册资本。”
“那可是太好了。”徐菠喜出望外。
2013年6月28日,徐菠采取认缴制拿到工商营业执照。
一个月后,徐菠的“蒲公英电子商务网”正式上线。
“通过认缴制,我的资本可以全部投入筹备工作,不然根本不可能这么快运营。”徐菠说,“对我们电商来说,时间就是金钱。”
徐菠的“蒲公英电子商务网”起步顺利,运营当月就实现营业收入五万余元。
“认缴登记制不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初期运营成本。”聂刚说,“2014年,除部分行业外,全市范围内已开始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而且不再规定缴足出资的期限。”
“‘个转企’方便了”
2007年4月,欧桃波夫妇在江北区创办了摄影工作室。
几年下来,工作室规模扩大、员工增多,在业界有了名气。“由于拿的是个体工商执照,我们在品牌推广、规范管理等方面出现瓶颈。”欧桃波说。
欧桃波萌生过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想法,可一打听,他犹豫了。
“原先的个体工商执照要先注销,前置许可证又要重新去办理,太麻烦了,而且我们还担心影响已取得的知名度。”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繁琐流程阻碍了优质个体工商户的上升通道。”聂刚说,“于是我们着力探索优化审批流程,结合已有的微企政策,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微企’。”
从2012年4月开始,市工商局接连出台多项政策,简化“个转微”登记手续。
“这是机会,一定要把握住。”欧桃波果断决定升级。
完成“个转微”手续,欧桃波只花了三天。
“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同时进行。”聂刚说,“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在三天内就可以完成‘个转微’。”
欧桃波原先的商标也被保留,并在当年5月份被认定为全市两枚小微企业著名商标之一。
“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商标的,可以保留原有字号,便于经营者品牌经营的连贯性,而且他们还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微企优惠政策。”聂刚说。
通过优化登记流程,众多优质个体工商户被“扶上马”,升级为微企,顺利突破发展瓶颈。
但作为微企,同样有不少苦恼。
“聘请一个会计每月得花3000元,这对小微企业而言,是笔不小的开支。”肖小容是一家微企的负责人。
创业初期,因肖小容拿不出银行贷款需要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表等,数次贷款均告“流产”。
“初创微企,因资金、人才等原因,更看重产品生产、市场开拓,而忽视财务、制度的完善,这往往成为微企发展的瓶颈。”聂刚说。
2013年7月起,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联合启动了微企免费记账服务工作。
文化创意、信息科技等市级鼓励类行业及入驻市级孵化园的微企,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两年的免费代账服务。
“通过免费代账服务,可缓解初创微企的资金压力,帮助他们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聂刚说。
今年内,我市还将成立“微企发展引导基金”,有发展前景的优势企业,将获得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基金注入——以帮助企业成长壮大,最终实现创业板上市。
“比尔·盖茨以前就是从微型企业做起的,今天的微型企业,也许就是未来的上市公司。”聂刚说。
变“年检”为“年报”
2014年2月28日,南岸区某工商公司,门可罗雀。
“生意真是一落千丈!”公司的经理陈先生感叹。
以往这个时候,随着一年一度年检的开始,陈经理进入一年最忙的时期。
“很多企业会找到我们代办工商年检,接活都会接到手软。”往昔的繁荣景象还历历在目。
以往的工商年检,手续繁琐,缺少人手的公司大都会找一些公司帮助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但是年检制改为年报制后,这类业务就没了。”陈经理说。
2014年3月1日,重庆市正式实施企业年报制。
“采用企业年报制后,企业只需在网上根据提示填写相应项目即可自行完成年度报告信息申报操作,不用再到工商部门提交纸质资料。”市工商局企业处处长高岷舟说。
“企业花费很短的时间就可以完成企业年报,根本不需要我们来代办。”陈经理说。
如此大力度的放开市场,却仅凭企业对社会的承诺,这靠得住吗?
