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综合治税论文

综合治税论文

时间:2022-05-30 00:34: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综合治税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综合治税论文

第1篇

税收收入增长连年大幅度增长,大大超过GDP增长速度。关于这一现象的成因、合理性及经济影响存在着一定的争论。但是业内学者和相关研究的人员都从理论或实体模型中得到大致一致的观点,中国经济总量的变动决定了税收总量的变动,存在显著的线性相关性。我国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导的复税制税收弹性大致为1。因此税收增长速度一部分是由GDP增长而正常引起的。

税收超常规增长因素

而税收的超高速增长的影响因素剔除掉物价基数不统一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一产业比重下降,第二产业基本持平,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最求政绩和财政收入,低价出让土地从而推动了高税行业如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快速增长发展;

二是外贸进口,进口可以产生税收但却减少GDP;

三是征收管理水平,分税制以来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调动了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据调查研究,税收占GDP比重不超过19.3%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达到了最大化。自税制改革简化,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也从较低的10%上升到正常的18%左右的水平,我国实现了在税收能力的征管空间范围内正常增长。

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加入WTO之前的8年间税收增长速度不断上升,但是基本与GDP增速保持同步,随着“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源监控体系不断推进,加入WTO后中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填补了“征管空间”的空白差距,因此也致使税收持续超高速增长。

税收征管因素分析

为了更加深入地分析我国税收超高速增长的源泉,本文将把中国税收征管分成3个阶段,建国到94年税制改革,94年税制改革到2002年入世,从加入WTO到现在,以下针对这三个阶段进行不同方面的对比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变

第一,从50年代开始的“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以专管员为核心“专管员管户”的模式,这种管理手段适应了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历史背景,各税统管能利用各税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不同计税依据之间相互验证,防止税收流失,同时节约纳税人成本,但是各税通管使专管员集各种税收征管职责于一身,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

第二,94年税制改革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取消了专管员管理模式,实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征管,首次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普遍建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并建立了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但是由于税收征管引入计算机网络,相应的软件开发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然没有对税源有较强的监控力度,征收管理水平仍然不高。

第三,加入WTO后我国税收在征管方面所做的努力,“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基本取代了纳税人申报信息查漏补缺的人工操作,监控力度和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同时金税工程第三期突破了之前的信息局限于发票,将系统功能拓展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评估等业务环节,同时建立一个业务覆盖全面,功能强大,监控有效,全国联网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互连,极大提过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

二、加强征管队伍的建设,培养纳税服务意识

三、加强税源监控,建立纳税评估稽查制

对税收的全过程实施控制,将其全部信息纳入互联网的管理中,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的收缴和核销,滞纳金的征收,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等,同时正在逐步建立起中央,省,市,县计算机网络,这样保证了对所有纳税人信息的源泉控制。

2007年全国税务部门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全面分析税源,明确思路,逐户全面分析,单户建档,建立连续监控和税负分析机制。如在增值税方面,按月导出重点企业相关数据,逐一登记其销售收入和税负情况,发现纳税异常户,及时进行税收分析,同时根据专用发票,“四小票”核查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在所得税方面,按年建立各成本、费用项目占收入比等财务指标,观察变化趋势,分析评价其合理性,为税负分析、纳税评估提供线索。

第2篇

论文摘要:建立规范化税收秩序,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既是现代税收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同志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要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税务部门,就是要不断推进和谐税收的建设。

一、建设和谐税收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和谐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财力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征管筹集财政收入,参与社会收人分配,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可以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等。因此,和谐税收建设得如何,税收征纳关系怎样,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

(二)建设和谐税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税收事业与税务人员全面发展等问题。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涉及和谐税收问题。

(三)建设和谐税收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逐步树立起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基层建设;推行以能定级、以岗定责、岗能匹配、绩酬挂钩、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单位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构建起科学的税收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设和谐税收的内涵

(一)公正执法。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制定的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发展、救灾防疫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销售农产品和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既不“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也不能有税不收。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避免因税收执法不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诚信服务。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健康良好的征纳关系。坚持税法公开、透明,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促使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体系中平等竞争,使经济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实现最优。方便纳税人办税,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为纳税人提供法制、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三)科学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征管工作,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实现税收管理制度的标准化。按照精确、细致、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廉洁奉公。坚持廉政教育先行,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深化税收改革,完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体系,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证。加强监督制约,规范税收权力正确行使,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团结奋进。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和衷共济、平等友爱、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使和谐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成为税务干部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从严治队.推行能级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倡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规范管理、团结协作的税收文化,形成团结奋进的税收工作氛围。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建设和谐税收的举措

(一)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一是助推经济发展。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二是支持社会进步。落实好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农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就业、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依法组织税收收人。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人原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

(二)推进依法治税,营造法治公平竞争环境。一是严格税收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加大评议考核和奖惩力度。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偷税、骗税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公平,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维护社会正义。

(三)优化税收服务,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一是树立现代服务理念。做到纳税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由有偿服务向无偿服务转变。二是健全纳税服务制度。完善税务公开制度,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人办税事项全部公开;完善服务责任制度,公开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限标准,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完善服务便捷制度,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简化办税环节和程序,提供多种办税途径。三是优化纳税服务方式。按照深化“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信息化,探索预约服务、办税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通过语音电话、网络等开展征纳双向互动服务。

第3篇

论文摘要:在 工业 化大 发展 、 经济 增长日益明显的社会背景下,建筑企业获取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此种状况下,完善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现有问题,寻找相应对策,成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当务之急。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 网络 ,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第4篇

文章摘要: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现代信沪息科学技术在枕收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能够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极大提高。本文通过时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认为税收管理信息化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加强信息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税收人员安全意识,提升税收人员专业化水平。

信息化是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通过大量的采用信息技术、电子装备及通讯网络等,更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使国民经济各部门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信息产业的发展而获得巨大利益的过程。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电子政务在政府部门管理工作中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之一。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作为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突破口,不仅是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收管理效率和征收管理质量的技术保障,也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但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还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认为税收管理信息化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加强信息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税收人员安全意识,提升税收人员专业化水平。

1、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 .1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在信息化方面的资金投入还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同时,部分偏远地区税务部门至今仍存在计算机装备不足的情况,网络建设更是无从谈起。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沿海城市虽然税收工作的计算机装备充足,由于税务软件开发欠缺以及税务人员应用能力有限,导致高配置计算机只能充当简单的打字功能和存储功能,在相应的税收业务工作中难以发挥高配置计算机应有的作用,造成税收成本极大的浪费。

