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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工作计划

时间:2022-08-19 08:19:04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

第1篇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未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珠江三角洲经济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尽管各城市发展状况各异,但城市能源结构无可争议地发生了巨大变化,燃煤。燃油—燃气无疑成了优化城市能源结构的主旋律。城市燃气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而城市燃气供应管道化更是城市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城市燃气己成为各级政府造福市民,体现政绩的主要工作。

如今,随着深圳、广州等城市燃气供应管道化的成功发展,各中、小城市也相继走上发展适合自己实际的探索之路,在此,谈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1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

1.1燃气专业规划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燃气规划是专业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之一,编制燃气专业规划要与城市能源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既体现以气化率为主要发展目标,又侧重于将城市燃气发展同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充分结合。在发展居民用气的同时,其它类型用气的规划比重也应提高,以适应商饮业、工业用户及清洁燃料汽车发展的趋势。

1.2气源选择要因地制宜,近、远期规划相结合,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随着我国南海天然气开采、利用能力的提升,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能源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天然气这种清洁燃料必将成为珠江三角洲城市燃气的首选气源。据资料显示,我国天然气可采资源超过10.5万亿m3,加上从俄罗斯、中东及中亚各国引进低温、液态天然气的可能性增加,为今后天然气作为城市燃气的气源打下坚实基础.近来广东省政府己将珠江三角洲天然气利用项目提上议事日程,为珠江三角洲城市确定中远期天然气气源提供了信心保障。

然而,从近期珠江三角洲城市燃气的发状况来看,天然气利用仍为不现实,从规划角度看,城市气源的选择应使现实与预见性相结合,选择以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纯LPG或LPG混空气)来完成天然气供气的过渡,已是普遍得到专家及业内认可的有效办法:液化石油气管道供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能适应市场经营,机动灵活,有利于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完成向天然气供应过渡,实现中、远期以天然气为主的目标,又不妨碍近期燃气用户的发展,最终走上可持续、健康的发展道路。

2完善、理顺行业管理机构,健全行业管理法规,建立燃气行业监督体系

行业管理工作是我国体制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由于燃气行业的管理牵涉的行政主管部门较多,这就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完善相关行业管理法规及监督体系,逐步使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

2.1完善、理顺行业管理机构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燃气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属国家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因而它脱离市场,排斥竞争,具有很强的政府行为。在当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制的过程中,行业管理面临严重的不适应性。尽管国家有关燃气管理法规己明确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为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机构,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城市燃气行业协会,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燃气公司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各异,管理机构重叠,相互协调不易,行业管理难度大。因此,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理顺燃气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属性关系,建立廉洁、高效的管理体系,使行业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便管好这一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和社会影响面广的行业。

2.2健全行业管理法规

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顺依法行政,城市燃气行业是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关系到社会稳的定,居民的生活质素,以及社会物价指数等。国家已经出台了《城市燃气产业政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及文件,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基础。然而,每个城市又具有不同的发展状况。各城市结合自己城市的实际,在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城市燃气行业管理条例,城市燃气法规既要体现政府职能,又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如深圳、佛山、广州、惠州等市,在城市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为、行业管理、优惠政策、技术规范细则,从而做到行业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依法行政。实现了真正的政企分开。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珠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发达,居民收入较高,市政建设档次高、速度快,而城市燃气企业普遍存在组建时间短,技术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城市高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城市燃气供气管道化的进程中,政府对城市燃气行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对城市燃气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2.3建立燃气行业监督体系。

由于城市燃气发展中包含一定的政府行为,相关产业政策也明确规定城市管道气的发展在一定区域宜统一经营,这样的市场缺乏竞争,容易形成局部性垄断经营。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业监督体系,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积极性,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应积极制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难,建立监理工程师上岗制度及有关评审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普及燃气发展的基本常识,提高市民监督意识及能力,加强主管部门及用户的监督。

3重视燃气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

燃气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燃气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管理文件规划、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记录等各项技术资料、档案。它不仅是燃气工程竣工的最终反映,也是运行管理、扩建、改造的唯一依据。同时,它也是城市地下隐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对其规范化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许多城市如:南海、湛江、惠州等市由于建设初期工期紧、任务急、没经验,没有意识到工程档案的重要性。由于重建设、轻管理,至使许多工程档案或丢失,或与实际不符。随着城市建设及燃气工程的发展,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建立科学、系统的档案资料管理体系(包括技术档案归档制度、技术资料借阅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做好管理的保障。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先进、高效、可靠的管理手段,建立起完整的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应数据库,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档案资料的利用率,避免事故的发生,为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和城市总体建设服务。

特别强调的是城市市政干管的技术资料应及时上报城市规划部门备案、归档,使之真正成为城市地下隐蔽工程的一个组成部份,提高技术资料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及发展。

4重视电脑信息化管理在燃气行业中的应用

城市燃气管道供应是一个集用户发展、设计、安装、燃气供应、事故抢修和生产调度的复杂过程,其最终日标是安全、优质,高效地供气。这就要求燃气企业的管理必须规范化。而就企业来说,除了日常气站及管线巡查、维护保养、供气作业外,用户发展、来电咨询、工程设计安装以及用户户内设施的维修等工作任务也十分繁杂,各环节分工细,环环相扣。从用户报装,到工程安装、竣工点火及安全供气,抄表收费等,都要求企业有一套高效,准确的协调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一套集信息采集,信息传递、处理、反馈、决策参考及信息整理归档等功能的电脑信息化管理系统来协调指挥公司运作,以提高效益及服务水平,是燃气企业值得重视的一个环节。

建立适合各城市燃气发展现状的电脑信息管理系统是个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还需要大量专业技术大员、管理人员参与研究;并在不断实践中完善,发展,只有投人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努力才可能做好。

5重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事故隐患

近年来,各种燃气事故是燃气行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30%的事故是由于设计缺陷、工程安装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因此,为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运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

