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合同纠纷委托书

合同纠纷委托书

时间:2022-02-23 09:00: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纠纷委托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纠纷委托书

第1篇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男,****年*月**日生,家住**省**县***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 。

受委托人:***,男,****年**月**日生。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省***市***路**号**大厦11楼。电话:13*********、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与被告人***在******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人。

诉讼人**的权限为:全权(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诉讼样本】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因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____诉讼人。

人________ 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 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标明委托人详细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等。

委托人:XXX,身份证:XXXXXXXXXX,现住XX市XX路XXX号,邮编XXXXXX,手机XXXXXXXXXX。

标明受委托人详细个人信息。

受委托人:XXX,身份证:XXXXXXXXXXX,现住XX市XX里XX弄XX号,邮编XXXXXX,手机:XXXXXXXXX。

写清楚办理事项单位。

XXX有限公司或XXX银行。该项如在文有交待也可以不写。

写清楚委托事项。

现委托__ __在我与__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人。

写清楚委托权限。

受委托人__的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注明委托期限。

自XX月XX日起,至本案结束。

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字。注明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范文(一)

致××××××公司:

特授权委托_____身份证号:_____代表_____公司全权办理贵公司一切设备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回款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和合同。

我公司对被委托人签名文件、协议、合同等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委托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人签名: 职 务:

有效期:

签署日期:_____ 年_____月 _____日

授权委托书范文(二)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男,****年*月**日生,家住**省**县***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

受委托人:***,男,****年**月**日生。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省***市***路**号**大厦11楼。电话:13***。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与被告人***在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人。

诉讼人**的权限为:全权(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范文(三)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受委托人: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我与____________因_______纠纷一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我的_______诉讼人。

人________________的权限为:

人________________的权限为:

第3篇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人须写明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律师授权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陈** 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人与江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陈**律师本案参与诉讼,权限为一般。

委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合同是指涉及工程范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程咨询、工程检测、工程管理、拆迁等内容。工程合同管理(以下简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降低企业风险、实现企业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本文就合同管理的签订、履行等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一、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在企业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承办人、合同签署代表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应该认真核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若对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还应审查人的资格,必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文件;同时,还要考察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用;评估合同内容的可行性、严密性。

二、合同的履行

1、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遇到任何困难,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4、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一,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三,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第四,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继续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第五,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外,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5、关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和原则

第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二,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协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第三,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第四,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的足够时间。

三、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合同管理不是一门简单的学问,很多细节很多条款都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注意并及时掌握合同管理中各种动态的信息,以保证对合同管理的完整性与及时性。

1、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设立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和配备合同管理人员。机构建设是创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组织保证。要在公司组建一支合同管理员队伍,并全部经过专业培训,形成了公司合同管理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人员经办负责的有序运行机制。做到公司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2、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中应涵盖合同专管员岗位职责、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保管使用制度、工程合同委托制度、工程合同信函与谈判纪要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学习与培训制度、工程合同台帐与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以便细化和规范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2)合同档案集中管理。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工程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台账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合同档案应当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合同管理员能够掌握合同的最新动态。

3.监督检查。依据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合同管理领导部门应对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5篇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第6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1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对本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解、诉讼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贯穿于企业合同实现的全过程,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自身通过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本企业订立、履行合同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使本单位的合同依法订立并依法履行,对于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而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组织体系,是加强和改善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保证。建立企业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应遵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力求精干高效的原则和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协作配合的原则。具体说来,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和企业各业务部门等。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需要在企业内部实行合理分权,建立一整套由法定代表人亲自主管、专职合同管理机构统管、各职能部门分管、具体承办人专管的,上下成线、纵横成网、相互协调配合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体系,使合同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到实处。

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由企业制定用以调整企业内部在合同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保证企业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证。

1.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即对企业合同实行由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全面、统一管理的制度,内容包括:确定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基本内容;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岗位资格需求以及对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考核和奖惩等。

2.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

合同管理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因此,为了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应该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

