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1 19:55: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学习宪法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组织开展好今年我社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宣传活动,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工作,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县供销社结合实际,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主题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开展
为加强学习组织,确保学习效果,县供销社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宣传领导小组,明确小组各成员的责任和分工,下设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社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在宪法宣传活动中,联社通过开展干部职工召开学习《宪法》主题会议,工作qq群,宣传栏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宣传重点。
(一)深入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根本保证,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推动宪法深入人心。
(二)深入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宣传全会的重大意义、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会议精神以及“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理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引导干部职工大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
(三)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县供销社除了宣传宪法,还结合实际对《公务员法》、《行政法》、《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通过学习让干部职工从内心拥护和信仰法律,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通过此次的宣传教育,加大了广大职工学习《宪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宪法》的认识和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下一步的学习中,联社将继续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宪法》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升职工素质、推动建设法治化林区、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市林业局下达的有关五五普法工作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和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和关系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职工尤其是干部的法律素质,营造人人尊法、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社会各项事务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本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调整创建“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森林公安分局,负责行动的日常工作,任主任(兼),成员为汤兆勇、徐德来、胡开瑞。
三、主要工作内容
1、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主要学习宪法、公务员法、相关森林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诚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把该法的学法、宣传和培训作为今年普法的重要内容,确保“五五”普法顺利实施。
2、积极做好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结合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3、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有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紧密配合全市“严打”整治、禁毒、学校及林区综合整治、反等专项斗争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促进我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
4、围绕中心工作,大力开展各项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根据市普法办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规范法制宣传月、日的宣传,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对部门专业法和新颁布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专业法宣传的主力军。做到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成为学法用法的先行者。各单位要全力配合,壮大宣传声势,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保证各项任务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
第一季度:学习贯彻落实《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季度:有针对性的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季度:组织镇行政执法类人员按部门学习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召开学习会议、书写心得体会等方式,不断提高大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运用法律的水平。
第四季度:围绕“12.4”法制宣传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群众的普法意识。重点做好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农民工维权和青少年的法律宣传工作。
三、工作重点
1、大力加强不同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继续推进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各类普法重点对象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各级领导干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起到表率作用。镇级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习不得小于40小时。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0小时。
(20XX——20XX学年
第X学期)
(本文档共
【
6
】页/【
2503
】字)
单位
姓名
20XX年X月
线上教学和返校开学的教学衔接计划
(2019—2020学年
第二学期)
——单位
姓名
2020年X月
一、
指导思想
结合此次线上空中课堂、科任教师直播教学内容和本班学生学习情况,致力于构建开放而有活力的学科教学体系,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全面提高每一个学生的学科素养,为孩子的终身学习、生活和工作奠定坚实的学科基础。
二、
班级学生情况分析