“企业负担的减轻,并不代表监管的放松。”高岷舟说,“今后市场将实行宽进严管。”
工商部门要从过去“门槛”设置的大量资料审查中抽身出来,把精力重点放在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上——“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闪亮登场。
“企业填写的年报将进入信息综合平台,接受社会力量的监督。”高岷舟说。
个人、企业可通过这个平台,查询企业虚假广告、股权冻结、不正当竞争、偷税漏税、拖欠税费、拖欠社会保险等不良记录。
这些信用信息将成为各个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惩戒的依据。
“跨部门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在年内建立。届时,企业信用信息将在招投标、涉企财政补贴、资质审批、评优评强、巡查监管等政府部门日常管理活动中广泛应用,让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市工商局信用处处长郑晓钟说。
2013年,78户企业就因存在不良记录被扣分,两户企业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
“每年将抽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抽查率20%以上。”郑晓钟说。
这意味着每年将有30万户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年度报告被抽查。
“住址变更未及时备案的或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而从事经营的,今后将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三年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企业还将被列入‘黑名单’。”高岷舟说。
准入门槛
1、快递企业须先取得邮政管理部门的《快递经营许可证》,才能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快递员要“持证上岗”。经营同城、跨省和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分别有30%、40%和50%的员工通过考试获得初级从业资质。
4、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跨省、国际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遣决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5、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6、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注册流程
1、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获批者,将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自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许可证管理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近年来,山东省工商局认真贯彻山东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深化改革决策部署,以建设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深入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效。截至2015年11月底,全省实有各类市场主体589.9万户,同比增长18.1%;注册资本(金)85810.4亿元,同比增长32.6%。
一、强力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准入管制,营造高效透明的投资环境,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2013年6月,省工商局出台了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30条意见,在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经营范围核定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2014年初,根据郭树清省长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加大力度、取得更大突破”的批示要求,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依法创新推出了一揽子便利化措施,3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2014年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125万户,注册资本(金)114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1%和100%。2014年7月,总理在我省视察期间,对我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依法有序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清理和缩减行政审批事项,是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的关键。只有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梳理各类许可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审批许可事项,才能为民间投资创业营造平等的准入环境。自2013年上半年开始,省工商局对现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全面清理,共梳理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218项,其中国家层面212项、省里自行设定6项。对省里自行设定的6项前置审批事项,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两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取消或调整为后置审批的修法意见。对国务院2014年以来分3批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及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逐一研究,及时予以公开。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对未再明确为前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审批文件,严格执行落实。
三、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目的是将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商事活动的唯一身份证明,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基础。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以来,省工商局早行动、早落实,积极指导基层先行先试,6月17日潍坊高新区率先颁发了全省首张“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为进一步加快改革进程,2015年上半年,省工商局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贯彻〔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以鲁政办发〔2015〕39号文件印发实施。完成了对综合业务系统、网上登记系统的升级改造,“一照一码”登记系统上下联通;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及数据专线方式,与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网络实现联通对接,实现了数据实时交换和业务协同办理。同时,与质监、税务部门进行三方数据比对,确保了数据准确率。2015年9月21日,淄博市颁发了全省首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10月1日,我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工作运行顺畅,社会反响良好。截至11月30日,全省共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17.26万份。
四、扎实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从国际经验看,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早已在英国、澳大利亚、瑞典、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实现,是当前登记服务的潮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政务水平。省政府授权各市政府根据实际制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为此,省工商局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加快进度。全省17市已全部出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各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度大大提高,企业创设成本得到降低。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山东省成为全国首批9个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试点省市之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初步建成,全省一体化登记综合业务系统正式启用。2015年10月1日起已在全省发放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在省工商局和淄博市工商局试点发放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截至2015年11月底,已累计发放电子营业执照3700余张。
五、稳妥实施登记管辖便利化改革。为更加便捷高效服务企业发展,强化企业属地监管、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简政放权,省工商局实施登记管辖便利化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外,将省工商局直接登记的其他企业下放至属地市工商局登记管理,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截至2015年11月底,省工商局共登记各类企业8377户,本次拟下放企业6186户。为确保企业下放前后登记工作平稳衔接,制定了《下放部分登记管辖权实施方案》,对《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作了修订,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划分,并积极做好企业下放工作的宣传解读。
