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6 10:47: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治社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国家层面全面架构临时救助制度,不仅能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起到兜底线、救急难的良好效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释放公共政策对处于贫困阶层人群的善意
国务院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专家认为,这不仅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更体现了社会救助理念的与时俱进。
基于眼下中国有1.2亿贫困人口,其中有4000多万人并未纳入低保的背景,国家层面全面架构临时救助制度,不仅能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起到兜底线、救急难的良好效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释放公共政策对处于贫困阶层人群的善意。
实际上,临时救助制度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7年,民政部就开始部署各地探索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努力解决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的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截至2013年,全国26个省份制定完善了临时救助政策。今年5月1日起,国家又颁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临时救助的范围、申请等相关事项作出详细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国务院出台的临时救助制度安排,有两个闪光亮点:一者,将实行地方责任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预算,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二者,除了财政支持外,社会力量也将参与临时救助。尽管这项公共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功效,但笔者觉得,临时救助制度要想变成常态化的救助,须长效机制助力。
从国外经验来看,通常比较重视社会救助的法治化建设,有些国家设有专门的社会救助法。尽管我国已颁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可是,暂行办法或相关公共政策再多,也无法代替一个立体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救助法也曾数度被列入立法规划,甚至还于2008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仍不见任何动静。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抓紧做好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让社会救助尽早纳入法治化轨道。
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不能光“输血”,还要给他们“造血”功能,由“失业福利”转向“工作福利”。激励社会救助对象积极外出工作,政府通过工作机会与基本技能训练方案,提供教育、训练和就业服务岗位,全面提高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技能与融入社会的能力。
此外,长效机制的架构,还要扫清临时救助的制度。此次国务院公共政策郑重提出,要引导大中型企业、慈善组织等设立公益基金,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可是,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的免税资格需要审批,并且不能持续,需要年年办理,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简权放政策,减少审批程序,设立绿色通道。唯有这样的救助制度,才能整体提高社会效率和增进公共福祉,临时救助制度才能得到常态化发展。
最近,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同志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民主法治的支持,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仅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来看,就能得出法治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结论,人治与法治、与当代的政治文明是格格不入的。一方面,“人治”会导致“法自君出”,君主所说的话就是法,这就严重忽视了人们的利益。君主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考虑到的是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和阶级利益,而不会将人们的利益与要求放入其考虑的范围之内。这样,法律仅仅是君主统治社会的工具,人们的权利与利益并不会得到真正地尊重;另一方面,人治会导致“官本位”思想的盛行。权力成为人们崇拜的对象,从而形成“权力中心”社会,掌握权力的人就可以“颠倒是非”,上级“指鹿为马”,下级“点头哈腰”,“颠主为仆、倒仆为主”,摆错了主人与仆人的位置。在突出权力、打压权利的社会氛围中,人们往往会在潜移默化中被灌输奴性思想,进而养成奴性思维,渐渐忘记自身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人,从而成为真正的奴隶。鲁迅等进步思想家都曾批判过中国人的这种“奴性”,他们认为,中国之所以落后于其他国家而沦落到被动挨打的境地,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人在数千年封建君主专制政体或人治下所形成的奴性思维。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受思维定势的影响,一旦长期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必然会造成奴性心理,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只有在对他人的依附中才能找到自我,要让其摆脱这种依附关系而形成独立的自我是非常困难的。法治要求民主立法、程序立法和科学立法,并通过相应的规则制度来评价人的德、勤、能、绩、廉,而不是官员的主观臆断。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官本位”思想。另外,法治要求在保障人们广泛的权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同时,还要对政治权力进行合理而有效地分割,并使其相互制约与牵制,排除一切特权。“法治以权利、平等、公平为核心,以充分保障人们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这必然有利于克服人治。”
一、法治是保障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途径
从历史经验上来看,无论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以法治国”方略,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思想,最终都或多或少遭受到了一定的社会批判。法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受到了数千年的指责与批评;而正是因为受到“法律之治”的影响,西方社会才会在后来面临政治和经济过度干涉和渗透公民个人生活的现代化问题。纵观各国历史和社会现实,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并不能直接用法律制度加以解决。“道德源于人心向上的一种积极力量,虽然法律可以通过命令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人心,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但源于人心的积极力量并不能仅仅依靠外在法律的消极强制调动起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断定法治与公民道德生活是毫不相关的,不能因此而否定法治与社会道德之间所具有的紧密联系。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智慧中,也或多或少地体现了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应该为公民道德生活服务的思想。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当中,不管是对社会发展、权利保障的提倡,还是对政治清明、法律公正的追求,其目的归根结底都是为人的道德进步与自由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自然正义对人类社会法治原则的确立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自然正义,公正的法律也不会存在。这种自然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秩序产生于人们的自然法观念,这种自然法观念不仅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合理的标准,还可以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然而,对法治原则政治机能的解释,我们应该着眼于“人法”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基于“人法”中的法治思想,可以将法治对个人道德生活的重要意义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通过防止政治权力滥用来为公民道德生活提高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其二,促进社会秩序稳定与经济发展,通过提供外在物质保障为公民道德生活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三,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通过培育公民责任和个人道德为公民道德生活的提高提供内在动力。现代的法治并不是片面地强调“以刑去刑、以杀去杀”,其立足点与其说是人性恶,不如将其归结为人类对于政治权力属性的科学认知。如果仅将法治立足于人性恶,那么会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公民追求道德生活提高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国家的治理经常出现“治标不治本”的怪现象,使社会进入“一治一乱、一离一分”的循环往复。在古代和近代的历史上这一点屡见不鲜。历史和现实也一再证明,只有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才能使法治在价值论上具有伦理价值和道德意义,为政治权力和公民道德生活提供一种互为条件而又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这种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也将为社会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法治是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整合的重要方法
