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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

时间:2022-06-13 10:38:25

食品监管

第1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夏季是易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关键期,加之“两节一会”将于6月19日在我县隆重举行,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竣,任务将更加繁重而艰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目标。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的工作目标是:通过严格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防止食品药品死亡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节会期间来丰嘉宾、游客和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万无一失。

二、进一步明确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是隐患排查和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务必按照6月6日县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立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拉网式大排查。农业、质监、工商、卫生、教委、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确定隐患排查的重点,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依法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触犯法律的,坚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务必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未实施之前,县卫生局继续履行食品餐饮环节监管职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继续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四、进一步抓好“两节一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即将举办的“两节一会”,是我县近年来举办的规格最高、参与人数最多、影响范围最广的一次重要节会。认真抓好节会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对确保节会的成功举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县“两节一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府办发〔2009〕42号)的要求,全力做实做细相关工作,做到底数清,办法实,措施硬,责任清。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责任追究,全力确保“两节一会”期间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万无一失。

五、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及时了解和收集整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务必在第一时间报告。“两节一会”期间,要按照*府办发〔2009〕42号文件的要求,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为中心,以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为契机,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水平,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五常法”先进管理体系,实行“五常法”管理餐饮服务单位达100家。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95%,重点餐饮单位达到100%,餐饮服务环节完成市食安委下达的抽检任务。

2.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目标: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面100%。

3.药械安全监管目标: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确保药械生产、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100%,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抽检覆盖面100%。

4.药品稽查目标: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案件查处率达100%,案件结案率95%以上,罚没款到帐率95%以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5.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目标: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提高ADR报告质量,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位于市前列。

6.责任体系建设目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推进新版GMP、GSP实施,加强对餐饮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考核,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7.诚信建设目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推进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积极开展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和药品零售企业诚信单位创建活动。

8.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药品稽查、餐饮服务食品办案网上公开运行率100%,举报投诉处理率100%。

三、具体措施

(一)积极实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积极实施市委、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平稳过渡。职能调整到位后及时理顺关系,按照机构改革食品安全职能调整要求,逐步理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健全市镇两级监管机构,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二)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

1.强化许可管理,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严格现场审核,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做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定期公告等相关工作。

2.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用油脂、餐饮具安全整顿为重点,组织开展学校、企业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工作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行为,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做好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和节日市场检查工作,加大对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和旅游景区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3.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结合移动执法平台,加强信息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重点单位监管网络,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台账资料整理。制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及餐饮具抽检工作计划,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加大对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好餐饮服务环节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严格依法行政,做好餐饮服务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4.继续推进量化分级管理、“五常法”先进管理体系、肉菜流通追溯、餐饮监管公示制和餐饮服务信用体系建设。以提高餐饮服务软硬件水平和加强诚信规范经营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提高学校食堂A级单位数量,降低C级单位比例。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95%,重点餐饮单位达到100%。同时不断健全餐饮监管公示制,将餐饮单位量化分级、日常制度执行情况向社会公示,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硬件设施及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5.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生产、执行良好生产规范情况的检查,抓好突出问题的整改,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的能力,全年确保对每家生产企业检查2次。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及不按照标准和规范生产等行为。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

(三)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械行为

1.继续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实施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械大案要案,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通过网络邮售假药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继续整治药械、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加大监测力度,对严重违法广告的药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合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3.强化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加强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药品配送企业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做到基本药物抽样全覆盖;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四)坚持科学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1.加强药品生产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中药注射剂、无菌原料药、注射用原料药生产企业。积极推进未通过新版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软硬件改造。

2.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管。推进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新版GSP认证工作,按照新版GSP要求,做好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市场准入、药品经营企业GSP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3.加强药品使用监管。进一步推进落实《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做好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GPP)实施前的准备。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宣传培训,促进各基层申报点及时、准确上报不良反应,做好不良反应(不良事件)信息的反馈工作。

4.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管。通过体系认证、注册品种现场考核等手段,对全市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具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5.加强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对辖区内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远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用药单位的远程监管能力。

6.服务医药产业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对新办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主动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及技术服务,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药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指导企业做好GMP、GSP认证前改造、材料申报等工作,缩短申办周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展示食品药品监管新形象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升监管人员履行新职能、承担新任务的能力。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继续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强道德讲堂建设,组织开展扶贫帮困、志愿服务等活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实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反馈回访制,不断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第3篇

紧紧围绕“诚信建设年,确保食药安全”这条主线,深入开展餐饮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诚信体系建设。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信、上门监督检查等形式,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广泛听取监管相对人及社会群众意见和建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企业诚信评价办法,科学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标准。将企业根据诚信程度合理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诚信等级,评价标准为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事故投诉,安全管理规范有序;B级为一般等级,评价标准为一年有2次以内违规行为,存在安全管理隐患,但未形成后果、造成影响;C级为失信等级,评价标准为一年有3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不良影响。围绕促进诚信评价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制度,以日常检查为重点,详细记录企业基本状况、存在的问题、违法违规情况等。以诚信评价为依据,建立诚信分类奖惩制度,对诚信企业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一般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失信企业实行停业整顿或媒体曝光等管理措施。建立诚信公示制度,采取企业自评、部门审评和媒体公示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诚信评价,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大力营造“诚信守法受益、违规失信损益”的监管氛围。

二、突出两个抓手,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一)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餐饮服务环节。严格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服务单位营业场所结构布局、内部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产品过程控制等进行严格把关。在结构布局上,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选址、功能区划、面积比例及消毒保洁、防尘防虫、通风排烟等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进行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内部管理上,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确保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在从业人员管理上,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在过程控制上,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购进查验、食品初加工、食品添加剂使用、烹饪、餐具消毒保洁、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处理等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餐桌。通过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切实强化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药品医疗器械环节。严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规范。生产环节,按照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向药品、医疗器械及药包材生产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对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出厂检验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环节,积极开展GSP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跟踪检查,重点加强药品购销渠道、陈列养护、分类管理、药师在岗履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的规范管理,全力推进东莱大街“诚信药店一条街”创建工作,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药品经营管理水平。使用环节,严格执行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购进渠道、储存环境等的监督检查,防止标准降低、管理滑坡等现象。在镇街卫生院开展药库“采购验收制度化、储藏养护规范化、从业人员专业化”的“三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药品使用管理水平。

(二)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餐饮服务环节,突出四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品种。深入开展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酒水饮料、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等专项整治,严查产品购进验收、索证索票等台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餐饮环节;二是突出重点区域。加强对城镇、城乡结合部、农村、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餐饮单位持证经营、加工制作、卫生环境、设施配备等的整治,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突出重点单位。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及学校食堂、学校小饭桌、餐饮摊贩等监督检查,加强教育培训,加大检查频次,促进规范经营;四是突出重点时段。扎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春季、夏季“百日整治活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及两会、亚沙会、高考等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药品医疗器械环节。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品种,加强基本药物、高风险药械和药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基本药物方面,积极推行批发企业电子监管和镇街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档案管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抽验,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高风险药械方面,突出品、、疫苗、高风险器械等风险品种,严查购销渠道、购销行为和药械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药品非法添加方面,重点打击在具有降脂、降糖、治疗风湿、关节炎等功能的药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违法行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二是突出重点环节,抓好药品经营环节集中整治。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严厉打击药品经营环节挂靠、超范围、超方式经营、走空票、体外循环、出租出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六大药品购销违法行为,切实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三是突出重点热点问题,抓好打击假劣药品专项整治。以群众举报为主线,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窝点;以虚假广告宣传为主线,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以上级文件通报为主线,重点打击制售公告所列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建立完善与公安等部门的配合联动机制,始终保持对假劣药品的高压态势。

