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31 02:26: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复核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我办已对报考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生的考试成绩进行了认真复核。个别考生如仍有疑问,可向我办提出查分申请,每位考生原则上申请一门科目,按照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成绩复核的相关要求,复核工作由我办组织专门人员完成,考生本人不得查阅答卷。复核只查看是否有漏评、加分错、登分错,不重新评阅答卷。查分结果将在十个工作日后在成绩查询系统中更新,不再另行通知。
为方便广大考生,2020年我办仍提供网上查分登记申请(成绩复核登记址:yz.scu.edu.cn/cjcx),不接受现场、电话、邮件等查分申请。查分申请时间为2月12-14日,每天10:00-17:00,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流程:
(1)准备成绩复核申请书,申请书需写明申请理由,本人签字后扫描成电子件;
(2)扫描身份证复印件;
(3)进入2020年硕士成绩复核登记系统,选择查分科目,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上述扫描件;
(4)提交申请。
特别说明:所有扫描件仅支持pdf或者jpg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MB。
2020年四川考研成绩查询入口开通后,考生可以通过四川省教育考试院(sceea.cn/)或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硕士初试成绩查询系统输入姓名、证件号码、准考证号、验证码、等相关报考信息后点击查询即可获取考研分数信息。
查分网站1: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提示:如果在查分过程中网页出现缓慢或者打不开的情况,请大家耐心等待。
2020年四川考研成绩查询网址:sceea.cn/
查分网站2: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在于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支付主体看,财政直接支付过程在强化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督职能中举足轻重。财政直接支付包括审核、支付、清算等环节,审核工作是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支付财政资金的首要环节。把好审核关直接影响支付的质量,关系着财政监控的效果,进而影响国库集中支付的成效。以提高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财政监督质量为目的,财政直接支付审核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资金控制。该项控制主要从资金的安全性、风险性等方面考虑。控制方法主要是大额控制和余额控制。大额控制指对数额较大的支出进行重点关注,该项支出需由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对小额零星的支付由审核人员直接办理。余额控制是指对单位用款计划最低保有量进行控制。二是指标控制。受理单位支付申请时,审核人员重点审核该项支出是否有足够的预算指标;支出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预算执行是否存在专款非专用、专项经费被挪用、挤占等违规违纪等问题。三是原始单据控制。包括有效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核。真实性审核要求单位在报销接待费、差旅费、机动车费、会议费等费用时需要附费用清单以及有关申请手续及文件;合法性审核要求有关原始单据需加盖有关审核单位意见或印章,以及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手人签名;有效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单据票面书写格式是否规范。审核同时关注经费经济用途是否合乎项目经费要求,使用的预算科目和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是否准确。
一、工资、津补贴审核
工资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核对工资支付数。按“工资支付数=工资应发数+补发数-减发数”确定。(2)统发工资原始单据与统发数据信息核对。首先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统发工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项目;核对完成,生成支付令后,再次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支付系统中生成的支付信息。(3)审核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一般而言,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为“行政运行(事业运行)”、预算项目为“经常性经费”、经济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支出类型为“工资支出”,资金性质视预算安排决定。(4)核对“人员基本经费”用款计划及预算指标。如果超计划,通知单位补报;如果超指标,通知单位申请追加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5)核对收款人信息。主要核对统发工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津补贴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接受津补贴支付申请时,首先核对该预算单位津补贴发放控制数以及发放进度。如符合津补贴政策发放要求,并在正常发放进度以内的,接受支付。(2)审核所需单据是否齐全。主要包括《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表》。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时,要核对签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根据本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审核单位津补贴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4)审核通过后,支付机构经办人员在支付申请书上签章,并及时统计单位津补贴发放进度。
二、政府采购审核
政府采购审核内容主要有:(1)审核所附单据是否齐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正式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审验付款通知书、政府采购确认书及备案表,以及《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两联。如预算单位购置小汽车,需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汽车审批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检查预算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复核人和经办人签章是否齐全,是否与单位报送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预留的单位相关人员签章一致。(2)根据政府采购支付申请以及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指标数,审核该项支出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科目、预算项目、资金性质视单位部门预算安排决定,其经济科目一般选择“其他资本性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等科目,支出类型为“物品与服务采购支出”。(3)核对收款人。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核对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4)在政府采购支付审核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支付事项。(5)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办人处签章并填写审核日期。
三、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审核
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主要是指单位的零星开支,该部分支出重点关注专项经费。审核时其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本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控制数或年度正式预算指标,审核单位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该项审核特别要关注支出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的要求,专款是否专用,专款是否有挤占、挪用的现象。此外,还要审核该项目预算使用的进度,如超预算,停止支付。二是原始单据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原始单据真实性审核主要关注原始单据的内容与支付令的内容是否一致,用途等项目是否有漏列,其次要重点关注五项费用的附件,详细内容如表1所示,对附件不全的支付凭单,作退票处理。三是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办人处签章并填写审核日期。
一、审计一般程序