1.2网络管理体系不完善

税收管理网络安全涉及的内容既有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有管理方面的问题,两方面相互补充,缺一不可。技术方面主要侧重于防范外部非法用户的攻击,管理方面则侧重于内部人为因素的管理。技术方面,避免出现病毒和防御网络黑客的攻击,保证税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非法人员恶意修改数据,对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管理方面,加大对人员素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减少因专业水平不高所造成的数据丢失、毁坏、泄露;增加数据备份机制,防止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数据丢失;增加监督和检查机制,防止恶意修改数据和安全配置参数,使税收信息化信息安全问题变得复杂化。税收是非常敏感的工作,收税管理的信息化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定要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增加安全系数。

1 .3高素质人才缺乏

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计算机应用专业人才缺乏,制约了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部分的税务人员观念落后,认识不到税收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他们开展工作方式陈旧,完全凭经验做事,尤其是部分管理层人员,带头作用较差,个别排斥情绪明显;税收人员安全意识差,数据丢失、输人错误现象时有发生;计算机专业人员缺乏,具有较高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人才不多,精通技术管理,又熟悉业务规程的复合型人才则更少。税收信息化管理归根到底离不开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严重制约了税收信息化管理的实施进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增加投人,开发、配备硬件的基础上进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税收人员素质,改变陈旧的观念意识,培养其安全意识,还要培训即懂技术有懂业务规程的专业化、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2、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对策分析

2.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信息化建设中设备和信息的利用率极低,对信息只录人,忽视了更为重要的分析整理,造成信息堆积,共享性、开放性不足,信息的录人成了井中月、水中花只是好看,却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这都要求我们要强化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目前,我国税务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管理都比较混乱,部分部门和单位仅从各自需求的出发,自行研制开发软件,没有统一的开发标准,管理和使用起来比较困难。因此,我们必须要在“业务统一、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下,有计划的、稳妥地分步实施应用软件开发,实现软件开发的系统性、全面性、兼容性和规范性。同时加强对计算机硬件的配备,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计算机配备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国家应加大对此地区税收改革的资金投人力度,提升其整体操作水平,缩小地区差距。对东部发达地区,计算机硬件配备较好的税收部门,而要加大软件的开发管理。

2.2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不单纯是技术问题,也是社会经济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制,从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两方面人手,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蓄意破坏、工作不负责税收人员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3注重专业人才培养

税收信息化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目前,税务系统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既懂技术又懂操作流程的复合型人才缺乏。解决这一问题,要求我们要拓宽育人、用人视野。税收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应包括计算机、通信技术人才和信息管理、综合规划人才,杜绝人才一面倒情况;要加大税务系统内部计算机知识培训力度,提高税收人员技术水平;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工作上关心信息专业人员,提高他们的待遇,为专业人员设立税务类别,设立管理专业方向,使他们在税务部门有中长期的工作前景,形成一个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第5篇

论文摘要: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税收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概括性的评价。评价时应本着系统的、战略的、权变的跟光,注重对指标的相互关系及其权重的确定,采取客观,公正、 科学 、全面的评价方法。将目标管理、关键绩效指标以及平衡记分卡等评价技术引入到税收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中,建立一种适用于不同层面的绩效评价体系,能够为提高质量和效率提供有效的评价方法。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概述

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税收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概括性的评价。评价时应本着系统的、战略的、权变的眼光,注重对指标的相互关系及其权重的确定,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快捷准确地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层,以供实施控制决策之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可以从效果和效率两方面进行。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

税收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收管理绩效目标服从和服务于税收管理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引导和促进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因此,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应当是在税收遵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从而达到税收收益最大化和纳税满意度最大化。

(二)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实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要求高度的税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数据资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级,有专业的数据处理中心,对产生的数据资源实时进行校验、统计、筛选、分类、分析,有相应的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对税收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标准化管理。要最终做出绩效评价的判断结果,除了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还必须有可行的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评判。评价标准是评价结果产生的基准和前提。

(三)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在高度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管理层面主要指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单纯具有内部管理职能、不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操作层面即为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下,税收管理主体就是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四)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范围

现代 税收管理理论中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税收执法权的管理。税务机关绩效评价包括对税务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行使绩效的评价。本文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及其结果产生的绩效,即税收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分析。

二、构建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应注意事项

(一)合理设定评价指标

指标设计在以“目标管理”为手段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指标既是税务人员工作行为的导向,又是评价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好的指标可以起到事前积极诱导和事后公正评价的作用,差的指标会使整个绩效评价体系失效甚至对整个税务系统造成危害。我们对税务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全部内容,必须涵盖税务人员7o~8o以上的工作,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指标。指标的设计要体现多元化,不仅要能综合反映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还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创新精神、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与他人交流与共享信息。各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指标体系。这就意味着指标的设计要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于两类指标组合权重的选择取决于被评价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同的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程度,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漏征率。对量化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量化指标的权重大些,对定性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定性指标的权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沟通

若把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比做一台机器,沟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剂,它能保证整个绩效评价体系良性运转。没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也就没有税务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沟通存在于评价前、评价中、评价后三个阶段。在绩效评价实施前的指标设计阶段,税务部门的领导或评价者应把被评价人员纳入到指标的设计过程中。沟通一方面可以使绩效指标和标准成为每一个部门和税务人员均能理解的共同语言,从而对其行为产生事前诱导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导接受并指导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标的设计与实际相脱离,增强了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于绩效评价后的沟通,评价人员根据被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鼓励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行为,同时对于不符合或偏离组织目标的行为予以引导,帮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接受进一步的培训或改变工作态度。人们最常忽视的是评价过程中的沟通,然而在评价过程中及时进行沟通引导被评价税务人员的行为,可以防微杜渐,大大改善评价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事中沟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据个体需要选择激励手段

绩效评价与绩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传统行为学理论分析,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点,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的基础。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激励手段的多样性,即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于物质激励,可以通过对薪酬体制的设计而完成,在绩效评价体系中,税务人员的工资一公务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x工作难易系数。对于非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情感激励”对税务人员个体工作给予认同、尊重、表扬,对其职位的提升、赋予信任和责任来实现。评价人员必须确定被评价税务人员目前所处的需求层次和特点,并依据其特点选择适合不同个体的激励结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是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间实现整体协调,才能发挥绩效评价的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内的约束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税务人员的评价结果较差或与整个系统的目标相悖,将遭受批评和惩罚,为此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对评价结果差的税务人员的处罚就是对其他税务人员的约束,或者说是反面激励,从反面达到激励约束相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绩效评价体系中,激励和约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协同在一起发挥最优作用。

三、不同层面设计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技术的运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绩效评价。

