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6 14:59: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融资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成本居高不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大型企业。因为金融机构放贷的流程、办理过程大体相同,而每一个中小企业平均获取的贷款规模要远远小于大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的每笔贷款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普遍偏高。据不完整调查显示,大型贷款的运营费用为总额的0.3%-0.5%,而提供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较小,但运营成本却达到2.6%-2.7%。贷款的成本过高,极大地打击了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激情。2.金融机构主要放贷给大型企业。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借贷风险,订立了一系列的举措来降低坏账发生的比率。例如:信用授权就只偏向大型企业。国有银行的信用授权通常都是为大企业服务的。对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规模还是经营管理能力与大型企业相比都相形见拙,这种情况就是通常说道的信用标准歧视。因为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放贷所获取的利益较低,而担负的风险又较高,使其利益与放贷风险不成正比,所以金融机构偏向于贷款给大型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中小企业除了因为自身规模小、资产数量较少、提供信贷的抵押和担保的难度较大等客观因素外,其自身的意识和内部管控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有着意识偏差,导致其信用状况不理想,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一部分中小企业没有正确预测其担负风险的能力,并以忽视质量的方法求发展,无目的性地扩大规模,经营策略不够稳妥。中小企业的领导层在过度追求利益的激进心理因素的影响下,风险意识淡薄,策略制定较为冒进。同时,在财务管理上,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在资金利用、债务管理上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致使企业担负的债务过多,并使企业超负荷运转。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对承担债务责任上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拖欠账款“天经地义”,甚至以破产来逃避债务。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
(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系统不够高效,服务素质参差不齐
唯有高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高水准的服务质量,才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然而,我国已有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还有待改善,甚至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还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讯息。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等问题、信用问题、与金融机构交流的问题以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不能获得妥善解决。所以,中小企业要走出融资难的困局,提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显得迫在眉睫。
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对策
(一)健全以银行为核心的间接融资系统
1.积极推动民营银行和互助银行的建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政府应容许国内的民营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民营金融机构将不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其运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如此,新型的民营银行应将注意力放在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开辟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为了减少管理风险,在初始阶段,政府应对民营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审慎的资格核查制度。对于中小民营银行,政府应给与政策上的支持,也可以创办一些策略性银行,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例如,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方面,政府在金融市场准入体制方面应采取宽松政策,容许中小企业以自我帮助为目的、以入股的形式为辅助手段,建立小型的股份制商行。比如说平安银行的设立,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实质性的帮助,它的流程简便并且其贷款抵押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所帮助。2.积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如下优势:第一,体制变通性强、运营成本低、所需资金少,能与中小企业共谋发展,成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二,非国有制银行通常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对当地的客户的状况有所了解,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第三,非国有制银行的运营质量有所保障,所有成本都能通过价格呈现出来,不用考虑“寻租”的情况。3.激励金融机构,提升对其它的融资方式的认知程度,开辟融资途径。从客观方面来讲,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不甚理想、竞争环境没有秩序、领导层素质参差不齐等自身的原因,使金融机构承担的放贷风险变得越来越大。针对这种现状,一部分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已开始探寻创新性放贷模式来改变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同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困境),它们采取的措施包括:保全仓库质押模式、出口退税质押放贷、应收款项质押或收买、兼并专项信贷账款等等,这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效果。同时,鼓励典当行业和出租行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变通性强、快捷的融资途径。
(二)中小企业应研发适销对路的商品,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
中小企业应牢固塑立有债必还的理念,强化自身的信用理念,建立完整的信用系统。在融资方法上,企业应大胆开拓创新,例如采用典当和商品融资两类新模式。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用不上的物品提供给资金借贷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采用团体和个人质押、到期赎回的方法进行融资创新;商品融资就是给基础产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以该种方式为生产企业或消费者融通资金,从而破解自身的融资困境。
(三)充分利用政府的职能,建立类似美、日的中小企业局
中小企业局的成立对于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组织中小企业出口招商以实现“走出国门”的策略有着巨大作用。而引导中小企业多参与国内外大型的经贸座谈会,实现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无缝对接,对中小企业借贷咨询和服务两个环节具有推动作用。
(四)在我国设立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其中的社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理定义,它可指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指城市或农村的居民汇集区域。凡是资产规模小、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型银行都叫做社区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社区银行的概念。但是,我国设立社区银行很有必要。这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一种方法,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而社区银行的建设,要汲取以往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训,做到“先立法、后行事”,“先制定规则,后游戏”。建议先颁布《社区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使社区银行市场化和法制化。
(五)利用供应链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
供应金融链是一种在核心企业主导的企业生态圈中,对资金的可得性和成本进行系统性优化的过程。这类优化主要通过对供应链中的信息流进行搜集、整合、打包和运用,嵌入成本解析、成本管理和各类融资手段而达成的。供应链金融会依据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将中小企业、银行、物流工资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帮助中小企业突破传统融资瓶颈,使银行进行融资创新、使物流公司完善业务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铺平道路。
三、结束语
关键词:民间融资,农村企业,筹资,问题,探讨
1.民间融资及其地位
民间融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普遍而特殊的金融形式。我国中央银行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是:“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也即: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出资人一般以获取资金利息、受资人为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交易目的,从而采取借贷、票据融资、有价证券融资、私募集资等形式的金融行为。免费论文参考网。
民间融资它既是一种古老的融资形式,又是适应民间各经济主体之间为解决生产、经营、投资、生活等各方面的资金需求应运而生的一种融资形式,相对于国家信用、银行贷款、民间融资是一个非常广阔的无形市场,遍布广大的城市和农村,它以融资方式的灵活性、融资范围的广泛性、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在社会资金配置上的一些不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1.1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
(1)民间融资能满足民营“短、快、灵”的要求。当农户出现婚丧嫁娶、盖房、医疗和教育等支出时,民间借贷就会以其特有的优势而成为农户此类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因为多数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从而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借贷。但资金不足,融资渠道狭窄是阻碍农村企业长期发展的“瓶颈”。如果农村企业有资金注入,不仅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会在管理观念、种植、养殖技术给农民及农村有很大影响。还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2)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经济发展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流通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90%以上,在我们的吃、穿、住、行消费品供应中,中小企业的产品占绝大部分。
1.2中小企业是社会就业的最大载体
中小企业不仅对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而且在解决我国社会就业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自1978年以来,中小企业共创造了3.3亿个就业岗位。
1.3中小企业已成为国家税收的新税源
我国近年来税收金额不断扩大,而在国家增长的税收中,中小企业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小企业在保证我国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2.民间融资的国际比较
2.1美国的具体做法
(1)美国于1958年成立美国联邦中小企业局,作为美国联邦政府专门设立的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援助、政府采购、紧急救助、市场开拓(特别是国际市场)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它是政府制定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参考和执行部门。
(2)制定若干优惠政策,辅助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美国采用法律的形式对联邦政府所有机构的采购计划作了规定,必须保证中小企业有适当金额的生意可做;其次,美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政策;其三采用税收辅助政策;最后,建立融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信用担保等服务,从而保证中小企业健康顺利发展。免费论文参考网。
2.2日本的具体做法
(1)建立法律保障系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大多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通过法律规范中小企业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其中有《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
(2) 成立组织支持系统,确保中小企业有家可归。日本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再到民间团体的系列服务机构,研究中小企业的现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
2.3中国的具体做法
(1)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为民间融资建立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2004年我国又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从法律上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和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3)趋利避害对民间融资流向加以正确引导和利用。加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创新投资方式,采取市场化的手段,整合社会资金进行实业投资,加大民间投资的比重。
(4)建立民间融资定期监测机制。人民银行、银监局、地方政府通力合作,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特别是当国家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给银行业、企业和市民作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以上中美日诸多政策比较表明对中小企业的筹资政策有以下共同特征:首先是政府重视;其次是政府政策法律化,具有强制力;三是拥有专门的组织机构,保证政府的管理理念及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四是设立服务网络,确保中小企业从筹资、经营到市场享受全方位服务。
