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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24 05:22: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预付卡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1篇

各种肉类、巧克力、饮料等内含沙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值,首次有了明确的标准。近日,卫生部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拟自正式后6个月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据介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对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证据,原料中致病菌状况,加工过程对致病菌状况的影响,贮藏、销售和食用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食品的消费人群,致病菌指标应用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因素。

餐厨废弃物去向拟定期上报

为严控“地沟油”回流餐桌,今后饭店剩饭剩菜的去向、用途有望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近日公布《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意见

文化部起草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不含)以下;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等。

白炽灯四年内完全退出市场

10月1日起我国按功率大小分阶段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首当其冲的是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陪伴人们走过100多年的白炽灯泡,四年内将完全退出我国市场。白炽灯虽然明亮,却耗电,而同样亮度的节能荧光灯用电量不足白炽灯泡的四分之一,事实上很多商家已停止销售白炽灯。白炽灯一旦禁售,日常照明将往节能型荧光灯和LED灯这样的新光源转型。

首个贵细药材等级标准有望

出台

随着秋冬滋补季的来临,消费者食用西洋参、枫斗等具有“滋阴润肺”功效的滋补品进入小。从上海市中药行业协会了解到,将对贵细药材逐步设等级标准规范价格。据悉,针对贵细药材制定的首个枫斗质量行业等级标准近日即将出台,将枫斗细分为5个规格、11个等级。业内人士透露,枫斗价格最高的与最低的可能相差10倍,无标准的混水摸鱼现象很可能出现以次充好。

央行:不记名预付卡上限千元

近日,央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今后凡是不记名的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预付卡金额则限制在5000元,该办法于今年11月起实施。

同时还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且不可使用信用卡结算。另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2篇

关键词:预付卡;市场准入;资金结算与安全管理;预付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1 文献标识码:B

20世纪80年代以来,商业预付卡逐渐成为商业流通企业促销的重要手段,商业预付卡因为方便商家提前回笼资金、争取客户而被商业企业广泛采用。由于预付卡使用方便且能享受折扣和积分优惠,现已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监管体系的覆盖面有限,监管措施的完整性不足,难免会引起发行无度、投放混乱、侵害消费者利益、资金被挪用等问题,亟待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规范发卡机构和商家的交易行为,并促进预付卡市场在良性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一、预付卡已成为重要支付工具

从本质上讲预付卡是商业或服务业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的债权凭证,通过预收款的方式向客户承诺未来享有的提货权,一般规定有效期和使用范围,要求客户在指定期限和指定范围内提取货物或享有服务。预付卡多为不记名卡,客户购买后可以转让,可以离线支付,但不可变现,也无法像信用卡那样透支和挂失。目前,商业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大多具有小额储值功能、消费功能、优惠积分功能,对商业企业还具有促销功能和融通资金功能。对商业企业而言,发行大量预付卡既减少了银行利息、支付手续费等成本,又集聚了消费者资金,增加了公司的预收款项,提高了企业运营资金的流动性。

据统计,目前购物卡销售基本占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的20%左右,部分企业可达1/3,甚至更高。对消费者而言,预付卡比现金和票据更加方便支付,减少了携带现金和找零的麻烦。发卡机构推出的各种优惠、特价商品及会员折扣,也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对于消费地点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预付卡无疑是一种方便快捷实惠的支付方式。我国预付卡市场近几年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个省市的283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主要商场,均发行过商业预付卡。《2009年中国预付卡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流通领域的发卡资金规模已达10 925亿元,交易笔数约17.5亿笔,沉淀资金约397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连锁百强企业中,销售规模的平均增幅为12.48%,而预付卡销售的增幅超过30%,预付卡消费的增幅也在15%以上,均大于销售规模的平均增幅;同时,预付卡消费占总销售规模的比重在百货行业达到30%,在超市行业则占到总销售规模的9%-20%。

商务部2011年对部分地区300 多家商业企业调研的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达14 203.33 亿元(不含校园卡、游戏点卡、加油卡和通讯充值卡),而预付卡消费规模为10 399.58亿元。调查结果显示:零售商场、零售超市的发卡规模占市场发行总规模的90%以上,稳居主导地位;餐饮及其他服务机构发行规模较小,发行面额多以1 000-5 000元为主,5 000元以上预付卡以美容美发行业发行居多;有效期多为1-3年;在资金用途方面,多数企业将发行资金投入企业的日常运营当中。与规模巨大的发卡量相匹配,我国预付卡的产业链初见雏形,已初步形成从卡片发行、卡片受理、卡片销售到后台管理的产业链体系,并呈现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双线发展的格局。发卡主体既包括美容美发等小型服务机构,也包括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专卖店,甚至一些餐饮、娱乐、健身场所也发行预付卡来锁定客户,继而推广至由第三方的专业化机构来负责发卡、清算、资金划转、客户服务等工作。此外,部分银行也发行预付卡,如2008年中国银行发行了VISA奥运版预付卡和长城预付卡,2010年交通银行发行了世博预付卡。预付卡支付功能便捷、营销手段多样、产品创新不断,已发展成为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参与方式灵活的独立业态。因此,有学者曾指出我国预付卡市场将以2倍于GDP的增速扩张,如此测算,2011年GDP增速为9.2%,则预付卡年增速至少为18.4%。

目前,我国的预付卡消费时间分布与地区发展状况并不均衡。一般来说预付卡销售与消费的时间多集中在春节、国庆、中秋等节假日高峰,约为平常交易量的8-10倍。从地区分布看,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以及山西、湖南等地的笔均销售金额与笔均消费金额都显著高于其他地区。从国内的预付卡发展历程来看,基本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发行及使用范围日益扩大。最初,预付卡多为单体的店面在服务半径内,为笼络固定客户而发行的仅可满足本店使用的消费凭证,多为纸质的会员券或消费次数卡。经过10几年的发展,现阶段的预付卡可谓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不仅发卡主体由单体店向连锁店扩展,而且发卡行业几乎遍布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商场超市、家电卖场、健身会所、加油洗车、通信旅游等大部分销售终端或服务机构,使用范围也从狭窄的服务半径扩大到本市、本省甚至全国,功能方面除了消费储值以外,新增诸如积分返利、礼品兑换、折扣让利、附送增值服务等多种功能。未来,预付卡有可能成为跨行业、跨区域、跨发行主体的多用途小额支付工具。

第二,发卡管理、资金清算和服务监管体系逐渐成熟。在单店发卡、单店使用阶段,从发卡、营销、使用到资金和卡片回收的全过程,均由商业企业或服务机构独立完成,相当于在企业内部形成完整的货物循环和资金循环,缺乏必要的外部监控和风险隔离。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和预付卡市场的繁荣,专业的第三方发卡机构应运而生,这些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运用先进的交易结算平台和防伪加密技术,提供卡片发行至资金管理的全套服务,不仅提高了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效率,而且安全性更有保障。如资和信、商联通、雅高等专业发卡机构均能提供全方位的发卡和资金管理,同时依托强大的资金清算系统,减轻商业企业或服务机构的管理成本。目前,部分专业发卡机构还介入到实体经营领域,如资和信已开设自己品牌的商场,一方面标志着第三方发卡机构的经营迈向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资金安全等方面的隐忧。

第三,政府主导的社会服务型预付卡日渐完善。早期的预付卡主要服务于商业流通领域,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的需要。随着社会服务体系的健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也开始尝试采取预付卡的方式便利公民享受公共服务,如公交一卡通、市民一卡通、社区一卡通等嵌套和整合了公共服务职能的预付卡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在运行机制、服务网点、资金管理、监管措施等方面更为规范。