三、突出三个重点,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全力以赴备战国家卫生城复审。今年是国家卫生城复审年,为保障餐饮和药品环节不出问题,提前谋划部署,采取印制明白纸、宣传画、进行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创城宣传,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国家卫生城复审验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点做好两城区主干道两侧餐饮单位和药品经营单位迎检准备工作,监督企业及时申办经营许可证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和教育培训,“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人员调离率100%。开展室内外卫生环境整治,监督企业完善清洗、消毒、通风、防四害等卫生管理设施,及时纠正乱帖乱挂乱拉等行为,坚决关停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单位,确保在卫生城复审中药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顺利通过。

(二)全力以赴做好亚沙会期间安全保障。今年6月16日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即将在海阳举行,各级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周边县市必须全力以赴加强含兴奋剂类药品管理和辖区内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管理。我市作为重点旅游城市和经济强市,届时必将有大量海内外游客来旅游考察。根据亚沙会组委会总体部署,为保障亚沙会期间药品和餐饮食品安全,我们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重点在两城区和南山、东海旅游景区进行设点布控。一方面加大对含兴奋剂药品的专项整治力度,采取责任到人、划片包干的方式,严查含兴奋剂药品的购进渠道,规范含兴奋剂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对未标示“运动员慎用”的含兴奋剂药品一律停止销售,坚决防止含兴奋剂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另一方面加大对大中型以上饭店、旅游景区沿线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严查食品及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购进查验等环节,加大对重点品种的抽验检测力度,确保不发生食源性食物中毒事件。

(三)全力以赴争创省级餐饮服务示范市。在2011年被授予“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和提高创建标准,全力以赴争创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与餐饮服务单位逐家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监督餐饮单位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承诺、食品及食品原料购进使用等情况,为餐饮服务单位和消费者打造透明互信平台。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百千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和“学校尽心、学生舒心、家长安心、政府放心”“四心”学校食堂创建,通过教育培训强责任、驻店监管抓整改、严格督落实,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全面提升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管理水平。三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多渠道、立体式的宣教活动,进一步浓厚全社会关注、参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氛围,为争创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营造良好环境。

四、提升四种能力,全面提高监管效能

(一)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积极对上争请,加强食品药品检验能力建设,一方面逐步购置各种快速检验设施设备,建立食品药品检验质量体系,聘请专业检验技术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快速检验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与有资质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检验机构的沟通协作,将性状特殊、成分复杂的产品如食用油、添加剂、调味剂、基本药物等进行抽样送检,对抽检发现的假劣产品进行及时查处,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二)提升安全监测能力。一是健全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拓宽监测网络,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全完善不良反应监测考核、奖惩、通报机制,及时发现药械质量安全隐患,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加强与工商、广电等部门的沟通,对报纸、电视等媒体的餐饮服务信息、药品广告等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作、销售违禁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提升应急预警能力。健全完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责任、处置程序及预警机制,建立应急预警专家库,定期召开风险评估会,确定风险监测关键点,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监督药械生产批发企业、镇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及中型以上餐饮单位、中小学食堂全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教育培训,提高监管单位应急能力。畅通24小时应急热线,确保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危害。

(四)提升网格监管能力。克服无经费来源的困难,积极构建市、镇、村三级食品药品协管网格。在城区,充实和加强以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主任等为主的监督员队伍建设,重点监控两城区食品药品市场;在乡镇充实和加强以镇区街分管领导、镇级人大代表、政委委员为主的协管员队伍,重点监控镇区街食品药品市场;在农村充实和加强以片长、村两委成员为主的信息员队伍建设,重点监控农村食品药品市场。通过市、镇、村三级网格,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的“宽幅”监督网络、信息网络和群防群治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格局和社会环境。

五、加强五个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一)加强机关管理精细化建设。健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将全年重点目标任务、阶段性工作的完成时限及标准,逐项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实行工作日清、月结、季通报制度,强化工作执行。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和机关工作流程,以读本的形式印发全局人手一份。健全完善日常督导检查制度,切实构建起“纵到底、横到边”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二)加强教育培训制度化建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讲什么”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按季度下发学习意见,精选学习书目,确定学习内容。积极落实机关干部课堂、技能比武、业务论坛、以案说法课堂等活动,将每周四下午作为固定学习日,每月末组织一次理论考试,强化政治理论、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干部职工熟知全局、精通本职,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行政用权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细化执法标准和工作规范,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评议考核,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执法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市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十要十不准”规定》,使干部职工保持良好机关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开展关键岗位廉政教育,确保《廉政准则》落到实处。

(四)加强服务效能优质化建设。积极开展“文明机关”、“群众满意窗口”创建,规范理顺《餐饮服务许可证》服务流程,通过明白纸、小册子、网站等实用实效的形式,做到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要求、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六公开”,严格执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效能制度,畅通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努力营造“无关系办事、无私利服务、无障碍执行”的宽松服务环境。

第4篇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近年来监管工作的实践,以及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长效机制建设着手,研究和部署工作思路。

一是围绕保障民生安全,强化科学监管机制。从强化监管责任体系、技术监管体系、信用评定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入手,促进餐饮、涉药行业自律,提高科学监管能力。

二是围绕提高监管效率,探索信息化监管机制。面临监管任务繁重和监管人手紧张的情况下,必须从信息化监管入手,破解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悬殊、监管手段落后的难题。

三是围绕消除风险隐患,建立风险监管机制。抓实风险隐患排查、紧盯重点企业和严控风险环节三项工作。通过资料分析、抽样检测、实地检查和鼓励举报等方式,积极排查风险隐患,

四是围绕强化监管力度,形成社会化监管机制。做好投诉举报、宣传报道和网络问政三项工作,使公众成为遍布城乡的食品药品义务监督员。

五是围绕夯实监管基础,巩固常态化监管机制。从健全基层网络,夯实监管基础,开展示范创建,加强胶囊监管,落实专项整治,强化教育培训等入手,巩固监管工作。

六是围绕强化队伍建设,建设规范化管理机制。通过改进作风、改革审批、改善监管,规范监管工作,打造人民满意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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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科学监管长效体制机制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体制调整新形势,夯实工作基础,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以来,甘肃省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制度废改立工作小组,提出建立体系,加强六方面制度建设工作思路,着力构建工作协调运转、决策权力阳光、分工科学合理、执法保障保证、监督考评公正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体系,努力解决制度缺失和体制障碍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职责制度。按照以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重新修订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职责统一。同时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构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是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需要,制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确保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形成食品药品监管制度保障体系和企业诚信自律体系的基本格局。