3.获得的启示
3.1要高度重视民间融资、科学认识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又取缔不了,屡禁不止,而且发展迅猛,固然有其合理性。这足以说明现有的融资形式在其设计上有缺陷。因此,必须对民间融资的存在重新认识。
3.2要对民间金融加强监控指导,强化全社会的融资意识
民间融资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就要求政府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应采取堵疏结合、合理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举措,准确把握民间融资行为的发展动向和融资规模,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就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3加强政府引导,开启民间资金多种投资渠道
民间融资产生、活跃的根本原因是农村社区正规金融资金投入匮乏与农村社区资金需求旺盛、部分农户资金有余与农村社区缺乏投资途径的矛盾,要不断了解客户资金需求,提高贷款调查、审批、发放效率,要不断开拓创新信贷业务品种,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吸收更多社会闲散资金,减少民间融资。
3.4要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有序竞争,整合融资资源,积极培育征信中介机构
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高效、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农村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应鼓励它们之间展开正当竞争。免费论文参考网。
通过对各国民间融资政策比较,可以看到,政府对民间融资的大力扶持是中小企业顺利发展的关键。
总之,中小企业筹资问题复杂性强、难度大,因此,我们应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以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保障民间融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光网建设;PPP项目;民资引入;风险管理
一、ZZXDX光网建设PPP项目现状分析
ZZXDX分公司从2012年开始启动光网建设改造工作即原有的入户铜缆改造为光纤,为用户的网速提升(由原来的2-4M提升到100M以上)打下网络基础。
按照省市公司规划,ZZXDX分公司要在2015年期末实现城区光网100%覆盖,农村光网覆盖70%的行政村,为达到这个建设目标,在2013年的建设基础上,ZZXDX分公司在城区范围内还需对24000套商住楼宇进行光网改造,在农村区域还需对210个行政村、近60000户居民实施光网覆盖。折算成建设规模相当于在2014年-2015两年时间内ZZXDX分公司要新建50000个光网端口、投入2000万元的建设资金才能实现这一目标。而ZZXDX分公司2013年-2014年预计可用于光网建设项目的资金不足200万,因此完全依赖自有建设资金,是不可能满足这一项目建设需求的。而竞争对手如移动、联通等运营商逐步加快了接入网光纤建设的步伐,如果我们不加快光网建设步伐,势必将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并导致宽带用户发展滞后。电信运营业是个资本密集型行业资金需求具有集中、巨大、时间长的特点,传统融资方式很难有效满足需要,加强资本运作、拓宽融资渠道已成为必要选择。
二、ZZXDX光网建设PPP项目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资本进入积极性不高
国外光网建设PPP项目的运作经验表明,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等都是PPP成功的必要保证。但是,尽管近些年来ZZXDX公司在PPP项目管理方面在持续探索,但目前所在区域内PPP项目签约率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二)项目建设质量风险问题
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光网建设项目,在实际项目投建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项目质量无法把握。由于项目是由社会民资筹建,施工也是由民资进行。施工方为了达到足够的投资回报,也许会造成偷工减料的问题,使得项目质量本身存在问题以至于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出现仅仅占有市场,没有能力持续进行后续发展。
第二,项目质量的监管标准难以制定。也即ZZXDX公司在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方面如何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标准,即电信公司制定项目建设的标准规范,社会资本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投资建设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
(三)项目运营风险管理问题
ZZXDX光网建设PPP项目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运营问题:
第一,项目运营存在退出风险。光网建设PPP项目在ZZXDX公司并没有运营先例,并且在整个电信行业也只是处于尝试试验阶段。通过前期引入民资的实际效果来看,大多数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只是为了抢险占领所在区域内的市场,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营经验并不能很好地扩展现有市场、获得足够数量的用户。因此,对于日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投资与收益的偏差,民资会选择在五年经营期到期后退出该市场,从而造成最终还是由ZZXDX公司接手的不利局面。
第二,项目线路与设备的日常维护问题。根据前期与社会投资主体签订的合同,项目运营期内设备或线路的日常维护由社会投资主体全权负责,但是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社会投资主体一般只会负责区域内用户的数量的拓展以及相关营销工作,不会管理日常运营过程中线路及设备问题。对于出现的线路或设备问题,区域内用户一般不会联系社会投资主体,而是会在第一时间要求电信公司负责维护。
三、ZZXDX光网建设PPP项目实施保障与政策建议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地方政府应贯彻落实国家民间投资有关政策,破除民间投资的隐性壁垒,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在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过程中,政府应摆正自身定位,对国企和民间资本一视同仁,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市场环境,选择最合适的社会资本,保障PPP项目的顺利高效运行,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二)保障PPP项目合理收益,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一方面,民间资本具有逐利性本无可厚非,但民间资本也应清晰地认识到PPP项目多为微利项目这一事实,合理预估项目收益,切忌试图从PPP项目中牟取暴利;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全面认识PPP,不可将PPP视为传统融资平台的替代,仅仅为了融通资金,应体会PPP模式的精髓,保障民间资本的合理收益,对于没有现金流的PPP项目可视情况通过整体开发等方式提高项目收益。
(三)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针对民间资本的融资难题,建议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完善融资市场,积极吸引和整合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社保基金这些投资的金融资源,构建涵盖股权投资、信贷、担保、保险的多层次的PPP融资市场。同时,继续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规范退出机制,保障退出通道畅通
完善的退出机制是民间资本参加PPP项目“盛宴”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建议将“退出机制”作为重要的一环予以规范,政府应借鉴国外PPP交易所,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民间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五)健全补贴机制,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PPP是一项重大改革,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包括理论创新、治理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等等,所以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应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深化改革,确保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健全财政补贴机制,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目前ZZXDX公司所在区域内PPP项目存在签约率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积极性不高、建设质量和运营管理等问题,本论文通过对ZZXDX光网建设PPP项目现状进行分析,针对ZZXDX公司的特点,为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在PPP项目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始终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及时对项目风险进行识别、搜集与评估、应对。针对光网建设PPP项目的实施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要健全光网建设PPP项目组织结构,加强项目团队建设,发展公司项目企业文化。其次,完善项目责任主体的责任风险考核制度,建立项目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政策方面应各方协同,建立和完善PPP立法,建立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相关配套机制。(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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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永强,苏振民.PPP项目风险分担的博弈分析[J].基建优化,2005,26:16-21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认为现存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及相关制度有诸多缺陷与不足,打造一个基于市场充分竞争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立状融资渠道体系,相关各方在融资关系中良性互动,使有价值的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得到对应的资金支持,构建、形成一个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正确途径。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和谐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产生60%GDP.实现70%人El就业,50%的财政收入在技术创新方面,中小企业创造65%专利发明,75%以上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新产业开发。但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重要地位相比,其所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始终在5%上下徘徊,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也没有得到解决。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意义
1.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促进其健康营运,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2.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能遏制地下金融和非正常金融进一步泛滥,降低金融风险。
3.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4.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因为融资难问题不存在了.中小企业便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投资改制中的国有企业.便于中小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配套服务,也便于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分流出来的职工就业等等。
5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破了中小企业发展瓶颈,有利于其持续快续健康发展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才能普遍改善提高建成和谐社会的目标方能最终得以实现。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
近段时间以来,有许多学者、研究机构政府官员和金融实践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层面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给笔者以启发。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质在于现存的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
1.政府方面
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它缘起于计划经济.是经过改革开放逐步过渡过来的。我国的市场从总体上说,是一个自上而下形成的市场。市场的决定力量来自于政府行为。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等参与者是相对被动的政策接受者。因而我国的融资市场带有浓厚的“政策市的特征.政府的职能和政策选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只重视和扶持大型国有企业,选择实施的是金融抑制政策.中小企业在经济转型中受到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融资被边缘化,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到目前为止,政府远未形成出善的可执行性好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比如需要政府制定的金融政策,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合同可执行的法律框架司法制度,企业债务登记制度,征信体系制度等等。
2.融资渠道方面
总的说来,我国的融资渠道结构残缺不全不合理,根本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1)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除此而外有股份制银行如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还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这些银行机构一是布局不合理.在县以下的区域几无网点.二是它们贷款目标定位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向其贷款的普遍形式是不动产抵押,所获融资额极为有限。在现存的银行体系中,奇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真正市场化、地方化的中小银行。最近有媒体报道.2005年末,商业银行储蓄达到14万亿元,人民币存差(存款余额减去贷款余额的差额)与贷款余额之比攀升到47.28%,这表明商业银行每吸收100元存款只有约53元发放了贷款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有47元滞留在银行间市场或者中央银行。可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有多严重!难怪有些中小企业家发出贷款难,难于上青天的感叹。