本班现有学生X人,其中男生X人,女生X人。经过本学期为期X周的线上“空中课堂”和科任教师线上直播教学,根据学生平时上交作业和家庭作业上交情况来看,有的同学兴趣较浓,基础知识和能力掌握较好,能主动学习,但有个别学生自制力较差,无论是听课还是作业都不够认真,甚至出现应付的情况,由于线上教学老师不在身边,家长也有自己的工作和事情要做,个别情况下不能及时督促、辅导孩子观看空中课堂,进行线上学习,这就导致拉大了学生之间掌握知识情况的差异。
本学期学习有关法律的一些知识,和现实生活联系较紧密,学生比较感兴趣,容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但学生对道德与法治课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有很多学生认为道德与法治课是一门副科,学好学不好一个样,这样就导致学生在心理上重视不够,学习不认真,成绩不太理想。从上学期的考试结果来看,部分学生还在学习习惯、答题规范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待改进。例如部分学生由于平时的忽视,基础知识掌握不熟练、不扎实,更谈不上熟练运用,遇到问题不能准确答出。学生审题能力不强,答题时不仔细审题导致失分较多,思维能力、从材料中获取信息能力、概括归纳能力较差,导致对题目的理解偏差造成的答非所问。答题随意性较大,不能较好地用好教材的简洁语言、政治术语来表述,层次性、逻辑性差,准确性、条理性、规范性有待提高。有极少一部分学生语言表达能力较差,考试态度不端正,不能准确表述、认真作答。教师也要严格要求学生、转变教学观念、改变教学方法,使学生尽快进入学习状态。
三、
教材分析
本册教材围绕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生活主题,以宪法精神为主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等内容贯穿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更好体现宪法精神,即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学生生活出发,将宪法的规定与生活中常见的社会事务结合起来,从学生的经验出发,引导学生对宪法地位和宪法精神的理解和认同,从而真正从内心认同法治,树立法治信仰,践行法治精神。将知识、观念与行为选择融为一体,注重法律知识向日常实践的延伸,强调法律知识的获得、公民素养的养成和法律的应用融会贯通,引导学生在掌握法定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活动体验和参与,提升正确判断、选择、行动的能力。
四、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宪法的核心价值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使学生树立宪法至上的信念;通过详细讲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通过介绍我国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基本制度,引导学生树立制度自信,增强国家认同;通过阐述自由平等的真谛、公平正义的价值,引导学生在生活中践行法治精神。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知识和两者的关系,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人身、文化和经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崇尚公平和正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讲文明讲礼貌的好公民。
五、
开学安排
(一)
对“空中课堂” 讲过的知识运用课堂时间进行回顾复习,不放过任何一个知识点,使学生对已经掌握的知识进行复习巩固,还未掌握的知识达到掌握的状态,缩小学生之间的差距,为后续教学工作的展开打好基础。
(二)
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利用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以测试的方式了解学生在线上教学阶段对每一课每一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加强指导,严格要求。
(三)
学习新知识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尤其是培养学生养成乐于倾听、勇于发言和认真写字的习惯。对学生多一些宽容,以欣赏的眼光看待他们,对学困生多鼓励,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消除学生在“空中课堂”线上教学活动中未掌握知识而产生的消极心理,增强他们的学习信心。
(四)
教学内容都是以问题情境的方式打入自己的公民境界,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教材继续秉持体化的思想,虽然本册书较多涉及法律文本、法律知识,结合本年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生活经验,将有关的做人道理和法律要求结合起来论述,将知识和行为要求结合起来表述。
(五)
认真备课要了解教材的总体布局,做到掌握教材具体内容在单元和整套教材的地位任务。上课是学生接受知识的直接方式,在教学中要营建温馨,积极的学习氛围。以多种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发展作为宗旨,同时渗透德育教育。作业布置要精不要贪多,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层次布置,布置的时候要注意习题的实用性,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为目标。
(六)
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互助合作能力。细化学习小组的管理,让学优生带动和帮扶学困生,提高学困生的课堂参与度和学习能力。用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的情感体验。
(七)
强化学生的道德实践。根据学生实际选择适宜的活动内容和方式,引导学生思考社会现实与自我成长的问题,让学生的心灵得以成长。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以课堂为平台,以活动为契机,让学生积极参与、畅所欲言,让他们敢说、多说,敢做、多做,培养他们的思辨精神,提高他们的思维水平。
(八)
留给学生足够的复习时间。争取在每节新授课上留出3-10分钟,并利用复习课,让学生记诵书中学过但尚未掌握的知识点,让他们以复习的方式将书里的理论知识内化为自己的思想观念,从而指导和规范他们的言行举止,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少走弯路,成长为具备基本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公民。
(九)
论文摘要: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活动,是对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程度的判断。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主体需要的程度做出判断的过程。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做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殖的过程。
在教师教育中,教育的对象——教师,无论是现实的“教师”(在职),还是未来的“教师”(师范院校学生)都是以学习者的身份出现在教育活动之中。在教育活动中都是被教育、被塑造的对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学生”。是“依照法律法规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体教育部的建立了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围绕教育机构实施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学习者的身份构成的社会群体”。这一社会群体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主体,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础之一。
既然教师教育的对象——未来的或现实的教师总是以学习者的身份出现在教育活动中,与教师教育中的教育者——“教师”构成一对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那么教师就不可避免地对学生进行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从何而来呢?我们以为,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来自于教育活动的本质要求
