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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村镇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02 05:50:38

文明村镇申报材料

第1篇

一、抓班子带队伍,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首先按照“五个好”要求,抓好支部班子自身建设,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团结一致,不断进取的原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进取,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把它作为一切行动的指南,建立健全各级组织和规章制度,支部一班人紧紧围绕在党支部周围,齐心协力,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广大党员、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因此,使村支部极具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只要是支部一发动,全党全民积极行动,争先恐后,都超额完成任务。他们充分利用每月一次的周期性党日活动和一年两次的党员培训及民评等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党员进一步解放思想、自觉地投入到改革当中去;二是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时刻牢记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三是宗旨教育,使党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空喊,自觉地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好人好事,违法乱纪,都要如实地记录下来,保存完整,年终一次评比,促使每个党员积极上进。

二、以“三双”工程为契机,带领群众致富

(村两委特别是支部书记自己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情况)自“三双”程开展以来,*村两委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引导、帮助群众大搞运输业,他们主动与信用社协调,帮助村民贷款购车,并通过广播、标语等形势,向群众广泛宣传,凡手续齐全者,村两委干部可担保贷款.同时,村两委筹资2万元用于群众购车补贴,极大调动了群众购车的积极性,截止目前,村两委共协调贷款60万元,村里现有各种运输车辆120多台,仅运输一项村里年收入达200多万元。村党支部书记陈平均同志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先后办有机砖厂、采石厂、石料厂,现有工人200多人,年收入lo万元,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总资产选300多万元,他本人富带领群众富,先后拿出8万元帮助12户群众购车搞运输。现在他们都走上了致富之路,群众们都热心地称之为“致富领路人”。

三、抓创建、重教育,完善精神文明好体制。

近几年来,该村的开展“创建文明村”、“创建文明户”活动为载体,深入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他们完成教育统筹的基础上,并不断改善校园的硬件设施,优化师生的学习生活环境。现在,全村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已在蔚然形成。

2.破除封建迷信,提倡移风易俗。几年来,该村大力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坚持喜事新国、丧事简办。早在90年便成立了经白事理事会组织。现已杜绝了迷信的现象,形成了活着孝顺,丧事简办的好风气。

3.开展长期不懈的普法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年来,该村把法制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村里设立了治保民调委员会和普法宣传员,定期利用广播、板报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健全了村规民约。在企业内部修订和完善了各项安全生操作规程,使广大职工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普遍加强,社会秩序良好。

四、立足实现“五个好”目标,健全一套好制度。

第2篇

经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我县2012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1年的1200元提高到1600元。按照《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长民[2012]1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2年我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安排

2012年3月30日至5月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30日—4月6日,主要工作是宣传发动,村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等工作。村居在宣传发动,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时,一定要将2011年低保户的低保证收回。本阶段结束后,村居要上报本村居2012年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听证会议记录(加盖公章),农村低保申请评议听证票决记录单、评议听证票决统计表,花名册(纸质、电子版),月报表(即2012年省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老户审核表、新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一榜公示材料(纸质材料、照片)。

第二阶段,4月7日—4月19日,主要工作是镇审核及审核后补缺补差。本阶段镇将审核村居第一阶段工作落实情况,逐项审核村居资料及申报户资料,对于工作程序不到位、资料不完善村居将不予以审核。镇审核后将汇总村居资料,审核结束后进行二榜公示。

第三阶段,4月20日—4月25日,主要是县审批阶段,审批结束后进行三榜公示。

第四阶段,4月26日—5月5日,村居完成县审批后的花名册校对,上报本村居享受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户花名册(纸质、电子)、资金申报表(纸质、电子),完成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帐录入工作,完成“一户一档”工作,完成低保证的填写和发放工作。镇负责指导村居完成各项工作,完成各类资料的整理和装订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各村居要设立农村低保受理台,安排专人负责低保申请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农村低保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为:1、户主申请;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享受低保人员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4、大病的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残疾证等其他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5、户主近期一寸照片三张(2011年低保对象只填一张审核表,如家庭增加人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调整低保类别的要提供大病病历、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对提供不出所需资料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四、入户调查

由镇包村干部或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镇、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五、民主评议听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1、民主评议听证。召开评议听证会议,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入户调查表上的评议听证人员签字不得少于9人。镇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分类施保、按标施保。一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1)、“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34元/人。(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01-11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二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90-10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三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其他保障对象,享受月6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进行分类施保,测算低保金,编制花名册,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保障类别、补差金额、各级咨询、举报电话等都要在自然村和村公示栏公示,并要留公示纸质和照片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审核。对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定要提供残疾证、大病病历等相关证件、证明;对能够提供大病病历、重残等证件的低保对象也一定要纳入一类低保给予救助。

六、镇审核

镇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对上报的低保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2、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享受农村低保。3、分类施保是否准确。4、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是否享受农村低保。5、城乡低保是否同时享受。6、是否存在拆户现象。7、是否优亲厚友照顾关系户。8、是否有照顾两女户、租地户、修路、修水渠占地等户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的。9、是否有享受失地保障的、五保户、死亡人员、出嫁人员享受低保的。10、各种表格数据计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准确。11、是否进行民主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查看资料、照片)。审核结束后进行二榜公示。