首先,设计、选材方面,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设计要有预见性,能适应长期安全运营的要求以及中、远期规划发展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及总体设计方案的指引下,在具体的气站、市政管、庭院管、引人管及户内管部份应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的选择一些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c工艺方面:采取优化工艺管线、集中挂表、计算机抄表系统、设置管道井、气表及户内管暗装等;材料设备方面:采用进口设备、阀件、PE管、铝塑复合管、卡式气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插接式接头等,以解决传统设备材质安全性、耐腐蚀性差,安装施工不方便,使用寿命短、维修率高等缺点。为适应现代住宅标淮的要求,在户内管线的设计上也应打破一成不变的要求。综合协调,合理解决厨房与卫生间、起居室等空间的平面关系,做到功能完善合理,使用方便,环境清洁,使设计更具合理性、实用性、美观性。特别强调的是在深圳、珠海等城市行之有效的“以设备保安全”的思路值得提倡,在条件允许下,特别是关健设备,尽量选择进口设备,有利减少维修及安全事故,确保设备长期安全运行,保障生产。这样,燃气工程才能够得以高起点、高标准的发展,既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又减少事故隐患,为安全营运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把好材料质量关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也是一个难题。

其次,加强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决定因素,要树立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结合城市地理及气候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家标准 的施工、验收标准,如:提高燃气管线严密性试验标准、强度试验及制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重视现场技术交底,建立监理工程师制度,严格按设计的走向、宽度、深度、坡度进行开挖,严格监管焊接、防 腐、下管、回填等夫键程序,提高城市管网的安全性 及使用寿命。所有一切,都是以建立科学、高效的管 理体系及组建高素质施工队伍为保证的。

第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各级政府应有力地监 控。在依法行政的同时,燃气企业经营及市场竞争都应有序,并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上,应突出建设主管部门(建委)、消防、劳动、质检、物价等部门在燃气项 目中的管理、监督、引导作用。严格对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建立或强化城监部门的执法队伍,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设备、生产和供气服务等方面各尽其职,指导燃气企业建立完善安 全管理,防火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大修、更新计划,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处理事 故隐患,真正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江太太桂圆肉”为你整理了这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计划

2020年,我局燃气办在市、县业务部门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紧紧围绕全面工作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及开展燃气安全专项行动工作,加强了行业管理,营造安全的社会氛围,确保了燃气方面的安全。现将2020年前三季度燃气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及第四季度工作计划总结如下:

? ? 一、强化日常监管

我局要求燃气企业每天都要进行隐患排查并有日巡查记录,月底上报本月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报表,没有上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再者给予处罚。建立燃气工作微信群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布置和解决临时出现的问题。

二、开展燃气领域安全排查及治理工作

1.2020年第一季度,燃气办下发了(太建字[2020]3号)即《关于开展2020年第一季度燃气行业安全检查的通知》,第二季度《关于加强高温天气燃气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第三季度《关于开展全县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其中第一季度共检查了13个燃气企业,其中液化气站10个、天然气企业3个,共排查安全隐患43项(其中企业自查隐患32项),下发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3份,目前已督促各企业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并回复。第二季度检查出安全隐患20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4份,目前全部完成整改并回复。第三季度安全检查共检查了13个燃气企业,发现安全隐患7项,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目前都在整改中,计划10月底全部整改完毕。

2.完成了《太和县县域燃气专项规划(2019--2030)年》,已在政府网上公示1个月,下步报政府审批。

3.完成了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供气供热建设发展情况现状调查及上报工作;完成城镇燃气“十四五”期间发展与建设规划上报工作。

4.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应急救援建设,积极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全县燃气企业在6月底开展应急演练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

5.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2020年共抽查了3个燃气企业,抽查事项6大项16小项,部分企业未建立隐患台账,反恐防范工作未常态化管理,应加强常态化管理工作。

6.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对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防雷防静电、计量装置等设备申请报检,对设备、电、气及时进行巡检,发现隐患及时维修。

7.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凡是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论大小一样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隐患所在企业地址,隐患类别,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待限期整改完成后,企业进行回复,核验后进行销号。

8.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截止目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活动,共排查隐患数68处,属一般隐患已全部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率100%,油气管道保护安全整治排查安全隐患62处,整改率100%。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燃气企业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部分燃气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记录缺乏问题整改和整改回复,未形成闭环管理。

3.部分液化气企业未能按照全年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真实培训内容与计划存在出入。

四、2020年第四季度计划

1.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继续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活动,落实隐患整改,压实责任到人,坚持安全隐患“零容忍”。

2.加强企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设。一是要求企业完善组织机构,任命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严禁出现站长兼职安全员的现象。二是要求企业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在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应急救援建设,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4.认真落实燃气专项整治活动,按太安办【2020】21号文件要求,7月9日县安委办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会上住建局副局长付金夫解读了县安办【2020】21号文件精神,县安委办公室主任阮传宇作了强调,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上级布置的专项整治任务,住建局于7月10日召开全县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上学习了省、市、县相关文件,布置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工作,建立用户信息档案,8月10日联合旧县镇政府清理取缔一家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的商户,没收15kg钢瓶22支,50kg钢瓶1支,10月13日,联合市场监管局取缔李兴镇幼儿园旁边一家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的商户,没收15kg钢瓶2支,截至到现在已对全县燃气企业进行了两轮全面安全检查,共检查出隐患和问题27项,下发整改通知书7份,目前已完成了20项整改,还有七项正在整改中。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供应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销售、安装、维修燃气设施、器具以及从事燃气规划、管理的,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钢瓶的安全监察;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政府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管道燃气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集。