自古以来.教育就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活动教育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教育传递社会生活经验,传承人类文明,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发展、进步的基本功能与作用始终未有变化。相反,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教育的功能日益显现,教育现象也越来越复杂。然而,要想使教育活动顺利进行,如愿达成教育目标.就必须使教育活动始终处与可控状态。这就必须要对教育活动进行监控,而监控的前提首先是对教育活动的评价。只有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并使“评价——修正”不断进行,成为一种动态过程,才能最终达成教育目标。因此,评价是教育活动的应有之意,也是教育活动的本质要求,也是教育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评价”,教育活动就无法开展。
2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正因为评价是教育活动问题中应有之意.是教育的本质要求。所以相关法律在对此进行了诸多规定.以确实保障和维护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使评价这一专门教育活动上升为教师拥有的一项专门权利具体说来,相关法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教师的评价权进行了规定:
2.1宪法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与基本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是政府权利与人民权利的契约。宪法的产生使人类社会利益安排的现实发生了彻底变化。世界各国宪法都有关于教育活动的条款。作为教育立法的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不仅为教育事业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还直接规定了一些有关教育活动的具体条款。如《宪法》第l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与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46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7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的权利。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中,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重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是我们开展教育活动,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法律依据。
2.2《教育法》在对学校权利的规定中间接规定了教师的评价权
《教育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由于学校属于事业组织,其职责只能由其工作人员来实施,而教师是在各教育机构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育法》第3条),因此,学校的职责是通过教师来完成或履行的。
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活动组织事实教教学活动,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最基本权利根据此项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主教学的宗旨、任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3《教师法》以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对教师的评价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2.3.1作教师权利的评价权
《教师法》第2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具体说来.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自身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并不断根据学生特点渊整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教师法》第7条第3款更明确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文化学习、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师生关系以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这项权利与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而且,学生要想德、智、体、体全面发展,就必须依赖于教师经常、不断地,正确、科学、公正的评价与指导。这是教育过程中教师主导作用的体现。
2.3.2作为教师义务的评价权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基本矛盾。权利与义务的区别之一是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不仅作为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且法律还以义务的形式从另一方面对教师的评价权进行了规定。《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有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第4款还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4作为学生义务的评价权
教育法律不仅从教师的方面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评价权作出了规定,还从教育的对象——学生方面以义务的形式间接地对教师的评价权进行了呼应。《教育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学生必须“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第2款规定:学生必须“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包括课程安排、课后作业、学历测试、课外活动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达到国家的教育标准是学生的基本任务。学生要想达到国家要求,完成各项基本任务,就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努力学习,接受老师的指导和教育,配合教师共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使自己的身心得到科学、健康、全面的发展。这其中自然包含着接受教师评价的内涵。
总之,相关法律从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义务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系统而全面地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教师的评价权真实而深刻地反映出教育活动的本质,为教师顺利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3教师对学生评价权使用中的隐忧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反映了教育活动的基本规律,也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是教师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保障,是教育活动的重要环节与基本内容,得到了相关法律的多重保护。然而,评价权的使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教师使用评价权的过程中不仅应做到客观、公正,还应谨慎、科学、注意分寸。如果使用不当,则很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给教育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与阻碍。