(2)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融资条件高,一般中小企业不满足直接进入股市融资的要求,即使进入中小企业板块的也少的可怜股票市场层次单一,没有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债券市场比股票市场还不发达、还不完善,目前中小企业根本不要指望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3)风险资本缺乏。中小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急需要天使资本,风险资本的支持但遗憾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风险投资机构不成气候。
(4)民间融资。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多年来一直对民间金融进行取缔和严厉打击,民间金融只能带着“非法”的帽子,艰难地在夹缝中生存。事实上中小企业有一部分融资就来自于民间资金民间金融有待合法化。
3,信用中介方面
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中介体系.信用不发达,没有相应的信用制度安排,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充融资担保额度。
4.中小企业自身方面
中小企业产权不明公司治理欠规范、内部管理混乱、信息不透明等等也是造成其自身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构建和谐的融瓷制度安排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正确出路
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盈利能力非常强.其中有的边际盈利能力可达甚至超过100%.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突出贡献有目共睹.其重要性正日益得到政府及相关各方的重视。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开局之年就应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尽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总目标。构建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国内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形形的投资融资机构政府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原则出发.以市场化为理念来构建金融制度。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来讲,政府在制定、完善各项融资及其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时.应符台市场经济规律取消行政干预体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利率市场化.在加强监管的条件下,允许各种融资形式的合法存在政府只管建立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制度平台,只要市场不失灵,资金供求方的行为不违反市场规则,不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政府就没必要管。
2.打造一个全方位、多屡次覆盖各种类型的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融资渠道体系:
(1)动用各方力量,加快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的中小银行、卫星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卫星企业开展融资服务,与现有各种商业银行一道构成一个完善的银行体系。各种类型.各种体制各种规模的银行基于各自的优势及其对收益、风险的驾驭能力自主地对企业客户进行市场细分.自主地确定目标市场开展融资业务。各种银行间基于市场化的原则完全可以展开充分竞争,以促使银行的优胜劣汰,以保证整个银行体系的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竞争能力持续提高
(2)完善证券市场。创新金融制度构架多层次证券市场,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市场化的金融支持。股集市场:健全股权融资体系按上市门槛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形成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等等。债券市场:加快建设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企业长期债券市场以及区域债券市场,方便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根据自身信用等级高低发行不同级坎的债券直接融资。健全的证券体系不但可以减少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银行贷款在全社会的融资中的重要性而且可以分散目前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降低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还会迫使银行在贷款业务上更多的面对中小企业客户。
(3)抓紧时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开发性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票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使中小企业在孵化.创办期间就能得到资本金的支持
(4)发展、规范民间融资渠道。事实表明我国民间金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建议国家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律规范和保护范围.大力发展各种民间金融组织。
3形成科学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大大降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1)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等组织体系,积极扶持独立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应尽快建成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方便快捷、高效地交换.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
(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努力构建融资担保体系。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担保业的权威与自律等相关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用多种担保形式,进行担保形式的创新比如信用保险.动产担保等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4中小企业要自已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自身形象,提高信用等级
摘 要 民间借贷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基于规制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为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需要,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考察民间借贷监管现状,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管法律的缺位、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至此,我国民间借贷的应有思路因从适度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入手,从而保证民间借贷运行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管制 监管
作者简介:胡承伟,安徽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9-02
民间借贷这把“双刃剑”在利用自身优势弥补正规金融服务不足的同时,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而威胁到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全。其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浙江吴英案”、“温州跑路潮事件”、“包头金利斌自焚事件”等三个典型的民间借贷事件,凸显了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问题症结。由此出发,传统上对于民间借贷持严厉压制的态度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放松规制的前提下,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不失为解决民间借贷监管问题的一个较优方案。
一、民间借贷监管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监管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然而这不表示民间借贷就不需要监管。结合民间借贷在现实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结果或违法,或犯罪,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实施一定的法律监管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规制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活动处于合法化边缘,由于监管依据等法律规定的空白,金融监管部门很难进行监管,加上民间借贷机构存在组织涣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金融风险在所难免。“主体、借据、担保、利率、用途”等五大风险交叉出现在民间借贷的交易活动中。同时,民间借贷也在冲击着金融秩序。借贷双方自由地约定利率,易形成黑市利率,对国家利率是不利的,实质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稳定社会秩序
建立在债务人信任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丧失信用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债务人携款潜逃时,债权人更是无所适从。实践中常见的是,在债务人未提供担保时,民间合会携款潜逃的倒会事件会经常发生,给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同时,高利贷行为因借款人急需借款而发生,当贷款人无法从借款人处获得本金和利息时,贷款人诉诸于私力使用暴力手段解决债务纠纷,纠纷性质迅速发生转变,矛盾进一步恶化,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为甚重的是,民间借贷常常成为金融犯罪的工具。
(三)保证金融信息真实性,从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易造成金融信息的失真,导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大为削弱。民间借贷的资金在体外运作,不便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资金运作整体进行全面的把握,从更深层次上来说,难以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局部经济过热的现象迟迟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现有民间借贷监管的缺陷
民间借贷的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社会主体已经意识到了民间借贷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双面影响。试通过完善的监管制度来克服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有助于平衡民间金融自由和金融秩序的关系。现阶段,我国虽已开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但监管过程中显露的缺陷却一直未得到弥补,这值得我们思考。
(一)民间借贷监管法律的缺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创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民间借贷作为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兴事物,之所以被社会争论的沸沸扬扬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尚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界、司法界及普通大众基于各自的立场从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监管等问题作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判断。对民间借贷作出简单规定法律规范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最高院司法解释,其他甚至三部被称为狭义上的银行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没有针对民间借贷活动做出规定。民间借贷立法呼声愈来愈高涨的趋势有增无减。民间借贷监管依据空白、监管主体的缺失、监管措施的单一,导致监管实践依然落后甚至停滞不前。监管当局面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情形,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没有可供参照的标准,只能采取坐观其变的态度,任其发展,或者直接取缔。实际上,民间借贷监管法律涉及到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定位之界定。居于何种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如果合法的民间借贷逾越合法边界而转向非法时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统一而详细的规定。简单的规定会产生法律冲突甚或打架的现象,即使是通过法律解释也很难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疑问给出一个合理的答案。“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遗憾的是,在这些内容中,民间借贷却因无“法”而得不到金融监管机构全方位的监管。
(二)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民间借贷监管法律的缺位并没有阻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步伐。依托于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民间借贷监管现状则表现为在严格管制态度的驱动下,压制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完全不顾及市场对公平竞争和效益的需求。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之义,于整个金融市场而言,其不能容忍如此之严厉的管制手段影响其自身的发展。“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势头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管制过严的后果是严重的。其不仅封杀了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可能性,阻碍了民间借贷进入金融市场的道路,还使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根本上的满足。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合法性被排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模式呈现过重且多样责任并存的结构,民间借贷监管的固有严管态度在此又得以体现。