任何社会在走向更高层次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不断地分化和整合。一个社会的存在和持久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持,社会内部各系统和各要素的稳定、社会成员的团结协作成为维持这种基本社会秩序的关键。而法治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整合机制,在整个社会的整合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作用,因而借助法治就可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合作的目的。法治整合社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法治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依据
政治权力获得权威的前提条件,说到底就是政治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政治权力得以存续的基础。所谓合法性,即国家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实际上就是社会成员依据社会主流价值标准判断出当今政权符合法律要求,从而同意和支持政治权力的统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评价公民行为和政府行为是否正当的客观标准,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权力也不能脱离法律这一标准而独立存在,即法治要求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政治权力。人们对政治权力的服从,归根结底是因为政治权力是法理权威的代表,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是依据法律程序而设定的。正是出于对法律这一社会权威的忠诚,人们才承认国家行使的政治权力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正是获得人们普遍服从的良法,而这种良法又是法治存在的根本保障,因而可以得出结论,法治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依据。
(二)法治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规则保证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突出表现在对物质利益的极大重视,对奢华安逸的物质生活的极大追求。由于市场经济自身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征,社会成员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而此时,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也就由此产生。可以说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都离不开物质利益这一根本动因。矛盾和冲突的存在与激化,必然会破坏社会的整合,增加社会管理的运行成本。一个健康的社会、高度整合的社会不会允许矛盾与冲突的存在。因而为了保证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就必须存在一种化解矛盾与冲突的特殊机制,这种特殊机制就是法律。法律被人们看作是价值判断的标准,是化解矛盾与冲突的手段。人们在制定法律之初就已经将法律的首要职能定位于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以良法作为重要标志的法治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的规则保证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下,在矛盾与冲突的化解过程中更加强调程序的正义性,这种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的公正;其二,法治要求任何政治权力的行使都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与界限,也就是说法律是高于任何政治权力的最高权威。法治的这一要求使社会矛盾的化解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有意干预,有效避免了矛盾化解过程中的司法不公,从而保证了结果的公正性。总之,不管是古代的政治体制还是现代的社会结构,以良法为核心的法律秩序都是某些政治思想的生动体现,这种含有法治萌芽的政治思想正是人类政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尽管各个国家的法治化过程存在差异,但伴随着国家政治机能的完善,公民权利、社会契约、法治等思想命题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确立。
作者:霍红阳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关键词:法治;人文素养;提高
最近宣判的一起案子在全国引起了轰动,众多法律专家、社会各界群众和网民都给予了极大关注。这起案子就是药家鑫故意杀人案。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驶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一审宣判后,药家鑫不服并提出上诉。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和宣判结果的执行,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由此案引发的思考并未结束。人们在思索:为什么一个受过多年教育的大学生,竟然做出如此凶残而且近乎愚蠢的事情?本来是一件交通肇事案,竟然由于一念之差变成了血腥的故意杀人案。类似此类案件还能列举很多,归根到底是人文素养的极度欠缺,他们缺乏一种对人乃至自然的尊重之心、敬畏之情,想问题做事情以个人为中心,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后果,甚至不择手段。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当前国人的人文素养水平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国人的人文素养并没有实现相应的提高,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了倒退。因而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提高广大公民的人文素养已经刻不容缓。
一、人文素养的涵义
人文素养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它侧重于人的基本素质而不是高端能力,主要是指对人文知识的掌握和对人文精神的遵从。人文知识是指关于人文领域的基本知识,包括历史、文学、政治、法律、艺术、哲学等各方面的知识。人文精神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赖以生存的万事万物的珍惜敬畏之情和栖居意识,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际之间关系和谐的追求。掌握人文知识是树立人文精神的基础,只有在广泛吸取人类社会优秀文化知识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它们所蕴含的精神,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意识及言行,才能真正地树立人文精神。
公民的人文素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北京市申办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过程中,中国提出的三大申办理念中,第一项就是“人文奥运”。如果缺乏人文素养,失落人文精神,必然会制约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在药家鑫一案中,一味地强调杀人偿命,把案件审判作为寻求心理平衡的办法从而在宣判后欢呼的行为不是人文素养的体现;而无视客观现实与公平正义,仅从人权的角度对罪大恶极的凶犯滥施同情心的做法显然也不合乎人文素养的要求。
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公民人文素养的提高
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的。” [2]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仅要具有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而且需要广大公民具有法治的精神,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服从,并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解决各方面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法律不应当仅仅是写在纸面上,也不应当仅仅表现为由国家机器所保证的强制威慑力,而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内在的基本品质和个人修养的一个基本方面,这种基本品质和个人修养主要表现为公民的人文素养。
公民人文素养的提高是建立成熟法治社会的基础。马克思曾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公民的人文素养,特别是蕴含其中的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法治精神的文化基础。公民人文素养的高低,不仅关系着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影响着法律法规的运行。人文素养的培养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如同地基之于高楼大厦。因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要把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