七、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逐户审核、审批,并进行抽查,抽查面将不少于10%,审批结束后,低保对象花名册将在自然村和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发低保证,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将直接打入享受人存折。

八、按季复核

低保对象确定后按季复核,如发现低保对象有死亡、出嫁或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取消,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

九、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要把农村低保相关文件、每次会议记录、评议听证记录、评议听证票决表、票决统计表、张榜公示材料和照片(三榜公示都要有照片,县低保中心、镇咨询监督电话号码)等所有农村低保资料要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好。2011年12月底的低保对象要将审核表装入原档案袋,新增低保对象要及时建立“一户一档”。

十、低保证填发

低保证要全部收回,进行年审,低保证收不回的不予享受低保。

第3篇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发掘我市的传统村落资源,弘扬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根据国家有关部局申报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通知要求,金华市从去年四月份开始组织传统村落的调查登记和申报工作。为了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东阳市成立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引导、协助各乡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完成此次的申报工作。申报初期共提交了15个村落的申报材料。

笔者有幸参与了此次“中国传统村落”的申报工作。传统村落是一个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传统建筑、村落格局、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四大要素是传统村落申报的重要标准。

通过前期的调研及对各古村落资料的整理,在这整个参与过程中发现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申报工作及未来古村落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

(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此次“中国传统村落”项目申报需要“传统村落调查表”和“汇报PPT”两份材料,为建立传统村落的基本信息档案,获取最新的第一手资料,需要各乡镇对本村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但从各乡镇提交的材料来看,发现其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参差不齐。一类是村落资源丰富,资料度的完整性和详细度上都较好;第二类是村落资源相对匮乏,资料不完整且阐述略为简单,例如,缺少地形图及相关照片的辅助说明;第三类是村落资源丰富,但相对应的资料却不完整,体现不出本村落的独特性,例如在建筑类型、非物质文化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地挖掘。由此反映出各村落的现状发展不均衡,乡镇对各自村落档案的记录水平参差不齐,也间接反映出项目申报小组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各村落的调查表是每个村落的身份证明,档案填写的完整程度、详细度以及真实度都会对此次申报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从古村落保护角度出发,古村落基本情况内容填写的越完整、越详实,对下一步的保护发展规划就越有利,越能发现村落自身的价值特色和保护重点。

(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

通过对各乡镇上交材料的梳理,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村落的选址特征、结构肌理、建筑类型、传统文化等内容表述不清、不全,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未能充分展现村落的传统资源。尤其在PPT的制作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展示照片的处理方式上。

“选址特征”可以从村落风水、故事介绍入手阐明祖先选在此地的理由,建议放置村落古地图加以补充说明;“结构机理”:若有故事则应放置能表现故事的图纸。例如河流贯穿全村,在图上就应表现河流,形似七星拱月的造型,使大家通过图片就能一目了然,若没有类似的图纸,则可以直接放总图;另在旁边附上主要景观照片,并附上文字说明;“建筑类型”应注意类型的丰富性,可以将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都予以展示。例如:庙宇、祠堂、民居、戏台、书院、村民公社、手工作坊、六畜舍等。

入选申报材料之用的图片每一张都应添加标题,并附上说明,不能采用拉伸、渲染等手段使图片失真;在文字陈述部分,要突出重点,可以使用特殊字体、色彩进行格式处理;基本信息里,户籍人口占常住人口、传统建筑占村庄总面积的比,要合乎比例,若被判定为空心村或传统建筑占比少于30%,将不列入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古村落的损坏消失,意味着时代传承的历史文化积淀的消失,更意味着大批具有旅游潜在价值的资源的消失,是区域人民精神、文化、经济的多重损失。在申报过程中申报小组成员必须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意识到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项目负责人的统筹与协调

在项目进展反馈协调会上,各乡镇传统村落项目申报负责人汇报了各村的项目进展情况。与会人员基本上是由乡镇代表与年轻的驻村干部组成。会议中反馈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各自村落历史环境要素、建筑特色、非物质文化等村落特色元素的挖掘不够深入。一方面是因为对所处环境太过熟悉,反而进入了一个视觉的盲区,忽视了本村独有的传统特色元素;另一方面,各乡镇没有组建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调研申报小组,使调查的资料缺乏广度和深度。作为此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乡镇领导应重点关注村中的长者,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深入挖掘村落的传统资源,获取有关村落发展过程中的一手资料。而在文字资料的整理、村落照片的采集等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以主要由大学生村官、年轻的驻村干部来完成。在调研过程中乡镇干部集相关项目负责人就大家采集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与总结。

二、古村落现状调研

(一)村落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在新农村建设及城市化的进程中,由于缺乏对村落的保护意识,以及在整治规划的实践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和误区,使得部分古村落的整体村庄风貌、周边环境、传统资源、建筑古迹等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一些表现古村落传统文化的种类品级开始逐步淡出人们的视线。