二、国际预付卡市场发展现状

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预付卡市场呈现高速发展趋势,且行业管理体系日益完善。据统计全球预付卡市场规模2005年约3 000亿美元,2009年已达10 526亿美元,有关机构曾预测全球预付卡市场规模在2000-2010年间将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从2009年17%的增速来看,虽未达到预测的高水平,但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消费低迷时代增速已属较快。

(一)欧美预付卡市场发展状况

1.市场规模巨大。当前欧美预付卡市场是世界较为重要的市场之一,根据Mercator Advisory Group最新的美国多用途预付卡市场报告显示,2010年美国预付卡市场规模达1484.3亿美元,同比增长19%。2005-2009年美国预付卡市场的年平均增速超过50%,2010年增速明显放缓,主要是受2010年2月开始生效的CARD法案影响。该法案包括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条款,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发卡机构,让发卡过程更加规范、公平和透明。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未来美国预付卡市场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欧洲的预付卡市场,监管规模小于美国,但增长势头较快。据有关机构预测,在5年内的年增长率平均为110%,到2010年每年将会有23亿张预付卡发生交易,发卡数量占总发卡数量比重的5%;交易金额达到750亿欧元,占到总消费金额的3%。

2.产业链完善。在美国的各大连锁商店及零售店均有专用的预付卡出售货架,用来展示各种预付卡产品。这些产品中既有商户自己发行的预付卡,也有其他发行单位发行的卡片,除此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预付卡礼品分销商,及零售商、独立的数据处理运营机构,收单和转接机构以及独立的预付卡行业数据调研机构。

3.独特的分销机制。为极大满足顾客的需求,对于不同的发卡机构和受理商户,分销商在整个产业链中作为一个互通有无的角色,架起了消费者与商户的桥梁。如沃尔玛需要在其他商户出售自己的预付卡时,分销商和零售商将会根据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其他商户发行的预付卡在沃尔玛销售时,沃尔玛同样会收取一定的佣金。由此,承担发卡机构和售卡机构之间系统交互角色的即为预付卡销售的分销商,从而避免了单个发卡或受理商户需要多头对账结算的难题。

(二)澳洲预付卡市场发展状况

从2008年至今,澳洲预付卡发卡量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2010年,市场中流通的预付卡总数达到500万张以上,比2009年增长了28%。越来越多的零售商提供给消费者多样化的预付卡,以满足各层次的需求。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支付和扩大消费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澳洲消费者认为赠送礼品卡是少数不会因经济不景气而消减的开支之一,预计澳洲人还将继续保持这种消费习惯。澳洲旅行预付卡被广泛应用,它也是澳洲最初发行的预付卡产品和发行量最大的产品。据统计,2010年澳洲共有680万人次赴境外旅游,消费总金额超过400亿澳元。通济隆(Travelex)公司1994年开始发行旅行预付卡(Cash passport card),也是澳洲旅行卡发卡量最大的公司。预付费电信卡是澳洲发行量第二的产品品种,2010年电信电子支付系统的交易总收入约为380亿澳元,其中预付费的移动语音服务是最大的收入来源,此外还有电话卡、互联网接入、音乐专用卡、短信服务等。澳洲电信预付市场主要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运作,平台支持各大银行以及占市场份额较小的移动运营商。此外,澳洲预付卡市场另一个增长点是新兴的预付电子交通票务服务。

在零售领域,澳洲市场有数百家企业自主发行并销售预付费礼品卡,年交易量连续多年超过100亿澳元。澳洲最大的零售商集团沃尔沃斯(woolworth)在2010年4月取消了基于VISA公司网络系统的支付手段,取而代之发行了一种功能齐全的可充值的预付费卡。数据显示该预付卡发行后迅速占有了40%以上的交易额,超过原VISA和万事达份额总和的1倍多。澳洲消费者普遍青睐礼品卡,近81%的澳洲人熟悉预付卡的使用,澳洲人一般携带的6张卡中大部分为零售商的礼品卡,80%的澳洲人倾向于购买礼品卡而不是礼品来赠与对方。

三、我国商业预付卡面临的合理风险

与大规模的发卡量和不断增加的预付卡品种形成鲜明对比,我国预付卡运行和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风险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加以控制,势必破坏预付卡市场的发行管理秩序,进而影响消费市场的稳定繁荣。

(一)商业风险

1.发行门槛较低,缺乏对发卡企业规模、资金、发卡量等重要指标的准入要求。一些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供货和结算及时,促进了当地的消费市场发展,发挥了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实力弱、规模小的商家,由于抗风险能力差,内部管理尚未形成制度化,如果没有必要的发行门槛限制,有可能导致严重的风险失控局面。

2.发卡资金由发卡企业控制,且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通过发行预付卡,发卡企业动态吸纳大量消费者资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或有其它需要,发卡企业很有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等,将对上游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3.售卡及消费信息不透明,外部监控难度大。目前,大部分商家自行制作和出售预付卡,通过内部的购物卡管理系统记录和管理预付卡的消费信息和资金流动信息,外部监管机构很难掌握真实的预付卡运营信息。

4.对持卡人与发卡公司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规定。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卡交易中的持卡人、发卡公司、购物商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多数预付卡卡面上也没有明示权利义务约定,容易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二)社会风险

1.过度发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一是商家或第三方发卡机构大量发售预付卡,后续的管理和服务却不到位,造成消费者办卡、退卡、资金延期等得不到保障,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兑现。一些商家摸透消费者的心理,发卡时讲服务,用卡时讲条件,非法推销、垄断市场、倾销存货,通过不找零、不参加降价活动、打折回购、限期使用等欺骗消费者。二是由于短期内积累大量发卡资金,商家迅速扩张经营规模,但是如果管理水平不能同步跟进,就会造成商家无法兑现供货,消费者的权益遭受损失。由于发卡资金是滚动产生沉淀的,在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后,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卡机构越有可能无法等值赎回其发行的预付卡,或缺乏足够的等价物品用以交换,流动性问题将凸显出来。

2.消费者资金安全存在隐患。一是发卡资金被滥用。消费者的资金沉淀在商家或第三方发卡机构的账户上,商家或第三方发卡机构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如果将这部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将会给消费者的资金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不仅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还容易引发公众信用危机。二是由于发卡机构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不足,可能造成预付卡被盗刷,不仅商家遭受损失,消费者更会承担很大的资金风险。

四、我国对商业预付卡管理问题的认识过程

我国对商业预付卡本质及相关管理问题的认识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认知的转变和管理的反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延缓了预付卡的顺利发展。起初,我国明令禁止发行和使用各种礼品券或储值卡。早在1985年3月,国务院就过《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明确规定“礼品券”只能卖给个人,收取现金,不允许卖给单位;商业企业销售“礼品券”的收入必须存入银行专户。199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禁止发放代币券的通知》,指出任何单位不准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继续订立代币券合同,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的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1993年和1998年,国务院又相继了《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币券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指出了各种代币购物券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性,提出治理购物券发售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对各个环节违法者的处罚规定。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也于1997年2月26日发出《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式储值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停止不记名式礼仪存单和不记名式储值卡(含消费性专用卡)的发行,并对已持有上述业务品种的客户,承担兑付与付款责任。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等发行不记名式存单、卡类产品等凭证,必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方可办理。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逐渐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储值卡,但做出了严格规定。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把商业消费卡纳入监管范围,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的结算费用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

进入21世纪,出于防范贿赂和洗钱风险的目的,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严禁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违法、违规、违纪发行各种代币券、卡。2006年银监会又了《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也联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零售商明确公示、合理定价和、限量限时促销、并规范使用积分优惠卡。

2010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明确了预付卡的合法地位,并将从事预付卡发行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基本上统一了对商业预付卡的认识。人民银行在2010年12月又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范畴的预付卡范围,同时对预付卡业务准入条件、业务规范和备付金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也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地位、作用和分类,明确了分类监管的思路,即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标志着我国商业预付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五、商业预付卡立法和监管经验的国际比较