平衡计分卡是一种综合绩效管理体系。它将组织经营任务的决策转化为四大部分的指标: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 发展 ,将组织战略分为这四个方面的考察目标,每一考察目标分别设置几个独立的指标,多种指标组成了相互联系的一个系列指标体系。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有机的统一体,从而达到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短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过去与未来之间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管理决策,能明确地看出它对整个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组织战略目标所带来的影响。在平衡计分卡中,财务方面是平衡计分卡的最终结果,财务指标的实现是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的结果。只有实现内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时间、质量和价格方面满足客户,才能达到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而内部流程的优化与否主要取决于 企业 员工的能力。

2.基于关键指标的绩效评价。

关键绩效指标的类型主要有数量、质量、成本和时限。在确定关键绩效指标时,指标的设定要具体,切中目标、适度细化、能够权变;指标是可度量的,是数量化和行为化的,数据或信息要具有可获性;要具可实现性,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在适度的时限内可以实现;要有现实性,是可证明和观察的,不是假设或主观猜测;指标的设定要考虑时间,关注效率。

3.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

目标管理下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是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理论基础,把以工作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激励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作任务量化,层层分解。目标管理法是为了改善组织在竞争中软弱无力所实施的一项措施,通过权力下放和自我控制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更强调人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四个操作步骤:设定绩效目标、确定目标达到的时间框架、实际绩效水平与绩效目标相比较、设定新的绩效目标。

(二)管理层面基于目标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基于目标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构建要求。

管理层面的工作要强调纳税人导向、结果导向。它需要为操作层面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培训、协调审批等服务,而这些工作始终要围绕顾客的需求进行。管理层面许多工作的最终结果要靠操作层面的执行来实现,为体现它的导向思想,有必要将其工作绩效与操作层面的主要执行结果挂起钩来。管理层面要通过对关键绩效指标的筛选来突出工作重点,调整衡量标准,要加大对主体业务和主要职能的评价力度。对过程的控制主要通过正确执行管理体系文件来实现,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将需要关注的重要过程筛选出来,每次只从其中抽取部分进行检查。

2.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设计思路。

管理层面的绩效评价根据“目标引导,面向流程”的指导思想,按照“质量方针一总体目标一具体质量指标”的思路,结合管理层面的主要职能,建立起基于目标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科学 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保证税收“应收尽收”的收人组织原则,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调节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纳税、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目标的顺利实现。评价该绩效目标的指标可以使用税收征收率这一指标进行评价。

(2)税收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受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影响,政府部门一度强调用税收完成数来评价税收管理工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是要树立制定科学税收计划的观念,实事求是地测算和上报建议计划以及影响收人的主要增减因素;二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做好收人预测工作,对税收预测的效果主要引人税收收人预测准确率指标来评价,同时把查补税款总额作为税款预计水平的一个修正指标。

(3)税收数据质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税收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数据管理基础上。管理软件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对各类数据进行检验、审核、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避免异常数据,清理垃圾数据、冗余数据,纠正错误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实用。数据高度集中,对管理层面而言,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垃圾数据量、冗余数据量、数据利用程度、应急预案启动的次数、数据灾难发生的次数以及解决效果等方面设定评价指标。

(4)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果。纳税评估的有效性评价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的准确性、评估发现的问题户数、补缴税款、移交稽查户数以及纳税人真实申报率的提高等方面。

(5)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 法律 救济的处理能力。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管理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管理层面通过执法监督和法律救济,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纳税人投诉、案件复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税务案件应诉维持率、复议案件维护率、税务案件审理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6)提供服务的质量。无论纳税人将需求直接传递还是由操作层面传递给管理层面,管理层面都应当等同于与纳税人直接传递,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因此,顾客需求的有效处理率、处理及时性和准确性都应当成为关注的内容。

(三)操作层面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财务的税收征收率指标选择。

税收管理战略目标主要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在财务角度主要体现为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结果”指标主要体现为税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 经济 发展 水平和既定的税制模式下,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法定税收收人的实际征收量。因此,财务方面的指标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评价,具体包括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纳税申报质量以及税负水平四个方面的相应指标。核心结果指标则依据税收经济观,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税收规模随经济的波动而波动。从理论上说,只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对无知性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加强管理监控,就能够实现应收尽收。在评价是否实现有效地组织税收收人方面,用税收征收率进行评价。

2.征管过程驱动性指标选择。

(1)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评价期该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主要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

(2)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和评价,可以有效监控操作层面行使推定课税权的情况,降低风险,实现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账征收率、定额调整率、定额户转查账户比率、个体户平均税负、未达起征点率、停业复业率等指标来评价。

第6篇

一、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历史来看,分类所得税制较早实行,以后在部分国家演进为混合所得税制,部分国家演进为综合所得税制。其中演进为混合所得税制的一些国家又进一步演进为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所得税制,它反映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是一种较好的所得税制。在我国,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鉴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税收征管难度较大,手段相对落后,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选择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得税制亦有实施上的困难,所以,只能采用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即混合所得税制。即在继续普遍推行源泉扣缴的基础上,平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偶然所得等仍按比例税率分类征收,年终不再要求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其他一切所得实行综合申报,统一进行费用扣除,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收。税务部门具有审核权,应把综合征收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对于纳税人综合计税部分平时被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允许从其年终汇算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多退少补。在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过程中,应当逐渐减少分类征收项目,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如将偶然所得并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二、要完善纳税主体制度,适当扩大居民范围

1、要完善纳税主体制度。在WTO体制下,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来看,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对收入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这种选择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根据综合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如对老年人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对于征税所得项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正面列举。从税收实践来看,这种列举法使得某些可观的收入(如股票转让所得)难以划入征税范围。并且,对某些所得,如职工获得的实物、有价证券等收入,机关单位自有资金发放的补贴、津贴等,是否应划入征税范围存在不同认识。这不仅缺乏公平性,也易导致征纳双方的矛盾。

2、适当扩大居民范围。在居民纳税人的认定上,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对于后者,由现在的1年更改为183天更为适宜,即规定凡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国税法上的居民。应当看到,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采用183天(或6个月)标准。并且,从我国自1983年至今与60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中绝大多数也都以183天作为划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时间标准。改为采用183天标准不仅会使我国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及我国所签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我国居民管辖权的范围。

三、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实现量能课税原则

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实现量能课税原则。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WTO体制下,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计费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税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改革的重点是综合计征税收部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应当合理体现赡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这会带来税收负担的不公。如甲、乙两人的月薪相同,甲为单身,而乙家有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及下岗的妻子和幼儿,两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显然不同,如对他们进行同样的费用扣除就会有违税负公平原则。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每人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这一数额可以是一份个人免征额。考虑到我国的人口政策,应当将受扶养子女的扣除份额限定为一份。

