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1 20:10: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供应商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上海交通大学中美物流研究院,上海200030; 2.太原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030024)
摘要:将传统的买方企业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扩展到供应商自身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研究买方企业通过设计订货合同迫使供应商在发生中断时求助于后备供应的问题。运用动态规划建立了供应商和买方企业两阶段博弈的订货和生产决策模型,研究了买方企业的订货合同设计方法,分析了供应商怎样组织生产以及选择购买后备产品还是支付缺货罚金的决策问题。得到了面对不可靠供应商时的最优订货合同,并发现当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时,无论供应可靠性高低,买方企业都应向供应商提出等于市场需求量的订货量;否则,最优订货量随单位缺货罚金递减,甚至低于需求。
关键词:供应风险;后备产品;合同设计;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F274;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11-0071-05
Ordering Contracts Designing for Unreliable Supply Chains Based on Suppliers' Backup Decisions
LI Bin1, JI Jianhua1, WANG Wenli1, 2
(1. SinoUS Global Logistics Institute,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
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yuan 030024)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mode in which the buying firm resorts to backup supply is extended to the mode in which the supplier resorts to backup supply. The problem how to design contracts to force the supplier to turn to backup supply is studied. Dynamic programming is used to establish ordering and production decision models of the suppliers and the buying firm’s twostage game. Both the ordering contracts designing of the buying firm, and the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nd the selection between buying backup productions and paying penalty of the supplier, are analyzed. Besides the optimal ordering contracts, some other conclusions are found, that when the profits an unit pproduct brings to the buying firm is larger than an unit cost of backup product, regardless of the supplier's reliability high or low, the buying firm should order from the supplier with a quantity equal to the demand; when it is not larger, the optimal order quantity is decreasing with the unit penalty of shortage, even less than the demand.
Key words: supply risks; backup products; contracts designing; reliability
1 引言
现实生产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由于买方企业对于所需产品的其他供应商信息缺失,或者供应商本身与其他同种产品供应商有战略合作的关系,当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时,可能是供应商而非买方企业求助于后备产品供应商。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供应应急模式,相对于传统的买方企业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它能够发挥供应商在掌握自身中断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企业如何正确运用这一模式,例如该模式下的合同设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这种模式正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比如,2009年,国外一家著名饮料生产企业最初进入中国茶饮料市场时,由于对中国茶叶供应商不了解和不信任,只选定了一家茶企为其供应茶叶,在订货合同中加入非常强势的缺货惩罚条款,并对茶叶质量做了严格的要求,迫使这家茶企寻找能够确保茶叶质量的后备供应商,以免在不能满足订单时支付高额罚金。
关于不可靠供应链合同设计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做了研究。Tang回顾了近年关于不可靠供应链下鲁棒订货策略的文献并作了展望[1];Chopra和Sodhi研究了不同类型中断和不同买方企业应对中断水平下基于订货合同设计的供应链风险防范策略问题[2];Corbett和Zhou等研究了供应商的生产成本是私有信息情况下的不可靠供应链合同设计问题[3];Gurnani和Shi研究了顾客和买方企业对于供应商的可靠性有不同预测值下的供应链合同设计问题[4];Babich和Burnetas等运用斯坦科尔伯格博弈模型研究了供应商违约风险下买方企业订货合同设计和供应链竞争问题[5];Wakolbinger和Cruz研究了应对供应中断的买方企业、零售商和顾客风险共担的供应链合同设计问题[6];汪贤裕和肖玉明基于返回策略分析了供应链协调与风险分担问题[7]。
关于后备供应问题,Serel和Dada等研究了供应商的后备产能设计问题[8];Babich等研究了应对供应中断时后备供应关系的影响因素[9];Yang和Aydin等研究了供应中断风险下的后备供应问题。但是他们的研究是将供应分为完全可靠和完全中断,而对于供应部分中断的供应风险问题则没有涉及[10]。Sting和Huchzermeier研究了买方企业对后备供应商的期权合同设计问题,提出了通过合同设计促使后备供应商构建应急产能[11];Hou和Zeng等研究了供应商供应中断时买方企业与后备供应商之间的回购合同问题[12];Chen和Zhao等研究了面对一个不可靠供应商和一个有产能约束的后备供应商时,买方企业的订货策略问题[13];郭琼和杨德礼等利用期权合同建立了供应链中各决策主体决策模型,分析了存在后备供应下供应链及其成员的收益问题[14]。
现有的研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后备供应问题,现有的研究一般基于买方企业求助后备,而供应商自己求助于其他后备供应商这样一种全新的应急模式则鲜有涉及;其次,关于存在后备供应下的订货合同设计问题,现有的研究大都基于供应随机中断,需要补充基于供应部分中断的研究。
本文针对供应商存在不可靠性的情况,运用动态规划建立了供应商和买方企业两阶段博弈的订货和生产决策模型,研究了买方企业订货合同设计问题,分析了供应商面对订货合同怎样组织生产以及在不能满足订货量时选择购买后备产品还是支付罚金的决策问题。
2 模型参数和基本假设
本文研究单个供应商和单个买方企业组成的两级供应链订货合同设计问题。买方企业提出订货合同,供应商做出产量决策组织生产,并在不能满足订单时,决定购买后备还是支付罚金。本文研究的是一个两阶段博弈问题,供应商和买方企业决策双方的目标都是利润最大化。供应链合同设计及履行如图1所示。
2.1 模型参数
本文的研究涉及到以下参数:
ρ为供应商最终产量占设定产量的比重,本文定义为供应商的可靠性,ρ服从一般分布,密度函数为f(·),分布函数为F(·),0≤ρ≤1,当ρ=0时,供应商的生产完全中断,当ρ=1时,供应商完全可靠,ρ的平均值为,表示供应商的平均可靠性,反映了供应商可靠性的长期总体水平;z为供应商的设定产量,供应商根据自身可靠性的预期决定生产量,不论成功生产出多少产品,设定产量将消耗固定的成本;c为供应商单位产量的生产成本;y为供应商最终交付给买方企业的产品数量;b为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X,q,p)为买方企业提供给供应商的订货合同,X为提供给供应商的转移支付、q为订货量、p为单位缺货罚金;D为买方企业对于产品的实际需求量,在后面的研究中,假设D=1;r为单位产品给买方企业带来的收益;πs为供应商总利润;πm为买方企业总利润。
2.2 模型基本假设
本文的研究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1)假设b>c/ρ。c/ρ表示成功生产出单位产品的成本,本文假设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应大于供应商成功生产出单位产品的成本,否则供应商将不组织生产,全部购买后备产品来满足订单需求;(2)假设p>c/ρ,否则供应商会选择不组织生产,而全部支付罚金;(3)假设r>c/ρ,否则买方企业将不会向供应商发出订单;(4)假设ρ的密度函数f(·)是买方企业和供应商的共用信息;(5)假设后备产品供应完全可靠并且提前期为0;(6)假设无论对于买方企业还是供应商,多余产品的残值为0,残值一般低于其卖出收益和生产成本,在本文中,残值的大小对于模型结论没有影响,为了研究的方便,本出这个假设。
3 供应商生产及后备决策
供应商的成本包括总生产成本、购买后备产品的总成本以及总的缺货罚金,它的利润则是买方企业支付的转移支付减去总成本。供应商利润最大化模型为:
πs=maxz≥0{X-cz-E{miny≥0[by-ρz++pq-y+]}} (1)
供应商在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时,需要在购买后备产品和支付罚金中进行选择。
(1)若p>b,则供应商在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时,选择购买后备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企业的订货量一定会得到满足,即最优的交付产品数量y*=q,此时:
πs=maxz≥0[X-z-b∫qz0q-xzfxdx] (2)
由dπsdz=-c+b∫qz0xfxdx=0,可得∫qz0xfxdx=cb,又dπ2sdz2=-bq2z3fqz
π*s=x-(z*b-b∫qz0(q-xz*b)f(x)dx。
(2)若p≤b,则供应商在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时,选择支付罚金。由于可靠性的存在,供应商的设定产量有可能大于订货量,即最终产量也有可能大于订货量,在这种情况下,最优的交付产品数量y*=minq,ρz,此时:
πs=maxz≥0[X-z-p∫qz0q-xzfxdx], (3)
设此时使πs取最大值下的供应商最优设定产量为z*p,同理,得到z*p应满足∫qz*p0xfxdx=cp,此时供应商的最大利润为
π*s=x-(z*b-b∫qz*p0(q-xz*p)f(x)dx。
根据以上两部分的研究,得到命题1。
命题1:针对买方企业的订货合同X,q,p,供应商的最优生产决策及最大利润如表1所示。
从命题1可知:当供应商的生产完全可靠时,其设定产量等于订货量;当供应商的生产不可靠时,其设定产量应大于订货量,通常,可靠性高,设定产量应较低。
通过命题1,还可以得到以下推论。
当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供应商最优设定产量随设定产量的单位生产成本递减,随后备产品的购买成本递增;当单位产品收益不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供应商最优设定产量随设定产量的单位生产成本递减,随单位缺货罚金递增。
供应商接到买方企业的订货合同,基于对自身可靠性分布的估计、单位生产成本、后备产品的购买成本、订货量以及单位缺货罚金确定设定产量。订货合同中缺货罚金以及后备产品购买成本对于供应商的生产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 买方企业订货合同设计
买方企业的利润由两部分组成,即它卖出产品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到来自供应商的缺货罚金,另外,还要减去支付给供应商的转移支付。买方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模型为:
πm=maxq≥0[rEminy*,D-X+pEq-y*+] (4)