公民人文素养的提高与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律素养是人文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文素养的提高必然包括法律素养的提高。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能解决让人“不敢”和“不准”的问题, 却难以解决让人“不想”和“不愿”的问题。可以想像,一个单纯依靠法律而运转的社会将会付出多么巨大的运行成本和面临多么大的执法压力。而公民的自觉守法精神能够促使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得以形成; 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权利和义务观念,则引导着法治进步的走向。因此,人文素养的提高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提高。
三、公民人文素养提高之途径
法治社会建设迫切需要广大公民人文素养的提高,但“冰冻一尺非一日之寒”,整个社会人文素养的提高也非一日之功。要坚持广阔的视野、批判的态度和理性的精神,通过教育、宣传、引导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
坚持广阔的视野。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的一切有益的文化知识,博采众家之长,汲取各类文化之精华,丰富和完善当前的中华文化。要坚持批判的态度。现代社会诸多的法治、人权、管理等重要理念都源于西方,不可否认,西方发达国家在许多理念的发展上远远超过中国,比如法治的精神上等。但在学习他们先进理念的同时,也要批判地学习与借鉴,西方的理念有其扎根的土壤和背景,而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不可照搬照用。要坚持理性的精神。要进一步增强对祖国的认同感、责任感和归属感,理性地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使依法办事不仅是一种遵循, 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 一种行为准则。
提高公民人文素养的基本途径是教育、宣传和引导。首先要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是提高人文素养的基石。过去长期实行的应试教育,单纯以考试和分数为目标,忽视对学生的法律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大学里虽有法律和思想道德修养的课程设置,可是学习模式仍然是背书考试,学生对此类课程也不甚重视,实际效果不佳。要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首先要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做起,要从学校的教育做起,采取灵活多变的教育手段,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意识,为学生的终身成长奠基。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并在不断完善当中,回顾过去,我国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展望未来,正着力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既需要仰望星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又需要脚踏实地,大力提高全体公民的人文素养,夯实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目标远大,任务艰巨,随着国民人文素养的不断提高,成熟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为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和保障。具体而言,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法律制度为公民提供充分表达意愿的渠道、提供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一是建立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运行应有明确的界限,并受法律的限制。二是建立诚信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三是建立阳光政府。政府将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四是建立服务政府。政府的基本职能以服务市场、服务民众为核心。五是建立责任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有完善的防范权力滥用的法律制度。政府依法行政,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竞争,这就需要一系列法律来界定各经济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经济活动在法律规则框架下展开,引导经济主体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解决所遇到的利益矛盾。和谐社会倡导有序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完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形成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在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为此,应深入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应使法治观念在社会实践中逐步融入社会成员的意识里、体现在民族精神中,使之成为不可或缺的民族性格的一部分,建立起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稳步发展。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政府前的道路两旁,沿路几百米挂上了几十条横幅,“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抢劫可以判死刑”、“打击两抢犯罪构建和谐龙华”等标语在椰子树下异常醒目。
“当场击毙”,算不得标语上的新词,笔者百度了一下,竟然找到相关网页358000多篇,“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劫持儿童可当场击毙”、“飞车抢劫可当场击毙”……虽然警方打击暴力犯罪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作为宣传标语,笔者认为这和法治社会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有不妥之处。
从标语本身的角度来说,“当场击毙”的标语具有三重不妥。所谓标语,就是用简短文字写出的有宣传鼓动作用的口号。标语虽然不同时代都使用,但它具有明显的时代标记,特别是公权机构发出的标语更是如此,它折射着时代精神,体现着执政的方向和智慧。就“当场击毙”这类标语的语法来说,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授权式”的标语,都是缺少主语的标语,因此很容易出现授权对象不明的悖论,究竟是只有警察才有权“当场击毙”,还是所有公民都有权“当场击毙”?同时,“当场击毙”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背离,“暴力”是和谐社会的敌人,“当场击毙”毫无疑问属于暴力标语,无论如何,避免暴力标语和暴力宣传是公权机关的基本原则。因为标语具有宣传鼓动的作用,“当场击毙”可能让公民和警察滥用暴力,形成以暴制暴的局面,这又和标语宣传的初衷――震慑犯罪分子――相背离。
从法律的程序角度上说,“当场击毙”也存在诸多不妥。从警察的角度来讲,虽然《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都有警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规定,但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说,起到震慑作用或者击伤即可。如果说人们默认“当场击毙”是警察使用武器中的一种,可以理解的话,那么警方把“当场击毙”作为标语来使用,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他没有得到立法机关(人大)或者释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就成了“自我扩大法律规定或者解释”,违背了程序。再说,“当场击毙”真正的授权对象是警察,要宣传也只需要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即可,何必作为一条社会标语来使用呢?
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说,“当场击毙”更是不妥。首先,犯罪嫌疑人还仅仅是嫌疑人,他的合法权利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个角度上,警察除了应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之外,也应该一视同仁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当场击毙”不是保护,而是一种伤害,这是不妥的。其次,对任何一个公民来说,“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认其有罪”,更不能对其执行刑罚了,警方之所以挂出这样的标语,是因为他们同时挂出的“抢劫可以判死刑”,“可以”并不等于“一定”,那么“当场击毙”就有“有罪推定”、“未审先判”、“未判而就地正法”的嫌疑。
真正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构建法治社会应先从公权机关开始,公权机关必先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标语表面是个宣传口号,背后却体现着思维的导向与模式。要打击犯罪,改善治安,并非“当场击毙”不可,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持久执法、严格执法、公平执法,不给暴力犯罪生存的土壤。因此,“当场击毙”的标语还是不挂出来的好。
“胆子要大,下手要狠。” 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在看完《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后在QQ空间里写下这八个字。缺乏自信的他反省自己不够强势,刻意参加社团锻炼自己,然而自卑并没有离他而去,以至于“开玩笑都要占上风”。同样执著的还有24岁刚到深圳打工的田云洪,因为无法忍受租房管理员彭秋荣本意安慰他的“那种女人给钱就能睡”,他掏出了水果刀将其捅死。
“你说的案例中,大部分犯罪人有人格偏执的特点,它决定了一个人可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应对应激性情境,发挥着决策作用。一旦将刺激或事件判断为对自己有危害、对方有敌意,引起自己负性情绪,如愤怒、狂躁、抑郁,就会产生挫折感。一旦控制不住,就会酿成惨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皑告诉《方圆》记者。
在因琐事而杀人的30起事件中,大多数犯罪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性格缺陷,而琐事成了压垮他们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面对频繁发生的因琐事杀人案件,我们该如何应对?