第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安排燃气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同时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维修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还必须取得师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专业验收和建设部门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燃气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灌装、运输、输配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前(含表具)的供气设施归供气单位所有,表具后的供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工业、公建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燃气设施(含支线阀门)归供气单位所有;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第十五条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检定;液化气钢瓶、储罐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工作,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应事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禁止用户擅自安装、拆除、迁移、变更、维修燃气设施。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抽水井、阀门井、调压室、输配管沿线等重要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迁移、遮挡、覆盖、涂改管道燃气设施及其标志。

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上或在国家规定的安全隔离间距内堆放物品、垃圾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单位应予自行拆除。

禁止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隔离间距内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禁止向燃气设施倾倒或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

第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隔离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办理安全监护手续,并提供施工、保护方案,商定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在施工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区域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记,并由供气单位派员现长;

(二)不准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准挤压、碰撞管道燃气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设施不受损坏;

(三)不得搬运、迁移、启闭调压箱(柜)、抽水井、阀门等管道燃气设施;

(四)确需动火作业,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五)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供气单位报告,组织抢修。

第四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取暖器、烘烤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调压器、燃气车用套件等器具。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后,贴置鉴别标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器具,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的单位,必须在本市设有固定的或指定的维修点(站),具备及时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及维修的条件。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并定期公布适应本地使用的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二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单位经营的或者特定品牌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违背用户的意愿搭售商品。

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安装质量,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立燃气供应单位除符合工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并与用户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设施,其厂(站)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具有长期稳定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三)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企业章程;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设立燃气供应单位,除按规定程序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二)向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有关许可证;

(三)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

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分别在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二十七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事先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气源或代储存、运输、充装液化气。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连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七十二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前,供气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瓶装液化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允差范围。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抽取残液。瓶装液化气充装量少于规定标准的,供气单位应退还不足部分价款。

禁止超重、欠重、漏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气瓶出厂、站。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便于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价格,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法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用气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或增加用气量的,应向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气方式、性质、数量、时间、结算、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燃气用途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向燃气供应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连续两次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第三十七条管道燃气用量,由燃气供应单位定期抄量。燃气计量表具发生故障,按上一次抄表前四个平均用量计算当月用量。用户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用户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燃气供应单位缴纳检测费并更换计量表具,并按前四个月的平均用量调整燃气费。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在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擅自安装管道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供应单位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燃气器具;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以及倒灌或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

第七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保证用气安全。

第四十一条燃气生产厂区、储罐区、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均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四十二条瓶装液化气灌装必须在储灌站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用槽车、大钢瓶直接向小钢瓶灌装液化气。

禁止使用超期、漏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的液化气钢瓶。卡式炉气罐不得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气。

第四十三条燃气供应单位使用的钢瓶和调压器,必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厂的合格产品,并应建立原始台帐,分别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十四条燃气运行工、维修工、灌装工、槽车押运工、驾驶员、危险品专管员、销售维修工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和电工、电焊工等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上岗培训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五条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

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适时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设置、公布用户安全维修专用电话。

用户发现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告;燃气供应单位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实施抢修,不得延误。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因泄漏引起中毒的,应立即报告供气单位,并采取关闭阀门、通风等防护措施。

发生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事故,应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劳动安全监察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供气。

第四十九条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和燃气器具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的;

(二)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供气热值、组份、压力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超重、欠重、漏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气瓶出厂、站的;

(五)销售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试验或适配性试验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抢险队伍、配备消防设施,未及时抢修燃气设施故障的;

(七)燃气供应单位擅自停止供气或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八)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资质条件从事燃气供应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实行燃气设施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

(三)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向无经营资质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提供燃气气源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的;

(六)擅自在管道燃气设施上或在安全隔离间距内堆放物品、垃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或向管道燃气设施倾倒和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的。

第五十一条在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漏气,不保护现场、不及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赔偿造成的损失外,并可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组织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由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篇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当年竣工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燃气技术规范的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

(三)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能的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抢修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瓶装燃气站点规划布局;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与居民住宅及周围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

(三)有与安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燃气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属于营业执照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规模等许可内容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二十条 燃气价格以及燃气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咨询;

(三)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协助用户予以消除;

(五)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

(二)钢瓶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三)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六)给残液量超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有权拒绝安装维修。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停气以及恢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和涂改。

第二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进行明火、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所列(一)、(三)、(四)、(五)项行为的,应当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在燃气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施工。

因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安全评估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在其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气器具或者购买其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

第二节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

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安全自闭阀,提倡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

(二)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和用气计量表具的记录,交纳燃气费;

(三)发现燃气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培训的用气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四)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

(五)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六)自行处理燃气钢瓶残液;

(七)擅自改变燃气管道;

(八)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拒绝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等制度,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必要时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停业或者歇业未提前九十日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及调压器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颁的《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燃气的管理,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以下简称技术评议),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省建设厅进行技术评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方案评议申请;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三)初步设计。

其中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二)建设规模,燃气负荷,燃气来源;

(三)技术路线;

(四)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燃气设施的建设;

(五)占地面积;

(六)安全间距指标。

省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技术评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

第六条 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申请燃气工程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建设厅技术评议意见;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消防建审意见书;

(四)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之前,应当到陕西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表;

(二)燃气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燃气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四)燃气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工商年检前将本地区燃气企业备案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站点住所在县(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四)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住所地在扩权县的,扩权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

(二)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三)燃气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认证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六)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证书;

(七)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八)抢修人员上岗证书和抢修设备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申请;

(二)营业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三)专业安装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四)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6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五)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站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申请;

(二)站点规划总平面图;

(三)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四)站点详细平面图;

(五)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燃气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应当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

办理燃气器具统一公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用具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办理统一公告的申请;

(二)合格的燃气用具检验报告;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产品应有国家级防爆检验报告);

(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燃气器具应当提交海关报税单、商检证明以及国家燃气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经销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统一公告手续,应当提交生产企业委托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售后服务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安全评估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5篇