三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警工作制度。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局系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程序与流程、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等,明确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及方法、步骤,通过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对能力,形成科学合理的安全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快速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雏形。

四是加强依法行政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规定和准入设置规定。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促进发展的原则,明确准入条件,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工作程序规定,明确工作流程及各环节的工作原则、任务、方法和要求,完善办文、办会、办事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准入阳光运行,执法公平公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构成依法严格监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保障体系的制度基础。

第5篇

近年来,中国食品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效益稳步提高。按照食品的原料和加工工艺不同,食品分为28大类525种。目前,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6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72%,20*年全国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21586.95亿元人民币,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8%,产量分别达到:小麦粉5193万吨、食用植物油1985.5万吨、鲜冷藏冻肉1112.5万吨、乳制品1459.6万吨、啤酒3515.2万千升、软饮料4219.8万吨,啤酒、食用油、饮料、味精等食品的总产量位居世界前列。10人以上企业6.9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18.7%;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9.3%。20*年上半年,对食用油、油脂及制品,酒类,水产制品,粮食加工品,饮料,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10类中国消费量最大的食品组织国家监督抽查,除水产制品抽样合格率为85%外,其余9类食品专项抽查合格率均在90%以上,肉制品抽样合格率达到97.6%。

食品工业的三大特点:一是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啤酒等食品企业加工技术和装备接近或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膜分离、物性修饰、无菌冷灌装、浓缩、冷加工等加工关键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二是企业质量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共有10.7万家食品生产企业获得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2675家食品生产企业获得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三是产品结构趋于优化,精深加工食品的比重逐渐上升,软饮料制造业形成了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果蔬饮料、茶饮料等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影响食品安全的三大隐患:一是占食品企业总数70%强的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大多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产品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二是一些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特别恶劣的是将假冒伪劣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农民购买食品时容易上当,蒙受损失;三是食品生产潜规则屡屡曝光: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毒豆芽、毒火腿、毒酒、毒泡菜、毒黄花菜、苏丹红、雀巢奶粉碘超标、光明变质奶、红心鸭蛋等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中国的对外形象。

二、*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基本情况

(一)食品企业(包括小作坊)的基本情况

我市有食品取证企业1*4家,签约食品小作坊558家,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食品加工坊约1827家,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有6家,仅占企业总数的0.17%;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到3亿元之间的中型企业有50家,也仅占企业总数的1.45%;而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有3393家,其中不符合生产条件、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小作坊有1800多家,占企业总数的53.0%,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绝大部分规模偏小,且小作坊和私营食品企业占较大比重,它们在设备投入、人员使用、原材料采购等方面不能保证要求,甚至盲目降低原材料成本,导致产品质量极不稳定。据20*年统计结果:当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25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18.16亿元,实现利税7.3426亿元,其中利润3.35亿元。

(二)产业特点、特色

1、区域特征明显

我市食品行业区域分布较为明显。各个地区由于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等因素的不同,在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中,行业分布明显、产品错位发展,带有鲜明的地方特征。海安形成了以大米、食用油和禽蛋制品为主的食品工业发展格局;*的肉制品、黄酒、白酒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如东和启东借助临海之势,形成了水产加工的产业链;*大富豪啤酒、海门羊肉均做出特色。但是,数量上的优势未必就能转化为质量上的强势,海安的食用油企业数目多,却缺少龙头企业;*的白酒企业数多,却缺少品牌企业;启东、如东海产品企业多,但与宁波、大连产业发展存在很大的差距。

2、产品种类齐全

我市食品企业数量多,门类广,涉及食品种类近500种。

3、特色产品多

像*的白蒲黄酒、*茶干、*潮糕,*的新中腐乳、*脆饼,市区的费家扒鸡等具有浓郁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有几十种之多,这些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发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

三、目前我市食品生产监管的措施、效果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措施、效果

1、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市场准入是国家针对食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把现场核查关,凡是不符合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真正做到宁缺毋滥;同时加强服务,动员帮助具备基本条件的小作坊取证。仅20*年全市新增取证食品企业281家,换证企业1*家。持续确保我市符合取证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生产许可证。

2、强化日常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1)、以巡查、回访、年度报告审查、添加剂备案、监督检查、强制出厂检验和加严检验等手段,多管齐下,力求监管工作富有实效。根据a、b、c、d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季节生产特点,有针对性地拟定巡查计划,确保每周都有巡查小组在外突击检查,每月一小结,通报问题企业,确定回访计划,确保整改到位。今年累计巡查、回访取证企业1598家(次)、小作坊778家(次),发现问题553个,已整改到位539个。市区年度报告审查80家、添加剂备案累计77家、委托加工备案53家。

(2)、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全力推进食品小作坊产品目录报批工作,目前当地政府均已批复第一批允许存在的小作坊及产品目录;同时督促小作坊改造生产条件,监督小作坊履行各项质量安全承诺,通过重点帮扶、督促改造,全市有34家小作坊整改提高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对高风险食品重点监管。一是确定“一地一品”,实施专项检查。根据各地以往的监管情况和当地食品产业特点,确定一个高风险的产品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通过企业自查,监管部门巡查,上级部门抽查,形成食品监管的高压态势;二是开展监督抽查。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先后对辖区内涉乳制品、水产品、年货食品等开展监督抽查。

3、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启动食品安全事故一级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对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查,对企业原料进货把关、现场是否有三聚氰胺;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否含有三聚氰胺;检查企业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管理执行是否到位;同时根据上级局要求实施驻厂监管,对企业原材料验收把关及储存、生产过程、成品包装入库、成品检验、产品销售台账、不合格品处理、风险监控等各个环节展开监管,严格监督企业原料奶验收,产品出厂实行批批检验,对三聚氰胺项目每批必须送*市质检所检测,确保产品检验合格方能出厂。另外还采取五项措施,保障我市乳制品质量安全:一是启动全市质监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全市系统乳制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二是认真做好乳制品举报投诉接待和宣传工作;三是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四是严格信息报送制度;五是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安全问责制。

(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监管界线不够明确

一是《食品安全法》虽已颁布,其实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食品小作坊监管的法规尚未出台,造成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如街面、集贸市场内糕点房等前店后厂、现做现卖企业应该谁监管;二是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跟不上,许多标准标龄过长,有的已经滞后,明显不具备应有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在技术内容方面与wto协定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要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经费没有保障,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大量的小作坊式企业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农村。目前在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过程中,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仅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聘请食品协管员、信息员,这就需要工作经费。同时,许多基层质检机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专项财政经费,投入不足,相关检测设施和技术人员匮乏,严重制约着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根据国务院新的三定方案,今后将不再进行卫生许可,两证并一证,质检部门职能增加了,责任加大了,但监管队伍没有得到应有的扩充,监管难以到位。食品监管的机构仅设到县(市)级,基层乡镇政府部门无专职的监管人员,不能形成基层的监管网络,无法因地制宜地开展必要的监管工作,尤其是面对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的食品小作坊、小企业,缺乏专职人员进行有效监控,而这些区域往往又是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多发地带。

3、食品小作坊监管难度大

全市2385家食品小作坊,遍布各地。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卫生条件、从业人员素质、检验能力等均达不到应有要求,具体反映为质量意识淡薄,无标生产情况严重,产品质量不合格,滥用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工业用添加剂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这些小作坊、小企业具有简易性、季节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给食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给食品安全造成较大的隐患。