为全面研究预付卡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情况,以全球视野探寻预付卡立法和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本文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方面,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预付卡监管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了对比分析。

(一)市场准入管理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发卡机构为银行和银行投资开办的企业,或者为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公司。欧盟法律体系和香港只允许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和经过授权的机构发行储值卡,澳大利亚、捷克和立陶宛等国支付工具的发行机构需要获得许可,在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储值卡只能由银行发行。加拿大、马来西亚、瑞士和美国没有严格限制,只能由哪一种机构发行多用途储值卡。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监管当局对储值卡的非交通小额消费功能实行了市场准入管理,如果储值卡只在交通领域使用,其管理部门就是交通管理当局;当储值卡延伸到非交通的小额消费领域,具备了电子钱包的特征后,发卡公司应视为接受存款机构,则金融监管当局应对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如新加坡陆路管理局研发的易通卡于2002年4月正式推出,由QB公司负责在交通领域开始运营,并于2004年l0月经新加坡金融监管局的批准,开始在非交通小额支付领域使用。1994年香港五家主要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合资成立香港八达通卡有限公司,1997年正式推出八达通卡,2000年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八达通卡有限公司为接收存款业务单位。

(二)支付结算管理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预付卡支付结算体系采取不同的运行机制。以新加坡为代表的银行管理模式和以香港为代表的企业管理模式,是两种主流的支付结算体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授权QB公司与新加坡最大的区域银行(CITYBANK和DBSBANK)签署协议合作,由银行负责充值和管理沉淀资金。香港的八达通卡等预付储值卡,是由发卡公司通过自己的中央财务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结算。

(三)发卡主体管理

以香港金融管理局对八达通卡公司的监管为例,八达通卡有限公司须按时提交申报表,包括每月、每季、每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本充足比率、流动资产比率、符合规范证明书等申报信息。金管局还要求该公司遵从监管手册内的指引,遵守操守守则,企业管理层人事任命需要报备。该公司还需要提供其他财务资料,包括向持卡人应付卡内的存款、向商户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八达通的账面净值、中央结算系统账面净值。此外,八达通卡公司发展新商户须经金管局审批,开拓新业务须向金管局提前申报,每年要接受外部审计,金管局隔年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审计。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规定八达通卡的最高存款额为1 000元港币,八达通卡公司不能进行卡存款和押金以外的其他借贷和接受存款业务。由此可知香港金融管理机构对于小额支付卡的监管已经比较明确,并且有一套规范的做法和要求;在监管机构的管理下,小额支付卡作为银行卡的补充,已经可以规范地在非交通小额支付领域发展。

(四)预付卡管理

目前,各国消费卡用于小额支付,消费卡一般为带芯片的IC卡或者带内置晶片的非接触式智能卡,主要在停车场、自动售货机、便利店、快餐通道、报刊零售商、公共交通系统,以及相关市政服务等行业用于小额支付。大多数消费卡卡内余额上限从26美元到1 024美元不等,但是一般而言金额都比较小。消费卡消费处理过程是将销售金额从多用途消费卡写入到商家的终端机内,大多数消费卡都禁止卡与卡之间转账。在技术层面上,发行机构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保证安全,尽量减少在安全方面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在卡上安装防篡改芯片、利用复杂的加密技术等,限制消费卡的可充值金额、限制单次交易金额、利用PIN码授权充值和转账等方法也被广泛应用。

(五)监管主体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由中央银行实施对多用途消费卡和其发行机构的监管,各国中央银行除了实施对多用途消费卡发行商准入的监管,也会监控和分析多用途消费卡业务的发展,并对发行商进行监管。一般对发卡企业从消费者预存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止发行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支付危机。如美联储在《电子资金转移法》(草案)中规定对于储值金额100美元以下的储值卡,不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超过这个起点应当提交准备金,目前尚无法定机构要求非存款机构上报其所发行的多用途储值卡平衡表。欧盟央行关于电子货币问题的报告中明确将电子货币定位于存款,将发行电子货币视为吸收存款行为,必须接受有关存款的法律规定。

六、加强我国商业预付卡监管的制度设计

预付卡发展至今功能日益扩大,发卡规模不断扩张,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应用越来越普遍。尽管人民银行总行已经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但预付卡的具体管理规范尚未出台,日常监管也处于探索之中。为此,亟需加快建立完善的预付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维护资金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管理原则

我国预付卡管理应坚持“多种模式并存,分级差别管理”的原则。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对非第三方专业发卡机构宜采取备案制,按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划分,单用途卡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跨区域的多用途卡在商务部备案登记。其次,在资金管理方面,规定必须由人民银行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负责清分消费数据,但在资金保全方式方面可差别化处理,发卡商家可通过支付保证金、资金专款专户专用、提供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参加行业自律联盟、售卡资金信托等多种方式保证资金安全。第三,在日常监控和预警方面,建立常态的发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要求发卡商家按要求报送发卡数量、金额、期限、余额以及商家的进销货、库存、营业额等数据,并及时发现预警信号,避免商家违约情况的发生。第四,强化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警示发卡商家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同时建立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商家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的极端情况,能够保证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监管模式

1.采取联合监管的管理模式。由于商业预付卡的应用领域比较广泛,涉及商家供货、资金结算、技术安全、支付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在监管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在发卡主体的市场准入、资金监控、安全认证、税务审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形成合力,维护正常的商业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发卡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要对消费卡的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开展现场监管,对消费卡内部控制体系开展评价。另外,可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对其运行的支付平台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完善和改进意见。

(三)资金结算和安全管理

1.实行结算资金保证金制度。发行预付卡的机构要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存放于专门的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对发行主体实行定期评估,确定合理的缴纳比例,保证金缴纳的基数可以选择发卡规模或客户未消费资金账户余额,这些保证金专门用于消费者用卡损失赔偿。如橡果国际在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预存200万元该类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电视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实行资金专户制度。发卡机构获准发卡资格后必须在指定银行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发卡资金,并规定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低于客户未消费卡内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保证消费者储值资金的安全和发卡机构具有必要的偿付能力。

3.建立强制投保制度。发卡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发卡机构,可要求其投保信用保险或借助第三方担保,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在选择保险或担保机构时,发卡机构须选择具有较强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可针对预付卡开发特定险种,在适当的时机和必要的时候,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资信不高的商业企业强制参加该保险,并且发行的规模应当与其参加保险的规模相适应。在该商业企业丧失履约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赔付,以保障持卡人的利益。

(四)技术安全监管

1.尽快制定统一的消费卡技术标准。借鉴银行卡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卡介质、卡结算机具、卡结算系统、卡信息保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消费卡系统的安全、可靠,同时也为今后不同平台之间的连接创造条件。

2.加强和完善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建立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独立机房,对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操作环境等的设计、安装和使用进行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功能强大的防火墙系统和病毒监测系统,制定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和灾难恢复处理能力,确保业务连续开展。

3.规范消费卡的使用标准。对消费卡使用范围、卡内最大金额、每日最高消费金额、单次最高消费金额等要素做出规定,使消费卡作为小额支付工具,成为银行卡的有益补充而健康发展。

(五)引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1.利用科学、客观的信用评估技术,定期评定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辅助实行分类监控。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发卡机构,监控频率缩短,甚至可以采取上门检查等手段,核实发卡机构的履约能力。对于信用评价较高的发卡机构,可根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发卡额度,采取发卡额度浮动管理的模式。

2.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发卡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动态监控发卡机构的风险变动。通过为发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一方面为评价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提供信息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公示发卡机构的信用优劣,引导消费者购卡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发卡机构。