其二,应当允许扣除特别的费用支出。在此方面,我国已明确个人慈善捐款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但这远远不够。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人会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面临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意外事故或被盗造成的损失、再就业的培训费、请人照料家中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费用等。近年来,我国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措施相继出台,使个人的支出因素大大增加,如住房贷款利息、巨额医疗费用、高昂的子女学费等。上述支出无疑会减少可供纳税人自由支配的收入,削弱其纳税能力。因此,允许扣除这些费用支出,才能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

四、要进一步扩大税基,调整税率结构

1、进一步扩大税基。扩大税基,实际上就是开辟新税源,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同以前相比虽然扩大了税基,但还不够,应根据经济生活的发展,进一步扩大税基,其措施一是应根据新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期货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费用扣除,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费用扣除可适当降低;三是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

2、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为使我国的税率结构更好地体现公平性、效率性,必须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转换为混合所得税制后,可以沿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应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一般以5至6级为宜;还应适当降低税率,尤其是边际税率。在确定税率时,应当考虑到与企业所得税的结合,对个人所得和企业利润按大致相同的税率征税,从制度上尽可能地防范避税行为的发生。在调整税率结构的同时,还要注意通货膨胀的影响,可以借鉴美国采用的指数化方法,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更能与人们的可使用收入相符。

五、强化税收征管

(1)改以源泉扣除为主的纳税制度为以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目前各国在所得税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课征法和申报纳税法。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自行申报纳税的观念尚未普遍形成,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税款征收方式比较切合实际。但根据国际惯例,从培养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税为主的纳税制度为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另外,要实行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为了加强税源控制,堵塞税收漏洞,可以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所谓税务号码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生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通过银行帐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以供税务机关查询并作为征税的依据。新晨

第7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影响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主要因素,提出目标管理、团队作业、质量循环管理和强化责任感来提升税收管理员的执行力。

所谓税收管理员的执行力,是指税收管理员贯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完成预定工作目标的操作能力。本文通过分析影响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主要因素,提出目标管理、团队作业、质量循环管理和强化责任感来提升税收管理员的执行力。

一、当前影响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职务内容多,管理的重点不明确。目前基层税收管理员承担的职务内容非常多,户籍管理、资格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以及上级布置的各类事项性工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税务部门几乎所有的工作事项和涉税行政责任都向基层管理员倾泄。同时,基层单位税收管理员普遍紧缺,动辄人均管理几百户纳税人,同一业务重复处理量也很大。因此,我们经常发现税收管理员手上同时在处理十来件毫不相干的不同事情,不知道该以哪一件事情为重,最后应付了事,影响了执行力。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信息化管理的手段难推进。以信息化为依托的税源管理是我们的发展方向。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和职业技能偏单一,在征管一线的一部分税收管理人员已无法满足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虽然后续培训不断在加强,但管理员队伍年龄趋于老化,缺乏工作的激情和热情,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无功无过心态的人仍然存在,在日常工作中表现为随波逐流,应付心理强。目前税收管理员中能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源分析并进行纳税评估的不多,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查账的,仅占税收管理员总数的40%;两者都不具备的占20%;余下的40%税收业务水平都不高,多数人不具备应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税收管理工作的能力。

3.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激励措施不足现象并存。目前基层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价内容过于笼统、量化的绩效考核少;二是考核的方法不够科学,目前税收征管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的多项考核指标和过错行为,只能解决税收执法中的程序、时限、权限问题,不能有效地反映税收执法过程的全貌,在现实的税源管理过程中,特别是纳税评估等深度管理过程中,税收管理员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考核激励先进的效果不明显。考核结果只对个人经济起一点很小的作用,与职位升降、评先评优挂钩不明显,税收管理员对考核结果不重视,一些考核采取“扣分制”,甚至出现多干多错的反激励现象。

二、强化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建议

1.实施目标管理,突出管理员工作重点。(1)目标管理的概念。目标管理(ManagementObjectives,简称MBO),它是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提出的一个很有影响力的管理学概念,他认为管理首先必须确定目标,管理人员应该而且能够在目标的指引下控制好自己的成就。目标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使人们用自我控制的管理来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激发人们发挥最大的能力,把事情做好。(2)目标管理的优点。目标管理与传统管理方法相比有很多优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责任一目了然;二是有利于管理员找到工作重点;三是有利于调节人们的工作强度。(3)目标管理的具体应用。目前,县(区)局对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已有目标考核,我们认为必须将基层税源管理单位的目标进行有效分解,转变成各管理员团队以及每个管理员的分目标,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可依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管理员团队或管理员个人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例如税收计划任务、征管质量指标、依法治税水平指标都可以按照各管理员片区的税源构成进行分解成分目标,按年下达,分季考核。

2采取管理员团队作业,融合不同素质管理员的共同力量。鉴于以下原因,本文认为管理员应采取团队作业:一是现行管理员队伍年龄趋于老化,一部分年龄较大的税收管理员不具备应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税收管理工作的能力;二是新充实到管理员队伍的大学毕业生缺乏实际的管理经验;丈是自由裁量权等行政执法权在团队作业能够相互制约。(1)团队的人员组成。团队中应该包含多少位成员?人员结构如何配比?按照国际管理经验,团队人数通常最多不超过五六个人,三到四个人效果最佳(管理的实践),结合工作实际管理员团队可以采用人制:1个税收分析员和3个片区管理员。(2)团队成员的职责划分。将现行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做进一步细化分工:税收分析员负责辖区内税收分析管理和纳税评估管理,并对组织分配的事项性任务按片区进行分解落实和汇总上报;片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户籍管理、资格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源分类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日常性管理,并对辖区内税源的纳税评估负协办责任。(3)团队的运作方式。每一位团队人员都对团队的目标任务负责,大家集思广益,但负责的领域各有不同。税收分析员应加大综合征管软件V2:0信息资源的应用,加强对税源监控分析和税收征管质量深度分析。通过开展税负、税收弹性和同比、环比等趋势分析,研究地区税源发展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3引人质量管理的“戴明环”,强化管理员的7一作质量监控。PDCA循环是能使任何一项活动有效进行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在质量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PDCA四个字母所代表的意义如下:(1)P(PLAN)计划。计划包括确定方针和目标以及制定活动计划。(2)D(DO)执行。执行就是具体运作,实现计划的内容。(3)C(CHECK)检查。检查即对改进的效果进行评价,用数据说话,看实际结果与原定目标是否吻合。(4)A(ACT)处理。对总结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肯定成功的经验并予以标准化,或制定作业指导书,便于以后工作时遵循;也要总结失败的教训,以免重现。对于没有解决的问题,应提出给下一个PDCA解决。

PDCA的特点是大环套小环,企业总部、车间、班组、员工都可进行PDCA循环,找出问题并寻求改进;阶梯式上升,第一循环结束后,则进人下一个更高级的循环;循环往复,永不停止。