关键词:城市化;燃气发展;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燃气工程投资规模巨大,影响面复杂,且大部分工程为地下基础工程,在建成后扩建和改建难度较大。因此,城市燃气工程建设中,必须注意规划设计问题,既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技术经济性,又保证管网布局的合理性、安全性,同时要充分考虑维护等方面的问题,使城市燃气工程科学化、合理化、最优化。

1、城市燃气规划的重要性

首先是城市建设的需要。目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在不断地加快,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燃气的使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不仅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而且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城市燃气系统的建立不是一夕一朝的事情,需要在经过调查研究之后,结合本地的用气需求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才能进行城市燃气的规划,形成一套安全、可靠、实用的燃气供应系统。因此,城市燃气规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其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环境污染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石油、煤炭等资源使用后产生的废气、废渣的排放对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而天然气的使用,可以降低废气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同时还能够改变现有的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节能减排事业作出贡献,走出一条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共同发展的可持续之路。最后,城市燃气的规划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是城市走向现代化发展的标志之一。燃气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代替煤气、蜂窝煤成为居民最主要的生活燃料。燃气基础设施的规划,可以为城市提供充足的能源、减少废气排放、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但是若对燃气规划不合理,则会造成燃气供应出现中断,影响城市的正常生产生活。总之,城市燃气规划关系着城市的发展。在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现在,更要科学合理地对城市燃气进行规划,不断调整城市能源使用结构,为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2、常见城市燃气存在泄露的原因

2.1燃气管道材料的选择不当

燃气管道的选材问题是导致泄漏的最主要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逐渐提高,虽然很多管道已经选择了冷缠胶带的防腐材料,工艺更加简单,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最明显的缺点就是胶层比较薄,不太容易固定,在一定时间后就会出现卷边的现象,当受到地下水的浸泡之后,当然会有燃气管道腐蚀的问题出现。因此,在燃气管道材料的选择上应该特别注意。设计者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选择耐腐蚀性较好的材料,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延展性,必须要保证在地震来临之时,出现适当的形变而不受破坏。另外,尽量选择施工难度小的材料,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之上,提高施工效率。

2.2施工人员的操作水平较低

施工人员的操作水平问题是导致燃气管道泄漏的主观因素。再好的施工材料也需要较强的工艺加工,才能获得较好的效果。施工人员是管道铺设的主题,如果施工人员的操作水平较低,专业素质较差,会导致燃气管道的除锈工作不彻底,那么底气与管道就不能很好的粘结在一起,锈蚀速度就没有得到控制。另一方面,胶带的缠绕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经过长时间的暴晒,会出现卷边、起鼓等问题,也会影响管道的防腐效果。

2.3外界因素影响

除上述两种因素之外,外界因素的影响也是导致燃气管道泄漏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燃气管道的地下位置可能会出现一些相对变化。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道路不断拓宽,可能就使得之前铺设好的管道在车行道的下面,那么管道的受压严重,就会产生破坏。而且还有的施工单位,没有对周边环境进行严格的勘察,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管道造成损坏,这样一来,就给人们群众埋下了一个重大的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严重的中毒事件。

3、加强城市燃气设计

3.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注重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在城市的天然气管道施工设计中,要将城市的建筑物、交通、以及人口聚集的地方进行全面的分析,在天然气的管道施工设计中要结合城市的市政道路规划要求,尽量的避开大型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免管道因长期的压强作用产生管道的破裂。并且在施工设计过程中,城市的燃气管道管位要根据路政部门的统一,将规划出来的设计图交给相关的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部门的城市总体规划,并进行审查,在等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后才开展对工程施工的勘测和设计,确保工程施工建设的全面性。(2)施工中的设计阶段。城市的天然气管道施工必须要结合设计图纸,设计工作能够将整个的城市建筑和需要铺设天然气管道的地方进行系统性和总体上的规划,设计图纸能将整个城市的建筑进行具体的比例缩整,按照比例的划分进行施工设计,避开水源、下水设备、交通路段等,因此整个的施工阶段才具有可行的参考,避免其他的施工设计中突现的工程状况,减少施工中的阻力。

3.2城市燃气管网布线标准

城市燃气管网布线时,高、中压管网主要用于输气,其压力高、危险性大,布线应充分考虑长期安全运行的需要,因此应布设于足够安全距离的地段,同时考虑安装和检修的便利性和对周边的影响,低压管网是最基本的管网,要充分考虑网路密度。管网的纵断面,应埋设于土壤冰冻线以下,其覆土深度应满足规划和规范要求,并避免与自来水管、雨水管、热力管、电力管、通讯管等布设于同一地沟,并采取好防护措施。储配站应综合考虑城市工业布局规划,服从输气干线大走向,尽量靠近负荷集中地带。调压计量站的布设要符合城市规划和作用半径,尽量避免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控制好安全距离。

3.3建立多元化的燃气网络

多样化的供气体系是城市综合体燃气发展的趋势,但是我国的城市燃气供应状况尚不能满足城市综合体的发展速度。因此,为了保证城市综合体的供气的安全性与连续性,应该建立完善的天然气供应系统,为城市综合体提供多元化的供气制度,降低城市综合体对单一燃气源的依赖性,例如,可以建立地下储气库,这样能够显著的提高燃气的供应效率,有效的解决供气商和用气高峰期形成的供需矛盾,还可以建立多元、相互连通的天然气供应网络,形成多元化、互补的供气格局,以此保证为城市综合体的所有燃气用户提供更加稳定、可靠、安全的天然气。

3.4强化对天然气的调整与改进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城市综合体也在不断的发展与改造中,为了能够向城市综合体的所有燃气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天然气,就应该强化对城市综合体天然气的调整与改进,例如,如果天然气的供应量不能满足城市综合体的实际需求,应该选择增加敷设天然气管网,以此满足所有用户的燃气需求,再或者城市综合体的部分燃气用户迁移至其他的区域,燃气供应商应该和业主进行协商,改进天然气的供应路径等。

结束语

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坚持对天然气的开发和利用,对燃气输送系统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充分贯彻多种气源、因地制宜的发展原则,对燃气资源进行合理化分配,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其经济价值。天然气的使用,也加快了对能源结构的优化速度,扩大了能源使用范围,提高了清洁能源在城市能源使用中的比重。在进行城市燃气规划时,要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结合,尽可能准确的预测未来燃气使用用户和用气量。

参考文献

[1]许璐.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4:250-251.