s.t.πsX,q,p≥0,
X,q,p≥0
本文设定D=1。根据动态两阶段博弈理论,为了使买方企业利润最大,应取 πsX,q,p=0。另外,买方企业通过比较单位产品收益和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的大小,借助订货合同促使供应商在最终产量不足时选择购买后备产品或者支付罚金。据此,本文将合同设计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进行研究。
(1)当r>b,即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如果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供应商会选择购买后备产品。所以q≥1,p应取大于b的任意值。
πm=maxq≥0[rminy*,1-X]=maxq≥0{r-[cz*b+b∫qz*b0
(q-xz*b)f(x)dx]} (5)
可以证得,存在最优订货量q*b,且q*b=1,最优转移支付X*=cz*b0+b∫
1z*b0
(1-xz*b)f(x)dx,这里z*b应满足∫1z*b0
xfxdx=cb。
(2)当r≤b,即买方企业单位生产收益小于或等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如果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供应商将选择支付罚金。此时,p取任意p∈[c/ρ,b]。
πm=maxq≥0[rminy*,1-X+pq-y*+]=maxq≥0{r[∫1z*pfxdx+∫1z*p0
xz*pfxdx]-cz*p(6)
可以证得,存在最优订货量q*p使πm取最大值,且q*p应满足∫1z*p0
xfxdx=cr,此时最优转移支付为X*=cz*p+p∫q*pz*p0
(q*p-xz*p)f(x)dx。
根据以上两部分的研究,得到命题2。
命题2:面对一个不可靠但可以通过购买后备产品满足订单的供应商,买方企业的最优合同设计如表2。
表2 买方企业的最优订货合同设计
条件p*q*X*
r>b任意p∈(b,+∞)1cz*b+b∫1z*b0
(1-xz*b)f(x)dx
r≤b任意p∈[c/ρ,b]q*pcz*p+p∫q*pz*p0
(q*p-xz*p)f(x)dx
这里,z*b应满足∫qz*p0
xfxdx=cb,z*p应满足∫1z*p0
xfxdx=cp,而q*p取满足∫qz*b0
xfxdx=cr的值。
当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合同中单位缺货罚金应大于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供应商肯定会选择购买后备产品来满足全部订货量,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供应商的供应可靠性高低,买方企业都应订购不多于市场需求的产品,最优的情况是其订货量等于市场需求量;当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不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买方企业的最优订货量随单位产品收益递增,但与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无关。
5 供应可靠性服从均匀分布下的最优订货合同
为了更直观地研究该供应应急模式下设计订货合同所需考虑的因素,本文将问题简化,假定ρ~U[0,m],0≤m≤1,当m=1,即服从0~1上的均匀分布。此时买方企业的最优合同设计如下:当r>b时,最优单位缺货罚金取p*∈(b,+∞),最优订货量q*等于市场需求量,合同中的最优转移支付为X*=(2bc)/m,通过这个订货合同,买方企业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r-(2bc)/m;当r≤b时,最优单位缺货罚金取p*∈[2c/m,b],最优订货量取q*=r2/p*2,合同中的最优转移支付为
X*=2c/(mp*3)r2
,买方企业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r-3p*c/(2m)·p*/r-c/(2mp*)·r2/p*。
当r>b时,合同中单位缺货罚金应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此时最优订货量等于实际需求量。当r≤b时,合同中单位缺货罚金应不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并且订货量随单位罚金递减。这种情况下,当2c/m≤p
供应商生产可靠性在买方企业合同设计和供应商生产决策中发挥巨大作用,见命题3。
命题3:在供应商而非买方企业购买后备产品并且存在缺货罚金情况下,供应商和买方企业的利润都随着供应商的生产可靠性递增,即买方企业应选择高可靠性的供应商提供订单,而供应商也应加大投资努力提高自己的生产可靠性。
显然,当b
由图3可知,供应商的可靠性深刻影响着生产决策,也深刻影响着买方企业的订货。只有当自身可靠性较高时,供应商才会选择接受订单并组织生产。
6 结语
本文将传统的买方企业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扩展到供应商自身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研究了买方企业通过设计订货合同迫使供应商在发生中断时求助于后备供应的问题。研究得到了面对不可靠供应时的最优订货合同以及供应商最优决策,同时还得到了以下结论:
(1)当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合同中单位缺货罚金应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且无论供应可靠性高低,买方企业都应向供应商提出等于市场需求的订货量。
(2)当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小于或等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买方企业应在合同中提出不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的单位缺货罚金,且订货量随单位缺货罚金递减。当单位缺货罚金小于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时,买方企业应提出大于需求的订货量,两者相等时,买方企业应提出等于需求的订货量,前者大于后者时,买方企业应提出小于需求的订货量。
(3)在供应商而非买方企业购买后备产品并且存在缺货罚金情况下,供应商和买方企业的利润都随供应商可靠性递增,即买方企业应选择高可靠性的供应商提出订单,而供应商也应加大投资提高自己的生产可靠性。
未来的研究将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首先,研究买方企业对于供应商可靠性信息不完全情况下的订货合同设计问题;其次,研究买方企业和供应商都可以向后备供应商购买产品时的多方博弈合同设计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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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10-11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确立的合同关系。
二、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商品购销: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建立商品买卖关系,零售商向供应商采购商品并自行组织销售,按照所采购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的商业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买卖关系,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5、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向供应商订购约定商品的活动。
6、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
7、对帐: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购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8、对帐周期: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后,双方以固定的期间或时间为标准而确定的有规律的核对帐目的周期。
9、对帐日:是指零售商为了工作便利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固定的对帐日期。
10、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行为。
11、铺货期:是指供应商首次订单商品交付之日起,至首次结算周期起算前零售商占用商品的期间。
12、结算周期:是指铺货期满之日至零售商第一次应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日的期间,此后零售商均应当以此期间为标准、依第一次应当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日期类推,同供应商办理结算的固定周期。
三、合同文件及组成
1、合同文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
(2)订购商品清单
(3)双方人授权委托书
(4)促销服务协议
(5)订单及订单确认
(6)商品价格变动文件
(7)商品交付或验收、入库文件
(8)商品退换货文件
(9)商品对帐文件
(10)商品样品及各种附随文件
关键词:供应商;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268-02
供应商是企业采购的重要当事人,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供应商。正因为他们的积极参与和有序进入,给阳光下的企业采购带来了无限生机与活力。那么,怎样加强对供应的商的管理监督,使得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准确选择并科学管理监督好供应商,保证采购优质高效、秩序井然地进行,这是我们亟须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
(一)召开座谈会。召开座谈会是了解企业采购成效及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有效途径。调研小组召集了办公室、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烟叶科、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科的有关人员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座谈会上各部门对日常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以及招投标工作中对供应商选择和管理的方法、原则及程序进行了介绍。
(二)实地调研。调研小组选派专人跟随物资采购部门实地调查了解供应商选择的经过,共参与采购活动2次(5月27日参与体育用品采购一次;6月15日参与建筑材料采购一次)。
(三)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向机关各部门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满意程度。共发放调查问卷20份,实际收回20份,有效率达到100%(其中满意率75%,基本满意率15%,不满意率10%)。
二、调研结论
(一)对供应商的选择很慎重。采购需求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大宗物资采购之前都会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费用可控制范围和具体实施过程事先进行开会研究,对于供应商的确定基本是通过比价采购的形式,择优而用,尽量避免单一货源及单一品牌。所以供应商是可信赖的。
(二)对于长期固定使用(使用可改为选择)的供应商缺乏有效监督。由于信赖而产生的监督惰性使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好时坏。
(三)缺乏尊重供应商利益的认识,由于供应商利益得不到保证,曾出现供应商毁约现象和不按时履约现象。
(四)合同中的履约保证措施不够细致。合同中对供应商违约或不合格履约的惩罚措施是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供应商管理监督不到位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最后弥补措施,也是促使供应商积极、诚信履约的有效约束机制,所以至关重要。
三、相关措施
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招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狠抓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对供应商实施全方位管理与监督。对于应当怎样更加有效的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监督,我谈以下五点建议:
(一)将供应商的申报与征集相结合,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只有充足并且合格的供应商介入,有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企业采购这一市场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法规部门作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责无旁贷地依法、依规履行对供应商全方位的管理与监督。尤其是对当地供应商。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长时间固定选择某一供应商,则容易产生监督上的惰性,由于缺乏监督,供应商很容易滋生以次充好,提高报价的不诚信行为。为此,采购责任人应当避免长期选择某一供应商,采购上尽量避免单一来源与单一品牌,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企业需求信息。这样,便于更多的供应商申报参与,同时,需求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开征集的形式,让企业获得更多的供应商信息,努力诚征优秀的潜在供应商,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其中。通过这种供应商申报与企业征集相结合的形式,既可以增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又可以让采购企业在享受优质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享受更优惠的价格。
与此同时,明确潜在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潜在供应商申请供应商资格时,必须提供资格申请书;经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的,三年来依法纳税证明;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年检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的供应商法人代表和财务主管在申报资格前五年内没有经济犯罪记录的证明;供应商所在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缴纳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供应商所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近三年来承揽同类型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建设单位书面证明等。
(二)将对供应商的建档与年审相结合,为企业选择供应商提供可靠依据
对供应商进行科学管理,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对供应商进行注册和年审。公司应当对申报或征集来的潜在供应商进行建档登记,也就是对将要进入企业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设立档案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形成一套审查严格、分类齐全的供应商资料库。认真做好供应商的建档登记工作,才能保证让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确保企业采购的质量。
对申报与征集的潜在供应商进行科学的建档对于企业日后选择供应商十分重要。财务审计与采购责任部门要在建档上严把关口,科学设立表格,组织供应商认真按项填写,装卷立档,建立完整规范的供应商档案。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成立供应商资格审定小组,对己申报与征集到的供应商分类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一是看书面资料,逐项分析。二是组织人员对供应商进行实地勘察,做好市场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档案,采取同类分级设档,即按项目属于同类性质的供应商,根据符合供应商基本条件的情况分出上、中、下三级,进行归档。供应商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企业采购供应商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正本)复印件,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证明(原件),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采购活动的记录和信誉证明材料,从事专卖销售和销售的供应商所持有的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应持有的特殊行业许可等。经注册后,可在依据采购需要优先选择注册供应商。
(三)将供应商日常管理与动态考核相结合,迫使供应商高效履约
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首先要加强联系,掌握供应商经营状况,监督小组应当定期地到供应商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了解,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是质优价廉。监督小组应当及时反馈情况,听取各方面对供应商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情况登记备案,作为下一年度与供应商续约的重要依据。对提供虚假招标材料、中标后未经公司同意发包、分包的,或不如实反映情况、单方违约的供应商,企业采购管理机关要在档案内对其进行降低分类等级或将其列入黑名单。
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办法。企业采购需求部门及监督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采购实体对供应商的服务态度、技术能力、产品质量等信息,实行动态考核和管理,并将考核情况如实反应给供应商。对于供应商工作做得好的一面要鼓励其继续发扬,对于工作欠佳的一面的要提醒其进行改进,同时,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在下一次检查中重点察看。
通过对供应商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能够促使供应商紧绷高效履约这根弦,同时也能有效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虚假报价。
(四)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注重供应商的利益,实现采购双方互利双赢
对供应商利益的重视也是对企业负责的表现,如果只顾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顾供应商的利益,势必会起到反作用,供应商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会出现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期、不能提供优质服务等现象,最终也影响到采购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供应商的正当利益应是采购企业应当尊重和维护的,双方应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展开合作。潜在供应商是采购合同的竞争者,获得企业采购订单的供应商是交易风险和利润的承担者,采购合同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供应商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对供应商实施有效的保护,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质疑与投诉措施。
主要体现在:一是应严格限制采购方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这是防止企业采购方滥用权利最有效的措施;三是对因采购方单方变更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必要的补偿;四是科学的救济机制保证供应商合法的权利。事实证明,只有尊重供应商的利益需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才能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提升社会美誉度,确保采购企业再次招标、采购时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
(五)明确违规供应商处罚措施,筑起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
诚实信用原则是供需双方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规供应商处罚措施。一方面,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供应商应当符合企业采购要求的行为标准和行为规范,使供应商按照采购企业采购的要求参与企业采购活动。另一方面,在采购活动中不管是招标采购还是询价采购,都要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书,以书面形式规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标准,并且提前向供应商说明解释清楚,这样既能促使供应商明确利害关系,严格履约,又能在供应商违约时拿出依据,进行索赔。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计入供应商档案,减低其信用度,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与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资格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无正当理由中标后不按时签订合同或不能按期履约的;(7)拒绝需求方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以上情形企业采购管理部门要求供应商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取消供应商参与采购的资格。
以上就是对加强供应商管理监督的一些建议,总的来说就是广泛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潜在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使得供应商自觉高效履约,实现采购企业利益最大化;对供应商建立可供查询的档案,在选择初期就做到心中有数,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对供应商提高监督频率,迫使供应商高效履约;我还特别提到要关注供应商的利益,只有在互惠共赢的前提下才是良性的管理,所以文章中提到要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这也是以往的工作中欠缺和没有被关注的一点,所以在以往的工作中有出现供应商毁约的现象;最后提到了惩罚措施,这是企业管理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最后途径,所以我们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供应商毁约或不合格履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防微杜渐,做到万无一失。
关键词: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习效应;公平关切;斯坦克伯格博弈;强化学习模型
中图分类号:C934;0225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221(2015)02-0020-09
引言
标准经济学理论支持“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完全理性的、不动感情的、自私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与实验经济学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融入到标准经济学理论中,并认为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Boundeci Rationality)的、风险偏好的、关注公平、互惠和社会地位的。理性是解释人们行为目标的重要因素,但人们行为并不是无限理性的。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人们的理性认识能力受到心理和生理上思维能力的客观限制,从而表现为非完全理性的。