村庄内部建筑问题复杂。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逐渐富裕起来的农民迫切需要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于是在村中大拆大改,这部分新居建筑,尤其是自建房缺乏规范指引,布局散乱。新旧建筑在建造材料、造型风格、外观、装饰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各种新式建筑与传统风貌格格不入。村庄内随处可见任意临时搭建或破旧不堪的废弃建筑,严重影响了村庄的整体风貌。另外,村内的维修保养机制不健全,许多房屋呈现破败不堪的景象。出于增收的角度考虑,村内大量的年轻人都选择外出务工、定居,这也使得村内出现了诸多大门紧锁、年久失修、满目疮痍的乡土建筑。此外,新农村建设中的误区使得不少村内的建筑类型渐趋单一化、新居建筑呈现雷同化的趋势。其中,不少村落过度开发利用,出现了很多不恰当的仿古建筑,使得古村落呈现不伦不类的状况。

部分村落内的道路交通系统混乱、可进入性差。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诸多村庄内路网不成体系,处于树状的无序生长形态,道路泥泞,不适合村落发展的需要。

形成较早的村落,其传统资源越丰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越高,那么入选中国传统村落的机率就越大。因此村落保存相对完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是申报传统村落的优势条件。

(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现有的服务设施较为局限,集中体现为村内的小店铺及传统的宗庙或文化礼堂,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基础设施设备在原有陈旧的基础上又存在普遍老化的现象。环卫设置配套落后、村内没有排水沟渠,垃圾随意堆放、清洁力度不足且民众的环卫意识较低;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诸多村庄内普遍缺乏集中的公共绿化地和娱乐休闲用地,环境品质不足,村民的生活质量不高。

(三)村民保护意识薄弱

除了保护发展较好的个别村落外,大部分村落的村民没有在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上形成自觉的保护意识。由于部分外迁的户主将其闲置的老宅外租给了大量来当地谋生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员成了村内特殊的一类村民。这些务工者普遍素质不高、乱丢乱扔垃圾,缺乏基本的村落保护意识。村民认识不到自身村落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许多村落环境、格局风貌等不断遭受破坏。尤其是一些表现传统文化、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间民俗文化,例如,非遗、龙灯、文物出土、传统手工艺等濒临消亡。考虑现实收入的原因,不少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更是后继乏人,面临着失传的危险。

三、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对策思考

(一)制定出台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政府层面给予制度上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在摸清区域内古村落的整体情况后,科学编制保护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古村落整治、更新的区域和范围,明确具体实施的政策、措施。严格限定古村落核心区、改造区的改进,严格限定扩建和室外的装修等。通过对建筑风格、高度、密度、色彩等控制指标,保存古村落原有的结构肌理。真正体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的保护原则。其次,政府在加大对古村落保护和发展投入的同时,应多发挥其引导作用,规划调控,多为古村落牵线搭桥,获得投资单位和外资的支持。

(二)完善管理体制,实现科学管理

在深度调研的基本上,为古村落建立相应的档案和保护数据库。对不同价值的古村落、乡土建筑制定详细的保护档案,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数据库的使用,可以使古村落的文化遗产的抢救发掘工作得以有重点、有层次的开展,使古村落的保护真正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加强古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大村民是古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村民们充分认识到保护古村落的意义以及与其切身利益的关系。例如,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定期开展座谈交流的形式,提高村民对古村落文化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其次,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及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从党政机关各级官员到广大古村落的村民,从上至下,形成保护古村落的文化自觉意识,从而充分调动全民参与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

(四)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

村落首先是村民的生产生活空间,村民是村落的建造者和村落文化的生产者、传承者与享用者,因而也是保护行动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必须以民为本,注重保护与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相结合。应将传统建筑抢救保护与改善民生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其次,古村落的保护利用要与改善当地农民生活需求相结合。古村落保护行动不仅要保护古村落遗产,还要注重改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

四、结语

第4篇

以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开展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工作要求,积极有效地推进城镇规划建设和乡村一体化建设同步发展,进一步优化我镇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提升全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在2016年底达到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指标考核要求,顺利通过考核验收。

二、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

召开创建工作筹备会议,发动各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大力宣传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的目的和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分解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要求完成期限,落实岗位责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以元顶村为示范建设点,形成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完成编制《镇乡村旅游规划》并报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阶段(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5日)

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创建乡村旅游的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将规划报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

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创建专项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对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项目组织实施。

(四)完成资料上报阶段(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1日)

达到乡村旅游精品村寨考核指标要求,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批准,申报材料报县旅游局进行初审后并按程序逐级推荐上报。

(五)正式验收阶段(2016年12月——)。

邀请省、市、县旅游部门有关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调研,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补充完善申报资料,确定正式验收的时间、形式和方法,确保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验收一次通过。

三、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镇长赵怀舜任组长,分管副镇长蒲晓丽任副组长,镇相关部门和所在村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由王坚、杨洲同志负责日常事务。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大监督、部门分工协作、所在村具体协调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建立严格的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对照创建指标,对目前没完成的考核指标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立创建工作例会和监督制度,定期上墙公布创建进度,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创建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创建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开展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短信、微信、“月月红”文化汇演、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元顶村乡村旅游示范区以及创建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好经验,从而增强全民的创建意识,调动全镇干部群众创建省级乡村旅游重镇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四、工作分工

为明确职责,使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除创建工作办公室和各村(社区)创建领导小组外,设立宣传报道、环境整治监督、考核指标落实整改、资料收集与申报材料编制等工作小组。

(一)创建工作办公室

在镇创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各工作小组和有关责任部门,收集汇总各项指标数据和有关资料,编写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组织安排迎检验收。

1、制定创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对各项考核指标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将各项工作责任分解到各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和镇属企事业单位。