第6篇

关键词:燃气管网 安全运行 信息系统 数据库一、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对地下管网缺乏规范管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旧城区的改造,给燃气管道敷设带来了便利条件,给发展燃气管道用户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管理的条块分割,对地下管线缺乏规范管理,少数建设单位不按规范施工,有些市民安全意识薄弱都给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增加了不少安全隐患。局部地区严重威胁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二)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是埋设在城市中的严重安全隐患,少数居民乱搭乱建,有的占压在燃气管线上,有的将燃气调压设施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燃气抢修维修人员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只要燃气管网及设施被损坏漏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燃气管网和设施上违章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如相关的城市管理法规不健全,过去城区地下管线施工没有完全纳入建设规划监管的范围,导致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有经济利益驱动的原因,有的单位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在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燃气管道上及调压设施旁乱搭门面房,也有的单位和个人为扩大占地面积,私自在调压箱安全距离的空地内搭建扩建各种违章建筑。一旦燃气管道被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其后果难以预料。

(三)道路和建筑施工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地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燃气管线及设施被施工挖断及损伤的现象时常发生,屡见不鲜,少数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破坏了燃气管线隐瞒不报,也不通知燃气企业维修,仍将被损坏的燃气管线掩埋地下,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事故隐患。

(四)用户私自改装燃气管线,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及用气安全造成隐蔽的危害。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城市大部分居民对房屋装修的要求也越来越讲究,按照燃气管线《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应采用明装,不宜采用暗装,穿越卫生间不应有接头,外加装套管,但少数居民用户为了装修外表美观,私自改装户内燃气管线,将燃气管线密封在装饰墙内,有的甚至隐蔽在整体橱柜内,没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也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和用户的用气安全造成长期隐蔽的危害。一旦燃气泄漏,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

二、加强燃气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

(一)空间数据库的建立。空间数据库主要存储与各类管线有关的图形数据,包括各种道路图、管线图、各管线对应的附属物(如:阀门井、调压器等)以及各管线对应的注记图等。

空间数据库主要应包括图块管理、数据分层、空间索引和物理建库四部分。

(1)图块的划分。为了在计算机中对大容量的空间数据进行有效的组织,需要将所研究的地理区域分割成两块或多块独立的块,然后对这些图块建立空间索引。在多数情况下,图块按照地图图幅大小来划分,如小比例尺地图按经纬线划分,大比例尺地图按矩形划分。

(2)建立空间索引。空间索引表包括:a、图幅总索引表,记录各个图幅在整个区域的位置;b、空间实体索引表,记录每个空间实体在图幅上的分布;c、基本单元索引表,记录每一基本单元与相邻图幅所连接的图幅号以及基本单元序号。通过建立空间索引表来保证空间数据库的无缝连接和有效空间查询。

(3)组织图层信息。为了提高图中各个要素的检索速度,便于数据的灵活调用、更新及管理,在空间数据库中,可将不同类不同级的图源要素进行分层存放,每一层存放一种专题或一类信息,按照需要或标准把某些相关图源要素结合在一起成为图层。城市地下燃气管网系统按照专题可分成人工煤气钢管干线、天然气钢管干线、人工燃气塑料管干线、人工燃气高、低压庭院管线等许多层,每一层描述研究区域的一类特征。

(二)属性数据库的建立

属性数据库主要存储与空间信息相关的地理信息特性信息和描述信息,在进行属性数据库设计时,根据数据流程图的分析,建立概念数据库模式,并将其转换成逻辑数据库模式。其步骤如下:

(1)通过调查、功能分析等多种途径识别出地下燃气管线基础数据,进一步分类、抽象,形成实体标识符、实体的属性,并建立实体关系模型。

(2)按照已选择的数据库管理系统的特点,把概念模式转换成相应的数据库逻辑结构,进行逻辑设计。

(3)将逻辑模式转换成一个最适合应用要求的物理存储结构。

(4)为了便于识别管线种类和数据分层处理,也为了使数据库结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简化数据的查询和计算,对管线数据需要设计编码,得出编码规则。

(三)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的连接。为了建立空间图形信息与非空间属性信息之间的联系,可以通过建立公共标识符来实现图库联动和管理。

三、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对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都必须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上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加大拆除违章建筑的力度。在具体做法上,把拆除违章建筑和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结合考虑,对于拆除难度很大、拆除资金很多,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又具备条件,且费用比拆除费用低的开始考虑管道改线设施移位。

(二)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地下管线施工报装审批程序,规划、城建等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核发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或影响到地下燃气管线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先与燃气安全主管单位及管线业主单位进行衔接协商,工程施工范围大、工期长的建设项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召集各地下管线业主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再核发工程施工建设规划许可证,以控制施工外界因素损坏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的监管工作,提高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理制度和监理程序,另一方面公司要提高燃气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他们熟悉燃气设计安装规范标准。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材料选择,沟槽开挖,防腐处理,管线焊接,管道铺设及竣工验收等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且要明确责任人,确保燃气管线达到国家燃气安装质量标准。

(四)积极选择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敷设和改造城市燃气管道。逐步选用钢骨架PE、PE管等新材料,采用新型连接方式的燃气引入管。结合西气东输工程对输送天然气要求,对老的燃气管道,可以采用穿PE管技术,管道内衬技术,逐步对有隐患的燃气管线进行改造,这样既消除了燃气泄漏安全隐患,又能延长燃气管线的使用年限。