增强自我控制
“人格特质中具有攻击性甚至本身属于人格障碍。”马皑分析道,“性格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当中能代表自己态度的行为特征,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人与人的差别在心理层面就是人格的差别。在你提到的案件里,犯罪人的问题解决能力缺欠,如缺乏自我情绪调节能力。”
缺乏情绪调节能力的背后其实是自我控制能力的缺失。“自我控制的核心一个是情境判断,一个是情绪控制,一个是行为控制。这类案件中都明显表现出自我控制能力欠缺。” 马皑认为在突发事件中,人们往往进入应激状态,思维狭窄,很难做出理性决策,因此自控能力变得更为重要。
自我控制,也就是自制力。生活中很容易出现各种误解,若是不及时消除误会,而是采取极端行为,就会造成冲突。自制的人往往能够抑制自己的冲动,表现出更积极的处理问题的态度,而自制力不足的人却往往会使矛盾激化。
尽管性格缺陷被认为是犯罪人行凶的原因之一,但这并非不可克服的。新南威尔士州大学的托马斯・丹森教授曾通过实验证明,通过练习用自己不惯用的另一只手使用鼠标、搅拌咖啡、开门等,可以练习自我控制,进而能很好地限制人们的攻击性。他的另一项实验也证实,那些练习了自我控制的人对于侮辱者的回应具有更少的攻击性。
“自我控制能力完全可以后天培养,其途径从生活中来,而非专门性学习。首先是对自己有客观的定位,有自知力。它可以减少过于自我的情绪与行为。其次是有挫折预期,知道生活中挫折在所难免。当遭遇不顺心的事情时能够启动心理防卫系统自我说服与化解。再次是从结果中发现问题,主动提高自己调节情绪的能力。”马皑认为,当人们认识到,每次以伤害他人达到情绪宣泄,其结果损人不利己,就应吸取教训。
针对因琐事杀人案件中常见的激情犯罪,马皑告诉《方圆》记者,在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应培养共情的能力,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别人而非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多些宽恕与包容。安定的人际环境可以减少激情犯罪。
马皑最后分析道,建立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如果有可以倾诉苦恼的亲朋,就有更多解决问题、化解冲突的方法。
重塑社会底线
“整个社会上上下下渗透着戾气,整个社会的氛围很难温和起来,优雅起来。温良恭俭让五个字,现在这五个字,我们的社会一个都没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认为因琐事杀人更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失范,“多少年来,我们处于一个重刑社会,习惯用震慑、恐怖维持社会秩序,日久天长,从日常的电影充斥着暴力的东西,把打打杀杀当做一种儿戏、游戏。甚至出现了像手撕鬼子这样的抗日‘神剧’,这是对生命的极端的不尊重,认为是坏人就可以这样杀,我们的社会氛围和重刑主义起了很坏的作用。”
有同样观点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我形容当下中国的情形为‘溃散’。主要指人心,人们没有敬畏之心,只有恐惧。没有敬畏的后果是,老百姓做事会没有最后的底线。”在于建嵘看来,因为一个人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他在打拼的过程中,感到自己的努力是不会得到回报的。他在许多条件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剩下了恐惧,做事更加不计后果。
“我们所理解的琐事,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是最大的事,为什么常人眼里的小事成了最大的事?你提到很多案件发生在群租房,很多人都是被迫群租,这是由于他们的经济收入,所处的阶层决定的。而社会对他们关心又不够,他们就像是这个国家的逃难者。”邓子滨认为,因琐事杀人案件中,以杀亲案件居多是因为犯罪人常年处于的弱者状态,整个心理和生理认为自己是一个懦弱的人,已经没有能力去对整个制度、陌生人施暴。家人、朋友反而因为熟悉,所以不恐惧,成了犯罪人的目标。7月20日,余杭特大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臧纪超的施暴对象就是自己的两个侄女。
“治理一个社会的成功之处不在于它的经济如何发达,而在于能让社会比较平稳、比较温和地发展,让社会心态正常地发展。我们过去一直都是上对下的施压状态,缺乏调解的手段。”时事评论员杜平评论称,要激发正义,政府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过去不公正的制度的修复上。事实上,我们一直有社会文明建设机制,但遗憾的是这种机制长期不知道如何发挥作用。我觉得政府必须对此投入资源,让弱势群体有投诉的机制,有能帮助和值得他们依赖的渠道,从而解决矛盾。
“从根本上讲,要改变他们的生存状态。”邓子滨总结说,“说到社会公平,就是对底层人要有关怀,你不关怀他,他仇视你。绝望到最后,拿熟人开刀。”
回归法治轨道
“在我看来,法律就是我们最高的信仰,法律也是解决公平正义的最关键一环。”于建嵘认为树立规则是当下最需要做的事。
“一直以来,我们的规则意识都很缺乏。”邓子滨认为,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偏重于英雄教育,就是坏人教育,说难听点,怎么成为英雄?杀了这个坏蛋!这些都不符合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实际这种英雄教育是一种泛英雄教育,不是一种把好坏人的判断交给法院的教育。他告诉《方圆》记者:“英雄主义教育有时候不好。因为我们一旦被心情左右,对于人命的尊重,对规则敬畏就没有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也认为,发展规则教育是解决因琐事杀人案件最根本的途径。“我们这里所说的教育,并不是平时所说的知识、技能的教育,而是对于遵守规则的教育。”
“到现在,中小学教材里还有《水浒》,一帮匪徒!法治社会怎么能容忍梁山好汉?《水浒》还被列在四大名著里面。这部‘名著’从没有教人好好遵守规则!”邓子滨感叹道。
“对于规则的教育应该从小抓起,比如从幼儿园开始,就应该有这样一种教育,两个孩子发生矛盾然后打架,事后老师和家长就该告诉孩子,打架只会让双方受伤,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发生矛盾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寻求老师的帮助。” 李玫瑾举例称。“当然,这里对于老师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做到不偏不倚、公正的处理问题,借此树立孩子们正确的是非观,如果老师做不到这个基本要求,偏袒任何一方,只会让孩子产生找老师不靠谱,还不如自己动手解决。”
另一个让邓子滨感慨的是法治事件中民意的摇摆。“许霆案发生的时候,有人说如果是别人,也抵挡不住诱惑,所以不应该判。可是,取款机里的钱并不是许霆的,他有什么权利去拿呢?所以我们应该加强的是法治教育、规则教育、细节教育,也要守法,人民守法,政府守法,良性循环,每个人都应该守法,都强调规则意识,破坏规则的极端事件就会迅速下降。”
转变治理模式
除了规则教育,心理教育也是因琐事杀人案件中最为人诟病的地方。“每次学校杀人事件,大家都讨论要加强生命教育,但没有具体措施,从而一次又一次地循环。国外一个大学心理咨询师有37个人,而中国一个大学只有5~6个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教育学者熊丙奇说:“虽然现在开设了心理学课程,比没有要好。但人员配备远远不够,处理事务性的事情就了不起了,很难有个性化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民族教育应该有一个转变,不应该天天英雄教育、口号教育,再加上开会,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必须改。”邓子滨则认为教育背后其实关系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
面对群租房治安差、管理难的问题,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举措。2013年年底,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违法出租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等文件。文件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恢复“群租房”原有规划格局,对违反人均面积低于5平方米等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的群租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罚3万元,并限制该套房屋买卖。
“有效的治理群租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琐事杀人’的隐患。”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罗颖说。群租房的清理不可谓不快,作为北京市群租房最多的三个区之一,海淀区政府7月9日消息称,西三旗街道、海淀街道的整治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海淀街道800多套群租房的整治已完成超七成,7月底前全部整治完,7月中旬西三旗地区的群租房整治也已结束。
然而在邓子滨看来,简单的群租房整治并不能解决琐事引发命案的问题。“禁止群租房的同时,也要提供廉租房。如果只是将人赶走,是一种懒政思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社会治理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需要区分不同人群,比如北京的低收入阶层,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有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
【关键词】法治社会 程序理念 正义
所谓现代程序理念,就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由程序法的信仰、目标、理想、精神、理论、手段、方法、准则等构成的有机综合体。法律理念上的择优决策,不但直接决定着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识水平的提升,而且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创设、存废和具体运作程式的优化。
一、从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的独立价值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诉讼法地位甚低。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但对“重实体轻程序”的不等式则没有大的触动。很多人认为程序仅为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只具有工具性价值,把程序法看作是为实现实体法而随心所欲的工具,既可以为实现实体法而扩大程序主体的权利,同样也能废弃某些权利。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也只有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时”,才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可见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并不具备独立性。实际上,审判程序不仅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它也有一种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内在价值。
首先,程序通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了保障。公正的审判程序无论是否有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产生,它都能够使那些即将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与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的人一起拥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他们不是被动地等待国家对自己命运的判定,消极地听从国家权力机构对自己权益的处置,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和尊重。
其次,审判是一项理性的事业。理性的审判要求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必须有合理根据并且经过了充分的论证。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对一种至今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鉴于此,现代程序法理念认为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而非工具性价值,即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它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二、从强调国家权力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权利