六、积极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提高了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新设立市场主体大量增长,伴随着市场主体经营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和活动半径的日益扩大,以审批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新要求,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事中监督管理,以及对其行为后果的事后评价和依法处理势在必行。建成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一系列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探索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机制。截至2015年11月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汇集了全省560余万户市场主体信息;有9.6万户企业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随机摇号确定了4.2万户企业进行抽查。省工商局已和省法院、税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多次召开全省工商系统专题视频会议进行部署通报。全省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年报率达到92%、91%,分别居全国第5位和第4位。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年多来,释放了经济蕴藏的巨大潜力,市场主体呈现“井喷式”增长。但应看到,商事制度改革对于工商部门仍是任重而道远,由于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改革的深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不同步、部门配套措施衔接不及时等问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改革成效;同时,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后,新设立企业保持了高位增长,现有工商登记窗口人员数量少与现有工作量大的矛盾日益突出,基层登记及监管力量亟待加强。针对这一形势,如何既维护好市场活力、保护创新,又维护好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工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工商部门会进一步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主动谋划,积极作为。下一步,工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继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快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认真研究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证照分离”试点,探索争取在我省试点的可能性;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进一步激发投资创业热情;继续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强化大数据应用,着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进一步抓好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工作,织牢捍卫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天网”。
关键词:简政放权 政府职能 行政审批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法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对市场经济的探索,也在逐步深入,各种市场体制机制逐渐建立和完善,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中国进入了资本时代,中国民间资本显著增强,人们对于各种投资普遍重视,不再单纯看重储蓄,同时资本市场极大发展,从证券交易所到个人借贷,从发达的上海金融市场到普通市镇贸易集市,这些无时无刻不体现着资本的流通与运作。我国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该限制严重妨碍了许多公司的投资业务拓展,在实践中颇受企业界批评。许多公司面临着营利前景甚好的投资项目望洋兴叹。
在各种新情况出现的形势下,为了使经济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国务院总理于2013年10月25日亲自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的常务会,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就是谈论研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会议雄心勃勃地制定了公司注册资本改革的主要方向和具体内容:
一是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其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当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不受限制。同时工商登记事项中不再包括公司实收资本了。
二是废除企业年检制度变为年度报告制度,为了使企业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透明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加强社会的监督。建立对企业公平规范的抽查信息制度,克服以往检查的随意性,防治检查漏洞,提高政府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是亦有利于公司快速注册和规范注册行为有序的原则,减少相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限定的登记条件,因为各地方的具体条件不同,所以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的诚实信用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开和公共知悉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通过公开的企业诚实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展示。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要优先推行电子化管理,实现营业执照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全程电子化,在法律效力上,这些电子化的东西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法律效力相同的意义。完善企业的诚实信用约束机制,各类市场主体的违反信用行为层出不穷,要将那些屡教不改的市场主体列入缺少诚实信用的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开公布,是企业懂得一旦有一些地方违规,企业要进行的其他领域也会处处受到限制,使企业因为缺少诚实信用付出的成本更大。
五是进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把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降低开办公司登记的成本。在完善相关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公司资本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放宽了对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公司资本的限制,其中包括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自己明确约定认缴相关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重要内容,但是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对自主缴纳公司资本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这样的的决定,实际上就是要打破公司股东发起人设立公司和注册公司资本的门槛,给创业者更大的自由方便其进入市场。但是,正如有一些人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所担心的那样,这样的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门槛的改革是否会轻易产生大量的皮包公司呢,让他们肆无忌惮的危害和扰乱市场经济呢?“理性的人事实上只是一个在排除极端行为研究中懂得权衡利弊的普通人”。
因此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首先应当健全和完善企业年报的制度,把企业年报真正地落到实处,尤其是对企业进行年度报告所要报告的内容真伪和进行报告的时间提出明确规范的要求,同时加大对企业虚假年报的惩罚力度,因为只有当企业报告的数据信息是完整的、有效的,而且是及时的,才能方便其他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进行查询。
第二,同时在信息可靠及时的同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查询程序,要查询提供很大的便利,减少繁琐,达到真正的迅速方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对市场主体的监督,那么出现“皮包公司”等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才可能会被限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
第三,改革政策的配套措施加快制定完善还需要各个地方政府、各级有关行政部门的高度密切配合。这次改革要想获得成功的另外一个关键因素是建设公示企业信息系统,支撑社会对市场的监管,建设市场主体的诚实信用体系。此外,还要完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发挥好它们的监督自律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时间2005年12月9日.