(五)加强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巡查工作力度,对燃气管线调压箱、阀门井、凝水缸等设施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按照燃气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调压器、阀门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同时利用先进的燃气检漏仪器设备,有重点地对管线进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提高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科技管理水平,保障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加强对市民进行维护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电视、报纸等向市民宣传维护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及地方燃气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树立自觉维护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

燃气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将是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否则将制约燃气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 燃气;信息化;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05-0010-01

1 燃气行业信息化的意义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产品特点,所以燃气企业的性质和其他企业的性质有所不同,燃气行业面对的是千家万户的服务需求,管理着较大范围内的大量燃气设备和地下管网,所以,燃气行业采取的是信息化的管理系统,为燃气的安全稳定的供应,提供严格和高标准的服务,为燃气用户做好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的手段,燃气行业应该本着安全高效的整体要求,对燃气企业运营的相关数据做好集中的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构建一个生产调度、营业收费、集中管理、运营收费,用户服务,专业的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的综合管理信息化的平台。随着城市天然气需求的快速增长,对于供气服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供气的行业必须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模式,才能具有现代竞争的优势和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燃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体现了国家在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信息化推动了现代化的指导思想,燃气行业信息化的趋势,不仅适应了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也顺应了燃气企业的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这就体现了燃气行业的现代化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模式。

2 燃气行业信息化所遵循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需要遵循的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难后易的原则。总体规划是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条件,燃气行业在信息化的建设之前必须制定好建设规划,行业标准、规范标准,以燃气行业的市场标准和行业的发展为导向,按照标准进行燃气行业的现代化的建设。

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要遵循开放性的原则,充分的利用好城市成熟可靠的公用网络设施,信息化产业每年的更新换代很快,所以燃气行业的信息化要建设在技术相对成熟的基础之上,采用的是国际的标准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信息化网络技术的开发系统,确保系统的先进性和开放性。应用软件也需要考虑开放性的特点,相关的软件系统中留有相应的软件接口,使得燃气的各类的数据资源得到更好的数据共享,在实用性的方面,人们对计算机的实际运用,追求实用的一种效果,可以更好的完成人工作业。

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和管理的模式,燃气行业信息化的建设就是要实现燃气的内部业务的流程自动化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素质,达到客户满意和社会满意,这样可以更好的体现了服务便民的优势,建立好燃气企业和用户的友好界面,建立和完善用户自我的服务系统。

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遵循的是安全性的原则。安全是这个系统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建立和健全燃气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机制,制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任何的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恶意攻击,防止计算机的数据的泄露和丢失。

3 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燃气行业综合管理信息化的系统就是在新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之下成长起来的,在信息化相对成熟的今天,新的燃气信息管理系统,体现了先进的思想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新的技术和新的思想总为一体。

3.1 规范化管理是信息化建设的保障

燃气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既是保证业务管理的功能,也是实现改造了传统业务中不合理的部分,可以完善认为那些不确定的因素,用创新的理念,改造了不科学不合理的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燃气工程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安全技术、都符合了现代化的企业要求和管理手段,行业最高领导一定要亲自把关,燃气行业的经营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严格把关,所以一定要做好燃气行业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的规范化操作,因此,燃气行业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计算机系统,而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运营管理的方式,这个燃气系统的实际应用,重视燃气的技术数据的开发,实施好信息的挖掘,都是项目顺利完成的保障,燃气项目的建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整体、改进、补充方面,这些都是建立在了现代化的信息和管理的基础之上完成的。

3.2 注重燃气行业的总体规划

为了更好的实现燃气的现代化管理和科学的决策方式,站在全局的高度集中信息的资源,达到燃气的资源共享和信息的充分利用,从全局的观念出发,制定相应的总体规划和分布实施的计划,重点需要考虑燃气行业的全面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利用,明确各部门的处理应用的要求,行业全面规范和管理需要各组织之间的配合,并根据系统的要求和燃气技术的经济条件,合理的开发和配置市场的经济条件,合理配置系统的软硬件。

3.3 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燃气系统建设的关键就是可以持续的使用,也就是满足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了应用软件和程序便于理解,方便使用,在软件的开发阶段按照软件工程的标准,深入分析,合理的做出科学的安排。

3.4 人才梯队的建设

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建设模式是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的保证,燃气行业内部必须建立自己的系统维护的专业人员,燃气系统的软硬件的维修,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处理一般的系统故障,燃气数据库的维护和备份,都需要燃气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所以人才的梯队建设必不可少,这要求燃气行业的员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掌握好新的知识和新的工具,各个层面的操作人员要熟练的掌握好工作岗位上面的系统模块,减少在以后工作之中的差错。

燃气信息化的管理就是要整体规划,重点突破,达到功能齐全、结构清晰的要求,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系统工程建设,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要求,所以,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的指导之下建设完成的。

参考文献

[1]孙立梅.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运行管理浅析[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4(03).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9篇

关键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工程质量;输送压力;安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燃气事业在西气东输、俄气南送和引进液化天然气的呼声中迎来了新的高潮,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设计规模也越来越大,设计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证项目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并且确保燃气管道在运行中的安全性,提高输配系统的设计已迫在眉睫。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本文主要从城镇燃气设计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建立有效的城镇燃气设计体系

输配系统的设计是城镇燃气工程的关键部分,随着燃气事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它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它不仅影响项目的经济性、可实施性,更是严重的影响到管道运行的安全性,鉴于这些原因,我们要提高输配系统的设计质量,建立有效的城镇燃气设计体系,使工程设计质量处于受制状态。

首先,我们要给每项燃气工程设计编制计划,委派专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还使配备的资源充足,这也就是做好设计策划;接着第二步就是让技术接口通顺,因为在整个燃气工程的设计中,尤其是大型的燃气工程,它有众多的专业,复杂的技术,这就使接口产生纵横交错的现象,从而导致到信息的传递影响到设计质量,所以要保证技术接口通顺;第三就是对形成设计的输出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解决含糊的不完善的要求;第四步为了让设计输出满足相关的要求,对设计输出的文件进行校核和评审;第五就是要召开设计评审会,对施工图文件进行逐级校审,使它能满足质量要求;第六就是在设计实施之前对设计文件加以确定,进行设计更改,并且更改后还要进行校审,确保不会出现新的质量问题;最后就是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它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要注意标准中一些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