第8篇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论文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税收调节严重乏力。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第6期何朝阳:浅析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9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三)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三、对策分析

(一)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1.实事求是,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4.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唯一标准,要强调依法治税,加大对执法情况监督考评的份量,以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建立一个法治、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1.税收工作的基础就是征管,它既是组织税收收入、反映征纳关系、传递宏观调控意图的重要途径,也是形成内部秩序的基石。内部秩序只是对税收工作结果的一种状态展现,能否达到其既定目标,关键还是要通过税收征管体系来实现。内部秩序与征管体系的关系满足“黑箱理论”的原理,内部秩序最终体现为一种“输出”,至于这种“输出”是井然有序还是杂乱无章,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征管体系这个“

第9篇

为了认真落实创新发展机制,服务**经济为主题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今年11月5日7日州局王景峰书记一行五人在昭苏县地税局和特克斯县地税局开展了调研,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影响和制约地税干部职工队伍的主要问题

地税系统自组建以来,经过艰苦创业、励精图治、巩固提高、求实发展等阶段,干部队伍逐渐由弱变强、由少变多,承担起历史使命,较好地完成了税收任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随着地税事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知识的更新,地税工作面对的形势和环境不断发生着巨大变化,干部队伍素质状况不能满足税收工作现实要求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二)部分干部对自身要求不高。一方面,一些干部的思想上产生了船到码头车到站悲观情绪,对工作无所谓,对事业无作为的想法,从而不思进取,不求上进,表现在工作上进心和进取精神不足,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心浮气躁,静不下心学习,更谈不上潜心学习和刻苦钻研业务,不求进步、满足于现状,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连钟也不想撞的消极现象。另一方面,个别地税干部对税收征管改革、税务信息化建设以及依法治税、税收高科技文化诸项工作除了被动应付外,对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巨大变化没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没有形成紧迫感、危机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更谈不上潜心学习和刻苦钻研业务。

(三)少数民族干部知识结构更新缓慢。由于受国语水平不高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干部在掌握和更新税收、财会、微机等诸多新知识方面欠缺,造成工作能力不够强,影响制约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青年干部后备力量不足。近几年年轻干部补充的比较缓慢,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呈现出不合理的现象。目前在县市局领导班子中,尚无30岁以下年轻干部,州直地税系统科所长中30岁以下的青年干部也寥寥无几。这种结构不合理,青年后备干部短缺的现状,势必影响地税事业发展的后劲。

(五)激励机制不够科学。目前,地税系统对干部工作业绩的评价办法,主要是采用倒扣分的方法,对过错行为进行评价,体现在对质量的考评上,而对工作数量这个基础内容考虑较少,造成评价体系的不完整。尤其是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现状,在当前和今后一定的时期内,依然存在鞭打快牛、能者多劳的现象,而这种仅从质量上进行评价的方法,必然造成干的越多、差错越多、处罚也多的情况,从而损伤那些多干事的人的积极性。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既有历史的客观因素,也有干部本人的主观因素。

(一)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在地税系统分设时,为了适应工作需要,解决人员紧张的突出矛盾,在组建的过程中,选调了大量的30多岁骨干。然而,14年过去后,这些同志都到了40岁以上接近50岁,在加上后期新鲜血液补充较少,造成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的橄榄球形状。例如,昭苏、特克斯两个局是近几年新进青年干部较多的单位,然而年龄35岁以上的人员分别占到了64.7%和50%,而其它局的比重还要大。在这些人数居多的干部中,既有功臣自居的骄傲感和经验老道的满足感,也有仕途已尽的悲观思想情绪,致使这部分干部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把主要精力未放在工作中,而是转移到其它方面。解决这种不合理的干部队伍结构,要消除消极思想情绪,不能使消极人群形成大气候,这已成为当务之急。也为消除今后出现的年龄结构倒金字塔现象,引发更严重的思想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二)地税系统教育培训的路子不新,方法过于老套。一方面,干部队伍中有业务尖子,有业务水平一般的,也有较差的,而在通常的教育培训中,对这些人员的培训中大都是一样的内容,采取一刀切、上大课的做法,忽视了干部职工自身的特点和情况。这就导致了业务尖子觉得没有什么好学的;业务水平一般的觉得会的已经早就会了,不会的还是不会;业务水平较低的,就会觉得学也学不会,索性就不学了,从而使培训成了走形势、走过场,没有收到真正的培训效果。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的措施。有些同志缺少传、帮、带的作用,基本上通过靠自身总结积累经验来提高能力,提升素质进程缓慢;而有些同志受岗位的制约,缺少实践的途径,无法拓展和提高其能力,造成单打一能力格局。因而落实科学发展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注重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培养地税干部良好的心里素质、人文素质,拓宽和提升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从而

保证地税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引领疏导作用薄弱。由于地税系统发展的特殊性,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如何安排部署任务和组织协调开展工作上,而对如何开展形势教育,引领和疏导干部面向未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考虑不多,教育不够,使一些干部井底观天,缺少自我压力。对一些少数民族干部来说也是如此,由于对形势发展的趋势认识不到位,没有能在最佳时间加强国语知识的学习,从而影响到自身素质向更高层次提高。重视引领疏导思想工作,聚焦干部的正确视线,树立干部的正确理念,不仅对地税干部队伍素质的提升作用很大,同时也对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可提供有力保障。

(四)对精细化管理理念认识不够。一方面,基于干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民族成分多样的状况,认为推行精细化管理容易激发矛盾,因而实现精细化管理进程较为迟缓;另一方面,由于对各个岗位的工作数量、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不好区分,容易使评价工作务虚,致使评价内容的设置单一。又好又快是科学发展观实现的目标,质量和数量的统一,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好评价工作数量这个难题,实现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增强激励机制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势在必行。

三、对解决地税系统干部队伍问题方法、途径的建议

解决影响和制约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特事特办的观念。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存在的现实问题,已到了不解决不行,不及时解决也不行的地步。应当考虑到干部队伍在未来的五年内,有一个彻底的质的改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打破常规套路,做到特事特办。首先,应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从政策上给予倾斜。其次,应得到编委、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放宽编制限额和加大资金投入,保证换血工程的顺利及时完成。再次,地税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博怀,为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勇于做出自我牺牲,为年轻干部的培养使用甘当铺路石。