可以认为,人们的有限理一方面是社会偏好类的感知有限理性,另一方面是由认知局限引起的决策有限理性。“公平关切”和“学习效应”正是该两大主流有限理性理论的衍生行为假说。“公平关切假说”通过涉他倾向(Other-regarding)修正完全理性的假设,也即认为决策者不仅关注自身的物质利益,其决策效用亦包含对他人利益获得的关注。与此同时,“学习效应假说”认为决策者认知的局限性可通过逐渐地学习获得改进,进而追求最佳表现。“公平关切假说”和“学习效应假说”均能解释实验数据偏离“经济人”假没引起的决策偏差,但是考虑到这两种方法所依赖的理论基础的差异性,通过实验研究决策者的行为偏差的主要成因,分析两种假说如何交互影响决策者的行为,是很有意义的研究专题。
本文基于文献研究的三人组供应链系统,设计实验集成分析备用供应商的横向公平关切行为与系统中决策者的学习效应。通过区别设计个体自我学习以及社会学习的实验环境,对比考察了备用供应商的公平关切程度,以及制造商和备用供应商学习曲线的特点。实验结果支持了学习效应存在的假设:随着实验期数的增加,(1)被试的决策时间逐渐减少;(2)备用供应商的整体拒绝率逐渐降低;(3)制造商的策略逐渐集中。进一步构建了引入公平关切的强化学习模型。通过参数估计发现在个体自我学习和社会学习实验环境下,备用供应商的横向公平关切程度均较为显著,信息共享对备用供应商的横向公平关切偏好无明显影响。
l 文献回顾
实践中,公平关切影响决策行为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销售商因非成本因素的提价降价行为总会引发购买方的埋怨,认为被不公平地对待,进而寻找别的替代销售商。又如,日本丰田汽车十分注重与供应商的公平合作关系,而尼桑汽车则经常通过大订单向其供应商压价。结果显而易见,丰田汽车获得了供应商的信任,实现了稳定、高效、低成本的供应链交互,而尼桑汽车则苦恼于供货质量、交货期等问题,交互成本高昂。
人们希望受到公平的对待,宁愿付出部分经济代价。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也是如此。对供应商和销售商关系的部分研究发现,双方都更愿意与具有更强公平性倾向的伙伴合作,同时抵制不公平的待遇。一些研究认为公平是品质合作中的先决条件,整个商品市场对公平性的考虑会促进成员问的信任、承诺、投资意愿和对商品的期待度。目前,营销学、经济学等领域对公平关切行为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然而,在供应链管理背景下相关研究还比较欠缺。在双方博弈冲突环境中,Cui等人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在供需双方均有公平偏好时,批发价格合同能在一定条件下使得一个两级供应链达到完美协调。Fehr等人、Katok等人通过开展实验研究,探索出公平关切行为会很大程度地影响决策者对合同的选择及合同的实施,理论上完全相等的合同在实践中则表现大为不同。杜少甫等人基于报童模型在Nash讨价还价博弈背景下,从理论上探讨了公平关切行为倾向对供应链个体成员决策与协调的影响。丁川等人在渠道合作定价问题中分析了公平关注行为对渠道决策的影响。以上研究均在双方博弈环境下进行。
在多方博弈冲突环境中,Ho等人研究了包含两个无竞争的同质经销商的两级供应链,供应商依次通过批发价格合同与经销商合作。作者理论研究和实验结果均证实,比起纵向公平关切行为,经销商之问的横向公平关切行为对其决策的影响更大。Chen等人在常规供应风险环境下,分析了备用供应商的横向公平关切对期权合同实施的影响。以上研究均未考察学习效应。
学习效应通常区别个人学习效应和社会学习效应。个人学习是指在学习的过程中完全通过个人不受他人影“向的独立学习行为,社会学习是在学习过程中使用他人产生的信息进行学习的行为。学习效应实际L是个人学习和社会学习的并发学习的过程,人类同时具有这两种学习能力。一些学者如Mesoudi认为社会学习者通常比个人学习者学得更好。对学习的研究始于19世纪的德国心理字豕Hermann Ebbinghau,他在研究中发现了“学习曲线”,即对于一项任务重复的次数越多每次需要的时间就越少。之后,大量反复实验论证了学习曲线实践的幂定律(Power Law of Practice),即学习曲线往往开始陡峭,而后渐趋于平坦,并且个体在过去某个决策带来的良好结果,在未来的决策中会更倾向于这个决策(Law ofEffect)。文献中关于学习模型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例如自适应学习模型,强化学习模型,信念基础学习模型等。
公平关切行为和学习效应的存在性已经毋庸置疑。David J.Cooper设计了公共物品博弈实验,提出了兼顾公平关切行为和学习效应的混合模型假设,并且发现该模型更好地解释了实验数据,显著提高了原有模型的适应度。Biele等人在公共品博弈及社会网络困境博弈环境下设计实验并提出引入互惠性的强化学习模型在重复实验过程中能更好的解释人们的合作行为。然而,绝大部分相关研究均只孤立地讨论公平关切行为或学习效应。因此,本文通过实验方法在供应链环境中分析具有公平关切行为的决策者的动态学习模式。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供应链环境下兼顾公平关切行为和学习效应的研究还比较欠缺。本文基于三人组的供应链系统,运用实验的方法对备用供应商的横向公平关切偏好和系统学习行为进行了刻画和分析;(2)本文区别讨论了个体学习和社会学习环境下决策者的行为模式,对比分析了在不同学习环境下备用供应商的横向公平关切偏好特征。
2 问题描述
考虑单销售季节的决策,制造商(M)从低价但不稳定的常规供应商(S1)处备货以满足下游需求D。s1供货不稳定表现为一般供货风险,用随机比例模型刻画。实际供货比例用随机变量x描述,x∈[o,1],分布函数为F(X),均值为r。若订货量为q1,则发货量为Xq1。另一方面,M向高价但完全可靠的备用供应商(S2)预定期权。当s1发货量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时,M可从S:处紧急备货,紧急供货订单不超过预定的期权量。M支付给S2货款包括预付金和紧急供货货款,令k表示预付金占总货款的比例,0≤k≤l。制造商决策从常规供应商的订货量q1以及从备用供应商的预定期权q2和预付金比例k,以极大化其期望利润。备用供应商S2决策是否接受制造商提出的期权合同。判断标准为若S2的效用大于0,则接受,否则拒绝合同。
引用Chen等人的Bernoulli模型(随机变量服从Bernoulli分布,下游需求D归一化为D=l)分析结论,针对备用供应商不同的公平偏好程度,制造商的最优策略可分为仅从常规供应商采购a1、仅从备用供应商采购a2、以及从常规供应商采购并从备用供应商预定期权a12(k)三大类。在此模型中,策略与订货量有直接简单的对应关系。单供应商策略表示q1=1、q2=0,q1=0、q2=1,双供应商策略表示q1=1、q2=1。令A1={a1,a2,a12(k)}表示M的策略空间。给定M的策略下,S2的策略空间A2={0,1},0表示拒绝,1表示接受。
根据强化学习模型,决策者在t(t≥0)时刻选择策略h,在t+l时刻策略h的倾向度qh(t+1)(Propensity)更新为:在:t+l时刻策略j(j≠h)的倾向度
其中,φ为遗忘参数,刻画决策者对某一策略的倾向更多地依赖于最近的经验的特征。根据式(1)和(2),策略h在时刻t被选择的倾向为初始倾向(Initial Propensity)与累积强化学习效用的之和。这符合强化学习的第一个规律,即好的结果会导致相应决策被选的概率更高。同样,也符合强化学习的第二个规律。由于初始倾向数值是一个恒定值,前期的强化效用给整体数值带来的变化更强,因此后阶段的学习曲线会趋于平缓。
强化学习效用通常被定义为策略选择的效用。因此,对于M,Rh(t)=EPM(h),这里EpM(h)表示M选择策略h的期望利润hEA1。对于S2,
其中,给定M策略为h,EPs2表示S2的期望利润,ER。.(h)和ERs2(h)分别表示Sl和S2的期望收益。参数λ(≥0)表示S2的公平关切行为度,A越大,S2越关注公平,反之亦然,λ=0表示S2完全利己,无公平关切行为。由(3)式可见,S2的效用不仅依赖于自身的期望利润,还依赖于与S1的收益差”,即当M策略为h,S1的期望收益高于S2时,S2对公平的关注引发劣势不平等厌恶(Disadvant.age InequalityAversion),该厌恶体现为负效用项-λ・max{0,ERs,(h)- ERs2(h)}。若S2总效用大于0,则接受合同,Rh(t)=Eps2(h)-λ・max{ERs1(h)- ER52(h),0}否则拒绝合同,Rh(t)=0。不失一般性,若总效用等于0,S2接受合同。
3 实验假设
根据文献研究,我们对供应链系统行为决策做如下假设:
Hl 在三人组供应链系统的行为决策过程中存在学习效应,并通过被试的决策时间和备用供应商的拒绝率体现。被试需要花费一定时间来考虑和做出决策。通过不断反复积累经验,对各种不同情况的有效解决方案越发了解,因此,所需的决策时间越来越短。另外,被试会改善他们的决策选择。在下一轮中,积极的结果(不拒绝)更容易被再次选择。因此,学习效应会致使拒绝率将随着时间下降。
H2 在三人组供应链系统中存在横向公平关切。备用供应商是不纯粹的自我利益者。他们不会单单为了获得最大的报酬而接受制造商提供的所有合同。也就是说,他们会比较自己的收益和常规供应商的收益,判断合同的公平性,对于不公平的合同,即便是有利可图,也会拒绝。
H3 信息共享会对被试的拒绝率和决策时间有正向影响。信息不共享的情况下,被试只能通过自己的决策信息不断个人学习。信息共享在确保个人学习的前提下,还会促进被试们的社会学习。社会学习比孤立个人学习更加有效。因此,将对拒绝率和决策时间有正向影响。
4 实验设计
通过设计实验,考察学习效应和备用供应商的横向公平偏好对制造商和备用供应商的决策的影响,以求证前节所述的假设。实验设计的背景依据Chen等人的Bernoulli模型的理论结果。我们提供给制造商8个备选策略(合同),其中合同1~6为双供应商策略a12,合同7和8分别为单供应商策略al和a2。这里,我们设定制造商单位产品售价p=50,单位缺货成本T=10,常规供应商的单位生产成本c1=20,单位批发价格ω1=40,单位缺货成本s=0,可靠度r=0.75,备用供应商的单位生产成本c2=40,单位批发价格ω2=45。针对每类合同,计算机计算制造商的期望利润EPM,常规供应商和备用供应商的期望收益和期望利润,ERs1,ERs2,EPsl和EPs2,如表1所示。
在双供应商策略下(合同1―6),随着预付金比例的提高,S2的期望利润EPs2和期望收益ERs2显著增长,与S1的收益差由-18.75逐渐变为-6.9375。从而,S2对公平的关注所引发劣势不平等厌恶负效用呈下降趋势。由此,S2的公平偏好程度可从其接受(或拒绝)的合同进行体现,如S2是纯粹的自我利益者,则会因有正利润值EPs2接受包括k=0在内的所有双供应商合同,而公平关切的,则会对预付金比例有一定的要求,并拒绝其认为不公平的合同(负效用)。M在了解了S2的公平关切行为后,可通过调整合同的选择,甚至采用仅从备用供应商采购(a2)策略以获取S2的合作。
实验分两组进行:信息不共享组和信息共享组。在信息不共享组,被试仅能获取外部参数信息(如市场需求、常规供应商的可靠性等)以及个体决策的历史信息。在信息共享组,被试不仅能获取外部参数信息以及个体决策的历史信息,还能获取实验中其他被试决策的历史信息,即在第T期实验时,我们绘制第1期到第T-1期所有制造商提供的各类合同累积频次以及对应的备用供应商拒绝率的柱状图表,展示于被试决策界面的显著位置。在信息不共享组,被试仅能通过自身的决策历史进行个体学习,而在信息共享组,被试可通过阅读柱状图从他人处获取经验,进行社会学习。
实验通过计算机进行,常规供应商由计算机扮演,制造商与备用供应商由人扮演。在制造商的界面上,显示决策有关的外部信息及8个合同按键。被试可通过点击不同合同按键,在弹出框中查阅对应的计算结果,通过比较各个策略的结果,再做出最终的选择。备用供应商接受合同以及拒绝合同的结果会分别提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制造商采用仅从常规供应商进货策略,备用供应商则不参与交易,如果制造商采用仅从备用供应商进货策略,则常规供应商不参与交易,对备用供应商来说,这是最好的合同形式,在完全理解实验的基础上,不会拒绝该合同。制造商选定并提交策略时,在弹出框中确认后,提交策略成功。
扮演备用供应商的被试可在计算屏幕上看到制造商提供的合同信息,备用供应商接受合同所能获得的期望收益和期望利润、以及常规供应商在此合同下的期望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常规供应商的期望收益不受备用供应商的决策影响。)如果制造商采用双供应商策略,备用供应商基于所获的期望收益、期望利润、以及常规供应商的期望收益信息选择接受合同或者拒绝合同。如果制造商提交仅从常规供应商进货,备用供应商不需要做决策,直接进入下一轮实验。如果制造商仅从备用供应商进货,常规供应商的期望收益为0,备用供应商总是会接受合同。备用供应商决定接受或拒绝合同后则点击提交按钮,确认提交。
根据常规供应商的伯努利分布供货率r,计算机产生随机数0或者1表示常规供应商的实际发货量。计算机结算并记录供应链三方的利润等数据,进入下一期实验。
实验共招募了58名被试(均为清华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经济管理、工程类专业),其中,参与信息不共享组28人,参与信息共享组30人。在两组实验开始前,随机决定被试扮演的角色(M或S2,S1由计算机扮演)并且一旦确认不再更改。每组实验持续60期,每期实验开始前,计算机对扮演M和的被试进行随机匿名配对,被试彼此对博弈对手身份不知情。每组实验第一期不限制决策时间,之后各期M的决策时间为60秒,S2的决策时间为40秒。被试每期博弈的实际利润以一定比率换算成收入,对后50期收入进行累加(前10期为预实验,确保被试熟悉系统并理解实验设置,不计入总收入),并在实验结束后现金发放给被试,平均每位被试收入约为50元人民币。
5 实验结果及分析