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体需要的程度做出判断的活动。教育评价就其目的不同,可分为“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两种类型。所谓形成性评价是通过诊断教育方案或计划、教育过程与活动存在的问题,为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提供反馈信息,以提高正在进行中的教育活动质量的评价:而总结性评价则是教育活动发生后对于教育效果的判断。
教师教育评价就涉及范围来说,涉及学生评价、教师评价、教学评价、学校与教育机构评价、教育政策与教育项目评价等方面。就学生评价来说,涉及到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性格态度、身体发展等方面。其中一些内容很可能涉及学生的隐私、名誉,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对学生这方面权益的侵害。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人身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进步,基本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为基础.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的人身权保障体系。其中宪法是核心,它提供了一系列人身权保障的法律原则,比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原则等。尤其是在2004年修宪,将人权保护写人宪法,使我国的人权宪法保护在与国际社会接轨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而隐私权又是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为公民以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英国《牛津法学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隐私权是人格权,有人身性、真实性和隐私性,其性质是绝对的,任何人相对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隐私权包括以下几种权能: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所谓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无论对权利人是否有利,权利人都有权隐瞒,这是权利人维护自己人格尊严所必需的:所谓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或物质上的需要。如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但这种利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所谓隐私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利用自己的隐私。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公开自己的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自己的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等,这是隐私权的核心;而隐私维护权,则是当自己的隐私被侵害的时候,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统计法》第14条规定:“属于个人、家庭的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等等。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到了积极作用。
尽管《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解释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使人们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多少留有些遗憾,只能寄希望于未来立法的不断完善。
本学期我承担六年级《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教学工作任务,为了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追求,增强职业道德,掌握教育规律,拓展学科知识,强化专业技能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过程。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为指导,使道德存在于儿童的内心,使法治原则为更多儿童所了解和遵守,引导儿童热爱生活、学习做人,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规则,培养具有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乐于探究、热爱生活的儿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本学期将一如既往地扎实落实思品学科的各项常规工作,提高教学效率,同时加大学科科研力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科建设。
二、常规教学
㈠教学目标本册教材围绕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生活主题,以法律和宪法精神为主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等内容贯穿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1.通过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的教学,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懂得生活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懂法、守法生活才会和谐美好,让学生体认宪法的核心价值,初步理解宪法精神
2.通过第二单元《我们是公民》的教学,着重讲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本单元的教学重难点是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
3.通过第三单元《我们的国家机构》的教学,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组织体系、设置。着重讲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宪法将国家权力赋予国家机构并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4.通过第四单元《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的教学,体会自己受到的法律特殊保护,增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知道未成年人受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及其在青少年成长中的地位。
㈡教学资源分析《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性质是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培养品德良好、乐于探究、热爱生活的儿童为目标的生活型综合课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生活性;(2)开放性;(3)活动性。材力求体现思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现实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和活动性原则。
根据《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要求和本套《道德与法治》教材的编写指导思想,教材将以主题单元形式展开,并重点突出以下特征:
1. 从儿童真实生活出发实现学科内容的整合 教材不是从传统德育的规范体系或德目体系展开学习内容,而是着眼于儿童现实生活的整体性,从学生生活原型出发,重新融入儿童生活之中,有机整合为学习主题。
2. 强化教材的生活指导职能教材试图“以适应儿童现实生活为起点,帮助儿童实现高质量的幸福生活”作为一以贯之的编写线索和基调,围绕“如何发展儿童判断、选择、适应、超越的能力,以争取个人幸福、社会有用性和更广泛的人类福祉”的生活教育主题,突出教材的生活指导意识,发展儿童对幸福生活的感受能力和创造能力。一方面通过现实情景的捕捉和再创造,让儿童感受生活的美好和快乐,激发热爱生活的情感;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儿童生活中的典型问题,鼓励儿童自己在探寻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参与生活、创造生活,展示儿童多样化的个性和丰富的智慧,培养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