3.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进行。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限和有效期限。合同授权委托制度一般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委托人的条件、办理委托的程序、委托的原则范围,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等。

4.合同审查制度

合同的专业性、法律性很强,内容复杂,特别是一些重大合同,能否正确地签订履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关系极大。因此,合同必须经过审慎、严密的审查,才能正式签订。合同的审查制度就是规定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和履行的制度。

5.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

建立企业合同会签、审批制度,有利于企业签订的合同建立在牢固可靠的基础上,尽量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会签与审批的过程就是决策的过程,这实际上是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权机构或负责人员的最后把关,因此是相当重要的。

6.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合同专用章是企业签订合同时专门使用的印章。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签订合同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使用、保管;合同专用章应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编号、备案;合同专用章刻制的申请、审批手续;对滥用合同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不善的责任者的处理等。

7.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企业合同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企业合同主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解决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企业按期履行合同。同时,通过对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还有利于促进企业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建立企业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应明确企业合同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专业人员、检查内容等。

8.合同台账及统计报表制度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及有关统计报表,对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额等情况进行登记,以便随时掌握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9.合同归档制度

必须制定严格的归档制度,妥善保管合同。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员要将合同正本交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保管,合同副本留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也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

10.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7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合同、守信用”是一个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方面,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生命之源。

凡是成功的企业都很重视合同的管理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的规范程度是企业是否走向成熟的标志。一份合法、规范而富有技巧的合同,不仅可以为企业谈好的生意加一把锁,也可以为日后己方履行合同提供便利,同时,还可以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赢得先机。

可以说签订任何一份合同都不只是涉及《合同法》,都必然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也并不是说没有共性的法律问题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合同中注意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尽可能地维护自己地权益降低合同风险。

审查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可以作为合同签约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都是细微而有必要的。

签约对方为法人时,主要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看对方经营期限是否过期,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年度检查,如果没有,应避免与这类“企业”交易。

注意对方的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数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

企业经营范围,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以免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对己方不利的合同,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签约对方为非法人组织时,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

对于未经过核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而以组织的名义签约的不能与之签约,而要与有签约主体资格的人员或者筹办单位签约。

另外,我们还应对对方合同签字人进行审核。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法》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无论数额大小,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这不仅是留存备查的需要,更是遇到诉讼时的必要证据。其中,不是以正式合同书形式的文件,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都要保存好,最好是转化成纸质文件,并要求对方负责人在上面签字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合同的内容要严密,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例如,某合同条款“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很多合同,忘记约定违约责任,或是在签订时碍于面子或者认为是君子之约,不好意思约定违约责任,或是大家认为很简单的事情没有必要约定违约责任,这都存在很大的违约风险。

当没有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时候,实际上是在给对方提供违约的机会,一旦对方真的违约,守约方缺乏补救措施,寻求救济时缺乏依据,后悔为时已晚。

我们重视合同、讲求信用与在签合同时要有违约的意识是不矛盾的。

这里的违约意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多想想一旦对方违反了某一条,我们该怎么办,有没有可以约束对方的条款或是措施,要让对方违约的成本大于遵守合同所应当提供的义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方违约的可能性。

其二,要尽可能在己方的违约责任方面附加一定的条件,做到己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合同,给己方违约保留一定的空间以及必要的补救措施。

另外,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如果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不利于发生争议以后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约定明确具体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如郑州市仲裁委员会。

第8篇

关键词:依法经营;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市场主体之间交流桥梁和纽带的经济合同,已经成为各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以及实现社会价值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全面履行的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避免和减少经济合同纠纷,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

经济合同,其实质是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使企业签订的每一个经济合同都能获得最大的利益。依法订立和及时发现、解决合同签订中的问题,促进资金技术资源高效运作,使企业不断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更好地获取经济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经济的调整手段也更加倾向于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企业要适应这一变化,必须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到依法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依法解决合同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将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纳入依法经营轨道,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企业才能持续兴旺发达。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为适应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利益而达成的一项共识。但是鉴于我国的历史以及文化原因,个别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存在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内容、合同档案的保管等方面,现将经济合同管理中常见的主要问题归纳如下,以便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予以借鉴和避免。