3.利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财务报表快捷高效的发现发卡机构的风险,提供预警信号和相关数据。利用财务风险预警技术,进行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数据监控,做出红、橙、黄、蓝、绿等预警提醒,及时调整信用等级,以便控制发卡额度和调节监控的松紧程度。对于信用不良的劣质发卡机构,可禁止其发行新卡或采取更加严密的手段监控其资金流向。

4.采取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将通过备案审查的发卡机构向社会公示,增强其社会信用,对违规使用售卡资金、余额比例较高的企业也予以公示。

(六)投诉和惩罚机制

1.投诉管理。建立统一的投诉管理平台和查询热线,并定期公布已经查证的违规企业名单,警示消费者。现在类似的平台系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已经建立的比较完善,可考虑借助其现有平台,适当扩展有关功能,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相关警示信息。

2.惩罚机制。根据发卡机构的违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采取不同的惩罚机制:一是服务不到位产生的违约行为,如不予消费者办理卡内资金结转,不能保质提供物品和服务,卡内余额不退还消费者等,这类服务不到位的行为,情节较轻可给予警告或限期改正等惩罚要求。二是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违规行为,如私自发卡、变相私自发卡、不按要求发卡、伪造信息、不缴纳保证金发卡等,属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违规性质,采取警告、没收未出售的预付卡、取消发卡资格、行政罚款等惩罚处理措施。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能,依靠行规行约发挥惩戒作用。行业协会是企业自发组织形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惩戒作用。尤其是对于美容美发、健身娱乐、足疗保健等规模小、机构分散的行业,行业协会能够很好的发挥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作用。例如上海市美容协会发起的《上海市美发美容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已经对单店经营的美容院和连锁经营的美容院发售储值卡进行了分别规定。所以,加入自律公约的发卡机构会遵照公约的要求,严格自律,履行必要的义务。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不容忽视,能够成为惩戒预付卡违规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王瑞文.购物卡管理“疏”优于“堵”[J].新西部,2007(2).

[2] 陈国忠.对消费卡(券)的认识和规范建议[J].河北金融,2008(2).

[3] 杨晓艳.多用途储值卡发展及政策建议[J].华南金融电脑,2008(5).

[4] 刘丽芳.储值卡的支付信用风险问题探析[J].区域金融研究,2009(3).

[5] 焦勇.加强购物卡监管工作的建议及对策[J].福建金融,2009(4).

[6] 徐振江,凌冰.日本相关法律对我国储值卡管理启示[J].金融电子化,2010(1).

第3篇

关键词:部门货币;储值卡;发行主体;第三方支付

中图分类号:DF438.1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储值卡储值卡又称预付卡,是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预先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 获得储存有相应数量的价值、可在发卡机构指定范围内进行消费的电子支付卡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就目前而言,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储值卡由哪个部门来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仅由地方政府纠风办在节日期间对储值卡进行抽查,而发卡机构的管理制度各异,往往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可以说,目前储值卡管理基本处于真空状态[1]。学界对储值卡的研究比较多地集中在储值卡是否属于“代币券”,消费者使用储值卡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等问题上,基本上是一种从微观层面审视的民商法思维,而不是从宏观层面观察的经济法思维。其实,储值卡特殊的发行方式所引发的金融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储值卡的使用模式是先付款后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发卡企业获得了大量资金,因为这些资金是非银行部门集中起来的,吴志攀先生称这种资金为“部门货币”[2]。我国已经出现大规模货币被非银行部门“圈”起来的情况。据上海银商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2009年中国预付卡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国内流通领域预付卡的发卡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10 925亿元,交易笔数17.5亿次,吸收沉淀资金约人民币397亿元。(参见:万敏.大限临近 支付机构扎堆申请牌照[EB/OL].[2011-09-03]..

[6] 佚名.8000亿储值卡风险黑洞[EB/OL].[2011-07-12]..

[13] 刘丽芳.储值卡的支付信用风险问题探析[J].区域金融研究,2009,(3):22.

[14] 刘薇.多用途预付卡成中秋热送好礼 未来有可能遭停用[EB/OL].[2011-09-05]..

[15] 陈宁.第三方支付对银行多种业务形成替代 威胁网银[EB/OL].[2011-09-14]..

[18] 许若凡,王海江,赵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研究[J].中国外资,2011,(5):98.

第4篇

关键词: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县域经济;工作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5-09-1

1 药品流通工作

一是摸清情况,加大指导力度,大力发展先进营销模式。镇赉县药品流通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在多年来的工作中,我们摸索着工作,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与企业沟通情况。对全县的药品流通行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掌握了基本情况,完成了相关信息的收集;2013年根据省商务厅的要求,市场秩序科对全县150多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全面摸底,并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至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对本地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布局、经营状况、行业组织化程度、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以及群众购药需求等多方面情况做了调研。

二是落实行业统计,建立业务信息报送制度。统计工作是决策的前提和依据,市场运行数据和企业基础数据是行业管理的基础。今年,我们先后向全县药品经营企业下发了两次《关于开展全县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各重点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我局报送统计表,为行业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根据我县药品经营业企业报来的数据,截至目前,共有10家药品经营企业被省商务厅选中,已填入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管理系统,并加入了吉林省药品协会。

三是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2013年,商务部出台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等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为了贯彻好这五项目标准,我科组织全县药品零售企业召开了全县药品流通企业培训会,并建立了我县药品流通工作管理群,宣传五项标准,为规范企业诚信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县政府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我局成立了规范的管理小组针对性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负责对商务系统打击侵权假冒监管工作。夯实基础工作,按时上报信息、报表、材料,通过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为做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认真履责,加强监管。按上级商务部门的要求,出台了《镇赉县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从2013年开始,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席工作会议,并下发每个季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排,组织全县相关部门对全县商场、超市、市场等地进行了监管。截至目前,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0多起。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10万余元,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3 单用途信用卡管理工作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贯彻好此项工作。我们始终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宣传贯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制定了本地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和全县商业企业召开培训会,认真学习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做到内容熟悉,掌握宣传贯彻工作的主动权,极营造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二是利用镇赉电视台为主要宣传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三是通过下发《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告》,把三项制度的内容传达到每个商贸流通企业,提升企业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三项制度宣传贯彻的落实。

二是执行管理办法,做好监督管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和备案管理工作,对各大超市、商场、宾馆、美容健身、洗浴中心等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检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行为。把预付卡“三项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单用途发卡企业的监管,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业务的备案工作,实现对重点发卡企业的业务数据统计、预警分析的信息化管理,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牵头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切实规范零售行业市场秩序工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规范零供交易关系,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2013年10月,我局联合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印发了《镇赉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以约谈会形式与全县大型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沟通,通过约谈会了解企业零供关系和存在的问题。会后,企业及时提交了书面自查报告,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通过这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我市零售业健康发展。

4 药品管理工作新思路

一是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把药品流通行业纳入商务信用建设的范畴,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按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制度健全、诚恳规范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等六个方面的创建要求,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整改、提高,评选出一批诚实守信经营的示范店,树立行业诚信标兵。

第5篇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3.5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2-68 -02

预付式消费模式既有有利的一面,但也因发展不完善,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尤其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诚信,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管理。

一、预付式消费的现状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之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这种消费方式近年来在商业零售业、美容美发、健身、餐饮以及娱乐等商业、服务性行业普遍使用,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餐饮券等。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经营者筹集资金、稳定客户、抢占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消费者享受价格优惠的商品和服务,结算方便,而且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繁荣市场具有积极作用。预付式消费通常具有双赢性,然而,消费者显然承担着单向的资金风险及后续的交易与服务风险。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及重大投诉呈快速增长态势,如何加强管理成为社会热点,也是解决的难点。

二、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付式消费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者携款潜逃