2、督办各工作小组的工作开展,定期收集各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组织有关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3、组织各阶段的工作检查和组织预检。

4、定期向镇创建领导小组汇报全镇的创建情况。

(二)宣传报道组

组成部门:创建办牵头,镇文化站配合

1、制定宣传计划,对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该项工作深入人心。

2、在创建期间,及时报道创建工作进度和创建信息。组织宣传材料向上级传媒报送。

3、及时收集创建工作图片和其他宣传材料,并作为申报材料之一。

(三)环境整治监督组

组成部门:社区办牵头,元顶村村委会配合

1、对创建村、社区街道居委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制导。

2、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不符合环境整治要求的各保洁责任区、各村及各责任人及时予以曝光,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四)考核指标落实整改组

组织部门:创建办负责实施

1、对照标准要求,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开展各项整改专项工作。

2、出具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资料收集与申报材料编制组

组成部门:创建办牵头,元顶村村委会配合

1、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收集编制规划所需的各种资料提供给编制单位,保证规划按期编制完成。

2、收集各部门、各工作组的创建资料,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健全档案。

第5篇

一、创建目标任务

2011年,我县要确保3-4个镇(区)成为达标镇(区),力争4-6个镇(区)成为达标镇(区);通过2-3年的努力,力争全县所有镇(区)成为达标镇(区)。

二、创建工作主体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苴镇)管委会、洋口港经济开发区(长沙)管委会。

三、创建工作标准

1、农村道路:道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无暴露垃圾;路肩边坡排水沟整理到位;路肩边坡无15厘米以上的高草,无种植;路面(桥面)干净整洁,无堆积和抛洒物,无占道和占道摊晒农作物、损坏绿化等现象;桥下无堆积物,无住人、停泊船只等现象;路口拐弯处无遮挡视线的障碍物,用地范围内无摊晒农作物。

2、河道:河面、沟塘水面无恶性水生物、无漂浮物、无障碍物;河水洁净,无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畜禽粪便直排入河等现象;河坡无翻耕种植、无高杆杂草、无垃圾;河两岸青坎无违章搭建,无肆意取土、乱占河道现象。农村等级河道管护实现100%全覆盖,村庄沟塘管护率达到100%。

3、绿化:河坡、道路绿化实现林带整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达95%以上,无秸秆焚烧,无明显病虫害。

4、垃圾处理: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理”的模式,实现无暴露垃圾,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集中收集及无害化焚烧处置率达到100%。

5、河沟养殖:河沟养殖面积达到沟河总面积的40%。

具体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

四、创建工作部署

2011年,创建工作从2011年5月10日开始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分以下五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5月20日,对创建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意向申报阶段:5月21日—5月31日,申报镇(区)向县长效办申报创建申请;

3、初步审核阶段:6月1日—6月30日,由县长效办对申报镇(区)资料及现场初审,初步确定创建镇(区)名单;

4、复审验收阶段:7月1日—9月30日,对初步确定的创建镇(区)进行工作指导、详细审核和验收。

5、市级审批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确定上报镇,报市长效办考核验收审批。

五、创建申报程序

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达标乡镇由各镇(区)向县长效办申请,县长效办审核并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县政府名义向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申请。市长效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中材料审核并实地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得分在90分以上的镇(区)由市长效办报市政府审批、命名,并颁发“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达标乡镇”证书和标牌。

六、申报考核方法

申报达标乡镇须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附有创建工作总结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日常台账资料、主要指标报告、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核准的申报表)。考核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并根据评分细则(附件)进行综合评分。

七、创建工作奖励

对获得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达标镇称号的镇(区),给予表彰,一次性奖励12万元。县委县政府在农业农村工作考核中按相关考核文件规定加分。

八、创建动态管理

市对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达标乡镇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查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第6篇

一、政策口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按照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严格长效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规范管理。“三项制度”对象特殊案例参照最新的省卫生健康委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双)女户奖扶提前到55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年7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三)节育奖全覆盖

根据省节育奖全覆盖精神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贵政秘〔2013〕157号)精神,对政策内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或再婚家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扩面:年满55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手术并发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及要求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年龄界定:2021年度国家奖扶申报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即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2021年度奖扶扩面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55-59周岁,即1962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出生。以后年度按此时间顺延。

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凡本年度符合条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如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重新认定的,要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村级评议由村(居)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①民主评议、公示。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②初审材料上报。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公示。由两名以上镇街干部和卫计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镇街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镇街设立举报信箱。公示结束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经审定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确认。

(4)区级审批确认、公示。区卫生健康委对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户核查,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镇街,分别在镇、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区卫生健康委下文确认。

(5)信息上报与变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人口统筹管理系统开放时,镇街卫计办将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报、变更相关信息。

(6)扶助金发放。镇街根据确认的对象,核对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扶助金。

档案资料管理。(1)资料规范要求。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9〕4号)文件要求进行上报。(2)资料归档要求。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归档(对资格确认不需要的材料,下一项材料顺延),个人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收养子女证明、户口性质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达到50周岁以上奖扶目标人群摸底登记。

(1)摸底登记资料来源。各镇街要以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的个案信息、统计部门的普查个案资料、公安部门的户籍底册为基础资料。