2 在技术方面进行创新并且和信息化相结合

对于城镇燃气的施工,必须要对其技术进行创新。近些年来,燃气的市场竞争日渐激烈,而技术领先是取胜的关键。然而,好多设计院都没有重视科技研究,其施工技术一直在固守原来的模式,甚至在退步。针对科技研究机制的不健全,我们应该从两方面加以努力,第一就是注重人才的培养,对人才队伍进行合理的规划;第二就是对科研机构进行优化管理,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在城镇燃气施工时引进新技术,以便更好的完成工程。在技术创新的同时,还有注意同现代信息化相结合,城镇燃气设计单位应该加强计算机的应用,尽可能适应高信息化的社会,同知识经济相接和,这也是未来城镇燃气工程的发展方向。

3 对城镇燃气设计的关键环节进行分析,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每一个建筑工程,都有其关键的环节,对这些关键环节进行掌控,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根据经验和分析总结出,在城镇燃气设计过程中,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要确定好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城镇燃气系统的投资及功能。第二个方面就是关于工艺流程确定的合理性,合理的工艺流程能够保证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以及保证它供气的可靠。第三个方面是关于输配系统管材与设备的选择。第四个方面就是对输配管道的防腐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尽量使输配管道的运行寿命延长,同时事输配管道的运行故障减少,比如对管道进行阴极保护,对埋地钢采用外防腐层或者地法保护等。虽然已经研究出许多的新技术、新工艺对输配管道进行防腐,但是这些新技术和新工艺都是有优缺点的,其保护效果主要是对施工的各个工序质量进行质量管理。

第五个方面是关于输配系统安全设施的选择以及对系统的监控,因为在整个燃气工程的设计工作当中,一个重要的需要遵循的设计原则就是保证输配系统的供气安全可靠,其中影响供气安全的因素有工艺系统设计的合理性、输配系统管材及设备的质量、燃气施工的安装的质量等,而这些又都取决于燃气工程技术队伍的技术专业水平,以及他们对工程的负责态度,所以在燃气工程的设计当中,要对设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控。又因为超压放置、事故排风装置及紧急切断都属于安全设施,因此,选择好输配系统安全设施就得从这几个方面下手,还有结合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及系统的监控水平,提高对系统的监控水平。

4 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施工以及验收的流程及规范

工程设计的灵魂就是相关是法规以及规范,所以,设计人员有必要学习法规,熟练规范并在实际工程贯彻它,有时,某些工程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就可以从中找到解决途径。但是,在我国的城镇燃气设计中,有些规范的修改根本不能满足实际设计的需要,这时候突破原有的设计法规未尝不是一种创新,只不过这需要经过严密的分析和在安全可靠的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工程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验收阶段,在整个工程完成后,还需要进行资料的整理,各项工作的审评等,以确保工程是否是真的合格,这个阶段也有相关的法规,必须要按流程和法规来,以免漏检等情况发生。

5 小结

目前,城镇燃气工程的设计还处于一个新发展阶段,它的许多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问题解决措施都还在探索中,都有待于在实际的工程操作中得到提高。城镇燃气设计的原则是在坚持设计质量的同时满足施工的需要并且尽可能的降低工程施工的成本。另外设计的方案是很多的,所以还需要在众多的选择中找出最优方案,这样就能提高设计的质量,并且能避免掉一些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输送管道设计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永威,城镇超高压天然气管道设计中的有关问题的探讨[J].煤气与热力,2007,22(2):164-167.

第10篇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1、各县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工作;

2、各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查内容

1、管道燃气企业的门站,储配站,调压站、柜、箱,室外管道,室内管道及燃气器具等的安全状况;

2、液化石油气企业的储配站、罐装站、销售站点及在用钢瓶的周期检验的安全状况;

3、CNG经营企业的主体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情况,主要工艺指标执行状况和在用贮气瓶(罐)同期检验情况;

4、燃气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及其人员配备、安全资金投入和安全教育情况,员工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5、燃气经营企业经营配备相应的检测、检漏、维护、抢险设备情况,燃气突发事故抢险处置预案制定、预演和抢险人员、设备及材料配备情况;

6、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预案、预案的可行性、高效性的情况;

7、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和燃气企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

8、燃气公司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是否与资质相符等。

二、检查的方法与步骤

(一)检查方法

1、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燃气企业自查;

2、州规划和建设局组织复查;

3、迎接省建设厅抽查。

(二)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由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燃气企业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将自查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于12月30日前报州局。

第二阶段:全面检查阶段。(2010年1月1日—15日),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在第一阶段自查基础上,对本辖区所在燃气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州规划和建设局组织进行复查。

第三阶段:迎检阶段。(2010年1月16日—30日),迎接省厅检查组的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要充分认识燃气生产、输配、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严重性,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检查取得成效。

(二)在检查中各县城建(城管)执法队伍要积极主动参与,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同时,要把城镇燃气安全执法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编入执法计划,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线安全隐患问题,在抓紧整改的同时,要采取设置专门标志,派人值班巡视、跟踪管理、禁止车辆停放、人员通行等严格措施。对个别地段一时整改不了的,要派专人看守,及时整改。

(四)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燃气管道上有违章建筑和违章堆积物的,一律限期拆除和清理。凡是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占压燃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由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负责改迁,确保万无一失。凡是限期不处理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1篇