(三)转变培训方式。一是建立必要的轮岗机制,拓宽干部实践的渠道,逐步使干部通过锻炼,成为多面手,成为复合性人才。二是在原有的培训基础上,根据征管查等系列和岗位需求,开展个性化素质教育培训。按照政治理论、税收业务、计算机操作、职业外语、领导科学、心理保健、公文写作与处理和创新能力等科目,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自行提报最迫切的培训需求。培训管理者在汇总分析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出《个性化素质教育培训计划》,因需因岗因知实施个性培训,进一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三是建立传、帮、带机制。通过制定目标,有计划地实施以老带新、以强带弱措施,使干部更好地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四是强化质效评估,提升教育成效。建立落实培训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制度,对干部职工学习进行监督考评,做好动力文章。五是适时组织外出观摩学习。分类分层次安排业务骨干,到外地州或外省专项工作突出的兄弟单位参观考察、观摩取经,增长见识,使各级税务干部充分开阔眼界,拓宽工作思路。六是寻求上级部门对高寒偏远地区或专项教育培训给予财力支持,每年拨付适当的教育经费用于干部的培训。

第10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税收监管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76-04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宣布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需自行申报纳税;各地区又接连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实施规则。在强烈的社会关注之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于2007年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首先,个人申报制度通过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改变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其次,进一步推进了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自行申报制度,从而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然而,从近年来申报的结果来看,个税自行申报的结果并不理想。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申报的主角,高收入者却多有缺席。对于此种情况的出现,本文将会按如下思路进行探讨:首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成因;其次,对于我国的个税申报制度及实施提出改进之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概述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概念。自行纳税申报(self-assessment),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纳税事项向征税机关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具体而言,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内容,计算应纳税额,并自行将其计算结果集计税依据以纳税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处分行使税额确定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可以看作是一种“自我克赋”,也是纳税人权利理念的体现。我国于2006年11月6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的要件,自己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律制度。《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包括:年所得I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等。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该纳税年度内,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构成要素。(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主体。纳税申报主体一般分为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即指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自己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第2条中规定了纳税主体有以下五种情形时需进行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这一条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并非只有年所得12万元者才需进行自行申报,符合其他四种情形的仍需进行申报。第二,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依照《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具体界定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当然,所得中不包括依个人所得税法及《申报办法》中不征税及免税项目。(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方式。个税自行申报的方式,在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申报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关于数据电文方式的申报日期确定问题,在国税发〔2003〕47号通知中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日期作为其实际申报日期。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税务机关对于电子申报的大力推广,加之以网络申报的便捷优势,使得网络申报成为各国纳税人的首选方式。(3)申报期限。各国税法一般都对自行纳税申报作了规定和限制,针对不同的纳税项目、不同身份的纳税人也有不同的期限规定。申报主体必须遵循法定的申报期限,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也针对不同情形下的个税自行申报予以不同的期限限制。每年的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的最终申报期限,其它情形的申报期限分别由《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第16至19条规定。如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期限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而非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当然,申报期限并非是绝对的不能改变,如果申报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确有困难,如果强制其按期申报则会超过纳税人的期待可能性。③因此,大部分国家的税法都设计了延期申报制度。我国则在《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第20条中加以规定,具体操作遵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立法目的。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这种制度要求纳税人进行年度综合纳税申报,此申报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个前提性制度。建立个人收入总和申报制度,能够保证纳税人收入等涉税信息的完整性,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有利于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施关系到我国个税税制改革的进程。④(1)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可以有效地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减少纳税人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2)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充当调解公民之间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或工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因此,在我国要调节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是要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纳税负担。二者只能在试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而且由于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着缺失综合所得概念而使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的硬伤,因此,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也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8}(3)加强对税源控制的管理。税源控制是税收管理的核心,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纳税人上交的自行申报的材料便成为税务部门掌握税源信息的重要依据与来源。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发挥效用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但目前我国的个税征管还主要是采用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发生的应税收入,都由收入的发放者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这样,个税税源控制的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给了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而导致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在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下,纳税人没有义务保留或者提供收入凭证,收入发放方也不开具完整凭证,因此使税务机关对于税源的监管乏力。而自行申报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搜集高收入者的涉税信息,了解其纳税状况以及职业和地区,从而明确重点监控群体与监控对象,强化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更好的发挥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所实行的分类税制有失公平,且与综合申报相脱节。我国税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于不同的税率表格。与之相配套的则是个税征管实行代扣代缴。而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中则是有不同的规定,即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标准,将各类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总重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这样就形成了目前我国的“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模式。在这样的双轨制模式下,导致即便是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可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不同。不同性质、来源的个人所得,采用相异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征税,适用源泉一次课征方式。这样就会导致相等收入的人由于其个人所得来源等条件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主要由各类所得的支付单位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和扣缴;除了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有扣缴不实的收入项目时,纳税人应按综合口径自行申报收入及相关信息⑤。以上情况表明了我国的分类计税和综合申报相互脱节,分类计税仍是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自行申报并未在税额征收中起实质性作用。这样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征纳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个税税源控管乏力,自行申报纳税者人数和结构呈畸形发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监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没有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重要原因。国家税务部门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即“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等四项制度;加快建设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三项管理。但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有效的手段控制税源,给纳税人隐瞒个人收入创造了条件,也使得纳税人个人收入隐形化成为自行申报中的一大难题。这就是税务机关很难确切掌握个人收入的实际金额,从而无法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控制税源的手段较为单一,仍是以扣缴申报来反向监督。这样仅能完全监控工薪阶层的纳税人,不能有效地将高收入者纳入税收监管之下。而且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多元化、隐形化、现金交易量大等特点,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信息未被税务机关掌握,加之大部分公民也不能准确计算自己的年收入,因此,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还是来源于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对于那些收入形式多样高收入者未被完全统计在内,使得申报人数不确切。

3.税收稽查方面涉税案件惩罚力度不够,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个人所得税作为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最多的一个税种,其征管和稽查的工作量相当之大,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基础有较为薄弱,征纳信息不对称,且某些稽查人员本身素质不高、执法不严,加之个税本身就与个人利益联系非常密切,从而容易激化矛盾。这样就造成了税务稽查单方面注重补交税款或者罚款,处罚力度不够,使得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⑥

4.个税自行申报的配套措施尚未形成。(1)金融体系配合不到位。我国的金融实名制支付体系的缺位,现金交易仍然是支付结算的主要手段;许多私营或者个人企业财务不健全,个人收支与生产经营成本交错混杂。这些都使金融部门无法真正掌握纳税人的收支资料。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极大的影响个税自行申报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那些掌握大量个人收入信息的金融、保险等部门并没有义务去定期向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报,个人纳税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社会评价也并没有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其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缺少激励。(2)税务制度滞后制约了个税自行申报的发展。税务指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尝试建立税务制度,但在实践当中税务机构多由税务机关自己开办,直到1999年才转向市场化运作。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税务的环境和秩序尚待规范,很大一部分的税务机构刚刚完成向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的转变,其规模较小,建账建制也不是很规范,因而业务水平和信誉度不高。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存在的会计服务、会计咨询和税务中介机构基本上为单位纳税人涉税业务服务,对个人的税务服务除向一些在华的外籍人士外,还开展的很少。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议