三、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思路
通过对现有民间借贷监管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思路是:结合外国的监管经验,从适度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入手,从而保证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的运行。
(一)适度放松管制,使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道路
政府对民间借贷过严管制不仅使得民间借贷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还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的畸形。过严管制在短时间内奏效明显,但不是长久之计。金融秩序可以通过过严管制在一段时间内
得到巩固,然而从长远看来,持巨额闲置资金的资金供求者与急需资金的资金需求者在正规金融渠道不能给予他们充足的金融服务时,唯有选择非正规融资渠道实现对民间资金的使用。久而久之,这将直接导致多年来民间借贷活动并未因过严管制而日益减少,相反却是愈演愈烈。基于金融抑制理念的严格管制做法切实应该得到调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适度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充分尊重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使民间借贷主体能够与正规金融机构一起参与到竞争,能实现优势互补,保证社会资金市场价值的最大化。适度的“度”在哪里,该如何把握这个“度”,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台湾地区对各种民间借贷形式,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1)打击、取缔地下投资公司等带黑社会犯罪性质的地下融资;(2)对地下银行、合会、标会等互较强或规范化的民间借贷组织,则采取了整顿、改造并制定法律法规给予合法化,加强监管。如在1999年《民法债编》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合会的法律地位,对会头会脚的责任与义务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总体上来,台湾政府放松了对民间借贷管制,即使对大部分被定为非法的、未造成明显不公的民间融资行为,除非引起较大的社会风波,否则一般不予以打压或取缔。我国可以参照这种做法,对民间借贷的管制采区别对待、分类进行的原则。如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金融中间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和监督,要求这些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严查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活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当然,降低民间借贷准入金融市场的门槛,使民间借贷进入国家金融体系中,确保民间借贷主体与正规金融机构在竞争机制的推动下实现金融市场资源最优配置,可以满足各主体的融资需求,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道路畅通无阻。
(二)建立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道路
对民间借贷适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可任由民间借贷随意发展。民间借贷自开始至结束的潜在风险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我们借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监管。也就是说,在管制的前提下,利用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是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手段的必然选择。具体措施上,首先,针对监管法律空缺状况,我们首先得通过立法来弥补。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原则等都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保证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关于监管主体,考虑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统一监管,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地方实际情况可设立地方监管主体,具体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政策,保证监管效果。关于监管内容,可对民间借贷的范围、内容、用途尤其是利率作出细化规定。例如利率的规定可参考美国、香港等地区的做法,设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并针对违反不同利率层次限制的借贷主体规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关于监管对象,要重点关注主要的民间借贷对象,如合会、地下钱庄、典当、小额贷款等,对于其他民间借贷形式仅进行违法性监管。有学者提出我国民间借贷以营利性为标准可划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基于此种划分,民间借贷监管对象当有所区别。关于监管原则,金融秩序与金融正义原则应当首先被纳入到监管法律中,因为只有同时兼顾这两个原则,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与保证金融主体融资需求的矛盾才能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本着金融资源配置正义的原则,才能给予民间借贷在我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利用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监管原则还应当包括可控发展原则。可控发展是要使民间借贷在科学的监控之下有序的发展,以保证民间借贷的安全,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在可控原则的指导下构建法律体系,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民间借贷的活动信息,以此对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其他不公正现象进行控制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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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宏观的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获得资金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行为有较大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发挥优势,防范负面效应,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论文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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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县域金融 问题 重庆
一、重庆县域金融发展现状
1.县域金融体系逐步完善
随着重庆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基本形成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相结合,村镇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企业等为补充的共同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并且各类金融机构的存贷款规模大幅提高。
2.县域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增强
县域金融机构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稳定增加,贷款投向更加偏向于农村和中小微企业,且总量在不断增加。截止2016年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4677亿元,同比增长6.9%;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659.7亿元,同比增长10.5%,小微企业贷款户数22.3万户,同期增加4429户
3.县域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降低了县域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拓宽了金融产品营销渠道,增强了与金融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快速推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方式变革的同时增强了县域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二、重庆县域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供需不均衡,资金外流严重
一方面,农户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大于贷款,且存贷差距较大;同时县级商业银行利用网点优势吸收大量农村储户资金,但出于经营战略需求不断缩减信贷业务。另一方面,部分资金经县域金融机构拆借、购买金融产品、向城镇优质客户贷款而流出农村,造成农村现代资金供给不足。
2.金融生态环境不佳,潜在金融风险加大
一是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业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就会导致信贷资金无法回收。二是县域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速度缓慢、担保能力较弱。只有少数优质的县域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三是民间金融活跃但缺乏相关制度进行规范,成为金融风险点。四是县域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带动大量信贷资金流入,带给金融机构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威胁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
3.金融业发展结构不平衡
近几年,重庆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融资方式也仍以银行贷款为主,融资结构不平衡,社会融资模式单一。县域居民接受多元化投资及风险分散的投资意识不足,理财依赖银行系统,县域保险和证券行业发展迟缓。同时会计、法律、评估等于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体系薄弱,业务水平尚待提高。
4.县域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受利率市场化水平提高的冲击
县域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利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提高,农户土地和产权的明确,村镇银行的进入,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将不断提高。对当前执行较高利率和定价能力不高的涉农金融机构必然会造成冲击。
三、促进重庆县域金融发展的对策思考
1.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
重庆县域金融的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在维护县域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的条件下,引进并扶持有实力有能力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县域,打破原有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地位,引导民间资金合法合理流动。通过银企对接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更多地用于县域经济发展。
2.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建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体系,以缓解县域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压力;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农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降低经营风险和损失。二是改善融资模式,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企业进入三板和四板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三是建立和完善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民间借贷的打击力度,搭建民间融资合法平台,维持正常进入秩序。四是培育和引进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保险经纪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功能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3.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牢筑普惠金融理念
重庆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主动结合重庆县域经济的实际,结合农合和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和信贷需求,在风险可控、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拓宽抵押担保范围,推广票据贴现、土地使用收益唷⑴遄》坎权、林权等新型金融产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证券公司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为符合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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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监管;模式
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暴发的担保公司倒闭和非法集资案引起了人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再次重视。民间金融发展有助于缓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是只有适当监管之下,民间金融才能得到稳步发展。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金融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对此有不同的称呼,如非正规金融、类金融、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等。亚洲发展银行在《非正规金融:来自亚洲的发现》(1990)一书中将其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这一定义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民间金融特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间金融的历史要远远长于正规金融,在正规金融产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属于民间金融。因此正规金融是在民间金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正规金融建立后,民间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规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场空间。正规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对于进入的融资者都设置了或高或低的门槛,目的在于降低正规金融风险。这样在客观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挡在了门外,这就为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这一市场空间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就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历史时间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资产,加之经营不稳定性强,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之外。其发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资不得不依赖非正规金融。