四、探索科学的监管方式,健全应急反应机制

(一)、探索食品企业电子动态监管方式

20*年以来,我局依托自主研发的食品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了以实现全过程监管为目标、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为目的、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环节为措施、以强化过程监控为主要内容、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抓手的完整的质量监管链条。该系统使用“.net”语言,采用bs架构,监管终端依托*质监电子政务工作平台,企业终端由*质监局主页电子监管平台接入。该系统能够按照全过程监管的目标要求,通过监督企业实行企业全备案、产品全登记、检测全报告、变更全告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的监管体系,配合现场巡查、回访、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措施,以“动态监管组合拳”,形成对食品企业365天天天监管的态势。食品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由企业概况(基本信息)、食品企业监管(过程监控)、外网数据管理(质监政讯)三个部分组成,实现档案、监管、动态、沟通等四大功能。

1、系统组成

(1)企业概况(基本信息)部分。记载了企业相关证照的基本内容,以及人员结构、产值效益等。其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信息较为详细地记录了企业产品信息、质量控制、主要生产设备、行政许可、认证认可、综合评定、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等基础信息。为确保基本信息的真实性,系统禁止企业对自身的基本信息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系统会将修改的内容自动提交监管部门审核,只有经监管人员审核通过的信息才会保存。

(2)食品企业监管(过程监控)部分。这是实现对食品企业实时动态监管的主要手段。这部分总共包含了十四个小模块,分别为:产品信息、生产设备、检测仪器、质管人员、原材料、包装材料、添加剂、生产报表、日常巡查、监督抽查、不合格品、委托检测、行政处罚和生产许可。每个模块都是由1到2张相对独立的含有相关关键字段的动态数据信息表组成,记载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关键控制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如:“日常巡查”模块,就记载了由监管部门根据《江苏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回访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食品企业的分类分级,进行巡查回访检查的历史记录。“监督抽查和委托检测”模块,记载了食品企业接受国家、省级和市级各项专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委托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的历史记录。“行政处罚”模块记载了食品企业接受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历史记录。

在上述十四个模块中,原材料、包装材料、添加剂和生产报表这四张动态表是食品企业动态监管的精髓所在。企业每次采购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情况都要求及时录入,包括采购产品名称、规格、批量、时间、索票验证情况,添加剂名称、用途、作用、使用范围等;企业每批产品的生产情况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都要求及时录入,包括生产时间、数量、出厂检验情况、基本销售去向;添加剂名称、用途、作用、使用范围、最大允许使用比例、实际最大使用量、备案情况等,出厂检验通过电子版本直接上传至系统。这些动态表的信息由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录入,不经监管部门审核直接保存,由企业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系统监管端口能同步接收到企业报送的数据信息,监管部门根据这些信息通过系统对企业发出相应的监管指令。

(3)外网数据管理(质监政讯)部分。这部分主要由通知公告、咨询交流、监督提示三个功能对话模块和待审核企业数据、企业登录日志、企业操作统计、企业密码管理和在线企业信息等五个辅助功能模块组成。监管部门通过这些模块进行数据审核、政策资讯、通知公告和监督提示、接受企业咨询,和食品企业实现动态实时交流,实时掌握食品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登录使用情况。

2、系统的主要功能

1)分级管理、分类查询,食品企业质量档案做到全覆盖。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全登记、全备案,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了质量管理、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执法查处等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实现了全方位、全覆盖。市局和县(市)局监管人员可以按照权限、实现分级管理、分类登记、分类查询、分类监管。

2)严把两头,突出中心,食品质量监管实行全过程。按照全过程监管要求,从企业产品原辅材料进货登记验证台帐、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食品添加剂备案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流向记录等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使任何质量安全问题都可追溯,确保监管关口前移,严把源头质量关。

3)实时申报,互联互动,监管信息更新实现全动态。定期提醒食品监管人员,按照监管等级定期巡查,远程登陆查看动态监管系统信息,并与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比对,变事后监督为事先服务,督促和指导企业规范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记录巡查内容,明确企业需要整改的项目和期限,做好巡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巡查的有效性。

4)及时,加强沟通,政策要求落实实现全方位。依托辅助监管模块,及时食品最新政策资讯,企业登陆系统可以随时查询,实时签收会议通知,点对点进行政策咨询,远程进行释疑解惑,实现监管部门与企业“和谐监管”的问题。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突出监管双方资讯交流功能。同时,质监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向企业发出网络监管提示。

(二)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指挥决策体系、应急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检测技术支撑系统、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以及培训演练基地、现场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回访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研究食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性,以及危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划分食品的风险等级,对高风险食品安全性和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开展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工艺和设备对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

五、几点建议

(一)明确分工,制定制度,健全网络,落实责任

1、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大安全范畴,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研究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并将食品安全必须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要健全乡镇食品安全机构。在乡镇、街道一级成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领导机构,明确领导机构和具体人员的职责,强化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3、政府要强化食品安全组织协调、综合监管牵头部门的作用,使之真正成为政府食品安全的“抓手”。

4、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每年通过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的自查、抽查的形式,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履行监管责任的情况,严格问责制。

(二)突出监管重点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把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作为重点监管地区;把区域性、季节性高风险食品作为监管品种;把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窝点,乱用非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作为查处重点对象。

(三)食品加工作坊要扶强去小

“十一五”期间,小作坊监管将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原则,在摸清底数、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鼓励小作坊联营发展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实行分类监管,并探索建立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食品小作坊、小企业的监管措施,原则就是逐步提高其控制能力、降低风险、消除隐患、减少危害、确保安全。

具体做法是:对数量较多的同类小作坊,由政府协调,集中在一个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便于监管;二是把已达到条件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加工点积极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使其取证;三是鼓励走联合生产加工的路子,把分散的、有限的生产加工资源整合起来,使之壮大,达到规范的标准。

(四)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培训、教育力度

以《食品安全法》颁布为契机,各级新闻媒体要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及时报道宣传,各执法部门也要采取多形式的宣传方式,教育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引进课堂,强化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市、县两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食品安全常用的、基本的知识,便于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性和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强化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6篇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机制

我县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调整充实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初,与农业等10个监管职能部门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并把乡(镇)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及时召开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总结20*年所取得的经验和成绩,表彰先进单位,安排部署2009年的食品安全工作。同时,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半年来,共召开了6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另外,为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工作程序,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食品安全事件督查督办、协查协作制度,狠抓责任追究、信息报送等制度的落实,使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我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简报、宣传单、标语等媒介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并在节庆日、纪念日、宣传日(周、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9个部门联合在*电视台向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公告,要求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利用*电视台、移动短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目前为止,利用移动短信平台向移动用户发送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信息及举报电话短信1万条;利用*电视台报道专项整治情况2次;利用工商的“3·15”宣传平台和泼水游行车辆等,采取悬挂宣传布标、设置宣传展板等方式进行宣传。共发放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资料450份,《食品安全法》宣传资料250份,展出展板4块,悬挂横幅8条,接受咨询700多人次。