花钱买卡,可时隔不久,办卡的经营者却“人间蒸发”。由于预付卡消费家具有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消费者一旦遇到经营者欺诈,或者经营不善倒闭、恶意卷款潜逃等,往往很难挽回损失。有许多经营者在营销过程中,以免费体验、高额折扣、上乘服务等各种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当商家的营销目的实现之后,即大量消费者购买该预付卡后,商家对于原先承诺的服务以优惠届满、消费额度不足等各种理由不予兑现或者予以推脱。

(二)买卡容易退卡难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之后,要求解除约定,要求退卡退款时,往往遇到各种障碍。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为由,或依据格式条款,拒绝办理退卡。有的经营者要收取违约金、有的要扣除高额的“服务款”“手续费”,有的甚至要消费者再补费用。经营者基于其特殊的地位,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许多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诸如“余款过期作废”“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中途恕不退款”等条款,都让广大消费者痛恨又无奈。

(三)店铺转让折扣缩水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往往很难知道经营者实际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当发卡商家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业务转手,而继承的商家又不能按照消费者与原商家的约定提供服务时,一些潜在的矛盾便浮出了水面。预付卡消费周期往往较长,而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常常难以持之以恒,一些经营者在推出“高性价比”的预付卡之后,会通过缩减工作人员、虚假商品价格、使用过期产品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导致服务质量降低。

(四)消费者隐私外泄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有些行业如球会、美容院均会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这些企业为了经营与审查身份的需要可以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隐私,经营者有义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问题日趋严重,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经营者为了获取大量利益,也肆无忌惮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广为存在。

三、预付式消费混乱无序的主要原因

(一)发卡准入门槛低

确保资金安全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但目前市场上所出现的经营者中途关门、卷款而走的事件屡屡发生,购卡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售主体的规制不够。部分不法分子通过发售预付卡筹集资金达成一定规模后,便携款逃跑,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得市场交易的正常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二)经营者失信成本低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预付式消费就是一种信用消费,但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机制尚不完善,还仅停留在口头号召上,对不诚信的经营者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失信行为很难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当守法经营的成本远远大于违法经营成本时,或者当违法经营成本远远小于违法收益时,经营者更多地倾向于选择违法经营来获得利润。目前市场上的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是导致许多市场主体选择违法行为的内在因素。

(三)监管制度不到位

发卡单位的发卡行为任意性强,缺少必要的监督。目前尽管已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以及预防腐败的角度,加强对预付式消费卡的监管。预付式消费卡发行和使用涉及市场流通的各个环节,并且往往伴随着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等诸多情况,对预付式消费卡的监管执法,往往由发改委、商务、工商、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执法,这种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往往造成对预付式消费卡市场监管秩序的混乱。

(四)合同制定不规范

经营者发售预付卡的行为,属于一种合同行为,更确切地说,这种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但经营者在发售预付卡时,普遍未与消费者订定书面合同,甚至连单方面拟定的书面格式条款都没有,而仅仅是通过简单的店堂告示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口头说明来确定合同的内容。这不仅导致了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其易变性,经营者因此而置消费者的知情权于不顾,甚至在消费者持卡期间随意变更服务内容,提升商品或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和风险。

(五)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

一般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对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掌握。但预付式消费不同于一般消费活动,在预付式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不仅需要掌握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更需要了解经营者自身的信息(如信誉、资产等),在实践中,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了解非常有限,尤其对经营者资格、信誉度、经营状况,几乎一无所知,换言之,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信息基本上是处于封闭的状态。

四、加强预付式消费管理的策略

预付式消费风险频发,不仅扰乱了国家的市场经营秩序,也对这一经营方式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加强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健全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堵住漏洞

在立法中,对发卡主体设定市场门槛,对其发售资格、责任、后果等予以明确,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全面建立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售登记、备案制度。预付式消费涉案面很广,涉及人数众多,其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共同利益,由于市场交易中的不对称、经济力量悬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予以倾斜保护。

(二)强化执法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纠正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之外,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信息公示义务。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公布相关信息,方便消费者查阅。有关执法机关在接到关于预付卡商家的投诉时,一经查实,应对那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家实施信誉暴露制裁,将失信的经营业主纳入黑名单。

(三)推行多种途径,加强预付款的监管

对于规模不一的企业,可以提供不同形式的资金监管方式:(1)采取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式。借鉴“支付宝”的网上支付理念,将预收款存入指定账户圈存,圈存资金可根据消费者实际消费次数、消费时间或按月划转至商家。(2)采取保全措施。对已收取的预付款进行严格管理,对于部分资金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因经营者抽逃、破产、转让等原因使消费者利益受损。(3)采取信托模式。将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销售收入归入信托财产,并将部分资金交给商业银行掌管,适当限制企业对预收款的处分行为,避免企业滥用销售收入。

(四)规范合同订立,降低交易风险

相关部门要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就预付式消费中的重要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作为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参考依据。对于不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仅以消费卡代替的,赋予消费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经营者必须承担全额退款义务。

(五)加强教育,提醒注意风险

消费者对于预付式消费防范心理的缺失,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减少事后维权,必然要强化事先的预防教育。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社区组织等都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醒消费者在参与预付式消费活动的注意事项。

第6篇

[关键词]预付款消费 主要风险 法律规制 对策建议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模式在我国零售业、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较为盛行。这种模式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在发达国家是一种普遍流行的商业模式。但是由于这种商业模式目前在国内还没有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预付款消费中消费者承担的主要风险

1.办卡容易退卡难。由于预付款消费是经营者先收费而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在双方的消费意向达成之后,可能发生各种意外,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交易,如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导致消费不便或者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消费者往往希望终结和经营者的消费合同。

2.经营者规定预付款资金的有效期限。很多消费卡都规定有消费期限,并且写明到期不消费的预付款资金概不返还,通过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3.经营者倒闭或转项经营。这也是这种消费模式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前有健身中心停业改为浴池,将剩余消费金额以澡票方式返还的笑谈;后有青鸟健身悄然停掉5家门店的震撼。如对这种情况不加监管,最终受害的只能是消费者。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是在立法层面对预付款消费的唯一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差,同时它不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非金融机构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进行了规制。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将零售业、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经营者发行的单项消费卡纳入管理。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也对预付款消费进行了规制。如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的《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上海市推出的《上海市美容美发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及《售卡保证金交纳、使用、管理细则》等。这些规定对预付款消费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适用范围和领域单一, 缺乏强制性,很难起到作用。

三、完善我国预付款消费法律规制的建议

预付款消费在日本法律上称为“预付式证票”。1989年12月22日施行的《与预付式证票的规制等有关的法律》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保证金规则构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制体系。此体系由五大制度组成: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保证金制度、监督制度和发行协会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立法经验。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其法律规制:

1.建立征信制度

商业信用对于企业商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预付款消费以消费者对商家授信为基础,因此,只有具备较高商业信用的商家,才有资格开展这种业务。日常消费活动中,由于缺乏规范,对商家信用的把握,仅靠建立在消费经验基础上的判断,是根本不够的。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都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判断依据。

2.建立预付资金监管制度

如果对于预付资金的支取监管不严,一些经营者可能就会随意处置预付资金,一旦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就可能陷入索赔困境。从国外的有关规定来看,在资金监管中主要存在两种方式,即保证金担保方式或第三方监管(银行托管)方式。

第三方监管是指经营者对预付款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而是交给监管部门管理。经营者在商业银行设立资金托管专户,由第三方负责监管,专户资金只用于消费款项的结算以及经营者无法履约时的偿还。具体做法是,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卡之后,经营者将售卡资金存入托管银行的指定托管账户。待第三方机构(例如银联)确认资金到账之后,发出激活指令,售出的购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费时,数据实时传送到银行,相应款项在次日即划入商家的账户。这样就可避免经营者任意提取预付款,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退卡,取回他们自己的资金。

保证金担保是指经营预付款消费的企业应由监管部门按经营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确定应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以后可根据情况追加。收取的保证金由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储,监管部门可从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费。如发生企业破产、倒闭等情况,可用保证金和利息对持卡人先行偿付,保证金不足的,以托管资金偿付。