根据我们的假没,学习效应的存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拒绝率有逐渐降低的趋势;另一方面,被试的决策时间逐渐缩短,也即决策速度逐渐提高。在分析拒绝率和决策时间之前,首先直观地刻画制造商所提合同分布和对应的备用供应商策略随时间的变化趋势。定义制造商各期合同分布与总样本的偏差为,其中,表示第t期选择策略的制造商数.表示总60期选择策略h的平均制造商数,nM为参与实验的制造商数。制造商所提合同分布随时间的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总体上,制造商各期合同分布与总样本的偏差随时间呈下降趋势。即随着实验的进行,制造商不断学习并积累了经验,其决策逐渐集中,决策选择能力逐渐提高。
进一步考察备用供应商策略分布随时间的变化趋势,如图2所示。两组实验结果均显示,随着经验的累积,备用供应商拒绝合同的比率呈下降趋势。引起拒绝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备用供应商对公平的关注程度逐渐被制造商掌握,进而通过优化合同策略,获取了更多备用供应商的合作。
第二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八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第十条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帐,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帐。
第十六条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零售商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第十八条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第二十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二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八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第十条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第十六条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零售商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第十八条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第二十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关键词】国防合同 交易成本 控制
一、国防合同缔约成本控制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各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
1.沟通成本。国防合同的当事各方可能有着不同的身份,处在不同的行业或部门,彼此并不了解。彼此都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寻找适当的合作伙伴。所以,在国防合同的成立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沟通成本。不同主体的合作产生新的经济行为,两者(或多方)的价值取向与文化背景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给各方的合作沟通带来了一定难度,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沟通成本。
2.谈判成本。国防合同的行为主体在寻找到适宜的合作伙伴后,下一步就要对具体的合作项目、方式和条款等进行磋商,这就产生了谈判成本的支出。以国防采购合同为例,供应商作为销售方虽然拥有物资资源,但更需要资金资源,军方作为购买方虽然拥有资金资源,但能提供资金资源的购买方往往较多。总的来看,供应商更看重资金效益,而军方则更注重压低交易价格和提高质量。
要控制缔约成本通常都不太容易,但也非全不可行,以国防采购合同为例,在选择供应商时就可以通过以下三个主要角度进行交易成本的控制:
首先,从交易频率角度上来考虑,如果军方能和供应商建立一个长期的、重复的、稳定的交易关系,军方和供应商有了更多增加信任的机会,则可以认为军方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成本受交易频率影响而降低。同时,军方和供应商之间如果还存在其他物资供应上的合作,这也将有助于军方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流,军方和供应商之间的互信也更容易建立,交易成本相对更低。
其次,从交易的不确定性角度来看,由于军方和供应商都是有限理性的,因此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这方面,供应商的历史信誉和行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第一,要注意供应商的企业文化,把握供应商的投机心理,在供应商与军方的交易中是否存在制约因素。第二,如果供应商处在动荡调整中,则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这也将增大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第三,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也会影响交易的不确定性,与一个濒临破产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无疑是十分危险的。
第三,从资产专用性角度来看,资产专用性越强,军方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成本越低。另外,有些供应商用于生产的设备属于新投资设备,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投资的资产专用性。有些供应商是由于军方的需求才进入这个行业,这时的供应商的资产专用性很强,但是也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由于供应商的不成熟可能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的增加,此时就需要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以上三个角度都属定性分析的评价。其评价结果可由打分形式给出,将各项加权总和即可得出对交易成本的评价结果,由此即可得出对于国防合同缔约成本控制的客观数据。
二、国防合同履约成本控制
国防合同履约成本,是指国防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国防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仍以国防采购合同为例,一方面,军方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得到标的物存在着风险;另一方面,供应商能否按签订合同及时足额得到合作经费也存着风险(当然,后者的风险在实践中的发生机率小于前者)。在国防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款金额的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因此,合作各方都必须花费成本用于对方是否履约。
那么为了维护国防合同行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对国防合同的履约成本进行控制呢?以国防采购合同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履约成本为例,加大执法力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对策。从法律惩罚的角度看,截至到1992年底,我国与打假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己达160个之多。这些法律法规在打假中充分显示了判处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但是当前执法和司法仍是法律运行中的薄弱环节,除了体现在错与非错、罪与非罪的判决外,还体现在对错与罪的处罚量上。我国应提高伤害成本,即增大侵权成本,使得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使得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这样就可以从震慑的威力中取得控制国防合同履约成本的效果。
我们认为,国防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工程质量低劣问题、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事故等现象,都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有关。诚然,要改变此种现状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但是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确为控制合同成本的最有效方法。
三、国防合同救济成本控制
所谓国防合同救济成本,即主体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决纠纷的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国防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后,本能地要求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诉讼救济为例。第一,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第二,诉讼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法律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会造成社会则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国防合同当事人订约的目的。第三,裁决的执行率较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则会造成国防合同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
关键词 供应链 质量管理 供应商 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近年来,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消费者急于呼吁相关企业应对消费者负责,改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因此,供应链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企业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在供应链环境中,产品质量是不是合格往往决定与原材料,有20―25%的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不合格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造成的,而机电机产品的原材料不合格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高达40%以上。因此,原材料质量是直接关系到成品的质量。在“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交货时间、质量、成本和服务”五大要素,质量是最重要的,质量是企业的核心,只有满足质量的产品的交付,才是有意义的行动。因此,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协调与供应商的关系,提高供应商的积极性,确保供应商遵守合同承诺,提供高品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这样整个供应链的工作质量才可以得到改善。由此可见,供应商激励机制的合理设计是供应链质量管理的关键和核心。
二、基于供应链的质量管理
(一)基于供应链质量管理的思想。
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企业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的难度,企业向专业方向发展是企业发展的方向,不能追求大而全,要依靠社会资源,得到社会资源的支持,因此供应链管理的概述应运而生,对供应链要进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促进供应链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提升产品保证能力。对产品如何实现协调、统一,如何确保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要从原料供应、产品实现、销售、服务的整个产业链中进行合理的分工,以确保产品满足客户的要求,从单个企业原有的品质上升到整个供应链管理,开展整个供应链的质量管理工作,最终产品才能有保证,因此质量管理模式伴随着供应链的产生逐步形成。