同时,申请股份挂牌报价转让,需履行以下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配合推荐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协会备案确认,股份集中登记,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各程序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申请股份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应由公司董事会就申请股份挂牌报价转让事项形成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二)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公司要进行股份挂牌报价转让,须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的资格。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试点企业资格的申请。根据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规定,公司申请时要提交如下文件:
1.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申请;
2.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决议,附会议记录及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人)签字;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
4.经律师事务所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及质押状况、居民身份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代码;
5.公司及全体股东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承诺书;
6.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7.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意申请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点资格确认函,确认函有效期为一年。
(三)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公司需联系一家具有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委托其推荐股份挂牌。此外,公司还应联系另一家具有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副主办券商,当推荐主办券商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其担任推荐主办券商,以免影响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和副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协议,推荐主办券商主要负责为公司尽职调查、制作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向协会推荐挂牌、督导公司挂牌后的信息披露等。
(四)配合推荐主办券商尽职调查。
为使股份顺利地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公司须积极配合主办券商的尽职调查工作。主办券商要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公司治理、主营业务等事项,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并制作备案文件。
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后,提请推荐主办券商的内核机构审核。主办券商同时需成立内核小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并对以下事项发表审核意见:项目小组是否对拟推荐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拟推荐公司拟披露信息是否符合规则要求;是否同意推荐挂牌。
内核是新三板挂牌的重要环节,主办券商内核委员会同意推荐目标公司挂牌的,向协会出具《推荐报告》。
(五)由主办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推荐主办券商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后,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六)协会备案。
协会在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备案文件是否齐备;
2.主办券商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所推荐的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3.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4.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
审查无异议的,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有异议而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向主办券商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协会对备案文件进行严格的书面审查,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对拟上市公司无疑义才可完成备案程序在代办系统挂牌上市进行交易。协会认为必要时,可对主办报价券商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现场复核。
(七)股份集中登记。
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公司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投资者持有股份应托管在主办券商处。主办券商应将所托管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可要求推荐主办券商协助办理上述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 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八)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办理好股份的集中登记后,公司与主办券商券商协商,确定股份挂牌日期。在股份挂牌前,公司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及重大事项提示;
2.批准试点和推荐备案情况;
3.股份挂牌情况;
4.公司基本情况;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6.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7.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8.公司治理;
9.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10.北京市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试点的情况。
公司挂牌报价后,应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推荐主办券商对所推荐的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督导的职责。
目前,在新三板上市依据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第二章股份挂牌的规定,挂牌过程中主办券商享有主导权和判断权。拟挂牌公司自身的质地是否优良、行业发展前景、科技创新性、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的强弱是决定主办券商愿不愿意向协会推荐的主因。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收悉。经研究,同意公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请至基金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准
第十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二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就基金简称、交易代码、上市时间、上市场所等作以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设立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五)基金契约摘要;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重要事项揭示;
(九)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章 信息报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上市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估值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个基金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闻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基金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告中期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须即时向本所报告,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六)重大关联事项;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基金提前终止;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一时间公布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费用