我国历来是一个缺乏法制基础与传统、奉行“权力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而不惜抑制个体利益和欲望,诉讼制度一直把控制犯罪或解决纠纷作为唯一的目标。虽然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但国家作为经济活动中绝对化的利益主体和决策主体的地位并无根本改变。在诉讼体制上,便体现为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是诉讼的指挥者和控制者,他们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意义。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了诉讼客体,始终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第一,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自由和权利普遍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确认。权利本位被当作是现代法精神之首要因素。由于诉讼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又是现代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诉讼法制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候,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也理应成为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它要求在诉讼中公民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司法行为的侵害,保障公民享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诉讼上的权利和自由,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准确无误。正是这一价值目标,引导着诉讼法制的不断革新,推动着程序法向着现代化的更高水平发展。
第二,从程序的实质和特点来看,诉讼法“实际上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程序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程序追求的是纠纷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一般规律,它关注和解决的是权力或权利行使与权利保障的正当过程,它使得程序主体在诉讼体制内获得相对最大的限度和自由,所以诉讼程序的目的除保障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外,更直接、更首要的目标是保障程序主体的程序权利及其实现。
三、从追求无讼境界到追求实现正义
我国传统社会中崇尚“和谐”、“以和为贵”,在诉讼制度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价值观,即虽然诉讼是以制裁为核心,但制裁并不是它的终极目标或者价值取向,它所追求的实际上是取消制裁和法律的无讼。历史上不管是道家的“无为而治”还是儒家的“修礼复仁”,抑或是法家的“以刑去刑”,都体现着以追求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诉讼目的。这种思想的产生和构成,是和传统社会封闭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然而当今中国在经济体制剧烈变革的过程中,各种冲突不断涌现。如果还把追求无讼作为诉讼制度的境界,必定要阻碍法制的更新和完善,制约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诉讼法制上,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纠纷的解决或对违法的制裁,同时还追求着平等、公正的实现,要求在诉讼中体现社会正义,司法官应该是正义与非正义的裁判者。正如罗马法对司法官职责的认定,“人们有理由称我们为法的司铎,因为我们是在培植正义,并传播善良和公正的知识;区分公正与不公正,区别合法与非法;我们希望在教导人们行善时不仅借助刑罚的威吓,而且也利用奖赏的鼓励,我们追求的是真正的哲理。”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2).
[2]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中国法学,1994,(6).
[3]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社.
关键词:法治政府;社会管理;创新
一、研究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政府建设之间关系的意义
政府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必须赋予政府一定的公权力。但由于人性自身的弱点,权力欲会恶性膨胀。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社会严重的不公,从而大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对权力进行一定的约束。我们知道,法律是规范和限制权力的,保障的是公民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将社会管理纳入到法制之下,而这正是法治政府建设所要求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之间的诉求、社会的主要矛盾会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管理社会的模式自然不可能一成不变。
诸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地震、雪灾等突发性自然事件,还有种种体现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社会暴力事件,都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随着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提出,对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社会管理创新必然会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但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现实的需求。
二、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
1、给社会管理创新以合法性
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必然有其合法性。法治要求社会管理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创新,唯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创新的目的、社会管理的目标。否则,所谓的"创新"很可能成为一些"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同时,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司法机关担负起公正审判的重担,从而保证各级政府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使政府公共管理行为既符合程序法,又符合实体法。
2、提供社会管理创新权威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人治条件下,个人代表着权威,而法治自然是法律标示着权威。法治政府的社会管理创新必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有其合法性。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坚强后盾,赋予了社会管理创新以权威性。因此,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进行,这样社会管理有了权威性,可以更好地避免或解决争议。
3、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理性
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社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更好地实施公共管理,给社会一个稳定、和谐的秩序,给人们一个安稳、幸福的生活。否则,不在阳光下运作的创新管理只会滋生更多地腐败,使创新管理成为管理主体通过暗箱操作中饱私囊的温床。
4、法治政府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可操作性
法治政府建设促使社会管理创新行为在法制下进行,法律有着较强的规范性,必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创新管理是规范的管理、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社会管理创新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
法治政府建设给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保障,但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社会管理的创新在法制原则下具备更多的灵活性,为了实现高效的社会公共管理,必要的社会管理创新可以弥补法制滞后性的不足。同时,创新管理行为推动法制构建,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提供动力。
1、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社会管理创新促使法治的完善
近几年,我国自然性、社会性突发事件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2、政府职能转换中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的支持
民间组织的兴起,维权运动冲击着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由政府主导的"单向管制"单一权力模式正在瓦解,而"双向合作"的权力与权利的多元互动制约体系逐步建立。将分权理念注入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中,推动法治化进程。同时,法治环境有利于保障民间组织的合法权利,抵制政府权力的侵蚀。"双向合作"体系不但有利于政府管理工作运作的高效,还能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
3、社会管理的完善有利于降低风险,强化法制的公信度,使法治化进程更加顺利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其公信度对法治政府建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权力只有在阳光下才不会腐败,政务公开的创新理念有助于重塑政府公信力,应推动进行相关立法工作。
4、信息化带来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的支撑
信息产业无疑是当今世界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加快了信息的流通,给社会创新管理带来了契机。同时,信息化能够更好地实现政务公开,给予民众知情权,并且有助于民众的政治参与,强化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机制。
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共通途径
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都离不开政府和民众的参与,而且两者的目的在某些方面具有同一性,比如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的公共生活有序进行。因此,两者在实现途径上必然有共通的地方。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的原则是要公开、公平、公正,因为法律是保护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促使民意参与,才能代表民意,才能指导政府与民众行为;只有公平、公正才能不会激化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2、提高管理主体的素质,培养主体的法律素养
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权力的持有者,他们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培养管理主体的法律素养,提高主体的道德素质,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创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3、培养全体公民的公民意识,促使民众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维护自身权利
受到西方思想的冲击,我国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更是在社会管理中造成了很多矛盾。我们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
4、建立良好的监督体系,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序进行
权力总是有被滥用的倾向,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不可能真正服务于广大民众的。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要想真正做到符合"三个代表"思想,完善的监督体系是必须的。第一,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责;第二,重视舆论监督能力,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给了舆论监督强有力的工具;第三,深入挖掘多渠道的民意监督方式,给民意充分的诉求机会,让民众得以维护自身权利。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J].企业经济,2010,(7).