参考文献:

[1]郑祺. 日美预付卡法律规制综述——兼析我国预付卡规制现状与前景[EB/OL].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

[2][3] 任雪,赵晨熙.“青鸟事件”凸显预付款消费痼疾 资金监管需明确[N]. 法制日报, 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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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形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形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形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形八:保险公司代保险人汇总开费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字样。

情形九: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形十: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

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02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温馨提示: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8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银行 竞争 合作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之间竞争合作关系讨论很多,但关于二者间本质区别与定位却缺乏界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1]界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为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根据《办法》知第三方支付,即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地位问题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被认为仅充当货币转账企业或货币服务企业,不需取得银行业经营许可证;在欧盟,出于安全等多方面考虑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执照才能开展业务;而亚洲大部分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滞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定位问题仍在探索阶段;在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下面将对中国第三方支付的实际业务进行分析,确定业务本质意义上的金融属性。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现状

许可企业中,25家可以在全国范围经营,2家限定为北京市内。依此,人行对支付业务的发展是持开放态度的。但禁止外资公司控股中资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考虑是基于支付业务本身的结算功能,是金融体系中重要部分。虽然第三方支付是以非金融机构身份出现,出于其实质的结算业务,且涉及中国的关键商业信息,金融安全,所以可为外资控制。即名义为非金融机构,实际中比照金融机构进行管制。

三、第三方支付的业务的银行属性

全部业务有7类: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货币汇兑业务有6家获得许可占22.2%,货币汇兑业务,货币汇兑业务包括转账、汇款、代收、代付业务,此为银行核心业务,银行基本特征即货币汇兑和款项划拨,第三方支付在这个层面对银行有长期竞争压力。担保交易属于金融中的信用服务。互联网支付,替代实体现金支付,有网络化银行特征,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也是如此,同时这些支付具有资金转移上的滞后,资金会暂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银行性质的存款行为,而这一问题还没有解决。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则强化了资金滞后性,但使在途资金在途长期化有定期存款的特性。假定用卡习惯趋于稳定,则在途资金符合鲍莫尔的货币需求模型可以计量。从这个角度看,第三方支付银行雏形已然具备。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业的竞争合作行为分析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间竞争合作关系,核心在于各自定位。如招行电子银行是传统业务优势,强化电子化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是其动机;而中信等银行则期望借助第三方支付普及,扩大客户量,提高银行卡收益。一个偏重强化功能扩大收入,为深度发展;一个扩大客户量扩大收入,广度发展。

(一)竞争行为分析

银行竞争优势在于其为资金聚集地,这一点支付机构暂时没有发行银行卡,无法扩大资金持有。银行其一、独立对工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发展网银;其二、提高网上交易费率;其三、限制第三方平台支付额度。

招行、工行等银行调低第三方支付网银支付交易限额,有银行向所有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协商函”,要求中止提供银行卡电子支付服务。网银交易限额调低造成第三方支付客户面临“单笔限额低,大宗交易需要几次才能完成,第三方支付体验差,大额交易只能通过银行的U盾、口令卡进行,交易便利性大为下降,使得第三方支付注册用户减少,造成客户流失。

第三方支付优势在于庞大的客户群,高效的商贸信息平台,创新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支付需求。第三方支付一方面,继续优化现有支付服务,构建完善的资金清算平台,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另一方面拓展支付所涉及行业,来扩大收入来源,如基金,保险的网上直销。基金销售在我国向来是银行一家独大,第三方支付在这一个领域向银行挑战。

第三方支付盈利模式中的竞争分析,现有第三方支付盈利方式为:向接入商家收取手续费,此盈利模式多年未变,这种盈利不具有较好的拓展性,也即第三方支付如果要长久生存必然要面临转型。其一是凭借平台,客户优势转身为银行或其他性质金融机构。其二、银行迅速发展网银支付,取代第三方支付的地位。

(二)合作行为分析

首先,商业银行对三方支付业务定位不同,因此不存在合谋博弈解,合作成为常态。比如,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领军者支付宝公司与中信银行合作推出信用卡额度内的“无限额”网上支付功能,并扩大国有银行等10家银行的信用卡。基于支付宝不做银行、不发卡,为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平台服务商愿景,、推进网上便捷进行“无卡支付”,这区别于中国银联力主的“卡支付”,支付宝意愿成为网版中国银联。其次,银行在第三方支付业务方面进行比较优势分配,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银行处理更大客户的能力较强,而弱于处理金融产业链低端服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市场更加紧密,更能服务好客户需求,推动经济效率提升。

五、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竞争结果的分析

(一)在于社会化基本信用的培养:第三方支付是基于民众之间的信用。这种信用从数额极小到极大,涉及面极广,从未有机构如此对信用的培养产生过这么大的作用,哪怕是经营资金富可敌国的银行业。此外,传统银行官方性使民众信用观念中认为银行总不会破产。这种观念不利于将对官方为中心的信用依赖转化为市场化庶民之间的信用,而后者才会大大促进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从信用培养来讲,第三方支付存在价值极大。

(二)在途资金问题:从整个金融体系看来,第三方支付是增加了资金的流动环节,而这些环节的资金转移,交收都需要多次的确认与核实,以及资金暂留,这些导致整个经济体的资金效率下降,在途资金上升,从这个角度来讲,银行为了扩大自己占用资金的时间,必然会推动网银的发展。

(三)第三方支付成为金融机构可能性:其一、自身条件来讲,支付宝已具备开设银行条件,而且有极大的优势,客户的广泛,商家规模庞大,对众多行业产品销售服务的数据掌握,对客户信用的准确把握,这些都使得其成为银行巨头的不二条件。而这一点是所有现有的银行无法做到的。其二、现有银行必然要冲击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支付宝必然面临被挤压退出,或者积极进军银行业服务维持生存,目前来看,银行业对三方支付是积极竞争态度。

(四)第三方支付服务附属化:竞争加剧使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技术实现扁平化,变得成本低廉易得,利润微薄,成为银行机构的增值服务,如同查询银行卡余额一样。对于淘宝这样的公司,一样变成一个理所当然的增值服务,并不指望其获得利润,而是要依靠其便利稳住客户资源,成为一条龙服务中的一部分。

(五)人民币国际化角度:第三方支付在金融体系中一种自下而上的力量类似于Paypal,直接连接消费者与企业自下向上联系银行,将支付服务做到全球,并且在支付结算方面能够有强大的能力,而中国庞大的市场需求,必然是全球各大企业争夺的重要消费市场,用人民币标定商品价格用于贸易,面临未来庞大的人民币与外币汇兑问题,而第三方支付非政府色彩更有利于协助人民币国际化结算,实质上推进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

结论:第三方支付面临诸多变数、但发展方向清晰:1.第三方支付业务未来可能不得不转型走向银行业;2.从培养社会信用角度来讲,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价值仍然很大,应给予宽松的发展环境;3.从降低金融系统效率来讲,第三方支付有必要被嵌入金融机构,减少资金流转环节,降低在途资金风险;4.第三方支付的附属化;5.第三方支付的动力在于民间性质的,而相对较少面临官方阻挠,有利于拓展中国结算业务走出国门。

参考文献: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省略/flfg/2010-06/21/content

[2]第三方支付许可证资料:pbc.省略/publish/zhengwugongkai/

作者简介:

第9篇

从9月1日起,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在一年内申领“牌照”才能从事相关业务,这也被认为是对第三方支付的一次大规模整肃运动。其实,随着网络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变得纷杂,在暗潮涌动中,央行出拳治理也属必然。