1、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这里指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也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复议决定书等)。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3、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旧准则规定时间是十五天,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审计复核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遇有补正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第九条,旧规定是审计报告复核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复核三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5、审计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
6、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7、审计决定生效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8、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9、审计决定检查和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二、审计听证程序
1、审计听证权利告知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2、审计听证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八条)。
3、审计听证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二条)
4、审计听证举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五条)
5、审计听证延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需要通知新的当事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等情形,可延期举行听证。(《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审计复议程序
1、提出复议的时间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五条,原规定时间是十五天)。
2、提出复议的先后顺序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二条)。
3、复议申请受理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以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九条)
4、作出复议决定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5、复议决定生效审计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6、审计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四条)。
(天津市 孙萧萧)
解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地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0日;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证明》;(5)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O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涉及的营业税问题
咨询 社会上成立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按何税目计缴?税率是多少?
(江苏省 陈茂生)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以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这里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俱乐部形式的体育休闲服务企业,在会员入会时会收取一定的会员费(席位费),请问这个收费何时计征营业税?以后发生会员退会时,我们要按规定将相应的会员费退给会员,那么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办理退回吗?
(河南省 陈冰清)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件规定:
1.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2.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5.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账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即退回相应会员费时,您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地税局不会把税款直接退回给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咨询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吗? (云南省 谢丹丹)
解答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
(二)对职工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扩展和加深的继续教育;
(四)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企业支付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委托银行工资的简单流程
咨询 我公司计划委托开户行工资,请简单介绍一下相应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北京市 吕兰)
解答 企业委托开户行员工工资业务,在实务操作中各大商业银行既有区别又有共性,这里我们综合北京几家主要商业银行办理类似业务的共性部分,简单介绍流程如下:
1.签订协议
委托单位与开户行就工资相关事宜签订委托协议。
2.开户
委托单位应该按照现行银行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清单资料,开户行根据清单办理批量开户手续。
3.资金划拨
发放工资时,委托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工资资金足额划转到委托单位在开户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向开户行提供书面工资明细清单。
4.履约上账
开户行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资料按时将应发金额足额转入每位职工的储蓄账户。
5.客户取款
工资上账后,委托单位的职工即可自由办理取款业务。
保险推销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 保险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保险推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 金欣)
解答 保险企业的营销员分为雇员和非雇员,两者的纳税事宜是有区别的。雇员与保险公司有固定的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等关系,非雇员则没有这些关系;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支付给雇员的固定工资,在“应付工资”账目列支,按工作业绩支付给非雇员的报酬,则在公司的“应付佣金”科目列支。
雇员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动费等收入,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而非雇员的税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非雇员在企业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中“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月计征。由于非雇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需要支付一定的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文件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因此,非雇员取得的月收入应该首先扣除应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其余额的25%扣除营销费用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公式表述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营业税金及附加)×(1―25%)-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同时,保险公司是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土地补偿款所涉及的纳税问题
咨询 企业发给村民的土地承包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张琳)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
1.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商业企业的类目账?怎样设置,如何登账?