(一)在经济合同管理中关于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

1.经济合同签订的双方有一方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或者其本身就不具备签订合同所需要的资质,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则会对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

2.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对经济合同的认知度不够,缺乏对对方的合理调查了解,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格式办理,草率签订,有的经济合同无书面依据,造成经济损失无法索赔,甚至还要向对方承担责任。

3.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不明确,条款不全,没有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履行的细节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对违约责任规定不合理致使一方利益得不到保护等情况时有发生。

4.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造成不完全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状态,进而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纠纷时.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取得和保存有利的证据.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状况。给动机不良利用合同诈骗者有机可乘。

(二)经济合同管理中有关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机构、人员不能落实到位,应付检查,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也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企业管理工作来抓,致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无法渗透到企业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中去。

2.出于种种原因,人情关系、面子问题、怕麻烦等,经济合同的签订效率不高,往往是成为口头协议,基于对对方的信任而无书面协议。

3.经济合同签订把关不严.签约比较随便.没有经过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有效制约或虽然有合同会签流程,但对合同内容审查不够规范。变更或解除的经济合同,不能按照规范的程序、期限和形式办理,经济合同纠纷的隐患很大。

(三)在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经济合同归档制度的缺乏使得很多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后便无档可查,一旦日后发生合同纠纷,则使得企业处于被动的局面,对于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同时也不利于企业整体规划的实施。

三、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是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的必要工作。企业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管理体制上,可以采取归口管理和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由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全面负责企业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本企业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在企业各分部门,视需要设专职、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分类专项管理相关合同。此外,还应当设置监察、审计部门,审查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内部监控。

(二)明确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作为一个合格健全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应做到:(1)制定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2)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工作。(3)对企业内部的员工进行专业和法律常识的普及。(4)监督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做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并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汇报。(5)在企业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时候能有效的解决纠纷并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6)代表企业参加有关经济合同的仲裁和诉讼活动。

2.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1)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合同的签订人员进行合同的谈判,协商。(2)从法律的角度审查合同.防止合同中出现违法以及危害企业利益的内容。(3)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并对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以合理的方式解决。(4)负责建立合同的保存档案,总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5)制止非法的合同行为,同时在合理的范围内规避合同风险。适脓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三)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应实事求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经济合同综合管理制度由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对企业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确定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合同管理原则和基木内容,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岗位资格要求,及对合同管理人员与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等。

2.经济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由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应根据本企业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在合同综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包括确定专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规定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内容。

3.经济合同授权委托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或者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的人签订。被授权人签订合同,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在企业内部来说,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拥有所需的资质并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才能被授权,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人所持的授权书必须严格按照格式书写,应明确包括人姓名,单位名称、授权范围、期限,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人的授权范围应结合该业务人员的业务范围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授权委托书的印制应由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人外出签订合同应携带授权委托书,无授权或者授权不明时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可拒绝协助其工作。

4.经济合同的审查制度。鉴于经济合同签订关系到企业诸方面的利益,且其签订的专业性以及法律性都很强,所以经济合同的审查制度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一些关乎企业重大事项的经济合同,更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因此就要求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经济审查制度,一个完善的经济合同审查制度包括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等。

5.经济合同的公证制度。我国公证制度日益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题的企业应充分利用公证制度,在签汀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的时候进行公证,会使得合同的履行得到有效的保证,且一旦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则可以有确切的维权依据。因此,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公证工作的管理。

6.经济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及经济合同统计报表制度。经济合同专用章作为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的重要依据,应由专人保管、使用,建立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档案,并定期整理向主管领导回报,对滥用合同专用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立合同统计报表,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详细登记,以便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可以随时掌握履行进度,及时把握合同对方的动向。主要有合同执行情况进度表、合同签订情况进度表。

7.经济合同归档制度。要制定严格的归档制度,妥善保管经济合同。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员应将合同正本交单位合同管理人员保管,合同副本留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也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档案保管期限保管。