我们关注的是传统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会不会出现变化?在这种牌照的固有模式要求下,第三方支付企业会如何应对?我们可以看到,市场上主流的第三方支付都正在积极申请相应牌照,而且对于他们而言,相关管理办法只是更好地规范市场,并不会带来什么打压或者不适用的地方。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根据央行数据,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按要求向央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截止目前全国有3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中向央行报备的企业共约130多家。这也意味着《办法》出台以后,至少将有1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被淘汰出局。

对于央行的监管对于支付行业而言,这是一种规范,也是发展中的一种必然,对于行业发展的凌乱有很好的梳理作用。不过,对于一些小型的支付企业而言,这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更加规范进入的门槛和发展中的各种制约,必要的清理和肃清非常正常。

大浪淘沙,一些小型的支付企业最终从市场销声匿迹对于行业的规范有很大的益处,也减少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当然,不少人在关注第三方支付会不会被央行或者说国有银行彻底击垮,其实这个担忧大可不必。第三方支付经过互联网虚拟经济的洗礼,从无到有,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奠定了自己的发展基础和庞大的用户根基,包括人们的使用习惯,这是传统的银行难以短时间内取代的。

此外,第三方支付也具有一些独特的优点:一是第三方支付的担保功能,商业银行的网站并不具备担保功能,很多个人用户主要是因为这项服务选择第三方支付的;二是第三方支付针对网络销售有一套成熟的电子支付解决方案,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

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优秀的第三方支付已经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支付结算这一基础功能,转而进入“行业支付专家”的市场定位,通过为行业提供一整套综合的解决方案来提升自己的行业地位。

目前,央行已经推出了超级网银,这也是国内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一种表现。类似的系统在国外成熟的支付市场中已有例证,比如ACH(自动清算所系统)就是美国处理银行付款的主要系统,ACH在美国已经存在了30多年,90%的美国银行是自动交换中心成员。事实上,每个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自动交换中心系统,否则很难在国际贸易中竞争,也很难建立高效的商业银行系统。全球领先的在线支付系统PayPal(贝宝)在美国的成功就在很大程度得益于ACH的存在,PayPal只需一点接入,就可以全网联通,不需要逐一单独接入各家银行,而可以专注提供基于账户的网上支付。

对于国内支付企业来说,这是在朝着一个良性、规范、明确的轨道前进,对大多数企业和用户来说,这是一件好事情,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一个行业的滋生和发展需要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金融管理存在着太多的风险,不断地规范和约束也是对第三方支付更好发展的一种保护。

第10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消费者;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3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1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这个概念指出第三方支付是一个交易支持平台,是独立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等服务而形成的网络支付模式。当消费者与商家达成购买协议后,利用该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付款,由平台通知商家货款到帐、要求商家发货;消费者收到货物后确认付款,平台再将货款转至卖家的支付模式。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风险分析

由于互联网支付的虚拟性、复杂性,使消费者面临诸多消费

风险。

1.支付平台滞留大量资金给消费者带来的资金风险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它含两个部分,一是由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资金,这部分也称为账户余额;二是由支付机构代收代付的资金,这部分也称为沉淀资金。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平台上必然留存大量的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备付金属于客户,支付机构不得挪用;但对于备付金的利息归属,即孽息的归属,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支付平台明确的做法是孽息不属于客户。正是因为立法的缺失,才导致第三方机构对客户利息的侵吞。此外,有些支付机构,违反监管要求,私自挪用客户备付金,导致广大消费者无法正常消费,甚至无法收回账户余额的事件。

2.消费者敏感信息泄露问题

敏感信息是指消费者的手机号、身份证号、邮箱等信息,按照监管要求,敏感信息必须加密存贮在数据库中,在显示时必须用星号屏蔽部分内容。然而,支付机构如果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将信息挪作他用,将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用户信息泄露隐患。

3.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企业运营过程中,即存在着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技术层面的风险,还存在着人为误操作、管理缺陷等方面的经营风险。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

1.现有的法律法规

2010年以前,第三方支付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2010年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一系列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管。这些法规主要有:

(1) 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它明确了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非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企业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对允许开展的业务类型、软硬件设施要求、业务开展地域范围等进行严格监管。2010年12月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较为模糊的、需要细化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进一步阐释,截止到2015年4月,已发放270张支付牌照。

(2) 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存放、划转等进行了法律规制。对客户备付金银行的选择和分类、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划分和使用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3) 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正式实施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提出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必须马上报告,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就建立了重要事件报告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2.监管业务类型和范围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3)银行卡收单;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这样就明确了监管的业务类型共有7种,对每一种业务类型的要求做出了说明,比如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范围是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如果支付机构没有满足相应的认证规范,将不予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

3.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不足之处和改进建议

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力极强,尽管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逐渐完善和严格,但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又往往落后于现实。因此当前监管就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表现在:

(1)目前颁布出台的多项管理办法,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在兼顾安全和效率情况下,建议尽快建立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刑法和民法。

(2)《管理办法》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对于运营情况不好的机构如何退出市场,及退出市场后如何与商户和消费者进行清算,这些问题需要法律法规对其进一步的规定。

(3)当前央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要求是存在银行,不得自私占用和挪用,但对孳息归属没有规定。建议采用灵活高效的管理方式,让孽息能够返还给消费者。

(4)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大数据,相比之下,消费者掌握信息极少,消费者信息被泄漏、信用卡被盗刷、重大事件等诸多问题上都不之情。建议在支付服务协议中,对这些问题有所体现,这样才能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四、结论

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迅猛,技术创新能力非常的强,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群,因此,监管一定要因势利导,即要保证其创新的活力,又要有力规范不合规行为。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今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的方向,必将是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局、商务部等部门联动监管。

参考文献:

[1]贺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研究.

[2]李苗.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

一、当前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的做法

(一)完善机制,促进支付结算制度执行力的有效落实

一是认真履行“两管理、两综合”职责。2010年开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探索“两综合、两管理”工作新模式,“两综合”即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估,“两管理”即开业管理和日常管理,支付结算工作也是“两综合、两管理”中的重要指标。以此为契机,通过准入培训、约见谈话、业务考试、风险提示、日常管理考核等方式,严格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退出管理;通过完善检查方案、举办培训、交流经验和汇编法律法规等方法,提高了执法检查质量和效率。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支付服务与支付结算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工作通报、经验交流、业务推介、问题答疑等形式促进支付市场各参与者的沟通,为部署支付结算监管政策、解决监管中问题、反馈政策实施效果提供便捷的机制保障。

(二)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各类支付系统运行

一是通过制定完善各项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召开会议、风险提示、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风险责任意识。二是组织开展各类支付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三是探索实施对商业银行支付系统运行和业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金融机构重要支付系统及关联系统评估长效机制。四是推广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实现系统功能升级和换代,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稳步推进,加强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监管

2010年6月,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明确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实施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标志着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纳入国家支付体系监管范畴。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等,进一步完善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制度。同时,通过开展现场检查、风险提示、建立报告制度等方式加大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工作力度,对不具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条件的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市场清理退出工作。

(四)规范引导,推动支付工具管理安全与效率并重

一是以《票据法》为依托,加强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票据业务的监管,针对当前经济形势下票据业务管理和操作中暴露出的风险问题进行监督;同时,加大电子商业汇票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电票系统登记功能防范纸票风险,推进电票业务发展。二是组织各发卡、收单机构不断完善发卡、受理、商户和机具管理、外包服务业务等环节的风险控制,加强银行卡业务规范管理,严密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等违法行为。三是认真落实存款账户实名制,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推动金融机构有序开展存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提高账户管理和联网核查工作水平。

二、当前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管理法律滞后,难以适应当前的监管要求

一是目前许多支付结算法律法规滞后,例如《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要,无法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二是支付结算领域许多法规法律层次较低,例如关于支付系统、账户管理、银行卡等工作的法规制度,法律层次较低导致了约束力较差,影响了实际落实效果。三是支付结算领域存在许多法律法规空白,比如对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方面,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等配套制度仍未出台,基层行在具体规范检查过程中缺乏依据。