2.金融压抑制造了民间金融空间。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重工业的发展,采取了压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压低利率,并引导资金向重工业方向投入,其他产业则难以得到发展的资金。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市场需要的产业,有市场,有利润。这样民间金融就填补了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义的金融抑制外,我国的金融抑制还体现为所有制抑制,即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大量民营企业长期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外。而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就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动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间融资解决。
3.交易费用也会给民间金融创造空间。处理金融业务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现场考察、账面处理等,这些成本不论融资数额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与地理远近成正比,这样对于一些小额的处于偏远地区的项目,单位成本就会很高,因而被正规金融放弃。对于民间金融来说,这些成本则可能会比较低,比如民间金融不需要正规的档案材料,与客户比较近等,与正规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间金融也是对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的一种反应。市场需求往往变化迅速,需要相应的金融创新以满足这一需求。正规金融的产品创新需要市场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创新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所费时间比较长,特别是在金融管制比较严重的国家,金融创新更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民间金融受管制比较少,经营灵活,可以迅速地进行金融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对正规金融起了良好的补充,提升了经济的效率,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因此许多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给予了一定的成长空间。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一些民间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广,其理论及运作模式被正规金融采纳。比较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监管需求
与世界其他地区一样,我国也存在着多样性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促进金融资源重新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出来。
1.非法集资。民间金融发展障碍之一就是资金来源短缺,而只允许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公众资金是很多国家普遍实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间金融机构总有扩大规模的冲动,在资金来源如股东出资、内源融资增长速度难以达到自己意愿速度时,他们就会求诸于私下吸收公众资金,这种私下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除非发生纠纷很难查觉。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资这一步,就走向不归路。民间金融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弱,容易发生风险,而风险发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显现了,公众的挤兑行为很快就会让民间金融机构破产,引发群体性讨债事件。
2.利率高企。民间金融资金普遍比正规金融的资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种,一是与正规金融争夺资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间金融的活动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对的客户风险相对比较大,这造成其经营风险相对较高;三是资金需求高拉升了资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对于民间金融是一种伤害,根据逆向选择理论可知,金融机构利润率与利率水平呈倒U形关系,当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优质的客户会退出贷款市场,只会留下一些劣质客户,此后利率上升优质客户越少,金融机构风险越高,利润率下降越严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易发生危机的重要原因。
3.隐藏犯罪行为。缺少监管的民间金融隐藏着诸多犯罪行为。一是暴力收账,即对未偿还的款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追偿,引发刑事案件,与之相对应的还会伴随着强制借款与高利贷借款,让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钱或资助犯罪,由于缺少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监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间金融进行流转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筛选让非法行为得到了资金;三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相当普遍,在发达国家也常会发生,投资者对高额回报吸引,早期投资者会有所收获,但随后投资者成为受害者,而且这种骗局无论在总金额还是牵涉的投资者规模都很大,影响严劣;四是诈骗,冒充身份诈骗客户资金或者虚构情节诈骗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民间金融领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机构担负起监管的责任。但我国的民间金融的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
1.缺少监管主体。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俗称一行三会),这些监管机构主要针对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少量的其他类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机构,对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间金融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并不承担监管责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要求其担负监管职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机构会或明或暗地拒绝承担。有些民间金融机构虽然有名义上的主管部门,如典当行主管部门为政府商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没有主管部门,只要经地方工商局批准就可以营业,结果造成大量所谓的理财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号称合法性机构公开吸收公众资金。而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并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其他部门则没有监管的职能。
2.缺少监管的能力。监管能力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管授权,即对于当下的形形的金融机构需要确定监管的主体,当下地方政府面对诸多疑似非法集资行为也想进行监管,但是却没有明确部门有类似的监管授权。二是监管人员不足,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监管人数存在着不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门槛提高金融机构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控制数量规避监管人员不足问题。而现在大量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即使以后归口监管,也存在着监管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监管人员专业性不足,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现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办负责,与一行三会相比,金融办历史短,人员来源多样,对金融监管本身都需要一个熟悉过程,加之民间金融要比正规金融更复杂,就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监管的重点等需要专业判断方面存在较严重不足。
3.缺少监管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的监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释进行监管和处理。二是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原则性规定,执行的程序条件都未规定,被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者也难以给出明确的监管信号,造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原则缺少严格的论证,例如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还是非审慎监管,监管标准是否以资本金为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有何规定,是否对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干预以及干预的标准是什么,公司的档案记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内容对于监管方式及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关键,需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
三、世界其他国家民间金融监管的经验
世界各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过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体来说,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民间金融立法规范使之遵守正规金融的监管标准。针对一些数量多、规模大、经营成熟的民间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监管,使之正规化。如美国信用社曾是美国民间金融主要的组织形式,为此美国国会颁布《联邦信用社法》(1934)给予其合法身份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监管,他们缴纳存款保险并受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美国的社区银行是非正规金融转为正规金融的典范,美国的社区银行为独立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其资产规模小,分支机构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区经营,其组织形式可以为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机构,社区银行要遵守商业银行的基本监管规则,只是其监管的标准要比一般商业银行宽松。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着诸如合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虽经严历打击仍然存在,1989年台湾实行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通过了新《银行法》,允许银行设立自由,部分民间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册为银行,进入正规发展轨道。
2.立法保护民间金融但发挥其自身特点。比较典型的是德国的合作金融,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的发源地,1847年莱富埃森(Raiffeisen)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后发展为莱富埃森合作银行;此后舒尔茨创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发展为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颁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等固定下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国组建中英合作银行,并成立全国合作银行协会。到现在合作银行遍布德国城乡,成为德国主要金融服务提供者。台湾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中,1999年通过了《民法债编》,以法律形式将合会等金融组织列为已有民事法律体系规范的对象,对民间金融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3.将民间金融转化成正规金融。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来就存在轮转型互助基金称为“无尽”(Muji),为当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1915年日本出台《无尽业法》,把无尽进行合并组成多家联合股份公司,规定了注册资本、组成人数、组织形式、存续期等,成为法律认可的组织。二战后日本出现了许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户存入适当金额后可以一次性获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额的贷款,称为互助无尽,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比无尽更为健全,为此1951年日本通过《互助银行法案》,把无尽转变为互助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到20世纪80年代,互助银行业务范围与一般银行已经无差异,日本金融顾问委员会于1985年开始倡导把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在1989年和1990年间,日本所有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