同时,利用广播新闻、开通短信平台等宣传方式,落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夏季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西政办电〔2009〕46号)精神,向全县人民了关于食用野生蕈和亚硝酸盐的预警公告,并及时在县食品药品信息平台上转载了各类有毒野生蕈的识别方法、中毒症状、急救措施等相关知识,努力提高农村群众对野生蕈的识别能力。

(三)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半年来,我县定期不定期组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企业、销售摊点、商店、市场、学校等重点区域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全县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协调各乡(镇)政府及各监管部门加强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一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傣历新年”等重大节日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及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近30人次,出动车辆12辆次,检查农贸市场、超市、食品生产加工点、饮食店、食品批发经营部、学校食堂、赶摆场等30余户次,对卫生条件不达标、台帐建立不完善的企业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通过整治,确保了节日期间公众饮食安全。二是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管理。督促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和监管,大力推行申报备案、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等制度。三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半年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积极收集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报表,并根据报送数据和信息,编发《*县食品安全监管简报》14期。通过不断努力和各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基本形成,初步实现了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

农业部门: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源头管理。一是深入食品种植养殖场(户)、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09〕88号)精神,于6月10日至12日、6月20日,分别组织人员到勐捧镇、勐满镇、勐仑镇、*城区,通过拉横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甲型h1n1流感的科学知识和禽流感防治知识。共发放《猪流感防控明白纸》等宣传材料6017份;二是抓好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年上半年,对全县茶叶、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生猪养殖场、养鸡场、鱼苗场、鱼养殖场的投入品使用情况和农资经营门市的农资产品销售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共组织开展执法检查3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2次,出动执法人员397人次,督查工作人员29人次。查出无证经营单位18个;超范围经营农资门市2个,责令纠正违规经营单位19个,责令收存过期农药26瓶(包);查处违规经营农资产品案件2起,没收饲料添加剂110包24千克,暂扣饲料172包1060千克,涉案金额2100多元。依法查处非法贩卖、运输生猪案件45起,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三是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监测4批次,抽检样品175个,不合格样品7个,合格率95.45%;四是认真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严防人畜共患疫病的发生。五是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及排查工作,加大规模养殖场、边境一线、交通沿线等重点区域畜禽疫病的排查力度。先后在全县8个乡(镇)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的疫病有w病、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17个病种。2009年上半年在*镇、尚勇镇等6个边境乡(镇)进行了监测采样工作,共采集血清742份。

质监部门:继续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一是积极开展节日市场食品安全执法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以粮、肉、禽类及其产品、蔬菜、酒类、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散装食品和儿童食品等节日消费较多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为重点单位。二是于3—4月,在全县范围内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三是迅速处理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2月23日,查获1512瓶禁止进口的泰国“红牛”饮料,5月23日,查获假冒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牌二锅头56度清香型白酒1745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诉饮料和批发部进行了查封处理。上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320多人次,执法车辆60多辆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123家。

工商部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监管执法力度,以“六查六看”为重点,进一步引导经营户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把好食品质量关。同时,通过延伸“一会两站”触角,推动社会监管体系建立,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引导,突出对“四个重点”即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重点食品的整顿和规范。二是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经营主体资格,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否滥用、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台帐制度等。共出动执法人员400人次,检查集贸市场42个,检查食品经营者1918户,暂未发现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三是创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积极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38户,促进流通环节农村食品的长效监管机制,改善辖区农村食品消费环境。四是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以悬挂宣传标语、现场咨询、上门宣传讲解等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进场进村进店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8人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千余份,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10条。

卫生部门:继续抓好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一是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监督检查工作。2009年5月5日以来开展了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监督员对辖区内的3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督导。二是做好节日、重大会议、接待、食品添加剂等专项食品整治工作。共出动监督员及协管员107人次,车辆22辆次,监督检查餐饮经营单位617户,发放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表355份,共登记使用的添加剂180余种,提出整改意见200余条,签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7份。三是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其中达到b级管理的有两家。四是做好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开展高考保障工作。2009年5月31日至6月5日,对高考供餐单位、住宿点及学校周边的饮食店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在上半年学校食堂专项检查中,共出动监督员74人次,车辆20辆次,共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等供餐点45家,下监督意见书4份,提出书面整改意见17条,口头整改意见40余条,立案处罚3户。

经济和商务部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一是结合全国开展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生猪屠宰厂进行全面整治。坚持“内管外查”的工作方针,从生猪屠宰源头抓起,严格“三证”、检疫、检验制度,对屠宰厂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于2—3月,对勐醒屠宰厂、*宾亚屠宰厂进行了关停。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源头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二是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在元旦、春节、五一、傣历新年来临之前,对城区的集贸市场以及大型超市进行重点检查。三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定点屠宰企业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四是加强食盐、工业盐专营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涉盐违法行为,严防散装工业盐、假冒劣质食盐等进入流通市场。五是深入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上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15人次,由于措施得当,宣传到位,猪肉销量不降反增,确保了肉市的稳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继续加强口岸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一是加强对餐饮消费单位的许可管理,签发卫生许可证69份,其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54份,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15份。二是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在元旦、春节、傣历新年及“五一”期间协同当地管委会,对磨憨、关累辖区口岸的餐饮、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清查,并对辖区内使用添加剂的企业和经营户进行备案,共出动检验检疫执法人员18人次,检查单位105家,整治重点产品共7种(泡菜和腌菜、果冻、糕点、肉制品和卤制熟食、饺子皮)。未发现使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三是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制定《*检验检疫局质量和安全年进出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在口岸粘贴“质量安全年”宣传画45张。

教育部门:加强监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大力整治学校周边小食店环境,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年初,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各学校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督促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粮食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布置安排傣历新年和“五一”期间食品安全工作;4月1日—3日,分成两个检查工作组对勐捧、*、尚勇、勐伴的国有粮食库存点、五家个体经营大户和部分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国有企业库存粮1875吨,符合国家储存标准,1—5月无外调原粮,个体粮食加工企业环境大有改善,加工证照齐全。

其他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认真履行各自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懈努力。

二、存在问题

(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培训工作有待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防范能力较差,宣传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差,生产原料与生活日用品混杂摆放,直接入口食品与待加工食品置同一冷冻、冷藏室;食品生产经营索证索票制度有待完善;一些集体食堂、集贸市场熟食经营无防尘防蝇设施;一些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流动小商贩难以监管等。

(三)学校食堂监管仍是一大难点,大多数学校食堂资金投入不足,基础建设滞后,设施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

(四)部分餐饮企业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特别是农家乐,经营临时性较大,对食品安全质量的要求难以保证,有些则抱着试经营的想法随意经营,导致无证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

(五)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不高,检测手段和设备落后,对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现场检测工作尚未完全开展,仍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各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总结经验,巩固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探索建立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围绕食品安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有重点、分阶段地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始终保持对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进一步加强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四)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整治,积极探索学校食堂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多渠道筹措经费,不断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条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第7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50-01

食品安全问题的诱发因素是多方面的,食品监督管理力度的缺乏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食品监督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屏障,但我国近年来频发的食品问题事件,显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诸多漏洞,这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的身心健康,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亦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1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 利益的吸引