(四)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

自我监督和控制是国有企业的一个强大优势,我们要充分利用纪检监察和审计、法律顾问等手段加强内部监控,使经济合同始终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始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加强自我监督。专业部门和人员应关注国家经济合同方面立法的最新进展,及时把握政策的动向,审视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的实施状况,并定期进行考核,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及时的处理,保障企业的权益。

2.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经济合同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的视角,建立物资供应商、施工队伍和相关人员廉洁档案制度,对不正当竞争、商业受贿等不良行为设立黑名单制度,确保经济合同合法合规,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制度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保持对合同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强力威慑。

3.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事前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审查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保证资金筹措方式科学、来源合法、运作经济。事中对建设合同、项目变更、物质采购、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保证资金落实,按规定使用,没有被转移、侵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事后按照"先审计、后决算、再转资"的审计原则,对项目的真实性、效益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跟踪审计,检验经济合同实施的效果。

4.加强法律顾问监督。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和行为主体,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居于基础的、主体的地位,加强全社会的信用管理,必须首先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法律顾问要帮助企业把脉法律事务,提供决策参考法律意见,进而预防、控制和避免法律风险。让法律顾问从应诉、合同审查的幕后工作中走出来,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让法律顾问凭借其企业法律知识与经验,为企业完善各项制度、防范各类风险,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中一路走好。

第9篇

目前铁路企业主要的合同类型有:购销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工程合同等。合同管理模式为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事务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具体操作上依靠其他业务部门给予一定的配合,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合同进行分块,分级管理。同时,积极推行合同审查会签管理系统,强化了合同会签订立流程管理,提高了合同管理效率,杜绝了许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受到企业经营以生产安全为主的传统观念影响,铁路企业在合同管理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虽然铁路企业大多已经建立一系列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然而由于某些规章制度过于强调原则而缺乏一定的针对性、操作性,某些规章制度则比较笼统,没有考虑到本单位实际工作的特点,造成合同的审查、签订、执行与监督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合同的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出现合同的补签倒签等不规范操作。二是对合同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并没有把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合同管理意识淡薄。一些铁路企业单纯重视企业生产指标与生产安全方面,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合同管理在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合法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虽然已建立了合同管理机构,然而由于对合同管理工作的不重视,造成合同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兼任其它岗位而无暇顾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等现象。二是合同管理理念落后,往往只注重合同的签订,认为合同的签订即为合同管理工作的结束,错误的合同管理理念导致铁路企业忽略对合同对方执行合同能力的动态监测,结果导致了损失。

3.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目前铁路企业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是非专业出身,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是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深。二是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仔细,忽视了主要条款不完备、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确、表述不清等合同漏洞,造成铁路企业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保障自身权益。

4.缺乏合同履约有效监督机制。监督检查是规范合同管理、及时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周期较长而且复杂的环节,不可预见的情况较多,最容易产生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合同全方位管理意识薄弱,认为合同签订了就万事大吉,而忽视了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动态监督,造成合同履行大打折扣,同时也加大了合同违约的风险。

二、强化合同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铁路企业提升其合同管理的基础与保障,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本着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纠纷处理都有章可循。铁路企业应该在严格遵照《合同法》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机构、制度、人员三到位、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责的明确界定;合同签订前的合同当事人资格、价格、质量与履约能力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权限设定、法人授权委托书办法、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等具体内容。合同管理制度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并且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否则就会显得刻板无力。铁路企业要在摸索中制定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不断加入新的合同管理条款,让它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切实可行。

2.重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合同意识。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如果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不够,合同管理的质量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显得格外重要。为此应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应完善持证上岗制度,真正让他们的业务水平得到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得到提高。铁路企业可以通过组织合同管理人员持续学习《合同法》、行政法规,合同示范文本,宣讲案例,提高认识,明确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培训使合同管理融入企业文化,变为员工的自觉行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聘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负责重要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依法治企中的能动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知识支持,弥补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