咨询 商业企业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时,需要设立类目账。请问什么是类目账?为什么要设立类目账?怎样设置以及如何登账? (安徽省 李贵)
解答 库存商品类目账又称大类账,是指按商品类别分户设置,登记其收入、发出与结存情况的账簿。类目账一般采用数量金额三栏式账页,它是处于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二级账户。由于批发企业商品品种规格繁多,通过类目账可以加强和完善对商品明细账的数量和金额的双重控制;有利于账账之间的核对,如有不符时,可缩小查找的范围;通过类目账集中计算商品销售成本,可以简化计算工作,减轻工作量;还有利于掌握各类商品进、销、存的动态和毛利,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库存商品类目账的登记方法,因企业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逐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定期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非销售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对于每日销售的商品平时只登记数量,待月末计算出商品销售成本后,再将金额一次记入库存商品类目账。
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程序
咨询 请老师提供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应账务处理流程。 (江西省 熊涛)
解答 银行本票的办理流程是: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时,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等各项内容。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注明“现金”字样。《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确定和印制。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包括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定额银行本票包括500元、1000元、5000元和1 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一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然后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流程是: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根据银行的相应收费单据,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如何作会计处理
咨询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的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我们先代付的应由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河北省 朱均)
解答 我国目前职工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需要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双方负担。企业在拨付上述社保费用时,由企业自身负担的部分,除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不能计提员工福利费,故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核算外,其他的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核算;企业代员工先付的部分,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以下意见:
企业按规定拨缴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金(外资企业直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
其他应收款――代付员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发工资时,扣回企业代员工支付的社保:
很多人一提到理赔过程,就觉得头大。记者也遇到过像赵先生这样被理赔问题折腾得心力交瘁的读者。其实,只要了解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环节和步骤,对每步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就会发现理赔门槛其实并没想象中那么高,理赔程序并不复杂,心里会踏实很多。
及时报案
《保险法》第22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出险)后,相关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尽快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称为报案,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报案是理赔申请的第一步,报案的及时与否对保险公司来说很重要,可能会关系到能否理赔。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发生经过、收集证据。
不同的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险、家财险、车险和重大事故对报案时间要求最严格,有些甚至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一项,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单上没有标明具体的报案时限,也最好不要超过7天。
报案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电话)、发送传真、委托人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网点等方式报案。
有几项内容是在报案时需要说明的。
1、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2、保单的基本情况:保单号、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情况等,其中以保单号尤为重要。
3、保险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害现状、被保险人目前情况等。如果是财产险,还要告知相关机构的处理情况,如果是医疗保险,通知的内容还要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
4、报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码、与出险人关系、联络方式等。其中联络方式非常重要,要随时保持畅通。