4.对民间金融进行扶持。一般来说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持一种消极立场,但由于民间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具备的优势,特别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采取措施推动民间金融开展业务。这方面的典型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贷款,采取诸如群贷的方式降低风险。改变了过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服务的经营特点,因而受到世界银行的推荐。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本国推行这类业务。
上述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几个特点,一是对民间金融的作用给予承认而非取缔,监管的介入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监管同时把民间金融运营模式标准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三是特别注重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间金融在进行监管后都成立了相应的自律组织(协会),在增强监管针对性同时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四是把民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的模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四、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建议
把民间金融置于监管之下无论对于民间金融本身还是对于社会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体到监管体制的建设,则需要多方面考虑。
1.监管要让民间金融合法化与透明化。金融业从事的是资金的往来,与生产制造业最大的不同是无形化因而隐蔽性很强,对其打压不会让民间金融消失,只会让其转入地下。当民间金融转入地下时,其风险不会消失而且由于无法对其监控,其结果是只有当问题很严重时才会暴发出来,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民间金融监管目的之一就是让民间金融能够透明化,阳光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让其合法化。民间金融所隐藏的涉嫌犯罪行为也只有通过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压低。针对不同的民间金融建立起从一般民法到专业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体系,让民间金融在法律框架下运转。
2.民间金融的监管应当采用多种模式。我国幅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层次多样,经济类型众多,对金融需求多样,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类型众多。监管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监管制度,对民间金融监管采取适度原则,防止过度监管使民间金融失去低成本与灵活性。对于那些服务于众多客户群体的民间金融,可以更标准化,监管相对严格,以利于推广;对于那些针对客户群体比较少,不宜标准化,在进行监管时尊重其经营特点,减少政府干预。
3.注重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来说自律组织非常重要,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优势与信息优势,并能有效规范行业内经营。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自律组织可以承担相当部分的监管职能,面对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其组织与管理量很大,这是监管当局在人力上难以胜任的;其次自律组织可以起到与政府部门协调的功能,民间金融机构的需求多样,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解决某些问题和出台扶持政策,自律组织可以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三是自律组织可以对本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与完善提供规划,就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
4.监管需要确定一些标准的监管规则。对于民间金融监管,一些核心内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众存款,虽然世界一些国家允许民间金融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来说我国不应当放开这一规定,把民间金融机构单体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二是信息公开,民间金融的资金往来应当进行登记,在电子信息化与网络化下,这种信息的登记成本已经很低,可以考虑信贷登记系统向民间金融开放,换取其信息的登记,做到激励相容。三是民间金融治理架构与组织管理架构,由于其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结构可以由机构自身决定,只是提供指导意见,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以建议民间金融机构聘用专业人士进行管理与运营,特别高层管理人员聘用有正规金融从来经历的人员担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范宝文.民间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D].硕士论文,山东大学,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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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丽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博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3,5.
关键词:信息服务,政策壁垒,政策建议
信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性产业。在国民经济现代化进程中,信息服务业至少发挥着六个方面的重要作用:1、带动制造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缓解服务业成本病;3、促进知识流动,支撑技术和业务创新;4、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更多就业机会;5、满足不同个体和组织多元化的信息需求;6、吸引外包业务,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因此,进一步支持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既是紧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又是准确把握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但在政策激励下,每年以30%的速度蓬勃发展,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服务范围不断拓宽,传输手段,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目前,信息服务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发展不平衡。信息服务业的地域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2005年,我国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水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7倍,西部地区则为全国水平的32%。二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互联网用户中,只有0.3%的用户是农民,城市互联网普及率为农村普及率的740倍。为了更好的推动西部经济,实现区域统筹发展,应采取适当措施扭转目前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信息服务业过于薄弱的现状,避免西部和农村地区陷入“数字鸿沟”。
2、信息内容服务缺乏产业化运作。由于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原因,隶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采取较封闭的生产方式,部门间信息互不流通,缺乏社会化分工协作,力量分散,难以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化服务能力。据统计,目前社会上70%的信息资源在单位或系统内部运转,只有30%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
3、社会资金向信息服务业流通渠道不畅。论文大全,政策壁垒。相当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属于中小创新型企业,存在旺盛的资金需求,但目前,我国丰富的社会资金并不易向信息服务业流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服务业获得银行贷款相对困难。信息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相对较少,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由于受到资信等级、财务风险、信息披露等限制,中小企业往往很难得到担保或抵押,造成从银行申请贷款比较困难。二是国内风险投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信息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三是非正式融资渠道受限。在企业成长的早期,融资来源主要是依靠非正式融资,即民间借贷和股权投资。非正式融资因其独具的中小企业亲和力、信息成本和规模经济优势,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在我国,投融资政策主要着眼于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采取排斥的态度,导致其功能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论文大全,政策壁垒。
4、政策性壁垒阻碍新兴业务发展。论文大全,政策壁垒。信息服务业发展速度快、技术与业务创新多的特点,要求深刻认识产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相关政策设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业务和新问题存在政策缺位。例如,对于IPTV、手机电视、VOIP等新兴业务,缺乏统一或者明确的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些新兴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对于互联网服务业,则先后有十余个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章,造成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难,加重了企业负担;对于因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到其它领域而引发的一些新问题,例如虚拟财产、个人隐私、电子支付、数字化信息内容的评估定价等,还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法律规范。
二、进一步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信息服务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普遍服务机制。
推进农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首先要强化农村电信基础设施投资,确保农村的各级政府机关、农业科技推广站、储蓄所、邮电局等公共服务机构实现上网,逐步实现网络在农村地区的社区普及接入。由于我国正处于电信产业管理体制的转型时期,普遍接入义务的实行还有一定困难,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研究表明,决定信息服务业企业选择落户区域的因素,最为关键的是业务的前后向联系和人才资源。因此,对西部地区,要加大通信网络建设的投入,缓解带宽瓶颈。要加强对上述地区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的资助。协助上述地区建设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如测试认证平台、共性技术与应用开发平台、新技术推广应用平台等,提高企业开展业务的前后向联系能力。2、完善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机制,使信息服务业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产业水平,我国现有政策对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部分信息服务业企业也属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但是,由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是为信息服务业量身定做,仍有相当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不能享受优惠,这些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服务而不是软件开发的信息服务企业,以及不具备一定自主知识产权要求的信息服务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知识流动,支撑技术和业务创新,满足社会信息需求等方面,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体系,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6]147号文,提出了将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范围。论文大全,政策壁垒。该政策更全面更合理的覆盖了信息服务业的产业链,成效显著,建议将其扩展至全国范围。
软件与信息服务紧密相关,软件是从事信息服务的关键工具,信息服务是软件的核心价值。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软件即服务(SaaS,(Software-as-a-Service)成为世界软件产业发展大趋势。建议将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发[2000]18号文)扩展至信息服务业领域。
3、完善信息服务业的市场机制,破除政策性壁垒。
对于信息传输服务业,完善市场机制的主要任务是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市场。加快推进三网融合,鼓励VoIP、IPTV、手机电视等融合性业务与市场的发展,推动三网融合的试点建设。论文大全,政策壁垒。论文大全,政策壁垒。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和基础运营企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改善互联互通,维护公平环境。对于信息内容产业,要鼓励政府对社会开放信息资源,依靠政府市场需求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理、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行为。建立更合理的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整合资质评定条件,减少种类数量,设置资质评定特殊条件,允许提前跨越晋级。
4、拓展投融资渠道,化解信息服务企业的融资缺口。为满足信息服务企业的资金需求,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服务业资本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信息服务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鼓励银行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发放贷款;加快面向信息服务业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规范非正式金融体系。
同时,还应逐步健全信用担保和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服务业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服务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参考文献:
[1]汪会玲,论信息服务中的信息资源整合平台建设[J].图书情报工作,2006,(1):112-114.