(2)操作要求。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50周岁以上)》。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资格确认程序:

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镇街根据其个人信息,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镇街初审、区级审批确认公布、信息上报与变更、资金发放、档案资料管理根据《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皖人口发〔2008〕20号)文件执行。

3.节育奖全覆盖。农村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兑现工作须按照村级上报、镇级审核、区级确认、公开公示的程序进行。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须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张榜公示十天,并公布省、市、区、镇街举报电话,同时在区级政务网公示十天。资格确认后,镇街汇总上报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奖励金。

(三)奖扶、特扶往年对象年审工作

认真组织往年对象的年审工作。奖扶对象年审要求镇村两级干部与奖扶对象见面并签字,区级对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镇街卫计办。镇街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区卫生健康委。特扶对象年审可与帮扶慰问工作结合起来,信息清楚的,可以不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补助、打卡发放、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农村地区纳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卫健委和财政局组织实施。为扎实有效推进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区成立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卫健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奖特扶制度落实。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第7篇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决定的精神,积极发展旅游村镇,保护和利用村镇特色景观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发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示范镇*,有利于保护村镇的自然环境、田园景观、传统文化、民族特色、特色产业等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交流,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此项工作重在以旅游为突破口,带动新农村建设。通过政策扶持等手段,重点支持和引导这些地方发展旅游经济,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全国的镇*经济规范化发展提供样板。

发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示范名镇*,应坚持保护优先,规划优先;充分挖掘利用原有资源,不搞大拆大建;突出农村特色,实现城乡差别化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保护农民合法开发权和收益权;节地节水节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重管理,重服务,建设安心、安逸、安全的村镇旅游环境。

二、总体工作安排

为推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健康发展,指导和规范其规划建设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将研究制定《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标准》。该标准颁布后,将根据标准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镇*进行考核。

为稳妥推进,试点先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先建立一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示范,并制订了《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考核办法》。示范工作进行一段时期后,将总结经验,完善并颁布《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示范的申报和考核

(一)申报条件

根据当地村镇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择优申报、重在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组织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参加申报。有关具体条件,请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考核办法》。

(二)申报和考核程序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评定工作分为省级推荐和全国综合考核两个阶段。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初评工作。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考核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明纪律作风,确保规范运作。初评结果要以网络或其它形式进行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初选结果的基础上推荐不超过10个条件较好的镇*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全国综合考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专家组负责。专家组提出评审结果后将予以公示,必要时还将组织实地抽查。经全国综合考核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予以确认。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由县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初选合格后,由两部门联合推荐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第8篇

通过清理核查,对全镇现有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重新进行低保、五保资格认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手段,规范申请审批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我镇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

二、对象范围

清理核查的对象为我镇第二季度所有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和符合条件需新纳入救助保障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对象家庭户主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行步骤

清理核查工作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7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6月15日前)

1.拟定清理核查方案,对活动的目标、任务及要求、组织分工、方法步骤做出具体安排。

2.对各村(社区)民政专干进行政策法规、业务流程和工作技能培训,掌握清理核查活动的方式方法,为开展清理核查做好准备,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进行。

3.通过召开党员组长会议及采取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告知救助对象做好接受清理核查的准备,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并在各村(社区)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本次核查活动中来。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5日—7月20日)

1.核查登记。各村(社区)依据现有的档案资料,按新政策要求,对现有救助对象进行核查登记,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并由申请人重新申报家庭财产、收支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次清理核查工作要区分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登记。对于符合救助条件但长期重病重残、痴呆傻残户可以由村代为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对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以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较大,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短期内生活困难的一般家庭,要严格清理核查程序,进行重点清理核查。重点清理核查对象:

(1)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已领取退休金,或已参加养老统筹。

(2)在劳动年龄段内的,重点核查其劳动能力、家庭收入、居住、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对这部分群体原则上以就业为主。

(3)子女已成年且不上学的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

(4)本人年幼、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收入明显超出保障标准。

(5)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业。

(6)政策规定不能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

2.入户核查。这项工作由联村干部组织负责实施,村(社区)协助配合进行。对于经初步判断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联村干部组织人员,依据申请人填报的低保、五保申请审批表及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逐户入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财产和收支情况,入户核查组不得少于2人。

3.民主评议。各村(社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评议会具体由联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低保户代表参加召开,人数在20-30人之间,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评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前,村(社区)要在明显位置张贴评议通告,告知村民评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评议内容及评议方式等。

4.张榜公示。村(居)委会要将符合条件家庭户主及成员姓名、住址、家庭财产收支状况等信息,张榜公示7天,并注明县、镇两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各村(社区)将所有材料上报镇民政与劳动保障办,镇民政与劳动保障办审查资料是否完备、程序是否规范,条件是否符合后报县社会救助局进行审定。各村(社区)对经审定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再次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镇民政与劳动保障办对举报信息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回执本人。

6.信息录入。这项工作主要由镇民政与劳动保障办负责。民政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基本信息全面、详细、准确地录入到“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7.建立档案。各村(社区)按照统一标准和流程,按户建立纸质档案两份,统一保存。同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户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21日—7月30日)