3.加强对合同当事人的审查。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包括签约资格、履约能力、以往的履约信誉等,主要看以下几方面:一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额、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地址、经营范围等,这些能反应该企业的基本情况;二是授权委托书,大多数合同都是由企业派出的业务员承办的,此时应让业务员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三是看企业的业绩,要实地考察企业的业绩、广泛听取其他客户的回馈评价;四是其他相关证书,以便全方位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4.做好合同文本的审查。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力保障,便于消除由于业务人员专业素质不足造成的各种漏洞,同时有利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在撰写与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分析合同文本是否完备、清晰,谨防错漏,文字描述不明、数字大小写不注意、标点符号使用不准确甚至于在合同中多一个字或者少一个宇都会对合同的内容产生歧义。为保证合同文本的完备,可在洽谈前事先拟定,并在洽谈过程中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5.强化合同履行的管理。首先要构建合同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了解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补救措施,并与对方沟通协调,避免发生违约。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求对方要严格履行义务,同时自己也要严格要求,做到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如果合同需要变更,应当考虑合同变更的理由、依据是否充分,并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变更事项是否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这样能确保在发生纠纷时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其次是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的协议、会议纪要、往来书信电函、以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复印件要全面收集、汇总,统一保管。这些资料对于合同的履行、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作用,能确保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的渠道,防止因违规造成不良的后果。

三、结语

第10篇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3、争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标准文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进行的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处理办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4、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合同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安排,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的经营行为,如果合同草拟不当,很有可能陷于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而受益明显地和义务不对等。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合同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进行抗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如何将谈判内容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文本上,体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预防合同纠纷。

第11篇

律师事务所合同范文一甲方: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被告河南惠普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之律师作为其本案的委托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王鹏东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人,委托事项如下:

1、甲方参与 一审诉讼活动 ;

2、根据案情需要开展与本案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3、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4、为甲方草拟、审查与本案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1项:

1、一般。

2、特别授权(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交纳、领取款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 王鹏东 律师作为甲方委托案件的诉讼人;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选择特别授权的,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为交纳的款物;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

5、甲方指定 为其本案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人;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费及办案费;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约定:

1、律师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律师费,并由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支付。

2、办案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先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办案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支付,待乙方律师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凭票据案结算: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复印费、调查费、长途通讯费、交通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3、出现下列情形,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律师费: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即以和解方式解决或甲方决定以其它方式解决,则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再退还。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律师不参加庭审,即视为乙方尽到了通知解除合同义务的充分必要条件):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7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及工作费用的;

(4)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己经支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律师个人直接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收取甲方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条。

3、甲方指定邮件收取地址为甲方身份证地址。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我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盖章)

日 期:20xx年1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范文二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 阶段的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其与 纠纷一案 阶段的诉讼人。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该案 阶段的诉讼人。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 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律师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乙方指派的律师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和办案费用等;

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委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委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甲 方:

代表人: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月 日 乙 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范文三(以下简称甲方)因 纠纷一案,委托仁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经双方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审诉讼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并依约收取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元)费。

四、如甲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必须支付乙方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因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委托乙方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特别约定:

1、本案为风险,本案胜诉以后,三个月内甲方必须支付乙方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法院所收取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本案所需交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法院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或者不协助乙方办理案件、不提供乙方所需的证据材料,甲方必须无条件支付乙方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3、本案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由三都县人民法院吴昌学同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连带责任保证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第12篇

负责人:蒋涛,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人:姜茹娇,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吴敏,新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

法定代表人:仰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宋芦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