[2]郭作玉,关于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的思考[J].电子政务,2009,(4):11-19.
[3]杨理容,地市情报所信息服务的瓶颈及发展思路[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0):95-96.
关键定:城市 基础设施 融资
绪论:目前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加速发展期,城市地域和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各主要城市在十二五规划中都制定了宏伟的城市开发建设计划。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基础设施项目对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工作是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本文试图论述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和突破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困难的办法和措施,以促进城市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论文主体:
一、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纵观全国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除上海、天津、杭州、武汉、昆明等城市的投资融资体制、机制比较灵活,融资手段、渠道、品种比较多样化处,其他大部分省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本人认为,新城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单一”上,具体如下:
1、融资主体单一。
长期以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模式主要是以“平台公司借款,财政提供担保、财政负责还本付息”的方式开展,随着“国发19号文”的实施,现在这一模式已经被告打破了,但目前新的融资体系没有建立和完善,仍然以原平台公司为主要融资主体,辅以少量的政府BT融资方式利用社会资金,虽然2010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由于各地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民间资本对政府“强势”的畏惧,除少数中央背景的企业敢于“闯阵”外,其他民间资本大多不敢轻易涉足。
2、融资项目形式单一。
过去,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均是以政府的信用为基础,只要财政或政府提供担保或出具还承诺函,不管平台公司的资信如何,不管融资项目性质经营性还是公益性,也不管融资项目是否有现金流和还款来源,都可以发放贷款,因此,平台公司向银行提出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基本上是公益性。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立项缺乏统筹安排,管理简单。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地收储项目立项,城区政府负责拆迁安置相关项目立项,平台公司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立项。项目立项缺乏统筹安排的结果就是各自为政,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等;二是机械理解国家有关土地出让收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政策,将基础设施投入与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对立分割开来,造成了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公益性、没有收益的项目假象,人为造成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难的问题。其实完善基础设施项目,改善土地周边环境,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实现增值,就是一种效益。
3、融资渠道单一。
最近几年,作为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主体的财政和平台公司基本上是以国内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融资渠道,一是争取银行贷款工作不复杂;二是银行对贷款资金监管不严,有利统筹安排使用,降低资金成本;三是银行对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利率比较优惠。此外,融资渠道还包括一部分世界银行、外国银行。而作为资金期限及成本与基础设施比较匹配的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信托计划、社会资金等融资渠道就较少采用,在一定程度限制了融资工作的渠道多样性。
4、融资产品单一。
受制于融资渠道单一以及原平台公司自身的实力和资产结构不合理(以公益性资产或现金流小的资产为主)的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品种也比较少,以各类银行贷款为主。因自身条件、思想观念或能力等方面的影响,较少采用发行股票、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基金(股权)计划、资产证券化、租赁等融资产品。当然后者条件要求和工作复杂程度相比银行贷款要高得多和困难得多。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客观原因
1、相关人员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工作认识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更重视房地产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相对忽视了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特别是在新城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往往在新开发区还是一片荒芜之地时,大部分土地就已经被许诺“瓜分”完了,给新城区开发模式的选择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二是城市建设领域往往被认为是腐败的重灾区,权限上收,权力分散,具体办事的单位和企业的自在廉政监管面前就很容易退居次位,企业希望的优惠政策也很容易被打折扣;三是政企不分。作为主要融资主体的平台公司只是政府主导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其中一个环节,没有选择项目、项目融资和确定项目建设方式等相关工作的自,而只是基础设施项目的政府业主,赚取少量的代建管理费维持单位或企业基本的运转,无法实现做大做强;四是基础设施项目管理不科学,简单化,与市场要求相脱节。项目缺乏科学合理的划分(经营性、准经营性、公益性等),不进行项目经济效益的测算,更不开展片区开发经济效益的测算,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片区开发计划。政府以下达城建计划形式开展工作,项目均以纯公益性质出现,与融资工作要求不相符,开展融资工作渠道和方式很大的局限。
2、城建基础设施投资模式落后。
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主要是采用政府主导筹资、投资、建设、监管等具体工作的建设模式,市场化程度不高,作为市场主体的原平台公司也只是代表政府履行项目业主管理的职责,其他工作,包括投融资全部都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相关风险全部由政府承担,其他市场主体,如民间资金、国外资金等社会组织很难进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中来。
3、落实上级政策文件不力。
国发19号文件颁发以来,除上海、昆明等少数几个城市出台了相应应对政策外,其他大部分城市感觉文件来得太快,政策变化太快,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难以达成一致,还停留在处理债务和融资平台清理整顿的具体事务中,对国发19号文件等系列文件精神实质认识不清,理解不到位,没有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做出相应的改革,提出必要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
4、工作缺乏创新。
首先是缺乏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相关的有权部门,如发改委等,只有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才由研究室或科研部门开展专题研究,而这些研究室或科研部部门平时脱离一线工作,对相关问题理论认识多,了解实际情况少,往往其他研究成果可操作性不强。其次是对困难和问题研究缺乏系统,其实各有关部门、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也开展了相关问题的考察和研究,但各自为政,从自己的角度和利益出发,盲人摸象,得出的结论往往有利于本部门,缺少站在大局角度思考问题而得出科学的结论。第三是正因为没有权威的政策文件指导,有关部门、企业缺乏大局观,导致各部门在具体事务处理过程中“唯上、唯法、唯规”,不敢创新,深怕“犯上、违法、违规”,因此,工作中缺乏灵活性和主观能动性。
三、解决办法及建议
1、正确理解“国发19号文”等系列调控文件精神,搞好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
2010年出台包括“国发19号文”、“实施细则”、“2881号文”等系列调控文件的核心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平台公司债务,特别是隐性的政府债务必须“透明化、公开化、预算化”,避免盲目投资,防止财政风险;二是政府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为“市场化、规范化”,这里包括政府投资必须量力而行,政府投资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以市场化理念开展各项投资行为;三是理顺政府与平台公司、政府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健康发展。因此,从以上认识我们知道,目前城市基础设施工作重点应该是进行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而不能仅仅进行平台公司改革和简单的债务处理,这样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和意见,为开展基础设施融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2、转变思想观念,创建服务型政府,改善融资环境。
面对基础设施投资问题,政府总感觉力不从心。一是基础设施投资金额庞大,资金需求巨大,融资压力大;二是政府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很容易陷身于具体事务中,影响其他职能的履行;三是全部基础设施由政府直接投资,债务压力大,容易造成财政支付危机,甚至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等等。因此,在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将市场能做的事情交由市场来做,还事于民,实现政府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已是大势所趋,也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这样,政府才能集中精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把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做得更全面、更细致和更到位。
3、充分、灵活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能力。
相对于其他国有资产,土地是各地政府的最大资源,土地出让收入也是各地政府最大的财源。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平均占到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4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50%以上。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额中,土地出让收入一般占到总投资额的70%左右,其他收入只能是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来源的补充,而一些国有资产的注入平台公司也只补充了平台公司的现金流,起到提高平台公司的信誉作用而已。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改善了周边土地的条件和环境,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有主要来源是理所当然的。进而为基础设施项目开创稳定和充裕的现金流,实现项目投入产出平衡,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能力。
4、创新融资项目管理模式,改变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条件。
在开展融资工作中,除了借款主体本身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外,借款所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市场原则,具有稳定现金流和实现项目本身的收支平衡,也是开展融资工作的必要条件。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工作的依据是政府下达的城建计划,由于受到土地出让制度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必须两条线的限制,政府下达的城市计划项目均以纯公益性质出现,这就极大限制了项目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也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融资的要求。因此,必须改变将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相关土地出让收入有机结合起来,改善项目现金流和项目投入产出之间的平衡,也有利于实现土地经营,实现效益最大化,从而达到改善融资项目条件的目的。