另外,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以及保险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可能会引发诉讼的案件,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该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快侦破案件,尽快理赔。
采取电话报案的方式比较方便。很多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都是免费的,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对通话过程录音,并会在一定时间内留存录音;为稳妥起见,报案人还可以记下报案时间以及话务员的号码,以便需要时调取录音。
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立案与否,因此提供索赔申请材料是最关键也是最繁琐的一步。很多理赔申请就是因为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而需要提供补充证明和资料,耽误了时间。
理赔申请的必备材料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正本、最近一次缴费凭证、《理赔申请书》,如果投保人不能去办理索赔,需要他人代办时,还要提交《理赔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完整无误地填写各种材料并留存《理赔申请书》的客户联,是申请人需要留意的两件事。
此外,根据情况不同,申请人还要提供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事故类证明 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受益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指受益人本人持身份证即可,若委托他人带领,则需要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证明)。
理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索赔申请”的具体要求来准备。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与合同中写明的会有微小区别。出险后应详细阅读保单并在报案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以掌握应收集的理赔材料和其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对咨询过程做录音。
等待审批
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所有证明和资料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以核实保险事故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理赔申请会进入审核状态。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计算给付金额,做出理赔结论。再经签批人复核无误后结案,保单受益人便可获得赔付了。
从提交材料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案情简单、保险金额较小、材料齐备的,理赔决定会很快作出;反之,调查过程会耗时较长,申请人等待的时间也比较久。《保险法》第24条对保险公司理赔期限的规定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及时”的解释为“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
目前,监管机构、各保险公司都尽量在缩短保险理赔等待时间上下功夫。比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推出的《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规范(试行)》中就规定: “对于符合索赔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对于10个工作日内尚无法确定处理结果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将处理进展情况通知客户。”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阶段,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作为申请人 也要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需要给予积极配合,否则会影响理赔款的及时支付。
通知领款
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会按照申请书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联系相关受益人领取理赔款。
继承顺序
如果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则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指定顺序领取保险金。
如果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则必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领取,领取人领取前还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他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
领取方式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贫困户(特殊困难户、边缘户)
2020年奋进计划奖补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我家住组,家庭人口 人,其中有劳动能力 人,2014年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经过自身努力和各级帮扶,家庭实现持续增收,2020年工资性收入元、家庭生产经营性收入元、转移性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人均稳定性收入达到了元。
特申请2020年奋进计划奖补资金 元。
户主签字(手印):
年月日
附件2
2020年度贫困户(特殊困难户、边缘户)奋进计划项目统计表
填报单位: 乡(镇) 村 组 时间: 年月日
户主姓名
养殖业
种植业
转移就业务工及自主经营
(人)
贫困户签字
确 认
牛(头)
羊
(只)
能繁
母猪(头)
育肥猪(头)
蜂(桶)
小家禽(只)
其他养殖(只)
药材
(亩)
经果林
(亩)
传统种植作物 (亩)
其他种植(亩)
合 计
注: 该表以每个村为单位填报,乡镇收集汇总上报。
附件3
2020年贫困户(特殊困难户、边缘户)奋进计划奖补申报表
指 标 类 型
是否达标
备 注
收入
工资性收入
家庭人均稳定性纯收入
元
外出务工附证明材料
家庭生产经营收入
小种植
种养殖业附图片经营收入证明材料以及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小养殖
小买卖
小刺绣
其 他
小 计
转移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
其他收入
合计
贫困户: 联户干部:
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审核意见:
年月日
附件4
2020年贫困户(特殊困难户、边缘户)奋进计划验收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贫困户姓名
乡(镇)、村、组
身份证号码
(复印件附后)
社保卡账号
(复印件附后)
家庭人口(人)
脱贫年度
五小到户项目(主要发展“一头牛、一群羊、一桶蜂、一亩药、一季笋”等产业)
增收项目名称
总收入
奖补标准
奖补金额(元)
养殖业
20%
种植业
15%
就业务工
10%
自主经营
10%
合计
——
佐证图片
实施的相关项目(照片附后)
帮扶责任人、包村干部验收意见(在对应栏打√)
验收情况:£属实£不属实
验收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审核意见 (在对应栏打√)
审核意见:£属实£不属实
签字:
日期:年月 日
乡(镇)验收意见 (在对应栏打√)
验收意见:£属实£不属实
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县级复核抽查意见(在对应栏打√)
复核意见:£属实£不属实
关键词:监控体系;集中支付;资金安全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体系的公共财政框架是我国财政改革的方向。目前,大部分地区都相继成立了不同形式的会计核算中心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集中核算是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因而中心管理着数量庞大的资金,资金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2008年12月24日,湖北潜江市发生了国库资金安全事故,反映了国库支付中心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合理、监控体系不完善等漏洞,造成国库大量资金流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引起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资金安全是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生命线,是国库工作的重中之重。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会计集中核算,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做一探讨。
一、事前预警: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1.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以《会计法》为准绳,新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为依据,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加强工作责任感,增强法律意识,时时敲响资金安全的警钟。同时加强警示教育,搜集财政金融部门有关资金安全的典型案例,组织中心员工对案例进行剖析,以吸取教训,把不健康的思想消灭在萌芽状态。
2.建立各种规章,构建国库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体系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入,支付的范围越来越广,支付的资金量也日益增大。必须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让国库资金在制度构建的安全通道里运行,使“自觉行为、道德约束”变成“强制行为、制度约束”。灌云县国库支付中心在运行几年的实践中,先后制定了《灌云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规范》、《灌云县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支付规范》、《灌云县会计核算中心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岗位支出审核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业务考核办法》、《业务考核实施细则》等等。使中心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因而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层次清晰、责任追究严格,做到把日常工作程序化,隐形工作显性化,内部运行制度化,风险防
范全员化。
二、事中控制:科学设岗,互相制约,把好报账支付环节的每一关
1.预算单位从申请国库用款计划到核算中心报账,再到支付中心支付的过程,就是国库资金流动过程。
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相应措施是否跟得上,对办理业务和资金支付过程能否起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是资金支付过程中重要一环。
中心在岗位设置和资金流动过程中,始终以资金安全作为主线。在借鉴有关经验基础上,进行周密安排,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使不兼容岗位分离,不同岗位操作口令严格分开,密码定期更换。印、鉴、票、证分开专人保管。大厅式办公,流水线作业,使核算、支付工作既相互配合,又互相约束,保证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中心共设统管会计、总账会计、支付初审会计、支付复核会计、资金总会计、清算会计、事后监督会计、网管员、档案员、中心主任共十个岗位。
统管会计和总账会计主要是负责原始发票的审核和业务处理。原始发票首先由统管会计初审,包括发票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收支金额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配套等等,符合报账规范后,再由总账会计复核,转账和报账中有单张发票超过一万元的必须有中心主任审核,每一环节都必须有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以印代签。这样就形成了预算单位预留印章、领导签名、报账员签名、统管会计签名、总账会计签名、主任签名的完整的中心内部传递凭证。
2.支付中心设置支付初审会计,支付复核会计,资金总会计,清算会计,事后监督会计。
支付初审会计。根据核算中心手续齐全的内部传递凭证录入支付申请;审核与打印支付复核会计录入的支付令并盖章。即《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申请书》。
支付复核会计。审核支付初审会计的支付申请,录入支付令。根据每日支付令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日清月结。
资金总会计。审核资金会计开具的银行票据和支付令,确保票据内容与中心内部传递凭证内容完全相符。加盖国库支付中心和有关领导预留印鉴。
在实践中,考虑到与银行结算票据传递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在岗位设置上,我们特别增设了资金清算岗位和事后监督岗位。
(1)清算岗位
①在将票据送交银行前,进一步核对中心内部传递凭证与《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申请书》。包括收款人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签章等内容是否正确齐全。