第三十二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按本所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三十三条 基金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基金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为5000元。
第八章 停牌、复牌、暂停交易及终止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三)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二)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三十九条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上市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交易:
(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上市条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所的上市规则;
(四)连续半年未缴纳上市月费;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终止交易:
(一)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三)基金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四)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上市推荐人
第五条 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 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 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
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7.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
2.基金的发行情况;
3.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
4.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5.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6.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2.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少于五年;
4.基金管理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基金托管人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6.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的要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8.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3.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4.基金契约;
5.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及基金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10.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设立基金除外);
11.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2.上市推荐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书;
13.上市公告书;
14.基金管理人指定两名代表的授权书;
15.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中国证监会对前条上市安排无异议,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持有人登记服务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金概况;
2.发起人持有基金情况;
3.基金持有人总数及前十名持有人;
4.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简介;
5.基金投资组合;
6.基金契约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和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等;
7.基金的财务状况;
8.重要事项揭示;
9.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的《上市公告书》只可列示已往的经营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经营业绩预测。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基金信息披露等事宜,本所仅接受和确认授权代表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国务院总理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强调,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违规企业将进“黑名单”
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要求抓紧推进法规修订
会议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央行新推商业银行贷款基础利率
央行针对商业银行的最优质公司客户推出了一种新的优惠贷款利率,朝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关键一步。
央行表示,贷款基础利率每个工作日将通过官方报价系统计算,基于国内9家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贷款基础利率将于每个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对外公布,但央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
经济学家表示,此举标志着中国朝利率市场化迈近了一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机制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定价的透明度。同时也将加剧银行间的竞争,促使它们在失去了央行荫庇的情况下,更灵活地设定存贷款利率。
百度“百发”的生意
10月28日,“百度金融中心——理财”平台正式上线,一同上线的还有理财计划 “百发”。“百发”由百度金融中心、华夏基金联合推出,将采取限量发售的方式,最低投资门槛仅为1元,售后支持快速赎回,即时提现,方便用户资金的流入流出。
百度在金融领域的布局有些姗姗来迟,但一出手,就是8%的高收益率,远超余额宝、活期宝等当前热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引发外界质疑:目前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基本在4%左右,8%几乎不可能。百度金融中心负责人随后澄清,并没保证“百发”产品收益率可以实现8%,也没有承诺保本保收益。
“百发”的出世,虽然有一点意料之外的小插曲,但这或许也是行业发展初期的必经过程,而最终能让投资者真正获益的产品,也会让整个行业为之一新,从野蛮生长迈向理性繁荣。
《中国星空》寻找最美星空
2013年10月20日,大型纪录电影《中国星空》新闻会在北京天文馆举行。会现场播放了星空短片,片中浩瀚银河,繁星密布,整个星空都在飞翔、漂移,极尽华美,引来现场观众阵阵惊呼。
关键词 “三证合一” 税源管理 漏征漏管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2015年10月起全国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不可否认,“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的漏洞,有利于强化户籍管理,同时打破了部门各自管理的界限,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前台压力、有利于征管工作的重心转向后台服务。与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在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新增纳税户大量增加,营改增全面推进,“人少户多”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管理风险不断增加,税源后续管理困难增多,税务机关如何适应变革带来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质量降低
改革后新增登记户数虽快速增长,但很多新增登记户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未开展经营活动,基本是空壳企业;或有些登记户办理完“三证合一”证照后并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基本属于“无效户”;或虽有生产经营,但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正常核算收入和成本,不能按期申报或长期零申报;新增登记户中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数量也在增加,新增税源总体质量不高。
(二)税源监管难度加大
改革后“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一人多照”情况的涌现为税源监控带来难度。纳税人注册的随意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联系方式不全等现象,导致税源管理部门在管户多、任务重,以及当前的“营改增”工作量大的情况下,难以进行调查核实,补录采集涉税信息。尤其对一些办证户地址不明或假地址而无法查找,只能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导致“非正常户”也随之增多。这些“非正常户”因欠税或发票虚开等行为发生后,往往一走了之,对发票管理和税款流失是一个很大隐患。
(三)漏征漏管户增多
新登记户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其进行税种核定。一部分虽不需要领用发票但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正常户不履行按期申报的义务,成为漏征漏管户。
(四)发票管理问题严重