1.镇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清理核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就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2.各村(社区)要于7月20日前,将清理核查工作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清理核查后低保对象人数、类型构成;已清退人数、类型构成等)上报镇民政与劳动保障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镇低保、五保供养对象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核查的具体工作,由文加粮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民政与劳动保障办。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镇民政与劳动保障办承担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入户核查、收入核定、资格评审、信息录入、日常管理等工作。村主要负责政策宣传、申请受理、人员公示、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定期核查、资料填报等工作,并负责随时监测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收入信息及家庭成员的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在这次清理核查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层层分解责任,责任落实到人。谁出问题谁负责,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阳光操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清理核查前将低保、五保政策、申请审批流程以及这次清理核查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等做广泛深入的宣传,最大限度争取困难群众的理解,主动支持清理核查工作。同时,还要以清理核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监督和管理,全面实现“阳光救助”。

第9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10号)、《**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2004〕22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对象

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下列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

(三)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

(四)特困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斗殴或酗酒的;

(四)蓄意违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救助标准

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当年自负额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已经社会互助帮困的,应在其自负额基数中予以减除,具体救助数额每年由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救助资金总量具体确定。

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努力扩大救助面。

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第四条救助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额,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卫生部门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

(三)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覆盖面。

(四)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并牵头制定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好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做好审批核拨工作。

第五条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区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

3.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5.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审核。经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报区社会发展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核审批。区社会发展局、区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结果报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公示。区民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复核批准后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乡镇(街道)发放医疗救助金。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对经复核或公示有异议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资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本级每年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

建立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区财政预算内筹措的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市、区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救助资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结余救助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杂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

第10篇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建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对我县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部门分工

县民政部门为本县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批与基金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进行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

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相关工作。

四、享受条件

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户口性质分别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以下按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三)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提供材料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住院疾病证明、医疗收费收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等。

六、操作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5日)。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四)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当月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七、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安排,基金的来源:

1、县财政预算;

2、福利彩票公益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上级下拨资金;

5、其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困难救助的资金。

(二)资金筹措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三)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临时困难救助基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八、责任追究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城乡居民必须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救助款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从事临时困难救助的工作人员、或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民对发放临时困难救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其它事项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2009年6月以来,我县在省、市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先行选择江湾镇江湾村、汪口村和秋口镇李坑口村作为试点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县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了农房登记试点工作,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房资产向资本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扩大至全县各乡(镇、街道),确保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实惠。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农房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办法进行。对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登记后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2、自愿申请。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办理农房登记。

3、优质服务,让农民满意。通过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村居民私有财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房产受到法律保护,做到简化房屋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发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使大多数农民满意。

4、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涉及农房登记的房管、国土、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5、尊重事实,区别对待。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时期建造的房屋的要件要求,提供登记所需的材料。

(三)工作目标

农房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6月):调整和充实县、乡(镇、街道)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完善农房登记工作制度、进行宣传发动等,全面完成农房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7月至12月):选择等乡镇所在地和沿线村委会分片区开展进村入户受理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三阶段(自2011年1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分片分区进入各自然村全面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和申请要件

(一)登记范围

1、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的房屋,应当申请房屋登记。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3、凡属本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的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手续但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员变化等原因分户建设的,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多处房屋的,只登记一处房屋,由该成员自行申报。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申请翻、改、扩建;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二)登记申请人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该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建造、使用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三)登记程序

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外业丈量、内业审批、核发产权证的程序进行。

1、申请。由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指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审核。

(1)外业:调查、勘丈、初审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成房屋登记工作小组,按照要求逐户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四邻、村小组配合进行社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报县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待审核。

(2)内业:复审、审批、填写房产证

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将各村外业材料逐户进行审查登记。

4、收费、发证、归档。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房屋登记机构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及时移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妥善管理。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表)。由房屋权利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所建的房屋,由农房登记申请人提供《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认定。

5、房屋质量证明。农房建设必须符合居住安全条件,申请人应出具房屋质量自检报告,对简易和危旧房暂不予登记。

6、房屋测绘报告。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测绘应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提供由当地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7、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妥善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尊重历史,统一业务口径

1、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农房,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和建房证明(有原始批件的,以原始批件为准);其中199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房屋,不能提供任何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的,由申请人出具权属来源保证书,经所在村委会签章证明,乡(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

另:1993年以前建造且没有改、扩建的农房能提供合法用地证件的,可直接办理农房登记。

2、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建设的房屋,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规划许可证件;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

3、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房屋,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两证齐全,依法办理。

(二)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具有防伪技术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

(三)规范农房登记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面积测量费标准为住宅1.36元/㎡。对砖木结构的老房屋还可按每户100元包干的方式收费(不足100元的可按实计算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农房登记收费类型及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整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农房登记领导小组和村级农房登记工作组。领导小组名单于6月底前报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

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由房管部门牵头,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并在《关于印发县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府办字[2009]6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房管、国土、规划等主要业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房管部门负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定十二名业务骨干到农房办负责农村房屋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分别负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到农房办专职负责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负责参与农村房屋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切实认识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把其作为近期工作目标,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全面部署并抓好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门机构,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由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实施。

(二)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登记发证技术操作规定,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房管、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合法性。

第12篇

一、基本动因

据调查,保康县推行“为民服务制”,是缘于这样一件真实的事情。20__年,歇马镇长坡村一个农民为了8株板栗树的所有权问题,到镇里、县里跑了19次,找了11个部门,历时8个多月才得以解决。此事在全县引起了强烈反响:农民办事如此艰难,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民利如何落实?作为执政为民的县乡政府应该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于是,保康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分析与研究,并很快形成了三点共识:

第一,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要求来看,指导村民自治需要有一种新的机制。农村改革以来,乡镇合并、管理区撤销、机构精减和农业税取消,乡村干部从过去“催粮、刮宫、收款”中解脱出来,职能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尽管乡镇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没有改变,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责没有减轻,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村民要求政府办事的范围越来越宽。乡村干部对该干什么,怎样干一时感到无所适从。机制缺失、职能不清的问题开始暴露。农民盖房子要办手续、搞企业要办执照、采伐林木需要办许可手续......等等,这些事在村域内靠民主制度难以解决,农民盼望县、乡政府尽快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切实把工作的重点放到服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民服务上来,而且在为民服务的方式上还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机制,以促进乡镇政府尽快转变工作职能,更好地服务村民自治,并赋予基层民主活动新的内涵。

第二,从解决农民群众办事难的现状来看,服务群众办事需要有一种新的为民服务载体。近几年,保康不断加大管理民主落实力度,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引导村民群众实践创造,探索出了“干部问事,群众说事,集中议事,及时办事,定期评事”的“五事”制度。并靠这项制度保障干部经常深入基层,与群众面对面的交心谈心,用议事的方法促使村组干部尊重群众意愿,实事求是的作出决策;用党性的要求促使干部心系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用评议的手段促使干部公开管理政务,自觉接受监督;通过“问、说、议、办、评”这种具体而实在的办法,在干部问事中体察民情,在群众说事中了解民意,在集中议事中广纳民言,在及时办事中解决民难,在定期评事中凝聚民心,使群众怨气怒气有处可诉,急事难事有人解决,化解了村域生产、生活矛盾,形成了干部与群众经常沟通的密切联系机制、群众议政参政的民主管理机制,较好地解决了村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一方面乡镇职能急需界定,一方面有些部门仍未改变行政体制下的和衙门作风,农民群众办事难现象凸显:要么,不知到哪里办---找不到门;要么,不知找哪个办,----找不到人。有的农民群众还反映,实行8小时工作制,办事早不得、晚不得,碰上双休日、节假日又办不得。此外,在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干部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村民群众常常为办一个证、盖一个章、签一个字而来回折腾,既跑很多“冤枉路”,又花不少“冤枉钱”,还费较多“冤枉时”。要解决好群众办事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建立一种新的载体,从根本上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消除“五难”现象,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利民、惠民,切实保障村域管理民主的进一步落实。

第三,从保康山区的实际情况来看,为民解难需要有一种新的为民服务网络。保康境内有3369座山头,3193条沟壑,是襄樊市唯一的全山区县,省定新世纪扶贫攻坚重点县。版土面积3225平方公里,29.4万人。“竖起来的路,挂起来的田”,“上坡碰鼻子,下坡闪腿子”,是对保康县的真实写照。这里山大人稀,交通闭塞,最远的村距县城达200多公里,距乡镇有近100公里,很多地方不通公路,也不通班车。群众到镇上、到县城办事,出来一趟极不容易,有时为了办一件事情,得跑好几趟、好几天,而困难和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导致群众有怨气,干部窝火气,组织上理不出头绪。为此,从地处山区的县情和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考虑,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办事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建立一种新的工作网络,并通过这一网络来把农民群众要办的事办好。

基于上述三点认识,该县开始探索“为民服务制”,于去年初先在城关镇试点,并通过实践总结。从4月初在全县普遍推行了“为民服务制”。

二、具体做法

保康推行“为民服务制”,就是在县、乡镇、村(社区)设立为民服务机构,群众提出办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由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为群众无偿提供“全天候、无休日、一站式”的全程服务。

(一)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上下贯通的工作网络。县里成立为民服务中心,与原有的县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县直部门中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且已在“中心”设立办公窗口的,其窗口同时作为本部门的为民服务中心;其他未在“中心”设立办公窗口的部门则根据情况,在单位内部增设为民服务中心。目前,该县已有公安

、民政、计划生育、工商、林业、土地、城建、司法等10个部门在“中心”设立为民服务中心,24个部门在本单位增设为民服务中心。11个乡镇均设立了为民服务室,并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人合署办公,负责本辖区群众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其他需事务的全程服务。261个行政村和9个社区设立了为民服务点,员由村(社区)主要干部兼任,其他干部配合,为本村群众提供无偿服务。(二)建立受理、、办理纵横相连、高效运转的封闭办事系统。纵向上:村民申办事项,先由村级员受理、登记,之后由村员将有关手续移交给乡镇为民服务室。乡镇为民服务室受理登记后,属乡镇审批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转交给村员回复申办人;属县级审批的事项,由乡镇室安排人到县或有关部门为民服务中心办理。为民服务中心受理登记后,能直接办理的马上就办,不能直接办理的由服务中心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横向上:各级机构根据内部业务分工,建立起受理、、办理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封闭回路系统。一是“窗口”受理,村(社区)、乡镇和县直部门的服务机构,负责受理群众的办事申请。二是全程,机构受理办事申请后,认真登记并出具承办单,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办理期限,然后交给全程人,申请人坐等结果即可,全程人根据工作情况,将材料转给具体办理人;具体办理人按规定办结后再交给全程人,最后由全程人将结果交回申办人。