[2]陈用龙.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思考[J].岭南学刊,2011,(1).
首先,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社会管理创新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创新,而政府职能的履行必须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政府权力的运用必须由法律进行约束。因此,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土壤”,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其次,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变原来单一的政府管理为多元化的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协同治理。而要实现这三者的共管格局,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需要发挥法制的作用。通过规范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三者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合法的设定,明确三者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根本上理顺社会管理当中的各类关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升社会管理效果。再次,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任何管理创新活动的实施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社会管理的对象是广大的社会公众,政府只有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才能不断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置于民主法治的框架之下
依据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纳入法治国家建设这一更大的系统工程当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水平。
(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化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福祉,为党和国家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则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可看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希冀通过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模式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不利于人民利益的管理弊病,畅通实现人民利益的通道,这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二)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准绳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民普遍遵从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这个判断其实内涵了“有法必依、遵守法律”的意思。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而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依法治国的实现既离不开每一个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也离不开运用法律开展管理的政府自身也守法,政府要想创新社会管理也同样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规制。法律作为一种正确的价值准则,既是政府行为的价值指引,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含的基本价值方向。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抛开法律而无规则地创新,而是应当在遵守法律或者说是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变革那些不合时宜、违背群众利益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只有符合法律的创新,才符合法律承载的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才不会背离创新社会管理的初衷。创新意味着要改变事物现时状态,这难免会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做法等不相符合,必须正确对待。不能为了创新而触犯法律,急功近利;可行的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三)社会管理创新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规范化、强制力的支持。这有助于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的完成。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对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和调整;意味着对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公共安全体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加强和完善。这些都会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除。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无疑会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在社会转型时期进行法治建设,必定会遇到很多困难。社会管理创新通过转变社会管理理念、调整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带来社会治理效应,将营造出更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民主法治视域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展开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文明水平、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强化法治观念是夯实服务社会管理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强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只有依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保障公民权利
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先行。社会管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人民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的理论,我国社会管理必须要创新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管理理念:一是“维权即维稳”。不可否认,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民众上访事件持续增加,而政府也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困境。而要破解,必须从民众的利益诉求出发,切实维护民众合理、合法的权利,特别是对一些侵害民众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民众诉求得到伸张,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管理的良好效能自然就显现出来;二是“政务即服务”,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通过良好的管理措施,最终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因此,从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出发,社会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紧紧围绕民众的诉求和民众的满意来展开,全力解决好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增强民众的幸福指数,用民众的认同度来提升政府社会管理理念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急剧增大态势,这从一个侧面也要求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随之创新和跟进。具体来说,我国当务之急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社会管理从根本上讲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其中既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个体的私人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个体的私人利益以尊重,并通过政府的资源建设和能力提升,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一;二是提高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这涉及到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要正确对待矛盾,不要惧怕并且要直面矛盾,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社会等手段,确保矛盾处理及时、有效;三是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给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工作指引了努力的方向,其中不仅要加强“”建设,保证与群众骨肉相连,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设,来更好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让群众从心底里认同并相信政府,促进政府决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三)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构建诚信体系