法定代表人:郭孔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丁华荣,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以下简称桐城路分理处)为与被上诉人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闯、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合肥庐州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庐州信用社)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东方公司贷款30OO万元,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9‰ ;贷款分三笔各为1000万元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分别为1997年7月30日、8月5日和8月12日。合同约定东方公司用位于合肥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抵押物估价、拍卖等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东方公司贷款对500万元,利率为月息9‰ ,期限自1997年7月30日至1998年l月3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庐州信用社分4次将3500万元汇入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开设的帐户。1997年8月4日,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为合肥市“ 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合利公司在收到庐州信用社的3500万元贷款后主要用于归还该公司欠合肥巨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粮油储运公司的债务1900万元,归还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系合利公司的关联企业)欠桐城路分理处的贷款利息500万元、“翠竹园”小区建设600余万元、尊国绿色饮料经营部往来款50万元、水电费55万余元等。借款合同到期后,合利公司未能还款。桐城路分理处这起诉至安徽 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方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银字(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合肥市分行桐城路分理处,1999年10月又变更为桐城路分理处。东方公司于1993年9月10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为香港闰宏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冠乐,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合肥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宋芦生。东方公司成立后,重点开发座落于合肥市琥珀山庄西侧的“翠竹园”小区,具体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务均由宋芦生负责。 截止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征地219.63亩,领取了合规地(94)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合国用(籍出)字第0030号、第0031号两片工地使用权证明书,并领取了26幢商品房的建筑执照,开发了部分商品房。又查明: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东方公司因开发小区资金困难,经与合利公司多次友好协商,同意将小区以15,50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合利公司,余下工程由合利公司出资继续完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合利公司付款3000万元,余款5000万元将根据东方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确保支付。另外,东方公司在开发小区建设过程中的7500万元债务由合利公司承担。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小区项目的所有交接,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移交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贷款证以及“翠竹园”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等相关文件。合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华俊、东方公司的宋芦生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年6月24日,东方公司的宋芦生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一份宋芦生签字并加盖东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同年7月2日,丁华荣(与丁华俊系兄弟关系)收到东方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等有关文件后,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承诺“即日起如发生有关一切问题由我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除向其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外,还提供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

再查明:1998年10月1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及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关于《“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的另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为由(1998)经初字第1O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诉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合肥华丰畜禽经济开发公司、东方公司欠款担保及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1997年7月15日,东方公司致函丁华俊并丁华荣称“你方与我公司于同年6月6日签订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鉴于你方没有履行完毕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协议内容(按约定,合利公司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付给东方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已付2500万元),同时我公司获悉你方利用我公司印章和土地证在银行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书。故我公司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收回东方公司印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对丁华荣先生的委托书”。当月19日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华俊)向东方公司回函称,“贵公司7月15日来函收悉, 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此外,本院还查明,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在本案二审庭审质证时,承认陈冠乐个人印章系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开办酒店业务需要,由他们二人商议后刻制的。1999年8月12日,陈冠乐再次通过我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以(99)温出字第0616号公证书声明没有授权任何人刻制其本人的印章,香港润宏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其本人也从未在合肥投资所谓的合肥富丽华大酒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为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委托书,提供该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同年7月2日,丁华荣在收条上作出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嗣后,当东方公司得知丁华俊、丁华荣利用该公司印章和土地使用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时,于同年7月15日函告上述二人, 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对丁华荣的委托书。当月19日,丁华荣等又针对东方公司来函回复称,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这表明东方公司出具委托书、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办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过户手续之用。此后,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 并向其出具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材料。这表明,庐州信用社在发放3500万元贷款前对“翠竹园”小区转让情况及实际借款人并非东方公司是明知的。合利公司在没有东方公司授权,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庐州信用社签订两份合同,并加盖了陈冠乐个人印章,而陈冠乐的个人印章又系丁华荣、宋芦生办理其他业务时,在未经陈冠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刻制的,故《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借款人合利公司负有向原告还本付息的义务。上述合同对东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方公司不应承担偿付借款本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二)第三人合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段计息)。(三)驳回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对被告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216.00元,原告桐城路分理处负担23421.6元,第三人合利公司负担210794.4元。