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竞争性,不法分子自发的不择手段的追求经济利益,并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利用化学添加剂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材料来降低食品的生产成本,获得更高收益。如黑心商人买来病死猪肉进行猪肉加工,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其次,一些农产品生产者为了使得食品更具卖相,大量使用农药,从而导致食品中的农药超标,危害人体健康。

1.2 信息的不对称

消费者对食品的信息了解来源于食品包装或厂家介绍,判断食品安全只能依靠常识和生活积累,缺乏第三方信息来源的参考。而生产者掌握了信息主动权,为了自身利益会隐藏对其食品销售的不利信息,或夸大对其有利的方面。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处于弱势地位。

1.3 食品监督管理的缺乏

1.3.1 法律的不完善

食品问题频发与食品监督管理的缺乏相关,其中关键的表现就是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我国因在食品问题方面缺乏完善有效的相关法律,导致在面对危害食品的人或行为面前无法给与处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从而让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1.3.2 执法不严

有法可依是执法的前提,让法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执法必严。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虽不完善,却不是真空,问题出在执法方面不严。一些监管部门“以罚代法”,收钱走人,对食品监管只走形式或对某些重要环节缺乏监管,不出事不上报,出事即推卸责任。此种种行为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萌发提供了温床,埋下了隐患。

1.3.3 部门分工不明确

部门分工不明确是影响执法的重要原因。一些部门的职能重合,执法范围交叉,使得交叉的范围被遗漏。而出事后责任不明确,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以农副产品为例,农副产品既与农业部门有关,又牵扯到环保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在生产、加工、销售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三者都将牵涉其中。

2 食品安全与食品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

食品监督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屏障,充当着守门人的重要角色。食品安全需要严格的食品监督管理来保障。严格的监督管理通过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并对其生产材料及采样分析以及对投入市场的成品进行及时有效的抽检。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竞争性,生产者自发的追求利益以及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以圣人之心来生产商品,也不可能给消费者装上一副火眼金睛。因此,解决食品安全最具操作性的方法即制定严格的食品监督管理政策,发挥食品监督管理的守门人作用,将食品安全问题拒之门外。

3 如何通过食品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问题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人无完人,由人来制定的法律法规亦不可能制定之初就完美,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瘦肉精、毒奶粉等诸多事实和教训证明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漏洞,需要不断的完善。执法需有法可依但不止于有法可依,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完善更多细节,制定更为明确的标准,并吸取外国经验,借鉴国际标准,使得执法更具可操作性。

3.2 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加大监、打击力度出除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一个表现即严格执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需做到有执法必严。做到不徇私情,不只走形式,认真负责,抱持对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除了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之外,对食品监督管理人员也应加大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亦要打击放纵此行为,为食品问题提供温床的公职人员。

3.3 明确分工

部门分工不明确是阻碍执法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要想通过食品监督管理来保障食品安全,应充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杜绝执法遗漏以及出事后“踢皮球”的现象出现。

3.4 借助媒体

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能力,亦能够发挥巨大的监督管理作用。

民众缺乏辨别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知识,有关部门或专家可通过媒体简单实用的辨别技巧,普及经验,并及时通过媒体公布出现问题的产品和企业,提醒民众注意。

媒体亦能够监督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其不能作为或故意不作为,可通过媒体的力量对其施加压力,或引起上级的重视,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

第8篇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设和弘扬食品药品监管文化的意见

我局自××××年月成立以来,,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方针和政策,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探索建立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科学管理体系,以三个文明建设为抓手,以艰苦创业、争创一流的创业精神,在建局短短的三年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成就,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社会认可。在监管工作的探索创新过程中,局党组一班人团结拼搏、求真务实,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不断探索和建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系,成为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不竭动力和精神源泉,开创了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新局面,树立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⒊××××年连续两年被市局评为先进单位,⒉××××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县级文明单位,××××年被评为全县十大改革发展新闻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年被评为全省药监系统文明单位。

为认真总结我局食品药品监管文化的建设工作,并使之继续得到发扬广大,不断充实和发展其科学内涵,更好的促进我局三个文明的健康发展,经局务会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总结食品药品监管文化的科学内涵

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监管工作全局,以三个文明建设为总抓手,发扬艰苦创业、争创一流的创业精神,以实现全县食品药品市场规范有序和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为工作目标,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的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监管和以法律为基础的科学化的文化管理体系。它是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灵魂,是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推助器。

食品药品监管文化是建局三年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全部总结,又是三年来监管工作的结晶和升华。是今后监管工作崭新的起点。认真探索监管文化的建立和发展规律,总结监管文化的创新成果,对于指导今后监管工作的开展,具有继往开来的重要现实意义。

创建食品药品监管文化的目标是:实现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和全县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其精神是:忠诚团结、和谐创业、争创一流、创新拼搏。

其口号是:以人品打造精品、用精品服务人民。

二、建立和弘扬食品药品监管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时刻与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体职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始终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在学习和工作中处处体现先进性,团结和带领群众为党的事业而奋斗。

二强化舆论宣传,树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崭新形象。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准确及时的宣传我们的工作动态和信息。同时利用自办刊物和宣传材料向社会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我们的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真正做到求真、务实、为民,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参入全县服务经济、转变作风大家评活动和行风热线,对提出的问题认真对待,尽快解决。真正把我局建成人民满意的执法服务单位。

四认真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建设。遵守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和省、市、县的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政策规定,杜绝吃、拿、卡、要、报的问题和生、冷、硬、顶、拖现象,真正把我局建设成廉政机关。

五健全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模式。树立做人为先的管理思想,以创建和谐单位为目标,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营造相互关心、精诚合作的人际关系,将全体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一个充满活力的高效氛围之中,从而激发和培养职工的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以亲合力铺设事业平台。监管事业产生的凝聚力是团队精神的基础,管理的理念是多换思想少换人,充分尊重人,积极成就人,使职工有认同感、使命感和成就感。以爱心创造温馨环境。爱心形成的向心力是团对精神的支柱。爱心体现在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上,体现在为职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上。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我局艰苦创业,建设了办公楼和宿舍楼,增强了职工的自豪感和使命感,促使职工在和谐的人文环境中更加热爱工作、爱岗敬业。

以人性化的理念创造和谐高效的人事管理机制。职工是事业的主人翁,对事业的管理归根结底就是对人的管理,事业的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发展,要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体现人性化,做到以情感人、以理管人、以才用人,人尽其才。是金子就让你闪光,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得好的有好位置,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干部。

六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管理和监督相对单位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继续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的整顿,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县人民用药用械安全。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立案查处的各类案件要做到四个规范,即检查行为规范、案件程序规范、法律文书规范、案卷管理规范。

(七)积极开展对监管相对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做到管理到位、帮促到位、指导到位、服务到位,实现零距离服务,积极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依法生产和经营活动,促进全县食品和药品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县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八履行好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和依法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职能。发挥好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创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的组织协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食品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确保全县人民饮食安全。