关键词:燃气;天然气;安全管理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城市人民生活对天然气需求量正在明显增加,加之我国政府对天然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倡导,人民的生活正在向低碳环保的方向发展,天然气在逐步代石油等原料,成为汽车、电厂、供暖站的主要燃料。尤其是最近近年来,城市对天然气依赖正在逐年快速地增长,但我国城市燃气的管理水平却没能及时跟上燃气快速发展的步伐,尤其是天然气建设初期规划欠缺、设备老化、管理疏忽等现象成为天然气安全使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城市燃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整体设计规划不完善

城市的快速发展,地下管道的铺设范围也在不断的增加,一些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发往往在工程建设初期就有重大的安全隐患,地下各类管道建设规划不够完善,各建设单位之前缺少统一管理和相互沟通,设计存在漏洞,从而导致燃气工程布局不合理情况的发生,给以后使用过程中造成问题。

(二)施工过程中的操作不规范

城市燃气工程大多在城镇道路和居民小区内,施工中临时设备多,流动人员多,工期短,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施工中任何失误都会给燃气的安全运行带来极大隐患。除了燃气管道现场施工的失误,还有一些施工部门在进行非燃气工程建设时,未勘测燃气管道,无意中破坏了燃气管道工程,比如在进行土木施工时经常破坏市政燃气工程,出现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这也包括部分管道设备老化,腐蚀严重。部分管道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老化问题存在严重,产生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其可靠性和安全性都华无法确定。另外,一些城市燃气管道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位置发生了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很可能对管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管道位于车道下面,特别容易受到损害,发生燃气泄露,造成安全隐患。

(三)燃气输送过程中的危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与此同时,我们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在这个过程当中,为了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环境的保护,城市燃气覆盖率将会大幅度上升,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严重燃气安全事故,城市燃气安全问题突出,急需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级各界的广泛关注,否则将严重威胁着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的运输主要是依靠管道,其运输的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但是机动性比较差,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对燃气的运输有一定的影响。违章、私搭乱建的建筑压占燃气管道现象严重,对燃气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许多城市在道路拓宽时,未能道路下方土地进行加固,容易挤压燃气管道,造成管道开裂,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全。我国燃气安全存在巨大隐患,我国城市管道燃气,以及包括液化石油气罐在内的所有民用燃气管路中没有回火安全防爆阻火器。近年来,因使用天然气方法不当或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障碍造成回火引起燃气保障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燃气爆炸往往会造成前方控制阀失灵,使当时无法进行关闭操作,后果往往很严重,往往会引发大面积的爆炸以及大规模的人员伤亡。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燃气设备是绝对安全的,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更是给予了保障的,很多方法和措施都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学习。

(四)使用中不规范,安全意识薄弱

燃气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的意识仍然薄弱,很多用户使用燃气时处理不当会带来灾祸。在现实中很多人缺乏必要的安全使用知识,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够专心,燃气灶使用完毕后不关闭燃气阀门,或着人为修改燃气设备,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燃气灶具。另外,还有一些用户将燃气管道用壁橱封闭起来,长时间不对设备进行检查,加之燃气设备的老化问题,使得在燃气出现泄漏时无法及时发现,重则发生爆炸。

(五)监管和养护不到位

燃气工程是高危的市政工程,大多数燃气管理部门对制度监管不严格,落实不到位,协调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对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还不够细致。缺乏成套的巡线、检测、查漏制度,同时对设备老化的养护不够及时。

二、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燃气在城市建设中的规划和工程管理

在燃气工程初建时,要充分考虑到工程的深度和涵盖范围等。燃气工程规划需要对工程进行细化和完善,严格审查设计图纸。燃气管理不仅是燃气企业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也是全社会的基础管理工作。首先,燃气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要恪尽职守,完成好各自的本职工作;其次还燃气工程需要城建、市政、规划、电力电信和消防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协同机制,将各种埋地管线统一规划,严格按照管道设计和施工规范综合排布规范施工,杜绝发生不安全的事故。

(二)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燃气工程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施工,目前,多数城市的燃气工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或者聘用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由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所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工序,比如焊接、防腐、试压和回填等环节,建设方应当及时进地质量确认,有效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建设方还应委托专业的监理公司对工程验收,以便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并及时处理。

(三)全面提高城市居民的燃气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居民用户来说,使用的规范化已经提到一个要求非常高的程度。非专业人员不能私自改动燃气设备,若要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应该到燃气企业办理相关的手续,然后经过当地区域的公司调拨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和调整。

(四)注重日常设备的巡查和养护,减少处理安全隐患

燃气设备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很容易发生变化,加之日常使用频繁而导致设备老化,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燃气工程的日常检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对关键路段、重点工程项目的检查,随时排查燃气安全隐患。

(五)加强燃气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的培养

提高业务人员的理论修养,理论是工作的先导,要建设学习型的业务人才队伍,提高他们的人事教育理念,用理念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在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上下功夫,通过发挥人才优势,使得城市燃气工作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与此同时,要培养工作人员团结协作,荣辱与共的精神,同时要培养他们勤快踏实,兢兢业业,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要善于肌理和引导,要让他们高标准,严要求的把自己的工作干出成绩,精益求精。改变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改善工作体制。

三、结语

目前,我国多数大中城市相继建设了管道燃气设施,城市能源燃气化、城市燃气管道化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对燃气工程的重视,城市燃气管道化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确保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成为城市各个部门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也是城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社会各界的广大支持和配合,共同安全的开发燃气,使用燃气,燃气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安全的使用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受益。

参考文献:

[1]叶国蒲.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问题及其对策[J].城市燃气,2006,03

[2]彭涛,侯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研究[J].信息系统工程.2011,12

[3]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问题与治理[J].孙平,王立.安全.2008(05)

[4]城市燃气管网的定量风险分析模型研究[J].高俊波,郭越,王晓峰.应用基础与工程科学学报.2008(02)

[5]城镇燃气管网风险评估研究进展及建议[J].于京春,解东来,马冬莲,王秋阳.煤气与热力.2007(12)

第12篇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