上诉人桐城路发理处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定性为表见。合利公司的丁华荣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持有东方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以及总经理宋芦生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全套贷款资料。致使上诉人有完全的、充分的理由相信人合利公司具有权。 此外,在合利公司向上诉人贷款之前,东方公司函告丁华荣和丁华俊,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对丁华荣的授权委托,但被告对此未采取任何公示的形式,并且至贷款发放日仍未能收回印章及相关文件资料和委托书。于此,上诉人无法知晓丁华荣的权终止,上诉人在贷款过程中系善意无过失。根据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新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的规定,本案系争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东方公司应承担偿还上诉人贷款本息的责任。第二,退而言之,即使本案不适用“表见”制度,一审判决仍违反当时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章是东方公司出具正式委托书后交给丁华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东方公司应当对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既然是“全权负责经营”,当然包括其贷款业务。即使委托书的真实意思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也只能说明东方公司的授权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一审判决严重偏袒被上诉人,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对责任人的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在发放3500万元贷款前对“翠竹园”小区转让情况及实际借款人并非东方公司是明知的认定是错误的,实际上丁华荣在贷款时并未向上诉人提供小区转让协议。一审法院关于“当月19日,丁华荣等又针对东方公司来函回复称,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的认定是断章取义,而事实是该回函的主体是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而非丁华荣或合利公司。此外,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一直掌握并能自主使用公司的各种印章以及全部重要文件,宋芦生的地位、作用和权力是显而易见的,其行为当然应代表东方公司。第四,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51号判决书中的部分认定,也是不恰当的。两案一审的被告虽然都是东方公司,但在两案的争议性质以及有关主体的授权范围不同。故请求本院判令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东方公司偿还上诉人3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承担担保责任;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东方公司答辩称:首先,一审判决根据充分的证据事实诸如“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东方公司1997年7月15日的撤销委托函、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1997年7月19日的回函等,认定丁华荣不具有借款权,上诉人在没有对此作出否定之前,就直接以存在授权委托书为由要求东方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宋芦生的全权授权委托书源于小区转让协议,丁华荣的事项主要是办理小区转让协议而非办理抵押贷款。同样,上诉人在对无权问题未予否定之前,便要求东方公司依照《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承担“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也难以立足。“授权不明”的属于有权,其与无权是不可能兼容的。其次,本案事实不能构成表见。构成表见必须具备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而上诉人不仅在丁华荣是否具有权问题的判断上存在主观过错,上诉人实际上也是将合利公司作为直接借款人的,并存在损害东方公司利益的潜在恶意、具体而言:其一,上诉人存在主观过错。上诉人未依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求提供东方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批准文件,更未依据《贷款通则》之规定要求提供东方公司上年度财务报告等有关东方公司基本情况的材料,就轻易地对第一次申请贷款的东方公司提供贷款,甚至提供500万元的信用贷款,令人难以信服。上诉人对丁华荣的权问题未予必要审查。上诉人仅根据丁华荣提交的由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开具的内容空洞、含混委托书就认定丁华荣有权,今人不可思议。宋芦生仅是东方公司的总经理,是委托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获得特别授权,故其行为系越权行为而不属于公司行为,无效协议的责任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其二,合利公司为真正借款人且为上诉人真实意思。一审判决查明“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并向其出具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材料”,而提供贷款抵押的恰恰是该协议书约定转让的小区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在明知抵押物存在严重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却同意将之作为抵押物,其唯一的合理解释只能是提供抵押的是即将取得抵押物的合利公司,真正借款人是合利公司。 在庐州信用社分次发放3500万元贷款后,合利公司除将少量贷款资金用于“翠竹园”小区建设外。绝大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归还欠款,特别是丁华荣将500万元信用贷款直接用于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华侨公司)在上诉人处的借款利息的行为,表明真正借款人是合利公司;而上诉人同意该还息行为,既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的禁止性规定,也说明上诉人与丁华荣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最后,根据《借款合同》第十条规定及签章生效的惯例,现在借款合同东方公司代表人栏上加盖的“陈冠乐印”纯系非法盗用,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协议至今仍未生效。综上,请求本院裁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合利公司辩称:庐州信用社对合利公司和东方公司的情况是十分清楚的,且经办人员非常清楚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即位侨公司在该社有其他贷款。在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如3000万元贷款时,不仅提供一切贷款手续,还提供了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关于“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书。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庐州信用社为此成立了该笔贷款审核小组,并由该信用社聘请律师和副主任吴某等在查明所有他们认为需要的情况后,在合肥市土地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由该社主任袁明和信贷员多次去施工现场调查后办理了该笔3000万元款项。其中,合利公司向该社详细陈述了“翠竹园”小区操作情况,并说明小区建成产生效益也可归还我司相关公司的贷款,也告知已投入小区2500万元资金的情况。与此同时,中行庐州信用社提出再贷500万元用于华侨公司还贷,合利公司只是应庐州信用社的要求办理了手续,至于该笔贷款如何划帐,都由该社操作。