九认真落实省局关于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规定,积极争创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按照高效文化的要求,探索有效的规范化管理系统,使管理出高效、工作有实效。建立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做到半年一考核,年终总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九以培养三能(能写、能说、能做)干部为目标,建立有效的人事教育培训制度。人事教育培训要坚持科学化、高效化和人性化,以正面教育和管理为主,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各种激励措施的落实,培养人才、激活人才、凝聚人气,引导和激发团体的最佳组合效能。

(十)实行局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局长和科长(主任)分别对全局和全科(室)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初签定目标责任书,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考核,效绩与本人的经济和政治挂钩,全局工作成绩争创全省乃至全国县级局先进行列。

(十一)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活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充实监管文化内涵,增强单位的向心力。

十二按照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创建节约型单位。从一滴水、一度电、一分钱开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严格财务管理,发挥最大的资金效能。以创建文明单位为抓手,全面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力争三年内争创省级文明单位。

(十二)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排查和清除一切安全隐患,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力争每年度零事故。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建设继续完善和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监管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管文化的组织实施,负责检查总结和效能评定工作。

确定每年月为总结月和部署月。即将上年度文化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对当年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形成阶段性的发展和提高。

落实奖惩制度,对监管文化建设有贡献者要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实行重奖。对完不成文化建设工作任务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甚至违反法律的要给予处罚,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化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实施意见

第9篇

(一)农村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情况

由于目前农产品生产主要以农户为单位,农业种养殖环节的污染严重,食品行业整体设施管理水平较低,农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难度大,食品生产企业相当一部分为家庭小作坊,特点是“小、散、乱、脏、差”,这种生产单位缺乏合格食品的基本条件,食品标准难以达到要求,食品安全难以保障。

目前,农村餐饮流通消费的主要形式有:

一是以集镇为主的小餐饮店,主要针对场镇居民、当地企事业单位接待和过往客人用餐。这些小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是其突出表现,变质的猪肉等食品大多都消费在这些地方。

二是农村“农家乐”,主要针对城市居民休闲度假用餐。居住在城市的人们周末去感受乡村的宁静已经是大多数城里人度假的首选,加之政府积极鼓励和扶持农家乐的发展,现在的农家乐经营规模较大,营业收入较高。而部分小型农家乐基础设施落后,只有一个烹调间,拆菜、洗菜经常在院坝进行,服务人员多数为业主家里人或亲戚,不具备餐饮服务人员的要求,和集镇小餐饮店一样,也是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重灾地。

三是农村自办或请人承办的家宴,主要针对农村一定范围内的村民用餐。农村的这种聚餐普遍存在食品原料采购比较随意,食品加工、保存不符合要求。这种形式的聚餐,人员集中、数量较大,极易发生大面积的食物中毒事件,其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四是农村中小学食堂,主要针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用餐。由于校园学生集中,消费量可观,加之学生辨别能力差、防范心理不强,学校部分餐饮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的个人利益驱使和“节约”的观念,导致使用不合格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剩饭盛菜较多。

五是景区特色餐饮,主要针对各地游客旅游用餐。我市的剑门关、昭化等景区特色餐饮服务火爆,虽然某些食品可以说是垃圾食品,但是他们还是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食用,因为他们代表了一种特色,一种味道。这些在景区景点附近的小型餐饮店中,环境卫生较差,经营者为了图方便,用便宜的食材和油较为突出。

(二)农村药品生产流通消费情况

主要是以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单体药店、连锁药店和个体诊所的形式经营药品,由于多年来农村实施了“两网”建设,药品的购销都较为规范,村卫生室的药品均由中心医院提供,药品质量得到了保证。

但在部分单体药店、连锁药店和个体诊所,特别是在村医中,为了追求更多利润,不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出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现象还是较为突出。有的村医和药品零售商继续使用明令淘汰的药品,由于经常性的监管不到位,有的存在超范围、超方式经营,一些过期药品没及时清退,继续销售给老百姓的现象。

目前,农村群众在药品消费上,由于受经济条件和文化素质的限制,大多数老百姓在就医用药时比较注重方便、便宜,主渠道仍以乡、村医疗机构为主,而村级医疗机构规模偏小、品种不足,价格较高,给农村群众用药带来不便。加之农民对用药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对用药安全知识了解不多,购药时不看说明,不看生产日期,一些老百姓还存在到集市上的游医药贩摆摊点购药的现象,农村药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一)____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取得的经验

1、____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生产经营持证率不断上升,监管频率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近年来,没有发生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2、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初步探索出了适合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的模式。在青川县初步建立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统领,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和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执法和技术支撑,基层片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为基础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架构。在剑阁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原内设机构变成独立参公事业单位后,依据全县地理特点和市场分布,该大队成立下寺、武连、普安、白龙、开封5个中队。青川县的3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和剑阁的5个中队,对保证两县的基层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____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1.执法人员数量已远远不能适应和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目前,我市共有各种餐饮服务单位9800余家,现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家,药品经营企业及门店2098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68家、涉药涉械使用单位3697家。而全市现有食品药品监管人员300人,这300人肩负着全市310万人的饮食用药安全,执法人员数量已远远不能适应和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在农村,执法人员的数量更少,食品药品监管乏力,农村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分布比较散,执法人员要把辖区内农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检查一遍,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有的边远山区可能一

年都难去一次;还有一些农村处于两县或几县交界地段,情况复杂,往往成了监管空白。正是由于监管周期较长,对农村季节性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动食品小贩,边远山区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户、餐饮店等到监管不到位或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假劣过期食品“转战”农村市场。2.农村监管网络缺失,与兄弟系统相差较大

目前,我市除青川分片区设立竹园、清溪、木鱼三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外,其他县区未设置乡镇派驻机构。由于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少,监管范围大,机构体制难以适应任务的要/,!/求。乡(镇)村级没有监管机构,现有的制度对他们缺乏必要的制约力,他们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认识不足,缺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加之配套政策不完善,因此实际上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食品药品监管在乡镇只是属于安全生产的一个很小的部分,不受重视,甚至没有纳入大安全监管范围,农村监管网络严重缺失。

以青川县和剑阁县为例,青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编制100人,实有人数90人,在乡镇设置12个基层所(队),总人数60人,平均每所(队)5人,每所(队)平均管辖3个乡镇,由省财政支付经费。青川县食品药监局在乡镇的监管能力是全市最强的一个县,也仅有3个乡镇派驻机构,总人数10人,平均每个派驻机构管辖13个乡镇。

剑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基层设有10个所,另设有1个运输所和1个经监大队,基层管理人员在岗为62人,每个所为6人,监管力量对比为:工商平均1个所监管约6个乡镇,每1人监管约1个乡镇,1人监管1万余人。而剑阁县食品药监局没有乡镇派驻机构,他们1个中队监管至少11个乡镇,1人监管3.8个乡镇,1人监管4万余人。剑阁县餐饮和保化品过去的监管部门县卫生部门,在拥有触角延伸到村的医疗机构和较强的疾控监控系统(约70人)的情况下。其执法单位卫监所共有人员42人,是目前食药监局总人数的135.5%。

3.食品安全配套法规立法滞后和监管体制不健全

一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摊贩的管理要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至今无相关法规出台,食品摊点无监管法律依据。保健食品的管理要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目前监管使用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1996年的,此办法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而制定,而《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显然已不实用。