3. 以活动型教学为主要特征的过程导向设计为切实地引导活动型教学的开展,教材设计将改变传统教材编写中以教师的“教”组织教学过程的设计思路,消解以“预成的学习结果”为核心的教材组织模式下课文加练习的刻板结构,将活动型教学中学生的活动过程作为设计的主要依据。因此,教材试图从学生的学习行为出发组织主题单元,促进自主活动,在学习活动的渐次展开中,引导教师重点关注学生学习过程里呈未分化状态的整体学习状态和学习需要,使学生能在活动的不断演进过程中实现原来被课程目标割裂的“情感态度、行为习惯、知识技能、过程方法”目标的自然统整。
4. 让教师和学生走进教材,保持教材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各主题单元均选择具有通用性的、可供师生具体真实地参与的活动题材,使教材成为师生开展活动的指导,从而将各地具体而微的自然、人文资源和经济、文化背景,以及师生的经验和兴趣等等都纳入课程资源体系,为师生在活动中进行二次开发留有空间。
㈢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六年级学生共有44人。孩子经过一年的学习后基本懂得了学校生活规则,初步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多数学生文明有礼貌,能遵守课堂学习规定,能积极学习,能安全健康地学习生活。还有少数学生比较顽皮,自我控制能力差,在课堂上、集体活动中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甚至个别孩子有模仿社会上不良言行的现象。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现有情况调整教学,用不同的方法开展教学,激励所有孩子努力学习。
㈣教学方法设计
1.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寓道德概念和行为要求于生动、活泼的具体形象之中。
2. 利用插图,图文对照,边看边说边想,帮助学生理解。
3.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堂教学活动。以孩子们生活中的现实问题为抓手,以实际生活案例为依托,突出正面引导,让孩子们在学习中体会到法治让生活更美好。
4.结合大队部的各项活动进行教育。
5.充分利用教学用书中的儿歌及小故事穿插于课堂教学中。
6.领略大自然的美,了解社会的繁荣,培养学生的环境素养。
7.根据小学生心理发展水平和认知特点,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采取由浅入深、由近及远、循环往复、螺旋上升、形式多样等方式,引导孩子们通过学习,从不同角度、侧面感悟和践行核心价值观。
8.课程中积极发挥绘本生动活泼、有趣有启发性的作用,引导孩子们通过自主阅读、小组讲述或者表演等形式,自然而然地懂得其中蕴含的规则、法理等,使教学从课堂延伸到学生更广阔的生活领域,做到实实在在的知行合一。
20XX年是实施五五普法工作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升村民素质、推动建设法治化村落、构建***社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镇党委下达的有关五五普法工作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和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和关系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村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营造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社会各项事务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本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有关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居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路线和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现代村***识、爱国意识、***统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村民基本权利的学习宣传,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二)深入开展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整治关系民生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重点领域的经济违法现象,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法律原则;学习宣传有关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经济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意识,促进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深入开展与平安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守法、***的观念,引导村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防控体系建设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紧密结合平安社区、平安小区、平安单位和平安校区的创建活动,加强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健康、劳动、受教育等权利以及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深入开展有关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加强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与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处的观念,努力提高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为建设遵纪守法、团结***的新禄村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基本途径
(二)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成立或调整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考核实施办法,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考核、评比工作。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增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调整充实法制宣传讲师团的成员,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积极鼓励法律职业者和大学教师和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推进志愿者活动向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一、进一步明确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镇普法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服务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丰富“五大载体”机制建设,健全农村普法“六个一”工程,进一步提高我镇的法制建设水平。
二、切实加强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中央、省、扬州市和我市的“五五”普法规划中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是普法的重点对象。为认真做好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工作,须明确各类对象的学法内容、施教方式:
(一)重点对象学法内容:
1、副镇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法内容:
①宪法及其修正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②刑法及其修正案;③公司法;④合同法;⑤招标投标法;行⑥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⑦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主管执行的法律;⑧新颁布的法律。
2、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学法内容:
①宪法及其修正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②刑法及其修正案;③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④各自所在部门主管执行的法律;⑤新颁布的法律。
3、青少年学法内容:
①宪法及其修正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③义务教育法、教育法;④专利法、著作权法;⑤国防法、兵役法;⑥道路交通安全法。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内容:
①宪法及其修正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②刑法及其修正案;③公司法;④合同法;⑤招标投标法;⑥产品质量法;⑦环境保护法;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⑨税收征收管理法;⑩商标法、专利法。
5、农民学法内容:
①宪法及其修正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②刑法及其修正案;③民法通则;④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⑤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⑥婚姻法;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⑧治安管理处罚法;⑨道路交通安全法;⑩村委会组织法。
(二)重点对象施教方式:
1、领导干部学法,要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学法活动、参加法制讲座、专题培训、自学并撰写学法笔记等方式学习法律知识。
2、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学法,要参加主管部门、党校、政校举办的专题培训、本单位法制讲座、集体学法、自学等方式学习法律知识。
3、青少年学法,在校生要通过法制课、法制报告会、法制讲座、社会法治实践等方式学习法律知识;社会青年要通过所在就业单位和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举办的专题法制讲座、法律咨询、自学等方式学习法律知识。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由镇经济工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联等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执法与管理活动,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班、专题法制讲座等实施法制教育。
5、村、组干部、社区及农民学法,各村、社区按年度学法计划负责实施,采取两大教育工程讲法、农民居民学法中心户、农民居民法律学校(业余)、农民“法律赶集”等形式,适度进行集中学法;村(居)委会要办好法制宣传栏对农民居民进行法制教育。
三、组织开展社会法制宣传活动
1、镇宣传科、司法所要组织专题法制宣传活动,以推动全镇整体宣传效应。一是要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组织专题宣传活动;二是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三是要按上级要求组织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2、镇各部门尤其是执法前沿单位,要对各自主管执行的法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法律颁布日纪念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也可在执法过程中专题开展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办好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灯箱和法制宣传门前戗牌;认真组织送法下乡活动。
3、各单位要结合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合格乡镇创建,强化法制宣传的基础和先导作用,形成人人学法用法,争做守法公民的舆论氛围。各村、社区要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增强农民法治素质和法律意识。
4、新闻媒体要对法制宣传活动予以统筹安排。镇文化站、广电站要有专题节目,加强全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报道与评论。
5、各单位要有计划、有载体、有要求、有效果,举办不同类型的普法培训班和法制讲座、法制报告会;组织并支持农村、社区普法志愿者对农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相关工作要求
2008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严密普法计划,采取扎实措施,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1、各单位要制订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报镇司法所。
2、各单位要围绕重点学法内容,订购普法教材,为所属人员提供学法资料。
3、协调安排好学法时间,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全年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学法不少于15天,其他公职人员学法不少于5天;村、社区干部学法不少于40学时。
4、各村、社区要办好农民、市民法律学校(业余)、,并协调邀请农村、社区普法志愿者到法律学校讲课。
5、为配合学校的法制教育,各社区要办好青少年法制学校,为辖区内青少年及在校生学法提供平台,尤其是在学校放假期间要不失时机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6、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开展送法下乡等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活动取得预期的实际效果。
根据彝普发〔〕2号文件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我局制订了“法律进乡村”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教育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农村干部群众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使各级农村领导干部和群众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依法管理、诚信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努力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好形势,为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和建设和谐濉溪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任务内容
“法律进乡村”要求乡村干部每年的法制教育集中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2天,以会代训不少于7天。其他村民不少于1天。乡村干部和村民法制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农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参考资料为《农民法律知识读本》。
四、方法措施
(一)加强对乡镇干部、农村“两委”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乡村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乡镇干部、两委干部、乡村教师是“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点普法对象。要对“两委”干部、乡村教师普遍进行学习法律知识轮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自学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两委”干部、乡村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法制宣讲能力。