1.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程序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实施的效果。由此可知,我国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影响。然而,值得注意也正如上文所说的是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背离了公平税负的原则。面对这个尴尬的情景,唯一可行且根本性的办法就是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最佳税制模式。(1)三种不同模式的税制比较。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类型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在此种税制下,总收入和可扣除费用由各种所得类型分别决定。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的方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收的流失,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是不能够按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课征,有违于公平原则。

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一般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的所有不同类型的所得综合起来并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特点是将不同来源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这样,综合所得税制就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加之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并进而可以实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的目的。但是其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易于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

混合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主要实行按照纳税人的各项有固定来源所得先用源泉扣缴办法课征分类税,然后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如果达到法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者附加税。⑦这种税制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征,不仅能够防止偷税漏税,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且也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原则。这样,就既有利于政府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实施。(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制模式。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都尚未达到一定高度,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总人口比重比较低,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则少之又少;纳税人收入渠道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隐性收入普遍存在。而税收征管水平决定了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真实的掌握纳税人的情况。因此,符合国情的选择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具体而言,即需在进一步规范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纳税人申报其全年各项所得并进行汇总,调整后的应税所得作为全年所得的课税依据,并对汇总的数额扣除合理费用后的部分按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⑧

在当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等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源泉扣缴的办法。目前的分类税制模式,计征简便,节省征纳成本,且根据不同性质所得采用不同税率。这虽然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相比较之下,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而且将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考虑在内,可以实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的目的,但其计征繁琐,成本较高,并且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

因此建议目前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混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是指依据纳税人的各项有固定来源所得先采用源泉扣缴办法课征,然后综合其全年各种所得,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再可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者附加税。⑨如此,吸取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并可以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此种税制区别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我国的国情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目前适合我国的税制模式是混合所得税制,但这样的嫁接体制毕竟只是权宜之计,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才是个人所得税改革长远规划的目标。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缩短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转轨的期间,待相关条件基本具备后,再适时推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只有这样才能使个税自行申报走出制度困境并得到完善。

2.加强个税税源监控,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和效率。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而这也正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实行的最大难点,因此,个税的征收就不再只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劳动保障部门等社会部门)以及支付单位也有协调配合的义务和责任。在经济转轨时期,分配领域存在的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建立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性的联动机制。从当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税务机关没有与相关部门形成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纳税人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高收入者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最终形成促使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社会管理机制。

税务机关应首先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更加深入地进行税收信息化建设。可以考虑使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号为纳税登记号码从而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个税纳税系统,以解决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员流动性大,难以掌握全面的信息以及准确申报所得等问题。与此同时,还应与海关、财政、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横向联网,以便于信息共享和进行交叉稽核,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应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对于高收入者个人的税收监控,建立对其的纳税评估机制,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⑩从而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加强税收监管的力度。(2)规定现金支付限额,减少现金流通。大量的现金支付,不仅使货币发行成本增高,增加支付双方的风险,而且加大了税源控制的难度。因此,应加快实现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支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查机制, 限制和减少现金支付的范围,以减少现金的流通。为防止纳税人分散收入和财产,应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推进银行存款、个人金融投资及其它各项个人支付的实名制和信用卡制的改革,从而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完全显性化并得到有效监控,促进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从而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3.完善激励与惩罚机制。要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仅仅依靠个税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并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在日本,个税自行申报分为两种: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分别适用的是诚实申报的纳税人和有不良记录的纳税人。蓝色申报(blue return)是指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取得税务署长的许可后,适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的申报。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根据“肖普建议”引进的旨在巩固和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一项制度,可以适当发挥申报纳税制度的功能。纳税义务人应当置备账簿文书,并簿记其收入、支出,在此基础上进行申报,但在实践中置备完备的账簿文书的纳税人并不多。为鼓励在健全账簿文书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申报,许可置备一定账簿文书者运用蓝色申报进行申报,并且给予蓝色申报者种种白色申报者(白色申报,是指不以蓝色申报书,而是以普通申报书进行的申报)所不享有的优惠⑾。这就使蓝色申报制度得到了普及。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白色申报者不仅不能享受蓝色申报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当然,蓝色申报的许可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税务署长可以取消其许可。

目前我国只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规定了罚则,而没有相应的对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设定奖励机制。从各国税收征管的实践经验来看,激励和惩罚相结合并加大奖惩力度有利于提高自行申报的积极性。税务局可以开展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建立激励措施,可以仿效上述日本所采用的赋予诚实的申报人蓝色申报许可,并给予优惠的措施。也可以建立伴随公民终身的类似与社保账户的个人所得税账户,并准确记录其纳税情况,并与其他社会福利或待遇相挂钩。

同时税务机关应严格执法,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效率和加大税务行政处罚的力度。首先,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其次,应当加大稽查力度,打击重点,并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坚决不允许出现只补税,罚款流于形式而使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逃税、避税的情况发生。

4.完善税务制度。由于市场交易的日趋复杂化和税法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使得人们对于税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而税务处于中介地位,并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因此有利于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税务制度起步较晚,仍然有着许多不足之处,并因此制约了其发展。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税务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级次,使税务行业在市场经济取得合理地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进一步约束税务行业,为我国税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备的法律环境。还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等,提高税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的作用。其次,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可以由行业协会根据全国税务机构的实际情况,核算平均成本利润率。并依据该核算成本利率,规定统一的指导定价体系,确定各种业务收费的上下限,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服务量的大小及机构自身服务质量的高低具体确定收费标准⑿。再次,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监管。这里的监管应包括行业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从而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保证行业的正常、有序、健康发展。

行业的内部监督,可以依靠建立行业协会来实现。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其行业内部一些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构间争议的仲裁者,并规范约束从业人员和机构;而外部监督,主要是由政府管理机关实施。政府管理机关应当对税务机构的整个行业进行监督和宏观的指导,并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相应的处罚;若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语

本文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分析,总结出了对于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借鉴意义的方面;并对于目前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运行现状进行学理上和实务上的分析,归纳出当前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探讨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完善,并提出了改革分类制模式、加强个税税源监控、完善税务制度等建议。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严格执法,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也需要其他部门和机构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已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责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进一步的税收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将会能够充分发挥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市场和国家的良好运转。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学习,力图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见解,现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完善,应当立足于我国该制度的现状,立足于客观的角度评价和分析。由于我国该制度起步较晚,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取长补短,缩短该制度的完善历程。第二,对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当是从立体着眼,全方位出发,通盘考虑,建立一个科学、有效、健康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本文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加强自行申报监管,完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税务制度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只是这个立体制度的一小部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更多人的参与和努力。