②每天业务终了,分预算类型打印《财政直接支付明细表》。确保中心支出笔数、支出金额、划款凭证与银行核对正确无误。
(2)资金事后监督岗位
①到银行领取前一工作日《财政支付凭证》回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明细表》、《银行划款凭证》。
②重点核对《财政支付凭证》与《支付明细表》的业务笔数是否相同,《银行划款凭证》的总金额与《支付明细表》的总金额是否相当。
③将《支付凭证》回单分发给统管会计,统管会计根据和回单一致的原始凭证及时做账。这样通过层层设防,环环相扣,堵塞资金链上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去年底,湖北潜江发生12.24大案,潜江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出纳员樊红分两次相继转走国库资金580万元,在短短时间内被刷卡消费,大肆挥霍。给国家和政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是血的教训。如果岗位设置严密,制度管理严格,就不可能一路绿灯,一人转出如此大数额资金。如果事后监督到位,及时做账、对账,也能及时发现问题。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三、事后监督:多策并举,全方位监控,进一步保证资金安全
在工作中,一般重视原始凭证的审核、《支付申请书》开具的各个环节,而容易忽视票据结算后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督,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补救措施,追回不该流失的资金。
1.及时做账业务办理的第二天,统管会计在收到银行回单时,及时核对业务的真实性,金额是否相符等,及时做账,做到日清月结。
2.及时对账核算中心统管会计每星期一与银行对账,与支付中心对账。
3.定期组织互审通过互审,达到技术上取长补短,业务上互相监督,业务口径上高度统一,堵塞了潜在漏洞,进一步促进了工作。
4.实行岗位轮换定期实行岗位轮换,一方面能克服一直从事某个岗位、某项业务,对某一单位报账而产生麻痹思想,放松警惕等不利因素;另一方面,使每个职工熟悉不同岗位的不同业务和环节,使每个人都能在不同岗位得到锻炼,成为多面手、全面手,全面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提高单位的整体素质。
一、申办范围及管辖
1、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2、医用诊断用X光机使用单位放射工作卫生许可,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审批,其他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属地原则,由县区所在地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和现场审核验收,经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后,统一报市卫生监督所审批发证,市直管放射工作单位(双桥、双滦区境内市级以上放射工作单位)直接向市卫生监督所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放射工作单位,经上述申请、和现场审核验收程序后,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后,由放射工作单位直接到省卫生监督所办证。
二、须提交的资料
1、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医用诊断用X光机使用单位一式三份、其他放射工作单位一式四份);
2、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限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
5、环评报告及批准批件;(限涉及放射性三废排放的工作单位)
6、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的检测评价报告;
7、放射防护措施及防护监测设备有关资料;
8、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与人员资质证件(新办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9、放射防护机构、放射防护人员设置情况介绍;
10、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11、放射工作场所及相邻关系平面图(注明相邻距离);
12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办程序
1、受理程序
*市卫生监督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2、审批程序
市卫生监督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直管单位的现场审核验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要求的单位予以审批办证,并按国家规定收取审验费、工本费。
四、许可证复验程序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每2年复验一次,加盖复验标记方为有效。(复验标记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印制的年度卫生许可证复验标签)复验时,应提供年度卫生监督笔录、防护监测报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记录、体检培训合格证明等资料。复验资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市卫生监督所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由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3、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六、个人剂量与健康管理
1、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为每季度一次,一年四次。由市疾病控制中心统一负责我市个人剂量计监测的组织发放工作,各县区卫生监督部门及各市直管单位,按放射工作人员数核定所需个人剂量计数量,于2003年12月底前报市疾控中心,以便统一订货发放;对未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计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不得给予办证。
2、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我市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具体体检时间、地点等事宜由市疾病控制中心另行通知。
近日,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的事件有了新进展。前天下午,福州中院三名法官听取了念斌方面的意见,但未就赔偿事宜当面表态。那么,接下来,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结果的出炉还需要多久?最终能获得多少赔偿?