(二)举办农村法律大集,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每个乡镇大集日主办一次法律大集活动,由县普法领导小组牵头,抽调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组成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宣讲团,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固定地点,举办法律服务大集活动。
(三)乡镇成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知识宣传服务平台。村建立法律知识宣传服务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选2名有威信、有文化、有法律知识和宣传能力的教师或村民担任法制宣传员,具体负责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村民法律知识的咨询与解答工作。
(四)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基层司法所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好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进城务工人员作为乡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之一。对外出打工的农民,在他们出村前要组织他们集中学习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外出打工遇到问题时如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学会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五)加强对农村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动乡村普法对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农村学校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充分发挥乡村教师普法骨干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小学政治课、法制课的作用。实现一个小学带动一个村,一个中学带动一个乡的法制宣传效果。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要把“法律进乡村”作为“五五”普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将其摆上重要日程,给予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制定计划和制度,抓好落实。各乡镇要做好本级规划的制定工作,做好实施规划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律进乡村”具体实施方案、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
(三)加强指导,树立典型。要对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的试点村牛街水田村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召开“法律进乡村”试点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法律进乡村”括动的好做法和好典型,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 。对表现优异的乡村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各乡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的典型经验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法律进乡村”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推进活动,促进“法律进乡村”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台围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题,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我台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紧紧围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宣传主题,精心准备、周密部署,有效组织并确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一是由党组书记、台长范广金安排部署,副台长董俊洲、台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开展,制作普法展板,为此次宣传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学习传达了法治宣传活动的目的意义、活动主题、时间安排及要求,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明光的一项重要工作,动员全台干部职工参与宣传活动,构筑宣传氛围;三是立足本职,在全台范围内掀起学习《宪法》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台“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大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新闻宣传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台宣传活动的内容、形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收到实效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认真学法用法,积极开展主题活动
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为契机,掀起学法普法新。一是集中学习《宪法》、《刑法》、《民法》、《公务员法》、《保密法》、《劳动法》及《“六五”普法相关知识》等行zd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二是12月4日参加市法治办组织的以“实施“七五”普法 建设法治明光 ”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我台设立了市广播电视台宣传点,展示法治宣传专题展板,进行咨询答疑,并对该项活动进行新闻宣传报道;三是做好法制节目宣传,分别在电视两个频道和调频97、3兆赫采用字幕、公益广告形式,宣传今年法制日宣传主题“实施“七五”普法 建设法治明光 ”。并计划 2017年将进一步加大法制类节目播出时长、频次,为全面推进法治明光建设,促进“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通过 “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开展,市广播电视台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显著增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今后,我台将继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把法律宣传制度化、经常化、广泛化、深入化,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关键词 全纳教育 随班就读 全纳教育政策 随班就读教育政策
中图分类号:G40-03 文献标识码:A
A Comparative Observaion of Iclusive Education Policy in the India, Thailand and Study in the General Classroom Policy in China
ZHU Wei, HAN Juan
(College of Education Science,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54)
Abstract India and Thailand have great similarity to our country, so the author chooses these countries' iclusive education policy to compare with our country's general classroom policy.