注释: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

{2}李情.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钱葵.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④郭雷,施于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评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1).总第63期

⑤高培勇.个税自行申报的出路何在.中国改革,2007(5)44

⑥燕洪国.论个税自行申报―――导引价值、制度障碍与对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1)双月刊,总第166期

⑦蔺翠牌.中外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研究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282页

⑧赵丽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0)

⑨蔺翠牌.从中外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研究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282页

⑩韩真良.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的思考.经济视角,2009(1)

{11}[日]金子宏,战宪斌,郑林根.日本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28-429,424-425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

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筹划的发展,尤其是并购市场的崛起更要求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决策的有力工具。企业并购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税务问题。我国目前对并购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和成熟的理论。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研究。

一、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及其重要性

税收筹划对于国内大多数企业和个人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有人认为它是企业策划,是智业、咨询业的某分支;也有人认为它是国家税收中有关企业税收的一部分;更有人认为它是企业税务会计的一部分。虽然这些理解各有道理,但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美国南加州大学的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指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最低的税款,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本人认为,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企业税收筹划在很多人眼里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似乎一触及它就有偷税、漏税之嫌。实际上,税收筹划是完全不同于偷税、漏税的。以节税、避税、转嫁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代表的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至少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以偷税为代表的“偷漏抗欠骗税”绝不是税收筹划。所以,在这里,有必要针对税收筹划、避、偷税作一比较分析。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以转变传统产业为目的展开的跨行业、地区、集团的并购活动(Merger&Acquisition)为企业提高抗冲击力开拓了广阔的空间。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明朗化,世界各国企业并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例如:2001年惠普公司和康柏公司合并,合并后组成新的惠普公司,拥有564亿美元资产,年营业额将达到874亿美元,年营运收入39亿美元,并可节约成本25亿美元。并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它必须十分讲究经济效益。并购成本(包括税收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并购能否成功。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从税收的角度尽量降低并购成本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水平,税收筹划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税收法制建设,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在减少纳税的同时.强化了其法律意识。

二、企业在并购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问题虽不是最终决定因素,但它贯穿并购活动的始终,并且影响到并购的成败。所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环节中的税收筹划

如何在市场经济大海中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税收影响并购目标的选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类是地区性的优惠。例如: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免税2年;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新设立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如果是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执行期满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集团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未来支出。

2.赢利企业可以选择有累计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赢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1)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2)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因此,在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中,必须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才能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

(二)选择并购类型环节中的税收筹划

并购有三种类型可供选择,即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不同的方式其税收的影响不尽相同。

1.横向并购,即一个公司与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公司合并,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由于横向并购的企业经营范围一般不发生变化,因此不存在应纳税种的增减。但并购后企业的规模会相应扩大,因此可能会使纳税主体的属性发生变化。按我国税法,不同规模的企业税收待遇是有差别的。如增值税中规定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或4%,无进项税额扣除:一般纳税人的税率通常为17%,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再如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i年应税所得额在l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由此看来,并购后规模的变化,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可能会相应提高。因此在选择横向并购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带来相关适用税率的变化,计算综合成本和收益。

2.纵向并购,即一个公司与处于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阶段公司的并购,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并购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的合并,则原来由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此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这些都构成企业纵向并购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成本。

3.混合并购’,即非横向联合也非纵向联合而是追求业务多元化的并购。在这种并购过程中,企业选择了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为目标企业。由于企业跨入其它行业,因此可能会面对与以前完全不同的一些税种,企业的应税种类也可能大大增加。另外,纳税主体的属性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机器制造企业如果并购了一家房地产公司,那么并购后的企业除要交纳原先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和契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等。

(三)选择筹资方式环节中的税收筹划

1.并购过程中,往往需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获取,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称为资金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也要求以较低的代价取得。因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企业支付的股息则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筹资税收筹划时,就必须在筹集债务资本还是筹集股权资本之间作出选择。通常情况下,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这时,选择较高的比例债务融资方案是可取的。

2.企业在进行融资时,我们不能不考虑融资租赁的利用,因为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方式,这是借“融物”来“融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讲,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轻税负。

并购过程中,融资租赁还可使并购双方之间直接地、公开地将资产从目标企业转给并购企业。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十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可使并购企业所享受的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三、我国企业在并购中进行税收筹划的问题及对策

(一)税收筹划的现状及问题

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可谓是家喻户晓,机构也非常普遍。在美国,为了适应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一般大公司的交易计划都首先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做出详细的税收筹划,但在我国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无视税收法律,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获得当前的直接利益,往往使企业在税收筹划的道路上走了弯路。我国税收筹划现状是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对税收筹划忌讳莫深,多数企业并未运用税收筹划;外资企业利用税收筹划较多,内资企业利用较少:大中型企业利用较多,小型企业利用较少:沿海企业利用较多,内地企业利用较少。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多方面的分析,我认为导致企业管理者在税收筹划存在误区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陈旧,由于在并购活动中的税收筹划起步较晚,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其初级阶段,尚没有一部法律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税收筹划的发展在我国也是极其缓慢的。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且一些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

2.税制有待完善,税收筹划一般只是针对直接税而言的,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目前还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少,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3.涉税人员水平不高,由于纳税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果企业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的从事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对策

在上述的环境条件下,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在短期内得不到有效开展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从长期发展看,中国已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健全,相关经济配套措施的到位以及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税收筹划还是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的。鉴于此,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有效开展创造积极的条件。

1.正确定位税收筹划,提高纳税人的观念。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要提倡树立税收筹划意识,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纳税人须以积极的态度进行纳税筹划,树立这样一种观念:税收负担的减轻并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长,最理想的行为应当是“节税增收“,纳税最少的方案并非是可选的理想方案,税收筹划有一个算大账的问题,选优弃劣,避害趋利。如果单纯为了减轻税负而缩减生产显然是不可取的。所以,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应该配合自身业务的发展,以不断壮大纳税人的经济实力为前提。

2.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如前所述,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税收筹划发展的巨大障碍,特别是在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分辨能力不强的情况下,税收筹划极易走错方向。由于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具有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征,税收筹划所赢得的利益往往不如避税和偷税来的那么容易、那么快,而且在税收筹划并没有形成一种行业的情况下,纳税人往往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和物力才能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这些费用如用在疏通相应的监管部门,或抵补避税、偷税带来的风险则绰绰有余,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铤而走险,选择后者为自己取得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本着简便、明确、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的原则,改进税收法律中表达模糊、难以操作的环节,特别是对税收优惠政策,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取消过多过滥的环节,进一步规范优惠方式,以便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公平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