(二)监管协调机制缺乏,难以发挥监管效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支付结算监管的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非金融支付机构等,给中央银行的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带了了很多新的课题。目前,对许多支付业务监管过程中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而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仍不健全,给基层的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连续几年联合开展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与公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与其他部门的联席合作机制仍未完善,需要更高层面予以确立。

(三)监督管理手段落后,难以适应监管需要

近几年来,金融电子化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支付结算工具不断推陈出新,支付结算手段日益现代化。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基层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仍比较落后,虽然人行负责的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监测等业务系统能够部分获取金融机构的结算、清算业务信息,但利用高科技实施动态监控的网络监控系统仍未建立,基层央行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规章的支付结算行为,由于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明显滞后于科技发展与业务创新的步伐,支付结算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效果不佳,在各金融机构会计结算普遍实现电子化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与隐患。

(四)监管队伍力量薄弱,难以确保监督质量

一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队伍存在人员不足、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特别是到了地市以下,支付结算人员队伍老化较为严重,对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的限制。二是支付结算人员队伍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复合型支付结算业务人才不足。随着支付体系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不断扩展,当前人民银行基层支付结算人员队伍已不能适应和满足现有工作需要,比如,对非现金支付工具、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等新业务还较为生疏,在协调工作力度、调查研究能力及综合业务水平方面还存在着差距,监管水平不高。

三、完善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法规建设,提高法律层次

一是建议尽快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较为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二是建议提升支付系统、账户管理、银行卡等领域法规制度的法律层次,完善支付系统规则设计,明确支付系统支付指令的有效性、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制定重要支付系统判断标准,加强重要支付系统监管透明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系统参与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三是尽快出台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网络支付、预付卡等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相关规定,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四是完善支付服务收费机制。不断完善支付服务收费机制,明确支付结算业务中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或标准,实现成本、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果

一是梳理并界定监管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明确赋予人民银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和管理职权,确立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体系监督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理顺与银行业监督机构的支付结算管理职责交叉关系,做到职责分明,各有侧重,相互协调,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二是建立监管机构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效沟通,促进工作之间协调合作,并依靠各自的管理优势,营造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切实提高监管效果。三是完善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共享、重大业务问题和风险事件协查、联合检查工作机制,提高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工作效率。

(三)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质量

一是提高检查实效。通过电子化手段,采集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信贷登记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的数据,依靠计算技术进行自动比对分析,查找问题线索。二是加强非现场监管。逐步建立动态监控的网络监控系统,及时监测辖区支付结算基本情况,提高监督管理的全面性。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实行不良支付行为社会举报制度、金融机构定期检查报告制度等,掌握辖区支付结算业务中产生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使银行、客户自觉遵守支付结算纪律。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支付结算业务人员培训,强化对网络银行、电子贸易、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等新型业务的学习,掌握其交易规则及业务处理程序。二是可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选派会计人员到商业银行接受锻炼,熟悉商业银行新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支付结算方式。三是加大用人机制改革力度,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形式实现优胜劣汰,加支付结算人员的危机感,增强支付结算人员的工作活力和工作积极主动性。四是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加强服务,寓有效的支付结算管理于高质量的支付结算服务之中。

第12篇

或存在过渡期

“我们不能算是落选。”虽然在前两批获得牌照的企业中,未见已被公示的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天翼电商)的身影,但该公司一位产品总监告诉《中国计算机报》记者,目前,他们这批申请企业的流程还没处理完。

据记者了解,企业向央行提交牌照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先要经过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企业会被公示出来。公示后,企业将受到央行更细致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才可获得牌照。

“央行发第二批牌照的时候,我们三大运营商还没有走完所有手续。我得到的消息是,虽然有的企业没有获得牌照,但如果条件基本通过了,会有一个临时的过渡期。”该产品总监表示。不过,这一过渡期会有多长,哪些业务须停,哪些业务可运作,他表示,公司还没有收到央行的正式通知。

而另一家公示了但没有获得牌照的企业――支付通的内部人士也告诉本报记者,他们没申请下来的原因是申请时间比较晚,“我们8月中下旬才公示的,时间上很紧张”。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现在没有拿到牌照但公示的企业还会陆续被审批,然后还将经历一个牌照陆续发放的过程。所以公示企业的业务应该还会继续进行。”

张萌的理由是,截至9月1日,已经获得公示的企业是170多家,第二批审批下来的只有13家,从这13家公示的日期来看,基本上都是在今年6月份之前公示的。“这么大的企业数量,央行要一步步进行核查、审批,时间确实比较紧;此外,业界非常有希望拿到牌照的企业,比如三大运营商的支付公司,现在也都还没拿到牌照。从这两方面综合考虑,我们预计这13家应该不会是最后一批拿到牌照的企业。”

而对于业界流传的一种说法:“9月1日前没有公示的企业就没有机会再拿到牌照”,张萌也表示听到了,但是由于现在央行还没有官方的消息,不好下判断。

公示企业现有业务正常运转

据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支付企业的业务还在正常运转。支付通的内部人士表示,他们并没有接到央行的通知,现有业务还在进行当中,而且“还没听说过我们支付业内有停止业务的”。

该内部人士的话虽然不见得完全反映市场情况,但至少可以说明,大范围的业务停止现象并没有发生。

艾瑞咨询分析师梁燕看到的情况亦是如此:在移动支付这块,被公示企业的现有业务还在运转。

不过,虽然被公示而没获得牌照的企业还在做现有业务,但是其中部分企业已经停止了新业务的。

天翼电商的上述产品总监表示,牌照问题对现有业务的影响不大,都还在开展着,在等待央行的进一步通知。他所指的现有业务主要是做了很长时间的且为传统电信用户服务的支付业务,而“一些新业务比如预付卡业务等,以及一些敏感业务,在央行下发通知之前,肯定不做了。我们现在在为新业务做技术储备,在央行正式允许之前,我们不会对外这些新业务”。

而在预付费卡方面,梁燕也表示,从市场整体反应和支付企业的做法来看,基本上是,还没拿到牌照的企业不再发行新卡,但市场上的存量卡还可使用。

市场变局重生

没有被公示的支付公司――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网”)在8月份就了其在线支付平台――支付@网“将于2011年9月1日0时起终止支付服务”的公告。同样没有获得公示的、做预付费卡的企业斯玛特虽然还在运营业务,但是商户中已存在一些停用现象,如欧尚和OLE超市就表示从9月1日起暂停使用斯玛特卡。“停用的不止一家,一些企业的官方解释是‘和斯玛特的协议到期了,暂时还没有续约’,但我认为这还是与政策方面有关系。” 梁燕向记者表示。

可以看出,部分未公示企业的相关业务已受影响,此时,并购热潮也开始涌动。

此前,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的内部人士都表达了相关的收购意向,而9月5日,支付宝则先人一步,收购了安卡支付。

虽然支付宝的相关人士表示,收购交易的发生并非因为安卡支付本身出现了困难,而是因为双方在业务方面能够形成互补优势。“安卡之前做的是外币卡的收单交易,用户需要用美金卡去购买服务,而支付宝有人民币跨境交易的相关资格。合并后,用户可以用人民币去购买服务”。

但梁燕和张萌都认为,这一举措还是和牌照有关系。“支付宝选择在大限之后宣布合作,一方面可能是想观望一下市场上可供收购的企业的情况;另一方面,安卡支付作为一个全外资企业,在牌照申请方面会遇到困难,支付宝因此能够在收购价格等收购条款方面获得谈判优势。” 梁燕解释说。张萌也指出:“毕竟安卡支付是一家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在牌照申请这块肯定会遇到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