昨天传出念斌申请国家赔偿进入听证会程序,记者联系念斌律师公孙雪,公孙雪表示,听证会还没有开始,1月2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与念斌律师及姐姐念建兰见了一面。
公孙雪:不能叫听证,实际上,我们作为申请人,作为权利人这方,福州中院叫我们过去,他们是作为赔偿义务人,被申请人,我们两方见面,没有第三方,不能叫听证。这个见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叫听取意见,进行协商,(当时)就是他们听,我们说,他们没有做表态回应。
公孙雪说,整个见面过程,福州中院三名法官大部分时间只是听,并不发表意见,中间只说到,念斌计算的被限制自由天数有误,应将释放当日算在其中。最终,法官也未就如何赔偿表态。
公孙雪:我们在申请书里 ,念斌算的时间,是2935天,他们认为少算了一天,把释放那一天算上。这2935天,是念斌掐着时间,一天天算出来的,但他认为释放那天,他已经获得自由了,不用算了。但按照法律规定,那一天也要算在其中。福州中院仅仅就这一点,他们提出来,要加一天。
因为下肢、腰长期得不到锻炼,不能久坐或久站以及心理创伤,念斌被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抑郁症,因为身体原因,念斌没有出现在双方协商的现场。念斌姐姐念建兰说,念斌目前在家休养,身体状况不佳。
念建兰:我叫他去治疗,他现在很沮丧,本来是精神方面。另外觉得亏欠家人很多。本来是个男人,却无法帮助家里。我一直劝他不要有这么想法,不敢打击他。他走路(不太利索),脊柱钙化,长达六年,带着铁链。
据念斌律师介绍,按照程序,福州中院接受申请后,将做出赔偿或不赔偿、赔偿多少的决定,如念斌不服,将向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继而召开听证会。而最终能够赔偿多少?现在说还为时过早。
念斌所申请的赔偿总计1500多万元,其中精神赔偿更是达到了1000万,这也成为了外界争议的焦点。高额精神赔偿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与法官的见面中,念斌律师们也着重解释了为何申请了1000万精神赔偿。公孙雪解释称:
公孙雪:因为在这个案子里,念斌受到折磨和摧残,很多案子无法直接对比和套用。因为念斌经历了四次死刑判决。还有一次进入了死刑复核阶段。四次死刑不能捏成一次来考虑,也不能简单相加。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人的神经已经绷到了最紧张的时候。他记得非常清楚,2010年的4月份,当时是福建省高院做了维持中院死刑的判决,将这个案子送到高院进行复核。这之后整整一年时间,一直到2011年4月7号,他才知道死刑复核的结果,整整一年,他每天清晨三点会醒。因为他们这个看守所里,基本上死刑犯都是清晨被执行。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从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来看,念斌最终获得精神赔偿的数目不可能大于其他赔偿的总额。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不光要求实体合法,而且程序方面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土地违法处罚案件,从发现到结案归档,主要程序有:发现违法行为(案件来源)――立案――调查――训查终结(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榆监察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告知――依申请听证――作出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国资部门)――归档。在执法程序方面,偶尔会出现因工作人员的疏漏而导致的瑕疵或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大致表现在:
一是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仅口头制止,缺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制止材料和现场制止的书证、物证等;二是国土资源所等巡查人员没有将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在第一时问内报告实施处罚的行政部门,致使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继续违法从而造成既成事实,增大日后查办难度;三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执法文书中承办人员没有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四是违法土地类别没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细化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是农用地的则没有进一步细分到基本农田、耕地或一般农用地;五是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办理土地违法办案时,发现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犯纪律或刑律的,认为只要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就可以结案,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六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不够严密、科学,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七是案件移送不及时,致使需要法院等司法机关执行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处到位;八是案件卷宗中的文件材料排序一个地方一个样,有的地方甚至既没有排序,又没有立卷,更不用说装订归档了,给人一种马虎随便的感觉;等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第一,执法人员对各类形式举报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制止材料,同时做好违法情况拍照等取证工作,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在查清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前提下,对土地本身属性,要明确违法地类和该地类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地类要细化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如果是农用地还要进一步细分为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确保准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理。
第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要求,执法人员在土地动态巡查并书面制止、现场勘测、制作询问笔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活动中,均不得少于两人,同时都应签名确认。
第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违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或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触犯刑律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检察(渎职行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追究责任并不妨害对事的处理,在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刑事责任的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渎职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不立案查处)。
第五,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方面,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自然人的,除姓名、地址外,应载明身份证号码;单位的,除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外,应载明单位地址。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应具体到款项。三是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依据已经公布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对照违法情形,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等次,确定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