诚信是立国的根本。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来说,要以“诚信中国”为主导,从政府机关先行做起,将社会管理烙上诚信的标签,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一是从中华儒家文化出发,在政府机关中倡导“善治”理念,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二是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的诚信评价体系,将行政公开、管理沟通等有机地溶入到诚信评价指标中,并且赋予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诚信指标以更大的权重,让公众更好地参与到政府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三是建全政府社会管理诚信监督体系,在现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社会监督,赋予社会媒体更多、更自由、更独立的话语权的同时,探索建立起公众直接投诉、网络举报等渠道,让监督贯穿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全环节,确保监督有位、有为、有力、有效;四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失信的处罚和赔偿机制。对于政府内部来说,要对失信的公务人员给予必要的惩戒和组织处理,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除了让公务人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启动相应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机制,用政府的公信力来切实保障公众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的行政救济。
(四)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诚信执法
对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来说,诚信执法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维度,要以“公正执法、依法办事,信守承诺、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切实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单位诚信建设、大力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诚信建设、积极探索行政管理相对人诚信建设”等为主要任务,从教育、宣传、制度等方面探索诚信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一是给政府社会管理公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把失信的公务人员向社会曝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当事人自我改进和完善;二是实施诚信机关“红名单”制度,对在诚信执行方面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以形成对其它行政机关干部的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三是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将诚信政府纳入法律规制当中,用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政府公信力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创新社会管理通道促进公民参与
关键词:社会资本;法治;秩序
一、社会资本理论的发展脉络
最早提出“社会资本”概念的是学者莱达・汉尼芬,虽然汉尼芬并没有对社会资本的内涵予以清晰的界定,但汉尼芬已经注意到了蕴含在人与人互动关系中的善意、友谊、同情心等社会资本对教育以及社群社会的重要意义,并对这种处于社会连接纽带中的非物质性资源给予极大的重视。
1980年,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在《社会科学随笔》一文中,从社会学的角度使用“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其后,布迪厄又在《社会资本的形式》中对社会资本的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最初,在布迪厄那里,社会资本只是一种比喻用法,与其他多种多样的‘资本’形式没有两样”,①但是,随着布迪厄研究的不断深入,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框架得以初步确立。布迪厄的研究是从微观的角度解释社会资本对个人社会地位的影响,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与群体资格和社会网络相联系的一种资源或权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附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而存在的,社会资本能够为个人获得声望并影响个人的社会地位。
美国学者詹姆斯・科尔曼在布迪厄的研究基础上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了扩展性的研究,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特征、社会资本的社会结构特性和公共产品性质以及社会资本的产生与消亡等,从而将社会资本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一旦产生,就会使社会结构群体内的全体成员都能受益,通过对社会资本的合理使用,不仅能够实现个人目标,而且能够促进集体行动目标的实现。科尔曼通过《社会资本在创造人力资本中的作用》一文,阐释了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关系,认为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资源,对于教育文凭的获得至关重要。关于社会资本的产生,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某些活动的副产品,其产生是非故意的过程。科尔曼对社会资本理论最大的贡献在于将社会资本置于社会结构层面进行研究,从而为社会资本理论从微观研究过渡到宏观研究提供了理论准备。
美国学者罗伯特.D.帕特南在布迪厄和科尔曼的研究基础上,将社会资本的概念扩展到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等宏观领域。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一书中,以新制度主义为切入点,通过对意大利南北制度绩效的差异来分析社会资本对政府制度绩效的影响,并将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确定为信任、规范和网络和公民精神,认为社会资本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和使民主运转起来的关键因素。帕特南的这种宏观角度的研究使社会资本理论进入到了政治学的研究视野,为后来的政治学者以其为分析框架研究民主政治以及公民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1999年,Routledge出版公司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同时出版了一本由简・W・范戴斯、马科・马拉菲、肯尼斯・纽顿以及保罗・F.怀特利等合编的政治学论文集,书名为《社会资本与欧洲民主》,②对社会资本与公民社会以及民主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其后,社会资本理论在政治学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关注。
从布迪厄系统提出社会资本概念后,历经科尔曼、帕特南等学者的研究,社会资本引起学界的广泛研究兴趣,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学者们以极大的热情进行的大量研究,使社会资本理论逐渐成为各个学科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范式,甚至成为决策圈解决现实困境的新思路。此后的学者如福山(Fukuyama)、奈克(Knack)、伯特(Burt)、武考克(Woolcock)、林南(Lin)等的研究使社会资本理论更加丰富。
二、社会资本的秩序衍生机制
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是组织网络、互惠规范、信任合作和公共精神,这些核心要素对于秩序的衍生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组织网络是秩序衍生的土壤
社会是一个由各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系统内部的功能协调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和谐程度。从理性选择理论来说,经济人在其行动中,都是以利益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来决定其行为选择,但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经济人”假设却无法解释社会中的利他行为,“社会资本的出现可以被看做是修正或克服主导经济模型缺陷的一系列团体努力中的最近的努力,主导模型无法把非市场因素纳入对个人或团体的政治、经济行为的解释中。”③“社会资本通过把个体从缺乏社会良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自利的和自我中心主义的算计者,转变成具有共同利益的、对社会关系具有共同假设和共同利益感的共同体的一员而构成了将社会捆绑在一起的粘合剂。”④
人类是一种群体性的存在,在任何时代,社会成员只有生活在家庭或其他团体之中,才能获得必要的情感满足或物资支持。在人类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既包括垂直结构的组织网络,也包括水平结构的组织网络,垂直网络的社会资本体现的是一种纵向的互惠与合作关系,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等级与依赖关系,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组织网络具有很强的封闭性,成员之间具有很强的同质性,而且信任半径比较狭小;而水平结构的组织网络的社会资本体现的则是一种横向的互惠与合作关系,起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这样的组织网络一般都是开放的,其异质性比较强,不同的组织网络之间的成员身份具有交叉性,其信任半径比较大。社会组织网络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不同,并由此决定了秩序的类型不同,垂直结构的社会资本由于具有很强的等级性,其秩序往往也是以权力的强制所形成的统治秩序,而水平结构的社会资本所支撑的秩序往往是体现自由、平等与人权等价值意蕴的法治秩序。
当今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转型国家,都处于“陌生人”社会,那么,人与人之前的联系更多的是水平结构的组织网络,即公民社团,“网络的定义就是,共同拥有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群体。网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为信息进入组织并在组织内流通提供了其他可供选择的‘渠道’”,⑤在这种网络结构中,不仅能够促进公民之间的团结,而且能够推动国家与社会的良好互动,所以说,在治理时代,以公民社团为主体的组织网络是秩序衍生的重要土壤。