“三证合一”后,一是出现纳税人多头注册公司,利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条件虚开发票,逃避税款的新趋势;二是出现一些以申请项目、套取国家资金的空挂户、开票后不申报走逃户屡有发生,存在极大的税收管理风险;三是纳税人注册的随意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在经营地进行有效监管,对可能存在的违规套购发票现象监管难度增大。此外在申领发票、发票增量等环节都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办理,但是他们是无法核实企业真实的经营规模、购销情况,加剧了发票管理的风险。
(五)信息管税难度加大
一是基础登记信息不完善。工商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的范围与税务机关要求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工商部门对股东信息、投资比例、总机构信息等数据录入要求不高,信息不全,且出现基础登记信息失真、涉税信息不准、不全等问题,影响后续税源管理工作。二是二次采集涉税信息难度加大。由于纳税人在工商登记的基础信息不准或不实,税务人员很难找到企业法人,补充采集涉税信息都成了问题。三是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受信息化程度的影响,纳税人信息难以实时传递与共享,深化信息管税面临新的挑战。
三、加强对改革后税源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为了“让新登记企业活下来、活得好”,针对改革后带来税源管理方面的新变化,税务机关应积极应对,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信息管税,不断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减少税收流失。
(一)完善岗责体系,强化税法遵从
改革后税源管理工作重心由日常管理向实地巡查转移。这就需要完善后续管理规定。例如,调查巡查管理规定、后续涉税事项告知办法、登记事项变更管理规定、登记注销管理办法、非正常户认定及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新登记企业监管。一是定期清理户籍信息。将长期未申报、未经营、零申报企业筛选出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户制作《零申报户籍册》,并开展纳税辅导,对构成逃税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移交稽查处理,对虚开后走逃的企业、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及时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理。二是完善调查、巡查制度,加强“无效户”管理。督促达到经营规模的正常经营户按时申报,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减少漏征漏管户。三是建立办税事项事后核查制度。对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购票后未申报的新登记企业适时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降低执法风险。
(二)分类严查细管,加强发票管理
细化发票领购、使用、验旧各环节的管理,加强发票开具的后续管理,对开票金额与其经营情况、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切实对违法违章使用发票行为及时查处。一是针对多头户和小微企业,不定期地进行发票检查,抽查纳税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发票。二是对于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空壳公司进行动态监控和清查,防范虚开发票。三是细化发票风险管理。在领票环节,要求由领票人员到场办理;在申请临时发票增版增量环节,严格按文件规定把关;并加大对接收虚抵进项税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阻止虚开发票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信息管税,切实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
第一,强化信息数据入口管理。首先加强登记入口基础信息的审核和比对,增强信息的准确性。例如,增加对身份、地址、通讯等真实性的信息监控。其次工商建立提醒机制,提醒办证后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及时补充信息,以提高信息补充的及时性,防止漏征漏管。
第二,强化登记信息后续审查。要加强与工商数据之间的比对,减少信息传递中的失误,对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准确、注册地址模糊及经营范围广的企业开展实地核查,补充基础信息,做好税种认定。
第三,完善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及时更新纳税人基础信息,做好相关信息的整合补充和修正。扩展信息共享范围,建议建立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信息补录联合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共享。强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协税护税职责,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有效提高改革新形势下纳税人遵从度,提升征管质效。
(作者单位为广西税务干部学校)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S].税总函〔2015〕482号.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条,约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影响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教育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
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研究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对境外特别会员的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 )申请成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情况。
境外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经其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规则对境外特别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国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机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的境外特别会员。
在中国设有总代表处的,如果申请成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应当以总代表处名义申请。
第二章 特别会员会籍的申请
第五条 代表处申请成为境外特别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已满一年;
(二)承诺遵守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三)其所属境外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四)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代表处申请成为境外特别会员,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其所属境外机构出具的同意该代表处申请本所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的授权书;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设立证书;
(四) 其所属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
(五)其所属境外机构的公司章程;
(六)其所属境外机构出具的在华代表处成为境外特别会员后,对代表处以境外特别会员身份从事的有关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如果两种文本有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本所审查第六条所述申请文件,文件齐备并符合本所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正式申请表和代表处所属境外机构基本情况表。代表处应当自接到以上表格之日起1个月内填写完毕并报送本所。
第八条 本所收到代表处填写完备的正式申请表和代表处所属境外机构基本情况表后,在1个月内做出是否接收代表处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决定。
同意接收代表处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本所予以批复;不同意接收的,本所将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
第九条 境外特别会员应当指定其首席代表或其他代表为本所联络人,负责与本所的联络工作,处理境外特别会员、其所属境外机构与本所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特别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境外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本所会员大会;
(二)向本所提出相关建议;
(三)接受本所提供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境外特别会员除享受以上权利外,不享受本所会员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境外特别会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所决议;
(二)接受本所年度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三)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机构与本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四)按本所规定交纳境外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境外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数额和范围等由本所理事会规定和调整。