3000万元贷款的出发点和本意都基于将小区建成产生效益、银行解决问题、企业收益这样一个根本目的,由于小区转让过程后期出现种种问题,最终未能实现而产生的贷款纠纷,这是各方都始料不及、也未意想到的结局所致。因此,希望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中行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贷款纠纷。此外,庐州信用社要求贷给500万元用于归还华侨公司的贷款,应为无效贷款,合利公司不应承担。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于1997年6月6日与合利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后,为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东方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宋芦生于同年6月24日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贷款证等文件。同年7月2日,丁华荣在收条上作出了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嗣后,东方公司在得知丁华俊、丁华荣利用该公司印章和土地使用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时,于同年7月15日函告上述二人,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对丁华荣的委托书。当月19日,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华俊)针对东方公司来函回复称,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上述事实表明东方公司出具委托书、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办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过、手续之用而非车请贷款。合利公司在没有东方公司授权申请贷款,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庐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且嗣后东万公司未于追认,故依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利公司的缔约行为系无权行为,其所签订的合同对东方公司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合利公司的无权行为是否构成表见行为,系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之规定,构成表见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在本案中,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和抵押的过程中,出具了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该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以及全套贷款资料,在客观上形成了合利公司具有申请贷款和提供抵押的权表象。尽管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与庐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前,曾函告丁华俊和丁华荣收回其授权委托,以及丁华俊回函称其所拿东方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之用,但上述函件往来行为并未对外公示,且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以其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之前也未能实际收回其公章、贷款证等物品,故东方公司的撤销委托授权行为未能改变前述合利公司具有权的客观表象,合利公司的申请贷款和抵押行为符合表见的容观要件。但是,对于东方公司的首次大额贷款,庐州信后社既未根据《贷款通则》关于对首次贷款的企业应当审查其上年度的财务报告的规定,审查东方公司的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等材料,也未依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须经董事会通过之规定,要求合利公司提供东方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批准文件。该事实表明,庐州信用社在审查东方公司贷款资格时存在疏忽或懈怠。在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向其出具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及相关材料,并以该”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的小区土地使用权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对此,庐州信用社既应当知道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之间存在”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行为,也应当根据合利公司出具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第五条关于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以保证”翠竹园“小区项目的所有交接之规定,推定出东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非全权授权而是有限授权,却仍然同意接受存在权利夜疵的抵押物并发放抵押贷款,可谓存在重大过失。此外,庐州信用社同意接受丁华荣以该3500万元借款中的500万元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即华侨经济开发公司在上诉人处的借款利息行为,不仅违反了《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禁止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上诉人与丁华荣之间存在主观上恶意串通和客观上损害东方公司利益的行为。综观现有事实和相关证据,虽然本案因存在合利公司具有权的客观表象而符合表见的客观要件,但由于庐州信用社在审查”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在缔结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合同过程中,在判断合利公司是否具有权问题上,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的恶意,并不符合表见制度关于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因此,合利公司的无权行为不能构成表见,本案系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东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由合利公司承担无权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关于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缔结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构成表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东方公司关于合利公司的无权行为不构成表见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东方公司对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因无权而无效的后果,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是否应对庐州信用社承担一定责任的问题,因东方公司的过错与庐州信用社的损失之间系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并不属于无权合同范畴,上诉人就此可以另案起诉。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16元,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16元,由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负担117,103元,由合肥合利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