5、充分发挥原融资平台公司基础作用,打造充满活力城建投资公司,提高融资效率。
国发19号文要求各方政府加强对平台公司的管理和整顿,并没有完全否定平台公司的作用,只是要求平台公司必须市场化、公司化、实体化运作,实施平台公司债务与财政债务之间的区隔,实现平台公司资金与财政资金之间的良性互动。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发挥平台公司的作用,一是发挥平台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的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战略意图;二是发挥平台公司作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招商载体作用,有利于加强政府在招商谈判中的地位;三是发挥平台公司管理和运作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作用,提高基础设施资产运作和管理效率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一条连接链,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效率,降低成本。
结论:综上所述,新城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工作要充分利用新区的以土地为主各种资源,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充分发挥和调动原融资平台公司的开发主体作用和招商引资平台和媒介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开发融资工作,以满足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要,促进新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的特征:
(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
(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出于对金融监管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十分严格,除了合法的典当等形式的集资行为,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民间借贷的存在,所以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灰暗的边缘,极其具有隐蔽性。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间借贷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熟人关系而建立,其流动与发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广东等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迅猛,而在内地及西部偏远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则较少。
(3)交易手续便利、条件灵活。民间借贷交易手续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双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关系,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获得贷款,条件也较为灵活。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随借随还,适合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期限短的特点。民间借贷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日趋活跃起来。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1、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甚至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1996年为借贷活动制定的规则是贷款通则,把贷款人限定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所以只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就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不再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2、健全民间借贷配套制度。在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同时,也要规范民间借贷融资秩序,加强对民间借贷融资市场的监管,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恶意提高民间借贷融资标准等扰乱民间借贷秩序的行为,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民间贷款、担保和信用评级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拥有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开办贷款业务,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动空间,以保护和引导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金融搭建向规范化、合法化转变的制度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合理健康新渠道。
3、构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应在创新中优化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应统一规范和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将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向协调和服务上,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最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允许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充分发挥其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其投机性和诈骗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使民间借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制度和信贷体系的组成部分。(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版。
[2] 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 曾纪胜:《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关键词:天使投资;中小企业;融资难
一、引言
我国经济运行长久以来凸显的弊端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失衡,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也从侧面显示出我国的金融体系缺乏层次。其一,间接融资方面,让大型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直接全面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不切实际的,长远看来不具有可持续性,会威胁商业银行的安全机制,也会损害中小企业的高灵活性、频周转性的特点;其二,直接融资方面,证券市场面对其发行主体的资格及监管有严格的要求,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能力应对发行股票与债券的经营风险。因此,寻找一个新的方法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势在必行,天使投资就是很好的一个选择。
二、天使投资的现状及分析:基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视角
天使投资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风险投资,和正式的风险投资均属于权益资本投资的范畴,是创业企业最初形成阶段的主要融资方式,也被称作风险投资的一个子系统,风险投资基金的“垫脚石”。其主要特点有:第一,是一种直接投资的方式;第二,大多数以个人投资的形式出现,对被投资项目的考察和判断程序相对简单,时效性更强;第三,天使投资者不但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还会利用其自身资源、背景及经验帮助企业获得成功;四,一般只对规模较小的项目进行投资,且多投资于创业企业与高科技企业等等。天使投资者的投资定律便是第一笔投资失败的可能性极高;第二定律是成功的收益往往超过其他任何投资。
(一)通过天使投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性
分析可行性的核心便是充裕的民间资本。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本有能力转化为天使投资:在经过20 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居民收入稳步提高,民营企业家几个人这一相对富有且有一定承受能力的社会阶层已经初步形成,形成了大量符合条件的潜在的天使投资人。发展天使投资,为过剩的个人资本提供一个良好融通渠道,也为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我国天使投资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本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民间借贷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优化资金资源配置。
(二)天使投资的现状及分析
(1)长期以来我国国民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差。目前在我国,民间资本过剩,大量民营企业家和个人拥有丰富的资金,但由于缺乏投资理财的意识,或者过度厌恶风险,很多投资者没有充分了解到天使投资的内涵与运用,因而无法介入到天使投资中去,经过调查发现,创业者对于天使投资的需求规模远超过天使投资人对天使投资的供给量。
(2)不健全的投资环境,阻碍了许多天使投资人进入该领域。由于天使投资引入中国时间不长,天使投资的氛围还未建立,国家的很多法律法规都还未出台,政策倾斜力度、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天使投资激励政策,尚未形成规范的投资环境,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资本退出机制尚未完善,投资回报率与长远发展战略难以为继,这些都制约着天使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3)天使投资的信息渠道狭窄,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的沟通渠道不充分。虽然我国在天使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的中介信息网络上有所探索,但其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仍不够充分,并且数量相对较少,这就使天使投资人处于被动地位,没有足够的可供选择的风险投资项目群。
三、通过天使投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
(1)加强宣传力度。首先,媒体应该加大对天使投资的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国外成功经验、因天使投资而发展壮大的著名企业、天使投资家;其次,专业投资机构可以举办培训班对天使投资的知识进行培训以及举办交流会、研讨会,从而加强人们对天使投资的认识;再次,还应在理论上提供更多支持,天使投资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甚至有许多非专业投资者对这个名词都不甚了解,同时天使投资也是一种新的金融运作模式,国外对天使投资的研究历史较短,国内更短,因此应加大对天使投资进行研究,以达到理论上能够对天使投资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制定出合适的发展天使投资的策略。经过媒体的宣传、专业投资机构对天使投资知识的培训以及研讨会的进行,以及普及天使投资知识,从而形成了正确的投资理念,从而提高天使投资的供给,促进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
(2)完善投资环境。为充分发挥天使投资对中小企业的孵化器和催化剂作用,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天使投资政策倾斜力度,特别是制度投资环境的改善,要大胆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逐步完善我国的天使投资机制、为中小企业与天使投资的联姻扫清道路、开渠放水;另一方面作为中小企业自身也必须苦练内功,积极采取措施以吸引天使投资加入,政府对天使投资要进行更多的关注,给予天使投资者税收方面、行政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成立相关的部门或机构以更好地引导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
(3)由政府和专业信息网络公司共同建立信息网络,为天使投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打造天使投资者与创业者的信息平台。其一,天使投资者多具有丰富的商业和创业经验,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将不同行业、资本金、偏好、投资要求进行分类,使符合天使投资者要求的企业能够快速地筛选出来,进而提高了运作效率;其二,将不同的投资项目按照行业、专业、规模、资本金、运营风险等项目进行分类,让天使投资人能够更快的自主选择感兴趣的企业。
参考文献:
[1]徐昊,“《论中国天使投资发展的限制因素与策略》”,《商业文化》,2011年11月.