(二)互惠规范是秩序生成的依据
宏观层次的社会资本理论是采取集体主义的分析方法,研究社会网络、资源如何嵌入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系统之中,但“秩序均衡与否,并不单纯是个经济学问题,而是有经济学价值的社会问题。”⑥尤其是法治秩序的建构,必须体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均衡,社会资本理论是借助经济学的相关概念和博弈论原理来解释法学问题,其视角具有鲜明的独特性。社会资本理论认为,个体除了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外,同时也就具有了“社会人”的属性,而“社会人”所具有的道德性就在重复博弈的社会关系当中体现出来,社会资本具有“义务赊账单”的属性,网络中的成员拥有某些共同的规范和价值观,并且通过共同的规范、价值观和经济纽带连接在一起,网络成员之间的交往与市场交换不同,他们更倾向于进行互惠交换,成员之间的利他行为并不希望立即获得回报,因此与市场上陌生人之间的精细的成本收益核算有别。“社会资本的道德化就是将彼此原本偶然的、零碎的交换关系置换进道德关系之中,让原本没有联系、没有意义的关系以及那些裸的利益关系,通过关怀、感激、报答等方式变得含情脉脉,即以道德逻辑对网络中的成员加以整合,”⑦在道德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形成信任,也就是说,社会资本是在共同的互惠规范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而这些互惠规范则是共同体成员之间通过长期的重复博弈而逐渐形成的,那么,这些互惠规范作为作为网络成员信任与合作的依据,促进了自生自发秩序的生成。
(三)信任合作是社会关系的粘合剂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的经典模型,在这个模型当中,由于二人无法进行信息交流,并且无法得知对方的行为选择,因此,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由于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二者均会选择“坦白”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囚徒困境模型揭示了在缺乏信息交流的一次博弈中,会出现个人之间信任的缺失,并导致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背离,更是说明了个人的“私恶”不能够自动实现“公益”。
信任是社会资本理论的核心内容,“复杂社会网络由若干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智能性社会主体构成,并通过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凸显社会系统的整体性结构特征”,⑧在现代高度流动的社会中,异质群体之间的合作必须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否则必然陷入“囚徒困境”。社会资本理论将“经济人”放入网络结构中进行思考,理性“经济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生活在社会网络当中,从经济学来看,理性“经济人”为了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利益,在一次性博弈中因信任的缺失很可能会陷入“囚徒困境”,但由于社会网络中的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选择并非是一次性博弈,而是重复博弈,那么,在重复博弈过程中,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任何一方都会为了避免惩罚而选择互利的行动,因此,双方就会建立彼此的信任,信任是道德共识形成的前提,而一个社会的形成需要强大的道德基础作为支撑,没有信任就不会有合作和共同的价值观,从而促进了合作的实现,这种合作会增强集体行动能力,增强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进而推动体现自由、平等等法治精神的秩序的生成。
三、社会资本的法治功能
在当今时代,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网络中的一种资源,对于法律秩序的生成具有重要的支撑功能。
(一)为法律制度提供伦理道德支撑
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则并进行实施是各个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必然举措,但并非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意味着法治秩序的自动生成,法律的有效运行需要基本的伦理道德作为支撑。在当今时代,虽然正式的法律制度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作为支撑,正式法律制度的运行必然面临更多的阻力。社会资本中所蕴含的社会规范是社会公众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形成并体现基本的伦理道德的非正式规范,而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合作则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的非物质性资源,“新时代的伦理道德,无疑要扎根于个体化、理性化、自主化、多元化的‘陌生人’的社会生活之中,扎根于人们互动交往的行动和关系领域,因而也就扎根于社会资本中的网络、信任、规范、互惠、合作关系之中”,⑨那么,法律制度必须根植于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才能被广泛接受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准则,如果社会资本存量丰富,那么,人们之间就更容易达成信任与合作,这种信任与合作,一方面使社会关系通过非法律规范即可以获得调整,从而减少了法律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即使一些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公众的约束使其愿意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和冲突,这也会减少法律运行的阻力。
(二)增强社会整合与自治能力
在治理时代,社会自治能力的增强无疑为法治秩序的生成提供重要的社会根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只有具备自我整合与自治的能力,才能够成为治理的主体,如果社会呈现碎片化的样态,社会成员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合作,那么,社会自治能力就会非常低下,更无法形成集体行动,并最终陷入集体行动困境。首先,社会资本能够增强社会的整合,以实现权利之间的平衡。社会并非铁板一块,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也常常处于冲突状态,而社会资本则能够通过非正式规范、信任与合作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权利的横向平衡,从而使社会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次,社会资本能够增强社会制约国家的能力。社会单独的个体无法对抗强大的国家,更无法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而社会资本通过社会凝聚效应,将社会公众整合成强大的社会权力,并以社会权力来对抗国家权力,通过政治参与和纵向的权力分解,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蚀,并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再次,社会资本能够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推动有限政府的建立。在国家权力运行界域之外是社会的自治空间,如果社会自治能力不足,那么,则无法承担这一自治使命,为维护秩序,国家权力就必然要涉足这一领域,而社会资本通过培养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合作和公民精神,使社会成员具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那么,社会就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分解与分担,从而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并推动有限政府的建立。
(三)推动民主的发展与完善
社会资本理论通过对个体与整体利益的协调,通过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以及关注公民的公共精神在秩序生成中的核心价值,使秩序的生成机制更加具有法治内涵。
良好的民主机制是推动法治秩序生成的重要条件,治理时代倡导多元主体的多元治理,与治理理论相适应的是协商民主的兴起,协商民主是民主发展的新的转向,是对代议制民主的纠偏与完善。民主的实质是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单独依靠国家进行法治建设容易因过度迷信建构理性而导致权力的膨胀,如果过分夸大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则容易出现丛里法则而丧失基本的公平与正义,而社会资本理论则能够通过信任、规范、网络等要素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实现建构理性和经验理性的耦合,从而为法治建设寻求最佳的动力机制。“协商民主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因为协商引起反思性,所以,参与民主过程的个体会自觉的改变其想法和偏好”。⑩但如果社会成员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合作,只是从私利目标出发进行测量选择的话,协商民主就根本无法实现。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民所具有的包容、合作的公民精神正是在网络、信任与规范中形成的,是社会资本的基本内核。也就是说,如果社会资本存量丰富,那么,这个社会的公民的信任与合作意识会增强,这对于在民主协商中达成基本的共识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解:
①周红云:《社会资本:布迪厄、科尔曼和帕特南的比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4期。
②李惠斌:《什么是社会资本》,载李惠斌、杨雪冬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③[美]鲍伯・爱德华、米切尔・W・弗雷:《超越普特南的公民社会与社会资本》,载李惠斌、杨雪冬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页。
④[英]肯尼思・纽顿:《社会资本与现代欧洲民主》,冯仕政译,载李惠斌、杨雪冬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
⑤[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王胜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页。
⑥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⑦王雨磊:《论社会资本的社会性――布迪厄社会资本理论的再澄清与再阐释》,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⑧范如国:《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