(三)建立即办、诺办、联办、代办、控办“五件五制”的办理制度。根据群众所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制明确了“五件五制”办理法。一是对程序简便、可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作为“即办件”,实行直接办理。群众申请材料齐全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群众申报材料不齐全而影响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告知补办材料,在群众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二是对需现场勘查或其他不能即办的申请事项,作为“承办件”,采取承诺办理。群众申报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后,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办结的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明确告知群众需补办的事项,待补齐后承诺办结限期。三是对生产性新办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需由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的申请事项,作为“联办件”,采取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实施同步审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四是对需上报办理的申请事项,作为“上报件”,采取上报。五是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作为“控制件”,采取解释办理。

(四)建立人员、制度、经费、办理权限四个到位、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一是人员配备到位。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从本单位骨干人员中抽调。县直部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业务量确定,实行定岗定责;乡镇室配备工作人员3至5人,从乡镇社会事务室等单位抽调,集中办公。!各级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一律由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二是制度规范到位。建立健全了《为民服务室工作制度》、《为民服务点工作制度》、《为民服务工作回访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各项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考核奖惩严格按照制度规范执行。三是经费投入到位。县里要求各服务窗口的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配备微机、打印机、复印机、专线电话等办公设施,同时解决必要的办公经费。四是授权到位。规定凡适合进驻的事项,各部门都全部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并授予服务中心一般事项的终审权,除重大项目确需领导签批外,其他均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五)拓展服务范围,落实“四个延伸”。保康推行为民服务制,初始确定有29项事项,主要是:居民身份证办理,暂住证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变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农村五保户审批,城乡低保审批,农村特困户审批,生育证领取,流动人口生育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森林、林木、林地林权证办理,农户建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注销,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合同签订、变更等。

随着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从20__年开始,全县确立了405项承办事项,并实行了“四个延伸”。即向生产领域延伸,定期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调整方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向科技领域延伸,举办农业科技知识培训班,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向流通领域延伸,及时向社会产品需求和价格信息;向社区延伸,开展了以行政事务、信息查询、社会福利为重点的便民利民服务。

三、初步成效

保康县从20__年2月份推行为民服务制以来,到目前各级服务机构已为群众事项26476件,已办结26246件,群众满意率100。

一是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保康县推行“为民服务制”,建立了方便群众办理的服务网络,打通了便民利民的“绿色通道”,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多次办为一次办,变被动办为主动办,变随意办为规范办,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群众的办事难,真正实现了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保康县民政局局长张大根说: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之后,农民处在休养生息时期,乡镇、村组干部落实管理民主的重点应该围绕为民服务做文章。比如,“生孩子上户口、盖房了办手续、搞个体办执照、用土地跑审批”等等事情,群众要跑的路都由干部来跑,群众要办的事都由干部来办,这样,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重心真正转移到了为民服务上,才能真正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群

众依法按章履行职责、活跃村民自治活动。二是方便了农民群众办事。推行“为民服务制”后,广大农民群众再也没有以前那种只能定时办、分散办、节假日不能办的苦恼事了。先行试点“为民服务制”的城关镇党委书记、镇长吕克宪说;“我们把过去的办公楼改成为民服务楼,凡是群众申办的事项,通过村或者社区的员就可以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材料,直接报到镇为民服务室,属镇里办理权限的,即时就可办理;需要县里及县以上单位办理的,经过材料审核,由室直接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我们在过渡湾镇方家坪村二组调查时,村民邓代凤说;“过去办个证,要跑很多地方,还要找很多人,非常麻烦,现在由村干部为我们跑腿,办好后给我们送来,既省钱、又省力,还省心,所以,村里有什么事,我们也更加关心,也愿意参加。”

三是提高了办事效率。过去,群众到县里、到镇上办事往往需要来回反复多次,“东跑西跑来回跑,你批我批多头批”,既费时又费力。现在,推行为民服务制后,群众办事如果不涉及实地勘查或需要调查的项目,不论涉及多少科室,也无论手续多么复杂,只要认准受理室一个门,随到随办,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城关镇陈家河村六组村民柳启萍说:“以前回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于不知道提交哪些材料,跑了三趟也没办成,镇里成立为民服务室后,我在外地打个电话就办妥了。”刘家坪村一组村民王风成为孩子上户口,不知道需要哪些手续,找到村员刘帮银,刘二话不说,为其写好申请,带齐户口簿、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镇为民服务室盖章后,又到镇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整个程序仅用了两个小时。

四是转变了干部作风。推行“为民服务制”,从机制上保证了干部作风的转变,不仅转变了部分公务人员“高高在上”的衙门作风,也使一些部门存在的“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许多干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主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架起了干群之间的“连心桥”,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城关镇小沟村三组村民胡春彦说:“党委、政府推行为民服务制,真正把工作做到了我们的心坎上。”店垭镇格兰村支书告诉我们说;“村里已为群众代办了建房地基、森林砍伐、流动人口证件等10件实事。过去,群众见我们愁眉苦脸;现在,村里开展自治活动,有“五事”制度作保障,村民有超越村域服务权限的困难,又有了为民服务制,群众见我们干部在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个个眉开眼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