(二)基于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及指导思想。
供应链形成,必须有在整个供应链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企业,以企业为主导,供应链的质量管理必须由核心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管理。整个供应链的核心是企业的质量文化,在整个生产过程,确保一致的标准、要求,以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
(三)基于供应链的质量管理的特点。
供应链的质量管理模式是伴随着供应链发展起来的学科,是对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进行质量管理,高质量的产品支持企业的要求,以提供各种满足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要求;上游企业要对下游企业作出适当的质量要求,以促进供应链质量管理的。
三、供应商激励机制的分析
在供应链管理中实行质量管理,往往采用传统的方法和手段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核心业务上,让供应商服从自己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运用法律手段,即合同管理,二是要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强调长远利益。这两种方法是实施供应链质量管理的基础。
(一)显性激励机制――质量合同。
合作的供应链模式在企业的广泛实施,就单个企业而言,决定了企业供应链的性能扩展的改善。因此,核心企业需要通过合同管理,来约束供应商的行动,减少机会主义,提高积极合作的效率和质量管理的能力。使用合同管理供应链无需创建复杂的组织,从而避免了维护管理成本高,但它也有许多缺陷和需要正确的更正。在供应链的质量管理中,如果质量不能达到要求,必须根据所造成的结果来进行惩罚制造商,在这样的委托理论是显性激励下的机制。质量合同作为一个明确的激励机制,被广泛应用在企业的质量管理中。在进一步分析供应链的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供应商和行动是隐藏在制造商之间的委托关系,涉及到了道德风险问题。这项研究侧重于对三种不同的委托关系的差异进行研究,并确定如何设计出最优契约关系,理性的看待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供应链,实现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实现有效的激励机制的同时,优化供应链的整体性能,维护竞争与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
(二)隐性激励机制――供应商声誉。
由于供应商的有限理性,让外部环境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及信息不对称性。合同或合同的中介各方无法确认一切信息,则导致合同条款是不完整的。一个合适的合同或者是成本太高,或者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工作,这意味着重新谈判或一个讨价还价,但谈判将导致仲裁或诉讼,这些都将导致一个企业的额外成本或分散了他们的能量。近年来,企业和学术界强调在建立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强调说所有参与者之间的信任机制,以弥补合同的成立。委托理论是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供应商的长远利益也会促进其提高产品质量,进而提高他们在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益。这是口碑效应才能发挥作用,在解决问题方面,声誉效应作为“隐性激励机制”可以达到显性激励机制同样的效果。另一方面,当真正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后,企业之间的合同签订和时间成本大大降低,合同的形式往往是越来越简单,合同期限也越来越长,供应链管理成本大幅降低。具体到一个企业,一些经济学家通常会把企业声誉称为企业声誉或厂商声誉。很显然,个体声誉与组织声誉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也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差别。
四、结语
通过对现有理论模型的阶段的研究,应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博弈论分析供货商和制造商之间的关系,以确保产品的质量是隐性激励效应,以贴近现实,取得研究成果。
(作者: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011春季班,质量管理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强,苏秦. 讨价还价下供应商和分销商质量合同设计[J].工业工程, 2009,12,(5):7-9.
[2]但斌,任连春,张旭梅. 质量影响需求下的二级供应链协调模型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 2010,15,(4):1-4.
【关键词】税务风险纳税筹划建筑业
一、建筑企业税务风险
(一)税负增加风险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成本尽量降低就能够获得较大的利润。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增加,进而导致增值税为基准的附加税的增加,使企业税负的上升。营改增后,公司进行采购时供应商的类型对企业的税负有很大的影响,不能只关注材料价格,而应该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机制,保证企业的税负在合理合法范围内降低。
(二)资金筹集风险
建筑企业大多工程都是跨区经营,需要预缴增值税。国家政策规定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例如公司工程合同签订的含税金额为450万元,那么当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那么需要以百分之二的点在工程所在地预缴8.11万元的税款;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需以百分之三的点预缴13.11万元。同时,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以增值税为基准的附加税等。项目金额越大,风险越高,企业需要垫付一定的资金,并且要准备一定的资金流。
(三)合同签订风险
建筑企业在和业主签订单一EPC合同时,如果没有按照设计、施工、采购分别拆分签订核算,那么就需要从高适用税率,引起企业的税负上升。若合同签订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税改后的相关政策,没有把握好相关增值税的不同税率,那么将会给企业造成盈利水平降低,因此一定要给相关人员普及相关的税法知识,避免此类风险的产生,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依据供应商身份的不同进行筹划
供应商主要类别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者。当供应商含税报价相同时,那么采购的时候应该去一般纳税人那去进行采购,因为这样能够得到税率较高的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扣款。当供应商含税报价不同时,那么采购应当综合考虑最终的净现金流量值,以选择最佳的供应商,使企业获利最大。以某建筑企业与某高校于2017年3月承建一项图书馆建筑工程为例。合同中注明该工程的含税工程款是300万元,建筑企业打算购买一批建材,其他相关成本不计。现有A、B、C三家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的A供应商,可以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含增值税报价是93.6万元;B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征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报价是74.16万元;C供应商也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只能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税税报价为73万元。以下可依据供应商身份的不同,采用净现金流量法来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筹划思想主要是建筑公司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当含税报价相同时,应选择增值税率较高的一般纳税人类型的供应商,有利于增加可抵扣税额,减少企业税负。当含税报价不同时,需要用现金净流量法计算出税后的实际利益,从而选择最利于建筑公司的供应商。当建筑公司从A供应商购买建材:应纳增值税=3000000/1.11*0.11-936000/1.17*0.07=161297(元),应纳城建,教育附加和地方附加税=161297*12%=1935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000/1.11-936000/1.17-19356)*25%=470837(元),现金净流量=3000000-936000-161297-19356-470837=1412510(元);当建筑公司从B供应商购买建材时:应纳增值税=3000000/1.11*0.11-741600/1.03*0.03=275697(元)应纳城建,教育附加和地方附加税=275697*12%=330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000/1.11-741600/1.03-33084)*25%=487405(元),现金净流量=3000000-741600-275697-33084-487405=1462214(元);当建筑公司从C供应商购买建材:应纳增值税=3000000/1.11*0.11=297297(元),应纳城建,教育附加和地方附加税=297297*12%=3567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000/1.11-730000-35676)*25%=484257(元),现金净流量=3000000-730000-297297-35676-484257=1452770(元)。因此建筑公司分别从上述三家供应商中购买建材现金净流量依次是A供应商1412510元,B供应商1462214元,C供应商1452770元。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标准,建筑公司应该从B供应商处购买建材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可以节约49704元。因此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并不能以报价和进项税额的高低来判断,除了比较价税分离后的价格外,还要综合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的因素,选择最适宜的供应商。
(二)EPC合同的纳税筹划
在签订单一EPC合同时,建筑公司可以将合同进行拆分,与业主分别签订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其中设计合同的税率为6%,采购合同的税率为17%,施工合同的税率为11%。以某建筑公司于2017年1月承包EPC的合同的含税总价款为240万元为例。合同中分别包括设计价款40万元、工程价款90万元、设备价款110万元。可对该项目进行筹划方案的设计。筹划前未拆分EPC合同时,建筑公司与某集团签订的是EPC总承包合同,未拆分EPC合同,税率从高征收,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000/1.17*17%=348718元,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48718*12%=41846元,共计纳税=348718+41846=390564元。筹划后拆分EPC合同,该公司与某集团进行协商,分别签订设计、采购、施工三项合同,按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1%、提供设计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设备与材料费用的增值税税率17%分别核算,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1.11*11%+400000/1.06*6%+1100000/1.17*17%=271660元,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71660*12%=32599元,共计纳税=271660+32599=304259元。筹划的结果是方案二拆分EPC合同比方案一不拆分EPC合同节约税款=390564-304259=86305元。因此建议建筑公司在签订EPC合同时,将合同进行拆分,拆分为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与业主分别签订,以此降低税负,达到很好的纳税筹划效果。