第十三条 境外特别会员所属境外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境外特别会员应当在境外机构公告后或做出相关决定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
(一)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二)发生破产清算、撤销或者合并;
(三)主要负责人变动;
(四)发生严重经营损失;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处罚;
(六)做出撤销其在华代表处或终止本所特别会员会籍的决定。
第十四条 境外特别会员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同时应当附上该事项变更的有关文书复印件。
(一)登记地址发生变更;
(二)首席代表、副代表或联络人发生变动;
(三)代表处变更为总代表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处罚。
第四章 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管理与处分
第十五条 境外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申请终止会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其所属境外机构出具的决定终止代表处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的文件;
(二)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终止代表处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的申请书;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本所对境外特别会员终止会籍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境外特别会员的会籍立即终止。
第十七条 境外特别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撤销其会籍: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处罚的;
(二)拖欠本所规定应交费用达半年以上的;
(三)连续两年定期检查被列为不合格的;
(四)不执行本所相关决议或不履行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经本所督促后,仍拒不执行或履行的;
(五)境外特别会员所属境外机构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合并。
第十八条 境外特别会员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和本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罚:
(一)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批评;
(三)警告;
(四)限制其在本所或通过本所进行相关业务;
(五)撤销会籍第十九条 境外特别会员对第十八条第(四)、(五)项的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代表处申请成为境外特别会员的有关事项,在本所章程做出相关修订之前,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注册的经当地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其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创业,经济发展,政府职能
现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台的。它制定的目的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带来的市场交易不安全,使市场经济失去活力。在我国当时市场经济的现状下,资本信息公开制度几乎没有建立,企业的资产状况难以查明,伴之而来的是经济诈骗的频繁发生,从而使市场交易困难重重。因此只有通过国家的强制规制,通过法定的注册资本,才能准确的反映企业信誉和实力,同时通过规定严格的验资定价程序和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来保障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实施。二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们具有高风险投资行为的冲动,会用其在公司中享有的各种控制权,来尽量地向债权人转嫁风险,再加上股东恶意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就更大,因此严格公司资本制度成为必然选择。但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现有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不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反还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对其进行改革应运而生。
一、现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一)现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信誉和实力。其次,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能起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作用。
(二)现有公司注册资本额度设立了创业门槛,降低了创业的积极性。虽然现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规定了较低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可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放宽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但是创立公司仍然有一定的门槛,而现代新型企业更多的是依靠创业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在创业阶段,创业者不可能筹集到大亮的资本。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人民币,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十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比国外高出很多。因此大大降低了我国居民的创业机会,降低了许多有才能的人的创业积极性,使有创新才华的人无处发挥或创新成果得不到应用。
(三)现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下政府干预过多,扭曲了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应该是保驾护航,但是就目前我国的状况而言,政府干预过多,扭曲了政府应有职能。在成立公司过程中,政府干预无所不在。创办公司,除了要办理营业执照及财政、税务、统计登记证等各种证外,还需要办诸如生产证、从业资格证等各种资质认定才能开始营业,而在税费方面,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例,现行规定是以注册资本为衡量标准,即使有50万元的仍需3个月辅导期,更不用说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了。对于公司的办公地点仅限于商业用房与商住两用房,想在自家住宅甚至车库注册开公司是不可能的。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一)有利于鼓励创业的积极性。国务院当前的改革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大大降低了创业门槛,将使居民创业热情将有效释放。居民的创业积极性的高低,环境很重要。凡是创业环境好的地区和阶段,在政策上都相对比较宽松,都是灵活地运用政策,鼓励和推动居民创业,给居民创业提供各种各样的方便。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无疑是鼓励居民创业、放开创业手脚重要创新。可以肯定,改革措施推开以后,广大居民的创业热情一定会得到充分释放,新的一轮创业浪潮也将到来。
(二)有利于促进就业。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每年有近700万的大中专毕业生需要就业,加上往年未就业的和农村新增需要就业的人口,每年需要新增就业岗位上千万,而目前中小微企业就业占就业人口80%以上,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主体。但现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创办中小微企业还有不少限制,不利于就业。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增加就业化解就业压力的又一重大举措。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各类市场主体总数达到5872万户,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推行市场主体必将大大增长,特别是中小微企业。
(三)有利于保持适当的经济发展速度。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鼓励创业的积极性,而创业必然带动投资,投资又是保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在推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中,目前出口受到极大影响,由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不是较短时间能迅速提高,因此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也有限。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高级副行长林毅夫就认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未来前景还在于投资,靠消费拉动是不现实的,而反周期的政府举措应是有效投资。中国经济每年能保持8%左右增速,但长期经济增长和短期反周期政策结合还要靠投资拉动。此前发达国家爆发经济危机多是消费高增长国家,但仅靠消费经济增长无异于无源之水,不能持续,因此还需靠有效投资拉动。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由于降低创业门槛,为投资提供各种方便,无疑会有利于保持适当的经济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