二是《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看似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监管部门职能交叉,职责难以明确划分,多头监管现象突出,常常会出现一个经营使用单位由卫生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门监管,由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药监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一个单位接受多部门监管,增大了经营者的负担。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在运行中客观存在监管“缝隙”。相关部门分段监管衔接不紧密,相互推诿,既形成监管盲区,又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4.监管保障能力滞后,严重影响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执法装备严重不足。各县区执法车辆和装备都是严重超负荷使用,不能同时满足分片和快速应急处置,加大了执法监管周期,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的有效性相对减弱。由于经费少,检测手段比较简单,有的甚至连检测设备都没有,仅凭眼观、手摸,对于简单的食品药品标志不清、不齐,未标注名称、厂名、厂址,没有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以及相关证照不全或无证等还能检查识别,但对于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规定、食品药品的成分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卫生指标是否合格等却没有办法检测,极大削弱食品药品监管效果。

二是监管队伍建设亟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时间短,亟需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垂管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财、物不受地方管理,监管处罚力度较大,打假制劣威慑力较强,取消垂管方后,地方干挠,说情等现象增多,有处罚过轻或放松处罚的现象。

(一)落实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强化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全面担负起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责。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让乡镇真正把食品药品监管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设立乡镇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急需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监管网络体系,使日常管理常态化,实时开展隐患排查,违法案件举报和科教宣传等。借鉴青川县的模式,在乡镇分片区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站,或者在乡镇限额内加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牌子,也可依托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增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增设食品药品监管员人员编制1-2名。每个行政村要至少聘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1名,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覆盖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

第10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1食品安全及监管的基本特点

1.1《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描述

《食品安全法》的描述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明确表述相关定义,但从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安全的领导、组织框架和职责;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标准框架和制定;检验检测机构及职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和各自职责等。

1.2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监管措施,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框架和组织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体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客体是食品污染、危害、风险和各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采用的是分散式监管模式。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所确立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四部门分别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对具体监管体制做出了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是一种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2.2.2食品安全标准建设严重滞后,检测空虚

目前,我国的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2.2.3缺少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与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的监测机制,等等。

2.2.4食品安全执法队伍薄弱、监督不力

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监督不力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有的地方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足50人,其中卫生9人左右,工商15-20人左右,质监5人左右,农业不足10人,商业、供销部门都是1-2人负责食品职责工作。执法人员少且分散,造成食品监督不到位,审批发证把关不严,责任追究不落实。甚至有些部门看到有利益可图时就督查,无利益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

3.1健全管理机构,切实抓好工作队伍建设

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是绿色食品监管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事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应该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按照“有工作机构,有组织领导,有专人负责,有明确职责”的工作原则,尽快使食品监管队伍入位、上位,按照向下延伸、规范实施的思路。

3.2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由于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必须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3.3完善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消费者无法获取食品安全的信息。鉴于此,政府应承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等工作,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4完善监管网络,拓展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不是靠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来弥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的不足,而是要重构一种新的权利分享观念。实践证明,一个仅靠行政内部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很难建立更加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监管机构本身的运作必须引人社会力量的监督。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针对目前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行业协会:一要以服务促发展。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等促进企业自我管理;整合行业中的技术骨干和质量管理骨干形成行业的技术优势和质量管理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以期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制约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二要以监督促交流。配合政府全面做好生产过程的监管,配合政府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通过曝光、通报批评、开除出行业协会等自律措施,规范全协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3)畅通群众参与食品监管的途径。大力宣传和普及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人人关心食品,人人维护安全”的浓烈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区域性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举报作用,创新投诉举报工作,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迅速组织力量及时调查处理,避免引起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监管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参考文献

[1]詹承豫.转型期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五大矛盾分析[J].学术交流,2007,(10):9397.

[2]李志,刘运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J].新安全,2005,(4):3032.

第11篇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超过十倍的损害赔偿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制度,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制度等。另外,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取消了食品范围内的免检制度。总得来说,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侧重点逐渐转移到了事前防范上来了,说明国家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加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协调及指导,统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根据201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并不在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此,我国基本结束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但另一方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撤并也是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失去了具体的事务执行机构,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着力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对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整合,卓有成效。首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一批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其次,卫生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部署了数百项食品卫生标准的清理工作,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含量等标准通过科学研究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地带进行了填充,出台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如乳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总得来说,在监管标准上,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仍然要加倍警惕新的食品毒素等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互相推诿 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以往食品安全“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一直为专家学者所非议,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根据其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增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然坚持了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主体并行监管,使得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如“地沟油”事件中,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就称其局没有执法权,只有督查权,而该地卫生监管所则表示地沟油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质量监督管理局又认为地沟油的无证经营等问题应当有工商局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源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更是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的结果。 2.法治建设不全面,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低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甚全面,遭受食品安全侵害时,人们的救济途径较少,仅能寻求法院的救济,并且通过诉讼来维权取证困难,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人虽然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理解,特别是很多商业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只是繁文缛节,影响生产。民众虽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健康,但是也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食品安全,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要制定具体的制度执行规范,完善其配套规则,以使此制度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执行,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文所分析的问题中,对于召回制度,要制定一部关于食品召回的细则,明确哪些食品是问题食品,哪些问题食品又应当召回,召回的主体是谁,具体如何执行等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则要细化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监测机构及评估组织,并对监测及评估的结果的用途或效力进行规定,以使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在食品安全的事先防范机制中充分体现其价值等。总之,不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还是其他立法主体、法律法规中的食品监管制度都应当有配套的实施制度,而不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摆设规定。 (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 首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除了《食品安全法》等几部专门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使得食品安全的执法依据不一,甚至互相冲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对各个单行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交叉、重复、空白等问题,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对于我国还未来得及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制度等,要加快立法进程,尽量减少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如要加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饮用水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核,尽早填补法律的空白。 (三)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刚性行政主体 在美国,其食品安全局在性质上来说是一个行政机构,能够对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展开食品安全调查,发现问题的能够给予处罚及制裁。而中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由多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享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履行的是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功能。由此也导致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在宏观上引导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方向,起到的仅是引导作用,而没有实际的权威。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变为一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刚性行政主体,使其具备对问题食品企业的制裁权力,不仅能从宏观上把握食品安全的政策方向,而且也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双管齐下,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执法性,或许能改变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与质量。 (四)全面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人民公共监督权利的行使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人民的监督遍布食品安全的各个角落、各个链条,调动全社会人民力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那个机构、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应当如何追究不良商家或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这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氛围,全社会保卫食品安全。全面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将起到重大的实效。 作者:张静 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第12篇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拟新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

第二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经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

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五)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二)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除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销售。

未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食品宣称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

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单位拒绝抽检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判定的依据。

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可以采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发布保健食品抽验结果。

第四十条 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验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时,所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申请复验,向负责复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报告书。

复验的样品从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当事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保健食品复验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发布地的销售,责令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广告更正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恢复其销售。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许可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三)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保健食品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

(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第五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直至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非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保健食品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健食品检验资格。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撤销该品种保健食品注册证,五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隐患,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

第六十一条 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和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工作由依法确定或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保健食品,是指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

第六十三条 对保健食品的其他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