三、结语
关键词:ERP;炉料供应商;SAP;评估系统
中图分类号:TG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7-0019-02
一、需求分析
当前,钢铁行业面临新一轮的整合,上规模是核心主题。如何保障产量上规模,炉料的供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往,炉料供应的及时与否、品味高低对生产都是制约因素。在国内钢铁企业许多都上了ERP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下,如何将对供应商的评估纳入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供应商评估体系对企业来讲是很重要的,是为领导层如何选择供应商及签订合同提供决策支持的。因此这个系统不能加入太多的人为干预因素,其数据一定要来源于系统数据,这样才能真实地体现出实际情况。
国内钢铁行业目前的ERP系统多是基于SAP或Oracle的,笔者曾参与过两家钢铁企业的ERP信息化实施,其系统都是基于SAP的。下面就SAP系统如何实施来具体阐述。
二、系统设计
SAP是源自德国的管理系统软件,全球500强有五分之四都采用的是SAP。虽然SAP进入中国较晚,但发展很迅速。SAP功能强大,通过业务配置和二次开发,可以满足企业的大多需求。关于供应商评估虽然也是SAP的标准功能,但其不适合国内钢铁行业的实情,不具备可操作性,所以供应商评估系统需要做二次开发。
结合SAP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流合一的理念,其数据源均来自于系统标准的创建采购订单,来料收货,质检等环节。按照业务流程,评估系统分为三部分:供应商初评、供货业绩考核及供应商等级最终判定。
(一)供应商初评功能
初评的考核项包括:评估期间、供方供货数量、品种总到货数、供方供货数量得分、供方资质状况得分、供方综合得分、综合得分的百分比、供方类型得分、供方性质得分、供方其他得分、供方资质得分。
考核项说明:(1)评估期间为半年/全年/其他期间,在评估期间为其他期间的时候,出现月___到___,其他时候不出现;(2)如果是半年,则取1~6月,如果是全年则取1~12月,如果是其他区间,则需要用户直接输入区间;(3)输入年和评估期间后,如果系统已经保存了期间的供应商初评的数据,则从系统中直接读出,如果没有则按照下面的算法计算得分;(4)搜索范围:在期间内类型为炉料的采购订单的供应商和物料参与评估,按照采购订单的有效开始日期搜索;(5)供方供货数量:按物料、供应商从系统中取供货数量;(6)品种总到货数:按物料统计的所有供应商的到货数;(7)供方供货数量得分=(供方供货数量/品种总到货数)*70%;(8)供方资质状况得分=供方资质得分/所有供方资质总得分)*30%;(9)供方综合得分=供方供货数量得分+供方资质状况得分;(10)综合得分的百分比= 每个物料、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按物料的综合得分合计,前70%为Ⅰ类,后10%为Ⅲ类,中间为Ⅱ类;(11)供方资质得分项目:供方类型得分、供方性质得分、供方其他得分、供方资质得分来自自定义中所配置的分数计算;(12)供方资质得分=供方类型得分+供方性质得分+供方其他得分。
(二)供应商每月供货业绩
供货业绩的考核项包括:供货业绩综合得分、合同兑现率得分、质量合格率得分、其他考核得分、到货量、合同量、检验量、检验合格量。考核项说明:
1.按月计算供应商供货业绩。供货业绩综合得分=合同兑现率得分+质量合格率得分+其他考核得分。
2.合同兑现率得分:(1)按物料和供应商的合同兑现率=到货量/合同量;(2)在合同兑现率范围内,为满分50分,范围为自定义维护;(3)在允许范围下限以下的:合同兑现率得分=实际合同兑现率*50/100;(4)在上限以上的合同兑现率得分=50-[(实际合同兑现率-100)*50]/100。
3.质量合格率得分=质量合格率*50/100,质量合格率=检验合格量/检验量*100%。
三、供应商等级最终判定
等级最终判定考核项包括:初评得分、供货业绩得分、自动评级、最终评级。考核项说明:
1.经过初评将供应商分为了Ⅰ、Ⅱ、Ⅲ类,根据供货业绩可得出综合得分,然后进行后续的自动评级。
2.自动评级:(1)按物料分别计算进入Ⅰ、Ⅱ、Ⅲ类各方综合得分的算术平均值;(2)在Ⅰ类供方中,大于或等于Ⅰ类供方综合得分的平均值的为A级供方,低于的为B级供方;(3)在Ⅱ类供方中,大于或者等于Ⅱ类供方综合得分的平均值的为B级供方,低于的,为C级供方;(4)Ⅲ类供方都为C级供方;(5)最终评级默认为自动评级,可手工修改。
四、系统运行与开发环境
1.SAP系统:ECC5.0及以上版本。
2.开发语言:基于SAP平台的ABAP。
3. 服务器端:运行于微软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server 2003,需配置ⅡS5.0服务器,设置网址和域名,并装有DB2。
4.客户端:运行于微软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server 2000、Windows server 2003。
五、系统特色功效
1.炉料供应商评估系统填补了国内钢铁行业采购信息系统的一项空白,使企业向“精细化”管理迈进了一大步。结合SAP系统,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估体系,促进了钢铁行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
2.本系统结合SAP三流合一的特点,将SAP系统的采购订单、收货和质检数据关联一体,并扩展了供方资质、供方合同兑现率、质量合格率等考核项目。按照钢铁行业内部特有的计算公式,得出各项考核指标得分。
3.其数据全部来源于系统基础数据,不需人工输入,减少人为的干预,供应商ABC三个等级的判定也是系统自动判定,为领导层的决策提供最准确的数据。A级供应商为企业战略级的合作伙伴,是最值得信赖的,是最优先考虑的;B级供应商是比较信任的合作伙伴,可签订短期的供货合同;C级供应商则是企业最要关注的,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细节条款上多考虑的。
【关键词】银行业 信息科技外包 外包风险
一、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以合同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提供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说明如下:
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设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得益于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凭借着外包供应商优质的软硬件环境最大化了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在得到极大优势的同时必然要面临相应的风险。
(一)跨境外包风险
金融机构购买某一国家服务供应商的信息产品、系统等相关外包服务,在合同期间该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事件产生了国家级别的风险,从而导致该合作供应商不能正常经营,致使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集中度风险
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供应商承接,在合同期间,该服务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出现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集中性的服务中断、一系列的安全事件。
(三)信息安全风险
首先服务供应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是额外增加的不可控的信息安全风险环节,其次服务供应商内部控制有出现漏洞的可能,致使金融机构遭受黑客攻击、银行客户信息和资产被窃取等事件的发生,导致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商、黑客等非法获得。
(四)科技能力丧失风险
金融机构长期购买某些服务供应商的服务,熟悉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形成了对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外部资源过渡依赖,导致金融机构失去科技控制力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掣肘机构发展。
(五)业务中断风险
金融机构由于更换服务供应商、供应商更新或停止某项服务等原因造成无法持续享有外包服务,导致金融机构某项业务中断。
(六)服务水平下降风险
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有限,技术水平、研发能力不足,行业声誉下降,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不能迅速跟进技术应用、对产品及时升级改造,导致外包服务质量达不到合约预期目标,供应商对金融机构的科技服务质量下降。
三、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一)建立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
要π畔⒖萍纪獍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建立外包服务管理机构。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过程中,仅当外包商选择或发生了法律纠纷时,才成立临时性机构来处理相关外包事务,管理机构的缺失给外包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带来不便,无法充分保障外包服务的质量。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外包服务管理相关制度,做到对外包服务相关事务的处理有制度可依循,防范在外包立项、审批、采购、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做好外包服务商准入控制。控制外包服务项目预算经费;核查外包服务项目与金融机构发展趋势、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是否一致;在筛选服务供应商时,国产供应商优先,禁止与监管部门风险预警的外包服务商合作,避免与提供外包服务不满三年的供应商合作,避免与已签订其他外包项目的供应商合作;对重要的服务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为保证公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调查应关注供应商技术经验、行业声誉、内部控制力、企业管理能力、持续经营状况等。
(二)规范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合同
在购买外包服务前,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应根据外包服务需求、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合同应合规,遵从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责任分配等事宜;合同应明确供应商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禁止使用、泄露金融机构非公开信息,明确加强安全保密的具体措施;合同应满足服务连续性要求,具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若供应商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可能时,需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事务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处理,做好过渡安排,保障业务连续性;合同应包括争端解决机制、违约及赔偿条款,明确信息安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违约情况下的赔偿及解决办法;合同应包括报告条款,明确常规报告内容、频度、突发事件的报告流程、方式、时限要求等。
(三)落实信息科技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由牵头部门组织,信息科技部门技术配合开展系统、全面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工作。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应涵盖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情况、外包信息安全、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行、服务质量、政策及市场变化等因素。