Key words iclusive education; study in the general classroom; iclusive education policy; study in the general classroom policy
“全纳教育”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新兴的教育思潮。其理念是:“加强学生的参与,减少学生的被排斥”。目前对“全纳教育”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我国学者黄志成教授认为:“全纳教育是这样一种持续的教育过程,即接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和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①
1 印度和泰国的全纳教育政策
全纳教育思想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后,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政策,为顺利开展全纳教育提供政策支持。笔者将印度、泰国与中国家出台的全纳性质的立法政策进行了整理、归纳如下:
1.1 印度
印度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中较早制定全纳性法律政策的国家之一。1974年颁布了《残疾儿童整合教育计划》,简称IEDC、1986年颁布《国家教育政策》两部全纳性质的法律政策,以确保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享有相同的受教育权利。
随着全纳教育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印度政府于1987年制定《师资教育计划》,为全纳教师提升全纳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法律保障。1995年,印度政府第一次颁布强制实施全纳教育的法律,即《残疾人法案》,简称PWD。2001年又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全纳教育计划《全民教育计划》,简称SSA。以确保全纳教育理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2010年,印度颁布 《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核心内容是“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区域教育均衡”。
1.2 泰国
泰国也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中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之一。 1997年,泰国政府在修改《宪法》时加入了一条新的法律条款:“发展教育是每一个泰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并且每一位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新加入的条款内容有着鲜明的全纳教育色彩。1999年,泰国政府颁布《国民教育法》规定: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关注特殊教育的发展。2003年,《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全纳教育“零拒绝”的哲学基础。《宪法》2007版在1997版宪法第43条的基础上又追加了一条规定::贫困或残疾人应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应得到国家的支持,以保证能与其他人一样,接受平等的教育。
2 中国:随班就读立法政策及不足之处
2.1 中国随班就读立法政策的不足之处
2.1.1 政策条款内容宽泛,执行依据模糊不清
我国随班就读立法政策与印度及泰国的全纳教育立法政策相比较,在法律条款内容的描述方面较为宽泛,不明确具体,这样会造成在具体实施全纳教育的过程中,出现执行依据模糊不清的问题出现,阻碍我国随班就读教育政策政策的顺利实施。如:印度:《全民教育计划》简称:SSA[2001]和《残疾儿童整合教育计划》简称IEDC[1974]中所制定的全纳教育计划,内容较为全面具体。如:经费方面,条款中会涉及到各邦、中央直辖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资助的比例如何,具体在哪些方面提供津贴补助等。泰国:《宪法》[1997]对于残疾人的权利作了具体的定义。如:义务教育年限以及残疾人的权利和平等方面的问题。而我国的《宪法》如: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5年《教育法》第十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虽然明确了残疾人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残疾的关注,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是由哪一个部门负责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2.1.2 随班就读教育对象范围狭窄
通过比较分析了解到印度和泰国教育对象确定的范围是全体儿童,不分性别、户籍、民族等。而我国的随便就读对象则主要关注的是盲、聋、弱智三类特殊儿童。如:《残疾人法案》(印度)简称PWD[1995]中明确规定政府将保证全体残疾儿童接受免费教育,同时《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印度)[2010]中也指出女童、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和其他处境不利儿童被视为特别焦点群体,获得更多的支持。《义务教育法》(泰国)[2003]中规定,儿童不分国籍和户籍的划分面向全体儿童,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我国《关于实施特殊教育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和《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九五”法案》[1996]条例内容中对残疾儿童普及义务教育倾向于盲、聋、智力落后儿童。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受到户籍的限制,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随班就读教育对象涵盖范围较小。
2.1.3 我国立法政策中没有对随班就读教师培养及任职资格做法律要求
印度1987年制定了《师资教育计划》[1987]以及《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2010],均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对教师的培训,继续深造、入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教师的素质,提供全纳教育质量。而相比较之下我国和泰国特殊教育的立法政策中则没有对教师的培养及任职资格提出明确的要求。
2.2 建议
我国在今后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应借鉴印度与泰国的成功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正如我国学者方俊明认为:“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来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是我国特殊教育研究的主要经验和继续努力的方向。”笔者在我国今后在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修订中,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1)政策条款内容的制定中,应全面具体,有可操作性,提高执行依据力;(2)在随班就读教育对象的范围的确定上,应考虑到其他类型的残疾儿童,不应只关注“盲”、“聋”和“智力落后儿童”这三类儿童;(3)法律条文中应涉及对随班就读教师培养及任职资格做法律要求,以法律的手段促进随班就读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建立健全的教师培训及资格审核制度。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随班就读教育政策,整合、利用现有的基础教育资源,满足所有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 黄志成.全纳教育一关注所有学生的学习和参与[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269.
参考文献
[1] 方俊明.我国特殊教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特殊教育,2000(1):1-4.
[2] 郑太年.特殊需要教育的国际努力[J].全球教育展望,2001(7):6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