定期对重要的外包服务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应涵盖供应商合规情况、服务的执行效果、供应商企业内部控制力等因素。
完成风险评估后应及时提交评估报告,并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评估及整改情况宜留存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用于核定供应商续约等事务。
[关键词]企业;物资采购;供应商选择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4-0105-02
1 物资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管理问题
1.1 不平等的交易地位
虽然供应商和企业之间是平等的买卖关系,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物资供应商常常遭到企业采购部门的不平等、不公正对待,造成损害供应商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情况屡禁不止。
(1)企业常常会无故拖欠采购款,严重影响着供应商经营规模的扩大。
(2)物资供应商的问题投诉机制尚需健全。对于供应商的投诉,如果相关管理机构不进行及时处理,会严重影响到物资采购机制的改革与推行力度。
(3)采购部门常常会单方面的更改采购合同,对因此造成的供应商的经济损失却不闻不问,不进行实际的经济补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必要的补偿,必然会影响其竞争积极性,造成物资价格上涨、质量下降等情况的出现。
1.2 人为因素影响供应商的选择
物资采购工作由企业采购部门负责、采购人员进行直接操作,对于供应商的选择,有着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企业采购人员能力不高。物资采购工作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和见识,包括合同签订、质量鉴定以及物资验收等环节。如果企业采购人员的工作能力达不到相应的采购需求,就会造成较大的采购风险,影响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2)供应商降价诱惑。为吸引企业采购,供应商往往会降低自身物资的采购价格,诱使采购人员前往购买。价格的大幅降低必然会造成物资总体质量水平的下降,进而影响到物资采购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3)企业采购人员收取好处。由于企业实际的物资采购工作都是由具体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直接商谈,而供应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私下行贿,严重扭曲了采购市场,甚至会导致企业对供应商选择的不合理模式的出现。
2 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采购风险
在实际的物资采购中,企业面临的采购风险主要有内因型的风险和外因型的风险两大方面。
2.1 物资采购中内因型的风险
在物资采购中,企业所面临的内因型的风险主要包括:
(1)采购中的预付风险。在进行物资采购工作时,当企业将购置款预付给产品供应后,一旦出现物资的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运作,带来无谓的经济损失。
(2)采购中的验收风险。在采购物资时,企业不可能对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进行详尽细致的检查。若需要大量的物资引进,企业与供应商就得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当供应商将合同物资输送完毕,如果出现如数量、质量和检测前后不一致等问题时,由于采购合同在物资输送前就已经签订,会对企业的实际利益产生较大影响。
(3)采购中的存量风险。在采购物资时,如果采购价相对较低,往往会有大量的企业进行盲目采购,进而造成物资的大量囤积。这样虽然减少了一些采购成本,但过多的存量问题也会影响到企业的良性运作。
(4)采购中的合同风险。采购合同是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最重要的一道利益保证,但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个别隐性条款有时也会威胁到企业的自身利益。
2.2 物资采购中外因型的风险
物资采购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的外因型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采购中的价格风险。在市场中,产品的价格存在着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它是一种动态的、随时变化的市场要素。经常会有一些不法商贩在抬高自身物资的价格后再以稍低的价格吸引企业进行大规模的物资采购,使企业因囤积大量物资而面临巨大的采购风险,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良性运转。
(2)采购中的质量风险。在完成物资采购工作后,企业会将所采购的物资投入到实际的生产和销售工作当中。如果所采购物资有着隐形质量问题的存在,就会对企业产品的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既有损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也会对企业自身的品牌和信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3)采购中的合同欺诈。对于企业而言,物资采购合同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采购工作中存在有合同欺诈的风险。合同欺诈现象主要有:供应商得预付款后潜逃;以空壳公司签空头合同,转手倒卖从中获利;以不存在的合同的主体身份和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以虚假证明或无用票据等作为合同的担保。
3 物资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选择标准
3.1 供应商选择短期标准
较低的采购成本,良好的服务水平,合适的商品质量以及及时的物资交付这几个方面是选择和评价供应商供货水平的短期标准。
(1)较低的采购成本。采购企业需要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报价进行科学严谨的成本分析,在采购价格和交易费用都满足企业的采购需求时再进行报价采购。
(2)良好的服务水平。物资供应商整体服务水平的高低也是企业进行供应商选择的一项重要指标,供应商内部的各个作业环节与采购企业相配合的态度和能力越高,企业采购的获益也就越大。
(3)合适的商品质量。采购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单位需求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也是采购部门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价格低、质量差的商品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增加企业成本;质量高的商品不一定适用于本企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唯价,不唯质,只看企业需求。
(4)及时的物资交付
供应商物资交付的时间长短,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连续性。因此,物资交付时间也是企业进行供应商选择的必要条件之一。要充分考虑和调研供应商物资交付的确切时间,并以此来决定其是否能成为本企业物资的产品供应商。
3.2 供应商选择长期标准
供应商的物资供应能否长期而稳定是评估供应商选择的长期标准,主要在于其企业体制是否健全,生产能力能否达标,是否有长期合作意向,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能否符合采购企业的要求等方面。
4 物资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选择策略
4.1 对于进货渠道的选择
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工作时,进货渠道即供应商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市场的庞大性和复杂性,企业必须要规范物资的进货渠道,才能最大程度上确保物资质量和整体服务能满足企业自身的采购要求。
(1)选择在本企业自身供货网络内的供应商。企业供货网络内成员是企业进行物资采购的重要供货对象,它们普遍具有良好的信誉、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
(2)选择企业自身网络外的供货渠道。企业自身网络以外的供货渠道是对网络内成员的良性补充,作为临时渠道,只有在本网络供应商不能满足企业需求时才会用于供货选择,如涉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产品、独家产品等单一货源的采购。
4.2 对于物资采购方式的选择
企业物资的采购方式,关系着企业的物资采购工作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
(1)物资的小额采购。小额采购,是指企业的总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的物资采购方式,规模较小,效率较高。
(2)物资的电子采购。电子采购,即通过互联网完成物资采购的采购方式。这种模式规模较小,通过互联网的信息就能满足企业的采购要求。
(3)物资的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适用于物资的大额采购,通过招标,企业更容易保证自身物资采购工作的科学合理性,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
4.3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企业采购人员是该企业物资采购工作的实际操作者和执行者,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其自身的综合素质直接挂钩。因此,提高企业物资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1)加强能力培训。不断加强物资采购人员的相关能力培训,才能确保采购人员的综合能力可以满足企业自身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需求,确保企业物资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持企业的良性运转。
(2)加强责任意识。在物资采购工作中,企业要树立和强化实际采购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其在进行具体的物资采购工作时,时时以企业利益为采购基础、以企业利益为基本采购原则。
(3)建立激励机制。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最大程度上调动企业采购人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有利于提高其实际工作效率,确保物资采购工作高质高量的完成,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4.4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体制
良好的物资采购管理体制是确保物资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依据。一方面,需要完善已有制度,采购企业要认真检查原有各项制度是否适合企业当前的发展需求,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否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健全物资采购的管理制度,如采购价格的管理制度、订货合同的管理制度以及付款的管理制度等,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物资采购工作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产品质量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企业要从源头和根本入手,完善采购机制,增强物资采购工作运行的科学合理性,并结合实际,选择最适合的物资供应商,确保企业的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莉敏.企业物资采购中供应商的选择[J].企业经营与项目管理,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